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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九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
 第六十九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五十五
皇清康熙一則
祥刑典第六十九卷
律令部彙考五十五
皇清
公元1701年
康熙四十年吏部則例:一、吏部左副都御史勵疏:督、撫係封疆大吏察吏安民興利除害,是其專責
止託鎮靜地方事務因循懈弛,殊負我
皇上委任至意
如有發覺照例嚴加議處
康熙四十
二月初七日,奉
旨:依議。
二月,一、吏部覆直撫李疏,青縣巡鹽快手萬二同白役侯二,巡見李玉祥背鹽行走,侯二趕上拴縛,兩相爭鬥,將祥刺死。
無本失察衙役,借巡生事,因公害民之例,惟定例內,白役隨所差衙役嚇詐,未經查出之官罰俸六個月,等語。
青縣知縣志元,應照此例,罰俸六個月。
一、直隸巡道劉德芳,查得獻縣樂城驛革職驛丞高彙劣蹟一案
憲臺四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准到吏部覆咨,自應扣至本年十月二十九日限滿。
但查高彙款內,徒犯董明樓強姦民婦孫氏等,審屬情真,似應將明樓分案擬絞,具題完結
是以照依重案,扣六個月,先行開揭送參。
至於從前有無成案,查康熙二十八年獲鹿縣人犯李士科強姦女祁大姐一案,於二十八年六月初五日,據祁明印具告到官,蒙前院本年十一月初九日具題,雖未參展,而去報官之日,已五個月零四日,則非四個月扣限可知
是以本道將董明樓強姦一案照依重案扣限詳參
至高彙貪劣本案業經本道會同守道審明招報,並將河間府知府許天馥承審遲延職名遵照部限詳參在案
緣奉批查事理擬合詳覆憲臺核奪,俯賜分案題參,實為妥便
詳奉院批,仰候查照前詳,分案題參繳。
公元1689年
十月初九日准咨,一、刑部活活打死兄命事
南司案呈,據直撫李咨稱,張士標打死馬九利一案
士標係年滿吏攢考授正八,難以定擬在案
第此案例限已滿,革銜之文,於四十年八月初二日,始准部咨,應於八月初二日扣限審結相應等因前來
據此應令該撫於准部咨之日扣限,作速審擬具題可也。
公元1701年
戶部則例:一、康熙四十年〈缺〉月,吏部議得貴州巡撫王疏稱,署普安州安南縣知縣余光全,縱令家人書役,在捧鮓地方,科大寨派銀六十六兩,小寨派銀三十三兩,以致殺死二十七人
經臣訪聞即行司道確查
貴西道詳據,署州事安南縣知縣余光全稱,無殺傷之事,具詳到臣。
道府始而隱諱,迨行查,又為捏飾,大屬不合
又批司嚴查確覆,旋據該道府藩臬二司,始將余光縱令家人書役科派殃民以致殺死二十七人情由詳報
普安州安南縣陞任知縣余光全,所當糾參革職究擬。
貴西道應麟等遲報之咎,亦所難辭。
一併指參,除余光全奉
革職究擬之處,臣部行文該撫欽遵外。
余光
縱令家人書役科泒殃民以致殺死二十七人彼時該管上司,漫無覺察。
迨至該撫訪聞行查,而該道等猶以無殺傷之事具詳
又經該撫嚴查明確通報,始將科派殃民以致殺死多人揭報。
揆此從前明係朦隱不報
定例內,州縣官私泒加徵,司道府官員朦隱不行申報者,革職拏問,等語。
應將貴西道應麟署理安順府清鎮縣知縣李滋,均照例革職挐問。
其布按二司職名行令該撫題參到日,再議。
等因具題
康熙四十年五月十九日,奉
旨:依議。
續據該撫疏稱,普安州捧鮓地方殺傷多人,
訪聞即行司道確查
貴西道應麟詳稱,查此事據署縣余光全,稱無殺傷之事。
臣又批司嚴查
貴西道應麟,將余光全家人私泒殺傷情由詳報布按二司,准貴西道關移,各將殺傷情由揭報布政司孟世泰、按察司顯祖,情非朦隱,應否原免伏乞
部議覆。
臣部查該撫原疏內,稱知縣余光縱令
家人書役科派殃民以致殺死二十七人
巡撫訪聞行查,該道詳稱並無殺傷之事。
又批司嚴查道府藩臬二司,始將科泒情由詳報,等語。
今該撫雖稱布、按二司揭報情非朦隱等語,但定例貪劣官員,督、撫察出後,雖具揭,亦不准,仍照例處分等語。
是以部將布、按二司,均照例革職,交該撫拿問
旨:孟世泰著革職
餘依議。
一、康熙四十年九月安撫高承爵看得黟縣知縣國璽虧空銀糧一案
布政使詳稱,此案例限已滿,署縣猶以未經革職抗玩為諉,開列職名詳參前來
覆查黟縣懷寧縣縣丞陳晉鍚,接署已經一載。
此案是侵是那,並不審明。
如果抗不赴質,又不早詳請革,故意遲延,咎實難辭。
相應指參,請照易結不結之例,嚴加議處,以儆怠玩
前令甘并請革職以便行令究擬可也。
旨:甘國璽革職
該撫究擬,具奏
陳晉鍚著嚴加議
處,具奏
一、康熙四十年九月,晉撫題看得嵐縣知縣王希旦虧空錢糧一案,准部咨令,將不行盤查上司查明題參
行據布政司滿都詳稱,王希旦虧空錢糧,于三十六年年終已經前任太原府知府孫毓盤查,實係民欠未完。
迨至三十七年年終,又經前任知府李成龍盤查,委係民欠。
其三十八年未及年終李成已經丁憂離任
接任知府沙木到任,即值封印屆期,勢不能歲內遍歷盤查
業于三十九年開印之後,親詣嵐縣,將王希旦三十八年徵完,三十六年民欠銀一千三百餘兩虧空,應存情由,揭報,參追。
從前各官,于每年年終,俱係親盤查,並非不行盤查者可比等情
既據該司將前任太原府革職知府孫毓璘、丁憂知府李成龍,各已經先後盤查,及丁憂知府沙木哈,已經遵例揭參,究追。
據實查明詳請,免參。
前來相應具題
旨:該部知道
一、康熙四十年十月刑部覆福撫梅疏看得永福縣事,福清縣革職知縣虧空銀穀一案
豫因前任病故知縣翟容黻,帶徵康熙三十五年民欠錢糧限滿,慮干考成,將三十六七兩年地丁銀二百九十四兩,那移墊解。
豫接署縣印,見有民欠可抵,即出結交代,未經揭報。
今據見任知縣高克出結認徵,又翟容黻將倉穀不加收貯浥爛一千四百餘石。
交代時,翟令家屬照依時價賠銀四百十二兩,交與買補
各處採買未經運到之前被參,今已經買足補倉。
該撫歷審自認情真,查定例內,州縣官交代之時,如前官任內侵欺那用等弊,署官新官徇隱不行揭報者,竟坐接任官名下議處,等語。
據此,鍾豫合依監臨主守不正正支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計贓,准監守自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雜犯,准徒四年。
但鍾已于特參貪酷案內擬流,應于彼案從重歸結
年終盤查出結福州府維城已經病故,應無庸議。
旨:依議。
十月刑部覆川督席題梁山縣知縣張埏擅賣常平倉穀四百石,依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併贓論罪,四十兩,斬,雜犯准徒五年
熱審減等,杖一百,徒三年
旨:依議。
一、康熙四十年十一月內,戶部覆楚督郭疏稱,錢糧五月完半,十月全完成憲昭然
近准吏部衙門,會覆科臣條奏,查虧空一疏,凡一應錢糧,遇完半、全完之期,解不及額者,即行參處
仍令核明侵那實據題參不得含糊用是侵是那,審明具題等語。
再四思維,除真正蕃庶州縣,與錢糧甚少之州縣,方能按期而完。
其餘錢糧繁多催科維艱
所謂五月者,大約延至八月以後
十月者,大約延至次年奏銷以前
五月之時,正屬農忙留心民事之官此時原在停徵,以盈千纍萬錢糧,而取盈額數一時
有司止顧考成不顧民命,至查參虧空者,全憑司府之揭報,徵多解少,即為虧空題參摘印
然後按籍而稽訊其根底,參以証佐,而為侵為那,始可定擬。
今若以未經摘印之先,遽期查明核定侵那,則印篆在手,何難改換冊籍虛捏款項
或稱小民拖欠勢必調停掩飾
莫若仍遵成例,凡州縣官有虧空等弊,一經查出,即行題參不必定限五月十月之期,而總稽完欠,務必奏銷之前
如有隱諱,治以通同之罪,彼亦無辭。
是否
公元1702年
侵那,必行嚴審,務得確據以定爰書
等因會同湖撫年偏撫金具題前來
查戶部定例內,州縣經徵錢糧歲內全完者,議敘
次年奏銷全完者,不議敘
議處奏銷時不完,照分數議處
有虧空,該督、撫題參之日,戶部題覆行,令該督、撫照限,審明是侵是那,具題
若有違限照例議處
今該督等既稱五月之時,正屬農忙,以盈千累萬錢糧,而取盈額於一時有司止顧考成不顧民命,至查參虧空,全憑司府之揭報。
若以未經摘印之先,遽期查明核定侵那,則印篆在手,何難改換冊籍虛捏款項
或稱小民拖欠勢必調停掩飾
應如該督所題,仍照戶部定例遵行可也。
旨:依議。
公元1701年
一、康熙四十年十二月刑部覆江撫宋題,看得吳江縣知縣李淑虧空錢糧一案
先據該撫審擬流杖,援
具題
臣部會同吏部,以採買顏料等項,俱
公元1697年
有部定正錢糧,從無令該縣賠補
竟自動地丁銀兩,明係李淑侵蝕入己
歷年那地丁銀兩,以前為何,將李淑保題三年錢糧全完,仍令該撫逐款嚴審定,擬將從前捏報三年錢糧全完,及年終不行盤查官員一併題參,到日再議。
去後,今據該撫疏稱,李淑虧空康熙三十六年地丁銀,一萬三千餘兩。
歷年採買顏料解送顏料水腳修理沙船,折解減存運船等米,部價不敷白糧包索,修造號船、城學、倉廒濬河築壩諸項公務緊急遞那賠墊,並無侵冒
其減存伍米七百八十餘石內,除已完四十石外,尚未完米七百餘石,係經承周肇業失于曬颺,致黴爛折耗
知府騰龍年終盤查,係李淑楫那補掩飾無從摘報。
李淑楫等仍擬流杖徒罪,分別
赦,具題前來
據此李淑楫合依那移銀五千兩以
上,不准折贖,杖一百,流三千里例,係旗人,應解部,枷號兩個月,不准折贖,鞭一百。
經承周肇業,合依凡倉庫財物主守之人,曬晾不以時,致有損壞者,計所損壞之物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至配所,折責四十板。
不行稟阻之經承文昌等,俱合依不應重律,杖八十。
事在
赦前,均應免罪,仍革役
已完米石,報明戶部
未完
銀米,仍令該撫速追完報。
年終不行盤查知府騰龍,既經事
赦前等語,相應免議。
旨:依議。
公元1699年
兵部則例:一、兵部憲臣勵疏稱,引見將弁時,有騎射不堪年老之員,提、鎮各官作何定處分,庶提、鎮咸知謹凜不敢瞻徇將弁亦難尸素苟容等語。
嗣後保題官員務要弓馬嫺熟才技優長之員保題
如有將騎射不堪之員保題者,即將保題之督、撫、提、鎮等,照濫行保題議處
陞轉調來引見官員內,有騎射不堪年老有疾之員者,皆因該管官平不行訓練考劾之故。
康熙三十八年六月內,奉
旨:直省副將以下把總以上官員,督、撫、提、鎮不時
公元1701年
嚴查
如有衰老庸劣、不諳騎射之員,即行題參
欽此
已經通行嚴飭在案
相應再行嚴飭直隸各省督、撫、提、鎮欽遵可也。
康熙四十年正月三十日,奉
旨:依議。
一、兵部咨為知會事,准刑部咨稱嗣後本部咨送貴部轉發人犯,煩飭知沿途文武官員協同僉解等因前來
內外解送迯盜等項重犯本部直省將軍、督、撫給與兵牌遞解,牌內止填撥兵名數,原未令州縣官撥差妥役協解之處。
刑部既稱嗣後押解人犯沿途文武官員協同僉解等語,相應通行各省,嗣後押解人犯,于兵牌內填註兵丁的役各幾名,令文武官員,協同僉解
兵牌尾單內,註明兵役名數,各用印鈐蓋
倘有疏虞一併參處
轉行所屬文武官弁,一體遵行可也。
公元1699年
刑部則例:一、刑部中途截劫等事,該本部看得賊犯唐述等截劫王學文銀兩、拉車、騾驢一案
直隸巡撫李光地審擬斬罪具題前來
查唐述同王二等七人,至開州順河集上。
唐述見王學文車載口袋,諒有銀錢,遂起意截劫。
同楊少宇、王成路、劉二并在迯之王二,于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初二日,各騎馬騾,攜帶腰刀鐵尺,尾車而行。
更餘時候,至沙窩村漫地,截劫銀兩
馬文第、馬三赶驢帶刀後至,亦同卸車騾驢而逸。
十二月初五等日,將唐述等陸續
公元1701年
拿獲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據此唐述、楊少宇、王成路、劉二俱合依嚮馬強盜,執有軍器邀劫道路贓証明白
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去處梟首示眾律,應擬斬立決梟示
馬文第、馬三合依凡強盜已行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律,均應斬立決
已獲贓物給還失主
未獲贓物,將各盜家產變賠。
買賊騾之張大禿,該撫既稱,俟提到審明,應俟審明到日再議。
逸賊王二,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康熙四十年正月二十九日題。
二月初一日,奉
旨:唐述著即處斬梟示
楊少宇、王成路、劉二、馬文第、
馬三俱從寬免死,照例減等,發與黑龍江滿洲披甲人為奴,務期押解到。
餘依議。
一、刑部呈報大盜事,四川吏司呈卷,查據直隸巡撫李疏稱,強賊潘來黃、趙金鍾同免死減等賊犯池有元等,行劫灤州孫賢當鋪自首復逃一案,先經本部衙門,因潘來黃脫逃其中受賄故縱,亦未可定。
趙金討保,俟潘來黃并衙役趙秀獲日,將疏防官員一併再議,等因具題移咨該撫。
去後,今據該撫咨稱潘來黃,已于邯鄲縣地拿獲,隨審,據來黃實因患病保押在迯解役趙秀委無受故縱情弊
除潘來黃又在行劫,宋加發等各案,從重歸結
趙金鍾仍照自首免罪釋放
趙秀應照律滿杖革役,將免罪人犯保之調任知州韓逢庥,似可免議。
等因前來
據此趙金鍾合依知人欲告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律,應杖一百,徒三年,至配所,折責四十板。
潘來黃亦應治罪,但該撫既稱潘來黃在行劫宋加發等家案內,審明從重歸結
再該撫既稱趙秀委無受故縱情弊,將趙秀合依押解不覺失囚者一名,杖六十律犯罪在逃,仍加逃罪二等律,應加二等,杖八十,折責三十板,革役
再該撫既稱潘來黃既經拿獲,將潘來黃發疏脫調任知州韓逢庥,似可免議,應無庸議。
潘來黃既經拿獲,其父潘金棟亦應免緝可也。
等因康熙四十年二月初四日彙題
初六日,奉
旨:知道了。
三月,一、刑部題為請援遞解之例等事,覆甘撫齊疏稱,州縣起解免死減等軍流各犯,舊例正犯一名差役二名管押沿途撥兵護送長解
近見湖廣等省,爰照逃人之例,題請遞解
俱奉
旨:俞允遵行
在案
茲甘屬地方,邊末遼闊自省
京,往返經數月,深屬苦累
自後屬地方,起解
免死減等各犯,俱照逃人之例遞解,庶窮役得免長途之苦,等因具題
旨:依議。
一、刑部淫婦結姦等事
湖廣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巡撫李題前事四十年二月十二日題,二十二日,奉
旨:三法司核擬具奏
欽此
本部會同吏部院寺,會
公元1699年
看得呂二謀殺林起芳一案,據直撫李審擬斬杖,具題前來
查呂二往來林起芳家,因起芳時常經營外出,二與起芳之妻李氏通姦
後氏有孕,呂二恐事敗露,遂起意謀殺起芳。
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知起芳往天津買貨,即暗藏鐵斧詭言幇攜物件同行
迨至中途,起芳蹲地吃煙,二即持斧砍擊起芳頂心等處,當時畢命
復潛回,誆弟呂四,將起芳之屍納於遠年破棺之內。
所有錢物,二盡取用。
後起芳母陸氏往野拾柴,見棺內所露衣服,認獲子屍,始行控告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李氏供後病故,不議外。
二合謀殺人,因而得財者,同強盜論律,應擬斬立決
四合依地界內有死人不報官司,而輒移他處者,杖八十律,係為從,減一等,應杖七十,折責二十五板。
現獲銀衣,給主。
未獲錢米等物,照例追賠
又該撫疏稱,監斃李氏清苑縣獄官典史雷潤,相應指參。
其林起芳係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內被殺,於三十九年五月內始據告發
武清縣知縣章曾印,隨即通詳,並無隱諱,可否邀免,統聽部議
等語,查定例內官員,所屬地方殺人之事,不知情不行查出者,降一級留任,等語。
應將武清縣知縣章曾印,照例一級留任
定例內外省獄內監一人者,罰俸三個月,等語。
應將清苑縣典史雷潤,照例罰俸三個月,等因
康熙四十年三月二十六日題。
四月初二日,奉
旨:呂二著處斬
餘依議。
一、刑部為報明事,會議得續獲強賊潘來王一案
直隸巡撫李光地審擬斬罪具題前來
來王係強賊東其福等同十人,于康熙三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夜,縛梯執棍,越城而進,行劫邯鄲縣宋加發當鋪,砍傷失主得財分贓
脫逃盜犯,先經該撫將強賊東其福等擬斬,具題
經臣部等衙門,將東其福、李純、牛彬、牛少堂、孫士維、趙二起、田龍擬以立斬梟示。
脫逃之潘來王等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具題
旨:東其福、李純、牛彬、牛少堂、孫士維、趙二起、田龍俱
公元1700年
著即處斬梟示
餘依議。
欽遵在案
今潘來王康熙三十九年八月初三日續獲,該撫歷審,自認情真
據此來王合依強盜打劫干係城池不分曾否得財,俱斬梟示律,應擬斬立決梟示
但該撫又稱,潘來王更有行劫趙州李梅當鋪、及山東館陶縣閆恆茂當鋪,如解赴東省,恐有冒認疏脫情弊
止將該犯供詞移揭東撫,敘入本案完結,該犯俟趙州審明,從重歸結,于邯鄲縣案內正法
等語,應將來王取供,移揭東省,俟趙州李梅之案審明,仍在邯鄲縣案內正法
已獲贓物給還失主
未獲贓物,將潘來王家產變賠。
逸賊孫可進、趙不長,俟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康熙四十年三月二十六日題。
四月初二日,奉
旨:潘來王著處斬梟示
餘依議。
公元1699年
一、刑部為報呈事。
貴州吏司案呈〈云  云〉看得天津衛賊犯王玉行竊殺死李小七、龐進科一案
據直撫李審擬斬杖,具題前來
病故李文,見李騰家畜有牛隻,起意糾合王玉,併伊子李應時,于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初二日夜,各帶刀械前往,挖牆進院
因見無牛文玉與子應時推門入室,當被之子小七驚喊,文玉遂將小七殺死。
與小七同宿之龐進科亦同被殺。
衛千總舜臣親往查看令合屯人俱至屍前察情,惟馮二里不往。
捕役吳進成、佟茂、林練總、金如山又見二里面有二色,挐獲至,訊其同夥,供出張繼因而轉展挐獲王玉李文李應三犯
文玉等知犯事,皆由二里供出,所致,隨誣扳二里洩恨以致二里畏刑妄認。
迨後滄州審訊二里始稱並未知情,辨冤甚力。
王玉亦供原係讎扳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李文李應時病故不議外,王玉合竊盜臨時拒捕殺人者,斬監候律,斬監候秋後處決
追給主。
捕役吳進成、佟茂、林練總、金如山,均合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各折責三十板,革役
張繼合依知同伴人謀他人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律杖一百,折責四十板。
二里等審係無干毋庸議。
再該撫疏稱,改捏拿獲日期、并取供不實天津衛守備世緒,及將李應時發店病斃、不禁滄州知州國瑞,其監斃李文玉之管獄官滄州吏目宣魁,相應一併附參。
應時先經該衛取供,原係無辜
該州未經審明,因病發店身故,與已經定案保重不同
合併敘明,統聽部議
定例內,官員將斬絞人犯不行羈禁,著人取保以致脫逃者,革職
等語,應將滄州知州國瑞,照此例革職
定例內州監獄,係吏目典史專管,獄內監一人者,罰俸三個月。
應將監斃李文玉之管獄官宣魁,照例罰俸三個月。
定例內,如將斬絞人犯,未經審出真情後經別官審出者,將未經審出各官,降一級調用
等語,應將天津衛守備世緒照例一級調用
世緒完糧紀錄七次,銷去紀錄四次,抵降一級,免其調用
等因康熙四十年三月二十八日題。
四月初二日,奉
旨:王玉依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公元1701年
一、康熙四十年五月間,東省長清縣二強姦良婦翁一案不由縣成招,止據府招具題,後經吏科馬疏參部議,將東撫王炤事件含糊具題,降一級留任
旨:依議。
在案
一、刑部為回明事,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四等截奪炭客徐璋致死一案
直隸巡撫李光地審擬斬流,援
赦,具題前來
查任四曾欠任一龍布銀,未還。
一龍
公元1696年
撞遇任四,索討銀兩
四向一龍說,至武安縣,借銀償還
康熙三十五年十月十六日黎明行至邯鄲縣牛叫河村南,任四聞有牲口鈴聲起意搶奪,遂扳路傍桑木暗中俟候炭客徐璋五人經過突出亂毆,以致徐璋、徐狗綑當時身死,徐福受傷,餘各奔竄
奪其騾驢,賣銀花費。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據此四合搶奪傷人為首者,斬監候律,應擬斬。
一龍合依為從,減一
公元1697年
等,刺字律,應減一等,流三千里。
但伊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任四應免死,僉妻流三千里。
配所,折責四
公元1701年
十板。
一龍免罪,仍刺字
向任四名下追埋葬銀四十兩,並未獲驢騾追還失主之家。
等因康熙四十年五月二十三日題。
二十五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知會事,督捕吏司案呈,據直隸玉田縣解劉進寶即長兒到部,供係正白旗文貴佐領下金達子家用印買的人。
今年二月初八日迯走,有我民間姊夫林二,將我民間之母張氏並弟春兒,接到玉田縣蘿葡窩居住
我亦跟了去。
今年三月內,我母張氏向我姊夫說了,將我得錢六千五百文,央民人史明作保,雇與口頭莊民人宋堯先家。
有我原先賣身的保高進忠找轉去,被雇主出首,解來。
等語。
據此,將劉進寶逃走情由,照左面刺字,鞭一百。
熱審減等,鞭九十,銷冊,交與伊主金達子
撥什庫王雙鼎查定例內,開引進之人、保人斷作窩家等語。
民人林二,將伊小舅進寶,雇在宋堯先家之處,應斷作窩家,例應發遣
又查本部康熙三十九年六月初四日定例內,凡有流徙人犯,遇熱審減等,改徒。
督捕定例內,窩家疏脫逃人解役每年熱審,不減等照常發遣
一部二例。
據此嗣後窩隱逃人發遣人犯,遇熱審時,亦減等
本日,奉
旨:依議。
欽此
欽遵在案
移咨直隸巡撫,將林二照
公元1700年
此例減等
其史明、劉進寶之母張氏,照鄰佑例一併完結
進寶係原保賣身高進忠,找尋雇主宋堯先家,出首
地方官之功,無庸議,可也。
等因,於康熙四十年六月十一日准咨。
一、吏部覆直撫李疏稱,淶水縣申報楊氏史氏、吳姐三人跳井身死一案,例限已滿,未據招解將承遲延淶水縣知縣廖之亮,照例罰俸三個月。
再查此案該撫止,據地保魏一明呈報,並未將楊氏等母女三人于何月日跳井身死,情由聲明
應行令該撫確查報部。
嗣後如有人命重情,該撫務將致死月日緣由詳細具題以便臣部查核可也。
等因彙題康熙四十年六月十一日
旨:依議。
公元1701年
一、康熙四十年六月,浙閩總督鄂為盜風日熾,叩詳,請敕沿途文武各官,嚴加防緝,弭盜安丁,以全漕務事。
浙江糧道李法祖詳稱,嗣後凡糧船經地方嚴飭文武各官,加意防護
聚眾執械,登舟行劫者,許該運官即時通報責令地方官督捕,嚴緝盜賊。
被劫旗丁,身有漕務不能久離候質。
如重運,呈報失盜回空質審認贓
回空呈報失盜,重運,質審認贓
如此,則旗丁守候之累,該地方各官,自靡不加防護不敢諉卸矣。
一、刑部知會事,督捕吏司案呈查,先據玉田縣解到劉進寶到部,審係正白旗文貴佐領下金達子家用印買的人。
逃出,雇與民人宋堯先家緣由。
逃人進寶照例完結,交主外。
引進之人林二,斷作窩家
伊母張氏,並史明照鄰佑例治罪
熱審照例減等
移咨直隸巡撫照例完結
去後,今准該撫咨稱林二併史明,俱遵部議完結
其張氏係婦人,應收贖四錢五分,追完交守道貯庫。
再林二一犯,既蒙大部熱審減等,改徒。
妻子人口自應邀免。
房地入官之處,未蒙明示,應否免其入官咨請部示遵行
等因前來
查得林二既已減等,免流,改徒,其房地入官之處,亦毋庸議。
移咨知會該撫可也。
等因,于康熙四十年七月初七日准咨。
七月十四日准咨,一、刑部為姦拐略賣事,福建吏司案呈准,直撫李咨稱,完縣民張二小之妻曹氏,私歸母家,途遇張胖兒,將氏誘至蔡望月之家輪姦
恐事敗露,於康熙三十九年正月十二日,復同蔡福利立契,賣與旗人常姓為婢,得身價銀二十四兩,均分使用
歷審,情真,將張胖兒等擬以流杖,并監斃蔡福利之管獄官完縣典史徐懷治,咨請查議,等因前來
據此,除蔡福利取供後,在監病故,不議外。
張胖兒、蔡望月、曹氏俱合依和同被誘知情之人,一概寧古塔給與披甲人為奴例。
張胖兒、蔡望月僉妻部發遣。
曹氏係婦人,應枷號兩個月,杖一百。
張玉令張胖兒等,將無辜之蔡一富妄行扳指張玉應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均遇熱審減等,曹氏枷號四十日,責四十板。
張玉杖七十,
公元1700年
折責二十五板。
買主既不知情毋容議。
身價銀兩,應向張胖兒等照追給
其監斃蔡福利一名之管獄官完縣典史徐懷治,應交與吏部議可也。
巡道看內云:張胖兒等雖遇熱審照例不准減等,等語〉七月,一、刑部覆偏撫趙申喬疏,清浪衛生員天職家被盜劫一案,署沅州州同陳憲縱捕誣良,亦且疊夾取供溺職已甚
相應附參。
等語,應將沅州州同陳憲革職
旨:依議。
一、刑部為報知事貴州吏司案呈,該本部看得三等毆死及澤浦一案
據直撫李光地審擬杖徒罪,具題前來
查及澤浦同趙國璧,于康熙三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至崔勤家,飲酒而散。
澤浦路由崔三瓜園,向崔三借錢五十文,與何連常、崔小、崔三頑牌賭瓜,因澤浦將錢輸盡,復向崔三借貸以致彼此相謔爭鬧
三即持棍毆澤浦仆地。
澤浦欲起還毆,崔加印用拳助毆。
因澤浦詈罵不休,崔三復用棍擊澤浦額顱傷重當時身死。
旋即拿獲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除崔三、何連常等賭飲食輕罪不議外,崔三合依凡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崔加印合餘人律,杖一百。
熱審減等,杖九十,折責三十五板。
大教反异,合依凡司獄官典教令罪囚反异成案以致出入人罪論,外人犯者,減等,若囚未決放,減一等律,應杖一百,徒三年
受囑改供之劉文升、何連常、崔小合依証佐不言實情致罪有出入者,減罪人罪二等律,應杖一百,徒三年
均遇熱審減等,各徒二年半,至配所,各折責三十五板。
供吐不實趙國璧,合依不應重律,應杖八十。
熱審減等,折責二十五板。
崔勤等審係無干毋庸議。
失察頑牌係賭飲食,併解審遲延之官已經題參,均毋庸議。
等因康熙四十年七月三十日題。
八月十六日,奉
旨:崔三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查罰俸部咨,止
解審遲延獻縣罰俸一年
公元1701年
〉又八月,一、刑部稟報事,會看得福撫梅疏稱,營兵王晃之子王德項生瘰𤻤,於康熙三十九年八月初九日,延僧人百度至家醫治
方進一劑王德痛楚不止
次早,王晃復尋百度復用藥扶灌,王德旋即畢命
王晃痛子藥死,拳擊百度右肋等處。
王晃族姪王捷,以錐連刺百度右脅
王晃復用錐刺左脅以致傷重逾時殞命
歷審,不諱
王晃合依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王捷案緝拿,獲日另結。
再該撫疏稱,王晃之母陳氏,年逾八旬,家無次丁,應否存養聽候
上裁,等語。
查律載,凡犯死罪非常所不原者,而祖
父母父母老疾,家無以成丁者,開具犯罪名,併應侍緣由,取自
上裁
等語,據此應將王晃所犯罪名,應侍緣由開明
奏聞
伏候
上裁
旨:王晃從寬免死,存留養親
餘依議。
公元1700年
一、刑部稟報事,會看得奉時謀殺無服族兄袁奉君一案
據直撫李光地審擬斬徒,具題前來
查袁奉時,曾典身與旗下後來迯回,被袁奉君出首拿送旗下,成讎。
康熙三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袁奉時、袁朝先同病故之袁沖明,鋤地乘涼
奉時向朝先、沖明謀殺奉君。
朝先、沖明允從
七月十九日夜奉時自持鐮刀先行,朝先、沖明後至,均畏怯不前。
奉時令其在外巡看奉時獨持鐮刀,踰垣入內,乘奉君鼾睡,砍其咽喉囟門等處,即行殞命
朝先、沖明旋自投首,拿獲奉時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除袁沖明病故,不議外。
奉時合依凡謀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袁朝先合依謀殺人,從而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應流三千里。
但袁朝先自投首,合依凡犯罪知人欲告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律,應杖九十,徒二年半。
熱審減等,徒二年
配所,折責三十板。
馮氏審係無干毋容議。
再該撫既稱袁沖明係中途病故毋容指參,亦毋容議。
等因康熙四十年八月初十日題。
二十三日,奉
旨:袁奉時依擬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公元1701年
九月十八日准咨,一、刑部覆直撫李咨稱,旗人投水自縊等項人命,例必報部,行文有司,始行相驗。
往返需時,一遇炎夏必至潰爛傷痕模糊彼此爭執
應請大部通行申飭嗣後如遇旗下人命一面報部,一面呈報地方官即行相驗,填註屍格具文申送
等因前來
查例內旗下
自縊赴水身死,係各該佐領撥什庫呈報城外俱令五城兵馬相驗,等語。
今在屯居旗下人命事件,若仍令報部,然後行令地方官相驗往返日久必至潰爛傷痕模糊彼此爭執
據此嗣後凡在屯旗下人命一面仍令報部,一面呈報地方官即行相驗,填註屍格具文申送
若有地方官掯勒不即行相驗,無傷而謊稱有傷,有傷謊稱無傷恐嚇行詐等項情弊
或被詐之人控告,或被科道糾參,將該地方官照例交與吏部議處知照該撫可也。
九月二十六日准咨,一、刑部咨稱劉成四雖無上盜分贓,但挾仇誣扳李天才為盜,發邊衛永遠充軍律,應僉妻邊衛永遠充軍
趙文學知謀情由不行首告,合依知謀他人不即首告,杖一百律,應杖一百。
〈附〉原詳看得鹽山縣盜犯孫秉恆行劫旗人蕭振一案,緣秉恆少欠趙文學銀兩,被其催逼,即令文寄信,往喚未獲之張八,偷竊,給銀還償
張八仍轉糾現獲之劉貴,即趙貴,與已故之裴大偕往,豈秉恆以劉蕭振家道殷實商謀行劫,在寄信文學,未之與聞也。
文學復欠劉成銀錢未清,四向追索文學因以秉恆欠銀,現有作竊償還之約,令其往詢張八,因私自告以謀劫之事,誘之入夥
四亦已允從
至期,適以母病,未及同行
恆等三十八年八月初四日夜,各執刀械,踰房入室威嚇婦女劫取銀錢首飾布匹,仍至秉恆家內分贓,各散。
秉恆因以文學寄信之勞,給銀九錢
原非計贓分給也。
迨該縣緝獲劉成到案,因知行劫各盜姓名當即逐一報明。
又復畏懼刑訊,認有分上盜情形,并將挾仇李天才一併扳為同夥
及秉恆等各盜陸續拿獲,起有真贓,該縣嚴加究詰四未經上盜,而文學亦止知作竊。
李天才係為誣扳,由府招解前來
本道再加覆鞫,各犯供認不爽
併稱劉成四等,實非同夥
雖加刑訊,俱各不承認
除裴大取供病故,不議外。
孫秉恆、劉貴合依強盜已行得財之律,各斬立決
劉成四除同謀為盜不行,又不分贓輕罪不議外,合照良民誣指為盜之律,充軍
趙文學商謀作竊,并分贓輕重不議外,合依知謀害人,不阻當首告之律,滿杖不枉
二犯堅供賣當旗下,應請大部查明照例發落
現贓給主,未獲之贓,照例追賠
逸賊張八,緝獲,另結。
李天才審係仇扳,應請省釋
犯盜張大解審道斃,應毋庸議。
解候院奪。
又初參年限扣除封印日期,道看巡道劉德芳,查得唐縣北嶺行客王𤣱等,於康熙三十九年五月初三日被截一案
前將疏防各官,詳參在案
嗣蒙憲准吏部咨,限年緝賊。
經該縣府審明,現獲席雲等,俱係雷九銀誣首,將九銀律擬杖流,咨明刑部,復奉咨查,併令勒緝真盜之日,審明具題在案
本道因查此案,自康熙三十九年十一月初七日,蒙憲准吏部限年緝賊之咨,扣起除封印日期至康熙四十年十二月初二日限滿。
真賊未據報獲,催取該縣接緝現任知縣柯菁接緝,署巡檢事本典史王廷珍現任巡檢張懷寶,并督緝保定府現任同知一朝,各職名開揭呈送前來
擬合轉揭詳送核參。
再查盜案接緝各官,例無處分。
其該巡檢到任限滿之日,無庸補參,合併聲明
十二月,一、刑部為報盜犯越獄事,議得長善化二縣監禁盜犯高占第等,越獄脫迯一案
今據該督郭疏稱,緣康熙三十九年十二月內,弔齊兩監人犯質對口供之時,長沙縣內盜犯與善化縣內盜犯呂雄智,彼此打鄉談約定相會委係事出倉猝,並非禁卒人等牢固不謹受賄疏縱
至馮明祿等二十七人,雖燒焦無憑認識,然房主周坤生,供此內並無家在內,亦未延燒別家
且據現獲盜犯章等所稱,燒死之二十七屍,俱係伊等夥盜,並無別人在內。
則燒死之屍,即係馮明祿等屍骸無疑
此案盜犯已經全獲,疏防長沙縣知縣王克莊等、長沙營把總劉榮等、與刑書禁卒,應否免議,等因具題前來
三十年十月內,臣部題盜犯五等越獄脫逃已經全獲。
將專汛把總田壽等無庸議,將知縣喬弘交與吏部議,具題
旨:知縣喬弘等,俱免交吏部
說與刑部知道
嗣後
如此類事即行免議。
欽遵在案
今該督既稱高占第等各盜,係打鄉談會約,並非禁卒人等受賄疏縱
其燒死二十七屍,即係馮明祿等屍骸
此案盜已全獲,等語。
疏防各官,并刑書禁卒
人等,均毋庸議。
已獲盜犯高占第等二十三名,應令該撫照原案審結
旨:依議。
一、兵部欽奉
上諭事,職方吏司案呈,奉本部送科抄出該本
部彙前事內開一件,據直撫李咨稱,完縣西魏村邊志紀家被劫一案,再一年限內夥賊十三人,已獲楊五等七人,實與獲賊過半之例相符
咨請免議,等因
部議刑部,將越獄賊犯大話三人是否行劫,此案真盜查明,到日再議。
在案
今准刑部開此案,同夥十三人,已獲楊五等七人
內王大話三人後經越獄,尚未弋獲
其未獲六人現在勒限嚴緝。
等因覆前來。
查此案同夥十三人,已獲楊五等七名內王大話三人,雖經越獄,與獲賊過半之例相符
應將原參各官,照例免議。
未獲賊犯,照案緝拿。
等因康熙四十年十二月二十日題。
本月二十一日,奉
旨: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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