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自动笺注)
    六
公元1840年
   委員前往淡水廳查拏犯證片(道光二十年四月初六日)
黃爵滋
  再,臣等於四月初四日承准軍機大臣字寄三月十六日奉旨云云等因
淡水廳臺灣所屬,遠隔重洋;遵即委員前往查拏犯證、調取卷宗密查各款劣蹟,俟其回至內地悉心會審
惠安縣羅溪縣丞兩案,就近可以先行查辦
惟署惠安縣知縣陳偕燦係臣黃爵滋同縣,同城居住,且係同考入學;雖秉公查訊不敢推諉;但究係熟識之人,未便會同審辦
合併聲明伏乞聖鑒
謹奏。
   審明同知龍大惇專信丁役舞弊疏(道光二十年六月十八日)
黃爵滋
  奏為審明職官被參各款並書吏藉端嚇詐等情分別定擬,奏祈聖鑒事。
  道光二十年四月初四日承准軍機大臣字寄三月十六日欽奉諭旨,有福建淡水廳同知龍大惇為人庸劣專信差役並衙舞弊各款,交臣等會同查辦
淡水同知臺灣所屬,遠隔重洋;若僅用文移調查誠恐濡滯時日
且龍大惇現經卸任,尚未內渡;倘令其知被參劾,必致巧為彌縫自應專員前往提解方昭慎速。
當即遴委揀發知府金崇於四月初十日渡臺,將胡海等犯嚴拏務獲,按照單開各款密查訪、調起卷宗,並就近訊取要證確供以憑核辦去後
嗣於六月初七日,接該府金崇將龍大惇並書吏胡海--即胡阿五門丁楊三--即楊厚之、差役陳和、民人蔡輝連查起各冊卷並訊取供結,一併解案。
  臣等隨督率司員、道、府詳查案卷,逐款核訊:
公元1838年
  如原奏署淡水同知龍大惇專信差役差役能查知富人犯案稟報者皆給功單,上書辦公出力合行給單」字樣奸民要控富戶必須先買役將功單粘於狀上,自無不准,人目的「招告符」一款--訊據該員供稱:係江西舉人大挑知縣分發補授長樂知縣
道光十八年調署臺灣淡水廳同知
該廳差役素來疲玩是以設立功過
一簿,遇有緝捕勤能催徵出力者,另給功單一紙;憑單賞給銀錢,以示獎勵
民間詞訟無論貧富虛實,均應究辦;焉有必將功單粘貼呈上,始行批准之理?
如謂欲向富民需索,不難密令查稟,暗為獎賞;又何必設此功單,反招物議等語。
檢查卷內所遞各呈詞,均未粘有功單。
並據委員金崇查訪情形,核與所供無異
又所奏淡水廳胥役舊設六班兩總,該同知添設二班曰皁、曰快;又添設六總曰副皁總、曰副快總、曰總皁、曰總快、曰木料總、曰鐵匠總,共十四班,每班十人八人一款--查閱該廳歷任卯簿所設差役名目共計八班四總,均無增減
該員到任接受前任雲彩移交卯冊,亦係照舊點名聽差,並未加添名目
木料總、鐵匠總,訊係臺灣道修理戰船差役,該廳卯簿內並無此項名目
復將各卯簿逐細核對,均屬相符。
又所奏該員下鄉時輒派一、二百人隨行廬舍為之一空
兩年來寇充斥如新莊街、滬尾街、擺接莊、雞籠頭、三貂等處白晝攻家截途搶劫數十次,該署同知全不究辦職員對家搶劫控告日久至今未獲一犯一款--訊據該員供稱:淡地民浮動,抗官拒捕,事所常有;地方官遇有下鄉督拏重犯不得不多帶差役,會營緝拏。
道光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有職員何對稟報被盜行劫曾經率帶民壯差役並會營帶兵約共一百餘人前往督捕拏獲首夥八名
民人謝允店內被賊臨時行強,拒傷事主;復經會營拏獲首夥三人:均經先後省審辦。
以上二案均在新莊街處犯事,因案情重大是以會營前往所有差役一切口糧,均係
公元1839年
自行給發
尋常查辦案件,俱屬輕騎減從,並無多人役滋累。
至十九年九月初三日夜,有郭田被劫一案,於初七日始行報案旋即會營勘驗通報
是月十四日即行卸事,是以移交後任查緝
如果另有搶劫各案,無難詳報移緝,斷不肯避防之公咎而甘諱匿之重譴等語。
查據署臬司常大淳覆稱:何對一案共犯十二人,已據該員龍大惇緝獲首夥楊艷八名謝允一案臨時行搶拒捕三人,亦據該員緝獲首夥陳帶等二名、另獲餘夥一名,均經照例問擬斬梟發遣具奏在案
惟郭田被劫一案,未據獲犯。
此外,並無另有詳報搶劫案件。
又所奏信任糧總胡海多方舞弊言聽計從
十八年間到各鄉強派採買,雖肩挑負販之民,亦必逐一科派
彼時米價每石值銀六角,該同知石索一圓二角,共派得五、六萬圓,皆胡海經手一款--查閱該員買穀號簿,共計五千六百四十八石。
而查據署藩司常恒昌覆稱:該員例應買穀四千七百八十七石零;計多買穀八百六十石零,難保無強情形
當向嚴詰,據該員供稱道光十八年奉文買補前任十六年分墊放兵米,折穀四千七百八十七石零,每石例價六錢,領得藩司價銀二千八百七十二兩零循照舊章出示招買,如居民有穀之家情願承買者,每穀一石發例紋銀六錢
彼時穀價每石值銀六角民情樂於售買,並無勉強
又因十九年正月無米可收,兵糈關重,不得不先行籌備;即自行墊發紋銀五百一十六兩零,於發價採買四千七百餘石外,復帶買穀八百六十石零,全數貯倉以備支放,並無強短價等情
採買穀石,係糧書林
陳崑承辦胡海稅契書吏,並不經營糧務。
倉穀例價有定,眾所共知
臺灣民情好訟,如有強派五、六萬圓情弊,何至無一、二人上控
只求詳情
惟墊銀帶買八百餘石未經具文詳報,實屬疏忽等語。
復據該府金崇就近傳訊賣穀之姜秀鑾等及肩窮民洪老等十餘人,僉稱實無強派短價情事取具切結送案;核與買穀簿內所載每石發給例價六錢,均屬符合
又所奏索人送匾,字樣自己發出艋舺總理吳喜送一匾曰「化行俗美」、三重董事林立送一匾曰「水長天」一款--據委員金崇查傳吳喜業經外出,當將其族人上列名之監生吳鍾錦傳訊,據供:吳喜與吳成德涉訟,經該員公平斷結,吳喜心感激,製送「化行俗美」匾額
訊據林立供稱:因被邵翁氏誣告經該員訊明,製送「水長天」匾額酬報:均在艋舺倉公懸掛,該員並未禁止屬實
又所艋舺舊有倉廒行館竹塹城百二十里,該署同知分派書差門丁幕友半留在塹、半留在艋,兩處均得收呈,一官兩署。
門丁楊三--即楊厚之派在艋舺收呈,與差役陳和朋比為奸招搖詐騙無所不至,共包土娼小香、陳巧娘在行住宿一款--訊據該員供稱艋舺地方距竹塹衙署有餘里,鄉民進城完糧跋涉維艱
歷任各員均於農隙之時前往催收,就近清理詞訟
沿習舊章帶同門丁三等前往徵收
該處居民控呈,即在彼投遞,官為出票傳訊,立予斷結,以省拖累
及至回署,則呈詞仍在署接收
遞呈之人莫不樂於見官剖訴惟恐書差內外隔絕,焉有明知官不在彼反肯具呈之理?
至行
房屋無多,楊三斷難在館內包奸宿其與稅差陳和如何在外宿娼,實係失於覺察
訊之楊三、陳和,均供認與小香、陳巧娘奸宿
並據楊三供稱:價買小香為妾屬實,委無奉派在艋舺收呈及通同舞弊等情
此龍大惇被參各款之實在情形也。
  又查閱片奏內稱淡水廳衙胡海--一名胡阿五,先充艋舺縣丞弓役--卯名胡江,因假印票勒索民錢,被前任縣責革枷號四月,街民鄧為祥代為領出。
道光十年變名胡海,入淡水廳卯傳供一款--據委員金崇稟稱:查起艋舺縣丞衙門卯冊內並無胡江--即胡阿五之名,亦無犯事枷責案據
詰稱胡海堅供:伊籍廣東道光九年來閩,十年渡臺,即在淡水廳充當書吏,並未在艋舺縣丞衙門當過弓役、犯案責革變名情事
查據該廳卯冊,亦屬相符。
又所奏胡海曾跟竹塹營游擊到中壢地方辦案,藉官詐索價銀二百四十圓,被街民胡金源、謝國賢攔輿稟知,經該游擊將贓追還一款--查訊胡海係於十年三月間因廳屬中壢地方鄉民聚眾欲行械鬥,經前任同知李嗣業派令跟隨竹塹前任游擊靈德馳往彈壓胡海私向鄉民謝國賢等嚇稱稟官送究,如肯出統夫價二、三百元,方保無事
謝國賢等畏罪,共湊得洋銀一百圓給胡海收受
旋經謝國賢等向該游擊靈德喊稟,該游擊即時胡海追出原銀給還謝國賢等收領,委無另有索詐多贓。
並據委員金崇傳訊謝國賢,供俱無異。
又所奏胡海窺見社番蕭阿東之媳宋氏少艾,混誣其子蕭烏番窩藏匪類,囑差拏禁;蕭阿東微喻其意,即以宋氏送為妾,其子乃得脫一款-
公元1828年
-據委員金崇傳訊蕭阿東,據供:伊子蕭維正於道光八年廣東嘉應州人宋乾之女為妻,十一年蕭維病故,伊即將宋氏交還母家
十三年間,經媒余鍾氏與宋乾及伊商議,將宋氏改嫁胡海為妾,伊得受身價銀六十圓,有媒妁婚字為憑;並非伊子犯案,被胡海逼送。
傳訊宋氏,供無異詞;查驗呈出婚字,均相合。
又所奏差役蔡貴被胡海主令毆死,經民人蔡輝屢次上控,莫可如何一款--訊據胡海供稱道光十九年正月十七日,有鄉民陳寶鹽菜地方淹斃,差役蔡貴前往查詢,向眾鄉民索詐斂錢
鄉民林添生不允,蔡貴逼索彼此爭毆。
林添生之妻林鄒氏勸阻,被蔡貴用力砍傷;林添生將蔡貴毆傷,越日身死。
伊先於十二日告假前往鹿港會算公帳;十八日回署銷假有請假、銷假單稟可憑。
鹿港鹽菜地方約有二百餘里,林添生毆死蔡貴,又是釁起一時,伊並不在場無從主使
詰據蔡輝供稱:伊堂兄蔡貴與林添生鬥毆彼時伊並未在場,因聞胡海與林添生族人林阿相好往來,疑係胡海主毆,赴廳具告
嗣經集證提審,伊心疑已釋,是以並未續控,亦無赴道、府控告情事
檢查原卷業經該廳審明林添生毆死確情招解到府,核與所供無異
又所奏胡海前後被控之案,不可枚舉
若衛天(?
)周振邦、監生張瑞華、鐵匠首謝德裕民人李顯龍、金四和張維明、藍珍、王雲、生員張繼昇,均各赴該廳及道、府呈控,全不究辦一款--檢查各卷,同邦係呈送伊子周啟搬去契卷,牽告胡海主唆。
嗣後周振邦自遞悔呈,懇求寢息審訊胡海
公元1839年
無主唆,照例完案
又,張瑞華係與吳和爭控田業,牽告胡海扛陷;經前任李嗣業訊明胡海無情弊,取具兩造甘結,斷令照契管業完案
又,李顯龍係與李同等因墾地互控,牽告胡海舞弊;經前任雲訊明與胡海無涉,斷令劃界均分取具兩造甘結完案
李同復行翻控,歷經各該廳勘訊未結。
又,渡夫金四和、快役蔡亮拏獲蕭寶搶案犯蔡宋等五人,經前任玉庚訊明,蔡宋等均係竊賊,並非此案正盜分別枷杖
四和道具胡海受賄蔽脫,經該道批廳胡海並無賄縱情事詳覆在案
又,張維明係與胞姪張復益在本道互控產業,牽控胡海攔供混稟,批府提訊
經張姓親族處令張維明張復和息銷案兩造旋復翻異提訊未給。
又,藍珍係呈告林氏厭貧悔婚,牽告胡海包案舞弊,經前任李嗣業審訊,究出係曾法主唆。
並據藍珍供認聽唆誣告取結責釋;藍珍復行翻控,提訊未結。
又,王雲--即王元雲係在府、道呈控陳源淡等霸佔埔業,牽控胡海索詐;經道、府批提券契,尚未訊結
又,張繼昇係與高玉峰赴府爭控田界,牽告胡海需索,移廳訊覆;經前任李嗣業胡海並無逐案需索情弊
兩造均願和息,牒府銷案
復提胡海逐案詰訊,堅供委係被人牽控,實無舞弊需索等情歷經審訊在案
鐵匠首謝德裕,伊素不認識,並未被其呈控,並據委員金崇逐加查無異
查起各卷,實無德裕具控胡海案據
此又書吏胡海藉端嚇詐並屢被牽控之實情也。
  臣等以該員龍大惇如果潔己奉公、並無營骫法何致人參劾!
胡海充當淡水廳
書吏多年,若無交通舞弊別情,亦何致屢被牽控!
復向隔別研訊,據龍大惇堅供:伊署理該廳僅一年有餘被參各款已蒙查起差卯冊、買穀號簿及案卷供結,逐一核訊,如果骫法營私,伊亦無從消弭
至署中書吏各有專責胡海點充稅書,亦不能干預別項差事
即其被控各案亦多在前廳任內大半擬結;業經委員訪查,檢案呈核,並非全不究辦
訊之胡海供稱:實因從前在中地方嚇詐鄉民、未經治罪,仍得回署當差物議,屢被牽控。
如果另有慫官舞弊別情現在到案之蔡輝係曾經將伊控告之人,豈肯代為隱瞞不能指出一、二!
質之蔡輝,據供:並未聽聞胡海另有索詐情弊不敢混指等語。
嚴訊楊三、陳和,供認止宿娼,委無朋比作奸別情;屢詰不移,案無遁飾,應即擬結。
查例載:役恐嚇索詐貧民計贓十兩者,發近邊充軍;又軍民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各等語。
此案書吏胡海,訊無犯案責革、變名復充及誣竊強娶、主毆斃命,強派採買情事
惟藉案私向鄉民謝國賢等嚇詐洋銀一百圓,雖經該游擊將原贓全數追還給領,第嚇詐已成、贓經入手,未便業已追還,稍從寬減;應即照役詐贓問擬
洋銀一百圓,估值紋銀六十兩。
胡海--即胡阿五革役,照役詐贓十兩以上近邊充軍例,擬發近邊充軍照例刺字
至該犯被周振邦等牽控案件,均係戶婚、田土細故,除業經訊結外,其餘並無重情;即使胡海有情弊,於罪亦無可加。
若再令其渡海回臺、逐案質訊,恐遂其遷延拖累之計;應將該犯胡海即行定地
公元1840年
配。
李顯龍等未結各案,應飭令地方官迅速斷結以免延累
門丁楊三、差役陳和各與娼妓小香、陳巧娘姦宿自應按例問擬
和應革役,與楊三、小香、陳巧娘均合依「軍民相姦姦夫、姦婦各枷號一個月、杖一百」例,各枷號一個月、杖一百。
楊三、陳和俟枷號滿日,折責發落。
楊三籍江蘇吳縣,應遞解回籍,交地方官嚴行管束
小香、陳巧娘,俱飭令傳案照例杖決、枷續,查傳親屬領回。
蔡輝呈告胡海主毆伊兄致命雖訊係懷疑具控,一經該廳傳訊,即據實供明,尚非始終狡執;究屬不合,應照不應重律杖八十,折責發落。
署理淡水廳同知長樂縣知縣龍大惇,訊無信胡海交通舞弊添差役、騷鄉民及派令門丁幕及收呈情事
其何對、謝允被盜兩案,均經拏獲夥多名,尚無不合。
惟另給差役功單、於鄉民掛匾不行禁止失察丁役宿娼;又於奉文買補倉穀四千七百餘石外,輒因預備次年支放兵米、自行銀帶買八百餘石,雖係因公起見,究未預行詳報:均屬錯誤,咎無可辭。
請旨交部議處
其多買穀石不准補行領價,以示懲儆;並飭令該管道、府查明倉庫錢糧有無虧短照例辦理
失察胡海嚇詐之前任該管同知,應查取職名,送部議處。
淡水同知衙門所設胥役班總,數目過多;應飭令該道、府體察地方情形酌量裁革,以防冒濫;並將匾額即行撤燬。
  除全案供招咨部外,所有臣等會同審訊定擬緣由理合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鑒
謹奏。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