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楸滩先生年谱 (自动笺注)
楸灘先生年譜
  
楸灘先生年譜
 公諱允謙
字汝益
海州人
號楸灘
晚居廣州先塋下。
又號土塘
公元1619年
己未世宗嘉靖三十八年(明宗大王十五年)
公元1559年
 十月十二日戊辰
公生于漢陽敎坊
外王父李公廷秀文川
大夫人懷孕時。
夢見三台星落于衙南小峯。
轉入懷中
及誕公。
文川公語人曰。
此兒稟三台精。
必居三台位。
先夫人又夢見龍騰
名公小字
以此也。
(公小字星龍)
公元1620年
庚申世宗嘉靖三十九年(明宗大王十六年)
 
公年二歲
公元1621年
辛酉世宗嘉靖四十年(明宗大王十七年)
 公年三歲
公元1622年
壬戌世宗嘉靖四十一年(明宗大王十八年)
 公年四歲
公元1623年
癸亥世宗嘉靖四十二年(明宗大王十九年)
 公年五歲
公元1564年
甲子世宗嘉靖四十三年(明宗大王二十年)
 公年六歲
公元1625年
乙丑世宗嘉靖四十四年(明宗大王二十一年)
 
公年七歲
公元1626年
丙寅世宗嘉靖四十五年(明宗大王二十二年)
 公年八歲
大夫人病中思柚子
公聞隣洞李上舍家有之。
躬造懇求
上舍異之。
給數枚。
卽歸進大夫人。
一家奇之。
公元1627年
丁卯穆宗隆慶元年(明宗昇宣祖卽位)
 公年九歲
公元1628年
戊辰穆宗隆慶二年(宣祖大王元年)
 公年十歲
公元1629年
己巳穆宗隆慶三年(宣祖大王二年)
 
公年十一歲
公元1630年
庚午穆宗隆慶四年(宣祖大王三年)
 公年十二歲
公元1631年
辛未穆宗隆慶五年(宣祖大王四年)
 公年十三歲
公元1632年
壬申穆宗隆慶六年(宣祖大王五年)
 公年十四歲○從舅徃龍仁。
詩傳
公元1633年
癸酉神宗萬曆元年(宣祖大王六年)
 公年十五歲
公元1634年
甲戌神宗萬曆二年(宣祖大王七年)
 
公年十六歲
公元1635年
乙亥神宗萬曆三年(宣祖大王八年)
 公年十七歲○行冠禮
公元1636年
丙子神宗萬曆四年(宣祖大王九年)
 公年十八歲○公將入格四學輪次
爾瞻與公爭。
畫有忌色。
公恥與之爭。
不製
儕流咸稱公有遠大器。
公元1577年
丁丑神宗萬曆五年(宣祖大王十年)
 公年十九歲
公元1578年
戊寅神宗萬曆六年(宣祖大王十一年)
 
公年二十歲
公元1615年
乙卯神宗萬曆七年(宣祖大王十二年)
 公年二十一歲
公元1580年
庚辰神宗萬曆八年(宣祖大王十三年)
 公年二十二歲○聘夫人李氏
軍器寺僉正李應華之女。
○嘗入場
題不合意
閣筆不製
擧子相識人。
篬黃奔過問曰。
安閑也。
曰。
自度不及製。
故止之。
其人愕然曰。
吾則製未半而日已暮。
欲免曳白
奔忙至此
苟且甚矣。
見人之善。
可不效。
同坐日入乃出。
自少不汲汲於進取如此
公元1581年
辛巳神宗萬曆九年(宣祖大王十四年)
 公年二十三歲○始遊牛溪先生門下
先生重其操履
語人曰。
吳某亂邦可居
○嘗入塲
程文將畢
一人疾走過前。
誤跌覆墨於試紙
顔色自若
不少介意
人大感服
鄭公經世聞之。
造門謝曰。
子吾之師也。
公元1582年
壬午神宗萬曆十年(宣祖大王十五年)
 公年二十四歲○登上庠遊太學
士友間蔚有文行之譽。
公元1583年
癸未神宗萬曆十一年(宣祖大王十六年)
 
公年二十五歲。
○時泮儒陳章
五賢從祀文廟
而公製疏。
公元1584年
甲申神宗萬曆十二年(宣祖大王十七年)
 公年二十六歲
公元1585年
乙酉神宗萬曆十三年(宣祖大王十八年)
 公年二十七歲○是年
生女。
(後歸幼學鄭斗望。
無後。)
公元1586年
丙戌神宗萬曆十四年(宣祖大王十九年)
 公年二十八歲
公元1587年
丁亥神宗萬曆十五年(宣祖大王二十年)
 公年二十九歲
公元1588年
戊子神宗萬曆十六年(宣祖大王二十一年)
 公年三十
公元1589年
己丑神宗萬曆十七年(宣祖大王二十二年)
 公年三十一歲○鄭汝立之獄。
三司請治辭連人。
太學生李春英力主陳疏之議。
在泮
以爲鞫獄儒生所知
必欲陳疏。
則當以明敎化
使亂臣賤子知懼等語爲主意。
中略不擧辭連人名字
識者以爲得體
○應殿講居魁。
試官李山海方長東銓。
見公從容講席
擧措安詳
曰。
今世復見眞儒
卽薦爲英陵參奉
公元1590年
庚寅神宗萬曆十八年(宣祖大王二十三年)
 公年三十二歲○
英陵參奉棄官
公元1591年
辛卯神宗萬曆十九年(宣祖大王二十四年)
 公年三十三歲○拜奉先殿參奉
公元1592年
壬辰神宗萬曆二十年(宣祖大王二十五年)
 公年三十四歲○倭賊䧟都城
彌滿畿內
公奉影幀瘞山後
避賊
過後還奉審。
移奉影幀於齋寺佛畫中。
賊又入其寺見之。
以爲佛像不敢毀傷
自是賊來則避。
賊退則還。
賊勢日熾。
不獲已方伯
啓聞奉移
棄官
公元1593年
癸巳神宗萬曆二十一年(宣祖大王二十六年)
 公年三十五歲○拜典設別檢不仕。
體察使鄭公澈。
辟公白衣從事
公卽馳赴轅門
鄭公專委以民事
公元1594年
甲午神宗萬曆二十二年(宣祖大王二十七年)
 公年三十六歲○因亂在結城
公元1595年
乙未神宗萬曆二十三年(宣祖大王二十八年)
 公年三十七歲○二月。
翊衛侍直
○七月。
副率
朝廷簡才堪守令者。
不次擢用
與其選。
○七月。
陞衛率。
○同月。
平康縣監。
是年
生女。
(後歸具鳳瑞)
公元1596年
丙申神宗萬曆二十四年(宣祖大王二十九年)
 公年三十八歲○在平康
至誠愛民
峽中大化
縣人立鐵碑。
公元1597年
丁酉神宗萬曆二十五年(宣祖大王三十年)
 公年三十九歲○三月。
別試丙科第一名。
應擧覔官
非公雅志
雖爲親屈意。
屢擧不中
故自三十後廢擧。
是年平康任所
因事徃巡營
適科期不遠。
巡使徐公渻敦勸
黽勉赴擧
丙科
榜未出。
啓行還縣。
泮人持榜目追公。
中路巧違先
去。
路人傳言平康登第
若不聞知
神色自如
聞者皆服其雅量
○是歲六月
本道方伯
以至奉公
惠施民。
吏民愛慕
百事修擧
啓于朝。
○八月。
朝廷令各道方伯自辟從事
本道方伯
以公兼從事
公元1598年
戊戌神宗萬曆二十六年(宣祖大王三十一年)
 公年四十歲○仍在平康○時鄭寒岡逑方伯
簿書間事
有愠意於公。
將欲責罰
一見公於公私禮。
語人曰。
吳某眞溫玉君子
而我初不知也。
後鄭公巡到江陵
鏡浦臺。
時月色方佳。
天水交暎
鄭公曰。
此間不可無吳某。
幕佐曰。
若以民事相議之意邀之。
可不來。
鄭公從之
旣而公至。
鄭公大悅
相對討論
盡歡而罷。
蓋鄭公深服公人品。
如此云。
○。
五月
達天生。
○九月。
持平望。
公元1599年
己亥神宗萬曆二十七年(宣祖大王三十二年)
 公年四十一歲○仍在平康○十二月。
棄官
公元1600年
庚子神宗萬曆二十八年(宣祖大王三十三年)
 公年四十二歲○遞歸内浦結城海邊
終老計。
未久。
持平獻納望。
不得受點
終有講院文學之命。
不得已赴朝。
參弘文錄。
○三月。
子達周生
公元1601年
辛丑神宗萬曆二十九年(宣祖大王三十四年)
 公年四十三歲○正月
弘文館副修撰。
○都體察使李相國德馨辟公從事
辭朝之日。
宣祖下封書。
兼察暗行
使巡檢沿海舟師
辭朝時語春坊僚屬曰。
新除銓長。
攀連宮禁
不厭士望
聞者以爲淸論
銓長即具思孟也。
○二月。
侍講司書
○同月。
弘文館修撰
○五月。
拜吏曹佐郞
具思孟爲銓長。
席間
欲以其子宬擬大司成
公執不應
終不得擬。
○八月。
遞付成均典籍
○九月。
弘文館修選。
○同月。
製敎
○十二月。
陞拜弘文館副校理
宣祖方講周易。
公屢入經席。
進講之外。
緣文生義
有䂓獻。
○以詔使天峻禮官
西下
公元1602年
壬寅神宗萬曆三十年(宣祖大王三十五年)
 公年四十四歲○三月。
竣事復命
牛溪門生
上疏自劾
雖未蒙遞。
呈辭引入
○同月。
遞付成均典籍
○是時。
儕流多被斥。
公爲書狀官
未及發行
移授鏡城判官
本府經武帥。
百弊俱生。
赴任之後
專心治理
刮去弊政
觀察使將褒啓。
公力止之。
一境思其德。
立銅碑。
公元1603年
癸卯神宗萬曆三十一年(宣祖大王三十六年)
 公年四十五歲○在鏡城○尹安性北兵使。
欲折以威。
待之不以禮。
朝夕支供
務令豐備
稱意
輒肆暴怒
不從其令。
而亦不失下官之道。
安性終乃悔慚致敬
是年
受由方伯
父母
時王臨海宮奴
以事來本府
打傷寡婦
公綁囚宮奴
嚴刑致斃。
人甚危之。
闔境稱快
暗行御史治理第一
陞敍命。
公元1604年
甲辰神宗萬曆三十二年(宣祖大王三十七年)
 公年四十六歲○十二月。
側室子達朝生
災傷御史善政第一馳啓。
觀察使亦以善政一道最啓聞。
○十二月。
丁外艱
公元1605年
乙巳神宗萬曆三十三年(宣祖大王三十八年)
 公年四十七歲○時先夫人已下世
道途絶遠
正月
始聞病劇。
任出來。
中道聞訃。
千里兼程
因得頭風症。
○葬先夫人于土塘先墓側。
廬于其下。
公元1606年
丙午神宗萬曆三十四年(宣祖大王三十九年)
 公年四十八歲○在土塘墓下
公元1607年
丁未神宗萬曆三十五年(宣祖大王四十年)
 公年四十九歲。
○二月。
服闋
成均典籍
○同
月。
成均館司藝。
○四月。
安州使。
本州方有築城之役。
朝議中寢
公移觀察使韓浚謙
喩以必築之意。
韓公以公爲都差使貟。
監董不怠
出役甚均。
遠近咸樂。
閱數月功告訖。
朝廷聞之。
表裏以奬之。
巡按御史治理第一
其後吏民立碑
公元1608年
戊申神宗萬曆三十六年(宣祖昇遐光海卽位)
 公年五十歲○公在安州國恤
卽位敎書本州
公奉安于客舍大廳
公先奉安處。
詳細奉審。
然後四拜禮。
朝廷隔遠
國事危疑
故先審後拜
當事慮遠如此
遼東差官以致出來
安州
公以衰服出待。
差官大怒
一州遑遑
譯舌等勸公脫衰。
公徐曰。
喪服不可任意脫着。
差官華使
不可差官之怒。
輕脫喪服
差官乗怒前進
公終不變服
守令之輕脫喪服者。
聞之皆羞悔。
後朝行文列邑。
安州爲法
差官終亦致謝而去。
○七月。
親年七十呈狀
遞。
○時北道公私賤。
移徙無常
列邑將虛。
各鎭浦軍械不修
左相李公恒福建議
宜擇公正者爲御史
委遣北道
而時北道儒生上疏
公平廉白莫如吳某。
故李公薦
北道巡按御史
公有北方奴僕三口
以爲膺是任者不可冒法
放還其地。
北行
明審版籍
點閱軍器
一道頓蘇。
到鏡城境内。
老少戀舊德。
至有揮涕逢迎者。
○二月。
側室子達遠生。
公元1609年
己酉神宗萬曆三十七年(光海元年)
 公年五十一歲○正月
拜司導寺正
○三月。
移拜通禮院左通禮
○四月。
竣事還京復命
○時倭情不佳
東萊府使難其人。
光海特拜公爲東萊府使。
公莅任後。
撫接島倭。
恩信幷行
治民御衆
兩得其宜。
倭人敬待公如神明焉。
後府民立碑
刻之曰淸德
公元1610年
庚戌神宗萬曆三十八年(光海二年)
 公年五十二歲○議政年迫喜懼
久在邊上
思親念切。
陳疏乞歸養
得遞。
○十二月。
拜户曺參議
○時朝議以爲宜長三司
屢擬大司諫副提學望。
受點
公元1611年
辛亥神宗萬曆三十九年(光海三年)
 公年五十三歲○正月
拜同副承㫖
成牛溪方在罪籍
公以師誣未雪。
不可近班
陳疏辭職
○三月。
右副承旨
四月
特拜忠淸監司
大臣
德馨以爲此人不宜補外
啓留之。
復拜右副承旨
○五月。
左副承旨
曹南溟植門人鄭仁弘上疏
攻擊晦齋退溪先生
館儒等抗疏辨明
仍削仁弘名於靑衿錄。
海大怒。
屢下峻批。
公是夜直政院。
封還批答
至再至三
又與右副承旨金尙憲陳啓
極論仁弘誣賢之罪。
其時士林之得免大禍。
實賴公焉。
○十月。
特拜江原監司
○十二月。
側室達士生。
公元1612年
壬子神宗萬曆四十年(光海四年)
 公年五十四歲○是年春
東西大饑
盡心賑救
道內賴以蘇息
修治魯山墓。
使各邑精備祭需。
以爲式。
○十二月。
遞拜僉知中樞府事。
公元1613年
癸丑神宗萬曆四十一年(光海五年)
 公年五十五歲○議政公方廣州
家食甚艱。
爲親求拜廣州使。
是年十二月
丁內艱
廬于墓下。
公元1614年
甲寅神宗萬曆四十二年(光海六年)
 公年五十六歲○公在墓側廬下
羸毁疾。
幾至不救
公元1615年
乙卯神宗萬曆四十三年(光海七年)
 
公年五十七歲○公在墓下居廬
公元1616年
丙辰神宗萬曆四十四年(光海八年)
 公年五十八歲○時光幽閉大妃西宮
以公爲分承政承旨
入直分院。
宮門鎖鑰已久。
內外積置腥穢
檢飭軍士
一時修掃。
聞者快之。
公元1617年
丁巳神宗萬曆四十五年(光海九年)
 公年五十九歲○正月
日本回答使。
○五月。
承命辭朝
七月
船渡海。
蠻貊之邦。
知公忠信
無不起敬
關伯跣足解劍
敬以接公。
國書遜順
极虜之人得生還者甚多
公將還。
封置餘米於一房
關伯例贈之物。
盡置之對馬島。
一介柚子置手中。
及渡釜山
海中
書狀李公景稷見公投柚曰。
性愛劍。
求一寶刀而來
何顔持此而歸乎。
卽解刀投之海
○十一月。
還朝
○對馬島以公所銀貨
輪送東萊
使傳使臣處。
府使啓聞。
光海命用於都監之役。
譯官將往取來。
問于從事李景稷曰。
取來之時。
何以爲辭。
稷曰。
以我爲已死。
譯官又問公。
公答曰。
使臣直受爲言
不言國家之取用。
聞者嘆服
其後五年
倭差到東萊
問我國宣慰使曰。
朝鮮大夫如吳某者幾人。
慰使紿曰。
如吳某者甚多
倭差笑曰。
朝鮮盛人才。
如吳某必一人而已
公元1618年
戊午神宗萬曆四十六年(光海十年)
 公年六十歲○時光海以廢母后事收廷議
奇自獻,李恒福李愼儀,金德諴等。
以收議立異
相繼流竄
司諫尹訒等力主
將加不測之罪
擧國驚駭
在家收議曰。
今日處變
能盡其道。
然後可以有辭天下
無愧後世矣。
伏願求古聖人能盡處變之道者爲法
使聖孝益大。
聖德益隆。
右相韓孝純等倡率百官
逐日廷請。
公又不參。
臺諫卽發竄
光海猶以竄爲輕。
臺啓曰。
收議右袒之罪。
反輕於廷請不叅。
無乃奇,李之厄偏重耶。
臺諫可謂有權矣。
人皆危公。
待命于東大門外。
○時儕友扺書曰。
遭此大事
何以處之。
公以平生學正今日八字答之。
○時戚連宮禁者。
同時竄中。
故光海以徐當發落爲答。
不卽赴謫。
淹留未決
不得已出徃土塘墓下。
○光海以日本往來勞。
特授嘉善
而公待命
不得下批。
○當廢之初作。
副學鄭公弘翼。
月夜散步於庭。
以杖擊地曰。
明朝立異於此者吳某乎。
金尙容
乎。
誰能與我同事
蓋公人望甚重。
故鄭公之言如此
公元1619年
己未神宗萬曆四十七年(光海十一年)
 公年六十一歲○公方在論竄之中。
故仍在土塘
公元1620年
庚申神宗萬曆四十八年(光海十二年)
 公年六十二歲○仍在土塘墓下待命是年六月
夫人李氏逝世
公元1621年
辛酉章宗天啓元年(光海十三年)
 公年六十三歲○公在土塘墓下待命○時倭情異前。
有事變。
光海命擇文武可合將帥者。
廷議以吳某曾爲東萊府使。
奉使日本
倭人所服。
賢於數萬甲兵。
遂擬薦。
光海以收議立異留中
公元1622年
壬戌章宗天啓二年(光海十四年)
 公年六十四歲○公自土塘
轉徃龍仁器谷村。
神宗皇帝崩。
泰昌繼陟。
天啓卽位
本國卽當進賀
而自遼路阻塞
泛海朝天相繼渰溺
人皆厭避巧免。
三月
廢公爲賀極使。
超授資憲階。
聞命
俶裝趍朝。
○四月。
借御議政
初三日
奉表發程
○五月。
自宣沙浦乘船。
登州北京
朝鮮久絶貢使
沿路衙門
待之甚厚。
至有結綵迎之者
公在
玉河館。
勞悴成疾。
不救
至於御醫看病
兵郞來問。
禮部入奏
特令禮郞授勅於所館處。
特賜表裡四襲。
華人公儀表。
或來問曰。
此人乃當路之宰乎。
一行答云相臣也。
華人笑曰。
必是田野起廢人。
華人聞知我國當日朝廷昏濁
有此言云。
○八月。
北京登州
石城島。
遇風柁折
帆纜散落
幾至渰溺
長年束手無䇿
公卽著公服
納勅於懷。
正襟端坐
五言絶船窓曰。
一死已前定
到此更何疑。
從容整襟袖。
坐待命盡時。
風定
易新柁。
不至胥溺
神明之佑也。
其後公笑謂人曰。
急遽間。
不覺詩律差誤
○十月。
環到泊我境。
淨土寺下。
光海惑於日者之說。
不卽延勅。
公奉淹滯村家
光海特拜公爲議政府右參贊
公元1623年
癸亥章宗天啓三年(仁祖大王反正卽位元年)
 公年六十五歲○正月二月
仍在淨土村舍
○三月。
聖上擧義反正
奉迎國母
收用士類
首拜公爲司憲府大司憲
召命
以爲旣奉皇勅。
若無朝廷區處
不可率爾趍朝。
啓稟朝廷
以爲勅書中有主名
自上迎受未妥。
詣闕下。
令承文院處置
○改紀之初。
當用刑典
公爲憲長
持論和平
務循仁恕
被罪者亦感悅
○上於筵中。
左右曰。
罪人連坐之律。
疏遠族爲繼後者。
用法欲輕如何
左右皆曰。
然。
公獨曰。
父子天倫
豈以繼後有間乎。
如是則天父子之倫滅矣。
上卽悟曰。
卿言是矣。
仍用緣坐律。
○三月。
同知春秋館事
○同月。
尙衣提調差下。
○因朴東亮事遭嚴批。
上三不許
不得已出仕
俄以處置乖當。
引避得遞。
翌日政。
特旨仍拜大憲
異數也。
○四月。
卜相望。
○同月。
同知經筵事。
○五月。
差元子師傅。
師傅凡五員。
公及李廷龜鄭曄鄭經世金長生與其選。
○同月。
活人提調差下。
○同月。
廢人祬。
自圍籬掘地逃出。
被捕
殿下封書于廟堂
大臣慈敎
請斷大義
臺啓亦以廟議爲當
翌日避嫌曰。
昨日之啓。
幾誤聖德
李貴諸人曰。
若吳某爲憲長則此論不可行
掌令趙緯韓持論
幷遞兩司
因此遞職。
卽拜政府右參贊
知義禁府事。
公出入經席。
專心啓沃
以致力學問。
修本陳啓
○上嘗臨筵。
問色闘得三戒孰難。
公對曰。
色最難。
上曰。
吾則以戒得爲難
公曰。
不必蠱心妖
物。
夫婦之間。
不能相接以禮。
是亦不善戒色也。
改容曰。
卿言然矣。
○八月。
吏曺判書
公秉銓後。
一心奉公
收用士類
且記一時知名士。
填擬筮仕
此輩未久皆布列淸班
嶺南知名之士。
亦多登庸仕籍
一時年少輩。
致疑於多用一邊人。
頗有誚議。
終始不變
人皆感悅
○十月。
以鞫廳勞。
正憲階。
公元1624年
甲子章宗天啓四年(仁祖大王二年)
公元1623年
 公年六十六歲○月。
逆臣李适寧邊起兵
京城
公以吏判。
扈從公州。
還都後加崇政階。
○時自上欲以公州扈從人。
盡錄勳籍
入侍經筵啓曰。
公州三日之程。
旬朔執鞿之勞。
何至錄勳。
臣恐官方因此淆亂
上從之。
○上還都
御慶德宮。
卽光海所建也。
奢麗宏大
公啓曰。
此宮侈泰無比
願常瞻棟宇
以寓鑑戒
○三月。
拜判義禁府事。
卽上箚遞。
○七月。
乞遞吏判。
三告加由。
不得已出仕
公元1625年
乙丑章宗天啓五年(仁祖大王三年)
 公年六十七歲○正月
三告遞吏判。
○同月。
拜知敦寧。
○同月。
右賓客
○同月。
刑曺判書
○同
月。
世子冠禮
以此加崇祿階。
○四月。
三告再劄。
遞刑判付軍職
○五月。
拜禮判書
詔使王敏政,胡良輔等。
聖上封典出來
昏朝十餘年儀文度數板蕩之餘。
公爲宗伯
收拾典章
錄成儀註
鄭經世左右贊禮
導引聖躬
動皆合禮
人皆稱歎
○七月。
又拜吏曺判書
上劄乞免
得命
○八月。
卜相望。
公元1626年
丙寅章宗天啓六年(仁祖大王四年)
 公年六十八歲○公深憂仕路之不澄。
欲防請托紛雜
與諸堂上公廨
各以聞見
一時知名士。
錄爲小冊
臨政擬望。
如承傳中雜流不得參。
以不用承傳下嚴旨
堂上推考郞官拿鞫之命。
惶恐三告得遞。
拜知中樞府事。
○八月。
以加土受由往廣州
同知春秋館事
以爲七十致仕
古人美意
自是爲墓下終老計。
九月
再陳䟽。
只遞經筵
十月
右議政
上劄辭職
聖批溫諭
至遣史官
三劄不許遞。
以爲上方向意經學
還朝少有裨補
至願在此。
卽入城肅拜
公元1627年
丁卯章宗天啓七年(仁祖大王五年)
 
公年六十九歲○正月
賊犯境陷列城
朝廷始定議幸江都
承命
陪慈殿,內殿先徃。
大駕亦入島中
虜賊到平壤
遣使請和
永絶中朝
天啓年號
朝廷不許
虜使曰。
不去天啓
和事不可成矣。
且曰。
國書依褐帖䂓式
不書年月
朝廷將許之。
極言不可曰。
和事不成
苟從其請。
不可
今用此䂓。
不書年月
而賊若誇示天下曰。
朝鮮國書中。
刪去天朝年號云。
則將何以辨明乎。
縷縷爭之。
朝廷不從
虜使又請與主上喢血同盟
朝廷將許之。
涕泣極諫曰。
聖上豈可犬羊同坐喢血乎。
雖爲宗社生靈
姑許羈縻
此則斷不可從也。
上從之。
只遣文武重臣
虜使同盟
特命公徃參。
人或以初陳不可同盟
畢竟徃參譏之。
公曰。
主上不與同盟亦幸矣。
吾輩羞辱何足言。
出主辱臣死之義。
識者服其處變得宜
朝廷許和緩禍之意。
奏聞天朝
文中多沒實事
大言曰。
天朝有父子之義。
不得已今日緩禍之計。
不可不敷奏以實。
聞者皆以公言爲是
文中不諱實狀
後雖有蜚語
天朝不致疑。
此則公之力也。
○四月。
還都
五月
又徃江都
陪慈殿,内殿而還
○九月。
左議政
公元1628年
戊辰崇禎元年(仁祖大王六年)
 公年七十歲○正月
逆賊孝立伏誅
治獄之功。
錄正勳二等
公上辭免
陳推官不可錄勳。
力爭不已
只錄吿者。
餘皆還削。
○七月。
呈辭十三度。
左相
拜判敦寧府事。
○十一月。
拜領議政
連上箚辭免
不得遞。
公元1629年
己巳崇禎二年(仁祖大王七年)
 公年七十一歲○七月。
左議政金瑬入侍
極陳萬甲黨同伐異
上大怒。
下敎曰。
萬甲罪狀
問領右相以啓。
公與右相李廷龜回啓。
略曰。
年少輩設有論議是非之事。
不可以此成罪。
上命竄羅萬甲
拿問金堉
公與右相又陳劄救解
卽命引見
公於榻前
縷縷陳啓
聖怒稍解。
命羅萬甲減配中途
金堉門外黜送。
時大提學張維
以疏救萬甲
命補羅州
公與右相
陳劄請留
不許
公元1630年
庚午崇禎三年(仁祖大王八年)
 公年七十二歲○時同知李命俊宮禁嚴事
及時上䟽
啓下備局。
公以首相回啓曰。
所謂媒進之人。
罪不容誅
蓋戚連宮禁者。
潜進二姬
故䟽意指此。
而備局回啓又如此
上大怒。
屢下嚴批。
公與僚相。
詣闕待罪
○三月。
大學進講箚。
○十一月。
以請寢追崇事上劄。
陳情辭職
○十二月。
宣祖王陵
公承大王大妃命代奠。
○又以奠幣官往參。
公元1631年
辛未崇禎四年(仁祖大王九年)
 公年七十三歲○時延平府院君李貴追崇事詆大臣
公呈告不出。
○四月。
大臣追崇事。
各陳不可之意。
臺啓亦發
批曰。
大臣中有李貴不和者。
獨當排抑
蓋指左相金瑬而言也。
公上辭職
仍陳惶悚之意。
上答曰。
昨日之敎。
非謂卿等。
安心勿辭。
玉堂又上劄。
兩司疲軟
上盛怒。
命拿推應敎李行遠等五人
公上箚。
首陳金瑬之事。
次陳行遠不可罪。
右相詣賓廳。
請寢追崇之命。
不許
○八月。
引疾呈告
又上箚辭職
九月
蒙遞。
卽拜領敦寧府事。
再上乞退疏。
不許
公元1632年
壬申崇禎五年(仁祖大王十年)
 
公元1628年
公年七十四歲○五月。
公退歸於廣州土塘
朝家議禮之後
不見用。
事多矛盾
歸田之計。
已決於心。
但以國事艱危
身在大臣之列。
不敢告退
至是始定渡漢之意。
以加土請由。
臨行
因上箚本。
書進朱文公行宮便殿奏箚及我朝退溪李先生戊辰封事
敦勉聖學之意也。
再上箚乞遞兼帶。
且陳病狀
不許
未久。
慈殿違和
不得已還朝
國恤
卒哭後又再陳乞骸疏。
上幷不許
公元1633年
癸酉
 
公年七十五歲○時公有退之志。
人或以爲不可
公答曰。
老物十年遲回者。
庶幾上心敦學
今則自上傾心政事
無意本源上。
我雖在朝
無益也。
虛食君祿
古人所恥。
年過致仕
不退何爲
七月
休沐受由。
仍爲辭退計。
廣州浴井。
直還墓下。
出城之日到漢水
舟中吟成一絶
有曰。
百病中一息綿。
聖恩憐許沐寒泉
平生漢水尋常渡。
今日行舟淚自漣。
是月
仁政殿震擊之變。
公以正殿有災不得問安
上箚待罪
則上屢遣史官
諭以必來之意。
又遣內醫看病
東宮
頻遣宮官問疾
○九月。
左議政
公又上箚辭職
天聽邈。
史官批答
承旨敦諭
前後召命絡繹
以爲上方遇災競惕。
銳意求治。
庶可因此開導
三疏之後
力疾還朝
肅謝日卽陳啓辭。
上以卿今上來。
孤甚喜幸答之。
東宮亦宣醖。
公元1634年
甲戌崇禎七年(仁祖大王十二年)
 公年七十六歲○五月。
死事李重老子文雄爲復父讎。
白日都中
李守白。
上命大臣
以爲不可一時後計
萬古綱常
文雄等免死。
中道
○七月。
頭痛面浮症。
上箚辭職
上遣內醫看病
賜藥物。
○八月。
追崇入廟之命。
公方在病中。
卽箚陳昭穆相承之序。
成廟難遷之意。
箚本留中
批答欠和。
呈辭不出。
兩司又請寢追崇
上大怒。
大司憲姜碩期,大司諫趙廷虎等八人
公箚陳同被罪罰之議。
又以世室昭穆等語上箚。
上章因申前箚之意。
呈告凡五十度。
屢遣承旨敦諭三十度。
後繼陳辭箚。
不許
○十二月。
親撰一書東宮
勸學之意也。
東宮宮官賜答。
秋至
呈辭
凡三十餘度。
上一不許
公有決退計。
故欲一望天顏
陳暴所懷
因迓歲問安出仕。
公元1635年
乙亥崇禎八年(仁祖大王十三年)
 公年七十七歲○二月。
設元宗大王祔廟都監
公受都提調之命。
或問公曰。
今玆祔廟
終始以爲不可
今者行公都監
未知何如
公曰。
追崇古則當初力爭
大臣之責。
朝家定禮承命供職
臣子之義。
聞者皆以爲然。
○三月十四日夜
大風大雷電。
翌朝。
穆陵參奉報禮曺。
穆,惠兩陵一時崩頹
禮曹貼此入啓。
浮妄之輩。
唱謂震變。
交口喧說。
朝廷不免疑信。
公與僚相詣闕陳啓
勸上遇災修省
且以燮理乖和待罪
仍請停祔廟陳賀飮福等禮。
上命公奉審兩陵。
公與禮判洪瑞鳳繕工提調申景禛等。
詣陵奉審。
封墓未久。
莎根未固。
遇急雨。
土崩頹非震災也。
復命所見面啓。
時以陵上震變。
訛言漸盛。
曹參議萬甲陳疏請罷齋郞而疏中有上下相蒙忌諱災異等語。
兩司以不齋郞
引避退待。
玉堂靡然萬甲之議。
盡遞兩司傳曰。
雷震先陵
罔極之事。
爲人臣子者。
知其
不實
則當喜幸
萬甲獨以相蒙諱災爲言
是誠何心。
玉堂處置箚意。
亦似信萬甲而疑大臣
無謂
副提學以下推考
於是年少輩徒仰萬甲之口。
論議極峻。
公欲呈告引入
恐有妨言路
杜門謝客而已
俄以金吾罪人放釋事會議。
公不赴。
上下敎曰。
萬甲敢發無狀之言。
使無罪大臣
不安厥位。
姑先罷職
公卽上箚救解
且曰。
吾若因此引入萬甲被罪必重。
翌朝。
入侍朝講
首陳爲學之方。
且陳山陵制度宜遵祖宗儉約之制。
且陳大君家舍間架之數。
皆宜減損
繼陳羅萬甲言雖不實
心則無他
不可以此罪之。
請還收罷職之命。
縷縷不已
不許
後數日。
正言宋夢錫又請拿問當初奸時中使史官參奉
以卞虛實
時外傳播曰。
中使史官奸時
以爲震變。
復命不以實對
訛言盛行
公卽上箚請再審
不許
卽幷拿奉審時中使史官及本陵參奉推覈
則事皆歸於孟浪
衆疑猶未解。
訛言未息
以爲大臣之列。
不見信於人如此
不宜晏然具瞻之位。
呈告
翌日出寓東湖
或單或疏。
以遞爲期
右相以下諸宰。
兩陵修改後入來書
啓。
以爲因雨崩頹之跡。
分明白。
無可疑。
自此訛言稍息
而公因此退歸
前後辭單二十一度。
上箚十一度。
上牢不許
屢遣近侍
公雖黽勉還朝
自此益無意世事
公務不與外人接。
子弟修治精室。
案上只置近思錄,心經
默然深坐者數月。
十二月
仁烈王后薨。
公爲摠護使。
啜粥飮處冷地者凡六七日。
寒疾頗重。
見者勸公辭遞。
以爲君母之喪。
臣子不宜言疾。
症勢雖劇。
招郞寀於便房
口占啓辭以
上命廟堂
大行王后諡。
連日强病往參。
扶曳還家
自是委身床席
氣息如縷。
微語諄諄
國葬事。
不得已陳箚辭職
不許
當初國恤成服日。
禮曹以殿下服爲不杖期
上問于大臣
獻議曰。
先朝謄錄如此
自今遵行古制
爲後世法
盛事也。
上命依議。
時公病益劇。
上連賜藥物。
承旨問疾
東宮亦遣宮官問疾
公父母忌皆是月也。
雖病劇中。
行素如舊
公元1636年
丙子
 公年七十八歲○正月
病勢彌劇。
言語在喉間。
如夢中語者皆國家事也。
子弟進藥則止之曰。
年位已極。
正冥歸盡之時。
豈可有賴藥餌乎。
上遣承旨
東宮宮僚
掖庭下人
三到門。
私家伻侯。
異數也。
子弟曰。
雖死少無係念。
只是不得更瞻天顔
敦勉聖學
爲身後恨
且曰。
遭遇聖明
不得挽回世道
於身無德
於國無功
墓道文字及請諡求挽倩人揄揚之事。
竝已之。
治喪儉約
喪輿等物。
切勿以文繡爲飾。
且曰。
世俗初喪殷祭
非禮也。
切勿效之。
適於寢房外
鵲鳴樹上
子弟筆記一絶曰。
寒鵲飛鳴庭樹枝。
枕邊聲到我心悲。
微誠擬待朝筵盡。
此夕那堪永別離。
公自江上入來
欲一侍朝筵。
盡陳所懷
國家多事
不得登對
落句愴惋之辭乃此意也。
易簀之時。
子弟鋪新席。
高枕東首
屛去婦人曰。
君子死。
婦人不得臨視
申時屬纊
治喪諸事
一遵遺命
東宮送所御衣三襲
中官成服不離護喪
成服上命承旨金慶徵致弔。
初喪
輟朝三日
四月
永窆于龍仁慕賢村巳坐亥向之原。
而自上遣官致祭
設禮葬。
終始恩數無憾焉。
初終殯斂後。
見常衣帶中有小紙手所記錄五六款。
第一
聖學也。
第二
逆珙
過年處子成昏也。
其他國家事。
蓋欲登對面陳不及也。
○公亡前一日。
大星殞於北岳
其聲如雷。
望氣者以爲台星云。
且公在東湖亭舍時。
大星懷中飛去。
蓋公誕之時有星夢。
故對人言曰。
吾其不久於世。
至是果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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