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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卷 (自动笺注)
第二十八食貨
公元604年
先王之制,度地居人,均其沃瘠,差其貢賦,蓋斂之必以道也。
量入而為出,節用愛人,度財省費,蓋用之必有度也,是故既庶且富,而教化行焉。
周有井田之制,秦有阡陌之法,二世閭左海內崩離漢武舟車國用以竭。
自古國有家,興亡盛衰未嘗不由此也。
隋文帝周氏平齊之後府庫充實庶事節儉未嘗虛費
開皇之初,議者以比漢代文、景,有粟陳貫朽之積。
煬帝即位,大縱奢靡加以東西行幸輿駕不息征討四夷兵車屢動
西失律沙徼,東喪師於遼、碣,數年之間,公私罄竭財力既殫,國遂亡矣。
高祖發跡太原,因晉陽宮留守庫物,以供軍用
既平京城,先封府庫賞賜給用,皆有節制征斂賦役,務在寬簡。
未及逾年遂成帝業
其後財賦者,世有人焉。
開元已前,事歸尚書省開元已後,權移他官。
由是轉運使租庸使鹽鐵使度支鹽鐵轉運使常平錢鹽鐵使租庸青苗使水陸鹽鐵租庸使兩稅使隨事立名沿革不一
設官分職選賢任能,得其人則有益國家,非其才則貽患黎庶,此又不可不知也。
裴耀卿劉晏李巽君子便時利物富國安民,足為世法者也。
公元717年
開元中,有御史宇文融獻策括籍外剩田:色役偽濫,及逃戶歸首,免五年征賦
每丁量稅一千五百錢,置攝御史分路檢括隱審。
得戶八十余萬,田亦稱是得錢數百萬貫,玄宗以為能,數年間拔為御史中丞戶部侍郎
畫策河北王莽河,溉田千頃,以營稻田,事未果敗。
時又楊崇禮太府卿清嚴勾剝分寸錙銖躬親不厭
轉輸納欠,折估漬損,必令征送。
天下州縣財帛四時不止
老病致仕,以其子慎矜為御史專知太府出納
其弟慎名又專知京倉,皆以苛刻害人,承主恩而征責。
又有韋堅,規宇文融楊慎矜之跡,乃請于江淮轉運租米,取州縣義倉,轉市輕貨,差富戶押船,若遲留損壞,皆征船戶。
關中漕渠,鑿廣運潭以挽山東,歲四百萬石,以為能,又至貴盛
王鉷進計奮身自為戶口色役使,征剝財貨,每歲進百億寶貨稱是
雲非正額租庸,便入百寶大盈庫,以供人主宴私賞賜之用。
玄宗日益眷之,數年間亦為御史大夫京兆尹、帶二十餘使。
楊國忠椒房之勢,承恩幸,帶四十餘使,雲經聽覽,必數倍弘益,又見寵貴
太平既久,天下至安,人不願亂。
而此數人,設詭計以侵擾之,凡二十五人,同為剝喪,而人無敢言之者。
安祿山反于范陽兩京倉庫盈溢不可名。
楊國忠設計,稱不可正庫之物,乃使御史崔眾於河東納錢度僧、尼、道士旬日間行錢百萬。
玄宗巴蜀鄭昉使劍南,請於江陵鹽麻資國,官置吏以督之。
肅宗建號靈武,後用雲間叔清御史,于江淮豪族富商率貸賣官爵,以裨國用
德宗朝討河朔李希烈物力耗竭
趙贊國計纖瑣刻剝以為國用不足,宜賦取於下,以資軍蓄。
諫官陳京等更陳計策請稅京師居人屋宅,據其間差等計入。
陳京又請籍列肆賈資產,以分數借之。
宰相同為欺罔遂行其計。
中外沸騰人懷怨望
時又配王公已下及嘗在方鎮之家出家僮及馬以助征行公私囂然矣。
後又張滂裴延齡王涯等,剝下媚上,此皆足為世戒者也。
先是興元克復京師後,府藏盡虛,諸道初有進奉以資經費復時宣索
其後諸賊既平,朝廷無事常賦之外,進奉不息
韋皋劍南有日進,李兼江西月進
杜亞揚州劉贊宣州王緯李錡浙西,皆競為進奉,以固恩澤
貢入之奏,皆白臣於正稅外方圓,亦曰「羨餘」。
節度使托言密旨,乘此盜貿官物
諸道有謫罰官吏入其財者,刻祿廩通津達道者稅之,蒔蔬藝果者稅之,死亡者稅之。
節度觀察交代,或先期稅入以為進奉
然十獻其二三耳,其餘沒入不可勝紀
節度使進奉也。
其後裴肅常州刺史,乃鬻貨薪炭案牘百賈之上,皆規利焉。
歲餘進奉
無幾,遷浙東觀察使
天下刺史進奉,自始也。
劉贊死于宣州嚴綬判官,傾軍府資用進奉
無幾,拜刑部員外郎
天下判官進奉,自始也。
習以為常流宕忘返
大抵有唐之御天下也,有兩稅焉,有鹽鐵焉,有漕運焉,有倉廩焉,有雜稅焉。
今考其本末,敘其否臧以為食貨志》云。
公元624年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
以度田之制: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
丁男中男一頃篤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三十畝
若為戶者加二十畝。
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
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
賦役之法:每丁歲入租二石
調則隨鄉土所產,綾、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
輸綾、絹、絁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凡丁,歲役二旬
若不役,則收其傭,每日三尺
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租調俱免。
通正役,並不過五十日。
嶺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二斗,次戶八斗下戶六斗
夷獠之戶,皆從半輸
蕃胡內附者,上戶丁稅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
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三戶一口
水旱蟲霜為災,十分損四已上免租,損六已免調,損七已上課役俱免。
公元705年
天下人戶,量其資產,定為九等
三年縣司註定州司覆之。
百戶為裏,五里為鄉。
四家為鄰,五家為保。
邑居者為坊,在田野者為村。
村坊鄰里遞相督察
士農工商四人各業。
食祿之家,不得下人爭利
工商雜類不得預于士伍
男女始生者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每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
州縣五比尚書省留三比。
神龍元年,韋庶人皇后,務欲求媚於人,上表請以二十二為丁,五十八為老,制從之。
及韋氏誅,復舊
至天寶三年,又降優制,以十八為中男,二十二為丁。
天下籍始造四本京師東京尚書省戶部各貯一本,以備車駕行幸,省于載運之費焉。
權衡度量之制:度,以北方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
量,以中者容一千二百為龠,二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三升大升三斗大鬥,十大鬥為斛。
權衡:以中者百黍之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三兩大兩,十六兩為斤。
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制用小升小兩,自餘公私用大大兩
山東諸州,以一尺二寸為大尺,人間行用之。
其量制,公私不用龠,合內之分,則有抄撮之細。
公元750年
天寶九載二月,敕:「車軸七尺二寸,面三斤四兩,鹽鬥,量除陌錢每貫二十文。
先是開元八年正月,敕:「頃者以庸調無憑好惡須准,故遣作樣以頒諸州,令其好不得過精,惡不得至濫,任土作貢,防源斯在。
而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於斤兩,遂則加其丈尺,至有五丈為疋者,理甚不然
一尺八寸,長四丈同文共軌,其事久行,立樣之時,亦載此數。
若求兩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
宜令所司簡閱,有逾於比年常例丈尺過多奏聞。」
公元734年
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戶口之時,百姓商戶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入貨財數。
雜匠幕士諸色同類有蕃役合免征行者一戶之內,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兩人三丁已上,不得一人
其年七月十八日,敕:「自今已後京兆府關內諸州,應徵庸調及資課,並限十月三十日畢。
至天寶三載二月二十五日赦文:「每載庸調八月征,以農功未畢,恐難濟辦
自今已後,延至九月三十日為限
」二十五年三月,敕:「關輔庸調,所稅非少,既寡蠶,皆資菽粟,常賤糶貴買損費逾深。
江淮等苦變造之勞,河路轉輸之弊,每計其運腳,數倍加錢。
今歲和平庶物穰賤,南畝有十千之獲,京師水火之饒,均其餘以減遠費,順其便使農無傷
自今已後關內諸州庸調資課,並宜準時價變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
其路遠處不可運送者,宜所在收貯,便充隨近軍糧
河南河北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絹,以代關中調課。
所司仍明為條件稱朕意焉。」
公元742年
天寶元年正月一日赦文:如聞百姓之內,有戶高丁多,苟為規避父母見在,乃別籍異居
宜令州縣勘會
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兩丁征行賦役
五丁已上,放一丁
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教
侍丁孝假,免差科
廣德元年七月,詔:「一戶之中,三丁一丁庸調。
地稅依舊每畝稅二升
天下男子,宜二十三成丁,五十八為老。
永泰元年五月京兆大稔京兆尹第五奏請十畝官稅一畝,效古什一之稅。
從之。
二年五月,諸道稅地錢使、殿中侍御史韋光裔自諸道使還,得錢四百九十萬貫。
乾元以來,屬天下用兵京師百僚俸錢減耗
即位推恩庶僚下議公卿
或以稅畝有苗者,公私鹹濟。
分遣憲官,稅天下青苗錢,以充百司課料
至是,仍以御史大夫為稅地錢物使,歲以為常,均給百官
公元769年
大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王公已下每年稅錢分為九等上上戶四千文,上中戶三千五百文,上下戶三千文。
中上戶二千五百文,中中戶二千文,中下戶一千五百文。
下上戶一千文,下中戶七百文,下下戶五百文。
見官一品上上戶,九品下下戶,餘品並准依此戶等稅。
一戶數處任官,亦每處依品納稅
其內外官,仍據正員及占額內闕者稅。
其試及同正文武官,不在稅限。
百姓邸店行鋪爐冶應准式合加本戶二等稅者,依此稅數勘責征納
寄莊戶,准舊例八等戶稅寄住戶從九等戶稅比類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遞加一等稅。
其諸浮客權時寄住戶等無問有官無官,各所在兩等收稅。
稍殷有者准八等戶,餘准九等戶。
如數處有莊田,亦每處稅。
諸道將士莊田,既緣防御勤勞不可百姓例,並一切九等輸稅
其年十二月,敕:「今關輔墾田漸廣,江淮轉漕常加,計一年之儲,有太半之助,其於稅地,固可從輕。
京兆來秋稅,宜分作兩等,上下各半上等每畝稅一斗下等每畝稅六升
其荒田如能佃者,宜准今年十月二十九日敕,一切每畝稅二升
仍委京兆尹令長一一存撫,令知朕意。
五年三月優詔京兆府百姓稅。
夏稅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稅四升
秋稅上田畝稅五升下田畝稅三升
荒田開佃者,畝率二升
八年正月二十五日,敕:「青苗地頭錢天下每畝率十五文。
京師煩劇,先加至三十文,自今已後,宜准諸州,每畝十五文。」
公元780年
建中元年二月,遣黜陟使分行天下,其詔略曰:「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
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
行商者,在郡縣稅三十之一。
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
各有不便者,三之
征賦悉罷,而丁額不廢。
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墾數為准。
夏稅無過六月
秋稅無過十一月
違者進退長吏
黜陟使各量風土所宜人戶多少均之,定其賦,尚書度支總統焉。
三年五月淮南節度使陳少游請於本道兩稅錢每千增二百,因詔他州悉如之。
八年四月劍南西川觀察使韋皋奏請加稅什二,以增給官吏,從之。
公元820年
元和十五年八月中書門下奏:「伏准今年閏正月十七日敕,令百僚錢貨輕重者,今據群官楊於陵等議,'伏請天下兩稅榷鹽酒利等,悉以布帛絲綿任土產物充稅,並不征見錢,則物漸重,錢漸輕,農人免賤匹帛'者。
伏以群臣所議,事皆至當深利公私
商量度支,據諸州府應徵兩稅,供上都留州留使舊額。
元和十六年已後,並改配端匹斤兩之物為稅額,如大曆已前租庸課調不計錢,令其折納
使人定制供辦有常
仍約元和十五年征納布帛估價
其舊納虛估物,與依虛估物回計,如舊納實估物並見錢,即當於端匹斤兩上量加估價回計。
變法在長其物價,價長則永利公私
初雖微有加饒,法行即當就實。
比舊給用,固利而不害。
仍作條件處置編入旨符
鹽利酒利,本以榷率計錢,有殊兩稅之名,不可除去錢額
中有令納見錢者,亦請令折納時估匹段
上既不專以錢為稅,人得以所產輸官錢貨必均其重輕隴畝自廣蠶織
便時惠下,庶得其宜。
其土乏絲麻,或地連邊塞風俗更異,賦入不同,亦請商量,委所司裁酌隨便處置
」詔從之。
大和四年五月劍南西川宣撫使諫議大夫崔戎奏:「准詔旨制置西川事條
今與郭釗商量兩稅數內三分二分見錢一分折納匹段,每二貫加饒百姓五百文,計一十三萬四千二百四十三貫文。
依此曉諭百姓訖。
經賊州縣,准詔三分減放一分,計減錢六萬七千六百二十貫文。
不經賊處,先征見錢,今三分一分折納雜物,計優饒百姓一十三萬貫。
舊有稅之類,每畝至七八百。
征斂不時,今並省稅名,盡依諸處為四限等第,先給戶帖餘一名目勒停。」
公元560年
高祖即位,仍用隋之五銖錢
武德四年七月,廢五銖錢,行開元通寶錢,徑八分,重二銖四絫,積十文一兩
一千文重六斤四兩
仍置錢監、並、幽、益等州。
秦王齊王各賜三爐鑄錢,右僕射裴寂一爐
敢有盜鑄者身死,家口配沒
五年五月,又于桂州置監。
議者以新錢輕重大小最為折衷遠近甚便之。
盜鑄漸起,而所在用錢濫惡
顯慶五年九月,敕以惡錢轉多,令所在私為市取,以五惡錢酬一好錢。
百姓惡錢價賤,私自藏之,以候官禁之弛。
高宗又令以好錢一文惡錢兩文,弊仍不息
至乾封元年封嶽之後,又改造新錢,文曰「乾封泉寶」,徑一寸,重二銖六分,仍與舊錢並行
新錢一文當舊錢之十。
周年之後,舊錢並廢。
公元667年
初,開元錢之文,給事中歐陽詢制詞及書,時稱其工。
其字含八分隸體,其詞先上後下,次左後右讀之。
上及左回環讀之,其義亦通。
流俗謂之開通元寶錢。
及鑄新錢,乃同流俗,「乾」字直上,「封」字在左
尋寤錢文之誤,又緣改鑄,商賈不通,米帛增價,乃議卻用舊錢。
二年正月下詔曰:「泉布之興,其來自久。
古今要重,為公私寶用
年月既深,偽濫斯起,所以乾封之號,改鑄新錢。
靜而思之,將為未可
高祖撥亂反正,爰創軌模
太宗立極承天無所改作
廢舊造新,恐乖先旨。
開元通寶,宜依舊施行,為萬代之法。
乾封新鑄之錢,令所司貯納,更不須鑄。
仍令天下爐之處,並鑄開元通寶錢。
既而私鑄更多,錢復濫惡
公元679年
高宗臨軒侍臣曰:「錢之為用,行之已久,公私要便,莫甚於斯。
為州不存檢校,私鑄過多
如聞荊、潭、宣、衡,犯法尤甚
遂有將船筏宿于江中所部官人不能覺察
自今嚴加禁斷所在追納惡錢,一二年間使盡。
當時雖有約敕,而奸濫不息
儀鳳四年四月,令東都遠年糙米,就市給糶,鬥別納惡錢百文。
惡錢少府司農相知即令鑄破。
厚重徑合斤兩者,任將行用,時米粟漸貴,議者以為鑄錢漸多,所以錢賤而物貴。
於是權停少府監鑄錢,尋而復舊
則天長安中,又令懸樣於市,令百姓依樣用錢
俄又簡擇艱難交易留滯
降敕鐵錫銅蕩穿穴者,並許行用。
其有熟銅、排鬥、沙澀厚大者,皆不許簡。
自是盜鑄蜂起濫惡益眾。
江淮之南,盜鑄者或就陂湖巨海深山之中,波濤險峻人跡罕到,州縣莫能禁約
以至神龍先天之際,兩京用錢尤濫。
其郴、衡私鑄小錢,才有輪郭,及鐵錫五銖之屬,亦堪行用
乃有買錫熔銷,以錢模夾之,斯須則盈千百,便齎用之。
公元717年
開元五年車駕東都宋璟知政事奏請一切禁斷惡錢
六年正月,又切斷天下惡錢二銖四絫錢。
不堪行用者,並銷破復鑄。
至二月又敕曰:「古者萬方之貨,設九府之法,以通天下,以便生人
輕重得中,則利可知矣;若真偽相雜,則官失其守。
頃者用錢不論此道。
深恐貧窶日困奸豪歲滋
所以申明舊章,懸設諸樣,欲其人安俗阜禁止令行
」時江淮錢尤濫惡,有官爐偏爐棱錢、時錢等數色。
乃遣監察御史蕭隱之充江淮使。
隱之乃令率戶出錢,務加督責
百姓以上青錢惡錢納之,其小惡者或沉之於江湖以免罪戾
於是市井不通物價騰起流聞京師
隱之貶官因之罷相,乃以張嘉貞知政事
嘉貞乃弛其禁,人乃安之。
公元734年
開元二十二年中書侍郎張九齡知政事奏請不禁鑄錢,玄宗百官詳議
黃門侍郎裴耀卿李林甫河南少尹蕭炅等皆曰:「錢者通貨,有國之權,是以歷代禁之,以絕奸濫。
今若一啟此門,但恐小人棄農逐利,而濫惡更甚,於事不便
左監門錄事參軍劉秩上議曰:
伏奉今月二十一日敕,欲不禁鑄錢,令百僚詳議可否者。
夫錢之興,其來尚矣,將以平輕重而權本末
齊桓得其術而國以霸,周景失其道而人用弊。
考諸載籍,國之興衰,實系於是
陛下思變古以濟今,欲反經合道,而不即改作,詢之芻堯,臣雖蠢愚敢不薦其聞見
古者珠玉上幣黃金中幣刀布為下幣。
管仲曰:「夫三幣握之則非有補於暖也,舍之則非有損於飽也。
先王以守財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
是以命之曰衡。
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
故與之在君,奪之在君,貧之在君,富之在君。
是以人戴君如日月,親君如父母,用此術也。
為人主之權。
今之錢,即古之下幣也。
陛下若舍之任人,則上無以御下,下無以事上,其不可一也。
夫物賤則傷農,錢輕則傷賈。
故善為國者,觀物之貴賤,錢之輕重
物重錢輕錢輕由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少則重,重則作法布之使輕。
輕重之本,必由乎是,奈何而假於人?
不可二也。
夫鑄錢不雜鉛鐵則無利,雜以鉛鐵則惡,惡不重禁之,不足以懲息。
方今塞其私鑄之路,人猶冒死以犯之,況啟其源而欲人之從令乎?
設陷阱而誘之入,其不可三也。
許人鑄錢,無利則人不鑄,有利則人去南畝者眾。
南畝者眾,則草不墾,草不墾,又鄰於寒餒,其不可四也。
夫人富溢則不可以賞勸貧餒則不可以威禁
法令不行,人之不理,皆由貧富之不齊也。
若許其鑄錢,則貧者必不能為
臣恐貧者彌貧而服役富室富室之而益恣
漢文之時,吳濞諸侯也,富埒天子鄧通大夫也,財侔王者
此皆鑄錢之所致也。
必欲許其私鑄,是與人利權而舍其柄,其不可五也。
陛下必以錢重而傷本,工費而利寡,則臣願言其失,以效愚計。
錢重者,猶人日滋於前,而爐不加於舊。
又公錢重,與銅之價頗等,故盜鑄者破重錢以為輕錢。
錢輕,禁寬則行,禁嚴則止,止則棄矣,此錢之所以少也。
夫鑄錢用不贍者,在乎銅貴銅貴,在採用者眾。
夫銅,以為則不如鐵,以為則不如漆,禁之無害,陛下何不禁于人?
禁於人,則銅無所用,銅益賤,則錢之用給矣。
夫銅不布下,則盜鑄無因而鑄,則公錢不破,人不犯死刑,錢又日增,末復利矣。
一舉四美兼也,惟陛下熟察之。
公卿群官,皆建議以為不便
事既不行,但敕郡縣嚴斷惡錢而已
公元752年
至天寶之初兩京用錢稍好,米粟豐賤
數載之後,漸又濫惡府縣不許好者加價回博,好惡通用
富商奸人,漸收好錢,潛將往江淮之南,每錢貨得私鑄惡者五文假託官錢,將入京私用
京城日加碎惡,鵝眼鐵錫古文綖環之類,每貫重不過三四斤。
十一載二月,下敕曰:「錢貨之用,所以有無輕重之權,所以逾越
故周立九府之法,漢備三官之制。
永言適便,必在從宜
如聞京師行用之錢,頗多濫惡,所資懲革,絕其訛謬
安人在於存養化俗期於變通,法若從寬,事堪持久
宜令所司出錢三數十萬貫,分於兩市百姓間應交易所用錢不堪久行用者,官為換取,仍限一月日內使盡。
單貧無患商旅必通。
其過限輒違犯者,一事已上,並作條件處分
」是時京城百姓,久用惡錢,制下之後,頗相驚擾
時又令于龍興觀南街開場,出左藏庫內排鬥錢許市博換
貧弱者又爭次不得
俄又宣敕,除鐵錫銅沙穿穴古文,余並許依舊行用久之乃定。
公元758年
乾元元年七月,詔曰:「錢貨之興,其來久矣,代有沿革時為重輕
周興九府,實啟流泉之利;漢造五銖,亦弘改鑄之法。
必令小大兼適,母子相權
有益公私,理宜循於通變
但以干戈未息帑藏猶虛,卜式助軍之誠,弘羊富國之算,靜言立法,諒在便人
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請改錢,以一當十,別為新鑄,不廢舊錢,冀實三官之資,用收十倍之利,所謂於人不擾,從古有經。
宜職于諸監別鑄一當十錢,文曰「乾元重寶」。
開元通寶依舊行用
所請采鑄捉搦處置,即條件聞奏
二年三月入為相,又請更鑄重輪乾元錢,一當五十,二十斤成貫。
詔可之。
於是新錢與乾元開元通寶三品並行
尋而谷價騰貴,米鬥至七千,餓死者相枕于道。
乃抬舊開元錢以一當十,減乾元錢以一當三十。
緣人厭錢價不定人間加價錢為虛錢
長安城中,競為盜鑄寺觀鐘及銅象,多壞為錢。
奸人豪族犯禁者不絕。
京兆尹叔清擒捕之,少不容縱,數月間死者八百余人
人益無聊矣。
公元760年
上元元年六月,詔曰:「因時立制,頃議新錢,且是從權知非經久
如聞官爐之外,私鑄頗多吞併小錢逾濫成弊。
抵罪雖眾,禁奸未絕。
物價益起,人心不安
事藉變通,期於折衷
重棱五十價錢,宜減作三十文行用。
開元舊時錢,宜一當十文行用。
乾元十當錢,宜依前行用
仍令京中畿縣內依此處分,諸州待進止
七月敕:「重棱五十價錢先令畿內減至三十價行,其天下諸州,並宜准此
寶應元年四月改行乾元錢,一以當二乾元重棱小錢,亦以一當二重棱大錢,一以當三。
尋又改行乾元大小錢,並以一當一。
其私鑄重棱大錢不在行用之限。
公元769年
大曆四年正月關內道鑄錢等使、戶部侍郎第五琦上言,請於絳州汾陽、銅原兩監增置五爐鑄錢,許之。
公元780年
建中元年九月戶部侍郎韓洄上言:「江淮錢監,歲共鑄錢四萬五千貫,輸于京師,度工用轉送之費,每貫計錢二千,是本倍利也。
商州紅崖冶出銅益多,又有洛源監,久廢不理
請增工鑿山以取銅,興洛源錢監,置十爐鑄之,歲計出錢七萬二千貫,度工用轉送之費,貫計錢九百,則利浮本也。
江淮七監,請皆停罷
」從之。
貞元九年正月張滂奏:「諸州府公私諸色鑄造銅器雜物等。
伏以國家錢少損失多門
興販之徒,潛將銷鑄。
錢一千為銅六斤,造寫器物,則斤直六百餘。
有利既厚,銷鑄遂多,江淮之間,錢實減耗
請准從前敕文,除鑄鏡外,一切禁斷
元和三年五月鹽鐵使李巽上言:「得湖南院申,郴州平陽高亭兩縣界,有平陽冶及馬跡、曲木等古銅坑,約二百八十余井,差官檢覆,實有銅錫
今請於郴州桂陽監置爐兩所采銅鑄錢,每日約二十貫,計一年鑄成七千貫,有益於人。
」從之。
其年六月,詔曰:「泉貨之法,義在通流
若錢有所壅,貨當益賤。
故藏錢者得乘人之急,居貨者必損己之資。
今欲著錢令以出滯藏,加鼓鑄以資流布,使商旅知禁,農桑獲安,義切救時,情非欲利
若革之無漸,恐人或相驚。
應天商賈先蓄見錢者,委所在長吏,令收市貨物官中不得有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貨易,以求便得。
周歲之後,此法遍行,朕當別立新規,設蓄錢之禁。
所以先有告示,許有方圓,意在他時行法不貸
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礦
銅者,可資於鼓鑄,銀者,無益生人
權其重輕,使條專一
天下五嶺以北,見采銀坑,並宜禁斷
所在坑戶不免失業,各委本州長吏勸課,令其采銅,助官中鑄作
仍委鹽鐵使條流聞奏。」
公元809年
四年閏三月,京城時用錢每貫頭除二十文、陌內欠錢及有鉛錫錢等,准貞元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敕:「陌內欠錢,法當禁斷,慮因捉搦,或亦生奸,使人易從,切於不擾。
自今已後有因交關用欠陌錢者,宜但令本行頭及居停主人牙人檢察送官
如有容隱,兼許賣物領錢人糾告,其行頭、主、人、牙人,重加科罪
府縣所由祗承人等,並不須干擾
若非買賣自將錢于街衢行者一切勿問。
其年六月,敕:「五嶺已北,所有銀坑依前百姓開採,禁見錢出嶺。」
公元811年
六年二月,制:「公私交易十貫錢已上,即須兼用匹段
度支鹽鐵使京兆尹即具作分數,條流聞奏
商等公私便換見錢,並須禁斷
其年三月河東節度使王鍔奏請當管蔚州界加置爐鑄銅錢,廢管內錫錢
許之,仍令加至五爐
七年五月戶部王紹度支盧坦鹽鐵王播等奏:「伏以京都時用多重見錢,官中支計近日殊少。
蓋緣比來不許商人便換,因茲家有滯藏,所以物價轉高,錢多不出。
臣等今商量,伏請許令商人三司任便見錢一切依舊禁約
伏以比來諸司諸使等,或有便商人錢多城中逐時收貯積藏私室無復通流
伏請自今已後,嚴加禁約
」從之。
八年四月,敕:「以錢重貨輕,出內庫錢五十萬貫,令兩市收市布帛,每端匹估加十之一。」
公元817年
十二年正月,敕:「泉貨之設,故有常規,將使重輕得宜,是資斂散有節,必通共變,以利於人。
繒帛轉賤,公私俱弊。
出見錢五十萬貫,令京兆府揀擇要便開場,依市價交易
選清官吏,切加勾當
仍各委本司,先作處置條件聞奏
使事經久,法可通行
」又敕:「近日布帛轉輕,見錢漸少,皆緣所在壅塞不得通流
宜令京城自文武官僚,不問品秩高下,並公、郡、縣主中使等,下至士庶商旅寺觀坊市所有私貯見錢,並不得過五千貫。
如有過此,許從敕出後,限一月內任將市別物收貯
如錢數較多,處置未了,任于限內地界州縣陳狀,更請限。
縱有此色,亦不得兩個月。
一家內別有宅舍店鋪等,所貯錢並須計用在此數。
兄弟本來異居曾經分析者,不在此限。
如限滿後有違犯者,白身人等,宜付所司,決痛杖一頓處死
文武官及公主等,並委有司聞奏,當重科貶。
戚屬中使,亦具名聞奏
其剩貯錢,不限多少,並勒納官
數內五分一分充賞錢,止於五千貫。
此外察獲,及有人論告,亦重科處分,並量給告者。
」時京師里閭區肆所積,多方鎮錢,王鍔韓弘李惟簡,少者不下五十萬貫。
於是競買第屋以變其錢,多者竟裏巷傭僦以歸其直。
高貲大賈者,多依倚左右軍官錢為名,府縣不得窮驗,法竟不行。
公元819年
十四年六月,敕:「應屬諸軍諸使,更有犯時用錢每貫除二十文、足陌內欠錢及有鉛錫錢者,宜令京兆府枷項收禁牒報本軍本使府司差人就軍及看決二十。
情狀難容,復有違拒者,仍令府司聞奏
十五年八月中書門下奏:「伏准群官所議鑄錢,或請收市人間銅物,令州郡鑄錢。
開元以前,未置鹽鐵使,亦令州郡勾當鑄造
今若兩稅盡納匹段,或慮兼要通用見錢
欲令諸道公私銅器,各納所在節度團練防御經略使,便據元敕給與價直,並折兩稅
仍令本處軍人熔鑄
其鑄本,請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所鑄錢便充軍府、州、縣公用。
當處軍人,自有糧賜,亦較省本,所資眾力,並收眾銅天下並功,速濟時用。
待一年後鑄器物盡,則停。
州府有出銅鉛可以開爐處,具申有司,便令同諸監冶例,每年與本充鑄。
收市銅器期限,並禁鑄造買賣銅物等,待議定便令有司條流聞奏
上都鑄錢及收銅器,續處分
將欲頒行,尚資周慮,請令中書門下兩省御史台諸司長官商量重議聞奏
」從之。
公元821年
長慶元年九月,敕:「泉貨之義,所貴通流
如聞比來用錢所在除陌不一
與其禁人之必犯,未若從俗所宜交易往來,務令可守。
其內外公給用錢,從今以後,宜每貫一例除墊八十,以九百二十文成貫,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內欠少。
大和三年六月中書門下奏:「准元和四年閏三月敕,應有鉛錫錢,併合納官,如有人糾得一錢,賞百錢者。
當時敕條,貴在峻切,今詳事實,必不可行
只如一錢百錢,則有人告一百貫錫錢,須賞一萬貫銅錢,執此而行,事無畔際
今請以鉛錫交易者,一貫已下,以州府常行脊杖二十;十貫已下,決六十,徒三年;過十貫已上,所在集眾決殺
其受鉛錫交易者,亦准此處分
其用鉛錫錢,仍納官
其能糾告者,每一貫五千文不滿貫者,准此計賞,累至三百千,仍且取當官錢給付
其所犯人罪不死者征納家資充填賞錢
可之
四年十一月,敕:「應私貯見錢家,除合貯數外,一萬貫至十萬貫,限一周年內處置畢;十萬貫至二十萬貫以下者,限二周處置畢。
如有不守期限安然蓄積,過本限,即任人糾告,及所由覺察
其所犯家錢,並准元和十二年納官,據數五分一分充賞
糾告賞錢,數止於五千貫。
應犯錢法人色決斷科貶,並准元和十二年處分
其所覺察,亦量賞一半。
」事竟不行。
五年二月鹽鐵使奏:「湖南管內諸州百姓鑄造到錢。
伏緣衡、道數州,連接嶺南山洞深邃百姓依模監司錢樣,競鑄造到脆惡奸錢,轉將賤價博易,與好錢相和行用
江西鄂岳桂管鑄濫錢,並請委本道觀察使條流禁絕
敕旨宜依。
公元846年
會昌六年二月,敕:「緣諸道鼓鑄佛像鐘磬等新錢,已有次第,須令舊錢流布。
絹帛價稍增。
文武百僚俸料,宜起三月一日,並給見錢
一半先給虛估匹段,對估價支給
」敕:「比緣錢重幣輕生人坐困,今加鼓鑄,必在流行
通變救時,莫切於此
宜申先甲之令,以誡居貨之徒。
京城及諸道,起今年十月以後公私行用,並取新錢,其舊錢權停三數年。
如有違犯,同用鉛錫惡錢科斷,其舊錢並納官
」事竟不行。
公元713年
開元元年十一月河中姜師度安邑鹽池漸涸,師度開拓疏決水道,置為鹽屯公私大收其利。
其年十一月五日左拾遺劉彤上表曰:「臣聞漢孝武為政,廊馬三十萬,後宮數萬人外討戎夷內興宮室,殫費之甚,實百當今,而古費多而貨有餘,今用少而財不足,何也?
豈非古取山澤而今貧民哉。
山澤,則公利厚而人歸於農;取貧民,則公利薄而人去其業。
先王作法也,山海有官,虞衡有職,輕重有術禁發有時
一則專農,二則饒國,濟人盛事也。
臣實為今疑之。
煮海為鹽,采山鑄錢,伐木為室。
農餘之輩,寒而無衣,饑而無食,傭賃自資者,窮苦之流也。
若能以山海厚利,資農之餘人,厚斂重徭,免窮苦之子所謂有餘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謂然乎?
臣願陛下鹽鐵木等官收興利貿遷於人,則不及數年,府有餘儲矣。
然後寬貸之令,蠲窮獨之徭,可以群生可以荒服
戎狄猾夏,堯、湯水旱,無足虞也。
奉天適變,惟在陛下行之。
上令宰臣議其可否,鹹以鹽鐵之利,甚益國用,遂令將作大匠姜師度戶部侍郎強循俱攝御史中丞,與諸道按察使檢責海內鹽鐵之課。
「比令使人勾當,除此外更無別求。
在外不細委知,如聞稱有侵刻,宜令本州史上佐一人檢校,依令式收稅。
如有落帳欺沒,仍委按察使糾覺奏聞
姜師度蒲州鹽池以外,自餘處更不須巡檢。」
公元800年
貞元十六年十二月,史牟奏:「澤、、鄭等州,多是末鹽,請禁斷
」從之。
元和五年正月度支奏:「鄜州邠州涇原諸將士,請同當處百姓例,食烏、白兩池鹽。
六年閏十二月度支盧坦奏:「河中兩池顆鹽敕文只許於京畿鳳翔、陝、虢、河中澤潞河南許汝等十五州界內糶貨。
比來因循,兼越興、、文、成等六州
移牒勘責,得山南西道觀察使報,其果、閬兩州鹽,本土戶人及巴南諸郡市糴,又供當軍士馬,尚有懸欠,若兼數州,自然闕絕
又得興元府耆老申訴
臣今商量河中鹽請放入六州界糶貨。
」從之。
十年七月度支使皇甫鎛奏,加峽內四監劍南東西山南西道鹽估,以利供軍。
從之。
十三年鹽鐵使程異奏:「應諸州府先請鹽店收稅。
伏准今年正月一日赦文,其諸州府用兵已來,或慮有權置職名,及擅加科配,事非常制,一切禁斷者。
伏以榷稅茶鹽本資財賦贍濟軍鎮,蓋是從權
昨兵罷,自合便停,事久實為重斂
其諸道先所置店及收諸色錢物等,雖非擅加,且常制,伏請准赦文勒停
」從之。
公元819年
十四年三月、兗三州各置鹽院
公元821年
長慶元年三月,敕:「河朔初平,人希德澤,且務寬泰,使之獲安
河北榷鹽法且權停。
仍令度支鎮冀、魏博等道節度審察商量,如能約計課利錢數,分付鹽院,亦任穩便
」自天寶末兵興以來河北鹽法羈縻而已
暨元和中,皇甫鎛奏置稅鹽院同江、淮兩池榷利,人苦犯禁戎鎮亦頻上訴故有是命。
其月,鹽鐵使王播奏:「揚州白沙兩處榷場,請依舊為院。
又奏:「諸道鹽院糶鹽付商人,請每鬥加五十,通舊三百文價諸處煎鹽停場,置小鋪糶鹽,每鬥加二十文,通舊一百九十文價
又奏:「應管煎鹽戶及鹽商,並諸鹽院場官吏所由等,前後制敕,除兩稅外,不許差役追擾
今請更有違越者,縣令刺史貶黜罰俸
」從之。
二年五月,詔曰:「兵革初寧,亦資榷筦閭閻重困,則可蠲除
如聞淄青、兗、鄆三道往來鹽價錢,近取七十萬貫,軍資給費,優贍有餘
鹽鐵使收管已來軍府頓絕其利。
遂使經行陣者有停糧之怨,服隴畝者有加稅之嗟,犯鹽禁者困鞭撻之刑,理生業者乏蠶醬之具。
縣官受利,而郡府益空。
俾人獲安寧,我因節用
鹽鐵先於淄青、兗、鄆等道管內置小鋪糶鹽,巡院納榷,起今年五月一日已後一切並停。
仍各委本道校比節度使自收管充軍府逐急用度,及均減管內貧下百姓兩稅錢數。
年終,各具糶鹽所得錢,並均減兩稅
奏聞。」
公元808年
安邑解縣兩池,舊置榷鹽使,仍各別置院官。
元和三年七月,復以安邑解縣兩池留後為榷鹽使
先是兩池鹽務度支,其職視諸道巡院
貞元十六年,史牟以金部郎中主池務,恥同諸院,遂奏置使額。
二十一年鹽鐵度支合為一使,以杜佑兼領
度支稱使其所不宜更有使名,遂與東渭橋使同奏,罷之。
至是,裴均主池務,職轉繁劇,復有是請。
大和三年四月,敕安邑解縣兩池榷課,以實錢一百萬貫為定額
至大中二年正月,敕但取匹段精好不必計舊額錢數。
大中年,度支奏納榷利一百二十一萬五千餘貫。
公元821年
鹽池解縣朝邑小池在同州鹵池京兆府奉先縣,並禁斷不榷。
烏池鹽州,舊置榷稅使
長慶元年三月,敕烏池每年糶鹽收博榷米,以一十五萬石為定額
溫池大中四年三月收復河隴敕令度支收管
溫池鹽仍差靈州分巡院官勾當
至六年三月敕令割屬威州,置榷稅使
緣新制置,未立榷課定額
胡落池在豐州界,河東軍使收管
每年采鹽約一萬四千余石,供振武天德兩軍營田水運官健
大中四年党項叛擾,饋運不通,供軍使請權市河東白池鹽供食。
白池屬河節度使不系度支
初,玄宗已前,亦有鹽池使。
景雲四年三月蒲州刺史關內鹽池使。
先天二年九月強循豳州刺史,充鹽池使,此即鹽州池也。
開元十五年五月兵部尚書蕭嵩除關鹽池使。
此是朔方節度常帶鹽池使也。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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