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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二 第 x 页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二
疑礼问解(下)
疑礼问解(下)
月塘先生别集卷之二 第 460H 页

治葬
주-D001问。家礼后土氏。丘琼山曰。后土之称。对皇天也。士庶之家似僭。文公大全集。有祀土地祭文。今改为土地氏之神云云。而退溪集中郑汝仁问目云。大全所称土地。皆是所居宅之神。而于墓山之神。例称后土。不知琼山所见如何而据以为證也。退溪答曰。当从朱子家礼云云。后土之称果为僭。则家与墓有何间焉。而于家则称土地。于墓则称后土乎。今欲从礼。当从何说耶。
答。家礼虽有后土氏之说。朱子大全。亦有土地神之文。丘氏仪节似僭之说果然。故吾尝据大全。改以土地之神。而退溪尊信家礼。亦有意也。
주-D002问。家礼筲下注。竹器五以盛五谷云。而刘氏(璋)曰。既夕礼筲三。容与簋同。盛黍稷麦云云。二礼不同者何意。而所谓五谷其名。亦可闻欤。
答。五谷之用。仪礼与家礼不同。朱子用五谷。五谷之名。见于孟子注。稻黍稷麦菽。以此用之可也。
주-D003问。家礼丧礼篇下帐下注。谓床帐茵席倚卓之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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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下帐者。恐是对上服而言也。如公服靴笏幞头襕衫。俱在人身之上者。故曰上服。如床帐茵席倚卓之类。俱在人身之下者。故曰下帐。观下刘璋所引温公丧礼陈器篇说则可知矣。退溪之意。则以为当下之帐。恐未然。郑道可问下帐置之。不敢知。愚答之云云。道可曰。来教得之。
纲目。周主赟造五后下帐注。山陵中便房所用。自居上帐。五后居下帐。(上帐下帐之说当考)
迁柩
주-D004问。家礼小敛条。袒括发免髽于别室下注。齐衰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免于别室云。所谓同五世祖者。乃十寸也。既无服制。而于此但加袒免。其袒与免。必于成服日除之矣。无服亲。初丧袒免。意有所在。则葬时。以常服临丧。果无未稳乎。
答。仪礼启殡。丈夫髽散带垂。与初丧同。此言有服之亲也。月数足而除其服者。收藏其服。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又开元礼虞而除之。袒免之亲。恐当视此为之。
朝祖
주-D005问。奉柩朝祖之时。宜有告辞。而家礼无之。仪节只有请朝祖之文。亦不以朝之之意告于祠堂。疑有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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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朝祖之时。无告辞者。以死者是主人而无可告之者故也。若支子死而朝祖。则主人为之告。恐不违于礼意。
窆
주-D006问退溪先生答权章中问目曰。隧道后世上下通行。然其间棺椁尺量等事。或有差误。则有至难处者。不如直下之为稳也云云。愚意窃以为隧者。葬天子之礼也。在诸侯犹谓之僭。退溪何不以僭礼为未安。而直以差误难处等语。答人之问乎。若从退溪言。则大夫庶人。亦可为隧道乎。
答。隧道乃是僭礼。今世自卿大夫至士人。多犯分为之。殊为不可。退溪所答。不以犯礼禁之。似为未安。前者韩德及,宋兴周踵谬为之。吾力言止之而不从也。
주-D007问。顷者赴京使臣之漂没于海中者。其葬与祭。有许多难便节目。招魂而葬。礼无可据。而唐诗有家家城下招魂葬之句。则虚葬之礼。古人亦有行之者矣。今之丧家子弟以为虚葬之礼。固不可阙也。而闻丧未久。遽尔葬之。人子之情。亦所不忍。依丧服小记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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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亡失尸柩者虚葬之说。前于申知事之问。详细录去。今又附录于下。虚葬之失。先儒已言之矣。来示欲三年而葬。引丧服小记之说。比而同之。尤为无据。欲用四时衣服。又用石灰。失礼之中又失礼焉。
通典。孔氏衍曰。时有没在寇贼。失亡尸丧。皆招魂而葬。吾以为出于鄙陋之心。委巷之礼。非圣人之制。而为愚贱所安。遂行于时。王法所宜禁也。何则。圣人制殡葬之意。本以藏形而已。不以安魂为事。故既葬之日。迎神而返。不忍一日离也。况乃招其魂而葬之。反于人情而失其理。虚造斯事。以乱圣典。宜可禁也。又曰。祭必立坛。不可谓神必墓中也。若神必墓中。则成周洛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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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
주-D008问。世俗或有以外孙主其祀者。神主当以显外祖考妣书之。旁注亦书之耶。外祖神主。或传于外孙女。则亦将何以书之耶。
答。世俗以外孙奉祀。犹为不可。况以外孙女为之乎。何必书奉祀。阙之可也。
주-D009问。妻丧题主。今人各执所见。莫有定式。未知当何书耶。
答。朱子祭文。称亡室。丘氏仪节。称亡妻。而仆昔年丧妻时。从古礼称嫔矣。更思之。后来诸贤。无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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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10问。夫亡无子。则其神主。当何书耶。顷年宋判书(谆)之丧。朴灵光(彝叙)据近世名儒之说。以显辟书之云。此辟字虽出于礼记。而未知其稳当如何。辟字之外。更无他可用之字耶。夫丧题主。既称显辟。则是其妻主其祀矣。朱子曰。旁注施于所尊。然则显辟之主。宜书旁注。当何以书之耶。
答。妻称夫显辟。出于礼记。周元阳祭录曰。无男主而妇祭舅姑者。祝词云新妇某氏。祭显舅某官封谥。显姑某氏。妻祭其夫曰。主妇某氏。祭显辟某官封谥。夫祭其妻曰。某祭嫔某氏。弟祭无子之兄曰。弟某祭显兄某官封谥。兄祭弟曰。弟某甫云云。称显辟似有据。但旁题奉祀。则礼无明文。(先生后有答人之问。言妇人无奉祀之义。)
주-D011问。兄弟子侄之无后者死。则三年丧毕后。其神主当祔于宗子之庙矣。宗子既主其祭。则神主称号。当何书耶。兄以上。则犹可以显字书之耶。弟以下。不书显字。则当何书耶。子侄之妻。当书妇字耶。兄弟之妻。亦何以书耶。
答。无后之丧神主。祔于宗家。宗子主之。其主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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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12问。题主后祝文。读毕怀之之意。未知何据。
答。题主后怀祝。退溪所论。非礼之本意。若如退溪之意。朱子必著说。使后人知之。不应只下怀之二字而已。所谓招来际接之意。似为茫昧。思之不得。且宋公神灵惊散之说。亦不然。愚意此乃祭毕即返魂。未暇焚之。不过如是也。
退溪答金而精曰。愚恐此处礼意精微。不可如此浅看了。盖当此时。死者神魂。飘忽无依泊。祝一人身任招来怀附于木主之责。神依木主。则便有与人相际接之理。故读毕而怀之。以见招来怀附。与人相际接之意。圣人制礼求神之道。孝子爱亲思诚之义。其尽于是矣。○丘氏仪节曰。读毕怀之。不焚。○砺城尉宋公(寅)曰。怀祝文而不焚。神灵乍依。不定遽焚之。或致惊散云云。
返哭
주-D013问。为人后者。既服所生亲之丧。过期除服。而又遭所后亲之丧。已经襄葬。欲奉两几筵回京。而一时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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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所生亲丧。其服已除。则不可犹谓之返哭。所后之丧体重。虽所生亲在。固不可脱服而入见。既无他兄弟奉侍。则虽以重服行之。似不至大妨。但两丧作一行未安。所生亲魂舆。别作一行似当。
改葬
주-D014问。退溪先生答门人问改葬之礼曰。只设灵座。朝夕上食云。朝夕奠则不设耶。
答。设灵座则朝夕奠。亦在其中。
주-D015问。改葬时自破旧坟。至新坟役毕。其间设行祭奠。丘琼山云。改葬只行一虞。其礼如何。
答。改葬一虞。固有仪节之文。而以朱子说。则改葬后只奠墓而归。却出主于寝。又设奠哭而毕事。
주-D016问。改葬服制。子为父妻为夫臣为君。并缌麻。馀皆素服布巾云云。承重之孙。亦只着素服布巾否。馀皆素服之馀字。并指功缌之亲而言之耶。
答。改葬之服。子及妻与臣。并缌麻。馀皆素服。退溪曰。改葬。子为父缌而不言母。不为母服缌者。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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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17问。改葬之缌。除服之节。诸儒所论不同。今欲不失礼之正。则当从何说耶。
答。愚按朱子参以诸说曰。如今不可考。礼疑从厚。当如郑氏。以三月而除为定。今之从礼者。当从朱子说。
仪礼丧服记改葬缌。郑氏注曰。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贾氏疏曰。三月而除者。谓葬时服之。及其除也。亦法天道一时。故亦三月而除也。若然。郑言三等。举痛极者而言。父为长子子为母。亦与此同也。○韩文公改葬议。缌三月而除之。(以上郑氏,贾氏,韩文公。必三月而除之。)○魏王肃曰。司徒文子问服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葬缌。葬而除。不忍无服送至亲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加麻。○开元礼。既葬除之。○丘氏仪节。葬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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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18问。改葬缌而其脱服之节。诸说不同。故前日仰禀。备悉示意矣。今观退溪之说。所服缌麻三月而除。未除间素食居处。皆如丧礼云。此皆合于古礼。无疑否。
答。退溪素食居处皆如丧礼之说。恐或过中也。凡在小功缌麻者。有听乐之文。但父母改葬者。恐不可听乐而已。
虞
주-D019问。辞神之礼。虞祭与时祭不同。虞祭则敛主匣之后。主人以下。哭再拜。时祭则主人以下。辞神再拜后。纳主。未知不同者何意。
答。未详其意。(或曰。虞祭主无迁动。故先敛后拜。时祭将奉就西阶卓敛椟。故未出先拜。未知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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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牛溪云。虞祭虽有匙箸。无饭羹。故无扱匙之礼。至卒哭。始有饭羹。而亦无扱匙正箸之文。吾尝疑之。不能定也。退溪虽以郑说为是。然未知其说之是也。虞祭则此言犹可。至于卒哭祔小大祥禫。而皆无曲折乎。不可取以为据。鄙意自初虞。依仪节具饭羹。侑食时。如他吉祭之礼。扱匙正箸。恐为得之。初丧朔奠。尚有饭羹。况虞祭乎。初虞祝曰粢盛。非饭而何。牛溪之言非是。欲问知礼者为正。(明甫言。牛溪说止何处可疑。瞽答。虞祭无扱匙正箸之节。牛溪说。似止于无扱匙之礼。未知如何。此一条。吾尝致疑而未能解者也。牛溪所谓无饭羹者。果何据欤。先生说似合礼意。固不容他意。)
申生义庆曰。按具馔如朝奠云。则只有蔬果脯醢。而无鱼肉炙肝面米食羹饭矣。然则陈器条。既有设匙箸之文而无饭羹可乎。此河西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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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哭
주-D021问。杂记曰。祭称孝子孝孙。丧称哀子哀孙。注卒哭以后为吉祭。故称孝。自虞以前为凶祭。故称哀云。而家礼仪节。自虞至禫。丧者于先祖称孝。于亡者称哀。两说不同何欤。父母之丧。称之以哀。有何不可乎。退溪集中郑道可问目云。禫祭祝文。尚称孤哀子。则禫祭之前。仍用孤哀之称。无乃可乎。退溪先生曰。恐当如此。以此观之。则退溪亦从仪节称号矣。今欲得礼本意。将何以称之耶。若从杂记卒哭后不复称哀。则其于往复书札。亦不以哀子称之耶。
答。卒哭后祝辞称孝。依杂记可也。与人书辞。称孤哀。岂有他称号也。
小祥
주-D022问。家礼小祥条。有设次陈练服之文。所谓练服者。只指承衰之中衣与练冠而言之耶。檀弓注云。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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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家礼卒哭下杨氏注。古者虞卒哭练祥禫。皆有受服。今俗自始死至大祥无变。书仪及家礼。所以从简也。家礼虽曰陈练服。只去衰负版辟领。而惟以练布为冠而已。不改衣及中衣也。古礼云练服者。以大功之布为衰。故曰功衰。大功布。乃练熟布也。檀弓注云正服不可变者。乃陈氏(浩)说也。疏家之说。虽别制其服。而正服之布则不练。似皆误也。
(附)按先生后于丧服图式练除受服图纸面。题识云。练中衣练冠。以练为之。至于衰。以卒哭后冠受之。则不练可知也云云。前后所见似不同。盖丧服图式。卒哭后冠非练而小祥。衰以卒哭后冠受。先生有考于此也。更详之。○明甫言。仪礼经传丧服图式。勉斋黄氏曰。按练再受服。经传虽无明文。谓既练而服功衰。则记礼者屡言之。服问曰。三年之丧既练矣。期之丧既葬矣。则服其功衰。杂记曰。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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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23问。父在母丧之人。至十一月则当练其服矣。子则既练其服。而侄孙之应服期者。尚具衰绖。是何重者轻而轻者反重耶。
答。三年之丧。特为父而屈。祥禫之制。布升之数。自与期服迥别。讵以练变之节。而还有反轻之疑乎。
주-D024问。小祥止朝夕哭。家礼有之。故今人或有只止朝夕哭。而上食之哭则不止者。或有并止朝夕上食之哭。而只哭于朔望者。家礼止朝夕哭之本意。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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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小祥后止朝夕哭。家礼有之也。至于朝夕上食。则当有哭泣之节。于情礼为可也。退溪先生亦令勿哭。然恐不可从也。近世诸先生。皆以为既为祭奠。则丧中人不可不哭。此言恐为得之。
주-D025问。遭亲丧者。或在远方。闻丧于数三月之后。始为奔哭。则其成服固后于在家兄弟矣。及其小大祥。似不得同时变除。而小大祥祭。不可为追服之人而追行之也。但自丧至二十七月。在家兄弟则复常。而追服之人。以未满月数之故。不得变除。则兄及弟或凶或吉。未为妥当。或云。追服之人。则当与在家兄弟同时变除。而其未满月数。则依心丧之制。终二十七月而乃已。此说如何。在家兄弟行禫之时。追服之人。亦将何以处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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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曰。亲丧。兄弟先满者先除。后满者后除。以在外闻丧有先后。○又答人之问曰。承喻。令兄丧期于礼。闻讣便合成服当时。自是成服太晚。固已失之于前。然在今日祥练之礼。却当计成服之日。至今月日实数为节。但其间忌日。却须别设祭奠。始尽人情耳。○(附)明甫言。成服虽晚。祥练之礼。却当计闻讣之日为实数。似无疑。而此云计成服之日。极可疑。○瞽答。在远方闻丧追服者。练祥之节。当以闻讣日计其实数。实合事宜。先生所谓计以成服之日。恐是放过而答之。更详之。○明甫答。此非先生说。乃朱子说。意者其人所遭。或出于今日意虑之外。故不得不随其所遭而为之变而已。元非通行之礼耶。可疑可疑。
大祥
주-D026问。叠遭亲丧者。前丧大祥易服之时。当着何服耶。以今俗礼言之。则大祥之祭。着白笠,白衣网巾,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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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叠遭亲丧者。于前丧大祥之祭。服其丧服。入哭后。服大祥服。祭毕。还服衰服可也。大祥服。非吉服也。去年金叔度所生母丧脱衰时。问以着黑冠为未安。故只着丧巾布衣行祭。今此所问。则异于叔度之服。着白笠网巾白带。不至向吉。恐无妨也。虽在衰绖中。暂脱而服功缌之轻服。何异于此乎。(先生后教更详之。服其除服。反丧服。除服。盖以将除之父衰而言之也。仪礼变除之节。盖如是云。)
주-D027问。家礼大祥条设次陈禫服下注。未大祥间。假以出谒云者。未详其意。
答。宋时俗礼。未大祥间。或服此服。出以谒人。此非识礼君子之所为也。朱子以此移为大祥之服也。
주-D028问。父在母丧。十三月祥后。脱衰而服禫。当于是日。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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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十三月祥后。即撤几筵祔庙。十五月行禫祭。则不可更设几筵朝夕上食也。
주-D029问。前承下教。十三月祥后。礼当撤几筵祔庙矣。但今见退溪先生集中金而精问目。心丧之人。朝夕祭所服。圭庵以玉色团领为未安。宜着白布衣。未知合于礼经乎。退溪答曰。玉色衣果未安。白布衣为当云云。心丧之人。祥后撤祭。则朝夕祭所服。固不当论。而退溪亦云宜用白布衣。则终三年上食。疑亦有可据之礼。未知如何。在此远地。不得随事仰禀。当大事。未敢自定。而退溪所论白布衣之说。又起疑惑。兹以申禀。幸详教之如何。
答。祥后祔庙。礼之明文。朝夕祭所服。非所当议。退溪先生之说。恐或从俗而言之耳。大祥后祔庙之说。朱子答陆氏书详言之。见于朱子书节要。退溪丧祭礼答问。与先儒程,朱及礼记等说不同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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禫
주-D030问。今人叠遭亲丧者。小大祥则似当服其服而行祭矣。若前丧之禫。在后丧衰绖未除之前。则何以为之。禫则所谓澹澹然平安之意。着衰绖而行禫祭。似为不可。然则叠丧者。无禫于前丧耶。
答。叠遭父母丧者。丧中行禫祭。他无所考。详此礼记二条。禫者澹澹然平安之意。丧中不可行吉祭也。考语类。问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郑玄注。以为只是练祥祭无禫。朱子曰。看见也是如此。以朱子说参考。则禫不追行明矣。礼记二条录去。见之可也。
礼记杂记注曰。父丧小祥后大祥前。又遭母丧。则当除父丧之时。自服除丧之服。以行大祥之礼。此礼事毕。即服丧母之服。若母丧未葬。而值父之二祥。则不得服祥服者。以祥祭为吉。未葬为凶。不忍于凶时行吉礼也。○杂记曰。大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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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31问。为人后者。叠丧所生及所后父母。而所生之禫。在所后丧衰绖之中。则不可参于其禫祭耶。所生家无他兄弟之主祭。则其家妇人行祭乎。妇人若主祭。则祝辞何以为之。妇人果不得主祭。则不可无主。所后者虽在衰绖中。犹可行之耶。所生家妇人及奴婢辈。有经禫后复吉者。则禫祭亦不可不行。未知如何。
答。禫吉祭也。身有重服。不可参也。如君家则长妇虽存。而不在于家。于君则服已尽。且无他兄弟除服者。禫祭不设。似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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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禫祭以黪纱笠服。入哭后还脱。服吉服而行祭。禫祭乃吉礼也。则不可不着吉服。又三年丧毕。而孝子有悲哀之心。则虽着吉服而行哭泣之节。两相不悖于情礼。愚见如是。不敢以为是。未知如何。
주-D033问。禫祭变服之节。前日仰禀。则下教曰。以黪纱笠服。入哭后还脱。而服吉服就位行祭。着吉服不哭云。着吉服之时。虽不哭。而至辞神。有哭尽哀送神主之文。此着吉服之后也。着吉服而犹可举哀耶。
答。或言禫祭不可遽着纯吉之服。而以杂记间传见之。则或者之说。恐不可从也。退溪所答。前后不同。胡僖所论。亦多出入。不可适从。未知当以何服色为定也。禫日虽有哭泣之节。吉服恐不可不着。
杂记注曰。禫祭玄冠黄裳。禫讫。朝服綅冠。踰月吉祭。玄冠朝服。既祭。玄端而居。○间传。陈氏曰。禫祭之时。玄冠朝服。祭讫。首着纤冠。身着素端黄裳。以至吉祭。平常所服之物。无所不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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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34问。胡伯量问曰。比者祥祭。只用再忌。虽衣服不得不易。惟食肉一节。欲以踰月为节。朱子曰。踰月为是云。而退溪曰。朱子以王肃说。(以中月为月中)得礼本意。故家礼。大祥后饮酒食肉。退溪之说。似有乖于朱子踰月之意。未知如何。
答。按或问。朱子曰。二十五月祥后便禫。又云从郑说。(以中月为间月)虽是礼疑从厚。然未为当。今宜何从。朱子曰。历代多从郑说。固宜从厚也。国朝之制。三年之丧。亦皆二十七月而除。岂敢违也云云。又按丧大记曰。祥而食肉。家礼所谓大祥始饮酒之说。从丧大记出。然不可从也。故小学司马温公曰。大祥之前。皆未可饮酒食肉。又曰。禫而先饮醴酒。先食乾肉。温公之说。有两项意。更详之。退溪以王肃之言。得礼本意为主。朱子以郑玄之言虽误。二十七月。已为经常之礼。不可违也。故以踰月为是。两意各有在也。(明甫言。或问以下。本出集说。而无下朱子曰三字。详其文势。似是集说问答。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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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35问。禫祭当行于二十七月之上丁矣。其日若祖先讳日。或以大夫而值 国忌。则当退行于亥日乎。
答。上丁有故。则改择他日。礼有明文。又何疑也。
祭礼
时祭
주-D001问。四时祭。卜吉日告于庙。礼也。今虽知礼之家。临祭不卜日。且鲜有告于庙者。殊为未稳。㺽珓之卜。虽不得仿于古。而既定祭日。则似当告庙。第未知必于孟月下旬之首告之乎。古礼既不能一一遵行。则依击蒙要诀前期三日告庙而斋戒。似为得之。未知如何。
答。时祭定日告庙之礼。不可不行。吾家穷甚。且乡居祭物未备。恐不得以告庙之日行之。故前一日告庙。未知是否也。
주-D002问。凡祭用玄酒。果何意耶。古者无酒。以水行礼。而作酒之后。以酒代水。则所谓玄酒。似不必并用。而犹且用之。其意未知如何。
答。玄酒之用。乃不忘本也。乡饮酒义。尊有玄酒。教民不忘本也。注古之世无酒。以水行酒。故后世因谓水为玄酒。不忘本者。思礼之所由起也。○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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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03问。凡祭启门进茶后。旋即辞神。似为悤遽。或立或伏。未可少迟耶。
答。立而少迟可也。不必即为辞神也。礼无俛伏之节。伏则不可。
주-D004问。虞祭。降神焚香后再拜。酹酒后又再拜。时祭。降神焚香不拜。酹酒后只再拜。虞祭四拜之意。时祭再拜之礼不同。何欤。
答。有人问于退溪先生。退溪有答说。而不合于鄙意。恐或不然也。焚香再拜。求神于天也。酹酒再拜。求之于地也。在彼乎在此乎。求神于阴阳有无之间。两再拜为可。
주-D005问。祭毕告利成。礼有明文。而取考集览。则今以无尸废此礼云。未知此说。从何出而有何据耶。愚意告利成一节。虽为告尸使之起而设。家礼已不用尸。而犹且言之。则所谓今无尸废此礼者。殊与家礼之意有乖。
答。告利成一节。出于古礼。而家礼亦有之。依此行之恐当。鄙家从前不行。未为得也。
주-D006问。家礼冬至祭始祖参神下小注。刘氏(璋)曰。截茅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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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仪礼。苴刌茅长五寸束之。此云截茅八寸。盖出于此。而束以红丝。未详其意。到此始言。亦未详。
주-D007问。家礼。祝版长一尺高五寸云云。此尺何尺耶。不言广者。亦何意耶。鄙家曾以造礼器尺裁版用之。而闻世俗多用周尺云。未知果用何尺耶。
答。祝版当以周尺为之。然造礼器尺亦何妨。朱子曰。非有声律高下之差。得一尺为据足矣。不言广者。高乃所谓广耶。
주-D008问。夫祭其妻。子亦与祭而无他执事。则其子读祝耶。祝有父名。呼父名而祭母。无乃不可乎。
答。以子而呼父名祭母。似为未安。祭祖先则压尊故犹可。
주-D009问。凡行祭之时。无他执事。而一人独祭。则祝文自读之耶。
答。若无人则自读无妨。
初祖
주-D010问。家礼乃朱子所以为一家之书者也。而先祖条。前一日设位陈馔下小注。乃引诸候之袷礼而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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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此条非朱子所载也。乃周复所录故也。本意引诸候之礼。以證先祖之祭而已。
주-D011问。始祖之祭似禘。先祖之祭似袷。朱子皆不祭焉。则必书此二条于家礼者。何意耶。
答。始祖先祖之祭。朱子当初祭之。后来觉得僭不祭云云。此二条录于家礼者。乃初年本也。
주-D012问。初祖之祭。设神位于堂中间北壁下。先祖之祭。设祖考神位祖妣神位云云。初祖之祭。只设一位。并祭考妣。而先祖之祭。分设两位者。何意欤。
答。初祖之祭。只一位也。先祖之祭。非止一位。故设考妣两位分言之耳。语类。问祭先祖。何以只设两位。朱子曰。此只是以意享之而已云云。祭初祖。只设一位。而并祭考妣。则礼是当然。有何疑也。
语类。问冬至祭始祖。是何祖。朱子曰。或谓受姓之祖。如蔡氏则蔡叔之类。或谓厥初生民之祖。如盘古之类。曰。立春祭先祖则何祖。曰。自始祖下之第二世。及己身以上第六世之祖。曰。何以只设二位。曰。此只是以意享之而已。○问。祭先祖。用一分如何。曰。只是一气。若影堂中各有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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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日
주-D013问。忌日并祭考妣。程子之所为。而退溪答郑子中曰。并祭考妣。非礼无疑。非礼之祭。程子为之耶。
答。程子之并祭考妣。虽与朱子之意不同。亦人情之所近。恐未害于礼也。栗谷少时。从先世并祭考妣。而年长后。只设一位。后来又改之。并设两位。吾尝禀之曰。既改为一位。则何故又并设之耶。先生答曰。只设一位未安。故并设云。且古人多有并设者。苏东坡及我 国晦斋。皆有并设两位祝文矣。
주-D014问。忌日斋戒。当着何冠服。黪缟之制。今人鲜能备之。考妣忌祭。有官者。着乌纱帽角带。无官者。着草笠。未知如何。角带则当布裹耶。击蒙要诀云。缟者白黑杂色。是如今俗所谓班布。而黪者浅青色。如今所谓玉色否。
答。忌日斋戒。当着吉冠。祭时用黪巾为宜。黪色。考之古书。浅青黑色。昔年郑松江求之于中原。乃今之半水色也。非如今之玉色也。缟者白经黑纬也。与今班布稍异。
朱子曰。横渠忌日衣服有数等。今恐难遽行。只主祭者。易以黪素之服可也。○(附)明甫言。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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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15问。家礼忌祭条。朱子曰。某着黪巾。以今观之。则巾是亵服。尊长之前。且不敢着。况于行祭乎。古人云古礼有不可行于今者。无乃若是之类耶。
答。黪巾虽非盛饰。亦非亵服。与今笠子何异。吾东人不习着冠。拘于习俗。不惯见故也。中原之人。无职者若见天子。则必着冠。不着笠子。此乃事势然也。昔者龟峰。以黪色裹笠子。忌祭着之。黪巾亦非不可行也。
주-D016问。祖考妣忌日。诸父虽与祭。而初献则长孙当为之。但家礼哭尽哀。只为考妣而言。初献时长孙不哭。亚,终献。诸父乃哭。礼殊未妥。
答。祖考妣忌祭。长孙初献读祝。诸父亚献哭尽哀。长孙当从礼不哭。然仪节。祖考妣近死。则孙亦哭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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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17问。祖先忌日。若在正至朔望。则祭礼与参礼何先。
答。龟峰云。若值高祖忌。则忌祭毕。行参礼。曾祖以下忌。则参礼毕。行忌祭。乃先祭始祖之义也云云。未知如何也。
주-D018问。时祭临迫。而遭有服之丧。则未成服前。似不可行祭。固当改卜日矣。若值忌祭。而遭功缌之丧。则何以为之。忌日乃人子终身之丧也。遭功缌之轻服。而缘已未成服。不祭于所当祭。亦甚未安。未知如何。杂记云。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此则指同宫昆弟也。若遭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子侄不同居之丧。则未成服前。亦不当行祭耶。所谓父母之丧将祭者。指大小祥也。忌日与大小祥。果有轻重。而考妣忌与祖以上忌。亦或异视耶。
答。按击蒙要诀。所著之说。合于情礼。以此行之如何。考妣忌祖以上忌。岂宜异视。
曾子问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不得成礼。废者几。孔子曰。九。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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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19问。时俗于祖先忌日。与其子孙轮次而祭。而阙于神主者颇多。甚为无理。故鄙家则宗子为之矣。然宗家或有事故。行祭于支子孙家。则行祭之家主人。当主其祭乎。有宗子者往参。则宗子主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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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祭
주-D020问。家礼墓祭。三月上旬择日。必以三月行之者何意。家礼既用三月。则正朝,寒食,端午,秋夕之祭。出于何义。以今俗言之。则正朝似重。而今观栗谷先生击蒙要诀。则四时只以寒食秋夕为殷祭。正朝端午则略设行之。此则何意。
答。墓祭不见于礼经。而起于中古。张南轩与朱子书。欲据经而废之。朱子答以不可废。而必于三月上旬者。想朱子亦从俗为之耳。四名日祭。乃我 国之俗也。栗谷之意。以春秋为重。故寒食秋夕三献。馀祭则只一献。然于古礼。亦无考据。只当参酌处之。
通典曰。三代以前。未有墓祭。至秦始起寝于墓侧。○又曰。古者宗子去他国。庶子无庙。孔子许向墓遥为坛。以时祭。即今之上墓仪或有凭。然神道尚幽。不可逼黩茔域。宜设于茔南山门之外。设净席为位。遥祭以时馔。如平生所嗜。若一茔数墓。每墓各设位。昭穆异列。以西为上。主人盥手奠爵。三献而止。主人以下泣辞。(精灵感慕。有泣无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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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D021问。朱子家法。展墓用寒食及十月朔。家礼则只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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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朱子常行墓祭。如韩魏(公家)祭式。而与家礼所著果不同。今岭南人。只用寒食及十月云。然我 国祭四节行之已久。虽马医夏畦之鬼。无不受子孙追养者。以此思之。从俗恐不妨。
주-D022问。击蒙要诀墓祭仪。主人以下。玄冠素服黑带云云。有官者必着白团领。而大夫以上。亦不可着品带耶。
答。墓祭素服黑带之制。他未有考。有官者必着白衣角带。亦未知是否。仪礼大祥祭。用向吉之服。丧祭尚然。况墓祭乎。仆有职时。用先人之礼。以红衣品带行祭。而未知得礼与否。欲更问知礼者定之。
주-D023问击蒙要诀墓祭祝辞。正朝云青阳载回。端午云草木既长。而或者云。正朝则岁律既更。端午则时物畅茂。未知当从何说。
答。鄙人曾未见击蒙要诀。只依丧祭备要用祝。而此与要诀语不甚相远。故因前用备要之说。
주-D024问。退溪集中。李淳问曰。父母坟与外祖同托一山。则祭之当何先。退溪先生答曰。先外祖。愚意以为外祖既非正位。伯叔祖父母之祔于庙者。行序虽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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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父母与外祖父母之墓。同托一山至近之地。则先享父母。于神意似为未安。退溪先生先外祖之说。恐为得也。
주-D025问。家礼墓祭条。遂祭后土布席陈馔注。四盘于席南端云云。而不言祭物几何。只言盘数至于四者。何意耶。
答。后土祭设四盘。未详其指何物也。然朱子尝戒子云可与墓前一样。吾家欲依此行之。
(附)明甫言。上文具馔注。既曰更设鱼肉米面食各一大盘。以祭后土云。则此云四盘。实相照应。似无可疑。如何。
丧礼(此录问答重出者。经沙溪先生删节。故与初本详略不同。)
问。前日仰禀疑礼诸条。录为一册。以备考阅。而下答之辞。有未悉处。敢先陈前所问答之辞而低一字书。以今日之问。又低一字书。幸更察指教。
成服
주-D001问。今人遭丧。鲜克由礼。至如妇人所服。全然不治。只制一长衣。以为成服者。殊似未稳。家礼斩衰三年注第二板。当以礼经为正。若从礼经。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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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意仪礼丧服篇。既明言其制度。则是古礼也。似非杨氏之臆度也。朱子所谓妇人服不可如男子衰者。未知何意欤。今人虽欲从古礼。不可得耶。
答。向者所答。间或以臆度言之。必有所不合于古礼者也。妇人衰服。非徒杨氏注有之。更考仪礼经传。则亦有皆如男子衰之说。必朱子末年之论。与家礼大袖长裙之制有异。故仆并载于丧礼备要。以为用之者之择取。前所答用家礼大袖长裙之制者非也。
并有丧
주-D002问。今有人父母丧。未没丧而死。则其父母之丧。为无主之丧。为孙者练前则虽以所服期服行事。而练后则已之期服已除。似不可以无服行事。或言父未没丧而死。则无论练前后。不可不追服承重之服。以终其丧。此说如何。○答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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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祖父之丧。在父丧未成服之前。则固不敢死其亲而服承重之服。当以期服行丧。而及其期服已除之后。则于祖父丧。亦不可无服。其祥祭时变服之节。当何以为之。○答曰。至周年期服已除。则再期非大祥也。乃再忌祭也。当以素服行祭也。但以仪礼通解所谓必制继统之服推之。则与通典未殡服周之说。无乃牴牾乎。
问。承重祖父母丧追服者。若于已练后。则当以练布制服耶。其除服之节。亦当如何耶。○答曰。向考经传通解。祖父母丧既练后。已着吉服而遭父丧。则不可追服祖父母服也。
问。前日以祖父母服已练后之说仰禀。则下教曰。既练后已着吉服而遭父丧。则不可追服祖父母服也。然则祖父母丧。小祥后犹可无主乎。与丧大记无无主之说。有所乖违。未知如何。○答曰。吾亦初疑承重孙不服衰服。则似无承统之意矣。其后详考通典。又以意推之。则虽无衰服。何害于继统乎。大祥祭。以素服犹可行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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曩又答妻父之问曰。丧中未没丧而死。则其子服其父丧之日。并制祖父之服。其葬祖父也。亦不可待父三月之久。同时而葬。设奠。父不可先祖父也。果如宋敏求之言。期年祖服除。然后不为更制服。则无大祥禫祭。若无主者之丧可乎。令公所谓与被出之女不可比而同之之说。鄙意亦然。若如期年后。始为人后。则不为所后之服乎。父卒后。始为祖父之后承统。则当为祖父之服也云云。
愚意首一条之答。以追服为主。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答。以不追服为主。第五条答妻父之说。又以追服为主。前后所答。似无归一之论。如许变礼之大者。若无平昔讲究。则卒然临事。将不能善措于其间。幸以已定之见指教。
答。已上鄙说前后有异者。拘于父丧未殡前祖死。不敢死其亲服周之说。宋敏求之练后服吉服。则不为更制祖父服之说。终始有疑。不得折衷。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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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期
주-D003问。杖期注。正服则适孙父卒祖在。为祖母也。而杨氏注。恐当添祖父在适孙为祖母也。既有本注。而杨氏重言之者。何意欤。○答曰。家礼集览或问。逐条已言适孙父卒祖在为祖母也。而附注又言之何也。曰。按丧服传曰有适子者。无适孙。然则逐条既曰适孙。而又言父卒之文。盖文似重复。故附注从而改之曰云云。此说恐为得之也。
问。杖期注。既有适孙为祖母之文。杨氏重言之。似无义。故前日仰禀矣。下教曰。家礼集览或问逐条云云。此说恐为得之也。而取考集览。亦不能无疑。或言杨注祖母之祖字。为衍文云。此说如何。或言若为祖在厌降。则父丧亦当降耶。祖不厌孙。孙得伸也。各尽本服为宜云。未知如何。○答曰。前日所答集览之说。昔年与申友义庆录而记之。而终未稳当。祖母之祖字若衍文。则得之矣。父丧斩衰。则不在于厌降之例。当服本服无疑。○又答妻父之问曰。祖母之祖字。似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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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意以为齐衰三年条所云。适孙父卒为祖母者。统言承重孙之服祖母三年也。杨注所谓当增祖父卒而后。为祖母者。祖父若在。则于祖母丧。当降服期。故必祖父卒而后为祖母。乃服三年也。文势与杖期条。大相不同。似非下教所谓与上文一款对举之辞也。所引赵希逸之事。恐未恰当。
答。顷年申知事叔正问之。仆答曰。祖父卒后。为祖母后者。鄙意反覆思之。如赵希逸之两兄。无后身死。赵伯玉死后。为祖母服丧三年者此也。杖期条。祖父在。适孙为祖母也者。希逸之祖父若在。为祖母亦必杖期。疑是如此之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