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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七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
 第六十七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五十三
皇清康熙三則〉
祥刑典第六十七卷
律令部彙考五十三
皇清
公元1697年
康熙三十六年戶部則例:一、刑部覆直撫沈朝聘旗人張二麻子違禁燒鍋一案
查張二麻子燒鍋鋪,因東安縣知縣差役去查,衙役王傑等要封酒缸,張二麻子不許封,將封條扯碎。
及至縣尹親臨,又不遵服,仍肆咆哮
知縣叫將酒缸打碎,燒酒流入煤爐火起,燒著房屋
村人火起鳴鑼救火,並未聚眾毆打官役
騾馬火起驚散,並非搶奪
但恃強豪橫,違禁私賣燒酒之處,該撫歷審,自認情真
張二麻子合依違禁蒸酒,係旗下人,例應解部,枷號三個月,鞭一百等因
康熙三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題。
閏三月初五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特參貪劣等事
本部看得天津衛革職守備李士謙侵欺一案
直隸巡撫朝聘審,擬徒杖,分別
赦,具題前來
李士謙供應過往行糧,令雜糧
公元1695年
王忠墊支
康熙二十九、三十兩年,奉部准銷銀一十一兩一錢零,不曾發與王忠等,士謙侵蝕入己
又指清查牙脫逃經承徐爾敬,指官誆騙店主王忠等銀八十八兩,分給差役李進義銀二十兩,又分給退役魁吾銀二十兩。
士謙無覺察。
又將倉內黑豆二千四百六十石,擅發店家王忠等,至今尚未還倉。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李士謙枉法贓十一兩零等,輕罪不議外。
李士謙並不詳報,擅將存倉黑豆,私自借給王忠等,合改依監臨主守將官錢糧等物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四十兩,斬。
雜犯,准徒五年律,應杖一百,徒五年
熱審減等不准折贖,徒四年,至配所折責四十板。
李進義合依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者,以枉法計贓科罪,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無祿人減一等律,應杖一百。
熱審減等,杖九十,折責三十五板,革役
魁吾合依凡詐欺取財者計贓,准竊盜論,免刺,二十兩,杖八十律,應杖八十,遇熱審減等,杖七十,折責二十五板。
但張魁吾事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應免罪
李士謙自借給王忠黑豆,令士謙
公元1697年
王忠追取還倉。
李士謙李進義等名下贓銀,照追,分別入官,給主。
脫逃之徐爾敬,獲日,另結。
王忠等審係無干毋庸等因
康熙三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題。
二十四日,奉
旨:依議。
九月十八日,准戶部咨為移咨事,福建吏司案呈,先經本部鄭尚入官地租銀兩行令該撫造入三十六年奏銷冊內。
其除糧冊籍作速造送。
延慶賣地銀兩有無追完,應令查明報部。
去後,今准該撫咨稱入官地租造入三十六年奏冊,其孫延慶地畝,賣與鄭尚所得銀兩,已奉刑部據該旗都統保,咨准其豁免在案
入官地一頃六十一畝,每畝除銀三分一釐零,共除銀五兩一錢二分零。
應於三十六年為始,造具除糧冊,咨送前來
查除糧科,則與奏冊相符,應於三十六年為始除糧。
至孫延慶所得賣地銀兩,該撫既稱刑部准其豁免毋庸議。
再查召民承種地畝,應照題定加倍輸租,報部。
前該撫所送輸租冊內,何得每畝止輸租五分八毫。
應令該撫照科則加倍輸租造冊報部可也。
禮部則例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因厄魯特蕩平,適
太和殿告成肆赦
詔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叛逆子孫
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家長、殺一家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真正死罪不赦外,及修造
宮殿
陵寢工程不固、冒破錢糧製造戰船軍器等項不堪用、糜費錢糧軍機獲罪貪官衙役犯贓監守自盜、冒借官庫銀兩拖欠錢糧侵盜漕糧騷擾驛遞奸細光棍誣告叛逆放火、因姦致死人命罪犯,亦在不赦。
別項死罪,俱減一等
此內有鬥毆殺人者,仍照例追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
其餘自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昧爽以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咸赦除之。
有以前事告訐者,以其罪罪之。
一、督、撫題補各官,原從地方需才起見
授任之後有行乖張貪縱虐民者。
該督、撫不時體訪據實參奏,勿得以曾經保舉瞻顧偏徇
如故隱庇,別經發覺,將該督、撫一併從重治罪
一、各處關差,如有將不應納稅之物,額外橫徵,差役四出,分踞津隘擾害商民者,該督、撫題參
若不題參事情發覺一併從重治罪
一、天下驛遞苦累,凡乘傳官役騷擾驛遞者,著該督、撫立行參奏
如有容隱一並治罪
一、各地方豪紳劣衿、衙胥積蠹,或免本身田地差徭,或包攬他人田地徭丁,代為規避偏累窮民,莫此為甚
該督、撫行文地方官秉公嚴察
如有此等情弊,重加懲處
刑部則例康熙三十六年二月,一、兵部咨據通州知州吳存禮申稱:康熙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部發逃人二等五名口到州。
二十一日轉解三河
即日轉遞薊州
該州以封印為辭,堅不收受
除將人犯收養,俟開印日轉遞外,申報到部,請免遲延之咎。
等因前來
凡解送人犯,自應隨到,即行轉解,並無中途封印停解人犯之例。
應令該撫嚴行申飭可也。
一、刑部活活打死父命事刑科抄出江撫馬題前事
旨:該部核議具奏
欽此
該臣等議得,吳丙收伊嫂王
公元1695年
一案,先經江西巡撫馬如龍,將吳丙依兄亡收嫂律,吳丙、王氏俱擬絞立決等因具題前來
臣部等衙門議題,以律內雖載有兄亡收嫂,各絞,而律內又有主為首男女為從至死者減一等之語。
關人命,不便遽結。
令該撫審明具題
去後,今據該撫疏稱,吳丙之兄吳甲物故遺妻王氏,聽由已故族長吳唐樂氏兄王初主婚,與吳丙為妻,因此眾議罰丙租田入祠,賣與堂姪吳光會。
三十四年九月內,會欲令吳丙贖田,兩相口角
吳丙之子夏至,先拾棍擊頭顱,丙復擊傷右耳根,斃命
歷審,供証相符
吳丙收嫂,係族人主婚,照男女為從減等律,杖徒
王氏應擬收贖,但應從重論。
吳丙依毆死小功堂姪律,擬流。
夏至、吳冬至擬以流杖,援
赦,具題前來
據此,吳丙除收嫂輕重不議外,合依
尊長毆死小功堂姪律,杖流
夏至合依卑幼本宗小功兄,折傷以上,加凡鬥傷一等杖流
王氏合依主婚為首男女為從減等律,杖徒
不行勸止之吳冬至,應杖一百。
事犯俱在
赦前,免罪
王氏離異歸宗
吳唐樂王初已經病故
公元1697年
毋庸再議。
該撫疏稱,此案罪已經改正,似可免議等語。
定例內,若正犯之罪應免,將承審錯擬各官免交該部等語。
將此案承審錯擬,各官應免議可也。
康熙三十六年二月內,奉
旨:依議。
公元1692年
刑部前事,該本部議得,續獲強賊張耀行劫廣平府臨洺通判張建策官一案
先經直撫郭世隆疏稱,強賊張耀子躧知建策公出糾合四等同夥十五人,於康熙三十一年十二月初四日夜,劫得銀兩等物而散。
後將姚四、張五拿獲,該撫定具題經臣部等衙門議覆,將姚四、張五軒擬斬立決梟示
逸賊張耀子等獲日另結,等因具題
旨:姚四、張五軒俱著即處斬梟示
餘依議。
欽遵在案
續據該撫將張耀子、牛得安拿獲審擬具題
經臣部議覆,將張耀子、牛得安俱應擬斬立決梟示
但伊等有行景州應元家之案,俟彼案審明,從重歸結
具題
旨:知道了。
欽遵在案
後該撫疏稱,景州之案已經
,除牛得安仍照原擬,應斬立決梟示
張耀子被獲之後,曾倩夥賊馬之良,出首行劫應元家案,並未將通判張建策官衙之案一併首出
張耀子改依自首不實不盡律,擬流援
赦,具題
臣部等衙門議覆,以張耀子係行劫通判
張建策官衙案內擬斬之犯,被獲之後,始央人首劫祖應元家之案,並未將行劫張建策官衙之案,一併首出不便擬流。
行令該撫,再行確議,具題到日再議,等因具題
咨行去後,今據該撫
公元1697年
疏稱,張耀子于東省被獲之後,曾倩人代首行劫應元之案,已照自首免罪,其在臨洺行劫之案,並未首明,照不實不盡杖流,實屬允協等因具題前來
查律載,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
知人欲告而自首者,減罪二等,等語。
無有拿獲之後,准其自首免死之條。
張耀已經在行張建策官衙,擬斬,具題在案之犯,不便改擬流罪,應仍令該撫再行確審,定擬具題到日再議可也。
等因康熙三十六年二月二十日題。
二十二日,奉
旨:依議。
頂詳永年縣得行臨洺張通判官衙內賊張耀子,業經審明,請照自首不實不盡律,改擬流罪,援
赦,轉詳具題
部覆張耀子一犯,先經在於行劫
公元1692年
臨洺一案,擬斬具題之犯,不便改擬流罪
兩次駁審
茲蒙檄令,再行詳審明確,妥擬詳報等因
卑職敢不祇遵。
細閱原卷,查張耀等于康熙三十一年十二月初四日夜行劫臨洺之後,未經緝獲
康熙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復與劉庭才等,同劫景州應元當鋪
旋被東省德平縣拿獲羈禁。
張耀子原非行劫德平內之夥賊也。
乃因馬之良等有押赴景州緝賊之行,耀子遂央馬之良為其赴州代首。
迨之良等甫及出首,而卑職旋將張耀關提到案審擬梟斬轉詳具題,留與別歸結
直至景州提審,始按自首免罪之法。
蓋因卑職審訊在先景州審訊在後
景州既審明,得同自首之律,則卑縣之案,自應不實不盡定擬,似屬毫無疑義者矣。
部咨謂,律內並無拿獲之後,准其自首減免之條,誠為至詳至慎
然思拿獲之地有不同,則定罪之義有迥別
夫該犯當日被獲於德平之地,遣人代行劫景州之案,是雖首於德平既獲之後,而實首於景州未獲之先。
景州之案既得邀恩免罪,其臨洺之案,當出首之時,雖未首明,然該犯商謀囑首之際,原係並首,而代首者遺漏,未為一併首出,此正與名例所謂不實不盡至死者聽減一等之律相符
如謂自首不實不盡未便減等,擬流,而使之仍然就戮,是首與不首均一死耳。
似非慎刑至意也。
若使耀子果係獲自首不特臨洺案內法應斬梟,即景州案內,亦應決不待時
景州之案既已照律免議,則臨洺之案,自應邀恩一視同仁毋庸另為置議
相應仍照不實不盡之律,減等杖流,援
赦免罪,誠屬允宜
擬合懇請轉詳巡道,查得行
臨洺通判張建策官賊犯張耀一案,復蒙憲准部咨不便改流罪,應再行審定擬,具題等因
即行,據廣平府呈據永年縣覆稱,查張耀子始劫臨洺鎮官衙,繼劫景州應元當鋪,被獲於東省德平縣
非行德平之賊,該犯與馬之良同繫獄內,因之良有押赴景州緝賊之行,遂央其赴州為伊代首。
而該犯旋經永邑關提審擬斬罪,詳轉具題,留與別歸結
永邑提審在先景州審訊在後耳。
夫該犯當日央人代首之時,是雖首於德平既獲之後,而實首於景州未獲之前
景州之案,既得邀免,而臨洺之案,當出首之時。
雖未首明,然該犯商謀囑首之際,原係並首。
而代首者遺漏,未為一併首明。
此正與名例所謂不實不盡至死者,聽減一等之律,相符
張耀子果係獲自首不特臨洺鎮案內法應立斬,即景州案內,亦應決不待時
景州之案既已免議,而臨洺之案使之仍然就戮,似覺情有可憫
應請一視同仁,仍照自首不實不盡之律,減等杖流
赦免
由府詳道轉院題覆
三月,一、吏部欽奉
恩詔事,議得原任廣高承爵疏稱,周振聲一犯侵
公元1693年
錢糧照例擬斬,後限全完部覆免死,減等充軍
熱審,又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北山擺站
乃係不應
公元1696年
赦免之犯。
今於三十五年四月初四日釋放等因
定例內,將不應援
赦之軍流等犯,仍行援
赦免議者,督、撫罰俸六個月,等語。
知縣按察司
官員無處分定例,不便照督、撫例議處
應查不行查明按察司王國泰,罰俸一年
不行查明原案,據文率轉之惠來縣知縣張士昊,降一級留任
擅行釋放之署北山驛事大坡驛丞,降一級調用
驛丞無級可降,相應革職
旨:依議。
公元1694年
續獲張青,看得張青係行劫吳橋縣賈士計家案內之逸賊也。
康熙三十三年九月初一日夜行劫之後即行遁逃
夥賊劉澤寬等,業經審明招解,蒙憲臺具題
監候在案
今據張青之父張騰蛟,在縣出首拘獲
張青,審擬招解前來
本道加嚴訊,該犯自認行劫情形悉與原招脗合
雖據伊父出首,而射傷之齊二已經身死,仍依律斬梟,夫復何辭。
張四全等,緝獲,另結。
再查張青雖射傷齊二,若非張四全之持刀復砍,或未必至於死。
自首強盜無後下手者,獨當重罪律例,應否念該犯係伊父出首,情堪憫惻恩賜題明。
敕部查議可否。
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律,定擬
候審奪。
刑部咨該本部議得,據直撫沈疏稱,康熙三十三年九月初一日夜行劫吳橋縣居住賈士計家案內逸賊,今伊父張騰蛟出首拏獲,歷審伊行劫之處,與原招符合
張青並無主謀,下手殺人應援
赦免罪。
主謀殺人逸賊張四全等,未經弋獲
公元1697年
將張青監候,俟嚴緝逸賊張四全等,質審完結
等因具題前來
查今續獲張青,雖伊父張騰蛟出首,但主謀殺人之張四全等,仍未弋獲
應將張青監候,俟逸賊張四全等獲日,一併審明,具題到日再議。
等因三十六年三月初四日題。
初六日,奉
旨:依議。
公元1696年
一、刑部稟報事,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李大等因致死董興之妻朱氏一案
直隸巡撫朝聘審,擬斬流,具題前來
查李大,於康熙三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夜,與賈進沽酒共飲。
李大倡謀欲姦朱氏,遂與進忠同往敲門,氏即頂門拒罵,李大極推倒其門,壓傷朱氏額顱未及成姦,朱氏受傷
越二十四日殞命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查律內雖無威逼情由將門推倒以致朱氏受傷身死,與威逼無異
據此李大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賈進忠合依為從,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熱審,又減一等,應徒三年,至配所,折責四十板。
等因康熙三十六年六月初二日題。
初四日,奉
公元1697年
旨:李大依擬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三十六年遇赦
亦不減等,跡似強姦,故不赦
〉一、刑部為特參貪酷等事廣西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直撫沈題前事
康熙三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題。
五月十三日,奉
旨:該部核議具奏
欽此
本部看得曲陽縣革職
縣唐愈靖貪婪一案
據直撫沈審,擬流杖,援
赦,具題前來
查唐愈靖因倉米浥爛短少,差衙役
公元1695年
趙沖祥,向程東江借米補倉。
祥詐銀十八兩。
趙起秀以東江誣盜,懷挾具控,該縣將東江監禁病斃,愈靖又疑禁卒李秀實、王加友曾受東江之銀,究責。
秀實情極自縊,王加友棒瘡發了身死。
又愈靖差衙役郭漢吉等,向鄭大還三人勒借銀一百二十五兩,劉策過付
又愈靖因迎春,令戲子扮故事,派各社共錢十千二文。
又愈靖因喂養遞馬,派各社共豆二百石,草二萬束,止給錢四十八千,短給二百五十二千。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除唐愈靖失察衙役犯贓,監斃人命輕罪,并趙沖已經病故,不議外。
唐愈靖合依監臨官吏,挾借所部財物強者,准枉法論,八十兩,絞,至死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事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應免罪
查先經該撫疏參貪酷知縣案內,因
唐愈靖侵用康熙三十四年地丁銀二百五十九兩五錢零,應擬監臨主守之人自盜倉庫錢糧律,擬准徒五年
又唐愈靖原參貪酷各款,審結之日,從重歸結等因具題在案
監臨主守之人,自盜倉庫錢糧,不赦。
唐愈靖仍以監臨主守之人自盜倉庫錢糧四十兩者,斬。
雜犯,准徒五年律,應杖一百,徒五年
熱審減等,徒四年。
配所,折責四十板。
貪官,永不敘用
劉策合依說事過錢,與受財人同科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行稟阻之衙役郭漢吉、朱文秀,均合依不應重律,各杖八十。
劉策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均免罪
郭漢吉等仍革役
唐愈靖名下應追
公元1697年
銀錢照數追取分別入官給還原主
等因康熙三十六年六月初四日題。
初六日,奉
旨:依議。
一、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內,直隸真定府無極縣賊犯二等四人,無計謀生,因見胡全福趕車經過,即持棍擊打全福仆地,奪取驢錢奔逸
將高二等照依搶奪傷人問擬具題
已經具有部覆遵行在案
公元1692年
部覆刑部前事會,看得先據直撫沈朝聘疏稱,續獲強賊張耀子、牛得安,與已先具題正法之姚四、張五軒,並在逃之雷明吾等同夥一十五人,於康熙三十一年十二月初四日夜,各執木棍等械,行劫廣平府臨洺通判張建策官衙,劫得銀兩等物而散。
今將張耀子、牛得安續獲,歷審,各行招認
將牛得安斬立決梟示
張耀子被獲,央夥賊馬之良,代首行劫景州應元家之案,並未曾首出通判張建策官衙之案。
應照自首不實不盡律,擬流等因具題前來
經臣部等衙門議,將牛得安斬立決梟示
張耀子在東省被獲之後央人代首,不便擬流完結
令該撫復行確擬具題到日再議。
等因具題行文去後
今據該撫疏稱,除牛得安正法外,其張耀子雖在東省拏獲之後央人代首,而實出於景州未獲之先,但該犯囑央代首之際,原係並首,而代首者遺漏,未為一併首明行劫臨洺鎮官衙之處,正與不實不盡之律相符
張耀子仍擬流。
赦,免罪前來
據此張耀子照自首不實不盡者,杖
公元1695年
一百,流三千里律,應治罪
罪犯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應免罪未獲之贓,將張耀家產變賠。
逸賊
公元1697年
明吾、王三、李傻子、顧擇三、劉小堂,嚴緝,獲日另結,等因
康熙三十六年八月初二日題。
初六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欽奉
恩詔事,浙江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直撫
沈題前事三十六年九月初九日題,二十日,奉
旨:該部議奏。
欽此
本部議得,直撫沈將通省監禁
重犯二等,援
赦,具題前來
陳開祿係唆眾妄動
龍亭,擬斬之犯。
安金、裴惟乾、施承恩強盜,俱不
赦免外,其張二、王發才、田四等三十八犯,俱係鬥
毆殺人等罪,擬以死罪監候
今伊等俱與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款相符應將二等俱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
里,至配所,各責四十板。
於張二等名下,各追埋葬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
再毆死小功兄之史二存,該撫援
具題
定例內,凡殺死本宗緦麻以上尊長,不
准援
赦等語。
據此,史二存不准
赦,仍行監候可也。
康熙三十六年十月初九日題。
十一日,奉
旨:依議。
公元1696年
一、刑部為乞天查究事,福建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直撫沈題前事康熙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題。
十二月初四日,奉
旨:三法司核擬具奏
欽此
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
公元1695年
王發才等勒死王氏一案,據直撫沈審,擬斬罪具題前來
查王發才素知王氏家有衣服,遂同田四商謀行竊
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夜,挖牆進院,被王氏知覺,啟門叫喊
田四恐其認識,即持棍毆擊仆地。
又同發才用帶將王氏勒死,竊得衣錢而逸。
次日,發才懼事敗露,復放火燒王氏身屍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王發才、田四合竊盜臨時拒捕殺傷人者,皆斬監候律,均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現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錢,照例追賠
等因康熙三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題。
十二日,奉
旨:王發才、田四俱依議,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
議。
公元1698年
康熙三十七年
戶部則例:一、刑部密拿私鑄事,會看得六等鎔鑄私錢一案
原任直隸巡撫朝聘審,擬斬絞徒杖,援
赦,具題前來
脫逃之王二,探知劉二瞎子等有
公元1696年
鑄錢器具,糾同安自良等,共夥七人,於康熙三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至張六家,安爐鑄錢。
因伊子張五勸諫方行停止
將餘錢瓜分,各散。
後於三十六年六月初十日,張六聽信匠人,復行私鑄。
迨經衙役訪拿,人贓俱獲。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六合依私鑄為首者,處斬家產入官例,應斬立決
安自良合依為從者,處絞例,應立決處絞。
不知情之鄰佑阿住、張登陳全、張向魁,俱係旗人,合改依照例,鞭一百。
不知情買錢之鋪戶
公元1697年
允恭、陳君弼,應照例責三十板。
但伊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張六、安自良應免死減等
六係旗人,解部,
公元1698年
枷號兩個月,鞭一百。
伊家產非其自置,應免入官
安自良係民,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折責四十板。
阿住等均應免罪
脫逃之王二、蕭四、劉二瞎子、張二瞎子、周大并匠人高大等,嚴緝,獲日另結。
私錢器皿等物,變價入官
等因康熙三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題。
二十九日,奉
旨:依議。
刑部則例:一、刑部夤夜劫傷事。
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姚尚等行劫豐潤縣宋家營董瑤家當一案
原任直撫沈朝聘審,擬斬徒,分別
赦,具題前來
查姚尚因鑄錢無本素知董瑤當鋪
公元1696年
有餘資,遂糾同周六兒等,商謀行劫
同夥八人,於康熙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夜,各持械行劫得財不分
姚長兒等所得之贓,皆存尚處,採買銅斤,於本年四七等月,開爐私鑄。
康熙三十六年三月初十日拏獲姚尚等語。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姚尚等除私鑄,輕罪不議外,姚尚、姚長兒、周六兒、孫四,合依凡強盜已行,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律,均應斬立決
私鑄之姚長兒、姚尚,係姚欽之子與弟。
姚尚等在姚欽家起意私鑄,姚欽並未在家
後知不首,應治罪
但律,內大功已上親屬有罪相為容隱者,勿論等語。
欽之罪,毋庸議外。
姚欽不能嚴束壯丁姚尚等,以致為盜情由,應照例鞭五十。
不知私鑄之鄰佑李木匠、尹大,合改照例,各責四十板。
等事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李木匠、尹大、姚欽均應免罪
現獲贓物給還
公元1698年
失主
未獲贓物,各盜家產變賠。
姚尚係私鑄為首之人,照例伊家入官
其私鑄之處,該縣既經查拏,應毋庸議。
逸賊侉子、姚二、牛侉子、崔英,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康熙三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題。
四月初三日,奉
旨:姚尚著即處斬
姚長兒、周六兒、孫四俱從寬免死,
照例減等,發與黑龍江滿洲披甲人為奴。
務期押解到。
餘依議。
公元1694年
又續獲張四全,看得張四全係行劫吳橋縣賈士計家案內之逸賊也。
康熙三十三年九月初一日夜行劫之後即行遁逃
夥賊劉澤寬、張青等業經先後審明,招解,俱蒙憲臺具題,奉
監候在案
今張四全一犯,據該縣緝獲審擬招解
前來本道覆加研訊,該犯自認上盜行劫,持刀砍死救護之人齊二情形,歷歷不諱,合之原招,并監候待質之劉澤寬等供詞悉皆脗合
張四全依律,斬梟,夫復何辭。
四等緝獲另結。
劉澤寬、劉光林、張二英、張青等四犯,應請一併題明援免釋放,仍祈咨覆山東撫院可也。
伏候院裁。
刑部咨會看得,先據原任直撫沈疏稱,張四全等前往興販私鹽,於三十三年九月初一日,到吳橋縣掌寧寺住宿
張四全、張青起意偷驢。
是夜劉光林、劉澤寬、張二英、丁四、劉小五、劉四毛、已故之劉小印、劉光懷,共十人,各執器械,至賈士計家,扒牆入院,拉驢。
失主知覺喊叫,張四全、張青、丁四、劉光拒捕致傷賈士計。
張四全砍死出救鄰人齊二,劫驢而遁。
劉澤寬、張二英投首拏獲劉光林、劉光懷,審擬戍流等因具題
經臣部等衙門議覆,以現獲之劉澤寬等,雖稱逸賊張青等主謀致傷失主,砍死出救之齊二,但尚未將張青等拏獲審明。
應將劉澤寬等監候,俟逸賊張青等獲日,審明,具題,到日再議。
具題
續據直撫沈疏稱,逸賊張青之父張騰蛟出首,將張青拏獲,審無主下手殺人應將張青監候,俟嚴緝逸賊張四全等,質審完結
等因具題
經臣題覆行在案。
今據護理直撫印務守道于疏稱,於康熙三十六年九月初八日,續獲逸賊張四全,嚴審供吐上盜拒捕傷人情真,將張四全擬立斬梟示。
劉澤寬均應援
赦免釋放等因前來
張四全合依強盜殺傷人,
公元1695年
不分曾否得財斬梟律,應擬斬立決梟示
自行投首劉澤寬、聞拏自首之張二英、及伊父張騰蛟出首之張青,應照強盜未經下手殺人自首者,審明,果無動手,與死者無仇隙、主謀等情,照傷人不死,自首免死,發邊衛充軍例,應充軍
劉光林係劉澤無服族孫,應照得相容隱之親屬為首,各聽如罪人身自法律,亦應充軍
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劉澤寬、張二英、張青、劉光林均應免罪
已獲
贓物給還失主
未獲之贓,照例將各盜家產
公元1698年
賠逸。
賊丁四、劉小五、劉四毛,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康熙三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奉
旨:張四全著即處斬梟示
餘依議。
一、刑部呈報事,福建司案呈該本部,會看得李小三等行竊陳大經布船,拒捕毆傷主一案。
據直撫于審擬斬徒杖罪,援
赦,具題前來
查閆進山探知陳大經布船,宿於高
公元1697年
陽縣博士河口
遂糾李小三等同夥七人,於康熙三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夜,齊至河船
王奎五、張金柱、二于、董可立在岸接布,李小三等潛行竊布。
當被大經知覺喊叫,而小三一人即持木篙拒毆,以致失主大經受傷逃避
山等遂攫其錢布,抬至小三家分贓而散。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李小三合竊盜拒捕傷人者,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閆進山等合依共盜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傷人,止依竊盜論,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律。
為首之閆進山,應杖六十,徒一年
為從之左瞎子張金柱、二于王奎五、董可立,應各減一等,杖一百。
但伊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李小三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
公元1698年
責四十板。
閆進山均應免罪,仍刺字
現獲贓物給還失主
未獲贓物,將各賊家產變賠。
至此案承審遲延官員已經題參毋庸議。
等因康熙三十七年十月十一日題。
十三日,奉
旨:依議。
公元1696年
一、刑部為請嚴鹽捕等事
本部議得王連致死劉九思五命一案,先據直撫沈朝聘疏稱,巡查私鹽衙役王連等,於康熙三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前往北趙地方巡查私鹽
張進才等九人王連以為販鹽之徒,持械追赶
才等疑是強盜,奔河逃避
以致劉九思白文信、蘇三道、高弘亮、王六等五人溺水身死。
王連、劉學禮均照威逼致死律,擬軍,援
赦,具題前來
臣部以張進才等,俱買賣營生,並非
販鹽之徒。
王連等持械追赶以致劉九思五人過河溺死其中恐有借查私鹽、截劫財物致死人命,亦未可定。
行令該撫確審定擬,具題到日再議,等因
具題
旨:依議。
欽遵咨行,去後
續據該撫于成龍覆審無異
王連等仍照原擬,援
赦,具題
臣部正議彙題間,據吏科給事中陳詵
疏稱,劉九思五人倉惶奔避,渡河溺死,夫貨既發賣,則擔負已空,何得疑為販徒
九思實無私鹽,使無行兇截劫情形,即遇搜查有何畏懼,遂至涉水。
王連等騎騾,九思徒步,以騎追步行至一里有餘明明無鹽可知,而帶刀赶逼不休,非截劫而何
九思鬻貨而歸,豈無些小錢財問官何以概不根究,使當日五人不死,則安然劫取其財。
溺死五人,故又捏出私鹽誣告本縣豈可以藉此為脫卸之由。
劉九思等徒以王連兇惡追擠,奔迸入河而死,與受殺者何異
竟以援免釋放五人怨氣何由得伸。
請將王連等提至法司衙門逐一研訊務期究出真情,按律法抵,等因具題
臣部查此案干連人犯甚多,若行提審,恐致拖累無辜
移咨該撫,親加逐一嚴審務期究出真情,按律定擬
具題到日,再議,等因具題
旨:依議。
欽遵咨行去後
今據該撫于疏稱,王連等原
係騎驢,並非騎騾。
吆喊追赶,因見張進才等背負口袋,疑為販鹽,原非知有錢財而行截劫。
王連等供,當日才等俱從高糧地內奔竄王連等騎驢,遵路而行,道途各異,未曾追及。
才等雖賣貨得錢,已買高糧等物,是以王連見背負口袋,疑其販鹽,實屬情真。
才等見王連騎驢、帶刀、吆喊,原未識為巡鹽捕役,則疑其為截劫盜賊,而倉惶奔竄
王連等果係截劫,知九思溺死此時避匿不暇,何敢反行首報。
王連等獲鹽三袋半之處,研訊堅供獲之路傍,是又難懸擬以入罪,將王連仍照原擬等,因援
具題前來
據此,除劉學禮病故,不議外。
連合
公元1697年
依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三命以上者,發邊衛充軍
王連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應免罪,仍革役,追埋葬銀兩給付死者之家。
公元1698年
所獲之鹽,變價入官
白東禮既經審,係無干毋庸議,等因
康熙三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奉
旨:依議。
公元1699年
康熙三十八年
戶部則例:一、刑部為特參貪劣衛弁等事
本部會議天津衛革職守備李士謙虧空一案
據直撫李光地審擬徒杖,援
公元1695年
赦,具題前來
李士謙虧空康熙三十四年地丁
公元1697年
等銀,共三千五百三十七兩四錢二分零,米三千八百三十二石六斗八升零,豆四千四十三石八斗零。
其銀因做囤築堤,揭解馬騾等項那用
其米石因節年支放盤折浥爛無存,并發鋪戶姚福易換好米,煮粥賑濟等項那用
其豆石因歷年支放盤折朽爛無存,并發鋪戶成龍王忠出陳易新,及添買滄州米價值等項那用
該撫歷審自認因公那用情真
李士謙給發王忠等豆石,已於原參案內議結外,李士謙合依監臨主守不正支正收,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計贓,准監守自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律。
雜犯,准徒四年。
不行稟阻之經承蕭應登、金琪、繆之鼎,均合依不應重律,杖八十。
李士謙等俱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均免罪
蕭應登等革役李士謙除參後,完
公元1699年
過銀八百三十五兩六錢零,米八百四十五石九升零,豆三千九十八石八斗八升零外,其未完銀米豆石,於李士謙名下追還項。
至此案承審遲延官員已經題參議處無庸議,等因
康熙三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奉
旨:依議。
一、吏部前事考功吏司案呈,據直撫李咨稱,陶柱私鑄一案,於康熙三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起爐,本月二十七日停止
陞任河間府知府陸曾,於三十八年八月初四日,奉院委查捕蝗蝻。
至九月初二日回署,署河捕廳理事同知亨特,於三十八年八月初一日,奉院調委永定河分司印務至十月初八日回署。
天津道范時崇,於三十八年八月初一日奉院查捕蝗蝻,於九月初五日回署。
實係因公出境,擬合等因前來
查陞河間府知府陸曾、署河間府同知理事同知亨特、天津道范時崇,該撫既稱實係因公出境等語,均毋庸議。
該撫知照等因,案呈到部,相應移咨前去查照施行
一、刑部為特參將不職等事
本部議得革職王慶坨營都司曾孫貪劣一案
據直撫李光地審擬徒杖,援
赦,具題前來
曾孫侵吞春夏二季汰革兵餉
銀八十八兩一錢零。
因修衙門那用
又逃革兵丁隱匿不報,冒支餉銀四十九兩五錢零。
修儀門牌坊,那用
侵蝕辭糧兵丁餉銀一十一兩一錢零,截曠銀一十九兩八錢零,因修鼓樓那用
該撫歷審,自認因公那用情真
曾孫收受糧船餽送米石等款,輕罪,不議外。
曾孫達合依監臨主守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計贓,准監守自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
雜犯,總徒四年。
孫達家人王四,索米王義飯錢四百文。
四合誆騙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一兩以下,杖六十,免刺律,應杖六十。
曾孫達等俱事犯
赦前,均免罪贓銀照追分別入官,給主。
金陞嚴緝,
獲日另結。
千總自修既稱審無通同情弊,但不行力阻,亦難免咎。
事在
赦前,應免罪等因
康熙三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旨:依議。
禮部則例康熙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上諭戶部東南財賦重地,朕時切軫念
頻歲
公元1694年
來,雖在邊塞用兵之際,未嘗不早殷殷,惓懷寬恤
茲以中外昇平,特巡省並閱河工,至江南親察民間磽瘠之狀。
見兩淮南北地方,疊罹水患,深用惻然
已經屢蠲屢賑,仍命截留漕糧減價平糶
其餘各州縣,因市肆安輯耕鑿恬然,而額賦浩繁民生拮据歷年逋負積算日增
命江蘇巡撫安徽巡撫所屬舊欠帶徵錢糧,計及百萬,念小民方供新稅,復急舊逋物力維艱,勢難兼辦。
里井既多催科之擾,官吏復滋參罰之煩。
應沛特恩概行蠲免
康熙三十三年恩詔已經赦免外,其三十四、五、六年奏銷未完,民欠一地丁錢糧豆麥雜稅,爾行文該督、撫,查明,俱著免徵
務飭有司悉心奉行,俾窮簷蔀屋均沾實惠
如有已徵在官,詭稱民欠,希圖侵肥入己者,一經發覺從重治罪
四月初六日又 上諭:免浙江民欠雜稅同〉
公元1690年
刑部則例:續首亦准,看得充實行劫獻縣進寶家案內之逸賊也。
康熙二十九年八月初一日夜,劫財逃遁
茲據該犯自行投首,歷審,起意糾夥上盜分贓情由,合之原招夥賊供詞無不脗合
審無放火情弊,趙充實聞拏自首
公元1695年
照知人欲告而自首者,減罪二等例,杖徒不枉
事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援
赦免罪,所分贓物,已追給主。
逸賊四海張培,嚴
公元1699年
緝,獲日,另結。
伏候憲裁
該犯所首行劫山海衛撫寧縣劉守塋等,另審,招解
聽彼案從重歸結
部咨刑部咨,為叩天投首等事〈云  云〉康熙三十八年正月二十六日題。
二十八日,奉
旨:知道了。
一、刑部稟報事。
本部會同吏部院寺,會看得強賊余之才等,行劫安州所屬板橋地方生員劉朝柱家一案
護理直隸巡撫印務守道高必弘審,擬斬流徒笞,分別
赦,具題前來
劉順卿知表姪劉朝柱家饒裕,與
公元1697年
余之才商謀行劫
之才遂與李三輾糾合傻子等,同夥一十三人,於康熙三十六年閏三月二十五日夜前往行劫
順卿因母病,未往。
余之才等一十二人,各持棍械,齊赴事主之門,分佈把風入室,劫得清錢等物,分贓而散。
迨經余之才首出同夥姓名,於三十六年七月二十五等日,將李三等陸續拏獲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白豆在家病故,張行哲、張三在監病故,不議外。
李三、張傻子、王好兒李景隆、李六,俱合依強盜已行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律,均應斬立決
造意不行分贓劉順卿,合依各居親屬強盜者,尊長卑幼,減一等律,應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自首之余之才,合依知人欲告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律,應杖一百,徒三年
盜後分贓劉起雲,合依計贓准竊盜為從論,一兩以下,杖六十,為從一等律,應笞五十。
劉順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均應免罪
已獲贓物給還失主
未獲贓物,將
公元1699年
各盜家產變賠。
逸賊黑次宇、張榮張五,嚴緝,獲日另結。
至此案承審遲延之員,已經題參,應無庸議。
再查該撫疏稱,監斃張行哲、張三云云等因
康熙三十八年二月初四日題。
初六日,奉
旨:李三、張傻子、王好兒李景隆、李六,俱從寬免死,照
減等,發與黑龍江滿洲披甲人為奴,務期押解到。
餘依議。
〈原招內劉朝柱之祖,係劉順卿之親母舅〉二月二十三日准咨,一、吏部欽奉
上諭事。
考功吏司案呈查得,直撫李咨稱,行客
之弼等被劫一案
承緝各官既經援
赦免議,則該縣典史王錫命原參住俸之案,自應
公元1693年
准其開復擬合咨達等因前來
查此案,先據直隸陞任巡撫于咨稱,行客周之弼等,於康熙三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至高陽縣渡口,被賊截劫一案,再限年滿,真賊尚未曾弋獲
擬合高陽縣知縣三祝咨議等因,到部。
本部已經
赦免議,未獲賊犯,照案緝拏,移付選司在案
其開
復之處,毋庸議。
仍咨該撫知照等因
案呈到部,相應移咨前去查照施行
公元1698年
一、吏部為報單事。
本部議得直撫李光地疏稱,王可立、吳大、陳二等三犯,係行劫鎮家案內免死減等發遣賊犯
康熙三十七年九月初三日夜越獄脫逃
疏防撫寧縣知縣隆祚等,相應咨參等因前來
查王可立、吳大、陳二等三名,係奉
旨免死減等之犯,非尋常軍流人犯可比
應將撫寧
公元1699年
縣知縣隆祚,仍照斬絞重罪人犯越獄之例,革職戴罪勒限一年督緝。
典史張文昌,該撫既稱越獄之日,因公出境,應照例,免其處分
仍限一年督緝。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四月初十日,奉
旨:依議。
公元1698年
一、刑部呈報事,會看得二等打死劉起一案
巡撫李光地審擬絞戍,具題前來
查王二等所種高糧成熟,初刈,未收,於康熙三十七年八月初六日夜分頭看守
祥執棍往竊,被二知覺喊叫
祥持棍相擊,二以鐮迎,傷其偏左,祥因二挾抱,欲持小刀相刺,被二踢中腎囊,奪棍毆傷太陽等處。
常吉聞聲赶至,持棍助毆後肋等處。
次朝,王二同魏常吉,將祥拉至廟中弔打與地吳顯成齊赴祥之家,翻出所竊高糧。
正欲送官祥即於是傷重殞命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二合罪人已就拘執擅殺之,以鬥殺論。
鬥殺者,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常吉合依共毆人,執持兇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律,應僉妻邊衛充軍,至配所,責四十板。
崔浩然等審無助毆,應無庸議。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四月十一日題。
二十二日,奉
公元1697年
旨:王二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一、刑部呈報事。
本部會同吏部議得,據直隸巡撫李光地疏稱,賊犯矬子等,偷竊保定府束鹿縣生員李瑢庶母耿氏家一案
矬子躧知耿氏家蓄有銀兩,遂邀盧四,商謀行竊
同夥六人,於康熙三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夜,齊至失主之門,挖窟入室,偷得衣飾等物,至董家墳內分贓而遁。
李瑢遽以被劫具報
當經疏參疏防各官,在案
本年五月初七日,據盧四出首,各賊陸續就獲。
併萬矬子,亦事發投首到案
歷審,委係竊盜情真
將萬矬子等,擬以杖笞,援
具題前來
據此,除李三和取供後,在監病故
盧四未發投首,均不議外。
萬矬子合竊盜二十兩,杖八十,知人欲告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免刺律,應杖六十。
士英合依為從,減一等律,應杖七十,照例面上刺字
以竊報強之李瑢,合依不應重律,應杖八十。
但伊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均應免罪
將靳士英刺字
現獲贓物給還
公元1699年
失主,未獲之贓,照例追賠
逸賊萬在明、姓石嚴緝,獲日另結。
至此案承審遲延之員,已經題參毋庸議。
再查該撫疏稱,監斃賊犯三和尚之管獄官,係署清苑縣典史事、金臺驛丞高友說,合併指參,以聽部議等語。
定例內,州縣監獄吏目典史專管,獄內監一人者,罰俸三個月,等語。
應將清苑縣典史金臺驛丞高友說,照例,於現任罰俸三個月。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四月二十日題。
二十九日,奉
旨:知道了。
公元1698年
一、刑部為報單事。
看得據直撫李光地咨稱獄卒二等疏脫行劫鎮家案內免死減等賊犯可立、吳大、陳二一案,於康熙三十七年九月初三日夜,因禁卒蕭二睡熟,以致可立等擰鎖踰牆而逃。
歷審,蕭二並無賄縱情弊應將蕭二擬徒。
刑書王洪文差遣,與管外封之獄卒吳自印,均應免議。
等因前來
據此二合獄卒不覺失囚,減囚罪二等律,應減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至配所折責三十五板。
該撫雖稱吳自印係管外封,免罪,但自印係專行巡邏之人,不便遽行免議,亦應照律徒二年半,至配所折責三十五板。
王洪既稱奉公差遣,并此案疏防已經題明,均無庸議。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奉
旨:知道了。
公元1699年
一、看得于化河乃愚昧之徒也,情緣已死。
柴文高逞瘋無賴,伊祖柴金,每恐其貽禍是慮。
康熙三十八年四月初三日,文高又往李海家偷拔蒜苗告知伊祖柴金,遂令化河等往拏,意欲儆責其非。
乃文不肯就執,奔往劉可亮家詈罵
柴金忿怒即令化河毆打
是時,化河等遂用鐃鉤傷其頂囟、腿肚,文高仆地,逞瘋,愈罵。
化河毆打,化河等當思瘋者不可以力服,怒者亟宜曲為排解,則無今日之事矣。
夫何計不出此,即聽其主使復用鐃鉤柄傷其太陽腦後致命等處,于五、李海龍者,亦執棍毆其肩甲不致命之所,以致文高受傷深重,捆抬至家中,當即殞命
金時盛怒,初不痛及承祧之無人,而反謂將來禍累之得免。
迨令化河葬埋之後,而翻然追悔,遂以為于化河等毆打而死,是老悖者之自反無及不得不轉咎他人也。
但供証鑿鑿,柴金實難辭主使之咎矣。
第查律內並無祖父主使他人毆打子孫致死之文,柴金應照子違犯教令,而非理死者律,杖一百。
年逾古稀,照律收贖七分五釐
于化河等係無服之親,各照本律,于化河合依照威力主使下手之人,減主使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文秀、李海龍、于五毆無致命,仍照餘人律,杖一百。
文秀年逾七十,亦照例收贖
餘審無干省釋
〈查此案雖非題結,但收贖銀兩已奉撫院題報,贖鍰在案五月初一日准咨,一、刑部為回明事。
山東吏司案呈,先准直于咨稱,邯鄲縣牛叫河地方行客徐狗綑等,被賊截殺一案
審據任一龍供稱,任四曾欠我銀,我向他索討,他說你跟我同去設處銀子給你。
原同他走到牛叫河地方,聽的有人牲口走來。
任四在前打倒二人,我在後牽驢,不曾動手
牲口付與四帶去。
等語。
又據任一龍改供見任打倒二人,我從小路跑了,並不曾與他截奪
等語。
今任四無獲,應將一龍取保釋放
如無的保監禁,俟獲任四之日質審
等因
本部以任一龍不係真賊,任四一人如何打死二人打傷一人奪去
騾九驢。
此等情由,承審官員並不詳審不便將任一龍取保釋放
等因駁行去後
今據該撫咨稱,當任四截殺之時,一龍懼而先遁,下手
當口係畏刑妄供,刑訊再四始終不移
應將一龍暫行監候,俟緝獲四之日質審定案
等因前來
據此應將一龍暫行監候,俟獲任四之日質審一并定擬報部可也。
一、刑部舉報事。
本部會同吏部院寺,會看得強賊卜二等行劫東光縣生員元臣之祖郭鼒家一案
據直撫李光地審,擬斬杖,分別
赦,具題前來
逸賊沈五造意窩主郭保銀,指伊
公元1696年
族兄郭鼒家道殷實彼此糾合二等,共一十九人
保銀令伊子郭二領失主之家,於康熙三十五年十一月初六日夜,各持刀棍等械,齊至郭鼒家,放火,燒死失主男婦八名口,復砍傷三人,劫得衣飾等物,俵分而散。
後郭保銀自行投首,於康熙三十六年三月十三等日,將王二等陸續拏獲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除郭保銀、沈鞭子杜二取供病故,不議外。
卜二、王二、張坤、宋三、劉奎、劉三、屈六、張二掙子、河東王二,俱合依強盜殺人放火、燒人房屋不分曾否得財,俱斬梟示律,均應斬立決梟示
劉皮虎知情不首,應照律杖一百。
伊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應免罪
郭二雖為賊指引,但伊父郭保銀於
公元1699年
事未發投首,郭二應罪人身自首法,免罪
現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物,將各盜家產變賠。
逸賊五等,嚴緝,獲日另結。
再郭保銀係中途病故,管獄官毋庸議。
其監斃沈鞭子之管獄官東光縣典史孟麟、監斃杜二之管獄官吳橋縣典史林啟烈,並承審監斃、途斃三名東光縣知縣白為璣、河間府知府陸曾、革職巡道兆麟相應列名指參。
查知府陸曾、巡道兆麟,俱未經審理,先已報斃,合併聲明,以聽部議
等語。
吳橋縣典史林啟烈,已經別案革職
河間府知府陸曾、革職巡道兆麟,該撫既稱俱未經審理賊犯先已報斃,均無容議外。
定例內州監獄吏目典史專管,獄內監一人者,罰俸三個月,等語。
應將東光縣典史孟麟照例罰俸三個月。
定例內承問官,將真正人犯限內有口供,不早題結,監斃三四人者,罰俸三個月,等語。
應將東光縣知縣白為璣,照例罰俸三個月。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五月十五日題。
十七日,奉
旨:卜二、王二、張坤、宋三、劉奎、劉三、屈六、張二掙子、河
東王二,俱著即處斬梟示
餘依議。
一、刑部為打死人命事
本部看得楊友富等毆死小廝一案
據直撫李審,擬絞杖,具題前來
楊友富與郭尚穩、夏成山,合夥拉瓜,素無仇隙
緣成山將所賣瓜錢入己康熙三十七年九月十六日算帳不明互相毆打
小廝叔成山被毆,輒相幇助。
尚穩遂以掃箒柄毆其頸,富即持木掀打傷小廝太陽致命等處,當時殞命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楊友富合依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監候秋後處決
郭尚穩毆無重傷,合依餘人律,杖一百。
熱審,減一等,杖九十,折責三十五板。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六月初六日,奉
旨:楊友富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一、刑部為群棍夤夜持刀強姦致死人命事。
看得三等輪姦高氏致死郭拱先一案
直隸巡撫李光地審,擬斬罪具題前來
高氏之夫郭守法,於康熙三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往古靈山進香遺妻與伊父郭拱先在家
三知少艾頓起淫心
邀同三等五人商謀,即於是,齊至拱先門首,假以買餅,呼拱先,賺開板搭,挨身齊入,即將拱先按住在炕。
高氏聞聲出視,何三恐嚇首先按倒姦淫
袁振、米三、袁弘義、李常才亦各次第輪姦
而拱先被按其口,當時殞命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何三、袁振、米三、袁弘義、李常才俱合依因致死者,斬監候律,均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六月初九日題。
十一日,奉
旨:何三、袁振、米三、袁弘義、李常才俱依擬應斬,著監
候,秋後處決
公元1698年
一、刑部稟報事。
看得王福儒勒死鄭公保一案
據直撫李光地審,擬斬杖,具題前來
鄭公保,於康熙三十七年六月間,因貧難度日令妻韓氏賣姦為生,與王福通姦
十月二十日晚儒與公保沽酒飲至四更
欲與同宿,因氏患瘡,不允
即持刀赶殺。
氏懼奔避,遂
公元1082年
公保彼此罵詈
輒用磚毆公保鼻梁腮脥等處,復用繩勒咽喉以致保立時殞命
該撫歷審,自認情真
王福儒合依故殺者,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韓氏因儒持刀赶殺,逃避,實不知情
韓氏合依縱容妻妾與人通姦,各杖九十律,應杖九十。
熱審減等,杖八十,折責三十板。
鄭美吾審係無干毋庸議。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七月十一日題。
十三日,奉
旨:王福儒依擬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公元1699年
七月二十七日准咨,一、刑部為回明事。
山東吏司案呈准直李咨稱,任一龍因任四於康熙三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在牛叫河地方截奪驢騾,打死徐狗綑等案,內拘禁待質,已經三年
緣任四在逃無憑對質
部文,將任一龍暫行監候,俟緝獲四之日一併定擬在案
今任一龍父任光大稟稱,任四弋獲無期保釋前來
查任一龍贓証無憑據,終難懸擬
倘或任四已伏冥誅,終不到案,而任一龍遂永禁不釋
總使任四搶奪之際,一龍在後牽驢是真,亦不過搶奪傷人為從之犯,非常
赦不原之罪。
應將一龍暫取的保,俟任四獲日,
提審定擬等因前來
據此應將一龍,照該撫所請,取保,俟緝獲夥賊之日,質審定擬
到日再議可也。
一、刑部為報單事,議得據直撫李光地咨稱行劫撫寧縣居住鎮家案內,免死減等脫逃之強賊王可立在於中後地方拏獲應將可立併妻高氏女存姐,解部。
等因前來
隨審據王可立供稱,並無行賄,將我們縱放
吳大等現在何處,我不知道,等語。
查王可立三犯脫逃,將疏防官員題參獄卒治罪在案
據此應將可立治罪
但係奉
旨從寬免減等之犯,將王可立併妻高氏女存姐,
咨送戶部轉發黑龍江將軍照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給與滿洲披甲人為奴。
其未獲之吳大、陳二,仍令該撫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閏七月十四日題。
十七日,奉
旨:知道了。
一、吏部稟報事。
考功吏司案呈,據直撫李咨稱,王起俊於本年四月十二日夜越獄脫逃
該縣於四月十一日,提赴河工,即於本月起程
典史四月十六日解兵餉。
此時教官送考在府。
該縣詳府請調教職,暫回照管,該訓導之芳隨即奔回。
四月十五日方始到縣。
王起俊等越獄之日,通在印捕官公出之後訓導未經回縣之先。
無管理之員,無憑開報擬合覆,等因前來
查該撫既稱,王起俊等越獄之日,在印捕官公出之後訓導未經回縣之先。
無管理之員等語。
但印捕官既委公出,必俟署官到任,方可出境
豈可以並無管理之員為詞。
此係本部具題駁查之事,未便據此完結
仍應移咨該撫查明,到日再議可也。
一、吏部考功吏司案呈,據直撫李咨稱,王起俊等越獄之日,印捕各官俱公出一案
該縣蒙河道分府羽檄內,開
聖駕臨幸查看河工火速差員料理誠恐遲誤不敢
教職到日起行
於是奔赴,並無捏飾
擬合咨覆等因前來
查該撫既稱
聖駕臨幸查看河工惟恐遲誤不待教職回縣,即赴
河工
該縣實係因公出境。
王起俊等越獄之日,實無管理之員等語。
此咨無庸議。
一、刑部為抗斷霸產等事
看得楊可談等打死伊緦麻族姪楊福一案
直隸巡撫李光地審,擬絞杖,具題前來
查楊可談與楊福無嫌怨。
緣楊福之祖,隨母出嫁生子,其子娶媳陳氏,生有福
康熙三十五年,陳氏攜子福歸宗,向族祖鳳喈清理祖遺房屋
經官斷給未即清還
本年正月初八日,福又向鳳喈索房,毆詈
可談見父被辱,持棍毆打,腳踢,致傷左肋腎囊等處。
鳳喈、楊三又助毆腿肚等處,以致傷重當夜殞命
該撫歷審各認不諱
楊可談合依尊長緦麻卑幼至死者,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毆非致命重傷之楊鳳喈、楊三,均合依餘人,杖一百,尊長卑幼一等律,應各減一等,杖九十。
三折責三十五板。
鳳喈生員照例折贖。
曹道審係無干毋庸議。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題。
九月初三日,奉
旨:楊可談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一、刑部惡棍死人命事,會看得長壽等勒死楊廚子一案
直隸巡撫李光地審,擬絞流
公元1695年
杖罪具題前來
旗人趙二與莫扣合放債,緣宛平縣楊文思,於康熙三十四年間,借趙二錢一千二百文、草一千五百束。
滾算三十六年,共折銀四十五兩,逼當住房,復欲佔其人口
文思報告
趙二仇恨,遂令長壽、邊一揆,欲將同主家楊廚子,害死於文思之家,以圖嫁禍
康熙三十八年正月初六日夜潛入文思家,長壽用繩纏繞楊廚子之頸,同邊一揆勒死,告訴莫扣,以人命控告
該撫歷審,各自情真
造意之趙二病故,不議外。
長壽、邊一揆,合依謀殺人從加功者,絞監候律,均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扣合誣告死罪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於配所徒役三年律,係旗人枷號一百日,鞭一百。
張進才、陳一春合依凡知同伴人謀他人不即首告者,杖一百律張進才係旗人,鞭一百。
一春係民,折責四十板。
趙二多收餘利,於趙二家屬名下照追給主。
房契追銷。
其陳一春借趙二黑一石滾算九兩勒令做工准折
張工美借趙二銀三十兩,滾算還過銀五六百兩。
又將房產牲口管去,其各原借票亦應銷毀
楊文思等審係無干毋庸議。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九月十六日題。
十八日,奉
旨:長壽、邊一揆俱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
議。
公元1697年
一、刑部為群棍強姦坑殺人命事。
看得成紀等,因姦致死葛氏一案
直隸巡撫李光地審,擬斬罪具題前來
查田國朝同母往廟進香,伊妻葛氏,遂邀高福成之妻劉氏、王從福之女王到家伴宿
康熙三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張成紀張進祿、并脫逃之王虎兒,偕至王進忠鋪內飲酒
言及葛氏家內無人頓起淫心
於是二更四人齊至葛氏之家,撥門入室,張成紀強姦葛氏王進強姦劉氏,王虎兒強姦王氏。
張進祿亦將葛氏強姦而散。
後張成紀等復行笑罵以致王氏、劉氏、葛氏羞愧交加,於六月二十七等日,王氏、劉氏服毒而死,葛氏自縊而死。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成紀王進忠、張進祿,俱合依因致死者,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脫逃之王虎兒,嚴緝,獲日另結。
三兒等審係無,干毋庸議。
至此案承審遲延官員已經題參,亦毋庸議。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九月十六日題。
十八日,奉
公元1699年
旨:張成紀王進忠、張進祿俱依擬應斬,著監候
處決
餘依議。
一、刑部慘殺三命縣官隱匿不報事。
雲南吏司案呈,刑科抄出直撫李題前事康熙三十八年八月十九日題。
九月初三日,奉
旨:三法司核擬具奏
欽此
本部會同吏部都察院
公元1697年
大理寺看得杜文舉、王成英等毆死杜柱、杜成林、杜成仁一案
據直撫李審,擬絞徒杖罪具題前來
查杜柱係張明科親弟,繼與杜文登為子。
文登物故將家私分
登之姪杜成林嗔不通知,於康熙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同伊父杜文舉、伊伯之子成仁,持棍將毆傷次日殞命
張明科持棍,率王成英、閆二、閆進科等,前往報復
明科毆傷成林脊背等處,王成英持棍毆傷成仁脊肋,閆二、閆進科助毆,以致成林成仁相繼殞命
有閆進行,倩馬奇勳、王二鬍子給杜文科、杜文舉銀七十五兩私和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王成英合依凡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張明科,合依凡其餘親屬人等被人殺,而擅殺行兇人,杖一百律,折責四十板。
閆二、閆進科,合依餘人律,杖一百,折責四十板。
不行勸阻之閆宗禮、閆三、閆七、閆玉俱合依不應重律,杖八十,折責三十板。
宗禮年逾七十,照律收贖
杜文科、杜文舉合依凡子被殺,而父母私和者,杖八十。
受財者,計贓,准竊盜論,七十兩者,杖八十,徒二年律,杜文科應徒二年,至配所,折責三十板。
杜文舉係為從,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律,應徒一年半,至配所,折責二十五板。
進行、馬奇勳合依凡以財行求,及說事過錢者,與受財人同科例,閆進行應杖八十,徒二年,至配所,折責三十板。
奇勳為從,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律,應徒一年半,至配所,折責二十五板。
喬陞等審係無干毋庸議。
杜文舉等所得贓銀,俱照追入官
脫逃二鬍子,獲日,另結。
再該撫疏稱,此案匿命不報平谷縣知縣陳日呂,已經革職
不行查出之陞任霸昌道高必弘,于三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委赴通州領米,會同部員減糶,因公出境,應查參
公元1699年
等語。
該撫既稱陞任霸昌道高必弘,因公出境,應無庸議,等因
康熙三十八年十月初四日題。
初八日,奉
旨:王成英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公元1697年
一、刑部會同院寺,會看得強賊李召宇等行劫僧人敬持寺內一案
據直撫李審,擬斬罪具題前來
查李召宇躧知敬持家資豐裕頓起盜心
遂糾邀商見侯等,同夥十二人,于康熙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夜,各持弓箭木棍,齊赴事主之門,分佈把風入室放火燒門毆傷僧人敬持,劫得錢衣等物,瓜分而散。
敬持受傷深重,于十二月十五日殞命
迨經陳傑懼罪,于十二月初十日自首,而各賊陸續就擒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除李召宇、商見侯、李金斗、梁近堂、胡三澤、陳魁子、吳大旺子、劉得懸,又有行深澤縣張經濟之案,應俟彼案審明從重歸結外。
李知合依凡強盜殺人者,不分曾否得財,俱斬梟示律,應擬斬立決梟示
再查在外把風陳傑,該撫照自行投首例,免罪
陳傑雖未下手傷人,同去行劫之賊,同殺人放火不便自行投首免罪
陳傑合改依強盜案內,若未經下手傷人自首者,發邊衛充軍例,應僉妻邊衛充軍,至配所,責四十板。
已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物,將各犯名下家產變賠。
逸賊西川、陳義平,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十月十一日題。
十四日,奉
旨:李知著即處斬梟示
餘依議。
公元1698年
一、刑部為惡婢打死主母等事
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胡氏毆打小主母張氏,以致投井身死一案
先據護直撫事守道高,因胡氏毆傷小主母張氏胸膛心坎致命等處,張氏憤恨投井身死。
將胡氏擬斬監候,劉氏擬杖收贖
具題臣部等衙門
劉煥告稱僕婦胡氏,率領兒婦劉氏,將我妻張氏打死,拋在井內等語。
驗看已死張氏屍傷,心坎左肋致命五處,俱有拳傷。
並無手指甲縫有泥,并肚腹膨脹,口中水沫流出,自行投井身死實據
又揆胡彥貞與伊母胡氏同居彥貞之妻劉氏,同胡氏,將小主母張氏打死,拋屍井中,俱未可定。
且胡氏、劉氏始終並未刑訊
事關奴婢毆死家主之案,不便完結
應令該撫,再行詳審確擬具題到日再議。
等因具題咨行去後
今據直撫李疏稱,康熙三十七年五月初七日,劉氏邀胡氏,向張氏質對張氏之翁劉枚通姦之語。
相爭嚷,劉氏拉住張氏之手,胡氏用拳將張氏心坎等處毒毆復又肆行詈罵以致張氏憤恨投井自盡
並非胡氏等打死,拋屍井中
再三刑訊,胡氏等矢供不移
至張氏身屍,雖無肚腹膨脹,先經檢驗時,腹中有水,鼻竅發津,是即投井之處,其手指甲縫,因係井屈曲不能掙動,是以無泥
胡彥貞與劉氏訊之,劉枚父子合供,並非伊家人。
將胡氏仍照律,擬斬監候,劉氏照餘人律,杖一百。
婦人收贖
等因具題前來
據此胡氏合依凡奴婢家長期親者,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劉氏合依餘人律,應杖一百。
婦人,照律收贖
馬氏審係無干毋庸議。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十月十四日題。
二十日,奉
旨:胡氏依議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公元1699年
一、吏部為報呈事。
本部兵部前事,議得直撫李光地疏稱,盧龍縣培和家,於康熙三十八年五月初七日夜被劫一案
通永道詳稱,此案當日並未報聞。
今據行劫王愛家案內賊王玉明、王大、姚大三犯自首同夥五人行劫是否此案真賊,並失主不報情由,俟審明定案,將疏防盧龍縣知縣陳夢熊等指參。
部將盧龍縣知縣陳夢熊照例停陞,俟兵部將武職彙題到日,將此案失主不報有無隱諱之處,一併再議,在案
今據兵部咨稱,趙培和家被盜一案武職照諱盜例議處
將原抄移送前來
查趙培和失盜,該縣理應即行通報
迨至行劫王愛家案內賊王玉明等供出,始行捏稱失主未報,明係隱諱
應將盧龍縣知縣陳夢熊典史楊希斗,均照例革職
未獲賊犯交與接任官,照案緝挐。
永平府同知彭爾年、知府世勳通永道祝兆熊,該撫雖稱五月初七失事之日,均係因公出境。
回署之時,理應即行詳報
何遲至七月初八日,挐獲賊犯王玉明等供出,始行詳報
應將永平府同知彭爾年、知府世勳通永道祝兆熊,均照知隱匿不報例,各降二級調用
查彭爾年有加一級,應銷去加一級,抵降一級,仍降一級調用
未獲賊犯交與接任官,照案緝
挐。
世勳軍功紀錄一次加二紀錄七次,應銷去紀錄四次,軍功紀錄一次
祝兆熊有加五級,應銷加二級,俱抵降二級
均免其降調
未獲賊犯,照案緝挐。
再該撫咨稱賊犯王玉明等行劫培和家,委係失主未報,取具該縣印結等語。
查趙培和家於五月初七日失事,遲至七月初八日挐獲賊犯王玉明等,供出,始稱失主未報。
應將取結之處,毋庸議。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大盜攔河等事
本部議得,據直撫李疏稱,自首賊犯陳進福,行劫三河縣居民王之翰家,與霸州居民王嘉祚家,及滄州居民世觀家,三家之案,俱審供,並無烤傷失主之事。
至行青縣旗人大家一案,原招各賊咸稱,進福同劉華山四人烤主,而該犯稱係前賊狡卸。
但此案質証無人難以憑信完結
應將陳進照例監候,俟緝獲逸賊華山、苗成到案質審定擬
等因具題前來
查先據該撫將陳進福照自首擬徒,援
赦免罪,具題
臣部以原疏內各賊,俱稱陳進福等
用火烤死失主供吐甚明。
且律內凡強盜殺人不准自首等語,等因具題,咨行在案。
今該撫既稱烤傷失主之處,陳進福堅不承認質証無人難以完結
緝獲華山等,質審定擬
應將陳進福監候,俟劉華山、苗成嚴緝,獲日,質審明白確擬具題到日,再議。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初六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查兵部督捕衙門,於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初六日,奉
旨:裁去。
逃人事件歸併刑部,另設督捕料理
此。
相應知會直隸巡撫轉行所屬
嗣後凡有逃人事件公文俱赴本部投遞,仍於封套上貼浮簽註明督捕司可也。
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准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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