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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一卷目錄
囚繫部彙考一
漢〈景帝一則 宣帝地節一則 平帝元始一則〉
後漢〈光武建武三則 章帝元和一則〉
南齊〈高帝建元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則〉
北齊〈文宣帝天保一則 武成帝河清一則〉
唐〈太宗貞觀一則 高宗永徽一則〉
宋〈太祖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雍熙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景德一則 神宗熙寧二則 哲宗元祐一則 紹聖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 則 理宗嘉熙一則 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一則〉
遼〈道宗咸雍二則〉
金〈世宗大定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三則 成祖永樂二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正統一則 憲宗成化一則 孝宗弘治二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三則〉
皇清〈順治三則 康熙二則〉
囚繫部彙考二
易經〈坎〉
書經〈康誥〉
禮記〈月令〉
囚繫部總論
大學衍義補〈制刑獄之具 順天時之令〉
囚繫部藝文一
慮囚制 唐中宗
失囚判 白居易
乞斷向綬 宋包拯
縱囚論 歐陽修
啟諸南明侍郎 明徐渭
又 前人
囚繫部藝文二〈詩〉
拘幽操
幽歌〈并序〉 漢趙幽王友
幽憤詩〈并序〉 魏嵇康
婺州被囚 隋虞綽
慚問囚 唐元稹
獄多重囚 宋楊億
訊囚 唐庚
獄中紅苔 明楊繼盛
囚繫部紀事
囚繫部雜錄
囚繫部外編
祥刑典第一百三十一卷
囚繫部彙考一
漢
景帝後三年,詔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師朱儒皆頌繫。
按《漢書·景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景帝後三年詔曰: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鞫繫者,頌繫之。
〈注〉如淳曰:師,樂師盲瞽者。朱儒,短人不能走者。師古曰:頌讀曰容。容,寬容之,不桎梏。
公元前66年
宣帝地節四年,令郡國歲上繫囚。掠笞瘐死者,課其殿最。
按《漢書·宣帝本紀》:地節四年九月,詔曰: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此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稱。今繫者或以掠笞若飢寒病死獄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國歲上繫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縣、爵、里,丞相御史課殿最以聞。
公元4年
平帝元始四年,詔婦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八十以上,七歲以下,非詔所捕毋得繫。
按《漢書·平帝本紀》:元始四年正月,詔曰:蓋夫婦正則父子親,人倫定矣。前詔有司復貞婦,歸女徒,誠欲以防邪辟,全貞信。及眊悼之人刑罰所不加,聖王之所制也。惟苛暴吏多拘繫犯法者親屬,婦女老弱,搆怨傷化,百姓苦之。其明敕百寮,婦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歲以下,家非坐不道,詔所名捕,它皆無得繫。其當驗者,即驗問。定著令。
後漢
公元27年
光武建武三年七月庚辰,詔:男子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婦人從坐者,自非不道,詔所以捕,皆不得繫。
公元29年
建武五年五月丙子旱,詔:令中都官、三輔、郡、國出繫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
公元31年
建武七年正月丙申,詔中都官、三輔、郡、國出繫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
按以上俱《後漢書·光武本紀》云云。
公元85年
章帝元和二年,詔無以立春報囚。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元和二年七月庚子,詔曰:春秋於春每月書王者,重三正,慎三微也。律十二月立春,不以報囚。月令冬至之後,有順陽助生之文,而無鞫獄斷刑之政。朕咨訪儒雅,稽之典籍,以為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
南齊
公元480年
高帝建元二年,制病囚診治之法。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不載。 按《王僧虔傳》:建元二年,僧虔改授左光祿大夫。郡縣獄相承有上湯殺囚,僧虔上疏言之曰:湯本以救疾,而實行冤暴,或以肆忿。若罪必入重,自有正刑;若去惡宜疾,則應先啟。豈有死生大命,而潛制下邑。愚謂治下囚病,必先刺郡,求職司與醫對共診驗;遠縣,家人省視,然後處理。可使死者不恨,生者無怨。上納其言。
梁
公元502年
武帝天監元年,定頌繫令。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元年八月,詔定律令。
按《隋書·刑法志》:天監元年,侍中王瑩等,參議斷定。耐罪囚八十已上,十歲已下,及孕者、盲者、侏儒當械繫者,及郡國太守相、都尉、關中侯已上,亭侯已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非檻徵者,並頌繫之。
北魏
公元481年
孝文帝太和五年五月庚申,敕天下:勿使有留獄久囚。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公元496年
太和二十年,詔條奏京囚。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二十年七月丁亥,詔曰:法為治要,民命尤重,在京之囚,悉命條奏,朕將親案,以時議決。
北齊
文宣帝天保 年,置供御囚。
公元555年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自天保六年之後,帝遂以功業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醟,任情喜怒。為大鑊、長鋸、剉碓之屬,並陳於庭,意有不快,則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臠噉,以逞其意。時僕射楊遵彥乃令憲司先定死罪囚,置於仗衛之中,帝欲殺人,則執以應命,謂之供御囚。經三月不殺者,則免其死。帝嘗幸金鳳臺,受佛戒,多召死囚,編籧篨為翅,命之飛下,謂之放生。墜皆致死,帝視以為歡笑。時有司折獄,又皆酷法。訊囚則用車輻犓杖,夾指壓踝,又立之燒犁耳上,或使以臂貫燒車釭。既不勝其苦,皆致誣伏。
公元564年
武成帝河清三年,班頌繫律。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河清三年三月辛酉,以律令班下。 按《隋書·刑法志》: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等,奏上《齊律》十二篇。自犯流罪已下合贖者,及婦人犯刑已下,侏儒、篤疾、癃殘非犯死罪,皆頌繫之。
唐
公元631年
太宗貞觀五年,定五日一慮囚,歲以正月遣使巡閱獄囚刑具。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太宗貞觀五年,元齡等議: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夏置漿飲,月一沐之;疾病給醫藥,重者釋械,其家一人入侍,職事散官三品以上,婦女子孫二人入侍。歲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閱獄囚杻校、糧餉,法不如法者。杻校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制,量囚輕重用之。囚二十日一訊,三訊而止,數不過二百。
公元650年
高宗永徽元年,帝以繫囚數少,怡然形於顏色。
公元649年
按《唐書》及《舊唐書·高宗本紀》俱不載。 按《舊唐書·刑法志》:高宗即位,遵貞觀故事,務在恤刑。嘗問大理卿唐臨在獄繫之數,臨對曰:見囚五十餘人,惟二人合死。帝以囚數全少,怡然形於顏色。
宋
公元969年
太祖開寶二年,恤繫囚。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開寶二年五月,帝以暑氣方盛,深念縲繫之苦,乃下手詔:兩京諸州,令長吏督獄掾,五日一檢視,洒掃獄戶,洗滌杻械。貧不能自存者給飲食,病者給醫藥,輕繫即時決遣,毋淹滯。自是,每仲夏申敕官吏,歲以為常。帝每親錄囚徒,專事欽恤。凡御史、大理官屬,尢嚴選擇。嘗謂侍御史知雜馮炳曰:朕每讀《漢書》,見張釋之、于定國治獄,天下無冤民,此所望於卿也。賜金紫以勉之。
公元981年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三月壬戌,令諸州長吏五日一慮囚。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太平興國六年,下詔曰:諸州大獄,長吏不親決,胥吏旁緣為姦,逮捕證佐,滋蔓踰年而獄未具。自今長吏每五日一慮囚,情得者即決之。
公元982年
太平興國七年五月戊申,慮囚。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公元984年
雍熙元年六月庚子,令諸州長吏十日一慮囚。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雍熙元年,令諸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名、繫禁日數以聞,俾刑部專意糾舉。帝閱諸州所奏獄狀,有繫三百人者。迺令門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養疾者,咸準禁數,件析以聞。其鞫獄違限及可斷不斷、事小而禁繫者,有司駁奏之。開封女子李嘗擊登聞鼓,自言無兒息,身且病,一旦死,家業無所付。詔本府隨所欲裁置之。李無他親,獨有父,有司因繫之。李又詣登聞,訴父被縶。帝駭曰:此事豈當禁繫,輦轂之下,尚或如此。天下至廣,安得無枉濫乎。朕恨不能親決四方之獄,固不辭勞爾。即日遣殿中侍御史李範等十四人,分往江南、兩浙、四川、荊湖、嶺南審決刑獄。吏之弛怠者,劾其罪以聞;其臨事明敏、刑獄無滯者,亦以名上。始令諸州十日一慮囚。
公元998年
真宗咸平元年,置病囚院。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咸平元年,從黃州守王禹偁之請,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處之,餘責保於外。
公元1007年
景德四年十月乙卯,毀諸道官司非法訊囚之具。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68年
神宗熙寧元年十月辛丑,給天下繫囚衣食薪炭。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74年
熙寧七年,詔品官犯罪,奏劾聽旨毋擅捕繫。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熙寧七年,詔:品官犯罪,按察之官並奏劾聽旨。毋得擅捕繫、罷其職奉。
公元1093年
哲宗元祐八年,詔歲終具諸獄囚死之數,不許分禁繫之數。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八年二月壬子,詔刑部不得分禁繫人數,瘐死數多者申尚書省。 按《刑法志》:元祐八年,中書省言:昨詔內外,歲終具諸獄囚死之數。而諸路所上,遂以禁繫二十而死一者不具,即是歲繫二百人,許以十人獄死,恐州縣弛意獄事,甚非欽恤之意。詔刑部自今不許輒分禁繫之數。
公元1097年
紹聖四年四月丁亥,令諸獄繫囚以時沐浴。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 年,令州縣月具繫囚存亡之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中興之初,州縣月具繫囚存亡之數申提刑司,歲終比較,死囚最多者,當職官黜責,其最少者,褒賞。
公元1151年
紹興二十一年六月辛巳,命歲給大理寺、三衙及州縣錢,和藥劑療病囚。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240年
理宗嘉熙四年九月,詔川廣監司以十一月,按部理囚徒。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公元1263年
景定四年十二月己未,詔在京置窠柵、私繫囚并非法獄具,臺憲其嚴禁戢,違者有刑。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公元1265年
度宗咸淳元年七月癸亥,禁在京置窠柵、私繫囚。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遼
公元1065年
道宗咸雍元年,詔獄囚無家者,給以糧。
按《遼史·道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云云。
公元1067年
咸雍三年九月戊戌,詔給諸路囚糧。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金
公元1171年
世宗大定十一年,詔諭有司:應司獄廨舍須近獄安置,囚禁之事常親提控。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刑志》云云。
明
明定歲報罪囚及相視病囚制。
按《明會典》:刑部問發罪囚,各照司分通將所問囚數,不分死罪軍徒笞杖及供明隨審其若干名口內,分北人若干南人若干通付,送山東司,呈堂奏聞,謂之歲報。若見監罪囚每月將見在開除病故數目呈堂奏聞,謂之月報。其做工、運炭等項,則止開送工科,凡刑部遇有病故囚犯,舊例逐日相視。後定以三六九日,若奉旨相視者,則不拘日期。
公元1381年
太祖洪武十四年,令各道重罪囚送京師。
按《明會典》:洪武十四年,差監察御史分按各道罪囚,凡罪重者,悉送京師。
公元1382年
洪武十五年,定獄囚貧者,日給米一升。
按《明會典》:洪武十五年,令獄囚貧不能自給者,人給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
公元1393年
洪武二十六年,定令每過年終,奏報罪囚名數。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問發罪囚,每遇年終各該部分開稱,自洪武某年正月初一日為始至十二月終,本部通問發過囚人若干,內凌遲若干,斬若干,絞若干,斬罪免死終身工役若干,絞罪免死終身工役若干,流罪若干,徒罪若干,充軍若干,隨營若干,杖罪若干,笞罪若干,疏放寧家若干,俱付山東部通類如前案,呈本部開坐奏聞。
公元1404年
成祖永樂二年四月,諭三法司官天氣向熱,獄囚淹久。令五府、六部、六科,給事中協同疏決死罪獄,成秋後處決。輕罪隨即決遣有未能決者,令出獄聽候。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06年
永樂四年五月,諭三法司天氣已熱,除犯斬絞罪外,徒流以下,皆令知在聽候發落。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28年
宣宗宣德三年,諭法司今天氣暄熱,獄中一應罪囚禁錮日久,即將輕重罪犯具奏發落,不許時刻遲滯。按《明會典》云云。英宗正統十四年,奏准每囚仍日給米一升,及有贓罰,破碎衣服,應該變賣者,分給穿用。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76年
憲宗成化十二年,令有司支給官銀買辦藥餌,送部療治囚人,及令各處惠民藥局,療治囚人。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88年
孝宗弘治元年,夏令兩法司、錦衣衛,將見監罪囚。情可矜疑者,俱開寫來看。自後歲以為常。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 年,定病故囚犯相視例。
按《明會典》:弘治間,定刑部囚人病故,會同監察御史相視都察院囚人病故,會同本部主事相視錦衣衛官不預。若錦衣衛囚人病故,則用監察御史刑部主事同往相視其奉。有欽依相視者,次日早赴御前復命。凡本部各司所問罪囚,有在監病故情重及曾經審允者,會各衙門相視取獲批單回照行令順天府大興縣、宛平縣、應天府、上元縣、江寧縣、委官帶領仵作人等跟隨相視。身屍責令土工領埋,其情輕囚犯病故。者止許該縣委官相埋。各取具該縣委官人等結狀繳報。
公元1519年
武宗正德十四年,題准每月囚飯煤價銀四兩。獄中燈油銀三兩。療病藥材銀二兩五錢。司獄司修理刑具工食銀二兩。官倉關支囚糧,腳銀一兩二錢俱於
入官。贓物銀兩內支送山東清吏司收給買辦。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22年
世宗嘉靖元年,諭法司問刑衙門見監罪囚天氣向熱宜從優恤。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諭兩法司并錦衣衛見,今天氣向熱見監罪囚笞罪無干。証者即行釋放。徒流以下便減等發落。重囚情可矜疑并枷號者俱開寫來看。自後歲以為常。
又奏准五月六月,暑氣正熾。兩京內外問刑衙門見監輕重囚犯,作急問理例。該枷號者暫免枷號依擬發落,待七月仍照舊例行。
公元1523年
嘉靖二年題准囚醫。六年滿日,奏授冠帶。又題准囚糧囚衣條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年,題准囚醫於太醫院。原撥聽用醫士內擇一人,提牢廳診。視歲支贓罰銀一十二兩充雇。直月給本部倉米七斗充飯食。六年滿日送吏部奏授冠帶。術疏無行者,退出其順天等府,原撥送部醫生革回當差。
又題准囚糧於刑部,問該運灰等項有力罪囚。令折買糙粳米本部倉上納,每年約至五百石住收。如有支剩准作下年之數。不足再為收補年終。收糧委官造冊呈部查考。
公元1527年
凡囚衣於入官贓內,每年冬,令鋪家辦給綿衣綿褲各一件。
凡囚糧重囚每日七合,強盜三合,獄卒二次造飯給散。
公元1528年
嘉靖七年,題准病故罪囚名數,每月終奏聞問。過做工罪囚,每五日一次開報。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題准每月終山東司行司獄司通查,將現在開除病故名數。具本開坐奏聞近例。凡刑部問過送工部運灰。運炭、做工罪囚,每五日一次開報該科,填寫精微,每月終輪報一科。
皇清
公元1655年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官吏懷挾私讎,故禁平人。順治十二年,
公元1658年
覆准。凡官吏擅取監犯病呈致死者,依謀殺人律擬斬,獄官禁卒人等聽從指使下手者,依從而加功律擬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巡按事宜順治十五年,一獄禁所當矜
恤仰。該道行府、州縣官並司獄司官,常加點視
督,令獄卒遵奉。
上諭不許擅用柙床。將見今囚犯如法收禁。冬設暖
湯,夏備涼漿。合得囚糧依數支養。若有疾病,令醫療治,不許縱令獄卒人等剋落衣糧。逞意陵虐因而瘐死,及將平民枉禁,仍具獄官吏卒名數,及見監囚數開報。
公元1683年
康熙二十二年閏六月二十日
上諭刑部人命關係重大。凡現審人犯,自應早取口
供,速行完結。庶不致無辜久禁囹圄,淹滯斃命其中。有應行詳審及等候質對者,或暫行監候,或羈禁各門。該管官員亦當嚴加稽察。不時照管。毋令獄卒及守門人等,借端需索恣行陵虐。且各犯雖有應得之罪。若未死於法,先死於獄,既非憲典亦干。
天和朕心尢為不忍。向來在外各衙門審理人犯,或係
監斃,或在路物故。凡一起內至三人以上者,定有處分之例。今思內外刑獄事屬一體。嗣後在內各衙門及各門監禁人犯。一起致斃幾人以上者,作何處分。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議,定例具奏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公元1704年
康熙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諭刑部監犯患病,應即撥醫調治。今歲在監病故
者甚多。此皆因堂司各官疏忽所致。嗣後若復似此致斃多人,將所司官員定行治罪。
囚繫部彙考二
《易經》《坎》
上六:係用徽纆,寘於叢棘,三歲不得,凶。
〈疏〉正義曰:險陗之極不可升,上嚴法峻整難可犯觸上六居此險陗之處,犯其峻整之威,所以被繫用其徽纆之繩,寘於叢棘。謂囚執之處,以叢棘而禁之也。三歲不得凶者,謂險道未終。三歲已來不得其吉而有凶也。〈傳〉上六以陰柔而居險之極。其陷之深者也。以其陷之深,取牢獄為喻。如係縛之以徽纆囚寘於叢棘之中。陰柔而陷之深,其不能出矣。故云三歲之久不得免也,其凶可知。〈大全〉陸氏德明曰:三股曰徽,兩股曰纆,皆索名。 莆陽張氏曰:坎為刑獄,荀九家易坎為叢棘。《傳》曰:叢棘如今之棘寺。
《書經》《康誥》
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時,丕蔽要囚。
〈蔡傳〉要囚,獄辭之要者也。服念服膺而念之旬十日。時三月為囚求生道也。
《禮記》《月令》
孟夏之月,出輕繫。
〈陳注〉其有輕罪而在繫者,則直縱出之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陳注〉挺者,拔出之義。
囚繫部總論
《大學衍義補》《制刑獄之具》
坎:上六:繫用徽纆,寘於叢棘,三歲不得,凶。
臣按坎為刑獄,荀九家易坎為叢棘。《傳》曰:叢棘如今之棘寺。蒙坎二卦聖人作易,皆取象於刑獄,是知聖人為治,不能以不用刑。此蓋天地自然之理。本諸陰陽合諸爻象非人為之私也。雖若不得已而為之。而為之亦自不容已。蓋人生不能無欲,欲勝而理微。教之而不從而不繼之。以刑則人欲肆矣。聖人作易以扶陽抑陰而取象於刑獄。豈無意哉。
《順天時之令》
孟夏之月,斷薄刑,決小罪,出輕繫。
陳澔曰:刑者上之所施罪者,下之所犯斷者,定其輕重而施刑也。人以小罪相告者,即決遣之不收繫也。其有輕罪而在繫者,則直縱出之也。
臣按孟夏之月,天氣始炎將馴至於大暑也。恐罪人之繫於囹圄者,氣相鬱蒸,或致疾疫。故於是時也,於刑之薄者。即結斷之不使久繫。罪之小者即決遣之不使收繫。繫之輕者即縱出之不使復繫。先王恤獄之仁也。或者謂正陽之月,於陰事未宜大有施設,失先王之意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臣按仲夏之時,天氣之炎燠極矣。囚雖有罪然其刑之也,亦必肆諸市朝以為世儆。恐其或因炎蒸而遽殞,故於是,時挺而拔出於清涼之地,而加以
飲食之味。以待秋後處決焉。先王之用刑,其仁義之兼盡也如此夫。
囚繫部藝文一
《慮囚制》唐中宗
禮防君子,自昔通規。律禁小人由來共貫。朕情存革務,志在懲愆。欲申作解之恩,慮開徼倖之路。非所以納人軌物,垂裕後昆。既屬陽和之辰。宜敦耕稼之業。三農啟候方陳敬愛之規,百姓為心爰軫泣辜之念。將申慮降,再釋狴牢。庶無滯禁之冤,仍示小懲之戒。其都城之內,見禁囚徒。朕特親慮,仍令所司具為條例,奏聞。
《失囚判》白居易
圜土不嚴,罪人其遁亡。而由己誠。曰慢官獲則因人其何補過,相彼維甲,所謂攸司不念恪居,儆於羑里,旋聞失守,逸乃楚囚。雖非故縱,所因曾是慢常而致。徒稱勿佚,未可塞違得於他人。自是疏網無漏,失其所職,豈可出柙不科。無貪假手之功,固合甘心於責。
《乞斷向綬》宋·包拯
臣竊聞太常博士傅瑩近滄州,制勘迴向綬。准前飜變,一行千繫九十餘人,依舊收禁。竊緣向綬飜變,前後三四次。況證驗分明絕無疑慮,原情至重,坐死猶輕。若候具案定罪必致淹。延月日干連人等盛暑之際,枉被禁繫實可傷。憫其向綬欲望只據累次勘到罪狀,特行重斷。俾幽冤得伸,狡吏知懼。
《縱囚論》歐陽修
公元631年
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尢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苟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尢難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餘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尢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後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於人情。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文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無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
《啟諸南明侍郎》明·徐渭
某生來蠢躁動輒顛迷。當其在外而縱也。辟如蝦蟹跳躑於葦蕭瞚瞚。然不知遠害而全身。及今戴盆而錮也,辟如雉兔觸𦊰於籠牢,盻盻焉不知伏處,而待命。是以過求非分屢干台嚴,而寬宥有加,憫憐無已。垂頭傾耳,繼之以泣,蓋雉兔之待鼎鐺但知號己之急,而雲雨之救,枯槁自有乘時之施。某敢不馴伏躁迷,勉體德意。忍死以待儻,承照於收榆,即復就烹;亦安心於結草。
又 前人
伏念渭小人立身,無狀墮囚有年等。諸奇數愛欲其生,不勝惡欲其死之多。然在鄉人不善惡之,猶有善者好之之幸。但憐惜之心,或奪於顧忌,扶持之力。遂阻於迴翔,非有大慈悲,具菩薩之行。兼以猛擔當奮龍象之雄。豈肯舍己而耘田,終於道旁之築室。此蓋伏遇門下,霄表星辰,朝端麟鳳。一言一動,而天下倚為輕重。萬舉萬當,而斯世無所猜忌。猥以死灰加之噓息,得諸祕奇感而涕零。非曰尺箋之上,敢書謝悰特以方寸之傾。不能緘默譬如蠱瘵在床,雖至親視為惡疾,而有共棄之謀。迨和緩入戶,則病者一聞藥香,而興必起之,念道義所在。天地共臨恩德,罔酬結銜猶負。自今已往,庶幾終於玉,成從此餘生,並是付之再造。
囚繫部藝文二〈詩〉
《拘幽操》
《古今樂錄》曰:謂紂拘文王於羑里也。 《兩山墨談》曰:此操見通鑑外,紀其辭意,怨誹淺激,非文王語也。
殷道溷溷,浸濁煩兮,朱紫相合,不別分兮,迷亂聲色,信讒言兮,炎炎之虐,使我愆兮,幽閉牢穽,由其言兮,遘我四人,憂勤勤兮。
《幽歌》〈并序〉漢·趙幽王友
《漢書》曰:幽王友,高帝之子。孝惠時,友以諸呂女為后,不愛,愛他姬。諸呂女讒之於太后。太后怒,召趙王,置邸,令衛圍守之。趙王餓,乃作歌,遂幽死。
諸呂用事兮,劉氏微;迫脅王侯兮,彊授我妃。我妃既妒兮,誣我以惡;讒女亂國兮,上曾不寤。我無忠良兮,何故棄國。自快中野兮,蒼天與直。于嗟不可悔兮,寧早自賊。為王餓死兮,誰者憐之。呂氏絕理兮,託天報讎。
《幽憤詩》〈并序〉魏·嵇康
《晉書》云:東平呂安服康高致,康友而善之。後安為兄所枉訴,以事繫獄,辭相證引,遂復收康。康謹言行,一旦縲絏,乃作幽憤詩。按鍾會有憾於康。時呂安兄巽姦通安妻。巽為大將軍長史,遂搆誣將害安。鍾會為大將軍所善,因勸大將軍誅康。康又有與呂長悌絕交書甚詳。其間曰:阿都開悟,每喜足下有此弟。足下許吾不擊都,以子父六人為誓。吾乃感足下重言慰解都,都遂釋然。何意足下包藏禍心,密表擊都。今都獲罪,吾為負之,吾之負都,由足下之負吾也。蓋康嘗為安致解於其兄。兄紿其和密致其罪。康悔因為是書與其兄絕交,遂牽連入獄。幽憤之詩正志其事,所以有內負宿心,外恧良朋之語。魏氏春秋謂:呂巽誣其弟安不孝。安引康為證,康義不負心,保明其事。向子期思舊賦序云:余少與嵇康、呂安居止接近,其人並有不羈之才。然嵇意遠而疏,呂心曠而放,其終各以事見法。
嗟余薄祜,少遭不造,哀煢靡識,越在繈緥。母兄鞠育,有慈無威,恃愛肆姐,不訓不師。爰及冠帶,憑寵自放,抗心希古,任其所尚。託好老莊,賤物貴身,志在守樸,養素全真。曰余不敏,好善闇人,子玉之敗,屢增惟塵。大人含弘,藏垢懷恥。民之多僻,政不由己。惟此褊心,顯明臧否;感悟思愆,怛若創痏。欲寡其過,謗議沸騰,性不傷物,頻致怨憎。昔慚柳惠,今愧孫登,內負宿心,外恧良朋。仰慕嚴鄭,樂道閑居,與世無營,神氣晏如。咨予不淑,嬰累多虞。匪降自天,實由頑疏,理弊患結,卒致囹圄。對答鄙訊,縶此幽阻,實恥訟冤,時不我與。雖曰義直,神辱志阻,澡身滄浪,豈云能補。嗈嗈鳴鴈,奮翼北遊,順時而動,得意忘憂。嗟我憤歎,曾莫能儔。事與願違,遘茲淹留,窮達有命,亦又何求。古人有言,善莫近名。奉時恭默,咎悔不生。萬石周慎,安親保榮。世務紛紜,祇攪予情,安樂必誡,乃終利貞。煌煌靈芝,一年三秀;予獨何為,有志不就。懲難思復,心焉內疚,庶勗將來,無馨無臭。采薇山阿,散髮巖岫,永嘯長吟,頤性養壽。
《婺州被囚》隋·虞綽
窮達雖有命,逋逃誠負累。背恩已偷生,臨危未能死。待罪既不測,中心悵無已。厚顏羞朋友,囚心愧妻子。聖日始東扶,徂年迫西汜。方違盛明代,永向幽泉裡。況當此春節,物候驚田里。桃蹊日影亂,柳徑秋風起。動植皆順性,嗟余獨淪恥。投筆不重陳,此情寄知己。
《慚問囚》元稹
司馬子微壇上頭,與君深結白雲儔。尚平邨落擬連賣,王屋山泉為別游。各待陸渾求一尉,共資三徑便同休。那知今日蜀門路,帶月夜行緣問囚。
《獄多重囚》宋·楊億
鐵鎖銀鐺眾,金科伏念頻。絕聞空獄奏,深媿片言人。清潁黃公接,甘棠召伯鄰。懷賢不能繼,多辟豈由民。
《訊囚》唐庚
參軍坐廳事,據案嚼齒牙。引囚到庭下,囚口爭喧譁。參軍氣益振,聲厲語益切。自古官中財,一一民膏血。為吏掌管籥,反竊以自私。人不汝誰何,如摘頷下髭。事老惡自張,証佐日月明。推窮見毛脈,那可口舌爭。有囚奮然出,請與參軍辨。參軍心如眼,有睫不自見。參軍在場屋,薄薄有聲稱。只今作參軍,幾時得騫騰。無功食國祿,去竊能幾何。上官乃容隱,曾不加譴訶。囚今信有罪,參軍宜揣分。等是為貧計,何苦獨相困。參軍噤無語,反顧吏卒羞。包裹琴與書,明日吾歸休。
《獄中紅苔》明·楊繼盛
寒柝凄凄哀怨絕,陰雲黯黯鬱愁結。西風滿地苔痕紅,盡是渭囚冤淚血。
囚繫部紀事
《史記·夏本紀》:夏,桀不務德而武傷百姓,百姓弗堪。迺召湯而囚之夏臺,已而釋之。
《吳越春秋》:禹南到計於蒼梧,而見縛人,禹撫其背而哭。益曰:斯人犯法,自合如此,哭之何也。禹曰:天下有道,民不罹辜;天下無道,罪及善人。吾聞,一男不耕,有受其飢;一女不桑,有受其寒。吾為帝統治水土,調民安居,使得其所,今乃罹法如斯,此吾德薄,不能化民證也。故哭之悲耳。
《史記·殷本紀》:紂囚西伯羑里。西伯之臣閎夭之徒,求美女奇物善馬以獻紂,紂乃赦西伯。西伯卒,周武王之東伐,至盟津,諸侯叛殷。皆曰:紂可伐。武王曰:爾未知天命。乃復歸。紂愈淫亂不止。微子數諫不聽,乃去。比干強諫。紂怒曰:吾聞聖人心有七竅。剖比干,觀其心。箕子懼,乃佯狂為奴,紂又囚之。
公元前786年
《左傳》:莊公九年,桓公自莒先入。殺子糾於生竇。召忽死之,管仲請囚,鮑叔受之,及堂阜而稅之。歸而以告曰:管夷吾治于高傒,使相可也。
公元前610年
定公五年九月乙亥,陽虎囚季桓子,及公父文伯,而逐仲梁,懷,冬,十月,丁亥,殺公何藐。己丑,盟桓子於稷門之內。庚寅,大詛逐公父歜及秦遄,皆奔齊。
公元前606年
九年六月,齊侯執陽虎,將東之,陽虎願東,乃囚諸西鄙,盡借邑人之車,鍥其軸,麻約而歸之。載蔥靈,寢於其中而逃。
《韓非子·難四篇》:魯陽虎欲攻三桓,不剋而奔齊,齊景公禮之。鮑文子諫曰:不可。陽虎有寵於季氏而欲伐於季孫,貪其富也。今君富於季孫,而齊大於魯,陽虎所以盡詐也。景公乃囚陽虎。
《晏子》:諫下景公有所愛槐,令吏謹守之,植木縣之下,令曰:犯槐者刑,傷之者死。有不聞令醉而犯之者。公聞之曰:是先犯我令。使吏拘之,且加罪焉。其子往辭晏子之家。託曰:負廓之民賤,妾請有道干相國不勝其欲,願得充數乎下陳。晏子聞之,笑曰:嬰其淫於色乎。何為老而見奔。雖然是必有故。令內之女子入門。晏子望見之曰:怪哉。有深憂進,而問焉。曰:所憂何也。對曰:君樹槐縣令,犯之者刑,傷之者死。妾父不仁不聞令,醉而犯之,吏將加罪焉。妾聞之明君蒞國立政,不損祿、不益刑、又不以私恚害公,法不為禽獸傷人,民不為草木傷禽,獸不為野草傷禾苗。吾君欲以樹木之故,殺妾父。孤妾身此令,行於民而法於國矣。雖然妾聞之勇士不以眾強陵孤。獨明惠之君不拂是以行其所欲。此譬之猶自治魚鱉者也。去其腥臊者而已。昧墨與人比居庾肆,而教人危坐。今君出令於民。苟可法於國而善益於後世,則父死亦當矣。妾為之收亦宜矣甚乎。今之令不然以樹木之故,罪法妾父。妾恐其傷察吏之法,而害明君之義也。鄰國聞之,皆謂吾君愛樹而賤人,其可乎。願相國察妾言以裁犯禁者。晏子曰:甚矣。吾將為子言之於君。使人送之歸。明日早朝而復於公,曰:嬰聞之窮民財力以供嗜欲,謂之暴。崇玩好威嚴擬乎君,謂之逆。刑殺不辜謂之賊。此三者守國之大殃。今君窮民財力以羨餒食之貝,繁鐘鼓之樂,極宮室之觀。行暴之大者,崇玩好縣愛槐之令,載過者馳步過者,趨威嚴擬乎君,逆之明者也。犯槐者刑,傷槐者死。殺不稱賊民之深者。君享國德行未見於眾,而三辟著於國。嬰恐其不可以蒞國子民也。公曰:微大夫教寡人,幾有大罪以累社稷。今子大夫教之社稷之福。寡人受命矣。晏子出。公令趣罷守槐之役,拔置縣之木,廢傷槐之法。出犯槐之囚。
景公樹竹,令吏謹守之。公出過之有斬竹者焉,公以車逐得而拘之,將加罪焉。晏子入見,曰:公亦聞吾先君丁公乎。公曰:何如。晏子曰:丁公伐曲沃勝之止,其財出其民。公曰:自蒞之有輿死人以出者。公怪之,令吏視之則其中金與玉焉。吏請殺其人,收其金玉。公曰:以兵降城,以眾圍財,不仁。且吾聞之人君者,寬惠慈眾不身傳誅令捨之。公曰:善。晏子退,公令出斬竹之囚。
《吳越春秋》:吳王拘越王勾踐與大夫范蠡於石室。吳王疾越王。謂太宰嚭曰:囚臣請一見問疾。太宰入言吳王。乃見越王也。
《史記·孟嘗君傳》:孟嘗君為秦相。或說秦昭王曰:孟嘗君賢,而又齊族也,今相秦,必先齊而後秦,秦其危矣。於是昭王乃止。囚孟嘗君,謀欲殺之。取狐白裘,以獻秦王幸姬。幸姬為言昭王,昭王釋孟嘗君,即馳去。《呂氏春秋·開春篇》:韓氏城新城,期十五日而成。段喬為司空。有一縣後二日,段喬執其吏而囚之。囚者之子走告封人子高曰:惟先生能活臣父之死,願委之先生。封人子高曰:諾。乃見段喬,自扶而上城。封人子高左右望曰:美哉城乎。一大功矣。子必有厚賞矣。自古及今,功若此其大也,而能無有罪戮者,未嘗有也。封人子高出,段喬使人夜解其吏之束縛也而出之。故曰封人子高為之言也,而匿己之為而為也;段喬聽而行之也,匿己之行而行也。說之行若此其精也。封人子高可謂善說矣。
《漢書·雋不疑傳》:不疑為京兆尹。每行縣錄囚徒還,其母輒問不疑:有所平反,活幾何人。即不疑多有所平反,母喜笑,為飲食語言異於他時;或亡所出,母怒,為之不食。故不疑為吏,嚴而不殘。
《王章傳》:章上封事,下廷尉獄,妻子皆收繫。章小女年可十二,夜起號哭曰:平生獄上呼囚,數常至九,今八而止。我君素剛,先死者必君。明日問之,章果死。《會稽典錄》:盛吉字君達,為廷尉。性多哀憐。其妻謂吉曰:君為天下執法,不可使一人濫罪,殃及子孫。其囚無後嗣者,令其妻妾得入,使有遺類視事。十二年天下稱有恩也。
盛吉為廷尉。每至冬月罪囚當斷。其妻執燭,吉持丹筆,相向垂泣。
《後漢書·虞延傳》:延字子大。建武初,仕執金吾府,除細陽令。每至歲時伏臘,輒休遣徒繫,各使歸家,並感其恩德,應期而還。有囚於家被病,自載詣獄,既至而死,延率吏掾史,殯於門外,百姓感悅之。
《東觀漢記》:馬援為都督。郵送囚至府,囚有重罪。援哀而縱之亡命北地,遇赦。
公元94年
《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六年秋七月,京師旱。丁巳,幸洛陽寺,錄囚徒,舉冤獄。收洛陽令下獄抵罪,司隸校尉、河南尹皆左降。未及還宮而澍雨。
《戴封傳》:封遷中山相。時諸縣囚四百餘人,辭狀已定,當行刑。封哀之,皆遣歸家,與剋期日,皆無違者。詔書策美焉。
《應奉傳》:奉字世叔。少聰明,自為童兒及長,凡所經履,莫不暗記。讀書五行並下。為郡決曹史,行部四十二縣,錄囚徒數百千人。及還,太守備問之,奉口說罪繫姓名,坐狀輕重,無所遺脫,時人奇之。
《范滂傳》:滂坐繫黃門北寺獄。獄吏將加考掠,滂以同囚多嬰病,乃請先就格,遂與同郡袁忠爭受楚毒。桓帝使中常侍王甫以次辨詰,滂等皆三木囊頭,暴於階下。餘人在前,或對或否,滂、忠於後越次而進。王甫詰曰:君為人臣,不推忠國,而共造部黨,自相褒舉,評論朝廷,虛搆無端,諸所謀結,並欲何為。皆以情對,不得隱飾。滂對曰:臣聞仲尼之言,見善如不及,見惡如探湯。欲使善善同其清,惡惡同其汙,謂王政之所願聞,不悟更以為黨。甫曰:卿更相拔舉,迭為脣齒,有不合者,見則排斥,其意如何。滂乃慷慨仰天曰:古之循善,自求多福;今之循善,身陷大戮。身死之日,願埋滂於首陽山側,上不負皇天,下不愧夷、齊。甫愍然為之改容。乃得並解桎梏。滂後事釋,南歸。
公元172年
《靈帝本紀》:熹平元年七月,宦官諷司隸校尉段熲捕繫太學諸生千餘人。
《宦者曹節傳》:熹平元年,竇太后崩,有何人書朱雀闕,言天下大亂,曹節、王甫幽殺太后,常侍侯覽多殺黨人,公卿皆尸祿,無有忠言者。詔司隸校尉劉猛逐捕,十日一會。猛以誹書言直,不肯急捕,月餘,主名不立。以御史中丞段熲代猛,乃四出逐捕,及太學游生,繫者千餘人。
《文獻通考》:吳祐為膠東太守。安丘男子毋丘長與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長殺之而亡,捕得之。祐呼長謂曰:子母見辱,人情所恥。然孝子忿必慮難,動不累親。今若背親逞怒,白日殺人,赦若非義,刑若不忍,將如之何。長以械自繫,曰:國家制法,囚身犯之。明府雖加哀矜,恩無所施。祐問長有妻子乎。對曰:有妻未有子。即移安丘逮長妻,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獄中,妻遂懷孕。至冬盡行刑,長泣謂母曰:負母應死,當何以報吳君乎。乃齧指而吞之,含血言曰:妻若生子,名之吳生。因繯而死。
《魏志·賈逵傳》:太祖征劉備,先遣逵至斜谷觀形勢。道逢水衡,載囚數十車,逵以軍事急,輒竟重者一人,皆放其餘。太祖善之。
公元258年
《吳志·孫休傳》:永安元年冬十月,詔曰:丹陽太守李衡,以往事之嫌,自拘有司。夫射鉤斬袪,在君為君,遣衡還郡,勿令自疑。〈注〉《襄陽記》曰:李衡為丹陽太守。時孫休在郡治,衡數以法繩之。會休立,衡欲奔。妻曰:瑯琊王素好善慕名,方欲自顯於天下,終不以私嫌殺君明矣。可自囚詣獄,表列前失,顯求受罪。如此,乃當逆見優饒,非但直活而已。衡從之,果得無患,又加威遠將軍。
公元307年
《晉書·懷帝本紀》:永嘉元年十二月,東海王越矯詔囚清河王覃於金墉城。
《曹攄傳》:攄為臨淄令。獄有死囚,歲夕,開獄出之,剋日令還,並無違者。
公元449年
《太平御覽》:晉令曰:獄屋當完,固厚其草蓐,家人餉饋獄卒為溫暖,傳致去家。遠無餉饋者,悉給廩獄卒作食。寒者與衣,疾者給醫藥。《宋書·前廢帝本紀》:元嘉二十六年,世祖鎮尋陽,子業留京邑。三十年,世祖入伐元凶,被囚侍中下省,將見害者數矣,卒得無恙。世祖踐祚,立為皇太子。
公元465年
《明帝本紀》:廢帝景和末,上入朝,被留停都。廢帝誅害宰輔,殺戮大臣,恆慮有圖之者,疑畏諸父,並拘之殿內,遇上無禮。遂收上付廷尉,一宿被原。將加禍害者,前後非一。既而害上意定,明旦便應就禍。上先已與腹心阮佃夫、李道兒密共合謀。於時廢帝左右,人人有異志。惟有宋越、譚金、童太乙等數人為其腹心,眾並畏服之,故莫敢動。是夕,越等外宿。佃夫、道兒因結壽寂之等殞廢帝於後堂,十一月二十九日夜也。事定,上未知所為。建安王休仁稱臣奉引升西堂,登御座,召見諸大臣。雖未即位,凡眾事悉稱令書施行。《南史·到彥之傳》:彥之少子仲度,仲度子撝,字茂謙。襲爵建昌公。宋明帝立,擢為太子洗馬。撝資籍豪富,厚自奉養,供一身一月十萬。宅宇山池,伎妾姿藝,皆窮上品。才調流贍,善納交遊。愛伎陳玉珠,明帝遣求不與,逼奪之,撝頗怒,帝令有司誣奏,將殺之。撝入獄,數宿鬚鬢皆白,免死,繫尚方。
《宋書·蕭思話傳》:思話除南沛郡太守。未及就徵,索虜南寇,檀道濟北伐,既而迴師,思話懼虜大至,乃棄鎮奔平昌。思話先使參軍劉振之戍下邳,聞思話奔,亦委城走。虜定不至,而東陽積聚,已為百姓所焚,由是徵下廷尉,仍繫尚方。初在青州,常所用銅斗,覆在藥廚下,得二死雀,思話曰:斗覆而雙雀殞,其不祥乎。既而被繫。
《謝方明傳》:方明為驃騎長史、南郡相。嘗年終,江陵縣獄囚事無輕重,悉散聽歸家,使過正三日還到。罪應入重者有二十餘人,綱紀以下,莫不疑懼。時晉陵郡送故主簿弘季盛、徐壽之並隨在西,固諫以為:昔人雖有其事,或是記籍過言。且當今民情偽薄,不可以古義相許。方明不納,一時遣之。囚及父兄皆驚喜涕泣,以為就死無恨。至期,有重罪二人不還,方明不聽討捕。其一人醉不能歸,逮二日乃反;餘一囚十日不至,五官朱千期請見欲白討之,方明知為囚事,使左右謝五官不須入,囚自當反。囚逡巡墟里,不能自歸,鄉村責讓之,率領將送,竟無逃亡者。遠近歎服。《南史·王曇首傳》:曇首孫志,字次道。為東陽太守,郡獄有重囚十餘,冬至日,悉遣還家,過節皆反,惟一人失期。志曰:此自太守事,主者勿憂。明旦果至,以婦孕。吏人益歎服之。
公元557年
《陳書·高祖本紀》:永定元年冬十月,西討都督周文育、侯安都於郢州敗績,囚於王琳。
《王瑒傳》:瑒弟瑜,字子珪,亦知名,美容儀,早歷清顯,年五十,官至侍中。永定元年,使於齊,以陳郡袁憲為副,齊以王琳之故,執而囚之。齊文宣帝每行,載死囚以從,齊人呼曰供御囚,每有他怒,則召殺之,以快其意。瑜及憲並危殆者數矣,齊僕射楊遵彥憫其無辜,每救護之。天嘉二年還朝。
《張種傳》:種,字士苗,累賜無錫、嘉興縣侯秩。嘗於無錫見有重囚在獄,天寒,呼出曝日,遂失之,世祖大笑,而不深責。
公元561年
《北史·蕭撝傳》:撝入周為上州刺史。嘗至元日,獄中囚繫,悉放歸家,聽三日然後赴獄。諸囚荷恩,依限而至,吏人稱其惠化。
《太平御覽》:《北史》曰:後魏元麗拜雍州刺史,為政嚴酷,吏人患之。其妻崔氏誕一男,麗遂出州獄囚,死及徒、流案未申臺者,一時放免。
公元587年
《隋書·劉曠傳》:開皇初,為平鄉令。在職七年,風教大洽,獄中無繫囚,爭訟絕息,囹圄盡皆生草,庭可張羅。及去官,吏人無少長,號泣於路,將送數百里不絕。《薛胄傳》:胄除兗州刺史。及到官,繫囚數百,胄剖斷旬日便了,囹圄空虛。
《柳儉傳》:儉拜蓬州刺史。獄訟者庭遣,不為文書,約束佐史,從容而已。獄無繫囚。
公元614年
《煬帝本紀》:大業十年七月甲子,高麗遣使請降,囚送斛斯政。上大悅。
《魏德深傳》:德深初為文帝挽郎,轉館陶長。時有櫟陽令渤海高世衡、蕭令彭城劉高、城皋令弘農劉熾,俱有恩惠。大業之末,長史多贓汙,衡、高及熾清節逾勵,風教大洽,獄無繫囚,為吏人所稱。
《太平御覽》:《唐書》曰:韋仁壽,隋大業末,為蜀郡司法書佐,獄無冤囚。其有罪者,臨時就戮,猶西向為仁壽禮佛而死。
公元632年
《唐書·刑法志》:貞觀六年,太宗親錄囚徒,閔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詣朝堂,無後者,太宗嘉其誠信,悉原之。
公元633年
《狄仁傑傳》:仁傑以地官侍郎同鳳閣鸞臺平章事。會為來俊臣所搆,捕送制獄。於時,訊反者一問即承,聽減死。俊臣引仁傑置對,答曰:有周革命,我乃唐臣,反固實。俊臣乃挺繫。其屬王德壽以情謂曰:我意求少遷,公為我引楊執柔為黨,公且免死。仁傑歎曰:皇天后土,使仁傑為此乎。即以首觸柱,血流沫面。德壽懼而謝。守者寖弛,即丐筆書帛,置楮衣中,好謂吏曰:方暑,請付家徹絮。仁傑子光遠得書上變,后遣使案視。俊臣命仁傑冠帶見使者,私令德壽作謝死表,附使以聞。后乃召見仁傑,謂曰:承反何耶。對曰:不承反,死笞掠矣。示其表,曰:無之。后知代署,因免死。武承嗣屢請誅之,后曰:命已行,不可返。時同被誣者鳳閣侍郎任知古等七族悉得貸。御史霍獻可以首叩殿陛苦爭,欲殺仁傑等,乃貶仁傑彭澤令,邑人為置生祠。《唐臨傳》:臨為萬泉丞。有輕囚久繫,方春,農事興,臨說令可且出囚,使就畎畝。不許。臨曰:有所疑,丞執其罪。令移疾,臨悉縱歸,與之約,囚如期還。
《張文琮傳》:文琮子錫,久視初,為鳳閣侍郎、同鳳閣鸞臺平章事,代其甥李嶠為宰相。請還廬陵王,不為張易之所右。與鄭杲俱知選,坐洩禁中語,又賕謝鉅萬,時蘇味道亦坐事,同被訊,繫鳳閣,俄徙司刑三品院。錫按轡專道,神氣不懾,日膳豐鮮,無損貶。味道徒步赴逮,席地菜食。武后聞之,釋味道,將斬錫,既而流循州。
《雲溪友議》:浙東孟簡尚書,六衙按覆囚徒。其間一人自曰魯人孔顒獻詩啟云,偶壽長街柳陰吟詠,忽被都虞候拘縲數日。責以罪名敢露血,誠伏請申雪。孟公立以賓客待之批其狀,曰:薛陟不知典教,豈辯賢良,驅遣健徒憑陵國士,殊無畏憚,輒恣威權,翻成刺許之賓,何異吠堯之犬。然以久施公效,尚息杖刑,退補散將外鎮收管,孔生詩曰:有箇將軍不得名,唯教健卒喝書生。尚書近日清如鏡,天子官街不許行。《唐書·呂元膺傳》:元膺為蘄州刺史,嘗錄囚,囚或白:父母在,明日歲旦不得省,為恨。因泣下,元膺惻然,悉釋械歸之,而戒還期。吏白不可,答曰:吾以信待人,人豈我違。如期而至。自是群盜感愧,悉避境去。
《太平御覽》:《論衡》曰:李元長為政,欲知囚情,以梧桐為人,象囚之形。鑿地為埳,臥木囚其中。罪正者,木囚不動,冤侵奪者,木囚動出。不知囚之精神著木人耶。料天神之氣動木囚也。
公元932年
《遼史·太宗本紀》:天顯七年三月己丑,林牙迪离畢指斥乘輿,囚之。
公元980年
《景宗本紀》:乾亨二年六月己亥,喜隱復謀反,囚於祖州。
公元1006年
《聖宗本紀》:統和二十四年五月壬寅朔,幸炭山清暑。幽皇太妃胡輦於懷州,囚夫人夷懶於南京,餘黨皆生瘞之。
《耶律鐸臻傳》:淳欽皇后稱制,惡鐸臻,囚之,誓曰:鐵鎖朽,當釋汝。既而召之,使者欲去鎖,鐸臻辭曰:鐵未朽,可釋乎。后聞嘉歎,趣召釋之。
《宋史·張齊賢傳》:齊賢為江南西路轉運副使。先是,諸州罪人多錮送闕下,路死者十常五六。齊賢道逢南劍、建昌、虔州所送,索牒視之,率非首犯,悉伸其冤抑。因力言於朝,後凡送囚至京,請委強明吏慮問,不實,則罪及原問官屬。自是江南送罪人者為減大半。《賈黯傳》:黯權知開封府。兩軍獄囚歲瘐死者眾,而吏不任其責。黯言:吏或怠於視囚,飢渴疾病,因以致死,請歲計死者多少而賞罰之。
《厚德錄》:孫莘老知福州。時民有欠市易錢者,繫獄甚眾。適有富人出錢五百萬葺佛殿,請於莘老。莘老徐曰:汝輩所以施錢者,何也。眾曰:願得福耳。莘老曰:佛殿未甚壞又無露坐者。孰若與其錢為獄囚償官。遂使數百人釋枷鎖之苦,其得福豈不多乎。富人不得已諾之,即日輸官。囹圄遂空。
宋蘄宗說嘗攝滄州鹽務。縣里有繫囚坐殺人,法當死。宗說疑之。會犯者言,其母年九十病甚,願一別母而死。宗說憫然釋囚縛,令人與俱往。既而吏獲所殺人者。
《溫公瑣語》:蔡確鞫相,獄朝士被係者。確令獄卒與之同室而處,同席而寢。飲食旋溷共在一室。置盆於前,諸家饋食者,羹飯餅餌悉投其中,以杓攪而均分飼之。累旬不問,幸得其問,無罪不承。
《談苑》:蘇軾以吟詩有譏訕言事、官章、疏狎。上朝廷下御史臺差官追取。是時李定為中書丞,對人太息以為人才難得,求一可使逮軾者,少有如意。於是太常博士皇甫僎被遣以往,僎攜一子二臺卒倍道疾馳。駙馬都尉王詵與子瞻游厚,密遣人報蘇轍。轍時為南京幕官,乃亟走介往湖州報軾。而僎行如飛不可及,至潤州適以子病求醫留半日。故所遣人得先之僎。至之日,軾在告祖無頗權州事僎徑入州廨具靴袍秉笏立庭下,二臺卒夾侍白衣青巾顧盼獰惡人心洶洶不可測。軾恐不敢出,乃謀之無頗。無頗云,事至於此無可奈何,須出見之。軾議所以服,自以為得罪不可以朝服。無頗云未知罪名,當以朝服見也。軾亦具靴袍秉笏立庭下,無頗與職官皆小幘列。軾後二卒懷臺牒拄其衣,若匕首。然僎又久之不語人,心益疑懼。軾曰:軾自來激惱朝廷,多今日必是賜死。死固不辭乞歸,與家人訣別。僎始肯言曰:不至如此,無頗。乃前曰:大博必有被受文字。僎問誰何無。頗曰:無頗是權州。僎乃以臺牒授之,及開視之。只是尋常追攝行遣耳。僎促軾行二獄卒就直之,即時出城登舟郡人送者雨泣。頃刻之間,拉一太守如驅犬。雞此事無頗目擊也。
蘇子瞻隨皇甫僎追攝至太湖蘆香亭。下以柁損修牢。是夕,風濤傾倒月色如晝子瞻。自惟倉卒被拉去,事不可測,必是下吏所連逮者多如閉目窣身入水,頃刻間耳既為此計。又復思曰:不欲辜負老弟。弟謂子由也言己有不幸,則子由必不獨生也。由是至京師下御史獄李定,舒亶何王臣雜治之。侵之甚急,欲加以指斥之罪。子瞻憂在必死,掌服青金丹,即收其餘窖之土中,以備一旦當死則併服以自殺。有一獄卒仁而有禮,事子瞻甚謹,每夕必然湯為子瞻濯足。子瞻以誠謁之曰:軾必死。有老弟在外,他日託以二詩為訣。獄卒曰:學士必不至如此。子瞻曰:使軾萬一獲免則無所恨,如其不免,而此詩不達則目不瞑矣。獄卒受其詩藏之枕中。其一詩曰:聖主寬容德似春,小臣孤直自危身。百年未了先償債,十口無依更累人。是處青山可藏骨,他年夜雨獨傷神。與君世世為兄弟,更結人間未了因。其後子瞻謫黃州。獄卒曰:還學士此詩。子由以面伏案不忍讀也。子瞻好與子由夜話對,榻臥聽雨聲,故詩載其事。子瞻既出又戲自和云,卻對酒杯渾似夢,試拈詩筆已如神。子瞻以詩自被劾,既作此詩。私自罵曰猶不改也。
皇甫僎追取蘇軾也,乞逐夜所至,送所司案禁。上不許。以為只是根究吟詩事不消如此。其始彈劾之峻,追取之暴,人皆為軾憂之。至是,乃知軾必不死也。其後果然。
《癸辛雜識》:建康,溧陽市民,同日殺人,皆繫獄具以囚上府。同日就道二囚時,相與言監者不虞也。夕宿邸舍。甲謂乙曰:吾二人事已至此。死固其分顧事適同日計,亦有可為者。我有老母貧不能自活。君到府第稱冤,悉以諉我,我當兼任之。等死,耳幸而脫。君家素溫為我養母,終其身,則吾死為不徒死矣。乙欣然許之。時張定叟以尚書知府事號稱嚴明。囚既至,皆呼使前問之。及乙則曰:某實不殺人,殺人某者,亦甲也。張駭異使竟其說。曰:甲已殺某人即逸去,其家不知為甲所殺也。平日與某有隙,遂以聞於官。已而甲又殺某人乃就捕。某非不自明官闇而吏賕,故冤不得直也。張以問甲,甲對如乙言。立破械縱之,一縣大驚,甲既論死,官吏皆坐失入抵罪,而張終不悟。甚哉。獄之難明也。
《林下偶談》:晦翁帥潭。一日得趙丞相簡,密報已立嘉。王為今上當首以經筵,召公晦。翁藏簡袖中,竟入獄取大囚。十八人立斬之纔畢,而登極赦至。
《元史·王磐傳》:磐,字文炳。遷太常少卿。帝以天下獄囚滋多,敕諸路自死罪以下,縱遣歸家,期秋八月,悉來京師聽決。囚如期至,帝惻然憐之,盡原其罪。他日,命詞臣作詔,戒喻天下,皆不稱旨意,磐獨以縱囚之意命辭,帝喜曰:此朕所欲言而不能者,卿乃能為朕言之。嘉獎不已,取酒賜之。
《翦勝野聞》:獄有疑囚,太祖欲殺之。太子爭不可。御史袁凱侍上顧謂凱曰:朕與太子之論何如。凱頓首進曰:陛下欲殺之法之正也。太子欲宥之心之慈也。帝以凱持兩端下獄。三日不食出之,遂佯狂病顛拾啖污穢。帝曰:吾聞顛者不膚撓,乃命以木錐錐凱。凱對上大笑。帝放歸自縲木榻於床下。久之上使人召之,凱慢坐對使者歌。使者廉其縲,還奏狀上不為疑。已而太祖晏駕,凱始出優游以終。
《駒陰冗記》:都憲韓公雍巡江西。日方鞫死獄。忽誦句云:水上凍冰,冰積雪,雪上加霜。久不能對,一囚曰:囚冒死敢對。公曰:汝能對貸汝死。囚曰:空中騰霧,霧成雲,雲開見日。公撫掌稱善,果為減死。或謂不若空中擁霧,霧成雲,雲騰致雨更為順。但見日意於囚為當耳。
囚繫部雜錄
《癸辛雜識》:梁席闡為東陽太守。在郡有能悉放獄中囚依期而至。後漢虞延為細陽令,每至歲時伏臘輒休遣囚徒,各使歸家;並感其恩德因期而還。《南史》何引在齊為建安太守,為政有恩,人不忍欺。每伏臘放囚還家,依期而返。嗚呼,中孚之信及豚魚,蓋非一日之積也。
公元480年
《緗素雜記》:《漢書·何武傳》云:武為揚州刺史,行部錄囚。又雋不疑為京兆尹。每行縣錄囚徒還,其母輒問:有所平反,活幾何人。顏師古注云:省錄之,知其情狀有冤滯與不也。今云慮囚,本錄聲之去者耳,音力具反。而近俗不曉其意,訛其字為思慮之慮,失其源矣。又按《後漢·盧延傳》云:帝乃臨御道之館,親錄囚徒。又《張奮傳》云:和帝幸洛陽獄錄囚徒。又《漢·百官志》云: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國,錄囚徒,湖廣元縣邑囚徒皆閱錄視,參考辭狀。有侵究者,即時平理也。又應奉為郡決曹史,行部四十二縣,錄囚徒數百千人。又《北史》:太和四年,帝親錄囚徒。二十年,幸華林園,親錄囚徒。隋開皇二年,親錄囚徒,《前漢書》及《南北史》皆謂之錄囚徒。而《新唐史·本紀》云甲午慮囚,或云癸亥慮囚,或以旱慮囚,或遣使慮免汝州輕繫,皆以錄為慮。余按太元云蹛於狴獄,三歲見錄集韻云錄音良倨切寬省也,蓋唐亦循襲。舊史語言以錄為慮未之改耳。顏氏所謂:近俗不曉其意,訛其文為思慮之慮,蓋指唐人言也。故劉餗嘉話稱高祖平京師,李靖見收太宗慮囚見。靖引與語奇之。又王涯說,錄通作慮,此唐人用慮字之明驗也。
放生辨惑獄中必殺之。囚床上臨危之病療者,猶欲留連於朝夕,刑官亦必轉展於秋冬。
囚繫部外編
《孫公談圃》:張靖言荊公在金陵。未病前一歲,白日見一人上堂再拜,乃故郡牧吏。其死也已久矣。荊公驚問何故來。吏曰:蒙相公恩以待制,故來。荊公愴然問:雱安在。吏曰:見今未結絕了如要見,可於某夕幕廡下切勿驚呼,唯可令一親信者在側。荊公如其言頃之,見一紫袍博帶據案而坐;乃故吏也。獄卒數人枷一囚自大門而入,身具桎梏曳病足立庭下。血汙地呻吟之聲,殆不可聞,乃雱也。雱對吏云:告早結絕。良久,而滅荊公幾失聲而哭,為一指使掩其口。明年荊公薨。靖公門人其說,甚詳。
公元692年
《清尊錄》:雷申錫者,江西人。紹興中一舉中南省高第。廷試前三日客死都下,捷音與訃踵至鄉里。其妻日夜悲哭,忽一夕夢。申錫如平生自言我往為大吏,有功德於民,故累世為士大夫。然嘗誤入死囚,故地下罰我凡三世如意時暴死。前一世仕久連蹇後,忽以要官召纔入都門而卒。今復如此。凡兩世矣。要更一世乃能以償宿譴耳。其事可以有為治獄者之戒。《昨夢錄》:開封尹李倫,號李鐵面。命官有犯法當追究者,巧結形勢竟不肯出。李憤之以術羅致之,至又不遜。李大怒直決之數日後,李方決府事。有展榜以見者,廳吏遽下取以呈其牓。曰:臺院承差人某方閱視,二人遽升廳懷中,出一牘。云:臺院奉聖旨推勘公事數。內一項要開封尹李倫一名前來照鑑。云云。李即呼廳司以職事付少尹,遂索馬顧二人。曰:有少私事得至家與室人言乎。對曰:無害。李未入中門覺有躡,其後者,回顧則二人也。李不復入,但呼細君告之,曰:平生無違條礙法事,惟決某命官之失,汝等勿憂。開封府南向御史臺,北向相去密邇倫上馬二人前導,乃宛轉繚繞。由別路自辰巳,至申酉方至臺前。二人曰:請索笏。李秉笏又大喝云:從人散呵殿皆去。一人乃呼閽者云我勾人至矣。以牘付閽吏。吏曰:請大尹入時臺門已半掩,地設重限。李於是搢笏攀緣以入,足趺顛於限下。閽吏導李至第二重閽吏相付授如前既入則曰:請大尹赴臺院。自此東行小門樓是也。時已昏黑矣,李入門無人問焉。見燈數炬不置之楣梁,間而置之柱礎。廊之第一間則紫公裳被五木捩。其面向庭中自是數門。或綠公裳者皆如之。李既見歎曰:設使吾有謀反大逆,事見此境界,皆不待捶楚而自伏矣。李方怪無公吏。輩有聲喏於庭下者,李遽還揖之問之。即承行吏人也。白李請行吏前導盤繞屈曲不知幾許。至土庫側有小洞門,自地高無五尺。吏去幞頭匍匐以入,李亦如之。李又自歎入門可得出否。既入則供帳床榻裀褥甚都有。幞頭紫衫腰金者出揖李曰:臺官恐大尹岑寂此,官特以伴大尹也。後問之,乃監守李獄卒耳。吏告去,於是捶楚冤痛之聲四起。所不忍聞,既久忽一卒持片紙書。云臺院問:李某因何到院。李答以故去,又甚久。又一卒持片紙如前問:李出身以來有何公私過犯。李答並無過犯,惟前真決命官為罪犯。去又甚久。再問:李真決命官依得祖宗是何條法。李答:祖宗即無真決命官條制時已五鼓矣。承勘吏至云:大尹亦無苦事莫飢否。李謂自辰巳至,是夜五鼓不食。平生未嘗如是忍飢。於是腰金者,相對飲酒五杯,食亦如之食畢。天欲明捶楚之聲乃止。腰金者與吏請李歸送至洞門,曰:不敢遠送,請大尹徐步。勿遽二人闔洞門寂不見一人。李乃默記昨夕經由之所至院門,又至中門及出大門,則從人皆在上馬呵殿。以歸後數日,李放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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