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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溟文后集卷一 (自动笺注)
東溟後集卷一
                        桐城姚 瑩石甫
公元1839年
   臺灣地震說(己亥五月)
公元1838年
  臺灣大海中,波濤日夕鼓盪地氣不靜陰陽偶愆,則地震焉。
積氣之所宣洩也。
或災,或否,臺人習見,初不之異。
道光十八年臺邑十月雨後至於十九年三月不雨。
他廳縣或微雨
四月郡城始雨,未甚。
五月三日丁酉,乃大雨
連日間有晴霽
諸廳邑同時大雨山溪漲發。
十三日丁未,始霽。
十七日辰刻郡城地微震。
刻,再震,不為災。
嘉義縣同時大震官舍民屋傾圮,斃者百餘人
余既行府查勘撫卹矣,有言者云:據府志,地震姦民為亂
余戒之曰:臺地常動,非關治亂,為有司者,惟當因災而懼,修省政事耳。
若必以為亂徵,非也。
臺人好為浮言,以亂人心,今甫平靖,而為此言倡之,可乎?
戒言者,退檢府縣志,自康熙二十二年至嘉慶九年,凡書地震者九。
康熙五十九年地震六十年朱一貴之亂。
雍正八年地震九年彰化大甲社番為亂
餘七次,皆無事
足見非亂徵矣。
乃備紀之於左,以縣志書成稍後,且鄭六亭所修,故主之,而附府志於下方
公元1683年
  臺灣縣志:康熙二十二年王師平臺
公元1686年
  二十五年四月甲辰地震(註云:臺地時震,不書,大震則書)。
府志,夏四月二十日辰時,地大震,是時無事
公元1711年
  五十年九月丁酉地震
府志,秋九月十一日戌時地震
是時無事
公元1715年
  五十四年九月大風地震
志同
是時無事
公元1720年
  五十九年十月甲午朔,地大震
十二月庚子,又震十餘日。
房屋傾倒居民多壓死。
府志,十月朔大震十二月八日又震,房屋傾倒,壓死居民
凡震十餘日。
公元1721年
  六十年四月南路賊翁飛虎作亂
五月府治陷賊,推朱一貴為首六月伏誅
公元1730年
  雍正八年七月丙午地震
府志,八月十日地震
公元1731年
  九年十二月彰化大甲林武為亂
十年三月鳳山吳福生亂。
四月伏誅
六月林武力正法。
公元1752年
  乾隆十七年六月庚戌地震
府志六月地震不為災(府自乾隆二十三年後無志),是時無事
公元1774年
  三十九年三月己巳,地大震,是時無事
公元1792年
  五十七年六月丁亥,地大震,是時無事
公元1795年
  六十年七月戊子,地大震,己丑復大震,是時無事
公元1796年
  以上臺灣府縣志所載:地大震者九,地震次年亂民二事而已,其無事者且七。
姦民每藉祥異搖惑人心以為作亂之隙。
豈可不考,而妄言之乎?
地方時祥異,為有司者,但當修省政事撫卹災民
至於臺民好亂,則無時不當思患預防,豈待地震而後為之哉?
公元1832年
  臺民之亂十數其先一年地震,見府縣志者,僅二事;餘皆未言地震。
或言:道光十二年十一月張丙方亂,賊登壇拜旗,地亦震。
蓋地祗惡之也。
余非諱災者,懼好事之徒,摭不經之言,轉相傳播,啟姦人心,特詳考而論之,以祛其惑。
或曰:如子言,臺地之震,為海濤鼓盪陰陽偶愆,說有本乎?
曰:莊子有言海水三歲一周流波相薄故動。
中國土厚水深陰陽相薄,地且時動,況臺灣大海中,波濤夕鼓盪,其動不亦宜乎
或曰若然,則人事無關矣。
何修省之有?
曰:曷為無關也!
人者,二氣所生,其於天地猶子父母
父母有疾孝子為之不。
天地變常君子觀之知懼。
地者陰道,民之象也。
地以載物為能,苟失其能,物莫之載。
況於民乎!
地氣鬱而不宣外氣薄之乃震,懼吾民疾苦,屈而不伸,怨氣所積,是有災沴不可深省也。
今震在嘉義郡城次之
意者,嘉民其有隱困乎?
比見嘉民控愬丁役者多,屢飭邑令懲究之。
而令或未能,民氣不伸,怨必積矣。
苟伸吾民,惟亟去其丁役害民者。
臺鎮大兵已撤,姦人尚有冒為營弁,恐索株連,必獲治之。
臺邑亦有蠹役,甫飭革之,抑其次
至於命盜案犯,現為民所控愬府中提訊,頗有枉者。
是皆不可不省也。
今檄各屬悉心清釐,毋更怙過
余與鎮軍郡守,亦各思其咎,益修政事,以伸民氣,而定民志庶可寡過,而安此土也乎!
辯言者之惑,更申論之,以警吾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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