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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债权各论 (自动笺注)
  第二章 債權各論
   第一節 贈 與
   第一 依親遺命、撥行酬金字
  立依親遺命、撥行酬字人劉國琳,率侄劉阿榮等,情因上年親在之日,有諭命:語謂與邱天送兄共住數十餘年,雖非同姓兄弟,當體同母之情,日後酬金多少與天送兄夫妻,為飲食防老之用。
琳即體親意,將銅鑼河底水田壹份,與為邱家祖蒸嘗,永為飲食祭祀之計,不能典借變賣等情,使永違不替,亦以使永銘劉家之恩澤也。
茲邀二姓叔侄到場,將親遺命各款遵行即日酬去金參佰大圓,並銅鑼灣貳拾四石租之水田,共付交於邱天送兄收存足訖。
日後兄弟子孫,各管各業,各生其志;不能覬覦貪望,支離生端,背義起等情,使各知來歷之恩,亦以永照世代之福也。
今當叔侄到場,二比允願,即立行酬金並水田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繼弟率侄實付酬金銀參佰大圓
  再批明:銅鑼灣壹份水田交下為邱家蒸嘗不得反悔遺命
並劉、邱二姓子孫,永不得借典賣,至若紅單契券,仍歸國琳手內收執,倘若要用,亦不得隱匿
其餘納
六員,天送應宜貼出,立批。
  又批明:磧底銀貳拾員,先日雙親收去,是批。
                在場人 劉絹光 劉應貴
                    劉鴻光 李發興
                    劉育英 邱土金
                    劉慶 廖添容
                    劉棟
公元1899年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 日 立依親酬金字人 劉國琳侄阿容
                    代口代筆人 梁均佐
   第二 踏出辛勞地五股字
  立踏出辛勞地五字人曾阿生、曾阿連、陳水郎、劉瑞華、巫阿三等情因舊歲十一月間,龍祥承領招夥開鑿水圳,今既完竣之日,體念酬報之功,坐落土名九湖莊旱坑口南片埔地壹塊:東至界石為界;西至坑壢為界;南至水圳為界;北至坑壢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坡水分通流共同灌溉
當日三面言定眾夥合歡,面踏出埔地一塊,以補辛勞之資。
此埔自送之後,即交與龍祥永遠耕管為業,日後開成
田,眾夥子姪人等不得異說貼贖情弊,亦不得別生枝節等情
此乃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踏出辛勞埔地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此埔日後開成水田之時,祥理應認納口糧租谷貳斗正,立批。
            在場見人 曾來興 代筆人 陳靜盛
                 曾福星
                 曾永發
公元1854年
  咸豐四年拾月 日 立踏出辛勞埔地字人 曾阿生 巫阿三
                      曾阿連 曾程禮
                      陳水郎 劉瑞
   第三 嫁女粧奩
  立嫁女粧奩字人鄭茂炳,有明買過王湖田園壹宗,大小合共玖坵,抽出契內田壹坵,受種子壹分零壹毫參絲正,蕃薯種參仟捌佰餘種:東至宵太路;西至本田南至鄭本園;北至本田、吳田、埔仔墘;四至明白為界,交過李學官掌管收成以為祠業之物,與房親兄弟無干
亦無交加來歷不明,保此田果係是鄭茂炳大契內抽出作嫁粧奩日後子孫不得爭討。
後來反心無憑,今欲有憑,苟立嫁女粧奩田業字壹紙,交
女婿李學官,付執存炤。
公元1860年
  咸豐拾年二月 立嫁女粧奩字人 鄭茂
                    代書人 自筆
   第四 願獻膏伙田契
  立願獻膏伙田契字人,劉厝莊郭克修有明買過許家水田壹宗,坐落土名在三鳩莊、番仔埔、洋尾翻,年帶納業主大祖壹拾肆石莊栳正,又帶辛勞隘口參斗捌升正。
其田東至江家田為界;西至許家田為界;南至下江田為界;北至大圳岸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屏東書院尚缺考課膏伙,修因敬重斯文,稟過父命,願將此田獻為膏伙之業,並獻蕭振甲借契銀壹佰員,每年利息貳拾壹石正,總共值的時價佛銀參佰大員正,任將書院掌管收租納課,起耕過佃,公業,雖至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田係是自己明買物業,並無典掛他人不明為;如有不明,修自當一力抵當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願獻膏伙田字壹紙,並繳連上手印契四紙,共伍紙,付執為炤。
                  知見父親 郭繹緒
  光緒拾參年捌月 日 立願獻膏伙田契字人 郭克修
                  在場兄弟 郭舌古
                        郭英
                    代 書 自筆
   第五 誠心樂施田字
  立誠心樂施田字人,海豐鄭煥文本年明買有葉達金竹架下河底洋田壹處,田價銀陸拾圓。
田界址,田分錢糧,悉載在老契內分明
茲因麟洛莊鄭國聖王廟,缺少香油之資,所以誠心歡喜,願將此田樂施鄭國聖王廟,永遠香油資業
恐口無憑,立誠心樂施田字壹紙,明買契壹紙,丈單壹紙,上年老契壹紙,共肆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此田係鄭煥文樂施於麟洛莊鄭國聖王廟,永遠香油資業後人不得典賣眾人不得典買。
即日將此田交于鄭國聖王經理人林天送掌管收租納課,為永遠香油之業。
立批。
公元1901年
  光緒二十七年六月 日 立誠心樂施田字人 鄭煥文
   第六 送山埔地字
  立送山埔地字人黃斯統、黃斯金、黃斯銀,同侄黃發良、黃發秀等,承父黃阿滿
分遺下,應得有山埔壹所,坐落土名楓樹坑、崩山崁坪尾。
侄孫黃阿琳前來,在統等山埔界內擇一吉安葬父骸,統等言念至親當場踏明界址東至崁眉,與劉家毗連為界;西至崁眉為界;南至地後第三外橫過,與統等業毗連勒石為界;北至崁眉右角埔中,與劉家毗連為界。
四界之山埔,情願送于姪孫黃阿琳兄弟掌管為業;自送之後任從扞穴展築安葬父骸,統等不得異言阻止
此係至親之誼,允願相送,並無逼勒,今欲有憑,立送山埔地字壹紙,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統等將字內之山埔尾,送于姪孫阿琳安葬父骸;而阿琳兄弟及伊祖母傅氏、母親陳氏甚不過意,將伊所有東興莊之水田壹處,大小租谷貳拾石四斗之田,讓與統母親鄧氏為飲食之資。
兄弟等既經領受,另立有讓與字付于統等為據,統等恐後人不知互受之事,故特聲明批照
               在場 陳鏡寰 徐傳
                  黃進生 陳阿興
               代筆 林台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正月 日 立送山埔地字人 黃斯金 姪 黃發
                         黃斯統 黃發
                         黃斯銀
   第二節 買 賣
   第一 賣糖間內器椇字
 立賣糖間內器椇字人張汝襟,緣上年振作白糖間生理,有明買過舊大水桶五尻、舊碢內有破裂,計壹千參佰個、舊糖櫃參張、舊菜壹枝;以上計本銀玖拾貳元。
今欲別圖生業,願將此四件及間內零星什物,盡賣與張立興號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伍拾伍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器椇併零星物件盡付張立興號前去掌管應用後日不得異言生端枝節
口恐無憑,合賣器椇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價佛銀伍拾伍元完足,再炤。
                    為中人 許清朝
                        蔡思炳
                        李文
公元1849年
  道光貳拾玖年玖月 日 立賣器椇字人 張汝襟自筆
   第二 賣糖間內器椇字
  立賣糖間內器椇字人雲鵬,有承祖父張立興建置糖間內器椇大小物件,錄明在後
今因生理停罷,乏銀別創,願將所存器椇盡行發賣
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內王振記、連豐記公同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貳佰伍拾大員
其銀即日中見收訖,其器椇隨即逐件點明交付買主掌管應用,一賣千休,日後不敢異言生端,亦不敢言及找贖。
保此器椇果係是祖父建置遺下物件與叔兄弟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自出頭抵當,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賣盡器椇字壹紙,上手字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六八平銀貳百伍拾大員完足,再炤。
    計開
  大桶 玖尻 中桶 壹尻 土桶 貳尻 腳桶 壹尻 屐斗 貳枝
  碢玖百個 糖水椅貳塊 糖櫃 參張 火叉 壹枝 糖帶穿參口
  糖萍 壹枝 菜壹枝 中 壹枝 糖水槽參個 糖水桶貳擔
  以上計拾伍件。
                        許國
                    為中人 倪聘
                    知見人伯義鄉
  光緒拾參年正月 日 立賣糖間內器椇字人 張雲鵬
                    代書人 張廷
   第三 賣歸管器椇字
  立賣歸管器椇字人,枋橋頭連豐記,有於光緒拾參年間,同下橫後街王振記合買張雲鵬糖間內器椇,計大小拾伍條,銀貳佰伍拾元;公用營為間生理,內再均分添補數拾件。
茲因生理小大不等物件難以照顧面議將在菜市埔糖間內器椇,不論新舊,逐一點明,均估值時價六八銀肆佰大員拈鬮應歸王振記承坐掌管,豐記應得壹半。
即日同知收過王振記交來六八銀貳佰大元完足所有器椇盡歸王振掌管,任他更易營為,永為己業,並無交加,一賣歸管終休,日後不得藉端滋事
此係兩願,估值拈鬮歸管,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再立賣歸管器椇字壹紙,前合字據壹紙,上手字壹紙,總共參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六八佛銀貳佰大員完足,再炤。
                    知見人 連永昌
公元1890年
    光緒拾陸年正月 日 立賣歸管器椇字人 連豐記
   第四 賣杜絕盡根糖間內器椇字
  (一)賣主煥章(二)買主王雪從(三)日的物:桶大、中、小十九個及鍋、水槽等,合計二千十五點(四)賣價七三銀四百員。
  立賣杜絕盡根糖間內器椇字人臺南臺南市帽仔街三十四番戶煥章,有承先父遺下糖間內舊用大桶八個、中桶六個、土桶三個、腳桶二個、櫸斗三枝、碢壹仟七百個、糖水椅壹塊、糖櫃參張、火叉貳枝、糖貳口、糖水九個糖水六個、層枋壹百五拾片、赤沙薉敢八拾塊,零星器椇四拾件,一切在內;今因乏銀別創,托中引就,賣與臺南市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七十三銀四百大員
其銀即日中見交收足訖;其前列糖間內大小器椇一切隨即逐件點明交付王雲從掌管需用,或別賣他人,均聽其便。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糖間內大小器椇一切,果係王煥章先父遺下物業與別房親叔兄胞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胎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如有此情,章自出頭抵當,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糖間內器椇字壹紙,繳連上手器椇字參紙,共四紙,送執為炤。
  批明:上手器椇字內所列器椇,歷年已久,多有損失增補,應照本字內開列品目為
據,此炤。
  即日大員足,再炤。
                        為中人 蔡啟良
                            陳顯
                            潘福照
                            李王
                      在場知見人母黃氏幼皮
公元1903年
  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廿三日舊曆癸卯十月初五日
              立賣杜絕盡根糖間內器椇字人 王煥記
                        代筆人 李王
   第五 典契
  同立典契字人鹽水港鹽水港趙泉記,有承父自置陳振宏魚塭貳口,土名青蚶頭;其四至登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年配納陳世興戶下餉銀貳拾捌兩貳錢。
今因乏銀別創,等將此塭出典,先盡問房親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沈六順、沈懷觀同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面銀參仟肆佰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塭隨
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稅、完餉,不敢阻擋
限至捌年終,屆期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如至期無銀取贖,依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
保此塭係等承父物業,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如有此情,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日後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契壹紙,暫繳連上手司單印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參仟肆佰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 王連
公元1805年
  嘉慶拾年元月 日 同立典契字人 楊肴歡
                   代書人 趙泉
                   知見人堂姪趙宜炳
  另逐年泉應貼劉豐港塭餉銀大員,付銀主前去完納,批明再炤。
  其上契內抽出青蚶頭塭貳口,付銀主掌管,餘帶別業不干銀主之事,批明存炤。
   第六 賣盡根洗找絕契字
  立賣盡根洗找絕契人,鹽水港媽祖宮前趙國亨,有承父明買過陳振草地一所,內
公館魚池,又青蚶頭、金斗灣、倒風田尾口坪塭併埤圳水,併溪內、溪外散園,大小口魚塭、埤溝水堀及公館地館物業,荒埔生熟田園以及未賣之時,先有典掛他人田園,宅仔港被他人霸耕,後日買主有能取討賣主不敢異言,此業一帶盡歸俱各在內
草地坐落鐵線橋堡土名新興莊:東至沈宅及王、羅二家牛份為界;西至溪併蚊港為界;南至大港新塭仔為界;北至溪及黃羅,併本家園帶埤圳透北倒加冬溪崁頂為界。
又管收頭港莊、下林莊等處,大小租谷、租糖、租銀,照上手租簿抽收
帶納陳世興、邱得成、黃捷高供谷,又帶勻丁銀兩,又帶陳宏季餉銀兩,又帶張世英張世興車餉銀兩,其帶完供餉俱各著條開列契後明白
亨等兄弟拾玖份,亨應得一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租業帶供餉大小租谷,抽出應份出賣
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下營庄沈協盛出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捌佰大員,併前典價銀捌佰大員合共契面銀壹仟陸佰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租業同我兄弟侄各執份額公同前去,踏亨份額隨即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抽收租稅完納供餉,永為己業,不得阻擋
草地應份之額,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增添洗找贖回滋事
保此租業係是承父明買物業,亨應得一份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無拖欠舊課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亨自出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根洗找絕契壹紙,付執為
炤。
  即日同中收過洗找契面銀捌佰大員,合前典價銀共壹仟陸佰大員定足,再炤。
  其上手大契係是公契,併租簿貳房收執,未得開折繳連,批明再炤。
                   為中人 蕭哲
公元1830年
   道光拾年拾月 日 立賣盡根洗找絕契人 趙國
                   知見人 胞兄趙禾犮
                   代書人 李清
    計開:著年完納各戶供餉開列
  一、帶納陳世興戶下供谷參拾壹石玖斗柒升零柒勺,又帶勻丁銀兩參錢貳分參厘伍毛,批明炤。
  一、帶納邱得成戶下供谷參拾捌石零參升,又帶勻丁銀壹兩柒錢伍分,批明炤。
  一、帶納黃捷商戶下供谷貳拾捌石伍斗伍升貳合,又帶勻丁銀陸錢柒份捌厘柒毛,批明炤。
  一、帶納陳宏戶下餉銀兩零四錢,批明炤。
  一、帶納張世英戶下餉銀伍兩陸錢,批明炤。
  一、帶納張世戶下餉銀伍兩陸錢,批明炤。
  以上抽收租稅完納供餉丁銀兩,俱各照拾玖份攤收納不得增長較短,俱各批明,再炤。
   第七 賣盡找絕契字
  親立賣盡找絕契人,鹽水港趙泉記第拾捌房趙國富、同參房姪長安、捌房姪註老、仔、九房姪孫、鵠老、姪朝宗、拾七房光贊等,有承父兄先人遺下豆堡、學甲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參頭,其租餉及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契內。
嘉慶拾年,典過沈家佛面銀參千四佰員,嗣我記分為拾九房先後向沈家洗找盡絕,或同別宗產業家找盡者計拾四房,惟富等五房份額未經找盡。
今聞此塭係歸郡城黃福掌管,乃托中向其聲說三面言議,找出時用六八銀伍佰大員即日同中收訖,愿將富等五房應份田塭,至此一切洗找盡絕,聽銀主永遠掌管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滋生事端
保此田塭果係富等承先遺下物業公典家,無別款情弊,更與他人無干涉;苟有不明,富等自應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
其拾肆房份額,前向沈家找盡,亦係富等真知確見,如敢藉詞勒索,富等亦當理明白
此係兩愿,各宜照約,恐口無憑,合立找絕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找絕契面時用六八佛銀伍佰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 李泍池 知見 趙信
                      莊漢
                           參房侄 朝宗
                               長安
公元1861年
    咸豐拾壹年肆月 日 立賣盡找絕契人 趙國富 同捌房侄 註老松
                           九房侄孫 鵠老
                           拾七房侄 光贊
   第八 找盡杜絕契
  立找盡杜絕契字人鹽水港趙泉記,即趙標等計拾伍房人等,有承先人遺下荳堡、學甲魚塭貳口,土名青蚶頭,其東西四至,年帶納塭餉,俱載明上手契內。
據此業原於先人手內,典過沈六順、沈懷觀處,嗣我記分為貳拾房,人丁浩繁以致年久未曾取贖
現該業當官變賣郡城黃福記,前經族叔趙國富跟沈姓到郡找贖,幸諸公調處,勸記找足銀員,買盡貳拾房份額,另立找盡契字為憑。
除國富等計伍房先行向我立契外,尚有標等拾伍房未曾向找,茲乃托中引就與黃福出頭買盡標等拾伍房份額,三面言議定時價六八庫秤佛銀玖佰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願將此業歸黃福永遠掌管不敢再有異言生端滋事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
保此塭果係標等拾伍房
同國富等伍房,共貳拾房,應得公業與別房親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如有不明,標等拾伍房公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契字壹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玖佰大員完足,再炤。
                            拾伍房 小芽
                            拾三房 勇
                            拾壹房 江河
                            拾貳房 蠔
                            柒房 三緞
                知見人 趙順居 伍房 拱子 德脩
                為中人 邱冶 肆房 歐氏
公元1866年
  同治五年玖月 日 立杜絕找盡契字人 趙泉記 長房 拱子 德芳
                代書人 順居 貳房 夜子 瑞
                            陸房 標宗
                            拾房 林
                            拾四房 信等
                            拾六房 宜信
                            拾九房 吳氏
                            貳拾房 根
   第九 找絕盡根契字
公元1805年
  立找絕盡根契人,鹽水港趙泉第二房趙夜子趙瑞,有承祖先遺下青蚶頭魚兩口,前嘉慶拾年出典沈姓,沈姓轉賣許姓,許姓又于咸豐捌年,欠繳公項,當官變賣郡城黃福記。
嗣因同治伍年,我諸房中人邱治婉,勸黃福記每房找銀陸拾元,立契付執;時瑞出商他所,不與其事,茲再托中人王媽盛,向找來銀六八秤陸拾元外,又懇求幫助來六八秤銀貳拾元,共收來六八秤捌拾元。
其同治伍年玖月,十五房所寫公契,再行畫號,倘日後第二房如有不明自應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合行立找絕盡根契字壹紙,付執為炤。
                            為中人 王媽盛
公元1878年
    光緒肆年貳月 日 立找絕盡契字人 趙泉記 第二房 趙瑞
                            保認人 紀獻王
                            代書人 盧添
  再批明:趙泉二房之後惟瑞一人,無多人,今依前中保懇向找絕,不敢混冒;如後二房再有別人言及找絕之事,惟保認中人是究。
理合批明于後,再炤。
   第十 找絕盡根契字
公元1805年
  同立找絕盡根契字人鹽水港趙餘慶即泉記,長房子德芳、伍房昌子德脩等,有承祖先遺下青蚶頭魚塭貳口,前嘉慶拾年出典沈姓,沈姓轉賣許姓,許姓於咸豐三年轉典與郡城黃福記。
咸豐捌年許姓欠繳公項,臺灣道裕將該業變賣,仍著承買
遵諭,將應繳契價繳清,給照付執各在案
同治五年,我泉記諸房中人邱冶婉,勸黃福記每房找銀陸拾元。
立契付執時,長房德芳、伍房德脩出外營商,不與其事,茲長房子德芳暨伍房昌子德脩再托中人方小、章敷五,向極力婉勸,分外原情,每房連幫助共找來銀壹佰五拾元,又蓋用趙泉餘慶公戳銀壹佰元,共收來六十八秤銀肆佰員,其銀即日中交訖。
其同治伍年玖月,十五房所寫公契,芳等於各房名下再行花押從此各房俱已甘願洗找明白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
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倘日後長房、伍房如有不明等情,芳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至各房如有不肖之徒,听讒翻異,芳等亦當出頭阻勸指證,不敢推諉不知。
口恐無憑,同立找絕盡根契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來找絕盡根契銀肆佰員足,再炤。
                            為中人 方小
                                章敷五
公元1879年
  光緒五年柒月 日 同立找絕盡根契字 趙餘慶即泉記 長房 拱子 德芳
                            伍房 昌子 德脩
                                方小
                                章敷五
                            德芳自筆
  再批明:趙泉長房、伍房之後惟芳等二人,無多人,今已依前中保認懇向找絕,不敢混冒;如後日長房、伍房再有別人言及找絕之事,惟保認中人是問。
理合批明,再炤。
公元1878年
  此業因光緒戊寅年,經公親議處作長三等三房公業,故三房等公備出銀肆佰元找趙家;而趙家另立此蓋公圖章之契壹紙,以絕後患。
合批明,又炤。
   第十一 賣盡根絕契字
  同立賣盡根絕字人,嘉邑港尾堡、下營莊沈協盛號,即沈三和號,即沈振挑侄
沈仍、沈昌等三房,有承祖父明買過趙泉記魚塭貳口,土名青蚶頭;又承明買吳龍現水田,地號田尾墩,地在內;併協盛承買趙家大館內抽出金斗灣到風仔塭等埔塭,俱各在內,年帶陳世興塭餉銀貳拾兩零四錢半,每年又帶三和水租貳拾伍石。
土名坐址,東西四至,俱開列在契後,明白為界;且明約歷年配帶三和館圳水,听田塭灌溉流通不敢阻擋
此業係先向胎借,後附承典,祗因三房人丁浩繁以致滋端爭訟,今因託公人陳扶、陳笨等,出為勸解調處甘願將此青蚶頭、金斗灣到方田尾墩併等處週圍帶岸田塭以及埔地,托公親懇求債主郡城內許協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佛銀肆仟大員正。
其銀契,經即日中見兩交收訖;其田及埔塭,隨盡踏明界址,對業佃交付銀主,任听起耕,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業係是挑暨侄仍、昌等三房,同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內親外戚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如有不明等情,挑等同中見自出一切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併無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同立賣盡根絕字壹紙,繳連趙泉上手印契壹紙,白契貳紙,又繳連吳龍現印契壹紙;合共伍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內佛銀肆仟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 陳錯 曾智
                       陳扶 陳沛
                       陳笨 李昧
                       李海 陳掽
                       沈光
                   知見人母沈林
                       張氏
                       沈黃氏
                   大房侄孫沈大埤
                   大房侄 沈仍
公元1879年
  咸豐參年拾月 日 同立賣盡根絕字人 沈協成號即沈三和號即三房沈振挑
                   二房侄 沈昌
                       沈作
                   二房侄孫沈大港
                       沈大池
                   代書人 陳臨
  一、批:田尾墩、青蚶等塭,坐落在學甲、東南勢,東至、黃二家,併本家
田為界;西至宅仔港為界;南至新塭仔大港為界;北至大館田併草湖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批明:其口坪併應得份額,亦帶在內,批明為炤。
   第十二 典契
公元1880年
  立典契字人郡城許協記,即許朝華等,有明買過沈協盛,即沈三和嘉邑荳堡、學甲魚塭貳口,土名青蚶頭;又水田壹所,地號田尾墩,併地在內;又金斗倒風仔港塭及塭埔口坪等,各帶在內,共契面銀肆仟員,年帶陳世興塭餉銀貳拾兩零肆錢伍份,又帶沈三和水份貳拾伍石。
其坐址及東西四至,俱載明上手契內,所帶三和水份係是明約每年圳水當聽田灌溉充足不得刁難阻擋
今因乏銀別置,托中引就,將此業典與黃福記,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參仟員,庫秤貳仟零肆拾兩足
即日同中收訖,隨將此塭貳口及埔田、地、港塭等,一切踏明界址,對業佃交付黃福前去掌管任從起耕換佃收成納課,面限陸年為滿,聽華備足六十八佛銀參仟員,贖回業契;倘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黃福掌管收成不得異言生端
保此田塭、地等果係華等明買沈家公業,無交加不明以及典掛他人財物等弊;如有此情,華等一應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三面言訂,各宜照約,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壹紙,併繳連上手
趙泉記印契壹紙,白契貳紙,又吳龍現印契壹紙,沈三和杜絕契壹紙,合共陸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參仟員,庫秤貳仟零肆拾兩完足,再炤。
                    為中人 黃哲
                        黃錦
                    知見人 許會之
公元1879年
  咸豐參年拾貳月 日 立典契字人 許協記即許朝華
                    代書人 翁飛
  一、批明:金汁倒風仔港塭及塭埔等,係沈三和承買趙家大館內抽出之業,故無上手繳連契字,再炤。
  一、再批明:契內所載吳龍現契壹紙,尚未繳交黃福記,俟後尋出,再付收存,應批明。
  再者前因吳龍現契券不知遺失何處,故就契後批明,嗣查落在王舉人獻瑤手裡,許協記向其取討,而瑤反要就契管業;相控累月繼承公親貢生曾統勳、武生王朝楹等調處婉勸,協記備出六八平佛銀伍佰員,向王家契券肆紙,二比甘愿息訟,均致和在案
今合將原契肆紙及沈家尋出陸紙,共拾紙,合為一宗,繳交黃福收存
托原
公元1880年
中人黃哲注、黃英華與原典主黃福記相議,添典六八佛銀陸佰員,連前原典銀參仟員,共參仟陸佰員,重限至陸年為滿,聽協記備出佛銀參仟陸佰員取贖;倘至期無銀可贖,仍歸黃福掌管不得異言生端
其添典銀項即日同中收訖
恐口無憑,合再批明契後,餘事前經詳載契內,茲免重複,此炤。
公元1855年
  咸豐伍年拾月 日 立添典契人 許協記即許朝華
 第十三 杜絕盡根契字
公元1856年
  立杜絕盡根契人,郡城許協記即許朝華等,有明買過沈協盛即沈三和嘉邑荳堡學甲魚塭貳口,土名青蚶頭;又水田壹所,地號田尾墩,併地在內;又金斗倒風港塭及塭埔口坪等,各帶在內,年帶陳世興戶下餉銀貳拾兩零肆錢伍分,又帶沈三和大租貳拾伍石。
其坐址東西四至,俱載明上手契內,所帶三和大租係是明約每年圳水當聽田塭灌溉充足不得刁難阻擋
咸豐參年,缺需銀項,托中引就,典過黃福記六八足秤佛銀參仟元,限陸年為滿。
嗣緣舉人王獻藉端控爭,此業費用銀項,于咸豐五年,再向黃福記添典六八足秤銀陸佰元,重限六年取贖
先後共銀參仟陸百元,計限拾貳年,均有立字付據。
今因華欠繳道憲公項,又囑原中向黃福記議找六八銀貳仟元,愿立賣盡契字付其掌管,永為己業。
黃福記執次年限未滿,不聽找贖,幸蒙道憲
,仰臺邑著令黃福記備出六八足秤佛銀貳仟元,赴轅繳抵華所欠公項,由縣給照,將該處田塭一切准歸黃福永遠掌管
華合再立杜絕契字,收過六八足秤佛銀貳仟元,連前二次收銀參仟陸佰元,合共六十八銀伍仟陸佰元,愿將此田塭永付銀主為己業,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
保此田塭果係華等承買沈家之業,無重張典掛,以及交加不明;如有等情,華等自應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乃官斷,二比甘愿特立杜絕契字壹紙,併前原繳上手五紙,及典契壹紙,共柒紙,付執為炤。
  收過當官繳出六八足秤佛銀貳仟元,連前二次典過六八銀參仟陸佰元,合供六八足秤佛銀伍仟陸佰元完足,再炤。
公元1858年
  咸豐捌年伍月 日 立杜絕盡根契人 許協記即許朝華
                    代書人 林星照
    契尾附
   第十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親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港尾堡下營莊沈仍,有承祖父鬮份應明買過吳家田尾塭壹所,坐落田尾東南勢,年帶大租銀參錢;東至新塭仔,西至菁蚶塭,南至菁蚶塭,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塭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
西莊黃進興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壹佰五拾大元正
其銀即日中見交訖;其塭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塭係是應得之業,與別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仍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壹紙,併帶上手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內佛銀壹佰伍拾大元完足,再炤。
                    為中人 陳錯
                        陳陸
                        王隆
                        沈門黃氏
公元1852年
  咸豐貳年十一月 日 親立賣杜絕盡根契人 沈仍
                    知見人 兒包
                    代書人 自筆
   第十五 賣杜盡根契字
  立賣杜盡根契人,港尾堡西莊黃進興,有明買過下營庄沈仍鬮分應份田尾塭田
壹所,坐落田尾墩;東至新塭仔,西至菁蚶塭,南至菁蚶塭,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年帶大租銀參錢。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塭出賣,先盡問族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鹽水港王恕出頭承買三面議定,照上手契面時價銀貳佰伍拾大員正。
其銀即日中見交訖;其莊田隨即踏界,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承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洗言贖,異言滋事
保此塭田係進興親買沈仍田業,與房親無干,亦無重張胎典,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如有此情,興自出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盡根契壹紙,上手契貳紙,共參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為中人 王老
                    知見人母親王
  咸豐參年拾貳月 日 立賣盡契人 黃進興
                    代書人 王大本
   第十六 賣盡根杜絕契
  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嘉邑鹽水港鹽水港仔街王恕記,即舉人王獻瑤,有明買過黃進興田尾墩田塭一所坐落鐵線橋堡頭港西勢,土名田尾墩:東至新擋仔併曾
家田;西至菁蚶塭;南至菁蚶併新塭仔;北至菁蚶併金斗灣;四至明白為界,年帶大租銀參錢。
因與芳鄰許協記管事黃順,為二比契字來歷交加,互控在案,茲聽公親貢生曾統勳、武生王朝楹等出為調處,勸將此田塭轉賣與許協記出首承買歸管,三面公議,賣出六八時用佛銀伍佰大元正
比各甘願聽從公親調處即日面同公親中見人等,親收契面佛銀伍拾大員完足
其塭田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許協記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找洗,斷不至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田塭係是自己明買之業,與房親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倘上手如有不明為,自出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聽處息訟,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杜絕契字壹紙,併繳連吳良印契壹紙,又帶貢進承買沈仍印契壹紙,又再帶王恕記印契壹紙,共肆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公親見收過契面佛銀伍佰大員完足,再炤。
                            曾統勳
                      公親併為中 王朝
                      知見父親 王望之
公元1855年
  咸豐伍年陸月 日 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 王恕記即 王獻
                            王昆山
   第十七 賣盡契字
  立賣盡契人洪沅觀,有承父填築起蓋、鬮分應份瓦店壹座壹落,住在西定下坊大井頭街第陸間:坐南向北,東至莊家公壁,西至家公壁,南至自己滴水為界,北至官路上及瓦木,下及地基併門窗戶扇等項齊全
今因別創,先盡問房親兄弟姪,不願承買外托中引就,賣與黃宅,將價清銀壹佰伍拾兩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隨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永為己業,日後不得異言貼贖之弊。
保此店果係沅自己承父起蓋之業,與房親兄弟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沅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恐口無憑,立賣契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銀壹百伍拾兩廣,再炤。
                    為中人 王國
公元1745年
  乾隆拾年陸月 日 立賣盡契人 洪沅觀
                  代書 胞弟 洪儀生
                  知見 母 李氏
                     胞叔 洪魁場
   第十八 杜賣盡絕契字
  親立杜賣盡絕契人黃孫保,有自置胞叔瓦店壹座,併火食壹間,年配地租壹間,上至瓦木楹桷下至地基併門戶扇以及浮沈磚石,俱各齊全
坐落西定下坊大井頭街,坐南向北,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內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別創,自情愿將此店出賣,先盡問叔伯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祖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佛面銀壹百肆拾大員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永遠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洗找情事
保此店果係保自己物業,與房親叔伯兄弟無干,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亦無拖欠地租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保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亦不得生端異言,恐口無憑,親立杜賣盡絕契字壹紙,併上手契壹紙,合共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面銀壹佰肆拾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 王綿觀
                        沈盛宗
公元1802年
  嘉慶柒年拾貳月 親立杜賣盡絕字人 黃孫
                  知見人堂姪 黃仰生
    契尾附
   第十九 賣店地字
公元1840年
  立賣店地字人林賢湘、林兆鵬、林光象,有承祖父遺置瓦店壹座,址在大井頭街,四至載明上手契內;不意道光廿年間,遭回祿之災,燼剩壙地一所,墻壁遭風倒壞
今因乏用,先盡問叔兄弟房親,不愿承坐;外托中引就鄭德候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拾貳大員
保此店地的確係鵬等應份之業,一賣千休,無掛欠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鵬等自出頭承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店地字一紙,上手契二紙,共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來契面銀拾貳大元,批明再炤。
  年配地租壹間,批明又炤。
                  為中人 石媽喜
公元1862年
  同治元年閏八月 日 立賣店地字人 賢湘
                      林兆鵬
                       光象
                  代書人 林親立
   第二十 賣絕店契字
  立賣絕店契字人鄭祿,有承祖父遺置瓦厝壹座貳落,帶樓灶腳壹個,住在大井頭街,四至載明上手契。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房親不肯承坐;外托中引就與吳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定時價銀貳佰伍拾大元
保此店係是祿自己之業,一賣千休,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祿自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絕店契字壹紙,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立即交銀主前去掌管,再炤。
                    為中人 施平
公元1879年
  光緒五年正月 日 立賣絕店契字人 鄭祿
                    知見人 黃氏
                    代書人 林見
   第二十一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稱奇,即歪頭,有已明買過鄭祿瓦厝壹座、壹店面、壹房、壹灶腳,址在西定下坊大井頭街,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契內,明白為界;其上下地基
浮沉磚石、門窗戶扇,俱各在內
今因乏銀生理,先盡問房親兄弟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翁振英號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銀貳佰伍拾大員
其銀即日中見收交足訖;其厝屋隨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抵利,一賣千休,永斷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
保此厝屋果係是項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頭自應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壹紙,併繳上手白契肆紙,合共伍紙,付振英號執炤。
  即日中見收過六八契面銀貳佰伍拾大員足,再炤。
                 知見銀人父 再叔
                    為中人 蔡榮瑞
                        林枝
公元1882年
  光緒捌年 月 日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吳稱奇即歪頭
                    代書人 李木
   第二十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翁盧氏,子翁良有,承夫在日,明買吳歪頭瓦厝壹座、壹口、壹店、壹房、壹灶腳,址在西定下坊大井頭街,東西四至,俱各載明上手契內,明白
為界;其上下浮沉磚石、門窗、戶扇,俱各在內
今因欠洋行賬項,乏銀清理,願將此瓦厝出賣,先盡問房親兄弟姪,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吳瑞記、英記號三面言議,估賣時價六八銀貳佰伍拾大員
其銀即日中見還賬項;其厝隨即搬空,交付主掌管,收稅抵利,一賣千休,永斷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生端滋事
保此厝果係氏承夫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壹紙,繳連上手白契伍紙,共陸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十八契面銀貳佰伍拾大員完足,再炤。
                    知見人母盧氏即銀涼
                    為中人 王錦生
                        林明圯
公元1894年
  光緒貳拾年貳月 日 立賣杜盡絕根契字人 翁龍
                         鐵
                         銅
                         賞
                    代書人 中人自筆
   第二十三 轉賣厝契字
  立轉賣厝契字人,大西外關帝港英記,有因被振英翁盧氏欠土銀三四‧二一四(十元),無力清還,同瑞記估買大井頭瓦厝壹座,約銀貳佰伍拾員。
該厝難以分折,公議備項相坐,英記應得銀三四‧二一四(十元),願再折減實收六八足平銀陸拾四元貳角捌占。
瑞記坐理其銀,即日收訖;其厝即交瑞記掌管,永為己業,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恐口無憑,合立轉賣契壹紙,付執為炤。
  光緒貳拾年荔月 日 立轉賣字人 臺郡英記
   第二十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石文元,有明買過石朝會承葉抱等公田壹宗,共陸所,受種拾甲肆分,年納陳廷璽戶名供谷肆拾捌石貳斗貳升五合正。
坐落土名在中甲莊前後等處,其坵段住址,列明契後為據。
田作陸年輪值元明買石朝會承買抱等,應得相連輪值伍年之額,其餘壹年乃葉來旺應值份額,已另抽出在外輪值週而復始
茲因乏銀費用,願將明買石朝會承買抱等相連輪值伍年之額出賣,先問諸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黃拔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庫秤佛銀捌佰肆拾大元
其銀
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即照界踏明四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成納課,永為己業,任聽起耕換佃,均聽其便,不敢異言生端
從此一賣千休,永斷,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亦不敢言及找贖。
保此田果係元明物業,與諸親人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侵欠正供為;如有不明情弊,元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壹紙,繳上手契,共柒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賣盡根契面銀六八平銀捌佰肆拾大元完足,再炤。
                     為中人 陳文謨
                         王安
                         石永
                         宋騁千
公元1873年
  同治拾貳年六月 日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 石文
                     知見人 石象
                     代筆人 楊鍾淵
   第二十五 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荳堡虞朝莊吳僯趾、吳良現、吳龜齡等,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廷建、林果等犁份田肆張,共鹽埔田貳拾甲,配水肆份灌溉,併帶厝地各在內,年帶納頭家大租一季到地一五八五抽的,坐落鐵線橋堡名青蚶;又買過王開生田一段大小參坵,受種肆分,年帶頭大租銀參錢,坐落土名三間厝,其四至坐址各錄在契後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兄弟姪,不承外托中引就與下營莊沈志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照著時價佛頭銀壹佰伍拾大員正。
其銀即日中交訖;其田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開築耕作,收稅納租,不敢阻擋;一賣千休,至後日子孫不敢言及贖洗生端滋事
保此業是現等承祖父應份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胎典他人,及欠租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現等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契乙紙,併繳連上手契陸紙,共柒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見收過契內佛頭銀壹佰伍拾大員完足,再炤。
公元1820年
  嘉慶貳拾五年正月 日同立杜賣盡根契人 吳僯趾
                        良現
                        龜齡
                  為中人 吳蟳
                       洪拔
                  知見人 母洪氏
    計開
  一、青蚶犁份田第伍張:東至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四鬮田為界;北至第六田為界,併帶厝地乙所。
  一、青蚶犁份田第陸張,帶厝地乙所,配田五甲:東至坐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伍鬮田;北至第柒鬮田為界。
  一、青蚶犁份田第柒鬮,帶厝地,配田五甲:東至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六鬮田;北至第八田為界。
  一、青蚶犁份田第玖張,帶厝地,配田五甲:東至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捌鬮;北至第拾鬮田,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一、三間厝田一所大小參坵,受種肆份:東西俱至本宅田;南至車路北至港溝,四至明白為界。
合再批明,炤。
   第二十六 賣契
  立賣契人,臺灣縣寧南楊泰有私瓦店壹座,坐落橫街中內貳落,共參落。
四至墻壁東至街路西至巷,南至盧家北至郭家,四至明白為界;內樓枋及屏枋、
窗門磚石齊全方圓明白
今因乏銀別創,先問親房叔兄弟姪,不願承交;即托中引就,賣與蔡宅,三面言議銀柒拾兩正。
其銀即日憑交訖;其店即付銀主總管
其店無胎借典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賣主抵擋不干買主之事。
今欲有憑,親立字壹紙,上手契繳連共貳紙,付執為炤。
                    為中人 陳使娘
公元1686年
  康熙貳拾五年肆月 日 立賣契人 楊泰
                  知見代書 楊德
  即日收過契面完足,再炤。
   第二十七 賣契
  立賣契人蔡允鳴,有承胞伯情愿,撥與瓦屋壹座,起蓋作三落,帶地併門、樓枋、瓦木浮沈磚石、器椇齊全,坐在臺灣府寧南坊上橫街統領巷。
北邊第三間,坐西向東:前至牛車路,後至公巷,南至何家店北至郭家店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族眾,不愿承交;外托中引就,將店賣與李宅,三面言議時價銀壹佰捌拾貳兩廣
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店隨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永為租業。
此店係胞伯情愿,撥與允鳴應分之業,無交加來歷不明,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如有不明
情,鳴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愿日後無異言反悔,亦不得言取言贖。
恐口無憑,親立賣契壹紙,併上手繳連契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銀壹佰捌拾貳兩廣完足,再炤。
                    為中人 陳恭
                        蔡君寧
公元1710年
  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 日 立賣契人 蔡允鳴
                    知見人 胞伯蔡士宣
                    見銀人 母周氏
                     同兄 蔡允飛
   第二十八 典契
  同立典契字人胞兄弟陳德猷德昌陳德輝、陳德良等,有承父同韓寧順參股,合買過蕭氣、蕭卑田園、厝宅、份等業。
父份應得一股寧順下得二股:內共園一大段計丈七甲,配大崙莊份六分得一分,年納大租十一石;又水田七坵計丈八分,年帶大租二八的;又厝地一所,內瓦厝六間,併水井一口,牛椆一間
田園、厝宅、份坐落四至界址,俱載上手內明白為據。
今因猷兄弟上年四十四年公借過韓寧順母銀五百五十元,至今未能清還,共欠母利銀八百十四元,兄弟商議,托中懇
求韓寧順,將猷等所欠利息銀二百六十四元,開減做二百元,連原母銀五百五十元,合共七百五拾元,猷等兄弟將承父份下應得一物業憑中典與韓寧順,估定典契價雙灼銀七百五十元。
其銀即日面會收訖抵還前數;其田園、厝宅、份等業,照應得一股份額,即時對佃交過寧順收租納課,限五年為滿,听猷等備足典契銀價七百五十元,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仍听銀主掌管,不得生端
保此一股物業係猷等承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猷兄弟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繳合同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炤。
  即日中交收過契面典價雙灼銀七百五十元完足,再炤。
                    為中人 徐少韜
公元1777年
  乾隆四十二年十月 日 同立契字人胞兄弟 陳德猷
                        德昌
                        陳德輝
                        陳德良
                    代書人 德昌
  再批:內抽出大崙莊瓦厝二間,付吾兄德榮居住歷年納稅合併聲明,再炤。
   第三節 消費借貸
   第一 出借銀字
  立出借銀字人,下橫後街允了號,即林雍,今有向過謝記借來銀貳百大元平壹佰參拾陸兩足即日經已取過,面議每月願貼利息銀四元
其銀言約為暫借,不拘年月,聽不日討用,自當隨即備足該項清還贖回原單,決不敢言緩。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不憑,今欲有憑,願立借字壹紙,付執為炤。
公元1876年
  光緒二年二月初十日 立出借銀字人 允了號即林雍
   第二 借銀字
公元1877年
  立借字人,龜山莊王樑,因欠公項,乏銀完納,托中與黃敬叔借出佛頭銀伍拾大員,其銀每員每月貼利參分,限至明年陸月收成,備母利銀清還;又前借過佛頭銀壹佰貳拾大員,其利銀亦是參分,合共借過銀壹百柒拾大圓至明年陸月收成一齊母利照數清還明白取回原字,不敢少欠分文
恐口無憑,立借字一紙,付執為炤。
                    為中人 王斌
  乾隆伍拾參年拾貳月 日 立借字人 王樑
   第三 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大肚上堡西勢莊陳甲,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同堡社口莊楊乙老手內,借出佛銀貳佰大員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言約每年每員愿貼利息谷七升,行共利息谷拾四石至六月收成,付銀主經收利息,不敢短欠升合
其銀不拘年限,當以十月為期,聽借主備齊銀項清還贖回原字,不得刁難
此係二比甘愿,口恐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銀字內佛銀貳佰大員完足,再炤。
公元1871年
  同治拾年拾月 日 立借銀字人 陳甲
   第四 借銀字
  同立借銀字人李灶、李火、李旺,同侄金榜等,存自己建置茅店壹座,址在大墩街,坐南向北。
界址東至藍家店界;西至林家店界;南至北路北至街路
四至界址明白逐年稅銀參拾捌大員正。
光緒庚辰年,有向林健老借出佛銀柒拾大員迨至光緒庚寅年,林健老迫討銀項,乏銀清還,叔侄相商情愿轉向馮宇順老手內借出佛銀壹百參拾陸大員庫平足重其銀全年每員銀愿貼利息銀貳角伍點正,計共全年利息
公元1890年
銀參拾四大員正,即日中銀字兩相交訖;其店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稅抵利。
其銀限借四全年:自庚寅年十月起至甲午拾月滿止;即滿之日,銀還字還;若無銀可還,仍照字內掌居住,其利息銀愿再貼每員加三所行,不得刁難
保此店係灶等自置之業,與別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灶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出借銀字壹紙,帶上手借銀字壹紙,付銀主執炤。
  即日灶叔侄等當中實收過借字內借項銀壹佰參拾陸員,庫平重足訖,批照
  再批明:風雨不順水火無情,此瓦茅店逐年有,便要修理,俱係店主出首修理,所批是實,炤。
  再批明:中人代筆花紅銀共四元,係銀主先代出,無利;異日取贖店主自當備還銀主清楚
同場批明,炤。
公元1898年
  再批:光緒二十四年九月間,就賬奉單,灶等再借去佛銀壹百九拾貳員玖角正,總合字內,兩共借去佛銀參百參拾貳員玖角正。
即日面議:銀無利,店無稅,將此字內瓦店永遠居住,抵利充足不得刁難
同場批明,再照。
                    為中人 林振明
                    在場人 姨李氏
公元1890年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十月 日 同立出借銀字人 李火
                        李灶 胞侄 金潭
                        李旺 金榜
                    代筆人 張有
   第五 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彰化半線堡中街許源隆,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北門口張福官身邊,借出佛銀伍拾大員,平參拾五兩正足訖,三面言定,每員銀每月願貼利息銀貳點,全年利息銀壹拾貳大員正,逐月對本支取利息不敢短欠
面限壹年為滿,聽隆備借字內佛銀取回借字,兩無刁難;倘至期無銀可還,依舊逐月納利。
此係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銀字內佛銀伍拾大員正,平參拾伍兩正完足,再炤。
                    代筆人 周廷章
                    為中人 周瑞
公元1892年
  光緒十八年三月 日 立借銀字人 許源
   第六 借銀字(保認人附)
  立借銀字人,鹿港低厝仔街王郭氏,同親生長男王文得,胎借過本港清輝老來母銀參拾大員庫平貳拾壹兩正,言約每月每拾員願貼利息銀貳角伍點正
此係王郭氏乏銀費用無奈,托乞叔代借,願將王郭氏店一半稅與乞叔,將店稅一半每月應得銀柒角伍點,交還清輝老收抵利息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知見女婿 詹長泮
                         王郭氏
公元1894年
  光緒貳拾年貳月拾五日 立借銀人長男 王文得
                   保認人 王福
   第七 借銀字
  (一)借主益合號(二)銀主聯益號(三)借銀額六十元(四)利率二分(五)借用期間滿一箇
  立借銀字人,鹿港埔頭街益合號,因乏銀別用,向與鹿港泉州街聯益號借出來母銀陸拾元,庫平四‧二0(十兩)正,面約每月願貼利息七0錢佛一‧二0(),正限一年為滿,聽備母利銀清還贖回借單,兩不得刁難
恐口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公元1898年
  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廿四日 立借字人 益合號
  第八 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林進魁,乏銀需用,托中向張在維手內,借過佛母銀龍清貳百大元,平庫壹百肆拾伍兩陸錢,面約定每元銀每年貼利息銀加壹伍行,計全年利息龍銀共參拾元,分作兩季向張長材店內支取清楚
其銀不拘年限,銀還字還。
口恐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批明:要還拾壹月
                    經手人 張長材
公元1899年
  光緒二十五年正月 日 立借銀字人 林進魁
   第九 借銀字
  立借銀字劉三養,情因前來現下乏銀應用,向得佃人羅慶鳳手內,借過平重銀伍拾大元正,又借龍銀壹拾大元正,計共陸拾大元正
每年每員願貼早谷六升在三自己租谷對佃扣清。
其銀十月中備還。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又批明:實收領到平重銀五拾大元,龍銀壹拾大元正,計共陸拾大元足訖,立批。
  又批明:倘有還銀之日係十月中不得過期限,銀還字還,立批。
公元1901年
  光緒二十七年 月 日 立借銀字人 劉三
   第十 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劉定山情因乏銀應用,向得劉阿元兄手內,借過金五百圓。
金面言每百圓每年利息金拾五圓,全年計共利息金七拾伍圓。
利息期限六月拾月兩季繳納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從主對算。
其金隨便完明,倘金主要用之日,隨即付還,不敢有。
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實收內金五百圓足訖,立批。
                    在場人 劉紫秀
公元1907年
  光緒三十三年 月 日 立借銀字人 劉定山
                    代筆人 陳天香
   第十一 借銀字(中保人附)
  立借銀字人,嘉義城西門外街林標,茲因乏項,託中向高德霖兄手內,借出銀
五秤壹佰元正,與中人三面言議,每月按壹分五厘行息
限約定貳年為期本利清還,如有拖欠,惟中保人是問。
後日無憑,今欲有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據。
  即日同中收過七五銀壹佰元正完足,再照。
                    中保人 吳孝信
                    為中人 葉龍基
       年 月 日 立借銀字人 林標 自筆
   第十二 借銀字
  立借字人,本港街雙順號,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本港街佘生借出六八佛銀伍拾大員言約每員每月願貼利息銀二五占,限逐月清還利息不得拖欠
如銀主日後要銀費用,雙順號自當隨時備足母銀伍拾員,贖回借字不敢延緩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借字一紙,付執為炤。
                    為中人 黃在
                    知見人 母親
公元1865年
  同治肆年五月初九日 立借銀字人 雙順號
                    代書人 江畏
   第十三 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打貓北堡頂萊園莊郭知高,今因乏項,以應耕農工資之需,向與同廳同堡大莆林街鄭番借出六八銀參佰元正,每佰元每月願貼息利六八平銀貳元五角正。
該項面約現年甘蔗硤糖依時行情結價,抵還母利清楚,決不食言
口恐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銀字內六八銀參佰元正,再照。
公元1905年
  光緒三十一年六月 乙巳年蒲月十六日 立借用銀字人 郭如高
   第十四 借銀字
  立許賣砂糖五拾件,言約本年拾壹月拾五日內,配出東清楚
砂糖價格,依寶號內買入大盤行時價,約五百斤願退貳角,不敢異言
即借來龍銀壹百五大元右領收候也。
  但銀每百元每月利息銀貳員,立字為證。
  光緒三十一年舊曆十月十一日 港東上里潮州庄第九番戶
                  砂糖製造人 王忠
                  代筆 勒就昌
  鹿港街 長順
  張達
   第十五 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斗六廳尖廳堡三姓莊林阿獅,為經營商務有欠銀項,茲向同廳北港街李大目觀借出六八銀伍拾大元言約每年貼利六八銀壹拾貳大元全年完納清楚不敢拖欠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借銀字壹紙,付執永存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六八銀五拾大元正,再照。
                    代書人 簡阿昧
                    為中人 林乞食
公元1879年
  光緒伍年十一月 日 立借銀字人 林阿
   第十六 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嘉義西堡嘉義街,土名內教第五番地陳智基,今因乏銀應用,茲托中引就與同堡同街土名南門內蘇萬德借出六八重銀壹佰元正三面議約:每月每元願貼利息貳分,逐月完納清楚不得延欠。
不拘年月,聽備足銀項贖回借字,亦銀
不得刁難
此係仁義交接不用擔保物為胎。
此原二比甘願,各不反悔,恐口無憑,同立胎銀字壹紙為照。
  即日收過借字內六八重銀壹佰元正,照。
                    代筆人 林孝三
                    為中人 蘇和尚
公元1896年
  光緒二十二年拾貳月 日 立借銀字人 陳智
   第十七 轉借銀字
公元1815年
  立轉借銀字人金聯安,今因王士于於嘉慶貳拾年間,向林朱氏之夫林裕春借銀壹佰元,未還;迨道光拾壹年間,林朱氏向金聯安轉借去銀壹佰元,亦未還。
茲聯安托中向高指一官借銀壹佰元,每月貼利銀貳元伍角,照王士孔所約,就東興業戶高指一值年應納王士孔之祖嬸王胡氏伙食內扣低,仍候母銀清還取回借字
口恐無憑,合立轉借銀字壹紙,並繳王士孔、林朱氏原借字貳紙,共參紙,付執為照。
  即日借收番銀壹佰元足訖,再照。
               為中人 陳且漣 莊子榮 張斗南
公元1837年
  道光拾柒年貳月 日 立轉借銀字人 金聯安
                    代筆人 何長鑑
   第十八 借銀字(保認人附)
  立借銀字陳文得,情因乏銀應用,向于劉捷三手內借過銀壹千元正;此銀面言每百元每年利息金拾伍元,計共全年貼利息銀百五拾元。
利息限至六月中及十月中兩季支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從主對算,利息作頭而行。
其銀自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三年十月十五日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字還;若無銀折還,係保認人負擔不得異言
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銀壹千元足訖,立批。
                    在場人 劉阿元
                    保認人 劉紫麟
公元1902年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立借銀字人 陳文
                    代筆人 黃雲
   第十九 借銀單(保認人附)
      憑單向
  林水生借來母銀壹佰玖拾陸元,平一‧四七0(百兩),面約每百元每月應貼利息銀貳元,不拘年限,聽記備齊母利取贖不得短欠,此炤。
                        保認人 吳汝平
公元1899年
  光緒二十五歲舊曆己亥九月廿九日 立借單人 吳昌
   第二十 借銀單
    憑單會借過
  許府大字榮財官來山母銀貳佰伍拾大員正,言議每月每一百元該納利息大員正,限不拘月,備足母利銀一齊清還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紅單一紙,送執為炤。
公元1896年
  光緒貳拾貳年正月初一日 立紅單人 林應坤
   第二十一 借銀單
    憑單契借過本街
  林盈星號,借出來佛銀肆拾大員庫平貳拾捌兩正,言約全年貼利息谷捌石滿,分作早、晚兩季完納利息不敢少欠;若拖欠者,愿將水田付銀主掌管,起耕招佃,出收租抵利,不敢阻擋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併帶上田契五紙合共陸紙,付執為炤。
公元1888年
  光緒拾四年拾貳月廿參日 立借銀字 邱鎰源號
   第二十二 借銀單
    憑單借過
公元1889年
 林本源寶號來山母銀佛肆千元正言約每千元全年貼利息佛銀陸拾元,計全年利息銀貳佰四拾元;如要還之日,母利一盡清完,決不失約
恐口無憑,立借銀單一紙,付執存炤。
公元1894年
  光緒貳拾年九月清還取銷存底。
 保認人 永成
公元1892年
  光緒拾捌年九月初一日 立借銀單字人 泰成
   第二十三 借銀單
    憑單借過
  林本源寶號來山母佛銀陸仟員正,面約每仟員每月應納利息銀六拾員,共全年利息銀參佰六拾員。
其銀不限年月,或取或還,聽從其便,各無刁難
口恐無憑,立借銀單字壹紙,付執存據
  光緒十八年二月,母利清還取銷
公元1890年
  光緒拾六年參月十五日 立借銀單人 金吉成
   第二十四 借銀單
    憑單借過
  怡成寶號來山母佛銀貳佰元,言約每月每佰元貼利息佛銀貳元,限至肆個月,備出母利銀額清還明白贖回借單不敢短欠
今欲有憑,合立借單壹紙,付執為照。
公元1836年
  道光拾陸年陸月壹日 立借單 啟豐
   第二十五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打貓西堡新南港街吳玉書,有買過西勢潭莊江壽園壹坵。
今因乏銀別創,愿將此園胎借,托中引向笨港二媽金合順借出六八銀伍拾大元正面議全年貼利息銀拾貳元正,對佃至期收抵利息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壹紙,帶契壹宗五紙合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五拾大元正完足,再照。
                   代筆人男 其志
                    為中人 何婦
公元1897年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拾月拾九日 立胎借銀字人 吳玉書
   第二十六 胎借銀字
公元1903年
  立胎借銀證字人嘉義西堡嘉義街,土名大街二三九之一番王家興,有承亡祖父遺下建物敷地瓦店一棟,址在嘉義市街,土名大街,地番二三九番之一,甲數壹釐六毫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建物敷地出借,托中引就向與同堡同街,土名大街四番地謝保身,借出六八母銀壹佰貳拾大員正,三面中議定:每百元每月願貼納利息銀壹員伍角,其利逐月對稅店人林桶支取,收抵利息,店稅銀員八角,不敢短欠分文;倘有拖欠利息聽從銀主就利為母,業主不得翻異
面限不拘年月聽憑業主備足母利銀贖回謄本併胎借證,銀主不得刁難
其利不得拖欠過母;如若拖欠聽憑主將店出稅抵利,業主不敢異言
但此店契券光緒二十九年報失在案無從為胎,此乃憑謄本借用
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借用銀證書字一紙,帶謄本一紙,付執為據。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內六八母銀壹佰貳拾大員交收完足,再照。
                     代筆人 闕汝清
                     為中人 張寧
公元1906年
  光緒三十二年舊曆二月 日立胎借用銀證書字人 王家
   第二十七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嘉義東堡中埔莊曾阿豬,有先人遺下田壹坵,坐落嘉義東堡中埔前洋,四至界址,明載上手內明白。
阿豬今因乏銀別創,托中引就向嘉義城內東門內合成號,即莊德順,借出六八銀壹佰元,願將此田契券為胎,三面議定每佰元每月願貼利息貳元,完納清楚不得拖欠
兩年為滿,聽阿豬備銀母清還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
此係兩相樂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壹紙,並繳連印契貳紙,合共三紙,付送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六八銀壹佰元正足訖,再照。
                    代筆人 李基
                    為中人 簡阿庚
公元1880年
  光緒陸年拾壹月 日 立胎借銀字人 曾阿
   第二十八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胎人,鹽水港廳仔莊第卅七番戶陳賽,有自園地,坐址甲數均在謄本台賬內。
今因乏資經營糖,託中引向安平海興公司胎借出六八銀肆百五拾元,所有彼此面議契約條規列左:
  一、議:向安平海興公司借出七五銀肆百五拾元,即日同中如數收訖矣。
  一、議:向安平海興公司所借之項,每千元每月願貼利息七五銀貳拾元也。
  一、議:所借之項,每百元願許兌上斗青糖參拾簍;計借四百五拾元,應許兌青糖百三十五簍也。
  一、議:許兌青糖,就賽現冬年內平所有頭二鬮所借之額,隨檢隨報海興公司依時結價,每簍退貳角,照數運交,收抵借項,不得將糖私自轉售他人,查出每簍願甘罰金貳元,以為貪利負約者戒。
  一、議:許兌青糖,如彼此行情比接不能和辦,或貨敗劣不收,應由糖主將糖轉兌他人,惟每簍糖主應坐海興公司八九抽仲,以為銀主借項利益
公元1904年
  一、議:所借銀項,即就運交青糖價值之銀陸續扣抵,限至光緒三十年十二月一律完清,贖回謄本如果屆期不能照數還清,准由海興公司謄本管業任從變賣抵款,不敷再由賽設法歸還,以清款項,而免拖累
以上契約均係彼此面議兩願,各無反悔,合立胎借契一紙,台帳謄本五紙,送執為炤。
                     鹽水港保仔莊三十七番地
公元1905年
  光緒三十一年十月廿六日,即乙巳年九月廿九日立胎借字人 陳賽
                       為中保證人 李琴
                             李寅
    安平海興公司 御中
  一、批:借項之利,現扣去三個月,七五銀二十七元。
  一、批:許兌糖一三五百件退價,現扣去七五銀二十七元。
  一、批:前之契約王國相連,該單作為廢紙,合應批明。
   第二十九 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鳳山鹽水港街洪能,有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坐落土名及坵數,登在上手契內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將此田托中向與埤下橫街丁文度借出六八銀壹百貳拾大員每年貼利貳拾石,分做二冬交納不敢少欠;如有少欠,願將此田付銀主起耕掌管收谷完課抵利,不敢阻擋
保此田係能應得物業與別無干,亦無諸事不明等情;如有能自出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限至對月利息清楚,聽借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字壹紙,併繳上手大契一宗參紙,丈單一紙,合共伍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借來契面銀壹百貳拾大員完足,再炤。
                    知見人 洪鳳朝
公元1863年
  同治貳年十月 日 立胎借字人 洪能
                    為中人 洪振
   第三十 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鳳山竹里公園陳光仔,有自己明買過林和尚園壹坵,坐落土名在打鐵店溪底;又買過小竹里前庄陳光有祖父開墾抽出溪埔園壹坵,坐落土名在本莊新下;其兩宗園坐址東、西、南、北四至,俱各登載在上手印內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將此二宗園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埤城內草店尾街簡裕成號借出六八平重佛銀壹佰貳拾大員正,三面言議每年貼利息糖天秤加貳五糧重陸佰觔,著年完納清楚不敢短欠,願將此二宗園听銀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完課。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帶上手印貳宗參紙,合共肆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內六八佛銀壹佰貳拾大員正足,再炤。
                    為中人 林武
                    知見人 子宗
公元1883年
  光緒玖年拾月 日 立胎借銀字人 陳光仔 自筆
   第三十一 胎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彰邑西門街黃傳欽兄弟等,有承分祖母黃陳氏鳳涼承買陳瓦、陳榮水田一段,址在眉寶潭洋,東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載上手內明白。
今因乏銀別置,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葉財官出首承借佛銀貳百六元,庫平重壹佰肆拾兩。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三面議定言約每員每年貼利息谷壹斗壹升,合計共該利息谷貳拾貳石,分早、晚季對半完納不論歲之豐歉,經風扇淨,不得濕冇。
其年冬不順完納利息不足,對二佃曾城曾坑完納清楚不敢短欠,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銀面限自光緒二十三年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收成後止,傳備齊契內原母銀,贖回契字,銀主不得刁難
此係仁義交接,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併上年契券及羅家贖回字柒紙,合共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內佛銀貳百大員庫平重壹百肆拾兩完足,再炤。
  批明:丈單贖契時,羅家繳在線東局,未領回,再炤。
                    為中人 葉標
                    現佃人 曾城
                  在場知見人 姑母陳黃氏
公元1897年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 日立胎借銀字人 黃傳
                        黃欽
                    代筆人 陳臨
   第三十二 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興隆里廓後莊卓圈,有承祖父蚵埕堤壹口,坐落仔腳莊,土名前萬丹仔港嘴內,年帶納餉銀六八壹元,東西四至俱載在大契內明白。
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蚵埕壹口出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本里左營順德號借出六八銀貳拾參元四角五占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三面言約每年貼利息谷四石六斗九升,分作兩完納,每季該完貳石參斗四升五合不敢短欠;如有短欠,願將此蚵埕壹口,听付銀主掌管,出稅收抵利,不敢阻擋,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字壹紙,帶上手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貳拾參元四角五占完足,再炤。
                    為中人 曾圳
公元1901年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七月 日 立胎借字人 卓圈
                    知見人妻陳氏
                    代書人 陳存心
   第三十三 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興隆外里左營莊第九百九十四番地余江,有承祖父明買過陳家水田三段大小共陸坵,坐落名菜公莊新莊仔洋。
其田一段貳坵,東至余家田,西至埤,南、北俱至余家田;又壹段壹坵,東、西、南俱至余家田,北至柳家田;又壹段三坵,東、西、南俱至下埤埔墘,北至李家田。
參段六坵,受種五分,帶埤水及圳水同灌溉四至俱載明白為界。
前清丈下則田捌分貳厘柒毛三絲,現今奉日丈臺帳謄本三紙六等則共一紙,地番八五六番,甲數貳分貳厘零五絲;又一紙地番八六二番,甲數貳分柒厘四毛;又一紙地番九一二番,甲數六分一厘八毛;三紙計共壹甲壹分壹厘貳毛伍絲。
六等則地租金柒圓柒拾柒錢正。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出借外托中引就,向與同里同莊第九百九十三番地存意出首承胎借,三面言議,借出六八銀貳佰貳拾大員
其銀即日中交訖,言約全年貼利壹拾柒石六斗正,分為兩季對半交納不敢短欠;如有短欠,願將此田聽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田係是江承祖父明員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江自出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字一紙,併繳連上手印契一紙清丈單一紙,日丈臺帳謄本三紙,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胎字面六八銀貳佰貳拾大員,再炤。
                    為中人
公元1897年
  光緒二十三年 月 日 立胎借字人 余江
   第三十四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馬芝莊田洋陳媽球,有承母薜氏明典過許清官水田一甲二分,址在馬芝堡中莊北勢田洋東西四至及契價,俱各載上手內明白。
今因乏銀別用,迺奉母命,托中向與鹿街陳宗記官借出番佛銀伍拾大員即日中交收足訖。
三面貼利息銀每拾員每月貳角半,限至四個月為滿,備足母利清還屆期如無母銀可還,利銀務必逐期清楚,其還其贖,二比俱不得互相刁難
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併繳上手契字參紙為胎,計共四紙,付執存炤。
  即日中交收過母銀五拾大員足訖,再炤。
                    為中人 梁團厚
                    知見人 母親薛氏
公元1848年
  道光貳拾捌年參月廿貳日 立胎借銀字人 陳媽球
   第三十五 胎借旱田契字
  立胎借旱田字人,大哮山腳莊簡媽益等,為承先父鬮分應份內旱田參分五厘,又帶井仔湖長房上節相思樹在內;其大租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契內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無處可借,願將此旱田胎借,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能承借;外托引進草鞋墩李安睢觀出首,借出佛銀參拾員,秤重貳拾壹兩正。
其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當日三面議定,每員銀全年貼利貳斗正,合共全年利息陸石正,分作早、晚二季對佃完納清楚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作母行。
明約不拘年限聽從業主備齊銀項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銀項未齊,將原業付銀主收抵利息
保此業係益承父鬮分應份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上手重掛他人財物,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益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晦,恐口無憑,立胎借銀字壹紙,又帶上手買契鬮書找洗共陸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實收過胎借佛銀參拾員秤重貳拾壹兩正完足再炤。
                    代筆人 莊志綱
                 為中並知見人胞兄媽根
公元1884年
  光緒拾年貳月甲申日 立胎借旱田契人 簡媽益
   第三十六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肚上堡牛罵頭街王丙,有承先父遺下田業一段,址在同堡西勢莊。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出為胎借,外托中引就,向與同堡同街蔡丁老手內借出佛銀參百大員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言約每年每員願貼利息谷六升行,共利息谷拾捌石,至六月收成,對現佃人收量不得短欠升合如是利息短欠,其田付銀主起耕,別他人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其銀不拘年限,當以十月為期,聽借主備齊銀項清還贖回原字,不得刁難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內,龍銀參百大員完足,再炤。
                    代筆人
                 為中併現佃人
公元1862年
  同治元年拾月 日 立胎借銀字人 王丙
   第三十七 轉胎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大肚上堡牛罵頭街蔡丁,今因乏銀費用,因王丙前年有胎借佛銀參百大員,托中引就,向與同堡同街陳茂轉借出佛銀參佰大員
其銀即日中交收足訖
,其利息谷及清還期限,俱載上手借字內明白,依舊所行。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轉借銀字壹紙,並繳胎借銀字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借銀字內佛銀參佰大員完足,再炤。
                    代筆人
                    為中人
公元1866年
  同治五年拾月 日 立轉胎借銀字人 蔡丁
   第三十八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謝紫麟、謝麟,情因少銀使用兄弟商議,願將承祖遺下之田,坐落土名維祥莊:東與徐三春毗連為界;西至郭來登田圳頭塋毗連為界;南至徐春二田毗連為界;北至房田唇為界;計共大小四十坵為胎,前來向得陳秋甫兄手內借過金壹千五百員。
其金面約每年每員貼利息谷五升,計共全年貼利息谷七拾五石,限至六月佃人楊珍三倉內量清,不敢冇濕抵塞
其銀自辛未年十月起,至辛巳年十月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字還,兩不得刁難;倘無銀折還,將此所寫之業,交與主業管業,借人兄弟不敢異言
恐口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實收字內銀一千五百員。
  又批明:原帶上年老紅契一紙付照。
                  依口代筆人 陳圓
                    在場人 劉苑掌
公元1876年
  光緒貳年十月 日 立借銀人 謝紫麟
                        謝
   第三十九 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廖金華,有承先人應份朴仔籬包首埤股一份,因水源不順,開費甚鉅,應攤出銀貳佰壹拾肆員,無力移墊,托中向吳洽記借來番銀貳佰員,平壹佰肆拾兩,言約每年貼利息滿斗參拾貳石,經風扇淨,分為早、晚兩季交完,不敢短欠;如有短欠,聽吳洽記將本股內應水谷一概抵掌管。
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併埤股字一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為中保認人 廖涼
公元1877年
  光緒三年捌月壹日 廖金華 立單
                    代 筆 廖涼
   第四十 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銀人北門口外李慶雲,有瓦屋壹座三進,址在祖廟街,坐北朝南,並大櫃、椅、棹全付及架仔參座。
雲乏銀費用,愿將此瓦屋大櫃等件出為胎借,托中引向與新中街朝光官借出佛銀壹佰陸拾大員正,平足重。
三面言約:其屋及大櫃等件無稅,其銀無利,面約三年為滿,自光緒八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一年正月終止,聽雲備齊原銀贖回借字,各無刁難
如限未滿,銀未備,依舊付銀主居住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公元1885年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內銀壹佰陸拾大元正平足重完足,再炤。
  一、批明:此厝若被風火水不虞,乃係店主造化,其銀要備足付還,不敢藉端生事,又炤。
  一、批明:此厝若漏修理之費,應銀主自理不干店主之事;如厝內之器具若被損壞,銀取贖之日,銀主當修理全付還,不敢刁難,又炤。
                    代筆人 林芳
                    為中人 李裕
                    知見人 李林
公元1882年
  光緒八年正月 日 立胎借銀字人 李慶雲
   第四十一 胎借銀字
公元1886年
  立胎借銀字人,半線堡祖廟周瑞,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柴坑莊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契內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新中街萬福官身邊借出佛銀貳佰大員正,平壹佰四拾兩正完訖。
同中三面言議,每員銀全年七升,共拾四石正,對現佃早晚兩季七三完納勿論年豐歲歉,要宜經風搧淨,不敢濕冇短欠升合以及錢糧大租諸事等費,瑞一力承擋,不干銀主之事。
面限三年為滿:自光緒拾貳年十一月起,至光緒十五年十一月終止,聽備齊胎借字內佛銀,贖回原借銀字,銀主不得刁難;如銀未備,限未滿,依舊付銀主收租抵利,不敢異言生端
此係明承之業,與外人無干,亦無不明交加為;如有不明等情自出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並繳上手契參紙,共四張,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內佛銀貳佰大員正,平壹佰四拾兩正完足,再炤。
                    代筆人 林繼祖
                    為中人 周傳瑞
                    現佃人 許廷芳
                    知見人 妻周黃氏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 日 立胎借銀人 周瑞
   第四十二 胎借銀字
公元1891年
  立胎借字人王客婆、王青番,有承父鬮分應得厝地壹份,址在益母下莊,拈得第四鬮。
北畔戶小廳瓦屋貳間及茅屋四間;又南畔屐頭外口瓦屋一間;又北畔庭尾茅屋一間,併前後公廳五份得一份,連門窗戶扇禾埕菜園廁池竹木等項在內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厝出借,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庄宗崇德號手內胎借佛銀參拾五大員正。
其銀即日中交託;其厝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崇德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
其厝自辛卯年春起,限至庚子年終止,面限十年滿,聽客婆等備齊胎借字內銀清還取贖原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無銀可贖,依舊借字內所行。
其厝倘日後被風雨損害,自當支理;而銀主先備多銀項修理取贖之日,應當照數相坐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壹紙,併繳盡根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壹紙,共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內佛銀三十五大員庫平二十四兩五錢完足,再炤。
                    代筆人 楊琢成
                    為中人 宗親 成仁
                           仕契
                   在場母親 王陳氏
公元1890年
 光緒十六年十二月 日 立胎借銀字人 王客婆
                        王青
   第四十三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二爺娘,有承母親黃氏明買過陳阿瓦、陳阿榮田壹段;其田四分坐落眉寶潭湖東西四至界址載在契內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南門羅伍官借出母銀貳百大員庫平壹佰肆拾兩正,時三面議定每年每員願貼利壹斗壹升,合共貳拾六石,分早、晚兩季對佃林斌經風收清不敢挨延短欠;如有挨延短欠任憑銀主起耕,另他佃。
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司單丈單六張合共柒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內佛銀貳百大員庫平壹百肆十兩正足,再炤。
                    為中人 葉銕
                    代筆人 林資新
                   現耕佃人 陳和
公元1893年
  光緒拾玖年拾貳月 日 立胎借銀字人 二爺
   第四十四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臺灣縣大肚上堡牛埔莊楊圖,有承祖父遺業下鬮分水一段,原丈三甲貳分,址在同堡榔莊,四至界址載明鬮分字內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胎借,外托中向與同大肚中堡梧棲港街楊同益手內,借出佛銀壹仟陸佰大員庫平壹仟壹佰貳拾兩正。
即日中交收足訖,面議每年每員應貼利息谷捌升,全年合計利谷壹佰貳拾捌石,對現佃人榔莊李淵收取不許短欠升合;如有拖欠絲粒,聽銀主起耕,換佃收租抵利。
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異言,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併繳鬮分字一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批明:胎借銀字內佛銀壹仟六百大員庫平壹仟壹佰貳拾兩完足,再炤。
  再批明:如要還母銀,以拾月十五日為期合應聲明,再炤。
  光緒十九年十月十五日 立胎借銀字人 楊圖
   第四十五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吳昌記,有向鹿港大街振源堂借來銀柒兌貳佰大元議定每百元每月
貼利貳元,不得短欠,面限至拾月終備母利清還不得延緩
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並繳承買東堡大租業契肆紙壹宗,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中人帶去契券四紙壹宗,交汝能收存,再炤。
                     中保人 吳汝能
                         吳汝平
                         吳開
公元1899年
  光緒二十五年舊曆己亥捌月二十一日立胎借銀字人 吳昌
   第四十六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何秋雨,有承鬮分應份水田一段,原丈坐落土庫東南勢洋;再又在後仔莊,地番三七六番,田八分九厘九毛五絲,平厝莊地番一六,田四釐參毫,年小租谷四拾六石;其田四至界址俱載在契內明白。
今因乏銀別創,愿將此田出為胎借,托中向與何永忠手內借出票銀六百大員正,即日中銀交字立,兩相收訖,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每員愿貼正八五道斗計息谷六升合計全年利息谷參拾陸石,按作早、晚兩季對現佃各半收貯完納,餘租谷仍交田主收回,但年有豐凶,利無減少。
該納利息谷但要經風扇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等弊;如有等弊,任從銀主就佃起耕,結
價抵利,不敢異言
倘有風雨不順、莊中捐科派抽分、測丈納賦、原租、大租、番租、官府造路傷田及來歷不明損害諸事,俱係田主自理明白,與銀主無干
其銀不拘年限,母利備足清還而後取回字據;若田價下降愿從時價納利而行。
此二比仁義交接,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胎銀字一紙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現手印契連契尾壹紙、丈單壹紙、鬮書壹紙、土地臺帳謄本貳紙,共柒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銀字票銀陸佰大員足訖,再炤。
  批明:銀主先備出花紅包銀大員後日田主清還,再炤行。
                  為中併代筆人 何汝千
                   認納佃人 蔣蒼樹
                         陳番
                  在場見人母親 黃氏
公元1903年
  光緒二十九年癸卯舊曆十一月 日立出胎銀字人 何秋雨
   第四節 寄 託
   第一之一 訴狀及批
  具呈人恆邑楓港莊蔡萬枝為強鯨吞懇乞恩准追還產業事。
竊枝有一叔公元吉無嗣;枝父阿抵二房過繼,祀吉香煙歷來墓枝父子擔理,吉出文憑一紙,交枝親公天寶收存
生一女名招贅本莊陳老福為婿,吉置田園、厝宅家物業寄福管顧,俟孫長成,繳交接掌。
現存龜潭水田二埒,計六坵;竹腳水田一所,計七坵,雙隱水每年約割成百石之左,計今被霸二十有餘年,前向他爭較,幸得總理林龜週旋,是福自己願撥一份交枝,餘容他百年後方一切交繳。
是枝不從眾所共知,豈料口是心非存意僥吞,一毫不拔,虧枝父公九泉下心奚誰甘!
合亟歷情呈明伏乞青天大老爺明察秋毫,為孱作主飭差究辦追還業物,良庶有賴,幽冥有依,共感同叩。
 正堂蔡 批
  據呈:陳老福霸佔之田,既經該處總理調處是否屬實,俟飭林廷儀察覆奪。
公元1880年
  光緒六年四月二十日 具呈狀人 蔡元吉之孫阿抵之子萬枝沾感再叩
   第一之二 諭 飭
  署恆春縣正堂蔡為特飭查覆事。
案據楓港莊民蔡萬枝呈稱:伊叔祖蔡元吉無嗣,伊父阿抵過繼祀吉香煙;吉又出文憑一紙,交伊公天寶收存
生一女名招贅陳老福為婿,吉之田、物業伊管顧,現存龜潭一埒六坵,竹節埔田一所七坵,被福霸有二十餘年;向較,幸總理林龜週旋福願一份交伊,餘俟百年後一交還,今竟意存僥吞,一毫不拔,叩乞究追等情
據此,除批云云發外,合飭查覆,為此諭仰總理迅將蔡萬枝告陳老福霸田各情,是何原諉,爾等從前務將情形確細查明稟覆赴縣,以憑察奪,該總理得狗唆庇延,切切特諭。
  一諭仰總理林廷儀
 光緒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正堂蔡行
   第一之三 呈及批
  具稟人恆邑楓港莊總理林廷儀,為秉正無虧,安良除暴事
適聞仁爺金批,儀即訪查莊鄰,果然天寶次子抵過繼元吉為嗣生傳萬枝
該得龜潭竹腳二處之田,未知多寡
前枝素有爭較,儀屢勸解,陳老福不聽眾語。
儀言輕微不敢強斷,致延于今
勞動公堂伏望仁慈大老爺德政清廉明鏡萬里秉公判斷實錄沾叩。
 正堂蔡批
  據稟:蔡萬枝控陳老福爭田一案萬枝與福,其中是何轕轇,票內未曾明晰聲敘該總理當日既有與兩造勸解情節必皆深悉,孰是孰非,飭令秉公調處,並所結存案。
  光緒六年五月初九日 具稟人林廷儀再叩
   第二之一 訴狀及批
  具狀人黃踞仔,年 歲,係白沙莊人,離城十二里。
公元1879年
  具呈白沙莊民黃踞仔,為視孤易噬,乘機盜竊,叩乞提訊追還事。
切踞原籍郡城來恆寄居白沙,與陳順家共住耕種為活。
禍因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忽遇順夫妻戚友飲酒時家無人看守將門鎖住,不料鄰居陳孔熟偵知外出,慘被乘機踏門扭鎖,遂即將踞寄順家楠木一個竊去,內銀物等件被竊而去。
迄至二十九日,踞訪確係被熟竊取邀同順之妻往熟家搜尋,登認有原布二件可證,是時並有張周在場確見;而熟與其弟孔貴自恃橫行,初則黨出鄉老強壓,踞隨投明本城總理陳怡隆乃是真贓確證,豈願受其強橫;次則自懼其罪,復央託公親蔡盤、林彩再三勸和賠還
踞直延至今,熟膽敢詭計多變日延過日似似。
顯係窺踞孤客易噬,較討莫何。
虧踞一旦被竊,
騙還不還,心奚甘!
勢得瀝情並粘失單在後,叩乞大老爺為弱作主恩准飭提陳孔熟等到案,分別訊究追,俾良得賴,沾恩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管招撫事務胡批
  該民於去年十二月被竊,延隔三月有餘始行出控,本不准理,既稱投明陳總理確證,候飭該總理妥為調處可也。
失單附。
公元1885年
  光緒十一年四月十四日
   計開: 失單
  銀鍊一條約銀六‧六兩、銀手釧一對六‧六兩現銀十九元、烏綢貳丈、客莊烏布四疋、又天藍二疋、又紅畢吱一尺、烏縐紗丈一、白布三疋、又紅西洋一丈、紅紬七尺蚊帳布三疋。
   第二之二 諭 飭
  恆春縣正堂胡為諭飭調處事。
本年四月十四日,據白沙民人黃踞仔呈稱:切踞在白沙莊與陳順同居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順夫妻親戚吃酒,家中無人看守將門鎖住,不料鄰居陳孔熟窺順外出乘機將門扭開,將踞寄順家木箱一隻,內有銀物等件被竊一空
至二十九日,踞訪確係被陳孔熟偷竊邀同順之妻往熟家中搜尋,認有原布
公元1883年
二件,經投本城總理陳怡隆確證。
熟託公親說賠,直延至今,騙限無憑呈請追究等情,計粘失單一件。
據此,除批:該民於去年十二月被竊,延隔三月有餘始行出控,本不准理,既稱投明總理確證,候飭該總理妥為調處可也。
發外合行諭飭
為此諭仰該總理剋日邀集兩造妥為調處,仍將處辦情形稟覆察奪,該總理毋稍偏袒切切特諭。
  計粘失單一紙
  一諭仰本城總理陳怡隆
公元1885年
  光緒十一年五月初六日
    正堂胡行
   第二之三 呈及批
  具稟:本城總理陳怡隆,為稟覆察訊事。
竊隆奉諭查處黃踞仔控陳孔熟等乘機盜竊,騙還不還各情,經蒙仁憲諭飭,以二比調處清楚
緣隆遵即欲喚兩造對質情詞,但陳孔熟等屢喚不到,詢探難得詳細,至均不聽處理,合稟覆叩乞大老爺臺前察核施行,切稟。
 正堂胡批
  候差傳訊究。
  光緒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之四 口 供
公元1884年
  據黃踞仔供:年三十六歲,父故母在,兄弟二人妻子無。
原籍臺灣府人來恆五六年,現住白沙莊,借陳順房屋居住
宰豬生理,並園地耕作
陳順房屋五間一座,伊自己母子五人居住三間廚房一間小的借住一間
小的時有外出物件寄存陳順房內去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小的出門討賬,將銀鍊一條、手環一對青布白布各二疋、烏布四疋、夏布二疋、二丈、紅綢一節洋銀十九元,用陳順向小的箱子收放,當面點交順之收藏
二十三日中午,陳順全家往水泉探親小的寄放箱子遂被盜竊,伊自己物件亦有失去多少
小的二十四日回來聞知訪詢鄰佑三元等,據稱:伊等察驗腳跡,係陳孔熟腳跡。
嗣於二十八日小的自己到陳孔熟家向討賬項,陳孔熟兄弟二人即將小的拉住,所說小的疑其偷竊要勒小的搜檢;倘搜不出原,必要小的首級
適陳順之妻在此經過小的叫其往搜,初獲烏布一疋,小的認過不是;復搜出青布烏布各一疋,小的認得自己鳳山客莊所買,本地並無此布,其為原贓無疑彼時人多觀看鄰佑三元、蔡盤等亦在場目擊可證。
本年正月初六日小的投請公親多人,各勸小的暫緩具控,候伊等處辦。
停三、四日鄰佑三元、蔡盤等處
令陳孔熟賠還贓物銀二十四元,小的不肯,陳孔熟並不承認,求察訊究就是
公元1883年
  據陳孔熟供:年四十歲,父在母故,妻潘氏,子一個兄弟已故。
住崁下莊,耕種渡日。
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黃踞仔被盜偷竊,嗣於二十八日小的在園耕作,聞熱鬧聲回家,看見黃踞仔與陳順之二人,假稱搜檢藏贓小的家中,思圖誣賴
小的並無少欠黃踞仔賬項,當時小的實不在家小的聞鬧回來只見黃踞仔與陳順之二人,其陳三元等並無前來,亦無人在場看見,求明察就是
公元1884年
  七月初八日
   第二之五 判決
  名單 承差吳發
  計開
  原告 黃踞仔
  被告 陳孔熟
  應訊 陳溫氏
  復訊黃踞物件係寄交陳溫氏收存,惟黃踞與陳溫氏先後所供背帶布疋件數不符,難
無以少報多情弊;而指控陳孔熟偷竊研鞫黃踞同陳溫氏到陳孔熟家中搜贓,彼此供詞又復互異
飭傳供指場見並原處親人等,均不到案,其黃踞與陳溫氏糾轕私弊已可概見,但黃踞之物既交陳溫氏失落,斷由陳溫氏酌賠洋銀十五元,限三日內交案給領。
陳孔熟竊物並無贓證,應無庸議,釋回安業
黃踞原籍臺灣縣,在恆既不安分,押候遞籍管束
兩造具結完案
  七月初十日
   第三之一 碼子
  一、付車班運去小青參拾件:佳屎一八九、一九七、一八九、一八五,愁僅一八五、一八五,黃咸一八七、一七八,季臨一九四,漏上一八四、一八七、一九六、一八八,貫記一九0、一八七、一九0、一九0、一九0、一八七、一八八,阿蟳一八七、二00,孔明一九0、一九0、一八九、一八五、一八五、一八七,烏嘴一八五、一八五。
 到祈查收,刈小單,交車班通知
  上
公元1843年
  福興寶號照 癸卯年臘月十五日單源成信
   第三之二 碼子
  一、付車班運去小青二日柒拾件:佳屎一八九、一八七、一八九、一八五、一八四、一八一、一八四、一八九、一八六,孔明一九0、一九0、一八九、一八五、一八七、一八七、一八八、一八三、一九二、一八三、一八六、一九三、一九二,黃咸一八七、一八八、一八四、一八二、一八二、一八二、一八0、一八三,漏上一八四、一八七、一九六、一八八、一八八、一八二、一八三,阿蟳一八七、二00、一八0、一八三,季臨一九四、一八二、一八三、一八一、一八三、一八四、一八一、一八五、一八三、一八二、一八三、貫記一九0、一八七、一九0、一九0、一九0、一八七、一八八、一八六、一八六,烏嘴一八五、一八五、愁僅一八五、一八五、一八二、一八三、一八二、一八四、一八五。
  到祈刈交福泉益收配,此奉毛一‧三0一六(萬)
  上
  福興寶號收照 癸卯年臘月十三日單源成信
   第四 碼子
  一、運去小糖二十七件:原碼一八0、一八九、一八三、一七一、一八二、一八二、一八五、一八一、一八五、一七0、一七七、一五五、一九0、一七五、一七五、一九一、一九二,又原一九、一九、一九二、一八五、一八五、一八五、一八四、一九六、一九五、一八七,計四‧九四七(千斤)。
  到祈查收登賬,回示來知,勿誤。
此奉
  上
  福堂寶號照 癸卯年十月初八日福隆
   第五之一 收棧單
德 勝 棧
記收來合豐小青參件,回單存炤。
   二一五、二一四、二一六,共毛六百四十五斤。
慶昌寶號 桐月初二日
第五一收棧單
   第五之二 收棧單
福 興 棧
茲收川兄馬車
 蒼褲小青拾參件:
二一五、二一0、二0八、二0九、二0八、二一五、二一二、二一三、
二一七、二一一、二0九、二0八、二一八
 祈即登賬是幸。
此奉
公元1846年
福安寶號照 丙午年閏四月二十七日
   第六之一 憑 單
  憑單祈撥出水油貳拾擔,即付烏出去,是切勿誤為幸。
專此據。
公元1844年
  福興寶號台照 甲辰年八月二十八日單同泰兌
                         貨
第五二收棧單第六一憑
   第六之二 憑 單
憑單將敝所採碑仔頭小青參拾件,付協順出去
應下千千,此據。
福興寶號升 甲辰年桐月十六日單金源遠 兌貨支取不憑
   第七之一 出棧單
德 勝 棧
記付筏班運去小青參件,回單存炤。
 二一五、二一四、二一六,共毛六百四十五斤。
慶昌寶號升 桐月初四日
第六之二憑單、第七之一出棧單
   第七之二 出棧碼子
福 興 棧
茲付有兄運去小青八十五件:
 二二五、二一五、二一三、二一五(以下略)
祈即登賬是幸。
此奉
公元1846年
泰記寶號照 丙午年五月十一日
第七之二出棧碼子
   第五節 包
   第一 訴狀及批
公元1845年
  具告狀人洪天,為踞地恃強,僥吞工銀乞恩究追,以免賠累事。
竊天原籍澎湖寄居車城,素本泥工為活。
去年八月間,有頭溝莊民張光進,僱天與伊起瓦厝五間,包倩做泥水言約工銀一百一十元,先交過定銀五元,並陸續支領,共領過銀五十二元,仍未領銀五十八元,天屢次向領不給迨至工竣,月延一月,騙限無憑無奈,登投車城新街本城各總理,進仍然置之度外,理較莫何,意圖僥吞,情亟赴呈控,非蒙憲台作主,定為進所僥吞;況且又有領銀手摺可證,屢受散工催迫難堪,無銀墊賠,不得已,叩乞大老爺台前恩准張光進到質訊,究追工銀,則感激靡涯矣!
切叩。
  計粘 抄領銀清單一紙。
 恆春縣正堂管招撫事務
  張光進倩爾瓦屋既已工竣,尚有工銀五十八元,因何延拖付給,其中何緣故?
飭差查明押還稟覆
倘敢違延即行案訊追,粘單附。
公元1882年
  光緒八年六月初八日
    計抄 清單呈電
公元1938年
  戊寅年三月十六日,先過定銀五元,三‧四二(兩)。
至辛巳年八月十六日起工
公元1941年
  辛巳年八月二十一日來銀二元、一‧四一(兩) 九月初七日來七二銀十元
公元1882年
     九月 初八 日來一元 十四 日來二元
     十月 初三 日來一元 初七 日來二元
        十三 日來一元 十七 日來四元
       二十二 日來一元 二十五日來銀一元
     葭月 初二 日來一元 二十三日來銀一元
       二十六 日來一元 二十一日來銀一元
       二十四 日來一元 臘月二十九日來銀一元
公元1942年
  壬午年二月二十九 日來六元 三月初六日來銀十元
    共領過銀五十二元。
除來外,尚該銀五十八元。
    另有做洪水工錢二千二百文未領。
   第二 諭 飭
公元1882年
  恆春縣正堂蔡為飭查押還事。
本年六月初八日,據車城洪天呈稱:去年八月間,有頭溝莊張光進喚天與伊起瓦厝五間,包倩做泥水言約工銀一百一十元,先交定銀五元
,並陸續共領過銀五十二元,尚有五十八元未領,天屢次向領不給迨至工竣,月延一月,騙限無憑,叩乞追究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飭,為此票仰該役馳往該處查明,洪天控張光進僥吞工銀究竟有無別故?
如果屬實,押令張光進將工銀如數歸還天收清楚稟復銷案;倘敢俟延不還,即將文告張光進、原告洪天各正身,剋日稟帶赴縣,以憑質訊究斷。
去役母延,切切須票。
  一票吳定
  光緒八年六月十七日
    正堂蔡行
   第三 口 供
公元1881年
  據洪天供澎湖人來恆打銅度日
去年冬月張光進在頭溝起蓋一廳五間,來僱小的土工大工每工四百文;小工張光進自僱。
八月十六日起,至十二月二十六日停工小的當日做工係與包工議明工銀九十元;除支外,尚欠工銀三十餘元,屢向取討回家,騙延不完。
今蒙斷令張光進酌返銀二十四元,限五日繳案,給交小的承領了案,小的甘願遵斷就是
  據張光進供:年六十歲,住頭溝莊,兄弟三人兒子三個
去年小的起蓋房屋,雇
公元1882年
洪天做土工大工三工估銀一元
八月十六日起工至十二月十一日停工,皆係算工,並非洪天包工,有賬簿可據
今蒙斷令小的返洪天工銀二十四元,限五日內繳案給領了案,小的遵斷就是
  六月二十五日
   第四 判決
  名單
  計開
  原告洪天
  被告張光
  訊得洪天控張光進僥吞工銀一案:查洪天係張光進雇為蓋屋工匠,因洪天則稱當日係議明包工張光進稱係點工,彼此各執,是以致控。
提訊洪天所供:當日張光進包蓋瓦屋五間,議明大工包價九十元,曾經收過五十二元;察閱所登賬簿,稍有未符。
又據張光進稱:係點工,並非包工議定三工一元
無論點工、包工當日完竣應當會算明白為何隔至半載始行控追?
其中情節恐未盡實;兩造若各存天良,最易會算,何至鳴官言之,實深可恨
既經在外公親處過銀二十元,當堂酌令張光進多備銀四元
共湊足二十四元,還洪天工資,限五天交承領可也。
兩造遵依結附,此諭。
  六月二十五日
   第六節 運 送
   第一 配 單
  茲付戇舵竹筏運去
福員肉壹百擔,每簍五十斤,
  至船收下,回示來知,此奉。
金捷發寶船
海印順舵照
公元1906年
                丙午十一月二十八日單順成
   第二 配 單
順風相送
茲配竹筏亨舵運去各諸號元肉拾貳擔元粒貳拾參擔
到,祈查收
其工銀每車壹元,又落水車工一角四分,在郡清理,此奉。
  恆春元肉三十擔覆六包五二
     粒四十擔 八包五一 前幫伸元粒二十擔,刈入和成號賬。
  同興元肉十擔 覆二包五二 又前大抱它伸元肉二十擔,存在行
     粒五十擔 十包五一 另日,刈號,合應通知
  日利元肉四十擔覆八包五一
     粒六十擔 十二包五一
  崑元元肉三十擔覆六包五二
     粒十擔 二包一五
  和成元肉十擔 覆二包五二 四包五0 共元肉十二擔
     粒七十擔 十四包五一 粒二十三擔
裕源寶行 照 壬瓜月十九日單泉成
第二配單
   第三 收貨單
  刻收付戇舵竹筏運來
福元肉壹百擔,每五十斤
  到船,經已如示覆收下,此復。
順成寶號台照 丙午十一月二十九日單金捷發
   第四 傳 單
  竊謂貿易之道,利在權衡創立章程,貴乎一律,我臺南唱設三郊,歷今二百餘年,郊中交接均有公議條約遵循定章辦理
近因五谷物件騰貴,筏駁唱昂,以致生意日見支絀;現糧食降賤,工腳酌減,爰集同人,共商妥議,再申規約凡有外埠運到貨物,該筏駁工應給工價列左,冀我郊戶確遵定章,母違斯約,是所厚望焉!
    請將新訂各埠筏駁運賃至郡每車工價,繕錄備覽
  瀨頂 加拔、內莊、後堀、山頂、新莊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一元五角
  瀨下 石仔瀨、二坎仔、埤尾、廠尾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一元四角一元三角
  渡仔頭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一元二角
  西社 六份、五十堀、北仔店、東勢仔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二元
  曾文溪 總爺莊、仔、九間厝、胡厝店、小新營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一元
  坎仔莊、東溪洲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九角。
  加弄頭 蘇厝、檨仔林、後營、打鐵店、東竹林下面厝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八角
  梢、七十二分、大竹林、海尾、劉厝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七角二分
  海、承裕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五角六分
  蘆竹溝、北美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一元二角一元四角
公元1901年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舊曆十一月二十四日傳單
   第五 竹筏工章程
    公訂竹筏工章程
公元1906年
  一、自光緒三十二年舊曆丙午四月十四日起,凡竹筏工照左開等級銀額開發,以歸劃一
其開給筏工之銀,概用臺票;如金票,照官定價格的算。
  一、海尾 每車定銀八角五占
  一、西莊蔭仔 一元二角五占
  一、東竹林 一元
  一、蚵殼港 九角
  一、溪底 一元二角
  一、烏厝 一元一
  一、海 九角五占
  一、東勢 一元三角
  一、謝厝 一元一
  一、 九角五占
  一、二崁 一元三角
  一、下面厝 一元
  一、檨仔林 一元五占
  一、拔仔林 一元三角
  一、瀨腳 一元四角
  一、加弄蘇厝 一元一
  一、渡仔頭 一元三角
  一、七股 一元三角
  一、曾文 一元一角半
  一、瀨頂 一元六角
  一、蘆竹溝、灣頭 一元六角
    以上,願我同人確守成約,是所深望;如違約者聞眾議罰,此布。
  光緒丙午舊曆四月十二日 臺南三郊組合事務
   第六 安平內港外港輸出貨物工資
  一、苧仔 一擔(百斤)付 外港擔夫工資六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一、粒(胡) 一石 付 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
  一、生籸(落花生油糟、 千斤 付 外港擔夫工資二千文
    胡油糟) 內港擔夫工資一千文
  一、菁仔 一石 付 外港擔夫工資四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二十文
  一、料錫(錫地金) 一擔 付 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
  一、骨仔(獸骨) 一袋 付 外港擔夫工資二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 十文
  一、鹿 一頭 付 外港擔夫工資五百文
                        內港擔夫工資二百五十文
  一、牛皮 一擔 付 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
  一、銅線 一擔 付 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
  一、種 一簍 付 外港擔夫工資一百文
                        內港擔夫工資五十文
  一、皮 一擔 付 外港擔夫工資三十六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八文
  一、種 一袋 付 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
第六安平內港外港輸出貨物工資表之一
  一、破補子 一簍 付 外港擔夫工資一百文
                        內港擔夫工資五十文
  一、紙腳(紙之斷屑, 一簍 付 外港擔夫工資八十文
      屍體納棺用) 內港擔夫工資四十文
  一、銅器 一擔 付 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
  一、紙腳 一袋 付 外港擔夫工資二十五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二文
  一、山甲(穿山甲獸 一袋 付 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x
      甲即藥種)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
  一、鉎(鍋地金) 一擔 付 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
  茲將諸雜貨出口工資開列於左:
  苧仔 每擔 外六十文 粒 每石 外三十文
          內三十文 內十五文
  骨仔 每袋 外二十文 生籸 每千斤外二十文
          內十文 內十文
  菁子 每石 外四十文 牛皮 每擔 外三十文
          內二十文 內十五文
第六安平內港外港輸出貨物工資表之二
  料錫 每擔 外三十文 花鹿 每隻 外五百文
          內十五文 內二百五十文
  破補子 每簍 外一百文 種 每袋外 十文 內 十五文
          內五十文 簍 一百 五十文
  銅線 每擔 外三十文 銅器 每擔 外三十文
          內十五文 內十五文
  紙腳 每袋外二十五文 內十二文 皮 每擔 外三十六文
        簍 八十文 四十文 內十八文
  山甲 每袋 外三十文 鉎 每擔 外三十文
          內十五文 內十五文
第六安平內港外港輸入貨物工資表之三
   第七 新訂安平內港外港輸入貨物工資
  一、棉布 一同(一卷)付 外港擔夫工資一角五占
                        內港擔夫工資七十五文
  一、棉花 一包(一對)付 外港擔夫工資六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一、生油(落花生油) 一簍 付 外港擔夫工資七十四文
                        內港擔夫工資三十七文
  一、桐油(船舶塗料) 一桶 付 外港擔夫工資三十六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八文
  一、桐油 一箱 付 外港擔夫工資二十六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三文
  一、桐油 一石用(壺) 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
  一、桐油 一簍 付 外港擔夫工資七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三十五文
  一、煤油(石油) 一箱 付 外港擔夫工資二十四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二文
  一、灰布(鼠色綿布) 一梱 付 外港擔夫工資四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二十文
    (下略)
  茲將新訂輕貨駁船入口工外內海全發半折列左:
  棉布 每同 外海 一角五占
          內 七十五文
  棉花 每包 外海 六十文
        對 內 三十文
  生油 每簍 外海 七十四文
          內 三十六文
第七新訂安平內港外港輸入貨物工資表之一
  桐油 每桶 外海 三十六文 內海 十八文
        箱 二十六文 十三文
  又 每石用 外海 三十文 內海 十五文
        簍 七十文 三十五文
  煤油 每箱 外海 二十四文
          內 十二文
  灰布 每梱 外海 四十文
          內 二十文
  通連 每梱 外海 四十文
          內 二十文
  彩旦 每石用 外海 三十四文
          內 十七文
  春干 每簍 外海 四十文 內海 二十文
        袋 二十文 十文
  均耳 每包 外海 三十文
          內 十五文
    (下略)
  紹酒 每 外海 九十文
          內 四十五文
第七新訂安平內港外港輸入貨物工資表之二
  白燒 每石用 外海 二十四文
          內 十二文
  花金 每袋 外海 十八文
          內 九十五文
  麵線 每擔 外海 三十文
          內 十五文
  牛油 每單 四十 每大簍外海 七十文 內海 三十五文
          二十 小 二十文 十文
  米麥豆 每石 外海 三十五文
          內 七十五文
  米另約 每石 外海 四十文
          內 二十文
  川占 每枝 外海 五十文
          內 二十五文
  目 每簍 外海 四十四文 內海 二十二文
        袋 三十文 十五文
  鹽魚 每大 外海 六十文 內海 三十文
        小 四十文 二十文
  蜜 每大石用外海 六十文 內海 三十文
        小 三十文 十五文
第七新訂安平內港外港輸入貨物工資表之三
   第八 交棧單
德昌配運
 茲報恭舵由海運去德茂
小青一百件 元一三莊
  到祈收覆回示,為荷
安平
公元1787年
 德昌棧照 丁未四月初一日臺南 德昌
第八棧單
   第九 郵傳制度
    郵 傳
臺灣縣 舖四:府前舖、南路舖、北路舖、新港舖,舖兵四名
鳳山縣 舖七:縣前舖、下淡水舖、楠仔坑舖、中衝崎舖、鯽魚潭舖、岡山舖、府前舖
       ,舖兵四名
諸羅縣 舖一十五:新港舖,舖兵四名;目加溜灣舖、麻豆舖、佳里興舖、港尾舖、
       大路邊舖、赤山舖、新港舖、哆咯嘓舖、諸羅山舖、打貓舖、他里霧舖
       、猴悶舖、柴里舖、草埔舖,舖兵三名
彰化縣 舖七:草埔舖、西螺舖、埔林舖、小岡舖、大郡舖、半線舖、大肚舖,舖兵
       各三名
淡水廳 舖一十一:大甲舖、貓孟舖、吞霄舖、後舖、中港舖、竹塹舖、南崁舖、淡
       水舖、雞柔舖雞籠舖、金包裏舖,舖兵三名
   第十 舖遞制度
  鳳城舖:在參將署內
西北阿公店舖四十里;東南距東港舖三十里。
舖司一名,舖目一名舖兵六名
南路營轄阿公店舖,在仁壽阿公店街,縣西北四十里。
北距府治四十里;南距鳳城舖四十里。
舖目一名舖兵六名南路營轄。
  東港舖:在港東里東港街,縣東南三十里。
西北鳳城舖三十里;東南距枋舖三十里。
舖司一名舖兵六名下淡水營轄。
  枋舖:在港東里枋街,縣東南六十里。
西北距東港舖三十里;南距恆春楓港舖
三十七里。
舖司一名,舖目一名舖兵五名南路營轄。
   第十一 碼子
德記配運
  茲付仲舵運去小青十五件,
祈即登賬是幸,此奉。
  二0五、二一0、二0八、二0九、二0八、二一五、二一二、
  二一七、二0一、二0九、二0八、二一八、二一六、二一九
臺南
 德昌寶號照 丁未月 日單灣裡 德茂
第十一碼子
   第十二 交棧單
德昌配運
茲付仲舵由海運去德茂
小青十五件:二0五、二一0、一0八、一0九、一一八、二一五、
  二一二、二一三、二一七、二一一、二0九、二0八、二一八、
  二一六、二一九
 到祈收覆回示,為荷
安平
 德昌棧照 丁未初一日臺南 德昌
第十二交棧單
   第十三 碑 文
  奉憲訂價碑,在頂橫街隘門西壁;高三尺一寸,寬一尺七寸正書十三行,行二十
九字
其辭云:
  特授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十級紀錄十次曹為曉諭事。
案奉憲核飭禁小夫扛抬轎價一案業經出示嚴禁,茲據夫頭李榮具稟里長祥雲藉以婚娶爭轎,妄拏小夫兜留等情
經傳集原、被訊明斷結並當定價取遵在案
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處軍民士庶人等知悉爾等嗣後嫁娶應出埠頭,各夫頭僱倩花轎只准六名,每十里往返共給價錢一千八百文。
如新婚有另用小轎,每名來往夫頭錢三百文。
具自埠頭至莊扛空轎往返不給夫價,毋許在莊藉端私開受僱,致滋事端。
仍著該管夫頭約束小夫不准勒索重價,已攬炒擾;倘敢故違,立拏重懲,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本城內眾夫李榮重建
公元1837年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 日給
   第十四 碑 文
  凌邑侯禁碑,在雙慈亭外左壁;高四尺二寸,寬二尺一寸正書十七行,行三十一字。
其辭云:
  即補分府署鳳山縣正堂十級紀錄十次凌為申明舊章再行示禁事。
生員大綸、張仰欽、梁登元,港郊李勝興課館合同號爐主興成號職員丁節南、李廷、黎占極暨各
舖戶等僉稱:轎店夫頭民間婚娶包勒轎價,屢鬧婚姻喜事,曹前縣定價夫頭藉為包索之由。
阿公店局紳控,吳前縣示禁,毋許再行輪包勒,併諭各里設立公轎。
夫頭等不遵,偵知本月初六日大林尾莊民顏旺婚娶會黨截途較鬧,斬壞公轎,莊眾不平,理較將小夫一名兜留,並獲刀一支,蒙差諭止,將小夫帶案,呈請究辦等到縣。
據此,卷查前據,阿公店局紳王佐才等,以轎店各夫頭嫁娶倩轎一節挨次輪流分地勒索甚至用車代轎者,亦欲迫勒貼費,爰集公議,共置花轎、烏轎數乘,俾婚姻通用,以絕輪索等情,呈准吳前縣示諭在案自應遵照辦理
夫頭等輒敢抗違縱令小夫向民截鬧,甚將公轎斬壞,似此肆行無忌,實屬藐視法紀若不嚴懲責,何以良懦而儆效尤
飭差諭止並將小夫提究暨呈批示外,合再嚴禁為此示仰閤邑諸色人等知悉嗣後無論何項人家凡有婚姻喜事,准用公轎、花轎自己置轎,倩人扛,聽民自便
自再示諭之後,務宜勒石永遠遵行,該轎店夫頭倘再踏覆轍一經訪聞被告發,定即提案究懲,決不稍寬,其各遵毋違,特示。
公元1867年
  同治六年十一月 日給
   第七節 調 處
   第一之一 訴狀及批
  具狀人古阿興,年五十三歲,住○○里大港口莊,離城○里。
具呈大港口莊古阿興,年五十三歲,為逞兇趕殺,被砍重傷懇恩提案懲辦,以儆兇頑事。
緣興住居港口耕種為業,本年二月初二日,有本莊李阿放水灌田,伊自己水圳並不修理,輒將興所開水圳強行灌蔭,興與他計較,被伊子李阿用長刀趕來,將背脊上被砍一傷,斜長五寸有餘深透骨,登時暈倒流血滿地。
李阿二又將大石頭二手捧起,砍興兒子才背上,亦登時倒斃不省人事幸得莊人救護始而復甦
當即赴轅具控,因公親張昌金、鄭烏番,總理勸解從中調處,著李阿二備出湯藥謝禮等項銀三十六元,以息訟端,興亦甘願聽處。
無如詭計多端意圖騙延了案,日延一日至今分文未交,聲稱任控莫奈,顯係一味恃蠻逞兇欺壓若不提案辦,不足以儆效尤不得已,叩乞大老爺台前恩准李阿九、李阿二、李阿到案,從嚴懲辦,俾強橫知有三尺弱民,感載二天,迫得上叩。
 署恆春縣正堂管招撫事務陳批
  據稟:李阿九等因爭田水,用石毆傍爾父子背上投,經楊才等處賠藥貲洋三十六
,二比俱已和悅
李阿九事騙賴不償藥貲等情是否屬實,候諭飭才等查覆究辦
 初一
公元1894年
  光緒二十年四月三十日切叩
   第一之二 呈及批
  具稟:保力莊總理楊阿才為稟覆事。
緣才奉諭查明李阿二之李阿九砍傷古興、古才,處備湯藥謝禮銀三十六元,迄今分文未交等因;遵即馳往查明李阿九砍傷古興等,當時處辦湯藥銀十二元,又罰莊中布棚炮燭銀十二元,又謝禮銀十二元,共銀三十六元,李阿二俟傷後只付過謝禮八元,其餘均未交付,古不允是以具控。
茲蒙札飭前因理合備文據實稟覆伏乞大老爺察核,實為恩便,切叩。
 署理恆春縣正堂陳批
  毆人成傷,例應保辜治罪
李阿二見興等傷愈,輒敢圖賴,殊屬狡猾,候即飭差提案究辦
 十三日
  光緒二十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之三 判決
  名單
  計開
  原告古阿興、古阿才
  被告李阿二、李阿
  仍照楊才等處李家湯藥醫生洋二十四元,給古家收訖
圳由古家開,李家不准再阻。
具結完案,此諭。
  六月二十三日
   第二之一 訴狀及批
  具稟:新街舖戶陳滿,為抗吞賬項,較討不還,懇准飭差勾訊追還,以儆僥欠而安寒商事。
切滿渡琅開張永號生理,緣有本街尤苑向舖交關賒欠賬項,各奉單,賬簿炳記,鑿鑿可據
迄至本年九月間,滿思知年久髦期日熾,意欲收討旋歸,以奉祖宗之煙祀即將來往共奉結欠銅錢參拾玖零柒角壹文,是以極力向討,以作船資之費。
罔料尤苑膽敢執迷抗欠,分文俱無,滿愈較而他屢抗,明係欺滿霸旅無人可敵,非蒙飭差勾追究辦,虧滿渡琅勞苦粒積,而今被伊抗欠,血本無歸,忿莫伸。
不得已瀝情葡蔔,叩乞廉明大老爺為孱作主懇恩飭差嚴勾尤苑到案訊究追還公侯奕世,沾叩。
    署恆春縣正堂陳批
  查核稟稱:尤苑結欠去銅錢三十九零七角一文,實屬難以詳揣。
如係銅錢,應計千百;如係銀洋不應聲敘銅錢
稟詞如此糊塗,恐賬目亦未核實,本不准理,姑念渡海經營,將作歸計,著明白另稟核奪,並飭將該民歲年原籍何處,遵章聲敘,毋再錯落
  二十五日
公元1893年
  光緒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二之二 訴狀及批
  具狀人陳滿,年六十二歲,住○里新街,離城十二里。
  抱告 ,年 歲,係本告人之○○○
                      經承
                      原差
  具呈狀人新街莊民陳滿,為抗欠賬項,懇乞訊究追,以安商賈事。
切滿生理為活,緣因上年間,有本莊尤苑賒欠豬肉算結除抵外,尚欠去錢參拾玖千餘文,歷奉單討取盡行騙限無憑無奈具呈請追,蒙批飭總理張光算結理還等諭。
無如尤苑恃其殷富之家,視滿如草芥不以為意總理任處不遵,置若罔聞,明係欺滿年老意欲
內渡,歸期甚急
家有弟姪前守催迫歸返,無奈賬目未收清白
不蒙青天作主追還,憑滿生理血本化為烏有,心奚以甘!
合再備催,伏乞大老爺台前憐念孤客他鄉恩准飭傳尤苑到案,察訊驗簿追還以免財本無歸,公勳奕世,沾叩。
 署恆春縣正堂管招撫事務陳批
  詞稱:蒙批飭總理張光算結理還等語,本縣檢查該民僅有一稟,本縣僅有一批:飭令該民另稟核奪,懸榜示諭,何嘗總理張光清算理之事。
如此捏造批詞,足見該民斷非安分之徒,著將前批從何處得來,抑係託傳抄,著即明白呈覆,免干咎戾,帳簿姑存。
 十四日
  光緒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再叩
   第二之三 訴狀及批
  具稟人新街童生黃鐘,即尤苑胞弟,為棍惡鯨吞,僥抗不還,懇恩拘訊究事。
切鐘承先父遺下賬項,有被茄苳湖莊尤將,伊祖父借去母四十八石,母錢玖千陸百文,數簿炳證,至此母利甚多歷年理討,節騙無憑無奈投明族長光讚、尤福和調處,願備還母利銀壹百二十千文,時立信字各執一紙,到期取討一文烏有,再向較討,反受肆辱,目無法紀,勢迫叩追。
又被茄苳湖莊王能、王顯、王綿同□□錢七十千
餘,母四十一石五斗貨錢七千餘文,有賬可據歷年奉單理討,利息陸續有還;嗣又迫討,王能繼父陳滿屠殺生理自言每年有來豬肉錢,願抵自己下利息,至今約有七八年,計來豬肉錢有三十餘千抵利。
詎料王能至今負債不還,再向理討,說出悖逆言語指東畫西;而母子別生枝節唆弄陳滿聲稱回唐,返向迫討豬肉錢。
切思王能、陳滿父子合一家已十餘年,屠殺致富彼時若非願抵利息何以歷年被鐘拖欠,陳滿全無阻止,亦無向鐘收取至今突起風波
似此棍惡局謀僥奪,鐘未及稟究,而陳滿聽唆,先行捏詞誣控此等土棍反覆鯨吞不蒙嚴究,虧鐘血本無歸,情奚以甘!
不得已瀝情叩乞仁憲大老爺明察秋毫恩准差拘尤將、王能王顯、王綿等各到案訊究追返,俾棍惡知儆,孱弱有天,沾感上叩。
 縣正堂陳批
  尤將一款,投經族長光讚調處何以再有反悔
王能等所欠本利,稟如屬實,陳滿何得捏詞先控。
昨已批飭在案,候併飭總理會同秉公調息覆核
  光緒十九年十月十一日黃鐘
   第二之四 呈及批
  具稟:新街總經張光清,為據實稟覆事。
切清叨蒙諭飭,查自新街莊陳滿呈控該莊
尤苑抗欠錢項,嗣後尤苑呈控湖莊尤將並王顯王能、王綿仔等,伊祖免借銀母利僥吞有無情形等因,遵即馳往兩處查明兩造賬目,乃係伊祖父借欠,其人業經故後,俱各不遵處斷理合稟明大老爺察核飭差傳集訊斷,實為德便沾恩切叩。
 批傳集訊究
  光緒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切叩
   第二之五 諭 飭
  署理恆春縣正堂諭飭調處事。
本年十月十一日,據新街莊民尤黃鐘稟稱:伊父遺下賬目,被加湖莊將借去母四十八石,母錢九千六百文,歷年向討,節騙無憑,經投族長光讚、尤福和調處,願備母利錢一百二十千文,立信字一紙為憑,至期取討一文烏有
又加王能王顯、王綿共借去母錢七十餘千,母四十一石五斗貨錢七千餘文歷年利息陸續有還。
王能繼父陳滿屠殺生理每年豬肉錢願抵自己下利息,計共來三十餘千;詎王能至今負債不還,膽敢唆弄陳滿聲稱回唐,反討肉錢,叩乞追究等情
查此案先據陳滿疊以尤苑賒欠豬肉錢文具控在案查核兩造呈詞,殊不相符,除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總理會同尤光讚、尤福和,剋日將尤將、陳滿兩造賬目逐一查明秉公調處息事並發去陳滿賬簿一本,仍將賬簿及處息情形據實
稟覆,以憑核奪
總理等毋稍延,切切特諭。
  一諭仰總理張光
  光緒十九年十月十八日戶承
    正堂陳行
   第二之六 呈
  具稟治下總理光讚,為稟懇恩和息,以省訟累事。
竊緣尤黃鐘控尤將等欠項一案,蒙飭差傳訊,讚誼屬族親,茲經在外調處所有尤將欠尤黃鐘母銀七十元零,讚處令尤將備還尤黃鐘利錢一百二十千。
王顯等所欠尤黃鐘母銀八十元零,亦經處還母利一百六十元。
因陳滿從中糾葛查詢黃鐘聲稱:陳滿豬肉錢三十餘千,已歸王顯等賬項扣抵王顯並稱:陳滿隻身入贅伊家,尤黃鐘零星秤去豬肉錢三十餘千,係抵完伊等欠項,陳滿不能再向尤黃鐘取討等語。
合將尤黃鐘、尤將甘結稟呈大老爺台前電奪,俯准銷案
至尤黃鐘王顯等,及陳滿控尤黃鐘各欠項,伏候當堂訊斷須至稟者。
  計稟呈黃鐘、尤將甘結二紙。
  候分別銷案傳訊黃鐘、尤將息結各一紙附。
 二十日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叩稟
   第二之七 甘結
  具甘結:尤將今結得尤黃鐘控將欠項一案,茲經總理光讚在外調處,著將備還尤黃鐘母利共錢壹百貳拾千,兩比均願和息理合具結,呈繳大老爺台前恩准和息銷案,合具甘結是實。
    附卷 二十日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 日具甘結尤將
  具甘結:尤黃鐘即尤苑,今結得苑控尤將欠項一案,茲經總理光讚在外調處,著尤將備還苑母利共錢壹百貳千,兩比願和息理合具結,呈繳大老爺台前恩准和息銷案,合具甘結是實。
    附卷 二十日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 日具甘結黃鐘即尤苑
   第二之八 判決
  名單 差役 林明
  計開
  原告黃鐘即尤苑
  被告王顯
  先控陳滿
  斷令除豬肉錢估低外,王能即陳滿寄子,限於本月二十八日,再繳錢壹拾千到案發還黃鐘
王顯、王棉二人,各認還錢五十千,限至光緒二十一年內陸清還不得再延,賬簿批銷。
具結附卷,此諭。
  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三之一 諭 飭
  署恆春縣正堂蔡為諭飭查明稟覆事。
本年五月十二日,據保力莊宋雷二呈稱:伊胞兄,因疾病不能調養無奈,將羅佛山自己墾田,託潘土結典於射裡潘多旺銀五十元,後又加典銀十元,言定每元每貼利六升,按清款,並無短少
去年潘多旺欲吊此田,詎料潘多旺將宋阿苟所欠之錢,算歸田價契內,方能准贖,叩乞提究等情
據此,除批示云云發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總理剋日馳往該處,宋雷二所
控潘多旺藉詞抗贖,竟有無別故,剋日秉公調處據實稟覆赴縣,以憑核奪,毋稍袒庇,切行特諭。
                      右諭仰總理黃增准此
公元1882年
  光緒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正堂蔡行
   第三之二 呈及批
  具稟:本城總理黃增福,為稟覆事。
竊福蒙諭調處宋雷呈控潘多旺備價抗贖一案,遵即馳往該處。
宋雷二係過房,而潘多旺契面又無宋雷二名字;況伊姪宋添丁等又不肯宋雷二向贖。
理合稟覆大老爺察核飭差傳訊究斷,切叩。
 正堂蔡批
  據查情形甚屬含糊究竟孰是孰非?
飭差傳原被告人質明分別究斷。
  光緒八年六月十四日 台下皂役吳發叩首
   第四 訴狀及批
  具稟治下總理古阿昂、民人馮文昂,為稟請和息懇恩銷案事。
緣劉呈控
阿派砍傷伊胞姪劉和一案,經昂等在外調處劉和尚被砍傷痕現已痊癒所有劉和服藥延醫調治一切費用,係張阿派兄張惡子備用,昂等著張惡子另行出洋銀十四元,交劉和尚以作養傷之費。
兩造俱各甘願調處出具和息切結二紙,備文呈送理合稟明伏乞大老爺台前電察施行恩准將案註銷,以順輿情,沾感上叩。
 正堂呂批
  損傷于人,照例本難准銷,茲念該總理懇切稟請,姑准飭承將案註銷,仍著傳諭張阿派以後不得再生事端;如違,加等重辦
公元1889年
  光緒十五年十月初八日
   第八節 交 代
   第一 契約書
  今般,拙公司所有被各債務者滯欠銀項,及來往交涉關係事件如左,商託貴殿代理設法,所議契約各件列左:
  一、議:海興公司被各債務者滯欠銀項,如經拙者商託貴殿代理追討和解等事不論小事件,若亦得成效報酬金每百元即以拾圓奉送決不相負也。
  一、議:前記事件,貴殿如亦未得成效應行商託辯護士出訴,其手數料謝金訴訟關係費用,歸拙者負擔;但本件既已轉託辯護士出訴,貴殿出報酬不得支取
  一、議:所託事件如應出張,亦理該旅費滯在一切歸拙者支理
  一、議:前記契約不論小事件,經拙者出有委任狀為憑;倘來彼此商妥,拙者有委任狀,此契約概歸無效
  右契確實,各立一紙,送執為炤。
公元1906年
  光緒三十二年三月 日 立契約人 安平海頭社五十六番戶 海興公司
  滄洲
  邱亟殿
   第二 委任狀
  今般,本公司所有購定砂糖、占米等件,凡在鹽水港地方以及嘉義地方迄今已久,尚未繳交完足,著令貴殿抵各處認真迫討趕配,切不可再聽挨延,致誤本公司商業貽害不少
一切行為,委任貴殿設法耑此囑託
  光緒三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南安平海頭海興公司
  邱明殿
   第三 委任狀
  謹將臺灣建昌街陳蔭堂,即陳濯江,所置行屋開墾田產以及合股開築水圳田產,並按入茶山田地事宜分別來託義和洋行買辦容祺年代經理
    計開代理條款分別列下:
  一、在淡水大稻埕千秋街二十八番戶洋樓一所橫闊三排,過此行或租賃與人,或將來按揭銀兩,或出賣與人,均可由容祺年代簽字
  一、在大甲興豐水圳公司將來或入稟、或收租,由陳濯江再行簽名後,均可交容祺年代行經理。
  一、在新竹縣按入茶山以及大甲按入田地將來呈驗丈單契據,或代收回揭項,均可由容祺年經理
  一、在大科頭角開墾之田,將來或入稟,請示各節,均可由容祺年經理
  以上共四款。
公元1896年
  光緒二十二年十二月 日 陳濯江
   第四 書 柬
  道旋吾弟台升照:今正例當天香,咱應該費用之項,在厝向家光武姪支來大銀參十元,內中抽出向粿店買來米龜一百六十個,每八兩八十斤,又粿仔二百個,每四兩五十斤,此二條共一百三十斤,銀九元八角;又買來粽大個一百六十個,每一六占,小個二百個,每八文,共的銀四元一角六占,合共的銀十四元零四占。
另分豬腳一個,的銀五元六角五占;出起馬五牲豬腳乙個,銀一元;出筋的銀五角,買金鈔的銀五角;又開出伍都鵬南英社文昌夫子去小鈸四十角。
辦事之人出為向鄰中富裕之家鳩捐,多少幫助雖是公項可領,演唱官音,並梨園辦棹轎又以及諸什用不足所以如斯
光炎邇時應當完婚,稍好勢切速搬回主裁,最為大喜
至含女婢性情乖張,不受教訓出言說賤當時無分文買來,苟若苦楚,許時恐人及銀一盡烏有,莫可措手望賢打算
公元1897年
設法如何得安心也。
專此奉達,並賀新禧不既。
公元1908年
                 戊申正月二十六日 賤賜恩頓
  另倩結檀之人,咱自己抵當伙食開去的銀二元;又另結向粿店買來粿粽及分豬腳肋、金鈔,合共的銀二十六元。
   第五 書 柬
  謹復者:邇時二次接來清信兩封內陳諸事經悉詳明
道棟此厝阿乞潭田二坵要管來耕種事,已將來之書送伊內人觀閱,據伊所云:候賢弟及伊道棟二人旋歸兩面說明即將二坵許時管來亦未遲。
前月林查某鬼潭田一坵一斗的八十三元,各扯六十九分,係郊邊房家擺欉之底,已贖返家,頂厝戇分出銀所贖來,清銀折額八十三元三角連中人禮在內,賤未曉算,託識此三人代為算明。
思之起來遂即中人向報家助馬牛角石下第七坵田,十五斗,清銀三十四元,中人六角,又將此條之項抽出。
茲剩清銀四十六元二角三分,俟近日如有順便田業,決再買下抵額,勿介。
來銀二元收入,已送交胡椒明白也
特此奉上,並請安好。
道旋賢弟升及
公元1966年
                 丙午十一月十四日 賤四恩
   第六 書 柬
  道旋賢弟台照
公元1908年
  敬啟者:茲阿乞潭田二坵,此花月二十一日,即放交弟。
將來信與看,教咱將田字取出與看;弟將田字取出與他看,然後阿棟家內即將田交他。
無別言,此奉並請台安不一
公元1968年
                 戊申花月二十三日 賤四恩
   第七 書 柬
公元1909年
  棣萼關情,語不用套。
啟者前日接來清信一封,內所云:光炎姪於明年十六歲,諸事應當費用,與各親朋來往
賤恐諸務未得諳曉立即向新庫堡洪九慶面議,他平時代於好富裕之人料理十分精熟,至妥按算。
古浮,親情與咱挑鋪,決於七月初七日答禮,後按石湖二處,先於四月十二日回禮,此係大事之時,總辦難以得自能好勢,不得不馳息奉知。
古浮之盤:粿粽各二百四十個、煎丁粿各一百個、紅龜二百個、大三牲一付,其在家簷口媽及諸金紙亦各在外
四月十二日,欲叩謝咱宮夫人媽,棹一塊二十四碗五牲,姐娘棹一塊一六碗三牲,亭一座一元二角金紙夫人姐娘二處元七
公元1908年
角,亭位禮二角和尚玉炳禮四角,此四角是做供之禮所當然
至於四月十二日要用之粿粽、炊並諸什物,許時一盡買便,方為合法
古浮之盤擔,現新親不敢約略所以粿粽自為主裁,免至失禮
粿每箇的一斤,粽按一升得五六箇。
折契書,仙女十月初七日,許時應辦棹十六碗三牲,另送他禮一大元;塘頭鄉欲折契書,係照此款所辦,日子又在十月間,此二處欲要備辦為何先行通詳為妙。
所創厝之事,兄台在厝交來清銀一百五十二元,連和尚司去銀二大在內,糶十四擔又四十四斤,每擔的項二元六角合共一百五十二元在內,的一百八十五元。
斯時創之開費,逐條已經託家應章姪核算一單,託洪成功官帶進淡,與兄台算明。
該的開去若干未知,此一百八十五元在內,尚欠為何,須速來知,銀項可即付下還明,為是欠之不多亦即通詳免得介在心
今歲薯季,田之臭者有收些少大石墓及江外之薯,臭者盡無所賣。
青薯尚的十四元,薯干存在內二十七擔八,茲價項尚未定額不敢糶出;咱鄉各人發售,大諒明若何自當兌出。
又近不好,因作風所致,每斗與人分收的七十九斤十一兩。
咱族與附近蔡、柯諸鄉冤家十分至慘,不時械鬥今歲於茲,二比斃命八九條,鄉中有餘裕者,亦出鉛藥四元難以缺去。
後時大盤得以好勢,許時自應再去奉知也。
特此奉上,並請安。
  道旋賢棣台升照 丙葭月二十四日 賤四恩
   第八 書 柬
  敬啟者:茲收來銀陸拾柒元,收到免介。
此條銀項乃是初四日收至,未到銀之時,初二日先賣園一坵乃是大頭代耕之園,唯先收銀二元後到銀,即將贖回坵園字。
猶被寶仔向瑞香借銀二元六角,弟臭屈借一四角連利合六元,將此銀與他理明,恐後被其蓋管。
猶將銀買厝田一坵一斗五升,清銀四十元,准留存十二元在四恩處,俟年冬年節忌辰,即付與屈仔應用
無別言,此奉並請台安不一
公元1968年
  道旋兄台台照 戊申花月二十三日 弟王屈
                           賤王四恩 同頓
   第九 修理厝諸費明細
  茲將修理厝諸費列左:
  一還磚瓦料 一單 銀三十二元三角
  又還木料 一單 銀四十一元二角六分
  又還木工 五十九工半 銀二十三元八
  又還土工 一百五十工 銀六十元
  又還什費 銀一0六七二(?)
  又還灰料 四十四擔 銀二0五(?)
  又還小工 計 銀三十九元一角
  又還挑木磚灰料工 銀八元八角
  又開謝土用 按 銀四元
    共二百四十元四角三分二毫
  一加下照修理費 計 銀六十元
  又加小廳房又計用 銀四十元
    再合共去銀三百四十元四角三分二毫
  第九節 行
   第一 書 柬
公元1908年
  維茂宗大人閣下:客月二十八,南洋返廈,接誦二十四發下翰教兩章,示事拜悉。
英和太和之籸,為後再到賤兌,客到報硬,轉迨始放船往出,俟出清即列單奉閱。
委購人參,力覓唯得此庄,順為採來壹條三錢三釐,龍貳拾貳元七角,順記靜貢兄帶進,到乞收用,登敝來賬。
本金春船因臺米價與廈不符,乃擬進府掬,茲經福人許籸壹萬片,尚伸位六七千片額,祈為吹噓他號有,可與訂定,接此初間就可揚帆進裝。
米價元月二十日間糙杯米三元七角九分,刻金門駁到,卸兌三元四角,現棧頂存數萬擔,海底安南米三,於期專不販分,籸淨再到,看一兩九錢為極。
以此安。
                 廈島捷記書
  唻記寶行台什 己二月初三日 弟陳渭芳頓
   第二 委託運送貨單及書柬
  順列第六號,付金聯順寶舟
蔡臭官出海運奉
二十六元一角一辦 漁 新花 十對 連費 計洋五百九十元三角四分
         裕興 車 十二對
十二元一辦 萬泰 彩蛋 二十缸 計八千六百八十粒
                     連費 計洋十一元九八分四釐三絲
十一元八角一辦 立昌 牛油 二十簍 淨一千三百六十六斤
                     連費 計洋一百七十四元七角七四釐
一辦 福順 銅面盆 一口 計洋一二元四角七分四釐
      銅 鏡 一面
    此號計洋捌佰捌拾捌元乙角貳占五瓣
  到祈向駁收登,惠示乃盼,下號輕貨配定再申。
查此十九日郵政局八仙大彩貳仝,裝一布包,如收到,併乞賜音來知。
昨收郵政十號、十一號發記、建祥、益昌票計四紙,共銀貳千貳百伍拾伍兩,經寄申向領,待支歸兌價再告。
本月初九日,收來九號銀一千三百四十二兩,兌價一三六一伸,計洋一千八百二十六元四角六占二瓣遵示收登,勿介。
順報:刻車花對二十五元七角、牛油十一元九角、皮旦十二元、新爪子十元、十見蓆十六元六角七見十三元六角、粗幼無市。
餘情後詳,順請崇安
  裕順寶號
  道旋宗兄大人 丁未九月二十五頓
   第三 委託運送貨單
  順列第九號,配付金晉隆船運去
   四十二分 長祿莊 二八甲白井布 拾仝 佛一百三十六元八四分二厘
   三十三分 順泰莊 二八甲白井布 拾仝 佛一百零七元二角三分七厘
        又加出水禮工 佛二元四角八分一厘
         共本佛二百四十六元五角六分
  上
  德記棧寶行照 辛臘月十五日
   第四 書 柬
  修翁仁大人如晤啟者,茲列第九號,配付金晉隆船出海林美官帶運上三八白井布貳拾仝,並呈本單紙一,到祈查收,向起代為招售為幸。
其資議臺發給,希即照代理為是,懇即旋音示知為荷
餘情另信報敘。
專此奉,順請年安。
                   弟 曾璣藏頓
                    廈門垂裕書柬
   第五 委託運送貨單
  付六號,配金順和,蓋益章印,漁紫布參拾仝,九元九五分,價二百九十八元五角
    加稅平二‧六四兩,一四七申,並三‧八八一元。
     餉水力 並一‧五元
  順風得利
    連費計價參佰零貳元八角八占一瓣
  順記寶號 台照
                    甲辰五月十一日單順利
   第六 代兌清單
  代兌
   三十元 赤 五十斤 代車頭工小鈸 一角銀 一角二分
   的銀拾伍元,九五折,十四元二角五分
又去金票八圓八十錢 銀十元四分
                     又去小鈸 三十一角 銀三元七角三分
                       共銀一四元二角五分
   陳府烏魚兄照 光緒三十四年一月九日臺北成章
   第七 代兌清單
  四號
    代兌荔月初五日
   印
  泰成標,頭水苧貳把,計一百九十斤,價一百九十四兩,九七控,龍三十五兩七五分四釐
  泰成標,頭水苧肆把,計三百八十二斤價十九兩,半,九七控,龍七十二兩二錢五分五釐
  泰成標,頭水苧肆把,計三百八十三斤五兩,價十九兩九錢,九七控,龍七十四兩零二分釐。
  泉發標,菁苧壹拾把,計淨八百七十四斤,價十九兩一錢,九七控,龍六百二十八兩五錢二分
  益茂標,菁苧捌把,計淨七百二十九斤,價十八兩九錢,九七控,龍一百三十二兩七三分一釐
  代還餉捐等費,計又二兩二錢四分
如數過總單付訖
  除費外,兌得實捧四百柒拾伍兩參錢柒分玖釐正。
  順風得利
公元1966年
    金勝利寶舟照 丙午葭月初三日
   第八 代兌清單
公元1908年
  兌:正月二十三日,由榮順船運來
 一六八源成,四只三水苧五把,五百三十斤,龍八十九元零四分
 一六五源成,四只三水苧拾把,一千零五十八斤,龍一百七十四元五角七分
 一六四合益,四只三水苧拾把,一千零五十六斤,龍一百七十三元一角八分
    共結龍銀四百三十六元七九分,九八扣,實四百二十八元零五分四厘。
  還:稅釐餉費,龍銀七元
  又還上水夯倉費,龍五角七分五厘。
  又還榮順船,龍十元。
   共得費龍銀十七元五角二分五厘。
賑未查覆差錯相坐,籌除以外,尚結存來龍銀肆佰拾元五角二分九釐。
  如單繳總
 泰成寶號照 丙又梅月初六日單聚順
   第九 書 柬
  瓢香宗兄大人閣下復查客月十四日,致奉草札一緘,飭郵政局送繳,料卜預早荃照矣!
如蒙接及,便祈惠玉指示是幸。
迨至初四日,接郵政頒到二十三、二十八臺發下尊一章展玩之下,諸情領悉,並夾到敝友永飲兌蒜頭清、總單各一紙,又順記總單一紙,容核覆如何後告。
是日,再接由申炳記封到臺書一札,敘清種知,配由核棧蚵鏡殼九十三簍,其中大八十簍、小十三簍,並囑委人往申,設法售兌云云
及據炳記來書云:該貨破漏,料不堪轉輪蹧蹋之,故此期所到蚵殼,料難獲利,如且炳記早到尚貯棧。
乃緣各處乘到,致價賤乏授,況乎粗貨,不堪重費,既配到申,待金和興、豐和兩帆出港即使人往申,謀售如何後告。
茲查列元號,配金和興船頭目詹印鰍哥,由滬託合春轉昭文莊四串紡二十疋,裝壹包,價一百六十二元一角四分二釐;硬官紗拾疋,裝壹包,價一百六十一元零七分三釐
又列查二號,配金豐和船,蓋益章印,由合春轉茶油拾簍,並二百十一元六角六分昭文莊硬官紗拾疋,裝壹包,並一百五十五元八二分三釐,均有貨函本單,隨船繳交。
兩船早晨放鎮,乘北風南下,料不日內可
安到滬;該貨倘如早晚轉到,懇祈如額檢收註冊便中握息惠示是幸。
然敝今生理甚為不佳,乃緣來貨告斷,銀根緊迫不能流通寶號所透去之款,在臺不論何貨,謀配來,以治銀根,幸勿置之度外
忝在聯枝,故敢直告。
然成泰辦有容齊紙料一節,由弟說妥,照前單情減三十八元;彼亦虧本難以多減,請祈原諒
該貨擬後期輪轉奉,請祈轉達成泰乃;茲呈各貨市單一紙,到希尊玩便悉,宥敘是幸。
餘事後述,專此佈告,並請尊安
                   丁三月初八日頓 成章書柬
   第十節 會
   第一 訴狀及批
  具結狀,本城內民人張連才,為受罄空,情慘莫何事
才父、子老實愚蠢耕農為活,緣因母盧氏在日,權理家務,並做生理之時,才母前於壬午間,曾招集一會,共二十人,每份銀四元,得銀七十六元。
續因會友已得去者僥吞抗交,故無可交付現得者。
不幸才母於本三月病故至十六日完葬,是日才父、子在山修墓未回,詎料有土惡陳安治,視才父不在家中,忽然混行率搬店內大櫃、器椇,概被搬盡,是晚才回偵知,始問來歷聲稱孫會等情
切思喪事未畢,既被搬去,另行追討
復又福元之妻福元一人,係在內者,橫將才牛牽去六隻,經各登投總理黃增理處,按辦無期
實在無名內,膽敢反藉欠抵塞,任討不還,並福元嫂牛隻亦不交還,似此果係有會份者,亦容追討何得平空搬家物,又非才母、子收吞不交,銀仍在各會友身上
今已得者陳綽、廖炭二人未收交,知才現住屋二間,各迫將屋寫交,受被強迫莫奈,暫行搬交。
如此已得者王寶成、陳開興陳永亮等抗交鯨吞,未得收,迫討強搬混行,率牽牛隻,顯係藐法欺甚。
虧父、子孤弱,受迫罄空一旦遭屈,情慘難言,棲止莫處,情理何堪
國法何在
勢亟不得已,並粘失單、被欠清單附呈,據情哀
大老爺台前拘集到案,按律懲究,質訊虛實,俾才舉家棲止有所,感激沾恩萬叩。
  計粘單一紙
    正堂羅批
  該民人延欠會銀不清,原為理曲,陳安治等如因理討不還,僅可赴官據實稟請究追,何得輒於該民父、子外出之際,擅行搬物牽牛希圖抵帳。
控果非虛,殊屬不合
粘開失贓並被欠會銀數目是否盡實
飭差查明傳集分別訊斷
公元1884年
  光緒十年四月十九日
    計開 被陳治去失
  大櫃一張的銀七元二角:內佛銀十二元、銅錢三千五百零文、明凡二十餘觔、帳目總簿、日清各一本
棹櫃一張的銀七元二角:內烏布二條布衫三件、細號銀手環二對的銀四元、兩笠珠三串、馬瑙三掛校椅一張、椅馬一付。
  宋福元嫂牽去水牛牯三隻水牛三隻
    被抗欠會銀項下:
  王寶成欠去銀三十四元五角六分四釐
  陳開興自己欠去二十三元七九分六釐;又認王泉去銀四十九元一角二分
  陳永亮欠去銀九十五元五角二分一釐
  方阿益欠去銀二十六元三角一分三釐
   第二 諭 飭
  署恆春縣正堂羅為飭傳訊究事。
本年四月十九日,據城內民人張連才呈稱:伊母、子光緒八年招集一會,共二十人,每份出銀四元,得銀七十六元;續因會友已得會份之王寶成、陳開興陳永亮、陳綽、廖炭等抗交,以致無由收與現得之家。
不幸才母於本年三月病故至十六日才父、子赴山安葬未回,詎料土惡陳安治,會內無名,視才父、子不在家中,平空將店內大櫃、器椇概被搬盡,是晚才回家,始問來歷,誣稱因才延欠會份之故。
又有宋福元之妻福元嫂,亦藉討取會銀,將水牛牽去六隻,不肯交還呈請追究等情
據此,查該民張連才延欠會銀,原為理曲,陳安治如無會份,何致平空搬物。
惟陳安治宋福元之妻,如因理討不還,儘可赴官據實稟請追究何得輒於該民父、子外出擅行搬物牽牛抵帳。
控果非虛,殊屬不合,亟應傳訊,以杜訟端
批示外,合行單飭,為此單仰本役馳往查明張連才店內大櫃、器椇,果否實被陳安治搬去,究竟安治有無會份
宋福元有無牽連才牛隻?
張連才所被抗欠會銀數目是否屬實各確情。
一面被告安治宋福元嫂,原告張連才,應訊陳綽、廖炭、王寶成、陳開興陳永亮各正身,剋日據實稟帶赴縣,以憑質訊分別究斷。
去役毋延,切切
單。
  計粘單一紙
  一單差朱秀
  光緒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正堂羅行
   第三 判決
  名單
  計開
  原告張連
  被告安治
  應訊楊氏宋福元嫂、廖炭、陳阿綽
  兩造轇轕不清,著交同善公所黃增福、張光清、夏雲紳董會同調處清楚稟復候奪。
  五月初二日
   第四 口 供
公元1883年
  據張連才供:年二十二歲,父在母故,兄弟二人娶妻生子
小的母親在日,為會首招會分,鍾楊氏湊會
小的母親三月身故,尚有鍾楊氏四分未得。
因已得者多未補足小的取討不起所以楊氏小的家中無人,將小的大櫃等項器椇搬去。
宋福元嫂將小的牛牽總理
安治並無會分之人,亦混搬小的器椇。
陳阿綽於去年會時,將小的房屋寫去作抵;今伊又轉寫與人刻下迫令小的移徙別處,使小的無容身之地不得已呈請察辦。
今蒙飭令小的赴同善公所聽候紳董總理等處辦清楚小的遵依就是
  據陳安治供:年三十六歲,父故母在,兄弟無,娶妻泉州府人
現在楊氏小的共住,因鍾楊氏張連母親湊會,被欠去會銀,鍾楊氏向討,張連甘愿大木櫃一張及棹等項器椇估歸鍾楊氏因此,鍾楊氏小的(此間數字不明)遵依就是
  據鍾楊氏供:年三十二歲,丈夫故,未生子
小婦人小同丈夫隨家班兵來臺,後丈夫充當恆春營兵來恆
丈夫前年身故無人依靠現在同陳安治同住
去年張連母親小婦人湊會,被欠去會銀,小婦人向討,張連甘愿木櫃一張,估銀七元零;又木架等項,估銀六元零,交與小婦人抵欠。
小婦人當叫陳安治同往回。
今蒙
飭令小婦人等赴同善公所聽候紳董等處辦清楚小婦人遵斷就是
  據宋福元嫂供:年四十五歲,丈夫宋代郎。
小婦人姓邱,因去年張連母親小婦人湊會,被欠會銀,無所歸返,在伊家牽來牛一隻,交與黃總理處。
今蒙飭令小婦人赴同善公所聽候紳董等處辦清楚小婦人遵依就是
  據陳阿綽供:小婦去年張連母親湊會所得會銀不能清楚,伊母親遂將房屋寫交小的作抵
小的欠人債項,被人迫討,小的不得已即將房屋轉寫與人
今蒙著令小的等赴同善公所聽候紳董等處辦清楚小的遵依就是
公元1884年
  五月初二日
   第十一節 保 險
   第一 保險浸水貨物報告
  普安保險貨倉有限公司先生閣下
     國 船名
  於 日進到本口內水漬貨物,經請驗貨之人於貨起卸到岸之日驗明
今將所驗水漬之貨:價值件數,列清於左。
呈閱
     計開
  一、按賣單水漬之貨共賣得銀
  二、該貨如無水漬,照市價連稅除扣現該值銀
  三、該乾貨於 日連稅發賣,除扣現該實銀
  四、關稅關准減水漬稅銀
  五、該貨係用 裝載
  六、賣貨之日匯水
  七、驗貨之人酬金銀
 嚜頭 號數 箱 包 內 載 乾 貨 連 稅 輕 漬 深 漬 水潰原由
       若干件 某樣貨 若干件 值現銀 若干件 若干
  光緒 年 月 日 驗貨代理人陳聘憑單
七、驗貨之人酬金銀表
   第二 月報
  第一號 船往香港埠 保本銀二千七百員,算九折實銀二十四員三角
  第 號 船往 埠 保本銀 算 折實
  第 號 船往 埠 保本銀 算 折實
  第 號 船往 埠 保本銀 算 折實
   第三 根 單
  香港普安保險貨倉有限公司先生照。
啟者:茲將代接保到各號投保貨式,貨本數
目,開列於左,尚祈查核存據是荷
  該貨係付搭英國 莊輪帆船名 由 埠
  臺南開行運至橫濱
   埠 嚜頭 號數 某樣貨物若干件 值本銀若干 保平安水漬
 臺字一號 出類去四百五十擔 二千七百員 平安
  光緒 年 月 日 驗貨代理人陳聘憑單
臺南開行運至橫濱表
   第四 寄各埠代理根單
  橫濱○○先生閣下均照。
啟者:茲將代香港普安保險貨倉有限公司保到各號保貨式、貨本數目開列於左,尚祈查核存據是荷
  該貨係附搭英國怡記莊輪船名○○○,由臺南
  開行運至橫濱。
 橫濱埠 嚜頭 號數 某樣貨物若干件 值本銀若干 保平安水漬
 臺字一號 出類嘜四百五十擔 二千七百員 平安
  共計貨物 件。
報本銀 水漬按例
凡過加壹以外,方得賠補
公元1894年
  光緒二十年 月 日 代理人根單
第四寄各埠代理根單
   第五 拍和冊式憑
  普安洋面保險貨倉有限公司先生閣下
     國 船名 船主名
  由 埠到 月 日所起到岸之貨,業經驗明係屬水漬;但以該水漬貨如照常規,出投拍賣,實於承保家及投保家均屬無益
是以弟即與受托收貨之家互商,情願將該水漬之貨,與未漬之貨,相因估值,該賠補銀元拍和了事矣!
今將所驗水漬之貨,開列清摺於左,呈閱以便核存。
    計開
 嚜頭 號數 件數 內 載 乾 貨 運稅值現 輕 漬 深 漬 水漬 拍和銀
          某樣貨 若干件 若干件 若干件 若干件 原由 若 干
  光緒 年 月 日 代理人憑單
第五拍和冊式憑
  第十二節 賭 博
   第一 諭 飭
  署恆春正堂管招撫事務黃諭頭人來生黃增福等知悉本縣訪聞近日城內每有不法棍徒開設賭廠,日夜聚賭,大屬藐玩法紀
飭差查拏務盡根株外,合行諭飭總理立即協同縣役嚴拏賭棍等,務獲送縣,以憑懲辦
所有賃與聚賭之屋,一併查明封充公,毋稍避嫌袒縱。
切切此諭。
  一諭仰頭人來生黃增福。
公元1877年
  光緒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正堂黃行
   第二 告 示
  辦理水陸團務汪、署恆春營遊府劉、署恆春縣正堂羅為出示嚴禁事。
照得煙館私當賭博窩娼,均屬有干例禁
現在防務方殷兵勇雲集四方雜處氣類不齊如煙館等處藏污納奸,恐所不免,亟應概行禁止,以肅營閻,而昭慎重
會同嚴飭辦勇、兵役暨同善公所紳董一體嚴密查禁外,合亟曉諭
為此示仰閤邑軍民商賈諸色人等
知悉嗣後不得開設煙館私當以及窩賭窩娼,其有從前開之煙館私當,准即一律關閉,赴縣出具切結遷善為良,免予深究;倘敢故違禁令藐玩不遵,一經查獲,或被告發,定即從嚴懲辦,決不姑寬,慎勿以身嘗試,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一告
  光緒 年 月 日
   第三 告 示
  臺灣兵備道劉示:本道示博禁賭,不啻三令五申
不准抽收賭費,亦已移飭嚴明
近聞賭風未絕,端由規費未停。
本應一體懲究,與受不分重輕
特再重申禁令,從寬予人自新
前案未破者免,後案有犯必懲。
自今告示一出不問犯者何人。
在官立予參撤何況經理差丁。
倘敢仍前藐玩,直是怙惡有心
定當加等治罪,慎勿悔在臨刑
   第四 碑 文
  禁賭博碑,在雙慈亭門外左壁;高三尺六寸,寬二尺一寸正書十六行,行三十四字。
其辭云:
  運同銜署臺灣府鳳山縣正堂遵照抄奉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
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丁,為嚴禁賭博,以除民害事。
照得閩省賭博之風甲於他省,有花會銅寶搖攤、派攤、車馬砲、擲骰等項,名目繁多
花會則在僻徑山鄉銅寶搖攤則在重門邃室,餘均在城鄉市肆誘人猜壓,無知者墜其術中,迷不知返。
窮極無聊賣妻鬻子者有之;輸極相爭受傷釀命者有之。
又有被索賭欠,受人凌辱情急輕生者;家產蕩然,無計謀生,流而為匪者。
賭場盜賊藏身之所,混跡之區,地方因之多事比戶為之不安
實為閤閻之巨害,除隨時飭拏外,合亟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閤省軍民人等知悉,試思賭博例禁綦嚴,重則罪於軍流;輕則杖徒枷號四民各有恆業咸宜謹凜
刑章三尺,斷難倖逃,何苦輕投法網
嗣後務須父戒其子,兄戒其弟,及早改悔,自保身家;倘敢怙惡不悛,仍踏從前惡習,定即嚴拏從重懲辦,恐爾時噬臍莫及也。
賭博開場,動既成群結隊無論通衢僻壤耳目難瞞,若無得規包庇之人,該棍徒何敢明目張膽肆行哄誘,乃弁兵胥役皆藉此以肥身,平日互相包庇及至查拏,則又通信縱脫,此賭棍所以有恃無恐也。
故塞其流必清其源,應責成地方文武認真約束禁革,查有前項情弊即行斥革詳辦;如或拘獲一經察出,立提弁兵胥役嚴懲,並將縱容本官糾參不貸
本部言出法隨,慎勿嘗試,特示。
公元1876年
  光緒二年四月 日給
   第五之一 諭 飭
  署理臺灣府正堂十級紀錄十次侯為轉飭事。
本年八月初三日,蒙臬道憲劉札開;光緒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准省會通商總局移;准臬司衙門移開;奉總督部堂劄付照得本部堂於光緒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會同福建巡撫部院附片具奏遵旨嚴禁轉賣呂宋一片,今於本年六月初九日,差辦賚回原片後開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
欽此
除片稿先經抄發行司官吏,即便會同藩司移飭臺內所屬地方官一體欽遵辦理,並移通商善後兩局知照,毋延等因
奉此除移查照外,合就移局查照欽遵辦理施行等由
准此,移請轉飭欽遵辦理施行等由到道。
准此,查此案前臬司鈔片移知業經分行該府移飭,認真查禁在案
茲准前由,除分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移行所屬一體欽遵辦理毋違
此札等因
蒙此,查此案前臬憲本道憲抄片行府業經分別移行在案,茲蒙前因,除分別移行外,合就轉飭。
為此,仰縣官吏立即一體欽遵辦理毋違,此札。
公元1883年
  光緒九年八月十三日
   第五之二 諭 飭
  署理臺灣府正堂十級紀錄十次侯為轉飭事。
本年九月二十一日,蒙道憲劉札開,
光緒九年九月十六日,准省會通商總局移,准按司衙門咨開,奉總督部堂何批,據廈防廳通詳,奉飭拏開設行棧招買呂宋洋票賭局棍徒緣由
奉批:所稟切實可嘉廈門既因衙門費繁,故無賭博,則此外賭博者,必文武衙門得規包庇可知,仰福建按察司會同通商局司道,再行飭嚴革禁辦,如敢違玩,定即撤參,既候撫部院將軍批示等因
奉此,查此案先奉撫憲批,司業轉行查照在案;茲奉前批,除行泉州府移遵外,移局請煩通飭所屬,嚴革禁辦施行等由到局。
准此,移請通飭所屬,嚴革禁辦施行等由到道。
准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通飭所屬,嚴革禁辦,具文通報毋違此札等因
蒙此,除移禁革外,合就轉飭。
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嚴革禁辦,具文通報
切切此札。
  光緒九年九月 日札
   第十三節 不法行為
   第一 和息呈及批
  具和息陳光連、龔先求、張眼、尤開元、黃傳寶、陳港、尤福和、尤助等,為事已理明,乞恩息銷事。
竊謂宗族宜於和睦聽訟宜乎無訟。
本年六月初三日,有大坪頂莊尤連,具控尤知哥毆打呈請驗傷究辦,未蒙批示辦理
寶等忝屬族鄰,不忍坐視終訟,為查由事屬口角細故互相扭打微傷而已,經寶等出為調停,著知哥捧檳榔省會,並出錢千文與連服藥,二比均各悅服情愿聽處息訟和睦如初;但事既控公庭,合取具各依結呈繳,叩乞仁慈大老爺愛民無訟,恩准和息銷案,以敦和睦,樂只興歌,沾感切叩。
 正堂蔡批
  本縣衙門書差家丁均有給發工食和息詞訟不許勒取分文;如家丁敢於藉端勒索,准該民人喊稟。
所請姑准和息
公元1879年
  光緒五年六月初七日 具和息人眾莊民等同
   第二之一 訴狀及批
  具呈狀人,茄莊王贊,為強不從,毆搶重傷懇乞差拘辜醫,究追律辦事
切贊守分耕農,毫莫行非染禍,因本月初七日髮妻林氏名喚市涼往山拾柴,不意突遇該處土惡尤窺見膽敢恃其巨族,欲行強姦,時林氏不從,罔料不思理短,變羞成怒,將林氏頭上銀鍊一條及銀手環一尻強橫剝去,林氏不忿喊救,反被開拳毆打遍身重傷無奈,回家延醫服藥,經父王順登投伊胞叔尤魁元不理,反助桀為虐出言不遜
似此昇平世界,豈容此等恃強藐法,實屬目王章有傷風化不蒙差拘辜醫律辦,則國法何在
心奚以甘!
勢亟不得已負傷赴請驗,懇乞青天大老爺為民作主恩准差拘辜醫究追律辦,庶強惡知有三尺,沾感切叩。
  爾髮妻林氏傷痕已驗,尤果因強姦不遂,復肆搶毆,實屬目無法紀
准即飭差拘訊,究追嚴辦
公元1878年
  光緒四年七月初九日
   第二之二 驗傷名單口供
  驗傷 名單 七月初九
  計開
  受傷 王林
  驗得王林右臂膊棍傷一處,色烏青;右後棍傷一處,色烏青
  七月初九日
  據王林氏供:年二十九歲,住加湖莊,丈夫王贊
初七日去過溝砍柴,一路無人同行四顧也無耕種的人,小婦人在前,尤在後追來挑戲小婦人
小婦人不允,他將小婦人柴刀奪去,就把小婦人推倒在地
登時喊救,他又將柴棍亂打,搶去銀鍊一條、銀手環一隻
所供是實,求伸。
  七月 日供單
   第二之三 判決
  名單
  計開王林氏、尤
  訊得王林控告尤毆打一案
王林供稱:伊於初七日往尤園後砍柴,尤園內出來,誣伊砍伐籬笆,將伊柴刀奪去,扭倒在地揮拳亂打
又據尤供:伊在湖山腳有園埔一塊四面皆圍籬笆初七日在園耕作,聽得園外有人砍伐籬笆,出園看見王林氏砍伊籬笆當柴,彼此口角,將王林推倒在地,打他兩拳,各等供。
查尤所圍籬笆係屬短枝小木入土內,王林氏果屬有心取便當柴,一拔便是有何砍伐之聲。
林氏砍柴屬實,尤疑心不即前看柴堆,遂將王林氏扭倒亂打,殊屬嚕莽,姑念王氏砍傷痕現已全愈,著將尤懲責二百,斷令備錢六千文交王林氏作為醫藥之資,取結究案,差票吊銷
此諭。
  七月二十四日
   第三之一 訴狀及批
  具狀人陳老在,年四十八歲,住里楓港莊。
  具呈人陳老在,為贓獲確證,賄賂反證,乞恩提訊辦事
在於本月初旬,被盜偷去水牛牯一隻,在登即四處跟尋無跡至於十五日,有本莊董山到來報知在於李標家中,在即到去認牛耳號,果係被盜偷牽之物。
李標所說係伊自己之牛,互相辯論;然此牛有陳車、即陳枝可證,前因偷食陳車田禾苗,被伊牽回家中,留住數日,在賠還清楚,將牛牽回。
在邀陳車到李標家中,認得牛耳號係從前牽回之牛,三面對質李標無言可答不料事久多變隨後陳車又說此牛非從前所牽之牛,顯係受人賄賂始終異詞致使在與李標嘵嘵置辯不分是非將來生事端。
不得已,叩乞大老爺台前恩准李標、陳車到案訊究,曲直立分,沾感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管招撫事務蔡批
  據呈:爾於本月初旬失去水牛一隻報知牛在李標家中,究竟幾之事?
未據聲明
既有董山報告,又有陳枝可同往認明屬實李標無言可對,是贓已拿獲當時即可向討牽回,或指交總理頭人理論何以不計較,隱忍而返,致使陳車復行改口異詞
所呈情節支離,恐其中尚有未確,姑候派差查傳報人等質明分別究斷。
公元1882年
  光緒八年八月十九日
   第三之二 判決
  名單 承差陳與
  計開
  原告 陳老在
  被告 李標
  應訊 陳車、董山豬
  訊得陳老在控李標牽牛一案,因李標牛放牧養,被陳老在私改耳號,此牛經李標牽回家中已將半月,陳老在始前往冒認李標不肯互相爭執以致涉訟
提訊李標供稱:此牛當日盜食張丁荳仔,嗣後牽回家中半月之久。
如果盜牽,斷無留養莊中之理。
質之陳車,據稱:乃係李標之牛,因被陳老在私改耳號冒稱自牛。
屬虛屬實
難瞞鄰居之目。
且陳車又係陳老在指證之人,言鑿鑿無疑竇。
陳老在膽敢冒認他人之牛,俙詞誣控,本應重辦,姑念一到案自知理短甘願服罪
當將陳老在責懲示儆以為誣控者戒。
水牛一隻李標帶回,並罰陳老在瓦片三千塊,起蓋楓港莊土地廟之用。
兩造遵依結附卷。
此諭。
  九月初六日
   第三之三 甘結狀及保結
  具甘結,楓港莊陳老在,今當大老爺台前,結得在控李標盜牛一案,今蒙訊明此牛係李標之牛,斷交李標領回;罰出瓦三千塊,以起蓋土地廟之用,並令以後不得滋事端。
甘願遵斷,合具是實。
  陳阿綽保結一併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 具甘結字人陳老在
  具保人陳阿綽,今當大老爺台前,保得陳老在控李標牽牛隻,認獲耳號,今蒙訊明陳老在實誣告,牛隻斷還李標,並罰陳老在蓋楓港土地廟瓦三千塊,陳老在不敢反悔;如有日後滋生事端,惟保結是問。
甘願具保結是實。
  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 具保結字人陳阿綽
  具甘結,楓港莊李標,今當大老爺台前,結得標被陳老在控盜牽牛一案,今訊出此牛係之牛,陳老在私割耳號誣冒認。
斷令陳老在罰瓦三千塊,起蓋楓港土地廟之用。
此牛交標領回,以後不得為生事。
遵斷,合具結是實。
  董牛保結一併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 具甘結李標
  具保結人董牛,今當大老爺台前,保得李標被陳老在控偷牛隻,認明耳號,今蒙訊明此牛斷還李標;因陳老在實係誣告
並罰陳老在瓦三千塊。
李標甘願遵斷;如有日後反悔生端牛甘保結是實。
  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 具保結人董牛
  具甘結,楓港莊陳車、董山豬,今當大老爺台前,結得車等被陳老在控證李標牽牛一案,此牛係是李標之牛。
今蒙訊出:此牛係李標之牛,被陳老在偷割耳號誣控
冒認,斷令陳老在罰瓦三千塊,起蓋楓港土地廟之用,此牛李標領回。
車等遵依明斷,合具甘結是實。
  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 具甘結人陳車、董豬山
   第四之一 訴狀及批
  具狀人謝阿玉,年二十九歲,住萬里得莊,離城三十里。
  具喊呈人萬里得謝阿玉,為毆打服叔,懇恩驗明傷痕提案辦事
切玉父謝阿苟,因本月初二日,在萬里耕種園埔,圍築籬笆,突被至親內兄弟謝阿宗、謝天生兄弟不知作何挾恨,手持木棍背後而來,謝阿宗將玉父阿苟當頭毆打一傷,昏倒在地謝天幫同亂毆,玉父阿苟滿身受重傷,生死未卜
將父親阿苟赴到案,叩乞大老爺台前恩准驗明傷痕,提謝阿宗、謝天到案,從嚴究辦,俾口無尊長者戒。
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管招撫事務胡批
  已驗訊,堂諭:候嚴拘謝阿宗等到案,訊明究辦
公元1885年
  光緒十一年六月初三日
   第四之二 驗傷
  驗單
  計開
  提驗得謝阿苟右額角木棍一處業經敷藥,未便揭驗。
合面左手刀傷一處:斜長一寸二分,寬五分皮肉捲縮血污
左手木棍一處腕骨鬆脫
右手木棍一處,皮破血污
脊背木棍一處:斜長七寸,寬一寸五分,色青腫
俱無故。
須至驗單者。
   第四之三 口 供
  據謝阿苟供:小的天生毆傷,現已痊愈醫生小的自雇,要索謝禮銀三十六元,藥資小的出去銀三四元。
緣因小的承買福來地一塊,因牛隻踐踏小的雇阿眉番建造埔塍,天生所說伊水溝,不肯小的堆築,遂將小的毆打
小的住屋地基天生兄弟先曾蓋屋居住後因伊已遷徙別處小的復在此處起蓋草房二間棲止
昨經原差朱秀、古阿昂等處辦和息,以罰天生豬羊祭祖酒席二棹、神轎一頂、藥資銀二十元、謝禮六元,共需銀六十六元,二比均各甘願
有謝煥彬以小的輕許清楚,將小的之牛
,初趕去三十餘隻,同伴五六人途中小的掽遇趕回,尚失去五隻。
次後帶同十七八人,將小的之牛全行趕在山上,著驚走散,現未牽回。
今蒙訊明:斷令二造悉照阿昂等在外原處了案,所有此屋地基,二造已經起蓋房屋毋庸置議,惟此後不准再行起造;謝煥彬雖有往趕牛隻未牽去,當堂枷責示眾
小的甘願遵斷就是
  據謝阿玉供:與上同
  據謝天生供:年四十一歲,父故母在,兄弟三人,妻潘氏,子一個
萬里得,耕種為業。
阿宗是小的哥子小弟寄生在後耕種
茲因小的水田一處與胞叔阿苟埔地毗連,內有水溝一條;胞叔阿苟欲水溝填平築造埔塍,遇有洪水小的水田必被沖廢。
先經向阻不聽六月二日,親叔阿苟復行堆築,小的再去阻擋,親叔先用刀砍傷小的手上以致打架哥子阿宗並無在場。
小的兄弟有舊地一塊,從前起有房子二間週圍為籬,親叔阿苟初向小的借住言定三年滿交還,計今有十餘年,屢討不還,強欲霸佔。
小的田園在此門首,伊養牛百餘隻,因此出入踐踏小的禾苗
昨蒙飭原差朱秀、古阿昂等處辦,以罰小的兄弟豬羊祭祖酒席二棹,需銀十元;神轎一頂,需銀三十元;藥資銀二十元;謝禮六元,共銀六十六元;二比均各甘願
因謝煥彬從中阻撓,聲要牽小的之牛,今蒙訊明:斷令二造悉照古阿昂等原處了案,所有地二造已起房子毋庸置議,惟此後不准再行起造
謝煥彬雖有趕牛情事未有牽去,當枷責示眾
小的
甘願遵斷就是
  據謝阿宗供:與謝天生同。
  據謝煥彬供:年二十八歲,父在母故,兄弟二人,妻賴氏,子未。
廣東嘉應州人,來臺多年,向皆生理,現住蚊蟀埔,生理營生
謝天毆打伊叔謝阿苟,其子謝阿玉曾投經小的族叔阿容暨各本家等處辦,嗣古阿昂等調處清楚未有說明以致小的族叔阿容不肯令人往趕謝阿苟牛隻是實。
小的雖有在場,而眾人皆係謝阿容主使
現在牛隻均已牽回,謝阿苟並未牽有一隻
今蒙訊明斷結小的今已知罪,求恩典就是
  七月十一日
   第四之四 判決
  名單 差朱秀
  計開
  原告 謝阿玉
  受傷 謝阿苟
  被告 謝阿宗、謝天生
  應訊 謝煥彬
  謝阿苟傷雖平復謝天毆打期親尊長,例應徒罪;惟據謝阿宗、謝天同稱情願備辦牲醴肴饌祭祖服禮,並賠還謝阿苟醫藥洋二十六元,又願罰助本鄉王爺廟神轎一乘,由通事古阿昂經理懇求寬免等語;謝阿苟亦以誼關叔姪,代為乞恩
謝天既已罪悔過,並願祭祖服禮,出醫藥罰神轎,姑寬薄責示懲具結完案
至與謝阿苟同不識之謝煥彬,竟敢欺弄阻撓魚目鄉民,嗣因索詐不遂,復行叫眾強牽謝阿苟牛隻,殊屬不法已極,重責二百板,枷示眾,以昭戒。
  七月十一日
   第五之一 訴狀及批
  喊狀人方旺、張串,住大埔莊,離城二里
  具懇喊呈人,大埔莊民方旺、張串等,為逞兇毆打乞恩驗明提究事。
竊旺等向本莊尤太包工搬掘土堤,去年底曾往搬二日,頭溝莊張港並不聲阻
本日早,旺等復往搬掘,張港突來,手執鋤頭先毆串右膊一傷,復將鋤頭毆旺左膊一傷骨折
忖思旺等係受僱於尤太為工,其土堤與張港有無糾葛,與旺等亦無干涉;張港並不出阻於前,竟敢逞兇於後,實屬目無法紀不得不奔赴青天大老爺台前恩准驗明傷痕,差提張港到案究訊嚴辦沾恩上叩。
    署恆春縣正堂管招撫事務呂批
  已分別提驗,訊供堂諭,集質察究矣!
公元1890年
  光緒十六年正月十四日
   第五之二 訴狀及批
  具告狀人張光讚,年六十八歲,莊頭溝庄,離城□里。
  具呈狀,頭溝莊民張光讚,為橫行塞圳,向阻不聽,叩乞迅提察斷事
竊讚有向尤姓買過大埔洋田一埒,與陳媽愛田鄰界;愛田在上,讚在下
經愛十月轉賣大埔莊尤舵,不料存心不良,就於十一月初七日僱工三人,在田塞圳,讚遂投尤魁元黃總理往阻斥非。
據尤魁元言,限俟其調楚,舵亦停止
本年正月十八日,尤舵膽敢又僱方添、方旺、張券等三人復行塞圳,讚子張港往田邊巡看知向阻,詎添等不分理會因此口角,添等三人將手執鋤頭亂行砍毆,時港以致誤傷張券、方旺。
伏恩昇平世界,而舵如此橫行,復至十八日夜,又帶同員、尤磁、尤興、尤老等二十餘人,乘夜將圳全塞。
似此耕農之際,被斷水源,使讚田拋荒,誰心奚甘?
不得已,奔叩青天大老爺為良作主,迅提尤舵等到案,察訊究斷,俾良沾恩,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管招撫事務呂批
  舵雇工填塞水圳,果屬不合;惟爾子張港輒因理阻口角,恃蠻兇毆,亦大可惡
受傷之方旺等業已提案查驗真事確,無可遁逃當堂諭:候集案分別訊究核奪
爾既來縣具訴,著帶子張港投審可也。
如違併究,毋誤。
  光緒十六年正月十九日
   第五之三 判決
  名單
  計開
  原告 方旺
  原告 張串
  被告 張港、張光
  應訊 尤太
  查覈圖冊兩造所控之處有水溝一條,尤舵填塞殊屬非是,著限十日內將原溝清出,候飭本城總理驗明以免淺深不符原樣也。
張港以此溝之塞,不先理論,據然逞兇,亦屬不合,著薄責以懲其辜。
兩造遵依具結完案,此讞。
  正月二十二日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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