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卷五 赋役(二) (自动笺注)
重修臺灣府志卷五
  賦 役(二)
   戶口 鹽課 水餉 陸餉
  戶 口
公元1684年
    (康熙二十三年題准臺灣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五十二年恩詔:以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滋生人丁不加賦.乾隆元年上諭:『朕愛養元元,凡內地百姓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輕征薄賦,使之各得其所.聞福建臺灣丁銀一項,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再加火耗,則至五錢有零矣.查內地每丁徵銀一錢二錢三錢不等,而臺灣加倍有餘民間未免竭.著將臺灣四縣丁銀,悉照內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紓民力.從乾隆元年為始,永著為例』.二年上諭:『聞臺地番黎大小計九十六社.有每年輸納之項,名曰「番餉」,按丁徵收,有多至二兩一兩有餘及五、六錢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無歧視,所輸番餉即百姓丁銀也;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二錢,其餘悉行裁減.該督、撫可轉飭地方官出示曉諭實力奉行,務令番民均沾實惠.又聞澎糧廳、淡防廳均有額編人丁,每丁徵銀四錢有零從前未曾裁減;亦著照臺灣四縣例行』.)
    臺灣府
  舊額: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六千八百二十,徵銀八千零六兩三錢二分.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鳳山縣屬).
公元1691年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六百三十(戶仍前).
公元1696年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二十三.
公元1701年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二百九十九.
公元1706年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四百九十.
公元1711年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二百六十五(以上戶俱仍前).
公元1691年
  以上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共徵銀九百五十五兩三三分二釐.通府合計新、舊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八千八百二十七,共徵銀八千九百六十一兩六錢五分二釐乾隆元年奉旨減則(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三千七百六十五兩四錢
  又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教冊公廨番丁九十七(每丁徵米一石,共徵米九十七石),壯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徵米一石七斗,共徵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壯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徵米一石三斗,共徵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壯番婦一千
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徵米一石,共徵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徵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公元1726年
  雍正四年,定豁免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其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口,舊徵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將每石改徵折價三錢六分,共徵銀二千一十六兩九錢三分六釐.
公元1737年
  乾隆二年奉旨番丁照民丁例(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三百四十九兩六錢.又番社大小八十九社(每社徵銀不算),共徵銀七千八百零八兩二分七釐零.
公元1732年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餉銀一百六十八兩,實徵社餉銀七千六百四十兩二分七釐八毫.
公元1737年
  乾隆二年額徵社餉改照民丁例,番社大小八十九社計番丁五千零九十,共徵銀一千零一十八兩.又土番四社,共徵社餉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釐零.生番歸化共六十一社,共折徵鹿皮價銀八十三兩二錢八分乾隆二年,減徵鹿皮價銀五十三兩零四分,實徵鹿皮一百四十四張(每張折徵銀二錢四分)共折徵銀三十兩二錢四分
    臺灣縣
  舊額:戶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又澎湖口五百四十二.
公元1691年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戶仍前).
公元1696年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八十.
公元1701年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三十九.
公元1706年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零二.
公元1711年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零三.
公元1691年
  以上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戶仍前).新、舊合計,戶七千八百四十六、口一萬二百九十.
公元1727年
  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民丁六百七十二.
公元1731年
  雍正九年鳳山縣歸本管轄戶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諸羅縣歸本管轄民丁三百四十二.又本縣撥歸鳳山縣管轄戶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公元1737年
  乾隆二年諸羅縣歸本管轄民丁一百二十七.
公元1716年
  通縣實在共計,戶八千六百二十四、口一萬零八百六十五(康熙五十五年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八十五,不加賦).
    鳳山縣
  舊額:戶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
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婦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公元1691年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戶仍前).
公元1696年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九十八.
公元1701年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一十九.
公元1706年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二十三.
公元1711年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二十四.
公元1691年
  以上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戶仍前).新舊合計,戶二千四百四十五、口四千零七十八.
公元1731年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戶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臺灣縣歸本管轄戶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公元1716年
  通縣實在共計,戶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康熙五十五年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四十一,不加賦).
    諸羅縣
  舊額: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公元1691年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七十一(戶仍前).
公元1696年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四十五.
公元1701年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四十一.
公元1706年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六十五.
公元1711年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三十八.
公元1691年
  以上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戶仍前).新、舊合計,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四百五十九.
公元1724年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人丁三十五.
公元1731年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人丁三百四十二.
公元1737年
  乾隆二年,撥歸臺灣縣管轄人丁一百二十七.
公元1716年
  通縣實在,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九百五十五(康熙五十五年乾隆二年編審,增出滋生人丁三百零七,不加賦).
    彰化縣
公元1724年
  口三十五,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
公元1731年
  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口一十一.
公元1727年
  通縣實在,口二十四(雍正五年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不加賦).
    淡水廳
公元1731年
  口一十一,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雍正十年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一十四,不加賦).
    澎湖廳
公元1727年
  口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雍正六年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八,不加賦).
    臺灣縣
  舊額: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四千零八十三兩六錢四釐澎湖舊額:民丁五百四十六,共徵銀二百五十九兩八錢九分六釐.
公元1691年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編審,新增民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共徵銀五百五十四兩五錢四分(內澎湖新增民丁一百二十六).
公元1731年
  雍正九年鳳山縣歸本管轄民丁八百九十七,共徵銀四百二十六兩九錢七分二釐;又諸羅縣歸本管轄民丁三百四十二,共徵銀一百六十二兩七九分二釐
公元1727年
  雍正五年,撥歸澎湖管轄民丁六百七十二,共減徵銀三百一十九兩八錢七分二釐;又撥歸鳳山縣管轄民丁一百一十九,共減徵銀五十六兩六錢四分四釐
公元1736年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徵銀二錢),實徵銀二千一百四十七兩六錢
公元1737年
  乾隆二年諸羅縣歸本管轄民丁一百二十七,共徵銀二十五兩四錢實在民丁一萬零八百六十五,共徵銀二千一百七十三兩.
公元1725年
  雍正三年諸羅縣歸本管轄大傑巔番社年徵餉銀一百九十兩五錢一分二釐乾隆二年,改徵番丁一百二十,照民丁例,共徵銀二十四兩.
公元1731年
  雍正九年諸羅縣歸本管轄卓猴番社年徵餉銀六十三兩;乾隆二年,改徵番丁七十,照民丁例,共徵銀一十四兩.又,新港番社年徵餉銀三百九十五兩四錢五分六釐;乾隆二年改徵番丁一百七十五,共徵銀三十五兩.
    鳳山縣
  舊額: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千六百六十四兩
九分六釐.
公元1691年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編審,新增人丁共五百八十二,共徵銀二百七十七兩零三分二釐
公元1731年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民丁八百九十七,共減徵銀四百二十六兩九錢七分二釐臺灣縣歸本管轄民丁一百一十九,共徵銀五十六兩六錢四分四釐實在民丁三千三百,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徵銀二錢),實徵銀六百六十兩.
  下淡水八社番丁,舊額年徵石折徵銀二千零一十六兩九錢三分六釐.
公元1737年
  乾隆二年額徵社餉改照民丁例,八社番丁共計一千七百四十八,共徵銀三百四十九兩六錢(下淡水社番丁二百九十二,力力社番丁一百六十,茄籐社番丁二百八十,放社番丁二百八十六,上淡水社番丁二百三十七,阿猴社番丁一百六十一,搭樓社番丁二百三十四,大澤機社番丁九十八).土番社四社,共徵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釐四毫(加六堂社徵銀四十九兩三九分二釐,瑯嶠社徵銀五十一兩一錢五分六釐,琉球社徵銀九兩八錢七分八釐零,卑南覓社徵銀六十八兩七九分六釐).歸化生番十社,共輸鹿皮五十張,折徵銀一十二兩(山豬毛社、八絲力社、加蚌社、加無朗社、礁其難社、加少山社、北葉安社、山裏留社、施汝臘社、錫干社).
公元1724年
  雍正二年歸化生番一十八社,共輸鹿皮九十張,折徵銀二十一兩六錢(加走山社、施率臘社、拜律社、礁網曷氏社、毛絲絲社、七腳亭社、柯律社、加無朗社、加籠雅社、加泵社、陳阿修社、務期逸社、礁加物社、陳阿難社、益難社、加者惹也社、勃朗錫干社、望仔立社).
公元1725年
  雍正三年歸化生番一十九社,共輸鹿皮九十五張,折徵銀二十二兩八錢(貓仔社、紹貓釐社、豬束社、合蘭社、上哆囉快社、蚊率社、猴洞社、龜律社、貓籠逸社、貓里毒社、滑思滑社、加錐來社、施那隔社、新蟯牡丹社、下哆囉快社、德社、慄留社.尚有二社前志失載).
公元1737年
  乾隆二年,定每社實徵鹿皮二張通計生番四十七社,共徵鹿皮九十四張(每張折徵銀二錢四分)實共徵銀二十二兩五錢六分
    諸羅縣
  舊額: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千九百九十八兩七二分四釐
公元1691年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新增民丁二百六十,共徵銀一百二十三兩七六分
公元1724年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民丁三十五,共減徵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又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民丁三百四十二,共減徵銀一百六十二兩七九分二釐
公元1736年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八百一十六兩四錢
公元1737年
  乾隆二年,撥歸臺灣縣民丁一百二十七,共減徵銀二十五兩四錢實在民丁三千九百五十五,共徵銀七百九十一兩.
公元1695年
  舊額:土番社三十四社(每社徵銀不等),共徵銀七千五百七十三兩一錢六分三釐(諸羅山社徵銀六十五兩二錢六分八釐,哆咯嘓社徵銀三百一十三兩九錢九分二釐大武社併附吧哖、木岡、匏、內優等四社合徵銀九百一十四兩八錢一分零,麻豆社徵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七分二釐,目加溜社併附新社二社合徵銀一百一十三兩二錢四分八釐零,蕭社徵銀四百五十二兩二錢八分九釐零,新港社併附卓猴社合徵銀四百五十八兩四錢五分六釐,大傑巔社徵銀一百九十兩零五錢一分二釐阿里山社併附踏枋、鹿楮、囉婆、盧麻產、干仔務等五社三十四年新附崇爻、密、貓丹、筠椰椰、多難、水輦、薄薄竹腳宣等九社共十四社合徵銀一百五十五兩二錢三分二釐,奇冷岸社徵銀一十二兩九錢零,大圭佛社徵銀一十七兩九錢八分二釐零,他里霧社徵銀五十兩零八錢三釐零,猴悶社徵銀四十九兩三九分二釐,柴裏斗六社徵銀三百五十二
八錢西螺社徵銀二百零四兩六錢二分四釐,東螺社併附眉裏二社合徵銀三百七十兩零四錢四分南社徵銀八百零六兩五錢零,二林社徵銀四百二十五兩一錢二分四釐,大突社徵銀一百零五兩八錢四分貓兒干社徵銀二百四十六兩九錢九分大武郡、牛相觸、二重坡社徵銀一百六十五兩四錢六分三釐零,南北投社併附貓羅社合徵銀五百零一兩三錢二分八釐零,馬芝遴社徵銀二百一十五兩九錢一分三釐零,半線大肚社併附柴坑仔、水裏二社合徵銀三百三十一兩四錢四分二釐,阿束社徵銀七十兩零九錢一分二釐零,貓霧社徵銀二十九兩六錢三分五釐零,沙轆、牛罵社徵銀二十三兩二錢八分四釐零,蓬山社併附大甲東、大甲西、宛裏、房裏、南日、雙寮、貓盂、吞霄等八社合徵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一分六釐零、新港仔併附後社、貓社、嘉志閣、中港仔等四社合徵銀九十八兩七八分四釐竹塹社徵銀三百七十八兩,南嵌社併附坑仔、龜崙、霄裏三社合徵銀九十八兩七八分四釐淡水社併附北投、麻少翁武勞灣、大浪泵、擺接、雞柔等六社合徵銀二十二兩五錢七分九釐零,雞籠社併附金包裏二社合徵銀二十二兩五錢七分九釐零).
公元1693年
  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小社,共徵銀九十八兩五錢(內木武郡赤嘴社徵銀三十九兩,水沙連麻母社徵銀一十二兩,麻咄目靠社徵銀一十二兩,挽麟倒咯社徵銀一十一兩五錢,杵裏蟬蠻蠻社徵銀一十二兩,干那霧社徵銀一十二兩).
公元1715年
  康熙五十四年新附土番小社,共徵鹿皮五十張,折徵銀一十二兩(內岸裏社、掃社、烏牛難社、阿里史社、樸仔籬社).
公元1724年
  雍正二年,新歸化生番本祿等四社,年納鹿皮餉銀四兩八錢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東螺等二十二社餉銀三千六百五十兩一錢七分二釐(東螺、西螺、大突、馬芝遴、南北投、貓羅、二林貓兒干、阿束、大武郡、牛罵、沙轆、貓霧、水裏水沙連蓬山、後、大肚南社竹塹淡水蛤仔難).
公元1725年
  雍正三年,撥歸臺灣縣管轄大傑巔一社,減徵銀一百九十兩五錢一分二釐
公元1731年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新港、卓猴二社,減徵銀四百五十八兩四錢五分六釐.
  實在番社一十四社,共額徵餉銀三千五百二十五兩六錢八分七釐八毫.
公元1737年
  乾隆二年額徵社餉改照民丁例,十社番丁共計一千零八十二,共徵銀二百一十六兩四錢(內目加溜灣社番丁一百一十七,蕭社番丁一百二十三,豆社番丁一百一十六,大武社併附吧哖、木岡、匏、內優等社番丁一百九十三,哆咯嘓社番丁七十,諸羅山社番丁六十二,打貓社番丁六十二,他里霧社番丁五十九,柴裏社番丁一百零八,阿里山社併附踏枋、大圭佛、干仔霧、盧麻產、貓丹、奇冷岸、鹿楮、囉婆、崇爻、密、薄薄仔宣、筠椰椰、多難、水輦等社番丁一百七十二).
  乾隆二年,本祿等四社改徵本色鹿皮八張(每張變價該銀二錢四分),共銀一兩
二分
    彰化縣
公元1724年
  雍正二年諸羅縣歸本管轄人丁三十五(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人丁一十一,共減徵銀五兩二錢三分六釐.實在人丁二十四,共徵銀一十一兩四錢二分四釐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四兩八錢
公元1731年
  又諸羅縣撥歸管轄土番大社二十二社(內附小社五十一社),額徵銀三千六百五十兩一錢七分二釐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土番大社五社(內附小社二十四社),減徵銀一千二百五十八兩一錢三分六釐.實額徵土番大社一十七社(內附小社二十七社),額徵銀二千三百九十二兩零三分六釐.
公元1732年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餉銀一百六十八兩,實徵餉銀二千二百二十四兩零三分六釐.
公元1737年
  乾隆二年改則額徵社餉改照民丁例(每丁徵銀二錢),實在土番社一十七社(內附小社二十七社),共番丁二千三百一十八(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四百六十三兩六錢(內西螺社番丁一百零一,東螺社番丁一百零二,眉裏社番丁九十七,大突社番丁九十
一,馬芝遴社番丁一百零四,南北投社併附貓羅社番丁共一百七十三,二林社丁八十四,貓兒干社番丁九十四,阿束社番丁一百零七,大武郡社番丁九十七,感恩社番丁四十六,遷善社番丁五十五,半線社併附柴坑仔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四,貓霧社番丁四十五,大肚社併附水裏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八,南社番丁二百零二,水沙連社併附決裏社、毛卒社、射仔社、大基貓丹社、木叩社、木武郡社、子黑社、佛仔希社、倒咯社、戀戀社、田仔社、貓難社、田頭社、恩順社、挽社、蛤裏難社、外挽社、外貓裏眉社、內貓裏眉社、平了萬社、斗截社、致霧社、哆囉郎社、福骨社番丁共六百八十八).又諸羅縣撥歸生番歸化岸裏等番社大小五社輸納鹿皮價銀一十二兩.
公元1726年
  雍正四年,新收生歸化巴荖遠等四社,輸納鹿皮價銀七兩二錢雍正十二年,新收生歸化沙里興等一社輸納鹿皮價銀二兩四錢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生番歸化麻箸舊社,折納鹿皮價銀三兩六錢八分.實徵生番歸化番社大小共九社,折納鹿皮價銀一十七兩九錢二分
公元1736年
  乾隆元年,減徵鹿皮價銀一十三兩六錢實在生番歸化大小番社共九社,定以年輸鹿皮一十八張(每張價銀二錢四分)共銀四兩三錢二分(岸裏社併附掃社、烏牛欄社、阿里史社、樸仔籬等社共輸鹿皮一十張價銀二兩四錢,巴荖遠社併附獅頭、獅尾等社共輸鹿皮六張價銀一兩四錢四分沙里興社輸鹿皮二張價銀四錢八分).
    淡水廳
公元1731年
  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人丁一十一(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五兩二錢三分六釐.
公元1736年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二兩二錢
公元1731年
  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土番大社五社(內附小社二十四社),額徵銀一千二百五十八兩一錢三分六釐.
公元1737年
  乾隆二年,社餉改照民丁例(每丁徵銀二錢),實徵土番大社五社(內附小社二十四社),共番丁一千三百二十五(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二百六十五兩(內蓬山社併附大甲東、宛裏、南日、貓盂、德化、房裏、雙寮、吞霄等社番丁共三百五十,後社併附新港仔、貓裏、嘉志閣、中港等社番丁共三百零七,竹塹社番丁八十九,淡水社併附南嵌、龜崙、南北投、大浪泵、擺接、霄裏、坑仔、武勞灣、雞柔山、雞籠金包裏等社番丁共五百七十九.蛤仔難社併附哆囉滿社原徵餉銀三十兩,該社淡水通事於四、五月南風盛發,率各社番買置貨物舟載往社內貿易,年認輸餉銀三十兩.今奉文減免徵丁).又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生番歸化麻箸舊社折納鹿皮價銀三兩六錢八分
  乾隆二年,減徵鹿皮價銀二兩七錢二分,實徵生番歸化番社定以年輸鹿皮四張(每
價銀二錢四分),共徵銀九錢六分(內麻箸社輸納鹿皮二張變價四錢八分,舊社輸納鹿皮二張價銀四錢八分).新收生歸化番社輸納鹿、獐皮各一張變價四錢八分
    澎湖廳
公元1727年
  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人丁六百七十二(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三百一十九兩八錢七分二釐
公元1736年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
   鹽 課
    臺灣府
  鹽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共徵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零(諸羅彰化淡水澎湖無鹽埕).
    臺灣縣
  鹽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等計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徵銀四錢九分),共徵銀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零.埕有二:其一在南場一在
北場
    鳳山縣
  鹽埕一千三百二十三格,共徵銀一千六百八十兩.埕有二:其一在北場一在南場
     附 考
公元1726年
    臺地自入版圖之後,鹽皆歸於民曬民賣.其鹽埕餉銀,由臺、鳳兩邑分徵批解.緣民曬民賣,價每不平雍正四年四月內,歸府管理.其鹽場分設四處:洲南、洲北二場坐落臺邑武定里;瀨南一場坐落鳳邑竹橋莊;瀨北一場,原坐落鳳邑新昌里,今割歸臺邑管轄四場曬丁計三百三十五名;洲南場巡丁八名、洲北場巡丁十名、瀨南場巡丁四名、瀨北場巡丁六名晝夜巡邏.每場設管事一人,派家丁一人專司稽查,以防透漏、秋恆多雨水,鹽埕泥濘不能曬鹽;惟春、冬二季天氣晴爽,方可收曬.四場鹽埕,共二千七百四十四格.每埕所出之鹽,盡數用制斛盤量收倉,每月照數給價曬丁收領.洲南、洲北、瀨北三場,每交鹽一石給定價番廣銀一錢二分;瀨南一場所出之鹽粒碎色黑,遜於他場,每交鹽一石給定價番廣銀一錢.計四場收入倉鹽,每年約九萬、十萬、十一萬石不等府治內設鹽館一處,聽各縣販戶莊民赴館繳課領單.每鹽一石,定課價番廣銀三錢腳費三分,執單赴場支鹽各處運賣.每年約銷八、九萬石不等.所賣鹽銀,除每月支鹽本及各場、館辦事人役工食外,餘悉存貯府庫,按月造冊
報(「臺灣志略」).
    臺、鳳兩邑原額徵鹽埕餉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零,歲支公費銀一千四百八十九兩二錢八分如數歸款,俱實折紋庫,同餘銀候文劃兌兵餉.至各縣販戶莊民運鹽斤水載以船、陸載以車,視路程遠近以定價值.既絕私煎私販之弊,復無忽低、忽昂之患;裕課便民,誠胥善焉(同上).
    各省鹽或煎、或曬,臺地止於海岸曬鹽.南社冬日海岸水浸,浮沙凝而為鹽;掃取食之,不須煎曬.所產不多,漬物易壞.崇爻山有鹹水泉,番編竹為鑊,內外塗以泥,取其水煎之成曬(「赤嵌筆談」).
   水 餉
    臺灣府
公元1728年
  採捕渡船:共徵銀一千三百五十三兩二錢八分五釐零(舊額:七百七十六隻,計載樑頭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擔七十五斤,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一千二百八十四兩一錢一分雍正六年,報陞樑頭銀一十四兩五錢八分六釐.雍正七年,報陞樑頭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釐).
  尖艚並杉板船:共四百九十九隻,共徵銀二百二十三兩零二分(尖艚三十二隻,每
隻徵銀八錢四分杉板並尖艚四百六十七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
  港潭:二十四所(每所徵不等),共徵銀一千二百六十四兩五錢九分五釐二毫.
  塭:六口(每口徵銀不等),共徵銀一百一十六兩五錢
  罟、罾、、縺、蠔、觩等項:共一百二十九張、條(每張、條徵銀不等),共徵銀六百二十六兩二錢八分雍正六年,續報罟、繒尾溢陞科三錢三分三釐六毫乾隆五年,續報新陞小罾共五張(每張徵八錢四分),共四兩二錢乾隆五年,續報新陞大網二張(每張徵三兩五錢),共銀七兩.乾隆八年新陞大網一張三兩五錢
  網、箔、滬等項:共一百三十八張、口半(每張、口不等),共銀一百九十兩零五錢四分
  採捕烏魚:給旗九十四枝(每枝一兩五分),共銀九十八兩七錢.
  以上通共銀三千八百八十七兩九錢五分三釐八毫.
    臺灣縣
公元1729年
  採捕小船:二百八十九隻,計載樑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五百九十一兩零五分二釐雍正七年,報陞樑頭餉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釐.
    (舊有尖艚船五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四兩一錢;於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板頭船九十七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四十兩零七錢四分;於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
公元1731年
  港潭:六所,共徵銀四百二十五兩六錢二分四釐(舊有大鯤身港一所雍正九年撥歸鳳山縣管轄).
  風櫃門塭一口,徵銀七兩零五分六釐.喜樹仔小塭一口,徵銀一兩(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管轄).鹽埕小塭一口,徵銀五錢(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管轄).雍正十三年,報陞風櫃門塭餉銀七兩九錢四分四釐
  罟:六張(每張徵銀一十一兩七六分),共銀七十兩五錢六分
  罾:三張(每張徵四兩二錢),共銀一十二兩六錢.小罾九張(每張徵二兩二錢),共銀一十九兩八錢(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管轄).
  :三條(每條五兩八錢八分),共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
  縺:九條(每條五兩八錢八分),共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蠔:九條(每條五兩八錢八分),共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公元1727年
    (舊有澎湖大網一十六張(每張徵三兩五錢),共銀五十六兩;箔網二張(每張徵一兩二錢六分),共二兩五錢二分;大滬二口(每口八錢四分),共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二十口(每口四錢二分)共八兩四錢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
  以上通共銀一千三百一十四兩二錢五釐
    鳳山縣
  安平鎮渡船:三十四隻,計載樑頭九百八十九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釐
公元1728年
  採捕小船:二百五十六隻,計載樑頭五千零三十八擔,共徵銀三百八十七兩九錢二分六釐.雍正六年,報陞樑頭銀一十四兩五錢八分六釐零.
公元1731年
  港潭:四所(滬、打鼓、蟯港、萬丹),共徵銀二百一十兩九錢七分四釐零.(舊尚有港塭一所,徵銀七兩零五分六釐;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
  石螺一口,徵銀一十二兩.鯤身一所,徵銀二百二十兩(雍正九年臺灣縣撥歸管轄).
    (舊有喜樹仔鹽埕塭二口,徵銀一兩五錢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
  罟:一十一張(每張徵銀一十一兩七六分),共銀一百二十九兩三六分
  罾:二張(每張徵四兩二錢),共八兩四錢.(舊有小繒九張銀一十九兩八錢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又,罟罾尾溢陞科三錢三分三釐六毫(雍正六年續報).
  :一條五兩八錢八分
  縺:一十一條(每條五兩八錢八分),共銀六十四兩六錢八分
  蠔:八條(每條五兩八錢八分),共銀四十七兩零四分
  箔:二條(每條五兩八錢八分),共銀一十一兩七六分
  採捕烏魚旗:九十四枝(每枝一兩五分),共銀九十八兩七錢.
  以上通共銀一千二百八十七兩七九分三釐
    諸羅縣
  採捕大小魚船:一百九十五隻,共載樑頭二千九百四十三擔七十五斤(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二百二十六兩六錢六分九釐.
  魚塭:二口,共徵銀一百兩.
公元1724年
  新港並目加溜灣一所,徵銀二十七兩一錢六分五釐六毫.直如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徵銀九十七兩三七分二釐八毫.茄藤頭港一所,徵銀一百六十九兩三四分四釐.南鯤身一所,徵銀三十五兩二錢八分.猴樹並礁巴嶼潭、蠔嗌港、笨港一所,徵銀二十二兩二錢九分六釐四毫(舊有海豐等四港,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
  罾:二張(每張徵四兩二錢),共八兩四錢
  縺:五條(每條五兩八錢八分),共銀二十九兩四錢
  罟:一張五兩八錢八分(舊有罟一張銀一十一兩七六分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
  觩:二條(每條五兩八錢八分),共銀一十一兩七六分
  蠔:八條(每條五兩八錢八分),共銀四十七兩零四分
  以上通共銀七百八十兩零七釐八毫.
    彰化縣
  小船:二隻,共徵銀二兩三錢一分
  舊額港四所,共徵銀三十八兩七三分八釐(海豐一所,徵銀二十四兩八錢四分鹿仔港一所,徵銀一十二兩四錢九分八釐;三林一所,徵銀一兩;港仔尾一所,徵銀四錢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新陞三所,共徵銀五兩八錢(水裏一所,徵銀三兩;番仔橋港一所,徵銀一兩四錢;大突溝港一所,徵銀一兩四錢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
  :一張,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公元1729年
    (舊有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六分雍正七年,撥歸淡水廳管轄.)
  以上通共徵銀五十二兩七二分八釐.
    淡水廳
公元1731年
  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六分(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
    澎湖廳
公元1727年
  尖艚船:三十四隻(每隻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二十八兩五錢六分(舊額五隻,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六年,增二十七隻;八年,增二隻).杉板船:四百六十三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一百九十四兩四錢六分(原額九十七隻,共徵銀四十兩零七錢四分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六年,新增二百零七隻,共徵銀八十六兩九錢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隻,共徵銀五十兩八錢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隻,共徵銀六兩三錢十年,報陞三隻,共徵銀一兩二錢六分雍正十三年,報陞一十二隻,共徵銀五兩四分乾隆四年,報陞八隻,共徵銀三兩三錢六分).
  大網:二十六張(每張徵三兩五錢),共銀九十一兩(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大網一十六張,銀五十六兩;七年,報陞大網四張銀一十四兩;十三年,報陞大網一張三兩五錢乾隆四年,報陞二張銀七兩;五年,報陞二張銀七兩
公元1735年
八年,報陞一張三兩五錢).小網:三十六張(每張徵一兩七錢五分),共銀六十三兩(原額二十五張,銀四十三兩七五分雍正十三年,報陞六張銀一十兩五錢乾隆四年,報陞五張八兩七錢五分).
  箔網:二張(每張徵一兩二錢六分),共二兩五錢二分.小箔網:一張六錢三分
公元1728年
  大滬:三口(每口八錢四分),共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七十二口半(每口四錢二分),共銀三十兩零四錢五分(原額二十口,八兩四錢雍正六年,報陞三十四口,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八年,報陞半口,二錢一分十三年,報陞一十八口,銀七兩五錢六分).
公元1729年
  小罾:三十四張(每張徵八錢四分),共銀二十八兩五錢六分(原額一十張,八兩四錢雍正七年,報陞六張五兩四分八年,報陞二張一兩六錢八分十年,報陞二張一兩六錢八分十三年,報陞八張,六兩七錢二分乾隆四年,報陞一張八錢四分五年,報陞五張四兩二錢).
  以上通共銀四百四十兩零八錢六分
    附 考
公元1737年
    乾隆二年上諭:『朕查閩省澎湖,地係海中孤島,並無田地可耕.附島居民,咸置小艇
魚,以餬其口.昔年提臣施琅倚勢霸佔,立為獨行每年規禮一千二百兩.及許良彬到任後,遂將此項奏請歸公以為提督衙門公事之用;每年交納率以為常行家任意苛求漁人多受剝削頗為沿海窮民苦累.著總督郝玉麟宣朕諭旨,永行禁革.其現在魚船隻,飭令地方官照例編號稽查辦理.此項陋規既經裁除,若水師提督衙門公用必不可少之處,著郝玉麟將他項銀兩酌撥數百金補之』.
    捕魚處所,有蠔、潭、港、塭之分.蠔者,指海坪產蠔之處而言;駕小船用鐵鈀於水底取之.潭者,平埔開窩,積水甚深,魚蝦多蓄其中.港者,海水支流之處.塭者,就海坪築岸納水蓄魚而名(「臺灣志略」).
    捕魚器具,有罟、罾、縺、藏、、箔之目.網有大小,而用法各別.每罟一張,駕船二隻先放海底,後用四、五十人兩頭牽挽圍攏海邊得魚最多.罾有車罾、舉罾、搖罾等屬:車罾永掛海坪,岸搭高寮;下罾時,漁人在寮上將索用車牽起,有魚則捕之.舉罾止用一人,於港、潭、沿海皆可採捕.搖罾必需五、六人駕龍艚船,帶小穵仔船,捕魚外海.縺於冬、春二時在外海捕塗魠等大魚用之.藏則專於隆冬以捕烏魚,故又名「討烏」.者,網上有盪,能浮水面;下繫網袋無數,每袋各掛鉛墜沉入水底魚入袋中,輒蔽不能出.大置諸外海,小置諸內港.箔者,乘潮將滿,插在海坪,雜羅水族;水汐則取之,無一遺者(同上).
    澎湖大網,口闊尾尖,即北地之畚也.每口用大杉木二枝堅豎港口長流之所,名曰網桁.以網掛於桁上,凡有魚蝦之屬盡藏其中潮退舉起,解網尾出之(同上).
    滬用石塊圍築海坪之中,水滿魚藏其內;水汐,則捕之(同上).
    烏魚旗罟者,結網長百餘丈、廣丈餘;駕船載出,常數十人,曰牽罟(「赤嵌筆談」).
    罾者,樹大竹棚水涯,高二丈許,曰水棚;置罾以漁.縺小於罟,又小於縺;網長可數十丈,廣五、六尺,曰牽縺、曰牽(同上).
    蠔,蠣房也;即以為取之之名.用二,長丈餘,各貫鐵於末如剪刀;於海水淺處鉤致蠣房(同上).
    觩,垂餌鉤魚也.大繩數十丈,繫一頭於岸浮舟出海;每尺許拴數鉤,大小不一,繩盡則返棹而收,曰放觩(同上).
公元1693年
    烏魚冬至前後盛出,由諸邑鹿子港先出,次及安平鎮大港,後至瑯嶠海腳,於石罅放子,仍回北路.或云自黃河來.冬至前所捕之魚,名曰正頭烏;則肥.冬至後所捕之魚,名曰倒頭烏;則瘦.漁人有自廈門澎湖伺其來時,赴臺採捕(同上).
    大小滬箔者,削片為之;繩縛如廉,高七、八尺,長數十丈.就海坪處所木杙,趁潮水未滿,縛箔於木杙上,留一箔門,約寬四、五尺潮漲時,魚隨水入,以網截塞箔門,潮退魚不得出採取之.滬者,於海坪潮漲所及處,周圍築土岸高一、二尺,留缺為門;兩旁木柱,挂小網柱上,截塞岸門潮漲淹沒滬岸,魚蛤隨漲入滬;潮退,水由滬門出,魚蛤為網所阻.寬者為大滬,狹者為小滬(同上).
    鳳山雜餉,給烏魚旗九十四枝.旗用白布一幅刊刷烏魚旗」字樣填寫漁戶姓名,縣印鈐蓋;插於船頭,帶網採捕(同上).
    船制大小,咸資水利,名目各異.一曰澎仔船:平底單桅,今多雙桅者;可裝穀四、五百石
至七、八百石.一曰板頭船:亦有插雙桅者;可裝三、四百石至六七百石.一曰一封書船:雙桅,蓋平鋪,前後無艙;可裝二、三百石.一曰頭尾密船:單桅,無艙,中有拱篷;可裝百餘石至二百石.皆往來南北各港貿易所乘.一曰大仔船:單桅、拱篷,即大鎮渡船(從府治渡往安平大鎮渡);可裝百餘石,亦或駕駛內港撥載.一曰小仔船:在嵌腳渡人、載貨登岸一曰漁船:即龍艚船;亦鎮渡船之類.一曰穵仔船:每船止容三人;往各港採捕一曰當家船(俗訛為蛋家船):漁人眷屬悉住其中,無登岸結廬者;蓋浮家也.皆往來各港採捕鹿耳門安平鎮生理(「臺灣志略」).
    社者,招捕鹿之人;港者,招捕魚之人.俱沿山海蓋草為寮,時去時來,時多時少.雖為賦稅所從出,實亦奸宄所由滋(「赤嵌筆談」).
   陸 餉
    臺灣府
  街市瓦、草店厝:共五千三百五十間(每間徵銀不等),共徵銀一千四百六十六兩六錢九分五釐零.
公元1730年
  牛磨:五十首(每首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二百八十兩.雍正八年,報陞牛磨月餉五十七兩二錢四釐
公元1737年
  蔗車:三百四十九張半(每張徵五兩六錢),共銀一千九百五十七兩二錢乾隆二年豁免蔗車一張,減五兩六錢九年豁免蔗車一張八分零,減銀一十兩一錢零.實蔗車三百四十六張,共銀一千九百四十一兩五錢零.
  番檨檳榔:共四十四宅(每宅不等),共銀一百三十六兩.
  瓦:五座,共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三所,共三兩
  新陞當稅:銀五十兩.
  以上通共徵銀三千九百四十六兩八錢九分九釐.
    臺灣縣
公元1731年
  街市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間(每間徵銀三錢三釐八毫),共徵銀八百一十八兩四錢三分七釐零.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間(每間徵銀二錢一分七釐),共徵銀三百八十五兩八錢二分六釐.雍正九年鳳山縣歸本管轄土墼埕瓦厝五十二間(每間徵銀三錢三釐八毫),共徵銀一十五兩七九分七釐零;又草厝七十二間(每間徵銀二錢一分七釐),共徵銀一十五兩六錢二分四釐;又安平鎮瓦厝一百六十六間(每間徵銀一錢六分九釐三絲三忽),共徵銀二十八兩零五分九釐零;又草厝二十九間(每間徵銀八
四釐五毫一絲六忽),共徵銀二兩四錢五分零.
公元1730年
  牛磨:餉銀二百二十五兩二錢四釐(牛磨舊額二十首,每首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百六十八兩.雍正八年,報陞牛磨盈溢銀五十七兩二錢四釐).
  蔗車:四十九張(每張徵五兩六錢),共銀二百七十四兩四錢(原額四十五張,共銀二百五十二兩.雍正八年,報陞蔗車三張半,銀一十九兩六錢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蔗車二張半,銀一十四兩.又撥歸鳳山縣蔗車一張,減五兩六錢乾隆二年豁免蔗車一張,減五兩六錢).
公元1729年
  番檨:〔一十九〕宅,稅銀七十兩(雍正七年報陞).
公元1739年
  當稅:銀五十兩(乾隆四年,報陞五兩五年,報陞一十兩;六年,報陞五兩八年,報陞一十兩;十年,報陞二十兩).
  以上通共徵銀一千八百八十五兩七九分七釐.
    鳳山縣
公元1693年
  蔗車:八十四張半(每張徵五兩六錢),共銀四百七十三兩二錢(原額蔗車九張銀五十兩零四錢康熙三十二年新陞二十張,銀一百一十二兩;雍正六年,新二十九張半,一百六十五兩二錢七年新陞六張半,銀三十六兩四錢;八
公元1738年
年,新陞一張五兩六錢九年臺灣縣歸本管轄一張五兩六錢;十三年,新陞六張銀三十三兩六錢乾隆三年新陞八張,銀四十四兩八錢八年新陞六張半,銀三十六兩四錢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二張半,減銀一十四兩;乾隆九年豁免半張,減二兩八錢).
  番檨:一宅稅銀六兩
  以上通共銀四百七十九兩二錢
    諸羅縣
  笨港市厝:五百九十九間(每間徵銀不等),共徵銀二百兩零五錢
公元1724年
  蔗車:一百五十四張六分九釐零(每張徵五兩六錢),共銀八百六十六兩三錢零(舊額蔗車二十五張,銀一百四十兩.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四張,減銀二十二兩四錢;又新陞一百三十五張,共銀七百五十六兩.乾隆九年豁免一張三分零,減銀七兩二錢零).
  檳榔:二十四宅,共銀六十兩.
  瓦:五座,共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二所,共三兩
    (舊有牛磨一首五兩六錢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
  以上通共銀一千一百四十二兩三錢.
    彰化縣
  蔗車:五十七張半(每張徵五兩六錢),共銀三百二十二兩(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四張銀二十二兩四錢新陞二十八張半,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乾隆七年新陞九張半,銀五十三兩二錢九年新陞一十五張半,銀八十六兩八錢).
  牛磨:一十九首(每首五兩六錢),共銀一百零六兩四錢(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一首五兩六錢新陞一十八首銀一百兩零八錢).
  以上通共銀四百二十八兩四錢
    淡水廳
公元1744年
  牛磨:一首,徵銀五兩六錢(乾隆九年新陞).
  餉:一張,徵銀五兩六錢(乾隆九年新陞).
  以上通共徵銀一十一兩二錢
       附 考
    臺邑額載厝餉、磨餉二項,俱始於偽鄭.志載:瓦厝、草厝共徵銀一千二百四兩零.數十年
公元1723年
來,有片瓦寸草俱無子姓零落孤寡不能自存者,亦必按冊拘追;而大井一帶行店碁布終歲不出分文雍正元年五月所司查驗府治房店,將破壞瓦厝、草厝悉為開除.凡得大瓦厝七千零七十四間、小瓦厝一千七百零三間;小者每間折半科算,共七千九百二十五間半.額餉勻攤,每間一錢五分一釐九毫有奇.每戶給以餉單;如倒壞無存者,許執單繳驗註銷,另查新屋頂補.磨三十首,共額徵一百六十八兩;除磨壞人亡者無從追比,現徵十九首官年賠解十一首.即十九首內,實在開市不及十首,餘皆牛磨倒壞.按冊問賦,與厝餉等.而近年新開磨戶,悉投營弁;以開則完銀,不開即止.今各戶給以照單,按月照數勻徵,將前項變為活餉,可以足額(「赤嵌筆談」).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