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x 页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答问(讲学论礼)
答问(讲学论礼)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393H 页

图。 仪节历数图注之不合本书者。而曰由是推之。图为后人赘入昭然矣。妄谓不待图注之不合本书者而知之。神主式注曰礼经家礼旧本。于高祖考上皆加皇字。大德年间省部禁用。回避皇字。今用显可也云。而其下主式图高祖考妣上。皆加显字。大德即元成宗年号。以此观之。图为元人所为无疑矣。○图之不合本书者。仪节既数六处。辑览又数十四处。(今按五与八一事而再言。其实十三处也。)要解以家庙图小庙树木为非。问解以嫁姑从姊妹祖姑降二等为误。而此外亦有可言者矣。通礼班祔条本文伯叔祖父母祔于高祖(止)皆西向云。则祔位皆当在所祔之龛内东边。而图则置祔位于东壁下如正寝时祭设位者然一也。参礼时无设火炉之文。只于时祭设之。盖为炙肝所用也。图则于参礼设之二也。设盥盆帨巾于阼阶下。有台架者在西。无者在东。巾皆在北。而图则有台架者在北。无者在南。巾皆在东三也。点茶后主人主妇分立于香案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393L 页

此十条考覈甚精可喜。第问解要解。当互易其序也。
斜长四寸。 裁衣前法曰中缀领处斜长四寸。裁衣后法曰中负绳处斜长一寸。以下文观之则似以衣裳相接处缝剩言之。而前曰四寸。后曰一寸。其长短不齐者何耶。
未详。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394H 页

恐然。
比上(止)四分。 辑览曰此与深衣章温公说不同更详之。今按作主条附注朱子曰周尺当省尺七寸五分弱。程集与书仪误注五寸五分弱。又神主图式下潘时举所论亦然。朱子及潘氏既已言之详矣。此与温公说本不同。有何更详之事。辑览此说恐当删去于要解。
同上。
序礼经。 以备矣二字看则盖言三代礼经之大备。不但周礼仪礼二经而已。下文存于今云者始以二经言。而要解以礼经备矣。为周礼仪礼。不能无疑。
似然。然二代之礼不见于今。所谓礼经非仪周而何哉。
杨氏复曰。 家礼附注未知谁所为邪。下文所录黄氏瑞节既是元季人。则似 皇明人所为。其姓名伏乞 批诲。
附注是周氏复所为。详见问解卷首。
祭礼(止)不同。 要解曰指不祭始祖先祖及不同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394L 页

然。
窃取(止)不杖。 先生平日去取折衷之言者。以下文四款而言。婚礼亲迎。祭礼始祖先祖。深衣续衽钩边则果有去取折衷之言。而丧服辟领妇人不杖则见于家礼之外。平日未尝言及。故杨氏亦以未得质正为恨。而同入于去取折衷之类者何邪。
虽未质正。要以大体而并言。
通礼祠堂章此章(止)祭礼篇。 谓书仪章次如此也。盖书仪有影堂杂仪合在于祭礼篇。故考證乃于深衣制度。此章(止)之后始曰书仪章次如此云云。而此处则阙之。恐未照管也。
非考證未照管也。此章则本与书仪不同。故不言。
自厅(止)庙中。 妄意此言伊川说庙东向之非。自厅侧直入其所者。厅即厅事也。庙在居室之东。故自厅事之侧面东而行。直入庙所也。反转面西入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395H 页

庙皆东向至面东。乃伊川说之非。小注则直下本有东字。今去之。说见礼说庙制答吴晦叔书。可更详之。
父兄从子弟。 此虽以今俗之弊为言。而未详所谓。
人知尊祖重本。故子弟从父兄。皆以宗法为主。详见近思录治法。
次日(止)祭其父。 此以四时大祭而言邪。宗子若以上旬或丁或亥祭之。则次位子孙似当以中旬或丁或亥祭之。方合事宜。而以次日为言者何邪。
此段以宗法为主。乃义起之别法也。非可以丁亥常制拘者。
侄之(止)从之。 问解曰侄之父亡而立祠堂。则侄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395L 页

此说恐最得之。
祔祭伯叔(止)东边安。 伯叔父母当合椟。祭时分贰。未详其义。且与四时祭设位条祔位皆于东序西向北上之文有异者何邪。
时祭条亦言两序相向。则别无与此不同者。详见问解班祔章。
祔位皆仿此。 要解曰递迁条祔位无岁祭之文。祭田只用于其主不祧之前。今详文势则以为祭田以为墓田之下曰凡正位祔位皆仿此云。言每龛取二十之一。初为祭田。后为墓田之法。勿论正祔。皆仿此例而为之也。今若区别正祔。于祔位则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396H 页

末段看得是。
凡拜。 此以家礼中所言再拜四拜而言。非以周礼九拜而言也。要解所引九拜之说恐不衬。
所论诚是。但欲因见拜礼之本耳。
祖考以下祠版。 不言高曾。只言祖考以下者。祭四代是伊川之说。司马影堂则未及行祭四代之法故然邪。
以时祭初献下附注观之。司马犹祭及曾祖。此言祖考者。恐略言也。
但七月(止)不用。 于此既曰不用。而下文又曰重午中元九日之类。皆名俗节云云。所谓不用者。无乃非不用中元之节祀。止不用素馔祭也邪。
注中所言。乃后来说。本文则未及再脩。而然来说恐误。
每位用四味。 以鱼肉米面食四者而言耶。以时祭馔品看则每位之馔。非但四味。而云然者何邪。
鱼肉米面食四盘。乃祭馔之盛者。故特言之。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396L 页

五礼仪始为功臣者别立一室。指庙中而言。今制法重于礼。故沙溪有高祖当出之说者此也。然则不迁之位。恐难立庙于墓所。
深衣章约围七尺二寸。 衣全四幅。而每幅广二尺二寸。则合八尺八寸。每幅除合缝之剩各二寸。则为八尺。而曰七尺二寸。未详其义。
补注四幅广八尺八寸内。除各合缝八寸。又馀八寸亦截去之。为七尺二寸。岂未之考邪。
踝足跟。 踝韵会足骨也。腿两旁曰内外踝。跟韵会踵也。踵足后也。盖踝与跟各异所在。高下不同。而今以踝为跟。未详其故。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397H 页

皆名为衽。 衽只是在裳两旁者。而今以十二幅交裂裁之者。皆名为衽何邪。
似皆以在旁而得名。
规矩(止)五法。 规矩绳权衡只是四法。而云五法者何邪。礼记深衣篇曰制十有二幅(止)应平云云。下文曰五法已施。盖以应十二月为一法。规矩绳权衡为四法。并为五法也。刘氏用此五法之说。而只以规矩绳权衡为五法。恐失照管。
似然。
广袤。 韵会东西曰广。南北曰袤。东西即左右也。南北即前后也。广三寸者。言左右为三寸也。袤四寸者。言前后为四寸也。朱子大全深衣制度曰武前后三寸。左右四寸。与此异者何邪。其下文曰上为五梁广四寸云云。梁是跨顶前后者。则以四寸之梁。着于三寸之袤。不相合矣。大全恐传写之误也。
恐当以家礼为正。
綦属于跟。 要解朱子曰。綦鞋口带。与此属于跟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397L 页

跟足踝也。为缀两带于其处谓之綦。但士丧礼系法甚密。至朱子时从简易。如今系草鞋者故云然。
居家杂仪章安固(止)之行。 要解曰从其好恶则安。不悖大义则固。妄意安固二字。以下文适其气看。则恐只是承顺老者之意。使之安且固也。似不可以从其好恶不悖大义分言之也。如何如何。
更详之。好恶大义。乃一串事。来说恐然。
此假说(止)从宜。 此注与祠堂章所谓凡屋之制。不问何向背。但以前为南后为北。左为东右为西。后放此者。有所矛盾。何邪。临时从宜。要解曰详见下冠降席条。今考降席条所引少仪之说。以席之所向而言。此临时从宜云者。以堂之所面而言。恐不可以此而合彼也。如何如何。
祠堂章是朱子所述。居家杂仪是温公所行不宜合看。然既以前为南以后为北。则恐无不同也。堂之所面既定。则席之所向。可据而行也。
上寿于家长。 上寿只言家长。不及女尊长。与四时祭馂条内外交相献寿之仪不同者。何邪。
上寿主家长。馂主。祭毕。子孙内外相庆其义。不同。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398H 页

曾亦如此说。以无古训而止。当更参考。
冠礼冠章必父(止)行之。 此所谓父。要解以父为主人者言之。与昏礼所谓主昏者相通。而不能无疑者有二。若以父为主人者言之。则只当言父而不宜并言母一也。主人告于祠堂注曰。主人谓冠者之祖父。祖父二字与此父母所称不同二也。妄意冠礼则既言父母。下注又言宗子之有故。昏礼则只言主昏。更不言父母之有故。盖冠礼则父母及主人皆无故。然后可行。昏礼则父母虽有故。主昏者无故。可以行之。其故何耶。冠者礼之始也。嘉事之重者。故比昏礼尤致其谨也。如何如何。
所论与鄙见不啻矛盾。俟更参究之。
主人告于祠堂。 此祝文曰某之某亲之子。以冠者见于祠堂。告辞则曰某亲某之子。盖某亲上某宗子之名。某亲下某族人之名。或称宗子之名而不称族人之名。或称族人之名而不称宗子之名。此下戒宾之辞及昏礼婿家告祠堂。则与主人告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398L 页

宿宾事已迫。以冠者见。见其身。女家告祠。不称女名。此三者义当名其父。馀则可以亲属行第通称而无所妨。故恐诸祝辞皆由于此矣。如何如何。至于称宗子名。为始告之例称。又何疑邪。
使介子某。 此则族人以宗子之命。自冠其子之辞。而若继高祖之宗子有故。命其次宗子者。则其祝辞亦当以继高祖之宗子为主。而曰使介子某耶。抑虽非继高祖者。既是次宗则将用宗子之例耶。
命其次宗子者。继高之宗有故。使继曾之宗行礼于曾祖庙也。若其父自主者。继高之宗有故。使冠者之父代告于高祖庙而行礼也。二项各不同。继曾之宗自告其祖庙。安有介子某之称邪。
截其北为室。 士无西房则西北为室。而此无西字者何邪。
以截其北为主。虽无西字。恐亦可通也。
主人阼阶下。 下文既言升堂行礼。则序立亦当在于堂上。而今以阶下者。此序立非为行礼。持以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399H 页

以迎宾故也。
傧者筵于(止)西面。 上文厥明夙兴陈冠服。注既曰长子则布席于阼阶上之东少北西向云。而于此又使傧者设筵何也。且上文则曰布席于阼阶上。此则曰筵于东序。前后处所不同者亦何也。
上言布席阼阶上者云云。统言长子众子之异。下筵于东序者。正布长子之席。元非叠文。阼阶上东序。亦无异位也。
兄弟俱在。 如无兄弟者则此祝辞似不当用。别以它辞为之邪。昏礼醮女之辞。无违舅姑之命。亦同。
同高祖皆为兄弟。
赞者彻帽。 再加则无赞者彻冠巾之文。而至三加始曰彻帽者何耶。
再加祝毕。赞者彻巾冠。仪节始有之。恐是阙文。
彻栉。 栉是初加所用。则初加后即当彻之。而至三加始彻者何邪。
岂以毕事后并彻故邪。
傧者改席(止)少西。 古礼醮于客位。而此则设席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399L 页

似然。
寿考不忘。 士冠注不忘长有令名此是名扬于世。使人不忘之意邪。
然
父母堂中南面。 士冠礼见于母母拜之注。不见父者。盖冠毕则已见可知。故不言云。而此则并举父母者何邪。
古今沿革不同而然也。
宾赞有差。 上文并言宾及傧赞。而此则只言宾赞不言傧者。何耶。士冠礼曰赞者皆与注。赞谓主人之赞者。然则赞字兼宾主之赞而并言之邪。
恐然。
笄章卑幼则以属。 要解引韵会属。亲眷也。恐泛然。伊川主式书属称。本注属谓高曾祖考。此属字亦当以此例看于己之卑幼者。则以其属言之。如祖姑姑姊之类也。如何如何。
言亲眷则已举之矣。
昏礼议昏章顺天地之理。 以男年十六女年十四。谓顺天地之理者何邪。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0H 页

大功(止)主昏。 期以上丧则并言身及主昏。而大功未葬则只言主昏。而不及身者何邪。
就其中以主昏为重故也。
太尉。 辑览曰温公曾祖赠太子太保。祖赠太子太傅。此云太尉未详。妄意其曰先祖者。非必指曾祖与祖而言也。温公高祖以上。无乃有为太尉者耶。是未可知也。岂可以曾祖与祖之未有为太尉。而有所致疑也。
曾博考不能得。且其世微。高祖以上无为太尉者。
纳采章其父具书。 宗子既已主昏。则宗子当为具书。而其父具书者何邪。女家复书则宗子之为主人者为之。而婿家则不然。未详其故。
如祠堂班祔。父母在则具馔而祭于宗家。其父具书亦其例也。虽女家若是族人之女。则安知其父之不为具书。盖当蒙上文故耳。
奉以告祠堂。 言奉上文具书而告之云邪。只当告以纳采之意。而奉具书告之者何义。
为其举礼之实也。
避不答拜。 女氏主人出见使者。必当主东客西。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0L 页

考士昏礼。此乃主人迎于门外再拜。宾不答之文也。当删此。而代用仪节此拜乃谢书。非拜使者之文。
亲迎章帐幔帷幕。 要解曰韵会幔幕也。然则幔与幕是一物而叠言之者。何邪。
幔幕之训。虽出韵会。不如辑览所引帐总名。幔门帐者。今欲易之。
设倚卓子两位。 婿妇行礼皆在于席。则所以设倚者何邪。
倚者婿妇之位也。或陈而不用。
设席。 妄意此席。盖为从者馂馀而设也。要解引士昏御衽于奥。媵衽良席在东。皆有枕北上之说。以此席为婿妇之寝席。恐未然。婿妇寝席则似已入于上文所陈毡褥之中。恐不当于此而始设之也。
上文铺陈。大槩言之。此则为礼毕婿妇将卧而设席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1H 页

洗盏斟酒(止)妇降拜。 于舅则斟酒置卓子上。降俟饮毕拜。于姑则无斟酒置卓子之节。而直为进酒。且饮毕然后始降而拜。有所不同者何邪。
舅严而姑亲故如此。
妇降自阼阶。 昏义曰以著代也注。妇之代姑将以为主于内云云。姑之平日所升降者乃西阶。而妇之代始乃由阼阶。其故何邪。
不用常行之西阶。而用阼阶者。乃所谓著代也。
婿见妇之父母章即跪而扶之。 居家杂仪受女婿拜。立而扶之。而此曰跪而扶之者。无乃婿初见。故有所致隆于平日而然邪。
似然。
妇父(止)宗子夫妇。 妇则先见舅姑而后宗子。婿则先见宗子而后妇之父母。有所不同者何邪。
似妇人主恩。男子主义而然也。
丧礼初终章迁居正寝。 祠堂章曰正寝谓前堂也。凡大祀行于正寝。即前堂也。此正寝亦必以前堂言。而但以丧大记寝东首北墉下看。则乃寝室。非前堂。与古礼异者何邪。且将绝之人。离安稳之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1L 页

补注古者堂屋之制。东西为房。中为室。即正寝也。然则行状所谓中堂。实古正寝之前堂。家礼岂以此遂名之为正寝邪。未详。末段所论恐误。
司马(止)为候也。 此三条皆是迁居正寝。以俟气绝之事。当入于上段之末。而今乃在既绝之下。恐传写之误也。
首条似当入正寝下。其馀则恐不然。
沐浴章施箦去荐。 下文袭床则曰施荐。而此则曰施箦去荐者。将为沐浴。以备水渍故邪。
似然。
勒帛。 以附注刘氏说看。则若无深衣带履。止用衫勒帛鞋亦可云。盖衫以代深衣。勒帛以代带。鞋以代履。则勒帛乃所以带于腰者。而备要曰所以束胫至膝。恐考之未详也。
勒帛裹足。出于仪节。辑览说略与来谕相同。容俟后日详考也。
陈于堂上西壁下。 袭衣则陈于堂前东壁下。(大小敛同)而沐浴饭含之具则陈于堂上西壁下者何邪。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2H 页

似然。
由足(止)东面。 主人位在尸东。而今为饭含。由足而西。东面而举巾。其所以东面者何义。无乃东是生养之方。故人子不忍死其亲而然邪。
似或然也。
纳履(止)握手。 以上下体先后而言。则纳履当在握手之后。而如是倒置者何邪。
握手当在袭深衣结大带之后故然也。
某公之柩。 士丧注曰铭旌表柩不表尸。故据柩而言。袭后立之。尸未在柩则之柩二字无乃虚邪。
恐是要其终而称之。
小敛章小敛袒。 小敛与袒各是别事。则袒字恐当依它例间一字书之。
写误。
以布为头𢄼。 头𢄼。即仪礼所谓布总也。下文成服斩衰条妇人布头𢄼。头𢄼则一。而男子则用于括发。妇人则用于成服者何邪。
岂亦所谓妇人阴少变故邪。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2L 页

一意而互称者。恐无可异。
舒绢叠衣。 上文陈小敛衣衾中绢则不言。而于此言之者何邪。考證曰凡展物谓之舒。绢缣也。叠衣。衣之叠摺者。此言绢及叠衣舒之也。或曰绢则舒之。衣则叠之。此说亦通。未知如何。
绢不先出者。或未察。舒绢叠衣。寻常如或说看。不知其它矣。
斩衰者袒括发。 丧服小记曰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然则于父母皆括发以麻。而此则只于斩衰言括发者。古今沿革不同之故邪。
恐举重而言。
去冠及上服。 奔丧有易服之节。而此言入门始去冠者何邪。
考礼经无就东方去冠之说。岂指袒括发一节而言邪。
成服章苴杖。 间传注苴。黎黑色。杖以竹为之。竹色本不黎黑。而以孝子至痛内结。形色外章。故从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3H 页

仪礼首绖亦谓苴绖。今竹之半青半黄者正黎黑色。欲如孝子之形也。
竹钗。 上文髽麻注。既曰以竹为簪。而于此又言竹钗者何耶。簪与钗异其制邪。
男子之制。至成服始大备。妇人有仍旧者。故于此亦备言之。
以腰之阔狭为准。 带下尺既以上属于衣。则衣有定幅。幅有定度。当以衣之尺度为准。而以腰之阔狭为准何邪。
丧服制度注曰衣带下尺者要也。犹今言腰带。故其说以腰为准。
管屦(止)为正。 仪礼用管屦。即菲屦也。而家礼用麻屦。故其说如此。要解菲字注。引韵会麻作曰菲云。则菲屦即麻屦也。与杨氏所言之意不同。且既曰菲草履。又曰麻作曰菲。上下文势自相牴牾。丝作曰以下恐当删去。如何如何。
要解此注。所以备见其义。恐无所妨。
不杖期条为姑姊妹女。 上文既言众子男女则既已言女。而于此又言女者何邪。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3L 页

无夫与子(止)子也。 丧服注曰无主后者。人之所哀矜不忍降之。然则私亲之为之也。于五服皆当服其本服。适人者为其私亲亦然。而今于私亲之为之。只言姑姊妹。女适人者为其私亲。只言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馀亲不言之。未详。且父母为其女不降则女为其父母亦当不降。姑为其兄弟之子不降则兄弟之子为其姑亦当不降。而只言为其女。不言为其父母。只言为其兄弟之子。不言为其姑。无乃有违于报服之义邪。
丧服疏曰除侄与兄弟及父母之外。馀人为之服者。仍依出嫁之服。恩疏故也。其为父母不报。已见备要。下文既言兄弟之子。正与姑对。所以不重出姑耳。
妾为其父母。 只言妾之为其父母。而不言妻者何耶。杨氏以为此条在后女适人者为其私亲降一等中。故不见于此云。其下文注凡妾为私亲如众人。然则妾为其父母亦在降一等中。而于此特言之。未详其故。
杨氏之说当是妾虽与妻无异义。为其妾。故特申言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4H 页

大功条当添(止)昆弟。 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已入于小功条。而杨氏于大功条以为当添云者何邪。
杨仪盖欲用注疏进于家礼也。
小功条冠左缝。 大功以上则冠缝向右。而小功以下则向左者。左为阳吉故然邪。但斩衰首绖则麻本在左。齐衰首绖则麻本在右。此则与冠缝之左右有异。其故何邪。
冠缝之向右向左。自是阴阳凶吉之常体。若麻本之在左在右。取义与此不同。丧服疏曰下本在左。重服统于内而本阳也。以其父是阳左亦阳。此对为母右本在上。轻服统于外而本阴也。难以一拘。
姑为(止)舅后者。 众妇既入于大功条。则嫡妇虽不为舅后。当与众妇等。而杨氏于小功言之者何邪。
仪礼众妇皆小功。家礼进而为大功。杨氏只以古礼言。故如此。然今则嫡妇不为舅后。亦当同为大功。已见备要小功条。
缌麻条为夫从父兄弟之妻。 夫则不服从父兄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4L 页

图式夫以远之而不服。妇从无服而服之。自以其伦服。义盖然也。
问从母之夫。 此问可疑。虽姑姊妹之夫皆无服。而问从母夫之无服何耶。
从母之夫舅之妻。外内相等。故举以为间。岂必尽数而问之邪。
葛衫。 葬后换葛绖。而此曰葛衫者何耶。葛衫之说见于何书。
以葛绖为葛衫。未详。
此书(止)前章。 此书指家礼而言耶。前章所论云者。似指上段为人后者(止)申心丧三年言。而谓之前章未详。
申心丧虽在此章。而为人后本服在不杖期章附注。故其说如此。
朝夕哭奠章侍者(止)魂帛。 夕奠则主人以下奉魂帛。而朝奠则侍者奉之未详。
夕奠恐文未具。仪节朝夕皆用侍者。
吊章或用食物。 酒果之外。它馀祭馔。谓之食物邪。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5H 页

炷火燃烛。 士丧礼曰质明灭烛。吊者必不于昏夜来哭。而炷火燃烛何耶。无乃吊者既已持来。故不欲虚其意。虽昼亦燃之邪。
辑览之意亦然。
入酹。 酹河西曰当作奠。今以附注杨氏说看则家礼乃初年本。故有所谓入酹跪酹。当以后来已定之说为正云。即奠酒于神座前。既献彻去者也。酹字本非误书之致。奠字之义。杨氏说已详。河西恐未照管而为此说也。
恐河西已用杨氏说而改作奠字也。
主人哭出。 宾之来吊。主人皆当就位而哭则似于位次受吊。而哭出拜宾者。主人位仍初丧不变在于柩东。灵座则设于其南。而宾在灵座之前。故必哭出。然后与宾相见之致邪。
以家礼位次观之。客之始至。主人当在柩东之位以哭。及客哭灵座讫。方哭而出。西向受吊。然今礼皆不能从。从备要位次行之。恐不得不然。
高氏(止)亦然。 要解河西曰谓高氏亦以今人以奠为酹。而尽倾之于地为非也。今按高氏之说亦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5L 页

似然。
闻丧章变服如大小敛。 小敛固有括发免髽之节。大敛则元无变服之事。而并言大小敛者何耶。无乃大字衍邪。
礼所谓于又哭括发袒成踊。于三哭犹括发袒成踊也。恐非可疑。
左右(止)如仪。 设位言左右前后。未详其义。无乃未得行者非止一人。则其所设位。男女居左。女子居右。重服在前。轻服在后云邪。
前后左右。辑览图一如初丧为位而哭当是。
治葬章掘穴四隅。 仪节曰穴当作兆。此以穴字为墓穴之穴。故疑其四隅太狭而有是说。然详其文势则四隅乃所得之地四隅也。穴者凡掘土则自然成穴。盖为立标而掘穴。非以墓穴而言也。不必改作兆。
仪节谓本兆字。刻者误作穴恐是。
日字。 河西曰日十日子十二子。此以日为干。以子为支。恐未然。祝文例书几日。然后书其日之干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6H 页

此说尽是。今与有事则告。祝辞相准。则只添子字为异。愚意日子皆言其日。不干干支恐与祔祭章所谓日子及近思录时子同。盖岁朔日皆有干支。何独于日而别言之邪。如何如何。
若归(止)仿此。 以出告反面之义言则主人朝哭后。往所得地之时。当有再拜之节。而今不然。但于归后哭再拜未详。后仿此云者。言凡出外而还。皆于灵座前哭再拜云邪。
辞神一节。岂仍朝哭哭拜故耶。后仿此得之。
因夫子。 辑览退溪曰夫子夫也。愚意夫及子也。妄意退溪说是矣。孟子所谓必敬必戒。无违夫子者。正以夫而言。且妇人固有因子而致封者。此特追恩别典。而因夫致封。乃是正例。故上文盖刻夫无官则称妻。夫若有官则不称妻而曰某封某。是因夫而致之故也。其义似益明矣。如何如何。
此段疑是。盖本文主意不系于子也。当添修。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6L 页

牌子之制。见于通典。不消二片相合及窍其旁。乃所谓古制。至于下文亦无定制云者。只以其大小高下言。不相妨也。
设灵座(止)东向。 袭后灵座设于尸南而南向。下文迁于厅事。亦设于柩前南向。而独于朝祖设于柩西东向者何耶。无乃袭后及迁于厅事则皆南首。故灵座设于其前。朝祖则北首而向于祖。灵座不可设于其前。故就柩西设之而东面耶。
奉柩朝于祖。辑注引既夕礼者可考。
又大舆(止)不曾载。 大注既有舆旁有翣之文。而刘氏以为不曾载。未详其意。
大意主上服而言。翣亦有贵贱有数。庶人无之之节也。
遣奠章馔如朝奠有脯。 朝奠注既有脯醢之文。则但曰馔如朝奠足矣。而又言有脯者何耶。
乃明必有脯之义。盖随入圹故耳。
载谓升柩(止)动摇。 此注当在上迁柩就舆条。其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7H 页

看得是。
及墓章亲宾次男东女西。 此男女盖以亲宾男女言。而上发引时只言亲宾而无男女并从之文。及墓设次而始言之未详。
岂或虽有亲宾妇人重在亲宾男子故耶。
主人男女各就位。 男女位次。当在于柩东西。而注以立于圹东西为言。柩未下圹之前。预位于圹东西者何邪。
柩至将下圹也。
镇石。 唐人诗曰千金立碑高百尺。终作谁家柱下石。镇石无乃以柱下石而言耶。
鄙意亦然。但于镇字意不足。故从旧说。
反哭章入就位椟之。 奉神主升车时已当椟之。而今于反哭后入置灵座前。始言椟之者何耶。
问解谓奉主入就位而仍椟之似是。
反诸(止)言也。 主人之反诸其所作则乃反哭于庙之事。而主妇之反诸其所养则是入于室也。乃平日所馈食之处。而同谓之反哭于庙者何耶。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7L 页

虞祭章盥盆(止)南上。 士虞注所谓反吉之外。恐亦有一义。吉祭则主人升降由阼阶。故盥盆之属设阼阶下。取其便也。丧祭则升降由西阶。故设于西阶下。亦取其便也耶。东盆有台巾有架云。则是东上。而曰南上。未知其故。妄意南上之上字。恐当作下。而移之于阶字下。吉祭既设于阼阶下东南。则丧祭设于西阶下西南。于理固然矣。
所论尽好。但改易本文未安。俟更讲贯而得之也。
灵座前(止)东上。 葬前则以尸柩所在为主。故男女位次在于灵座之北尸柩之旁。而东西相向。葬后则既无尸柩。以灵座所在为主。故男女位次在于灵座之前。男东女西而北向耶。
然。
设之叙如朔奠。 朔奠只言肉鱼等品馔。不言设之之叙。而云然者何耶。
朔奠亦言如朝奠之仪。指执事者设蔬果脯醢之文也。然设叙则未详。
初献。 奠酒后无进炙肝之节。卒哭祔练祥禫皆然。未详其故。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8H 页

洁牲。 要解曰祭用牲始此。时祭又有省牲莅杀之节。然于设馔进馔。并无献牲之仪。特以古义待用而不及定。故只有其文耶。妄意因祭而特杀羊豕。则省牲莅杀之节亦可行之。肉及炙肝炙肉皆出于牲。则洁牲之文。亦非虚称。家贫而未能特杀。则下文已有不用牲则曰清酌庶羞之语。要解云云。不能无疑。伏乞批诲。
本谓无献牲如初祖之类。然此说为是。
辞神。 丧祭无参神而有辞神者何耶。若如沙溪之说而以为孝子常侍几筵。故无可参之义云。则辞神亦不当为之。而今不然。未详其义。
无参有辞者。岂以辞神不得不见祭终之意故耶。更详之。
虞事为成事。 檀弓卒哭曰成事。而三虞亦谓之成事者何耶。
三虞礼成。近于卒哭。并称成事。恐无不可。
今世俗(止)从俗。 小祥有陈练服之文。则其有变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8L 页

谓小祥以练布为冠。去负版等。非全受服故也。
祔章杨复。 杨字上当有圈。复上当有氏。恐此传写之误也。
胡氏泳乃朱门人。杨复是同门。故举其论而只称姓名。
宗子(止)虚位以祭。 与宗子异居。则新主不可奉诣祠堂。故宗子但以辞告其当祔之意于祖庙。丧主于私室设虚位。自行其祔云耶。
然。
祝进馔。 虞是丧祭。故祝进馔。卒哭吉祭。故主人主妇进馔矣。士虞注曰卒哭对虞为吉祭。比祔为丧祭。然则祔视卒哭尤吉。而祝进馔者何耶。
祔祭无哭泣之节。可谓尤吉于卒哭矣。然宗子犹是为丧家主祭。故此则自用丧礼耶。
孝子。 退溪曰岂以此祭主于升祔考妣而设故只称孝子耶。然则宗子为其族人而行祔祭。不可称孝子。当以所祔之龛属号称之耶。○又按祠堂章告授官祝曰。孝子某敢昭告于某亲某官云。既曰某亲则非必考妣。而犹称孝子。正与此祝所谓孝子某适于某考某官语意相同。然则退溪之说。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9H 页

仪礼祔称孝子及退溪说。皆以经礼而言。若宗子为族人则当如来说。
主妇为终献。 此主妇即宗子之主妇耶。抑丧主之主妇耶。丧主为亚献则丧主主妇当为三献。而上文叙立则称丧主妇。以别于宗主妇。而此则只称主妇未详。
宗子主妇。
朱子曰(止)入此庙之渐。 此则以宗子死当入此庙而言也。若庶孙死则告祖父以当迁它庙。告新死以当入此庙。皆说不得。而亦行祔祭者何耶。
此亦主经礼而言。然则不用孙祔于祖之大义耶。朱论末段可见。
小祥章练服为冠。 无乃服是布字。而因上文有练服二字而误书之耶。
服当从布读。已见辑览。
为妻者(止)而除。 上文不言为妻者十一月而练。于此始言十五月而禫者何耶。此亦下文杨氏所谓疏略者耶。
上文虽无见处。盖亦以礼经为据也。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09L 页

似然。
祥后便禫(止)未为当。 朱子引檀弓之说而是王肃。上文温公说亦然。然而杂记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此是父在为母为妻者。而以此观之则祥禫相去为间一月也。郑氏之说亦有所据。而朱子温公皆斥郑氏。而是王肃者何耶。
士虞礼中月而禫。乃周公礼经。杂记是后出传义。朱子初意盖欲主礼经也。
居丧杂仪章。 妄因居家杂仪补注分节之例。而居丧杂仪分为七节。极知僭踰。而不容自隐。敢此奉质。伏乞垂教。檀弓曰始死止察焉。此总言居丧始终哀慕之节。曲礼曰居丧止诵可也。此言居丧读礼废业之节。杂记三年止见齿。此言居丧言语之节。杂记疏衰止见人可也。此言居丧接人之节。又凡丧止则浴。此言居丧沐浴之节。丧服四制止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10H 页

看定甚当。
慰人父母亡疏。禫除各随其时。 禫除后书慰。无乃太晚。而至于疏上哀前强加疏食等语。皆用不得。未知何如。
量时措辞而处之。恐非所患。
重封疏上某官。 某官下恐脱大孝苫前四字。
似蒙上文而言。
慰人祖父母亡启状妻改怛为愕。 妻是已下丧。故改怛为愕耶。但子孙亦用惊怛。则于妻独改。未详其义。
妻于受慰者为伉俪。非如子孙眷属之类。故改用愕。
四时祭章复来受胙。 主人之母无受胙之事。而言复来受胙者何耶。
谓复来于祭。将终受胙之时行辞神礼也。
逐位前地上。 补注曰所以初献祭酒。妄意三献皆祭酒。而今曰初献祭酒云则正与杨氏所斥潮州所刊本同意。要解既录补注说。恐当有辨明之辞。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10L 页

弟不立主(止)焚之。 兄家既已设主祭之。而弟又以纸榜祭之。未详其义。
此乃初年拟用之说。非准行。
肉鱼。 栗谷以为生鱼生肉。沙溪以为鱼汤肉汤。先生祭仪从沙溪之说矣。妄意古以煮肉和汁者谓之羹。而未尝谓之汤。汤只是热水也。后世或有以羹言汤者。此是俗称。而其实羹与汤是一物。今以肉鱼谓之汤。而既设羹。又设汤。则此以一物异其名而各设也。深恐不然。春间曾以此意奉禀矣。今考本文则曰肉鱼馒头糕各一盘。(墓祭祭土神。亦曰鱼肉米面食各一大盘。)羹饭各一碗云。盘是器之广而浅者。碗是器之狭而深者。饭则炊成。羹乃有湆者。故以碗盛之。馒头糕二物虽有米面之异。均是饼类而不湿者。故以盘盛之。肉鱼若是汤则当与羹饭等盛之于碗。岂可与馒头等盛之于盘也哉。以盘盛汤。其势末由。以是观之。则其非鱼汤肉汤可知也。继考附注刘氏所论温公祭仪品馔。则与家礼大同。蔬果羹脯醢面食米食则已入于家礼。其中脍轩二者家礼无之。而肉之一字实总二者而言。内则曰肉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11H 页

肉鱼已见前答。固未必为今日之汤。然以今人重汤。故依家礼肉鱼之文。牛溪沙溪是肉鱼汤之意姑用之。如米面食。本皆乾糗以成者。今难遽废其一乾一湿之制故耳。又以特牲馈食豕鱼腊之义相近。隔圈立文。意亦可见也。来谕欲以温公馔相质恐不然。脍者腥肉聂而切之之谓。轩者既曰白肉则乃烹肉作片之类。此于栗谷生鱼肉之说。始于金江湖。成于宋砺城者。有何干涉耶。不探其本而傅会文字之病。恐当致察也。
主人之左跪读。 似当如卒哭祭。于主人之左东向跪读。而今无东向二字。无乃阙文耶。
似然。
酌献如仪。 再拜之节。当与正位同。而要解录开元礼曰无别祝亦不拜。然则不拜为是耶。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11L 页

窃详虞祭(止)其意不专。 此言虞祭则神位惟一。主人诣酒注所。只斟一盏。故其意专。时祭则一时尽斟诸位酒。故其意不专云。但忌祭亦只一位。而不用虞祭之仪。乃与时祭同。杨氏之说于此为不通矣。时祭与虞祭异者。无乃吉祭与丧祭不同而然耶。
所论末段是。
不拜。 要解曰此不拜。岂以养神由主人故也。妄意上文既有俛伏兴再拜之节。故于此在位者皆再拜。而主人独不拜也。如何如何。
上文再拜之义。与此不同。
初祖章惟继始祖之宗。 祭名及初献祝辞称初祖。此与章首及降神告辞称始祖。初祖始祖别无异义。故互称之耶。妄意谓之始祖则如朱子所谓受姓之祖及诸侯别子之类。亦可当之。谓之初祖则非厥初生民之祖。不可称之。似略有分别矣。
丧服注曰始祖者。感神灵而生。如稷契是也。然则其义与初祖无异。常以两号错出为病矣。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12H 页

其沿袭意义不可考。
四围(止)施板。 食床不用四足。而四围以板施之。如棋局之制云耶。
然。
具馔。 初祖先祖两祭则实有献牲之仪。以时祭次序言则省牲一节。当在具馔之上。而今阙恐有脱误。
似然。
切肉一。 上切肝是初献所进。此切肉是亚献及终献所进。则一字当作二。要解只言一本作二。作二下恐当添是字。
然。
就位。 补注曰一世居左。二世居右。左昭右穆而女不在内。恐未然。本注曰如时祭之仪云。则当男子在左妇人在右。皆重行北向。非以昭穆为叙也。亚献曰如时祭之仪。众妇炙肉加盐以从云。此是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12L 页

陈器注已有主妇众妇女背子之说。不但亚献然也。补注说非是。
先祖章继高祖之宗得祭。 虽继高祖之宗。而始满四代者则恐不得祭矣。
似然。
小盘六。 要解曰六一本作四。按下文具馔注曰切肝两小盘切肉四小盘。则小盘六也。一本之作四非也。要解作四下当添非字。
然。
匙著各一(止)馔床上。 例之以它祭则匙著盘盏与蔬果等。当设之于位前。而今置于阶下馔床上。未详其义。以初祖祭看则既设匙著盘盏于食床之后。毛血肝肉等置于馔床上。无乃盘盏之下有阙文而然耶。
此设馔时也。若进馔则必同置食床如初祖。恐在馀并同之中矣。
上二节。 要解曰二一本作三。按初祖具馔曰前足为三段云。祖考位奉前足二节。然后与祖妣位奉前足一节合为三段。若二作三则与妣位一节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第十六 第 413H 页

然。
忌日章帕复相似。 韵会帕或作帕。禹会涂山之夕。有甲卒千馀人以红绡帕抹其额。自此遂为军容之服。然则帕复是当时军卒所着之巾。而引喻于黪巾之制耶。
所引与复字不相着。恐未必然。
墓祭章不胜永慕。 考妣则依祢忌祭祝例改作昊天罔极耶。
然。
楮钱代币帛。 家礼中无用楮钱之节。无乃此是后来议论故然耶。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