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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x 页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疑礼问解(上)
家礼序
问。家礼序。某之愚盖两病焉。所谓两病者。未详其指。
答。此两病。所见各异。退溪以为自遗其本。至急于文。一病。自自有志。至及于礼也。一病。或人以为自三代之际。至一时之法。一病。自然亦或详。至及于礼也。一病。而愚则以为自有志。至其要。一病。自困于贫窭。至及于礼也。一病。未知是否。(愚伏日。两然以下。即是两病。先生后以此论为得。)
家礼图
주-D001问。凡服制。妇女嫁出。则皆降本服一等。而家礼五服图。独于姑之不杖期。嫁则小功。从姊妹之大功。嫁则缌麻。祖姑之小功。嫁则无。此则皆降二等也。未知何意耶。
答。凡出嫁。皆降一等。而家礼图中三条之降二等。乃作图时所误也。图之所误。非但此三条。其误处。吾曾着标记之耳。
通礼
宗法
주-D001问。出继者。于本生父母之丧。不得已主其祭祀。则虞
疑礼问解(上)
家礼序
问。家礼序。某之愚盖两病焉。所谓两病者。未详其指。
答。此两病。所见各异。退溪以为自遗其本。至急于文。一病。自自有志。至及于礼也。一病。或人以为自三代之际。至一时之法。一病。自然亦或详。至及于礼也。一病。而愚则以为自有志。至其要。一病。自困于贫窭。至及于礼也。一病。未知是否。(愚伏日。两然以下。即是两病。先生后以此论为得。)
家礼图
주-D001问。凡服制。妇女嫁出。则皆降本服一等。而家礼五服图。独于姑之不杖期。嫁则小功。从姊妹之大功。嫁则缌麻。祖姑之小功。嫁则无。此则皆降二等也。未知何意耶。
答。凡出嫁。皆降一等。而家礼图中三条之降二等。乃作图时所误也。图之所误。非但此三条。其误处。吾曾着标记之耳。
通礼
宗法
주-D001问。出继者。于本生父母之丧。不得已主其祭祀。则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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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此当依程子濮王之议而行之。改孤哀子为从子。而以显伯父称之可矣。
问。出继者。于本生亲。当以显伯父称之。前承下教矣。第念礼制之设。本因情理。子虽出继。所重在彼。而本生父母。亦其父母也。其于生时。既不以伯叔父母待之。独于死后。何可以伯叔父母称之。程子濮王之议。虽有可据之文。而行之于今日。未为妥当。恐不可以伯叔字遽尔加之也。又以服制推之。则出继者。当以所后为重。所生之服。不可同于所后。故定为期年之制。此则所谓降服也。伯叔父母之服。亦是期年。而此则所谓正服也。降与正。亦有差殊。而心丧之制。又为所生亲而设。则所生亲与伯叔父母。固不可以一体论也。徒循濮王之议。以所生亲称伯叔父母。未知如何。
答。不可无名称。既不可以父称之。则礼当如是。不可更有他议于其间也。礼经及先儒之说。分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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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祔
주-D002问。先君大祥已届。考妣两位。今当合祔。欲于一室合奉两位。而或曰。合祔则然矣。但立庙于公家。则公固非主祭之人。且长妇虽存。今不能奉祭。既无主人而别立庙。又似未安。若祔于祖庙。则宗子当主之。此或可矣云云。兄嫂在远。虽不得奉祭祀。而考妣两位。实非旁亲无后者之比。祔于祖庙。亦有所未安。未知何为而礼得其宜耶。(明甫言先君考妣。皆指本生亲。而言如是混称。似为未安。如何如何。)
答。姑为班祔无妨。
주-D003问。家礼旁亲之无后者班祔注。程子曰。下殇之祭。终父母之身。中殇之祭。终兄弟之身。长殇之祭。终兄弟之子之身云云。今虽知礼之家。于殇丧鲜有造主而班祔者。程子之论。果不可行于后世耶。
答。三殇之作主班祔。已载于家礼。今人自不行之。宁不可行乎。
晨谒
주-D004问。晨谒只是主人事。若子弟侄孙同居。则犹可以偕谒乎。若主人有故。不得晨谒。则未可独谒乎。
答。晨谒乃主人之礼。偕主人同谒则无妨。无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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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주-D005问。丘氏仪节。拜礼以四拜为定。其意何据。今亦有从四拜之礼者耶。
答。丘氏四拜。乃其当时所行之礼。当从家礼再拜。
주-D006问。前日以晨谒之仪仰禀。则下教曰。晨谒乃主人之礼。同居子弟侄孙。偕主人同谒则无妨。主人出而独谒则不可云云。此无非尊祖敬宗之严。而人人不敢入庙故也。然正,至,朔,望及凡俗节荐酒果之礼。若主人或有故或远出。则同居子弟侄孙。亦不敢代行乎。凡行参礼。只是主人自申己追慕之诚而已。则似非子弟侄孙之所可代行。但生人则共飨时物。而以主人不在之故。独阙于庙中。殊乖事亡如事存之意。未知如何。
答。宗子若出。则正至朔望荐新。支子代行可也。恐不害于礼也。
주-D007问。凡云出主者。出主身于设位处。而世俗于行祭之时。只开椟而不出主身。此果袭谬而然欤。
答。凡云出主。出于椟外也。以祔祭及时祭条看之。可知矣。奉椟至西阶。开椟奉主出就位云云。只开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38H 页

주-D008问。时祭,忌祭,墓祭。必先参后降。而家礼时祭条参神下小注。北溪陈氏曰。始祖,先祖之祭。只设虚位而无主。则当先降而后参云云。今人纸榜之祭。亦可依此设位之例而先降后参乎。
答。纸榜先降后参。乃依祭初祖先祖之例。有何疑乎。盖奉主而出。不可虚视。必拜肃之。故降神在后。时祭,祢祭,忌祭是也。若神主仍在故所而不动。则先降后参。朔望是也。退溪先生答学者之问及申德方之言。不然。且设位而无主。则先降后参。祭始祖,先祖及祭纸榜之类是也。墓祭亦然。而家礼本文云先参后降。未知其意也。击蒙要诀。墓祭先降神。恐为得也。
俗节
주-D009问。家礼集说。有生忌之说。盖于先考妣生日。设饮食以祭之也。若以象平生而行之。则非但考妣生日。其于子侄之生日及家中凡燕饮具馔之时。亦可并荐耶。果以是礼为当行。则高曾祖以下之生辰。并当祭之。窃恐涉于烦渎。未知如何。
答。生忌设祭。冯善创开新例。不可遵行。退溪曰。非礼之礼。非义之义。大人不为。正谓此也。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38L 页

有事则告
주-D010问。神主赠职之题。俗有二例。或先题赠职而后实职。或先题实职而后赠职。未知何者为是耶。
答。宋朝先书实职。后书赠职。日月先后。不为倒错。我 国则必先赠后实。吾家先世亦然。不可卒改也。卢苏斋(守慎)问于退溪。退溪有答说。
卢苏斋问。先书赠职东俗也。无害否。退溪答。东俗先书赠职。先 国恩之意也。然官之高下。事之先后。皆倒置。欲变而从古。未果也。
주-D011问。焚黄用黄纸。何义。
答。古之制诰用黄纸。故誊以黄纸。替焚之。今则教旨既用白。虽用白以焚。似不妨。如何如何。
递迁
주-D012问。五代祖神主。礼当迁于最长之房。而最长之房。事势有不能奉安。则仍奉于宗子之庙。未知如何。若以私家奉五代。为僭踰而不敢为。则奉安于墓侧别室。凡行祭之时。以最长者为主。而使诸子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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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长者之房。事势有不能奉安。则当别设位而奉之。四世后。仍奉于家庙。则僭不可为也。若退溪先生祭春秋之说。亦无妨。最长房既不奉祀。则恐不可以是人为主也。
주-D013问。今有宗子死。而宗孙承重。则祧主已迁于最长之房矣。未几。宗孙又死无后。而宗子之弟代奉其祀。则其祧主犹可还入于祠堂耶。或云宗孙生时。既以代尽而祧迁。则宗子之弟。今虽主祀。已祧之主。似不当奉还旧所。未知如何。
答。宗孙死而无后。宗子之弟。承重代奉其祀。则其已迁之祧主还入祠堂。无疑于宗孙。虽代尽已迁。而宗子之弟。则代犹未尽。不入祠堂。则祭于何所。不可还入之言误矣。
不迁之位
주-D014问。祠堂四龛之内。有不迁之位。则高祖神主虽非代尽。似当递迁。而或言依祭三代之礼。只奉曾祖以下。则犹或可也。若拘于不迁之位而递迁高祖。大非礼意。其所谓不迁之位。则当特设于四龛之外云云。未知如何。此是大节目。而人或执其所见。莫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39L 页

答。祠堂四龛外又特设。则乃五龛也。僭不可踰也。或问于朱子曰。如今有始基之祖。四龛之外。欲立别庙。朱子曰。如今祭四代。已为僭也。又答汪尚书论家庙书曰。天子之三公八命。及其出封。然后用诸侯之礼。立五庙。仕于王朝者。其礼反有所压而不得伸云云。今者立五龛。则乃全用诸侯之礼。其可乎。吾宗家五代祖议政。乃不迁之位。故四代祖大司谏。虽未代尽。而不可仍在家庙。兹令宗孙出安别室耳。近闻亡友崔伯进(有源)。以其父二相(滉)参勋之故。预立五龛。极非矣。崔公生时。未及正之可叹。
주-D015问。家庙设五龛之僭。既闻命矣。但或者云有不迁之位。而若以四龛为限。则终有所难处者。举近世人言之。则故兵使李光岳。连三代策勋。是皆不迁之位也。世次迭迁。至于光岳曾孙。则将不得祭其祖。宁有是理。不特此也。设有连四代策勋者。将不得祭其父。果有如此礼法乎。傍有一人曰。若以五龛为僭踰而不敢为。则无乃西一龛定为不迁之位。而第二龛以下。虽有功勋。自当递迁耶。或者曰。是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40H 页

答。 国法以三龛为限。始为功臣者。安首龛不迁。第二位以下。虽有功勋。以次而迁。彼不从邦宪。擅立五庙。至于八九庙者。是何足与论也。若连四代立功。皆不递迁。则祖与考尚不得入庙。岂有是理。礼家又言立四庙。至子孙而五。则是凡立五庙者。亦是五世之后。始封之君。得正东向之位。然后乃备其数。非如今日立庙之初。便立太祖之庙也。朱子所谓始基之祖。亦百世不迁之祖。迁于墓所不埋之主也。且答汪尚书。非泛论五庙之僭。虽诸侯。亦不得即立五庙也。以朱子说观之。虽太公,召公之贵。仕于王朝。则不得立五庙。就封燕,齐然后乃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40L 页

(附)明甫言按家礼。既曰大宗之家始祖亲尽。则藏其主于墓所。百世不改云。则外此难容他议。盖必如此。然后承四龛。方得稳妥。无难处之患矣。今有数代策勋者。其子孙同奉于一庙。至于五六龛。有若 国家世室之为。则固陷于僭窃之罪。而只奉始祖一世。第二世以下。虽有功勋。遽埋其主。又甚未安。盖 国家既以勋臣许令不埋。而其子遽埋之。殊非孝子慈孙承先裕后之用心也。礼律情理。皆有不当然者。朱夫子于此必费十分斟酌。立定此制也。何可舍之而刱出新例耶。但念今士大夫家。墓所有远近。形势有难易。设令立庙于墓。或有难便之势。则亦当权宜处变。不失家礼之意也。若奉始祖于首龛。迁高祖于别庙。第二世以下。虽有功勋。遽埋其主。则既非家礼之意。又乖时王之制。直截未安。如何如何。
冠礼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41H 页

问。家礼冠礼云。必父母无期以上丧。始可行之。不言当冠者。何意耶。
答。当冠者。虽有服。因丧而冠。现于杂记及曾子问。故家礼不言者。盖欲行礼也。
杂记曰。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曾子问陈浩注曰。盖齐衰以下。可因丧服而冠。斩衰不可。○司马温公曰。因丧而冠。恐于今难行。○丘氏曰。今世俗有行之者。
婚礼
주-D001问。新妇家在远乡。不得行亲迎之礼。而婿之父率其子。往妇家行礼。则就见新妇。情有所不可已者。但妇之见舅姑。必有执贽之礼。若于此时。贽见其舅。则他日见姑。独不执贽乎。见不可阙。贽不可再。未知如何。抑姑停贽礼于见舅之时。而俟后日来婿家。舅姑并见之时。乃可备行耶。
答。凡贽。与人初见。执以行礼者也。因舅之来。执贽而见。有违古礼。俟后日并见舅姑时。行之或可也。然大本既失。一切皆非。
주-D002问。婚姻之礼。人道之始也。不可不遵古礼。而今俗不行亲迎之礼。既于妇家行同牢。又于迎妇之日。婿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41L 页

答。令新妇先行见舅姑之礼。而舅姑礼之无妨。
주-D003问。新妇庙见。三日后为之礼也。然此则指行亲迎之礼者而言。盖为未成妇也。若经年或踰时月而后来。则庙见之礼。何以为之。见舅姑之后。即拜祠堂。拜祠堂后。行见尊长馈舅姑之礼。未知如何。
答。家礼三日而后庙见。指初行亲迎者而言之。也已成妇经年。则不可拘此也。见舅姑后。即庙见。又馈舅姑可也。前见退溪说。亦许即庙见矣。
丧礼
主妇
주-D001问。家礼自初丧至祥禫。主妇二字见出处多矣。立主妇条注。谓亡者之妻。易服下注。有妻子之妻字。成服下注。有妻妾之妻字。各归丧次下注。有非时见乎母也之母字。此则皆指主丧者之母也。为位条注。主妇。众妇女。坐于床西。小敛条。主人,主妇。冯尸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42H 页

答。主妇之称。随时随处各异。当观其文势行礼。
주-D002问。立主妇注。谓亡者之妻。此指主人之母也。虞祭时。主人初献。主人之母亚献。则其于伦序何如。舅没则姑老。不与于祭。主人,主妇。必使长男长妇为之。是礼也。家礼初丧。则以亡者之妻为主妇者何耶。
答。初丧时。主办丧事。则当以亡者之妻主之。至于亚献。则当以主丧者之妻为之。有何疑也。
(附)愚伏曰。子为主人。母为主妇。虽似未安。家礼主妇条注。既云亡者之妻无则主丧者之妻。所谓亡者之妻。独非主人之母乎。卑者为初献。则尊者不可为亚献。寒冈尝有此见。以质之退溪先生。先生以为不然。今当从退溪之说。未可遽以颠倒为疑也。○明甫言常见俗下情理。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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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棺
주-D003问。家礼治棺下注。内外皆用灰漆。所谓灰者。指何物耶。
答。所谓灰者。疑是骨灰也。
袭
주-D004问。初丧袭时。只着幅巾。则不能敛发矣。情礼似未妥当。尝见大明集礼。有袭用网巾之制。五礼仪代用皂罗。今亦依此用之何如。且着襦裤之后。无两胫结束之制。或用行縢。或用如唐制朝服靴之类。亦何如耶。
答。袭时不敛发未安。古人生时。亦有施掠头之制。不可不为之敛发也。向年权教官(克中)之丧。吾令以冒段为网巾。亦造行縢用之矣。
주-D005问。幅巾深衣。当用于袭。此古礼也。但今士大夫自有官服。只取幅巾深衣。而官服则专不用之。似有欠阙。欲用黑团领褡𧞤于深衣之下。未知如何。或云深衣与团领。皆是上服。叠用似不可云。未知果有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43H 页

答。古礼袭用三称。皮弁服,爵弁服,褖衣也。今者用深衣幅巾后。用公服无妨。
주-D006问。家礼握手之制。两端各有系。而曾观仪节图式。则四角皆有系。始知与家礼之制不同矣。今见退溪先生答李龟岩问目曰。琼山四角有系。结束便易。今恐只依此制用为当云云。两系之结。家礼既有其制。而丘氏之必用四系。退溪之欲从丘氏之制者。未知何意。今人亦有用四系者耶。若用四系。则结束之便好。果胜于两系耶。
答。握手之两系。于礼经明有其说。仪节与退溪虽有言。似难从矣。两系四系之便好与否。今人之用四有无。不须讲矣。
주-D007问。丧中死者袭敛。当用何服耶。吉服似未妥。未知有变礼可据之文耶。
答。丧中袭敛。退溪与申生之说。于鄙意不合。故吾尝立说。亦未知是否。欲质于知礼者。无由质正。更考礼书。回示可否。
退溪先生曰。服中死者袭敛之服。未有所考。不敢辄为之说。公须广问知礼者。后日示及。若古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43L 页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44H 页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44L 页

饭含
주-D008问。饭含主人若为之。则送终莫大之事。被发而行之。似为未稳。未知于古礼有可据变易之节耶。
答。敛发当在小敛之后。饭含时尚被发。而礼无变易之节矣。且古无被发之礼。而开元礼始有之。温公及朱子从俗礼为之。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45H 页

주-D009问。家礼丧礼立铭旌注。三品以上九尺。五品以下八尺云。而四品尺数。更不举论。未知何意耶。五品以下之下字。无乃错误耶。
答。五品以下之下字。当作上字无疑也。
小敛
주-D010问。小敛时左衽不纽云云。纽者何谓也。若指襟系之纽而言之。则凡衣襟之系。皆在于右。若左衽。则左边似无可纽之系。未知如何。
答。按丧大记。小敛大敛。祭服不倒。皆左衽。(句)结绞不纽注。衽。衣襟。死则襟向左。示不复解。结绞不纽者。生时带并为屈纽。使易抽解。死时无复解义。故绞束毕结之。不为纽也。结绞不纽注意。盖言小敛时布绞结束之制。而引凡人生时带纽。以明其义也。又按士丧礼袭三称注曰。迁尸于袭上而衣之。凡衣死者左衽不纽云云。而考仪礼。则无左衽之说。独郑氏因丧大记小敛大敛皆左衽之文而有此说也。鄙意家礼所谓不纽。虽非丧大记本义。而其不言袭亦左衽则同。当从丧大记及朱子家礼。不可从郑氏之误见。而世俗不知者。至或割去衣系可笑。奇高峰及退溪门人。力主郑说。恐不可也。仆著礼记疑义问目一册。右一条在其中。后当誊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45L 页

주-D011问。小敛后袒括发免髽于别室。载于家礼。而仪节则有首戴白布巾。加单股之绖。具腰绖散垂三尺及具绞带云云。环绖与腰带散垂。既出于古礼。则家礼本条。何不并载。而散垂之说。只在于图式耶。小功以下。则小敛后。无变服之节耶。
答。古礼小敛后。首加环绖。加腰绖散垂三尺。又加绞带。小功以下。直结本不散垂。而家礼从简略。去小敛变服之节也。古礼小敛。腰带散垂三尺。至成服乃绞。启殡又散垂。卒哭又绞。家礼散垂。与古礼不同。不可从也。若从古礼。为小敛之服。则散垂三尺。至成服乃绞。小敛时。不行古礼。则成服时。直结本不散垂。为得礼也。家礼图。非朱子所为。不可取信也。
주-D012问。丘氏仪节小敛条。所谓白布巾之白布。指何样布耶。今欲用练布。未知如何。
答。仪节所谓白布。必练布也。此乃时未成服。不即遽用生布也。
成服
주-D013问。古者布广二尺二寸。所谓尺者周尺。今之布幅甚狭。必连幅而用之。可准古布之广。今之制度。必须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46H 页

答。礼布广二尺二寸。故衰衣与袂纵横。皆二尺二寸。取正方也。吾东之布。其广至狭。今之制服。必须连幅。准古之制。乃合于礼也。若不连幅。而其人肥大。则不得穿着。衣袖亦短。不成貌样。其可乎。退溪先生答人曰。不可连幅。未可晓也。连幅虽非古制。不准尺寸。不能着。则其亦可乎。是亦非古制也。
주-D014问。家礼斩衰三年条第四板小注。司马温公所引记曰。衰外削幅。裳内削幅。所谓削幅者。何谓耶。
答。削幅云者。各除一寸。为针缝之馀。非削割去之也。削犹杀也。
주-D015问。记曰凡衰外削幅。然则只于三年丧服外削之。期功以下服。则缝皆向内乎。
答。衰外削幅裳内削幅。考之礼书。不论三年服与期功而并同上云云。皆是外削幅。未可知也。
주-D016问。今有人叠遭父母丧于一二日之内。则前丧成服。何以为之。待后丧入棺后。为之乎。前丧虽过四日。后丧若未入棺。则不可遽成前丧之服。未知如何。答。叠遭父母丧于一二日之内者。后丧未入棺之前。不可遽成前丧之服。后丧入棺后。服前丧之服。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46L 页

斩衰
주-D017问。适孙遭祖父母丧。承重则其母为舅姑。当服三年丧矣。其妻亦服三年乎。或言其母以主妇服。三年而将事。则其妻当服本服。未知如何。
答。愚意宋以后。为舅姑加服三年。承重者之妻。亦从夫服。加服虽非古礼。自宋以后通行之礼也。至大明。亦载律文。姑与妇。并行三年丧。无疑也。顷年。郑时晦(晔)以其女罗万甲之妻遭祖姑丧。欲不服三年。吾反覆论之。终乃服之。且朴说之(东说)遭母丧。其兄东尹之子之妻。以尹月汀(根寿)之言。不服祖姑服。厥后吾往吊之。则说之问其礼。吾以宋加服之制及 大明律之意答之。说之欲追服三年云。未知追服否。
주-D018问。适曾孙适玄孙承重者。其母若祖母在。则曾高祖之丧。母若祖母。当何服耶。皆当服承重之服耶。或言承重者之妻。从服三年。是为主妇。则母若祖母。当各服本服云。此说如何。
答。通典及仪礼所行之礼。其姑在。以主妇当服期年服。而主丧之曾玄孙之妻。当服本服也云。(明甫言仪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47H 页

주-D019问。下教仪礼所行之礼云者。似指妇服舅姑期而言之。曾玄孙之妻当服本服云者。亦似指缌而言。而与先生平昔所论有异。此甚可疑。更此申禀。
答。通典诸说可考。又退溪前后两说不同。当质知礼者。
通典。夫承重则从服。而其姑在则否。○通典贺循曰。其夫为高祖后者。从服如舅姑齐衰周。(仪礼舅姑齐衰期年。宋太祖加服斩衰三年。○此先生自注也)○孔氏问虞喜曰。假使玄孙为后。玄孙之妇从服周。曾孙之妇。尚在才缌麻。近轻远重。情实有疑。答曰。有适子者无适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之。玄孙为后。若其姑尚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庾蔚之谓舅没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适。所谓有适妇无适孙妇也。祖以适统惟一。故子妇尚存。其孙妇以下。未得为适。犹以庶服之。孙妇及曾玄孙妇。自随夫服。祖降一等。故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47L 页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48H 页

齐衰
주-D020问。妻为夫之继母,嫡母,养母,慈母等服。礼无明文。故国典横看图。遂阙而不录。殊为可疑。抑亦别有其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48L 页

答。妻为夫之继母嫡母服。于礼无之。愚意盖继母嫡母。与生母不异。故不别言也。养母慈母。从夫服无疑也。昔年洪议政(暹)夫人之丧。沈相(守庆)以庶子妻为嫡母无服。不令服之。岂有嫡母死。而庶子妻不服之理乎。其意极固滞也。
주-D021问。适孙父卒祖在。为其母当何服。父在为母降。则承重之孙。似不当异视。而礼无明文。抑何欤。
答。父在为母降。则承重孙。似当降服期。而未有明据。幸更博證。
(附)明甫言或者曰。丧礼备要。父卒祖在。适孙为其母杖期一条。有甚骇之者。盖夫妻父子。一体之亲。同室之内。父为妻期。故其子为父屈而不敢伸。乃与父同杖期而不敢过其父也。舅与妇异室。祖与父异世。安得引以为例。古人所谓祖不压孙。恐指此理而言也云云。又按适孙虽为祖承重。而于其母亦长子。若为其母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其他兄弟。当服三年。则几筵设撤祝辞称谓。皆有可疑者。此是大节目。博考礼书。未见明證可攻破或说者。更详之。○瞽答。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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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22问。杖期注。正服则适孙父卒祖在为祖母也。而杨氏又曰。恐当添祖父在适孙为祖母也。既有本注。而杨氏重言之者。何意耶。
答。家礼集览或问。逐条已言适孙父卒祖在为祖母也。附注又言之。何也。曰按丧服传曰。有适子者无适孙。然则逐条既曰适孙。而又言父卒。文似重复。故附注从而改之曰云云。此说恐为得之也。集览亦在君外舅家。臾考如何。○鄙人初以家礼集览申生之言为是。后因申知事之问。更察上下文。改前所见。详在申知事叔正之问答中。
(附)明甫言。杖期条杨氏添条。愚伏谓为所后者之妻若子也下。当着⊏吐云云。其意谓下文祖父在适孙为祖母。即所后之祖父若祖母也。未知如何。○瞽答。杖期注杨氏说。愚伏所谓子也下当着⊏吐云云者。亦有意见。而从或者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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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23问。杖期注。正服则适孙父卒祖在为祖母也云。而杨注。又有当添祖父在适孙为祖母也。其重出似无义。故前日仰禀矣。下教曰。家礼集览或问逐条云云。此说恐为得之也云。而取考集览。亦不能无疑。或言杨注祖母之祖字为衍文。此说如何。或言若为祖在压降。则父丧亦当降耶。祖不压孙。孙得伸也。各尽本服为宜云。此说何耶。
答。前日所答家礼集览之说。果为未稳。祖母之祖字若衍文。则得之矣。父丧斩衰。则不在于压降之例。当服本服无疑矣。昔年。有人于父丧中。遭祖父服者。问以何服为重而常着之乎。亡友韩鸣吉以为宜以父为重。而常着父服也。鄙人以为父与祖父。俱是斩衰而祖父乃尊也。常着祖父服为是。论辨不能决。后考通典。愚见果不虚矣。
주-D024问。母为长子齐衰三年报也。子为母。父在则期。而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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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仪礼丧服疏曰。母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皆三年者。子为母有降屈之义。父母为长子。本为先祖之正体。无压降之义。故不得以夫在屈。
并有丧
주-D025问。礼云并有丧则设奠。先重后轻。殡亦设于两处耶。殡若一处。则父奠毕而复设母奠耶。抑如常时行祭两位一卓之礼。馔品则不为各设。而只用二盏酒奠之耶。虞卒哭之祭。亦于一处为之耶。两处为之耶。
答。父母并在殡。则殡于一处。葬后设几筵。亦如之。对卓而祭为当。共卓而馔不各设。苟简之礼也。虞卒哭。据礼本当先重。祭母。奉神主出就他所。祭父。仍在自如。并有祖与父之丧。则殡于二处。礼有明文。
郑愚伏曰。向年金净远。丁内忧未二旬。又丁外艰。护丧以同异殡为疑。以书问于余。余引曾子问并有丧,小记偕丧两条及士虞记男女异尸等语以辨之。且论同殡则三年之内节目多碍。费了多少说话。后考仪礼疏云。司几筵云每敦一几。郑注。虽合葬及同时在殡。皆异几。体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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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26问。前丧练后。又遭后丧。反哭后。几筵当合设于一厅乎。抑或如葬前各设乎。若合设则似当共一卓行祭。然则主椟交倚。亦当为一乎。服则当服何服而行之乎。哭则从后丧。并哭前丧。无妨乎。前丧祥祭。似不可并行于后丧。此则何以为之耶。○近有人遭此变礼。广询诸长老。论议不同。或言两几筵。当合设于一厅。而服则从前丧斩衰。练服而行事。后丧朝夕哭。亦以压尊废之云。或言斩衰虽重。其丧已练。齐衰虽轻。才经襄事。不可服练服而行事于新遭之丧。朝夕哭。亦不当以压尊而废之也。或言两几筵不可合设。自当各设于两处。行事之时。各服其服。则无彼此妨碍之事云。未知诸说如何。
答。洪校理(霶)问此变礼。仆答之而未知合礼与否。今详来示。又详于洪之问。反哭后。几筵合设于一堂。恐为得礼。杜氏通典。祖父母及父母几筵。各设二处。而父母两丧不举论。亦以此知其当合设一厅。而服则服前丧斩衰无疑。来示或言斩衰虽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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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洪校理(霶)问答○问。后丧未葬前。前丧几筵朝夕上食。或撤或行。论议不同。莫适所从。以情理言之。则上食乃象生时之事也。久废不行。似甚未安。既设上食。则当各服其服。先行于前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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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27问。祖父母与父母同死于水火或盗贼。则袭敛成服。将何后先。当从先轻后重之礼为之耶。若从先轻后重之礼。则承重孙于祖父母与父母。何重何轻耶。承重孙与诸弟辈。持服之节与称号。有相碍处。何以则可得其当耶。
答。吾意袭敛与窆葬有异。不可以先轻后重为拘。当以尊卑为主。先祖后父似可。然古礼无据。不敢以为是也。未知如何。昔年。边好谦先丧父。不久渠继死。吾往见其丧。且问于亡友韩鸣吉(百谦)曰。边之子。以何丧为重而常着何服乎。鸣吉曰。父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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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晋雷孝清问曰。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制云何。别开门更立庐。不言称孤孙。为称孤子。范宣曰。按礼。应服后丧之服。承适居诸父之上。一身为两丧之主。无缘更别开门立庐。以失居正之意。至祖母练日。则变除居垩室。事毕。反后丧之服。礼无书。疏称孤子孤孙之文。今代行之。合于人情。称孤孙。存传重之目。祖母讫服然后称孤子。○(附)明甫言。今按通典文势。祖母服虽重而既葬。母服虽轻而未葬。其服母服。似无可疑。母丧已葬。则还服祖母服。祖母服既练。则还服母服。母服既练。则还服祖母服。祖母服既除。则还服母服以终丧。此意分明载在通典。杜氏元凯说,范说。虽未备详。亦可类推。唯称号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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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28问。前日以祖父母与父母同死于水火盗贼。则袭敛成服。将何后先仰禀。而成服一节。未有教示。兹敢申禀。若从通典未殡服周之说。则父丧三年之制为重。似不可先服祖父母期服矣。但有诸父在。则决不可以承重孙于其父母丧未成服之故。而退行于第四日之后。此间礼节。实有所难处。未知何以为之。
答。两丧在一日内。袭敛当先祖后父。父若祖丧差迟一二日。则当以先死为先也。成服亦以先死为先。诸父诸兄诸孙。不可拘于承重孙。退日成服也。适孙在父丧披发或括发之时。不可遽成祖父母之服而杀其哀也。待父母丧成服日。先服祖父母丧服。后服父母丧服。似为得也。然皆以臆说。恐未免汰哉之诮。
주-D029问。祖丧三年内。其父死。则其孙当代主其祀矣。但神主既书显考。傍注。且有孝子某奉祀。则孙不可因其旧题而行事于其丧。未知改题神主乎。若果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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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改题主祀之名。恐宜在三年丧毕后。不敢死其亲之意。疑在其中矣。然无经可据。不敢自以为是也。
주-D030问。今有人祖丧未葬。又遭父丧。则其长孙当主其两丧。但祖丧既出于其父生时。则孙于其丧。已服期制。未知以期服仍为将事于祖丧耶。父死之后。既为承重之孙而以期服将事。似为未稳。其果有从变折衷之礼耶。
答。退溪先生虽未见仪礼通解。而其立言。亦不相违。但宋敏求期年后不追服之说。未知合当与否。此在通解变礼中。须广求有处。全文誊书回示如何。
仪礼通解曰。石祖仁祖父中立死未葬。其叔从简为父后而又亡。祖仁请追服。博士宋敏求议曰。服可再制明矣。已葬未葬。用再制服。折衷情礼云。则适子凡追服祖父者。父亡再期内。已服未除。则因变服节。未葬之虞,既葬之卒哭,期之练。宜成斩衰。以尽馀月。若期已除而吉服。宜用女适人被出。已除本宗降服。不得追服之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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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31问。其父服祖父之丧。未没丧而死。则祖父之丧。为无主之丧。其虞祔练祥之仪。当何以为耶。练以前则虽以所服期服行之。而练以后则期服已除。其可以无服行祭乎。或言父未没丧而死。则无论练前后。不可不追服承重之服以终其丧。此说如何。
答。仪礼通解宋敏求论石祖仁之说。练后则更不制祖父母之服。有可疑者。三年丧有大祥禫祭。而期丧则无之。若如宋敏求之言。则有承重孙而不行祥禫。如无后者之丧。其可乎。
(附)明甫言。按通典云礼大功者。主人之丧。犹为之练祥再祭。况诸孙耶。若周既除。当以素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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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32问。前日问目之答。有丧服小记未殡服周之说。而遍考本篇。不得见。此说果在何篇耶。
答。通典所载贺循之说。仆亦考之仪礼丧服记与传。而未之考得可疑。未知杜佑得于贺循本集与晋书礼志而录之耶。所谓父死未殡而祖父死。服祖以周之说。愚尝疑之。承重祖服。只服期年。是无大祥。又不行禫祭。若无后之丧可乎。然古人之论如此。何可轻议。
(附)明甫言。愚按考通典。晋虞喜按贺循丧服记云。父死未殡而祖父死。服祖以周。喜以为三礼无有此条。服祖但周。则祖无倚庐。传重在谁。庾蔚之曰。父亡未殡。同之平存。是父为传重正主。已摄行事。事无所阙。虞喜何谓无倚庐乎云云。详此上下文势。所谓丧服记。乃贺循所作分明。非古礼文也。虞喜之论。正如先生所疑。而据庾说。大祥及禫。孙亦当摄行。不可阙也。
杖期
주-D033问。父在为母期。乃仪礼经文。而家礼杖期条阙之。杨注增添条亦阙之。而只于凡重丧未除之下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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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唐上元中。武后上表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丧。至宋朝犹然。定为三年丧。故家礼。不著十一月小祥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后心丧之文。家礼及增注。非阙文也。更详察之。
주-D034问。亲之丧二十七月。虽有其制。父在母丧。则既行禫祭于十五月。固不可再行于二十七月。则当于何日复吉耶。礼有禫后踰月而行吉祭。复吉之制。此亦仿而行之耶。
答。禫祭不可再行。二十七月之初。或丁或亥日。斟酌复常可也。吉祭。本为正位递迁而行之。若父在母丧。则既非正位。似不当为班祔之主而设吉祭于祖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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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35问。凡丧除服。期以上则当不计闰矣。大功以下。既以月数为限。则似当计闰。而人或难之。未知如何如何。
答。郑玄及射慈两说。皆以年数者。不计闰。大功以下。数闰分明。又何疑也。
通典郑玄云。以月数者则数闰。以年数者。虽有闰不数之。○射慈云。三年周丧。岁数没闰。九月以下数闰。
小功
주-D036问。家礼小功条下杨氏复注。当增姑为适妇不为舅后者云云。其所以当增者何意欤。
答。众子妇服小功。后世加为大功。故适妇不为舅后。则与众子妇无异。仍为小功。
缌麻
주-D037问。退溪集中。琴闻远问庶母之服。退溪先生答曰。礼庶母之服缌麻。指父妾之有子者言之也。然则似为无子之妾无服也。又曰。尊公侍人虽无子。乃代干之人。宜服缌而稍加日数为可也云云。庶母之无子者。果无服。则固不敢踰礼而服之。然礼有同爨缌之文。犹可依此而服之耶。退溪所谓稍加日数者何耶。过于缌而不及于小功。其制何如。
答。庶母之服。虽无子女。若同居则以同爨服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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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除
주-D038问。凡丧出于月晦。则成服在于后月初生。曾高祖及功缌之服。以月为限者。其除服之时。当以成服日为始。计其月数耶。抑以丧出日为始耶。
答。丧在月晦。虽祭以其月。除丧则当在成服之月。何以知其然也。在数千里外。奔丧者至丧次。则乃至半年之久。始为成服。而除服之限。过于常定之月数也。然则凡除服。恐当以成服日为计也。
丧服小记。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注小祥之祭。乃孝子因时以伸其思亲之礼也。练除。乃生者随时降杀之道也。祭与练虽同时并举。然祭非为练而设也。○曲礼曰。生与来日。死与往日注。成服生者之事也。数死之明日为三日。敛殡死者之事也。从死日数之为三日。是三日成服者。乃死之第四日也。
上食
주-D039问。尝闻朱子丁内忧。常居寒泉精舍。只于朔望来拜几筵云云。朝夕馈奠。谁其尸之耶。几筵则已返于家。而独居寒泉。亦非古人所谓居庐之制。未知果仿何礼而然耶。
答。朱子丁忧。常居寒泉精舍。朔望来奠几筵云云。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57H 页

退溪答赵士敬曰。寒暄丁忧事。问于其孙立则云寒暄母夫人没。在寒暄卒后数年之后。丁父忧为是。然则李绩行状所云内忧非误也。亦谓父忧为内忧耳。盖古人固有以内忧称父忧者。何也。○(附)明甫言。朝夕馈奠。朱子依古礼罢之。无明文。恐未可断定说。当以大全答陆子寿书,胡伯量问目,李继善问目,叶味道问目。参考如何。且我 国之人。误用内外字。先生命意未详。○瞽答。朝夕馈奠依古礼罢之之说。昔年。必有所考。而今不能记忆。后当考得而更报之。且内外字误用之说。果未详命意。○明甫答。朝夕馈奠。罢与不罢。寻常有疑。尝博考礼书。以朱子大全胡伯量,李继善问目及檀弓虞而立尸下郑注及疏观之。似当罢之。又以朱子答叶味道书观之。分明不罢。诚难为断。且以朱子尝居寒泉。朔望来奠几筵之文观之。则似若罢之。而家礼则实无罢之之文。亦难为断。惟当以礼疑从厚。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一 第 457L 页

주-D040问。朱子丁祝夫人忧。常居寒泉精舍。而朝夕馈奠。依古礼废之。只于朔望来奠几筵云云。朝夕不行馈奠。古礼然也。而朱子亦废之。则食时上食之礼。奚出于家礼耶。朱子之所废者。抑是卒哭以后之奠耶。
答。仪礼士丧礼。朔日则荐新。不馈于下室。朔日已为上食。故其日不再上朝食也。且有人问于朱子曰。檀弓既祔之后。唯朝夕哭。拜朔奠。而张先生以为三年之中。不撤几筵。故有日祭。温公亦谓朝夕当馈食。则是朝夕之馈。当终丧行之不变。与礼经不合何如。朱子曰。此等处。今世见行之礼。不害其为厚。而又无嫌可僭。且当从之。以上文两条观之。则家礼上食之文。指初丧虞以前而言也。
(附)明甫言。先生所谓有人问于朱子者。是李继善问目。见于大全。然遍考檀弓。而未见此文。寻常有疑。更详之。且考士丧礼本文。作朔月若(作及字意看)荐新。则不馈于下室云云。依此点改如何。○瞽说仪礼朔日则荐新。不馈于下室云云。此一款。寻常有疑。昔者先生书问于申聘君。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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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
주-D041问。凡吊。知生者哀。知死者哭。礼也。但死者虽不知。而与其生者情分最厚。则于其吊也。似不可不哭。未知如何。
答。死者无分。则岂可强意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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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外丧入哭。则虽有内丧同殡。何妨也。此不可避也。亦不足拘也。今人接亲厚之客者。虽有室人在房内。亦引入中堂。何异于是也。
奔丧
주-D043问。家礼奔丧条。若未得行。则为位不奠。仪礼通解丧变礼云。若未得行。则成服而后行。疏曰。此奉君命而使。使事未了。不可以己事废于公事。故成服以俟君命则人代己也。家礼所谓未得行。与仪礼未得行之意同欤。
答。丧不得奔丧者。通公私而言。岂但私故而已。奉命而使者。亦在其中也。
주-D044问。家礼奔丧条。既葬则先之墓哭拜云云。若家近而墓远。必过家而至墓。则亦可从先之墓之礼耶。神主已返于家。而欲从先之墓之礼。过神主而不入。于情义如何。
答。奔丧者。既葬先之墓。为体魄也。然家近墓远。则不必过家先之墓。只在斟酌之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