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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湖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x 页
黎湖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书
书
黎湖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335H 页

入京时固伏承专使下疏。仰慰千万。而适其时才自登 对罢归。且连汨客扰。未即拜复。虽计俯谅不咎。而歉怅则甚矣。雨泽阙少。旱风颇恶。伏惟辰下哀体力神相支福。弼周倖蒙 圣渥如天。欲死无地。而惟是涓埃莫报。早夜怵惕。诗人所谓心如集木。犹似歇后语也。奈何奈何。 筵对槩略与归时告退之疏。计已经览矣。未知果无大段失错否。 筵说既蒙索览。二通敢用同封。初三日 筵说。史官姑未修来。未得仰呈。盖请尤翁 庙食。亦或闻之矣。大抵 圣学高明。文理尽密察。若得积诚积学之人。日纳诲于左右。则格 君可期。而乃使此罔形之人。承乏充数。无以仰赞万一。愧悚之极。不知所言。草草不备。
答尹士宾问目(戊午)
为四龛以奉先世神主。按晦斋奉先杂仪曰。程子言高祖有服不祭甚非。文公家礼。祭及高祖。盖本于程氏之礼也。然礼。大夫三庙。士二庙。无祭及高祖之文。故朱子亦谓祭高祖为僭。且今 国朝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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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之三庙。士之一庙。即自天子七庙以下降杀以两之制也。既为三庙。则其只祭曾祖而不及高祖。固也。而朱子尝引干祫及其高祖之文。以为立三庙祭及高祖之證。不但伊川无贵贱皆祭高祖之说为然也。然则虽只立三庙。亦当祭高祖。况后世不能如古礼。代各立庙。而只为同堂异室之制。则何可不并祭高祖乎。程朱以来。至于今日。不得依时 王之制者。直由于此。朱子虽有为僭之说。恐为一说也。有不必拘。如何如何。一行西上。虽非昭穆之制。而汉唐以来。无论天子与士大夫。皆用此制。则虽欲反古。何可得也。
正至朔望则参。注诸母姑嫂姊特位于主妇之左云。嫂盖兄之妻。故位于左。今人称弟之妻。亦曰嫂。未知先辈亦有此称否。
据尔雅。嫂为兄之妻。
主人盥洗升搢笏启椟。奉诸考神主置于椟前云云。今人虽于时祀不用笏。所谓笏记者书于纸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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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于时祀时。未闻有搢笏者。岂以搢笏多为朝廷之礼故耶。鱼须文竹非不可复也。而但若此处何必过求。不敢强对。启椟时先俯伏。固为致敬之事。而家礼备要俱不言。恐当从之矣。不出主则俗礼恐非。
降复位。与在位者皆再拜辞神云云。其无立俟少顷否。参礼或有阖门。似无据。且参字训觐也。似只是参谒之义。而非为飨神设也。未知如何。
降复位在于侑食后。则立俟少顷而后行辞神再拜。恐当参礼之有阖门。恐非。参固为参谒之义。而不可与飨神分为二事。盖因参礼而行飨神也。
小注杨氏复曰先生云云。元朝。在官者不得专精于祭祀。则何不于元朝后行事。而必于除夕前三四日也。
岂以元朝后则有许多人事礼节。不比以前之可专精于祭祀故耶。
小注答张南轩曰云云。不祭不敢燕。恐是谓四时正祭。若道如俗节之谓。则节节推去。无有尽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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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祭之祭。指时祭。
凡言祝板者长一尺高五寸云云。退溪集。言或是高是广字之误。今按长与高是一义。且高与广字。㨾有相类。以致讹谬非异事。高作广似无疑。未知如何。
退溪集未考。不敢为说。而第以愚见则所谓长恐指广而言。未必有误字。
深衣制度中指中节之尺。即医家所谓同身寸也。周尺。即大拇指与大巨指相去之度。则指尺周尺。自非一尺也。今指尺小注引温公周尺之说。何也。且家礼图周尺较备要尺缩一寸七八分。而与所谓省尺无等分。直是传刻之失真而不可从的耳。或者以是为温公家石刻真本。则无乃误乎。考五礼仪图。周尺较备要尺差长。考事撮要。周尺较五礼仪尺差长。今匠人造主。或用备要尺。或用撮要尺。当何适从。性理大全中家礼周尺。较备要减一分。则几乎相等。而亦与其省尺同长。图本之转转讹谬。不可准信乃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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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带再缭之为两耳。与玉藻带再缭四寸注不同。而礼注似误。见经礼问答。从礼注之说。何也。
经礼问答从礼注者。恐以再缭之缭于围腰之义为衬着也。如何如何。盖谓与家礼一缭为一耳。再缭为两耳之义。有所不同则可也。而直为之误则恐未安。
缁冠之制。未知据何书而果不失三代遗法否。
缁冠见于士冠礼及玉藻。
妇见于舅姑。舅姑坐于堂上。东西相向。与仪礼舅席于阼。姑席于窗外南面不同。何也。
以东西为舅姑正位。故与仪礼有异耶。
妇见于诸尊长注。同居有尊于舅姑者。则舅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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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于舅姑者。所指恐广。盖礼道其常而已。孙娶妇时。祖父母鲜有在世者。故阙之欤。
答尹士宾
按退溪答高峰书。今有人焉。笃孝好礼。自出意欲祭四代。则是亦一道。岂至于违条碍格而不可行乎。据此东人之从 国典祭三代旧矣。非独晦斋,栗谷之礼然也。下教不得依时 王之制。未知只谓 中朝耶。昭穆之制。追考 中朝蔡学正光祖答先祖月汀公礼问有曰。神道以西为上。古礼为然。若近时士大夫家。多以高祖居中。馀主分昭穆。似于人情为协云云。且 文昭殿位次。以昭穆议定。载两先生往复书而有图在焉。寒冈亦曰。好礼之家。略仿昭穆之制。南北相向。恐无不可。据此。虽我 国。恐不无反古之道矣。得观家十数年前贯入金监司相稷家而祠堂龛室。从昭穆之制。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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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浦江义门郑氏排列庙主中奉五世祖。而以下四位分南北相向。王阳明似亦以是为可行。今此所示蔡学正云云。岂主于此而言之耶。是则 文昭殿之位次。寒冈之以为恐无不可者。公私都有可据。盖礼家班祔之班。指昭穆言。而后世祔祭之礼。即有昭穆之馀义。今若有能行庙主相向之制者。则恐难以反古诮之矣。然而朱子家礼已成定制。我 国诸老先生。亦未闻其有异议。今于盛询之下。无由仰对。惶悚惶悚。只祭三代。鄙宗亦有耳目所接之事。据此挽近以上士大夫家盖多然者矣。中朝则程朱之后。恐必祭及高祖而不得质言。
带再缭之义。礼注与家礼既不同。当何从耶。曾见玉藻大带四寸章杂带注。似是下注杂服之带云者为长而士缁当句。如是看则杂服之带。亦为四寸而辟。与大带之辟皆二寸。其再缭之义。亦只如家礼。此是寻常所疑。并此求正。
带之广本四寸。而以其缉其两边各寸。除是二寸。故必再缭于腰而后方成四寸。此玉藻所谓再缭四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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缁冠之制。玉藻有始冠缁布冠及缁布冠缋缨诸侯冠之文。士冠礼。有缁布冠缺项青组缨属于缺之文。注疏不能晓然。其制似与家礼不同。广三寸袤四寸。上为五梁云者。或是有宋诸贤参定之新制耶。
恐然而既无考据。不敢质言。
答尹士宾
霜露既繁。伏惟侍履对福。周仅支衰病矣。顷来讲目。益见究心于礼家杂赜。甚盛甚盛。顾本废蛰蔑如。重之性情疏懒。不能耐烦理会。以致当事嗟过者在在皆是。今此奉答。亦依然不得离其窠窟。罪悚罪悚。第仰领其大致耳。以长为广。后考坊记都城百雉注。高一丈长三丈为一雉之云。方信鄙见之幸不甚差。未知高明亦谓然否。
别纸
丧大记唯哭先复。复而后行死事。哭非死事耶。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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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之先于复也。非以哭不为死后事也。盖于纩息才冷之时。号呼罔极。自为主人不可禁之至情。若其关涉于死者之事。则必复而后方始。故谓之云尔。家礼无篚受之节。只是节略。恐无他意。
据仪礼室中位及丧大记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未见主妇为亡者之妻而家礼云然。何也。恐只袭檀弓歠主人主妇之说而有误。
凡所谓主人主妇。盖皆指夫妇而言。然在丧初重在亡者。故先言亡者之妻。檀弓注不必误。
含用钱。古礼无据。是当时俗礼否。备要许用珠。沙溪曰。古者君用珠云云。考诸古书。天子玉诸侯璧。而无君用珠之文。左传声伯琼瑰之梦注含象则大夫之含用珠。此犹可据。汪氏说。诸侯以珠。大夫以璧。只是文字之倒错。而问解引而为證。备要亦然。恐误。
家礼用钱。岂以钱为珠之类。时俗所盛用而为此从简。如问解所云耶。来书所谓古书未知为何书。汪氏珠璧之说。恐必有本。须得的證然后可决其文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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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含左袒。仪礼疏谓取便。据檀弓袒括发去饰之甚也有所袒有所袭哀之节也之文。左袒似非取便之意。且主人盥手。近不见此礼。是哀遽中失礼之致耶。
取便云者。以用左手扱故也。凡礼事。无问吉凶。皆袒左。与所谓哀之节也不相碍。盥手。恐不可废。
油杉土杉。何木。丧大记。君松椁。大夫柏椁。士杂木椁。棺亦当视此。家语桐椁三寸。左传季孙树六槚。欲自为榇。可考杂木为棺。而今只用松板。何也。
朱子讳松为杉。此杉字。只作松看。而第下松脂则直作松。岂引他人说故存之而不改耶。杉或谓今之익갈。然否。杂木为棺。今人亦或有之而可谓绝无。大抵都不如松。故如是纯用欤。
铭旌尺数。依苴绖大扼之文。用周尺则五品以上之八尺。与中人之长齐。似无骇俗之虑。不必用造礼器尺。
五品如何。姑置不论。士丧礼疏。士长三尺。苟用周尺。则岂不太短骇见如问解之云耶。
至同五世祖者。皆袒免于别室。据此。小敛后虽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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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世袒免杀同姓也。是大传文也。既曰齐衰至同五世祖云云。则其皆袒免何疑。
免之制。郑注。以为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而家礼之制。既非明白。经据且似无义。安知非如深衣曲裾之为赘制耶。朱子曰。免或读如字。谓去冠问丧。以为不冠者之所服。惟此与郑注以免为不冠者之服。他则无有。窃按问丧或问四条。只是推演丧服四制之义而已。则或出于汉儒之手耶。并此求正。
免之所施甚多。不可与深衣曲裾比之也。朱子说或字既为疑辞。且其着免者。正为去冠故也。不直去冠而已也。是则岂不与问丧不冠之服为同归也耶。此自为一义。无论其出于汉儒与否。恐不必疑。
据端衰恶车皆无等注。衰裳即古之玄端服。古人居丧。无论功缌。凡居处出入。似当服是衰矣。今人居庐有衰裳。出入则有深衣方笠。凡有服者则有所谓服道袍者。衰裳参祭外。无服着之时。深衣方笠。盖自栗谷要诀。虽不可遽非。当时龟峰之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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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衰之为玄端。固以端字为言。而第据注端之为正。在于玄端与丧衣之同以二尺二寸而已。似非直指丧衣为玄端也。如许处无他据。则恐不可容易说。出入时方笠。固俗制。而布深衣则尤不可非。所谓从宜从俗。恐指此类。
杖期注。夫为妻也。若用家礼则于妻丧无不杖之期耶。丧服为妻杖期传曰。何以期也。妻至亲也。下文大夫之适子为妻不杖。传曰何以不杖也。父在则为妻不杖。据经只大夫之适子为妻不杖。则大夫之庶子杖。士之适子亦可杖。未见其父在不杖之意。果是父在故不杖。则何独言大夫之适子耶。窃恐成周之时。有许多贵贵之礼。大夫之适子则以其传重压屈而然也。传虽子夏所作。与经本旨。似略牴牾。且通解丧通礼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颡。疏曰案丧服云。大夫为适妇为丧主。父为己妇之主。故父在不敢为妇杖云云。考诸丧服无此文。未知是郑注而疏者如是混说耶。
杨氏所谓义服当添一条者。即指不杖之期不可谓无也。至以传所谓父在不杖为疑。则恐未然。盖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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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服斩衰。例着粗草笠。而期丧亦多着之。未知如何。祖父母服内。出入或着黑笠。或着粗草笠。且黑笠之缨。或白或黑。当何从。据经礼问答。平居当着布头巾。而文谷与儿辈书则与此有异。亦如何。服除后据问解。当用素衣黑带。似只取色不取华而已。若粗布黑漆。则似无间于心丧之服。如何。
我国黑笠。盖吉凶通用。故期服之人。例皆着之。而第于祖父母丧。则恐未安。粗草笠而白其缨者。恐是服未尽之前则虽非丧次。居恒着布巾。亦恐得之。盖见世俗居祖父母丧时。鲜能致隆。几与轻服无异。甚不是矣。黑带当异于心制。不必疑。
仪礼。妇为舅姑期。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而唐以后妇为舅姑三年。则本生舅姑之服。从退溪说。伸以为期。似合于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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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奠注。奉魂帛出就灵座。夕奠注。奉魂帛入就灵座。上则似指神卓。下则似指灵寝。大抵灵寝之设。只是象生之意。而奉魂魄出入。似甚渎亵。未知如何。
入就灵座座字。恐床之误。见上朝奠注。可知。灵床之设。盖为出入魂帛。是象生而欲其魂气之凭依也。虽似亵渎。恐不可废。
闻齐衰以下丧。于逆旅或羁寓则将如何。今人奉亲者无为位之哭。是末俗之失否。且哭父党于庙。其仪当如何。
不设为位之哭。是俗之末失。哭庙之仪。亦只即位。哭尽哀而已。逆旅亦何不可位为之有。
治葬注程子说。地之美则神灵安。窃意当谓之体魄安。
体魄与魂气。固一升一降。而然有相感召之理。不然则程子必不为是言矣。朱子亦以为形体全而神灵得安。
仪礼。只卜葬日。无卜时之文。春秋雨不克葬。日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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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日虽俗失而今则牢不可破。
度玆幽宅兆基俾无后艰。乃士丧礼筮宅之辞。以此为祠后土祝。似非礼本意。实土后祠后土。似据檀弓既反哭。有司以几筵舍奠于墓左之文。而似亦非古礼。且丘氏以后土为僭而改为土地。窃意祭天地。天子之礼。而既以后土为僭。则虽改称土地。其祭地则一也。独非僭乎。如丘氏说则虽于皇天。改为别称则亦可祭也。此似有碍于义理。
地对天不过。故天非天子不敢祭。而地则诸侯若守土之臣。得皆祭之。所谓社是也。盖后土。是举其全而尊称之号。若土地则只随在可称士大夫先山所主之神。以之为称。岂涉于僭乎。后贤之义起。既有意义今难别议。
古之祔祭。盖以隮附之故。设飨于祖庙。今无隮附之事而只行其祭。真虚文也。诸老先生硬引家礼之文而无明白定案。愿闻明教。且宗子为告于祖而设虚位以祭者。文势似谓设亡者之虚位于祖庙而祭之也。今设祖考虚位于亡者之家而祭之。则便是祖祔于孙也。与礼不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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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记。妇祔舅主之。其未祔也。夫若子主之矣。窃意夫党之亲者。从其服重。主其丧而及其隮附。则庙中事。非主人不可。故舅主之也。第家礼之祔。只有其祭而主反于寝。实无隮附之事。则舅虽暂主。至大小祥。则非干于庙中。故舅不必主其祭。未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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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未祔也者。岂非指虞卒诸项而言之耶。夫既曰夫若子当主之。而又旋曰夫党之亲者从其服重云云。恰若于夫若子之外。更有他人之主其丧者。此恐言之不甚白也。家礼之祔以下。语复意晦。未遽解见。岂以一者隮附则便纯。于庙凡有事。一切舅皆主之。而后来二祥之祭。依然不在庙中。更容夫若子之为主。故为是言耶。盖急于死者之有归。故卒哭之明日。即行祔祭。以其丧未尽。故又复主乎寝。二者各有其义。初不相妨。夫主既复乎寝。则到二祥时。虽用未祔前虞卒之例。夫若子为主。容无不可。虽然。据凡丧父在父为主之义。此都闲说。第因来喻之意而言之。则有如是耳。幸赐详勘。
小注朱子曰昭常为昭。穆常为穆。窃意庙有左昭右穆之次。而父为昭子为穆。一有递迁。群室皆迁。似亦势所当然。而朱子说若此。何也。且庙制昭穆之说。仪礼旁通图郑注。与贾疏不同。何者为得。
非群室皆迁也。假如高祖位与祖位俱为昭居左。而高祖位递为祧主。则祖位迁而升于高祖之位。而二穆则不动。穆为高祖。与祖位居右而当迁。则亦如之。
黎湖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343L 页

慰人本生父母疏。先辈用伯叔父母例而称号之。称亲称叔。朱子犹未明言。则何必强称伯叔。欧阳脩濮议。亦有经据。虽有程子说。不敢从。未知如何。
既有程朱正论。不敢他议。
八大家欧文濮安懿王典礼劄子下茅鹿门说。本朝兴献帝事。大略与此相同。张桂首议时。予方以髫年侍先辈云云。兴献帝事及张桂议。此无 皇明事迹可考。并此烦禀。
皇明武宗。即 孝宗皇帝长子也。武宗崩无子。 世宗以从弟入承大统。追崇所生兴献王为献帝而称皇考。称 武宗为皇兄。 孝宗为皇伯考。盖用张璁桂萼等邪议也。已而。又直称献帝为睿宗而入于 太庙。
答尹士宾
复衣篚受。似不可略。左执领右执要。亦有据。而但
黎湖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344H 页

丧大记亦不言篚受。盖虽一事而古书所言。互有详略。况家礼是后出而参酌古今。主于损益者耶。其不用士丧礼左何之文者。固未详。而岂以记所谓左执领右执要尤为简明。虽在丧初急遽之时。易于遵用而不迷故耶。大记不以衣尸。恐与士丧礼衣尸之为覆尸者有异。见其与不以敛连文。则可知其为不用以袭如注者所言矣。盖若以不覆尸意看。则既复之后未袭敛之前。厥衣将何所用之乎。
周礼。太宰大丧赞含玉。又玉府王齐则供食玉。大丧则供含玉。此天子之含用玉也。杂记。含者执璧将命云云。此诸侯之含用璧也。据此。汪说珠璧字之倒换可證。未知如何。且天子之齐供食玉。则诸侯齐食亦可知其用璧。洪范惟辟玉食。盖谓王齐食也。左传僖妻之盘飧置璧。盖亦以诸侯齐食之礼待重耳也。所见如此。敢此仰质。
珠璧上下之误。以所引杂记文见之。果似有据。殊幸固陋。第犹未见其必然。盖以此外更无他證故也。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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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疏礼纬云。天子之旌高九刃。诸侯七刃。大夫五刃。刃之义为何。且礼纬何书。康成传。有考论图纬之文。礼纬亦其类耶。士三尺果太短。而如实礼制。骇俗不必论。
刃岂与仞通耶。礼纬固亦图纬之类。而郑注引来处甚多。未知其书果如何也。铭旌尺数之不用仪礼。恐是古今异宜。如许处。亦欲一从仪礼。则家礼无作可也。
衰裳之制。曾见丧服注疏。牵解强释。大失先王之制。玉藻深衣长中继掩尺袷二寸。尺袷二字。倒换无疑。当作袷尺二寸。如是看则深衣一衣之制。莫详于三十二字之中而更无馀蕴矣。丧服之适。即深衣之袷也。盖适四寸出于衰云者。谓适博四寸出于衰四寸之外而为尺二寸。非谓适博。只是四寸也。适博果四寸。则出于衰三字。岂非衍语耶。注者未悟玉藻文字之误。授深衣丧服相对求解而求其说不得。胡乱杜撰。遂成千古之谬制。伏乞明加考正如何。曾有妄论而僭不敢呈。因端略白。
黎湖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345H 页

人受阴阳之气以生。及其死也。受乎阳之气则升于天。是谓魂。受乎阴之气则降于地。是谓魄。于是乎气与形离而不相须矣。其曰降者。岂必魄随遗体而葬于地乎。若子孙之于祖先。则一气传受者也。求神阴阳。一心诚享。则诚有感召之理。若神灵之于遗体。有何感召之可论。能尽中正之道。俯仰无愧。则死而神自安。如陆秀夫之投水。我 国金文忠之赴火。岂可以遗体之不安。谓神不安乎。程朱之意。只欲父母遗体之全而归。为之君子之恒情。无投水赴火之义而其遗体在水火中。则情不安。即神灵之所不安也。神灵不安而子孙精神与之感通孝。则子慈孙之心。亦或不能安矣。为风水说者。以此为口实。而为子孙穷通之验。此岂程朱本意哉。世人徒知地不美而神不安。不知改窆不已而遗体不安。此恐非细虑。
魂魄合则生。离则死。今详来喻。似但以已升者为魂。已降者为魄。是则所谓魂魄只为死后之所独有。恐未然也。后世风水之失。固不足言。而至若体魄之于
黎湖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345L 页

既曰心丧则丧在心而不在服。岂可曰微吉之黑带重于素带而忌而无变遭服而不为服哉。为师心丧者。亲丧固无论于祖父母以下期。平居不着期服。忌日亦着黑带可乎。且心丧。只于师有之。似有深意。亲属则既有本服。又何心丧云乎。笃孝君子。虽没身心丧。孰曰不可。而但不必立心丧之名。
除为师外。所谓心丧。只有父在为母。女适人者为其父母。与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期后之申而已。是其所着黑带。要之为别件服色。虽非衰麻而未离丧。带视彼无名之素带。不啻为重。故前书谓尔。然若非轻服而遇祖父母以下期亲重服。则依并有丧轻包重特例。着其布带。何妨之有耶。以此见之。则为师心丧。尤可见已。
黎湖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346H 页

妇人心丧时服色。恐当用玉色衣裙为是。盖虽是出嫁女。恐不可于大祥直除心丧。盖前头既有禫吉二祭。则其除心丧而着吉服。恐当在吉祭时。若不行吉祭。则直至吉祭月初吉方纯吉。恐得。盖妇人质虽不得逐节亟变。如男子之为。而若其着吉之期。大体恐与男子无异。如何如何。南溪礼说云云。考之未得。幸更示及。
答尹士宾(己未)
顷日病中草草倩覆。想在恕照也。伏惟侍履近复万相。周痼疾待死。置不须言。下投深衣说。祗领玩绎。不胜钦叹。夫记礼者。以深衣专作一篇文字。而又于玉藻。互发其义。可见其为先王法象之服。虽在数千年之后。可按其文以求之。而况自温公文公以来。既服于身。且笔之书。其尺寸裁缝。俱有成法。固亦不患于难晓矣。然而以续衽钩边也。则衽本是衣衿之称。而说者乃以裳幅之交裂者。皆名为衽以衣裳之广也。
黎湖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346L 页

黎湖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347H 页

黎湖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347L 页

黎湖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348H 页

即日旱雾。伏惟侍学有所。盛谕深衣说。益荷牖迷。上二段。玆以别纸更对。馀则置之。以其别无他义故耳。就中朱氏之以衽为衿。虽为得之。而但其别裁立布。则终似数外添说。近于曲裾之初制。如何如何。
别纸
来教所谓裳本十幅而得衽下二续幅。方为十二幅。惟此二幅。虽谓之别为一物不干于裳亦可也者。终恐未当。盖虽由其续于衽下而有此云云。然而裳之为十二幅也。本为六幅所分。是在裳之中。非在裳之外也。其续于衽也。只续而已矣。恐不可遂名为衽。既不可名为衽。则其为裳也自在。何得谓之不干于裳乎。衽之于衣也。亦然。夫曲袷之别用布。固也。至于衽则纵使缀于衣旁。只以本幅七尺二寸之广。而两相掩过。二边互有伸缩出入。岂可以本幅之外言之也。既曰外则分明非本幅中物矣。以裳边幅之连于衽也而通名为衽。此固有不可知者。问丧丧大记二注。似于可證。然据所谓上衽前衿之云。似是提出衣衿而扱之于带。非必将裳下而揭起扱之者。恐亦不可以之取證于裳边幅之为衽矣。从来注家之失。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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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以钩边。谓为裳边幅续衽。则其不能直下而成迂曲之势者。头头皆然。何独于续衽而言钩边乎。且如此则钩边便是续衽。与朱氏说。有何异同乎。愚意续衽是上下相接。两头横缝处钩边。则盖谓裳边之纵摺缝缉者。所指自异。盖其屈入而向内也。有似于钩。故谓之钩耳。以此为言。固不新奇欠发明。而然视所谓曲而钩束之涉于牵合者。恐却差胜。如何如何。
答尹士宾(辛酉)
昨奉下札。甚慰阻思。第间有似疟之證。数日内。又经侍汤色忧。区区惊虑。然似已向勿药。是则仰喜。伏惟日间侍履快复否。不任馀虑。此物近尤无日不病。第姑支活。他则置之。令爱婚事。未知与谁氏定行耶。断行古礼而有此疑询。甚盛甚盛。第此等礼文。前此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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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奉书以告于祠堂。若用五礼仪说。纳采纳币。同日同使。则此告礼。似当行于纳币之晓。但其日送女。又有告仪。则一日再告。似近烦渎。第当已之否。五礼说。见于三礼仪注中矣。
纳币礼如纳采。但不告庙为异矣。既行亲迎则纳采亦当于各日行之。而来教以其日送女。一日再告为难。虽行亲迎而所谓纳采则犹如俗礼。行之于昏日之晓耶。然则恐当于亲迎时只行一告。
妇见舅姑。有舅姑之父母。则亦当用币否。有本生舅姑。则其礼又当如何。
本生用币则礼无所见。
三日。主人以妇见于祠堂。如子冠而见之仪。则但献茶酒否。按仪礼。舅姑没则妇入三月乃奠菜。今三礼仪。表出此语。从之恐宜。但奠菜注。以篚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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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示得之。以菜易堇者。岂以堇即为菜故耶。
妇父非宗子。即先见宗子夫妇。据此。舅姑有父母。则妇当先见舅姑之父母。而若推之以见舅在共牢后之义。则见舅姑父母之礼。似当在见舅姑之后矣。但以厌尊。故俗礼不能然耶。
俗礼虽先尊。而据礼则恐当为尊于舅姑者而见于见舅之后矣。
与尹士宾(甲子)
近颇旷阻。间探行窝所住而不能仔细。只极瞻郁而已。即者薄晚。有人传致下状。谨审累朔山寺起处佳相。且玩味来谕。足想工夫静专。所得崇深。何缘致此身于其间。极意承诲。豁此茅塞之胸次。尤增怅叹。读诗之法。想身处其中。应有体会。何至俯询于此物耶。第惟此事。极是长远。最不可有计较近效之意。优柔敦厚。为诗之教。他经亦岂不然。而诗尤不可不如此。如何如何。此物仅姑住世而直无不病之日。 上候未宁之时。不得已离次过江。一两日后即为出来。而其时疏 批极隆。史官三临。惶悚不知置身之所。今则稍幸安歇耳。惠来踯躅杖。谨受感感。念此病物。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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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三从弟(弼范)
新年第一书。慰则可知。且审安况。尤慰尤慰。谕及先故事。不任怆切。惟愿益思追孝。力学自立。俾不负冥冥中期望。是祝是祝。从自君下去之日。疾势大剧。夜又加重。几不免死。下来数三日前。汔苦痛不省人事栖寺之计。将不谐矣。奈何奈何。
与三从弟(戊辰)
一自下去之后。消息顿绝。病中凄怅。何以尽言。不审信后凡百如何。惟切远念而无便阙问。尤益瞻恨。即承去腊十九书。就审其时寓况粗安。且有看读之味。人生何地能得好居。直如此足矣。勇决下往。尤不易易。瞻羡而已。从一病支离。尚无分减。残喘不绝。实一异事。有疑相质。岂不乐闻。第此病重。无以从事。姑迟之。或俟少间。无不可耳。无物可送。闽姜少许及全鳆五个送之。可一尝耶。馀匪书可既。
与尹孙得敬(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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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洪子膺(启禛○戊申)
下询礼疑。一番乍见之后。适有冗故失却。来书。似是祖丧练后父又亡代服当否之问而不能详记。盖父亡在于祖丧未练之前者。因练受服具有古人成说。此则无可言矣。独其亡在练后者。前头只有行祥一节。而祥则三年方尽。无缘更受代服。故宋服制令。定为申心丧之制。以侍丧毕。而第孝子身上。既恒持斩衰之服。则为祖心丧之申。将何以表明之乎。以此言之。则虽在练后。恐更受服为是。鄙意则于父丧成服日并制祖服。似无不可。但无古人明白可据之文。且以哀宅事言之。既已蹉过此节。而业为心丧之制。亦既多时。则今不可无端追服。然则仍存心制之外。恐无他道。如何如何。素甚茫昧。且此病昏。无由考索。而重违勤教。略此云云。惟在博询而处之。
答石潭院儒奉日临尹
匪意伏蒙佥尊下书。既甚感慰。而且因李斯文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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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七庙至于三庙。虽同一都宫。而以其逐代异庙也。故庙中行事之节。则自不害其各专其尊。以此义观之。则乡贤之奉于别祠者。似未必有压尊之嫌。献币读祝等事。依礼举行。似无不可。但退栗诸先生。既为文公夫子配位。而今此乡贤追享。又由其为栗谷弟子而发。则栗谷位所无之祝币。反独行之于乡贤。求诸神道。恐有必瑟缩不安者矣。然则依圣庙东西庑例。虽阙祝文。恐无未安。有如来教所示。乞更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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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记从祥至吉。有六变服。用意宛转。而拘于时制。难复古耶。家礼大祥冠服用黪色。 国制纯素衣笠网巾。退溪以白布为宜。沙溪欲用白黑粗騣。尤庵从寒冈用淡皂布。未知如何。妇人头紧帽子等。亦用皂色可乎。
从祥至吉。凡服有六。固如杂记疏说。而变除只有练祥禫三项。其馀则只为祭讫所着而已。然则今所见行之制。亦不可谓甚异于此。如何如何。网巾。恐只用黑騣为可。盖既白饰。则此已与吉着。煞黑騣色。只用其粗粗不美丽者耳。何必黑白騣而后为可哉。若皂色则又似縰之制。恐不便于今耳。妇人头紧帽子。未详。恐亦只黑色为宜。
改题等事。遵行朱子晚年所论。以俟祫祭不从家礼。然既祥撤几筵。为其祔祖义重而不典于考妣并位矣。先考乃支子。祥后不得祔庙同安于先妣神主权奉之处。则既非祔庙之义。又违仪礼犹未配之文。抑因留奉或移奉。以待吉祭耶。前说则祥后全然不撤灵座。后说则请入于祠堂。何以措语。又有一说。先妣神主。虽曰权奉。是乃祠堂也。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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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说近是。以其虽入庙而安于各卓。到吉祭方合祭。而吉祭若在于禫月。则先祭而后配。异于禫后踰月祭者之直为合祭。故谓之曰犹未配也云尔。幸更细考。若移奉于妣位奉安处。则告辞年月日云云下当曰今以先考大祥已届。礼当入庙。不胜感怆云云矣。
丧毕丧服。丧大记只云断杖弃隐处。横渠说则焚埋丧服。有恶丧之嫌。退溪则不以亵用为可曰。付火恐或得宜。将从何说。
退溪说恐得之。
禫前犹以丧人自处。当不撤倚庐。而有吊者受之庐中。如何。
恐如此。
宗子祔庙朔望。固不可独设殷奠。而支子则如祥前备设如何。考妃位同奉一庙。则朔望殷奠。与酒果新旧既异。当何所从耶。
几筵。象生之设。庙是纯于鬼之谓。三年既毕。无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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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子立庙无所压尊。祥后朔望。似当存门内之哭。
入庙后不得行哭。此与门内之哭有异。
虽不用环珓。前月下旬。只告所定禫日如何。
恐无妨。
禫于灵座故处。古者必于正寝设几筵。则故处即正寝也。然随其便宜设灵座。则至禫必故处行之耶。凡祭皆从正寝。不必于故处。
禫犹是丧祭。故必于灵座故处行祭者然也。
家礼。禫祭无设次陈服。故退沙二先生皆疑之。除禫服着吉。当在何时耶。
当在吉祭之日。
虞禫祝辞。家礼丘议。皆称孤哀。退溪以为恐当如此。备要引杂记注卒哭以后称孝之说如何。
卒哭以后固曰称孝。而自大祥以前祝辞。皆称孤哀则何独于禫而必异之乎。如退溪说恐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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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惠辅家禫事在四月。吉祭当踰月行。无递迁而只有改题合椟。改题出主合祭三祝措语。一从备要而不无疑晦。敢列书于下。○改题祝。敢昭告于显妣某封某氏。玆以先考某官丧期已尽。礼当迁主入庙。显妣某封某氏神主今将改题。不胜感怆。(迁主入庙四字。亦似属于递迁之意。当改之否。)○出主祝。孝子某今以递迁有事于显考某官府君。显妣某封某氏。敢请云云。(递迁改以何语耶。今既免丧四字。虽属于父先亡母丧而无妨于通用耶。)○合祭祝。敢昭告于显考某官府君。显妣某封某氏。显考丧期已尽。礼当配享。时维仲夏。追感岁时云云。
迁主二字。去之固无害。而虽存亦何伤。迁非直递迁也。自几筵而入庙。是亦为迁故也。出主告辞。则去递迁二字。当直曰今以孝子某有事于显考府君。而今既免丧云云。则已言于改题祝。不必叠用。
答李伯相(命奭○丙寅)
不意凶变。尊季父奄忽违世。缅惟摧痛悲割。何可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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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纪父(常勋○壬戌)
累日相守。甚感见遇之重。而第此悾悾。无以仰发盛旨。负愧不浅。即又耑人惠札。谨审日间初寒。学履有相。慰倒之甚。此间仅仅往还。而风寒所触伤。添痛非细。切闷而已。大学其更玩绎否。不多读则不甚得力。惟乞无欲速。试加数月工夫。以期有得。如何。明德之说。非仓卒所可了。亦宜积工后自思得之。姑徐徐只着心精读。如何。多少适挠甚。眼且苦暗。草草起谢。不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