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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七志第十二 律历中 (自动笺注)
律曆
公元584年
夫曆者,紀陰陽通變,極往數知來可以迎日授時,先天成務者也。
然則懸象著明,莫大二曜氣序環複無信四時
日月相推而明生矣,寒暑迭進歲成焉,遂能成天地之文,極乾坤之變。
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乘而各有合。
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所以變化而行鬼神也。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一百四十有四,凡三百六十,以當期之日也。
至乃陰陽迭用
剛柔相摩四象既陳,八卦成列,此乃造文之元始創曆之厥初者歟?
洎乎炎帝八節軒轅五部少昊鳳鳥司曆顓頊以南司天陶唐分命和仲夏後備陳鴻范》,湯武革命咸率舊章
文質既殊,正朔斯革,故天子日官諸侯有日御,以和萬國,以協三辰
至於寒暑晦明之徵,陰陽生殺之數,啟閉升降之紀,消息盈虛之節,皆應躔次不淫,遂得該浹生靈堪輿天地開物成務,致遠鉤深
周德既衰,史官廢職疇人分散禨祥莫理
兼天下,頗推五勝,自以獲水德之瑞,以十月為正。
漢氏初興,多所未暇,百有餘載,猶行秦曆。
至於孝武,改用夏正
時有古曆六家學者疑其紕繆劉向父子,咸加討論班固因之,采以為志。
光武中興,未能詳考
逮于永平之末,乃複改行四分,七十餘年,儀式方備。
其後覆命劉洪蔡邕,共修律曆司馬彪用之以續《班史》。
當塗受命,亦有史官,韓翊創之于前,楊偉繼之於後,咸遵劉洪之術,未及洪之深妙
中、左兩晉,迭有增損
至於西涼,亦為蔀法事蹟糾紛,未能詳記。
宋氏元嘉何承天造曆,迄于齊末,相仍用之。
梁武初興因循齊舊,天監中年,方改行宋祖沖之甲子元曆》。
陳武受禪,亦無創改
文宣,用宋景業曆。
西魏入關,行李業興曆。
逮于周武帝,乃有甄鸞造《甲寅元曆》,遂參用推步焉。
大象之初,太史上士馬顯,又上《丙寅元曆》,便即行用。
迄於開皇四年,乃改用張賓曆,十七年,複行張胄玄曆,至於義寧
今采梁天監以來五代損益之要,以著於篇雲。
公元504年
梁初因齊,用宋《元嘉曆》。
天監三年下詔定曆,員外散騎侍郎祖暅奏曰:「臣先在晉已來,世居此職。
仰尋黃帝至今十二代,曆元不同周天斗分疏密亦異,當代用之,各垂一法
宋大明中,臣先人考古法,以為正曆,垂之於後,事皆符驗不可改張
八年,暅又上疏論之。
詔使太史令將匠等,候新舊二曆氣朔交會七曜行度,起八年十一月,訖九年七月新曆密,舊曆疏。
暅乃奏稱:「史官所用何承天曆,稍與天乖,緯緒參差不可承案。
被詔靈台,與新曆對課疏密前期百日,並又再申。
始自去冬終於今朔,得失之效,並已月別啟聞。
七曜運行理數深妙一失其源,則歲積彌爽。
所上脫可施用,宜在來正。
至九年正月,用祖沖之所造《甲子元曆頒朔
至大同十年制詔更造新曆,以甲子為元,六百一十九為章歲,一千五百三十六為日法,一百八十三年冬至一度月朔遲疾定其小餘,有三大二小
未及施用而遭侯景亂,遂寢。
公元544年
陳氏因梁,亦用祖沖之曆,更無所創改
後齊文宣受禪,命散騎侍郎宋景業圖讖,造《天保曆》。
景業奏:依《握誠圖》及《元命包》,言齊受錄之期,當魏終之紀,得乘三十五以為蔀,應六百七十六以為章。
文宣大悅,乃施用之。
期曆統曰:「上元甲子至天保元年庚午,積十一萬五百六算外,章歲六百七十六,度法二萬三千六百六十,斗分五千七百八十七,曆餘十六萬二千二百六十一。
至後主武平七年,董峻、鄭元偉立議非之曰:「宋景業移閏於天正,退命於冬至交會之際,承二大之後三月之交,妄減平分
臣案,景業學非探賾,識殊深解有心改作,多依舊章,唯寫子換母,頗有變革妄誕穿鑿不會真理
乃使日之所在,差至八度節氣後天,閏先一月
望虧食,既未能知其表裡遲疾之曆步,又不可傍通
妄設平分,虛退冬至,虛退則日數減于周年平分妄設,故加時差異日
五星見伏,有違二旬遲疾逆留,或乖兩宿
軌褵之術,妄刻水旱
今上甲寅元曆》,並以六百五十七為章,二萬二千三百三十八為蔀,五千四百六十一為斗分甲寅歲甲子日為元紀。
」又有廣平劉孝孫張孟二人同知曆事
孟賓受業張子信,並棄舊事,更制新法
又有趙道嚴,准晷影長短定日行之進退更造盈縮,以求虧食之期。
劉孝孫以百一十九為章,八千四十七為紀,九百六十六為歲餘甲子上元命日度起虛中
張孟賓以六百一十九為章,四萬八1千九百為紀,九百四十八為日法,萬四千九百四十五為斗分
共命,法略旨遠
日月五星並從斗十一起。
盈縮轉度,陰陽分至,與漏刻相符,共日影俱合,循轉無窮
上拒春秋下盡天統日月虧食及五星所在,以二人新法考之,無有不合
其年,訖幹敬禮曆家刻日疏密
六月戊申朔太陽虧,劉孝孫言食于卯時張孟賓言食于甲時,鄭元偉、董峻言食于辰時宋景業言食于巳時
至日食,乃於卯甲之間,其言皆不能中。
爭論未定,遂屬國亡。
公元559年
西魏入關,尚行李業興《正光曆》法。
至周明帝武成元年,始詔有司周曆
於是露門學明克讓麟趾學庾季才及諸日者,采祖暅舊議,通簡南北之術。
自斯已後,頗觀其謬,故、齊並時,而曆差一日
克讓儒者不處日官,以其書下于太史
武帝時甄鸞造《天和曆》。
上元甲寅天和元年丙戌,積八十七萬五千七百九十二算外,章歲三百九十一,蔀法二萬三千四百六十,日法二十九萬一百六十,朔餘十五萬三千九百九十一,斗分五千七百三十一,會餘九萬三千五百一十六,曆餘一十六萬八百三十,冬至斗十五度,參用推步
終於宣政元年
大象元年,太史上士馬顯等,又上《丙寅元曆》,抗表奏曰:
公元579年
臣案九章五紀之旨,三統四分之說,咸以節宣發斂考詳晷緯布政授時以為皇極者也。
乾維難測,斗憲易差盈縮之期致舛,咎徵之道斯應。
甯止蛇或乘龍水能沴火,因亦玉羊掩曜,金雞喪精
王化關以盛衰,有國由隆替,曆之時義于斯為重。
炎漢已還,迄于有魏,運經四代,事涉千年日御天官不乏於世,命班朔,互有沿改
驗近則疊璧應辰,經遠連珠失次,義難循舊,其在茲乎?
大周受圖膺錄牢籠萬古時夏乘殷,斟酌前代曆變壬子,元用甲寅
高祖武皇帝索隱探賾盡性窮理以為此曆雖行,未臻其妙,爰降詔旨博訪時賢,並敕太史上士馬顯等,更事刊定,務得其宜。
術藝之士,各封異見,凡所上曆,合有八家精粗踳駁,未能盡善
去年冬孝宣皇帝乃詔臣等,監考疏密,更令同造。
謹案史曹舊簿及諸家法數,棄短取長,共定今術。
開元發統,肇自丙寅至於兩曜虧食,五星伏見,參校積時,最為精密
鐵炭輕重無失寒燠之宜,灰箭飛浮不爽陰陽之度。
上元丙寅大象元年己亥,積四萬一千五百五十四算上。
日法五萬三千五百六十三,亦名蔀會法
章歲四百四十八,斗分三千一百六十七,蔀法一萬二千九百九十二。
章中為章會法
日法五萬三千五百六十三,曆餘二萬九千六百九十三,會日百七十三,會餘一萬六千六百一十九,冬至日在斗十二度
小周餘、盈縮積,其曆術別推入蔀會,分用陽率四百九十九,陰率九。
十二月下各有日月蝕轉分,推步加減之,乃為定蝕大小餘,而求加時之正。
公元606年
術施行。
高祖作輔,方行禪代之事,欲以符命曜於天下
道士張賓,揣知上意,自雲玄相,洞曉星曆,因盛言代謝之徵,又稱上儀非人臣相。
由是大被知遇,恆在幕府
受禪之初,擢華州刺史,使與儀同劉暉驃騎將軍董琳、索盧縣公祐、前太史上士馬顯、太學博士元偉、前保章上士任悅、開府掾張撤、前蕩邊將軍張膺之、校書郎衡洪建、太史監候相、太史司曆郭翟、劉宜、兼算學博士張乾敘、門下參人王君瑞、荀隆伯等,議造新曆,仍令太常卿盧賁監之。
等依何承天法,微加增損,四年二月撰成奏上
高祖下詔曰:「張賓存心算數通洽古今,每有陳聞,多所啟沃
畢功表奏,具已披覽
使後月複育,不出前晦之宵,前月之餘,罕留後朔之旦。
減朓就朒,懸殊舊准。
月行表裡,厥途乃異,日交弗食,陽道
時轉算,不越纖毫,逖德前修,斯秘未啟。
有一於此,實為精密,宜頒天下依法施用。」
張賓造曆法,其要:
公元604年
上元甲子已來至開皇四年歲在甲辰,積四百一十二萬九千一,算上。
蔀法,一十萬二千九百六十。
章歲,四百二十九。
章月,五千三百六。
通月,五百三十七萬二千二百九。
日法,一十八萬一千九百二十。
斗分,二萬五千六十三。
會月,一千二百九十七。
會率,二百二十一。
會數,一百一十半。
會分,一十一億八千七百二十五萬八千一百八十九。
會日法,四千二十萬四千三百二十。
會日,百七十三。
餘,五萬六千一百四十三。
小分,一百一十。
交法,五億一千二百一十萬四千八百。
交分法,二千八百一十五。
陰陽曆,一十三。
餘,十一萬二百六十三。
小分,二千三百二十八。
朔差,二。
餘,五萬七千九百二十一。
小分,九百七十四。
蝕限,一十二。
餘,八萬一千三百三。
小分,四百三十三半。
定差,四萬四千五百四十八。
周日,二十七。
餘,一十萬八百五十九。
亦名少大法
木精歲星,合率四千一百六萬三千八百八十九。
火精熒惑,合率八千二十九萬七千九百二十六。
土精鎮星,合率三千八百九十二萬五千四百一十三。
金精太白,合率六千一十一萬九千六百五十五。
水精辰星,合率一千一百九十三萬一千一百二十五。
公元584年
張賓所創之曆既行,劉孝孫冀州秀才劉焯並稱其失,言學無師法,刻食不中,所駁凡有六條:其一雲何承天不知分閏之有失,而用十九年之七閏
其二雲,不解宿度之差改,而冬至之日守常度。
三雲連珠合璧七曜須同,乃以五星別元。
其四雲,等唯知日氣餘分恰盡而為立元之法,不知日月不合不成朔旦冬至
五雲等但守立元定法不須明有進退
其六雲,唯識轉加大餘二十九以為朔,不解取日合會以為定。
六事微妙歷數大綱聖賢通術,而暉未曉此,實管窺之謂也。
若乃驗影定氣,何氏所優,推測,去之彌遠
合朔順天,何氏所劣,依據,循彼迷蹤
蓋是失其菁華,得其糠粃者也。
又雲,魏明帝時,有尚書郎楊偉,修《景初曆》,乃上表立義駁難前非,雲:「加時後天,食不在朔。
」然觀楊偉之意,故以食朔為真,未能詳之而制其法。
至宋元嘉中何承天著曆,其上表雲:「月行不定,或有遲疾,合朔月食不在朔望,亦非曆之意也。
」然承天本意欲立合朔之術,遭皮延宗飾非致難,故事得行
後魏獻帝時,有龍宜弟修延興之曆,又上表雲:「日食不在朔,而習之不廢,據《春秋》書食,乃天之驗朔也。
」此三人者,前代善曆,皆有其意,未正其書。
歷數所重,唯在朔氣
朔為朝會之首,氣為生長之端,朔有告餼之文,氣有郊迎之典,故孔子命曆而定朔旦冬至以為將來之範。
孝孫曆法,並按明文,以月行遲疾定其合朔,欲今食必在朔,不在晦、二之日也。
縱使頻月一小三大得天之統。
大抵其法有三,今列之雲。
第一,勘日食證恆在朔。
引《詩》雲:「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
」今以甲子元曆推算符合不差
春秋經》書日食三十五。
二十七日食,經書有朔,推與甲子元曆不差
八食,經書無朔字。
左氏傳》雲:「不書朔,官失之也。
」《公羊傳》雲:「不言朔者,食二日也。
「《谷梁傳》雲:「不言朔者,食晦也。
」今以甲子元曆推算,俱是朔日
丘明受經夫子,于理尤詳,《公羊》、《谷梁》皆臆說也。
公元前720年
春秋左氏隱公三年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推合己巳
公元前693年
莊公十八年春三月,日有食之。
推合壬子
公元前648年
僖公十二年三月庚午,日有食之。
推合庚午
公元前645年
十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
推合癸未
公元前636年
襄公十五年秋八月丁巳,日有食之。
推合丁巳
前、後漢及魏、晉四代所記日食,朔、晦及先晦,都合一百八十一,今以甲子元曆術推之,併合朔日而食。
前漢合有四十五食。
三食先晦一日,三十二食並皆晦日,十食並是朔日
後漢合有七十四食。
三十七食並皆晦日,三十七食並皆朔日
魏合有十四食。
四食並皆晦日,十食並皆朔日
晉合有四十八食。
二十五食並皆晦日,二十三食並皆朔日
第二,勘度差變驗。
尚書》雲:「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即是唐堯之時,冬至之日日在危宿,合昏之時,昴正午
案《竹書紀年》,堯元年丙子
今以甲子元曆推算得合堯時冬至之日,合昏之時,昴星正午
漢書武帝太初元年丁丑歲落下閎考定太初曆冬至之日日在牽牛初。
今以甲子元曆術算,即得斗末牛初矣。
晉時岌,又以月食驗於日度,知冬至之日日在斗十七度。
宋文帝元嘉十年癸酉歲何承天考驗乾度,亦知冬至之日日在斗十七度。
雖言冬至後上三日前後通融只合在斗十七度。
堯年漢日所在既殊,唯晉及宋,所在未改,故知其度,理有變差。
至今甲辰之歲,考定歷數象,以稽天道,知冬至之日日在斗十三度。
第三,勘氣影長驗。
公元前655年
春秋命曆序》雲:「魯僖公五年正月壬子朔旦冬至
」今以甲子元曆推算得合不差
《宋書》元嘉十年何承天土圭測影,知冬至已差三日
詔使付外考驗,起元嘉十三年為始,畢元嘉二十年八年之中,冬至之日恆與影長之日差三日
今以甲子元曆推算但是冬至之日恆與影長之符合不差
之如左:
公元436年
十三年丙子
天正十八日曆注冬至
十五日影長,
即是今曆冬至日
公元437年
十四年丁丑
天正二十九日曆注冬至
二十六日影長,
即是今曆冬至日
公元438年
十五年戊寅
天正十一日曆注冬至
陰,無影可驗,
今曆八日冬至
公元439年
十六年己卯
天正二十一日曆注冬至
十八日影長,
即是今曆冬至日
公元440年
十七年庚辰
天正二日曆注冬至
十月二十九日影長,
即是今曆冬至日
公元441年
十八年辛巳
天正十三日曆注冬至
十日影長,
即是今曆冬至日
公元442年
十九年壬午
天正二十九日曆注冬至
陰,無影可驗,
今曆二十二日冬至
公元443年
二十年癸未
天正六日曆注冬至
三日影長,
即是今曆冬至日
公元437年
于時新曆初頒,賓有寵于高祖劉暉附會之,被升為太史令
二人協議,共短孝孫,言其非毀天曆率意迂怪,焯又妄相扶證,惑亂時人
孝孫、焯等,竟以他事斥罷
後賓死,孝孫掖縣,委官入,又上,前後劉暉所詰,事寢不行
仍留孝孫太史累年不調寓宿觀台
乃抱其書,弟子輿櫬,來詣闕下,伏而慟哭
執法拘以奏之,高祖異焉,以問國子祭酒何妥
言其善,即日擢授大都督,遣與賓曆比校短長
先是信都張胄玄,以算術太史,久未知名。
至是與孝孫共短賓曆,異論鋒起,久之不定
至十四年七月上令參問日食事。
楊素等奏:「太史奏日食二十有五,唯一三朔,依克而食,尚不得其時,又不知所起,他皆無驗
胄玄所克,前後妙衷,時起分數,合如符契
孝孫所克,驗亦過半
於是高祖孝孫胄玄等,親自勞徠
孝孫因請先斬劉暉乃可定曆。
高祖不懌,又罷之。
俄而孝孫卒,楊素牛弘傷惜之,又薦胄玄
召見之,胄玄因言日長影短之事,高祖大悅賞賜甚厚,令與參新術
劉焯胄玄進用,又增損孝孫曆法更名七曜新術》,以奏之。
胄玄之法,頗相乖爽,袁充胄玄害之。
又罷。
至十七年胄玄曆成,奏之。
上付楊素等校其短長
劉暉國子助教王頍等執舊曆術,迭相駁難,與司曆劉宜援據古史影等,駁胄玄雲:
公元前655年
命曆序》僖公五年天正壬子朔旦日至,《左氏傳》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
張賓曆,天正壬子冬至,合《命曆序》,差《傳》一日
張胄玄曆,天正壬子朔,合《命曆序》,差《傳》一日三日甲寅冬至,差《命曆序》二日,差《傳》三日
成公十二年,《命曆序》天正辛卯朔旦日至。
張賓曆,天正辛卯冬至,合《命曆序》。
張胄玄曆,天正辛卯朔,合《命曆序》;二日壬辰冬至,差《命曆序》一日
昭公二十年,《春秋左氏傳》二月己丑朔日南至,准《命曆序》庚寅朔旦日至。
張賓曆,天正庚寅冬至併合命曆序》,差《傳》一日
張胄玄曆,天正庚寅朔,合《命曆序》,差《傳》一日二日辛卯冬至,差《命曆序》一日,差《傳》二日
宜案《命曆序》及《春秋左氏傳》,並閏餘盡之歲,皆須朔旦冬至
若依《命曆序》勘《春秋》三十七食,合處至多;若依《左傳》,合者至少是以知《傳》為錯。
張胄玄信情置閏,《命曆序》及《傳》氣朔並差。
宋元嘉冬至影有七,張賓曆合者五,差者二,亦在前一日。
張胄玄曆合者三,差者四,在後一日
元嘉十二年十一月甲寅朔,十五日戊辰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戊辰冬至張胄玄己巳冬至,差後一日
十三年十一月己酉朔,二十六日甲戌冬至日影長。
張賓癸酉冬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曆合甲戌冬至
十五年十一月丁卯朔,十八日甲申冬至日影長。
二曆併合甲申冬至
十六年十一月辛酉朔,二十九日己丑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己丑冬至張胄玄庚寅冬至,差後一日
十七年十一月乙酉朔,十日甲午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甲午冬至張胄玄乙未冬至,差後一日
十八年十一月己卯朔,二十一日己亥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己亥冬至張胄玄庚子冬至,差後一日
十九年十一月癸卯朔,三日乙巳冬至,影長。
張賓甲辰冬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曆合乙巳冬至
公元566年
又周從天和元年丙戌開皇十五年乙卯,合得冬夏至日影一十四。
張賓曆合得者十,差者四,三差前一日,一差後一日
張胄玄曆合者五,差者九,八差後一日,一差前一日。
天和二年十一月戊戌朔,三日庚子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庚子冬至張胄玄辛丑冬至,差後一日
三年十一月壬辰朔,十四日乙巳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乙巳冬至張胄玄丙午冬至,差後一日
建德元年十一月己亥朔,二十九日丁卯冬至日影長。
張賓丙寅冬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曆合丁卯冬至
二年五月丙寅朔,三日戊辰夏至日影短。
張賓己巳夏至,差後一日張胄玄庚午夏至,差後二日
三年十一月戊午朔,二十日丁丑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丁丑冬至張胄玄戊寅冬至,差後一日
六年十一月庚午朔,二十三日壬辰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壬辰冬至張胄玄癸巳冬至,差後一日
宣政元年十一月甲午朔,五日戊戌冬至日影長。
兩曆併合戊戌冬至
開皇四年十一月己未朔,十一日己巳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己巳冬至張胄玄庚午冬至,差後一日
五年十一月甲寅朔,二十二日乙亥冬至日影長。
張賓甲戌冬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曆合庚辰冬至
七年五月乙亥朔,九日癸未夏至日影短。
張賓壬午夏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曆合癸未夏至
十一月壬申朔,十四日乙酉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乙酉冬至張胄玄丙戌冬至,差後一日
十一年十一月己卯朔,二十八日丙午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丙午冬至張胄玄丁未冬至,差後一日
十四年十一月辛酉朔旦冬至
張賓曆合十一月辛酉朔旦冬至張胄玄十一月辛酉朔,二日壬戌冬至,差後一日
建德四年四月大、乙酉朔,三十日甲寅,月晨見東方
張賓四月大、乙酉朔,三十日甲寅,月晨見東方張胄玄四月小、乙酉朔,五月大,甲寅朔,月晨見東方
宜案影極長為冬至,影極短為夏至二至自古史分可勘者二十四,其二十一有影,三有至日無影
見行曆合一十八,差者六。
旅騎尉張胄玄曆合者八,差者一十六,二差後二日,一十四差後一日
開皇四年,在洛州冬至影,與京師二處進退絲毫不差
周天和已來案驗在後
檢得建德四年晦朔東見張胄玄曆,五月朔日,月晨見東方
今十七年張賓閏七月張胄玄閏五月
又審至以定胄玄曆至既不當故知置閏必乖。
見行四月五月頻大,張胄玄九月十月頻大,為胄玄朔弱,頻大在後晨,故朔日殘月晨見東方
公元584年
宜又案開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癸卯依曆月行鬼三度,時加酉,月在卯上,食十五分之九,虧起西北
伺候一更一籌起食東北角,十五分之十,至四籌還生,至二更一籌複滿。
五年六月三十日依曆太陽虧,日在七星六度,加時在午少強上,食十五分之一半強,虧起西南角。
伺候,日乃在午後六刻上始食,虧起西北角,十五分之六,至未後一還生,至五刻複滿。
六年六月十五日依曆太陰虧,加時酉,在卯上,食十五分之九半弱,虧起西南,當其時陰雲不見月。
辰巳雲裡見月,已食三分之二,虧從東北,既還雲合。
至巳午間稍生,至午後雲裡暫見,已複滿。
十月三十日丁丑依曆太陽虧,日在九度,時加在辰少弱上,食十五分之九強,虧起東北角。
今候所見日出一丈,辰二刻始食,虧起正西,食三分之二,辰後二刻始生,入巳時三刻上複滿。
十年三月十六日癸卯依曆月行在氐七度時加戌,月在辰太半上,食十五分之七半強,虧起東北
今候,月初出卯南,帶半食,出至辰初三分,可食二分許,漸生,辰未已複滿。
見行九月十六日庚子月行在胃四度時加醜,月在未半強上,食十分之三半強,虧起正東。
伺候,月以午後二刻,食起正東,須臾如南,至未正上,食南畔五分之四,漸生,入申一刻半複滿。
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己未依曆月行在室七度時加戌,月在辰太強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弱,虧起西北
伺候一更三籌西北上,食准三分二強,與曆注同
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依曆月在申半強上,食十五分之半弱,虧起西南
十五日夜,從四更候月五更一籌東北上,食半強入雲不見
十四年七月一日依歷時加巳弱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強
至未後三刻,日乃食,虧起西北,食半許,入雲不見食頃暫見,猶未複生,因即雲鄣。
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庚午依曆月行在井十七度,時加亥,月在巳半上,食十五分之九半強,虧西北
其夜一更四籌後,月在辰上起食,虧東南至二更三籌,月在巳上,食三分之二許,漸生,至三更一籌,月在丙上,複滿。
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乙丑依曆月行在井十七度,時加醜,月在未太弱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弱,虧起東南
十五日夜伺候至三更一籌,月在丙上,雲裡見,已食十五分之三許,虧起正東,至丁上,食既後從東南生,至四更三籌,月在未末,複滿。
胄玄不能盡中。
公元597年
迭相駁難高祖惑焉,逾時不決。
通事舍人顏慜楚上書雲:「漢落下閎改《顓頊曆》作《太初曆》,雲後八百歲,此曆差一日
」語在胄玄傳。
高祖欲神其事,遂下詔曰:「朕應運受圖君臨萬宇,思欲興複聖教恢弘令典上順天道下授人時搜揚海內廣延術士
旅騎尉張胄玄理思沉敏,術藝宏深懷道白首,來上曆法
令與太史舊曆,並加勘審。
仰觀玄象參驗璿璣胄玄歷數七曜符合太史所行,乃多疏舛,群官博議,咸以胄玄為密。
太史令劉暉司曆郭翟、劉宜,驍騎尉任悅,往經修造,致此乖謬
通直散騎常侍、領太史令庾季才太史丞邢俊,司曆郭遠,曆博士蘇粲,曆助教傅俊、成珍等,既是職司,須審疏密
遂虛行此曆,無所發明
等情狀,已合科罪,方共飾非護短不從正法
季才附下罔上,義實難容。
於是四人元造詐者,並除名季才六人容隱奸慝,俱解見任
胄玄造曆法,付有司施行
擢拜胄玄員外散騎侍郎,領太史令
胄玄袁充互相引重,各擅一能更為延譽
胄玄充曆妙極前賢胄玄曆術於今古。
胄玄祖沖之,兼傳其師法
自茲厥後克食頗中。
其開皇十七年行曆術,命冬至起虛五度
後稍覺其疏,至大業四年劉焯卒後,乃敢改法,命起虛七度,諸法率更增損,朔終義寧
今錄戊辰年所定曆術著之於此雲。
公元608年
甲子元至大業四年戊辰,百四十二萬七千六百四十四年,算外。
章歲,四百一十。
,百五十一。
章月,五千七十一。
日法,千一百四十四。
月法,三萬三千七百八十三。
辰法,二百八十六。
歲分,一千五百五十七萬二千九百六十三。
度法,四萬二千六百四十。
沒分,五百一十九萬一千三百一十一
沒法,七萬四千五百二十一。
天分,一千五百五十七萬四千四百六十六。
斗分,一萬八百六十六。
氣法,四十六萬九千四十。
時法,一萬六百六十。
周日,二十七。
日餘,一千四百一十三。
周通,七萬二百九。
周法,二千五百四十八。
推積月術:
置入元已來至所求年,以章月乘之,如章歲得一,為積月,餘為閏餘
閏餘三百九十七巳上,若冬至不在其月,加積月一
推月朔弦望術:
以月法乘積月,如法得一,為積日,餘為小餘。
以六十去積日,餘為大餘,命以甲子算外,為所求年天正月朔日。
正月者,建子月也,今為去年十一月
朔小餘五百四十七巳上,其月大
大餘七,小餘四百三十七太;凡四分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
小餘滿日法去之,從大餘;滿六十去之,命如前,為上弦日
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
朔餘滿五百三十七,其月大,減者小餘。
二十四氣術:
以月法乘閏餘,又以章歲朔小餘,加之,如氣法得一,為日,命朔算外,為冬至日
不盡者,以十一約之,為日分
求次氣:加日十五,日分九千三百一十五,小分一;小分滿八從日分一,日分滿度法從日一;如月大小去之,日不滿月,算外,為次氣日。
其月無中氣者,為
朔望入氣盈縮術:
入氣日算乘損益率,如十五得一,餘八已上,從一;以損益盈縮數為定盈縮
入氣日十五算者,如十六得一,餘半法已上亦從一以下准此
土王術:
分至日二十七,日分一萬六千七百六十七,小分九;小分滿四十從日分一,滿去如前,即分至後土始王日。
推沒日術:
其氣有小分者,以八乘日分,內小分,又以十五乘之,以減沒分;無小分者,以百二十乘日分,以減之;滿沒法為日,不盡日分,以其氣去朔日加之,去、命如前。
求次沒:加日六十九,日分四萬九千三百七十二;日分滿沒法,從日,去、命如前。
推入遲疾曆術
周通去朔積日,餘以周法乘之,滿周通又去之,餘滿周法得一日,餘為日餘,即所求年天正算外夜半曆日及餘。
求次月:大月二日小月一日日餘皆千一百三十五,滿周日及日餘去之。
次日:加一,滿、去如前。
朔望時入曆術
以四十九乘朔小餘,滿二十二得一日餘不盡小分,以加夜半曆日及餘分。
求次月:加日一,餘二千四百八十六,小分二十一,滿、去如前,即次月入曆日及餘。
求望:加日十四日,餘千九百四十九,小分二十一半,滿、去如前,為望入曆日及餘。
朔望時定日及小餘術:
以入曆日餘乘所入曆日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法而一,為定積分
差法乃與入氣定盈縮,皆以盈減、縮加本朔望小餘;不足減者,加日法乃減之,加時在往日;加之,滿日法者去之,則在來日;餘為定小餘。
無食者不須盈縮
十二度九度氐十五度房五度心五度尾十八度箕十一度
東方七宿七十五度
斗二十六度牛八度十二度十度危十七度室十六度壁九度
北方七宿九十八度
奎十六度婁十二度胃十四度昴十一度畢十六度觜二度九度
西方七宿八十度
井三十三度鬼四度十五度星七度張十八度翼十八度軫十七度
南方七宿百一十二度
日度術:
置入元至所求年,以歲分乘之,為通實,滿周天分去之,餘如度法而一,為積度,不盡為度分。
命度以虛七度宿次去之,經斗去其分,度不滿宿,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所在度及分。
冬至朔日以減分度數,分不足減者,減度一,加度法,乃減之,命如前,即天正朔前夜半日所在度及分。
須求共度者,用去定用日數減之,俟後所須。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宿次去之,經斗去其分。
次日:加度一,去、命如前。
朔望時日所在度術:
以定小餘乘章歲,滿十一為度分,以加其前夜半度分,滿之去如前。
凡朔加時日月同度
求轉分:以千四十約度分,不盡小分
求望加時月所在度術:
置望加時日所在度及分,加度一百八十二,轉分二十五,小分七百五十三;小分滿千四十從轉分一,轉分滿四十一從度;去、命如前,經斗去轉分十,小分四百六十六。
月行遲疾日轉定分術:
夜半曆日餘乘轉差,滿周法得一為變差,以進加、退減日轉分為定分
朔望夜半月定度術:
以定小餘乘所入曆日定分滿日得一為分,分滿四十一為度,各以減加時月所在度,即各其前夜半定度。
次日:以日轉定分加轉分,滿四十一從度,去、命如前;朔日不用前加
五星術:
木數,千七百萬八千三百三十二四分
火數,三千三百二十五萬六千二十六。
土數,千六百一十二萬一千七百六十七。
金數,二千四百八十九萬八千四百一十七。
水數,四百九十四萬一千九十八。
終日,三百九十八,日分,三萬七千六百一十二四分。
終日,七百七十九,日分,三萬九千四百六十六。
終日,三百七十八,日分,三千八百四十七。
終日,五百八十三,日分,三萬九千二百九十七。
見伏,三百二十七日,分同;夕見伏,二百五十六日。
終日,百一十五,日分,三萬七千四百九十八。
見伏,六十三日,分同;夕見伏,五十二日。
星見術:
置通實,各以數去之,餘以減數,其餘如度法得一為日,不盡日分,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後晨平見日及分。
其金、水,以夕見伏日去之,得者餘為夕平見日及分。
求平見見月日:置冬至朔日數及分,各以冬至後日數及分加之,分滿度法從日,起天正月,依大小去之,不滿月者為去朔日命日算外,即星見所在月日及分。
求後見:各以終日及分加之,滿去如前。
其金、水各以晨夕加之,滿去如前,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木:平見在春分前者,以三千三百四十乘去大寒後十日數,以加平見分,滿法去之,以為定見日及分。
立秋後者,以四千二百乘去寒露日,加之,滿同前
春分至清明均四日後至立夏五日以後芒種六日,均至立秋
小雪前者,以七千四百乘去寒露日數,以減平見日分冬至後者,以八千三百乘去大寒後十日數,以減之;小雪冬至均減八日,為定日數。
初見去日各十四度。
火:平見在雨水前,以二萬六千八百八十乘去大寒日數;在立夏後,以萬三千四百四十乘去立秋日數,以加見日分,滿去如前;雨水立夏,均加二十九日
小雪前,以萬一千五百八十乘去處暑日數;冬至後,以三萬四千三百八十乘去大寒日數,滿去如前,以減之;小雪冬至,均減二十五日
初見去日各十七度。
土:平見在處暑前,以萬二千三百七十乘去大暑日數;白露後,以八千三百四十乘去霜降日數,以加見日分,滿去如前;處暑白露均加九日
小寒前,以四千九百八十乘去霜降日數,小寒立春均減九日立春後減八日啟蟄後去七,氣別去一,至穀雨去三,夏至後十日去一至大暑去盡。
初見去日各十七度。
金:晨平見,在立春前者,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小寒日小滿後,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夏至日數,以加見日分,滿去如前立春至小滿均加三日
立秋前,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小暑日數,小雪後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冬至日數,滿去如前,以減之,立秋至小雪均減三日
夕平見,在啟蟄前,以六千三百九十乘去小雪日數。
清明後,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芒種日數,滿去如前,以減之,啟蟄至清明均九日
處暑前,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夏至日數;寒露後,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大雪日數;以加之,處暑寒露均加九日
初見去日各十一度。
水:晨平見,在雨水後、立夏前者,應見不見
啟蟄雨水去日十八度外、四十六度內,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見;無者不見
夏至小滿去日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見;無者亦不見
霜降小雪一日冬至小寒四日,立春至雨水三日
冬至前,一去三,二去二,三去一。
夕平見,在處暑後、霜降前者,應見不見
秋至處暑,夕有星,去日前者,見;無者亦不見
霜降立冬,夕有星,去日前者,見;無者亦不見
穀雨夏至,減二日
初見去日各十七度。
行五星法:
置星定見之前夜半所在宿度算及分,各以定日分加其分,滿度法從度。
又以星初去日度數晨減夕加之,滿去如前,即星初所在度及分。
次日:各加一日行度及分,有小分者,各日數為母,小分滿其母去從分,分滿度法從度。
其行有益疾遲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分疾益遲損之。
留者因前,退則減之,伏不注度,順行出斗去其分,退行入斗先加分。
訖,皆以千四十約分,為大分,以四十一為母。
木:初見,順,日行萬六百一十八分,日益遲六十分,一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萬三千八百三十二分而留。
二十六日乃退,日六千一百一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八百四分。
又留二十五日、三萬七千六百一十二分、小分四,乃順。
初日行三千八百三十七分,日益疾六十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萬三千七百一十八分而伏。
土:初見,順,日行三千八百一十四分,八十三日行七度、萬八千八十二分而留。
三十八日乃退,日二千五百六十三分,百日退六度、四百六十分。
又留三十七日、三千八百四十七分乃順,日三千八百一十三分,八十三日行七度萬七千九百九十九分,如初乃伏。
火:初見已後如其法:
見在雨水前,以見去小寒日數,小滿後,以去大暑日數;三約之,所得減日為定日雨水小滿,均去二十日定日
已前皆前疾日數度數
各計冬至後日數,依損益之,為定日數及度數
度法乘定度,如定日得一,即平行一日分,不盡小分
大寒立秋差行,餘平行
處暑白露,皆去定日,定度六。
白露寒露初日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餘日及餘度續同前
日數減一,以三十乘之,加平行一日分,為初日分。
行者日益遲六十分,各盡其日度而遲。
初日行二萬六百分,日益百分,六十日行二十四度、三萬五千六百四十分其前疾去度六者,此遲初日加四千二百六十四分,六十日行三十度,分同。
而留。
十三日前去日者,分、日於二留,奇縱後留
乃退,日萬二千八十二分,六十日退十七度、四十分。
又留,十二日三萬九千四百六十六分。
又順,遲,初日行萬四千七百分,日益百分,六十日行二十四度,分同前,此遲在立秋秋分一日行分四千二百六十四,六十日行四十度,分同前
而後疾。
後遲六度者,此後疾去度為定度,已前皆後疾日數度數
其在立夏至小暑日行半度,盡六十日,行三十度。
小暑立秋,盡四十日,行二十度。
計餘日及度,從前法。
前法平行
行分亦如前。
各盡其日度而伏。
金:晨初見,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留。
九日乃順,遲,差行,先遲日益五百分,四十日行三十度。
小暑以去芒種日數,十日一度立冬以去大雪日數,十日一度小暑立冬,均減三度為定度。
大雪芒種加減
初日,以三十乘度法,四十得一平分
又以三十九乘二百五十,以減平分初日行分
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
小寒後十日,益日度各一,至雨水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
均至春分後十日減一,至小滿,複十五日行十五度。
其後六日減一,至處暑日及度皆盡。
至霜降後,四日益一,至冬至十五日行十五度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
順遲減度者,計減數益此度為定度。
求一日行度分者,以百七十日日一度以減定度,餘乘度法,如百七十得一,為一日平行度分。
晨伏東方
初見,順,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
夏至前,以見去小滿日數,六日一度小暑後,以去立秋日數,六日一度夏至小暑均加五度,為定度。
白露清明,差行,先疾日益遲百分
清明白露平行求一平行同,晨疾求差行,以五十乘百六十九,加之,為初日行度分。
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
冬至後十日日度各一,至啟蟄九日九度
均至夏至後五日益一,至大暑十五日行十五度。
均至立秋後六日益一,至寒露二十五日行二十五度。
後六日減一,至大雪十五日行十五度,均至冬至
順,遲,差行,先疾,日益五百分,四十日行三十度。
前加度者,此依數減之,求初日行分
如晨遲,唯減者為加之。
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西方
水:晨初見,留六日
順,遲,日行萬六百六十分,四日行一度。
大寒雨水不須此遲行。
平行,日一度十日十度
大寒後二日去日度各一,盡二十日日及度俱盡。
疾,日行一度三萬八千三百七十六分,十日行十九度,前無遲行者,減此分萬二千七百九十二分,十日行十六度。
晨伏東方
初見,順,疾,日行一度三萬八千三百七十六分,十日行十九度。
小暑白露減萬二千七百九十二分,十日行十六度。
平行,日一度十日十度
大暑後二日去日度各一,盡二十日日及度俱盡。
遲,日行萬六百六十分,四日行一度。
疾減萬二千七百九十二分者,不須此遲。
行又留六日夕伏西方
交會術:
會通,千六十四萬六千七百二十九。
朔差,九十萬七千五十七。
望差,四十五萬三千五百二十八半。
單數,五百三十二萬三千三百六十四半。
時法,三萬二千六百四。
望數,五百七十七萬六千八百九十三。
外限,四百八十六萬九千八百三十六。
內限,千一十九萬三千二百半。
中限,五百六十四萬九千四百四半。
次限,千三十二萬六百八十九。
推入交法:
會通去積月,餘以朔望差乘之,滿會通又去之,餘為所求年天正入交餘。
求望,望數加之,滿、去如前。
求次月,以朔差加之,滿、去如前。
交道內外先後去交術:
朔望啟蟄前,以一千三百八十乘去小寒日數;在穀雨後,以乘去芒種日數,為氣差以加之,啟蟄穀雨均加六萬三千六百;滿會通去之,餘為定餘。
其小寒春分,立夏至芒種,朔值盈二時已下,皆半氣差而加之;二時已上,皆不加
朔入交餘如望差、望數已下,中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
一星不加氣差。
朔望白露前者,以九百乘去小暑日數;在立冬後者,以千七百七十乘去大雪日數,以減之;白露立冬均減五萬五千,不足減者,加會通乃減之,餘為定餘。
朔入交餘如外限、內限已上,單數次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減氣差。
定餘不滿單數者,為在外;滿去之,餘在內
其餘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望則月食在內者,朔則日食
其餘如望差已下者,即為去先交餘;如外限已上者,以減單數,餘為去後交餘。
時法得一,然為去交時數。
月食時術
置食定日小餘,三之,如辰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即所在辰。
不盡為時餘,四之如法無所得為辰初,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
不盡者,三之如法得一為強,以並少為少強,並半為半強,並太為太強;得二強者少弱,並少為半弱,並半為太弱,並太為辰末。
此加時謂食時月在沖也。
日食時術
置食定日小餘,三月,內道,去交八時已上,加二十四,十二時以加四十八;春三月內道,去交七時已上,加二十四。
乃以三乘之,如辰法得一辰,以命子算外,即所在辰。
不盡為時餘。
副置時餘,仲辰不滿半辰減半辰,已上去半辰;季辰者直加半辰;孟辰者減辰法,餘加半為差率。
又,置去交時數,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數,十二已上從十二;以乘差率,如十四得一為時差。
子半至卯半、午半至酉半,以加時餘;卯半至午半、酉半至子半,以減時餘。
加之,滿辰法去之,進一辰,減之若不足,退一辰,餘為定時餘。
如月食法,子午卯酉為仲,辰戌醜未為季,寅申巳亥為孟。
日出前入後各二時外,不注日食
三乘時法得一,命子算外為時
外道日食法:
去交一時內者,食。
去交二時內,加時在南方三辰者,食。
若去分至十二時內,去交六時內者,亦食。
春分三日內,後交二時內,秋分三日內,先交二時內者,亦食。
先交二時內,值盈二時外,及後交二時內,值縮二時外,亦食。
諸去交三時內,星伏如前者,食。
內道不食法:
加時南方三辰五月朔先交十三時外六月朔後交十三時外不食
啟蟄穀雨,先交十三時外,值縮加時在未以西者,不食
處暑霜降後交十三時外,值盈加時在巳以東者,不食
月食分:
後交先交、後交,皆去不食餘一時,不足去者,食既
餘以三萬二百三十五為法得一為不食分
不盡者,半法已上為半強,已下為半弱,以減十五,餘為食分
日食分術:
秋分前者以去夏至日數乘二千,以減去交餘,餘為不食餘不足減者,反減十八萬四千,餘為不食餘
亦減望差為定法
其後交值縮,並不減望差,直以望差為定法
啟蟄後者以去夏至日數乘千五百以減之;秋分啟蟄,均減十八萬四千,不足減者,如前;大寒小滿去後五時外,皆去不食餘一時。
時差減者,先交減之,後交加之,不足減者食既;值加,先交加之,後交減之。
不足減者食。
求所起:內道西北,虧東北外道西南,虧東南
十三分以上,正左起。
虧皆據甚時,月則行上起。
日出所在術:
以所入氣辰刻及分,與後氣辰刻及分相減,餘乘入氣日算,如十五得一,以損益所入氣,依刻及分為定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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