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卷六十二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六十二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四十八
皇清〈康熙五则〉

祥刑典第六十二卷

律令部汇考四十八

皇清

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九年,题准边禁等地方劫盗者,巡
察官兵缉拿,如抗拒,即斩。不曾抗拒被获者,果系盗贼,俱斩,妻子、家产、牲畜籍没给失主。不系盗贼,因其坏边,为首一人绞,除妻子外,家产、牲畜籍没。馀各鞭一百,罚三九。内地人出禁地劫盗者,官兵拿获,照内律治罪。如内外官兵失于觉察,或失主、或旁人捉获者,内地官革职,鞭一百,折赎。外地官革职,罚三九。内外兵丁各鞭一百。盗贼之主知而不举,被人出首者,以窝盗治罪。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若出首情虚,系官,革职,罚三九。庶人鞭一百,罚一九。
又题准审拟强盗,已经供出失主,及招认夥贼之数,明确者,即行归结,不许续行妄攀拖累。又覆准驻防奉天等处及各边口官员,有缉获盗贼者,照防禦议叙。若汛地一年内有三次盗案以上,不缉获一名者,该管官罚俸六个月。六次以上,不缉获一名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凡窃盗赃数不满一两者,免刑审。其拿获之兵丁及查缉之步军校,亦不赏银、记档。又议准旗下人私往平民地方,借端挟诈嘱托、行私犯扰民等弊者,系平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官,革职,鞭一百,不准折赎。失察之佐领,罚俸三个月,骁骑校罚俸六个月,拨什库鞭八十。若将家仆明知差去者,系平人,鞭一百。系官,革职。家仆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其有取债、探亲事犯者,系平人,鞭一百。系官,革职。失察之佐领罚俸一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五十。若将家仆明知差去者,系平人,鞭八十。系官,罚俸一年,家仆亦鞭八十。至庄屯居住之人,并家仆有私出境,犯此等事者,佐领、骁骑校、拨什库及本主俱免罪,将屯拨什库照拨什库例治罪。又覆准督、抚所属官员,保题留任,及补用者,概不准行。仍将保题官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凡不领印票贩马者,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三千里,马入官。凡边海官员题补,又题准各省将军、督、提、镇等,违例坐名保题者,各降一级留任。
凡上司向属吏借贷者,又议准照贪官例治罪。又议准州县官,借送出差官员,下程科敛百姓者,照贪官例治罪。其督、抚、司道府厅等官,俱照失察贪官例治罪。
又议准凡贪赃官役免死减等发落者,照例安插于乌喇地方。罪不至死而拟流者,流徙尚阳堡。
又议准官员,被上司揭报纠参之后,始首告上司,索诈苛求者,照京察大计降革官员控告例处分。
又覆准行取官员离任迟延者,该督、抚、司道各官,俱照升员离任督催不力例处分。
又题准除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公主以下、郡君以上不议外,县君、未入八分公以下、觉罗民公以下官民人等,除先有太监不议外,嗣后如买用投充者,太监入官,收用之人交该部从重治罪。
又覆准奉天地凡新来之民,在民界内安插缘边次第垦种。其原在旗界内居民,有愿移民界内垦种者,有仍愿在旗界内垦种原地者,听从其便。至旗人、民人力不能开垦荒甸,又复霸佔者,严查治罪。
又题准制造盔甲,其铁务要摺打锃光。制造箭枝,务要箭心坚长,手钻安钉,如草率造作,匠役人等一并治罪。
又题准或攻城,或野战,如将阵亡尸骸,不能救出者,同战之参领、閒散官、护军校、骁骑校降二级调用。领战之夸兰大降一级调用,领战之大臣罚俸一年。
又题准直隶、山东、江南准用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沿海行走。倘有装载五百石以上大船,通
大洋行走者,照例从重治罪。如贪黩官役、兵丁借端留难需索者,该督、抚、提、镇严查,指名题参。若徇情不行题参,从重治罪。其出入船只,令海口官员耑理,出则验船给照,入则估料徵税。每季造册报部。
又议准凡违禁偷采人参,仍照康熙十五年定例治罪。为从之人,各枷号两个月。系旗下,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其边外居住山海卫所属兵民,及
盛京、直隶、山东沿海处所,有偷载人参贸易者,照
偷采人参例治罪。
又令人命关系重大,监候秋后重犯招册,每省著各为一本,陆续具奏。
又题准认工复职赎罪人员,将原估银两,定限赴工部交纳,差各部贤能司官修理。其赎罪人犯有保官者,即令出监,依限上纳。过限不完,题参照原拟治罪。其认工交银者,随到即收,不得借端留难掯勒。
又议准革职处分等官,及各项人犯,有愿认修葺
京都城楼、公署及仓库、牌楼赎罪者,除十恶等真
正死罪、奸细、光棍诬造叛逆、放火等罪,不准认赎外,其馀斩绞重罪,并充军流徙人犯,具呈工部查核情罪轻重,与例相符,准其具题,定限修理,完日免罪。
又令凡六月内应行正法之人,俱俟立秋后正法。部内正法事件,亦俟立秋后,陆续具题。又议准家仆投营,挟制主人者,不分首从、得财与未得财,俱立斩。
又议准贪赃官役,免死减等发落者,安插乌喇。拟流者,流徙尚阳堡。其馀各犯,仍照律行。又议准凡诱取不知情之人口者,为首之人拟绞监候,为从者照例治罪。如被诱之人知情,和同者,仍照律行。其聚众抢夺路行妇女,照光棍例,为首者立斩,为从者俱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又议准恶棍事犯,不分得财与未得财,为首者立斩,为从者拟绞监候,秋后处决。旗下民人结夥指称隐匿逃人,索诈财物者,亦照此例治罪。又题准外藩蒙古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以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斥堠内者,于七月内来请院,遣官查视所居地,如果无草,请移处草果茂者,如其所请。若所居地草甚盛,而请移他处者,将所请扎萨克议处。他月来请者,概不准。
又题准外藩蒙古四等台吉以上,遣往管兵阵亡者,照都统例,给身价银两。阵亡、中伤、残疾、病故官兵,身价赏恤等银,俱照内例给与。
又议准搀和废钱旧钱行使者,系民,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系旗下,鞭一百枷号一个月。废钱旧钱入官,制钱给举首之人,户部再赏银十两。又题准各关解铜,不许在
京城办买。违者,办买人系旗下,枷号三个月,鞭一
百。系民,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流三千里。铜觔银两入官。如被傍人出首,铜觔银两,给出首之人。监督知令办买者,革职。各差解铜至临清,该关官会同知州查验,各给印文。至天津,该关官会同天津道查验,各给印文。至崇文门,该监督会同科道查验,给与印文。若不查验,给与虚数印文者,革职。
又议准凡有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者,不论官兵民人并匠役,俱处斩,妻子、家产入官。邻佑、主人、里长等,拟绞监候。文武耑汛官,革职。兼辖官降四级调用。督、抚、提督、总兵降二级留任。康熙二十年
《刑部见行则例》:康熙二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奉
上谕:三旗包衣佐领所管,有凶恶光棍,并好斗恶徒,
已经严察,发往乌喇。又各该佐领、包衣大,或称其人原小有过恶,今已改作好人,递有保呈者。记档后,如犯事,一并重处。其八旗内,岂无凶恶光棍、好斗恶徒。传与议政王、贝勒大臣等,著议应否照此例遵行之处。钦此。议政王、贝勒大臣等议覆,凶恶光棍、好斗恶徒,生事行凶,无故扰害良人,可谓恶极。八旗内岂无此等之人。应行严察,亦发往宁古塔、乌喇,惩恶戒后。请

敕该部,即照此例速行等因,具题。奉
旨:著交兵部,通行八旗,令该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
等各旗佐领内,自官员以下,有凶恶光棍、好斗恶徒,严察送部,著部奏闻。

《大清会典》:凡文官封赠,康熙二十年,奉
恩诏,除军机贪污革职者,追夺。若因公诖误,与别项
革职者,永免追夺。
又钦奉

恩诏,出首逆本银两者,著永行停止。如有首告之人,
从重治罪。钦此。
又议准前场文字,限六百五十字。若将逾额之卷誊录取中,照应帖不帖例处分。
又题准凡各省驻防旗下拿获逃人,仍令将军、城守尉等,与同城居住之督、抚,或官职大者,会同审理。
又题准凡布忒海之村逃人事件,交宁古塔将军发落。
又题准凡逃人,初供之主,不认者,令审理逃人之督、抚刑讯,照例治罪。
又覆准凡有司,自四月以后,有受理细事,通贿起灭,及违例用大枷、夹棍,追比钱粮,惨毙人命者,该督、抚严查参究。若督、抚徇情不参,受害之人首告,及别有发觉者,一并议处。
又覆准浙江运丁,私勒民兑,另立私截名色,严行禁止。
又议准凡督、抚纠察属官款件,果实者,将经管之衙役,一并治罪。
又题准官员曾受伪劄,乃谎称并未从逆者,革职提问。徇情出结之官,处分同。
又议准官员之祖母、母、妻殴死奴仆者,照子、孙、本夫品级,罚俸一年。故杀者,罚俸一年,追人入官。其子、孙、本夫已故者,照原品追取银两。又令凡三旗包衣佐领及八旗内,有刁恶棍徒,非法横行,诈害良民者,该旗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等,严查送部,即行奏闻,发往宁古塔、乌喇地方。
又题准凡冒取出边票,往接厄鲁忒、喀尔喀等处人,欺骗进

上之物,或贡物沿途货卖,及进馆后进
上未毕,先自货买,而擅为通事者。系旗下人,枷号三
个月,鞭一百。其家主系官,罚俸六个月。系庶人,鞭八十。佐领、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五十。系民,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该管官罚俸三个月,总甲责二十板。护送官及看管官,失于缉获,各罚俸三个月。拨什库、兵丁各鞭五十。进
贡事毕后,本院泒出官员、笔帖式监视贸易,贪利
泄漏内事者,照光棍例治罪。
又题准山海卫所属城堡兵民,偷采人参者,亦照康熙十五年定例治罪。
又题准宁古塔、乌喇人在禁河内采捕蛤蜊,及采蜂蜜、捕水獭人,偷采东珠者,照偷采人参例,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枷号两个月,鞭一百。各项捕牲人,将本身印票转卖他人者,买卖之人,各枷号两个月,鞭一百。
又题准本地方官,确注盗犯年貌、住址、的实姓名,一面详请本省督、抚,移咨转缉,一面差人移关该地方官挂号,添差协缉。不许给批竟提。违者,将行提之官,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如住贼之地方官,徇庇,不行协缉,亦应议处。至于本省内隔属关提人犯,亦令向该地方官挂号,添差拘提。违例擅自拘挐者,将捕役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原差之地方官,照失察衙役诬良为盗例议。又议准道路村庄失事,州县等官及耑汛武职官,一年限满,不获,降一级留任。再限一年缉挐。无级可降之官,革职,仍留任,限一年缉挐。如再不获,调用、革职。同城之知府,与捕盗之同知、通判,初参,停升,罚俸六个月,限一年缉挐。如不获,罚俸一年,照案缉挐。道官及兼辖武职初参,罚俸六个月,免其停升,限一年缉挐。限满不获,罚俸一年。若未满一年之限,升迁者,照离任官例,罚俸一年。
又题准在斥堠参领,不发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领、骁骑校不各在汛地,而往参领处同坐,或在汛地,而马匹被盗者,参领、佐领俱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拨什库、兵丁鞭八十,巡马兵丁鞭一百。
又题准

皇上升殿日,于殿右檐下,设满御史二员。诸王行礼
处两旁,设满御史各二员。各官行礼处两旁,设满御史各二员,汉御史各二员,侍立纠仪。其常朝日,及八旗官员上朝日,各官左右两班排坐处,班首派满、汉御史各一员,班末派满、汉御史各一员。吏、礼二部亦派满汉官,公同监视。如有越次私语,或互相背坐,及先行越散者,指名题参。如监视官知而不纠者,一并议处。
又覆准叛案牵连流犯身故,妻子既免流徙。反案牵连流犯身故,其妻有子者,仍流徙。无子者,亦免流徙。
又钦奉

恩诏,流徙人犯,在配所身死,其妻子有愿携骸骨回
籍者,该地方官报部,准其各回原籍。钦此。
《礼部则例》:康熙二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因吴三桂等群逆剪除,大赦,

诏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叛逆、子孙杀
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告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其谋反、谋叛犯人妻妾、子女、家产应入官,及父母、祖孙、兄弟牵连犯人应流徙,并修造
宫殿、

陵寝工程不固、失陷城池、行间获罪、凡发掘坟冢者,亦
在不赦。其馀自康熙二十年十二月十二日昧爽以前,死罪军罪以下、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讦者,以其罪罪之。
一、内外文武官员,除大计军政处分外,有因公诖误降级、留任、罚俸、革职、戴罪住俸等项,并见在议革、议降、议罚、戴罪住俸等项,著开复宽宥。一、凡贪官犯赃,罪应至死与不应至死者,俱免罪,仍革职追赃,永不叙用。
一、凡应追赔赃私,察果家产尽绝,力不能完者,准与豁免。其妻子亦免入官、流徙。
一、逃人事情,概准赦免。
一、凡强盗,虽同夥杀人,本人未经下手者,若自行投首,准与免罪。
一、凡有叛逆、谋死人、强盗等罪,牵连对质候审监禁人犯,在狱年久,恐无辜致死。该部院、直省督、抚,确审,如无凭质对,情可矜疑者,即行奏请释放。
一、凡流徙人犯,在流徙处所身死,其妻子有愿携骸骨归籍者,该地方官报明该部,准其各回原籍。
一、出首逆本银两,著永行禁止。如有首告者,将首告之人,从重治罪。
一、凡失陷城池、行间获罪革职,及贪赃革职官员,封赠仍行追夺外,其因公诖误革职官员,封赠永停追夺。
一、各处关差,如有将不应纳税之物,额外横征,差役四出分踞津隘,扰害商民者,该督、抚题参。若不行题参,事情发觉,一并从重治罪。
一、河道漕运,关系重大。所关河漕一应情罪,俱不赦免。
一、凡监守自盗,不准赦免。
一、凡潜踞山海不服者,如有率众来归,悉赦已往,仍量公议叙。及受逆贼伪劄,畏死逃避,今来投首者,亦著免罪。
又十二月二十四日,

太皇太后、
皇太后上徽号
诏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叛逆、子孙杀
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告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其谋反、谋叛犯人妻妾、子女、家产,应入官者,及父母、祖孙、兄弟牵连犯人,应流徙者,亦在不赦。并康熙二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诏内所开不赦各款,仍照前诏遵行外。其馀自康熙二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昧爽以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一应罪犯,亦俱照前诏,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讦者,以其罪罪之。
康熙二十一年
《刑部现行则例》:康熙二十一年五月初九日,奉
上谕谕刑部:顷者逆寇歼灭,海宇荡平。朕躬诣盛京,
展谒

永陵、
福陵、
昭陵,以告成功。因而巡行边塞,咨询民间疾苦。东至乌
喇地方,见其风气严寒,由内地发遣安插人犯,水土不习,难以资生。念此辈虽干宪典,但既经免死,原欲令其生全。若仍投𢌿穷荒,终归踣毙,殊非法外宽宥之初念,朕心深为不忍。以后免死减等人犯,俱著发往尚阳堡安插。其应发尚阳堡人犯,改发辽阳安插。至于反叛案内,应流人犯,仍发乌喇地方,令其当差,不必与新披甲之人为奴,以昭朕轸恤民隐、哀矜保全之意。尔部即遵谕行。特谕。
又十二月初七日,奉

上谕:嗣后杀人重犯,如有伊祖父、伯叔、兄弟阵亡者,
止叙明阵亡情由,仍议死罪,不得论功议免。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一年,
谕:儒学文庙,关系文治,理宜严肃洁清,不许污秽侵
占。违者,察参治罪。
又题准提学按临考试,州县官有私泒供给名色累民者,参处。
又议准提学按临,地方量拨别县书吏供事。其掌案长接名色,严行禁革。所考各府,仍令府官提调外,其属员概不许迎接。执事人员,不许于退堂时传递关节。遇考校日,一概封筒,不许传入。间有公事,俟试竣日,方许开缄投进。其生员交卷,照例将浮票揭去带回。府州县于正试卷外,不许多备一卷。违者,听该督、抚据实题参。督、抚徇隐者,一并议处。
又议准官员殴死族人奴仆者,降一级调用。故杀者,降二级调用。俱追人一口给主。持刃杀死者,革职,鞭一百,折赎。平人殴死族人奴仆者,枷号四十日,鞭一百。故杀及持刃杀死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俱追人给主。
又议准官员故杀奴仆者,降一级留任。持刃杀死者,革职。平人故杀奴仆者,枷号四十日,鞭一百。持刃杀死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俱追人入官。


谕:该差官员及地方官,勿得借端生事,苦累土司,扰
害民人。通行禁饬。
又覆准
太和殿所需材木,宜择吉祥,凡木在寺庙院中、坟
茔界内者,不许溷报封采。其近于寺庙、坟茔者,亦不得藉口隐匿。违者,治罪。
又议准滇黔土司地方,有失察逃人一名,被别土司拿解,或逃人自行供出者,土司降一级。若知而隐讳者,照隐匿逃人例,革职。若拿获逃人,照例解部发落。
又令凡杀人重犯,如有亲祖父、父、伯、叔、兄、弟阵亡者,止叙明情由,仍议死罪,不得论功议免。又题准直省驻防各官,及提镇以下等官,概不许买本省之民。违者,降二级调用。若纵令家仆买者,照本官买人例议处。该管官失察,降一级留任。其驻防甲兵,量许少买民人,令卖身人亲至地方官,处取具口供,存案立契,写情愿字样,用印。若未经取供文契,虽有情愿字样,实系勒卖者,买主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若本官嘱托兵丁买者,照本官买人例议处。如本主在京家仆,披甲在外驻防者,准买。其在外驻防官之家仆披甲者,不准买。
又题准地方官,不遵定例妄用印信,及非正印官擅用印信者,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凡直省驻防旗人,有犯串结土棍,放债盘利,开赌囮骗,准折子女,强买市肆,擅砍树木,鬨市辱官等罪者,照情罪轻重,依律例定罪。其犯至枷号三个月,鞭一百之罪者,将该管骁骑校、防禦佐领各降二级调用。驻防协领、管旗参领各降一级留任。将军、副都统各罚俸一年。驻防协领、管旗参领以下、骁骑校以上官员本身自犯此等罪者,俱革职。该管将军、副都统各降一级留任。此等事情,令该督、抚查参。督、抚不行查参者,各降一级留任。
又覆准旗下用印所买之人,及旧奴仆内,有年老疾病,各主情愿准赎者,呈明都统,移送户部,令其赎出为民。若将年壮旧人,借称赎出者,照买卖例治罪。
又题准凡有略卖人口,藏顿于窑子、老虎洞等处,地方官知情故纵者,革职治罪。不知情,失于觉察者,革职。该管上司官,俱降三级调用。又议准凡采取官参之人,各给印票。系

上三旗人,用户部及内务府印信。系五旗人,用户部
印信。该管主编号给发,以便稽察。如无信票,私自行走,或有信票,越界行走,并不照票内定数,多带人畜者,巡察官兵,即挐送部治罪。徇情纵放者,官员革职,拨什库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兵鞭一百。若得财纵放,及将人参隐匿入己,不全送官者,官员革职。兵丁串通者,一并交刑部,计赃,照律治罪。有能出首者,财物一半给赏,一半入官。官员一年内挐获一百名以上者,纪录一次。二百名以上者,纪录二次。三百名以上者,纪录三次。四百名以上者,准加一级。多者,按数议叙。挐获马匹,一半入官,一半给赏挐获之人,人参尽行入官。如诬挐无辜之人者,官员革职,兵丁枷号两个月,鞭一百。夺取财物者,官员革职,交刑部议罪。兵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如挐获之人,捏情控告,审虚者,照诬告重律治罪。若毁坏
盛京凤凰城等处边栏,私自出入,官员、拨什库、兵
丁、看门马法、笔帖式不行查拿,及通同受贿者,照巡察官兵例治罪。
又议准凡匿名揭帖,不系两造对理,首告部院衙门及投送者,俱不准行。仍将本犯拿送刑部,照例治罪。不行拿送者,降四级调用。有接受具题审理者,革职。其有不肖官员,唆使劣棍,粘贴揭帖,布散首告者,即照本犯之例治罪。若该管地方官不行查拿,别经发觉,将司坊官、专汛把总等,各罚俸一年,御史兼辖营官罚俸六个月,步军校等各罚俸一年,副尉罚俸六个月,统领、总尉等各罚俸三个月。看守地方之步军,枷号三个月,鞭一百。营兵司坊衙役,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
又题准前三门关厢内失事,马步兵丁把军等,当时有能擒获一二盗贼者,免其责究。如一名不获,该汛马步兵丁等,各责四十板。
又题准凡窃盗
赦前偷盗一次,
赦后二次。或
赦前二次,
赦后一次。应请改遣者,停其具题,部内完结。
又覆准按察司亲审事件,俱照府州县例,限一月完结。如有迟延拖累者,该督、抚查参。若徇情不参者,一并议处。
又题准民人假称逃人,具告行诈者,照督捕定例治罪,停其具题,即行发落。
又议准在外官员居住各城,如偷安宴游,以致事务丛积,至夜办理者,革职。
又题准商纲久经禁革,今变名商总派徵,各项奸弊,严行查禁。
又题准凡私盐,经沿途官兵、捕快盘获者,徇纵场官及失察官,一并参处。
又覆准凡总甲、衙役,受流犯财物,通同说事,假捏出结者,俱照两邻出结之例,徒三年,到配所责四十板。其不受财出结者,仍责四十板。又题准凡民人假称逃人,具告行诈者,发宁古塔,与穷披甲之人为奴。
又五月初九日,钦奉

谕旨:乌喇地方,风气严寒,所有安插人犯,不习水土,
难以资生。以后免死减等人犯,俱著发往尚阳堡安插。其应发尚阳堡人犯,改发辽阳安插。至于反叛案内应流人犯,仍发乌喇地方,令其当差,不必与新披甲之人为奴。钦此。
又覆准漕船漂流,定例总漕止取文官并运官印结。嗣后如遇漂流,沿途催攒各官,及汛地文武官,亲临确勘,各具保结,并运官结状。该督、抚确查,具题,照例豁免。若运粮官丁,捏报漂没,及故将船放失,并损失不多,乘机侵盗,至六百石者,拟斩。不及六百石者,发边卫,永远充军。照数赔粮。催攒各官不亲临确勘,遽出保结者,革职。该督、抚不严查确实,遽行题豁,后至诈冒事发者,降二级调用。
又覆准运河浅涩,漕船定有程限。各处兵船行至闸河,务随漕起闭行泊。如有扭锁掀板,任意争闯者,该督指参,领兵官严加议处。
又议准旧例不速催攒漕船,文武罚俸,例不画一。今定文武官一例,专管专汛官罚俸九个月,兼管兼辖官罚俸六个月。
《刑部则例》:一、直隶巡道看得魏亨禄之死于殴也,缘亨禄身为乐户,妻母皆娼。前至武清县火烧屯居住,村民罗文灿与伊妻刘氏交好,氏怜其贫,常为解囊。亨禄不平已久。二十年十二月间,刘氏幼女得售,挈之上京。至次年二月回家。亨禄向氏索银,而氏竟一文不吐。亨禄疑其私与文灿,于二月十九日,两相吵嚷。刘氏辄持木棍击伤亨禄额角,然未即告殒也。越日,而文灿复来,亨禄忿恨已极,辱骂交加。文灿不自悔艾,复敢逞其凶暴,棍打脚踢,伤其囟门、耳根、额角等处,致亨禄登时殒命。乃与刘氏移尸炕上,举火烧房,计图灭迹,以为展脱。岂知天网不漏,救者旋集,高大救火拉尸,杨大策裹尸,见伤,事发,到官,供吐皆确,检审伤械相符,律斩何辞。但亨禄既系娼家,自不得律文灿以奸夫之条。罗文灿仍依斗杀人,缳首允宜。至于刘氏,虽逐烟花,与亨禄夫妇之谊尚在,乃目击亨禄惨死,并不劝阻,复偕文灿抬尸炕上,同谋举火,谓非欲杀亨禄而何。况头颅之伤,皆系致命,又其杀夫之明验者,似未可以淫鸨之贱,稍宽其寸磔之诛也。刘氏合依妻殴夫故杀之条,凌迟不枉。馀犯无辜,相应省释。再查此案,尸子魏达德,于二十
一日,控告到武清县,该县不行通详究审,因魏达德脱逃,遂将被犯释放,以致有逾定限,咎实难辞。但查定例内开,如告言人罪,不即赴审,辄行脱逃者,除将被诬及证佐俱行释放,本犯获日,所告之事不与审理等语。今达德虽所告非诬,而告后脱逃是真,应否叙入,听候部议。康熙二十二年
《刑部现行则例》:康熙二十二年十月以前,有白契卖身之人,审问本人,自供情愿,中证明白者,断与买主。此断过之人,逃走,照逃人例治罪。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议准满洲蒙古家人,违禁
卖与汉军民人者,买卖之人,系官,罚俸一年。系旗下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如佐领、骁骑校、包衣大及收税官知情者,罚俸九个月。拨什库鞭八十。所买之人并价,俱入官。其喀尔喀、厄鲁忒人,不许汉军民人买。违者,系官,降一级调用。系旗下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所买之人入官。
又题准本年十月以前,有白契卖身之人,审供情愿,中证明白者,仍断与买主。
又题准凡外藩蒙古人,诱卖内地人为妻妾、奴仆者,为首人拟绞,解院,送刑部监候,秋后处决。为从人,鞭一百,罚三九。止一人者,以为首论。诱卖蒙古人为妻妾、奴仆者,为首人即绞。馀照前例。串诱买卖者,鞭一百,罚三九。被诱人鞭一百。又议准旗下人,将诱来人口,隐藏在家贩卖,本佐领、骁骑校、拨什库知而不首者,佐领、骁骑校俱革职,拨什库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失察者,佐领罚俸一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五十。伊主知而不首者,系平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系官,革职。失察者,系平人,鞭五十,罚俸三个月。若各该管之人拿首,或犯人自行投首者,该管官并本主俱免议。如城内之民事犯,将五城该管官议处。其城外看庄家人事犯,本主亦照此例议处。在屯内住者,将屯拨什库,照佐领下拨什库治罪。
又题准凡诱卖人口,除为首及被诱不知情者,仍照例拟罪外。其为从并药迷拐子女,各为从及和同被诱、知情之人,应拟流徙者,不分旗下民人,一概改发宁古塔,给与穷披甲之人为奴。系旗下人,止将本身发遣。系民,妻子一并发遣。又题准凡三次逃人,三次窃盗,免死减等发落,及诱卖人口药饼迷拐,各为从并和同、被诱、知情及人牙子应拟流徙者,俱改发宁古塔,与穷披甲之人为奴。
又议准凡逃人,谎称为民卖身,主仆互争,并干连逃人事件,犯徒罪以下者,督捕自行审结。其犯指称强盗,讹诈强盗人命等事,仍归刑部审理。
又题准三次逃人,奉

旨免死减等发落者,将本身发宁古塔,与穷兵为奴。
又议准督、抚等官察审事件,原批某衙门者,即于某衙门完结。如情事未明,即详指批驳,倘仍朦混,即将承问官题参,方委别官审理。若督、抚等官,将已明应结之事,故生枝节,屡行批驳,迟延不结者,从重议处。
又令凡刑部审结细事,照热审例,将到部并审结日期,十日一次汇题。
又议准直省人命事件,改限六个月审结。逾限不结,不及一月者,承问官罚俸三个月。一月以上者,罚俸一年。其州县自理事件,俱限二十日审结。如逾限不结,照例参处。督、抚不行查参者,按月处分。
又题准外藩蒙古人,入内地为盗者,事发,量赔所盗物,其妻子、家产、牲畜籍没,及所罚,一并入官。
又议准失主报盗之后,止令到官听审一次,认赃一次。所认赃物,即行给还,令其宁家,不许往返拖累。违者,将承审官题参,严加议处。
又题准凡三次窃盗,免死减等发落者,不分旗下民人,俱改发宁古塔,与穷披甲之人为奴。若系旗下人,止将本身发遣。系民,同妻子一并发遣。
又议准凡
京城内问刑衙门承审各官,将问理事件,于限内
不取口供审明,或取供,逾限不结,及不速行具题,以至正犯并牵连之人,监禁毙死,或羁门毙命者。查一案内所毙人数,将承审司官,照外官例处分。堂官不据实题参者,照督、抚例处分。又议准凡狱卒及守门人等,有将犯人凌虐,剋减需索者,承审官严察拘挐,照律治罪。若凌虐
致毙,一案内三四人者,司狱罚俸三个月。五六人者,罚俸六个月。七八人者,罚俸九个月。九人、十人者,罚俸一年。十人以上者,革职。在门毙命者,该城门尉、城门校、千总,俱照司狱例处分。又议准承问官,将贪婪官员,故意迟延,以待热审者,题参议处。本犯亦不准减等。
又议准凡督、抚纠参贪婪官员,不将真赃实数确注纠参,及纠参后不据实审明者,议处。至承问官将赃银辗转脱卸,或那移
赦前
赦后,及故意迟延,以待热审减等等弊,照例议处。
又议准承问官,将参款不行详审,以轻赃掩饰重罪,及将真赃脱卸衙役者,照原赃不行审出例议处。
又议准各司所属地方,有失火者,责令即行救灭。若延烧十间以下者,免议。十间以上,按间数多寡,分别议处。
又议定五城巡捕营所属地方,有失火延烧房屋十间以下,即行扑灭者,免议。自十一间以上至三十间者,吏目、守备罚俸九个月。兵马司指挥、参将、游击罚俸六个月。巡城御史罚俸三个月。延烧至三十一间以上者,吏目、守备罚俸一年,兵马司指挥、参将、游击罚俸九个月,巡城御史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凡恶棍包揽词讼,串通官役,捏词诬告者,审实,从重治罪。承问官不将诬告恶棍,依律例定罪者,严加议处。
又议准凡民间词讼,有未告州县,或已告而不候审断,辄行越诉者,治罪。上司官准其越诉者,议处。其州县果有审断不公,颠倒是非,经别衙门审出者,题参,严加议处。
又议准凡词讼,止一告一诉。告状之人,止许告真犯、真证,不许波及无辜,牵连妇女。亦不许再具投词,各添原状无名之人。违者,从重治罪。承审官于听断之时,供证已确,即据现在人犯成招,不得借端稽延,以致牵累。违者,议处。
又议准凡控告案内人犯,有咨八旗并总管内务府行提者,即日查送过部。越二日不行查送者,将该管官议处。若行提屯内居住人等,每日定限五十里,照限送部。违限者,将差送之人鞭五十。其行直隶府州县提人者,亦每日定限五十里,文到五日内起解。若不照限申解,将该管官题参议处。或别有事故,限内不能起解者,据实报部。若刑部司官,将应结事件,借名行查提人,推委迟延者,指名题参,从重议处。
凡官兵被伤,旧例攻战失利,被伤官兵概免议处。又议准被伤官员、兵丁,若系头等、二等伤痕,免议。三等以下伤痕,仍与失利者同罪。如未经被伤,冒作伤痕退回者,照规避兵法例治罪。若系官员重伤,止许亲随人等送出。无亲随人,令甲兵一二名护送。兵丁重伤,亦止令甲兵一二名护送。多差者,差拨各官治罪。多送甲兵,亦同议处。
又题准管工官员、笔帖式,估计浮冒者,题参议处。匠役交刑部治罪。
又议准凡不应修理船只,限前混行申详修理者,府州县都司、守备、千总、把总降二级调用,转报司道、副将、参将、游击降一级调用,具题督、抚、提、镇罚俸一年。其经管专责之驿传道,照州县例处分。会题巡抚,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交送物料,若不精好,经收监管人员验看,果不堪用,将铺户匠役惩处,令其换送。若堪用物料,勒掯不收,系
内府者,会同内务府总管验看官题参,差役交该
部治罪。系在外者,工部验看官题参,差役交该部治罪。
又题准凡官员看管物料,被人盗去者,罚俸一年。
又议准土官缉获旗下逃人,照例解部。缉获逃兵、叛属,解督、抚惩治,照例安插。如该土司地方失察,逃人一名,或被别土司挐解,或逃人供在某土司处,审实,土司降一级。知情藏隐者,革职。又题准马骆驼群,有失去者,首领免责,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凡

御驾出入并升殿日,上朝官员随从人役,有喧哗拥
挤者,步军校等严挐,各交该衙门治罪。
又议准生员缘事黜革,及审明收复等项,该提学院道,逐案开明呈报。违者,照遗漏例治罪。又题准县君、未入八分公、一品大臣,准用太监三名。二品大臣,准用二名。不许越数多用。其馀
官民人等,俱照旧例不许私自买用投充。违者,治罪。
又题准奉天将军、府尹及
盛京各部一切移部咨文,两个月回文不到,即咨
部请查。宁古塔将军一切移部咨文,三个月回文不到,亦令咨部请查。逾此限者,议处。
又议准喇嘛、班第私建寺庙者,照律治罪。又议准凡大通桥未交米石,不禀官寄仓收贮,私自在外寄顿,并受寄者,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该监督官不行查看,任其寄顿者,议处。又题准广东、广西赴任各官,每日程限七十里。违限十日以内者,罚俸一年。十日以上者,降一级调用。二十日以上者,降二级调用。一月以上者,降三级调用。两月以上者,革职。其有患病事故者,该督、抚查明,具题免议。如止取府州县印结者,不准。
又议准凡发掘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墓,开棺见尸,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俱拟绞立决。其止见棺椁,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者,俱拟绞监候。若发掘未至棺椁,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俱佥妻发边卫,永远充军。到配所,各责四十板。又题准凡犯人听审时,有閒人随进衙门,扛帮原被传递口供,串通作弊者,系官,议处。系平人,在本衙门枷责。其看门拨什库及甲兵、皂隶,一并照例枷责。
又议准凡亲兄,因争夺财产、官职,及挟雠,持金刃等凶器,故杀弟命者,拟绞监候。如无争夺等情,仍照律拟罪。
又题准凡亲伯叔争伊侄财产及夺官职,挟雠故杀者,亦照例拟绞监候。
又题准每年正月六月,照例停刑,不必具题。又题准凡遇六月立秋之年,俟交七月初三日,具题正法。
又覆准具题重罪事情,照原疏看语揭帖,开送三法司核覆外,停其照数造册投送。
又议准凡督、抚以下、道府以上官员,除紧要事情,照例差人外。其馀细事,止许行牌催提,不许擅差人役。违者,议处。
又题准旗下应正法人犯,已解到部者,停其绿头牌请

旨,即行正法。
又题准检验尸伤,城外令五城兵马司指挥,城内刑部司官及笔帖式,带领拨什库、仵作人等,亲行检验。
又覆准凡世职及有职任官员、王等属员,患病告退者,该都统、副都统、长史等验实,咨部,准其解退。若诈称患病告退者,革职。有世职者,令应袭之人承袭。若系本身所得世职,亦令革去。其徇情具报之该都统、副都统、长史等,俱降二级,罚俸一年。至前锋参领、护军参领、前锋侍卫及有世职之侍卫、蓝翎护军校等,若有诈称患病告退者,与不行详查之该管官,俱照此例议处。又覆准凡发遣流徙人犯,开明年岁、籍贯及妻子年岁。系旗下人,并开明旗色、佐领。
凡畋猎旧例猎场内人员,如行走不齐,前后杂乱,呼应不灵者,该管官罚俸一个月。驮兽觅箭,迁延落后者,该管官拔取箭枝,本官免议。如被旁人查出,该管官罚俸一个月,本人鞭二十七。越众骑射,扰乱围场者,该管官之马入官。系平人委署员缺,鞭五十。系侍卫、护卫,亦将马入官。隔山冈射箭者,鞭三十,追银五两,给首告之人。将人遗弃冻死者,委去首领之人鞭七十。系官,罚俸九个月。在禁约地方畋猎者,为首鞭八十,为从者鞭五十,所获之兽入官。系官,罚俸一年。又令凡畋猎时,兵丁三名内轮流一名带旗,不令射兽,其馀兵丁,如向内射兽者,沿边射毕,即回本队。向外射兽者,驮兽觅箭毕,即驰至围场。迁延落后,鞭三十。彼此盗兽,鞭八十。二抢夺柴草,鞭八十,令赔还。该管官罚俸一个月。盗鞍辔鞦䩞等物,鞭八十。二罚银三两。箭无名字,罚银十两,俱给挐获之人。无银者,鞭三十。失火,鞭一百。畋猎规避,鞭七十。馀如前例。


谕鸟鎗原系军器,不应擅放。违者,许兵部、九门提督
不时查挐,从重议罪。
凡猎场误射,旧例,猎场内王、贝勒、贝子、公等,如因射兽误射王者,罚银三千两,给被射之王。误射贝勒,罚银二千两,给被射之贝勒。误射贝子、公,罚银一千两,给被射之贝子、公。仍照本爵,各罚俸两个月。如不系射兽,无端妄射者,请

旨审问。王、贝勒、贝子、公等误射下人者,罚俸两个月,
验看伤痕,照出征被伤等第追银,给被射之人。如射死,除照阵亡例给银外,另罚银二百两。但伤皮肉,另罚银一百两。未伤皮肉,止罚银五十两,俱给被射之人。宗室公等被伤,加银一百两。宗室被伤,加平人二等。觉罗被伤,加平人一等。王、贝勒、贝子、公等射中下人所骑马匹者,罚俸一个月。马死,除罚俸外,追马赔还。凡各项人员误射中王、贝勒,不论有伤无伤,及射中兽,俱论死。误射中王、贝勒等所骑马匹,鞭一百,免死,折赎。向王、贝勒等射箭,箭落十步内者,鞭五十。如射伤人,或射死,除照阵亡被伤例追银外,鞭一百。射伤皮肉者,鞭七十。射中马者,鞭五十。如射伤马匹,两家隐讳者,鞭八十,罚银三十两,给首告之人。又凡人用披子箭射中王、贝勒等,无论有伤无伤,俱处死。如用兔叉头,系官,革职。系平人,鞭一百。射中贝子、公等,如伤重者,亦处死。仅伤皮肉,鞭一百,家产籍没。射中兽,因中贝子、公等,未伤者,鞭一百,免死,折赎。射中马者,鞭一百。向王、贝勒等射箭,箭落十步内者,系披子箭,鞭五十。系兔叉头,免罪。射伤马匹,两家隐讳者,亦免罪。馀俱如前例。
又议准旗下家人、庄头等,倚势害民,霸佔子女,无故将良民捆打致死,把持衙门。事发者,系
内府人,将该管官降一级留任。系王及贝勒、贝子、
公等家下人,将管理家务官,各降一级留任。系民公、侯、伯、大臣官员等家下人,将本主各降一级留任。系平人,鞭一百。
又议准卖身旗下之人,原有房田守分度日,于地方人民无扰者,许令住居原处。其原无房田者,俱令伊主收回。若凶恶之徒,虽有房田,倚仗卖身旗下,恣意横行,或把持衙门,奸淫赌博,捏盗勾逃,讦讼作證,诈害百姓者,地方官申解该抚,即拿送部,照律例拟罪,不许仍在原处居住。若容留犯罪之人,仍居原处者,其主系官,降一级留任。系平人,鞭一百。家仆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两邻地方知情不首者,各责三十板。州县卫所官,不行查逐,罚俸一年。该道并兼辖武官,罚俸六个月。巡抚、提镇罚俸三个月。同城知府,照州县例。不同城知府,照道官例处分。
又令凡卖身之人,曾经犯罪处分,或现有犯法事情,卖身旗下,希图倖免者,从重治罪。买主知情,一并从重治罪。
又题准凡应行完结钱粮,故留疑窦,并不分晰,混行造册题报,以致款项不符者。府州县卫所官,降一级调用。转报司道、都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督、抚查参者,司道以下官议处。至经管钱粮各官,将徵收起存原额,并支销总撒数目,详加核算明白,该督、抚等覆加磨算,如造册内数目舛错、遗漏者,府州县卫所官,罚俸一年。督、抚及转报司道、都司各罚俸六个月。如督、抚、司道、都司造册舛错、遗漏者,亦罚俸六个月。又奏销钱粮册结,必须随案送部。若司道、都司、府州县卫所官,将册结迟延不送,违限一月者,罚俸六个月。违限二月者,罚俸九个月。违限三月者,罚俸一年。违限四五月者,降一级留任。违限六月以上者,降二级调用。违限一年以上者,革职。如已申送,而督、抚不即送部,违限五月以下者,照司道等官例处分。违限六月以上者,降二级留任。违限一年以上者,降三级调用。
《户部则例》:一件、飞报盘获漕船私盐,随帮纵丁持械拒捕,大干纪律,大坏盐法事,长芦盐院喇题报江南、江淮卫头帮回空船只,夹带私盐,被德州卫拿获盐犯周起凤等一案。经户部议覆,于康熙二十二年十月初八日,奉

旨:将静海县知县曹元等十六员、天津卫守备冯国
宁等十六员,交与吏部、兵部议处。其南皮县知县刘址、夏口守备黄进朝等七员,俱系因公出境,未经议处。
《刑部则例》:一、刑部覆江督于成龙,审拟徽州府革职同知姚艮,应拟诈赃之罪,乃不拟诈赃,止拟坐赃。承审各官,应查议,但查定例内拟罪稍轻,引律稍有未协,遗错过失等项,免其究参等语。据此,毋庸议。奉

旨:依议。
一、监守自盗仓库钱粮,不应
赦免。今巡抚余国柱,错拟援
赦,应罚俸六个月。
一、湖协左营革职守备张名世,案内兵丁孔才,勒诈赵俊钱一千五百文、银十二两,依恐吓取财,不照衙役犯赃科断。康熙二十二年闰六月初十日,奉
旨:依议。康熙二十三年
《刑部现行则例》:康熙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奉

上谕:京城重要之地,街道各处,设立步兵防守,坐队
甚密,人死街道,其毙情由,难言不知。且防守巡查,系步军官员兵丁专责。嗣后凡所管汛地,有人死者,或系车马撞死,或系病死,或有别故所死之处,写明具报刑部。若不将情由开明具报者,著刑部题参。
又二十三日奉

上谕:凡犯重罪免死,给与
盛京、宁古塔等处新满洲为奴者,止并妻发去,仍
籍没家产。此等犯重罪,给与为奴仆者,永不许赎出其身。将此交与兵、刑二部。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三年四月初九日,钦奉
谕旨:人犯虽系有罪,监毙亦属可悯。以后著该管官
员,加意存恤,无致滥毙,以副慎重人命至意。钦此。
又议准叛逆人犯,若令案缉,恐地方官员疏忽,仍令严行缉拿。
又令凡犯重罪免死,给与
盛京、宁古塔等处新满洲为奴者,并妻发去,不许
赎身,仍籍没其家产。
又题准凡诬陷平民为盗,吓诈银两者,比照窃盗三犯,免死完结例,发与宁古塔穷披甲之人为奴。
又令凡系给新满洲为奴人犯,禁其赎出为民。又令直省充军流徙人犯,于隆冬时发遣,恐在途苦累。遇隆冬之时,停其发遣。
又题准凡应流宁古塔叛犯家口,若系十四岁以下,及不堪流徙者,准随其父母,一并交与总管内务府。
又题准凡诬陷平民为盗,吓诈银两者,比照窃盗三犯,免死完结例,各枷号三个月,发与宁古塔穷披甲之人为奴。系旗下人,鞭一百,将本身发遣。系民,责四十板,同妻一并发遣。银两俱追入官。
又议准出海贸易之禁已开,其先定处分之例,拿获奸民议叙之条,俱行停止。凡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等省民人,情愿在海上贸易、捕鱼者,许令乘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来行走。仍于各口出入之处,预行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印票。令防守官员验票,点数,准其出入。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者,不论官兵民人,俱发边卫充军。该管文武官员,及地方甲长,同谋打造者,徒三年。明知打造,不行举首者,官革职,兵民杖一百。
又题准海氛既靖,山东、江南、浙江及琼州等处各海口,准其贸易。如夹带禁物者,仍照例从重治罪。商民人等,有愿入洋贸易者,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印票,船头烙号,令防守海口官员,查验印票、人数,准令出入。又题准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等省,许令民人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海上贸易。如有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大船,在大洋行走者,照旧例酌减,改为发边卫充军。该管文武官员,及地方甲长,与兵民同谋私造者,徒三年。知情不首者,系官,革职。系兵民,杖一百。文职州县官所属民人,武职专汛官所管兵丁,私造船只,不行察出者,降三级调用。兼管文职知府、武职副将等官,降一级调用。该管总兵官、该道官,降一级留任。该督、抚、提督,罚俸一年。若违禁将焰硝、硫黄、军器等物,私载出洋贸易者,仍照律处分。防守地方文武官,知情纵放者,亦照律治罪。不知情者,专汛文武官革职,兼辖文武官降四级调用,统辖文武官降二级留任,督、抚、提镇降一级留任。又议准凡违禁将硫黄、焰硝、军器等物,私载在船,出洋贸易者,仍照律治罪。其防守该管官员,知情故纵者,亦照律处分。
又覆准福建、广东,许用五百石以下船只出海贸易,地方官登记人数,船头烙号,给发印票,令防守海口官员,验票放行,拨船巡哨。如有双桅八桨、五百石以上大船出洋,夹带禁物,及文武官借端需索者,俱从重治罪。其海口内桥津舟车等物,停止徵收。
又题准督、抚、提、镇,违限半年以上者,降一级留任。一年以上者,降二级留任。二年以上者,降三级调用。
凡擅受民词,旧例,武职官擅受民词者,罚俸一年。又议准降一级调用。


谕:王等护卫,怠惰不效力者,革职,交与该王等,令供
应贱役。
又题准
大内中路,系

銮舆经行御道,不许官民行走。
午门内,交与守门该班护军参领、护军校。
午门外,交与兵部。两翼
阙门、天安、大清等门,交与该班步军校、步兵,严加
察缉。如有直行

御道者,系官,交该部题参议处。系兵民,送刑部治罪。
如该班官员兵丁,徇情不举,被科道官纠参者,该班官员、兵丁,一并交部议处。
又令嗣后堤岸冲决,河流迁徙者,照定例处分。若堤岸漫决,河流不移者,免其革职,责令赔修。限年内漫决者,经修官赔修。过年限漫决者,防守官赔修。
又题准喀尔喀、厄鲁特贡使来京,从该旗汛地经过者,该旗守汛官,即拨官二员、兵五名,按次护送,交与张家口官员。回时,张家口拨官一员、兵五名,护送出界。如贡使回日,有在张家口外贸易者,事毕,守口官速催起身。各汛仍照前,按次送出汛地。如无故淹留,将守边口官议处。若贡使在归化城贸易,归化城、土墨特二旗亦照例拨官二员、兵五名,按次递送出汛。违者,议处。又议定江宁、杭州、荆州、西安等省驻防官兵,如有老病解退、亡故者,家口俱令进京。其子弟家人内,有披甲者,亦革退回京。不许在彼置坟茔、产业,令各该将军严禁。
又议准凡民人,在口外居住者,不论有无产业,悉令搬移进口。如有违禁,在村庄潜住,及避居山谷中捕牲者,令屯拨什库、村庄头拿交守口官员,转解刑部治罪。其喜峰口、古北口外附近地方,有别处人来捕牲,或在山谷中搭窝铺捕牲者,交管驿官员、头目人等查拿。呼搭哈山谷中,有指称淘金,聚集匪人者,交与鹰手并喀尔沁头目班第查拿。波罗城附近村庄,有匪人潜住者,交与各巴林、翁牛忒之主驱逐。不听驱逐者,亦行拘拿。此等拿获之人,俱交送守口官,转解刑部,从重治罪。如守口官推诿迟延日期,查拿之人竟解刑部,将守口官,从重议处。至
内府走山之人,并鹰手,及采取木料之人,悉照捕
牲人例,俱令户部起票。伐树烧炭之人,令于工部起票。其口外有地之人,雇觅内地人民种地者,亦令向户部起票,方许出口。若口外无票行走之人,令所在地方查拿。八旗口外居住庄头人等,到别旗村内捕牲,或在山谷中搭窝铺捕牲,所在之人,不行查拿,或被旁人出首,或被巡察人等拿获,将失察之人,交守口官,一并解送刑部,从重治罪。庄头革去,交伊主更换。如不行更换,伊主一并治罪。其屯拨什库、庄头及驿站头目人役等,将应查拿之人,不行严拿,或互相推诿,不与协拿者,事发,俱听刑部从重治罪。若将无票之人,巴林、翁牛忒之庄头等,隐匿不逐,又不查拿。被人首发者,庄头交理藩院治罪。雅图沟、黑山、度山、流河口、波罗城等处地方,有在彼存住窝藏无票匪人者,俱交附近居民查拿。若有谎称伐树烧炭,起票转卖,及匪人私买假票,潜藏居住,并违禁放鸟鎗行走者,俱从重治罪。
又议准凡将属官事迹错开,以致本官革职者,申报官降一级调用。降级者,申报官降一级留任。督、抚、提、镇俱罚俸九个月。
又覆准凡秋审重犯,定于
长安右门内金水桥之西审理。
又题准验收物料,不必等候全完,随到随收。十日内给发实收。若限内不给,事发,交该部议处。又议准督、抚、提、镇,滥将匪人荐举卓异者,各降二级调用。申详官各降三级调用。
又议准武官交代时,有前官任内那移,后官交代后,始行查报,或上司逼勒新官交代等项情弊,俱照文官例处分。
又议准凡习学天文之人,不必禁止。若有妄言祸福,煽惑愚人者,仍照律拟罪。
又议准失火,延烧房屋二百间以上者,吏目、守备降一级调用,兵马司指挥、参将、游击降一级留任,巡城御史罚俸一年。延烧四百间以上者,吏目、守备降二级调用,兵马司指挥、参将、游击降一级调用,巡城御史降一级留任。延烧六百间以上者,吏目、守备降三级调用,兵马司指挥、参将、游击降二级调用,巡城御史降一级调用。
又令管理京城街道步军官员、兵丁人等,查伊所管汛地内,有毙于道者,或车马撞死,或病死,或因别故而死,俱开明情由,具报刑部。不行开报者,听刑部题参。
又议准凡阉割火者,系父母及本身情愿者,听。若有将人诓骗,及强勒阉割者,仍照律治罪。又议准家主奸家下有夫之妇者,系平人,笞四十。系官,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丈量芦地,令选委贤能,不许用佐贰。如有借称丈量,需索累民者,督、抚指参。
又议准钱局内炉头匠役等,有私铸小钱者,令钱法侍郎并稽察钱局科道,及监督等,严行查缉。如不行严拿,别经发觉者,俱议处。
又令五城御史、巡捕三营并步军统领等,严拿盗铸私钱,及销燬制钱之人。若别经发觉访获者,五城、三营并步军统领官员,俱照处分钱局官员例议罪。
又题准凡年老患病太监,愿归民籍者,听。其不能归者,准令礼部收养,每四名合给房屋一间,每名月给银五钱,米一斛。房屋、银米,由户、工二部支给。亡故者,交五城埋葬。
又定嗣后有诓骗,及强勒阉割者,仍照律治罪外。其父母情愿将伊子阉割,及本身情愿阉割者,免治罪。
又覆准嗣后喇嘛所到处,不过三日,即令起程。违者,留住家长、寺庙住持及失察官员,俱行治罪。喇嘛除犯死罪外,所犯别罪,停其入官,仍照律治罪,递解原籍。
又定班第不许服用金黄色、黄色。吴巴什、吴巴三察不许服用金黄色、黄红色。如

上赐者,准用。违者,治罪。
又议准督、抚会题之事,如有不合,分别议处承行具题官革职者,列名具题官降四级调用。承行官降级调用者,列名官降一级留任。承行官降级留任者,列名官罚俸一年。承行官罚俸一年者,列名官罚俸六个月。承行官罚俸六个月者,列名官罚俸三个月。承行官罚俸三个月者,列名官免议。
又令五城御史、巡捕三营及步军统领等,将私诱窑子、诱拐人口犯人,严行查拿,务尽其类,以靖地方。若不行查拿,别经发觉者,照钱局官员处分例议罪。不得借查拿为名,妄扰良民。又议准凡奴婢雇工人,发掘家长坟冢,见棺椁,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者,拟绞监候。若开棺见尸,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拟斩监候。其毁弃抛撒死尸者,不分首从,俱拟斩立决。
又题准凡各衙门,题交刑部议罪人犯,系军罪以下之事,即在部完结,十日汇题。其革职,交与刑部议罪者,仍行题覆完结。
又题准刑部司狱司添设医生一名,调治监犯。咨礼部行令太医院添送,每日增给药价银八分,年终定为考成。治痊病犯数多者,照六年已满定例,咨授吏目。如治死数多者,责革,另行咨换。
又覆准各关办铜,不拘板块及废钱器皿,以堪用者,解送。如解送不堪者,不收,仍行治罪。又议准凡支给各省驻防及绿旗官兵米豆草束,除折价地方不议外,如支本色地方,尽本省所收支给。不敷,令照时价估题给发,官兵自行采买。折价浮多者,照现定例处分。


谕:巡城御史、司坊官设厂煮赈时,亲视散给,毋得假
手胥役,侵渔虚冒。违者,参究。
又议准司道府官,未奉督、抚发行,拿禁无罪属官并罪不至拿禁之属官者,俱革职。
又议准凡失主所报盗犯,止令存案,不为确数。俟严审初获之盗,供出真盗,方为确数,依限缉捕。如限内不能拿获者,照定例计数处分。又议准强盗杀人,除下手主谋者不准自首外,若未曾下手杀人,自首者,将本犯监候,俟拿获同夥之人,审明,果无下手、主谋情由,准免死,发边卫充军。
又议准凡强盗伤人致死者,仍照律科断外,其伤人未死,又未得财者,应照抢夺伤人律拟罪。
《户部则例》:又一件,回空粮船,夹带私盐,殴死汛兵事。长芦盐院喇题报,浙江杭州帮回空漕船,运丁张成等,夹带私盐一案,经户部议覆,于康熙二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奉

旨:将静海县主簿章才鼎、故城县知县白方鸿等四
十六员、天津卫守备冯国宁等二十九员,交与吏、兵二部议处。其静海县知县曹元、故城县典
史李文祥等,王庆坨营都司李仪等十八员,俱系因公出境,未经议处。
又一件、禀报事长芦盐院喇题报,浙江海宁所回空粮船,运丁张起凤等,夹带私盐一案,经户部议覆,于康熙二十三年五月初十日,奉

旨:将沧州州判余其称等十二员、天津卫守备冯国
宁等十员,交与吏、兵二部议处。其沧州知州李勋、兼辖沧州右营游击刘举文等十员,俱系因公出境,未经议处。
又一件、粮船夹带盐觔事,长芦盐院喇题报,浙江衢州卫水手曹之成,违例买盐夹带一案,经户部议覆,于康熙二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奉

旨:将天津卫守备冯国宁等十四员、沧州州判余其
称等十九员,交与吏、兵二部议处。其沧州知州李勋、故城县知县白方鸿等、兼辖王庆坨营都司李仪等十八员,俱系因公出境,未经议处。又八月一定例内应行完结之钱粮,不行分晰明白,混行转报,州县官降一级调用。今武陵革职知县李为观,侵蚀库银,勒取里民借领,见任知县吴德风,不行查明,遽认承追,应降一级调用。奉

旨:依议。
又九月一吏部覆安抚薛柱斗,题为钦奉

恩诏事,徽、庐、凤三府属,康熙十年起至十七年止未
完地丁屯折等项,前银拖欠已久,若照限题参,无益
国课。应将新旧官役,并里民,分别州县,逐一分案
审明,著落完纳,仍将承追府州县官,限一年全完。如不完,比常例加倍参处。并将布政司一例停升,督催完日开复。定例承追侵那银两官员,初限不完,降俸二级,戴罪督催。又一年限内不完,罚俸一年等语。今应如该抚所题,如限满不完,照此例汇行题参,加倍议处可也。奉

旨:依议。
一、户部题,嗣后各省驻防官兵、绿旗官兵米豆草束,概行停其采买支给,令该督、抚每年照时价估,计题明给发官兵,自行采买。将此题折价值出示晓谕官兵。如该督、抚折价之时,徇庇弁兵,将价值浮折具题者,或臣部查出,或科道纠参,将该管官弁、督、抚照现行例处分。康熙二十三年九月内,奉

旨:依议。
《礼部则例》:康熙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巡方诏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叛逆、子孙杀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告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其谋反、谋叛犯人妻妾、子女、家产应入官,及父母、祖孙、兄弟应流徙,及修造
宫殿、

陵寝冒破钱粮、工程不固、修筑河工不行坚固、失陷城
池、行间获罪、官吏、衙役枉法受赃、监守自盗、叛逆、财产人口侵蚀入己、诬告叛逆、发掘坟冢、略卖人口及光棍,亦俱不赦。其馀自康熙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昧爽以前,死罪军罪以下、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讦者,以其罪罪之。
一、内外文武官员,现应议处者,俱著宽免。一、吏部为请

旨事,考功清吏司案呈,查历年
恩赦,臣部除承缉叛犯官员,仍照例停升,缉拿盗犯,
令照案缉拿。叛犯,令严行缉拿。获日,俱照律治罪外。其承缉接缉盗案,并接缉协缉叛案各官,革职、降级、戴罪住俸、停升之案,请

旨移咨兵、刑二部,将档案移送臣部,确查销案。今康
熙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恩赦内,开内外文武官员,现应议处者,俱著宽免等
语。除盗案、叛案初参,限满官员现应议处者,遵
赦宽免外。至于先经为此事革职、降级、戴罪住俸、
停升之案,原系一事,又在
赦前,应否遵照历年题免注销等因。康熙二十三
年十二月初二日,奉

旨:著注销。钦此。钦遵抄部送司,相应移咨前去,遵奉旨内事理,钦遵施行。
《刑部则例》:康熙二十三年五月,一、兵部议河间卫守备张国干,私纵军犯王二脱逃,隐匿不报,官员并无处分。定例,相应比照凡官员,将所属见任官潜逃不行申报,罚俸一年。奉

旨:依议。
又八月,一、定例内官员,将重犯不行羁禁,以致脱逃者,革职。今溆浦知县潘眉,不即看验尸伤,
又将人命重犯,并不严挐,纵令脱逃,应照此例革职。奉

旨:依议。
又八月,一、定例直隶各省地方,如有抢夺等事,不行严禁之州县捕官,罚俸一年。
又九月,一、吏部为请核赎锾等事,奉

旨:杨廷翰一案,该抚穆尔赛等,迟延至热审减等完
结,显有情弊。著俟察取职名到日,该部一并严加议处,具奏。钦此。咨行,今据该抚,将承审职名具题前来,查该抚以杨廷翰斗殴小事,审明杖八十,热审减等,杖七十,实无情弊等语。但太原府通判张谦,将正月批词,延至热审,始行审结,应照例革职。按察司库尔康不行详查,不合。又定例内应放人犯,不即查放,该管上司不行详查揭参者,俱降二级调用,督、抚俱降一级留任。查署司事守东道张大本、按察司库尔康,各有加级,应销去加二级。巡抚穆尔赛,应销去纪录四次。奉

旨:依议。
一、刑部议得拿获强盗,并未开明本犯有无捕役私拷伤痕之处,应将州县官,照由单舛错遗漏之例,罚俸六个月。康熙二十三年〈缺〉月内,奉

旨:依议。
一、河抚王日藻,将贼犯孙旺宇等,淹禁多年,俱未详确题明,即行混入秋审册内,不合。应将承各官职名,并该抚一并议处。事在
赦前,相应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