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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十八志第四十六 (自动笺注)
兵者,先王所以天下,而折奪姦宄戡定禍亂者也。
三代之制遠矣,、唐而下,其法變更不一
大抵用得其道,則兵力富,而國勢強;用失其宜,則兵力耗,而國勢弱。
兵制得失國勢盛衰繫焉。
公元1260年
元之有國,肇基朔漠
雖其兵制簡略,然自太祖太宗,滅剪金,霆轟風飛奄有中士兵力可謂雄勁者矣。
世祖即位平川蜀,下荊襄,繼命大將帥渡江,盡取南宋之地,天下定于一豈非盛哉
之國初,典兵之官,視兵數多寡,為爵秩崇卑
萬夫者為萬戶千夫者為千戶百夫者為百戶
世祖時,頗修官制,內立五衞,以總宿衞諸軍,衞設親軍都指揮使;外則萬戶下置總管千戶下置總把百戶下置彈壓,立樞密院總之
方面有警,則置行樞密院,事已則廢,而移都鎮撫司屬行省。
萬戶千戶百戶分上中下
萬戶金虎符
符趺為伏虎形,首為明珠,而有三珠二珠一珠之別。
千戶金符百戶銀符
萬戶千戶死陣者,子孫襲爵死病則降一等
總把百戶老死萬戶遷他官,皆不得襲。
是法尋廢,後無大小,皆世其官,獨以罪去者則否。
公元1270年
若夫軍士,則初有蒙古軍、探馬赤軍
蒙古軍皆國人探馬赤軍則諸部族也。
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無眾寡盡簽為兵。
十人一牌,設牌頭,上馬則備戰鬭,下馬則屯聚牧養
孩幼稍長,又籍之,曰漸丁軍。
平中原,發民為卒,是為漢軍
或以貧富為甲乙,戶出一人,曰獨戶軍,合二三而出一人,則為正軍戶,餘為貼軍戶
或以男丁論,嘗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十丁一卒
或以戶論,二十戶出一卒,而限年二十以上者充。
士卒之家,為富商大賈,則又取一人,曰餘丁軍,至十五年免。
或取匠為軍,曰匠軍
或取諸侯將校之子充軍,曰質子軍,又曰禿魯華軍。
是皆多事之際,一時之制。
天下既平,嘗為軍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
增損丁產者,覺則更籍其實,而以印印之。
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陣者,復一年
不能役,則聚而一之,曰合併;貧甚者、老無子者,落其籍。
戶絕者,別以民補之
奴得縱自便者,俾為其主貼軍。
其戶逃而還者,復三年,又逃者杖之,投他役者還籍
其繼得宋兵,號新附軍
又有遼東之乣軍契丹軍、女直軍、高麗軍,雲南寸白軍福建畬之軍,則皆不出戍他方者,蓋鄉兵也。
有以技名者,曰炮軍、弩軍、水手軍。
應募而集者,曰答剌罕軍。
公元1252年
名數,則有憲宗二年之籍,世祖至元八年之籍、十一年之籍,而新附軍有二十七年之籍。
兵籍軍機重務漢人不閱其數。
樞密近臣職專軍旅者,惟長官一二人知之。
故有百年,而內外兵數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
今其典籍可考者,曰兵制,曰宿衞,曰鎮戍,而馬政屯田站赤弓手急遞鋪兵、鷹房捕獵,非兵而兵者,亦以類附焉,作兵志。
兵制
公元1229年
太宗元年十一月,詔:「兄弟諸王諸子眾官人等所屬去處簽軍事理,有妄分彼此者,達魯花赤官員皆罪之。
一牌簽軍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者充,仍定立千戶百戶牌子頭。
隱匿不實知情不首隱藏逃役軍人者,皆處死。」
公元1235年
七年七月,簽宣德西京平陽太原陝西五路人匠充軍,命各處管匠頭目,除織匠及和林宮殿一切合干人等外,應有回回河西漢兒匠人,并札魯花赤及札也、種田人等通驗丁數,每二十人出軍一名
公元1236年
八年七月,詔:「燕京保州等處,每二十戶簽軍一名,令答不葉兒統領出軍
真定河間邢州大名太原等路,除先簽軍人外,於斷事官忽都虎新籍民戶三十七萬二千九百七十二人數內,每二十丁起軍一名,亦令屬答不葉兒領之。」
公元1241年
十三年八月,諭總管萬戶劉黑馬,據斜烈奏,忽都虎等元籍諸路民戶一百萬四千六百五十六戶,除逃戶外,有七十二萬三千九百一十戶,隨路總簽軍一十萬五千四百七十一名,點數九萬七千五百七十五人,餘因近年蝗旱民力艱難往往在逃
有旨,今後驗見民戶簽軍,仍命逃戶復業者免三年軍役
公元1260年
世祖中統元年六月,詔罷解鹽司一百人
初,解鹽司元籍一千鹽戶內,每十戶出軍一人,後阿藍答兒倍其役。
世祖重困其民,罷之。
七月,以張榮實南征,多立功,命為水軍萬戶兼領覇州民戶
諸水軍將吏河陰縣達魯花赤胡玉[1]千戶王端臣軍七百有四人,八柳樹千戶斡來軍三百六十一人孟州抄兒赤張信一百九十人濱棣州海口總把張山軍一百人滄州海口達魯花赤塔剌海軍一百人睢州李總管麾下孟春五十五人覇州萬戶一百九十五人,悉聽命焉。
公元1262年
三年三月,詔:「真定彰德邢州、洺磁、東平大名平陽太原衞輝懷孟等路各處有舊屬按札兒、孛羅笑乃䚟闊闊不花、不里合拔都兒官所管探馬赤軍人乙卯歲籍為民戶,亦有簽充軍者。
壬寅甲寅兩次簽定軍,已入籍冊者,令隨各萬戶依舊出征;其或未嘗為軍,及蒙古、漢人民戶內作數者,悉簽為軍
六月,以軍士貧乏者眾,命貧富相兼應役,實有不能自存優恤三年
十月,諭山東東路經略司:「益都路匠軍已前曾經簽把者,可遵別路之例,俾令從軍
」以鳳翔府屯田軍人準充平陽軍數,仍於鳳翔屯田,勿遣從軍
刁國器所管重簽軍九百一十五人即日放罷為民。
陝西行省言:「士卒金州者,諸奧魯已嘗服役,今重勞苦。
」詔罷之。
併罷山東大名河南諸路新簽防城戍卒
公元1263年
四年二月,詔:「統軍司管軍萬戶千戶等,可遵太祖之制,令各官以子弟入朝禿魯花。
」其制:萬戶禿魯一名,馬一十匹,牛二具,種田四名
千戶管軍五百或五百已上者,禿魯一名,馬六匹牛一具,種田二名
雖所管軍不及五百,其家富強子弟健壯者,亦出禿魯一名馬匹牛具種田人同。
萬戶千戶子弟禿魯花者,挈其妻子同至,從人不拘定數馬匹牛具,除定去數目已上,復增餘者聽。
若有貧乏不能自備者,於本萬戶不該禿魯花之人,通行津濟起發不得因而科及眾軍
萬戶千戶無親子、或親子幼弱未及成人者,以弟姪充,候親子年及十五,却行交換
若委有親子,不得隱匿代替,委有氣力,不得妄稱貧乏,及雖到來氣力却有不完者,並罪之。
是月,帝以太宗舊制設官分職軍民之事,各有所司
多故之際,不暇分別,命阿海都元帥,專於北京東京平灤懿州蓋州管領管軍人,凡民間之事毋得預焉。
五月,立樞密院,凡蒙古漢軍並聽樞密節制
統軍司都元帥府,除遇邊面緊急事務就便調度外,其軍情一切大小公事,並須申覆
合設奧魯官並從樞密院設置
七月,詔免河南保甲丁壯射生軍三千四百四十一戶雜泛科差,專令守把巡哨
八月,諭成都路行樞密院:「近年軍人逃亡事故者,可於各奧魯盡實簽補,自乙卯年定入軍籍之數,悉簽起赴軍
十一月女直水達達及乞烈賓地合簽鎮守軍,命亦里不花三千人,付塔匣來領之;並達魯花赤之子及其餘近上戶內,亦令簽軍,聽亦里不花節制
公元1265年
至元二年八月陝西五路西蜀四川行省言:「新簽軍七千人,若發民戶,恐致擾亂
鞏昌已有舊軍三千,諸路軍二千,餘二千人不必民戶,當以便起補
」從之。
十一月,省院官議,收到私走間道盜販馬匹、曾過南界人三千八百四戶,悉令充軍,以一千九百七十八人與山東路統軍司一千人蔡州萬戶,餘八百二十六戶,有旨留之軍中
公元1266年
三年七月,添內外巡軍外路百戶中產一人充之,其賦令餘戶代輸,在都增武衞軍四百。
公元1267年
四年正月,簽蒙古軍,每戶二丁三丁一人四丁五丁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
二月,詔遣官平陽太原人戶為軍,除軍、站、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儒人戶外,於係官、投下民戶、運司戶人匠打捕鷹房金銀鐵冶丹粉錫碌等,不以是何戶計,驗酌中戶內丁多堪當人戶,簽軍二千人定立百戶牌子頭,前赴陝西五路西蜀四川行中書省所轄東川出征
復於京兆延安兩路簽軍一千人,如平陽太原例。
五月,詔:「河南路驗酌中戶內丁多堪當軍人戶,簽軍四百二十名,歸之樞密院,俾從軍,復其徭役
南京路,除邳州、南宿州外,依中書省分間定應簽軍人戶,驗丁數,簽軍二千五百八十名,管領出征
十二月,簽女直水達達三千人
公元1268年
五年閏正月,詔益都李璮簽軍,仍依舊數充役。
二月,詔諸路奧魯毋隸總管府,別設總押所官,聽樞密院節制
六月省臣議:「簽起禿魯官員,皆已遷轉,或物故黜退者,於內復有貧難蒙古人氏,除隨路總管府達魯花赤、總管及掌兵萬戶,合令應當其次官員禿魯花,宜放罷,其自願留質者聽之。
十月,禁長軍之官不得侵漁士卒,違者論罪
十一月,簽山東河南沿邊州城民戶為軍,遇征進,則選有力之家同元守邊城漢軍一體出征,其無力之家代守邊城田勾當
公元1269年
六年二月,簽懷孟衞輝路丁多人戶充軍益都淄萊所轄登、萊州李璮舊軍內,起簽一萬人差官部領出征
淄萊路所轄淄、萊等處有李璮舊管者,簽五百二十六人,其餘諸色人戶,亦令酌驗丁數,簽軍起遣至軍前赴役。
十月,從山東路統軍司言,應係逃軍獲者,令其次親丁代役,身死軍人令親丁代補,無親丁則少壯驅丁代之。
公元1270年
七年三月,定軍官等級萬戶千戶百戶總把軍士為差
六月成都府括民三萬一千七十五戶,簽義士八千六十七人
七月分揀隨路砲手軍。
太祖太宗征討之際,於隨路取發,并攻破州縣招收鐵木金火等人匠充砲手管領出征壬子年俱作砲手附籍
中統四年揀定,除正當役外,其餘戶與民一體當差
後為出軍正戶煩難至元四年取元充砲手民戶津貼其間有能與不能者,影占不便,至是分揀之。
公元1271年
八年二月,以瓜州沙州鷹房三百人充軍
公元1272年
九年正月河南省請益兵,敕諸路簽軍三萬。
元帥府統軍司總管萬戶閱實軍籍
二月,命阿朮典行省蒙古軍,劉整阿里海牙漢軍
四月,詔:「諸路軍戶驅丁,除至元六年從良入民籍者當差
七年後,凡從良文書寫從便為民者,亦如之。
餘雖從良,並令津助本戶軍役
七月,閱大都京兆等處探馬赤名籍
九月,詔樞密:「諸路正軍貼戶同籍親戚僮奴丁年堪役,依諸王權要避役者,並還之軍,惟匠藝精巧者以名聞
十二月,命府州達魯花赤治民長官不妨本職,兼管諸軍奧魯
路總管府達魯花赤總管,別給宣命印信府州達魯花赤長官止給印信任滿則別具解由申樞密院
公元1273年
十年正月合剌請於渠江之北雲門山嘉陵西岸虎頭山二戍,以其圖來上,仍乞益兵二萬,敕給京兆簽軍五千人益之。
陝西京兆延安鳳翔三路諸色人戶,約六萬戶內簽軍六千。
五月,禁乾討虜人,其願充軍者,於萬戶千戶內結牌甲,與大軍一體征進
八月禁軍吏之長舉債,不得重取其息,以損軍力,違者罪之。
九月襄陽生券軍至都釋械繫免死,聽自立部伍,俾征日本,仍於蒙古漢人選官率領之。
公元1274年
十一年正月,初立軍官以功陞散官格。
五月便宜總帥府言:「本路軍經今四十年間,或死或逃,無丁不能起補見在軍少,乞選擇堪與不堪丁力放罷貧乏無丁者,於民站內別選充役。
」從之。
延安府沙井淨州等處種田白達達戶,[2]選其可充軍者,簽起出征
六月潁州田總管李珣言:「近為簽軍事,乞依邳州屯田例,每三丁內,一丁防城二丁納糧,可簽丁壯七百餘人,并元撥保甲丁壯,令通領鎮守潁州,代見屯納合監戰軍馬別用。
」從之。
公元1275年
十二年三月遣官遼東,簽揀蒙古達魯花赤千戶百戶官子出軍
隨處所置襄陽生券軍之為農者,或自願充軍具數以聞。
五月正陽萬戶劉復亨言:「新下江南三十餘城,俱守以兵,及江北淮南、潤、揚等處未降,軍力分散調度不給以致鎮巢軍滁州兩處復叛。
乞簽河西等戶為軍併力勦除,庶無後患。
」有旨,命肅州達魯花赤,并遣使同往驗各色戶計物力富強者簽起之
六月,簽平陽西京延安路達魯花赤弟男為軍
萊州稅官王貞上言:「國家討平殘宋,弔伐為事何嘗以賄利為心。
彼不紹事業小人貪圖貨利,作乾討虜名目侵掠彼地,所得人口悉皆貨賣,以充酒食之費,勝則無益朝廷,敗則實為辱國
招討司所收乾討虜人,可悉罷之,第其高下,籍為正軍,命各萬戶管領征進一則其實用,二則正王師弔伐之名,實為便益
」從之。
公元1277年
十四年正月,詔:「上都隆興西京北京四路編民捕獵等戶,簽選丁壯二千人防守上都
中書省議:「從各路搭配,二十五戶內取軍一名,選善騎射者充,官給行資中統鈔一錠,仍自備鞍馬衣裝器仗,編立牌甲差官部領前來赴役。
十二月樞密院臣言:「收附宋州城新附請糧官軍,并通事馬軍人等軍官不肯存恤,多逃散者,乞招誘之。
」命左丞陳巖等,分揀堪當軍役者,收係充軍依舊月支錢糧
其生券不堪當軍者,官給牛具糧食屯田種養。
公元1278年
十五年正月,定軍官承襲之制。
軍官有功者陞其秩,元受之職,令他有功者居之,不得令子姪復代。
陣亡者始得承襲,病死者一等
總把百戶老病死,不在承襲之例。
將校臨陣中傷、還營病創者,亦令與陣亡之人一體承襲
禁長軍之官不恤士卒,及士卒亡命避役侵擾初附百姓者,俱有罪
雲南行省言:「雲南舊屯蒙古軍甚少,遂取漸長成丁怯困都等軍,以備出征
雲南闊遠,多未降之地,必須用兵,已簽爨、僰人一萬為軍,續取新降落落、和泥等人,亦令充軍
然其人與中原不同,若赴別地出征,必致逃匿,宜令就各所居一方未降處用之。
九月,併軍士
初,至元九年簽軍三萬,止擇精銳年壯者,不復問其貲產,且無貼戶之助,歲久貧乏不堪
樞密院臣奏,宜縱為民,遂併為一萬五千。
諸軍投充諸侯王怯憐口人匠,或託為別戶以避其役者,為軍,有良匠則別而出之。
樞密臣又言:「至元八年,於各路軍之為富商大賈者一百四十三戶,各增一軍號餘丁軍
東平等路諸奧魯總管府言,往往死產乏,不能二軍乞免餘丁充役者。
」制可。
十二月樞密院官議:「諸軍官在軍籍者,除百戶總把權準軍役,其元帥招討萬戶總管千戶首領官,俱合再當正軍一名。」
公元1279年
十六年正月,罷五翼探馬赤重役軍。
三月,括兩淮回回新附軍匠六百人,及蒙古回回漢人新附人能造礮者,至京師
五月淮西道宣慰司昂吉兒招諭宋通事軍,俾屬之麾下
初,亡宋多招納北地蒙古人為通事軍,遇之甚厚,每戰皆列於前行願效死力
及宋亡,無所歸。
朝議編入版籍未暇也,人人疑懼,皆不自安
至是,昂吉兒招集,列之行伍,以備征戍,從之。
九月,詔河西地簽軍之官,及富強戶有物力者,簽軍六百人
十月壽州等處招討使鐵哥請召有罪亡命之人充軍,其言:「使功不如使過
南宋未平時,蒙古諸色人等,因得罪亡命往依焉,今已平定,尚逃匿林藪
若釋其罪而用之,必能效力無不當十者矣。
十一月,罷太原平陽西京延安路簽軍還籍
公元1280年
十七年七月,詔江淮諸路招集答剌罕軍。
初平江南,募死士從軍者,號答剌罕,屬之劉萬戶麾下
[3]南北混一,復散之,其人皆無所歸,率羣聚剽掠
至是,命諸路招集之,令萬奴部領如故,聽范左丞、李拔都二人節制
公元1281年
十八年二月,併貧乏軍人三萬戶為一萬五千,取貼戶津貼正軍充役。
四月,置蒙古漢人新附總管
六月樞密院議:「正軍貧乏無丁者,令富強丁多貼戶權充正軍應役,驗正軍物力,却令津濟貼戶,其正軍仍為軍頭如故
正軍實係單丁者,許傭雇練習之人應役,丁多者不得傭雇軍官不得親從人代之。」
公元1282年
十九年二月諸侯王阿只吉遣使言:「探馬赤軍九處出征,各奧魯復徵雜泛徭役不便
」詔免之,并詔有司毋重役軍戶
六月,禁長軍之官,毋得占役士卒
定海答剌罕軍還各營,及歸戍城邑。
十月簽發漸丁軍士
遵舊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數,凡二丁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餘皆充軍
公元1283年
二十年二月,命各處行樞密院新附軍籍冊。
六月,從丞相伯顏議,所括宋手號軍八萬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設官以統之。
十月,定出征軍人亡命之罪,為首者斬,餘令減死一等
公元1284年
二十一年八月江東道僉事馬奉訓言:「劉萬奴乾討虜軍,私相糾合,結為徒黨張弓挾矢,或詐稱使臣,莫若散之各翼萬戶千戶百戶牌甲內管領為便。
」省院官以聞,有旨,可令問此軍:「欲從脫歡出征虜掠耶?
欲且放散還家耶?
」回奏:「眾軍皆言,自圍襄樊渡江以來與國效力,願令還家少息
」遂從之。
籍亡宋手記軍。
宋時有是軍,死則以兄弟子承代。
有旨,依漢軍例籍之,毋湼其手。
公元1285年
二十二年正月,立行樞密院江南三省,其各處行省管軍馬悉以付焉。
九月,詔福建黃華畬軍,有恒產者放為民,無恒產與妻子者編為守城軍。
交趾蒙古五百人漢軍二千人,除留蒙古百人漢軍四百人,為鎮南脫歡宿衞,餘悉遣還,別以江淮行樞密院蒙古軍戍江西
十月,從月的迷失言,以乾討虜七百人籍名數,立牌甲,命將官之無軍者領之。
十一月御史臺臣言:「昔宋以無室壯士鹽軍內附之初,有五千人,除征占城運糧死亡者,今存一千一百二十二人
此徒皆性習凶暴,民患苦之,宜給以衣糧,使屯田自贍,庶絕其擾。
」從之。
十二月,從樞密院請,嚴立軍籍條例,選壯士有力之家充軍
舊例丁力強者充軍弱者出錢故有正軍貼戶之籍。
行之既久,而強者弱,弱者強,籍亦如故
其同戶異居者,私立年期,以相更代故有老稚不免從軍,而強壯家居者,至是革焉。
江浙省募鹽徒為軍,得四千七百六十六人,選軍官麾下士卒者,相參統之,以備各處鎮守
公元1287年
二十四年閏二月,樞密院臣言:「諸軍貼戶有正軍已死者,有充工匠者,放為民者,有元係投下戶回付者,似此歇閑一千三百四十戶,乞差人分揀貧富,定貼戶正軍
」制可。
公元1289年
二十六年八月樞密院議:「諸管軍官萬戶千戶百戶等,或治軍有法鎮守無虞鎧仗精完、差役均平、軍無逃竄者,許所司薦舉以聞,不次擢用
諸軍吏之長,非有上司之命,毋擅離職
諸長軍者,及蒙古漢軍,毋得妄言邊事。」
公元1298年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定各省提調軍馬官員
凡用隨從軍士,蒙古長官三十名,次官二十名;漢人一十名;萬戶千戶百戶人等,俱不得占役
行省鎮撫止用聽探外,亦不得多餘役占。
公元1307年
十一年四月,詔禮店軍還屬土番宣慰司
初,西川也速迭兒、按住奴、帖木兒等所統探馬赤軍,自壬子年屬籍禮店,隸王相府,後王相府罷,屬之陝西省桑哥奏屬土番宣慰司,咸以為不便大德十年命依壬子之籍,至是復改屬焉。
公元1308年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以通惠河千戶劉粲所領運糧九百二十人,屬萬戶赤因帖木爾兵籍
十二月丞相三寶奴等言:「國制行省佐貳宣慰使不得提調軍馬,若遙授平章揚州宣慰使阿憐帖木兒者,嘗與成宗乳母,故得行之,非常憲也。
今命沙的代之,宜遵國制,勿令提調
」制可。
公元1312年
仁宗皇慶元年三月中書省臣奏李馬哥等四百戶為民。
初,李馬哥等四百戶屬諸侯王脫脫乙未年定籍為民,高麗林衍及乃顏叛,皆嘗簽為軍
至元八年軍籍,以李馬哥等非七十二萬戶內軍數,復改為民。
至大四年樞密院復奏為軍
至是,省官以為言,命遵乙未年定之籍。
樞密復奏,竟以為軍戶
十二月省臣言:「先是樞密院奏準,雲南省宜遵各省制,其省官長者二員,得佩虎符提調軍馬,餘佐貳不得預,已受虎符者悉收之。
雲南省言,本省籍軍士之力,以辦集錢穀,遇有調遣,則省官率眾上馬故舊制雖牧民官亦得佩虎符,領軍務,視他省為不同
臣等議,已受虎符者依故事,未受者宜頒賜之。
」制可。
公元1309年
二年正月,詔:「雲南省鎮遠方,掌邊務凡事軍旅者,自平章僚佐須同署押,其長官二員,復與哈必赤。」
公元1314年
延祐元年二月四川省軍官闕員,詔:「依民官遷調之制,差人與本省提調官監察御史銓注。」
公元1316年
三年三月,命伯顏都萬戶府及紅胖襖帥府各調軍九千五百人,往諸侯王所,更代守邊士卒
其屬都萬戶府者,軍一名,馬三匹;屬總帥府者,軍一名,馬二匹
令人自為計,其貧不能自備者,則命行伍之長及百戶千戶等助之。
悉遣精銳練習騎射之士。
每軍一百名,百戶一員;五百名,千戶一員
復命買住、囊加䚟二人左右部領之。
校勘
  • 河陰縣 按元無「河陰路」,有「河陰縣」,屬汴梁路鄭州
    「路」誤,今改。
  • 淨州 見卷一校勘記[一四]。
  • 公元1284年
  • 萬戶 下文逕作「萬奴」。
    本卷至元二十一年八月下有「劉萬奴乾討虜軍」,本書卷九九有「劉萬奴所領乾討虜軍」。
    新元史改「劉萬戶」為「劉萬奴」,疑是。
  •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