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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x 页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答问(讲学论礼)
答问(讲学论礼)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37H 页

前日承喻练服之制。葛经恐骇俗。欲用熟麻。且绞带若全用仪礼。当以布为之。而今练服参用张,朱说。似与彼有间。未知俗例如何云云。适考礼书。兹以呈上并具如左。
仪礼卒哭受葛经。至小祥去首葛而存要葛。今丘氏引以为證。俾代麻经。其意甚正矣。何惮而不为。且熟麻家礼既,无所著。只备要小注有或用之文。而牛溪答韩莹仲问。亦云熟麻非礼。但葛牛溪以为俗称青忽致。沙溪以为指其粗皮。未知果不相背也。
衰裳虽以横渠朱子说用大功练布为制。不得全用仪礼。绞带则丧服图式本条云未详。家礼亦无明文。自不得不从图式虞后所变以布七升者易之。大都今所谓练服。皆已参用仪礼。非复家礼之旧。只此一节似不必难为也。然绞带则用生无疑。盖仪礼功衰元无用练之文。衰裳虽据张,朱练之。而绞带既无后儒之證。且与葛经不熟者相准则可知其用生矣。未审如何。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37L 页

明史 太祖廿三年。 上谓刘三吾曰尚书蔡传天文一节。已自差谬。此指期三百注日周天数而言欤。此当与十月之交诗注参互看。蔡氏岂不知一日日行一度之说。而为此浩汗之说耶。且期三百注初出于朱子。非蔡氏说。 上命刘删定而赐名书传会选。未知此书如已经览转借耶。
书传会选。久欲得见。玉堂亦无藏本。尚未果也。 太祖所谓蔡传差谬者。似指期三百注天左旋日月亦左旋之说。大全舜典注及语类说。(此则有次日仲默附至天说之语。然与大全正同。)。与蔡传无异。而 圣谕云云者。或从经传昜知处言。或因未及详考诸书而然。皆未可知也。后儒之论。盖亡不以日月左旋之说为主。且谓诗传右旋之法。乃历家所便。非日月周天之实状。恐当为定论。不审 圣祖何以有此见也。
期三百经以闰月。谚解作月라사。寻常以为未安。妄论非经本意。少时见镌说及而欲作月로云。则以愚见为是云。未知高见如何。窃谓谚解牵于注说然后二字而为此硬涩之句读。诚不知注意亦不如此。盖注则推说经文言外之意。故不得不如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38H 页

以以字之义推之。亦恐作로者为是。并成岁下라사。似无可疑矣。
偶阅溪谷漫笔第六板。论春王正月。而以程子说为有碍。而谓阳明说为得。未知阳明说如何。愿闻之。
阳明春王正月之说。此无本集不可考。曾见其大旨。以为周元改十一月为正月。或以冬不得作春难之。答曰冬至一阳生。至建寅之月三阳已成。何为而不可。大槩与朱子所谓周实是元改作春正月之说合。但溪谷不详此说。故为更力主乎阳明耳。
第廿六板论复雠云至大明 圣祖。参酌古今。定著律条。所谓律条见于何书。或在大明律耶。明示伏望。
复雠一段。考大明律无此条例。亦未知著在何书。所可疑者。大学衍义补于凡 圣祖制度。无不遵据阐扬。且其条例所定。尤不敢一毫违异。必多委曲为之说者。而乃复于此别立已见。以为当告官详谳。而后许复雠准此。溪谷之说诚可疑。第俟更详之耳。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38L 页

公子彄卒 传公羊三世
隐元年公子益师卒。公羊传何以不日。远也。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注所见者。谓昭,定,哀。已与父时事也。所闻者。谓文,宣,成,襄。王父时事也。所传闻者。谓隐,桓,庄,闵,僖。高祖曾祖时事也。此所谓三世之说。
晋卫胥命于蒲。 传君子以信易生。重桓王之失。
本注诗兔爰小序云桓王失信。诸侯背叛。君子不乐其生焉。其义盖出于此。
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 传尸子曰夫已多乎道。
谷梁传注已。止也。止曹伯使朝之命。则曹伯不陷失礼之愆。世子无苟从之咎。鲁无失正之讥。三者正则合道多矣。
宋师及齐师战于甗止狄救齐。 传鲁侯戏,括之事。
戏,括。鲁武公二子名。国语武公以括与戏见宣王。王立戏。仲山甫谏不可。武公卒。鲁人杀懿公而立伯御。王伐鲁。诸侯从是不睦。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39H 页

礼至。亦卫臣名也。按左氏卫人将伐邢。礼至曰不得其守。国不可得也。我请昆弟仕焉。乃往得仕。从国子巡城。掖以赴外杀之。国子者。盖邢之正卿也。
秦人伐晋。 传济河取郊。人之称。
左氏秦伯济河焚舟。取王宫及郊。又曰君子是以知穆公之为君也。举人之周也。与人之一也。盖称斯役之辞。然则取郊下当绝句。所谓人之称云云者。正指左氏也。
公会晋侯(止)同盟于断道。 传设方明如方岳之盟。
本注刘氏曰觐礼。诸侯觐于天子。为宫方三百步。四门坛十有二寻。深四尺。加方明于其上。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设六色六玉。注方明者。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然则此是坛上所以为主者也。
仲孙羯会晋(止)小邾人城杞。 传夏肄是屏。轻弃诸姬。
左传注诗传云斩而复生曰肄。夏肄谓杞也。盖杞国即夏后氏之后裔。故以肄比之。
宋公佐卒于曲棘。 传或谓曹氏勿与。鲁将逐之。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39L 页

左传勿与注勿与女。与之注曰劝元公以女与季氏。以此观之。即妻之之意也。
晋人执戎蛮子赤归于楚。 传不然。将通于小习。以听命。
左传注少习。商县武关也。将大开武关之道。
答李进士(后晟)问(祭礼○己巳闰三月十六日)
支子与宗家异居者。正祭朔望参皆不得行。情礼缺然。诚有如盛喻者。朱子答李晦叔书虽言兄家设主弟不立主。只于祭时旋设位。以纸榜标记逐位。祭毕焚之。然于其末以更详之为结。后来亦无以此通行者。恐终不得行也。唯父母忌日。是终天之痛。有难每年只行望哭而已。若非往参宗家之时。则虽以纸榜设行。不至大背。曾见士大夫家多行之。未知如何。晨谒朔望。若墓近则朔望及间一日或数日。上墓拜之。恐亦足以伸人子之诚礼。而不僭于家庙也。荐新及俗节饮食。果亦难处。然设置净处或墓前之说。固是切于私情者。要非谨守礼经之意。则恐皆只得迟待其物节晚而后食之。方无不安于心耳。朱子所谓支子所主之祭。退溪先生虽以忌墓祭为言。然文义相碍。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0H 页

答金元会问(辛卯)
录(读书录)云学至于心中有一物则有得矣。又曰敬则中虚无物。此说当如何看破。
尹和靖曰。敬时其心收敛。更着不得毫发事。朱子曰。敬者一心之主宰。持二说而观之。则庶或知此。盖其心不得更着毫发事。则便能虚而无物矣。心能有主宰则其中卓然有立。便觉有一物为之根本焉。是以人才敬焉则本体已洞然虚明。不容一物。而亦能十分真实。有所主宰于中矣。如此则可谓实用其力而真有所得矣。夫心之体至虚而至实。虚故无物。实故有主。敬乃能虚而实。能实而虚之要也。薛氏二说。揆以鄙意则不出敬之一字。然敢以初学浅识。做出一条藤葛。可谓不知而妄言者矣。望母嫌挥斥。明示砭射。
答金元会问(学)
大抵耳目口鼻之欲生于形气者。谓之人心。故人心曰危。恐其流荡之谓也。恻隐羞恶之端原于性命者。谓之道心。故道心曰微。恐其消亡之谓也。是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0L 页

过而后流于恶。曷尝不及而为恶一段。明白直截。似无可论。而今见蔡氏书传小注或问人心道心之别。朱子曰喜怒则人心也。无故而喜焉。喜至于过而不能禁。无故而怒焉。怒至于甚而不能遏。是皆人心之所使也。然则无故而喜怒者岂非不及。而喜怒之过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1H 页

允执厥中。若谓各就人心道心而精一之。以求其无过不及则固不可矣。若高明使人心无或过。使道心无或不及。然后斯可以执其中之说。亦甚不可。何者。夫中者。非谓无或过于人。无或不及于道。便执二者之间而以为中。正谓既能察之精。又能守之一则斯得人道之中而自无过不及云尔。经曰惟精惟一允执厥中。惟其精一。方能执中。精一是工夫。执中是功效。朱子之说即正释经文者。故先言用力之方而后及其效焉。(中庸序自精则止听命焉是说工夫。自则危者止差矣是说功效。)然则所谓过不及之差者。有何干涉于精一之际耶。愚尝直以禹谟十有六言。平心反覆。粗得其所谓中之说者。盖中即人道之中。人心安则能中其节。故人心以安为中。道心著则能中其节。故道心以著为中。安著便是人道之中。若见经文统下厥字于人道收效之处。则可知其中字正指人心之安道心之著之谓。以其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1L 页

又曰。其发直出于正理而气不用事则道心也。七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2H 页

按先生曰四端专言道心。七情合人心道心而言。又曰四端固可谓之道心。七情岂可只谓之人心乎。繇此观之。非不知人心之不当与七情同。七情之不当专属于气已用事。而然此亦因人心有善有恶之见。而致有下语之失也。详在下条。
又曰。人心易流于恶。虽善亦危。夫人心不可谓之善。亦不可谓之恶。有道心而节之则便归于善。由人欲而纵之则便流于恶。善则是道心。恶则是人欲。故既曰善则惟恐其微而已。安得谓善亦危哉。又曰四端即道心及人心之善者也。夫天下之善一也。安有道心之善人心之善之别哉。食色固与义理不同。而以义理之心食色之则食色虽私。食色之心公也。岂以一己之私而掩天下之公哉。斯固与直发于君臣父子者一而已矣。未知先生之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2L 页

人心道心。舜禹之际。只以危微言之。至朱子又以公私言之。俱未见有以善恶论者。(但朱子曰人心私而或不善。道心公而无不善。许白云亦曰人心可善可恶。道心全善无恶。皆与栗谷之说少异。)栗谷先生始举道心有善无恶。人心有善有恶之说。道心之善。固无论矣。所谓人心之善。指当食而食当衣而衣之类。恶指因衣食之念。流而为恶之类。夫饥食寒衣。虽人之所不能无者。便是形气私有底物。谓之非恶则可。岂可直谓之善哉。然则大舜何以不谓善。而只曰危。朱子何以不谓善。而只曰私耶。此是彰明较著无可疑者。先生所谓虽善亦危及人心之善等语。其病录包在于人心有善有恶之中。兄说人心不可谓之善。亦不可谓之恶。甚善甚善。弟所谓以义理之心食色之之云与发于君臣父子者其为道心。虽曰一矣。而间有些子不同处。今人饥而思食寒而思衣。只是人心必其知饥之当食而食之寒之当衣而衣之。这便是道心。即所谓以义理之心食色之者然。是则可谓以道心精察于人心。(不以口饥而食之。必知其当食而食之。是道心精察人心也。)岂可以均是道心之故。而与直发于君臣父子者。比而同之。发于君臣父子者。才发便是道心。发于衣食者。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3H 页

又思道心即所谓中也。何者。非他。不过义理之发而中节。故谓之中。若小有过不及之差而不中节。便是私意而非中矣。不可以道心名。故精一之外。更无他求中工夫。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3L 页

且审其过不及而节制之云。语意又有病。夫人心虽不容无。亦不可不裁抑。故方其危殆不安时。便加节制。使归于道心可也。岂但节其过处而已哉。此于从道心之意。全不干涉。而人心固自如矣。然则圣人只云去人欲足矣。何以曰人心惟危耶。
危殆不安之时。便当加节制之功。不当审其过不及而后节制之也。然既为道心所节制。则虽不言使归于道心之意。安有不听命于道心。而为其所节制者哉。此处恐不必深咎。
答金元会问(学)
曷尝不及而为恶一段。看来亦似生新可好。而所深疑者。过不及流于恶之说。实是先生定本之论。其出于文集及辑要者非止一二处而已。窃意洛闽之间。已有此说。而吾不及见也。及得书传小注朱子之说。附以己意。仰质于高明。而第恨病中不能博考。以致疏缪为惧矣。昨者偶阅朱子书节要答何叔京书。过不及为恶之说。本出明道先生。而晦庵證之如此。此理恐非后学所敢轻议也。愚敢因此而求先生之意。论之如左。程子曰人生气禀。理有善恶。其所谓善恶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4H 页

答南仲辉问(丧礼○丁酉正月十六日)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4L 页

丧服小记云。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陈氏注小祥之祭。乃孝子因时以信其思亲之礼也。练时男子除首经。妇人除腰带。乃生者降杀之道也。祭与练虽同时并举。然祭非为练而设也。盖古者亲丧当期。筮日设祭。为伸孝子存亲之礼。而天时既易。其服不可以无变。故并举除丧之道焉。至宋时始从简易。以忌日定行练祥。第其存亲除丧同时而并行者。犹夫旧例。盛谕某氏之家丧出于二十四。主人到家乃后三日。其为练祥之节。固异乎寻常。苟或同朔之内。得其日数稍宽。筮远行事。犹无所碍。今者不然。其所成服又在明月之初吉。则尤为难平。若以小记之义推之。忌日即行殷奠。成服之日只受练服。稍似稳当。然抑尝考朱夫子之说。其答曾无疑书。当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5H 页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5L 页

答金起之相问(学○庚申二月三日)
或人问浩然之气。与血气如何。朱子答曰只是一气。义理附于其中则为浩然之气。若不由义而发则只是血气云云。浩然之气与血气既是一气。而以集义与不由义之故。而便自不同。则此与道心人心性命形气之正私相近欤。(孟子)
语类亦有一说曰。气只是一个疑。但从义理中出来者即浩然之气。从血肉中出来者为血气之气。以此言之。正与道心人心性命形气之分相发。唯所谓义理出来之中有自然底。如记言清明在躬志气如神之类。(朱子有清明之气。与浩然不同之说。此则特借彼而明此耳。)圣人之事也。有养而后得底。如曾子自反而缩孟子以直养而无害者。大贤以下之事也。盖其所谓自然底。虽不假集义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6H 页

朱子以为知言知理也。所谓知言。即孟子所谓诐淫邪遁之知其蔽陷离穷也。言之是非。自有其理。则似与穷理工夫稍异。而朱子又以为知言是末后合尖上事。如大学说正心脩身。只合杀在致知在格物一句。盖是用工夫起头处云。知言之上。更无一层工夫。而直以知言为起头处。则未知学者将何所下手乎。愚窃以为由不知而至于知。必有一段工夫。而蒙昧之见。不能自解。幸明教之。
朱子曰。知言便是穷理。又与郭冲卿帖云孟子之学。盖以穷理集义为始。惟穷理故为能知言。惟集义故为能养气。推此二说则可知知言穷理之分矣。然所谓末后合尖上事。以尽心知性而言。所谓用工夫起头处。以致知格物而言。盖尽心知性者。即致知格物之效。而致知格物者。即尽心知性之功。则本非二事。而其必以末后合尖上事为言者。诚以知言是众理贯通之后。能辨是非处。故如是下语。然则所谓致知格物者。乃做知言底实功。而亦不外于知言。安有别段工夫。又能在于其前耶。虽以大学之序推之。亦无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6L 页

朱子于大学诚意章有云人固有终身为善而自欺者云云。若果终身为善则何知其自欺耶。王莽之谦恭。乃是自欺之甚者。而未及终身。已自败露。此外或有欺世而自欺者。终必呈露其本态。其何能终身也。未知此等人在古当为谁欤。指教为幸。(学)
论语观其所由条集注曰。事虽为善。而意之所从来者有未尽焉则亦不得为君子矣。辑注又引齐桓伐楚之事以明之。是则虽谓之终身为善可也。大抵士之知勉于忠孝。而不能直从明善诚身上立脚者。鲜或免此。此君子所以贵穷理而大居敬也。且所谓自欺。固有许多深浅之分矣。然若王莽者。恐只当目之以奸慝而已。夫岂自欺之谓耶。
朱子论治道。以为不能则谨守常法。所谓不能云者。指凡人而言欤。指儒者而言欤。若指凡人而言则与其不善更张。无宁谨守常法之为愈。而以儒者事业论之则无乃苟焉而已乎。
此似指凡人而言。然虽以儒者事业言之。亦无不可通用之理。盖如宋朝尹和清。我朝退溪先生诸公。假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7H 页

大全与张钦夫论中两书。先生自注云此书非是。但存之以见议论本末耳。而下篇注云此书所论尤乖戾。未知所谓非是乖戾处在于甚段耶。
中庸曰。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程子又引易之寂然不动。感而遂通以證之。其于动静体用之义。可谓审矣。当时晦庵与南轩往复中和之说。而未及致详。故不免有两书之失。盖以前书谓非是者。即自泯然无觉以下一段。不究本义。而只以日用应物之体认。为未发故也。以后书为尤乖戾者。即自只一念间以下一段。其视上篇所论之旨。尤涉鹘突。而至乃以语录诸说为非故也。厥后渐改旧见。其说具在答张敬夫论中和第六书(见节要三卷末)及与湖南诸公论中和第七书。(见节要十八卷末)实为中庸章句之本义。无不明矣。
朱子实记壬子年下云是岁孟子要略成。此必已成之书。我国亦有此书乎。兄或见之否。
孟子要略。行状称指要。语类一称要旨。盖于集注或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7L 页

答李季周问(乙卯)
仁宣王后小祥迫近。而吾辈势难入京。当于官门哭除。而但罢散土人不可与城主分庭行礼。欲于客舍中门外行之如何。且于除时不可变着黑衣。曾见罢职人亦着白帽。弟则欲用成服帽及团领而除之耳。(国恤礼)
垂示小祥除服之节。若依初丧罢散官成服阙下之例。哭除于客舍门外。如来教恐当。但未知已前居乡士夫见行规制果然否也。服色当用素帽团领无疑。至于着黑一款。昨见邸报因此有议大臣之举。似可徐闻而审处之耳。
同春昏礼仪同牢设馔图。有湆与会。此是何物。腊是乾雉之属耶。乾肉皆为腊耶。此图见出何书。此间礼书不备。无以考见。幸示教焉。(昏礼)
昏礼图所谓湆者。即大羹之称。会者敦之盖。敦则如今盛饭之器也。腊是田兽之乾肉。脯腵脩之类似皆在其中矣。又鸟腊曰腒。即乾雉也。然则亦可通用。盖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8H 页

婿揖妇。皆祭黍稷肺。 赞者移黍近前。 授肺脊。婿妇皆食黍肺。黍稷肺皆祭。而食则只取黍肺耶。祭则赞者代为耶。
祭则黍稷肺。食则黍肺。当依本文。第古文黍作稷云。或是互见之意耶。其祭婿妇亲之。岂可使赞者代为乎。
赞者以肝从。婿妇皆振祭。 振祭未详。
振祭之振。乃举字意。
婿至门。主人出迎。今当 国丧。婿虽借吉。主人借吉未安。又不可以白衣冠迎之。亦不可不暂时借吉耶。主人非宗子。则女父当并出迎。亦当借吉耶。
昏礼虽许借吉。恐只为婿妇而言。盖祭重于昏。而如今士大夫家虽行时祀。不敢遽变白衣冠。况于昏礼耶。
答李季周问(浩然章○丁巳)
示谕勤恳。益荷不鄙。其以无是为指气与夫所谓如人性本善而为气禀物欲所汨者。皆已得其大意。固非浅陋之见所能及也。窃观所疑乃在于集注不以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8L 页

答李养而问(礼○癸卯)
闰月之义。更考问解范宁所云。乃本谷梁传注。而胡氏改正其说如此。揆以义理。又无所窒碍。然则用正月朔望例。行正祭似当。
前后室配祭。细检丧祭答问无所见。独郑寒冈问有一条可考。又非明文。盖朱子既言适母无先后皆当并祔合祭。则后妻之配如前妻无疑。恐不可创为异椟之制也。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9H 页

从母之夫。舅之妻。相为服细。思之如吾兄说亦似可通。但所谓二夫人相为服者。正指上文二人身上。而又语类朱子亦以此为可。恐当从之。盖注中所言乃经文本意。而下文所引朱子说。方始据甥而言。别为一义。故为附于此耳。
十日而成笙歌。今考通解续郑注曰。踰月。且异旬也。谨按特牲馈食礼卜日法。士夫以上若孟月祭则于前月下旬筮来月之上旬。不吉。更卜中旬。中旬不吉。又筮下旬。士于当祭之月上旬卜日不吉。更于上旬外筮中旬。即所谓远日。旬之外日也。盖行祥既先命以下旬之日。则成笙歌之时正在明月之初。亦合于踰月。则其善之义。恐无可疑。未知于兄意如何。
答尹子仁问(国恤礼○癸亥十二月十八日)
按冠于古无文。然杂记曰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又孔子曰成王年十三而嗣立。明年六月既葬。冠而朝于祖。以此观之则或因成服。或因葬时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49L 页

将冠而遭 国恤者。固当因成服而冠矣。不然当待卒哭之后。只冠者借吉而行之。参以昏礼等数。尤无不可也。至于葬时云者。只是成王之事。何与于今日士大夫而欲据之耶。
按五礼仪无论贵贱。悉于卒哭后许婚。恐太无分别。而往在 仁祖大王之升遐也。礼曹启辞。勿论爵秩高下。皆令禫后许婚。则又矫枉过正矣。今当略依朱子说为之节目。士吏以今之校生庶族当之。选人以今之生进学生当之。承议即以今之通德即以下当之。中大夫以今之通训以下当之。大中大夫以上则以今之通政以上当之。如此则庶乎适于厚薄隆杀之宜。而不疑于可行矣。
仁祖朝礼曹启辞。其后别无申敕颁行之举。今不必拘也。朱子所论民臣嫁娶之说。岂不正正堂堂。行之无弊。而若非 朝家变通而颁行之。则亦难自下斟酌而刱制。愚意只当依五礼仪处之。唯其士夫之识礼者。各量其职秩事理。必使通合于朱子说。然后行之则公私两无所碍。此以礼揆典之大体也。如何如何。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50H 页

盖有 国家条制。不允于义理。而臣下之道不敢直废者矣。未有不现条制。不害义理。徒被俗说舜掣而不敢行。如今 国恤卒哭前。士夫之葬礼者既行葬礼。则丧祭之当行。又可推而知也。(若以一献行虞祭则足犹不祭也。此说恐未安。)第礼有适子主祭。而居官者君丧除而后殷祭之文。必如此者然后。方可用既葬不赴虞及卒哭必俟三月之义矣。非可泛施于无官者也。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50L 页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51H 页

今日东方学士大夫所宗仰而遵用者。将非退栗两贤而谁哉。两贤所论 国恤之制。明有有官无官之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三十七 第 251L 页

按以上退溪,牛溪,龟峰先儒之论如此。国葬前时祭则可废。朔望参节祀忌墓祭当略设行之矣。盖墓祭与忌祭一般忌祭可以略行。则墓祭亦可以略行矣。退溪以为不上墓。行于斋舍者何欤。有斋舍者固当遵行。而无斋舍者则又何以处之欤。国禁屠宰则肉固难用矣。至于用素馔则亦有不可晓者。但牛溪虽以龟峰说为是。而所谓 陵寝废享。而臣民上墓为未安者。终似不容无别。然则 陵寝废则私家墓祭当废。如 内丧国家不废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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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按退溪所谓国之内丧。与国君丧有间者。诚是。以古礼言之则小君之丧。乃从服也。然则内丧期年冠昏丧祭。恐当一以期服之礼照断。成服之后虞祔练祥皆当以三献行之。唯忌墓祭。依击蒙要诀以一献行之矣。
诸贤虽有忌墓祭可行之说。然退溪答金而精,李刚而两说。皆非 大丧正礼。愚谓此处不但当以有官无官分之。亦可以吉礼凶礼分。盖忌墓祭虽曰行于哀讳墟墓之间。不比时祭之纯吉。然其必在于吉礼之内。如二祥之必入于凶礼则无疑。以及朔望参。恐当以栗谷之论为正。(但虽士庶。恐不当上墓。)节祀亦当用退溪之说。至于以从服期年之故。欲使凡事直同于私服期制者。恐未深明于 君父之尊服丧之义矣。如何如何。
按君丧在外方者无奔哭之礼。非但退溪之书如此。牛溪于 仁顺 仁圣二王后之丧。皆无奔哭之事。闻 仁祖大王之丧。梁修撰曼容以不奔被参。而后奔哭遂成规例云。盖非礼也。 孝宗大王之丧。受命为暗行御史者或有奔归者云。此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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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有奔大丧条。其说甚备。盖出于谷梁传,五经通义等书。魏时礼官议奔丧礼。有除丧而归哭于墓者皆听哭于陵。东晋成帝咸康中恭皇后山陵。司徒西曹属王濛议立奔赴之制。请南极五岭非守见职周年不至者。宜敕注黄纸。有爵土者削降万里外。以再周为限。虽在父母丧。其责不异。诏如濛所上施行。大唐元陵仪注。又有宗子五等以上。不限远近。同赴山陵之文。以此观之。 仁祖朝驳论梁学士。未为不可也。至如伊川先生以草野微末之官。亦赴宣仁山陵。而退溪于 文定王后之丧。身在宰列。终不赴临。恐为未尽于义者。以此西厓当 懿仁丧。初以不赴为是。因时议哗然。终赴葬班云。如此处所当明察。不宜放过者也。
答尹子仁问(国恤礼○戊辰十一月四日)
有官无官。固当依栗翁说以衰服为节。而前衔三品以下虽经台侍者。与儒生同。实为未安。故慎斋先生所上丧礼异同议亦及此意。意者栗翁之说只据现成服制而言耶。今依慎斋说凡有官者。勿论时任前衔皆从有官之例则似为允当。未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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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斋说固极精当。但服制则不可违 国家所定而擅行之。至于丧祭诸节。虽自以有衰服之例处之者。未为不可。而亦与栗谷所定参差。未知果何如也。
龟峰所言设奠脱服之说。用于有官者退行祥祭之类。其义实当。而以为不可用者何耶。愚意欲从之。未知如何。
丧服小记。虽有祭不为除丧之说。然古今礼制。未见有分为两节者。然则只设奠而遂脱三年丧之服。恐甚未安。不敢从也。
祠堂俗节之参。其仪与朔望参无异。朔参可行则俗节亦可行。何以分其行废耶。更望订教。
朔望俗节。无大分别。第朔望自是逐月常行之制。所设者不过酒果而已。俗节则既为节序燕乐之辰。又其所设时食二味之属。实乃小减于时祭者。故退溪之意似亦出此。此所以有异也。如何如何。
高明刊主有官无官。鄙见则主不服君服。以此为参差云。未知有官者引其私丧而不服当服之君服。与曾子问服君丧之义何如耶。鄙意则祭虽退而服不可不除也。如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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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丧固有通典所论矣。然朱子不赴高宗之丧。(时有召命而不赴)退溪牛溪两先生之所已行者又如此。岂其无义而先贤之行如此耶。外官各守其职。不得奔丧。在外者之各守其分。与外官恐无异同。通典之说。先贤之行。似不无轻重。如何如何。更望订教。
朱子不奔高宗之丧云者。方在辞官之际。非所谓无事。则恐不当引證也。惟退溪之于 文定。牛溪之于仁顺 仁圣。诚如来喻然牛溪起草野。官才中士。而退溪位至宰列。区区前日之疑。所以在此而不在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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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洪道长(受泰)问(礼○甲寅二月二十三日)
承喻此礼。古今无可仿者。惟思退溪先生答郑寒冈摄主之说最为近之。盖以虽有兄妻侄妻之别。其主妇在而不及立后则一故也。然则祥禫改题等节。皆当以摄主主之。而但姑阙旁注。以别于正主。(似当推用曾子问祝辞不称孝祭不配之例。)且以或兄或侄。祔于祖庙。(似当推用家礼大祥后吉祭前奉新主之制。)而必俟异日立后。一并改正。揆以愚见。恐此外无他道理也。摄主之义。备于曾子问。而又见朱子答陈安卿书。盖既曰主祭而于祝辞称考称子。则改题祧迁。似或不得不略主者。第不敢质言耳。大抵以德门大族。苟为不限远近而求之。必有伦序相当于立后者。如是则百事皆顺矣。不然者此义亦可更议于尤丈而处之。第须千万慎閟。勿至使我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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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洪邦叔(受济)问(礼○辛未二月二十一日)
示变礼。本不敢僭对。且有三难。有侧室子而不用一也。死后权定收养二也。外孙主祀三也。再三思量。皆未得稳当底道理。诚不知何以为说也。大抵以礼意大体言之。无嫡子则用庶子。乃古今通行之制。二子之中一虽死。其后可待而立。(闻季判书家亦庶子主祀而年少。如生二子则可取为后。)一虽得罪于先庭。若可悛改则身后不得已奉祀。亦似与生时斥责之意有间。(渠或因祸难自悔。则虽告祠行之亦可。盖此人性行虽如此。其子或善则末终处置甚难故也。)恐当自门中以此两端。商议处之。最为近理。如所谓权定收养云者。犹非俗间预于生时取侄或从孙辈。幼养长爱。仍命奉祀之例。名义情理。终未见有当。至于外孙奉祀。则其在俗例。私情虽胜于身后收养。实系礼家之大防。亦难轻论。(且既以外孙题主。后虽有立后之路。其势甚逆。况李丈出为叔父后者乎。)今以愚意度之。三者皆不得为则莫如以李进士兄弟名书曰显从祖叔母某氏神主云云。(备要旁亲虽尊。不必书旁注。)仍亦以为祝辞。而其承家奉馈等事。一委于祸死之子妇。此乃礼经亲同长者主之。不同亲者主之。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必为之再祭之遗法也。(虽以子妇名为题为祝亦可。但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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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柳悠久问(礼○乙丑)
所引诸条。皆常饫见者。但其本文并注疏。不能详记。又无书册可考。正如前书之意矣。然今既承委问。姑以目前所见奉报。恐有失误。尤以为惧。杂记所谓父有服之服。泛论则固似指居丧者而言。然以注中服轻服重之说揆之。恐是指斩齐以下之服。何者。经文本意盖谓父有轻服。宫中子不可与乐。注则因此知异宫则否。又知父若有重服则子固不可与乐。故如是云云也。玉藻所谓缟冠玄武子姓之服者。谓祖服尽后亦以其父居丧。不能纯吉而为此制也。以此推之。一则为父有轻服之事。一则为父有斩齐重丧之事。今右相合而一之。以谓子亦有服者。指缟冠而言。(登对说盖父有三年以下。似是右相引礼文而断以已说者故云然。)未知于注疏及先儒说中有此明文否。不然亦涉泰率矣。鄙见如此。幸令更加详察。若夫鄙意则不在于此。丧祭之礼。固多通上下而言者。然王朝邦国与匹夫之家。事体自别。帝尧殂落。四海遏密八音。今虽小君之丧。中外朝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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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妻为私亲。丧并不杖期。本是斩衰以下服。则父服云云。非以居丧言益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