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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卷 (自动笺注)
第二十九食貨
公元625年
武德八年十二月水部郎中姜行本請於隴州五節堰,引水通運,許之。
永徽元年薛大鼎滄州刺史,界內有無棣河,隋末填廢。
大鼎奏開之,引魚鹽於海。
百姓歌之曰:「新河得通舟楫利,直達滄海魚鹽至。
昔日徒行今騁駟,美哉薛公滂被
咸亨三年關中饑,監察御史王師奏請絳州倉粟以贍之。
上委以運職
河、渭之間,舟楫相繼,會于渭南,自師順始之也。
大足元年六月,於東都立德坊南穿新潭,安置諸州租船
神龍三年滄州刺史姜師度薊州之北,漲水為溝,以備奚、契丹之寇。
又約舊渠,傍海穿漕,號為平虜渠,以避海難運糧
公元714年
開元二年河南尹李傑奏,汴州東有梁公堰,年久堰破,江淮曹運不通
發汴、鄭丁夫浚之
省功速就公私以為利。
十五年正月,令將作大匠安及檢行鄭州河口斗門
先是洛陽劉宗上言,請塞汜水舊汴河口,於下流滎澤界開梁公堰,置斗門,以通淮、汴,擢拜左衛率府胄曹。
至是,新漕塞,行舟不通,貶宗器焉。
安及遂發河南府、懷、鄭、汴、滑三萬人疏決開舊河口旬日而畢。
公元730年
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便宜事條曰:「江南戶口稍廣,倉庫所資,惟出租庸,更無征防。
水陸遙遠轉運艱辛功力雖勞,倉儲不益。
竊見每州所送租及庸調等,本州二月上道,至揚州斗門,即逢水淺,已有阻礙須留一月已上。
至四月已後,始渡淮入汴,多屬汴河干淺,又般運停留,至六七月始至河口
即逢黃河水漲不得入河。
又須停一兩月,待河水小,始得上河
入洛即漕路幹淺船艘隘鬧,般載停滯備極艱辛
從江南至東都停滯日多,得行日少糧食既皆不足欠折因此而生。
江南百姓不習河水,皆轉雇河師水手更為損費
伏見國家舊法往代成規,擇制便宜,以垂長久
河口元置武牢倉,江南船不入黃河,即於倉內便貯。
鞏縣洛口倉,從黃河不入漕洛,即於倉內安置。
爰及河陽倉、崖倉、太原倉、永豐倉、渭南倉,節級取便,例皆如此
水通則隨近運轉不通即且納在倉,不滯遠船,不憂久耗,比於曠年長運,利便一倍有餘
今若且置武牢洛口等倉,江南船至河口,即卻還本州,更得其船充運。
並取所減腳錢,更運江淮變造義倉每年得一二百萬石。
即望數年之外,倉廩轉加。
江淮義倉下濕不堪久貯,若無船可運,三兩色變,即給貸費散公私無益
疏奏不省
至二十一年耀卿京兆尹京師雨水害稼,穀價踴貴,玄宗以問耀卿,奏稱:「昔貞觀永徽之際,祿廩未廣,每歲轉運不過二十方石便足。
國用漸廣,漕運數倍,猶不能支。
從都至陝,河路艱險,既用陸運無由廣致。
若能兼河漕,變陸為水,則所支有餘,動盈萬計
江南租船候水始進,吳人不便漕挽由是所在停留
日月既淹,遂生竊盜
臣望於河口一倉,納江東租米,便放船歸。
河口即分入河、洛,官自雇船載運。
三門之東,置一倉
三門水險,即於河岸開山,車運十數里。
三門之西,又置一倉,每運至倉,即般下貯納
水通即運,水細便止。
太原倉溯河,更無停留,所省钜萬
前漢關中年月稍久,及隋亦在京師,緣河皆有舊倉,所以國用常贍。
」上深然其言。
至二十二年八月,置河陰縣河陰倉、河西崖倉、三門東集津倉、三門西鹽倉
開三門山十八里,以避湍險
江淮而溯鴻溝,悉納河陰倉。
河陰送納含嘉倉,又送納太原倉,謂之北運
太原倉浮於渭,以實關中
上大悅。
尋以耀卿黃門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充江淮河南轉運都使。
鄭州刺史崔希逸河南少尹蕭炅為副。
三年,運七百萬石,省陸運之傭四十萬貫。
舊制東都含嘉倉江淮之米,載以大輿而西,至
公元735年
於陝三百里,率兩斛傭錢千。
耀卿所省之數也。
明年耀卿侍中,而蕭炅代焉。
二十五年,運米一百萬石。
二十九年陝郡太守濟物鑿三門山通運,辟三門巔,逾岩險之地,俾負索引艦,升于安流,自齊物始也。
公元744年
天寶三載韋堅蕭炅,以滻水廣運潭于望春樓之東,而藏舟焉。
是年楊釗殿中侍御史為水陸運使,以代韋堅
先是,米至京師,或砂礫糠紕,雜乎其間
開元初詔使揚擲而較其虛實,「揚擲」之名,自此始也。
十四載八月,詔水陸運宜停一年
公元758年
天寶以來楊國忠王鉷皆兼重使以權天下
肅宗初,第五琦始以錢穀得見。
請于江、淮分置租庸使,市輕貨以救軍食,遂拜監察御史,為之使。
乾元元年,加度支郎中,尋兼中丞,為鹽鐵使
於是大鹽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鹽,立監院官吏
舊業戶洎浮人欲以鹽為業者,免其雜役,隸鹽鐵使
常戶自租庸外無橫賦
人不益稅,而國用以饒。
明年戶部侍郎同平章事,詔兵部侍郎呂諲代之。
寶應元年五月元載中書侍郎呂諲
是時淮、河阻兵,飛挽路絕鹽鐵租賦,皆溯漢而上
侍御史穆甯河南道轉運租庸鹽鐵使,尋加戶部員外,遷鄂州刺史,以總東南貢賦
是時朝議寇盜未戢關東漕運,宜有倚辦,遂以通州刺史劉晏戶部侍郎京兆尹度支鹽鐵轉運使
鹽鐵漕運,自始也。
二年,拜吏部尚書同平章事依前充使。
始以鹽利漕傭,自江淮渭橋,率十萬斛傭七千緡,補綱吏督之。
不發丁男不勞郡縣,蓋自古未之有也。
自此歲運米數千萬石,自淮北列置巡院搜擇能吏以主之,廣牢盆以來商賈
凡所制置,皆自始。
廣德二年正月,復以第五琦判度支錢鹽鐵事。
檢校戶部尚書河南江淮已來轉運使,及與河南副元帥計會開決汴河
永泰二年東道轉運常平錢鹽鐵使關內河東劍南三川轉運常平錢鹽鐵使
大曆五年,詔停關內河東三川轉運常平鹽鐵使。
自此戶部侍郎韓滉分領關內河東、山、劍租庸青苗使
至十四年天下財賦,皆以掌之。
建中初宰相楊炎用事尤惡劉晏
乃奪其權。
詔曰:「朕以徵稅多門郡邑凋耗,聽於群議,思有變更,將致時雍,宜遵古制
江淮米准旨轉運入京者,及諸軍糧儲,宜令庫部郎中河圖權領之。
今年夏稅以前,諸道財賦多輸京者,及鹽鐵財貨,委江州刺史包佶權領之。
天下錢穀,皆歸金部倉部
中書門下兩司郎官,准格式條理
」尋貶忠州刺史
罷黜天下錢穀尚書省
既而出納無所統,乃復置使領之。
其年三月,以韓洄戶部侍郎判度支金部郎中杜佑權勾當江淮陸運使
尋殺忠州
自兵興已來凶荒相屬京師米斛萬錢,官廚無兼時之食。
百姓畿甸者,拔穀挼穗,以供禁軍
國計,復江淮轉運之制,歲入數十萬斛以濟關中
第五琦鹽務,其法益密。
初年入錢六十萬,季年十倍其初。
大曆末通天下之財,而計其所入,總一千二百萬貫,而鹽利過半
李靈耀之亂,河南皆為盜據,不奉法制,賦稅上供州縣益減。
羨餘相補,人不加賦,所入仍舊,議者稱之。
相與商榷財用術者,必一時之選
沒後二十年,韓洄元琇裴腆包佶盧徵李衡相繼分掌財賦,出門下
屬吏千里外,奉教目前
四方水旱,及軍府纖芥莫不先知焉。
其年詔曰:「天下山澤之利,當歸王者,宜總榷鹽鐵使。」
公元782年
三年,以包佶左庶子汴東水陸鹽鐵租庸使崔縱右庶子汴西水陸鹽鐵租庸使
四年度支侍郎趙贊常平事,、木、、漆盡稅之。
之有稅,肇於此矣。
貞元元年元琇御史大夫鹽鐵陸運使
其年七月,以尚書右僕射韓滉統之。
歿,宰相竇參代之。
五年十二月度支轉運鹽鐵奏:「比年揚子運米,皆分配路觀察使差長綱發遣
運路既遠,實謂勞人
今請當使諸院,自差綱節級般運,以救邊食
」從之。
八年,詔:東南兩稅財賦,自河南江淮嶺南山南東道至於渭橋,以戶部侍郎張滂主之;河東劍南山南西道,以戶部尚書度支使班宏主之。
戶部所領三川鹽鐵轉運,自此始也。
其後互有短長
宰相趙憬陸贄以其事上聞,由是大曆故事,如劉晏韓滉所分焉。
公元793年
九年張滂奏立稅茶法
自後裴延齡判度支,與鹽鐵殊塗而理矣。
十年潤州刺史王緯代之,理于硃方
數年而李錡代之,鹽院津堰,改張侵剝,不知紀極
私路小堰,厚斂行人,多自始。
鹽鐵轉運上都留後,以副使潘孟陽主之。
王叔文傾朝野,亦以鹽鐵副使學士留後
公元805年
順宗即位有司重奏鹽法,以杜佑判鹽鐵轉運使,理於揚州
元和二年三月,以李巽代之。
先是李錡判使天下榷酤漕運,由其操割,專事貢獻,牢其寵渥
中朝柄事者悉以利積於私室,而國用日耗
既為鹽鐵使大正其事。
堰埭先隸浙西觀察使者,悉歸之;因循權置者,盡罷之;增置河陰敖倉;置桂陽監,鑄平陽銅山為錢。
又奏:「江淮河南峽內兗鄆嶺南法監院去年鹽價緡錢七百二十七萬,比舊法張其估一千七百八十余萬,非實數也。
今請以其數,除煮之外,付度支收其數。
鹽鐵使煮鹽利系度支,自此始也。
又以程異揚子留後
四月五日卒。
榷筦之興,惟劉晏得其術,而次之
初年之利,類晏之季年季年之利,則三倍矣。
舊制,每歲運江淮米五十萬斛,至河陰留十萬,四十萬送渭倉
歿,久不登其數,惟秉使三載無升鬥之闕焉
六月,以河東節度使李鄘代之。
公元810年
五年李鄘淮南節度使,以宣州觀察使盧坦代之。
六年奏,每年江淮運米四十萬石到渭橋近日欠闕太半,請旋收糴遞年貯備
從之。
戶部侍郎,以京兆尹王播代之。
遂奏:「元和五年江淮河南嶺南峽中兗鄆鹽利錢六百九十八萬貫。
比量改法已前舊鹽利時價四倍虛估,即此錢為一千七百四十餘萬貫矣,請付度支收管
」從之。
其年詔曰:「兩稅之法,悉委郡國,初極便人
但緣約法之時,不定物估
度支鹽鐵泉貨是司,各有分巡,置於都會。
爰命帖職周視四方,簡而易從,庶葉權便
政有所弊,事有所宜,皆得舉聞,副我憂寄
揚子鹽鐵留後江淮已南兩稅使江陵留後荊衡漢沔東界彭蠡已南兩稅使度支山南西道分巡院官充三川兩稅使
峽內煎鹽五監先屬鹽鐵使,今宜割屬度支,便委山南西道兩稅使兼知糶賣
峽內鹽屬度支,自此始也。
七年王播去年鹽利除割峽內鹽,收錢六百八十五萬,從實估也。
又奏商人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謂之「便換」。
八年,以崔倰揚子留後、淮嶺已來兩稅使;崔祝為江陵留後,為荊南已來兩稅使
十三年正月又奏,以「軍興之時,財用是切。
頃者劉晏領使,皆自按置租庸至於州縣否臧錢穀利病之物,虛實皆得而知。
今臣守務在城,不得自往。
請令臣副使程異出巡江淮,其州府上供錢穀一切勘問
」從之。
閏五月江淮得錢一百八十五萬貫以進。
其年,以禮部尚書,以衛尉卿程異代之。
十四年卒,以刑部侍郎柳公綽代之。
長慶初王播復代公綽
四年王涯戶部侍郎
敬宗初,復以鹽鐵使揚州節度使
文宗即位入覲,以宰相判使
其後王涯復判二使,表請使茶山人移植根本,舊有貯積,皆使焚棄
天下怨之。
九年以事誅。
令狐楚戶部尚書右僕射主之,以是年茶大壞奏請州縣而入其租於戶部人人悅焉。
開成元年李石中書侍郎判收茶法,復貞元之制也。
三年,以戶部尚書同平章事楊嗣復主之,多革前監院陳事
開成三年大中壬申,凡一十五年,多任以元臣,以集其務。
崔珙刑部尚書拜,杜忭以淮南節度領之,既而皆踐公台
薛元賞李執方盧弘正馬植敬晦五人,於九年之中,相踵理之,亦自是居相位
公元851年
大中五年二月,以戶部侍郎裴休鹽鐵轉運使
明年八月,以本官平章事依前判使
始者,漕米歲四十萬斛,其能至渭倉者,十不三四。
漕吏狡蠹,敗溺百端官舟之沉,多者歲至七十餘隻。
緣河奸犯,大紊法。
使僚屬按之,委河次縣令董之。
江津達渭,以四十萬斛之傭,計緡二十八萬,悉使歸諸漕吏
巡院胥吏無得侵牟
舉之為法,凡十事,奏之。
六年五月,又立稅之法,凡十二條,陳奏
上大悅。
詔曰:「裴休興利除害深見奉公
」盡可其奏。
由是三歲漕米渭濱,積一百二十萬斛,無升合沉棄焉。
公元618年
武德元年九月四日置社倉。
其月二十二日詔曰:「特建農圃,本督耕耘思俾齊民,既康且富。
鐘庾之量,冀同水火
宜置常平監官,以均天下之貨。
市肆騰踴,則減價而出;田穡豐羨,則增糴而收。
庶使公私俱濟,家給人足抑止兼併宣通壅滯
至五年十二月,廢常平監官
貞觀二年四月尚書左丞戴胄上言曰:「水旱凶災前聖所不免。
國無九年儲畜,《禮經》之所明誡
喪亂之後戶口凋殘,每歲納租,未實倉廩
隨時出給,才供當年,若有凶災,將何賑恤
隋開皇立制天下之人,節級輸粟,多為社倉終於文皇得無饑饉
大業中年國用不足,並貸社倉之物,以充官費,故至末塗無以支給
今請自王公已下,爰及眾庶,計所墾田稼穡頃畝,至秋熟,准其見在苗以理勸課,盡令出
之鄉,亦同此稅。
各納所在為言義倉
年谷不登百姓饑饉,當所州縣隨便取給
太宗曰:「既為百姓預作儲貯,官為舉掌,以備凶年,非朕所須,橫生賦斂
利人之事,深是可嘉
宜下所司,議立條制
戶部尚書韓仲良奏:「王公已下墾田,畝納二升
粳稻之屬,各依土地。
貯之州縣,以備凶年
可之
自是天下州縣,始置義倉,每有饑饉,則開倉賑給
以至高宗則天數十年間義倉不許雜用
其後公私窘迫,漸貸義倉支用
中宗神龍之後天下義倉費用向盡。
公元651年
高宗永徽二年六月,敕:「義倉據地收稅,實是勞煩
宜令率戶出上上五石,餘各有差。
六年京東西二市置常平倉
明慶二年十二月,京常平倉常平署官員。
開元二年九月,敕:「天下諸州,今年稍熟,谷價全賤,或慮傷農。
常平之法,行之自古,宜令諸州加時價三兩錢糴,不得抑斂。
交相付領,勿許懸欠
蠶麥時熟谷米必貴,即令減價出糶
豆穀等堪貯者,熟亦准此
以時出入,務在利人。
常平須錢物,宜令所司支料奏聞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詔:「諸州縣義倉,本備饑年賑給
近年已來,每三年一度,以百姓義倉糙米,遠赴京納,仍勒百姓出腳錢。
自今已後,更不得義變造
七年六月,敕:「關內隴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荊、揚、襄、夔、綿、益、彭、、茂等州,並置常平倉
其本上州三千貫,中州二千貫,下州一千貫。
十六年十月,敕:「自今歲普熟,穀價至賤,必恐傷農。
加錢收糴,以實倉廩,縱逢水旱,不慮阻饑公私之間,或亦為便。
宜令所在常平本錢當處物,各於時價上量加三錢百姓有糶易者,為收糴
事須兩和不得限數。
配糴訖,具所用錢物及所糴物數,申所司
仍令上佐一人勾當。」
公元747年
天寶六載三月太府少卿張瑄奏:「准四載五月並五載三月節文,至貴時賤價出糶,賤時加價收糴
百姓未辦錢物者,任准開元二十年七月敕,量事賒糶,至麥熟征納
臣使司商量,且糶舊糴新,不同別用。
其賒糶者,至納錢日若雜種等時價甚賤,恐更回易艱辛,請加價便與折納
廣德二年正月第五琦奏:「每州常平倉及庫使司,商量置本錢,隨當處米物時價,賤則加價收糴,貴則減價糶賣。」
公元780年
建中元年七月,敕:「夫常平者,常使谷價如一大豐不為之減,大儉不為之加。
雖遇災荒,人無菜色
自今已後,忽米價貴時,宜量出官米十萬石,十萬石,每日量付兩市行人下價糶貨。
三年九月戶部侍郎趙贊上言曰:「伏以舊制置倉,名曰常平
軍興已來,此事闕廢,或因凶荒流散,餓死相食者,不可勝紀
古者平准之法,使萬室之邑,必有萬鐘之藏,千室之邑,必有千鐘之藏,春以奉耕,夏以奉耘,雖有大賈富家不得豪奪吾人者,蓋謂能行輕重之法也。
陛下登極以來,許京城兩市常平,官糴鹽米,雖經頻年少雨,米價騰貴,此乃即自明驗,實要推而廣之。
軍興之時,與承平或異,事須兼儲布帛,以備時須
臣今商量,請於兩都江陵成都、蘇、洪等州府各置常平輕重本錢上至百萬貫,下至數十萬貫,隨其所宜,量定多少
唯貯斛鬥疋段絲麻等,候物貴則下價出賣,物賤則加價收糴
權其輕重,以利疲人
」從之。
於是條奏道津都會之所,皆置吏,閱商人財貨
計錢每貫稅二十,天下所出、木、、漆,皆十一稅之,以充常平本。
國用稍廣,常賦不足,所稅亦隨時而盡,終不能為常平本。
公元792年
貞元八年十月,敕:「諸軍和糴貯備,共三十三萬石,價之外,更量與優饒
及麻,據米數准折虛價,直委度支,以停江淮運腳錢充,並支綾絹、糸、綿,勿令折估。
所糴等,委本道節度使監軍勾當別貯,非承特敕不得給用
十四年六月,詔以米價稍貴,令度支出官米十萬石,於兩街賤糶
其年九月,以歲饑,出太倉三十萬石出糶。
歲冬河南府貴人流,令以含嘉倉七萬石出糶。
十五年二月,以久旱歲饑,出太倉十八萬石,于諸縣賤糶
元和元年正月,制:「歲時豐歉,穀價有重輕,將備水旱之虞,在權聚斂之術。
應天下州每年所稅地子數內,宜十分二分,均充常平倉義倉,仍各逐穩便收貯以時出糶,務在救人賑貸所宜,速奏。
六年二月,制:「如聞京畿之內,舊穀已盡,宿麥未登,宜以常平義倉二十四萬石貸借百姓
道州府乏少糧種處,亦委所在官長,用常平義倉借貸
淮南浙西、宣歙等道元和二年四月賑貸並且停征。
至豐年,然後填納
九年四月,詔出太倉七十萬石,開六場糶之,並賑貸外縣百姓
秋熟征納便於外縣收貯,以防水旱。
十二年四月,詔出二十五萬石,分兩街降估出糶
其年九月,詔諸道應遭水州府河中澤潞河東幽州江陵府管內,及鄭、滑、滄、景、易、定、、許、、顯、蘇、、復、台、、隨、鄧等州人戶,宜令本州厚加優恤
仍各以當處義倉斛鬥,據所損多少,量事賑給
十三年正月戶部侍郎孟簡奏:「天下州府常平義倉斛鬥請准舊例減估出糶,但以石數奏申,有司更不收管州縣專達以利百姓
」從之。
公元824年
長慶四年二月,敕出太倉陳粟三十萬石,於兩街出糶
其年三月制曰:「義倉之制,其來日久。
近歲所在盜用沒入致使小有水旱生人坐委溝壑
永言其弊,職此之由。
宜令諸州錄事參軍專主勾當
苟為長吏迫制,即許驛表上聞
考滿之日,戶部差官交割
如無欠負,與減一選
如欠少者,量加一選
欠數過多戶部奏聞節級科處
大和四年八月,敕:「今年秋稼似熟,宜於關內七州府及鳳翔府和糴一百萬石。
大中六年四月戶部奏:「諸州府常平義倉斛鬥,本防水旱,賑貸百姓
其有災沴州府地遠申奏往復,已至流亡
自今已後,諸道遭災旱,請委所在長吏,差清強審勘如實水旱處,便任先從貧下不支濟戶給貸
」從之。
公元783年
建中四年六月戶部侍郎趙贊請置大田天下田計其頃畝官收十分之一。
擇其上腴樹桑環之,曰公桑
王公至於匹庶,差借其力,得穀絲以給國用
詔從其說。
熟計之,自以為非便,皆寢不下
請行常平之法。
又以軍須迫蹙常平利不時集,乃請稅屋間架、算除陌錢
間架法:凡屋兩架為一間,至有貴賤,約價三等上價間出錢二千,中價一千,下價五百。
所由吏秉算執籌入人廬舍而計其數。
衣冠士族,或貧無他財,獨守故業,坐多屋出算者,動數十萬。
不勝其苦
沒一間者,仗六十,告者賞錢五十貫,取於其家。
除陌法:天下公私給與貨易,率一貫舊算二十,益加算為五十。
給與他物或兩換者,約錢為率算之。
市牙各給印紙,人有買賣,隨自署記翌日合算之。
有自貿易不用市牙者,驗其私簿
無私簿者,投狀自集。
其有隱錢百者沒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賞十千,取其家資
法既行,而主人市牙得專其柄,率多隱盜。
公家所入,曾不得半,而怨惸之聲,囂然滿於天下
至興元二年正月一日赦,悉停罷
公元793年
貞元九年正月,初稅
先是諸道鹽鐵使張滂奏曰:「伏以去歲水災,詔令減稅。
之國用,須有供儲。
伏請於出州縣,及茶山外商要路,委所由三等時估,每十稅一,充所放兩稅
其明年以後所得稅,外貯之。
若諸州遭水旱賦稅不辦以此代之。
詔可之,仍委處置條奏
自此每歲得錢四十萬貫。
然稅無虛歲,遭水旱處亦未嘗以錢拯贍
公元833年
大和七年御史台奏:「伏准大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下兩稅外,不得妄有科配,其擅加雜榷率一切宜停,令御史台嚴加察訪者。
臣昨因嶺南道擅置綀場,稅法至重,害人頗深。
伏請起今已後,應諸道自大和三年准赦文所停兩稅科配榷率復卻置者,仰敕至後十日內,具卻置事由聞奏,仍申台司
有出使郎官御史,便令嚴加察訪
苟有此色,本判官重加懲責長吏奏聽進止
」從之。
九年十二月左僕射令狐楚奏新置榷茶使額:「伏以江淮間數年以來水旱疾疫凋傷頗甚愁歎未平
今夏及秋,稍較豐稔
方須惠恤,各使安存
昨者忽奏榷茶,實為蠹政
蓋是王涯破滅將至,怨怒合歸。
豈有百姓茶樹官場中栽,摘茶葉官場中造?
有同兒戲不近人情
方有恩權,無敢沮議朝班相顧失色道路以目吞聲
宗社降靈奸凶盡戮,聖明垂佑黎庶各安。
微臣伏蒙天恩,兼授使務,官銜之內,猶帶此名,俯仰若驚,夙宵知愧。
伏乞特回聖聽,下鑒愚誠,速委宰臣,除此使額。
國家之用或闕,山澤之利有遺,許臣條流,續具奏聞。
采造欲及,妨廢為虞。
前月二十一日內殿奏封之次,鄭覃與臣同陳論訖。
伏望聖慈早賜處分一依舊法不用新條
惟納榷之時,須節級加價商人轉抬,必較稍貴,即是錢出萬國,利歸有司,既無害商,又不擾茶戶
上以彰陛下愛人之德,下以竭微臣憂國之心。
遠近傳聞,必當咸悅。
詔可之。
先是鹽鐵使王涯表請使茶山之人,移植根本,舊有貯積,皆使焚棄天下怨之。
及是主之,故奏罷焉。
公元837年
開成二年十二月武甯軍節度使薛元賞奏:「泗口稅場應是經過衣冠商客金銀羊馬斛鬥見錢茶鹽綾絹等,一物已上並稅。
商量,其雜稅並請停絕
」詔許之。
公元852年
大中六年正月鹽鐵轉運使裴休奏:「諸道節度觀察使,置店停上商,每斤收搨地錢,並稅經過商人,頗乖法理
今請厘革橫稅,以通舟船,商旅既安,課利自厚
今又正稅商,多被私販茶人侵奪其利。
今請強幹官吏,先于出茶山口,及廬、壽、淮南界內,佈置把捉,曉諭招收,量加半稅,給陳首帖子,令其所在公行,從此通流,更無苛奪。
所冀招恤窮困下絕奸欺,使私販者免犯法之憂,正稅無失利之歎。
欲尋究根本,須舉綱條。
敕旨依奏。
其年四月淮南天平軍節度使並浙西觀察使,皆奏軍用困竭,伏乞且賜依舊
敕旨:「裴休條流茶法事極精詳制置之初,理須畫一
並宜准今年正月二十六日處分。」
公元782年
建中三年,初榷酒天下令官釀。
斛收直三千。
米雖賤,不得減二千。
州縣綜領。
醨薄私釀,罪有差
京師王者都,特免其榷。
元和六年六月京兆府奏:「榷酒錢除出正酒戶外,一切兩稅青苗,據貫均率。
」從之。
會昌六年九月敕:「揚州等八道州府,置榷麹並置官店沽酒,代百姓榷酒錢並充資助軍用,各有榷許限。
揚州、陳許、汴州襄州河東五處榷麹浙西浙東鄂嶽三處置官沽酒
如聞禁止私酤過於嚴酷一人違犯連累數家閭裏之間,不免咨怨
從今以後如有人私沽酒及置私麹者,但許罪止一身,並所由容縱,任據罪處分
鄉井之內,如不知情,並不得追擾
其所犯之人,任用重典,兼不得沒入家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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