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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六十一卷目錄
理冤部彙考
周〈成王一則〉
漢〈宣帝五鳳一則 成帝鴻嘉一則〉
後漢〈光武建武一則 章帝建初一則 和帝永元一則 安帝永初一則 靈帝熹平一則〉
魏〈齊王正始一則 高貴鄉公正元一則〉
晉〈武帝泰始一則〉
宋〈後廢帝元徽一則〉
梁〈武帝天監二則〉
陳〈武帝永定一則〉
公元528年
北魏〈太武帝神麚一則 孝文帝太和一則 宣武帝景明一則 正始一則 延昌三則 孝明帝熙平一則 神龜一則 正光一則 孝昌一則 孝莊帝建義一則 前廢帝普泰一則 出帝太昌一則 永熙一則〉
隋〈高祖開皇一則〉
公元684年
唐〈太宗貞觀一則 中宗嗣聖一則 德宗建中一則〉
宋〈總一則 仁宗皇祐一則 徽宗政和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二則 理宗紹定一則〉
遼〈太祖神冊一則 景宗保寧一則 聖宗統和一則 道宗清寧一則〉
金〈總一則 海陵正隆一則 世宗大定二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二則 泰和一則 宣宗貞祐一則 興定一則 哀宗正大一則〉
元〈世祖中統一則 至元二則 成宗大德一則〉
明〈太祖洪武二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正統一則 憲宗成化三則 孝宗弘治二則 世宗嘉靖六則〉
皇清〈順治五則 康熙十二則〉
祥刑典第一百六十一卷
理冤部彙考
周
成王作《周官·夏官》:太僕建路鼓,以達窮者。《秋官》:大司寇,復設肺石以達窮民。
按《周禮·夏官》:太僕,建路鼓於大寢之門外,而掌其政,以待達窮者與遽令,聞鼓聲,則速逆御僕與御庶子。
〈訂義〉王昭禹曰:路鼓,王鼓也。必建路鼓,示欲四方無所不達。 鄭鍔曰:路鼓,王之所執者也。大寢,王聽政之所也。建路鼓於大寢之門外,使窮冤失職者擊焉。上急變者,擊焉。欲其近乎王,而聲必聞,事必達也。 又曰:御僕與御庶子,受窮民之訴,與遽令之事,將以上達,使太僕不迎而受之,欲上達之速,亦不可得。聞鼓聲,則速逆之言,迎而受之,速以上達。 王氏曰:先窮者,欲速達甚於遽令。 鄭康成曰:御僕、御庶子,直事鼓所者。 孫氏曰:命令復逆,雖均之為急,未若遽令所係於軍事者尢急,故不領於他官,而領於司馬。既領之司馬,復敘於小宰,何也。一相在內,無所不統。使侍御僕從不由小宰,以敘次而紛亂離襲,一相不預聞焉,則事權分而君聽惑。故達以御僕,而後上下之情通。敘於小宰,而後內外之體一。
《秋官》:大司寇,以肺石達窮民。
〈訂義〉鄭康成曰:肺石,赤石也。 賈氏曰:坐赤石者,使之赤心,不妄告也。 鄭鍔曰:人之氣,由肺而通。石之形,似肺,而色赤者,使窮而無告之民,立於其上,冤抑之氣,由此而通。或謂太僕建路鼓於大寢之門外,以待達窮者。大司寇又以肺石,置於外朝門之右,以達窮民。窮民有告於朝,其事一耳。孰宜擊鼓,孰當坐肺石耶。以二官攷之,路鼓掌於太僕。太僕,政官也。肺石掌於司寇,司寇,刑官也。窮民之擊鼓者,豈以政之不善之故,而坐肺石者,無乃以刑之冤枉歟。先儒以為窮民先在肺石,朝七達之,乃得擊鼓,奚為哉。 王氏曰:肺在五臟,其情為憂,其竅為鼻。窮民以憂在內,而不能自達,則立於肺石而達之。
凡遠近惸獨老幼之欲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
〈訂義〉賈氏曰:言遠近者,無間畿內畿外。 鄭康成曰:無兄弟曰惸,無子孫曰獨。復猶報,上謂王與六卿報之者,若上書詣公府言事。長謂諸侯,若鄉遂大夫。 鄭鍔曰:惸獨老幼,欲告愬於上,長吏不以上聞,其立也必及三日之久,士師聽其辭,以告於朝,而罪其長吏。蓋君門萬里,不有肺石之達,則無告之民無由知。不俟三日之久,則非誠實。無告者或妄得以瀆。朝廷立法如是,此先王之世,所以無窮民。 易氏曰:太僕建路鼓,欲窮民速達,甚於遽令,此則三日而後聽,何也。為罪其長者設也。罪其長而不遲之,以待其辭之定,則下瀆其上,而上無以信於下。非此設也,速逆以達何容心焉。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嘉石,平罷民焉。右肺石,達窮民焉。
〈訂義〉王昭禹曰:地道尊右而卑左,嘉石必在外朝之左者,卑之而示其辱焉。肺石必在外朝之右者,佑
之而欲其伸也。 鄭鍔曰:或謂嘉石與肺石,其一以恥罷倦不能自強之人,其一以通下情,使窮困無告之民,得以上達。必設於外朝者,蓋自雉門而內,則有禁其出入者矣。惟外朝,得入而至焉。庶使坐者有恥於其類,窮者得至而無壅遏也。
漢
公元前54年
宣帝五鳳四年,以日蝕,詔遣丞相御史掾循行天下舉冤獄。
按《漢書·宣帝本紀》:五鳳四年夏四月辛丑晦,日有蝕之。詔曰:皇天見異,以戒朕躬,是朕之不逮,吏之不稱也。以前使使者問民所疾苦,復遣丞相、御史掾一十四人循行天下,舉冤獄,察擅為苛禁深刻不改者。
公元前20年
成帝鴻嘉元年,臨遣諫大夫理等舉三輔、三河、弘農冤獄。
按《漢書·成帝本紀》:鴻嘉元年春二月,詔曰:朕承天地,獲保宗廟,明有所蔽,德不能綏,刑罰不中,眾冤失職,趨闕告訴者不絕。是以陰陽錯謬,寒暑失序,日月不光,百姓蒙辜,朕甚閔焉。書不云乎。即我御事,罔克耆壽,咎在厥躬。方春生長時,臨遣諫大夫理等舉三輔、三河、弘農冤獄。公卿大夫、部刺史明申敕守相,稱朕意焉。
後漢
公元53年
光武建武二十九年春二月丁巳,遣使者舉冤獄。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云云。
公元80年
章帝建初五年二月甲申,令二千石理冤獄。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
公元94年
和帝永元六年,幸洛陽寺,舉冤獄。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六年七月丁巳,幸洛陽寺,錄囚徒,舉冤獄。收洛陽令下獄抵罪,司隸校尉、河南尹皆左降。
公元112年
安帝永初六年五月戊辰,皇太后幸洛陽寺,錄囚徒,理冤獄。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公元176年
靈帝熹平五年四月癸亥,使侍御史行詔獄亭部,理冤枉。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
魏
公元240年
齊王正始元年二月丙寅,詔令獄官亟平冤枉,理出輕微。
按《魏志·齊王芳本紀》云云。
公元254年
高貴鄉公正元元年十月壬辰,遣侍中持節分適四方,察冤枉失職者。
按《魏志·高貴鄉公本紀》云云。
晉
公元268年
武帝泰始四年六月甲申,詔:郡國守相,三載一巡行屬縣。錄囚徒,理冤枉。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宋
公元473年
後廢帝元徽元年,令尚書與執法以下,就訊冤訟。
按《宋書·後廢帝本紀》:元徽元年八月甲寅,詔:尚書令可與執法以下,就訊眾獄,使冤訟洗遂,困弊昭蘇。頒下州郡,咸令無壅。
梁
公元502年
武帝天監元年,置肺石函。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元年四月癸酉,詔曰:下不上達,由來遠矣。可於公車府肺石傍置一函。若從我江、漢,功在可策,犀兕徒弊,龍蛇方縣;次身才高妙,擯壓莫通,懷傅、呂之術,抱屈、賈之歎,其理有皦然,受困包匭;夫大政侵小,豪門陵賤,四民已窮,九重莫達。若欲自申,並可投肺石函。
公元504年
天監三年,命使巡行州部有深冤鉅害抑鬱無歸者,詣使者自列。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三年六月丙子,詔曰:昔哲王之宰世也,每歲卜征,躬事巡省,民俗政刑,罔不必逮。末代風凋,久曠茲典。雖欲肆遠忘勞,究臨幽仄,而居今行古,事未易從,所以日晏踟躕,情同再撫。總總九州,遠近民庶,或川路幽遐,或貧羸老疾,懷冤抱理,莫由自申,所以東海匹婦,致災邦國,西土孤魂,登樓請訴。念此於懷,中夜太息。可分將命巡行州部。其有深冤鉅害,抑鬱無歸,聽詣使者,依源自列。庶以矜隱之念,昭被四方,逖聽遠聞,事均親覽。
陳
公元557年
武帝永定元年,制錄冤局,察囚徒冤枉。
按《陳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武帝即位,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書、尚書、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錄冤局,令御史中丞、侍御史、蘭臺令史,親行京師諸獄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
北魏
太武帝神麚 年,闕左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奏其表。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不載。 按《刑罰志》云云。
公元492年
孝文帝太和十六年二月壬辰,幸北部曹,歷觀諸省,巡省京邑,聽理冤訟。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公元503年
宣武帝景明四年,以旱,詔理冤獄。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景明四年四月戊戌,詔曰:酷吏為禍,綿古同患;孝婦淫刑,東海燋壤。今不雨十旬,意者其有冤獄乎。尚書鞫京師見囚,務盡聽察之理。
公元504年
正始元年,以旱,詔平決冤滯。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正始元年六月癸巳,詔曰:朕以匪德,政刑多舛,陽旱歷旬,京甸枯瘁,在予之責,夙宵疚懷。有司可循案舊典,祗行六事:囹圄冤滯,平處決之。
公元512年
延昌元年四月乙酉,詔立理訴殿、申訟車,以盡冤窮之理。
公元513年
延昌二年春正月戊戌,帝御申訟車,親理冤訟。六月辛亥,帝御申訟車,親理冤訟。
公元514年
延昌三年四月乙巳,上御申訟車,親理冤訟。
按以上俱《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517年
孝明帝熙平二年,詔察訟理冤,親納枉滯。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熙平二年九月丙寅,詔曰:察訟理冤,實維政首;躬親聽覽,民信所由。比日諒闇之中,治綱未振,獄犴繁廣,嗟訴驟聞,雖曰司存,每多誣壅。曾是寡德,實深矜慨。自今月望,當蹔出城闉,親納滯枉。主者可宣諸近遠,咸使聞知。
公元519年
神龜二年二月壬寅,詔:察獄理冤。正光三年六月己巳,詔:理冤獄。孝昌二年二月甲申,帝、皇太后臨大夏門,親覽冤訟。按以上俱《魏書·孝明帝本紀》云云。孝莊帝建義元年,詔親理冤獄。
公元528年
按《魏書·孝莊帝本紀》:建義元年五月丙寅,詔曰:自孝昌之季,法令昏泯。懷忠守素,擁隔莫申;深怨宿憾,控告靡所。其有事在通途,橫被疑異,名例無𤕤,枉見排抑。或選舉不平,或賦役煩苛,諸如此者不可具說。其有訴人經公車注不合者,悉集華林東門,朕當親理冤獄,以申積滯。
公元531年
前廢帝普泰元年六月癸亥,帝臨顯陽殿,親理冤訟。按《魏書·前廢帝本紀》云云。出帝太昌元年六月己卯,帝臨顯陽殿納訟。七月乙卯,帝臨顯陽殿,親理冤獄。
按《魏書·出帝本紀》云云。
公元533年
永熙二年,詔幽枉未申,聽其人自陳訴。
按《魏書·出帝本紀》:永熙二年五月庚寅,詔諸幽枉未申,事經一周已上,悉集華林,將親覽察;脫事已經年,有司不列者,聽其人各自陳訴;若事連州郡、由緣淹歲者,亦仰尚書總集以聞。
隋
公元581年
高祖開皇元年,詔有枉屈不獲理者,聽撾登聞鼓。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開皇元年,詔申敕四方,敦理辭訟。有枉屈縣不理者,令以次經郡及州,省仍不理,乃詣闕申訴。有所未愜,聽撾登聞鼓,有司錄狀奏之。
唐
公元628年
太宗貞觀二年八月甲戌,省冤獄於朝堂。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公元629年
中宗嗣聖三年,〈即武后垂拱二年〉置申冤匭。
公元686年
按《唐書·武后本紀》:垂拱二年三月戊申,作銅匭。按《舊唐書·刑法志》:垂拱初年,令鎔銅為匭,四面置門,各依方色。西面曰申冤匭,有得罪冤濫者投之。每日置之於朝堂,以收天下表疏。令中書、門下官一人,專監其所投之狀,仍責職官,然後許進封。
德宗建中 年,裴諝奏辨理庶獄,悉歸有司。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裴諝傳》:德宗新即位。時朝堂別置三司決庶獄,辯爭者輒擊登聞鼓。諝上疏曰:諫鼓、謗木之設,所以達幽枉,延直言。今詭猾之人,輕動天聽,爭纖微,若然者,安用吏治乎。帝然之,於是悉歸有司。
宋
宋置,門下省登聞檢鼓院,掌達表疏朝政得失機密利害,及一切枉濫之事。
公元1161年
按《宋史·職官志》:門下省登聞檢院,隸諫議大夫;登聞鼓院,隸司諫、正言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軍期機密、陳乞恩賞、理雪冤濫,及奇方異術、改換文資、改正過名,無例通進者,先經鼓院進狀;或為所抑,則詣檢院。並置局於闕門之前。中興後,檢、鼓、糧、審官、官告、進奏,謂之六院。例以京官知縣有政績者充;亦有自郡守除者,繼即除郎。恩數略視職事官,而不入雜壓。紹興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除監察御史,遂遷侍御史。乾道後,相繼入臺者數人,六院彌重,為察官之儲。淳熙初,班寺監、丞之上。紹熙五年,詔六院官復入雜壓,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隨所隸。
公元1049年
仁宗皇祐元年十一月辛丑,詔民有冤、貧不能詣闕者,聽訴於監司以聞。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113年
徽宗政和三年,臣僚言:委官錄囚,遇冤抑,先釋後聞。詔刑部立法官吏能駁正者賞。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政和三年,臣僚言:遠方官吏,文法既疏,刑罰失中,不能無冤。願委耳目之官,季一分錄所部囚禁,遇有冤抑,先釋而後以聞。歲終較所釋多寡,為之殿最。其徼功故出有罪者,論如法。詔令刑部立法:諸入人徒、流之罪已結案,而錄問官吏能駁正,或因事而能推正者,累及七人,比大辟一名推賞。
公元1127年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壬戌,置登聞檢鼓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36年
紹興六年,令提刑司鞫勘病死者,申其冤抑。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紹興六年,令鞫勘有情款異同而病死者,提刑司研究之,如冤,申朝廷取旨。
公元1162年
紹興三十二年十月己巳,詔登聞鼓院毋阻抑進狀。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232年
理宗紹定五年,以進士馮杰冤死,詔罷都大坑,冶魏峴職。
按《宋史·理宗本紀》:紹定五年五月辛卯,臣僚言:積陰霖霪,歷夏徂秋,疑必有致咎之徵。比聞蘄州進士馮杰,本儒家,都大坑冶司抑為鑪戶,誅求日增,杰妻以憂死,其女繼之,弟大聲因赴愬,死於道路,杰知不免,毒其二子一妾,舉火自經而死。民冤至此,豈不上干陰陽之和。詔都大坑冶魏峴罷職。
遼
公元921年
太祖神冊六年,置鐘院以達民冤。
按《遼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云云。
公元971年
景宗保寧三年正月庚申,置登聞鼓院。
按《遼史·景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保寧三年,以穆宗廢鐘院,窮民有冤者無所訴,故詔復之,仍命鑄鐘,紀詔其上,道所以廢置之意。
公元983年
聖宗統和元年十二月甲辰,敕諸刑辟已結正決遣而有冤者,聽詣臺訴。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8年
道宗清寧四年二月丙午,詔夷离畢:諸路鞫死罪,獄雖具,仍令別州縣覆案,無冤,然後決之;稱冤者,即具奏。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金
金設登聞鼓院,登聞檢院諫官御史分掌之。
公元1197年
按《金史·百官志》:登聞鼓院,知登聞鼓院,從五品。同知登聞鼓院事,正六品。掌奏進告御史臺、登聞檢院理斷不當事,承安二年以諫官兼。知法二員,從八品。直、漢人各一員。 登聞檢院,知登聞檢院,從五品。同知登聞檢院,正六品。掌奏御進告尚書省、御史臺理斷不當事。知法,從八品。女直、漢人各一員。
公元1157年
海陵正隆二年八月癸卯,始置登聞院。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公元1164年
世宗大定四年五月癸卯,敕有司審冤獄。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公元1189年
大定二十九年正月,章宗即位。二月乙丑,敕登聞鼓院所以達冤枉,舊嘗鎖戶,其令開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公元1192年
章宗明昌三年四月戊辰,遣御史中丞吳鼎樞等會決中都冤獄,外路委提刑司處決。承安元年四月壬子,遣使審決冤獄。
公元1199年
承安四年五月壬辰朔,以旱,詔審理冤獄。
公元1204年
泰和四年夏四月甲寅,以久旱,詔遣使審繫囚,理冤獄。
按以上俱《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公元1216年
宣宗貞祐四年六月壬子,以旱,詔參知政事李革審決京師冤獄。興定二年四月癸亥,遣重臣審理京師冤獄。六月丁巳,上以久旱,諭宰臣治京獄冤囚。七月己卯,以禱雨。遣太子太保阿不罕德剛、禮部尚書楊雲翼分道審
理冤獄。
按以上俱《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公元1224年
哀宗正大元年五月戊申,詔登聞檢、鼓院,毋鎖閉防護,聽有冤者陳訴。
按《金史·哀宗本紀》云云。
元
公元1262年
世祖中統三年四月乙巳,命諸路詳讞冤獄。至元十二年四月甲寅,諭中書省議立登聞鼓,如為人殺其父母兄弟夫婦,冤無所訴,聽其來擊。其或以細事唐突者,論如法。
公元1283年
至元二十年正月乙丑,敕諸事赴省、臺訴之,理決不平者,許詣登聞鼓院擊鼓以聞。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303年
成宗大德七年十二月丁未,審冤獄五千一百七十六事。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明
公元1368年
太祖洪武元年,置登聞鼓以達冤滯。
按《明會典》:洪武元年,置登聞鼓於午門外,日令監察御史一人監之。凡民間詞訟,皆須自下而上。或府州縣省官及按察司官不為伸理,及有冤抑、機密重情,許擊登聞鼓,監察御史隨即引奏。其戶婚、田土、鬥毆、相爭、軍役等項,具狀赴通政司,并當該衙門告理,不許徑自擊鼓。守鼓官,不許受狀。後又移置於長安右門外,令六科給事中并錦衣衛官各一員,輪流直鼓收狀,類進候旨意一出,即差該直校尉,領駕帖,備批旨意於上,連狀并原告,押送各該衙門問理。其有軍民人等,故自傷殘,恐嚇受奏者,聽錦衣衛守鼓官校執奏,追究教唆主使寫狀之人,治罪。所奏事情,立案不行。
按《春明夢餘錄》:登聞鼓,院右西長安門小廳三間,東向傍一山,樓懸鼓,俾冤民擊之,通達下情。每日科道官各一員,錦衣衛官一員,輪司其事。民有冤抑,有司不為申理,具狀通政司。又不為轉達審,實列其狀,以聞。〈又〉唐時宮闕前有肺石,長可八九尺,形如垂肺。古秋官大司寇以肺石達窮民,原其義,乃申冤者擊之。立其下,然後士聽其詞。所以肺形者,肺主聲,聲所以達其冤也。〈又〉憲綱,凡按察司官斷理不公、不法等事,果有冤枉者,許赴巡按監察御史處聲冤。監察御史枉問,許赴通政司逓狀,送都察院申理。都察院不與理斷,或枉問者,許擊登聞鼓陳訴。
公元1393年
洪武二十六年,令軍民人等,一應冤抑等事,許擊登聞鼓陳告,差官出巡追問。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外軍民人等赴京,或擊登聞鼓,或通政司投狀陳告,一應不公冤枉等事,欽差監察御史,出巡追問,照出合問流品官員,就便請旨拏問,帶同原告,一到追問處所,著令原告供報被告干連人姓名、住址,立案,令所在官司抄案,提人案驗後,仍要抄行該吏書名畫字。如後呈解原提被告人到,不許停滯,即於來解內立案,將原被告當官引問,取訖招供服辯,判押入卷,明立文案,開具原發事由,問擬招罪,照行事理。除無招笞杖輕罪,就彼摘斷。徒流死罪,連人卷帶回審擬,奏聞發落。
公元1433年
宣宗宣德八年,遣官分往各處,審理冤滯。
按《明會典》:宣德八年,遣官分往各處,同三司巡按監察御史,及府州縣官,公同詳審罪囚。若情犯深重,果無冤枉,聽從處決。如情可矜疑,及番異不服者,仍監候,具奏,與之辨理。
公元1436年
英宗正統元年,令凡秋後處決重囚,內有訴冤枉者,直鼓給事中,接受本狀封進,仍批校尉手令,馳赴市曹,暫免行刑,聽候請旨。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78年
憲宗成化十四年,奏准審錄稱冤不服者,再為勘問備由,奏請。
按《明會典》:成化十四年,奏准凡真犯死罪重囚,推情取具招辯,依律擬罪,明白具本,連證佐干連人卷,俱發大理寺審錄。如有招情未明,擬罪不當,稱冤不肯服辯者,駁回再問。若招情明白,擬罪合律,輸情服辯者,本寺將審允緣由,奏奉欽依,准擬依律處決,方纔回報原問衙門監候。照例具奏,將犯人引赴承天門外,會同多官審錄。其審錄之時,原問原審并接管官員,仍帶原卷,聽審情真無詞者,覆奏處決。如遇囚番異,稱冤有詞,各官仍親一一照卷,陳其始末來歷,并原先問審過緣由,聽從多官從公參詳。果有可矜可疑,或應合再與勘問,通行備由,奏請定奪。
公元1483年
成化十九年,題准法司審問軍民人等,有冤抑者,許具實伸訴,委官勘理。
按《明會典》:成化十九年,題准兩京法司及各處撫按、按察司問刑衙門,問發官吏軍民人等,有冤枉者,止許將實情伸訴,以憑隔別委官勘理。不許倚勢刁潑,妄捏別項贓私,不干己事,混誣原問官員。敢有故違,原問充軍者,發極邊衛分。原問為民者,發口外。軍職有犯,監候,奏請定奪。
公元1486年
成化二十二年,以天氣向熱,差官審錄見監罪囚,伸理冤滯。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二年夏,諭法司:見今雨澤少降,天氣向熱。內外衙門見監罪囚,恐有冤抑。兩京令司禮監太監、守備太監,同三法司堂上官會審。兩直隸差刑部郎中各一員,會同巡按御史,各處在城令巡撫、巡按同三司掌印官,各府州衛所令巡按御史同守巡官,逐一審錄死罪,情可矜疑者,具奏處置。徒流以下,減等發落,不許遲慢。
公元1494年
孝宗弘治七年,令三法司審決強盜。或有冤枉,亦與
辨明。
按《明會典》:弘治七年,命三法司、錦衣衛堂上官,凡捕獲強盜,綁送御前引奏者,仍在午門前會問明白,追贓擬罪如律,備由具奏,奉有欽依,刑科覆奏,隨即處決。中間果有情可矜疑者,明白上請定奪。或有冤枉,亦與辯明。
公元1503年
弘治十六年,議准該決重囚,有與鼓下批手留人事干一連,及赴市曹稱冤者,俱令覆奏。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26年
世宗嘉靖五年,諭法司:問理詞訟,徇私受囑,致有銜冤負屈者,參究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五年,諭法司:問理詞訟,須分辯曲直,從公處斷,使人無冤。近來中外問刑官,往往任意偏聽,不審察事情。或徇私受囑,不畏法度。顛倒是非,致令銜冤負屈之人,輒入禁中伸愬,至有自縊死者,良可矜憫。法司即申明律例,戒諭所屬,通行內外衙門,如再有斷獄不明,致各犯伸理者,若所愬得實,原問官從重究治。其有為人囑託者,問刑官指實參究。容情不奏者,聽兩京科道糾劾。若科道官囑託,及知有囑託,容隱不劾者,一體治罪。
公元1527年
嘉靖六年,奏准凡訴冤枉,不許一概提人。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奏准凡奏訴冤枉,果有緊關該辯情節者,原經巡撫衙門,則行巡按。原經巡按衙門,則行巡撫。先將見在人卷查審,有冤,方許提人證辯。無冤,仍依原問奏詞立案。不許一概提人,致累平民。嘉靖七年,議准重囚家屬,於臨決前一日,即訴鼓狀,該科薄暮封進。凡有應決應留囚數姓名,次日午前傳出,午後不須覆奏,即便行刑。
公元1531年
嘉靖十年,議准重囚家屬,俱於二覆奏命下之日,投遞鼓狀。該科參詳與三覆奏本,一同封進,取旨行刑。按以上俱《明會典》云云。
公元1535年
嘉靖十四年,奏准挾詐妄訴冤枉者,引例重治。按《明會典》:嘉靖十四年,奏准今後有糾同扛幇,嚇騙財物,捏寫虛情具奏,及令婦女假裝男子,進入午門奏本,跪叫冤屈者,問擬徒杖罪名,仍引例發遣。嘉靖四十三年,題准熱審,冤枉者,須與辯理。
公元1564年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三年,題准今後每遇五年熱審,將在監一應追贓軍徒人犯,各加詳審。其有訪贓疑似,引例牽強,情或冤枉者,亦要勘酌辯理。
皇清
公元1644年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凡管理鼓廳,順治元年,定內外各衙門,有
公元1656年
真正貪贓虐害,不公不法,地方重大緊急事情,六部、督、撫、按不行處治,又不奏聞者,設登聞鼓於都察院門首,每日輪流御史一員監值。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內外官民,有冤抑情節,不赴應告衙
門陳訴,擅入禁地聲冤、抹項,捏款越告者,原詞概不准行。拿送法司,照律從重治罪。欽此。又議准移設登聞鼓於長安右門外,科道滿漢官員輪流監值。
公元1657年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題准有擊鼓告狀者,即據冤
狀查問,并取原問衙門冊籍,詳明磨對。果係真情,題請
敕該衙門審理。
公元1658年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巡按事宜,順治十五年,一、在外軍民人
等,果有冤枉重情,督、撫、按未能申雪者,或擊登聞鼓,或通政司投狀。如發本省巡按御史追問,即批問刑衙門,從公刻期審結,不得耽延時日,連累無辜。事體重大者,該巡按親審。
公元1660年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題准令鼓廳,刊刻木榜於鼓
門前。
一、狀內事情,必關係軍國重務、大貪大惡、奇冤異慘,方許擊鼓。其戶婚、田土、鬥毆、相爭等事,及在內未經該衙門告理,在外未經督、撫、按處告理,有已經告理,尚未結案者,並不准封進。仍重責三十板。如係職官,送刑部折贖。舉人,送禮部。監生,送國子監。生員,發順天府責治。
一、登聞鼓之設,原以伸冤辨枉。如有棍徒,本無冤枉,希圖報復,或受人主使,劈鼓抹項,以圖倖准者。除原狀不准外,將本犯送刑部責四十板,
照例於長安門外,枷示一個月。
一、登聞鼓之設,恐民間受屈於貪官污吏,及官民被陷重罪,冤枉無伸,俾得直達
天聽。其被革被降之員,欲辨復官職者,俱赴通政司
具奏。
一、凡告鼓狀,必開明情節,不許粘列款單。違者,不與准理。狀後仍書代書人姓名。如不書,亦不與准理。
一、民間冤抑,必親身赴告。果本身羈禁,令其親屬,確寫籍貫、年貌、保結,方准抱告。違者,不准。其有棍徒代人擊鼓挾騙者,令值鼓官,即時拿送五城,嚴訊的實,照光棍例治罪。
公元1665年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辨冤涉虛,康熙四年,覆准官員鳴冤叩
閽,涉虛者,降四級調用。若先經審虛,復稱冤抑叩閽者,革職,交刑部。
公元1666年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凡辨冤涉虛,康熙五年,又覆准官員在通
政司登聞鼓衙門,將已經具告審結之事,復稱冤枉具告者。仍准察審。果無冤枉,具告官降一級調用。若於原詞外捏造言語,妄生枝節具告,審虛者,加等治罪。
公元1668年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凡內外官民,果有冤抑事情,
照例於通政司登聞鼓衙門告理。叩
閽之例,永行停止。
公元1669年
康熙八年六月十一日,
上諭吏、兵二部:蘇克薩哈奉
皇考遺詔輔政,蘇克薩哈雖係有罪,罪止本身,不至誅
滅子孫後嗣。此皆鰲拜等與蘇克薩哈不和,挾讎滅其子孫後嗣,深為可憫。其白爾黑圖等,並無罪犯,因係族人連坐誅戮,殊屬冤枉。其蘇克薩哈原官及白爾黑圖等官職,俱應給還。爾二部將此案所革官員,俱行察明議奏。特諭。又六月二十九日,
上諭刑部:設立通政司及登聞鼓衙門,原以通達民
隱,陳告冤抑。果有真正冤枉事情,應赴該部院衙門告理。近見奸惡棍徒,或以瑣細小事,捏成重大。或以私讎,借端陷害善良。或受人雇託,代為控告。或擅入禁地及行幸之所,衝突儀仗,趣近喊告,及將此等狀詞,交與部院審理,並無大事及冤枉之處。反因被告干證,將良民株連受累者甚多。故前此已行禁止。今仍多有違禁妄告者。以後著嚴加禁止。如有惡徒,仍前瀆告者,除所告之事不准外,著照律治罪。爾部即嚴加曉諭遵行。特諭。
又七月十一日,
上諭吏部:閱處分原任戶部尚書蘇納海,原案並無
大罪。鰲拜等但以為撥地遲延,遽行拿問,多端文致誣陷,不按律文,任意將無辜處死。原任總督朱昌祚、巡撫王登聯,於撥換地畝時,見民間旗下困苦,因有地方之責,具疏奏聞。輒以為非其職掌,越行于預。亦不按律文,冤枉處死。伊等皆國家大臣,並無大罪,冤死,深為可憫。理應昭雪,以示仁恩。作何恩卹,予諡及廕子入國子監讀書,爾部議奏。特諭。
《大清會典》:凡官員果有冤抑者,舊例,許於吏部呈辨。
康熙八年,覆准年久已結之案,有在吏部呈辨者,概不准行。如果有冤抑,許赴通政司鼓廳控告。至降級革職之官,或在通政司鼓廳告辨具題者,吏部查明冤抑果真,准其開復。其同案內處分之人,一併昭雪。
公元1671年
康熙十年四月初五日,
上諭刑部等衙門:邇來天氣亢暘不雨,或因刑獄淹
禁,中有冤枉,亦未可知。爾等將現監人犯,詳加清理。如有情罪可矜疑者,照例減等發落。其現審人犯,爾等速為審理。應減等者,即與減等。應釋放者,即行釋放。務期獄無冤滯,以迓
天和。爾等即遵諭行。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覆准凡擅入
長安等門,打石獅子鳴冤者,照擅入
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律治罪。若打
正陽門石獅子控告者,照損壞正陽門外御橋律
治罪。所告情由,俱不准行。
公元1672年
康熙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諭刑部:刑獄重地,人命攸關。天氣炎熱,亟宜清理。
雖熱審現有定例,但已結大案,現在監禁各犯,或有無知而罹法網,小過而陷重辟者,株連無辜,久淹禁羈。朕心每思及此,深為惻然。茲特遣大學士圖海、杜立德、學士哈占、宋德宜等,會同三法司,逐一詳加審鞫。凡有罪可矜疑者,即與
察明事由,開列具奏。務使情法允協,有枉必申。以副朕欽恤刑獄至意。特諭。
《大清會典》:凡登聞事例,康熙十一年,議准在鼓廳控
告者,照所告事情輕重,應看守者,看守。應取保者,令的當人取保。審結之日,釋放。
又題准官員具告通政司鼓廳,審無冤枉者,罰俸六個月。若又稱冤枉具告者,降一級調用。係已經革職之官,交刑部議罪。呈辨冤枉,初次叩
閽審虛者,罰俸九個月。
公元1673年
凡混題冤枉,又議准革職、降級等官,稱冤控告者,該督、提、鎮察明具題。如將無冤枉之事,稱為冤枉,朦混具題者。督、提、鎮降一級留任。代申各官,降二級調用。朦混咨部者,督、提、鎮罰俸一年。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凡跪
午門、長安等門控告者,照擅入
午門、長安門叫訴冤枉律治罪。
又題准鼓廳係伸理冤枉之事,令滿漢御史各一員,論俸題差,六個月一換。漢軍監察御史,應入滿御史內論俸差遣。所收詞狀,各該任內完結。有卷案可查者,限二十日。無卷案可查者,限十日完結。令河南道按月稽查,具題。其議結事件,俱造滿漢清冊存案。
公元1675年
康熙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上諭刑部:邇者天氣炎亢,農事堪憂。雖虔誠禱祈,尚
稽雨澤。朕念切民瘼,夙夜焦勞。或因刑獄淹禁,中有冤枉,致干
天和,亦未可知。茲特遣索額圖、熊賜履等,會同三法司,
將已結重案,逐一詳加審鞫。如有罪可矜疑者,即與察明事由,開列具奏,務期情法允協,有枉必伸,以副朕欽恤獄讞至意。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又題准鼓狀,除合例者,封進。
違例者,駁回。有事情重大,跡涉冤抑,虛實未明者,許連人狀咨行各部院督、撫,審確酌奏。仍將咨過件數,歲終彙題。
公元1677年
康熙十六年六月初二日,
上諭刑部:邇者農事方殷,天氣亢旱。朕念切民依,夙
夜憂惕。或刑獄淹禁,中有冤抑,致干
天和,亦未可知。茲特遣巴泰、明珠、孔國岱、項景襄,會同
公元1679年
三法司,將已結重案,逐一詳加審理。凡有罪可矜疑者,即與察明事由,開列具奏。務使情法允協,有枉必伸,以副朕省刑恤民至意。特諭。康熙十八年四月初四日,
上諭刑部:今已入夏,亢陽不雨,耕種愆期,民生何賴。
或內外問刑衙門,有無辜而罹法網,小過而陷重辟,株連無辜,淹禁日久。刑獄重地,人命攸關。審擬未當,有干
天和。朕心每思及此,深用警惕。茲特遣索額圖、明珠、杜
立德等,會同三法司,將已結大案,見在監禁者,逐一詳加審理,務期明允,無使冤滯。其在外直省監候重犯,應選三法司滿漢賢能司官,前往察審。凡罪可矜疑者,會同該撫臬司,詳開情由,具奏。俾無枉無縱,以祈
天休,副朕慎刑愛民至意。其應遣司官,開列職名具奏。
特諭。
公元1680年
康熙十九年四月初二日,
上諭刑部:去歲三冬無雪,今春雨澤愆期,天氣亢陽,
農事可慮。朕念切民瘼,夙夜焦勞。或因刑獄淹禁,中有冤枉,致干
天和,亦未可知。茲特遣明珠、杜立德、希福、李天馥等,會
公元1682年
同三法司,將已結重案,逐一詳加審鞫。如有罪可矜疑者,即與察明事由,開列具奏。務期情法允協,有枉必伸,以副朕欽恤獄讞至意。特諭。康熙二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上諭刑部:時已季夏,雨澤愆期。邇來亢旱益甚,農事
堪憂。朕思天人一理,感格之道,必有未孚。且刑獄或有淹滯,冤抑之氣,最能上干
天和。內外大小問刑各衙門,審讞案件,恐有聽斷不公,
曲直顛倒,以及草率怠忽,任意遲延,致無辜之人,久羈犴狴。爾部即通行申飭,今後問刑各官,凡應速結事情,即為歸結,勿得借端稽緩,苦累平民。務期虛公明允,詳慎得情,以副朕欽恤刑獄,感召休祥至意。特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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