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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九卷目錄
肉刑部彙考
陶唐氏〈帝堯一則〉
周〈穆王一則〉
漢〈文帝一則〉
後漢〈獻帝建安三則〉
魏〈文帝黃初一則 明帝太和一則〉
晉〈武帝太康一則 元帝太興一則 安帝元興一則〉
唐〈太宗貞觀一則〉
宋〈神宗熙寧一則〉
肉刑部總論
大學衍義補〈制刑獄之具〉
肉刑部藝文
評肉刑之議 宋馬端臨
肉刑部雜錄
黥刑部彙考
陶唐氏〈帝堯一則〉
商〈總一則〉
周〈成王一則 穆王一則〉
秦〈始皇一則〉
漢〈文帝一則〉
宋〈明帝泰始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遼〈太宗會同一則 聖宗統和一則 開泰一則 興宗重熙一則〉
宋〈太祖開寶一則 太宗端拱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神宗熙寧二則 孝宗淳熙一則〉
元〈世祖至元二則 成宗大德一則 仁宗延祐一則 英宗至治二則〉
明〈英宗正統一則 神宗萬曆一則〉
皇清〈順治二則 康熙五則〉
黥刑部紀事
黥刑部雜錄
祥刑典第一百四十九卷
肉刑部彙考
陶唐氏
帝堯命舜居攝制典刑
按《書經·虞書·舜典》:象以典刑。
〈蔡註〉示人以常刑,所謂墨、劓、剕、宮、大辟,五刑之正也。〈大全〉朱子曰:流專以宥肉刑,而不及於鞭扑。贖專以待鞭扑,而不上及於肉刑。則其輕重之間,未嘗不致詳也。〈黃度《尚書說》〉舜作五流之法,以寬肉刑。肉刑,聖人之所甚不忍也。故寬之其所不忍而不廢,禁暴詰姦,為不可已也,而謂之常刑。肉刑之行於世,久矣。不得已而存之,而使其民遷善遠罪,則有其道焉。
周
穆王定五刑之屬
按《書經·周書·呂刑》: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疏〉《正義》曰:五刑之名,見於經傳。唐虞以來,皆有之矣。未知上古起在何時也。漢文帝始除肉刑,其刻顙、截鼻、刖足、割勢者,皆傳法於先代。孔君親見之。
漢
公元前168年
文帝十三年五月,除肉刑法。
公元前180年
按《漢書·文帝本紀》云云。按《刑法志》:孝文即位,躬脩元默,勸趣農桑,減省租賦。而將相皆舊功臣,少文多質,懲惡亡秦之政,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化行天下,告訐之俗易。吏安其官,民樂其業,畜積歲增,戶口濅息。風流篤厚,禁網疏闊。選張釋之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即位十三年,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詔獄逮繫長安。淳于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緹縈,自傷悲泣,迺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由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詔御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姦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目愧。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姦,所由來者久矣。陛下下明詔,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如完為城旦舂歲數以免。臣昧死請。制曰:可。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斬右止者又當死。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公元前157年
按《文獻通考》:按古者,五刑皆肉刑也。孝文詔謂,今有肉刑三而姦不止,註謂黥、劓、斬趾三者。遂以髡鉗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斬趾,獨不及宮刑。至景帝元年,詔言孝文皇帝除宮刑,出美人,重絕人之世也。則知文帝并宮刑除之。至景帝中元年,赦徒作陽陵者,死罪。欲腐者,許之。而武帝時,李延年、司馬遷、張安世兄賀,皆坐腐刑,則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後,宮刑復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輕者,不常用也。
後漢
公元196年
獻帝建安元年,崔寔等欲復肉刑,不果。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按《晉書·刑法志》:建安元年,應劭刪定律令。獻帝善之。是時天下將亂,百姓有土崩之勢,刑罰不足以懲惡,於是名儒大才故遼東太守崔寔、大司農鄭元、大鴻臚陳紀之徒,咸以為宜復行肉刑。漢朝既不議其事,故無所用矣。
建安 年,尚書令荀彧欲復肉刑,以孔融議,不果。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按《晉書·刑法志》:魏武帝匡輔漢室,尚書令荀彧博訪百官,復欲申之,而少府孔融議以為:古者敦龐,善否區別,吏端刑清政簡,一無過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遲,風化壞亂,政撓其俗,法害其教。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而欲繩之以古刑,投之以殘棄,非所謂與時消息也。紂斮朝涉之脛,天下謂為無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紂也,求世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慮不念生,志在思死,類多趨惡,莫復歸正。夙沙亂齊,伊戾禍宋,趙高、英布,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為非也。雖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孫臏,冤如巷伯,才如史遷,達如子正,一罹刀鋸,沒世不齒。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陳湯之都賴,魏尚之臨邊,無所復施也。漢開改惡之路,凡為此也。故明德之君,遠度深惟,棄短就長,不苟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建安 年,議復肉刑,不果。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按《魏志·鍾繇傳》:初,太祖下令,使平議死刑可宮割者。繇以為古之肉刑,更歷聖人,宜復施行,以代死刑。議者以為非悅民之道,遂寢。按《陳群傳》:魏國既建,遷為御史中丞。時太祖議復肉刑。令曰:安得通理君子達於古今者,使平斯事乎。昔陳鴻臚以為死刑有可加於仁恩者,正謂此也。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論乎。群對曰:臣父紀以為漢除肉刑而增加笞,本興仁惻而死者更眾,所謂名輕而實重者也。名輕則易犯,實重則傷民。《書》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易》著劓、刖、滅趾之法,所以輔政助教,懲惡息殺也。且殺人償死,合於古制;至於傷人,或殘毀其體而裁翦毛髮,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蠶室,盜者刖其足,則永無淫放穿窬之姦矣。夫三千之屬,雖未可悉復,若斯數者,時之所患,宜先施用。漢律所殺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餘逮死者,可以刑殺。如此,則所刑之與所生足以相貿矣。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殺之刑,是重人支體而輕人軀命也。時鍾繇與群議同,王朗及議者多以為未可行。太祖深善繇、群言,以軍事未罷,顧眾議,故且寢。
按《晉書·刑法志》:魏國建,陳紀子群時為御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欲復肉刑,使群申其父論。群深陳其便。時鍾繇為相國,亦贊成之,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議。魏武帝亦難以藩國改漢朝之制,遂寢不行。於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時乏鐵,故易以木焉。又嫌漢律太重,故令依律論者聽得科半,使從半減也。
魏
公元220年
文帝黃初元年,議復肉刑,不果。
按《魏志·文帝本紀》不載。按《鍾繇傳》:文帝臨饗群臣,詔謂太祖欲復肉刑,此誠聖王之法。公卿當善共議。議未定,會有軍事,復寢。
按《晉書·刑法志》:魏文帝受禪,又議肉刑。詳議未定,會有軍事,復寢。
公元227年
明帝太和元年,議復肉刑,不果。
按《魏志·明帝本紀》不載。按《鍾繇傳》:太和中,繇上疏曰:大魏受命,繼蹤虞、夏。孝文革法,不合古道。先帝聖德,固天所縱,墳典之業,一以貫之。是以繼世,仍發明詔,思復古刑,為一代法。連有軍事,遂未施行。陛下遠追二祖遺意,惜斬趾可以禁惡,恨入死之無辜,乃明習律令,與群臣共議。出本當右趾而入大辟者,復行此刑。《書》云皇帝清問下民,鰥寡有辭于苗。此言堯當除蚩尢、有苗之刑,先審問於下民之有辭者也。若今蔽獄之時,訊問三槐、九棘、群吏、萬民,使如孝景之令,其當棄市欲斬右趾者,許之;其黥、劓、左趾、宮刑者,自如孝文易以髡、笞。能有姦者,率年二十至四五十,雖斬其足,猶任生育。今天下人少於孝文之世,下計所全,歲三千人。張蒼除肉刑,所殺歲以萬計。臣欲復肉刑,歲生三千人。子貢問能濟民可謂仁乎。子曰:何事於仁,必也聖乎,堯、舜其猶病諸。又曰:仁遠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若誠行之,斯民永濟。書奏,詔曰:太傅學優才高,留心政事,又於刑理深遠。此大事,公卿群僚善共平議。司徒王朗議以為繇欲輕減大辟之條,以增益刖刑之數,此即起偃為豎,化屍為人矣。然臣之愚,猶有未合微異之意。夫五刑之屬,著在科律,科律自有減死一等之法,不死即為減。施行已久,不待遠假斧鑿於彼肉刑,然後有罪次也。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慘酷,是以廢而不用。不用已來,歷年數百。今復行之,恐所減之文未彰於萬民之目,而肉刑之問已宣於寇讎之耳,非所以來遠人也。今可按繇所欲輕之死罪,使減死之髡、刖。嫌其輕者,可倍其居作之歲數。內有以生易死不訾之恩,外無以刖易釱駭耳之聲。議者百餘人,與朗同者多。帝以吳、蜀未平,且寢。按《通鑑綱目》:明帝太和元年冬十月,議復肉刑,不果。
晉
武帝太康 年,廷尉劉頌屢表復肉刑,不果。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劉頌為廷尉,頻表宜復肉刑,不見省,又上言曰:臣昔上行肉刑,從來積年,遂寢不論。臣竊以為議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輕違聖王之典刑,未詳之甚,莫過於此。今死刑重,故非命者眾;生刑輕,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今為徒者,類性元惡不軌之族也,去家懸遠,作役山谷,飢寒切身,志不聊生,又有廉士介者,苟慮不首死,則皆為盜賊,豈況本性奸凶無賴之徒乎。又令徒富者輸財,解曰歸家,乃無役之人也。貧者起為奸盜,又不制之虜也。不刑,則罪無所禁;不制,則群惡橫肆。為法若此,近不盡善也。是以徒亡日屬,賊盜日煩,亡之數者至有十數,得輒加刑,日益一歲,此為終身之徒也。自顧反善無期,而災困逼身,其志亡思盜,勢不得息,事使之然也。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於此。諸重犯亡者,髮過三寸輒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作一歲,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積多,繫囚猥畜。議者曰囚不可不赦,復從而赦之,此為刑不制罪,法不勝奸。下知法之不勝,相聚而謀為不軌,月異而歲不同。故自頃年以來,奸惡陵暴,所在充斥。議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於名忤聽,忤聽孰與盜賊不禁。聖王之制肉刑,遠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懲其畏剝割之痛而不為也,乃去其為惡之具,使夫奸人無用復肆其志,止奸絕本,理之盡也。亡者刖足,無所用復亡。盜者截手,無所用復盜。淫者割其勢,理亦如之。除惡塞源,莫善於此,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後,便各歸家,父母妻子,共相養恤,不流離於塗路。有今之困,創愈可役,上准古制,隨宜業作,雖已刑殘,不為虛棄,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今宜取死刑之限輕,及三犯逃亡淫盜,悉以肉刑代之。其三歲刑以下,已自杖罰遣,又宜制其罰數,使有常限,不得減此。其有宜重者,又任之官長。應四五歲刑者,皆髡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復居作。然後刑不復生刑,徒不復生徒,而殘體為戮,終身作誡。人見其痛,畏而不犯,必數倍於今。且為惡者隨發被刑,去其為惡之具,此為諸已刑者皆良士也,豈與全其為奸之手足,而蹴居必死之窮地同哉。而猶曰肉刑不可用,臣竊以為不識務之甚也。臣昔常侍左右,數聞明詔,謂肉刑宜用,事便於政。願陛下信獨見之斷,使夫能者得奉聖慮,行之於今。比填溝壑,冀見太平。周禮三赦三宥,施於老幼悼耄,黔黎不屬逮者,此非為惡之所出,故刑法逆舍而宥之。至於自非此族,犯罪則必刑而無赦,此政之理也。暨至後世,以時嶮多難,因赦解結,權以行之,又不以寬罪人也。至今恆以罪積獄繁,赦以散之,是以赦愈數而獄愈塞,如此不已,將至不勝。原其所由,肉刑不用之故也。今行肉刑,之徒不積,且為惡無具則奸息。去此二端,獄不得繁,故無取於數赦,於政體勝矣。疏上,又不見省。
元帝太興 年,詔議復肉刑,不果。
公元260年
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元帝即位,衛展為廷尉,又上言:古者肉刑,事經前聖,漢文除之,增加大辟。今人戶彫荒,百不遺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踐養胎之義也。愚謂宜復古施行,以隆太平之化。詔內外通議。於是驃騎將軍王導、太常賀循、侍中紀瞻、中書郎庾亮、大將軍諮議參軍梅陶、散騎郎張嶷等議,以:肉刑之典,由來尚矣。肇自古先,以及三代,聖哲明王所未曾改也。豈是漢文常主所能易者乎。時蕭曹已沒,絳灌之徒不能正其義。逮班固深論其事,以為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又死刑太重,生刑太輕,生刑施於上,死刑怨於下,輕重失當,故刑政不中也。且原先王之造刑也,非以過怒也,非以殘人也,所以救奸,所以當罪。今盜者竊人之財,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皆無殺害也,則刖之以刑。刑之則止,而加之斬戮,戮過其罪,死不可生,縱虐於此,歲以巨計。此迺仁人君子所不忍聞,而況行之於政乎。若乃惑其名而不練其實,惡其生而趣其死,此畏水投舟,避坎蹈井,愚夫之不若,何取於政哉。今大晉中興,遵復古典,率由舊章,起千載之滯義,拯百殘之遺黎,使皇典廢而復存,黔首死而更生,至義暢於三代之際,遺風播乎百世之後,生肉枯骨,惠侔造化,豈不休哉。惑者乃曰,死猶不懲,而況於刑。然人者冥也,其至愚矣,雖加斬戮,忽為灰土,死事日往,生欲日存,未以為改。若刑諸市朝,朝夕鑒戒,刑者詠為惡之永痛,惡者睹殘刖之長廢,故足懼也。然後知先王之輕刑以御物,顯誡以懲愚,其理遠矣。尚書令刁協、尚書薛兼等議,以為:聖上悼殘荒之遺黎,傷犯死之繁眾,欲行刖以代死刑,使犯死之徒得存性命,則率土蒙更生之澤,兆庶必懷恩以反化也。今中興祚隆,大命惟新,誠宜設寬法以育人。然懼群小愚蔽,習翫所見而忽異聞,或未能咸服。愚謂行刑之時,先明申法令,樂刑者刖,甘死者殺,則心必服矣。古典刑不上大夫,今士人有犯者,謂宜如舊,不在刑例,則進退為允。尚書周顗、郎曹彥、中書郎桓彝等議,以為:復肉刑以代死,誠是聖王之至德,哀矜之弘私。然竊以為刑罰輕重,隨時而作。時人少罪而易威,則從輕而寬之;時人多罪而難威,則宜化刑而濟之。肉刑平世所應立,非救弊之宜也。方今聖化草創,人有餘奸,習惡之徒,為非未已,截頭絞頸,尚不能禁,而乃更斷足劓鼻,輕其刑罰,使欲為惡者輕犯寬刑,蹈罪更眾,是為輕其刑以誘人於罪,殘其身以加楚酷也。昔之畏死刑以為善人者,今皆犯輕刑而殘其身,畏之常人,反為犯輕而致囚,此則何異斷刖常人以為恩仁邪。受刑者轉廣,而為非者日多,踊貴屨賤,有鼻者醜也。徒有輕刑之名,而實開長惡之源。不如以殺止殺,重以全輕,權小停之。須聖化漸著,兆庶易威之日,徐施行也。議奏,元帝猶欲從展所上,大將軍王敦以為:百姓習俗日久,忽復肉刑,必駭遠近。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慘酷之聲,以聞天下。於是乃止。
安帝元興 年,詔議復肉刑,不果。
按《晉書·安帝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安帝元興末,桓元輔政,又議欲復肉刑斬左右趾之法,以輕死刑,命百官議。蔡廓上議曰:建邦立法,弘教穆化,必隨時置制,德刑兼施。長貞一以閑其邪,教禁以檢其慢,灑湛露以流潤,厲嚴霜以肅威,雖復質文迭用,而斯道莫革。肉刑之設,肇自哲王。蓋由曩世風淳,人多惇謹,圖像既陳,則機心直戢,刑人在塗,則不逞改操,故能勝殘去殺,化隆無為。季末澆偽,設網彌密,利巧之懷日滋,恥畏之情轉寡。終身劇役,不足止其奸,況乎黥劓,豈能反於善。徒有酸慘之聲,而無濟俗之益。至於棄市之條,實非不赦之罪,事非手殺,考律同歸,輕重約科,減降路塞,鍾陳以之抗言,元皇所為留愍。今英輔翼贊,道邈伊周,誠宜明慎用刑,愛人弘育,申哀矜以革濫,移大辟於支體,全性命之至重,恢繁息於將來。而孔琳之議不同,用王朗、夏矦元之旨。時論多與琳之同,故遂不行。
按《宋書·孔琳之傳》:桓元議復肉刑,琳之以為:唐、虞象刑,夏禹立辟,蓋淳薄既異,致化實同,寬猛相濟,惟變所適。《書》曰刑罰世輕世重,言隨時也。夫三代風純而事簡,故罕蹈刑辟;季末俗巧而務殷,故動陷憲網。若三千行於叔世,必省踊貴之尤,此五帝不相循法,肉刑不可悉復者也。漢文發仁惻之意,傷自新之路莫由,革古創制,號稱刑厝,然名輕而實重,反更傷民。故孝景嗣位,輕之以緩。緩而民慢,又不禁邪,期於刑罰之中,所以見美在昔,歷代詳論而未獲厥中者也。兵荒後,罹法更多。棄市之刑,本斬右趾,漢文一謬,承而弗革,所以前賢悵恨,議之而未辯。鍾繇、陳群之意,雖小有不同,而欲右趾代棄市。若從其言,則所活者眾矣。降死之生,誠為輕法,然人情慎顯而輕昧,忽遠而驚近,是以盤盂有銘,韋弦作佩,況在小人,尢其所惑,或目所不睹,則忽而不戒,日陳於前,則驚心駭矚。由此言之,重之不必不傷,輕之不必不懼,而可以全其性命,蕃其產育,仁既濟物,功亦益眾。又今之所患,逋逃為先,屢叛不革,逃身靡所,亦以肅戒未犯,永絕惡原。至於餘條,宜依舊制。豈曰允中,貴獻管穴。
唐
太宗貞觀 年,除斷趾法。
公元626年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太宗即位,詔長孫無忌、房元齡等復定舊令,議絞刑之屬五十,皆免死而斷右趾。既而又哀其斷毀支體,謂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復斷人趾,吾不忍也。王珪、蕭瑀、陳叔達對曰:受刑者當死而獲生,豈憚去一趾。去趾,所以使見者知懼。今以死刑為斷趾,蓋寬之也。帝曰:公等更思之。其後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駮律令四十餘事,乃詔房元齡與弘獻等重加刪定。元齡等以謂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廢,今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於是除斷趾法。
宋
神宗熙寧 年,韓絳、曾布請用肉刑,不果。
公元1068年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韓絳嘗請用肉刑,曾布復上議曰:先王之制刑罰,未嘗不本於仁,然而有斷肢體、刻肌膚以至於殺戮,非得已也。蓋人之有罪,贖刑不足以懲之,故不得已而加之以墨、劓、剕、宮、大辟,然審適輕重,則又有流宥之法。至漢文帝除肉刑而定笞箠之令,後世因之以為律。大辟之次,處以流刑,代墨、劓、剕、宮,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輕重之差。古者鄉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遠方,無所資給,徒隸困辱,以至終身。近世之民,輕去鄉井,轉徙四方,固不為患,而居作一年,即聽附籍,比於古亦輕矣。況折杖之法,於古為鞭扑之刑,刑輕不能止惡,故犯法日益眾,其終必至於殺戮,是欲輕而反重也。今大辟之目至多,取其情可貸者,處之以肉刑,則人之獲生者必眾。若軍士亡去應斬,賊盜贓滿應絞,則刖其足;犯良人於法應死,而情輕者處以宮刑。至於劓、墨,則用刺配之法。降此而後為流、徙、杖、笞之罪,則制刑有差等矣。議既上,帝問可否於執政,王安石、馮京互有論辨,迄不果行。
肉刑部總論
《大學衍義補》《制刑獄之具》
獻帝建安中,議者欲復肉刑。孔融議曰:古者淳龐,善否不別,吏端刑清,政無過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遲,風化壞亂,政撓其俗,法害其人。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繩之以古刑,投之以殘棄,非所謂與時消息者也。紂斮朝涉之脛,天下謂為無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刑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紂也。求俗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慮不念生,人在思死,類多趨惡,莫復歸正。夙沙亂齊,伊戾禍宋,趙高、英布,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為非也,適足絕人還為善耳。雖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孫臏,冤如巷伯,才如史遷,達如子政,一離刀鋸,沒世不齒。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南雎之骨立,衛武之初筵,陳湯之都賴,魏尚之守邊,無所復施也。漢開改惡之路,凡為此也。故明德之君,遠度深惟,棄短就長,不苟革其政者也。朝廷善其言。
臣按:自文帝廢肉刑,至是蓋三百年。一旦欲復之,難矣。孔融之議,專為惜人。是即所謂雖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者也。肉刑有五,宮居其一,乃其中尢慘者也。四刑止毒其身,宮刑乃絕其世,人之有生,承傳禪續,其來有非一世,而一旦絕之於其身,豈非人生大慘哉。自漢文帝廢肉刑,後有議,欲復之者。仁人君子,必痛止之。夫於人之有罪者,尚不忍戕其生。絕其世,乃有一種悖天無親之徒,自宮其身以求進,以祖宗百世之脈雲,仍萬世之傳,而易一身之富寵。歲月如流,人生幾何。胡不思之甚邪。愚民無知,而自落陷穽。上之人,亦恬然視之,而不加禁止。何哉,茲亦斁彝,倫敗風化,感傷和氣之一端。有國者,所當嚴為之禁,而罪其主使用力之人,是亦不忍人之政之大者也。
肉刑部藝文
《評肉刑之議》宋·馬端臨
肉刑之不用,已三百餘年。而卒欲復之,誠非篤論。然陳群所謂傷人或殘毀其體,而裁剪毛髮,是當時傷人者,不過坐髡鉗之罪。又言以笞死之法,易不殺之刑,是重人肢體,而輕人軀命。蓋自孝文立法,以笞代劓剕,而笞數太多,反以殺人。後雖減笞數定箠令,然笞者猶不免於死。於是遂以笞為死刑。其不當死者,則并不復笞之。如孝章以來,屢有寬刑之詔,俱言減死一等者,勿笞,徙邊。蓋懼其笞,則必至於死也。然鬥狠傷人與奸盜不法之徒,若抵以死,則大酷免死,而至於髡鉗,則裁剪其毛髮,而略不罹箠楚之毒,又太輕矣。則曷若斟酌笞數,使其可以懲奸,而毋至於殺人,乃合中道,而肉刑固不必議復矣。
肉刑部雜錄
《申鑒》:肉刑古也。或曰:復之乎。曰:古者,人民盛焉。今也至寡,整眾以威,撫寡以寬,道也。復刑非務必也,生刑而極死者,復之可也。自古肉刑之除也。斬右趾者死也。惟復肉刑,是謂生死而息民。
黥刑部彙考
陶唐氏帝堯命舜居攝制典刑。
按《書經·虞書·舜典》:象以典刑。
〈蔡註〉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所謂墨劓剕宮大辟五刑之正也
商
商制官刑以儆有位
按《書經·伊訓》:臣下不匡其刑墨。
〈蔡註〉墨,墨刑也。臣下不能匡正其君,則以墨刑加之。〈大全〉薛氏曰:或曰臣下不匡而遽入墨刑,無乃過乎。曰:置臣所以正主也。視主之喪亡,而不之救,其可貸乎。重其刑,使之進而諫,未必死。退而不諫,必受刑。則雖中不欲諫,亦不可得也。
周
成王作周官、秋官,司刑掌墨刑五百,司約掌約劑。不信者,服墨刑,掌戮使墨者守門。
按《周禮·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
〈訂義〉鄭康成曰:墨,黥也。書傳曰: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義,而誦不詳之辭者,其刑墨,五百罪之。目略也。其刑書則亡夏刑劓墨各千,周則變焉。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
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若有訟者,則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訂義〉鄭康成曰:訟,訟約。若宋仲幾薛宰者也。 鄭鍔曰:如諸侯萬民,有因此而訟者,當用舊約劑以質證之。故為之珥而辟藏,視諸故府也。珥者,殺雞取血以釁塗其戶,所以祓去不祥也。已見故府之文,而尚不信,則昏墨甚矣。故服墨刑,以示其昏墨無識之意。
掌戮,墨者使守門。
〈訂義〉鄭鍔曰:先王於人,雖有罪,已刑,苟有可用,未嘗終棄之。墨者,但黥其額,何妨於禁禦耶。故或使守門。 賈氏曰:此即閽人掌守中門之禁令者也。
穆王定墨罰之屬
按《書經·周書·呂刑》:墨罰之屬千。
〈疏〉《正義》曰:墨,一名黥。《鄭元周禮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額為瘡,以墨塞瘡孔,令變色也。
秦
公元前213年
始皇三十四年,丞相李斯請史官非秦紀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
按《史記·始皇本紀》云云。
漢
公元前168年
文帝十三年五月,除黥刑。
按《漢書·文帝本紀》:十三年五月,詔除肉刑法。按《刑法志》:張蒼、馮敬請定律曰: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
宋
公元468年
明帝泰始四年,詔劫竊五人以下相逼奪者,黥。按《宋書·明帝本紀》:泰始四年九月戊辰,詔:凡竊執官仗,拒戰邏司,或攻剽亭寺,及害吏民者,依舊制。五人
以下相逼奪者,可特賜黥刖,投畀四遠,仍用代殺,方古為優。
梁
公元515年
武帝天監十四年,詔除劓墨之刑。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十四年正月辛亥,詔曰:世輕世重,隨時約法,前以劓墨,用代重辟,猶念改悔,其路已壅,並可省除。
按《隋書·刑法志》:梁武帝天監十四年,又除黥面之刑。
遼
公元946年
太宗會同九年十一月,令獲晉人,即黥而縱之。
按《遼史·太宗本紀》:會同九年十一月,攻下欒城,降騎卒數千。分遣將士據其要害。下令軍中預備軍食,三日不得舉煙火,但獲晉人,即黥而縱之。諸饋運見者皆棄而走。于是晉兵食盡勢窮。
公元1011年
聖宗統和二十九年五月甲戌,詔帳族有罪,黥墨,依諸部人例。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舊法,宰相、節度使世選之家子孫犯罪,徒杖如齊民,惟免黥面,詔自今但犯罪當黥,即准法同科。
公元1019年
開泰八年,詔三犯竊盜者,黥額、徒三年四則黥面、徒五年。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公元1033年
興宗重熙二年,上諭犯徒罪者,免黥面,止刺頸。奴婢盜主物者,無得擅黥。
按《遼史·興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重熙二年,有司奏:元年詔曰,犯重罪徒終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黥。其職事官及宰相、節度使世選之家子孫,犯奸罪至徒者,未審黥否。上諭曰:犯罪而悔過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終身為辱,朕甚憫焉。後犯終身徒者,止刺頸。奴婢犯逃,若盜其主物,主無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頸者聽。犯竊盜者,初刺右臂,再刺左,三刺頸之右,四刺左,至於五則處死。
宋
公元974年
太祖開寶七年十一月癸未,黥李從善部下及江南水軍一千三百九十人為歸化軍。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公元989年
太宗端拱二年,詔盜主財者,勿私黥。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舊制,僮僕有犯,得私黥其面。端拱二年,帝謂:僮使受傭,本良民也。詔:盜主財者,杖脊、黥面配牢城,勿私黥之。
公元1003年
真宗咸平六年,詔士庶不得擅黥奴僕。
公元962年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燕翼貽謀錄》:五代諸侯跋扈,枉法殺人,主家得自殺其奴僕。太祖建國,首禁臣下不得專殺。至建隆三年三月己巳,降詔,郡國斷大辟錄案,朱書格律、斷詞、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聞,取旨行之。自後生殺之權,出於上矣。然主家猶擅黥奴僕之面,以快其忿毒。真宗咸平六年五月,復詔士庶之家,奴僕有犯,不得黥面。蓋重於戕人肌膚也。
神宗熙寧 年,凡犯盜,刺環於耳後:徒、流,方;杖,圓;三犯杖,移於面。徑不過五分。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公元1069年
熙寧二年,免命官杖黥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熙寧二年,比部郎中、知房州張仲宣嘗檄巡檢體究金州金阬,無甚利。土人憚興作,以金八兩求仲宣不差官。及事覺,法官坐仲宣枉法贓應絞,援前比貸死,杖脊、黥配海島。知審刑院蘇頌言:仲宣所犯,可比恐喝條。且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有罪得乘車,今刑為徒隸,其人雖無足矜,恐污辱衣冠爾。遂免杖、黥,流賀州。自是命官無杖黥法。
孝宗淳熙 年,詔裁定黥刺法。
公元1184年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黥配之人,所至充斥。淳熙十一年,乃詔刑、寺集議奏聞。至十四年,未有定論。其後臣僚議,以為若止居役,不離鄉井,則幾惠姦,不足以懲惡;若盡用配法,不恤黥刺,則面目一壞,誰復顧藉。強民適長威力,有過無由自新。檢照《元豐刑部格》,諸編配人自有不移、不放及移放條限;《政和編配格》又有情重、稍重、情輕、稍輕四等。若依倣舊格,稍加參訂,如入情重,則倣舊刺面,用不移不放之格;其次稍重,則止刺額角,用配及十年之格;其次稍輕,則與免黥刺,用不刺面、役滿放還之格;其次最輕,則降為居役,別立年限縱免之格。儻有從坐編管,則置之本城,減其放限。如此,則於見行條法並無牴牾,且使刺面之法,專處情犯凶蠹,而其他偶麗於罪,皆得全其面目,知所顧藉,可以自新。省黥徒,銷姦黨,誠天下之切務。即詔有司裁定,其後迄如舊制。
元
公元1285年
世祖至元二十二年十一月丙申,赦囚徒,黥其面。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90年
至元二十七年七月,請盜欺錢糧者,黥而斷腕,不允。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七年七月,江淮省平章沙不丁,以倉庫官盜欺錢糧,請依宋法黥而斷其腕,帝曰:此回回法也。不允。
公元1301年
成宗大德五年正月丙申,嚴京師惡少不法之禁,犯者黥刺,杖七十,拘役。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公元1314年
仁宗延祐元年十一月癸酉,:吏人賊行者黥其面。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英宗至治二年閏五月辛丑,萬戶李英以良民為奴,擅文其面,坐罪。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公元1323年
至治三年,《通制》成,其黥刺之例俱定。
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三年二月辛巳,格例成,名曰《大元通制》。按《刑法志》:英宗時,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
職制,諸南北兵馬司,罪囚八十七以下,決遣;應刺配者,就刺配之。
諸盜牛馬,悔過放還者,以竊盜已行不得財論,不徵倍贓賞錢;有司輒以常盜刺斷者,以刑名違錯科罰。諸審囚官強愎自用,輒將蒙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將已刺字去之。
盜賊,諸竊盜初犯,刺左臂,謂已得財者。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項。強盜初犯刺項,並充景跡人,官司以法拘檢關防之。其蒙古人有犯,及婦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
公元1318年
諸為盜經刺,自除其字,再犯非理者,補刺。五年不再犯,已除籍者,不補刺,年未滿者仍補刺。
諸盜賊赦前擅去所刺字,不再犯,赦後不補刺。諸應刺左右臂,而臂有雕青者,隨上下空歇處刺之。諸犯竊盜已經刺臂,卻遍文其身,覆蓋元刺,再犯竊盜,於手背刺之。
諸累犯竊盜,左右項臂刺遍,而再犯者,於項上空處刺之。
諸貴勢之家,奴隸有犯,輒擅刺其面者,禁之。
諸獲逃奴,輒刺面劓鼻,非理殘苦者,禁之。
諸無故擅刺其奴者,杖六十七。
明
公元1443年
英宗正統八年,定竊盜刺臂例。
按《明會典》:正統八年七月十一日,節該欽奉英宗皇帝聖旨:今後竊盜初犯,刺右臂。的革後,再犯,刺左臂。若兩臂俱刺,赦後又犯的,准三犯論。還將所犯赦前、赦後,明白開奏定奪。欽此。
公元1587年
神宗萬曆十五年二月,重修《會典》書成,併定律例及一切黥刺之制。
按《明通紀》:萬曆十五年二月,重修《大明會典》書成。按《明會典》:律例,凡稱與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刺字絞斬之律,稱准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二千里,並免刺字。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皆與真犯同刺字。絞斬皆以本律科斷。
凡盜賊曾經刺字者,俱發原籍收充警跡。該徒者,役滿,充警。該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樣者,杖六十,補刺。
皇清
公元1654年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議准逃人七十歲以上、十三
歲以下者,無論男女,俱免鞭刺。
公元1656年
又題准凡逃人投回及自首者,俱免鞭刺。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題准竊盜,照律刺字。
公元1665年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逃人毀去刺字,康熙四年,題准凡逃人
將面上字毀去者,補刺,鞭六十。
公元1666年
又令停止逃人面上刺字,照竊盜例刺臂。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又
諭:逃人改刺臂上,逃者日多,無憑稽察。仍刺其面。
公元1673年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親屬首逃,康熙十二年,題准凡逃人之
祖父母、父母或子孫出首者,不論初次、二次,將逃人照自首例,免鞭刺。
又題准凡逃人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免鞭刺。其夫帶妻逃,或父帶女逃,或子帶母妹逃者,婦女俱免刺字。若隻身逃走之婦女,仍行鞭刺。
公元1676年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旗下逃人,康熙十五年,議准凡逃人,免
刺,仍以十日為率。過十日者,鞭刺。若盜器械、財帛、牲畜等物逃走者,不論十日,既行鞭刺。又題准凡有面上刺字,無主認識之逃人,其窩家及地方官功過,俱照例議。
又題准凡一家數人同逃,共謀歸主,先令一二人投回,實稱其餘在某處行,提解來者,俱免鞭刺。
公元1686年
康熙二十五年十月初二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王熙、吳正治、宋德宜、學士
禪布、蔡必漢、噶思泰、吳喇岱、齊穡、吳興祖、徐廷璽、李光地、韓菼、郭棻:逃人刺面,所以禁逃也。而捕逃緝獲者,事仍如故。且刺面之逃人,贖身為
民者亦有之。此後逃人,其主有願免其刺字者,宜聽其免刺。九卿、詹事、科道於會集之便議以聞。
黥刑部紀事
《漢書·黥布傳》:黥布,姓英氏。少時客相之,當刑而王。及壯,坐法黥,布欣然笑曰:人相我當刑而王,幾是乎。人有聞者,共戲笑之。
公元前1546年
《魏志·毛玠傳》:玠字孝先,為尚書僕射,復典選舉。崔琰既死,玠內不悅。後有白玠者:出見黥面反者,其妻子沒為官奴婢,玠言曰使天不雨者蓋此也。太祖大怒,收玠付獄。大理鍾繇詰玠曰:自古聖帝明王,罪及妻子。《書》云:左不共左,右不共右,予則孥戮女。司寇之職,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槁。漢律,罪人妻子沒為奴婢,黥面。漢法所行黥墨之刑,存於古典。今真奴婢祖先有罪,雖歷百世,猶有黥面供官,一以寬良民之命,二以宥并罪之辜。此何以負於神明之意,而當致旱。案典謀,急恆寒若,舒恆燠若,寬則亢陽,所以為旱。玠之吐言,以為寬邪,以為急也。急當陰霖,何以反旱。成湯聖世,野無生草,周宣令主,旱魃為虐。亢旱以來,積三十年,歸咎黥面,為相值不。衛人伐邢,師興而雨,罪惡無徵,何以應天。玠譏謗之言,流於下民,不悅之聲,上聞聖聽。玠之吐言,勢不獨語,時見黥面,凡為幾人。黥面奴婢,所識知邪。何緣得見,對之歎言。時以語誰。見答云何。以何日月。於何處所。事已發露,不得隱欺,具以狀對。玠曰:臣聞蕭生縊死,困於石顯,賈子放外,讒在絳、灌;白起賜劍於杜郵;晁錯致誅於東市;伍員絕命於吳都:斯數子者,或妬其前,或害其後。臣垂齠執簡,累勤取官,職在機近,人事所竄。屬臣以私,無勢不絕,語臣以冤,無細不理。人情淫利,為法所禁,法禁於利,勢能害之。青蠅橫生,為臣作謗,謗臣之人,勢不在他。昔王叔、陳生爭正王廷,宣子平理,命舉其契,是非有宜,曲直有所,《春秋》嘉焉,是以書之。臣不言此,無有時、人。說臣此言,必有徵要。乞蒙宣子之辨,而求王叔之對。若臣以曲聞,即刑之日,方之安駟之贈;賜劍之來,比之重賞之惠。謹以狀對。時桓階、和洽進言救玠。玠遂免黜,卒於家。
《酉陽雜俎》:上都街肆惡少,率髡而膚,劄備眾物形狀。時諸軍張拳強劫,至有以蛇集酒家,捉羊脾擊人者。今京兆薛公上言,白令里長潛部,約三千餘人,悉杖煞,屍於市。市人有點青者,皆灸滅之。時大寧坊力者張幹劄,左膊曰:生不怕京兆尹。右膊曰:死不畏閻羅王。又有王力奴以錢五千,召劄工可胸腹,為山、亭、院、池、樹、草、木、鳥、獸,無不悉具,細若設色。公悉杖死之。又賊趙武建劄一百六處,番印盤鵲等,左右膊刺言:野鴨灘頭宿,朝朝被鶻捎。忽驚飛入水,留命到今朝。又高陵縣捉得鏤身者,宋元素刺七十一處,左臂曰:昔日已前家未貧,苦將錢物結交親。如今失路尋知己,行盡關山無一人。右臂上刺葫蘆,上出人首,如傀儡戲郭公者。縣吏不解,問之,言葫蘆精也。
李夷簡,元和末在蜀,蜀市人趙高好鬥,常入獄,滿背鏤毗沙門天王。吏欲杖背,見之輒止。恃此轉為坊市患害。左右言於李,李大怒,擒就廳前,索新造筋棒,頭徑三寸,叱杖子打天王,盡則已數三十餘,不絕。經旬日,袒衣而歷門叫呼,乞脩理功德錢。
蜀小將韋少卿,韋表微堂兄也。少不喜書,嗜好劄青。其季父嘗令解衣視之,胸上刺以樹,樹杪集鳥數十,其下懸鏡,鏡鼻繫索有人止側牽之。叔不解,問焉。少卿笑曰:叔不曾讀張燕公詩否。挽鏡寒鴉集耳。荊州街子葛清勇不膚撓,自頸已下,遍刺白居易舍人詩。成式常與荊客陳至,呼觀之,令其自解背上,亦能闇記,反手指其去處,至不是此花偏愛菊,則有一人持盃臨菊藂。又黃夾纈林寒有葉,則指一樹。樹上挂纈纈窠鎖,勝絕細。凡刻三十餘處,首體無完膚。陳至,呼為白舍人行詩圖也。
成式門下騶路神通,每軍設力,能戴石簦靸六百斤,石齧破石粟數十,背刺天王。自言得神力入場,神助多則力生。常至朔望日,具乳糜焚香,袒坐,使妻兒供養其背而拜焉。
崔承寵少從軍,善驢鞠豆,脫杖捷如膠焉。後為黔南觀察使,少遍身刺一蛇,始自右手口張臂食兩指,繞腕匝頸,齟齬在腹,拖股而尾,及骭焉。對賓侶常衣覆其手,然酒酣輒袒,而努臂戟手,捉優伶輩曰:蛇咬爾。優伶等即大叫毀而為痛狀。以此為戲樂。
寶曆中,長樂里門有百姓,刺臂數十,人環矚之。忽有一人白襴屠蘇,頃首微笑而去。未十步,百姓子刺血如衄,痛若刺骨。俄頃,出血十餘碗。眾人疑向觀者,令其父從而求之,其人不承。其父拜數十,乃捻撮土若祝可傅此。如其言,血止。
成式三從兄遘,貞元中嘗過黃坑,有從者,拾髑顱骨數斤,將為藥。一片上有逃走奴三字,痕如淡墨,方知黥蹤入骨也。從者夜夢一人,掩面從其索骨曰:我羞甚,幸君為我深藏之,當福君。從者驚覺,毛戴遽為埋之。後有事,鬼髣髴夢中報之,以是獲財,將至十萬而卒。
蜀將尹偃營有卒,晚點後數刻,偃將責之。卒被酒自理聲高,偃怒,杖數十,幾至死。卒弟為營典,性友愛,不平偃,乃以刀剺肌,作殺尹兩字,以墨涅之。偃陰知,乃他事杖殺典。及太和中,南蠻入寇,偃領眾數萬保卭崍關,偃膂力絕人,常戲左右,以棗節杖擊其脛,隨擊筋漲擁腫,初無撻痕。恃其力,悉眾出關,逐蠻數里,蠻伏發,夾攻之,大敗。馬倒,中數十鎗而死。初出關日,忽見所殺典,擁黃案大,如轂,在前引。心惡之,問左右,咸無見者。竟死於陣。
房孺復妻崔氏,性忌,左右婢不得濃妝高髻。月給燕脂一,豆粉一錢。有一婢新買妝稍佳,崔怒曰:汝好妝耶,我為汝妝。乃令刻其眉,以青填之,燒鎖梁,灼其兩眼角皮,隨手燋卷,以朱傅之。及痂脫,瘢如妝焉。楊虞卿為京兆尹,時市里有三王子,力能揭巨石,遍身圖剌,體無完膚。前後合抵死數四,皆匿軍以免。一日有過,楊令五百人捕獲,閉門,杖殺之。判云:鏨刺四支,只稱王子。何須訊問,便合當辜。
蜀人工於刺,分明如畫,或言以黛則色鮮。成式問奴輩言,但用好墨而已。
荊州貞元中,市有鬻刺者,有印,印上簇針,為眾物狀,如蟾蝎杵臼,隨人所欲。一印之,刷以石墨,瘡愈後,細於隨求印。
公元1136年
《宋史·呂本中傳》:本中字居仁,公著曾孫。紹興六年,監階州草場苗互以贓敗,有詔從黥,本中奏:近歲官吏犯贓,多至黥籍,然四方之遠,或有枉濫,何由盡知。異時察其非辜,雖欲抆拭,其可得乎。若祖宗以來此刑嘗用,則紹聖權臣當國之時,士大夫無遺類久矣。願酌處常罰,毋令姦臣得以藉口於後世。從之。
《魏瓘傳》:瓘弟琰。通判陳州,適歲饑,百姓相率強取人粟,坐死者甚眾,琰曰:此迫於窮餓,豈得已者。坐其首黥之。
《東軒筆錄》:有朝士陸東通判蘇州,而權州事,因斷流罪,命黥其面,曰:特刺配某州牢城。黥畢,幕中相與白曰:凡言特者,罪不至是,而出於朝廷一時之旨。今此人應配矣,又特者,非有司所得行。東大恐,即改特刺字為準條字,再黥之,頗為人所笑。後有薦東之才於兩府者,石參政聞之,曰:吾知其人矣。得非權蘇州日,於人面上起草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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