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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赋役(一)
卷四 赋役(一) 第 143 页
重修台湾府志卷四
  赋 役(一)
   土田 租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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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禹贡」三壤、「周官」九赋,凡以民生攸系而国储出焉.台属闽之海东郡,昔患土满、今患人满,地不加辟、赋不加增,所入恒至不敷.军需岁靡帑金十数万,取之内郡.此台民生计无日不上廑宸虑也.夫纳总、纳秸,不责于要荒;而一易,再易,酌轻于硗瘠:古治尚矣.我皇上仁恩优渥,加意怀柔,履亩区方,爰照轻则,以定章程;更严经界,以御强暴.杂税既酌其平,养廉独处其厚.海外臣民,胥安衽席;抑何幸欤!志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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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田

    (台地田园,十分曰一甲.每甲东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丘段之方圆、曲直、宽狭不等,则计尺寸折算.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比甲为亩.每甲折内地弓步,计一十一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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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在共一万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釐零;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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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零(内上则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八分零、中则一千九百零一甲九分九釐五毫零、下则二千九百五十三甲七分七釐零),园一万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釐零(内上则二千五百六十五甲四分零、中则三千三百四十七甲二分九釐零、下则五千零六甲五分九釐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增垦田园共三万四千四百零八甲六分一釐零.连前通府合计,旧额、新垦田园,共五万二千八百六十二甲四分七釐零;田一万四千七百七十四甲零一釐零(上则二千九百五十二甲八分八釐、中则二千二百九十八甲九分四釐零、下则九千五百二十二甲一分九釐零),园三万八千零八十八甲四分五釐零(上则三千一百四十一甲一分三釐零、中则四千零七十二甲四分六釐、下则三万零八百七十四甲八分六釐零)
  乾隆五年起、至九年止,增垦田园二千八百五十甲零一分八釐三毫零;田八百四十甲九分四釐六毫零(下则),园二千零九甲二分三釐七毫零(下则)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水灾崩陷田园一百六十甲四分二釐零;田中则九分、下则一甲,园上则二甲四分二釐零、中则一十六甲八分、下则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康熙六十一年,禁革生番地界新垦下则园二十一甲.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釐零;田上则四十一甲六分九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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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中则一十九甲一分三釐零、下则一百零九甲六分九釐零,园上则二十七甲零一釐零,中则三十八甲六分六釐零、下则八十六甲五分五釐四毫零.
  雍正八年,豁免水冲崩陷田园五十五甲三分九釐零;田上则四分三釐,中则一甲六分一釐零、下则二十一甲五分三釐零,园上则一甲八分六釐零、中则二甲三釐零、下则二十七甲九分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一千七百八十五甲四分七釐零;田上则一十四甲五分三釐零、中则二十五甲二分六釐零、下则四百六十二甲零三釐零,园上则七甲六分、中则一十一甲八分、下则一千二百六十四甲二分三釐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二百八十九甲六分一釐零;田四十二甲一分一釐零(上则八甲零七釐、中则一十五甲七分三釐、下则一十八甲六分一釐零),园二百四十七甲一分零(上则五甲三分一釐、中则一十八甲四分二釐零、下则二百二十三甲四分六釐零)
  通府合计,实在田园共五万三千一百八十四甲九分六釐零;田一万四千八百七十四甲八分一釐零(上则二千八百八十八甲一分四釐七毫、中则二千二百三十六甲二分九釐七毫、下则九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五釐七毫),园三万八千三百一十甲零一分五釐零(上则三千一百零二甲六分一釐五毫八丝四忽九微、中则四千零三甲一分五釐四毫二丝六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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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微、下则三万一千二百三十四甲三分八釐).
  又,澎湖地种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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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在共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釐零;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釐零(内上则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釐零、中则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釐零、下则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釐零),园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釐零(内上则二百零五甲三分五釐零、中则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釐零、下则三千一百零二甲九分九釐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釐零;田三百三十八甲六分六釐零(内上则一百零一甲五分四釐零、中则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釐、下则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釐零),园七十九甲五分四釐零(内上则一十九甲六分三釐、中则二十五甲三分、下则三十四甲六分一釐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六甲二分八釐零;田一十五甲三分五釐零(内上则三分五釐零、中则二甲五分一釐零、下则一十二甲四分八釐零),园一百零一甲零三釐零(内上则一甲五分零、中则一十四甲九分零、下则八十四甲六分二釐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三十二甲零四釐零;田三十七甲零三釐零(内中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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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零八釐零、下则三十三甲九分五釐零),园二百九十五甲零一釐零(内上则三甲七分二釐零、中则三十六甲四分八釐、下则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釐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九十六甲九分三釐零;田二十六甲九分四釐零(内上则一分五釐、中则二甲四分、下则二十四甲三分九釐零),园六十九甲九分九釐(内中则一十三甲五分五釐零、下则五十六甲四分三釐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釐零;田一十二甲二分八釐零(内中则六分三釐零、下则一十一甲六分五釐零),园一百九十九甲五分五釐零(内上则七分、中则一十六甲五分七釐零、下则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釐零)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八十七甲八分三釐零;田五甲六分一釐零(内上则五分一釐、中则八分四釐零、下则四甲二分五釐零),园八十二甲二分一釐零(内上则三甲八分、中则一十甲零九分一釐零、下则六十七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甲一分三釐零;田五甲二分五釐零(内中则二分四釐零、下则五甲一釐零),园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七釐零(内中则四甲四分一釐、下则一百八十甲四分六釐零).又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共三百零三甲三分四釐零;田一十甲五分(俱下则),园二百九十二甲八分四釐零(内中则二十五甲八分五釐零、下则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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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三分零;田一甲二分五釐(俱下则),园二十五甲零五釐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三甲七分一釐;田九甲九分二釐(俱下则),园二十三甲七分九釐(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一分六釐零;田八甲九分三釐(俱下则),园九十五甲二分三釐零(内中则二分、下则九十五甲零三釐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一甲一分四釐;田三分(下则),园一十甲八分四釐(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共九甲九分六釐;田三分(下则),园九甲七分六釐(俱下则)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三甲七分;田二分(下则),园一十三甲五分(内中则二甲、下则一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七甲六分;田一甲七分(俱下则),园五甲九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五分五釐.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八分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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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一分三釐.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六甲三分一釐零;田一百甲零七分五釐零(俱下则),园五甲五分六釐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里民报垦田园共六十四甲二分八釐零;田三甲八分(俱下则),园六十甲四分八釐零(俱下则)
  雍正八年,里民报垦田园共四十七甲六分三釐零;田二十八甲三分五釐零(俱下则),园一十九甲二分八釐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凤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共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釐零;田一百六十六甲四分八釐零(内上则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则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则八十甲零七釐零),园六百一十五甲八分三釐零(内上则六十甲零六分四釐零、中则六十四甲六分三釐零、下则四百九十甲零五分五釐零).又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釐零.
  雍正九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共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釐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釐零(内中则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釐零、下则一十五甲九分二釐零),园九百七十甲三分七釐零(内上则三百零四甲二分三釐零、中则九十甲零七分九釐零、下则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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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甲五分八釐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釐零.
  雍正十一年,新垦下则田二甲七分五釐零.
  雍正十二年,续垦下则园七甲三分.
  乾隆五年,升科下则田园五十甲八分零;田一十九甲二分九釐零,园三十一甲五分一釐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五年止,新垦并拨归田园共四千三百一十一甲五分一釐零;田一千零六十七甲五分七釐零(内上则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釐零、中则四百二十甲零八分四釐零、下则四百九十甲零四分七釐零),园三千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三釐零(内上则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釐零、中则三百零五甲六分二釐零、下则二千五百四十四甲零七釐零).连前共计,旧额、新垦田园一万二千八百七十三甲四分三釐零;田四千九百五十三甲三分一釐零(内上则一千零一十三甲五分八釐零、中则一千二百零八甲四分三釐零、下则二千七百三十一甲三分零),园七千九百二十甲零一分零(内上则五百九十九甲五分九釐零、中则一千六百七十三甲四分五釐零、下则五千六百四十七甲零六釐零)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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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园五十五甲三分九釐零.
  雍正九年,拨归凤邑管辖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釐零.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园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釐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九十一甲四分五釐.
  以上共豁免并拨归,共上、中、下则田园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釐零;田三百零七甲七分九釐零(内上则六十三甲零二釐零、中则五十二甲八分三釐零、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九分二釐零),园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釐零(内上则四十一甲七分九釐零、中则六十三甲三分七釐零、下则二百五十六甲七分八釐零)
  通县合计,除豁免、拨归外,实在田园共一万二千二百零三甲六分七釐零;田四千六百四十三甲五分九釐零(内上则九百五十甲零五分四釐零、中则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釐零、下则二千五百三十七甲四分九釐零),园七千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釐零(内上则五百五十七甲八分一釐零、中则一千六百零三甲二分一釐零、下则五千二百甲零八分七釐零)
  旧有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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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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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额田园,实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釐零(内上则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釐零、中则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釐零、下则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釐零),园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釐零(内上则七百三十八甲五分一釐零、中则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釐零、下则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釐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釐零;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釐零(内上则八十三甲九分七釐、中则九十甲零五分二釐,下则九十二甲零七釐零),园二百五十九甲零(内上则九十一甲一分六釐、中则七十六甲五分、下则九十一甲三分四釐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釐零;田三十九甲六分(内上则九甲二分、中则七甲三分、下则二十三甲一分),园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釐零(内上则四十甲零九分一釐、中则二十九甲二分、下则六十一甲一分八釐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釐零;田八十五甲零六釐七毫零(内上则一十三甲、中则三十八甲六分、下则三十三甲四分六釐七毫零),园一百零一甲八分一釐零(内上则五甲、中则一十六甲、下则八十甲零八分一釐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釐零;田三十三甲九分五釐(俱下则),园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釐零(内中则五甲、下则二百三十八甲八分七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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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釐;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则),园三百二十七甲零三釐(内中则一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零釐)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零四釐;田八甲(俱下则),园九十六甲零四釐(俱下则)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釐;田一十六甲四分九釐(俱下则),园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釐(俱下则).又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釐零;田六十二甲七分三釐零(俱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五分九釐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四分五釐;田四分(下则),园二十六甲零五釐(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共四十一甲二分二釐;田七甲四分二釐(俱下则),园三十三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釐零;田五甲二分(俱下则),园一百零五甲七分三釐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釐零;田二十三甲六分五釐(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釐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田七十九甲二分(俱下则),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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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甲三分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釐;田七分三釐(下则),园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釐(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釐零;田一十九甲八分二釐零(俱下则),园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釐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釐零;田二甲六分四釐(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釐零(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下则园六十甲零五分二釐.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三分.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六甲五分.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八分八釐.又新垦下则园七十六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旱园六甲八分零.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旱园二十三甲一分六釐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九百九十六甲一分四釐零;田六甲八分四釐零(俱下则),园九百八十九甲三分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甲六分五釐零;田四甲零三釐零(俱下则),园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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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六分一釐零(俱下则)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共一千五百四十六甲五分八釐;零田二百二十四甲五分四釐零(俱下则),园一千三百二十二甲四釐零(俱下则).又新垦下则园三十甲七分六釐零,又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六分,又新垦下则园三十一甲三分二釐.
  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凤邑新、旧垦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釐零;田二十三甲三分一釐零(内中则三甲六分六釐零、下则一十九甲六分四釐零),园四十三甲七分九釐零(俱下则).新垦下则园一十一甲二分.
  雍正十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三分.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园三十甲三分七釐;田一十三甲五分(俱下则),园一十六甲八分七釐(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垦并收台邑田园共六千七百四十甲九分一釐零;田共一千六十甲零(上则一百六甲一分七釐、中则一百四十四甲一分二釐零、下则八百九甲七分一釐零),园共五千六百八十甲九分一釐零(上则一百三十七甲七釐、中则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则五千四百一十六甲一分四釐零)连前通计,共田园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九甲五分二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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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旧额、新垦田园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釐零(旧额上则田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则田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则田八十甲七釐零、上则园六十甲六分四釐零、中则园六十四甲六分三釐零、下则园四百九十甲五分五釐零,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釐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六十甲四分七釐零(上则田一甲七分、中则田一甲三分、下则田二甲四分五釐、中则园七分、下则园五十四甲三分二釐零)
  乾隆五年,新垦下则田五甲六分.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零四分二釐.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零九百六十甲零四分零;田共三千五百七十二甲一分六釐零(内上则一千八百五十五甲五釐零、中则二百九十七甲四分四釐零、下则一千四百一十九甲六分六釐零),园共七千三百八十八甲一分三釐零(上则八百一十五甲三分二釐零、中则二百九十一甲五分七釐零、下则六千二百八十一甲二分二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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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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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额田园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釐零;田九百七十甲四分三釐零(内上则一十七甲二分零、中则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釐零、下则二十六甲五釐零),园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釐零(内上则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釐零、中则一千七百五十甲二分四釐零、下则五百零一甲六分一釐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千六百二十四甲四分三釐零;田二百甲六分零(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釐零、中则七十三甲五分六釐、下则六十一甲七分零),园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釐零(内上则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釐、中则三百零四甲三分八釐零、下则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釐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七釐;田二十甲四分八釐(内中则一十二甲零一釐、下则八甲四分七釐),园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釐(内上则二十一甲八分三釐、中则六十二甲一分三釐、下则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釐)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七甲三分九釐零;田四十九甲八分七釐零(内中则四甲八分四釐零、下则四十五甲零三釐),园二百零七甲五分二釐零(内上则一十甲二分、中则六甲一分五釐、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釐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一十一甲六分九釐零;田六十九甲四分(内中则二十六甲、下则十三甲四分),园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釐零(内中则九甲六分零、下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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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三十二甲六分八釐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四釐;田九甲二分(内中则六甲二分、下则三甲),园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釐(内上则一甲二分、中则一十一甲、下则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釐)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釐零;田三甲一分八釐(内中则一甲八分、下则一甲三分八釐),园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内上则二甲五分、中则五甲五分、下则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六甲七分五釐零;田四甲八分(俱下则),园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釐零(内上则一甲、中则五甲五分、下则四百零五甲四分五釐零).各里新垦园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釐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一百四甲六分八釐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一十一甲六分三釐(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五甲七分五釐;田一甲六分(俱下则),园一十四甲一分五釐(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六甲五分二釐;田五甲三分(俱下则),园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釐(俱下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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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釐.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二十五甲五分零;田五分四釐(俱下则),园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釐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八甲四分五釐零;田二分五釐(下则),园四百一十八甲二分零(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釐(内上则二甲、中则三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釐)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七十六甲五分五釐(内中则四十甲、下则三十六甲五分五釐)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二十二甲九分五釐.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三甲五分四釐.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八分五釐.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四分二釐.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三十二甲九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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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五十八甲五分.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七分二釐.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三分.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九十三甲一分九釐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一甲三分;田三甲五分(俱下则),园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五分.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下则园一百零二甲六分二釐.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九甲二分三釐;田四十二甲九分(俱下则),园八十六甲三分三釐(俱下则)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下则园四甲五分五釐.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甲.
  雍正二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六甲四分一釐零;田六十二甲零八釐(俱下则),园九十四甲三分二釐零(俱下则)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园一百零六甲八分三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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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六年,新垦下则园九百四十五甲五分六釐零.又新垦下则园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釐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百五十五甲八分.
  雍正七年,新垦下则田七甲七分.又新垦下则田五百五十一甲九分九釐零.
  雍正八年,新垦下则园六十七甲四分一釐零.
  雍正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二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二千二百七十一甲零五分二釐零;田共一千零三十三甲三分八釐零(内上则六十三甲三分四釐零、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釐零、下则八百四十三甲六分三釐零),园共一万一千二百三十八甲一分三釐零(内上则四百零九甲三分、中则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釐零、下则一万零三百八十一甲五分六釐零).通县合计,旧额、新垦田园共一万七千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四釐零;田共二千零三甲八分二釐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釐零、中则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釐零、下则八百六十九甲六分八釐零),园共一万五千一百一十一甲五分二釐零(内上则二千零三十甲八分二釐零、中则二千一百九十七甲五分二釐零、下则一万八百八十三甲一分七釐零)
  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田园一百六十甲四分二釐零;田一甲九分(内中则九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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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则一甲),园一百五十八甲五分二釐零(内上则二甲四分二釐五亳、中则一十六甲八分、下则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釐零、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釐零,康熙六十一年禁垦生番地界下则园二十一甲,实拨归园三百七十甲六分九釐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釐、中则一十甲五分四釐、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釐零)
  雍正三年,拨归台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雍正九年,拨归台邑管辖田园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釐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釐零(内中则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釐零、下则一十五甲九分二釐零),园九百七十甲零三分七釐零(内上则三百零四甲二分三釐零、中则九十甲七分九釐零、下则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釐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釐零.
  乾隆二年,豁除水冲崩陷田园二百零四甲八分三釐;田九十甲六分七釐(内中则一十一甲二分七釐、下则七十九甲四分),园一百一十四甲一分六釐(俱下则)
  以上拨归并豁免田园共二千六甲四分零;田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四釐零(内中则二百六十八甲三分二釐零、下则九十六甲三分二釐零),园一千六百二十甲七分五釐零(内上则三百零九甲六分二釐零、中则一百一十八甲一分三釐零、下则一千一百六十四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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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三釐零).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七分六釐零.
  乾隆六年,新垦下则园五甲五分九釐零.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百二十二甲零三釐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一百九十八甲一分六釐零;田一甲八分九釐零(下则),园一百九十六甲二分七釐零(内中则六甲八分五釐零、下则一百八十九甲四分一釐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五千零三十八甲四分七釐零;田一千六百三十七甲二分八釐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釐零、中则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釐零、下则七百七十一甲四分七釐零),园一万三千四百零一甲二分零(内上则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釐零、中则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釐零、下则九千六百零七甲三分八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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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县

  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釐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康熙六十一年禁垦生番地界下则园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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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以上实拨归旧额、新垦园共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釐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釐、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釐、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釐零)
  雍正六年,报垦田园共一万零二百八十三甲三分三釐零;田二千三百七十四甲三分一釐零(俱下则),园七千九百零九甲零九亳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共二千五百一十九甲一分零;田一千七百九十四甲三分一釐零,园七百二十四甲七分八釐零.
  雍正九年,报垦田园共五十八甲一分八釐零;田五甲三分二釐零(俱下则),园五十二甲八分六釐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报垦田八甲九分七釐零.
  雍正十年,报垦田三甲四分(下则)
  雍正十一年,报垦田一百六十三甲三分六釐(下则)
  雍正十二年,报垦田一百四十一甲四分五釐(下则)
  以上自雍正元年起、至十二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七甲七分九釐零.连前拨归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五百四十八甲四分九釐零.
  雍正九年,大甲溪以北拨归淡防厅管辖旧额、新垦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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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釐(俱下则),园三百三十六甲一分三釐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豁免水冲沙压旧额、新垦田园共一千三百九十八甲三分四釐零;田三百五十五甲八分六釐零(俱下则),园一千零四十二甲四分七釐零(俱下则)
  乾隆五年,新升下则田三百七十六甲二分零.
  乾隆七年,新升下则园二百一十五甲六分三釐零.
  乾隆八年,新升下则园一百六十七甲一分.
  乾隆九年,新升下则园三百五十六甲三分六釐零.又新升下则田园二百五十甲零三分零;下则田一百五十三甲五分四釐零,下则园九十六甲七分六釐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三千零三十甲零三分一釐零;田四千五百一十五甲七分二釐零,园八千五百一十四甲五分九釐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釐、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釐、下则八千五百零一甲零八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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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水厅

   旧额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釐零(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田一百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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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二分九釐(俱下则),园二百八十三甲零一釐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报垦田园共一十四甲七分;田一十三甲四分(俱下则),园一甲三分(俱下则)
  雍正十三年,报垦下则田五十五甲.
  乾隆五年,新升下则园三十二甲八分.又新升下则田三百一十甲九分二釐.
  乾隆九年,新升下则园九百二十甲零一分.
  通淡水合计,实在田园共一千八百一十八甲九分四釐零;田五百二十八甲六分一釐(俱下则),园一千二百九十甲零三分三釐零(俱下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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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厅

  旧额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雍正六年,报垦地种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地种一十一石三斗五升.
  乾隆二年,报垦地种三十五石九斗八升.
  乾隆四年,报垦地种一十四石四斗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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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九年,新升地种一百三十一石四斗六升(折亩共九百八十二亩七分三釐零)
  以上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共新垦地种二百二十石零八斗四升六合零.通澎湖合计,实在地种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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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 赋

    台、凤、诸、彰四县及淡水厅徵粟,惟澎湖厅地种徵银.旧额,通台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徵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徵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徵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徵粟二石四斗.乾隆九年,奉上谕:『台湾七年以后升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升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之恩,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徵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徵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意边方之至意』.
    上则田:照同安民米例,每亩徵银八分五釐三毫四丝,另徵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中则田:照同安盐米例,每亩徵银六分五釐八毫八丝四忽,另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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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则田:照同安官米例,每亩徵银五分七釐五毫五丝,不徵秋米.
    上则园:照中田盐米例,每亩徵银六分五釐八毫八丝四忽,另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中则园:照下田官米例,每亩徵银五分七釐五毫五丝,不徵秋米.
    下则园:照同安盐米不徵盐折例,每亩徵银五分六釐一亳八丝,不徵秋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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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徵粟共九万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垦田园,起科粟八万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园,实徵粟一百四十三石六斗八升零.又新升田徵粟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乾隆六年新升园,徵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七年新升园,徵粟三百七十石零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新升园,徵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新升田园,徵粟二千五百零六石五斗九升七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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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前旧额,共徵粟一十七万六千六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徵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康熙六十一年,开除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粟五十石四斗.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无徵粟一千六百零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徵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徵粟三千九百二十四石三斗六升八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徵粟九百二十六石三斗六升二合零.
  以上共豁免粟七千一百五十四石九斗八升六合零.

  通府合计实在田园,共徵粟一十万零五千一百五十四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又澎湖地亩,实徵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一分.
  又番社实徵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原额徵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豁免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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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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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额田园,实徵粟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徵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零.又报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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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雍正三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下则园七甲,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六年报垦田园,应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六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一百一十石五斗一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八十二石九斗六升三合零.
  雍正九年凤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徵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雍正九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徵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雍正十一年报垦田,应于十年升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雍正十二年报垦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二石五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十三年报垦田园,应于乾隆九年起科粟八十八石零二升五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新垦并收凤、诸二县田园,起科共徵粟一万五千八百一十五石零三升六合零.连前通计,共徵粟五万五千四百五十六石五斗九升四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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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五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徵粟一千六百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徵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凤邑管辖田园该徵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二升三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徵粟五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升三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徵粟四百三十三石九斗二升八合.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徵本色粟五万二千三百九十三石五斗八升二合零.

    (旧有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徵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釐.雍正五年,拨归澎通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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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徵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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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零.又报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零.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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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旱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九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又报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零.又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新旧田园,徵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零.
  雍正十年升科园,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零.又新垦园,于本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报垦田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应徵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应徵粟一十七石八斗八升七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报升及收台邑拨交田园,起科徵粟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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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七千九百三十石零七斗六升一合零.连前通计,共徵粟四万六千九百四十八石八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新旧垦田园减徵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园减徵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升二合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徵本色粟四万三千八百七十九石一斗八升三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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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罗县

  旧额田额,共徵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一合.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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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六斗一升四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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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雍正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报垦园,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报垦园,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二十三石一斗七升三合零.又报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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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雍正九年起科粟五千三百九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起科田,徵粟一十三石五斗四升零.又雍正七年起科田园,粟五千零八十九石七斗六升零五合零.
  雍正八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零.
  雍正九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零.
  乾隆六年升科园,应徵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应徵粟二百零九石四斗九升三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起科粟三万二千零八十八石七斗五升二合零.连前旧额,通共粟五万五千五百五十七石零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园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旧额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新垦园粟五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零;又拨归台邑额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九年,拨归台邑额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升二合.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粟四百九十二石四斗三升四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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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拨归并豁免,共粟七千八百三十七石七斗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徵本色粟四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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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县

  旧额园,徵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垦园,徵粟五百七十七石八斗八升九合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以上拨归新、旧垦园实徵粟九百一十四石二斗五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一万七千七百五十石零四斗九升三合零.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四千三百九十九石四斗四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于九年起科粟一百石零八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升八合零.
  雍正十年新垦田,于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升八合零.
  雍正十一年新垦田,于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于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园,徵粟八十七石三斗七升五合零;又升科田,徵粟六百六十一石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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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五升三合零.
  乾隆六年升科园,徵粟三百七十石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升科园,徵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徵粟六百一十一石七斗三升七合零.又报垦下则田园,徵粟四百
三十六石一斗一升零.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田园起科粟二万五千二百六十一石五斗七升二合零.连前截归新垦田园通计,共徵粟二万六千一百七十五石八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新、旧垦田园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沙压新、旧垦田园粟二千四百一十七石五斗六升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徵本色粟二万二千八百八十二石四斗三升七合零.又,水沙连社徵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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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水厅

  旧额园,徵粟三十三石八斗四升六合零(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新垦园,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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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八百四十一石九斗八升三合(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以上拨归新、旧垦田园,共额徵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于九年起科粟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零.
  雍正十三年新垦田,于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园,徵粟五十六石三斗四合零;又升科田,徵粟五百零三石四斗五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徵粟一千五百七十九石四斗五升二合零.
  以上自雍正九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田园起科粟二千二百六十一石七斗一升八合零.通淡水合计旧额、新垦,共徵本色粟三千一百三十七石五斗四升八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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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厅

  旧额地种,徵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釐零(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雍正六年新报垦地种,徵银一十一两五钱八分六釐零.
  雍正七年新垦地种,徵银四两七钱六分七釐.
  乾隆二年新垦地种,徵银一十五两一钱一分一釐零.
  乾隆九年新垦地种,徵银六两零四分八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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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九年新垦地种,徵银五十五两二钱一分零.
  通澎湖合计旧额、新垦,共徵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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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考

    台湾田赋,与中土异者三:中土止有田,而台湾兼有园(有陂塘贮水者为田、旱种者为园);中土俱纳米,而台湾止纳谷;中土有改折,而台湾止纳本色.盖自红夷至台,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租;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徵粟.其陂塘堤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耔种,皆红夷资给.故名曰「王田」;亦犹中土之人受田耕种而纳租于田主之义,非民自世其业而按亩输税也.及郑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田之人,皆为官佃.输租之法,一如其旧;即「伪册」所谓宫佃田园也.郑氏宗党及文武伪官与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垦,自收其租而纳课于官,名曰「私田」;即「伪册」所谓文武官田也.其法,亦分上、中、下则.所用官斗,较中土仓斛每斗仅八升.且土性浮松,三年后则力薄收少,人多弃其旧业,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以为定法.其馀镇营之兵,就所驻之地自耕自给,名曰「营盘」.及归命后,官私田园悉为民业,酌减旧额按则匀徵.既以伪产归之于民而复减其额,以便输将,诚圣朝宽大之恩也(「诸罗杂识」)
    内地之田论亩,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为一弓.台郡之田论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釐零.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法不一,约徵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钱一、二分而止.一甲为地十一亩三分零,不过徵至一两三钱零.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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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徵八石八斗,即谷最贱每石三钱,已至二两六钱四分零;况又有贵于此者.而民不以为病,地力有馀,上者无忧不足、中者绝长补短,犹可借漏卮以支应.若履亩勘丈,便难仍旧贯矣(「赤嵌笔谈」)
    雍正九年,定自七年开垦及自首升科者,改照同安则例,化一甲为十一亩三分零(田甲戈数另载田园),计亩徵银,仍代纳以粟.上田每亩徵银八分五釐三毫四丝(以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米六合九抄五撮(一米纳二粟),合计每甲输粟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亩徵银六分五釐八毫八丝四忽、米三合八抄七撮,合计每甲输粟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亩徵银五分七釐五毫五丝(不徵秋米),合计每甲输粟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园照中田,中园照下田;下园每亩徵银五分六釐一毫八丝,合计每甲输粟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照下田少差.新则较轻旧则不啻数倍,统计岁徵正供额粟一十六万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零(例系十月开徵).每粟一石徵耗粟一斗,折纳银五分.其正供额粟,支给全台十五营兵米四万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折粟八万九千七百三十石六斗.又例运福、兴、泉、漳四府平粜额粟并兵眷金、厦兵米一十六万六千五百石,又例运督标兵米折粟一万五千五百七十石.计台郡徵收粟数不敷起运,每年将运粜四府粟价发台分给四县籴补足额.其耗粟所折之银与人丁、饷税、官庄各耗羡暨并封戥头,皆解充各衙门养廉及津贴船工公费.以上六项银粟,惟综核现在之数,并统计两厅四县之额.至或多或寡,各属之因地制宜有定规焉(「台湾志略」)
    拨运督标兵米:台湾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凤山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诸罗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以上共运督标兵米粟一万五千五百七十石.每石原给脚费银一钱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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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釐,今核减一分二釐.
    拨运金、厦兵米:台湾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凤山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诸罗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以上共运金、厦兵米粟二万三千九百五十二石九斗六升.每石给海船脚费银八分.其凤、诸、彰三邑南北各港运粟至郡城,每石给小船户脚费三分;于大船脚费八分内扣给小船一分三釐三毫,又于存县采买盈馀内给一分六釐六毫零.
    拨运班兵眷米:台湾县年运谷四千九百零九石八升、凤山县年运谷六千一百五十三石一斗一升、诸罗县年运谷七千七百八十三石九斗一升、彰化县年运谷三千四百一十三石九斗:以上共运班兵眷米谷二万二千二百六十石.脚费与运金、厦兵米同.
    拨运福、兴、泉、漳四府平粜米:台湾县原运粟二万四千三百八十六石六斗七升零,今改运一万四千一百零六石二升零;凤山县原运粟三万二千一百三十四石二斗一升零,今改运一万八千七百零六石五斗一升零;诸罗县原运粟四万一千五百二十八石五斗五升零,今改运二万四千二百四十二石零 升零;彰化县原运粟二万二千二百三十七石六斗,今改运一万三千二百三十二石四斗四升零:以上四县原运四府平粜粟一十二万二百八十七石零,嗣于乾隆六年奏准改运七万二百八十七石零.每石原发价银四钱,乾隆九年奏准每石加增银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