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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五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
 第五十五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四十一
皇清康熙二則〉
祥刑典第五十五卷
律令部彙考四十一
皇清
公元1670年
康熙九年三月十四日
上諭兵部都察院督捕衙門京師重地,理宜肅清
京城內外惡棍肆行無忌
借端挾詐,勒騙錢財
公然搶奪攪擾市肆
或結夥橫行兇毆良民
夜間盜劫時聞,挐獲甚少。
此皆步兵甲喇大、該巡城御史、司坊各官、督捕司官、捕營將弁,稽察不嚴緝捕無能以致奸盜不息善良受害
何嚴申飭緝挐,如該管仍前怠玩者,作何處分,爾部院衙門會同定議,具奏
特諭。
六月十一日
上諭刑部:近覽章奏罪犯監禁,踰限不行速審,以致
斃獄者甚多
夫各犯自有應得之罪,未死於法,先死於獄,殊非慎刑折獄之意,朕心深為不忍
部將踰限不結,監斃幾人以上者,作何嚴處分詳議定例具奏
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地方官,如將革職之官
不詳查明白,給結起復者,罰俸一年
議准官員應用堂印事件誤用司印
應用司印事件誤用堂印
署事官與兼轄官錯用印信者,俱罰俸三個月。
議准官員本章年月上,失用印信者,罰俸一個月。
題准印信年久字畫不清理應詳請更換
不行申請以致本章咨文用印模糊,由部查出者,本官罰俸六個月。
如本官已請更換,而督撫不行咨題者,與本官無涉,免議。
督撫照此例處分
印信損壞,或舊印不繳送者,處分同。
覆准捕官挐獲強盜不許私審,交與印官審理
未審之前驗看有無私拷刑傷
有傷者,將捕役照例治罪
若果無傷,將並無私傷痕字樣,開入招內詳報。
倘有疏忽不開,扶同隱諱,及縱容捕官私審者,該督撫即將印官指名題參分別議處
議准軍罪人犯,遇熱審,亦照例減等
軍流徒杖等罪,于熱審之前已經具題未曾
發落者,遇熱審,仍照例減等發落
題准審官,將應減等人犯遺漏,未經減等者,罰俸一年
轉詳司道罰俸六個月。
督撫罰俸三個月。
題准凡將應入秋審重犯,不行解送,或已經解送,在路遲延以致秋決愆期者,府州縣官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
題准凡承審
欽件限期專責督撫,有違限者,將督撫計月處分,不
許分坐道府等官。
如有等候提挐犯證,或因隔省行查,限內實難完結者,承問官情由申詳督撫,該督撫
展限
如承問官將易結之事,遲延不結,或將難
情由不預申報者,聽督撫題參將承問官罰俸一年
題准強盜行劫現在之贓,各令失主認領外,不足數者,將無主之贓,變價賠補,餘剩者入官
如仍不足,將盜犯家產妻子變價賠償
官員短喪匿喪舊例革職
題准革職不准
赦,或假捏丁憂承重者,均行革職
丁憂未畢,即
出仕應試者,與短喪同。
題准起復官員,照地方遠近,除水程外,違限半年以上,免議。
一年以上罰俸一年
二年以上致仕
議准丁憂官員一經聞訃,即報該管上司旗下取該都統印結漢官原籍印結投遞
如聞訃之後不行申報,或遲延留戀,或擅離職守者,俱送考功革職
如已報上司,因原籍印結遲誤,或字樣不符往返駁查稽遲者,罰俸六個月。
議准初選候補,及相繼丁憂各官,不行申報,及呈報遲延,並裁缺官員聞訃不報即行回籍者,俱于補官日,罰俸一年
本官已報丁憂該管不行轉報以致部選補授者,司道府等官,
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
如本官未經呈報,與該管無涉
地方官未報上司,與上司無涉
地方官已報上司而上遺漏不行部者,與地方官無涉,均應免議。
覆准誣告平民因而拖累致死一二人者,遇
援免
三人以上者,以故殺論,不准
赦。
覆准督撫承問叩
事件有情重大不在
赦例者,依限審結
其餘輕罪,與
赦例相符者,即行釋放彙題銷案
覆准誣告平民因而拖累致死一二人者,照律擬絞。
三人以上者,以故殺論。
題准司道府州縣等官,將正雜錢糧擅自那用者,革職
緊急軍需不報督撫私自那用者,降一級留任
俟賠完開復
存留錢糧,因公那用者,免議。
題准承追侵那錢糧家產盡絕,遇
赦免追。
戶部即行題結妻子免交刑部
覆准運糧,先就本衛官輪派不足,方及他衛。
隨幫各弁,亦應均輪。
如有任意顛倒索詐鑽營情弊總漕督撫題參
覆准限年錢糧,接徵接催,俱不必作分數,止照前官所遺分數內,續完幾分,即與扣算
本年一官經管,而年限內有二三官接管者,止于前一官未完分數內,按接管月日分算。
本年係二三官經管,而年限內止一官接管者,彙算二三官未完分數內除續完分數題參
題准起解兵餉協餉漕糧白糧本色顏料等項,該管司道府官不委現任佐貳,濫委廢匪人者,罰俸一年
錢糧中途失誤者,原委之官一級調用
如委現任官中失誤者,原委之官罰俸六個月。
如領解官侵欺潛逃者,原委之官一級調用
如並未委官,批內填寫委官,及委不係職官者,均罰俸一年
題准錢糧未起解,申報起解,或庫內無銀,申報有銀者,各降二級調用巡撫罰俸一年
題准凡民人,假稱逃人行詐者,責四十板,並妻子給發寧古塔窮兵為奴。
題准凡挐解之逃人不實供伊主住處,謊供在別處者,照例鞭刺外,枷號一個月。
題准凡部提及遞發逃人內牽人犯,每一名差役二名押解
如有脫逃者,將解役發該撫,枷號一個月,各責四十板。
題准旗下人,將民人謊稱逃人投遞逃牌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
民人串通者,責四十板,並妻子發與寧古塔窮兵為奴。
題准逃人原主已故,其承受家產之人,未遞逃牌者,仍將逃人斷給承受家產之人。
諭:督捕衙門事件關係非輕。
審問務要窮究,確供,不
錯用夾棍,斷為窩家,以累無辜
議准錢糧盜案未完官員薦舉卓異者,督撫罰俸六個月。
申詳司道府官罰俸一年
題准官員撥補地畝,不遵部文,擅撥給別項地畝者,罰俸一年
題准旗下人,有犯私鹽,照例治罪外,其主係官罰俸兩個月。
平人,鞭七十。
佐領驍騎校包衣大各罰俸一個月。
撥什庫、屯撥什庫各鞭五十。
馬場馬人犯私鹽者,領去夸大、參領等俱罰俸兩個月。
撥什庫等各鞭八十。
題准凡已結事件,稱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
又稱冤枉,許赴通政司,鼓廳告理
題准採買物料,多開價值,布政司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
若有司不送上司驗視,竟行解部者罰俸六個月。
題准販賣攙和私錢五城御史各該撫不行察參者,一起罰俸三個月,二起罰俸六個月,三起罰俸九個月,四五起罰俸一年
六起以上,降一級
題准批迴未領稱為已領,未發稱為已發者,各罰俸一年
題准官員,將投充人稱為納糧之民,並改糧冊年月移送者,革職
轉申上司,降一級調用
巡撫罰俸一年
如先稱不係投充後報投充者,地方官一級調用該管上司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
題准督撫,將會議事件,並未會同議定畫題,遽稱合詞題覆者,罰俸六個月。
議准咨文投部,違限不及一月者,罰俸一年
一月以上者,革職
議准上司所屬佐貳等官,如有事故不行題參任意笞辱者,罰俸一年
笞辱知縣以上官員者,降二級調用
議准官員所屬現任官內,有潛逃不行申報者,罰俸一年
或有員缺不報者,處分同。
議准官員,將投誠劄付印信繳送遲延,或並未繳送詐稱已繳者,俱罰俸一年
議准裁缺官員,別無事故,留戀日久者,革職
該管不行查逐,降一級留任
督撫罰俸一年
議准縣官,將候補及初授官病故情節不行轉報,或由部提審對質之官不行報明,經部選給憑後,始行補報者,或未報上司詐稱已報上司者,州縣官罰俸一年
申報情由舛錯者,罰俸六個月。
上司無涉,免議。
如州縣官已報上司而上不行申報者,則止罪及上司罰俸一年
如上司將已報情由不行承認推諉屬吏者,亦罰俸一年
題准官員,將革職緣由遺忘,未咨該部者罰俸兩個月。
議准總督巡撫貪婪,令互相糾參
徇私隱蔽不分同城不同城,俱降三級調用
布、按兩司免議。
方面以下大小官員,有貪婪者,上司不行揭報,被督撫訪察題參,將同城之司道府官各降三級調用
不同城者,降一級留任
司道府官不同城,已有聞見不行揭報者,仍照同城例議罪
直隸知州知府同。
若署知府直隸知州印,不揭報者,罰俸一年
司道貪劣官員申報督撫,而知府不行揭報者,或知府申詳司道,而司道不行揭報者,或知府已報督撫,竟不申詳道者,俱照前例處分
科道指參外官貪劣款蹟,審問果實,而布按道府先未揭報者,亦照前例處分
督撫先未題參者,照司道分別處分
督撫既參貪劣官員,不開未經揭報之司道府等官職名指參者,罰俸一年
如將清廉官員,屈為貪劣,審問涉虛者,原揭之司道府等官,降二級調用督撫一級調用
官員互相訐告該管不行申報,及督撫發覺行查,又行遲誤者,或司道府等官,未奉督撫發行,將屬官竟自挐禁者,或督撫行查貪劣官員遲延不行速報者,或督撫密行訪察漏洩消息以致有自盡、脫逃者,俱罰俸一年
自盡官員,如有威逼致死情由經部行查,取其妻子口供審問情真證確者,將威逼之官革職提問
至於管鹽官貪劣,或被督撫科道糾參審實者,將不參之巡鹽御史,並不報運使等官,俱照督撫司道分別處分
巡鹽御史所屬管鹽官員,列款題參,與督撫司道無涉,免議。
巡鹽御史等官,將清廉官員為貪題參,審虛者,照督撫司道處分
議准官員將送文卷數目舛錯者,罰俸一個月。
議准各官申繳文憑,或蟲蛀破裂,並水火盜賊遺失等項者,罰俸六個月。
上司繳部,或有損失者,處分同。
議准初次
閽,審虛者,罰俸九個月。
稱冤枉叩
閽者,降二級調用
初次具告通政司鼓廳,審虛者,
罰俸六個月。
稱冤枉,具告通政司,鼓廳者,降一級調用
若於原詞之外,捏造言語,妄生枝節具呈通政司鼓廳者,照定例處分外,再降一級調用
已經革職之官,俱交刑部治罪
若告辨官員具呈原議衙門不行申理,赴通政司鼓廳控告,准收呈狀,核明具題
冤抑果真者,原議不行申理衙門官員罰俸六個月。
如實冤枉已經控告不准
又復向原議衙門申辨者,係官,罰俸六個月。
平人,交刑部治罪
公元1661年
議准不應密而密者,處分〈按順治十八年題准督撫言官題參應密不密者,罰俸六個月〉
參奏不實處分舊例言官奏事,必有詳確款項,方可據糾參
若無親見確實具題者,降二級調用
題准言官列款糾參貪婪官員,有一二事審實者,免議。
審問全虛,及條陳事件疏內隱含譏刺,奉
議處者,或不據實回奏,奉
議處者,或參官老病衰庸,涉虛者,降二級調用
議准官員捏告上司受賄私派等事,審虛者,革職審問
議准內外官,不將降級罰俸情由查明,遽題
開復者,題
請官罰俸六個月,轉詳司道府等官罰俸一年
督撫將伊等續有降級罰俸情由不行題明,遽請開復者,罰俸一年
本官已經申呈開復該管上司勒掯不詳者,罰俸一年
督撫不具題者,罰俸六個月。
屬官隱瞞本身罪過呈請開復者,亦罰俸一年
留住廢官舊例革職解任官員漢人速令回籍,旗下速令歸旗,仍將起程日報部,經過州縣沿途交付印結,送至京師
該旗亦將到旗緣由,具咨送部。
如無不即回京,或在原任地方,或在他處居住,或起程之後中途逗遛者,送刑部從重議處
府州縣官員,留住一人者,降一級調用
二人以上,按數遞降
多至六人者,革職
管道官留住一人五人者,降一級調用
六人十人者,降二級調用
十一人以上者,革職
督撫留住一人五人者,罰俸一年
六人十人者,降一級留任
十一人十五人者,降二級留任
十六人以上者,降三級調用
議准管道官留住廢官一人四人者,罰俸一年
廢官在途遲延逗遛,該地方官不速回旗、回籍者,照違限處分
議准官員已經黜革,又有前任事故,到部議處,必分註應降、應革,題明存案
事後辨復還職,仍將前任事故逐一查核
如再有應革之罪,不得即議還職
如有應降之罪,即照原職降級
如有應罰之罪,仍於補任罰俸
官員錢糧未完,因公詿誤革職者,後經開復,將原任所有加級紀錄,俱准給還
議准督、撫告病互相代題,若無總督省分許巡撫自行具奏,俱免其到部覆驗。
詐稱有病,後經糾參首告者,令其赴部驗視,果虛,降二級調用
代題官降一級留任
議准官員領憑後,赴任遲延繞道歸里詐稱中途患病者,免其革職,按違限日期處分出結罰俸一年轉詳代題各官,罰俸六個月。
若上司給逾限者,罪坐上司,照赴任違限議處
議准直省巡撫,遇
欽件部件,以文到日為始,通限四個月具題。
總督
駐劄省地方事件,照巡撫限期通轄
省事件,限六個月具題。
違限者,罪坐督、撫,不得分坐道府州縣等官。
議准告假官員在籍生事營私者,照告病官例議處
議准慶賀表文朝覲,計冊舛錯,及遺漏不奏,或遺漏字樣,併借端推諉,或遲延不差的當人,途中耽誤遺失者,俱罰俸一年
用印歪斜模糊顛倒,及未用印信繕寫潦草,不列職名,併破裂染污者,俱罰俸六個月。
督撫照例處分
議准告病官員,免其赴部覆驗。
托故詐病者,發覺之日,提取到部驗視如果疾病本官革職,代題督撫罰俸一年
驗視官與出結官,俱降一級調用
議准告病回籍官員,不勒年限,俟病痊之日,督撫題報,赴部補用。
凡係自陳官員告病,令其自行具奏
其餘各官,仍由該衙門驗視真實,咨部代題。
托故詐病者,降一級調用
驗視罰俸一年堂官罰俸六個月。
告病回籍官,若在籍生事營私者,革職
所屬地方官不報督撫者,降二級調用
地方官已報督撫,而督撫不行題參者,降一級留任
丁憂告假官,在籍生事營私者,亦照此例。
議准官員緣事被降,若果係清廉良吏,許督撫
請留任。
保留匪人,聽科道糾參,照薦舉劣員例
議處若。
百姓保留降調官員,概不准行,仍交刑部治罪
外官致仕舊例任內有未完錢糧盜案,應議革職者,仍革職
議准休致官員任內完事件,免其處分責令接任官承追完結
如有侵欺那移情弊,仍照例治罪
議准委署縣官,上司務所屬廳官、首領佐貳等員內,選擇廉能之吏,保舉申詳督撫
督撫加確驗,方准委署
委署後有玷官箴者,聽該司道等官,察訪揭報,督撫題參
上司有委不當之罪,亦准免議。
司道府等官,不行揭報者,不論同城不同城,各降三級調用
督撫查訪,始行揭報者,不准行
督撫不行題參,降一級留任
革職降級官員巡檢大使典史驛丞等官,委署州縣印務者,司道府等官各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
司道府等官不申詳督撫擅行委署者,各降一級調用
議准官員已被上司委署借端推諉赴任
理事者,罰俸一年
題准總兵以上不准薦舉外,其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酌定省分額數,二年後薦舉一次
陝西省應薦五員,直隸江南浙江福建湖廣四川廣東等省,各薦四員。
山西廣西雲南貴州山東江西等省,各薦三員
河南省二員
必得才技優長年力精壯,馭兵有術紀律嚴肅給餉無虛,兵民相安者,始行薦舉
如有盜案者,不論多寡不准薦舉
如將有盜案之官薦舉者,督、提、鎮罰俸六個月,申報罰俸一年
督、提、鎮或濫將匪人徇情薦舉者,督、提、鎮降一級調用申報等官降三級調用
薦舉後,現任內有不稱職者,原薦之督提鎮一級調用
陞任不稱職者,原薦官免議。
如無賢能官員,停其薦舉
題准官員起解杉木不揀精美以不堪用者解送,或折損,或遲延,俱罰俸一年
巡撫布政使罰俸六個月。
題准官員,將斬絞人犯,在獄不加肘鎖,以致脫逃者,革職
上司官不據實申報,降二級調用
若已加肘鎖,脫逃者,照越獄例,限一年緝挐。
獲者,照罪犯輕重處分
起解斬絞重犯不加肘鎖,少差解役以致脫逃者,降一級調用
軍流徒罪人犯罰俸一年
緝挐。
如已加肘鎖,多差解役脫逃者,俱照越獄例,按罪輕重處分
若係差役得財,將人犯疏縱脫逃者,本管官照失察衙役犯贓處分
原解未經交付之先,疏縱脫逃者,將原地方各官議處
如已交付明白脫逃者,將承該管各官議處
題准正犯應援
赦,承問各官錯擬罪者,仍行議處
正犯既經援赦免罪者,承問官免議。
題准督撫將應
赦斬絞人犯不與援免者,降一級調用
如將不應
援免之斬絞人犯,援
赦議免者,罰俸一年
將應
赦之軍流等犯,不與援免者,罰俸一年
將不應援
免之軍流等犯,援
赦議免者,罰俸六個月。
題准官員承問婪贓員役,因遇
赦,竟不提質,即行結案者,罰俸一年
轉詳司道
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
題准凡承審官,將應擬斬絞人犯,錯擬凌遲者,降一級調用司道督撫罰俸一年
將軍流等罪,錯擬凌遲者,降四級調用司道二級督撫一級,俱調用
將軍流等罪,錯擬斬絞者,降三級調用司道二級調用督撫一級留任
將徒杖笞罪,錯擬軍流者,降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
其或應絞擬斬,應流擬軍,應笞杖擬徒者,該部行令改正,免其處分
如錯擬人犯已決者,承問官革職司道四級調用督撫三級調用
將無干之人擬決者,亦照此處分
如經審各官,曾經定罪者,一概處分
若承問官,將應凌遲人犯,錯擬斬絞者,降一級調用司道督撫亦均罰俸一年
凌遲人犯,錯擬軍流者,降二級調用司道一級調用督撫一級留任
將應斬絞人犯,錯擬軍流者,降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
將軍流等犯,錯擬徒杖笞罪者,罰俸一年司道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
有罪人犯不行擬罪者,照罪犯輕重處分,其或應斬擬絞,應軍擬流,應徒擬笞杖者,亦聽該部行令改正,免其處分
題准官員,承問婪贓人犯,將原參贓銀不行審出,及數少者,降三級調用
轉詳司道,降二級調用督撫一級留任
督撫出題參者,督撫免議。
若將審出贓銀私行改刪者,革職
議准凡承審各官,將正犯取定口供,在限內監斃者,免議。
限內不取口供一案淹斃一二人者,罰俸六個月。
三四人者,罰俸一年
五六人者,降一級留任
七八人者,降二級調用
九人以上者,革職
若淹斃因事干連至一二人者,罰俸一年
三人者,降一級留任
四人者,降二級調用
五人者,革職
上司官不據實題參者,降二級調用
至已取口供逾限不結,將正犯監斃者,照限內不取口供處分
若將牽連無干之人,監斃一人者,降一級調用
二人者,降二級調用
三人以上者,革職
上司官不據實題參者,亦降二級調用
限內不能完結,雖經展限,有淹禁致死者,仍照限內監斃例處分
若在展限之外死者,亦照逾限處分
其因私讎監斃人,照律議罪
覆准凡情事件一應人犯,俱在外候審,若問刑衙門遲延羈禁者,聽科道指名參處
題准官員,將斬絞重犯不行羈禁,令人取保以致脫逃者,革職
將發到監犯故推衙門以致脫逃者,降四級調用
上司不行揭報,降二級調用
將軍流徒罪人犯,取保脫逃者,降一級調用
笞杖人犯脫逃者,罰俸六個月。
題准督撫所參貪劣屬官責令委官看守
疏忽以致自盡者,承委官罰俸三個月。
題准中式真文,准其謄寫,選刻發賣
如遇鄉會科場預先召集多人,妄造文字,假稱新墨卷傳賣,及直省生員濫刻選文窗稿傳賣者,禮部科道督撫查訪,將假造之人,如係現任官員罰俸三個月。
選官員,於選官罰俸三個月。
舉人,罰停會試一科
貢生,罰停廷試一年
監生,罰多坐監六個月。
生員,降為青衣
儒童行令地方官責二十板。
如有冒名私刻罪坐假冒之人,亦令該地方官責四十板。
題准生員關係取士大典,若有司照民例扑責,非
朝廷恤士之意。
今後如果有欠糧重情,地方官
學院學道,俟黜革後,治以應得之罪。
詞訟小事,應責治者,發該學官懲責
議准官員,將遲延事件推諉他人者,除照遲延例計日處分外,再罰俸一年
議准官員奉上司行查職名遲延者,轉催官員罰俸六個月。
又令凡為己事叩
閽,審無冤枉者,責四十板。
議准官員因事夤緣私行餽送發覺之日,與者、受者俱革職提問
餽送之時,不即出首後經發覺,雖所餽之禮未受,亦罰俸一年
題准督撫將奉
旨駁察事件,含糊題覆者,降一級留任
覆准旗下人犯徒罪枷號日期未滿,遇
即行釋放
民人徒罪已到配所,遇
赦者,亦照旗下人例,免徒釋放
覆准告發事件,止照狀內有名人犯審擬
光棍案內夥黨人多,仍行嚴拿審治。
如無牽連者,即行釋放
題准官員將斬絞人犯,在獄不加杻鎖以致自盡者,降一級調用
上司申報者,罰俸一年
如已杻鎖自盡或病死者,免議。
題准官員,將重罪要犯致死,以圖滅口者,革職是問。
上司據實揭報,降二級調用
題准凡州縣官,有潛逃反叛正犯未經查出,或出具並無印結,被人首發者,革職
將該管知府四級調用司道二級調用督撫一級留任
如係斬絞要犯,未經查出,或具結後被首發者,降二級調用,該府道罰俸一年
如係反叛牽連之人,及軍流人犯,未經查出者,罰俸一年
若將緊要重犯官員自行藏匿者,革職
題准捕役誣拿良民為盜,私用非刑致死人命者,將該管革職道府二級調用按察司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
如未致死者,該管官降四級調用道府一級調用按察司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
題准武職官獲盜,即交有司審理
若不速送,私用非刑審理,及誣良為盜,致死者,失察總督罰俸九個月。
致死者,罰俸六個月。
凡承緝叛犯,又題准將承文武各官,俱革職帶罪,限三年緝挐。
不獲,將文職一級武職二級,各調用
如有加級紀錄,准其抵銷
盜犯仍照案緝挐。
武職兼轄各官,降二級戴罪,限三年緝挐。
不獲,亦降一級調用
加級紀錄,亦准抵銷
該省總兵官罰俸一年,免其停陞。
其接緝協緝文武各官,于賊犯發覺日計筭,未滿三年者,仍停其陞轉,緝挐人犯
若已滿三年,俱各罰俸一年,免其停陞,未獲賊犯,仍照案緝挐。
題准發遣軍流徒犯,該管兩月不行起解者,罰俸一年
一年者,降一級調用
不行查催上司罰俸半年
起解遲延致人犯斃獄者,降一級調用上司罰俸一年
官員將應解人犯,錯解別處者,罰俸六個月。
若將未經題結軍流等犯,先行發遣者,降一級留任
議准官員該管地方失火延燒房屋者,罰俸三個月。
沿燒文卷倉厫者,罰俸一年
如將錢糧文冊,擅藏私家以致焚燬者,降一級調用
題准軍罪人犯,在配所脫逃者,將該管罰俸六個月,統轄官罰俸三個月。
軍流徒罪人犯私自逃回原籍地方官不行查出者,罰俸一年
題准督撫重犯引律具題,或擬重,或擬輕,
曾經三法司兩議具題者,督撫併承問官,俱免議。
題准衝決地方,有催夫不發,及樁等項不行速辦,或稱非係本汛推卸以致遲誤河工者,俱降一級調用
不行轉催上司罰俸一年
議准天等處,招徠之民偷採人參為從者照旗下人例,雖已得參,免其入官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
題准
內廷工所,被人偷盜物料者,監工官及守門官
罰俸一個月。
題准官員起解金磚不揀精美以不堪用者解送,或折損,或遲延,俱罰俸一年
巡撫布政使罰俸六個月。
題准官員解送各項匠役或名數短少,或不擇良工,以老病不諳之人塞責者,罰俸六個月。
覆准貪官蠹吏事發,督撫必須從公確議。
若有徇庇貪污等情,經科道糾參是實者,將督撫、承問各官,一併從重治罪
議准官員任所,如有親戚朋友,聽其招搖詐騙者,本官革職
議准官員為事聽理,不候問結,即回原籍者,罰俸六個月。
審官聽審官員人犯,不候結案,聽其回籍者,亦照此例議處
公元1670年
又令正月停刑,照順治十七年例行
題准正月既經停刑應將審定正犯監固,俟二月具題正法
題准官員將絞罪人犯誤斬者,降一級調用
應監候人犯立決者,降四級調用
若于停刑日期違例行刑者,罰俸六個月。
題准檢屍官員聽信仵作埋沒傷痕,或將打砍傷痕報稱跌磕傷者,降二級調用
轉詳上司罰俸一年
如上司批令再檢,不行檢驗,或不實傷痕者,降一級調用
議准官員批寫票籤,如將工部知道,錯寫兵部道者堂官罰俸一個月。
寫官罰俸兩個月。
題准衙役犯贓本管官失於覺察十兩以上者,革職
一兩以上者,降二級調用
不及一兩者,降一級調用
題准凡奸棍私造假印假票,冒稱職官,或謊充帶翎,假托使者所在府州縣官員,不行查拿各降一級調用
官員有將此等奸棍,給與印結執照者,事發,即行革職
題准官兵挐獲出海貿易者,將貨物家產一半給賞一半入官
若遇
赦免罪,免其入官,仍將一半給挐獲之人。
十二月十四日欽奉
諭旨流徙人犯定例六月十二月不行發遣
今思十
至正月終,俱屬寒冷之時,流人多有貧者,衣裝單薄無以禦寒,以罪不至死之人,凍斃道途,殊為可憫
以後流徙寧古塔尚陽堡人犯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
欽此
題准隱瞞反叛籍沒入官人口者,照隱匿入官財物之例,不論男婦大小五口以上,杖一百,流徙寧古塔
四口,杖一百,徒三年
三口,杖九十,徒二年半。
二口,杖八十,徒二年
一口,杖七十,徒一年半。
旗下人有犯徒流之罪者,照例分別枷號發落
題准官員擬將不應折贖之人,違例折贖,及將應折贖之人,不行折贖者,均罰俸六個月。
題准官員承審反叛人犯不曾審出真情後經別官審出,將原問官革職轉詳司道四級調用
未嘗查參督撫,降一級調用
若將緊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問官二級調用司道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
承審絞斬人犯不曾審出真情後經別官審出者,將原問官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
若將緊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問官罰俸一年司道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
承審軍流等犯,不曾審出真情後經別官審出者,將原問官罰俸一年司道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
如將應取緊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問官罰俸六個月,司道罰俸三個月。
題准凡將應候秋決人犯,擬為立決者,承問官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
如將應立決人犯,擬為後者,承問官罰俸一年司道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
題准官員拷鞫人犯,於夾棍拶指外,用別樣非刑,及將婦女擅用夾棍者,俱革職
上司不行查報,降一級調用
督撫不行題參,降一級
留任
其犯婦有孕,亦不得輕用拶指,違者,降一級調用,該上司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
官員旗下人,擅行夾責者,降一級調用
公元1650年
戶部則例:一、順治七年三月內定例,民間房地不許賣與投充之人。
賣買之人房屋地土買價盡皆入官二人治罪等語。
康熙九年四月戶部豐潤縣張鐸等,納糧地賣與班布爾善公下人許敬。
康熙八年六月許敬之主犯罪,其地入官,錢糧全請除豁等因前來順治七年三月,部行民間房地不許賣與投充之人,將賣買之人房屋地土買價盡皆入官二人盡皆有罪等因通行順治十三年題覆所定,七年禁止之後,所買地土房屋,部裡收拿,所給價值交與該管追取解部。
順治七年以前,買地土房屋,部裡收挐,原價照數給還,將地畝錢糧行文地方官除免等因順治十八年九月,內題覆所定,順治七年以前所買房屋地土發覺于未禁之先,部裡不給價銀,仍留於原買之人。
七年禁止以後,買地土房屋是知禁而買,仍照先經傳示,將地土房屋買價盡行收挐等因
如果豐潤縣張鐸等,將地先賣與旗下歷年是誰納糧明知禁止買地賣地,因何又賣,應不便准除糧,仍咨回該撫,作速照數追完。
公元1670年
刑部則例:一、吏部臺臣李條奏除,先經離任建立年久者不議外,應通行直隸各省督撫,查現任官員,有建祠立碑者,拆毀
以後現任官員,建祠立碑邀譽刊布歌謠,永行禁止
如有現任各官,仍違禁者,司道府州縣官員,查報督撫題參
司道府州縣官若不查報督撫一併指名題參
康熙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奉
旨:依議。
公元1671年
康熙十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諭宗人府、吏、兵二部以後以下文武官員,處
分罰銀及罰土黑勒威勒之例,應否酌量情罪改為罰俸
著確議具奏
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題准知州知縣吏目典史、衛
守備千總官員失察逃人一名者革職
如未失察之先,有查解逃人三十名者,准其功過相抵,免革職
查解十五名者,所加之級銷去,照原品降一級調用
知府直隸知州所屬,有一員失察逃人革職者,降二級調用
如未失察之先,所屬查解六十名者,准其功過相抵,免其降調
查解逃人三十名者,所加之級銷去,照原品降一級留任
道官、管衛所掌印都司所屬,有一員失察逃人革職者,罰俸一年
二員革職者,降一級留任
三員革職者,降二級調用
其先查解逃人四十五名者,准其抵降一級
巡撫所屬一員至四員失察逃人革職者,罰俸九個月。
五員者,降一級留任
其先查解四百名者,准抵降級
鹽運司管內外錢糧局、窯廠官、五城兵馬司官武職官員失察逃人處分功過相抵之處,俱照前定例行
議准凡首逃人移咨巡撫不行拿解,別經發覺者,巡撫一級留任
該管官俱照失察逃人議處
題准失察逃人,係隔省挐獲,或伊主及旗下人挐獲者巡撫以下典史以上題參
若隔府挐獲,係別道官所屬者,道府以下題參
本道官所屬者知府以下題參
州縣獲者,止將州縣官題參
題准官員逃人事件牽連降級之後知府知州知縣能挐解逃人足,不論俸滿,即陞之數,道員所屬地方足,加二級之數。
巡撫所屬地方足,加一級之數者,俱准復還降之級。
鹽運使管內外錢局、窯廠官、五城兵馬司官武職官員,俱各照定例行。
題准父母帶逃十三歲以下之子女,同其父母拿解者,地方官記功
另行拿解者,照自行迯走十三歲之子女例,將地方官一體記功
如被伊主認獲,及傍人出首者,窩家鄰佑等及失察地方官,仍照例治罪
題准窩逃之人,及疏脫逃人解役,每遇熱審照例減等,免流徙,責四十板,徒三年
其餘別罪,亦照例減等
題准地方官,將逃人監禁遲滯一月者,革職
一月不能查明申解者,預行申報督捕衙門展限
題准凡夫父子同逃,投遞逃牌遺漏一半者,本主鞭一百,逃人斷給伊主。
題准地方官,將未離原籍之民,作逃人拿解者,降一級留任
題准逃人一定住處,或雇覓傭工,或賃住店房,未過十日者,其窩家鄰佑等既經免罪地方官亦免議處
題准地方官稱係逃人拿解無主認識,發伊原籍地方官確查,實係民人取保釋放具文申報
若有投充俘獲賣身旗下情由,仍行解回,有主者給主,無主入官
若將真正逃人,稱係民人保結釋放後,被伊主識認,或旁人出首為首保人斷作窩家,其餘保人鄰佑照例治罪
不行詳查,取保釋放之官革職
公元1644年
議准順治元年以前逃人不給原主放出為民。
如仍投旗下者有主認識,仍給原主
議准出首逃人查明謊告、仇告者,係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
民人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
串通糾合圖財行詐者,俱以光棍治罪
民人不在地方官告理,向督捕衙門越告者,不准行
逃人無論旗下,及民人首告查解者,該管各官、鄰佑十家地方免罪窩家免其流徙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追銀十兩首告之人。
出首逃人,未經審理輒逃者,所告情節註冊,不准行
後經挐獲,或自行投回,仍照例治罪
題准逃人寄居妻家,若有十三歲以上男丁作為窩家,十二歲以下免罪
議准瞽目之人,窩隱逃人者,免責,并妻子流徙尚陽堡
題准凡窩帶逃人者,係官革職常人照例枷號鞭責
議准失察逃人之管隊,免其流徙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
題准逃人中,證已故,或失落文契招稱某家所買,審實者,斷與買主
買主冒認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
其並非賣身,而謊稱賣身之人,責四十板,並妻子發與寧古塔窮兵為奴。
寧古塔駐防旗下逃人,又題准二次者,該將軍審結
三次者,該將軍具文督捕覆議具題
滿洲窩隱逃人,及無窩主逃人,即於本處照例審擬
題准凡鞭刺過逃人,俱自
後計三次
題准逃人無主識認者,鞭刺,入官給與八旗窮兵後,被原主識認,仍給原主
地方官功過不議,窩家地方十家長、兩鄰照例責釋。
題准逃人在外娶妻,及所生子女,或經拏獲,於未審之先,逃人亡故者,不斷逃人之主,釋放為民。
題准逃人在外娶妻所生之女,已聘民人者,不斷逃人之主,仍歸給本夫
題准逃人被獲,交與伊主,若主轉賣與人在外娶妻所生之子女,俱歸給逃人斷與後買之主。
議准旗下人聘娶民婦,其婦逃走者,免刺,鞭一百。
題准保定太原滄州德州四城駐防逃人,若有窩家,令伊所屬官員轉報巡撫,交該鄰近按察司、同城守尉審理
按察司駐地遙遠,除伊所屬員外,交鄰近道員、同城守尉審理
窩隱情真,該撫核實,止將窩主解送督捕覆議具題
若無窩主逃人,即於彼處,照例鞭刺。
逃走三次者,城守尉具文督捕覆議具題刑部
題准直隸山東山西河南地方官,拏解逃人窩犯,嚴加肘鎖。
一名,差有家正身解役二名押解
違例以致疏脫,或解役逃人逃走者,地方官革職疏脫之人責四十板。
陝西、湖廣、四川江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地方官,挐解逃人窩犯,嚴加肘鎖,每一名有家正身解役二名遞解
經過地方官,將逃人肘鎖驗明,每一名照數換差遞解
違例以致疏脫,或解役逃人逃走者,地方官革職疏脫之人責四十板,釋放
照例僉差押解遞解解役疏脫人犯,或通同逃走者,將解役各責四十板,并妻子家產人口一併流徙尚陽堡
地方官俱免議。
題准凡解中途疏脫逃人擬定流徙,於未流之先得獲逃人者,免流徙,責四十板。
題准凡僉差押解逃人之役,私自交與別人代解,致逃人疏脫者,地方官罰俸一年正身解役流徙代解之人責四十板。
題准窩主責四十板,並妻子家產人口一併流徙尚陽堡房地入官
覆准竊盜三犯之伊主,父兄係官,議處
旗下,鞭五十。
係民,責二十板。
覆准白晝搶奪三次者,將伊主父兄,係官,議處
旗下,鞭五十。
係民,責二十板。
覆准強盜首後,再犯,又首者,照律不准自首,治以強盜之罪。
覆准強盜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者,不准自首,仍照律行
其劫財傷人,未致死者,并燒人空房,及田場積聚之物者,仍准投首
題准直省督撫題參盜案,本省定限四個月,兼管省分定限六個月,俱以失盜日為始。
逾限月日專責督撫提准,計月處分不許分坐屬官
覆准一月內,獲半,停陞,緝拿餘賊者,限一年緝拿全獲,免罪
不獲罰俸一年,照案緝拿不停陞。
議准官員毆死奴僕者,罰俸九個月。
故殺罰俸一年追人入官
持刃殺死者,革職
題准凡毆死人罪犯已經宥免者,停其賠人給銀四十兩之例,仍照律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
題准各省漕糧督催糧道知府等官,欠一分者,罰俸三個月。
二分者,罰俸六個月。
三分者,住俸。
四分者,降二級
五分者,降三級
六分以上者,革職,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
參後違限不完者,加倍議處
罰俸三個月者,罰俸六個月。
罰俸六個月者,住俸。
應住俸者,降二級
應降二級者,降四級
應降三級者,革職
戴罪督催,完日開復
革職戴罪者,實降二級調用
不及一分者,免議。
題准承追侵那錢糧初次四個月追完。
逾限不完,降俸二級戴罪督催,再限一年全完
如仍不完,罰俸一年
公元1671年
題准奏銷兵馬錢糧,改限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月終到部,江南浙江江西湖廣五月中到部,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六月中到部。
逾限照例議處
又令直省存留錢糧照數收錢,上下通行,方無壅滯。
有不收鑄錢者,以違
制論。
覆准除盜漕糧,仍照例遵行外,凡盜錢糧不分腹裡沿邊沿海,至三百兩者,擬斬監候
不至三百兩者,仍照律治罪
覆准監守自盜倉庫錢糧四十兩,並常人盜八十兩者,照律斬擬罪,准徒五年
監守自盜二十兩以上常人盜四十五兩以上者,擬流總徒四年。
盜三百兩以上,仍照例擬斬。
題准侵盜錢糧入己,數滿三百兩者,照例擬斬。
不及三百兩者,照監守自盜正律,併贓擬罪
題准凡常人盜錢糧至三百兩者,擬絞監候
題准
內廷應用匠夫物料,據內務印文照數給發
紫禁城
皇城一應工程工部確估,一千兩以上者,具題
修理
不及一千兩者,工部酌定修理開明物料,及需用錢糧行文內務府,差官會同工部監修
錢糧有餘工部會同監修官具題
不敷用,原係具題者,工部題請給發
原係工部定者工部查核添給
在外各處修造動支錢糧一百兩以下者,聽工部記冊,年終奏銷
一百兩以上者,工完日,開明工匠物料錢糧數目移送科道詳勘。
如有浮冒即行題參
覆准投誠之賊,借追贓之名,將平民假稱伊夥,挾仇攀害索詐財物者,照光棍治罪
議准領憑各官,或患病,或有事故,于一月呈明到部,仍准給憑。
一月以下領憑者,革職
題准卓異官員查閱吏部冊籍,若有未完事件者,不准
併將題薦之督撫官治罪。
題准屠戶,止許將不堪使之牲畜,稅買宰殺
宰殺牲畜者,雖係上稅,仍照故殺他人駝騾律,杖一百。
偷來牲畜,私買宰殺者,與窩盜一體治罪
又令文武官員犯罪鎖禁鎖挐,永行禁止
題准督撫疏內所有字樣貼黃遺漏者,或貼黃所有字樣疏內遺漏者,罰俸三個月。
題准官罏夾帶私鑄者,照枉法計贓治罪
題准行使廢錢,被人首告者,廢錢入官制錢給賞首告之人,本犯枷。
示係旗下,鞭五十。
係民,責二十板。
題准嗣後撥餉,將建曠銀,并上年兵馬奏銷案內存剩銀,充作半分地丁等項銀兩,充作九
分半,撥足十分
司府各官,於部撥項款外擅動別項錢糧督撫指參。
督撫失察一併議處
議准
京城內地不許開設戲館,令永行嚴禁。
題准地方官,不設立十家長,給與木牌者,降一級留任
題准論功之例,不分旗下官員軍民人等一體定例行。
議准凡遇應具朝服補服之日,啟奏官俱具朝服補服
違者,本部指名題參
覆准無業之人,在街道打手鼓、踢石毬者,拿送到部。
旗下人,鞭五十。
係民,責二十板。
覆准凡擅入
長安等門,打石獅子鳴冤者,照擅入
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治罪
若打
正陽門石獅子控告者,照損壞
正陽門
御橋律治罪
所告情由,俱不准行
題准停止馬禁
題准兵丁役夫,將押解流犯妻女姦污者,照姦囚婦律治罪
押送之官,雖不知情,嚴加議處
押送之官姦污犯人妻女,及擅加杻鐐毆打逼勒財物者,從重議罪
此等事情,許流徙尚陽堡寧古塔人犯,在
盛京戶部控告
外省解京人犯,在刑部控告
公元1644年
題准四川省士子寄籍他省入學者,各直省巡撫查明,自順治元年以來入學,有願回籍者,令其回籍。
蜀撫查明本生籍貫,方許撥入該府州儒學一體考試
該學臣即將回籍生員註冊報部。
直省各學臣,亦將回籍生員註明冊內,以便查核
如有冒籍四川希圖應試者,本生黜革治罪,該地方官一併參處
覆准直隸各省,考取武童,俱照文童例,分別大中小學名數考取一體報部。
考取武舉武生,學臣取具,並無詭冒連名保結,細加查認。
別省住居年久入籍置產當差者,不議外。
若有一人冒進兩途,及現任官子弟,並別省詭名冒籍匪類濫充頂替等弊,該撫據實題參
若有隱庇將出之官,並不行查參督撫,治以隱庇之罪。
題准官給假,取本衙門堂官,或同官,或同鄉官印結,具呈吏部代題,准給執照回籍。
在家許住四個月,往返路程直隸兩個月,山東河南山西六個月,陝西浙江江南湖廣江西八個月,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十個月,雲南一年
違限者,議罪
俸深,遇應陞之月告假者,不准
議准誣告平民拖累監禁,及刑拷致死一二人者,原告照例擬絞。
在旅店及途中死者,仍照律例,止坐應得之罪。
覆准直省督撫熱審之先,具題到部之案,遇熱審,仍行減等發落
其在熱審時具題之案,雖過熱審之期,到部者,亦仍減等發落
題准插血結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謀叛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止結弟兄,無插血焚表等事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
為從杖一百。
議准凡隱留阿木道等處喇嘛班第者,都統副都統參領罰俸一年佐領驍騎校革職撥什庫鞭一百。
隱留之人,係有職任官,革任
無職任官革職
平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
題准凡遇軍流之犯,果有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以成丁者,責四十板,將軍照依流罪收贖,准其存留養親
公元1671年
題准凡應罰銀十兩,力不能納者,枷號一個月。
應罰銀五兩,力不能納者,枷號二十日
題准捕役誤殺無干之人,停其追銀四十兩之例,于本犯名下追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與被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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