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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五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
 第四十五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三十一
皇清律例六〉
祥刑典第四十五卷
律令部彙考三十一
皇清
大清律》:戶律:
倉庫
錢法
錢法設立寶源寶泉等局。
鼓鑄順治通寶銅錢內外俱要遵照戶部議定數目一體通行
民間金、銀、米、布帛物價錢,並依時值聽從民便。
阻滯不即使者,杖六十。
軍民之家,除鏡子軍器寺觀庵院鐘、磬、鐃、鈸外,其餘應有廢銅,並聽赴官賣,每斤官給七分增減隨時
若私相買賣,及收匿在家赴官者,笞四十。
收糧違限
凡收夏稅〈所收小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齊足
秋糧〈所收糧米〉十月初一日開倉十二月齊足
如早收去處,預先收受者,不拘此律。
夏稅違限八月終,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里長欠糧人戶,各以稅糧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一等,罪止杖一百。
官吏里長受財〈而容拖欠者,計〈所受〉贓以枉法從重分別受贓違限輕重
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戶里長杖一百,提調部糧官吏典,照例擬斷
條例
一、勢豪大戶無故恃頑,不納本戶秋糧五十石以上問罪
監追完日,發附近
二百石以上,發邊衛,俱充軍
三月之內能完納者,照常發落
一、各處勢豪大戶,敢有不行赴官倉,逼軍私兌者,比照不納秋糧事例問擬充軍
掌印管糧官,不即申達區處縱容遲誤一百石以上者,提問,住俸一年
二百石以上者,提問,降二級
三百石以上者,比照罷軟事例罷黜
多收稅糧斛面
凡各倉主守官役收受稅糧,聽令納戶親自行概〈者〉平斛〈之具〉,交收作〈正〉數,〈即以平收者作正數支銷,依例准除折耗。
倉官斗級不令納戶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倉〉者,杖六十。
若以〈所多收之〉附餘糧數,〈總〉計贓重〈於杖六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此皆就在倉者言,如入己監守自盜論〉
提調官吏知而不舉與同罪。
〈多糧給主〉不知者不坐
條例
一、在京在外,并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陵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于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
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
干係內外官員,奏
定奪
一、各處倉糧,每石收耗米三升
查盤之時,計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開耗一升
三年之外,原收耗糧已減盡,照例正糧內遞開一升,准作耗糧。
此外若有侵盜者,方照律例問罪
〈近例每年一石准開耗一升,如不照例開耗甚,有坐以侵盜,殊為非法〉隱匿費用稅糧課物:
〈本戶自運〉送本戶應納稅糧課物〈如蠶絲銅鐵之類〉,及應追入官之物,〈已給文送運〉隱匿肥己私自費用不納,或詐作水火盜賊損失欺妄〈經收〉官司者,並計所虧欠物數〈為贓〉,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
部運官吏隱匿詐妄之〉情,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此係公罪,各還職役。
若受財故縱,以枉法從重論。
小戶附搭侵匿者,仍依此律,准竊盜
攬納稅糧
攬納他人稅糧者,杖六十,著落本犯赴倉〈照所攬數〉納足,再於犯人名下〈照所納數〉追罰一半入官
監臨主守官役挾勢攬納者,加罪二等〈仍追罰一半入官
小戶〈殘田〉零丁不足以成一戶米麥因便輳數,於本里納糧人戶附納者,勿論
包攬侵費正數,及多科費用,以誆騙論。
若侵剋,以監守自盜論。
包與者,不應杖罪
條例
一、各處司府州縣,每歲將應解錢起數先後編次在冊,務要差委的當人員依次起解
兌頭水腳等項,照數交領不許分毫侵剋。
仍將起解日期預先報部,以憑查催
如有阿徇人情,濫差積年無籍之徒,及捏稱把總雜職陰陽省祭等項名色領解,致侵銀一千兩以上者,降一級
若應解錢不即起解因而別項那用一千兩以上者,亦降一級
五千兩以上者,照不謹事例罷黜
其冊報錢糧已經解出,違限一年以上不行追取批迴者,官住俸,該吏革役
若聽內外勢要官豪攬納者,問發為民。
干礙勢豪參究治罪
一、
內府錢糧,及內外倉場糧草各處軍需等項,不拘
起運存留,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事發,問罪責限三個月以裡完納者,照常發落
過期不完者,儘其財產賠納,發邊衛充軍
經年不完者,仍枷號一個月,照前發遣各邊。
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者,參問,降二級
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發
一、京通并馬房倉場等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將不堪水濕小草充數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挐送問罪,枷在本處倉場門首三個月,發落
一、在京刁徒光棍訪知鋪行但與解戶交關價銀輒便邀集黨類數十為群,入門噪鬧,指為攬納,捉要送官,其家畏懼罪名,厚賂買滅,所費錢物,出在解戶以致錢糧累年不完。
如有犯者,聽經該及緝事衙門,挐送法司查照打攪倉場事例發遣
虛出通關硃鈔〈凡錢糧通完,則出給印信長單,為通關
倉庫截收,則暫給紅批照票,為硃鈔
倉庫收受一應官錢糧等物〈原數本不足,而監臨主守通同有司提調官吏,虛出通關給發者,計所虛出之數,併贓不分攤各犯〉皆以監守自盜論。
若委官盤點錢糧數本不足扶同監臨提調官申報足備者,罪亦如之。
受財者〈亦計不足數,以監守自盜論并贓〉入己贓以枉法從重論。
監守不收本色詐言奉文〉折收財物,虛出硃鈔者,亦以監守自盜論。
納戶知情,減二等,免刺。
元與之贓入官
知者不坐
其贓還主
〈通上〉同僚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
至死減等
不知及不同文案者,不坐,以失覺察論。
條例
一、各處巡按御史每年一次,委官查盤所屬地方錢糧,及點閘驛遞夫馬等項。
事完之日,各委官將查點緣由,并問過罪名,通申巡撫知會
內有與各差御史事體相關者,摘申各差御史知會從一歸結不必另委官查點,致滋煩擾
不許州縣正官,致妨職業
若各委官不悉查點審究贓數的確但憑吏書故入人罪者,聽撫按官,應提問提問,應參奏者奏
提問,降一級調用
情重者,革職閒住。
查盤,奉
新裁
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凡各衙門倉庫,但有附餘錢糧須要盡實報官,明白立案於〉正收,〈簿內另〉作數支銷
監臨主守,將增出錢糧,私下銷補別項事故虧折之數,瞞官作弊者,不分首從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其虧折追賠還官內府承運庫,收受金帛當日交割未完者,不許帶出〉許令附簿寄庫
若有餘剩之物,本庫明白立案,正收開申戶部作數
若戶朦朧,擅將金帛等物出外者,不分多少斬,雜犯准徒五年
門官失於盤獲摉檢者,杖一百,還職金帛入官
私借錢糧
監臨主守,將係官錢糧等物,〈乃金帛之類非下條衣服之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者。
雖有文字文字文約票批簿籍,並計〈所借之〉贓以監守自盜論。
其非監守之人借者,以常人倉庫錢糧論。
監守坐以自盜,非監守止以常人盜,追出原物入官若將自己物件抵換官物者,罪亦如之。
自己物件入官
私借官物
監臨主守,將係官什物衣服氈褥器玩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
過十日,各〈計借物〉坐贓論,減二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
各追所借還官
若有損失者,依毀失官律坐罪,追賠
損,以棄毀官物論,加竊盜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失,以遺失官物論,減棄毀三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
追賠
那移出納
{{padding-left|2em|凡各衙門收支錢糧等物,已有文案〈以備照〉勘合〈以行移典守自合依奉出納監臨主守不正正支〈如不依文〉
勘合
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並計〈所那移之〉贓准監
守自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係公罪免刺。
〈各衙門不給半印勘合,擅出權〈移票〉關支,或給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倉庫〈但據權帖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
〈各衙門典守者,並計支放之贓,准監守自盜論〉出征鎮守軍馬經過去處,合付行糧草料,須明立文案,即時應付具數開申。
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違而不即應付者,杖六十。
}}
庫秤雇役侵欺
倉庫務場局院庫秤、斗級,若雇役之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侵欺〈或〉借貸〈或〉移易二字抵換也〉官錢糧,並以監守自盜論。
雇主同情受贓物者,罪亦如之。
知情不曾分贓,而扶同雇役者以所盜物捏作見在〉申報瞞官,及不首告者,減〈自盜〉一等,罪止杖一百。
不知者不坐
冒支官糧
管軍官吏總旗、小旗冒支軍入己者,計〈所冒支之〉贓准竊盜論。
〈取之於軍,非取之於官也,故止以竊盜論〉若軍已逃,故不行扣除入己者,以常人官糧論。
若承委放支冒支,即以監守自盜論,免刺。
錢糧互相覺察
倉庫場官吏攢攔庫子斗級,皆得互相覺察
若知侵欺盜用借貸,係官錢糧,已出倉庫,匿而不舉,及故縱者,並與犯人同罪
至死,減一等
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官吏虛立文案那移出納,及虛出通關〈另有本律〉,其斗級庫子攔頭知者不坐
倉庫不覺被盜:
凡有〈非監守倉庫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檢者,笞二十。
因不搜檢以致盜物出倉庫不覺者,減盜罪二等
若夜直更之人不覺盜者,減三等
倉庫直宿官攢斗級庫子〈非正直本更〉不覺盜者,減五等,並罪止杖一百。
故縱者,各與盜同罪至死一等
若被強盜者,勿論
互相覺察,與此不覺被盜官吏,皆係公罪,完日還職役。
隱匿不舉,與此故縱,皆係私罪,各罷職役〉
條例
一、內外官庫竊盜至一千兩以上一個不獲,經該并巡捕官俱各住俸。
半年不獲提問
被盜二三次者,奏
請降調。
其該道分巡分守官,參奏罰治,不及前數
者,俱照常發落
庫子儘其財產,均追賠償。
真贓得獲照數給還
若各官妄挐平人逼認盜賊追賠者,亦問罪降調
〈此指被竊盜言,故追賠之。
強盜,自有勿論律〉
守支錢糧擅開官封
倉庫官攢、斗級庫子役滿不得離去〉得代,所收錢糧官物,并令守支盡絕
若無短少,方許官攢給由〈斗庫寧家
其有應合相沿交割之物,聽提調官吏監臨盤點見數不得指廒指庫交割
違者,各杖一百。
倉庫所收〉官物印封記,其主典不請封官司視,而擅開者,杖六十。
其守支盤點擅開,各有侵盜等弊者,俱從重論,追賠入官
出納官物有違:
倉庫出納官物當出陳物出新〈則價有多餘〉,應受上物而受下物〈則價有虧欠〉之類,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買不即給價,若給價有增減〈如價值之〉實者,計〈通上言虧欠〈當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買不即給價,即給價不以實,各有虧欠之利〉及多餘當出陳物出新物,及雇買不即給價,即給價增不以實,各有多餘之利〉之價,〈如雇買新物,而用陳物之價〉坐贓〈以錢糧不係入己雇買,非充私用,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應給俸祿未及期而預給者,〈計所預給之銀為多餘之價〉罪亦如之〈贓分應還官給主〉
監臨官吏〈統上論知而不舉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條例
一、官員監生吏典旗軍人等,關過俸糧,及預支應得糧米,遇有事調用等項,五斗以上,失於還官者,事發,止問不應追糧還官
五斗以下,俱免追問
收支留難
收受支給官物,其當該官吏無故二字重看〉留難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守門留難者,〈不放入計日論〉罪亦如之。
若領物納物之人到有先後主司不依〈原到〉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條例
一、各處司府州縣,并各鈔關所解到布絹錢銀等項,赴部給文,送甲字等庫驗收
若有指稱權貴名色掯勒解戶誆詐財物者,聽巡視庫藏科道官及該部委官,挐送法司究問不分軍民匠役,俱發邊衛充軍
如干內外官員一體參奏處治
起解金銀足色
收受納官諸色課程變賣貨物起解金銀須要足色
成色不及分數提調官吏〈及估計煎銷人匠各笞四十,著落均賠還官。
通同作弊以致虧損侵盜,計贓以侵盜律論。
損壞倉庫財物
倉庫積聚財物主守人安置不如法,曬晾不以時,致有損壞者,計所損壞之物〈價〉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著落均賠還官。
若卒遇雨水衝激失火延燒〈若倉庫內失火,自依本律杖八十,徒二年盜賊〈分強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
監臨主守官吏,若將侵欺借貸那移之數,乘其水火盜賊虛捏文案,及扣換交單籍冊,申報瞞官希圖倖免本罪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同僚知而不舉者,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轉解官物
各處徵收錢帛買辦軍需成造軍器等物,所在州縣交收,差有職役人員陸續類解本府
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轉解勒令州縣人戶解布政司者,當該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各杖八十。
公罪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就解部者首領官令典罪亦如之。
若原行僉定長解,不用此律。
起運前項官物押官及解物人,安置如法,致有損失者,計所損失之物,坐贓論,著落均賠還官。
船行遇風浪,及外人失火延燒,或盜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
若有侵欺不論有無損失事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起運官物不運〈原領〉本色,而輒齎財貨,于所納去處收買納官者,亦計〈所買餘利為〉贓以監守自盜論。
條例
一、自天津該運京通二倉糧儲腳價不敷,許令太倉銀庫借用
如把總官縱容旗軍花費,及私下還債,以監守自盜論罪
立功滿日,帶俸差操
債主以盜官物論罪
勢豪官員,奏
請發落。
家人伴當廣西煙瘴衛分充軍
一、運糧都司衛所把總官所管船,俱以十分為率,若有一半以上違限寄放德州等處,不行到倉者,令漕運都司都御史提問,降一級
納米完日,照舊管運。
一半以下者,參奏提問
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指以供辦等費為由,科索扣除行月糧與船料等項,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
未及三十兩者,止照常科斷
跟官書算人等指稱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贓至二十兩以上,發邊衛充軍
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如有漂流數多,把總三千石,指揮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十石,千戶五百石,百戶鎮撫二百五十石,俱問罪,於見在職級上降一級
有能自備銀兩,不費別軍羨餘當年補完足者,免其問降。
若願隨下年糧運補完,亦准復職
止完一半,准復一級
三年儘數補完,亦准復原職。
一、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
前後幫船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首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齎銀十兩
官軍不分贓數多少,俱照例邊衛永遠充軍
有司官吏從重問擬
仍行原衛所,將失事人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別軍月糧,以長姦惡
前後幫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
仍於正犯所欠錢糧內,責令幫賠十分之三。
擬斷贓罰不當
擬斷贓罰財物,應入官而給主,及應給主而入官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守掌在官財物
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已出倉庫而未給付
若私物當供官用,已送在官〈均為官物〉未入倉庫
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僉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貸者,並計入己贓以監守自盜論。
若非守掌之人侵欺者,依常人盜倉庫律論。
其有未納而侵用者,經催里納保歇,各照隱匿包攬,欺官取財科斷
不得概用此律。
條例
一、各處衛所管軍頭人等,關出糧料布花等物,若指以公用為由,因而扣減入己糧料至一百石,大布綿花錢帛物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追贓完日,軍職發立五年滿日一級,帶俸差操
旗軍人等枷號一個月,發極邊墩臺守哨五年滿日疏放
隱瞞入官家產
抄沒人口財產,除謀反謀叛姦黨,係在十惡,依律抄沒
其餘有犯,律不該載者,妻子財產不在抄沒入官之限。
違者,依故入人流罪論。
抄沒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減一等
若抄劄入官家產,而隱瞞人口不報者,計口隱漏丁口論。
隱瞞田上者,計田以欺隱田糧論。
隱瞞財物房屋孳畜者,坐贓論,各罪止杖一百。
隱人財產並入官,罪坐供報之人。
〈所隱之人口不坐不加重者,以自己丁口財產也〉里長同情隱瞞,及當該官吏知情者,與同罪。
計所隱贓重〈於杖一百〉坐贓全科〈照贓全科折半罪〉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以枉法重罪論,分有祿無祿,贓輕者仍杖一百〉
失覺舉者,減三等,罪止笞五十。
課程〈課者,稅物之錢。
程者,謂物有貴賤,課有多寡,如地利有程限也〉
鹽法
凡犯〈無引〉私鹽凡有確貨即是不必贓之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
〈帶〉軍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鹽徒
誣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
拒捕者,斬監候
鹽貨車船頭匹並入官。
道途引領〈稈手〉牙人窩藏〈鹽犯〉寄頓鹽貨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受雇挑擔馱載者,〈與例所謂肩挑背負不同杖八十,徒二年
應捕人告獲者就將所獲私鹽給付告人充賞
〈同販中〉一人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一人自犯而自首,止免罪,不賞,仍追原贓。
私鹽事發,止理見獲人鹽,如獲鹽不獲人者,不追獲人,不獲鹽者,不坐
當該官司不許〈聽其〉輾轉攀指
違者官吏故入人罪論。
謂如人鹽同獲止理見發確貨,無犯人者,其鹽沒官不須追究
鹽場竈丁人等,除歲辦正額鹽外,夾帶餘鹽出場,及私煎貨賣者,同私鹽法。
該管百夫長〈即總催知情故縱通同貨賣者,與犯人同罪
婦人犯私鹽,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
其雖有夫而遠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婦
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凡買食私鹽者,杖一百。
因而貨賣者,杖一百,徒三年
守禦官司鹽運司巡檢司,巡獲私鹽,即發有司歸勘〈原獲〉衙門不許擅問。
若有司官通同〈原獲各衙門脫放者,與犯人同罪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其罪之〉重論。
守禦官司有司巡檢司設法差人,於該管地面,并附場緊關去處常川巡禁私鹽
若有透漏者,關津把截官及所委巡鹽人員初犯,笞四十。
再犯,笞五十。
三犯,杖六十。
公罪附過還職
知情故縱,及容令軍兵隨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
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巡獲私鹽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裝誣平人,加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軍人〈是所部軍非專指巡鹽軍〉犯私鹽,本管千百戶有失鈐束者,百戶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統部軍算但三犯即坐,非一人三犯也〉減半給俸。
千戶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減半給俸。
附過還職
知情容縱,及通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
起運官鹽,每引二百斤為一袋,帶耗五斤經過批驗所依引目數,掣摰隨手取袋,摰其輕重,盡盤鹽而驗之〉秤盤,但有夾帶餘鹽者,同私鹽法。
若客鹽越過批驗所,不經掣摰〈及引上不使關防者,杖九十,押回逐一盤驗
有餘鹽,以夾帶論罪
凡客販賣〈有引〉官鹽〈當照引發鹽〉不許〈與〉相離,違者同私鹽法。
其賣鹽了畢十日之內,不繳退引者,笞四十。
若將舊引〈不繳〉影射鹽貨者,同私鹽法。
起運官鹽竈戶運鹽上倉將帶軍器不用官船起運者,同私鹽法。
兩淮鹽場運納大軍食鹽之類〉凡客商將〈驗過有引〉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定應〉行鹽地面發賣,轉於別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
知而買食者,杖六十。
不知者不坐,其鹽入官
條例
一、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豪家人,開立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干礙勢豪參究治罪
一、凡豪強鹽徒聚眾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盜已行得財律,皆斬。
為首者,仍梟首示眾
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依律處斬為從者俱發邊衛充軍
若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依律處斬
下手之人,比照聚眾中途打奪罪人因而傷人律,絞。
不曾下手者,仍為從論罪
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米
日者不必禁捕。
一、越境〈如淮鹽越過浙鹽地方之類〉興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
原係腹裡衛所者,發邊衛充軍
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摰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發遣
經過官司縱放,及地方鄰里老知而不舉,各治以罪。
巡捕官乘機興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問發
須至三千斤,不及三千斤,在本行地方,雖越府省,仍依本律〉一、凡兩淮等處運司中鹽商人,必須納過銀兩紙價,方給引目守支。
先年不曾上納,故捏守支年久等項,虛詞奏擾者,依律問罪,仍照各處鹽場無籍之徒把持詐害事例發遣
一、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外,其為從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數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俱發邊衛充軍
一、各鹽運司總催名下該管鹽課納完者,方許照名填給通關
不曾納課〉總催買囑官吏并覆盤委〈假〉〈課已上〉倉指〈上〉囤,扶同作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一、各處鹽場無籍之徒號稱布衫赶船虎、惡棍好漢等項各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發邊衛充軍
監臨勢要中鹽:
監臨鹽法官吏,詭〈立偽〉名及內外權勢之人,中納錢糧〈於各倉庫,請買鹽勘合支領官鹽貨賣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鹽貨入官鹽引勘合追繳
阻壞鹽法
凡客赴官買鹽勘合不親赴場支鹽,中途增價轉賣以致轉賣日多,中買日少,且詭冒易滋因而阻壞鹽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牙保一等買主轉支之〉鹽貨賣主轉賣之〉價錢並入官。
〈各行鹽地方鋪戶轉買本主之鹽而〉拆賣者,不用此律。
私茶
犯私者,同私鹽法論罪。
如將已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出支〉者,以私茶論。
〈截角凡經過官司一處驗過,將引紙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條例
一、官給茶引付產府州縣,凡商人具數赴官納銀給引,方許出境貨賣
每引照茶一百斤,不及引者,謂之畸零別置由帖付之,量地遠近,定以程限,於經過地方執照
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聽人告捕。
其有茶引相當,或有餘者,並聽挐問。
畢,即以原給由引赴住賣官司告繳。
府州縣,俱各委官一員專理。
一、私茶有興夾帶五百斤者,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一、凡興販私茶潛住邊境,與外國交易,及在腹裡販賣與進
回還外國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
煙瘴地面充軍
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販賣者,雖不入番,一百斤以上,發附近
三百斤以上,發邊衛,各充軍
不及前數者,依律擬斷,仍枷號兩個月。
軍官將官縱容弟男、子姪家人、軍伴人等興販,及守備把關巡捕等官知情故縱者,各降一級,原衛所帶俸差操
失覺察者,照常發落
守備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發邊衛
在西甘肅洮河雅州販賣至三百斤以上者,發附近充軍
一、陝西洮州河州西寧等處行茶地方,但有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二匹以上中納者,官軍調別處極邊衛分,帶俸食差操
并舍餘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
冒支茶斤入官
一、做造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轉賣之人,俱發附近
原係腹裡衛所者,發邊衛,各充軍
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亦照例發遣
不及前數者,問罪照常發落
私礬:
私煎貨賣者,同私鹽法論罪。
凡產礬之所,額設礬課,係官主典給文憑執照然後許賣。
匿稅:
凡客商匿稅,及賣酒醋之家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酒醋一半入官,於入官物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務官攢攔獲者,不賞。
入門弔引,同匿稅法
其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
若買頭匹稅契者,罪亦如之。
仍於買主名下追徵價錢一半入官
〈商匠入關門必先取官置號單,備開貨憑,其弔引照貨起稅
條例
一、在京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係納稅去處著令客商人等自納。
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攪擾商稅者,徒罪以上枷號二個月,發附近充軍
杖罪以下,照前枷號發落
舶商匿貨:
泛海客商大船船到岸,即將貨物盡實報官抽分
停塌沿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
供報不盡者,罪亦如之。
不報與報不盡之物貨並入官。
停藏之人,同罪
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人戶虧兌課程
凡民間週歲額鹽商諸色課程年終不納齊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一等,罪止杖八十。
追課納官
鹽運司鹽場局及稅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催〉辦課〈程〉年終比附上年課額〈欠〉〈缺〉者,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一等,罪止杖一百。
所虧課程,著落追補還官
人戶已納,而官吏人役隱瞞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錢債:
違禁取利: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三分
年月雖多,不過本一利。
違者,笞四十。
以餘利計贓,重〈于笞四十〉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不必多取餘利有犯即〉杖八十。
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于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論
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有祿人三十兩,無祿人四十兩,並杖九十。
十兩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罷職追奪除名,並追餘利給主。
〈兼庶民官吏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兩以上三月,笞一十,每一月一等,罪止笞四十。
五十兩以上三月,笞二十,每一月一等,罪止笞五十。
百兩以上三月笞三十,每一月一等,罪止杖六十。
追本利給主。
豪勢之人〈於違約負債者〉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
無多取餘利聽贖不追〉若估〈所奪畜產之〉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罪有重於杖八十者〉坐贓論。
〈止杖一百,徒三年〈多餘之〉追還主。
準折妻妾子女者,姦占即從和姦論〉杖一百。
強奪者,加二〈杖七十,徒一年半〉
因而姦占婦女者,絞監候,所準折強奪之〉
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條例
一、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挐官軍,綁打陵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者,問罪
軍衛者,發邊衛充軍
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運糧參究治罪
官糧軍糧不同官糧者,漕運赴京上納正糧也。
軍糧行月二糧也〉
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債主保人赴任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借者革職債主保人,各枷號一個發落,債追入官
一、凡舉放錢債,買囑各衛委官,擅將欠債軍官軍人俸糧銀物領去者,問擬詐欺,委官問擬受財聽囑罪名
一、在京兵部在外巡撫巡按按察司官,點視衛所印信,如有軍職將印當錢使用者,參問,帶俸差操
執當之人,問罪枷號一個月,債追入官
一、內外放債之家,不分文約久近,係在京住坐軍匠人等揭借者,止許於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許原籍逼擾
如有執當印信、關單、勘合等項公文者,提問,債追入官
一、凡負欠私債,在京不赴法司,而赴別衙門
在外赴軍有司,而越赴巡撫巡按三司官處各告理,及輒具本狀奏訴者,俱問罪立案不行
若本京別衙門聽從施行者,一體參究
私債不追。
費用受寄財產
凡受寄〈他〉財物畜產,而輒費用者,坐贓〈以坐贓致罪律〉一等,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
詐言死失者,准竊盜論,減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免刺。
並追物還主
被水盜賊費失,及畜產病死,有顯跡者,勿論
若受寄財畜而隱匿不認,依誆騙律。
如以產業轉寄他人戶下,而為所賣失,自有詭寄盜賣本條
條例
一、親屬費用受寄財物,並與凡人一體科罪,追物還主不必服制遞減
遺失物:
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送官
官物盡數還官,私物召認識
於內一半給與得物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
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
五日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
年,追物還官
私物坐贓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
若無主,全入官
若於官私地內掘埋藏無主之物者,並聽收用
若有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非民間所宜有者〉,限三十日內送官
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市廛
私充牙行埠頭
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之〉埠頭,並選有抵業人充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逐月所至客商船戶住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其來歷引貨若不由官選〉
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錢入官
官牙埠頭容隱者,笞五十,〈各〉革去
條例
一、凡客店每月置店曆一扇在內兵馬司在外有司署押訖,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人數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查照
如有客商病死,所遺財物,別無家人親屬者,官為見數移招,召父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識認給還
一年後無識認,入官
市司物價
凡諸物〈牙〉行人評估物價,或〈以〉〈為賤〉〈以〉〈為貴〉,令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贓一兩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入己者,准竊盜〈查律坐罪〉,免剌。
其為〈以贓入罪之〉罪人估贓增減不實致罪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未決放,減一等
受財受贓犯之財估價輕,受事主之財估價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無祿人,查律坐罪。
把持行市
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奸計,賣〈己之〉物以賤為貴,買〈人之〉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
見人有所買賣,在傍〈混以己物〉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雖情非把持笞四十。
若已得利物,計贓重〈於杖八十、笞四十〉者,准竊盜論,免刺。
贓輕者,仍以本罪科之。
條例
一、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外國收買違禁貨物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一、凡外國人朝
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
鋪行人等,將不係
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
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
賒買故意拖延,騙勒遠人久候,不得起程者,問罪,仍於館門枷號一箇月。
若不期日,及誘引遠人潛入人家相交易者,私貨入官鋪行人等,照前枷號
一、凡外國差使臣人等,赴京朝
貢,官員軍民人等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
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私易
違者,處以極刑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本都司委官關防提督,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
勢豪之家,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遠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麤重貨物,并瘦損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主使之人,問發附近衛分充軍
干礙勢豪,及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問治罪
一、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無籍之徒,用強邀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俱枷號一個月。
如有誆賒貨物,仍監追完足發落
監追年久無從賠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發邊衛
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
一、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出腳錢者,問追給主,仍發邊衛充軍
一、凡捏稱
皇店在於京城內外等處,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俱
拏送法司問罪
就於害人處所枷號三個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私造斗秤尺:
私造斗秤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若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
提調官失於較勘者,〈原置官吏、工匠一等
知情與同罪。
其在市行使斗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較勘印烙者,〈即係私造笞四十。
倉庫官吏私自增減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不平〈納以所增出以所減〉者,杖一百。
以所增減物計贓,重〈於杖一百〉坐贓論。
因而〈所增減之〉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
〈併贓不分首從,查律科斷〉工匠杖八十。
監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器用布絹如法
凡民間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
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禮律
祭祀
祭享
天地
社稷大祀,及
廟享,所司太常寺不將祭祀日期豫先告示將祭則先致齋,將齋則先
誓戒,將戒則先告示
衙門知會者,笞五十。
〈不告示失誤
行事者,杖一百。
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人,亦杖一百。
百官受誓戒〈傳 制與百官齋戒〉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一月
其〈所司〉知〈百官〉有緦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
不知者不坐
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
其已受誓人員散齋不宿淨室罰俸半月
致齋〈於內〉不宿本司者,罰俸一月
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
一事缺少者,杖八十。
一座全缺者,杖百。
若奉大祀在滌之〉犧牲主司犧牲所官〉喂養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一等,罪止杖八十。
因而致死者,加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餘條准此〉。〉
條例
一、
郊祀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於本司
次日具本奏聞致齋三日
次日,進銅人,傳
制,諭文武官齋戒,不飲酒不食韭薤,不問病,不
弔喪不聽樂,不理刑不與妻妾同處
齋戒日期
文武百官沐浴更衣,本衙門宿歇
次日,聽齋戒畢,致齋三日
宗廟社稷致齋三日,唯不誓戒
一、太常寺廚役,但係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問該笞杖罪名者,納贖,仍送本寺著役。
徒罪以上,及姦盜詐偽,并有誤供祀等項,不分輕重,俱的決做工,改撥光祿應役
一、大祀三月,付犧牲所滌治如法
中祀前三十日,滌之。
小祀前十日,滌之。
大祭者,祭
天地太社太稷也。
廟享者,祭
太廟山陵也。
中祀,如朝日夕月風雲雷雨嶽鎮海瀆
歷代帝王先師先農旗纛等神。
小祀,如諸神。
帝王陵寢孔子廟,則傳
特遣
大祀丘壇
大祀丘壇毀損者,不論故誤杖一百,流二千里。
壝門減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棄毀大祀
神御〈兼 太廟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
〈雖輕必坐〉遺失及誤毀者,
各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價值重者,以棄毀官物科。
條例
一、
天地等壇內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籍田外,餘地并奪
籍田禾把者,俱問違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號一個月,發落
致祭祀典神祇
〈各府州縣〉
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境內先代聖帝明王忠臣烈士
載在祀典應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牌面開寫神號祭祀日期於潔淨處,常川懸掛,依時致祭
至期失誤祭祀者,所司官吏杖一百。
不當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載〉致祭者,杖八十。
歷代帝王陵寢
歷代帝王陵寢忠臣烈士先聖先賢墳墓所在有司加護守〉不許於上樵採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
違者,杖八十。
褻瀆神明
私家
拜斗焚燒夜香,燃點天燈告天七燈拜斗褻瀆神明者,杖
八十。
婦女有犯,罪坐家長
僧道修齋設醮而拜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同罪還俗
〈重在拜奏,若止修齋,而不拜青詞表文者,不禁若有官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
無夫男者,罪坐本婦
寺觀神廟住持守門之人,不為禁止者,與同罪。
條例
一、凡僧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問各杖一百。
姦夫發三千里充軍,姦婦入官為婢,財物追給主。
軍民人等縱令婦女寺觀神廟,有犯者,杖七十,枷號一個月,發落
禁止師巫邪術
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
公、太保師婆名色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監候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擊鼓迎神賽會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
里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
民間春秋義社〈以行祈報者〉不在此限。
條例
一、各處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煽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
皇城夤綠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
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容留潛住,及薦舉引用鄰甲知情不舉,并
皇城各門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摉挐者,各參究
罪。
一、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聽內事〈若審實探聽軍情,以奸細論〉,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事發,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
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儀制
合和御藥
合和
御藥,誤不依〈對證〉本方,及封題錯誤經手醫人杖一百,料
揀擇〈誤〉不精者,杖六十。
若造
御膳誤犯食禁,廚子杖一百。
飲食之物不潔淨者
杖八十。
揀擇〈誤〉不精者,杖六十。
〈 御藥御膳品嘗者,笞五十。
監臨提調官,各減醫人廚子二等
監臨提調官廚子人等,誤將雜藥至造
御膳處所者,杖一百。
所將雜藥,就令自喫。
〈 御膳所〉門官
及守衛官,失於摉檢者,與犯人同罪
臨時奏聞區處
條例
一、醫官
內局修制,本院官診視調服
御藥參看校同,會近臣
內局合藥,將藥貼連名封記具本開寫方藥性,
治證之法,於日月之下,醫官近臣書名以進,置簿曆,用尚方司印合縫,進藥,奏本既具,隨即附簿年月下書名,近臣收掌,以憑稽考
煎調
御藥,本院官與近臣監視二服合為一服,俟熟,分為
二器,其一器御醫先嘗,次院判,次近臣
一器
御。
乘輿服御物:
來輿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
進御差失者,〈進所不當進〉笞四十。
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
之具不堅完者,杖八十。
主守之人,將
乘輿服御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
一百,徒三年
平時怠玩不行看守棄毀者,罪亦如之。
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
御幸舟船,誤不堅固者,工匠杖一百。
若不整頓修飾
及在船篙棹屬缺少者,杖六十,並罪坐所由
經手造作之人並主守之人〉監臨提調官,各減工匠二等,並臨時奏聞區處
收藏禁書私習天文
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璣玉衡渾天儀之類〉天文推步測驗之書,占休咎圖讖圖象讖緯之書,推治亂〉、應禁之書及繪畫歷代帝王圖像、金玉符璽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
不係天文生私習天文者,罪亦如之。
並於犯人名下追銀一十兩,給付告人充賞
器物等項,並追入官
私習之人,術業已成,決訖,送欽天監天文生
御賜衣物
御賜百官衣物使臣不行親送,轉附他人給與者,杖
一百,罷職不敘。
失誤朝賀
凡朝賀及迎接
詔書所司不預告示者,笞四十。
其已承告示而失
誤者,罪亦如之。
條例
一、朝賀,聽
進表入班之際,偶值雨雪,許便服行禮
失儀
〈陪助〉祭祀謁拜
園陵,若朝會行禮差錯,及失儀者,罰俸半月
其糾儀
官應糾舉而不糾者,罪同
條例
一、朝參近侍病嗽者,許即退班
或一眩暈感疾不能侍立者,許同列官掖出。
奏對失序
在朝侍從官員,特承
顧問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進對
先後失序
者,各罰俸半月
朝見留難
儀禮司官,將應朝見官人等託故留難阻當不即引見者,審實留難之故得情方〉監候
大臣知而不問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上書陳言
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之事,並從六部面奏區處,及聽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
內外大小官員,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許令明白條陳實封進呈,取自
上裁
若知而不言苟延歲月者,在內監察御史,在
外從按察司糾察
犯者以事應奏不奏論。
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直至
御前奏聞
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
衙門但有阻
當者,鞫問明白阻當故方監候
其陳言事理,並要直言簡易每事各開前件不許虛飾繁文
若縱橫之徒,假以上書,巧言令色希求進用者,杖一百。
稱訴冤枉,於軍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遞者及借與者皆斬雜犯
條例
一、內外大小衙門官員,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內臺省在外按察司糾舉
須要明著年月指陳實跡明白具奏
若係機密重事實封
御前開拆,並不許虛文泛言。
挾私摉求細事,及糾
不實者,抵罪
生員不許一言建白,違者革黜,以違
一、各處斷發充軍安置人數不許進言
其所衛所官員,毋得容許
見任官輒自立碑:
見任官實無政跡,〈於所部內〉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
若遣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而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
受遣之人,各減一等〈碑祠拆毀
禁止迎送
上司官及〈奉朝 命〉使客經過,若監察御史按察司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
其容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條例
一、文武官員出入應合開道,而自不開道,致令應避官員不曾迴避者,不問
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一、軍民人等,於街市遇見官員引導經過,即須下馬躲避不許衝突
違者,笞五十。
公差人員欺陵長官
公差人員〈如歷事監生辦事官之類〉在外,不循禮言語傲慢欺陵守禦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附過還役,歷過俸月不准
校尉有犯,杖七十。
祇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條例
一、公堂乃係民人仰瞻之所,如奴僕皂隸人等入正門,馳當道,坐公座,杖七十,徒一年半。
官吏不行舉覺,杖七十,免徒。
吏員承差人等,敢有如此者,加一等
六部都察院在京諸衙門,及
駕前校尉力士旗軍行人等,非捧
制書,止收批差。
有似越禮犯分者,許所在官長
實封入遞。
朝廷差委各處要招行斷外,其布政司州縣
衙門,毋得輒差吏員皂隸人等,於各衙門要招行斷。
違者,事犯同罪
服舍違式
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類,各有等第
違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軍官降充總旗
無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長
工匠並笞五十。
違式之物,責令改正
工匠自首免罪,不給賞
僭用違禁龍鳳紋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官罷職不敘,工匠杖一百,連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
違禁之物並入官。
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
工匠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公元1645年
順治二年閏六月初一日禮部接出
聖諭,諭禮部公侯文武各官,應用帽頂束帶,及生儒
衣帽,照品級次第酌議繪圖來看。
欽此
欽遵恭捧到部,〈臣〉詳考
國制參酌時宜,擬為十三等,謹繪圖貼說進呈
御覽不許僭越
違者,治罪
伏乞聖明裁定
行內外各衙門一體遵奉等因,於本月初一日奉聖旨:是。
帽頂束帶圖樣通行內外文武衙門,如
式遵用,以辨等威。
官員越品僭用,及民間違禁擅用者,重治不宥。
應用東珠的,重不得三分
如用三分以上,即同違式
欽此
公:
起花金帽頂上紅寶石一大顆,中嵌東珠三顆,帶用圓玉板四塊,四圍金鑲,中鑲綠松子石一顆。
一品: 侯伯同。
起花金帽頂上紅寶石一大顆,中嵌東珠一顆,帶用方玉板四塊,四圍金鑲,中鑲紅寶石一顆
二品
起花金帽頂上紅寶石一大顆,中嵌小紅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中鑲紅寶石一顆
三品
起花金帽頂上紅寶石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
四品
起花金帽頂上藍寶石一大顆,中嵌藍小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銀鑲邊
五品
起花金帽頂上水晶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素金圓板四塊,銀鑲邊
六品
起花金帽頂上水晶一大顆,帶用圓玳瑁板四塊,銀鑲邊
七品
起花金帽,頂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素銀板四塊。
八品
起花金帽頂帶用明羊角圓板四塊,銀鑲。
九品雜職同。
起花銀帽,頂帶烏角圓板四塊,銀鑲。
舉人
金雀帽,頂高二寸帶同八品青袍藍邊,披領同。
生員
銀雀帽,頂高二寸帶同九品藍袍青邊,披領同。
外郎耆老
烏角葫蘆,頂衣及披領皆純青。
條例
一、服舍鞍馬貴賤各有等第
可以兼下,下不可僭上
官員任滿致仕,與見任同。
父祖官身沒,非犯除名不敘,子孫許居其房舍,用其衣服車馬
御賜者及軍官軍人服色不在禁例
一、房舍不得施用重拱、重簷樓房不在重簷之限。
職官一品二品廳房七間九架屋脊許用花樣獸吻梁棟斗拱簷桷,彩色繪飾
正門三間五架綠油,及獸面銅鐶
三品五品廳堂五間七架,許用獸吻梁棟斗拱簷桷,青碧繪飾正門三間三架,門黑油獸面錫鐶
六品九品廳房三間七架,梁棟土黃刷飾正門一間三架,黑門鐵鐶。
庶民所居堂舍,不過三間五架不用斗拱彩色雕飾
一、庶民男女衣服,並不得僭用金繡許用紵絲綾羅絹素紗。
婦人首飾一件,金耳一對,餘止用銀翠,不得製造花樣金線妝飾
一、車輿不得雕飾龍鳳紋,職官一品三品許用間金妝飾銀螭繡帶青幔
四品五品素獅繡帶青幔
六品九品素雲素帶青幔
轎子同車製,庶民黑油齊頭平頂皂幔
轎子同車製,並不許用雲頭。
一、帳幔,並不許用黃龍鳳紋
職官一品三品許用花刺紗羅
四品五品刺繡紗羅
六品以下許用素紗羅。
庶民紗絹
一、傘蓋職官一品二品銀葫茶褐羅表紅裡
三品四品紅葫茶褐羅表紅裡
以上皆三簷。
五品紅葫青羅紅裡
六品以下,惟青絹,皆重簷
雨傘油絹庶民不得羅絹涼傘許用油紙雨傘
一、鞍轡,並不許雕飾龍鳳紋。
一、器皿不許龍鳳紋。
一、墳塋石獸職官一品塋地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
二品塋地八十步,墳高一丈四尺
三品塋地七十步,墳高一丈二尺
以上石獸並六。
四品塋地六十步。
五品塋地五十步,墳高八尺
以上石獸並四。
六品塋地四十步。
七品以下,二十步,
墳高六尺
以上發步,皆從塋心各數至邊。
五品以上許用龜趺螭首
六品以下許用碣方趺圓首
庶人塋地九步穿心十八步,止壙誌
一品官服鞍轡等物,除官應用之家,許令織造外。
私下不應之家製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一、軍民僧道人等服飾器用,俱有定制
常服〈言常服,則大服不禁僭用錦綺紵絲綾羅彩繡器物戧金描金酒器〈言純若止用一件不禁金銀,及將大紅銷金製為帳幔被褥之類,婦女僭用金繡閃色衣服金寶首飾鐲釧,言金寶,則金飾無珠不禁珍珠綴衣履,并結成補子蓋額纓絡等件,娼妓僭用首飾鐲釧者,事發,俱問以應得之罪。
服飾器用等物,並追入官
婦女罪坐家長
一、官吏軍民人等,但有僭用黃紫三色,及蟒龍飛魚斗牛,器皿僭用硃紅黃顏色,及
親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龍鳳紋律擬斷
服飾
追收入官
僧道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親屬在內喪服等第〈謂斬衰期功緦麻之類〉皆與常人同。
違者,杖一百,還俗
僧道衣服,止許用絹布匹,不得紵絲綾羅
違者,笞五十,還俗
衣服入官
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占天象:
天文如日月、五緯二十八宿之屬〉垂象如日重輪旄頭彗孛景星日月珥蝕之類〉欽天監官失於占候奏聞者,杖六十。
條例
一、占候天象欽天監觀星臺,令天文生分班晝夜觀望,或有變異開具揭帖,呈堂上官
奏聞者,隨即具奏
術士妄言禍福
陰陽術士不許大小文武官員之家,妄言國家禍福
違者,杖一百。
其依經推算星命卜課不在禁限
父母夫喪:
凡聞父母〈若嫡孫承重父母同〉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
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參預筵宴者,杖八十。
若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
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者,杖六十。
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
〈若父母見在無喪詐稱有喪,或父母已殞〉舊喪詐稱新喪者〈與不丁憂罪同
有規避者,從〈其〉〈者〉論。
喪制未終,冒哀從仕者,杖八十,亦罷職
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仕宦方丁憂者,以聞喪月日為始。
奪情起復者,不拘此律。
條例
一、官吏丁憂,除公罪不問外,其犯贓罪及係官錢糧,依例勾問
一、內外官吏人等例合丁憂者,務要經由本部京官具奏關給
內府字號勘合吏典人等劄付順天府,給引照
回。
在外官吏人等移文知會所在官司,給引回還
移文原籍官司體勘明白開寫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取具官吏里鄰人等結狀回報
如有詐冒就便解部查實,仍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個月服滿起復
若有過期不行文移催取過部,果無事在家遷延者,咨送法司問罪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將遠年亡過父母,詐作新喪者,問發為民。
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邊外獨石等處充軍
父母喪,計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過限匿不舉哀不離職役者,俱發邊外為民。
棄親之任
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別無以侍丁,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八十。
棄親者,令歸養候親終,服闋降用。
求歸者,照舊供職
祖父母父母及夫死罪〈現〉囚禁,而筵宴作樂者,罪亦如之。
筵宴不必本家,併他家在內
條例
一、官員祖父母父母及年七十,果無以人丁自願離職侍養者,聽親終服滿,方許求敘。
喪葬職官庶民三月而葬〉
凡有尊卑喪之家,必須依禮定限安葬
若惑於風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經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
〈若棄毀死屍又有本律〉其從尊長遺言,將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
卑幼並減二等
亡歿遠方子孫不能歸葬燒化者,聽從其便。
居喪之家,
修齋設醮,若男女混雜〈所重在此〉飲酒食肉者,家長杖八十。
僧道同罪還俗
鄉飲酒禮
鄉黨敘齒鄉飲酒禮,已有定式,違者,笞五十。
鄉黨敘齒,自平時行坐而言。
鄉飲酒禮,自會飲禮儀而言〉
條例
一、鄉黨敘齒士農工商人等平居相見,及歲時宴會揖拜之禮,幼者先施坐次之例,長者居上,如佃戶見佃主,不論齒敘並行以少事長之禮。
親屬不拘主佃,止行親屬禮。
一、鄉飲坐敘,以高年有德者居於上,高年淳篤者並之,以次敘齒而列。
其有曾違條犯法之人,列於外坐,同類者成席,不許干于善良之席。
主者若不分別致使貴賤溷淆察知,或坐中發覺主者罪以違制
奸頑不由其主,紊亂正席全家出化外。
兵律
宮衛
太廟門擅入:
無故擅入
太廟門及
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
太社門,杖八十。
〈但至閾外〉過門限者,各減一等
衛官
縱者,各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減三等
宮殿門擅入:
凡擅入
皇城午門東華西華神武門禁苑者,各杖一百。
擅入
宮殿門,杖六十,徒一年
擅入
御膳所及
在所者,絞〈監候〉。
過門限者,各減一等
〈稱御者 太皇太后、皇太
后、皇后並同
若無門籍,冒他人〈籍〉而入者,〈兼已入未過〉
亦如之。
其應入〉
宮殿宿值之人,未著門籍而入,或當下值而輒入,及
宿次未到〈雖應入班次未到越次而輒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宿衛直合帶兵杖之人,但持寸刃
宮殿門內者,絞。
監候不言未入門限者,以須入門內及坐〉皇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門官宿衛官
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
至死,減一等
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軍人又減一等,並罪坐值日者。
〈通指軍官軍人餘條准此
宿衛守衛私自代替
宮禁宿衛
皇城守衛人,應直不直者,笞四十。
應宿衛
衛人下直之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
以別衛不係宿衛衛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
百戶以上,各加一等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
〈應直不直之罪,百戶以上加等〉
京城門減一等各處城門又減一等
管頭目
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減三等
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條例
一、
皇城各門各鋪上置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
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
指揮千戶千戶百戶衛鎮撫所鎮撫百戶所鎮撫各降總旗總旗降小旗,小旗降軍,俱調邊衛,帶俸食差操
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問罪,亦照前降調
其或各衛晝夜輪流,點城官員,但受財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
止是巡點不嚴以致軍士不全,問罪還職
其各該直宿旗軍人,點視不到一二次者,送問
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從駕稽違
〈 天子巡幸〈扈〉
車駕之人,違〈原定之不到,及從〈 車駕先回還者,一
日笞四十,每三日一等,罪止杖一百。
百戶以上各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若從
車駕行而逃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百戶以上,絞監
候。
管頭目故縱不到先回在逃者,各與犯人同罪
至死,減一等
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直行御道
門外
御道
御橋,除侍衛官導從
車駕出入,許於東西兩傍行走外,其餘文百官
民人等,〈非侍衛導從無故上直行,及輒度
御橋者,杖八十。
若於
宮殿直行
道者,杖一百。
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減三等
若於
御道橫過,係一時經行者,不在禁限
內府工作人匠替役:
諸色當班工匠辨驗貨物各〉行人〈役〉差撥
內府承運工作若不親身牌入內應役,雇
人冒〈己〉〈并關牌〉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
雇工入官
宮殿造作罷不出:
宮殿造作,所〈管官〉司具工〈匠〉姓名,報〈所入之處〉門官
衛官,就於所入門逐一姓名形貌,放入。
工作申時分,仍須相視形貌照數點出。
其不出者,絞監候
監工提調內使監官門官守衛官軍點視,如〈原入〉名數短少就便摉捉,隨即奏聞
知而不舉者,舉犯人同罪
至死,減一等
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出入宮殿門:
凡應出
宮殿凡下直如差遣給假等項〉門籍已除,輒留不出,及〈應入直之〉
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雖未除,輒入
宮殿者,各杖一百。
〈晝禁〉若宿衛人,已被奏劾者,本〈管官〉
司先收其兵仗
違者,罪亦如之。
若於
宮殿門雖有籍,至夜〈雖應直之人〉不得出入
若入者,
杖一百。
出者,杖八十。
無籍〈夜〉入者,加二等。
〈夜〉持仗
殿門者,絞。
監候入宮門亦坐此夜禁比晝加謹〉
關防內使出入
〈各庫局司有印署衙門之〉內使監官并奉
御內使長隨 大駕者也〉,但遇出外,各〈守〉門官須要收留
人在身關防牌面,於〈門〉簿上印記姓名〈及牌面字號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幹辦何事務,其門官守衛官軍摉檢沿身,別無夾帶〈官私器物〉,方許放出
回還一體摉檢,給牌入內,以憑〈該監〉逐月稽考出外次數
〈有〉摉出應干雜藥,就令〈帶藥之人〉自喫。
有出入〉不服摉檢者,杖一百,充軍
若非
旨,私將兵器〈帶〉進入
皇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衛充軍
〈將〉
宮殿門者,絞。
監候直日守〉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摉檢者,
犯人同罪
至死,減一等內使不擬充軍,惟此須依本律〉宮殿射箭
凡向
太廟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絞監候
須箭石可及
乃坐之。
若遠不能及者,勿論
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
但傷〈 太社之〉人者,斬監候
殺人
可知
若箭石不及致傷外人不用此律。
宿衛人兵仗:
宿衛人兵仗不離身,違者,笞四十。
〈暫〉〈應直之地〉職掌處所,笞五十。
別處宿〈經宿之離〉,杖六十。
百戶以上,各加一等
管頭目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減三等
禁經斷人充宿衛
凡在
京城犯罪極刑之家,同居人口不論親屬所司隨即
發別郡住坐
本犯異居親屬人等,并一應〈有犯笞杖曾〉〈同決〉斷之人,並不得入充近侍,及宮禁宿衛守把
皇城京城門禁
隱匿前項情由朦朧充當者,斬。
監候其當
官司不為用心詳審,或聽人囑託,及受財容令充當者,罪同
斬監候,並究囑託人〉極刑親屬及經斷人〉奉有
特旨選充,曾經〈具由〉覆奏立文案者,〈所選之人及官司不在
此限。
衝突儀仗三條,凡 車駕行幸之處,其前列者為儀仗儀仗之內,即為禁地
車駕行處,除近侍宿衛
官軍外,其餘軍民,並須迴避
衝入儀仗內者,絞。
公元1648年
雜犯,准徒五年
在郊野之外,一時不能迴避者,聽俯伏〈道傍〉以待〈 駕過〉
隨行文武百官,非奉宣喚,無故輒入儀仗內者,杖一百。
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
不覺者,減三等
凡有伸訴冤抑者,止許於仗外俯伏以聽。
若衝儀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
〈係雜犯准徒五年得實者,免罪
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者,守衛人〉杖八十。
衝入
皇城門內者,守衛人〉杖一百。
其縱畜之家,并以不應
事重論罪
條例
一、
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
寫本狀之人,俱問罪,各杖一百,發邊衛充軍
所奏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
行宮營門
行宮外營門、次營門
皇城門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
內營牙帳門,與
宮殿門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越城:
凡越
皇城者,絞監候
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越各府州鎮城者,杖
一百。
官府公廨牆垣者,杖八十。
越而未過者,各減一等
若有所規避者,各從〈其〉〈者〉論。
門禁鎖鑰
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
非時擅開閉者,杖一百。
京城門各加一等
其有公務急速非時開閉者,不
在此限。
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非時擅開閉者,絞監候
其有
開閉者,勿論
懸帶關防牌面
朝參文武官及內官懸帶牙牌鐵牌廚子校尉入內,各帶銅木牌面。
如有遺失官照品罰銀,未入流一兩九品二兩至一品遞罰止十兩
廚子校尉一兩,照未入流論。
若有拾得,隨即報官者,將各人該罰〈銀〉充賞
有牌不帶〈或因牌有毀失質當之類〉,無牌輒入〈內〉者,杖八十。
〈無牌〉借者及〈有牌〉借與人者,杖一百。
有規避者,從〈其〉重論。
〈拾得〉隱藏者,杖一百,徒三年
〈知其隱藏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罰銀〈照品如未入流一兩之數〉充賞
〈若將拾得牌面詐帶朝參,及在朝門外詐〈有牌〉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絞監候
偽造〈牙、鐵、銅、木牌者,斬監候
首告〈其詐〉者,於犯人名下追銀〈照品加二等〉充賞
條例
凡各衛直宿軍職使令上軍人內官使令上校尉,各懸帶銅牌百里之外,營幹私事者,參問,奏
請。
軍職一級,調邊遠衛分,帶俸差操
內官發充
淨軍
軍人校尉俱發邊衛充軍
若由各官挾勢逼勒者,軍人校尉照常發落
不應杖罪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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