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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篇第八十四之二¶ 第 842c 页
法苑珠林卷第七十四
西明寺沙门释道世撰
* 十恶篇第八十四之二
** 偷盗部第五(此别七部)
* 述意部
* 佛物部
* 法物部
* 僧物部
* 互用部
* 凡物部
* 遗物部
*** 述意部第一
夫禀形六趣。莫不贪欲为原。受质二仪。并皆
恋财为本。虽复人畜两殊。然悭惜无二。故临
财苟得。非谓哲人。见利忘义。匪成君子。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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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省己贫窘随喜他富。岂以自贫贪夺他财。
所以调达取华遂便退落。憍梵损粟反受牛
身。迦叶乞饼被俗=女【三】【宫】俗=女【宋】【元】【明】【宫】俗俗讥诃。比丘嗅香池神讶
责。是知偷盗之愆。宁非大罪。所以朝餐无寄。
夜寝无衣。鸟栖鹿宿。赤露𤷄𤼣。傍路安眠。
循廛求食。遂使母逐鹧鸪而南去。子随胡马
而北归。夫类日影而西奔。妇似川流而东逝。
莫不望故乡而肠断。念生处而号啼。泪交驶
而散血。心郁怏而聚眉。如斯之苦。皆由前身
不施劫盗中来。故经曰。欲知过去因。当看
现在果。欲知未来果。但观现在因。是故劝
诸行者。常须诫勖勿起盗心。乃至遗落不
贪。何况故偷他物也。
*** 佛物部第二
如涅槃经云。造立佛寺用珠华鬘供养。不问
辄取。若知不知皆得方便盗罪。又毗奈耶
论云。若盗佛塔声闻塔中幡华。皆望施主结
重罪。为断彼福故。又十诵律云。若盗佛
图物精舍中供养具。若有守护主。计主犯重
罪。如十诵。偷佛舍利。萨婆多论盗佛像。并为
净心供养。自念云。彼亦弟子。我亦弟子。如是
之人。虽不语取。供养皆不犯罪(此谓施主情通者不犯局者犯
重也)若依摩德勒伽论云。为转卖活命故盗
佛像舍利者。犯大重罪。
*** 法物部第三
如四分律云。时有人盗他经卷。佛言。佛语无
价。计纸墨犯重罪。十诵律云。借他经拒逆不
还。令主生疑者。犯方便罪(由心未决若绝者犯重)正法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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闇取他经论读乃至一句。皆犯盗窃文句罪
(此应是主心秘吝者犯。汎尔馀经情通不惜者。取读无过也)五百问事口决云。不
得口吹经尘。以口气恶故(像尘亦尔)。若烧故经得重
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数有恶人偷佛铜像。烧铸圣
容。将供身命。逆中之极无过于此。或盗幡华用充衣服。或将卖活命。如是等罪。未来受殃。无有出期)。
*** 僧物部第四
如五分律云。贷僧物不还。计直犯重。又观佛
三昧经云。盗僧鬘物者。过杀八万四千父母
等罪。又宝梁经云。宁啖身肉终不得用三宝
物。又依方等经。华聚菩萨云。五逆四重我
亦能救。盗僧物者。我不能救。又大集经济龙
品云。时有诸龙得宿命心。自念过业洟泣
雨泪。来至佛前各如是言。我忆往昔。于佛
法中或为俗人亲属因缘。或复听法因缘。所
有信心舍施种种华果饮食。共诸比丘依次
而食。或有说言。我曾吃啖四方众僧华果
饮食。或有说言。我往寺舍布施众僧。或复
礼拜如是吃啖。乃至七佛已来。曾作俗人
有信心人。为供养故施诸华果种种饮食。
比丘得已回施于我。我得便食。由彼业缘。于
地狱中。经无量劫。大猛火中。或烧或煮。或饮
洋铜。或吞铁丸。从地狱出堕畜生中。舍畜生
身生饿鬼中。如是种种备受辛苦。佛告诸龙。
此之恶业与盗佛物。等无差别。比丘五逆
业其罪如半。然此罪报难可得脱。于贤劫中
值最后佛。名曰楼至。于彼佛世罪得除灭。
述曰。何故盗用僧物其罪偏重耶。答曰。随盗
一物。即望十方凡圣。上至诸佛。下及凡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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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罪报不可测量。所以者何。为其施主本舍
一毫一粒拟供十方出家凡圣令其食用日夜
修道不欲供俗。是以鸣钟一响遐迩同餐。凡
圣并资俱成道业。冥资施主得益无边。惟斯
福利功齐法界。招善既多获罪宁少。今见愚
迷众生。不简贵贱不信三宝。苟贪福物将用
资身。或食啖僧食受用华果。或骑僧杂畜将
僧奴随逐。或借贷僧物经久不还。见僧屡
索反加凌毁。或倚官形势伺求僧过。如是
等损具列难尽。静思此咎岂不痛心。今惜不
与者。非是悭惜不惠。为慈悯白衣虑受来苦。
若当与者非直损俗。亦罪及知事。未来生处
同受其殃。故佛本行经云。一念之恶能开五
不善门。一恶能烧人善根。二从恶更生恶。三
为圣人所呵。四退失道果。五死入恶道。既
知不易诚为大诫。后时取受省己用之。
*** 互用部第五
如宝梁宝印经云。佛法二物不得互用。由无
与佛法物作主。复无可咨白。不同僧物。常
住招提。互有所咨。若用僧物修治佛塔者。
依法取僧和合得用。不和合者劝俗人修治。
若佛塔有物。乃至一钱已上。以施主重心故
舍。诸天及人。于此物中应生佛想塔想。乃
至风吹烂坏。不得贸宝供养。以如来塔物无
人作价也。又十诵律云。佛听僧坊佛图。畜使
人及象马牛羊等。各有所属不得互用。又僧
祇律云。供养佛物。华多听转卖买香灯。犹
故多者转卖无尽财中。又五百问事口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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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得。又四分律云。供养佛塔食。治塔人得
食。又善见论云。佛前献佛饭食。侍佛比丘得
食。若无比丘白衣侍佛亦得食。又罪福决疑
经云。初献佛时。上中下座。必教白衣奉佛及
僧。献佛竟行与僧食不犯。若不尔者。食佛物
故。千亿岁堕阿鼻地狱。檀越不受师教。亦招
前报。若生人间。九百万岁堕下贱处。何以
故。佛物无人能评价故(若汎尔斋家及在僧寺二时常食。献佛圣僧食不局。
入佛僧者不须收赎。唱馀食后一切得食。若情标施食。定入佛僧。不通白衣者。应赎己。取食也)。
或施主本拟作释迦。改作弥陀。本作大品。改
充涅槃。本作僧房。改供僧食。本施二众。改入
一众。本拟十方回。入现前本。拟大众。回入别
人。本拟众僧。回入白衣。皆违反施主。计钱多
少满五成重。减五得兰。故四分律云。许此处
乃与彼处。皆犯罪也(轻重之罪量前施主)准此之文。检
校佛像。有馀䌽色不得作菩萨圣僧等形。以
师徒位别故。不得互用。乃可作馀庄严具。还
将供养佛不犯。若施主情通一铺佛像任意
庄严。种种道俗凡圣形像。诸杂供养。名华草
木。山池鸟兽。不局佛像者。通作无罪。故五百
问事云。用佛䌽色作鸟兽形得罪。除在佛前
为供养。故不犯(数闻边方道俗。不闲戒律。虽有好心经营三宝。任己凡情互用三宝物。
乃至齐上圣僧钱。或将自入。或入常住。或作佛像。或画壁上迦叶阿难等形。并不合用得罪。具如上受请篇说。问
曰。今时斋上有佛钱。未审此钱入何等用。答曰。若施主本心定入造像。还如前互用文断。只得造佛不得别用。
若如今时斋家。凡僧食后通出佛僧钱。知施主不别标局者。任将买香沽油造幡营造佛堂种种供佛。受用并得。但
不得入经僧别人用。上来略述。并依经律文断。不是人情。若不依法反结无知不学之罪。自外不尽者。具如僧尼
十卷律钞广说。故检校三宝。事重不轻。自非明解戒律。深信因果。谨慎用心。怖怕业道。常勤作意。不护人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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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宝梁经云。佛告迦叶。我听二种比丘得营
众事。何等为二。一能净持戒。二畏于后世。喻
如金刚。复有二种。何等为二。一识知业报。
二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复有二种。何等为二。
一阿罗汉。二能修八背舍者。如是二种比丘。
我听营事。自无疮疣能护他人意。以此事难
故语迦叶。于佛法中种种出家。种种姓。种
种心。种种解脱。种种断结。或有阿兰若。或有
乞食。或有乐住山林。或有乐近聚落清净持
戒。或有能离四轭。或有勤修多闻。或有辩
说诸法。或有善持戒律。或有善持毗尼仪式。
或有游诸城邑聚落为人说法。有如是等诸
比丘僧营事比丘。善取如是诸人心相。故经
云。彼营事比丘应当分别。常住僧物不得与
招提僧。招提僧物不得与常住僧(此二种物不得互用)常
住僧物。招提僧物。不应与佛物共杂(佛物亦不得与二共
杂)若常住僧物多而招提僧有所须者。营事
比丘应集僧行筹索欲。僧和合者。应以常住
僧物分与招提僧。若如来塔。或有所须。若欲
败坏者。若常住僧物。若招提僧物多者。营
事比丘应集僧行筹索欲。作如是言。是佛塔
坏。今有所须。此常住僧物招提僧物多。大德
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若僧不惜所得施物。
若常住僧物。招提僧物。我今持用修治佛
塔。若僧不和合。营事比丘应劝化在家人求
索财物修治佛塔。若佛物多者。不得分与常
住招提僧。何以故。于此物中应生世尊想。佛
所有物乃至一线。皆是施主信心施佛。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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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佛塔中宁令风吹雨烂破尽。不应以此衣
贸易宝物。何以故。如来塔物无人能与作价
者。又佛无所须故。如是营事人者。三宝之物
不应令杂。以自杂用得大苦报。若受一劫。若
过一劫。以侵三宝物故。又宝梁经云。佛言。营
事比丘若生瞋心。于持戒大德人所。以自在
故驱令役使。故堕地狱。若得为人作奴仆。为
主苦役。人所鞭打。又营事比丘。以自在故更
作重制。过僧常限。谪罚比丘。非时令作。以此
不善根故堕于多钉小地狱中。生此中已以
百千钉钉挓其身。其身炽然如大火聚。又营
事比丘于持戒有大德所。以重事怖之。以瞋
心语故生地狱中。其所得舌长五百由旬。以
百千钉。而钉其舌。一一钉中出大火焰。又营
事比丘数得僧物悭惜藏弆。或非时与僧。或
复难与。或因苦与。或少与。或不与。或有与
者。或不与者。以此不善根故。有秽恶饿鬼常
食粪丸。此人命终当生其中。于百千岁常不
得食。或时食变为粪屎。或作脓血。是故迦
叶。营事比丘。宁自啖身肉。终不杂用三宝之
物作衣钵饮食。
*** 凡物部第六
如善见论云。为他别人乃至三宝守护财物。
若谨慎掌护。坚锁藏户。而贼从孔中屋中窃
取。或逼迫取。非守物人能禁限者。但望本主
结罪。皆不合徵。若主掌懈慢不勤守护。为
贼所偷者。掌物人偿之。以望守护主结罪。故
十诵律云。远处受他寄物。在道损破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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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不问好心恶心。若破一切须偿。又十诵律
云。贼偷物来。或好心施。或因他逐恐怖故
施得取。以成物主故。但莫从贼乞。自与者得
取。取已染坏色著。有主识认者应还。又摩德
勒伽论云。若狂人自持物施。不知父母亲
眷者得取。若父母可知。不自手与者不得取。
又十诵律云。若取他虎残肉者犯小罪。由不
断望故。若取师子残者不犯。由断望故。又萨
婆多论云。盗一切鸟兽残者得小罪(今时俭世多有俗人
毁坏他鼠窟取其贮粟胡桃杂果子等准此犯罪)四分律云。若与想取己有
想取。粪扫想取。暂想取。亲友意想取等。皆
不犯。其亲友者。依律要具七法。始名亲友。一
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
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
如是七法。人能行者。是亲善友。取而不犯
也。
又增一阿含经云。佛告比丘。若人作贼偷盗
他物。为主所执。缚送付王。治其盗罪。王即遣
人闭著牢狱。或截手足。或刖耳鼻。或剥其皮。
或抽其筋。或取倒悬。或时锯解。或以火炙。或
时汤煮。或以生革缚络其头。或复洋铜而灌
其身。或以长橛而刺其臗。或使恶象而以
蹈杀。或开其腹抽肠纻草。或时反缚打恶声
鼓。将诣市所标下斩首。或复节节支解其形。
或以刀破。或时箭射。如是种种苦切杀之。以
此偷盗恶业因缘。命终之后生地狱中。猛火
烧身融铜灌口。镬汤炉炭刀山剑树。煻灰粪
屎磨磨碓捣。受如是等种种诸苦。酸楚毒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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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生中。象马牛羊驼驴犬等。经百千岁以偿
他力。畜生罪毕生饿鬼中。饥渴苦恼不可具
言。初不闻有浆水之名。经百千岁受如是苦。
恶道罪毕出生人中。若生人中得二种报。一
者贫穷。衣不盖形。食不充口。二者常为王贼
火水及以恶贼劫。又正法念经云。何名盗。
若人思惟。欲令种种谷麦我独成就令世间
人五谷不登。常作如是不善思惟。复于异时。
众生薄福。田苗不收。如是恶人。见世饥馑。心
生欢喜。如我所念。于市粜卖。曲心巧伪。量
诸谷麦。诳惑于人。究竟成业。若心思惟。名为
思业。若作诳时。名为诳业。作诳业已。名究竟
业。
*** 遗物部第七
如正法念经云。若见道边遗落之物。若金若
银及馀财宝。取已唱令。此是谁物。若有人言。
此是我物。当问其相。实者当还。若无人认。七
日持行。日日唱之。若无主认。以此宝物付王
大臣州郡令长。若王大臣州郡令长。见福德
人不取此物。后当护持佛法众僧。是名不
盗。
又僧祇律云。若见遗衣物者。当唱令之。无主
者悬著高显处令人见。若言是我物。应问
言。汝物何处失。答相应者与。若无识者。应停
至三月已。若塔园中得者。即作塔用。僧园中
得者。四方僧用。若贵价物者。谓金银璎珞不
得露现。唱令得宝。人应审谛。数看有何相貌
然后举之。人来认时相应者与。对众多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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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不得。若无人来认者。停至三年。如前处
当界用之。若治塔得宝藏者。即作塔用。僧地
亦然。故成实论云。伏藏取用无罪。佛在世时。
给孤长者是圣人。亦取此物。故知无罪。又自
然得物不名劫盗。又僧祇律云。人聚落中有
遗落物。不得取。与比丘者得。即是施主。聚落
中风吹衣不得。作粪扫想取。若旷路无人处
得取。又五分律云。若举衣经十二年不还者。
集僧评价作四方僧用。若彼后还。以僧物偿。
不受者善。
正报颂曰。
「 劫盗供他用
泥犁独自沈
玃鸟金刚觜
啄脑劈其心
灌口以铜汁
碎身铁棒砧
怕惧周慞走
还投刀剑林」
习报颂曰。
「 劫盗所获报
地狱被销镕
罪毕生人道
饥贫以自终
共财被他制
何殊下贱中
寄言怀操者
当须思固穷」
**** 感应缘(略引六验)
* 汉苍梧郡亭长龚寿
* 汉岐州郿县釐亭长盗杀他人女
* 隋宜州有人姓皇甫名迁
* 唐魏王府长史韦庆植女
* 唐西京东市笔行赵氏女
* 唐主簿周基被吏盗死
汉世何敞。为交阯刺史行部。到苍梧郡高要
县。暮宿鹊奔亭。夜犹未半。有一女子从楼下
出。自云。妾姓苏名娥字怡姝。本广信县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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缯百二十匹及婢一人。名致富。妾孤穷羸弱
不能自振。欲往傍县卖缯。就同县人王伯。赁
车牛一乘。直钱万二千。载妾并缯令致富执
辔。乃以前年四月十日到此亭外。于时日暮
行人既绝。不敢前行。因即留止。致富暴得
腹痛。妾往亭长舍乞浆取火。亭长龚寿操刀
持戟。来至车傍。问妾曰。夫人从何所来。车上
何载。丈夫安在。何故独行。妾应之曰。何故问
之。寿因捉妾臂曰。少爱有色宁可相乐耶。
妾时怖惧不肯听从。寿即以刀刺胁一创立
死。又杀致富。寿掘楼下埋妾并婢。取财物去。
杀牛烧车。车釭及牛骨贮亭东空井中。妾死
痛酷无所告诉。故来自归于明使君。敞曰。
今欲发汝尸骇。以何为验。女子曰。妾上下皆
著白衣。青丝履犹未朽也。掘之果然。敞乃遣
吏捕寿。拷问具服。下广信县验问。与娥语
同。收寿父母兄弟皆系狱。敞表寿杀人。于常
律不至族诛。但寿为恶隐密经年。王法所不
能得。鬼神诉千载无一。请皆斩之。以助阴杀。
上报听之。
汉时有王忳字少林。为郿县令。之县到釐
亭。亭常有鬼。数数杀人。忳宿楼上。夜有女
子。称欲诉冤。无衣自盖。忳以衣与之。乃进
曰。妾本涪令妾也。欲往之官。过此亭宿。亭长
杀妾。大小十馀口。埋在楼下。夺取衣裳财物。
亭长今为县门下游徼。忳曰。当为汝报之。
勿复妄杀良善耶。鬼投衣而去。忳且收游
徼。诘问即服。收同谋十馀人并杀之。掘取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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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无偶。飞被走马与鬼语。飞被走马。别为他
事。今所不录(右二验出冤魂志)。
隋大业八年。宜州城东南四十馀里有一家。
姓皇甫。居家兄弟四人。大兄小弟并皆勤事
生业。仁慈忠孝。其第二弟名迁。交游恶友不
事生活。于后一时母在堂内。取六十钱欲令
市买。且置床上。母向舍后。其迁从外来入堂。
左右顾视不见人。便偷钱将出私用。母还觅
钱不得。不知儿将去。遂勘合家。良贱并云不
得。母恨不清合家。遂鞭打大小。大小皆怨。至
后年迁亡。托胎家内母猪复中。经由三五月
产一豚子。年至两岁。八月社至。须钱卖远村
社家得钱六百文。社官将去。至于初夜。遂
警觉合家大小。先以鼻触妇。妇眠梦云。我
是汝夫。为取婆六十钱。枉及合家唐受拷楚。令我作猪。今来偿债。今将卖与社家。社家
缚我欲杀。汝是我妇。何忍不语男女赎我。妇
初一梦。忽寤心惊。仍未信之。复眠还梦如是。
猪复以鼻触妇。妇惊著衣向堂报姑。姑已起
坐。还梦同新妇。儿女亦同梦见一夜装束令
儿及将迁兄。并持钱一千二百。母报儿云。
社官傥不肯放。求倍与价。恐天明将杀。驰
骑急去。去舍三十馀里。儿既至彼。不说己
亲。恐辱家门。但云不须杀。今欲赎猪。社官不
肯。吾今祭社时至。猪不与君。再三殷勤不
放。兄儿怕急。恐虑杀之。私凭一有识解信敬
人曾任县令。具述委曲实情。后始赎得。既
得猪已驱向野田。兄语猪云。汝审是我弟。汝
十恶篇第八十四之二¶ 第 846c 页 T53-0846.png

还家。猪闻此语驰走在前还舍。后经多时乡
里并知儿女耻愧。比邻相嫌者并以猪讥骂。
儿女私报猪云。爷今作业不善受此猪身。男
女出头不得。爷生平之日。每共徐贤者交厚。
爷向徐家。儿女送食。往彼供爷。猪闻此语。
沥泪驰走向徐家。徐家离舍四十馀里。至
大业十一年内。猪徐家卒。信知业报不简
亲疏皎若目前。岂不慎欤。长安弘法寺静琳
法师。是迁邻里。亲见其猪。法师传向道说
之。
唐贞观中。魏王府长史京兆人韦庆植。有女
先亡。韦夫妇痛惜之。后二年庆植。将聚亲宾
客备食。家人买得羊未杀。夜庆植妻梦。其亡
女著青裙白衫。头发上有一双玉钗。是平生
所服者。来见母洟泣言。昔尝用物不语父
母。坐此业报。今受羊身。来偿父母。命明旦当
见杀。青羊白头者是。特愿慈恩垂乞性命。母
惊寤旦而自往观羊。果有青羊。项膊皆白。
头上有两点白相。当如玉钗形。母对之悲泣。
止家人勿杀。待庆植至放送之。俄而植至催
食。厨人白言。夫人不许杀青羊。植怒即命
杀之。宰夫悬羊欲杀。宾客数人已至。乃见悬
一女子容貌端正。诉客曰。是韦长史女。乞
救命。客等惊愕止宰夫。宰夫惧植怒。又但见
羊鸣。遂即杀之。既而客坐不食。植怪问之。
客具以言。庆植悲痛。发病遂不起。京下土
人多知此事。崖尚书敦礼具为临说。
唐长安市里风俗。每至岁元日。已后递作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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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客先到。向后见其碓上。有童女年可十三
四。著青裙白衫。以汲索系颈。属于碓柱。泣
泪谓客曰。我主人女也。往年未死时。盗父母
百钱欲买脂粉。未及而死。其钱今在厨舍内
西北角壁中。然我未用。既以盗之。坐此得罪。
今当偿父母命。言毕化为青羊白头。客惊告
主人。主人问其形貌。乃是小女。死已二年
矣。于厨壁取得百钱。似久安处。于是送羊
僧寺。合门不复食肉。卢文励传向临说耳
(右二验出冥报记)。
唐冀州馆陶县主簿姓周。忘其名字。至显庆
四年十一月奉使于临渝关互市。当去之时。
将佐史等二人从往。周将钱帛稍多。二人乃
以土囊压而杀之。所有钱帛咸盗将去。唯有
随身衣服充敛。至岁暮乃入妻梦。具说被杀
之状。兼言所盗财物藏隐之处。妻乃依此告
官。官司案辩具得实状钱帛。并获二人。皆坐
处死。相州智力寺僧慧永云。当亲见明庭观
道士刘仁宽说之(右一验出冥报拾遗)。
法苑珠林卷第七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