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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伏先生文集卷之八 (自动笺注)
愚伏先生文集卷之八
 議
  
公元1612年
交河置京議(壬子)
臣以迂腐書生
不識時務
風水之說。
尤所懵然
兼且生長東南
足跡未嘗一到交河地
今承 淸問
不敢妄議便否。
但以所窺於陳編者泛論事理
則國之置都
大事大役也。
古帝王創業定鼎者外。
守成之主未有無故而議此者
盤庚亳邑
以有圯河之患。
成王洛都
爲朝貢道里之均。
衛文公楚丘
在於爲狄所滅之日。
玆皆出於千萬不得已大計
曷嘗已而不已哉。
今 國家無殷周之事。
雖遭兵燹
法宮旋成。
又非如野處漕邑之衛。
則臣未知今日之議此。
有何不得已之故也。
如無不得已之故。
而只因一術妖妄之言。
議此大事
謀此大役
則未論民窮財盡時詘擧贏
臣愚竊恐有歉於 大聖高世之智也。
國之所以祈天永命
人之所以保享遐齡
在於修德養性而已
地理所能與哉。
一箇長安
秦居而促。
漢居而永。
此是千古明驗
而今昔之恒言
臣知 聖明以爲已陳之蒭狗
舍此之外亦無他說。
伏惟 上裁
公元1623年
宣惠號牌便否議(癸亥)
伏以本日朝。
政院宣示 聖旨
宣惠廳。
國之大事
創始之時。
適値大無。
仍爲設行便否。
自今冬設號牌廳。
明春爲始擧行便否及軍兵敎練之策。
二品以上今日獻議
者。
臣以迂腐書生
不識時務
而職忝宰列。
旣奉 聖命。
不敢略陳淺慮以備 採擇
臣常謂宣惠公事
節目煩瑣
奸蠹易容
不可以行之久遠
設行畿甸
已多年紀
尙爲民情所便。
此是已試之效。
且念今日廟堂諸臣。
上體勤恤之心。
竭精殫思。
以便民。
講究纖悉
無遺策。
前日贊成李貴建言年荒請寢其事。
而臣意則以爲此是損下益上之政。
則當此凶歉
決不可行
本爲輕徭簿賦而設。
凶歉之歲。
尤當急急施行
以紓窮民一分之力。
蓋嘗以是陳達於 榻前矣。
近聞外間論議
頗以利不十而變常爲慮。
恐或末後狼狽
此是出於憂國愼始之意。
非欲沮撓其事也。
且以臣之所知尙州一邑論之。
大同一結所收。
通計米豆及其人布刷馬諸色
一歲不過木二疋有餘
一夫所收。
大約不過十七疋。
而今宣惠廳所收。
一結取三疋。
一夫當取二十肆疋。
較之常年所收。
則殆加三分之一焉。
外方之民。
聞 朝廷講究利民之政。
拭目傾耳
日望其惠。
而乃得三分加一之賦。
必將譁然而駭。
愀然而愁矣。
然則雖在豐歲
猶不可行
況今百穀不成而木花尤甚
 廟堂所以辛勤勞苦
以便民者。
適以斂怨於民。
臣意不如姑徐待稔。
熟講而行之。
雖無大益
亦無大損矣。
號牌一事
乃是可行良法
 國家欲簽丁選兵
以爲敎練
此他善策
但念塗炭之民未及休息
騷屑行齎居送
不知有新化之澤。
而遽聞此令之下。
公元1592年
則或不無鳥驚魚駭之慮。
然善爲開諭
處之得宜
則恐亦不至於不可行矣。
至於兵農之當分。
論者無不知之。
必須贍其衣食
給其妻帑
然後可令專意踴躍擊刺之事。
我國之力。
有不能辦
量力所及選兵
則兵少不足於用。
其所以難也。
不能此。
則唯給保一事
乃爲前代通行之規。
而然亦或存或亡。
不能隨闕塡充
壬辰喪亂以後
尤爲蕩然
敎練法則終始未有所聞
我國武略不競
由於此。
今欲着實行之。
必須先行號牌之法。
多得閑丁以充闕伍。
然後可以議此矣。
伏惟 上裁
公元1625年
號牌量田議(乙丑)
公元1592年
今之論號牌之法者。
以爲不當
而臣則以爲甚當
今之論號牌行者
以爲無難
而臣則以爲甚難。
臣請言之。
率土皆民。
百姓皆兵。
而或終身戌守。
害及族隣。
或無役閑遊
息偃在床。
大夫不均之怨。
未有甚於今日
而論其多寡之分。
則無役者徧國中
爲兵者未什一
以故闕額未得充。
逃故未得除。
而國爲無兵之國
號牌之法行
壯實者簽入軍伍
老弱及貧無業者。
量收價布以助軍餉。
無不均之怨。
而兵爲可用之兵。
此臣之所以爲甚當。
而今日之急務莫有先於此者矣。
雖然
人情莫不欲逸。
俗習久則難變。
壬辰以後
死亡餘民。
居無定所。
無恒業。
遷徙爲生
無役于身者。
三十有餘年矣。
一朝而驅之法令之中。
籍爲有役之民。
使不得轉動
此豈從容號令之所可辦哉。
必將設法
公元1593年
極其嚴。
守法極其確。
然後國中無不佩之民矣。
古人所謂秦之痞嘗一快矣。
而秦之氣已索然者。
豈不大可懼哉。
此臣之所以爲甚難。
而當此紀綱解弛之日。
不敢遽必其效也。
至於田則雖有暫時動民之弊。
所謂佚道使民
而民亦慣於耳目
無大驚駭
誠能詳立科條
預行頒布
使及今年收穫之後來歲耕作之前
趁卽擧行
則保無不可行之患矣。
臣意莫如先行量田。
使民業有經。
稅入無縮。
徐觀國綱紀漸次整頓
域內民生漸次安堵
不至於輕棄其土。
輕犯國法
然後年運豐登
民產稍恒。
試行號牌之法。
則或可以得力矣。
今之謀國之臣。
聞臣此論。
則必懣然遲之矣。
然以臣愚見。
中興以後
 朝廷擧措多失於欲速而不達
況此強兵富國之效。
何可祈見於時月之間哉。
區區腐儒之意。
必欲曰安民爲本。
治兵次之
疾病委頓
精神短少
不能盡所欲言。
伏惟 上裁
愚伏先生文集卷之八
 啓辭
  
公元1623年
私廟屬號博考前例啓(癸亥)
禮曹 啓辭內。
私廟兩處
禮官告祭時祭文頭辭名稱及屬當先定奪
德興之廟。
 宣廟朝已封大院君
遵行
 定遠廟則時未有封號
儒臣博考事 允下矣。
臣等謹案
漢宣帝初卽位
下詔令爲故皇太子議諡
有司奏曰。
禮。
爲人後者爲之子
故降其父母不得祭。
尊祖之義也。
陛下孝昭帝後承祖宗之祀。
制禮不踰閑。
史皇孫諡宜
公元27年
曰悼。
有司復奏悼園宜稱尊號曰皇考
於是立廟
范鎭曰。
宣帝昭帝爲孫。
則稱其父爲皇考可也。
然議者終不以爲是者。
以其以小宗而合大宗之統也。
程子曰。
爲人後者。
其所後者父母
而謂其所生者爲伯叔父母
天地大義
生人大倫
不可得而變易者也。
宣帝其所生爲皇考
亂倫失禮已甚矣。
而後議禮者。
不能所生之至恩。
以明尊崇之正禮
乃欲奉以高官大國
如朞親尊故事
則亦非至當之論也。
要當揆量事體
別立殊稱
若曰皇伯叔父某國大王
而使其子孫襲爵奉祀
則於大統無嫌貳之失。
在所生亦極尊崇之道矣。
光武皇帝建武三年
親廟洛陽
祀父南頓以上舂陵節侯
十九年
五官中郞將張純太僕朱浮奏言
禮。
爲人後者則爲之子
旣事大宗則降其私親
禘祫高廟
陳序昭穆
而舂陵肆世。
君臣竝列
以卑廁尊。
不合禮意
高祖以自受命
不由太上
宣帝孫後祖。
故爲立廟
獨群臣侍祠
臣愚謂宜除今親廟
以則二帝舊典
下有司。
博采其議。
下公卿。
大司徒戴涉大司空竇融議。
宜以宣,,成,哀,平五帝世代親廟
宣,元皇帝尊爲祖父
可親奉祠
以下
有司行祠
別爲南頓君立皇考廟。
其祭上至舂陵節侯
群臣奉祀
以明尊尊之敬。
親親之恩。
詔可
南陽舂陵
歲時各且因故園祭祀
園廟太守治所遠者。
在所長行太守侍祠
南頓君稱皇考廟。
鉅鹿都尉皇祖考
廟。
林太守皇曾祖考廟
節侯稱皇高祖考廟
在所郡縣侍祠
致堂胡氏曰。
西漢孝成以後三世無嗣
王莽簒時。
漢祚旣絶。
光武掃平禍亂
奮然崛起
雖祖高祖肆親。
非與哀朝尊崇統同事。
於義未有大不可者
一聞建議
斷然從之。
曾無留難
寡恩之誚。
旣不聞於當年
失禮之議。
又不生於後代
以是較之。
宣,哀過擧益明
而禮所載爲人後者爲其父母降而不得祭。
豈可違而不守哉。
宋英宗初。
宰臣韓琦等奏。
下有司。
濮安懿王合行典禮
下公卿議。
翰林學士王珪相顧不敢先。
知諫院司馬光奮筆立議略曰。
爲人後者爲之子
不敢復顧其私親
秦漢以來有自旁支入承大統
推尊父母后。
皆見非當時
取譏後世
不敢以爲聖朝法。
以爲濮王宜尊以高官大爵
皇伯不名
賈黯之議亦同。
議上。
歐陽修以爲自古無以所生改稱伯者
等言非是
書奏孝宣光武皆稱父爲皇考
太后聞之。
手書詰責輔臣以不當議稱皇考
上詔曰。
集議
議論不一
宜權罷議
當令有司博求典故
合禮經。
判太常寺范鎭禮官上言
陛下旣考仁宗
又考濮王
其議未當
具列儀禮漢儒議論魏明帝詔。
五篇奏之。
於是
臺官中丞賈黯以下各有奏。
知雜呂誨亦言。
陛下入繼大統
先帝之德。
從王等議。
留中不報
司馬光上言曰。
伏見向者詔群臣議合行典禮
王珪二十餘人以爲宜準先朝封贈期親
故事
兩次會議
一人異辭。
政府之意。
獨欲尊濮王皇考
巧飾詞說
誤惑聖聽。
漢宣帝光武皆稱其父爲皇考
臣案宣帝昭帝之後
以孫繼祖。
故尊其父爲皇考
不敢尊其祖爲皇祖者。
以與昭帝昭穆同也。
光武布衣王莽
矢石得天下。
名爲中興
其實創業
而但稱皇考
謙損甚矣。
陛下親爲仁宗之子
以承大業
無二君。
無二尊。
若復尊濮王皇考
則置仁宗於何地乎。
乃詔立濮王園廟
以宗樸爲濮國公
濮王祀。
先是
太后手書濮安懿王可令皇帝稱親。
尊王爲濮安懿皇。
呂公著上言
稱親之說。
乃漢史皇孫故事
皇孫宣帝所生父。
宣帝昭帝後。
是以兄孫遙嗣祖統
無兩考之嫌。
故且稱親。
其後旣立諡。
只稱悼園。
陛下立園廟。
王子承祀
濮王無絶父之
仁宗無兩考之嫌。
可爲兼得。
而其親字旣稱謂難立。
義理不安
寢罷
不報
程子曰。
言事之臣。
知稱親之非。
不明崇之禮。
使濮王諸父等。
尊稱皇伯濮國大王
則在濮王極尊崇之道。
仁宗無嫌貳之失矣。
以上三君所處有得有失。
而皆有先儒定論
其間或有與今日事體微有不同者。
而臣等不敢有所去取
爲書 啓。
以備朝廷參酌定奪。
此外亦必有可據者。
而臣等旣不能博通古今
而館中書籍亦患不備
不得廣爲搜考。
惶恐敢 啓。
請去昏朝所上 宣廟祖字啓
臣意歷代帝王創業與國中絶再造之君稱祖。
我 宣廟雖遭外寇
旋卽收復
自致重恢
未嘗國統中絶之事。
不宜稱祖也。
光海初年
欲稱以祖。
其時尹根壽無義例上箚而止。
厥後許筠,李爾瞻輩請上尊號於光海
光海以獨當爲愧。
更發稱祖之論。
廷臣一言
其事遂行
可謂無知妄作矣。
諡號下稱祖
有如帝王追崇肆祖如宋之僖,順,翼,宣。
我國之穆,翼,度,桓。
非如歷代太祖世祖之稱。
非所以尊崇之也。
稱祖以功。
稱宗以德。
初無高下
今者光海時所上徽號
方議刊去。
若然則當有具由告 廟之禮。
其時告稱祖無例之意。
改之似當。
云云
公元1624年
復命書啓(甲子)
公元1592年
當初受 命於榻前
面承 朝廷指揮
曉諭小民
使無駭散。
倡起多士
興義旅。
兩件事外別無句當公幹
而到道內六日
卽聞 王師奏捷
諸賊授首
區區召募之事。
已無所用
戀主之情。
急於趨 朝。
一面馳 啓緣由
隨卽登途
而憂遑奔走之餘。
宿疾乘時
五心煩熱
百節酸痛
艱難扶曳
寸寸前進
今始來詣。
不勝惶恐之至。
臣竊見道募兵之事與壬辰不同
壬辰寇至之初。
各邑守令棄城逃走
竄伏林藪
一時忠義之士奮袂而起。
招集散卒
數千健兒
旬日而可聚。
今則大小節鎭
各領其衆。
主將進退
連年調發之餘。
絶無閑丁。
士子不過各率丁奴
制挺爲伍
驅之戰陣
無得力之理。
所恃以爲壯者。
順賊逆。
此直彼曲。
風聲所動。
蚩氓悍夫
皆知 君父不可背。
盜賊不可從。
賊輩聞之。
亦知致討之兵所在群起。
自無所容於天地之間。
此則爲助不細。
非 祖宗遺澤在人。
朝廷處置得宜
無以致此。
士子服習儒賢之敎。
競勸忠義之風。
亦不偶然
在所嘉奬
其所義糧
近嶺各邑則輸運于可興倉。
遠邑則各從便近。
輸運于仁同之中旨倉。
星州之茂溪倉。
梁山之甘同倉。
泗川之場巖倉。
漕運
以爲國用之意。
雖已通諭于列邑。
而臣上來之後
不無解弛之患。
欲令臣從事官二員分管左右道。
金世濂在途中得類中之證。
病勢甚重。
不任驅馳
只令洪鎬留在句管
許多各邑巡行號令之際。
日月必多。
不可印信
令該曹印信一顆下送。
使之竣事後復 命。
似爲便當
敢 啓。
政院論李義吉疏啓
有敬陵參奉李義吉者。
疏論 大院崇奉之意。
肆言無忌
有若敦迫 君父之爲者。
極爲寒心
此是國家大典禮。
上年禮官儒臣參考經史。
裁酌古今
定議于大臣
非不詳盡
而乃一種異論俑於朴知誡之疏。
蓋已駸駸然有廟饗之意。
而猶不敢公然道之。
義吉則直曰。
 殿下宗廟
爲 殿下父祖曾高而設也。
其言之輕率怪妄
已甚矣。
至於廟寢廊廡之喩。
尤極無謂
臣等固知此等無理之說。
不足熒惑 聖聽於論議定之後。
區區
之慮。
不敢昧然捧入。
敢此陳達
請遇災修省
臣等伏見去夜雷雨之變。
極爲非常
不勝驚懼之至。
迅雷甚雨
聖人所爲雖夜必興。
燁燁震電
詩人所謂不令不寧
乃是天怒之發也。
況此純坤之月。
陽氣閉藏之時。
發作如此
豈非天之所以大警動於 殿下者乎。
天變之作。
古人以爲仁愛之發者。
蓋謂欲令人恐懼修省
不至於危亡
有如慈父之怒其子。
乃欲其起敬起孝。
不爲有過之人也。
臣等竊見 殿下卽阼以來
嚴恭寅畏
大失德。
天災地變
殆無虛月。
子能盡孝則父必不怒。
以此推之。
則天固有在矣。
伏願 殿下益篤其敬。
愼之又愼。
臨政處事之際。
發號施令之間。
不敢一毫放過
古人所謂毋曰何傷
其禍將長。
毋曰何害。
其禍將大者
服膺不忘。
使祇畏之心無少解弛。
以爲修省之本。
務以悅豫天心
召回和氣
則 宗社生民之福。
曷勝大幸
禮曰。
孝子事親也如事天
仁人事天也如事親
眞切之諭也。
臣等忝侍近密
職是疑丞
區區憂畏之誠。
敢此陳 啓。
惟 勿以陳言而忽之。
幸甚
至日停鞫啓
臣等伏聞昨日鞫廳大臣以至日停鞫之意仰稟 聖旨
未蒙 允兪云。
臣等竊恨大臣所以建言者未盡其意。
以致 聖明未及深察也。
臣等謹案
易曰。
地中雷復
先王以。
至日閉關
商旅不行
后不省方
禮曰。
仲冬之月。
日短至
陰陽爭。
諸生蕩。
君子齋戒
處必掩身
身欲寧。
去聲色。
嗜欲
安形性。
事欲靜。
以待陰陽之所定。
觀此二條
聖人所以致謹於陰陽消長之際者。
可謂極其誠敬
一陽動之始。
安靜養之者。
燮理陰陽
參贊化育大工夫也。
巡狩
大禮陽事也。
猶且停之。
況用刑陰慘之事。
可行於是日。
以傷初動之稚陽乎。
夏至之日
五陽而遇一陰
無所畏。
而猶曰百官靜事無刑
以待晏陰之所成。
之者曰。
刑。
陰事也。
恐助陰而抑陽故不擧也。
況於五陰一陽之日。
其所愼之又愼者當如何哉。
故曰事欲靜。
是則不惟刑事不擧
百爲皆靜之云也。
竊念 聖明臨御
萬物鼓舞
而乃兇逆之徒潛謀不軌
孰不欲卽日屠臠以食其肉。
而臣等區區迂見
猶以體元人君之職。
調元宰相之事。
事無大於此者。
一日停鞫。
未爲失賊。
請依大臣之啓。
以應易禮之訓。
如曰。
討逆之擧異於常刑
不可一刻停止稽天討。
則亦願盤問窮詰
以盡其情。
訊鞫一節
且待明日何如
政院啓辭
臣等伏見刑曹 啓目公事
公州居鄭霶等六人
田結欺隱偸食米豆等事
幷請依近例梟示
已爲蒙 允。
此輩奸濫之犯。
極爲痛憤
死固無惜。
但念人命至重。
死者不可復生
聖王欽恤
常在於此
 祖宗朝法典
十惡
罪。
已承服之人。
亦必啓覆後行刑。
重民命之意極其詳審惻怛如此
今因一人陳疏。
該曹避詆斥之嫌。
請移于刑曹
刑曹遽請梟示
二年遲滯之獄。
一筆句斷
快則快矣。
第未知於聖王欽恤之道。
 祖宗審克之典。
如何哉。
等之心。
戚戚不安者。
不得不仰陳所懷
以稟 睿裁
請從諫院所論啓
公元1611年
近日諫院所論沿海弊瘼一事
實爲病民疹疾
耗國之大蠹。
論列踰月。
 靳閟兪音
有傷於轉圜之 聖德
已爲不細。
昨日則又顯示厭簿之意。
以政院之捧入爲非
是以臺諫之啓。
視爲雜公事矣。
臺諫啓草詣 闕。
則政院安得以不捧入乎。
 殿下於此
未免失言矣。
臣等竊深惜焉。
經世辛亥年間。
忝案湖節。
歷徧海上
西邊一帶大洋了無尺寸閑地
從某至某爲某衙門所有
從某至某爲某勢家所占。
侵徵征稅
極其苛細
沿海之民。
蕩然失業
常所慨嘆
上年入侍之際。
極陳勳府復舊征之非。
論裁省廳 批答未安之意。
則 聖明溫然諭之曰。
此言予果誤發矣。
臣心感激
尙如昨日事。
竊想 聖明亦或能記之矣。
不料弊源一開
末流彌廣
海上征稅冒占之弊。
日以益滋。
今則殆與光海時無異
豈不爲 聖代之大累乎。
使其罷此而各衙門不成模樣
貴家阽於窮乏則 聖上留難
猶之可也。
旣萬無此理。
海隅蒼生
擧將欣欣有喜色而相告。
爲復樂業之民。
不審 聖明何憚而惜此一着
遂成一事三失乎。
加深思。
亟 賜一兪。
禁斷關節
關節之弊。
今日深痼之疾。
公道掃地
私意滔天
由於此。
識者寒心久矣。
至於詞訟則尤是民生休戚之所係。
不聽兩造之辭。
惟以請囑勝負
曲者倖伸。
直者抱屈
豈不痛甚。
作書干請
本是士夫可恥之事。
習俗已成。
恬不知怪
雖有識之人。
間亦不免
此由國家無法以禁之也。
請自今明立科條
嚴行禁斷
如有因事現發者。
請者施者。
竝照以制書有違之律事。
捧承傳施行
請寢內奴復戶之 命啓
有私故有私財
有私故有私政
此內需司之設所以王者疵政
非所以示無外於民也。
奴婢與各司奴婢
乃是一般公賤。
一復一否
勞逸不均
其有妨於一視同仁之政。
豈不大哉
昨奉 聖批。
以爲當初只禁濫觴而已
無全罷之事云。
等之滋甚焉。
請罷之論。
發於反正之初。
不得蒙 允。
其後又以勿給復爲請。
所謂其次者。
而該曹屢請不許
經世於 榻前
三次建白則 聖敎有曰。
如此力陳。
今當只復戶役
而勿復其田役
 天語丁寧
今猶在耳。
竊想其時該曹之行會八方
必以全罷爲辭矣。
今未數年。
渠輩呈訴
遽下還復之 命。
是 聖上之視該曹筵臣。
不如三宮奴。
豈不大未安
乎。
令出惟行不惟反
請寢內奴還復之 命。
公元1626年
議禮司啓(丙寅)
初終極之中
 許降三年之服。
在庭臣僚莫不咨嗟感激
欽仰 殿下抑情就禮。
舍己從人之德。
出於尋常萬萬。
而惟杖期一節
未能釋然群下之心。
繼而有與出繼有異。
綾原君不當喪主之敎。
則又皆相顧驚駭
莫知 聖意所在
昨日伏睹 聖敎
然後始知當初降服之敎。
特出於爲 慈殿所厭。
而 宗統之重。
反有所不暇顧也。
此其輕重所在
 聖明萬無不知之理。
而但以厭於大宗
聖人不杖之制截然
不可踰。
故姑以厭於 慈殿爲辭。
欲權依父在爲母之禮。
不失喪主而以杖卽位也。
然則臣僚歎服欽仰於 殿下者。
乃爲全不識 殿下之心。
而 殿下注措施爲
自始至終
無非獨任己見
而初未有舍己從人之意也。
嗚呼
此豈平日所望於 殿下者哉。
 殿下旣以支孫受命 慈殿。
入承大統
爲 宣祖後矣。
不用禮經所載萬古日星之制。
乃欲權依父在爲母之文。
以便私情
竊料 聖明內自忖度
亦必知其未安。
而猶不能遽捨者。
特爲至情所牽耳。
不然則臣等之連日強聒悲痛
至於伏閤號籲。
夜以繼日者。
當伏瀆擾之誅。
前後 聖批。
未嘗譴怒意者
以是非所在。
不可威制也。
 殿下卽是心而求之。
飜然改圖
去非卽是
只在一轉移之間耳。
其謂綾原出繼
不可主此喪
者。
又是大段失言
不厭人心處也。
爲後義安者。
不能罷繼歸宗
本親饋奠
本親三年
則爲 宣廟之後
爲 宗廟社稷之主。
爲肆方萬民之所戴。
而顧可以卽位私親之喪。
代行主人之事乎。
果爾先儒所謂厚於所生
簿於宗統
見非當時
取譏百世者。
 殿下皆有所不免矣。
果爾則臣僚之稍有愛 君之心者。
孰敢承順 意旨
 殿下非禮之禮哉。
雖越月踰時
不得請則死不敢退。
請亟 命綾原君爲喪主
 自行不杖期之制。
凡事之嫌於國葬者。
竝皆寢罷
議禮司啓(丙寅)
天下之事。
有箇是有箇非。
其中又有大是非者存焉。
是者終不可使之爲非
非者終不可使之爲是
但其義理精微
有難辨別
聖人敎人
必使之卽事窮理
以去其非而從其是。
夫子所謂只是成就得一箇是者此也。
今 殿下之所欲行。
臣等必以爲不是
雖 殿下終不能強之爲是
等之所爭。
臣等必以爲是。
雖 殿下終不能強之爲非
此眞所謂是非者。
正如黑白不可貿觀。
東西不可易置
而 殿下必欲貿觀而易置之。
大臣以下苦口力爭
不肯察納
臣等不審 殿下平日講學明理之功。
於何使用也。
私恩易過而公議難勉。
此固恒人大情
而發乎情。
止乎禮義
乃是聖人明訓
喪固可以直情徑行乎。
雖蒙 殿下委曲開諭
而臣等終不敢奉承
亟 回天意。
使是非得所
以答群下之望。
無取譏於百世
議禮司啓(丙寅)
聖意旣以自主私喪爲當然之事。
治喪節目
又悉用 王后之禮。
卽承 聖批。
又以孤字自命
臣等惶駭憂悶
不知所處
聖人但言生事之以禮。
死葬之以禮。
祭之以禮。
此乃盡孝之道。
而得爲而不爲
不得爲而爲之。
非所以爲孝也。
以 聖上之明。
豈不知此。
而乃送終大事
節節違禮
愈往愈錯。
所以致隆於所生者。
適以虧損 聖孝。
不足以爲親之榮。
豈不惜哉。
等之不避煩瀆於 哀疚之中者。
只欲愛君父以德。
不以姑息耳。
請 穆然深思
飜然改圖
速立喪主
勿以孤字自命
殯斂諸事
竝從死爵。
勿用王后之禮。
議禮司啓(丙寅)
臣等伏覩 下大臣之敎。
抑情從禮之意。
至矣盡矣
臣等不勝感激
繼之以涕泣也。
今之所爭。
只在杖與不杖之間。
宜若可以將順
而第念禮經所無。
於義起。
惟父在爲母杖期
而今日之事。
與此不同
未若不杖之爲有據而得中也。
聖人制禮之意極其精微
一毫不得
一毫不得
更加深思
俯從廷議
議禮司啓(丙寅)
臣等伏覩 聖上答領議政李元翼之箚。
以上下意
大相不同爲悶。
等於此心有所戚戚焉。
上下志同
古今天下臣子至願
三代以降
常患於不同者。
其咎在於上之人不能自克耳。
今日廷臣之所爭。
乃是萬口一談之論。
天下眞是所在
而獨 殿下不以爲是
宜其愈往而愈不同也。
臣等無狀
無以取信於 君父
大臣諸宰。
豈皆妄論而欺君父者哉。
元翼以 先朝元老。
血誠愛君
 殿下平日倚毗眷遇如何
不爲妄言
亦 殿下所知也。
言逆于心。
必求諸道。
人君聽言之法也。
 殿下誠能暫舍主意
深思衆論之所同者果出於愛君之誠。
而亟加 察納
上下情意訢然大同
無不合矣。
請毋以不同爲悶。
而但務自克
求爲所以大同者。
議禮司啓(丙寅)
公元1623年
禮經所謂持重大宗者降其小宗
不杖期
自是百代通行之禮。
所謂天地常經
夫人皆知之矣。
臣等實不料 聖明不察於此也。
然非有所不察。
特 欲爲主於私喪以伸其情。
故雖知禮經之意昭如日星
而有不暇不察之失小。
蔑禮之失大。
此臣等之所以終始力爭
不敢瀆擾之誅也。
癸亥議禮之初。
禮官已以別立支子以主其祀爲言
此非禮官私見
大臣三司之所共評訂者也。
 聖意以爲不然
則當於其時 明降指揮
使之改議
而只以依議施行判下。
則是已許綾原君主此祀矣。
主其祀者主其喪。
斷無可疑
不容他議。
而乃初喪急遽之中。
始 下綾原出繼之敎。
而欲自主其喪。
臣僚爭辨於外。
節目盡行於內。
此豈 殿下平日誠心待下之道哉。
臣等尤竊惑焉。
等之所論者非一二事。
而今皆已無及矣。
獨有喪主不杖期兩節
當以得請爲期
不容但已
請 勉抑至情
以綾原君爲喪主
自行不杖期之制。
公元1626年
議禮司啓(丙寅)
公元1623年
儀形永閟。
摧痛愈切。
此時不忍更爲煩瀆
而但念成服之前
只此一夜
失今不言
無及於事。
而誤 殿下過擧
又安敢苟順 聖意
以爲小人姑息之愛乎。
 殿下厭於尊祖而屈其私恩
綾原罷繼歸宗
伸喪本親
此爲兩得其禮。
而無一毫有憾於愼終之道。
不識 殿下何嫌而難之乎。
樂正子春之喪其母也。
水漿不入口者七日。
旣而悔曰。
自吾母而不得吾情。
烏乎用其情。
蓋其情發而踰禮
事過而悔也。
今 殿下至情所發。
不覺其自陷於踰禮
而所失之大。
非子之比。
竊恐他日事過之後
將有不勝其悔者焉。
請 反情求道
 命綾原君爲喪主三年服。
 殿下不杖期
勿之有悔
公元1626年
議禮司啓(丙寅)
等之論執喪禮者非一二事。
而叫閤累日
一得請。
 殿下之所欲爲。
悉皆次第應節
無一不如意者。
等之不職
固已多矣。
其中 自爲喪主以杖卽位一節
又是任情失禮之尤大者
昨朝所進 啓辭。
至今不下
漠無
可否
踰制之服。
已成於 內。
前所未有之事也。
臣等俱以無狀
不得取信於 君父
有如過擧
無顏面自立於諍臣之列。
請 命罷斥等之職。
大司憲避嫌
公元1623年
臺諫主一公議
故凡國家大事
臺諫論執則該司不得擧行
雖 上敎不敢從。
此是二百年來通行舊例
可見祖宗列聖屈於公議
不敢自用盛德也。
近日合司論執之事。
關於禮之大體
其中主喪杖期一節
尤是莫大節目
所當碎首力爭
必期回 天。
而臣誠意淺簿。
不能感悟 聖衷
失職之罪固已大矣
至於十八日初昏
禮曹判書金尙容在陳慰班中。
顧謂臣曰。
明日成服雖退。
合司終不停論邪。
自 上催入儀註
故欲知之耳。
臣性本疏脫
暗於見事
錯料成服不可退日。
答曰。
此是 聖上大段失禮之事。
本欲於今日達夜論執
今聞自 上有窒塞之候。
醫官入診而不能酬答
朝日之 啓。
又留政院。
今已無可爲矣。
時刻若至則勢須進服
退日則恐未安云矣。
今聞廷議譁然
以爲退日之事小。
踰制之失大。
六日成服
本非此喪正禮
日期之退有不可恤。
臺諫自失直截之風。
墜落舊規云。
此是不可破之正論
聞之竦然
使臣初無此答。
則該曹必不敢徑進儀註
自 上亦不得遽成謬禮。
今日誤事之罪。
臣實當之。
自今以後
臺諫論執而該司擧行者。
亦必以今日藉口
是則臣之錯見
非但成 君父一時
失。
又將啓國家無窮之弊。
必須身伏重誅
然後舊防不毀而後弊不生。
請 命鐫削臣職。
以正其罪。
大司憲避嫌
人君非禮失義之擧。
人臣不敢從。
古人所謂從義不從君者也。
凡在有司尙然
況身居諍臣之列。
匡救爲職者乎。
臣等今日自處之義。
惟有一箇退字。
況在庭公議凜如秋霜
今若抗顏豈不爲甚無恥之人。
而 聖明亦安用此臺諫爲哉。
使同僚果有直氣
則所當秉公昌言
直加駁正不暇
而乃含糊委靡之言。
苟且請出。
至以拘於事勢
迫於 上命
爲皆不足深責
則殆將驅一世爲觀勢順 旨之態。
可謂不成說話矣。
有言責者不得其言則去。
所謂不得言者
謂諫於君而不用也。
顧此初不能直言極諫感動 天衷
不能自持風裁
輕毀舊規者。
如何哉。
臣等決無就職之理。
請亟 命罷斥
以重公議
請罷榜啓(蒙允)
取士詞藻末藝
已非登賢選良之道。
況於其間
雜之以私邪
使薰蕕混淆
則實材何由而得。
天職誰與共理
科擧不公之弊。
所以必凶於國家
人情之所共憤也。
今此殿試拆名之後
人言藉藉
云行私之狀。
不一而足
要非目視手指之事。
未必不出於中間扇動之言。
不可盡信。
況可得以摘發乎。
但聞場屋不嚴
日黑之後
試官
公元1610年
下人有與士子相雜云。
苟爲如此
作奸行詐何所不至
極爲寒心
然此亦行私鬼蜮之謀。
試官何得以知之。
唯其二更將闌。
場屋始罷。
收卷官起出之後
追捧試卷
至於請取考。
此則同參試官均有苟且不謹之失。
趙希逸以下其時承旨幷 命罷職
重殿試。
旣有不公之謗。
喧播朝野
非徒士子之得參者皆不能自快於心。
苟且仍存。
科擧之事不重。
而後日之弊益滋。
別試殿試罷榜。
考官賢否人材得失係焉。
其任不亦重乎。
不一一愼簡
或使匪人廁於其間
以行其奸巧之計。
則雖名公巨卿環坐接席
不免見瞞。
庚戌年許筠之事。
可以鑑矣。
請自今凡試官
竝令極擇擬差。
殿試之官
當十掄選
必得心公眼明
恥爲邪僻之人以畀其任。
如曰二十一望難於盡得其人。
則或省其員數
應唯其人不必滿之義。
未爲不可
員數旣省。
分考謬例。
自爾當除。
令日之後
罷出收卷官。
以防暮夜行奸之弊。
凡此等項。
竝令禮官詳加釐正。
 啓稟定奪
以爲一代之制。
公元1628年
憲府請削濫錄勳列啓(戊辰上疏辭勳。
得請
過 國忌後卽以公論發之。
期於必免
後竟得請。)
一人千萬人勸者。
以其賞當其功而足以爲慶也。
無功者僥倖則有功解體
先王所以賞僭爲戒也。
而況錄勳之擧。
又是 國家賞功大之典。
何可容一毫濫僞其間哉。
今此逆賊兇慘之謀。
垂發一夜之內。
公元1605年
幸賴上變先入
 國以不亡。
告者之功。
分茅裂土
不足惜
中外表表在人耳目者。
不過六七人而止。
而錄勳之數。
乃至三十二人之多。
無功而濫錄者。
蓋肆分之三矣。
近世錄勳之不公
議者扼腕
未有如此甚者也。
至於推官之竝錄。
作俑乙巳權奸把弄之手。
不可以爲法。
己丑之事。
雖出於 先王特命
一時主公論者。
極力爭之以爲不可
許䙗等雖曰元勳
何得妄有陳請
有如授例之爲乎。
中外首告若干人外
其餘冒錄者。
盡行削去。
以重錄勳之典。
以杜僥倖之門。
兇逆犯 闕之期迫在一夜
則 宗社之危。
間不容髮
人臣之義。
所當狂奔盡氣入告不暇
洪瑞鳳旣於朝前得許䙗之書。
沈命世亦於 闕中見崔山煇之報。
而或遲留私室
出外謀議
日夕
始令告者自爲上變
以致分部太晩。
事勢窘急
昏黑之中。
對面失賊。
二人俱以勳戚宰臣
義同休戚
而欲避告變之名。
幾誤大事
罪在難免
有何賞之功乎。
洪瑞鳳沈命世幷 命先罷後推。
洪瑞鳳削去勳籍
愚伏先生文集卷之八
 呈文
  
公元1598年
上楊經理(鎬)文(戊戌)
朝鮮國陪臣尙道觀察使鄭經世
爲言事先
貴交孚。
玆敢預瀝危悰
冀圖寸效事。
卑職駑劣無狀
猥受重任板蕩之餘。
自揣才器
萬分不堪
蓋已朝受命而夕飮氷矣。
辭堂之日。
又蒙老爺面賜指揮
丁寧之以盡心國事
奬勵之以金段厚貺
褊邦賤臣雖極庸陋
忠君愛國之性。
亦出於天畀。
豈不感激老爺戒告
而不思死於吾君吾國之事邪。
出城驅馳
每懷靡及
今將到本道之界。
本道之務矣。
憑藉威靈
殫竭心力
蟲臂鼠肝
老爺命。
盡瘁效死
圖報涓埃
此心耿耿
在中不昧
天地鬼神
實所監臨
非可誣也。
第有 事不得不瀝血盡言台府下者
言深之罪。
自明之嫌。
不可避。
而如蒙俯察
則於老爺經理小邦之政。
不爲小補矣。
自古天下之事。
莫不成孚信而毀於疑貳
上下大小情志交孚
相須相倚如頭目手足
上絶猜防之念。
下無見疑之懼。
然後心同力協。
影從響應
所如無難事矣。
小邦不祿
千古未有之變。
君臣播遷
在草莽。
西向請命於 天朝
終始仰仗 皇靈以圖保存
一毫不敢他計
則天朝亦嘗許以忠義矣。
乃者訛言孔將。
飛語荐興。
譸張之極。
至有小邦君臣所不忍聞者。
含冤忍痛
不能一一暴白天日下者亦已多矣。
卑職出都之日。
又聞妖言南方來。
南路陪臣有許賊以割地
與賊以軍餉者。
以此語形之詩章
其言已入於老爺門下
雖門下賢明。
不遽取信
不以聞於老爺
市虎成於三人
投杼起於屢至。
則此言之終不能動門下之聽。
不可保也。
卑職將入南界
爲此懼。
深恐老爺戒誥以來不得一事
而或有意不測之言先入老爺之聽。
老爺雖明。
安能於一言之頃。
卑職
公元1592年
必無此事而不見疑邪。
若爾卑職雖欲粉身糜頂以副老爺之命。
發言作事
動輒拘掣。
終不得自盡心力以死。
豈不冤痛
推言其害。
則又不但卑職冤痛而已也。
夫以小邦素習禮義
粗知忠孝
寡君至誠事大
如子事父。
臣子之稍有知識者
莫不觀感順則
顧當存亡危急之際。
忍爲媚賊求生之事。
實萬萬無是理。
興訛造語
無所不至
試以近事言之。
南倅之素無子女者。
得以女與倭之名。
閣臣奉使畿邑者。
有投倭尙州之謗。
此其情跡較然
而有此脣舌
況如卑職者。
何足顧邪。
嗚呼
君臣之間。
有如父子
古人尙有臨行上書
至爲息壤之盟者。
以先事而言則情志易孚。
見疑而辨則先入難解
不得不爾。
矧惟老爺天朝重官
下視小邦陪臣
地位懸絶
不啻天淵
喑無一言
欲望情志潛孚
不亦遼乎。
所以彷徨踧踖
終不得避干冒之誅。
而願先事發口
圖功於萬一。
非但爲身謀。
所以爲國事謀也。
重念卑職獲罪于天。
壬辰寇至之初。
母死於賊。
師死於賊。
弟死於賊。
一門骨肉之死於賊者又殆十餘人
痛惋沬血之誠。
實倍平人
而才駑力微。
蓋相再募兵
而讎不得報
在心骨。
七年于玆矣。
幸得死有所。
而又有老爺威名是賴
奔走下風
得見此賊之滅。
則死無餘憾。
而輒於未赴任之前
軍兵糧餉大段緊急之務。
未及奉稟
以此言進。
其罪雖大。
而其情則戚矣。
伏望台慈俯垂憐
曲賜
鎔。
使頑愚含感效命知己之前
一塵雖微。
成山有補。
豈不幸甚
易曰。
聖人爲能通天下之志。
是以成天下之務。
以此言敬爲台府誦之。
公元1609年
禮部稟帖(己酉)
朝鮮國差來陪臣曹參鄭經世,禮曹參判呂裕吉,刑曹佐郞兼司憲府監察李芬等。
薰沐跪稟于禮部大堂老爺台前
卑職等於本月十六十七等日
朝天宮
序班譯官援引前例
以玄盤領隨班演儀訖。
謹案 大明集禮蕃使朝貢冠服條。
蕃使於奉天殿朝見
品服服行禮。
竊伏惟念
我 太祖高皇帝折衷百王之制。
定著一代之禮。
一統肆裔。
納之軌物之意。
蕩蕩乎非前古所及
 世宗肅皇帝刊行是書。
廣布中外
使萬方臣民皆得考据
有所遵行
大陽中天
萬物咸睹。
而奈小邦前後陪臣
竝以玄盤領從事
盤領之制。
創於後代
本非法服
今雖爲大小臣僚行用之服。
而以之用於朝賀大禮
非徒不經
甚涉苟簡
況玄之爲色。
古人用之爲齊服
故禮曰。
齊之玄也。
陰幽思也。
今於萬國會同
鳥獸率舞之地。
奚取於陰幽之義。
反復思惟
莫究厥由。
此必當初小邦陪臣不識 皇朝禮制
用此無據之服。
皇朝典禮之官
只謂夷人鄙陋
不閑於禮。
不責備禮
因循襲謬以至今日
耳目所習。
有同經制
問之於序班則曰玄衣也。
問之於譯官則曰玄衣也。
前後陪臣習聞其說。
未嘗致疑。
其致疑
者亦不過曰。
 皇朝以此分別華夷耳。
豈知 高皇帝制禮之意大天地
昭如日星如此邪。
卑職等今欲遵行憲章
朝服隨班
而久則難變。
變則致怪。
人之常情
況此朝班大禮
何敢曰禮如是徑行之哉。
伏乞老爺稽之皇制。
禮意
許令朝服
以擧廢典
以整朝儀
則自此以後小邦陪臣得與衣裳之列者。
老爺之賜也。
老爺若以事異親臨見疑
則是尤不然
集禮班位條曰。
其遇正至 聖節
隨班行禮位在文官拜位東云
無服國服之文。
豈不較然明甚
設令服其國服
小邦非如毳衣卉服之比。
典章文物
一遵 皇朝之制。
其遇節日望闕拜表迎 詔等禮。
 國王用 欽賜冤服。
百官朝服旣事。
盤領之衣則不焉。
今行之於國中而廢之於 大庭
豈不尤爲乖舛
再念前頭節日雖近。
而此事初非創議新制
必經聞奏之例。
申而明之。
擧而行之。
特在老爺一處置之間。
伏乞老爺曲加商量
速賜裁處
不勝幸甚
兵部呈文
朝鮮國差來陪臣曹參鄭經世,禮曹參判呂裕吉,刑曹佐郞兼司憲府監察李芬謹呈
過慮生疑
下情易阻。
懇乞老爺洞賜照察
曲垂陶鎔事。
卑職等爲 國王咨奏內焰一事
未知 朝議如何
不勝憫鬱。
謹令譯官張士元,南胤咸等詣職方淸吏司裏跪稟。
則蒙徐老爺面問小邦細民偸賣於奴胡爲慮云。
夫人情僞難察久矣。
公元1592年
小民無知
惟利是營。
何所不至
宜徐爺之有此慮也。
惟是此事之必無。
明若觀火者有二焉。
卑職等請以死保之
夫人言語相接也。
然後得以通其詐僞焉。
往來相雜也。
然後得以交其貨物焉。
小邦西北二道
與奴境土相接
部落所居
深者八九百里。
不下數日程。
界至相截。
法禁甚嚴。
絶無往來雜處之事。
兼且語言不同
道路幽險
雖有至愚嗜利之人。
不敢焰硝犯死禁走數日程。
平生不見面目不通言語者相售而求利也明矣。
匹夫無罪
懷璧其罪
又安肯賚莫重之貨。
而涉不測之境。
自取殺越之禍乎。
若彼胡或橫行沿江地則時有之矣。
方胡之至。
不敢以零賊而忽之。
沿邊城堡。
不戒嚴以待之
安有姦細之徒攔出其間
私與之買賣邪。
凡此特以形跡之易見者言耳。
若以利害大情言之。
則尤爲較然
此胡之朶頤小邦一朝矣。
特以小邦有 大邦爲之父母
得全壬辰之變。
不敢輒發。
而其投鞭鴨綠之心。
未嘗已。
近自兩酋結媾之後
桀驁之形。
狺噬之狀。
歲異而月甚
小邦人心
憂恐驚駭
莫保朝夕。
小民蚩蚩
縱不知有君國
愛父母重妻子之念。
根於天性
出於至情
雖使一斤硝。
得一斤銀。
不以此器與彼賊。
使屠其父母戮其妻子也。
世間安有此理。
卑職所謂明若觀火者二也。
另貿之請。
小邦莫重莫急之計。
今若以此致疑。
而阻其請。
則竊恐所謂過慮生疑不幸近之。
小邦之冤憫。
在所當白。
卑職不敢犯分爲慮而默無一言焉。
嗚呼
壬辰之變。
賊在東南
小邦君臣得以西籲於 父母之國
興師給餉
發運兵械
 皇上終始拯濟之恩。
無所不及
今此胡無動則已。
動則必先絶遼路。
使小邦不得赴愬於 天朝
而肆其糜爛
當是時也。
 朝廷不惜萬石之硝。
以施拯濟之恩。
亦有求我於枯魚之肆而已
豈不痛哉。
 寡君深謀遠慮實出於此
而咨 奏中不敢索言之。
伏乞老爺洞燭千里
勿用三思
速行題覆
曲垂陶鎔
不勝幸甚
擬呈禮部
謹呈
爲以理爲斷。
不疑無査。
速賜裁處
用懷遠人事。
卑職等竊聞 國王內中江關革罷事一款。
 廟議將欲行文遼廣。
査到後方議罷留云。
竊念此事在 朝廷處置
陪臣之義。
惟當恭俟指揮
不敢有所喋喋其間
反復思惟
囁嚅累日
不能終默不陳。
則輒以愚者之慮。
仰備採擇焉。
 王師東出之際。
權設此關以助接濟
特出一時便宜之計。
本非久遠之規。
班師之後卽議還罷。
其所以仍留至今者。
高太監蔘課之議有以沮之耳。
據此等情節而斷之以理。
革罷之當否。
一言決。
不待査而明也。
卑職等第未知老爺必竢行査者的爲何事。
欲知原初設立之由。
則 寡君咨內。
始末具在
歲月可考。
欲知征稅多寡之數。
老爺邊疆重事
不問此以爲決。
必欲知事勢之便否矣。
老爺旣不欲據理懸斷
而必問於撫鎭
撫鎭又安肯據理懸斷
對於老爺乎。
勢必將次詢究
以及中江而後已。
中江之人。
以市爲利
託公濟私
無所不至
今以罷市之便否。
詢及於此輩。
則是使欲璽者制地
竊恐實事不聞。
聞事不實
關市之弊。
終無可祛之期矣。
卑職等於此又大有所慮焉。
査而得其實則善大焉
而或不得其實如上所陳。
老爺參商裁決之際。
必以遼廣之報爲是
而以 寡君之咨。
爲出於不實
 寡君幼習毋誑之訓。
加以實之功。
嗣位以來
號令國中無非忠信之發。
至於事上之際。
尤殫誠敬
不敢一毫欺慢者。
國人之所同頌戴。
以不實之名。
或歸恪謹之地。
陪臣萬死
不足自贖
所以囁嚅累日
而終不能默也。
伏乞老爺曲垂諒察
卽停行査。
但據 寡君內事理。
決其可否
則其存其罷。
特在老爺處置
初非 寡君之所敢必。
陪臣乎。
卑職竣事之後將浹二辰
淹留公館
久糜廩料。
復命之期。
計日以俟。
若俟行査回到。
卽當更延時月
亦非遠人所得安心
幷賜憐察
速行裁處
不勝幸甚
公元1623年
督府呈文(癸亥)
伏以小邦不幸不弔于天。
國步將顚。
幸而見佑于天。
邦命再延。
擧國臣民
出死得生
懽欣忭躍
日俟 冊命之降。
玆聞讒說震驚
至有査問指揮
嗚呼
此豈小邦臣民
公元1592年
始慮之所及哉。
心痛之極。
不得緩聲
請陳其一二。
幸老爺之垂察焉。
粤惟我 昭敬王不幸嫡嗣
不得已而以側室所出光海君琿世子
蓋嘗請封於 朝廷
未獲 命而薨。
光海君襲位
其在儲宮
巧飾虛僞
稍有仁聲
而此座之可惜
識者或已憂之。
襲位則乃背棄 昭敬王臨絶之訓。
不畏于天。
不畏大臣
恣行不義
反道悖德
罔有紀極
大者則 大妃金氏嫡母而有子。
常懷猜忌
讒賊合謀
幽廢別宮
穴通飮食
將 大妃父悌男。
誣以謀叛而殺之。
將 大妃七歲嬰兒
奪之於懷中
囚于海島瘐死之。
遂赤其族。
遺噍類。
凡有地逼而勢嫌。
則竝不相容
兄弟從同氣骨肉。
次第屠戮
是其斁毀倫紀
自絶于天甚矣。
然此猶國中事耳。
至於小邦之事 朝廷
如子事父。
自我 先君獻王以來
世篤忠貞
罔愆侯度
式至我 昭敬王
有隆無替
守藩肆十年。
終始一心
蒙 神宗皇帝察見至誠
屢加嘉奬
逮于壬辰
倭酋平秀吉大擧入寇恐喝小邦
迫令先導
 昭敬王以爲廟社可隳。
 朝廷不可背。
遂擧國而西。
赴愬於 朝廷
 神宗皇帝益義之。
動天下之兵。
天下
拯濟淪滅之餘。
開闢以來
中國之待外藩
未嘗有此。
 神宗皇帝字小之仁。
天地莫量。
小邦之著於忠義
亦自此而益信於天下矣。
迺者奴酋猖獗
大邦爲讎。
則爲光海之義。
雖無 帝命
猶當竭心殫力
整繕飛輓
以赴 朝廷之急。
迺爲無負於 皇
公元1623年
恩。
無忝先烈
而陰懷詐諼。
潛與虜通。
皮幣金繒
信使相望
深河之役。
帥臣附賊。
本出密授。
宣川之變。
邊吏引寇
亦由意諭。
此而能忍。
不可忍。
犒賞之賚。
實入內帑
 詔勅之頒。
廢不迎受
 王人入境則嚴加防禁
惟恐所作隱慝或徹於 朝廷
此其背恩忘義絶滅天常
得罪天下後世
不惟無以爲 昭敬王之子
又將不得爲 聖天子守藩之臣矣。
其他沈湎酒色
窮極土木
擯斥忠賢
崇信奸諂
淫刑掊克
剝割黎元
可以亡國喪身者。
所不爲。
不暇悉數
不必悉數矣。
殘賊之人。
是爲獨夫
人心已離。
天命靡常
神人與能
曆數有歸。
我 寡君以 昭敬王親孫。
英明仁孝出於天性
蓋自幼稚之時。
 昭敬王奇愛之。
 昭敬王上體先君遺意
下應百姓徯志
廢昏立明。
轉危爲安
一日之頃。
境落淸明
彝倫旣斁而復敍。
天理旣絶而復存。
兇邪斥戮。
賢俊登庸
苛政除去
塗炭奠安
古昔順天應人之擧。
莫是過矣。
奈何從者如市。
快覩爭先
則曰稱兵向闕。
庭燎所延。
旋卽撲滅
則曰焚燒宮室
天命人歸。
順至易。
事干戈。
招倭之說。
尺童所笑。
雖置外邑
不廢供奉
恩禮有加。
壞君之言。
天日可證。
傳曰。
走丸止於甌臾
流言止於智者
老爺之智。
少垂照察
凡此數端。
不待深辨而明矣。
若以廢立之擧非常反經爲非
則天下之事。
有經有權。
權而合道
是亦經耳。
聖人之言曰。
社稷爲重。
君爲輕。
此言何謂邪。
君有六過
三諫不聽
貴戚之卿。
可以易位。
獨夫所犯。
不止大過
而以母廢子。
孫承祖
名義之正。
事理之順。
百世以竢。
可以不惑
萬里之外。
明有未見。
帝舜之聖所以有畏於讒說也。
伏願老爺秉公垂明。
大觀深察
亟與敷奏
力爲伸釋。
使 寡君得以早承 寵命
綏東藩。
小邦得以快雪不韙之名。
自立天壤之間。
不勝幸甚
公元1626年
百官天使文(丙寅)
公元1592年
謹呈
痛陳危迫之情。
冀蒙敷奏之恩事。
小邦僻處海外
幅員褊狹
土地磽确
禾穀不繁。
一年租稅之入。
足以一年祭祀祿俸
賓客饔飧之用。
猶且縮節浮費
歲積儲餘。
備水兵戎不虞之需。
不幸壬辰兵燹之後
公私倉庾蕩然成燼。
至今三十餘年。
猶未復舊
孑遺之民。
不能百一於平時
則出粟米以輸于官者。
其數可知也。
於是國家一應經費
悉從儉省
祭祀下牲
卿祿視下士
有如貧人窶子忍飢家活計。
度歲月。
至於軍餉
所需甚急且重。
則不免加賦於常稅之外以給其用。
雖竭民膏血。
不暇計。
己未以後
奴酋構釁
中外騷然
肆民失業
防邊餽餫
歲費數十萬石。
則尤廩廩乎常有不繼之憂。
先王之制。
三年之蓄。
則曰國非其國。
不能一年乎。
嗚呼其急甚矣。
迺者督府毛爺單兵越海。
棲泊我疆
招撫遼民。
諭以逆順
遼民之慕義歸正者。
繈屬不絶。
加以數年以來遼左凶饑
抱負流離貿貿而來者。
不可勝計
督府所統標兵
公元1623年
萬之外。
老弱不堪爲兵者亦且數十萬。
督府客寓我地。
其勢不得不取資主國
軍餉之外又責賑糴之需。
俵給物貨
名以懋遷
而實非國俗所要。
不能流通
實皆取辦農民
夫以一夫之耕。
百人之食。
豈可繼之道哉。
得餉申報
上年十二月以後支用之數。
已十萬三千六百包零。
從前百計經營
各道輸運之穀。
已盡乏絶
不得已發出邊上倉儲留待城守者以繼之。
昌城義州
最爲賊路要衝備御緊急之地。
昌城則已一空矣。
義州僅有旬月之儲。
他邑可知
持此待賊。
一髮千鈞
不足以喩其危矣
遼民之流宂者。
散布村閻。
與我民雜處
開口指腹
沿門討飯
雖以督府鈐束嚴明
屢行梟徇。
飢餓切迫
何所不至
弱者不避咄啐
強者恣行攘奪
至於主客胥怨
怨極而怒。
近聞邊城山洞僻遠去處
或有廝殺之變。
夫絶民生道而禁民爲亂
理勢之所必不能
豈不寒心
如使小邦稍有儲偫可以相及
則以我 寡君至誠事大之心。
何敢爲 天朝赤子
西江之波乎。
誠以勢窮力屈如上所陳。
使數十萬生靈
朝脫虎狼之口。
夕爲烏鳶之食。
此 寡君所不恝然也。
爲此再行聞奏
請簽留丁壯
撥還旄倪
以爲兩利俱全之計。
今蒙 朝廷軫念
另爲區處
督府將在鮮遼民盡刷邊島。
存撫外藩
必欲全安之意。
出於尋常萬萬。
小邦其蘇之喜。
銜感之情。
有窮已。
督府目見邊上形勢岌岌若此
必能遄加擘畫
奉行 朝旨
公元1592年
有如救焚拯溺之爲。
大小臣民
側足傾耳以俟。
萬一耽延時日
不爲之所。
則是爲坐視小邦垂亡之勢。
遼民待殱之命。
督府忠勤有素
其必不忍爲此矣。
朝議鎭臣收之使不在鮮封。
而鮮人必欲驅之使幷不近鮮島。
則驅其民。
能驅其帥乎。
又謂驅之入島。
可也。
驅之離島。
不可也。
卑職等竊恐 朝廷小邦情事
猶有所未盡照察也。
小邦恪謹侯度
不敢或懈。
餘二百年矣。
蒙 列聖嘉奬之典。
亦非一二計矣。
壬辰之變。
亡爲存。
秋毫皆 神宗皇帝之賜。
君臣上下糜粉思酬之念。
在心肝矣。
所以供事于 朝廷者。
力所暇及。
不肯盡則神明殛之矣。
況今與賊對壘
兵力單弱
而猶得相恃以爲固者。
以有督府在邇
爲之脣齒也。
卽使小邦原無向上之誠。
但有自爲之計。
必不欲驅之離島使不我近矣。
 朝廷旣以安揷各島之事。
專責督府
小邦惟當靜俟 朝命
不敢三瀆
所恐督府不早爲戒
小邦無食可給。
至於淪胥以亡。
以貽 朝廷之憂耳。
竊惟二位老爺手捧 綸音
遠涉荒域
福星所臨。
萬物
卑職快睹祥儀。
私自慶幸
敢陳危迫之情。
仰干咨訪之聽。
小邦存亡危急之會固在呼吸
而 朝廷保存屬國之策亦甚緊急。
伏乞曲垂屛幪
俯採輿誦
復 命之日。
備將耳目所及
明白敷奏於 冤旒之下。
則其賢於 寡君遠外聞奏不能親切
不啻萬萬。
而亦所以仰體 皇上一視同仁兼濟內外之德也。
豈不幸甚
公元1605年
呈金牧使(尙容)文(乙巳本州儒生作)
公元1592年
粤昔申侯潛之來莅玆土也。
治邑之道莫先於興學
治書塾於各面。
課蒙士。
至今吾尙之人粗知絃誦之習。
禮讓之風者。
秋毫皆其賜也。
厥後衆議咸欲中州而建一書院。
使一邦士子咸群居
以爲觀善之地。
而廟享先賢。
以隆尊師崇道之典。
或因謀始不審
或因卜地未定
遷延歲月
未集壬辰之亂作。
寇退之後
士子僅存鋒鏑飢餓之餘者。
十不二三。
相與收召魂魄
尋理舊學
則旣無藏修之所。
又無導迪之方。
侲侲貿貿
莫知所之
善俗日以壞。
偸風日以滋。
縫掖之含嗟茹歎者久矣。
幸今瘡痍已定
文敎可遑。
而適遇斯文大君子爲之地主。
古人所謂天與我時也。
民等玆於本月初七日
大會鄕人
共謀前事
將以二十五日選勝有洛之涘。
爲及鳩材之計。
竊念官家物力蕩然懸罄
雖以令城主游刃手段
極知無所致力
然而凡百規模施措等事
必須指揮
伏望惇念於風化之源。
留神簿領之外。
古人悉心綱紀之事。
則庶見渠渠廈屋之成。
仁風所動。
多士蔚興
申侯不得專美於前矣。
豈不幸甚
柳方伯(永詢)文(爲本州儒生作)
伏以士子衛道之事非一。
莫大宗事先儒
使臣宣化之務雖多。
而莫急於起文敎。
玆皆各其職分
上下之所共勉
而患在下篤實之志。
上失振作之方。
鮮能相與
有成
前事之當戒。
而今日之當勖也。
竊惟吾道之東久矣。
倡始鄭圃隱
集成李退陶
中間若金寒暄鄭一蠹李晦齋先生相繼於數百年之間。
蔚興於數百里之內。
講明正學
啓佑後人
我東儒賢之出。
於是爲盛。
而我嶺南所以爲我東之閩洛也。
高山景仰
秉彝所同。
雖無間於遠邇
想像欣慕之情。
尤切於耳目濡染之地。
吾尙適在嶺之上游
一道大邑
冠章甫縫掖者。
不爲不多。
今欲中州而立大書院。
合祀五賢
以爲群居講習之所。
以寓羹墻追慕之懷。
相與誦其文辭
遵其塗轍
庶免爲鄒魯罪人
而使後之學者吾道正傳之在此。
不爲他岐異說之所遷惑
斯文幸甚
國家幸甚
不但爲是邦之盛事而止也。
人心所同。
士論齊合。
卜地洛水之上。
群山環峙
大江中注
勢高而宅幽。
曠如也奧如也。
允合先賢妥靈士子藏修之所。
或者天作地藏之以竢今日也。
第念工大者費殷。
事重者役鉅。
以吾州蕩殘之力。
決不足以辦此事。
此生等之所以長吁永歎
不得不以聞於宣化之地者也。
伏惟相公閤下
受任多事之際。
專閫潰裂之地。
其所綢繆邊圉
勤恤民隱者。
宜無餘力暇及他務。
而下車之初。
首以興學爲重。
接引多士
誠心勸課
舊章有關奬育者。
次第修擧
棠車所到。
士爭興起
所以急於先務而知所用心也。
吾黨隆師之擧。
適値右文之政。
豈非斯道將
有誘吾
經畫布置之事。
有賴閤下邪。
以道
而言。
則天下之所公共
以人而言。
一國之所尊敬
以事而言。
一道之所同力
伏願閤下勿視爲一州之事。
案圖視制。
度材量力
經費不給本州者。
益之以營儲。
力役不足本州者。
助之以隣境
工匠村物之不產本州者。
定之以各邑。
通融湊合
以爲裒益
則力之均於彼者甚微。
而事之集於此者甚大。
渠渠廈屋之成。
將在不日
閤下起文敎之化。
鼓舞遠邇
爭相激勵
爲時材。
則其惠之所及
不止一州一道而已
豈不偉哉。
嗚呼
天降大賢
積于躬。
不得笙鏞治道
歿猶爲模範後學
則其一時不幸
所以大幸後世
而世衰道微。
邪詖交作
士各異師。
自立說。
尊禮之典未聞。
詆侮之論或發。
豈不爲有識之寒心吾道深憂邪。
等地同生晩。
未及摳衣函丈之間。
志勤力微。
不能捧土於塞河之日。
末路倀倀
靡所依歸
區區廟享之事。
乃爲盡誠之地。
不有相公特與致力
則又恐終不得成就
情戚矣。
敬敷腹心
言不知裁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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