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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自动笺注)
臺案彙錄乙集卷三
   五四、吏部「為本部議覆閩浙總督蘇等奏」移會
公元1767年
  吏部移會事:文選司案呈,所有本部議覆閩浙總督蘇等奏諸羅縣張所陞補臺灣府理番同知一摺,相應抄單知照可也,須至移會者。
右移會稽察房。
計連單一紙。
乾隆三十二年閏七月日。
  議得閩浙總督蘇等奏稱臺灣府理番同知一缺管理臺屬三廳縣民番交涉事件公務較繁,實為海外要缺
諸羅縣知縣張所廉幹勤能,有膽有識,以之補授理番同知,實可收綏靖邊疆之益等因前來
應令該督等照例給咨張所受到部,臣部帶領引見可否准其陞補臺灣府理番同知之處,恭候欽定等因
乾隆三十二年閏七月初九日奉旨:依議,欽此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九0頁。)
   五五、吏部題本
  經筵講官議政大臣吏部尚書暫行兼署兵部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署理鑲黃旗漢軍都統事務臣託恩多等謹題循例報滿事:吏科抄出閩浙總督蘇昌等題前事內開:該臣看得
公元1763年
臺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准照道員佐雜教職等官一體三年期滿,報明具題分別陞用等因遵行在案
茲據福建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使余文儀呈詳臺灣府知府蔣允焄,於乾隆二十八年八月初六日到任,連閏扣至乾隆三十一年七月初六日三年期滿才識明幹辦事奮勤,今已俸滿,應否請咨部引見,候裁奪;並聲明蔣允焄各任內參罰案件罰俸銀兩俱已完解入冊咨銷,相應會詳具題等情前來
臣查臺灣府知府蔣允焄,前因兼轄淡水同知所屬鱟莊民人林佑等越界尋牛,被生番兇追焚殺,恐有扶同失察情弊經臣具摺奏請解任,其接任臺灣府知府延基,於乾隆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到任,蔣允焄即於是日卸事。
其卸事月日,係在七月初六日俸滿以後
續據該員到省,臣將兇番焚殺一案提齊官犯審明具題,准到部覆,蔣允焄雖無授意,但不即督察查緝拿,照例一級調用,查有紀錄四次應銷去犯錄四次抵降一級,免其降調
既經審明照例議處,其蔣允焄原參解任之處,准其開復等因
奉旨:依議,欽此轉行欽遵在案
今查蔣允焄才情幹練辦事勤能,洵屬稱職可用之員。
既據查明該員原在臺灣府任歷俸三年期滿相應題報。
查係俸滿解任,審明開復之員,應否循照臺灣道俸滿之例,給咨送部引見,聽候部議
部覆到日,遵照辦理
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莊有恭合詞具題伏乞皇上部議施行
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題,閏七月十二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閩浙總督蘇昌等疏稱:臺灣府知府蔣允焄,於乾隆二十八年八月初六日到任,連閏扣至三十一年七月初六日三年期滿
臺灣府知府秦廷基於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到任,蔣允焄即於是日卸事。
其卸事月日,係在七月初六日俸滿以後,該員才情幹練辦事勤能,洵屬稱職可用之員,應否循照臺灣道俸滿之例,給咨送部引見,俟部覆到日,遵照辦理等因前來
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初七日奉上諭:據蘇昌等奏稱:原任臺灣道奇寵格、知府蔣允焄,前經部議降調,各有加級抵銷,仍照例送部另補。
但查奇寵格操守廉潔,蔣允焄才具幹練,均久任閩省,於風土民情最為熟悉,請將該二員留閩,遇有相當缺出題補等語。
奇寵格、蔣允焄俱著照所請,仍留福建交與蘇昌等遇缺題候,欽此
欽遵在案
是蔣允焄係緣事解任,續議降調,將紀錄抵銷,例應赴部另補。
從前原任臺灣三年俸滿之處,並未具題奉旨無庸復行查辦
且該員既經奉旨留於該省遇缺題補自應遵奉諭旨,俟有相當缺出補用,未便仍循現在臺灣道俸滿之例,一體辦理
應將該督等所請之處,毋庸議。
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二年八月初三日經筵講官議政大臣吏部尚書暫行兼署兵部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署理鑲黃旗漢軍都統事務臣託恩多、太子太保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革職留任劉綸左侍郎兼署工部左侍郎事務革職留任程景伊右侍郎何逢僖、江西道監察御史仍兼吏部文選吏司掌印郎中事臣瑚世泰、郎中臣巇齡、郎中臣富勒和、郎
中臣福勒賀、郎中華雲成鳥、郎中王猷員外郎臣噶錫泰、員外郎臣富躬、員外郎臣固世衡員外郎臣高樸、員外郎臣國棟、員外郎孟超然員外郎臣簡昌璘、主事臣巴達克圖、主事廣德主事臣馮晉祚主事臣銀文昭主事陳谿額外主事臣坤豫、額外主事興福額外主事李調元
  旨:依議。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九一頁。)
   五六、閩浙總督蘇昌題本
公元1764年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蘇昌謹題循例報滿事: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司按察使余文儀詳稱:竊照臺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准其照道員佐雜教職等官一體三年期滿,報明督、撫,照例具題分別陞用等因遵行在案
今查臺灣府彰化縣知縣韓琮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初四日到任起,連二閏扣至乾隆三十二年九月初四日三年期滿所遺員缺業經遴選寧化縣知縣成履泰調補,詳奉具題,見候部覆在案
前據臺灣府知府秦廷基詳報彰化縣知縣韓琮老成持重練達精明;並准臺灣道張珽移稱:韓琮老成歷練才守俱優,實心撫字,民番愛戴;各出具考語前來
兩本司查韓琮心地淳樸辦事老幹,實屬稱
公元1767年
職之員,歷俸三年已滿,應照例報滿,調回內地候陞,相應詳請具題
再查韓琮任內罰俸案件除已開復俸銀完解咨銷、准到部覆紀錄抵銷案照毋庸開敘外,其停銀未據完解,有建寧縣民揭春勝客傷揭才身死罰俸三個月,又寄居彰化縣李明踢傷韓隆身死失察賭博罰俸一個月,又經徵乾隆三十一年未完一分以上參見部覆此外並無參罰議處案件合併聲明等由到臣。
公元1764年
  據此,該臣看得案准部咨臺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准其三年期滿照例具題分別陞用等因遵行在案
茲據福建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使余文儀詳稱:臺灣府彰化縣知縣韓琮,於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初四日到任起,連二閏扣至乾隆三十二年九月初四日三年期滿准據臺灣道出具考語詳報到司。
隨查韓琮心地淳樸辦事老幹,實屬稱職之員,歷俸三年照例報滿,調回內地候陞;並聲明韓琮任內參罰案件等情詳請具題前來
臣查彰化縣知縣韓琮白幹練,辦事誠實,洵屬稱職之員。
今歷俸三年期滿相應循例調回內地候陞。
韓琮所遺彰化縣知縣員缺經臣具題,請以寧化縣知縣成履泰調補,見候部覆合併聲明
臣謹會同福建巡撫崔應階合詞具題伏乞皇上部議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初四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蘇昌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九三頁。)
   五七、吏部「為內閣出上諭」移會
公元1768年
  吏部欽奉上諭事:考功司案呈,內閣抄出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奉上諭:據鄂寧奏,臺灣道張珽於辦理逆匪黃教一案平日不能率屬稽查奸宄,及賊匪蔓延又復安坐郡城,並不親督捕,且一味存心諱飾,捏混欺朦請旨革職等語。
張珽著革職,仍留臺灣,令其自備資斧,協拿逆匪。
事竣之日,另行降旨。
所有臺灣道員缺緊要必須熟諳強幹之員,方足以資整飭
孫孝愉著以按察使銜管理臺灣道事務
四川按察使員缺,著劉益補授
欽此
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行文各該處外,相應知照貴處可也。
須至移會者。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三本二一二頁。)
   五八、閩浙總督崔應階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崔應階謹題為循
公元1766年
例報滿事: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使司事布政使錢琦詳稱:竊照臺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照准道員佐雜教職等官一體三年期滿,報明督、撫照例具題分別陞用等因遵行在案
今查臺灣府澎湖通判胡建偉,於乾隆三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到任,連閏扣至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十九日三年期滿所遺員缺業經遴選晉江縣知縣方鼎陞補,詳奉具奏,准到部覆移行遵照在案
今據臺灣府知府應元詳報澎湖通判胡建偉,明白老成,辦事強幹;並准前任臺灣道張珽移報:該員才情幹練辦事細心出具考語移送等由前來
本司胡建偉為人誠實辦事勤慎,洵屬稱職之員。
今歷俸三年期滿,例應請題,俟新員更替調回內地候陞,合就會詳核題。
再查胡建偉於前護福州府通判任內閩縣流犯胡士可脫逃罰俸三個月,又署閩縣任內逃徒楊潮限滿無獲見任內罰停一年,又閩縣刑書王金之子王開弼私給關文致胡士可逃回被獲一案失察罰俸一年,有紀錄一次銷去,仍罰俸六個月,又陞補澎湖通判到閩繳照遲延違限十日以上罰俸三個月;此外並無參罰議處案件合併聲明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案准部咨臺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准其三年期滿照例具題分別陞用等因遵行在案
茲據福建布政使兼署按察使錢琦會詳:臺灣府澎湖通判胡建偉乾隆三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到任,連閏扣至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十九日三年期滿准據臺灣道府各出考語具詳移報到司。
隨查胡建偉為人誠實辦事勤慎,洵屬稱職之員
公元1769年
俟新員更替調回內地候陞。
聲明胡建偉任內罰俸案件詳請核題前來
臣查臺灣府澎湖通判胡建偉才具明白辦事穩實,實屬稱職之員。
今歷俸已滿三年相應循例題明,調回內地候陞。
所遺臺灣府澎湖通判員缺,先經遴選具奏,請以晉江縣知縣方鼎陞補,准到部覆在案合併聲明
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鄂寧合詞具題伏乞皇上部議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四年三月初五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崔應階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九八~七九九頁。)
   五九、吏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崔奏」移會
  吏部展限事:所有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崔奏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右移會稽察房。
計連單一紙。
乾隆三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內閣抄出署福建巡撫閩浙總督崔奏稱龍溪縣知縣學源經臣現在請陞臺灣府澎湖通判所遺員缺,查有詔安縣知縣孔繼炘,以之調補
所遺詔安縣知縣員缺,查有原署詔安縣知縣呂慕龍,以之署理等因
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初六日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本月初九日抄出到部。
龍溪縣知縣學源,未據該督題奏陞調到部。
龍溪縣
縣未經出缺現在議駁,尚未具題
今於本年六月二十六日據該督揭報,將龍溪縣知縣學源題請陞補臺灣府澎湖通判等因前來其先奏請詔安縣知縣孔繼調補龍溪縣知縣候補知縣呂慕龍署詔安縣知縣之處,應俟宋學源奉旨交部議奏科抄到部之日,一併辦理相應知照可也。
  粘單:漢本堂侍讀稽察房事務白(滿文簽字)中書珠(滿文簽字)、實、觀、德、朱、王。
  乾隆三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八本八00頁。)
   六0、閩浙總督崔應階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革職留任崔應階謹題詳請參究追事: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司按察使孫孝愉、糧驛道達明詳稱:案准臺灣道蔣允焄移,據臺灣府知府應元揭報:諸羅縣知縣陶浚辦理軍需,領存府庫銀兩及縣貯倉穀除去應銷之數,共虧空庫銀一萬五千兩、倉穀一萬二千餘石等情到司。
業經會詳揭報請參。
聲明此外有無別項未清,飭查另報。
一面飭行提犯解省,嚴審追擬在案人犯,尚未據解到。
茲復准臺灣道蔣允焄揭稱:據臺灣府知府應元
稟報:復將參令陶浚任內經手銀穀,飭令諸羅縣縣丞曹永植逐一盤查
茲據稟稱:陶浚虧缺銀穀,於原揭數外,尚有虧空銀一萬四千餘兩、穀二萬四千餘石,連原揭共銀二萬九千餘兩,共穀三萬六千餘石,轉揭續參等情到司。
本司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使孫孝愉、糧驛道達明查陶虧空銀穀數目纍纍,雖稱承辦軍需何至續查之數倍逾原參,顯有藉端侵蝕情弊,合就會詳續參等由到臣。
  據此,除批飭催提該參員同倉庫書役人等解省嚴審追擬外,該臣看得諸羅縣知縣浚,奉旨革職,發往伊效力贖罪正在行知欽遵
先據布政使錢琦等揭報虧空庫銀一萬五千餘兩、倉穀一萬二千餘石,經臣具疏題參,飭提浚及倉庫書役人等省究擬審追。
一面移揭安徽撫臣飭行原籍滁州地方官查封家產備抵;並確查此外有無別項虧空另報在案
茲又據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使孫孝愉、糧驛道達明詳,准臺灣道蔣允焄揭,據臺灣府知府應元揭報:浚於原揭數外,尚有虧空銀一萬四千餘兩、穀二萬四千餘石,連原揭共銀二萬九千餘兩,共穀三萬六千餘石。
似此虧空纍纍,續查之數,倍逾原參,明有藉端冒濫侵蝕情弊難以姑容
相應具疏據實續參,題請嚴審追擬。
伏乞皇上睿鑒施行
再照福建巡撫印務係臣兼署毋庸會銜合併陳明
臣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革職留任崔應階
  旨:這續參虧空庫銀倉穀情由,該撫嚴審追擬具奏,該部知道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五三~六五四頁。)
   六一、吏部題本
公元1765年
  太子少保議政大臣吏部尚書兼署兵部尚書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託庸謹題海外要缺需員、仰懇聖恩陞補、以裨地方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等奏前事內開:竊照福建臺灣文職各官,凡籍隸廣東人員,俱令迴避經臣具奏經部議准行知在案
臣查臺灣府理番同知張所受,係廣東靈山縣人自應遵例迴避,掣回內地,遇有相當缺出,酌量補用。
所遺理番同知,係新設管理民番最要之缺,必須精明幹練之員,方克勝任。
臣等商同藩、臬兩司,於內地同知內詳揀選,或現居要缺或人地未宜,一時實無堪調之員。
惟有福清縣知縣李本,年四十八歲,山東貢生,發閩試用補授福清縣知縣
乾隆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到任三十二年大計薦舉引見
奉旨准其卓異,加一級回任候陞。
海疆三年俸滿,准部議覆加通判銜留任註冊
該員老成明練辦事勤慎,以之陞補臺灣府理番同知,實於海外要地有益
所遺福清縣知縣員缺,係在外揀選調補之缺。
復於內地知縣內,選有歸化縣知縣陳銓,年四十四歲,江蘇進士選授今職,於乾隆三十年十月初七日到任
該員才具明敏辦事勤奮在任已滿三年,堪以調補福清縣
公元1770年
知縣
所遺歸化縣知縣員缺,係調遺之缺,應於試用人員內補用。
查有試用知縣郁正,年四十四歲,江蘇舉人,籤掣福建,歷署知縣經歷等缺,並無遺誤。
該員年力正壯,人亦勤明,以之署理歸化縣知縣,均屬人地相宜
照例試看,另請實授。
再查李本卓異引見,未滿三年,陳銓係對品調補,郁正係試用知縣,請署知縣,銜缺相當,均毋庸部引見。
至李本本任福清縣定海久任之缺,年限未滿,例不准其陞調。
臺灣各缺,均由內地揀選,經前督臣楊廷璋奏明無論年限、准選題調在案
如蒙俞允所有該員加銜卓異候陞之處,俱請註銷
所有各員參罰,除完解俸銀外,俱不及十案理合遵例專摺恭奏,仰懇聖恩俯准將李本陞補臺灣理番同知,陳銓調福清縣知縣,郁正署理歸化縣知縣,庶要地均可收得人之效。
理合恭摺會同福建撫臣溫福合詞具奏伏乞皇上睿鑒,謹奏。
乾隆三十五年正月十七日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本月二十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閩浙總督崔應階等奏稱:福建臺灣府理番同知張所受係廣東人自應遵例迴避,掣回內地,遇有相當缺出,酌量補用。
所遺理番同知,係新設管理民番最要之缺,必需精明幹練之員,方克勝任。
內地同知內詳揀選,或現居要缺或人地未宜,一時實無堪調之員。
惟有福清縣知縣李本老成明練辦事勤慎,以之陞補臺灣府理番同知,實於海外要地有益
所遺福清縣知縣員缺,係在外揀選調補之缺。
復於
公元1769年
內地知縣內,選有歸化縣知縣陳銓,才具明敏辦事勤奮在任已滿三年,堪以調補福清縣知縣
所遺歸化縣知縣員缺,係調遺之缺,應於試用人員內補用。
查有試用知縣郁正,年力正壯,人亦勤明,以之署理歸化縣知縣,均屬人地相宜
照例試看,另請實授。
再查李本卓異引見未滿三年,陳銓係對品調補,郁正係試用知縣請署知縣,銜缺相當,均毋庸部引見。
至李本任內加銜卓異候陞之處,俱請註銷等因前來
乾隆三十四年八月,臣部議覆閩浙總督崔應階奏請嗣後臺灣文職各官,凡籍隸廣東人員,俱應迴避不准陞調等因奉旨依議,欽此
定例臺灣各缺,俱令該督、撫揀選調補
應調缺出,如該省實無可以調補之員,而屬員內果有才守兼優、政績卓著者,於疏內將無調補必須題陞之處聲明吏部查明與例相符,令其送部引見,恭候欽定
如有卓異引見未滿三年者,停其調來引見
臺屬各官,令該督擇其熟習海疆之員揀調,毋庸拘定年限
又應陞官員除降級降職革職留任及承追督催停陞徵收等案不准保題外,其住俸停陞、緝拿降俸、並罰俸十案以內者,仍准保題。
調補官員降革留任例有展參及督催分數錢糧、承追虧空贓罰等案不准調補外,其承追督催不作分數雜項錢糧及降俸、住俸並罰俸十案以內,歷俸已滿三年者,仍准調補
會試揀選一等舉人分發各省以知縣用者,應俟陞調所遺之缺,准其署理等語。
臺灣府理番同知張所受係廣東人,例應迴避,准其掣回內地,遇有相當缺出,酌量題補
臺灣府理番同知
公元1767年
要缺福清縣知縣衝繁疲難沿海久任要缺,均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歸化縣知縣簡缺,應歸月選。
李本現任福清縣知縣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大計卓異引見准其卓異一級回任候陞。
經海三年俸滿,加通判銜註冊
該員任內無降級、降職革職留任等案,罰俸聲明完解外,係在十案以內
陳銓現任歸化縣知縣,於乾隆三十年十月初七日到任,歷俸已滿三年任內無降革留任等案,罰俸係在十案以內
均與陞補調補之例相符
郁正江蘇舉人乾隆三十一年四月會試揀選一等引見分發各省,以知縣用,籤掣福建
該督等既稱福清縣知縣李本老成明練辦事勤慎,以之陞補臺灣府理番同知所遺福清縣知縣員缺,選有歸化縣知縣陳銓,才具明敏辦事勤奮,堪以調補所遺歸化縣知縣員缺,查有試用知縣郁正,年力正壯,人亦勤明,以之署理等語。
應如該督等所請,福清縣知縣李本准其陞補臺灣府理番同知,其卓異應陞之案,照例查銷所遺福清縣知縣員缺,准其將歸化縣知縣銓調補,所遺歸化縣知縣員缺,准其將試用知縣郁正署理照例試看如果稱職,另請實授。
再李本卓異引見未滿三年,陳銓係對品調補,郁正係試用知縣請署知縣,均毋庸部引見。
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太子少保議政大臣吏部尚書兼署兵部尚書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託庸經筵講官太子太保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革職留任劉綸署理吏部侍郎內閣學士兼署鑲黃旗滿洲副都統兼辦總管內務府大臣
事務上駟院卿公中佐領臣邁拉遜、左侍郎袁守侗右侍郎羅源漢內閣侍讀學士吏部文選司郎中事臣閻循琦郎中臣陸、掌印員外郎內務銀庫事務臣國棟、員外郎臣策璘、員外郎臣文震、員外郎臣高樸、員外郎興福員外郎鄭步雲員外郎楊焯員外郎臣邱恩榮主事臣巴達克圖、主事臣滿敦、主事廣德主事覺羅崇福主事汪孟鋗主事尹壯圖額外主事王汝璧額外主事臣盧鎮苑、額外主事劉紹錦。
  旨依議。
李本依議用。
陳銓依議調補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0一~八0三頁。)
   六二、禮部「為內閣抄出旨意一道移會
公元1770年
  禮部遵旨等事:儀制司案呈,刑部議覆崔應階審擬虧缺銀穀之臺灣等縣知縣議處一案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內閣抄出旨意一道到部,相應恭錄諭旨移會稽察房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三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奉旨刑部議覆崔應階查審原參虧缺銀穀之臺灣縣知縣曾曰琇擬以發往軍臺效力諸羅縣知縣陶浚擬以發往伊贖罪二摺,細閱案情,該員等從前動支倉庫,實因黃教事起倉猝軍務重要惟恐遲誤獲戾,悉照武職開之隨時
支應,及僱覓夫車番壯,給與錢米,現經審明,俱係實用實銷,並無侵冒情弊
是該員等均無可加罪。
地方官承辦軍需如果藉端染指,於法自不容稍貸,即置之重辟,亦所應得
若曾曰琇、陶浚二員,當官兵勦捕賊匪給發口糧鹽菜,及雇夫運軍裝等項,在所必需,實有刻不容緩之勢。
設使該員等拘泥成例輾轉稽查詳報,致誤機宜,雖支發不致浮多,其咎轉無可逭。
今以軍行緊急,暫那倉庫正項給發,是該員等尚知臨事急公,又經審明,實非侵冒,若因其前此之濫應,一發坐臺一發伊,於情法未為平允
且使為州縣等聞知,必皆畏首畏尾
設遇地方猝有緊要軍務,既不能無米之炊勢必坐視違誤,於事轉多窒礙
該督第因從前參奏原案太重,遂不肯全行開釋問擬未免過當
曾曰琇虧項業已全完,著該部行文調取來京引見,再降諭旨
陶浚雖尚有未完之項,但究與侵蝕不同,著從寬免其發往伊犁效力
崔應階另摺所奏原參鳳山縣知縣方輔悟虧缺銀穀,亦已照數全完,請免其治罪不准開復等語,方輔悟承辦軍需情形,與曾曰琇等事同一例,亦著該部調取引見
辦理庶務一秉至公輕重悉視其人之自取權衡務協其平,有罪者斷不容其稍涉倖免,其情果有可原者亦不肯令其絲毫屈抑
將此諭令中外知之。
欽此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九本八三九~八四0頁。)
   六三、吏部「為福建彰化學源等陞臺灣府淡水同知移會
  吏部移會事:所有福建彰化學源等陞臺灣府淡水同知等缺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三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竊照福建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員缺,惟查有新調彰化縣知縣學源精明練達強幹有為,堪以陞署。
所遺員缺,選有侯官縣知縣張可傅,誠樸幹明,明白勤慎,以之調補彰化縣知縣等因
乾隆三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本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0五頁。)
   六四、署理福建巡撫鐘音題本
公元1759年
  署理福建巡撫印務世襲一等輕車都尉鐘音謹題為請定承緝等事:據福建按察使司按察使張鎮呈詳乾隆二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奉准吏部咨開命盜雜犯等項案內,罪應斬絞重辟從犯,俱以結案咨題部覆文到日為始,勒限一年緝拏逾限不獲,照承緝兇盜首之例,於年底彙題將承緝之員覈計名數參處,再限一年緝拏,限滿不獲,仍照例參處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轉行遵照在案
茲屆歲底,該本司按察使張鎮查得各屬承緝命盜雜犯等項案內,罪應斬絞重辟從犯未獲,例應歲底彙報請參。
所有福建省乾隆三十五年分歲底彙參之案,有一件遵旨覈擬速奏事臺灣縣賊匪黃教糾夥韓筆等謀為不軌
公元1769年
,續獲夥犯石意等案內逸犯何讓、葉顯、黃穆、楊振吳江、葉堯嚴緝一案,據臺灣府知府鄒應元詳稱:查此案應以乾隆三十四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緝之起限,計至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初九日一年限滿,犯仍無獲。
除前署鳳山縣事本縣丞祖庚現任鳳山縣知縣姚咨羲係接緝再接緝之員,例無處分,均毋庸開報外,所有承緝不力職名,係臺灣縣知縣王右弼、前署鳳山縣俸滿彰化縣知縣韓琮開報詳參
再查韓琮已於乾隆三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卸事,合併聲明
又一件遵旨覈擬速奏事古田縣奸民日安等製旗造印糾眾謀搶縣城倉庫案內逸犯素臣嚴緝一案,據署福州府知府事俸滿臺灣府澎湖通判胡建偉稱:查此案應以乾隆三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奉准部咨緝之起限,計至乾隆三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一年限滿,犯仍無獲。
除前署古田縣事本縣丞李夢現任古田縣知縣陳惇係接緝再接緝之員,例無處分,均毋庸開報外,所有承緝不力職名,係前古田縣今陞泉州府廈門同知高觀鯉,開報詳參
再查高觀鯉已於乾隆三十五年八月初三日卸事,合並聲明等由前來
嚴飭勒緝各逸犯務獲究報外,理合摘敘案由,彙造清送,伏候覈題等由到臣。
公元1770年
  據此該臣看得:命盜雜犯案內罪應斬絞重辟從犯,例應以結案部覆到日為始,限年緝拏逾限不獲將承緝之員於年底彙題參處,再限一年緝拏,限滿不獲,仍照例參處
茲據按察使司按察使張鎮呈祥福建省乾隆三十五年分有臺灣縣賊匪黃教糾夥韓筆等
公元1769年
謀為不軌續獲夥犯石意等案內逸犯何讓、葉顯、黃穆、楊振吳江、葉堯嚴緝一案,查此案應以乾隆三十四年五月初九日准到部咨緝之起限,計至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初九日一年限滿,犯仍無獲。
除前署鳳山縣事本縣丞祖庚現任鳳山縣知縣姚咨羲,係接緝再接緝之員,例無處分,均毋庸開報外,所有承緝不力職名,係臺灣縣知縣王右弼、前署鳳山縣俸滿彰化縣知縣韓琮開報詳參
聲明韓琮已於乾隆三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卸事。
古田縣奸民日安等製旗造印糾眾謀搶縣城倉庫案內逸犯素臣嚴緝一案,查此案應以乾隆三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准到部咨緝之起限,計至乾隆三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一年限滿,犯仍無獲。
除前署古田縣事本縣丞李夢現任古田縣知縣陳惇係接緝再接緝之員,例無處分,均毋庸開報外,所有承緝不力職名,係前古田縣今陞泉州府廈門同知高觀開報詳參
聲明高觀鯉已於乾隆三十五年八月初三日卸事。
嚴飭勒緝各逸犯務獲究報外,摘敘案由開報參職名,彙冊請題前來
覆查無異,除冊送部外,相應具題伏乞皇上睿鑒部議施行
臣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六年三月初八日署理福建巡撫印務世襲一等輕車都尉鐘音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己編第七本六五五~六五六頁。)
   六五、巡臺給事中喀爾崇義題本
公元1771年
  巡視臺灣刑科掌印給事中臣喀爾崇義謹題為恭報微臣接印日期、仰祈睿鑒事:竊臣等奉命巡視臺灣,於乾隆三十六年正月二十九日恭請聖訓荷蒙皇上天恩指示詳晰得所遵循
臣等隨於三月初一日由京起程至五月初三日福建省城
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錢琦初四日經歷允謙齎送存貯藩庫欽頒巡察關防一顆到臣。
臣等恭設香案望闕謝恩叩頭祗領訖。
伏念臺灣遠隔重洋,實為海疆屏障一切地方應辦事宜容臣等渡海到臺之日,次第悉心巡察外,所有臣等接印日期理合恭疏題報,伏乞皇上睿鑒施行
為此繕本謹具題聞。
乾隆三十六年五月初七日巡視臺灣刑科掌印給事中臣喀爾崇義巡視臺灣禮科掌印給事中王顯曾。
  旨:該部知道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二0頁。)
   六六、福建巡撫余文儀題本
  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余文儀謹題海外要缺需員、仰懇聖恩陞補、以裨地方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使司按察使
公元1770年
呈詳乾隆三十五年二月初三日,奉准吏部咨開:文選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前事等因乾隆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臺灣府淡水同知繁難中缺鳳山縣知縣繁難中缺,俱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閩清縣知縣簡缺,應歸月選。
楊廷樺現任鳳山縣知縣,因前在惠安縣任內拏獲洋盜引見,著回任以同知題補
姚咨現任閩清縣知縣任內無降革留任等案,罰俸亦在十案以內,與調補之例相符
謝天相,湖南舉人乾隆三十一年四月會試揀選一等引見分發各省,以知縣用,籤掣福建
該督既稱鳳山縣知縣楊廷樺強幹練達明敏勤奮,以之陞補臺灣府淡水同知所遺鳳山縣知縣員缺,選有閩清縣知縣姚咨心地誠實辦事勇往,堪以調補所遺閩清縣知縣員缺,查有試用知縣謝天才具明白任事克勤,請以署理等語。
應如該督所請,鳳山縣知縣楊廷樺准其補授臺灣府淡水同知所遺鳳山縣知縣員缺准其將閩清縣知縣姚咨調補所遺閩清縣知縣員缺准其將試用知縣謝天署理照例試看如果稱職,另請實授。
再楊廷樺係奉旨著回任以同知題補之員請補同知姚咨羲係對品調補,謝天相係試用知縣請署知縣,均銜缺相當毋庸部引等因
乾隆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奉旨:楊廷樺依議用,姚咨羲依議調補,餘依議,欽此等因行司
奉此,今據署福州府知府胡建偉詳,據署閩清縣知縣謝天相詳稱:年五十三歲,湖南衡州府安仁縣人,由乾隆癸酉舉人三十一年會試挑選一等引見,以知縣試用,籤掣福
公元1769年
建。
本年八月初二日到省,奏署福州府閩清縣知縣,遵於三十五年閏五月十九日到任
茲扣至三十六年五月十九日署一年期滿,例應詳請實授備具親供送府。
署府謝天居官謹飭辦事勤奮,實屬稱職之員,理合加具印結造具事實考語清冊轉詳等由到司。
據此本司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使司按察使張鎮查得:署閩清縣知縣謝天相,由乾隆癸酉舉人三十一年會試挑選一等引見,以知縣試用,籤掣福建,奏署閩清縣知縣,奉准部覆,准其署理照例試看如果稱職,另請實等因
茲據署福州府知府胡建偉詳,據署閩清縣知縣謝天相詳稱:於乾隆三十五年閏五月十九日到任起,扣至三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試署一年期滿,備具親供,經該府覆查,加具印結造具事實考語清冊,轉請實前來
兩本司查謝天才具明白辦事勤奮每逢朔望宣講聖諭廣訓,務使家喻戶曉力行保甲稽查奸匪,地方寧謐勸課農桑,務勤耕織設立社學延師訓課,准理詞訟,隨到隨審,徵收錢糧,聽民自封投櫃,洵屬稱職之員。
試看一年期滿,例應詳請實授,合就會詳請題。
再查謝天相署清流縣任內逃徒陳侃脫逃罰俸六個月,又此案一年限滿無獲、二參承緝不力罰俸一年,又清流縣不知姓名男子被毆身死、接緝不力罰俸一年,又清流縣徒犯李旭逃脫罰俸六個月,又此案一年限滿無獲、二參承緝不力罰俸一年,有紀錄一次銷去抵罰俸六個月,仍罰俸六個月,又清流縣徒犯蘇標等在配同逃、照離任官例於現任罰俸一年,又清流縣徒犯朱致脫逃、照離任官例於現任
罰俸一年此外並無參罰議處案件合並聲明等由到臣。
公元1770年
  據此,該臣看得:署閩清縣知縣謝天相,由乾隆酉癸科舉人,三十一年會試挑選一等引見,以知縣試用,籤掣福建,經前閩浙總督臣崔應階奏署閩清縣知縣,接准部覆,准其署理照例試看如果稱職,另請實等因
茲據布政使司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使司按察使張鎮呈詳:據署福州府知府胡建偉詳,據署閩清縣知縣謝天相詳稱:於乾隆三十五年閏五月十九日到任起,扣至三十六年五月十九日署一年期滿,備具親供,由府出考加具冊結,轉請到司。
謝天才具明白辦事勤奮每逢朔望宣講聖諭廣訓,務使家喻戶曉力行保甲稽查奸匪,地方寧謐勸課農桑,務勤耕織設立社學延師訓課,准理詞訟,隨到隨審,徵收錢糧,聽民自封投櫃,洵屬稱職之員。
試看一年期滿,例應詳請實授,並聲明參罰案件,會詳請前來
臣查謝天才具明晰辦事勤慎,洵屬稱職之員,今試看一年期滿,似應准其實授。
除冊結送部外,謹會同閩浙總督臣鐘音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部議施行
臣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余文儀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0八~八0九頁。)
   六七、吏部題本
公元1772年
  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武英殿大學士管理吏部刑部管戶部三庫掌翰林院事教習庶吉士兼管鑲黃旗滿洲都統事務雲騎尉革職留任寬留任又從寬免革任舒赫德謹題臺灣要缺必需幹員、仰懇聖恩陞補以資理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鐘音等奏前事內開:竊照臺灣府海防同知成城,於乾隆三十七年十一月初四日到任,連閏扣至四十年十月初四日三年俸滿,例應預期選調
臺灣同知一缺,有稽查鹿耳門出入船隻、配運內地兵糈、兼管南路理番事務,非熟悉強幹之員,弗克勝任。
臣等公同藩、臬兩司同知內詳遴選,或居要缺或人地未宜,一時實無堪調之員。
惟查泉州府同安縣知縣鄔維肅,年四十一歲,貴州優貢,由羅源縣調補今職。
三十八年海疆歷俸三年保題,加通判銜註冊留任
又先於三十七年大計案內薦舉引見奉旨准其卓異,回任候陞。
該員才識明幹辦事精詳,在閩七載,熟悉海疆情形,以之擬補臺灣府海防同知,實於要缺有裨。
惟是任內有承追贓贖降俸二級之案,又貢監換照逾限一級留任一案此外無違處分罰俸亦在十案以內
謹遵員缺緊要人地實在相需專摺奏請,如蒙俞允不特該員感激天恩,俞加奮勉,而臣等亦得收指臂之益。
降級留任之案,應請帶於新任,俟扣滿年限,另請開復
至鄔維肅引見未滿三年毋庸再行送部。
所遺同安縣
公元1775年
缺,亦應在外調補,俟部覆到日,另選請調
伏乞皇上睿鑒訓示
謹奏。
乾隆四十年六月二十四日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本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閩浙總督鐘音等奏稱:臺灣府海防同知成城三年俸滿,例應預期選調
臣等公同藩、臬兩司,於同知內詳遴選,或現居要缺或人地未宜,一時實無堪調之員。
惟查同安縣知縣鄔維肅,才識明幹辦事精詳,以之擬補臺灣府海防同知,實於要缺有裨。
惟是任內有承追贓贖降俸二級之案,又監貢換照逾限一級留任一案此外無違處分
謹遵員缺緊要人地實在相需專摺奏請,如蒙俞允不特該員感激天恩愈加奮勉,而臣等亦得收指臂之益。
降級留任之案,應請帶於新任,俟扣滿年限,另請開復
至鄔維肅引見未滿三年毋庸再行送部。
所遺同安縣缺,亦應在外調補,俟部覆到日另選請調等因前來
定例題請陞補人員任內降級降職革職留任及承追督催停陞徵收之案不准保題等語。
同安縣知縣鄔維肅任內承辦閩省貢監換照遲延一級留任一案,又承追范外贓銀完案內降二級戴罪督催一案,又承追黃才收贖銀兩完案內降二級戴罪督催一案,又承追臺灣縣船戶蔡振收贖銀兩完案內再降俸二級戴罪督催一案,均與陞補之例不符應將該督等所請陞補臺灣府海防同知之處毋庸議。
臺灣府海防同知員缺,仍令該督等另選合例之員具題
再該員任內所有降級留任及降俸督催各案,該督等摺內業經敘入,本內合聲明
恭候命下,臣部遵奉
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四十年七月二十一日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武英殿大學士御前大臣管理吏部刑部管戶部三庫掌翰林院事教習庶吉士兼管鑲黃旗滿洲都統事務雲騎尉革職留任寬留任又從寬免革任舒赫德經筵講官議政大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正紅旗滿洲都統兼署鑲紅旗蒙古都統協理步軍統領衙門刑名事務革職留任官保經筵講官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教習庶吉士革職留任又從寬留任又從寬免革任景伊經筵講官正藍旗漢軍都統署正正紅旗蒙古都統仍兼部吏左侍郎兼署禮部侍郎兼辦總管內務府大臣事務管上駟院欽天監事務公中佐領十級留任革職留任臣邁拉遜、經筵講官右侍郎鑲黃旗滿洲副都統兼署正白旗滿洲副都統革職留任臣瑚世泰、右侍郎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袁守侗文選吏司掌印郎中戶部銀庫員外郎世襲三等輕車都尉永保郎中本忠郎中臣興、浙江道監察御史吏部文選司事臣吳垣郎中臣章寶傳員外郎臣瑪彥、員外郎王汝璧員外郎臣韓朝衡主事臣坤豫、主事臣哲成額、主事臣巴克坦布、主事臣瑭鈞、主事鐵保主事李調元主事臣盧鎮苑、主事劉紹錦、主事李炤額外主事臣方春熙額外主事程晉芳額外主事馬慧裕額外主事臣金汝珪額外主事李蘧
  旨:鄔維肅著照該督等所請行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一三~八一四頁。)
   六八、吏部「為內閣抄出奉上一道移會
公元1779年
  吏部欽奉上諭事:考功司案呈,內閣抄出奉上一道,除行文外,相應知照也須移會者計抄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四年正月日。
  乾隆四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內閣抄出二十三日奉上諭:據楊景素參奏鳳山縣知縣李桐於偷竊陳登贓物賊犯孫捷因病身一案偏聽屍妻陳氏因恨吳轉指□□控被吳轉毆傷致死,該縣並不詳驗訊,率以病死混報因傷,若非屍叔孫盛自行首明,幾成冤獄,似此相驗不實之劣員,斷難姑容請旨革職等語:李桐著革職,該部□□並發欽此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0頁。)
   六九、吏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三奏移會
  吏部移會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三奏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四年十月日。
  竊照福建彰化縣知縣一缺,查有閩縣知縣長發,以之調補
所遺閩縣知縣員缺,查有邵武縣知縣世雋,以之調補
所遺邵武縣知縣員缺,查有揀發知縣李源,以之署
等因
乾隆四十四年十月初六日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本月初八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0頁。)
   七0、戶部「為內閣抄出總督輝祖奏」移會
  戶部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陳等參奏理番同知一摺,又欽奉上諭一道,於本月初九日抄出到部。
除原摺並欽奉上諭咨送吏部查辦外,相應抄錄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公元1781年
  閩浙總督臣輝祖、署福建巡撫臣楊魁謹奏為特參玩不職之道廳及昏不職知府請旨革職分別究審、以肅功令事:竊照臺灣遠隔重洋舉凡政務,全賴道府董率整頓,方於海疆有益
臣陳輝祖每接該道俞成、該府萬綿前一切文稟,率皆隨事敷衍,既無振作有為,且訪聞聲名俱屬平常必致闒葺滋弊
經臣楊魁自浙赴閩時,臣陳輝祖面囑就近稽察核實參辦
臣楊魁亦有風聞
抵閩任事後,檢查案卷本年閏五月二十日,有社番阿眉迭控告理番同知史崧任內衙役胡陞、高玉等因奉蠲供穀案內疊次索詐番銀四百三十一圓,吳顯、秦均苑等過付,控經臺灣道票差王坤受賄不拘
嗣又呈催,批候飭拘訊報。
王坤云:聽著陳姓帶銀交通,仍管廳訊,無銀交衙,定不公判,更難伸理
再四措給王坤番銀十六圓,交林溪放鎖,情急呈控等情
陞任撫臣
綱批飭提犯來省究審。
又該道衙門書吏陳朝樑以捐職朦充過事生風橫行不法把持壟斷操縱自由被控之案不一而足
亦經陞任撫臣富綱於六月二十日訪聞飭拿在案
臣楊魁又節次催提,迄今數月,該道廳並不解審,亦俱無隻字稟報
史崧壽忽捏怔忡病症詳請解任,回籍調理
臣等查該廳史崧壽於衙役詐贓如果止係失察,不難申解辦理,乃竟庇役不解旋即告病,明屬通染指分肥,捏病遷延,妄冀規避
該道俞成於道廳書役橫行擾害朋比為奸何至無覺察,竟同木偶
況經告發,仍批廳訊。
而呈內指控帶銀交通之陳姓,恐即係道陳朝樑。
該道玩庇不解,亦難保無通婪索情事,非參革提審徹底究辦無以官邪而肅法紀
臺灣府知府萬綿前現已俸滿調補福州府,因積壓未運內地兵眷穀一十六萬餘石之多,業經臣奏明留臺地,勒限督運,以儆怠忽
茲於道書陳朝樑以捐職朦充橫行不法,該府近在同城,竟如聾瞽,並不舉報,更於廳役詐贓事發,任聽廳員庇役捏病,亦置若罔聞,實屬昏庸不職未便稍事姑容
並據兩司揭報前來相應會摺參奏請旨,將臺灣道俞成、理番同知史崧一併革職,提集案內人犯,嚴審究擬。
俸滿臺灣府調補福州府知府萬綿前革職,仍留於臺地勒限一年,將積欠臺穀運竣之日,始准內渡。
如限滿不能運竣,即行治罪另報。
一面委員前往摘印署理,並查明經手事件有無未清另辦外,臣等謹合詞恭摺參奏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硃批:有旨諭部,欽此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內閣奉上諭:據陳輝祖、楊魁參奏臺灣理番同知史崧壽,於社番阿眉迭控衙役胡陞索詐番銀一案,庇役遷延,捏病規避
該道俞成於道廳書差受賄朋比,漫無覺察,且聽捐職書吏陳朝把持壟斷遇事生風
該府萬綿前近在同城,並不舉報
請旨俞成史崧壽、萬綿前分前革審等語。
俞成史崧壽、萬綿前俱著革職,交該督等分別提案犯嚴審定擬具奏
閩省臺灣一府,遠隔重洋關係緊要,該督撫自宜不時查察實力整頓
乃富綱前在福建巡撫任內於此書吏詐贓滋擾之事,乃至該處道府廳官通同一氣作弊,富綱豈毫無見聞直至此時始據後任舉發
同日據楊魁奏知縣徐曰都、秦為幹解犯脫逃一案又奏令參知府萬綿前、同知劉亨留臺積壓未運穀石勒限督運一案可見閩省諸事廢弛若此
富綱平日所司何事
交部嚴加議處
至陳輝祖到閩浙總督之任已屆一年,雖在浙省辦理塘工,而閩省事務,該督亦應查辦
此時必因巡臺御史到彼,恐其查出,始行會具奏,亦屬不實
輝祖並著交部議處
併發
欽此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二六~一二七頁。)
   七一、兵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輝祖奏」移會
  兵部移會事:職方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陳奏前事一摺,除行文完結外,相
應抄單移會貴處查照銷案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臣輝祖等謹奏為特參怠玩不職同知請旨革職、以示儆戒事:竊照臺灣生番兇類猛獸,性嗜殺人。
是以沿途一帶劃定界限開挖深溝,堆築土牛,設立隘寮,嚴加防守
地方官防範稍疏,生番突出,即有戕殺民人之□。
查參勒緝,定有專條
茲據淡水同知成履泰□□,目眉莊民林媽等於本年四月十二日入山樵採,誤出界□,突出生番,由朴仔籬趕至大安溪邊,戕殺男婦二十八人,俱割去頭顱
內山地界偵探較難,一時尚未跴獲,先將查明勘訊緣由詳報等情
臣陳輝祖接閱之下,殊為駭異
臺灣民番定界以來立法防範,已極周密
如果地方官實力奉行何至生番戕殺多命?
但恐所詳尚有捏飭,不實不盡
當即嚴飭確查勒緝。
旋值臣楊魁自浙赴閩,臣陳輝祖面商就近訪察
隨據該鎮道府先後詳稟相同
臣楊魁抵閩任事後,訪察此案,係據實詳稟,並無諱別情
臣等伏查例載臺灣府屬地方,凡生殺人之案,該督撫扣限六個月,查參疏防地方官降一□□任,勒限一年緝拿
限內拿獲,准其開復不獲,照所降□□調用等語。
今此案雖由民人入山樵採,誤出界外,事起倉卒,但生番殺人至二十八名之多,該地方官廢弛防禁,非尋常疏失可比
若僅照例查參勒緝,限滿不獲,始行降調,實不足示懲儆。
並據兩司揭報前來
相應會摺參奏請旨,將淡水同知成履泰革職,仍留地方協緝。
俟獲兇之日,始准回籍。
所有該管臺灣府知府萬綿前、臺灣道俞成業經另案參革
武職之該鎮等各職名,飭取到日另參。
委員摘印署理查明經手事件有無清外,臣等謹合詞恭摺參奏伏乞皇上睿鑒訓示
謹奏。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硃批:著照所請行,該部知道
欽此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二七~一二八頁。)
   七二、吏部「為內閣出上一道移會
公元1782年
  吏部移會事:內閣出上一道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七年十月日。
  乾隆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奉上諭:福建臺灣道穆和現在交部嚴加議處所有臺灣道員缺,著楊廷樺以按察使銜補授
欽此
本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一頁。)
   七三、刑部「為內閣抄出福建巡撫雅奏移會
  刑部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福撫雅前一案相應抄單移會貴處查照
公元1784年
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公元1781年
  福建巡撫臣雅跪奏為臺灣賠補失水穀石全數運完、恭摺具奏事:竊照臺灣歷年未運內地兵米眷穀及歸補糶賣商穀截至乾隆四十六年止,共積壓一十六萬七百三十四石零,前經撫臣楊魁奏請俸滿續經參革臺灣府知府萬綿前、並前任臺防同知劉亨基暫留臺地,予限一年督運全完方准內渡。
奉到硃批自當如此知道了,欽此
經臣嚴加督飭全數運完,內惟於配載在臺在洋遭風沉失共穀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二百零。
經臣奏明一併著落萬綿前賠補歸還,勒催補運,並限年全數完竣,倘有遲逾,參奏治罪等因,於乾隆四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奉到硃批知道了,欽此欽遵在案
隨經飭催起運去後
前據署布政使譚尚忠詳稱:查萬綿前等共應賠失水穀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二石零,據臺防同知董啟埏詳報,業於四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全數配運清款。
復飭據廈防同知一桂查覆,現據陸續進口分赴各倉交納等情前來
除將運到穀石飭令內地各廳縣作速盤收冊報外,所有臺灣賠補積壓失水穀石限內全數起運緣由,謹會同閩浙總督富勒渾恭摺奏聞。
  再查萬綿前、劉亨二員,前於本案原奏內聲明,俟壓穀全數運竣,方准內渡。
今應失水穀石,雖各依限如數補運,但參革知府萬綿前尚有賊匪洪籠一犯,經前撫臣楊魁奏請留臺協緝,迄今犯未弋獲,仍應留臺協緝。
俸滿同知劉亨基無未完事件,應請
公元1784年
撤回內地合併陳明
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初六日硃批知道了,欽此
抄出到部。
查運竣賠補積壓失水穀石事隸戶部,應抄錄原奏移咨戶部,聽戶部查辦
其逃匪洪籠係在臺糾夥肆竊之盜首不便疏縱應令該撫將參守萬綿前照原奏留臺上緊協緝務獲,照例辦理可也。
  前件五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九本八四三~八四四頁。)
   七四、吏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奏」移會
公元1785年
  吏部移會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奏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年九月初二日
  閩浙總督富奏稱:臺灣府臺防同知董啟埏俸滿,即應預行遴員請調
查有侯官縣知縣楊廷理才識兼優辦事妥練,以之陞署等因
乾隆五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八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六頁。)
  經筵講官議政大臣禮部尚書管樂太常寺鴻臚寺事務都察院左都御史兼總管內
公元1786年
府大臣鑲黃旗漢軍都統革職留任五次免其革任德保謹題賜卹事:准吏部咨稱本部具奏內開乾隆五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諭:淡水同知潘凱,因相驗回程,適遇生番滋事冒昧往拏,以致戕殺;固由自取,但念其究係因公,猝然遇害,情殊可憫
潘凱交部照例議卹
欽此
會典內開官員歿於王事者,均照本官應品級加贈,並廕一子入監讀書六月期滿候銓
定例,殉難廕生四品以下者以知縣用。
定例內洋內河因公漂沒身故者,官照陣亡例減一等分別廕贈,給與祭葬銀兩等語。
如遇因公猝然遇害者,即照內洋內河漂沒身死官員減等議卹
淡水同知潘凱應照加贈道銜減等,酌贈知府,准廕一子入監讀書六月期滿,照四品以下應廕知縣之例減等,以縣丞註冊銓選
應得卹賞祭葬各項銀兩,亦應減半給與
移咨禮、兵、工各部照辦理
應給贈銜誥命,揭送內閣給發等因
乾隆五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發報具奏二十二日奉旨:依議,欽此
欽遵移咨到部。
  該臣等議得:定例內開,因公差委內洋內河漂沒身故者,官照陣亡減半給與祭葬銀兩
定例五品官全葬銀一百兩,一次致祭十兩各等語。
淡水同知潘凱因公猝然遇害吏部既照內洋內河漂沒身故之例減等給與廕贈,臣部亦應照例給與減半葬銀五十兩,一次致祭五兩
俟命下,行文各該衙門遵照辦理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一年四月十七日經筵講官議政大臣禮部尚書管樂太常寺鴻臚寺事務
都察院左都御史總管內務府大臣鑲黃旗漢軍都統革職留任五次免其革任德保經筵講官禮部尚書彭元瑞經筵講官左侍郎鑲黃旗滿洲副都統公中佐領革職留任三次免其革任達椿左侍郎臣藍應元經筵講官右侍郎管樂太常寺事務鑲藍旗滿洲副都統公中佐領革職留任二次免其革任又降一級留任臣德明、右侍郎朱珪祠祭清吏司郎中臣圖拉、員外郎賽音布員外郎臣扎拉豐阿、員外郎景善員外郎承光員外郎臣嵩慶、員外郎甘立德、主事臣傅明阿主事臣羅正墀、主事臣邵自悅額外主事福明額外主事臣郭在逵。
  旨:依議。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三四頁。)
   七六、吏部「為議覆原任閩浙總督雅等奏」移會
  吏部移會事:議覆原任閩浙總督雅等奏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一年閏七月日。
  議得原任閩浙總督雅等奏稱,鳳山縣知縣湯大奎,臺俸三年期滿所遺員缺,查有將樂縣知縣張升吉才情明練辦事勤能調署鳳山縣知縣,於海外要缺洵有裨益等因前來,應如該督等所請,將樂縣知縣張升吉准其調署鳳山縣知縣等因
乾隆五十一年閏
七月十五日奉旨:依議,欽此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六頁。)
   七七、吏部「為內閣出調任閩浙總督常奏」移會
公元1787年
  吏部移會事:內閣出調任閩浙總督常奏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日。
  臺灣府知府員缺,查有福州府海防同知楊紹裘,即飭該丞前往署理等因
乾隆五十二年正月初二日硃批:覽,欽此
二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七頁。)
   七八、吏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李等奏」移會
  吏部移會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李等奏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二年九月日。
  竊照臺灣府知府楊廷樺患病員缺,查有臺防同知楊廷理本人強幹辦事精明,即以署理等因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硃批:覽,欽此
本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七頁。)
   七九、吏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李等奏」移會
  吏部移會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李等奏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二年十二月初二日
  竊照臺灣府海防同知楊廷理陞授臺灣府知府所遺員缺,查有邵武府同知潘辰,才情敏幹,辦事急公,以之調補臺灣同知,實屬人地相宜等因
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硃批:著照所請行,該部知道欽此
本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九頁。)
   八0、吏部「為內閣抄出將軍福奏」移會
公元1788年
  吏部為軍等事考功司案呈,內閣抄出將軍福奏前事等因本部現在定議,相應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內閣抄出臣福奏稱:竊照前因臺灣撫卹難民事務,實為繁多經臣奏請調內人員前往,分投差遣
隨有革職延慶知府錢受椿原任雲南府經歷施廷良投赴軍營效力
臣以其渡海遠來,又值需人之際,准令隨同辦事
數月以來,該員等查察戶口安輯村莊,均能實心實力
經臣派委施廷良搜拿逸匪,該員於南北兩路購線訪查獲解逸匪數名。
錢受椿委令清查叛產,辦理城工,亦屬周妥
現仍
公元1783年
留在臺灣隨同徐嗣曾辦事
查錢受椿江蘇監生捐納知府,因湖北黃州府知府任內出結遲延,都議革職,經該督出具考語,送部引見,奉旨仍以知府用,選授陝西延安府知府
又於黃州府所屬黃安縣冒賑一案失於查察,據冊轉報,復經部議革離任
施廷良係江蘇監生原任雲南府經歷委署附省首邑昆明縣知縣印務
經臣與舒前在雲貴總督任內兩次奏請陞補部議年限未滿,與例不符,未准陞用
該員於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丁憂回籍,現已服滿,例應赴候選
臣以該二員前在陝西雲南等省服官才具明幹,素所深知此次赴軍營辦事,又屬奮勉合無仰懇皇上天恩俯念錢受椿緣事革職係屬因公,准令照例捐復原官,俟臺灣差事完竣即留福建試用,遇有相當之缺,另行補用。
其施廷良一員,於滇省銅鹽等務較為熟悉懇恩知縣陞用,仍請發雲南交與督撫酌量補用,以示鼓勵
如蒙俞允,仍俟該員等補官日送部引見。
恭候欽定
臣等謹恭摺具奏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公元1788年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三日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三二頁。)
   八一、福康安奏摺
  臣福康安、臣徐嗣曾跪奏為通判知縣等員衰邁難以勝任據實參奏勒休、以肅官
方事:竊照通判駐地方,知縣身膺民社必須精明強幹振奮有為方足以資治理
省吏治骳,亟需整飭
臣等恐有衰庸戀棲之員,現在會同逐一實心甄察
查有澎湖通判張璽,前在南靖縣任內辦事尚知黽勉,陞署今職,即值辦理兵差,尚未送部引見。
昨臣徐嗣曾內渡時,舟次澎湖查詢地方諸務,每多遲誤
據稱染病未痊。
察其精力,實已就衰,難期振作
長樂縣知縣彭如連江縣知縣毛昇才識均屬短淺
邇來精力各已衰頹,凡遇辦公,輒多竭,實難勝任。
澎湖孤懸海外彈壓稽查通判責任綦重;長樂連江二縣,雖係疲難中缺,但屬沿海要區,緝捕尤宜嚴密
此等衰邁之員,未便以尚無劣蹟,稍有姑容,致滋貽誤
臣等訪查既確,復據司、道、府等揭報前來相應恭摺參奏
請將澎湖通判張璽長樂縣知縣彭如連江縣知縣毛昇,均即勒令休致,以肅官方
委員前往摘印署理查明任內經手錢糧有無未清,照例辦理所遺澎湖通判員缺,例應在外調補,容俟遴員請調長樂連江二縣員缺應歸部選,但閩省現有分發知縣循例另行請補,伏祈皇上睿鑒,謹奏。
公元1789年
  乾隆五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
  硃批:該部知道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三八頁。)
   八二、福康安奏摺
公元1781年
  臣福康安、臣徐嗣曾跪奏為海外同知通判員缺緊要遴員分別陞調、以重地方事:竊查臺灣府淡水同知夢麟奉旨陞授泉州府知府所遺員缺經臣福康安前在臺灣奏明以發閩差委江蘇泰州知州袁□□□□;又鹿耳門海防同知潘映辰,由邵武府□□□補後未經到任,即委赴山東採辦軍硝,在途病故所遺員缺,現委漳州府南勝同知清華署理;又澎湖通判張璽年力衰邁勒休所遺員缺亦應在外揀選調補
以上同知二缺、通判一缺撫馭民番,稽查海口責任綦重,且甫經蕩平之後必得精明強幹之員,方能措施得當
臣等與藩、臬兩司內地人員內逐加遴選非才難治劇,即人地未宜。
惟現署淡水同知知州秉義,年五十八歲,直隸進士,由江蘇睢寧縣知縣乾隆四十六年大計卓異調補長洲縣知縣題陞泰州知州保舉,堪勝知府奉旨發往閩省差遣委用,於五十二年十月臺灣隨營辦事,旋經委署淡水同知
上年十月內,臣徐嗣曾奏明再加察看數月,如果經理裕如,即會同督臣奏請補授
茲臣等查該員持躬清慎勤幹有為
自到臺灣諸事心經理。
所有淡水同知員缺,應請即以該員陞補
又現署鹿耳門海防同知漳州府南勝同知清華,現年三十九歲,鑲紅旗滿洲,由內閣中書籤陞今職。
五十一年到任,旋調赴臺灣辦理撫卹事宜
現在委署鹿耳門海防同知
該員心地明白辦事
公元1786年
勤幹
若即以之調補斯缺,實堪勝任
現在延平府上洋通判王慶奎,年五十四歲,正白旗漢軍,由監生議敘筆帖式兩次京察一等奉旨記名,以通判用,選授今職。
五十一年十二月到任
該員才具去得辦事勤慎
臺灣辦理撫卹工事宜,始終奮勉,以之調補澎湖通判,於海外重地洵為有裨。
清華王慶二員歷俸均未滿三年,但海外員缺人地實在相需,例得專摺奏請調補
以上秉義清華二員均係現署之員,於地方情形皆所熟諳,而才具亦俱明幹,可收駕輕就熟之效,王慶奎在臺灣辦理一切事宜,亦稱熟手合無仰懇聖恩俯念海外員缺緊要,准以袁秉義陞補淡水同知清華調補鹿耳門海防同知王慶調補澎湖通判,於地方均有裨益
如蒙俞允,袁秉義知州保舉堪勝知府,尚未引見,即奉旨發來閩省差委,今陞補海外要缺同知,又未便遽令離任,應俟臺俸期滿之日補行給咨送部引見。
清華王慶奎以現任同知通判調補,銜缺相當無庸部引見。
王慶所遺上洋通判員缺,閩省現有候補人員容臣另行題補
再袁秉義歷任江蘇州縣參罰十案以內王慶奎上洋通判任內罰俸三案,分繕清單,恭呈御覽
清華本無參罰案件合併陳明
臣等謹合詞恭摺具奏,伏祈皇上睿鑒
謹奏。
公元1789年
  乾隆五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
  硃批:該部議奏。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三九頁。)
   八三、福康安奏摺
  臣福康安、臣徐嗣曾跪奏為海外知縣員缺緊要遴員奏請調補、以重地方事:竊照臺灣縣知縣王露於違例呈送總兵供應陋規案內奏參革職所遺員缺,例應在外調補
臺灣孤懸海外,該縣附在郡城,民番雜處,政務本繁,屆今逆匪初平一切撫綏整頓專責經理若非才守兼優熟悉風土之員,不足以膺此任。
前因斟酌未得妥人是以懸缺久未奏補
茲臣等面同藩、臬兩司內地知縣內逐加遴擇一時甚難其選。
惟查有同安縣知縣仇賦苹,現年四十八歲,山西舉人考取教習期滿引見奉旨知縣用,加捐分發
四十六年來閩,四十七年題署連城縣知縣業經實授
五十三年調補今職,即於是年七月初八日先往署事十二月十六日奉文到任
該員才具幹練有守有為,在閩多年海外情形亦所諳曉任內並無展參違礙處分罰俸亦在十案以內,以之請調臺灣縣知縣,洵屬合宜
現任亦係繁缺,但向例調補臺灣不拘本缺繁簡,祗期人地相宜,即准酌調。
相應仰懇天恩,准其調補,於海外要缺實有裨益
該員係對品調補,毋庸部引見。
所遺同安縣知縣員缺,容俟遴員請調
臣等謹合詞恭奏,另繕仇賦苹參罰清單,敬呈御覽,伏祈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五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
  硃批:該部議奏。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四0頁。)
   八四、吏部「為議覆調任閩浙總督福等奏」移會
  吏部移會事:本部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四年四月日,主事施。
  議覆調任閩浙總督福等奏稱:臺灣縣知縣員缺,查有同安縣知縣仇賦苹,才具幹練有守有為,以之調補,實有裨益等因前來
應如該督等所請,同安縣知縣仇賦苹,准其調補臺灣縣知縣
該員係現任調補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部引等因
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十日奉旨:仇賦苹依議調補,餘依議,欽此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四0頁。)
   八五、吏部「為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吏部移會事:本部移會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日。
  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稱:嘉義縣知縣員缺,查有建陽縣知縣去非年力富強才情幹練,以之調補嘉義縣知縣,實堪勝任等語,應如該督等所請,建陽縣知縣單去
非,准其調補嘉義縣知縣等因
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十七日奉旨:單去非依議調補,餘依議,欽此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四一頁。)
   八六、吏部「為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吏部移會事:本部咨奏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日。
  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臺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員缺,查現署理同知黃嘉訓,精明幹練辦事勇往,並能熟悉海外情形,番民畏服,實屬人地相宜等語。
黃嘉訓由嘉義縣降調知縣,因逆匪滋事隨同督率弁兵收復笨港,實屬勤幹能事,經欽差將軍福奏准賞給同知職銜事竣部引見。
該員現在尚未赴部引見,奉旨錄用,並非現任人員,與陞署之例不符應將該督等所請陞署理同知之處,毋庸等因
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二十日奉旨黃嘉訓著照該督等所請行欽此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四一頁。)
   八七、吏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吏部知照事:考功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伍等奏前事一摺,除另行查辦外,
公元1790年
相應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五年六月日。
  乾隆五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伍等奏;查辦臺灣軍需,酌分臺灣內地兩局報銷先後飭委知府丞倅佐雜、並降革離任效力各員同章銓計共十六員,協同核算次第造冊
今雖全數完竣,但尚有部查各案,俱應隨時登答
章銓在局總辦日久一切款項最為熟諳合無仰懇天恩,准其留閩,以知府補用。
餘一十五員,亦俱奮勉出力,查該員等降革之案,均屬因公,可否捐復原官,留閩效力之處,理合附片具奏
  乾隆五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奉上諭:據伍拉納等奏,閩省軍需報銷,雖已全數完竣,但有部查各案,俱應隨時辦理
章銓在局日久,□□為熟諳,請將該員留閩,以知府補用。
前次派委協同□□□算各員內,有州場大使童、福州府經歷候補布政使經歷鄒貽詩福安縣巡檢呈璧,均能實心任事
革職同知田尹衡、降革通判安靜降調知縣建中革職知縣路釗、巡檢如玉,至留局辦事,亦俱奮勉出力,請將童等四員交部議敘安靜等四員捐復原官,留閩效力
無力捐復之田尹衡,給予原銜,飭令回籍等語。
著照所請:章銓准其留閩以知府補用;童、席鄒貽詩呈璧俱著交部分別議敘安靜、曹建中、路釗、楊如玉俱准其捐復原官,仍留閩省效用;已革同知田尹衡,亦著給予原銜,即令回籍。
該部知道
併發
欽此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四五頁。)
   八八、戶部「為內閣抄出直隸總督梁肯堂奏」移會
  戶部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直隸總督梁奏前事一摺,相應抄錄原奏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五年六月初十日
公元1789年
  直隸督臣梁肯堂跪奏為查追得受臺灣陋規各員、恭摺奏聖鑒事:案查乾隆五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准福建督撫臣咨追臺灣海口得受陋規文武各員名下、應追贓銀及回籍之員所得遣罪、應由直省發配一案,並抄冊內開韓琮直隸通州人,於鹿耳門同知淡水同知任內,共得銀三萬七千五百八十四圓;焦長發直隸曲陽縣人,於署淡水同知鹿仔港理番同知任內,共得銀一萬七千三百三十四圖;章紳天津縣人,於臺灣鎮總兵任內,得受鹿耳門海口陋規銀二萬一千三百八圓;董梁,豐潤縣人,於臺灣總兵任內,得受鹿耳門海口陋規銀二萬一千八百一十六圓;胡國貴,天津縣人,於千總任內,得受鹿耳門海口陋規銀三千二百七十八圓;鄔淮(按「六七」作維)肅,順天大興縣人,於鹿耳門同知任內,得銀八萬圓等因,經前督臣劉轉飭查追。
臣於抵任後,又催據潘臬兩司詳稱:原任淡水同知韓琮原任臺灣總兵董梁俱已病故現在查拏家屬監追;原署淡水同知長發,已在閩省正法,其名下追贓銀,據伊子焦百壽呈出家產房
地,約估銀八百餘兩;原任千總胡國貴,據該縣查明並無其人,並取具營汛鄰封印甘各結,申送請咨閩省查辦原任鹿耳門同知鄔淮肅,原籍大興縣,奇籍貴州清鎮縣,已在閩省報到起解從前該員攜帶家屬赴閩之後,並未回京,雖於四十三年該員曾遣家人呈請改歸原籍,而大興縣地方並無家屬、房產地土,亦應分別咨查。
原任臺灣總兵章紳寄居通州,該司等提解來省,嚴行訊追。
章紳供稱:在廣東提督任內,因番禺縣盜案發往烏嚕木齊效力贖罪
兒子章儔在部呈請捐贖,已將田房產盡行變價湊繳,無處棲身,就在通州賃房寄住委係赤貧,並無隱寄等語,並另文請咨發遣等情
除已繕給咨牌起解外,臣查章紳歷任提鎮俸薪優厚,且於臺灣得受陋規番銀至二萬一千餘圓之多,何至貧窮如洗,難保無隱寄頓情事
胡國貴究係何處人民是否營伍出身得缺;鄔淮肅家屬究係在閩、在黔,任所有無資財業已分別咨明,嚴加查究。
一面飭令將焦百壽呈出家產,先行確估變解司庫並同章紳之子章儔及韓琮、董梁各家屬一併監追嚴比,刻速完報,毋任飾詞推托,致滋宕延
理合將各員應追贓款,現在嚴切查追緣由,恭摺奏聞,伏祈皇上睿鑒
謹奏。
公元1790年
  乾隆五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六月初三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四二~一四三頁。)
   八九、吏部「為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奏」移會
  吏部移會事:文選司呈本部咨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五年九月初五日
  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奏稱:鳳山縣知縣張升吉革職員缺,查有寧德縣知縣必大老成明練任事實心,以之調補鳳山縣知縣,實屬人地相宜等因前來
應如該督所請,寧德縣知縣必大,准其調補鳳山縣知縣等因
乾隆五十五年九月初一日奉旨:史必大依議調補,餘依議。
欽此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四七頁。)
   九0、吏部題本
  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管理吏部戶部藩院事務領侍衛內大臣正白旗滿洲都統步軍統領三等忠襄伯和珅謹題遵旨議處事:該臣等議得:內閣抄出乾隆五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奉上諭:伍拉納奏到籌議臺灣新設屯所分撥地事宜,又臺灣戍兵增餉、遊民挑募入伍、掛驗船隻番錢歸官經理船廠採辦木植臺灣增銷鹽斤事宜二摺,臺灣地方於五十三年春平定逆匪後,經福康安等將該處設立屯弁清查埔地及戍兵加餉挑募各事宜分晰具奏
旋經軍機大臣行令該督等查明定議。
即應督飭所屬
,將各條悉查核酌議奏聞以期永定章程,利興弊絕。
迄今二載有餘,始行議奏,殊屬遲延
即云地隔重洋往返籌酌有需時日,亦不應遲緩若此
所有伍拉納奏到二摺,除令軍機大臣會同部議奏外,伍拉納著拉交部議處
欽此
欽遵十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
查此案籌議臺灣設立屯弁清查埔地及戍兵加餉、挑募等款,該督伍拉納並不即督飭所屬悉心酌議具奏,遲至二載有餘始行奏到,應行議處
應將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照不據實查辦二級調用例降二級調用;有加一級紀錄六次,應銷去加一級紀錄四次,抵降二級,免其降調
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管理吏部戶部理藩院戶部三庫事務總管內務府大臣管理上駟武備院事御前大臣領侍衛內大臣教習庶吉士正白旗滿洲都統總理圓明園八旗內府三旗官兵大臣步軍統領三等忠襄伯和珅經筵講官吏部尚書教習庶吉士管理國子監事務臣彭元瑞左侍郎正黃旗滿洲副都統世襲騎都尉兼族襲佐領臣瑪興阿、經筵講官左侍郎金士松右侍郎鑲白旗蒙古副都統保成經筵講官右侍郎沈初考功吏司掌印郎中臣特昇額、詹事府少詹事考功司事恭泰郎中覺羅百善郎中臣舒端、郎中江濬源郎中臣宋澍、員外郎覺羅七十八、員外郎臣阿敏、員外郎臣關遐年主事臣阿勒景阿、主事臣三官保主事臣克蒙額、主事史國華、主事臣吳蔭暄、主事臣周維祺候補主事黃教增、學
習行七品小京官沈長慶。
  旨:伍拉納著銷去加一級紀錄四次,免其降調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七本六八六~六八七頁。)
   九一、吏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公元1791年
  吏部移會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計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日。
  竊照臺灣府澎湖通判王慶革職員缺,查有福鼎縣知縣費秉禮才識明敏辦事勤能,准以費秉禮陞署臺灣府澎湖通判,於海外重地洵有裨益等因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初十日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五二頁。)
   九二、吏部「為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吏部移會事: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延平府通判蔣曾年調臺灣府澎湖通判一摺,於本月十六日送閣,相應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七年二月日。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五四頁。)
   九三、福建巡撫浦霖題本
公元1790年
  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革職留任臣浦霖謹題為試署期滿遵例題請實授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伊轍布會同按察使司按察使錢受椿呈詳乾隆五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奉准吏部咨,文選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前事等因
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議得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稱:臺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黃嘉丁憂所遺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臣等與藩、臬兩司在於內地同知內詳揀選,非本任要缺,即人地未宜,實無堪以調補之員。
惟查有漳州府石碼通判慧昌,人明白辦事強幹,以之陞署臺灣府理番同知,實於海疆要地有裨。
仍俟試署期滿,另請實授。
如蒙俞允,給咨送部引見。
其所漳州府石碼通判,亦係調缺,俟部覆到日,另行揀員請調等因前來
臺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要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慧昌,浙江貢生現任漳州府石碼通判
先據該督等奏請陞署臺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臣部查該員署汀州府任內乾隆五十三年分地丁並耗羨銀兩督徵均未完不及一分等案,據該撫揭報到部,未據戶部會議,應俟會議到日,再行辦理等因展限在案
今此案已據戶部會議,臣部議罰俸此外無降級、降職革職留任等案,罰俸亦在十案以內,與陞署之例相符
該督等既稱臺灣府
鹿仔港理番同知員缺,於內地同知內詳揀選,非本任要缺,即人地未宜,實無堪以調補之員,惟查有漳州府石碼通判慧昌,人明白辦事強幹,以之陞署臺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實於海疆要地有裨等語,應令該督等給漳州府石碼通判慧昌赴部,臣部帶領引見可否准其陞署臺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之處,恭候欽定
如蒙俞允照例扣滿年限,另請實授。
所遺漳州府石碼通判員缺仍令該督等另行遴員請調
乾隆五十五年六月初二日奉旨依議,欽此等因,咨院行司遵照在案
今准臺灣道移:臺灣府申准鹿仔港理番同知慧昌移稱:年三十八歲,浙江紹興府山陰縣人,由貢生通判,選興化府通判四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到任,歷署仙遊上杭等縣、福州府海防同知汀州府知府印務調補漳州府石碼通判五十三年十月初三日到任委署福州府海防同知五十四年補行大計薦舉卓異,奏陞今職,委署福寧府知府印務並案給咨赴部引見。
奉旨:朱慧昌准其於通判任內卓異一級,陞署臺灣府理番同知欽此
五十七年七月初八日到理番同知任。
查例載:陞署人員,仍照久任之例接算前後俸次,扣足五年之限,請題實授等語。
卑職四十九年六月二十五興化府通判任,五十三年調補漳州府石碼通判,計至五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歷俸已滿五年,係在陞署同知未經引見之先,應照前任歷俸已滿俟到新任後扣足一年補行報滿之例辦理
今自到任之日起,扣至五十八年七月初八日,試署一年期滿,例應詳請實授備具親供履歷事實移送到府。
該府查該同知
才敏辦事勤幹,加結轉送到道。
該道查朱慧昌才識明敏辦事幹練轉移到司。
公元1784年
  據此,該布政使伊轍布會同按察使錢受椿查得:臺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慧昌,由漳州府石碼通判大計卓異奏陞今職,准到部覆行令給咨赴部引見。
如蒙俞允照例扣滿年限,另請實等因
隨經並案給咨赴部引見。
奉旨:朱慧昌准其於通判任內卓異一級陞署臺灣府理番同知欽此遵奉在案
今准臺灣道楊廷理移:據臺灣府知府楊紹裘申:准鹿仔港理番同知慧昌移稱:查例載陞署人員仍照久任之例接算前後俸次,扣足五年之限,題請實授等語。
今自乾隆四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興化府通判任,五十三年調漳州府石碼通判,計至五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歷俸已滿五年,係在陞署同知未經引見先應前任歷俸已滿俟到新任後扣足一年補行報滿之例辦理,應以五十七年七月初八日到理番同知任起,扣至五十八年七月初八日,試署一年期滿,例應詳請實授備具親供履歷事實,由府加結出考送道,加考轉移前來
本司等查得臺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慧昌年壯才明辦事強幹每逢朔望宣講聖諭廣訓,士民咸知禮教往來船隻照例掛驗出口內地兵眷米穀按船配運並無遲滯諸凡政務,實心經理。
今試署一年已滿,應請照例准予實授
合就會詳,伏候具題
再朱慧昌前任興化通判任內莆田縣船戶萬祥船隻在洋被盜行劫番銀衣被等物一案疏防轄官罰俸一年,又署仙遊縣任內失察逃徒馬榮私回原籍一案罰俸一年,又署汀州府任內上杭縣徒犯蔡貌脫逃一案疏脫兼轄
公元1788年
罰俸一年,又乾隆五十三年額徵地丁耗羨銀兩一案督催未完不及一分罰俸一年,又署福寧府任內福鼎縣費秉禮到任交代一案督催不力罰俸六個月,又署閩縣任內五十五年接遞本章遲延二次每次罰俸三個月,合併聲明等情到臣。
公元1784年
  據此,該臣看得臺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慧昌,由漳州府石碼通判大計卓異奏陞今職,准到部覆行令給咨赴部引見。
如蒙俞允照例扣滿年限,另請實等因
隨經並案給咨赴部引見,奉旨慧昌准其於通判任內卓異一級陞署臺灣府理番同知欽此遵照在案
茲據布政使伊轍布會同按察使錢受椿呈詳:准臺灣道楊廷理移:據臺灣府知府楊紹裘申:准鹿仔港理番同知慧昌移稱:查例載陞署人員仍照久任之例接前後俸次,扣足五年之限,題請實授等語。
今自乾隆四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興化府通判任,五十三年調漳州府石碼通判,計至五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歷俸已滿五年,係在陞署同知未經引見先應前任歷俸已滿俟到新任後扣足一年補行報滿之例辦理,應以五十七年七月初八日到理番同知任起,扣至五十八年七月初八日署一年期滿,例應詳請實授取具供冊出考詳具題實授前來
臣查朱慧昌才具開展辦事幹練每逢朔望宣講聖諭廣訓,士民咸知禮教往來船隻照例掛驗出口內地兵眷米穀按船配運並無遲滯諸凡政務,實心經理。
今試署一年已滿,應請照例准予實授
除冊結送部外,臣謹會同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合具題,伏祈皇上睿鑒,部議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
公元1793年
五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革職留任臣浦霖。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五七~八五八頁。)
   九四、吏部題本
  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華殿大學士管理吏部戶部理藩院事務領侍衛內大臣正白旗滿洲都統步軍統領三等忠襄伯和珅謹題海外知縣要缺需員、恭懇聖恩調補、以裨地方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伍羅拉納等奏前事內開:竊照臺灣府彰化縣知縣宋學灝因四參限滿,准到部咨照例一級調用奉旨依議,欽此所遺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查該縣為臺北扼要之區,民番雜處政務殷緊,必得精明強幹之員,方克勝任。
臣等與藩、臬兩司內地知縣內詳遴選,非現居繁缺,即人地未宜。
惟查有武平縣知縣永保,年五十五歲,江蘇金匱縣人,由舉人挑選二等選授安徽霍山縣教諭,奉文截取,五十七年籤掣貴州龍里縣知縣引見調補今職,乾隆五十八年二月到任
該員才具明練辦事安詳,以之調補彰化縣知縣,實屬人地相宜
歷任未滿三年,但臺灣知縣員缺無論年限,例准調補
相應仰懇天恩,准以周永保調補彰化縣知縣,於海外要缺洵有裨益
如蒙俞允,該員係現任知縣請調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部引見。
其所武平縣知縣
員缺,閩省現有候補人員,另容請補。
再周永保任內,止有承緝逃徒李亭、林合等二參限滿無獲並開遲延一案,又承緝逃徒陳奕雄、方治、林扶光二參限滿無獲並開遲延一案,均未准到部覆此外無降革、留任、展參案件合併陳明
臣等謹合詞恭摺具奏,伏祈皇上睿鑒,部議覆。
謹奏。
公元1794年
  乾隆五十九年正月十四日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本年十七日抄出到部。
該臣議得: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稱:彰化縣知縣宋學降調所遺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查該縣為臺北扼要之區,民番雜處政務殷繁必得精明強幹之員,方克勝任。
臣等與藩、臬兩司內地知縣內詳遴選,非現居繁缺,即人地未宜。
惟查有武平縣知縣永保才具明練辦事安詳,以之調補彰化縣知縣,實屬人地相宜
該員係現任知縣請調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部引見。
其所武平縣知縣員缺,閩省現有候補人員,另容請補等因前來
定例臺灣各缺俱令該督、撫揀選調補陞補毋論歷俸年限是否久任繁簡,悉准陞調;又調補官員,除降革留任例有展參及督催分數錢糧、承追虧空贓罰不准調補外,其承追督催不作分數雜項錢糧及降俸、住俸緝拿罰俸十案以內者,仍准調補等語。
彰化縣知縣繁難中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武平縣知縣簡缺歸月選。
永保,江蘇舉人現任武平縣知縣任內無降革、留任、展參等案,罰俸亦在十案以內,與調補之例相符
該督等既稱該員才具明練辦事安詳,以
調補彰化縣知縣,實屬人地相宜等語,應如該督等所請,武平縣知縣永保准其調補彰化縣知縣
該員係現任知縣調補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部引見。
所遺武平縣知縣員缺,准其留於該省另行遴員調補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九年正月二十三日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文華殿大學士管理吏部戶部藩院戶部三庫事務總管內務府大臣管理上駟武備院事御前大臣領侍衛內大臣掌翰林院事務習庶吉士正白旗滿洲都統總理圓明園八旗內府三旗官兵大臣步軍統領三等忠襄伯和珅吏部尚書署工部尚書事務總管內務府大臣稽察欽奉上諭事件處大臣管理房奉宸苑事務鑲黃旗漢軍都統金簡吏部尚書管理國子監事務臣劉墉左侍郎鑲藍旗滿洲副都統臣額勒經筵講官左侍郎金士松右侍郎正紅旗滿洲副都統臣諾穆親文選吏司掌印郎中臣和精額、郎中臣福柱、郎中福興郎中臣索明阿掌印郎中臣蔣予蒲、郎中張端城、員外郎臣寶淑、員外郎繼善員外郎臣福綸岱、員外郎臣朱隆阿、員外郎臣成熙、員外郎顧宗泰員外郎臣任澍南、主事臣巴星阿、主事臣陳霞蔚主事臣施履亨、主事史國華、額外主事臣紀額外主事盧元偉、學習行走七品小京官吳若曾。
  旨:周永保依議調補,餘依議。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五九~八六0頁。)
   九五、福建巡撫浦霖題本
公元1785年
  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革職留任臣浦霖謹題詳請開復事:據福建按察使司按察使錢受椿呈詳:竊照本司乾隆五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湖北黃州府任內接收交代出結遲延部議革職奉旨著該督、撫出具考語,送部引見,再降諭旨欽此,領咨赴部,於十二月二十三日引見奉旨仍以知府用,四年無過方准開復欽此
五十一年七月選授陝西延安府知府
復因黃州府內黃安縣陳玉開戶口據冊核轉,部議失察革職
五十二年七月內,值陝甘爵閣督部堂福康安奉旨前赴臺灣勦捕逆匪,呈准赴效用
將軍福康安諭令隨同辦事查察戶口安輯村莊,並清查叛產,辦理城工,當蒙奏在臺,入軍需辦理善後一切事宜,並請捐復原官,留於福建有相當之缺另行補用,奉部議請,奉旨:錢受椿准其捐復知府,留於福建差遣委用欽此
隨經遵照定例,備銀五千六百七十兩繳貯藩庫聽候解部。
旋蒙總督部堂覺羅伍拉納會奏,補授福寧府知府
奉准部覆以前任內革職帶於新任一案,應照例帶於新任,扣滿年限,另請開復等因
奉旨:依議,欽此
欽遵行知在案
本司乾隆五十五二月十五日奉旨依議補授福寧府之日起,計至五十九年二月十五日止,四年期滿歷任福寧府督糧道現任按察使任內無降案件罰俸之案
亦已全數扣繳通完,相應詳請會核題請開復等情到臣。
公元1790年
  據此,該臣看得現任按察使錢受椿,前在湖北黃州府任內接收交代出結遲延部議革職奉旨出具考語部引見,再降諭旨,此欽,領咨赴部引見,奉旨仍以知府用,四年無過方准開復欽此
陝西延安府知府,復因黃州府內黃安縣陳玉開戶口,部議革職
臺灣勦捕逆匪,呈准赴臺效用奏請捐復原官
奉旨准其捐復知府,留於福建差遣委用欽此
奏補福寧府知府,准到部覆以前任內革職帶於新任一案照例扣滿年限,另請開復
奉旨依議,欽此
欽遵在案
茲據該司錢受椿具詳,自乾隆五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奉旨依議補授福寧府知府之日起,計至五十九年二月十五日止,四年期滿歷任福寧府督糧道現在按察使任內,均無降案件罰俸之案亦已全數扣繳通完,詳請具題開復前來
覆查無異,謹會同署閩浙總督臣覺羅吉慶合詞具題,伏祈皇上睿鑒,部議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革職留任臣浦霖。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六0~八六一頁。)
   九六、吏部「為都察院左都御史達椿等奏」移會
公元1799年
  吏部移會事:稽勳司案呈所有前事一案相應抄錄粘單移會稽察房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四年十月日,員外福寧阿。
公元1813年
  都察院左都御史達椿等為奏聞事:據原任福建臺灣縣典史陳聖增赴臣衙門投遞呈詞,臣等當訊問
據供:在閩服官十八年丁憂後又自備資斧效力臺灣,歷奉差委搜捕賊匪,著有勞績。
嗣奉留辦銷算,節經奏明
丁憂服滿,亦俱呈報有案。
吏部按例未允呈請銓選,又以該員回籍起復遲延行文原籍查議。
該員志切急公,為此呈請代奏等語。
臣等查呈詞該員係於乾隆五十八年丁憂卸事,因病在臺灣調理直至六十年閏二月方始病痊三月內值逆匪陳周全滋事稟請隨營效力,計其卸事後逗遛在臺已閱一年八月之久,雖據稱患病調理彼時曾否稟明該管上司應行臺灣道府等衙門辦理
抄錄原呈原單,一併恭呈御覽,請交吏部查辦
謹奏。
嘉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奉旨:著交吏部查核具奏欽此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六九頁。)
   九七、戶部「為內閣抄出總督玉奏」移會
公元1800年
  戶部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奏前事一摺,相應抄錄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五年十一月初五日
公元1849年
  閩浙總督臣玉疏奏為臺灣知縣員缺緊要、恭懇聖恩俯准調署以資理事:竊照臺灣府嘉義縣知縣郭恭據報丁憂經臣循例疏題報在案所遺員缺,係海疆要缺,例應於內地各員內揀選調補
查該縣遠重洋,民番雜處地方遼闊政務殷繁必須精明幹練之員,方克勝任。
公同藩、臬兩司內地縣內逐加遴選,非到任未滿三年,即有處分違礙,及於海疆要缺未甚合宜一時實無合例堪調之員。
惟查有屏南縣知縣楊發和,年四十二歲,廂黃旗漢軍奎保佐領下人己酉舉人乾隆六十年揀選引見奉旨福建差遣委用欽此是年九月省題署今職,嘉慶二年十月十一日奉文到任
該員年壯才明辦事幹練,歷俸已滿三年,以之調補海疆要缺,洵堪勝任
惟該縣任內有經徵地丁未處分罰俸十案以外,與例稍有未符。
伏讀本年三月欽奉上諭:閩省漳、泉、臺灣三府所屬,如有陞調缺出,倘實無合例之員堪以陞調,該督原可專摺奏請,即部臣照例議駁,朕仍可酌量准行等因欽此欽遵在案
嘉義縣知縣一缺,閩省實無人地相宜合例堪調之員,謹遵旨奏懇,可否即以楊發和調署之處,出自聖恩;如蒙俞允,於海疆要缺,洵有裨益
再該員係現任知縣請調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部引見,仍照例扣滿年限,另請實授。
所遺屏南縣知縣一缺,閩省現有候補人員,另容遴選請補。
理合具奏,敬呈御覽,伏祈皇上睿鑒訓示
福建巡撫係臣兼署毋庸會銜合併陳明
謹奏。
嘉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硃批吏部議奏欽此
本月二十九日
抄出到部。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七0頁。)
   九八、兵部「為兵科抄本部彙題移會
公元1800年
  兵部移會事:職方司案呈,兵科抄本部彙題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貴房查照銷案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抄單一紙、冊一本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五年十二月日。
  先經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奏稱臺灣匪犯陳錫宗等結會戕官、文武員弁隨同鎮道將首從各犯先後擒獲所有在事出力文武員弁遵旨查明部議等因一摺,於嘉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奉上諭:玉德遵旨查明前次剿捕臺匪陳錫宗案內出文武員弁奏請加恩一摺,除臺灣府知府吳逢聖業經交部議敘外,副將金鳳參將萬年遊擊戚連新、守備都司大瑞守備題陞都司陳宗煌、布政司經歷借補縣丞程文炘、千總涂鍾璽,俱著加恩交部議敘,該部知道
摺單併發
欽此
除先經恭錄上諭行文該督欽遵在案
查此案臺灣匪犯陳結會戕官,倉促起事,該處文武各員,隨同鎮道分投緝捕,將首從各犯先後擒獲不致漏網辦理實屬迅速欽奉諭旨,俱著加恩交部議敘
臣等酌議:請將擒獲匪犯迅速竣事副將金鳳參將已陞廣東副將萬年遊擊戚連新、守備大瑞守備題陞都司陳宗煌、布政司經歷借補淡防廳新莊縣丞程文炘、千總涂鍾璽
七員,均各准其加一級等因
嘉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題,本月十六日奉旨:依議,欽此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九二頁。)
   九九、福建巡撫汪志伊題本
公元1801年
  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寬留任臣汪志伊謹題奏銷等事:據署福建布政使司按察使喬人呈詳嘉慶六年八月初八日,奉准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戶科抄出閩浙總督前署福建巡撫玉德前事等因嘉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題,嘉慶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奉旨:該部察核具奏,冊並發欽此欽遵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會查得:閩浙總督前署福建巡撫玉德臺灣府嘉慶四年額徵人丁稅銀當稅官莊等銀支存數目並隨耗羡銀兩,暨應徵錢糧已未完各員,造報遲延職名造冊具題前來
應將未完不及一分之署臺灣縣事新莊縣丞程文炘、代理嘉義縣彰化縣縣丞翟灝、鳳山縣知縣張祥辰,均照例停其陞轉罰俸一年戴罪徵收
未完一分以上臺灣縣知縣周祚熙、代理鳳山縣事該縣縣丞邦經,均降職一級戴罪徵收督催
未完不及一分福建布政使李殿圖臺灣府知府吳逢聖、署布政使按察使劉烒、署臺灣府事理同知吉壽,均照例停其陞轉罰俸六個月,戴罪督催
未完一分以上之福
公元1799年
巡撫汪志伊照例停其陞轉罰俸一年戴罪督催
劉烒已陞浙江布政使,應於現任罰俸六個月:程文炘、翟灝、吉壽係署事官,均應照離任官例,於現任罰俸一年張祥辰、周祚熙、彭邦經已經丁憂,均應照離任官例,於補官罰俸一年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除原奉部咨摘敘外,該署布政使司事按察使喬人傑查得:閩省臺灣府嘉慶四年人丁稅錢糧等項奏銷案內,原報經督接徵未完各官職名,業經分別造冊,彙詳具題,奉准部覆分別議處行司遵照在案
茲查奏銷原報巡撫布政使臺灣府督徵均未完一分七釐八毫餉稅糧銀二千四百五十四兩一錢二分三釐耗羡銀二百七十二兩五錢七分四釐
茲催據將臺灣縣未完二分六釐六毫稅銀一千六十七兩七七分六釐、耗羡銀一百二十一兩八錢九分二釐鳳山縣未完二分六釐三毫稅錢糧銀七百六十一兩一錢四釐耗羡銀八十二兩九錢六分嘉義縣未完一分九釐一毫稅錢糧銀六百二十五兩二錢四分三釐耗羡銀六十七兩七二分二釐照數冊報徵完。
內續完餉稅錢銀兩,應俟請領臺餉銀內劃收司庫,彙入季冊內造報撥餉;續完耗羡銀兩,應俟彙入臺屬節年公費彙奏冊內造報
除奉部議罰俸各員,均毋庸呈請開復外,所有臺灣府嘉慶四年奏銷案內,原奉部議督催未完不及一分福建布政使李殿圖臺灣府知府吳逢聖,均照例停其陞轉罰俸六個月,戴罪督催;未完一分以上福建巡撫汪志伊照例停其陞轉罰俸一年戴罪督催
以上各官處分相應造冊詳請具題開復
至各員應完降罰
俸銀,應俟分別催解,彙入按季咨銷冊內造報合併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閩省臺灣府嘉慶四年人丁稅錢糧等項奏銷案內,原報經督接徵未完各官職名,業經造冊彙詳,經署撫臣玉德具題,准到部覆分別議處轉行遵照在案
茲據署布政使司事按察使喬人傑詳稱:奏銷原報巡撫布政使臺灣府督徵均未完一分七釐八毫餉稅錢糧銀二千四百五十四兩一錢二分三釐耗羡銀二百七十二兩五錢七分四釐
茲催據將臺灣縣未完二分六釐六毫稅銀一千六十七兩七七分六釐、耗羡銀一百二十一兩八錢九分二釐鳳山縣未完二分六釐三毫稅錢糧銀七百六十一兩一錢四釐耗羡銀八十二兩九錢六分嘉義縣未完一分九釐一毫稅錢糧銀六百二十五兩二錢四分三釐耗羡銀六十七兩七二分二釐照數冊報徵完。
內續完餉稅錢銀兩,應俟請領臺餉銀內劃收司庫,彙入季冊內造報撥餉;續完耗羡銀兩,應俟彙入臺屬節年公費彙奏冊內造報
除奉部議罰俸各員,均毋庸呈請開復外,所有臺灣府嘉慶四年奏銷內原部議督催未完不及一分福建布政使李殿圖臺灣府知府吳逢聖,均照例停其陞轉罰俸六個月,戴罪督催;未完一分以上福建巡撫志伊照例停其陞轉罰俸一年戴罪督催
以上各官處分造冊詳請具題開復,並聲明各員應完降罰俸銀,應俟分別催解,彙入按季咨銷冊內造報等情前來
覆核無異,除冊送部外,相應具題,伏祈皇上睿鑒,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嘉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兵部
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寬留任臣汪志伊
  旨:該部查議具奏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九本八八四~八八五頁。)
   一00、福建巡撫李殿圖題本
公元1786年
  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李殿圖謹題為報病故事:據署福建布政使司按察使喬人呈詳:據臺灣府知府吳逢聖詳:據臺灣府海防同知青雲家人延陞呈稱:竊家主青雲,係山西陽城縣人,由貢生布政司經歷發閩,於署馬家通判任內拏獲洋盜洪車等,乾隆五十一年部引見,奉旨著回閩得缺後以通判補用,借補布政司照磨
五十四年題補泉州府江通判
又於通判任內拏獲洋盜吳機等,五十六年部引見,奉旨著回任以同知用。
五十八年大計卓異引見奉旨准其卓異一級仍回任以同知用,題補今職。
嘉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任事六年赴部捐陞知府,尚未離任
茲因猝中痰症醫治不痊,於嘉慶七年正月十二日病故理合呈報等情到府。
理合報明察核等由前來
本署司覆查該員延青雲,奉部行知報捐知府離任所遺臺灣府海防同知一缺,業奉奏請簡放奉旨以錢補授在案
茲據報病故,除取具地方官印結彙咨外,合就詳請伏候察核具題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臺灣府海防同知青雲
公元1802年
因猝中痰症醫治不痊,於嘉慶七年正月十二日病故
據署布政使喬人查明病故日期詳請具題前來
臣查臺灣府海防同知青雲,准部行知報捐知府離任所遺員缺,經閩浙總督臣玉德摺奏簡放奉旨以錢補授在案
茲據報病故,除飭取地方官印結另行彙咨外,臣謹具題,伏祈皇上睿鑒,部查照施行
為此具本具題聞。
嘉慶七年三月十二日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李殿圖
  旨:吏部知道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七六頁。)
   一0一、閩浙總督玉德題本
  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玉德謹題為請陞外海要缺通判以資理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開陽會同按察使司按察使成寧詳稱:福建臺灣府澎湖通判兆麟在任病故業經詳奉撫院具疏題報在案所遺澎湖通判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澎湖孤懸海外,為臺灣船隻出入門戶兵民離處,政務殷繁,兼有監放兵米、稽查船隻緝捕奸匪之責,必須精明幹練熟悉海疆之員,方克勝任。
遵於內地現任通判內逐加遴選,非現居要缺,即人地未宜,一時實無合例堪調之員。
惟查有州同借補順昌縣仁壽縣琳,年四十九歲,順天大興縣人,由監生充補
公元1787年
四庫館謄錄,加捐州同五年期滿議敘一等,籤掣安徽借署涇縣縣丞,乾隆五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到任試看一年期滿五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文實授,嗣丁父憂回籍,接丁母憂服滿揀發福建六十年十月,歷署福清縣平潭縣海澄縣縣丞印務借補今職。
嘉慶二年七月初十日到任,旋因俸滿保薦,奉部覆准入於卓異班內候陞在案
該員年力富強才具幹練前經委署霞浦縣印務辦理裕如,且在閩年久,於海疆風土民情,素所熟悉,又係俸滿保薦候陞之員,以之陞署臺灣府澎湖通判,實屬人地相宜
本任內未完丁耗銀米處分,均已完全題請開復;即署任內盈餘額課及丁耗未完各處分,業經咨請離任官例罰俸完結在案
此外無降職、降級革職留任處分罰俸亦在十案以內,與陞署之例亦屬相符。
相應詳請,即以琳陞署澎湖通判,於海外要缺,實有裨益
俟奉准部覆到日,照例咨送部引見,恭候欽定
仍令扣滿年限,另請實授。
另開參罰,會詳具題
所遺順昌縣仁壽縣員缺,應歸部選
閩省現有合例應補人員,應請留詳請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福建臺灣府澎湖通判兆麟在任病故業經福建巡撫李殿圖另疏題報在案
所遺臺灣府澎湖通判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澎湖孤懸海外,為臺灣船隻出入門戶兵民雜處政務殷繁必須精明幹練熟悉海疆之員,方克勝任。
茲據福建布政使開陽會同按察使成寧詳稱:遵於內地現任通判內逐加遴選,非現居要缺,即
人地未宜,一時實無合例堪調之員。
惟查有州同借補順昌縣仁壽縣琳,年力富強才具幹練前經委署霞浦縣印務辦理裕如,且在閩年久,於海疆風土民情,素所熟悉,又係俸滿保薦應陞之員,以之陞署臺灣府澎湖通判,實屬人地相宜,其各任內處分,除照例分別題咨開復議結外,罰俸亦在十案以內,與陞署之例亦屬相符,會詳請前來
臣查州同借補順昌縣仁壽縣琳,年壯才明辦事歷練,以之陞署臺灣府澎湖通判,洵於海外要缺有裨。
如蒙俞允,俟部覆到日,照例咨送部引見,恭候欽定,仍令扣滿年限,另請實授。
其所順昌縣仁壽縣員缺,應歸部選,閩省現有合例應補人員,容俟另行調補
臣謹會同福建巡撫李殿圖合詞具題,伏祈皇上睿鑒,部議施行
公元1802年
  再澎湖通判兆麟病故,於嘉慶七年十月初二日批行出缺
據藩、臬兩司十一月初八日州同借補順昌縣仁壽縣詳請題補,臣即於十一月二十日具題
琳正署各任內參罰案件,該員前於署福清縣平潭縣任內嘉慶元年分糧米米耗未完八分以上,續經卸事,於現任罰俸一年;又乾隆五十九年分地耗羡未完二分以上,於現任罰俸一年;又帶徵五十八年分鹽課盈餘未完三分以上,於現任罰俸一年;又嘉慶元年鹽課錢糧未完七分以上,於現任罰俸一年;署霞浦縣任內徒犯王亞迪脫逃,兼轄官罰俸三個月;又承緝不力,兼轄官罰俸六個月;又到任交代造冊舛錯罰俸三個月;又嘉慶元年分丁耗初參未完不及一分,停其陞轉罰俸一年戴罪徵收詳請明照
公元1795年
任官議結;又林題被不知姓名人戳傷身死,兇犯脫逃,初參開報遲延罰俸一年;又陳發被人戳傷身死,初參緝兇不力住俸,又二參承緝不力現任罰俸一年;又張元和在方泰店內買物被竊番銀,計贓逾貫,承緝不力罰俸一年;又開報遲延,再罰俸三個月;又二參承緝不力罰俸一年;又乾隆六十年盈餘額課銀兩接徵商久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一級
前項商欠鹽課銀兩,業已奏准八年帶徵,現在雖未全完,但琳係署事官,在任接徵不及一年,續經卸事,詳請明照離任官例議結在案
三年分地丁錢糧未完一分以上現任罰俸一年順昌縣仁壽縣任內二年分地丁錢糧未完不及一分,停其陞轉罰俸一年本員下原參分數業經全完詳題開復在案
三年分糧米未完一分以上罰俸六個月,本員下原參分數業經全完詳題開復在案
元年奏銷未完丁耗銀兩限滿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二級戴罪徵收本員下原參分數業經全完詳題開復在案
以上十八案,降罰住俸各銀兩俱經完解清楚,詳咨照例按季入冊造報
又一件稟明事,署霞浦縣任內良秀砍傷游自朝因風身死一案,承審遲延罰俸一年;又通詳遲延罰俸一年;一件稟報事,盜犯黃添弗等聽從逸犯吳阿水行寧德縣民林添賜船上銀錢衣服一案,承審遲延罰俸一年;一件欽奉等事三年分接遞軍機處火票遲延一次罰俸一年;一件欽奉等事,各縣驛三年分接遞軍機處火票遲延二次罰俸一年
合並陳明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嘉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
兼理糧餉鹽課玉德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七九~八八0頁。)
   一0二、戶部「為內閣抄出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李奏」移會
公元1803年
  戶部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福建巡撫李奏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八年十一月日。
公元1795年
  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臣李跪奏為海外要缺同知需員、恭懇聖恩俯准陞署、以裨地方事:竊臺灣府淡水同知李明心,欽奉上諭陞授汀州府知府所遺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查該同知駐劄臺灣北路地方,民番雜處政務殷繁必得精明幹練熟悉該處情形之員,方足以資治理
臣與藩、臬兩司,於內地同知通判知縣內逐加遴選,非現居要缺,即人地未宜,一時實無合例勝任之員堪以陞調。
惟查有彰化縣知縣胡應魁,年五十一歲,江蘇進士乾隆六十年銓選德化縣知縣嘉慶元年調補今職。
五年大計案內,保舉部引見,奉旨胡應魁著准其卓異一級,仍註冊回任候陞,欽此
該員守潔才優辦事勤練任內無展參違礙處分罰俸亦在十案以內,且久任彰化縣,於臺灣地方情甚為熟悉
該員本係卓異應陞之員,以之陞署淡水同知,實堪勝任
合無仰懇
公元1803年
皇上天恩俯念員缺繁要,准以胡應魁陞署淡水同知,俾海外要缺得人經理,實於地方有裨。
如蒙俞允,仍令試看期滿,另請實授。
該員卓異引見未滿三年無庸再行送部。
所遺彰化縣知縣,亦係調缺,另容揀員請調
臣為海外要缺需人起見不揣冒昧,謹恭摺奏懇,伏祈皇上睿鑒
福建巡撫係臣本任毋庸會銜合併
謹奏。
嘉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硃批吏部議覆欽此
  李殿圖片:再臺灣各營領運本兵餉船隻遭風擊碎,除撈獲外,計共沉失餉銀五萬六千十七兩零當即遵旨籌款補給,業經臣會同督臣玉德恭摺覆奏在案
茲據署布政使裘行簡詳稱:前項補發銀兩正在起程間,接據漳浦縣稟報,現又撈獲一千兩,解交廈防廳庫收貯,已於現給銀內扣除,並添委署淡水同知胡應魁協同原領餉員領運至廈,彙同漳浦縣先後撈獲寄存廈防廳庫四萬一千兩,一併配運赴臺,以資支放等由前來
覆查無異除移沿途文武派撥兵役哨船小心護送,毋稍疏虞,並飭失事地方將未獲餉鞘等項,再行打撈務獲稟辦外,謹將續行撈獲餉銀一千兩,附片奏聞
謹奏。
  嘉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硃批:覽,欽此
本月十八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八一頁。)
   一0三、閩浙總督玉德題本
公元1798年
  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臣□□□題為恭謝天恩事:竊臣接准吏部咨開:議得閩浙總督玉德等奏稱:彰化縣知縣胡應魁陞署淡水同知所遺員缺,查有長樂縣知縣李鍔精明強幹辦事實心,以之調署彰化縣知縣,洵堪勝任
該員係現任知縣請調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部引見。
所有長樂縣知縣一缺,閩省現有候補人員,容俟另行遴員題補等因前來
李鍔,浙江舉人,現署長樂縣知縣嘉慶三年九月十二日到任,該員例應俟實授後扣滿三年方准調補,今並無實授,且任內二年額徵地丁銀米穀石未完不及一分停陞罰俸一年戴罪徵收一案,又三年分地丁錢糧未完四分以上降職四級戴罪徵收一案,又三年分糧米等項未完一分以上罰俸六個戴罪督催一案,又四年分米項下未完三分以上二級留任一案,又四年分地項下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二級戴罪徵收一案,又四年並節年餘銀未完一分以上降俸一級停陞戴罪督催一案,又四年分糧米未完一分以上罰俸六個戴罪徵收一案,又五年分糧米項下未完二分以上住俸戴罪徵收一案,又六年分經地丁項下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二級戴罪徵收一案,又六年分糧米項下未完一分以上罰俸六個戴罪催徵一案,又六年長樂縣本任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二級戴罪徵收一案,又七年分地丁未一分以上降職一級戴罪徵收一案,又七年分糧米未完一分以上罰俸六個戴罪徵收一案,又七年分耗羡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二級戴罪徵收一案,又罰俸八十三案,均與調署之例不符,應毋庸議。
其彰
公元1804年
化縣知縣員缺,仍令另選合例之員題調,將違例奏請調補之閩浙總督玉德福建巡撫李圖殿均照例罰俸九個等因
嘉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奉旨李鍔准其調署彰化縣知縣所有玉德應得處分俱著加恩免,欽此欽遵移咨到臣。
臣隨恭設香案望闕叩頭恭謝天恩
伏念才識庸愚仰荷聖恩,畀以總督重任
彰化縣知縣一時實無合例堪調之員,將與例稍有未符之長樂縣知縣李鍔摺奏請調補,吏部議以照違例題調罰俸九個月,實屬例所應得
仰蒙聖主俯念海外要缺需人准將李鍔彰化縣知縣,並將臣罰俸處分加恩寬免,沐隆施逾格實感悚以難名
嗣後惟有倍加勉勵事事實心督率所屬認真整頓地方,以冀仰酬高厚鴻茲於萬一。
所有微臣感激下忱理合恭疏題謝天恩,伏乞皇上睿鑒
為此具本具題聞。
嘉慶九年七月二十日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玉德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八二~八八三頁。)
   一0四、福建巡撫李殿圖題本
  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李殿圖謹題病軀難以供職等事:據署福建布政使司按察使韓崶會同兼署按察使司事督糧道趙三呈詳:據原任臺灣縣降調知縣周作洵稟稱:現年五十七歲,河南光州商城縣人,由增生中式乾隆
公元1771年
辛卯副榜選授鞏縣教諭,論俸截取赴部,選授政和縣知縣,於嘉慶三年十一月初一日到任嘉慶四年奏調臺灣縣知縣,於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到任,因漳州胡天格帶兵渡臺搜捕逆匪在鹿耳門內洋被劫位失察二級調用奉旨出具考語,送部引見,欽此,於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卸事交代清楚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領文內渡,於十年二月十七日到省,理應聽候給咨赴部,祗緣配船內渡,染患風寒入春以來變成痢症加以遭風驚悸,已成怔忡之症現在頭昏目眩精神恍惚飲食不進,延醫調治,未能痊愈不敢因循戀棧稟請轉詳回籍調理,俟病痊之日再圖報等情到司。
當經批飭福州府委驗去後
茲據福州府知府彥布申稱:遵即委署閩縣知縣盛本詣驗去後
茲據該縣詳稱:遵即親詣驗看,該員周作洵患病怔忡屬實,並無捏飾規避情事,亦無經手完事件,察看年力尚健,醫痊堪以起用取具親供醫結,加具印結申送到府。
卑府覆查該員周作洵心地明白年力未衰,將來病痊,堪以起用理合加考申送察轉等由到司。
據此,該署布政使司事按察使韓崶會同兼署按察使司事督糧道趙三元,查得定官員如一時患病,而平日居官尚好,於地方有益者,將該員才具尚堪辦事之處,於疏內聲明,准其解任回籍調理病痊日給咨送部引等因
臺灣縣降調知縣周作洵,因患怔忡病症精神恍惚懇請回籍調理,經福州府檄委閩縣知縣盛本驗明患病屬實,並無捏飾規避情事,亦無經手完事件,取具驗醫各結,出考加結轉送前來
本署司等查原任臺灣縣降調
知縣周作洵,心地樸誠才具明晰,既據委員驗明患病屬實,並無捏飾規避情事,亦無經手完事件,應請准予回籍調理將來病痊,由原籍驗明,給咨送部引見,照例起用
再周作洵係河南商縣人驗看官署閩縣知縣本係浙江慈谿縣人,並非同城,亦非同鄉
合就會詳呈請察核會題等情到臣。
公元1805年
  據此,該臣查得定官員如一時患病,而平日居官尚好,於地方有益者,將該員才具尚堪辦事之處,於疏內聲明,准其解任回籍調理病痊日給咨送部引等因
茲據署布政使司事按察使韓崶會同兼署按察使司事督糧道趙三呈詳臺灣縣降調知縣周作洵因患怔忡病症精神恍惚懇請回籍調理,經福州府檄委閩縣知縣盛本詣驗屬實,並無捏飾規避情事,亦無經手完事件,取結加結詳請具題前來
臣查周作洵為人樸實辦事勤慎,既據該府委驗患病屬實,並無捏飾規避情事,亦無經手完事件,應請准予回籍調理病痊之日由原籍咨送部引起用
除結送部外,臣謹會同閩浙總督臣玉德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部議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嘉慶十年四月十六日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李殿圖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八五頁。)
   一0五、吏部「為內閣出上一道移會
  吏部移會事:內閣出上一道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十年閏六月日。
  嘉慶十年閏六月初九日奉上諭:福建臺灣府知府員缺繁要,著該督撫於通省知府揀選一員調補所遺員缺著高叔祥補授欽此
同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八九頁。)
   一0六、吏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玉等奏」移會
  吏部移會事:本部前事等因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十年八月日。
  一件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玉等奏稱:臺灣府知府員缺,查有建寧守馬夔陛等堪以委署等因一摺,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三日硃批:覽,欽此
本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0頁。)
   一0七、福建巡撫李殿圖題本
  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李殿圖謹題遵旨等事
公元1804年
: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景安呈詳嘉慶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奉准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戶科抄福建巡撫李殿圖臺灣府嘉慶七年額徵人丁餉稅、官莊糯米等項耗羡,督經接徵各官已未完分數銀兩造具考成職名清冊呈送察核具題前來
除前署福建布政使按察使喬人已經病故前任臺灣府知府吳逢聖例止罰俸已經休致,並歲外通完之署淡水同知吉壽例無議敘,均毋庸議外,應將接徵未完二分以上之署鳳山縣試用知縣陳起照例降職二級戴罪徵收;未完三分以上之署彰化縣試用縣曹世駿照例降職三級戴罪徵收;未完不及一分之前福建巡撫汪志伊照例停其陞轉罰俸三個月,戴罪督催;未完一分以上福建巡撫李殿圖照例罰俸一年戴罪督催
汪志伊已授江蘇巡撫,應改為現任罰俸一年完結
陳起鯤已補嘉義縣知縣,曹世駿係署事試用之員,均未聲明卸事,其應照例議結之處,俟複參到日再議。
至未完十分之前臺灣縣知縣周作洵,未據聲明卸事日期吏部礙難遽議,應令該撫聲覆到日,吏部再行核議等因
咨院行司
公元1802年
  奉此,除原奉部咨摘敘外,該布政使司布政使景安查得:福建省臺灣府嘉慶七年人丁、餉稅、錢糧等項耗羡,經督接徵未完各官職名,業經造冊彙詳具題,奉准部覆分別議處行司遵照在案
茲查原報巡撫布政使臺灣府督催督徵未完二分六釐六毫耗羡銀八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四釐內,催據臺灣縣續報徵完銀二百一十二兩九錢
公元1803年
四釐鳳山縣續報徵完銀二百八十六兩四錢四分二釐彰化縣續報徵完銀三百二十六兩七九分八釐,共銀八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四釐經業彙入嘉慶八年分臺耗奏銷冊內,分晰附報查核
除已議結罰俸各員均毋庸具題開復外,所有嘉慶七年臺灣府耗羡奏銷內原報接徵未完二分以上部議照例降職二級戴罪徵收俟複參到日再議之署鳳山縣試用知縣陳起鯤、未完三分以上議以照例降職三級戴罪徵收俟複參到日再議之署彰化縣試用縣曹世駿、督徵未完三分以上議以照例罰俸一年戴罪督催福建巡撫李殿圖職名相應詳請具題開復
再查臺灣縣知縣周作洵續於嘉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降調卸事,其原報未完七年分耗業經全完,應請毋庸議處
至各員應完降罰俸銀應俟分別催解彙報咨銷,合並聲明等情到臣。
公元1802年
  據此,該臣查得:臺灣府嘉慶七年人丁、餉稅、錢糧等項耗羡,經督接徵未完各官職名,經臣彙冊具題,准到部覆分別議處行司遵照在案
茲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景安呈詳:查原報巡撫布政使臺灣府督催督徵未宗二分六釐六毫耗羡銀八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零內,催據臺灣縣續報徵完銀二百一十二兩九錢九分零,鳳山縣續報徵完銀二百八十六兩四錢四分零,彰化縣續報徵完銀三百二十六兩七九分零,共銀八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零,業經彙入嘉慶八年分臺耗奏銷內分晰附報查核
除已議結罰俸各員均毋庸具題開復外,所有嘉慶七年臺灣府耗羡奏銷內原報接徵未完二分
公元1803年
以上部議照例降職二級戴罪徵收俟複參到日再議之署鳳山縣試用知縣陳起鯤、未完三分以上議以照例降職三級戴罪徵收俟複參到日再議之署彰化縣試用縣曹世駿、督徵未完一分以上議以照例罰俸一年戴罪督徵之福建巡撫李殿圖職名相應詳請具題開復
聲明臺灣縣知縣周作洵續於嘉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降調卸事,其原報未完七年分耗業經全完,應請毋庸議處
至各員應完降罰俸銀應俟分別催解彙報咨銷等情前來
覆查無異
除冊送部外,相應具題,伏祈皇上睿鑒,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嘉慶十年九月初三日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李殿圖
  旨;該部查議具奏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六三~一六四頁。)
   一0八、戶部「為內閣抄出漢字上諭一道移會
公元1806年
  戶部移會事:軍需局案呈,內閣抄出漢字上諭一道相應恭錄移會稽察房可也。
須至移會者。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十一年二月日。
  嘉慶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奉上諭:據德楞泰奏請戶部主事慶徠、候補知府鄒翰二員帶赴臺灣,隨營辦事等語,慶徠、鄒翰俱著准其帶往。
鄒翰現係候補知府,到福建
遇有知府員缺,著加恩即行奏補
該部知道
欽此
三月十八日抄出到部,行文訖。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一頁。)
   一0九、福建巡撫溫承惠題本
  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溫承惠謹題為報病故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景敏呈詳:准臺灣道清華移:據臺灣府知府叔祥家丁童富稟稱:竊家主叔祥本年四月十三日抵任適值逆匪滋事之後辦理搜捕事宜防堵海口審辦各路匪犯,冒署積勞,頓患時邪病症醫藥罔效,於七月二十七日在任病故,合將臺灣府印信一顆呈繳轉報等由到道。
隨即親往看視,當將臺灣府印信暫行封貯一面札飭臺灣縣知縣薛志亮查封倉庫、銀穀看守外,合就移報等由到司。
准此,該布政使景敏查看臺灣府知府叔祥,年五十三歲,河南鄧州人,由進士選授福建海澄縣知縣,因經徵錢糧未完部議革職,續經全完開復,留閩補用,題補武平縣知縣調補詔安縣;因拏獲鄰省戕官盜犯奉旨知州用,奏陞廈防同知嘉慶九年十一月部引見,奉旨著交軍機處記名欽此十年九月十九日奉旨補授建寧府知府十一年二月奏調今職,四月十三日到任
茲准臺灣道移報,於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在任病故等由前來
除飭取地方官印結另文詳咨外,合就詳請察核具題
所遺臺灣府知府員缺,係海外
缺,例應請旨簡放合並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臺灣府知府叔祥,因患時邪病症醫藥罔效,於嘉慶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在任病故
布政使景敏查明病故日期詳請具題聲明所遺臺灣府知府員缺海外要缺,例應請旨簡放等情前來
覆查無異,除飭取地方官印結另文咨部外,臣謹具題,伏祈皇上睿鑒,部查照施行
為此具本具題聞。
嘉慶十一年九月初三日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下缺)
  旨:福建臺灣府知府員缺楊廷理補授,已有旨了,該部知道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二頁。)
   一一0、吏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阿林保等奏」移會
  吏部移會事:文選司案呈,內閣抄出前事等因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主政熊。
  嘉慶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臣阿林保福建巡撫臣溫承惠跪奏為要缺知府出缺遵例請旨簡放事:竊臣等接據臺灣道清華詳:據臺灣府知府叔祥家人呈稱:伊主於本年四月十三日到任,值逆匪滋事之後辦理搜捕事宜防堵海口審辦各路匪犯,冒暑積勞七月十□□頓患時邪病症醫治無效,即於二十七日身故等語。
現經稟□將軍賽沖阿,飭委臺灣同知錢澍就近暫行接署,合併呈報□情前來
臺灣府知府員缺緊要,例應請旨簡放相應奏懇聖恩,迅賜簡員補授,以重海疆
臣等謹恭摺具奏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嘉慶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奉旨知道了,欽此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二頁。)
   一一一、福建巡撫溫承惠題本
  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溫承惠謹題為報病故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景敏呈祥嘉慶十一年九月十七日,據臺灣府知府叔祥詳:據新莊縣丞程文炘稟稱:竊署淡水同知澎湖通判琳,因防堵盜船查拏逸匪撫恤難民事宜,自本年五月初間駐紮新莊,向有心疼痛病症偶發即止,茲因積勞,於七月十二日舊病復發沉重,親往看視即令親屬延醫調治無效,於七月十三日身故
除將淡水同知印信封固、倉庫監獄小心看守外,理合稟報等由到府,轉報到司。
據此,該布政使景敏查得:署淡水同知澎湖通判琳係順天大興縣人,由監生四庫館謄錄議敘州同,籤掣安徽乾隆五十二年借補涇縣縣丞,五十四年本缺改駐查村涇太繁缺,咨准調補五十六年丁憂回籍,六十年服闋揀發福建嘉慶二年借補順昌縣仁壽縣六年俸滿保題陞補臺灣府澎湖通判嘉慶十年正月初十日到任委署今職。
茲據
臺灣府詳報琳於嘉慶十一年七月十三日病故前來
除飭取地方官印結另詳彙咨外,合就詳請伏候察核具題
所遺臺灣府澎湖通判,係在外揀調之缺,容俟遴員詳請調,合併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署淡水同知澎湖通判琳,因心疼痛舊病復發醫治無效,於嘉慶十一年七月十三日病故
布政使景敏查明病故日期詳請具題,並聲明所遺臺灣府澎湖通判在外揀調之缺,容俟遴員另行請調等情前來
覆查無異,除飭取地方官印結另文咨部外,臣謹具題,伏祈皇上睿鑒,部查照施行
為此具本具題聞。
嘉慶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下缺)
  旨:吏部知道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三頁。)
   一一二、福建巡撫張師誠題本
公元1805年
  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張師誠謹題奏銷等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景敏呈詳嘉慶十年七月三十日,奉准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戶科抄福建巡撫李殿圖題閩省臺灣府嘉慶八年額徵人丁稅銀當稅官莊等項支存數目,並經徵已未完各員及造報遲延職名一案應將官項下未完之署嘉義縣事彰
化縣南投縣翟灝嘉義縣知縣陳起鯤均照例降俸二級戴罪督催
翟灝署事官,已經丁憂,於未經限滿之先卸事,應照離任官例,於補官罰俸一年等因嘉慶十年閏六月初四日題,本月初六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移咨福建巡撫查照可也等因
又為題明事:嘉慶十二年正月二十九日奉准吏部咨,考功司案呈,吏科抄出本部彙題前事等因嘉慶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題,本月二十六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單知照可也。
計連單一紙,內開一件為查參事:准戶部咨稱福建巡撫溫承惠以嘉義縣未完嘉慶八年額徵官莊銀兩一案應將二參承追不力嘉義縣知縣陳起照例罰俸一年,仍令督催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該布政使景敏查得臺灣府嘉慶八年分經接徵已未完官莊銀兩,業於奏銷初次限滿各案內,依限彙冊開報先後奉准部覆分別議處行知在案
茲查嘉義縣奏銷原報未完官莊銀七千九百五十七兩八錢九分九釐,先據該縣冊報續完銀七千五百四十九兩九錢六分六釐,已於嘉慶十二年應給餉銀內照數劃扣司庫,彙入嘉慶十一年查造十年節年公費前冊造報
尚未完銀四百七兩九錢三分三釐,現據該縣冊報續完縣庫,又於嘉慶十三年應給餉銀內照數劃扣司庫,彙入嘉慶十二年查造十一年以前節年公費彙奏冊內造報
除前署嘉義縣翟灝,已奉部議罰俸毋庸呈請開復外,所有嘉慶八年臺灣府奏銷內原官莊銀兩未完、奉部議以降二級戴罪督催、及二參內奉部議罰俸一年、仍令督催嘉義縣知縣陳起職名相應詳請具題開復
至各員應完降罰俸銀,應俟分別催解,另行彙入按季咨銷冊內造報合並聲明等情到臣。
公元1803年
  據此,該臣查得臺灣府嘉慶八年分經接徵已未完官莊銀兩,業於奏銷初次限滿各案內依限彙冊開報先後准到部覆分別議處轉行在案
茲據布政使景敏詳稱:查嘉義縣奏銷原報未完官莊銀七千九百五十七兩八錢九分九釐,先據該縣冊報續完銀七千五百四十九兩九錢六分六釐,已於嘉慶十二年應給餉銀內照數劃扣司庫,彙入嘉慶十一年查造十年以前節年公費冊內造報
尚未完銀四百七兩九錢三分三釐,現據該縣冊報續完縣庫,又於嘉慶十三年應給餉銀內照數劃扣司庫,彙入嘉慶十二年查造十一年以前節年公費彙奏冊內造報
除前署嘉義縣翟灝已奉部議罰俸毋庸呈請開復外,所有嘉慶八年臺灣府奏銷內原官莊銀兩未完、奉部議以降二級戴罪督催、及二參內奉部議罰俸一年、仍令督催嘉義縣知縣陳起職名相應詳請具題開復
聲明各員應完降罰俸銀,應俟分別催解,另行彙入按季咨銷冊內造報等情前來
覆核無異,除冊送部外,相應具題,伏祈皇上睿鑒,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嘉慶十四年二月初二日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張師誠
  旨:該部查議具奏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十本九0三~九0四頁。)
   一一三、福建巡撫張師誠題本
公元1809年
  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張師誠謹題為報病故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景敏呈詳:據臺灣府知府徐汝瀾稟稱:臺防同知錢因患風濕,轉成虛損醫藥罔效,於嘉慶十四年三月初二日湧身等情當即稟道委員收取印信,並飭取地方官印結另文詳咨外,合就通稟等由到司。
據此,該布政使景敏查得:臺灣府臺防同知錢係浙江仁和縣人,由進士乾隆五十六年挑選兵馬司指揮俸滿籤陞廣西桂林府同知乾隆六十年二月到任嘉慶三年四月丁艱回籍,服滿六年赴部候補十月挑選福建臺灣府臺防同知奉旨補授今職,於嘉慶七年六月三日到任
嘉慶十一年三月十七日欽奉上諭同知錢前經打仗受傷,茲於克復那皮賊巢後添募義民屯番,並能撫馭生番不致從賊,而能為我用,轉戰有功,實為出力
錢著加恩賞給道銜、賞戴花翎,仍即以知府補用。
欽此
欽遵在案
今據臺灣府知府徐汝瀾稟報:該同知錢於嘉慶十四年三月初二日在任病故前來,除飭取地方官印結委員署理詳咨外,合將臺灣府臺防同知錢病故日期詳請察核具題
所遺臺灣府海防同知海外要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容即遴員調補合並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臺灣府臺防同知錢因患風濕,轉成虛損醫藥罔效,於嘉慶十四年三月初二日湧身故。
布政使
景敏查明病故日期詳請具題,並聲明所遺臺灣府臺防同知海外要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容即遴員請補等情前來
覆查無異,除飭取地方即印另行咨部外,臣謹具題,伏祈皇上睿鑒,部查照施行
為此具本具題聞。
嘉慶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兵部(下缺)
  旨:吏部知道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八頁。)
   一一四、閩浙總督阿林保題本
  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阿林保謹題為請陞海外要缺同知以資理事;竊照福建臺灣府海防同知錢在任病故業經福建巡撫張師誠具疏題報在案
所遺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茲據福建布政使敏會同兼署按察使鹽法道陳觀詳稱:查臺灣府海防同知分駐鹿耳門,為臺郡出入門戶扼要之區,堵緝洋匪,嚴禁偷漏,最關緊要,必須明幹熟悉之員,方克勝任。
遵於內地現任同知內逐加遴選,非現居要缺,即有違礙處分,且人地不甚相宜一時實無合例堪調之員。
惟查有奉存記遇有應陞缺即行題補惠安縣知縣吳裕仁,年五十三歲,順天大興縣人,由舉人挑選二等選補廣寧縣訓導六年俸滿保題選授福建上杭縣知縣調補
公元1799年
職,嘉慶四年八月十八日到任嘉慶八年海疆三年俸滿題准通判銜註冊候陞。
嘉慶十年委辦顏料黑鉛進京就近呈明十年俸滿,於嘉慶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吏部帶領引見奉旨:著回任,欽此
嘉慶十三年拏獲盜首郭烏潭案內奉上諭:如審明郭烏潭實係盜首,即奏明知縣吳裕仁送部引等因欽此
隨奉奏明郭烏潭實係盜首,該員吳裕仁應遵旨咨送部引見,緣惠安縣所轄各海口緝捕緊要,咨明展限,奉准部覆在案
又於嘉慶十三年浙洋盜首張阿治投首內奉上諭:張阿治為浙洋鳳尾幫首,籍隸惠安,經阿林保等密飭該縣吳裕仁將母弟訪獲監禁,張阿治在洋聞知帶同盜船十隻,夥眾四百餘名,自浙入赴官投首,其訪獲張阿治母弟惠安縣知縣吳裕仁著交該督等存記,遇有應陞缺出,即行題補,以示獎勵等因欽此欽遵在案
該員才具練達辦事勤明,以之題補臺灣府海防同知,洵於海外要缺有裨。
該員係奉旨存記遇有應陞缺即行題補之員,所有臺防同知海外繁缺知縣應陞之缺,今遵旨即行題補,與例相符,應請免敘參罰
惟該員前於拏獲盜首郭烏潭案內曾經遵旨奏明部引見,又於嘉慶十三年大計案內卓異應俟奉到部覆並案咨送部引見。
所遺惠安縣知縣員缺海疆久任要缺,例應在外揀選題補俯容另行揀員請補等情,會詳請前來
  臣查惠安縣知縣吳裕仁才識開展辦事勤能,以之陞補臺灣府海防同知,洵於海外要缺,實堪勝任,與例亦屬相符。
該員係奉旨存記,遇有應陞缺即行題補之員,請免
公元1808年
查敘參罰
惟該員前於拏獲盜首郭烏潭案內曾經遵旨奏明部引見,又於嘉慶十三年大計案內卓異應俟部覆日並案給咨送部引見。
其所惠安縣員缺例應在外揀選題補俯容另行揀員請補。
臣謹會同福建巡撫張師誠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部議施行
臺灣府海防同知錢病故,於嘉慶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具題出缺,據藩、臬兩司五月十七日以應陞之惠安縣知縣吳裕仁具詳題陞補,臣即於嘉慶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具題合併陳明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嘉慶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阿林保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八~八九九頁。)
   一一五、閩浙總督汪志伊題本
  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汪志伊謹題海外要缺知縣、揀員題請調補以資理事:據福建布政使敏會同按察使劉大懿詳稱:竊照奉准吏部咨:福建鳳山縣知縣滿福丁憂員缺行令作速揀選等因行司移行遵照在案所遺鳳山縣知縣員缺海外要區,例應在於內地見任縣內揀選調補
定例臺灣縣知縣無論歷俸年限是否久任知縣本缺中簡繁要,但得人地相宜者,悉惟調補
公元1809年
等因
該司等遵於內地縣內詳加遴選
查有光澤縣知縣汝霖,年四十六歲,直隸天津縣人,由附貢生遵衡工例捐納知縣即用,續遵南河捐輸議敘過班嘉慶十四年五月選授今職,引見奉旨擬用欽此嘉慶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到任
該員年富才明,勤於吏治任內無降革、留任、展參案件,以之調補鳳山縣知縣,洵堪勝任人地相宜,與例亦符。
如蒙俞允,該員係見任知縣請調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部引見。
合就會詳呈請察核會題。
再該員李汝霖任內有接徵嘉慶十四年奏銷案內存留項下未完扣缺官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又扣缺馬夫工食六兩二錢,共銀三十七兩七二分參一案,係不作分數錢糧,例准調補
前任知縣謝壇造報交代冊結數目舛錯,該前任知縣輾轉改造遲延,該縣李汝霖代為更正改造遲延四個月零九日參一案,奉部行查,尚未復參。
到任接收交代限內造冊結報,因數舛錯改造遲延五個月零十一日參一案。
鳳山縣知縣滿福丁憂,於嘉慶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奉准部咨出缺
該司等於閏三月十四日遴選光澤縣知縣汝霖請調合併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接准吏部咨:福建鳳山縣知縣滿福丁憂員缺行令作速揀選等因
當經轉行遵照去後
茲據福建布政使敏會同按察使劉大懿詳稱:鳳山縣知縣員缺海外要區,例應在於內地見任縣內揀選調補
定例臺灣知縣無論歷俸年限是否久任知縣本缺中簡繁要,但得人地相宜者,應准調補等因
該司等遵於內地縣內詳加
遴選
查有光澤縣知縣汝霖,年四十六歲,直隸天津縣人,由附貢生遵衡工例捐納知縣即用,續遵南河捐輸議敘過班嘉慶十四年五月選授今職,引見奉旨擬用欽此嘉慶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到任
該員年富才明,勤於吏治任內無降革、留任、展參案件,以之調補鳳山縣知縣,洵堪勝任人地相宜,與例亦符。
聲明汝霖任內有接徵不作分數錢糧交代造冊遲延參共三案,會詳請前來
臣查光澤縣知縣汝霖才具精明辦事勤慎,以之調補鳳山縣知縣,洵屬人地相宜,與例相符
如蒙俞允,該員係見任知縣請調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部引見。
所遺光澤縣知縣員缺係選缺,閩省見候補人員,應請留閩揀員另行補外,臣謹會同福建巡撫張師誠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部議施行
鳳山縣知縣滿福丁憂員缺,該藩、臬兩司嘉慶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奉准部咨出缺,該司等於閏三月十四日遴員請調具詳,適臣由福寧溫州台州寧波一帶查閱營伍沿途遞送,至杭州省城接到,臣即於四月初六日具題合併陳明
謹題請旨
嘉慶十六年四月初六日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汪志伊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九本九00頁。)
   一一六、戶部「為內閣抄出福建巡撫孫奏」移會
公元1825年
  戶部移會事:雲南司案呈,內閣抄出福建巡撫前事一摺,相應抄錄原奏、恭錄硃批移會稽察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五年七月十四日
公元1824年
  福建巡撫臣孫跪奏為遵旨查明臺灣招商運米赴津、糶濟民食、分別請給頂戴職銜酌量獎賞緣由、恭摺覆奏、仰祈聖訓事:竊准戶部咨開:道光四年八月初四日奉上諭:此次運米原船帶回貨物官給印照,所過關津,加恩一律免其納稅
臺灣商人急公應募,遠歷海洋,運米至一十四萬石之多,著該撫孫爾準秉公查明,擇其率領辦資本最多、尤為出力者,分別生監民人給予頂戴職銜酌量獎賞,以示鼓勵,毋許冒濫
欽此
臣伏此次運米赴津各商民,仰蒙皇上天恩飭令原船帶回貨物給予一律免稅,又准給予頂戴職銜酌量獎賞,以示鼓勵逾格鴻施,至優極渥,自應查明商民真姓的名及運米確數籲請恩獎,以照核實不容稍有冒濫
隨經飛飭欽遵查辦去後
茲據布政使惠顯會同按察使魏元烺詳稱:據攝理臺灣府汀漳龍道方傳穟,轉據臺屬各廳縣及廈防同知陞寶,查開應募各商的實姓名並買米確數先後造冊詳送前來
查例載:商民樂於販米以裕民食者,生監運米一千五百石至二千石賞給吏目職銜二千石以上至四千石者賞給主簿職銜,四千石以上至六千石者賞給縣丞職銜,六千石以上至一萬石者賞給州判職銜民人運米一千五百石至二千石賞給九品頂戴二千石以上至四
千石賞給八品頂戴,四千石以上至六千石者賞給七品頂戴,六千石以上至一萬石者賞給把總職銜
其已邀議敘者,生監職銜未加至州判民人頂戴未加至把總職銜者,仍照米數分別遞加;若生監遞加州判職銜民人遞加把總職銜,又經購運米石數多者,應令督撫酌量獎賞,以示鼓勵毋庸再議加給職銜等語。
此次遵旨招募商民買米一十四萬石,販運天津風帆不順收入江蘇上海等口船隻扣除不及外,實在到津之船,計共七十隻,運米一十三萬餘石,由官收買米十一萬一千一百七十五石零,餘米俱在津糶賣
貢生杜嵩陳克勸、監生林元美、曾青華周恭由、陳選言、杜長春清泰、陳誰文、生員滄海林正十一名,買米均在一千五百石以上,應請照例給予吏目職銜;又民人金泉一名,買米在二千石以上,應請照例給予八品頂戴;又民人彭捷登、周敘卿王遇勳、王允寬、吳錫禧、吳國泰六名,買米俱在一千五百石以上,應請照例給予九品頂戴;又運米一萬石之即用員外郎吳尚新、四千石之即用鹽運王朝清及一千五百石至三千石以上職員祿、黃化鯉、蘇海純、鄭克剛、張國柱、林國華、林祥瑞陳朝愛,並舉人林逢璋、林世賢等十二名,按其本身頂戴職銜,或係舉人,或係八品五品不等自應毋庸再議加給職銜,應請奏懇聖恩,部量予議敘
首先應募出資買米倡率勸勉最為出力即用員外郎韓高揚、候選知縣鄭用錫監生趙元章、黃自寬貢生邦國五名,雖據開報買米不及一千五百石,但急公向義,尚屬
可嘉,應請一併量予議敘,以示鼓勵;又臺灣行商蘇萬利、永順李勝興等買米二萬石,鹿港行商長順買米三千一百七十四石,廈門行商永順等買米二千五百八十二石,但論各行商同辦運,出資多寡不等合計雖在一千五百石以上,分計則不及一千五百石,未便議給頂戴,應請各給予匾額在於各該行公所懸掛;其餘不及一千五百石者,應請查照府廳冊報,各商所運米數如在一千石以上者,給與匾額如在一千石以下者,酌量賞給花紅
前任水師提督王得祿候官縣商人林世通即林兆,雖未出資買米,而督率辦運,勸募招徠,均屬最為出力王得祿曾任提督大員受恩深重不敢聲請議敘;該商人林兆曾請過五品封典可否一併量加鼓勵之處,出自皇上逾格天恩
合將查明臺商買米赴津糶濟民請給頂戴職銜酌量獎賞緣由,會造清冊,呈請具奏前來
覆核無異,除冊送部外,理合具奏伏乞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道光□年六月二十三日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十本九四一~九四二頁。)
   一一七、戶部「為內閣抄出總督孫爾準等奏」移會
公元1828年
  戶部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等奏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八年七月日,正郎關。
公元1824年
  孫爾準等跪奏為原參短缺倉糧署任知縣已據參後完繳、續經病故、核明議擬、恭摺具奏、仰祈聖鑒事:竊照前署臺灣縣知縣南投縣范邦幹任內經倉庫,據接任知縣李慎稟報,銀穀俱有短缺經臣孫爾準道光四年巡撫任內渡臺巡閱營伍就近飭令該管道府覆查屬實會同督臣趙慎畛恭摺參奏欽奉諭旨:范邦幹著革職拿問,提齊經手丁胥人等嚴訊勒追,分別定擬具奏等因
欽此
當即欽遵行司提訊去後
嗣據前署臺灣府知府方傳穟詳稱:吊核案卷,查原參范邦幹短交倉穀三千八百三十三石零,訊係霉變盤折,已據范邦幹按照臺灣採買例價每石折六錢,共繳銀二千二百九十九兩零
又原參短交倉款番銀一萬零六百二十二圓零,折銀八千一百七十兩零,又錢五千七百一十三文,除漏接前任捐款已據補交,又刪除無關歸補各款共銀一千三百一十四兩零,又續繳現錢五千七百一十三文外,尚短銀六千八百五十六兩零,內該參員挪動修理城垣衙署並湊漳泉缺穀不敷價銀,及緝拿盜匪經費共用銀四千四百七十九兩零,已據該參員於未經起限勒追之先設措完繳,並將抄封寓所服物變抵歸補清楚
又未解本任捐款銀二千二百七十兩零,內續據完繳銀三百三十五兩,又刪除無關歸補銀四百三十一兩零外,實未解本任捐款銀一千六百一十兩零,由府錄供通詳,請免解省審等情
當查該參員短交倉銀穀,雖於參後完繳清楚,仍應將因何虧短緣由,審明覆奏未便免其解省,行司嚴提該參員同經丁胥交代卷宗省審辦。
旋據陞任臺灣府知府
公元1828年
率署福州府徐鏞申解該參員范邦幹同案卷到省,並聲明倉書李芳前府訊供後退卯回籍,庫書聯捷業已物故無從提解等由
當即檄行兩司查訊
茲據臬司順安會同藩司吳榮光督率福州府許原清核提訊
據范邦幹所供,因公挪移及參後完繳數目,與前署臺灣府方傳穟原訊無異
正在解審間,據署閩縣任沈鍇申報,該參員范邦幹染患感冒病症醫治無效,於道光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在省身故出具印結申送到司,議擬詳請覆奏前來
公元1821年
  臣等逐一查核,緣范邦幹係浙江會稽縣人,由則例供事議敘從九品借挑未入流揀發福建咨署寧化縣典史調補彰化縣典史拿獲洋盜,奏陞彰化縣南投縣委署臺灣縣知縣,於道光元年二月初六日到任三年二月初一日卸事。
道光元年夏間,臺灣地猝發颶風大雨城垣衙署俱被吹刮坍損。
該參員在於庫貯捐雜款內挪動修理城垣用銀二千九百九十六兩零修理衙署用銀五百二十五兩零曾經分案造冊詳請分年攤捐歸補,經前府蓋方泌批駁不准
又奉文代買漳泉缺額二千石時值風雨之後,穀價昂貴,每石例價六錢不敷採買,又在捐雜各款內挪動銀七百兩湊發業戶,領買上倉
又奉文巡查海口緝捕盜匪,該參員僱募商船二隻派撥鄉勇四十名,並購募線民在於海口常川巡緝先後拿獲盜犯蘇洗標、林番婆等二十三名,解審奏辦在案
所有僱資及鄉勇口糧等項,共用銀二百五十七兩零,亦係挪款墊應。
以上各款,因公挪用,共銀四
千四百七十九兩零,俱有案卷可查。
庫書聯捷曾經稟阻,該參員以公事緊要暫時挪用,原期設法彌補,詳攤歸款,迨由府批駁不准旋即卸事,未及籌補。
至短交倉穀,實因臺邑倉廒地處卑濕兼之元年間,疊被風雨吹刮滲漏,倉內並無空廒,不能即時搬移以致濕氣薰蒸,霉變穀二千七百六十五石零。
交卸時盤投穀一千六十七石零。
范邦幹於參後將所挪庫項,陸續完繳,並將查封寓所服物變抵清楚,又將霉變盤折穀石折價賠交。
此外尚短本任捐款銀一千六百一十兩零
臣等吊核案據數目相符,案無遁飭。
查例載:挪移庫銀五千兩以下者,照雜犯流總徒四年,限一年全完免罪開復
又律載:凡倉庫聚財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晒晾不以時,致有損壞者,計所損壞之物坐贓論,著落賠還;若猝遇雨水沖激,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委員勘實免罪不賠各等語。
案前臺灣縣知縣范邦幹挪移雜款銀四千四百七十九兩零,審係因公挪用,合依挪移庫銀五千兩以下者,照雜犯流擬,以總徒四年例總徒四年,已於未經定案之先,照數完繳,應准免罪開復業經病故,應毋庸議。
又霉變穀二千七百六十五石零,訊係猝遭風雨,並非安置如法、晒晾不以時,致有損壞
惟該參員並不通詳勘辦,究屬不合未便照律免議。
已據該參員彙同盤折穀一千六十七石零,按照臺地例價全數完繳,應飭後任趕緊買補歸款
庫書聯捷稟阻不力,本有應得罪名惟范邦幹所短庫款,已據完繳清楚,該書因人連累,且已物故,應與退卯之倉書李芳俱免置議
范邦幹尚短本
捐款銀一千六百一十兩零,應於該家屬名下照數著追。
所有原籍查封產業,應俟捐款銀兩家屬能否清完,另行分別辦理
錄供招咨部外,臣等謹合詞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鑒,部核覆施行
謹奏。
公元1828年
  道光八年七月初八日硃批刑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十本九五四~九五五頁。)
   一一八、戶部「為內閣抄出總督鍾祥等奏」移會
公元1839年
  戶部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鍾等奏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十九年六月日,副郎景。
公元1837年
  閩浙總督臣鍾祥福建巡撫魏元烺跪奏為臺灣廳員應運道光十七年分內地兵糈、延未運清請、旨摘去頂戴勒限雇運、恭摺奏聖鑒事:竊照臺灣各屬應運內地兵米,前經奏定章程,年清年款,於奏銷專摺奏報,如有惰徵短耗,即將玩誤之員嚴參勒令自行雇運,歷經遵辦
茲查道光十七年起運米穀,屢經臣鍾祥札飭催。
現照各口廳員送到月報案查核,尚有臺防同知仝卜年所轄鹿耳門口未運兵穀九千二百石零,雖據詳報雇船專運,迄今未見運到,亦未將雇船姓名造報
前代鹿港同知玉庚任內所轄五條港口運兵穀六千五百餘石,先據該廳以甫經到任,即屆奏銷一時乏船起運,稟
展限,即經催趕緊雇運,不准藉延。
乃玉庚在任半年逮至卸事,竟未雇運。
藩司吳榮光督糧道常大淳查明,並非各縣惰徵,實係廳員短運,會詳前來
臺灣年額應運內地兵穀兵食所關,自應遵照奏定章程,年清年款。
今臺防、鹿港兩廳欠運兵穀,一則報運不運,一則藉詞請展,並不遵駁運交,均屬惰誤,相應請旨,將現任臺防同知仝卜年前代鹿港同知候補同知直隸南平縣知縣玉庚,一併摘去頂帶責令該管道府勒令將領前項存臺未配穀石,統限三個月,自行雇船,補運交收。
如能運竣,再行奏明辦理;倘仍逾限短少,即飭奏參革職,留於臺灣,押令運辦,並將臺灣道議處著賠,以示懲儆。
除飛飭遵照外,臣等為慎重兵糈起見,謹合詞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公元1839年
  道光十九年五月初一日奉上諭:鍾祥奏請應運兵糈延未運清之廳員摘去頂戴勒限雇運一摺,福建臺防同知仝卜年運兵穀九千二百石零,前代鹿港同知直隸南平縣知縣玉庚未運兵穀六千五百餘石,實屬惰玩,仝卜年、玉庚均著摘去頂戴責成該管道府勒令三個月限如數運交內地,倘仍遲延短少,即著嚴行參辦
餘著照所議辦理
該部知道欽此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十本九八二~九八三頁。)
   一一九、戶部「為內閣抄出總督鄧廷楨等奏」移會
公元1840年
  戶部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鄧等奏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二十年月日副郎佛。
  閩浙總督鄧廷楨福建巡撫吳文鎔跪奏為特參短缺倉庫銀谷之已革通判提審究辦、恭摺奏聞、仰祈聖鑒事:竊照准澎湖通判李若琳,先因伊子李春被控姦贓,延不送案,經臣奏請暫行革職
所有該參員署噶瑪通判任內經手倉庫銀穀,當經檄飭該管道府督飭接署之員,立速盤查據實供報,如有短少揭參究辦
茲據接署通判閻炘稟報李若琳任內,除交抵外,尚短番折銀一萬二千九百餘兩、倉穀一千四十餘石,屢催延不完交。
由藩、臬兩司轉據該管道府詳揭前來
臣等查廳縣交代無論雜捐賠銀穀,均應依限交清,難容絲粒短缺
李若琳短交噶瑪蘭廳任內番折銀一萬二千九百餘兩、倉穀一千四十餘石,顯有虧情弊
且該參員前在建陽縣任內,尚短捐雜等款銀九百三十餘兩、番銀七圓零、盤折價銀七百一十一兩零漳浦縣任內捐款銀五百三十四兩零番銀一百四十四圓零、銅錢一十五千四百餘文自應一併嚴參追辦。
相應請旨,將已革通判李若琳即行拏問審訊以免稽延
除飛飭臺灣府即將寓所資財服物嚴密抄封備抵,並確查有無隱匿寄頓,將該員及經管倉庫丁胥人等交盤卷宗提解來省,嚴訊因何短缺究明是虧是挪,及此外有無不不盡另行按律定擬具奏
飛咨貴州撫臣將該原籍資財產業嚴密查抄備抵外,臣等謹恭摺具奏伏乞皇上
聖鑒訓示
謹奏。
  道光二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奉旨:這所參虧短倉庫銀穀之福建已革通判李若琳,於前署噶瑪通判任內,短交番折銀一萬二千九百餘兩、倉穀一千四百餘石,又前在建陽漳浦等縣任內,均有虧缺,不可不嚴行究辦。
李若琳著即拏問,交該督等提集丁胥人等嚴究確情,按律定擬具奏
該革員原籍家產寓所資財,均著查封備抵。
該部知道
欽此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十本九八四~九八五頁。)
   一二0、戶部「為福建巡撫劉鴻奏」移會
公元1843年
  戶部移會事:福建司案呈,所有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二十三年七月正郎佛。
  福建巡撫劉鴻跪奏為原參短缺倉庫銀穀之已革通判、續經病故提訊家屬緣由、恭摺覆奏、仰祈聖鑒事:竊照候補澎湖通判李若琳,因伊子李春被控姦贓,延不送案,奏參革職
所有該參員前署噶瑪通判建陽漳浦任內短缺銀穀,據各管道府稟揭,經前督、撫臣奉諭旨:李若琳著即拿問,交該督等提集丁胥人等嚴究確情,按律定擬具奏
該革員原籍家產寓所資財,均著查封備抵。
該部知道等因
欽此
該參員漳浦任內欠完鹽課,經前督臣片奏,欽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欽遵隨分案行提解訊。
嗣據臺灣道具報:該參員李若琳業已病故提到該故員之子李春禧及交代案卷解勘等情,並經貴州省抄封該參員原籍田房、服物等項,估報銀七百四十兩零,均經該司審辦去後
茲據署布政使裕康、兼署按察使鹽法道步月,督同署福州府知府黃德峻、閩縣知縣王江、署侯官縣知縣陳土千,調齊各卷,逐細查核該參員李若琳短交噶瑪通判內庫項銀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三兩零倉穀一千四十八石零,由臺灣道核刪無關歸補捐款銀一千五百四十二兩零稅契腳費銀二百一十六兩零應行補抵銀二千三百九十二兩零,刪免銀一千六百二十兩零,又應歸現任代追已發價米上倉盤折谷一千四十八石零,實短交捐雜款銀七千一百四十一兩零
除抄封寓所衣物估抵銀二百十七兩零,又參後完繳臺灣府庫番折銀五千四百二十八兩零,歸補原短庫項外,實短本任應捐各款銀一千四百九十四兩零
共原參建陽縣任內捐雜等款銀九百三十三兩零番銀七圓零,盤折價銀七百一十一兩零內除考費及前縣朱梁輿無著番欠兩款,應歸建陽縣設法籌補銀五百九十六兩零,應刪捐款銀一百七十六兩零番銀七圓零,劃存司庫盤折谷石銀五百七兩零,又應剔歸現任建陽縣籌補穀價銀二百四兩零分別扣除外,實短本任應捐各款銀一百六兩零
又原參漳浦縣任內捐款銀五百三十四兩零番銀一百四十四圓零,銅錢一十五千四百餘文,續參應賠鹽課銀四千八百六十一兩零,除抄封原籍田房服物
公元1829年
項堪以變抵鹽課銀七百四十兩零,實尚短應賠報銷鹽課銀四千一百二十一兩零
提同該故員之子李春禧審明,會詳解前來
隨親李春覆訊
李若琳籍隸貴州開州,由舉人大挑一等分發山東歷任歷城等縣,丁憂起復
道光九年揀發委署建陽縣題補漳浦縣卓異升補澎湖通判,尚未到任
道光十六年委署噶瑪通判
是年五月二十九日到任至道光十八年正月二十四日卸事。
案奏參革職。
李若琳噶瑪通判任內短缺各款銀共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三兩零倉穀一千四十八石零。
臺灣道臺灣府調齊案卷,並提李若琳及戶糧書張怡郭英訊明,應刪無關歸補捐款銀一千五百四十二兩零稅契腳費銀二百一十六兩零,又應補抵銀二千三百九十二兩零,刪免銀一千六百二十兩零,應歸現任代追已發價米上倉盤折穀一千四十八石零,分別扣除外,實短捐雜款銀七千一百四十一兩零
訊因噶瑪地處極北,每有生出入傷人,該處原設隘寮二十所,額設隘丁無多,難資巡緝守御,該員在任兩載每年十月起至年底止,每隘添雇壯勇十餘名至二十、三十名不等,共添雇壯勇四百名,計動用口糧錢七千二百千文,合銀五千一百四十二兩零
又奉文丈東西勢未升科田園,自道光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設局起,至十八年正月二十四日卸事止,派撥委員書役、算手人等夫價、飯食筆墨等項經費番銀一千三百七十元,合銀九百七十八兩零
除該員在任彌補外,尚未補壯勇口糧丈量經費等項錢番合銀五千六百四十六兩零,均係因無賠墊
除抄封寓所
物估抵銀二百一十七兩零,參後完繳臺灣府庫番折銀五千四百二十八兩零,歸補原挪捐雜款外,實尚短捐款銀一千四百九十四兩零,係該員本任內應捐未交之款。
建陽縣任內原短捐雜等款銀九百三十三兩零番銀七圓零,盤折價銀七百一十一兩零內除考費並前縣朱梁輿原抵無著番欠兩款共銀五百九十六兩零,剔歸建陽縣自行籌補又應刪捐款銀一百七十六兩零番銀七圓零,又劃存司庫盤折價銀五百七兩零,又剔歸建陽縣籌補穀價銀二百四兩零,實短本任捐款一百六兩零
漳浦縣任內原短捐款銀五百三十四兩零番銀二百四十四元零,錢一十五千四百餘文,均係本任應捐之款。
漳浦縣任內未完鹽課銀四千八百六十一兩零內除原籍咨覆抄封田房服物估報銀七百四十兩零,應歸鹽課項下扣除外,實短缺鹽課銀四千一百二十一兩零
臣查李若琳噶瑪任內防緝生番壯勇口糧丈量升科田園經費,係地方官應辦之事,應捐廉給發何得擅動庫項?
恐有捏飭情弊,嚴加究結。
李春堅稱委係噶瑪地方,每有生出入傷人,該處原設隘寮隘丁無多不敷巡緝守御是以故父在口添雇壯勇巡緝守御口糧在所必需
其量未升科田園委員書役、算手人等夫價、飯食筆墨等項經費,俱不可少,故父因廉俸無幾不得不借庫項墊應。
當時戶書張怡郭英曾經稟阻,故父以暫時挪用可以陸續歸補,堅執不聽
至任銀錢出入,故父自行經理不假家丁之手。
事後家丁四散無從專案
建陽漳浦各縣任內捐款並未完鹽課,均係故父應捐
未捐應賠銀兩,俱有案卷可查,委非事後捏飾
究詰不移,案無遁飾
查例載挪移之案,於定案行查時,參後完過若干,准開除現在未完之數定擬
挪移庫銀,統限一年全完免罪開復
挪移庫銀五千兩以下者,照雜犯流總徒四年。
又凡支銷錢糧,均有一定款項額數,如有違例開銷,著落擅動之賠補
追賠各項銀兩如數在一千兩至五千兩者,定限四年完繳各等語。
又閩省歷辦虧缺案內,借動庫款、雇募鄉勇給發口糧巡緝盜匪,俱照違限濫給,免罪著賠,奉部覆准有案。
此案李若琳除所短本任捐款,例不科罪外,其借動庫款,緝防生番發給壯勇口糧銀五千一百四十餘兩,係濫行支給,例止著賠。
挪動庫銀等項,墊給丈量升科田園經費銀九百七十餘兩,雖係因公,究屬應照挪移庫項五千兩以下雜犯總徒四年,該員業已病故,且於參後未定案限之先,將未補濫給壯勇口糧丈量經費共銀五千六百四十六兩零,除抄封家服物估值銀二百一十七兩零,尚應賠銀五千四百二十八兩零全數完繳清楚,應毋庸議。
此外尚短噶瑪任內捐款銀一千四百九十四兩零,同建陽縣任內捐銀一百六兩零漳浦縣任內捐銀五百三十四兩零番銀一百四□□元零,銅錢一十五千四百餘文,應賠核銷鹽課銀四千一百二十一兩零,著落其子李春名下按數勒追。
戶書張怡郭英稟阻不力,本有應得之罪,惟原挪庫項,已據參後全完本官例得免議,自難罪及餘人
無經錢糧家丁,均免提質。
備錄全案供招咨部外,臣謹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鑒,部核覆
施行
再閩浙總督係臣兼署毋庸會銜合併陳明
謹奏。
公元1843年
  道光二十三年七月十一日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九九~七00頁。)
   一二一、閩浙總督劉韻珂奏片
  劉韻珂片:再臺灣承辦此案軍需統共撥銀九十九萬二千五十七兩三三分前因報銷各冊,屢催未送,即經臣等飭委專司渡臺守催。
嗣該委員攜冊內渡,臣等按款查核,計共請銷銀一百二十九萬餘兩,米八萬餘石。
當因臺灣海外巖疆重洋遠隔,當時備應一切,與內地籌辦各案間有不同其實如何支發當局無由深悉
臣等恐涉冒濫不能不窮究底裏查明例案,大加釐剔。
然非結實可靠辦事精細之員隨同銷算難期核實
遂即遴員派委,督同在局司道及該委員並局書等,詳細勾稽,從嚴核減。
計共核減銀三十萬八千九百餘兩、米二萬餘石,實請銷銀九十八萬八千餘兩,米六萬餘石,經臣等飭造細冊,照例題銷,並將辦理完竣緣由,繕具正摺奏報。
惟查送到名冊頭緒煩雜款目糾纏,亂若棼絲勾稽匪易。
委員等奉派入局往返駁查,時越兩年,或專司稿案,或綜核款項認真刪除,俱能不辭勞瘁,不避嫌怨
現在全案告竣,臣等弔齊名冊悉心稽核委員不但例外交銷之款悉節嗇,即與例案相侔而請銷銀
數稍浮者,亦必減之又減。
是該委員晝夜辛勤無間寒暑,俾百萬帑金,盡歸實用,似不無微勞可錄
溯查前辦臺灣張丙及現辦內地軍需各案報銷,均經前督臣及臣等先後奏蒙俞允將出力各員,分別優敘
此次同一律自可援案請獎,以免向隅
恩敘不容濫邀,未敢將與事各員概行瀆薦;臣等擇其尤為出力三員及在局書吏極為勤慎四名臚列事實開列清單,恭呈御覽
可否量予獎勵,以示激勸之處,出自天恩
合詞附陳伏乞聖鑒訓示
謹奏。
  謹將承臺灣軍需報銷尤為出力各員及隨同核算繕寫極為勤慎之各書吏開具清單註明事實,恭呈御覽
  謹開在局委員現已咨補斗六門縣丞即補知縣婁浩、加鹽提舉銜石碼關鹽大使高其垣,該二員奉派入局,或專司稿案、或綜核款項往返駁查為時已越兩年,俱能任勞任怨核實刪除
現在銷銀米,較之臺灣原報,計減四分之一,並無絲粒浮冒,實屬始終勤慎,尤為出力之員。
查婁浩本係即補知縣、高其垣本已賞加鹽提舉升銜,可否懇恩將婁浩賞加同知升銜、高其垣賞加運同升銜?
六品銜即補府經歷縣丞唐均,該員先經委赴臺灣守催報銷文冊迨後攜冊內渡,復飭令在局隨同銷算,該員詳細勾稽認真釐剔,數載辛勤無間寒暑,且曾冒險遠涉重洋,實屬艱勞備至,尤為出力之員。
可否懇恩候補缺後,以知縣即補?
在局書吏候選縣丞林廷桐、候選縣丞吳核釗、候選主簿
賡韶、未入流頂戴日高,該書吏等奉派在局,隨同委員核算繕寫詳細妥速,時逾兩載辦理均極勤慎
可否懇恩將林廷桐、吳明釗、陳賡韶三名賞加六品頂戴,陳日高未入流部選用?
公元1848年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十七日硃批:另有旨,欽此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十本一000頁。)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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