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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坪先生文集卷之九 (自动笺注)
雲坪先生文集卷之九
 雜著
  
繫辭傳質疑
本義題辭無經可附四字
語意分明
恐或有脫誤者。
剛柔相摩
八卦相盪
伏羲畫卦之情。
始終明白
盖其初。
只畫剛柔兩儀以象陰陽
兩儀之上。
各生兩儀以象陰陽
二者又各自陰陽
復於其上。
各加兩儀
明夫陰陽二者經緯錯綜
其變無竆
不止四象而已
於是乎三才之象。
亦已具焉。
剛柔爻畫
各有不同
吉凶大小
居然可見
而乃觀象命名
所謂乾兌離震巽坎艮坤者。
其卦有八。
次第情狀
皆出於自然
不容聖人一毫私智而成者。
天下事變有萬。
民心之哲愚不一
而只以是八者
通志斷疑
猶患其有所不盡也。
是故
因而重之。
其別有六十四。
一卦之上。
各加八卦
有事則筮。
隨遇而占。
下上
貞悔之間。
無不可見
則是所謂剛柔相摩
八卦相盪者也。
又有曰。
八卦小成
引而伸之曰。
兩儀四象
四象八卦
八卦吉凶
曰。
八卦成列
象在其中
因而重之。
爻在其中
曰。
始作八卦
通神明之德。
以類萬物
之情。
曰。
八卦象告
爻彖以情言。
八卦相錯
孔子所以伏羲意者反覆丁寧
若是其備。
而後來學易者。
不能直契而精勘。
雖以子程子明理
而却於始畫八卦之說。
源流次第
未免籠罩
邵康節之通於易。
而八生十六。
十六生三十二之論。
乃反以曲暢旁通偶合之妙者。
直作聖人當初正義
亦可謂無意味矣。
夫不識一每生自然之理。
八卦之畫。
出於人爲
而自乾至坤之序。
歸於強名矣。
不識畫卦因重化裁之道。
八卦之成徑先得名。
必至六畫而止者。
未見有定理矣。
雖然
朱夫子未嘗爲一定之論。
而或反以邵子之義爲多。
弟子之惑。
滋甚焉。
鼓之雷霆一節
乾道成男一節
義分屬於變化象形
不徒上下彼此也。
本末先後之義。
在於其中矣。
仰以觀於天文
俯以察於地理
本義以爲以者。
聖人易之書也。
可疑也。
此以字旣係於仰俯之下。
固是泛然起之辭也。
原始以下
更不引擧。
有與前後諸章其例不同焉。
盖此下三段
所以發明易書與天地準者。
易書功用必待聖人而後可見
其所論只皆聖人之事。
易之廣大
因以著明。
聖人與易。
豈有二哉。
一章文義
固自圓足
不必實此孤單二以字之意而後。
成連合矣。
廣大配天地。
變通四時
陰陽之義配日月
易簡之善配至德
此是一般話。
一般義理
所謂廣大則備者也。
本義作兩項。
一屬易道
一屬之易辭。
不能無惑焉。
且於經中何嘗直言陰陽易簡之說者乎。
闔戶謂之坤。
闢戶謂之乾。
合天地分動靜而言也。
所謂乾道成男。
坤道成女之云爾
其曰戶者
天地之氣有闔有闢而若有門戶者然。
非是棟宇中物比擬天地也。
有如是看者。
定非本義也。
兩儀本在畫卦上說
後人復作陰陽之稱。
三才本謂天地人性道。
後人直用爲天地人之名。
則是皆爲擇之不精矣。
濂洛先生猶且用之。
何也。
天生神物一節
首尾四言
儘有次序
神物旣生則其自然之象。
體而制用之。
利用變化
斯效於天地矣。
旣變而定剛柔
爻畫斯有吉凶之象矣。
爻畫旣成三才之象具焉。
其中所有
隨各不同
動靜大小
自有定理
夫是之謂則圖書者也。
或者以爲上則字乃用字之誤。
其言似是而實非。
此段專論易之
由。
天地變化以下
皆只論效象而已
豈可上面
先已下用字也哉
乾坤
易之縕耶。
本義摘出此一句
解之以凡陽皆乾。
凡陰皆坤。
有不可知
一段之內。
其說乾坤上下有四
文義一串貫來。
不當其間有所分異也。
若皆以成卦而言之。
所謂八卦成列
兩儀之象。
包在其中矣。
奇偶二畫
固已自有乾坤之象。
然於易中未嘗有以此而言乾坤者。
彖傳應乎乾應乎天之類。
似亦皆指全卦也。
謂應之於乾天之中耳
剛柔相推
變在其中
此以當初揲蓍生變時而言。
繫辭焉而命之。
動在其中
此以六爻旣成
視其動靜
以考占辭而言。
所謂變。
所謂動。
言之於上下
各有所當。
若不可亂。
實則一事
非有二也。
是故
後凡言動也變也變動也。
雖各便文異語
要其取義則同。
詳玩味之。
其如是。
本義此解及道有變動所釋。
不免與諸段逕庭
可疑焉。
顔氏之子
其殆庶幾乎
舊說以殆爲將也。
朱子亦嘗曰。
幾字之義。
本義以爲危也。
盖正釋殆字之義則危是本體而幾爲轉生之說。
如釋此其殆之意則幾是實情而危爲原始之論。
二者之間。
所爭雖是些子
輕重賓主
不可不分之也。
陽物也坤陰物也。
此物字。
爻畫而言。
言乾卦之爻皆陽而坤卦之爻皆陰也。
下段諸章。
莫非此義。
稱名也雜而不越。
本義說有聽瑩者。
語類曰。
後面兩三番說。
名後又擧九卦說。
看來只是謂卦名。
只此一語
明得孔子之意十分
孔子於此二章
其所發明文王易之情者。
又極反復而詳著矣。
八卦之名。
雖已具於伏羲之時。
重而伸之
無所稱。
內外上下
分得八卦而已
至於文王
世變不好
有所憂患
故遂發揮易道
繫之以辭。
於是焉內外之象。
德義之實。
六十四卦
各加之以名。
或以一言
或以二字
或以事或以物。
旣又變通其序各從之意。
其稱也雖小。
取類甚大。
其義似雜。
而稽事不越。
憂懼愼密之意。
開示斷告之道。
不待觀於彖辭而固已隱然可見矣。
要其巧智非上古淳質之時所能及之。
此乃所謂衰世之意邪與。
抑重有可惑者。
孔子所言。
旣甚分明
朱子之語亦已如是
本義啓蒙
依然皆以六十四卦之名。
爲若出於伏羲之時焉。
何故何故
噫亦要存亡吉凶則居可知矣。
二句必有脫誤
其意則似以爲六爻時物
各因所遇。
存亡吉凶
得知云爾
道有變動
故曰爻。
正好六爻之動。
三極之道也。
爻者。
言乎變者也。
此二語參看
易學啓蒙質疑
五位相得玉齋之說。
玉齋自說。
乃出於朱子本義
前日稟目中已詳。
而籤頭所敎有曰。
知爲朱子說。
而其說之可疑
無改於初也。
啓蒙所釋。
與此不同
啓蒙之成。
後於本義
當以啓蒙爲正。
又曰。
言論同異
孜中亦已論之矣。
竊𣊺於辭氣之際。
似若本義啓蒙
爲言義俱異也。
未知如何
小子本見則朱子本義
玉齋註說
比之啓蒙
其文雖皆不同
而其意實無二焉。
今更考詳上下文亦然
以爲禀。
公元1732年
易學啓蒙禀目(壬子)
本圖三版
八卦九章
相爲表裏
 小註潛室陳氏表裏固有病。
記聞錄中。
河圖而言。
則其裏爲八卦云云
亦恐非正義
本文之義。
只是八卦
八卦爲裏而九章爲表。
九章
九章爲裏而八卦爲表云爾
如何
十二版。
小註玉齋胡氏相得合說
 
竊覸玉齋之說。
中半朱子云以下
皆是朱子說。
以上所以釋本註者。
而亦皆出於朱子之語。
所謂五位相得
一與云云
則又引義文
記聞非是之誚。
何居
十七版。
其數與位皆三同而二異。
 上文旣論河圖五生數統五成數。
洛書五奇數統四偶數
河圖生數爲主
洛書奇數爲主
於此繼之曰。
其數與位皆三同而二異。
三同者。
一三五也。
二異者。
二四之爲九七也。
一三五。
生數奇數也。
二四生數而九七奇數也。
其所謂陽不可易而陰可易者。
一三五自在而二四遷出也。
成數雖陽。
固亦生之陰者。
九七之由客爲君。
西南之位互易也。
小註雲莊劉氏玉齋胡氏二說
恐皆非朱子之意與。
原卦畫二十四版。
小註邵伯溫伊川康節時。
先天之學非不問。
不語之也。
 嘗聞之。
伊川堯夫曰。
易數爲知天。
易理爲知天。
堯夫云。
還須知易理爲知天。
問對之際。
先生主意可見
伊川堯夫之學象數
爲末也無益也。
故直詰之。
而以知理自居
小他不屑之意。
隱然
於辭裏矣。
堯夫迫於二者之輕重
雖許知理爲知天。
而還須之言。
終未厭然。
所以各尊所聞
不見麗澤之效者也。
豈有伊川眞欲聞之。
堯夫不語之理也。
伯溫之云。
恐是傳說之誤耳。
三十七版。
無極之前小註
 由今而觀於邵子本說。
記聞所謂言氣之無形者。
明甚無疑
何故朱夫子一切太極上說去也。
諸氏之論。
亦皆主理
而至所謂一動一靜之間。
無聲無臭之理而已者。
可駭也。
朱夫子袁機仲詩曰。
忽然半夜一聲雷。
萬戶千門次第開者。
盖以極贊復卦之義也。
若識無中含有象。
君親見伏來者
郤反推本坤卦
此則又何謂也。
  經世書本文。
無極之前
陰含陽也。
有儀之後
陽分陰也。
陰爲陽之母。
陽爲陰之父。
故母孕長男爲復
生長女而爲姤。
是以
陽始於復。
陰始於姤也。
又曰。
陽能知而陰不能知。
陽能見而陰不能見也。
能知能見者爲有。
陽性有而陰性無也。
六十三版。
文王(止)以爲說。
 說卦傳。
孔子之書也。
上文數節。
若論八卦之性
情及男女長少之說。
雖皆出於文王之義。
若夫遠求近取之象。
亦多是孔子自說。
今此所云。
無乃太無主賓乎。
無乃近於孔子之說爲文王之說也乎。
公元1733年
易學啓蒙原稟(癸丑)
前稟中朱夫子袁機仲詩。
後來自覺說之有病。
竊復以爲第一句却道復卦
第二自頤至乾皆是也。
大傳曰。
闢戶謂之乾。
第三句乃說自姤而至坤。
正邵子所謂無極之前陰含陽者也。
陽生陰陰生陽。
消息盈虛
循環不竆
若有人識破妙處
易中千言萬語
擧皆爲一致同歸矣。
所以於第四句許其親見伏來者也。
前日之言。
有見於此者。
觀玩不深。
言意粗隘。
甚是追悔
天下義理無限
又不知此果善說道也。
 坎離陰陽之限註玉齋之說。
小子亦嘗以爲非是
後來經世書本文。
則曰離坎。
陰陽之限也。
故離當寅。
坎當申。
而數常踰者。
盖陰陽之溢也。
然用數不過乎寅。
爻數不過乎申。
朱子亦曰。
子位一陽雖生而未出乎地。
寅位泰卦則三陽之生方出地上。
溫厚之氣。
從此始焉。
午位陰已生。
而嚴
凝之氣。
及申方始
盖地中之氣難見。
地上之氣易識云云
自是得無疑於註說
而知皆出於先儒本意矣。
未知此二者已經詳覽否。
只於蔡氏說離中當卯。
坎中當酉之云。
未能考其本文
令人可疑也。
出乎一章
本義曰。
推卦位之說。
未詳者。
盖亦大綱說也。
小註諸論。
或多或少
折衷其間
大義略明。
則是豈所謂吾亦知之者耶。
乾卦之處於西北
陰陽相薄而戰。
未有正說
竊嘗稽之。
伏羲之始作先天圖也。
圓於外者象天
而其陽在東南
其陰在西北
方於內者象地
而其陽居西北
其陰居東南
所以各具天地之體者也。
至於文王
改易爲後八卦
去其方者而只存圓圖
通變其類。
而以合內外著仁用者也。
是以
見於外面者雖若絶異
中間理義實相貫通
然則乾之一卦固自天方而已西北矣。
何獨後天不可曉。
天地之在東南
其理和應
無所乖戾者。
盖以陽中之陽。
陰中之陰。
相値故也。
在於西北則其勢薄擊。
不能順承者。
盖以陽中之陰。
陰中之陽。
相疑而然也。
譬則君子丈夫也。
譬則小人
婦女也。
小人之於君子
婦女之於丈夫
勢力相侔而不之戰爭者未之有也。
其在天地
亦復何疑之有哉。
諸家附註
大抵三分之。
一極精透
往往有令竊取處。
一沒緊要
說之益明
不說無所闕。
其一牽強附會
不識文理
是盖各就一節一句而言。
不擧一章爲例也。
記聞不甚詳評
寧爲其小者難徧耶。
愚意不能一幷抹掃。
則其種種病痛
皆加辨破。
俾或後脫於迷誤可也。
何如
矣哉
胡氏之不識文理而輒好附會也。
朱子一奇象圓而用全。
二偶象方而用半。
解之以一箇象圓
二箇偶象方。
大傳曰。
再扐而後掛。
釋之曰明第二變之不可不掛。
如此之類。
不可勝紀
若明蓍策二十五版舊法今法之說。
却又兼而有之
可惡夫。
掛扐三變圖。
第二變之得四者二。
上下失序
分明版本之誤。
掛扐之法。
先左而後右。
掛扐之數。
先少而後多。
考諸前後可見矣。
 蔡氏說天地東西南
可見而北不可見者。
盖天南高北低
地則北高南下
夫天之半。
見於東西
不見於北者。
子固已言之。
而人皆可知矣。
地則人跡所竆。
若可同矣。
而獨以爲不可見者何也。
無乃以其山嶽居之。
陰險障蔽而然耶。
所謂從人南面言者
不能無疑焉。
葢觀其上下文勢。
凡論四時天地人等處。
各就其本體自然者而言之。
非人爲之所可加也。
此段旣說人之瞻視下文所言。
不幾近於重複不緊乎。
期三百小註四十三版。
每分計四十九分(止)五忽七絲六秒。
此段分明脫誤
何謂脫。
七毫下當更有三絲二字也。
何謂誤。
六絲之絲。
七絲之絲。
當作忽字也。
卷中諸版甚多脫誤者。
其誤處要補二解皆能詳論
而其脫處亦可以粗成文理。
故多不得指的爲說。
勢所固也。
要解只以算法推數而知。
於此有脫二字
却不復尋思絲忽之倒誤也。
曰。
從來名物
古今不同
諸家或異。
安所必其倒誤也。
曰。
十忽爲絲。
十絲爲毫。
自制以來一定不改。
先秦之籍。
未有所考。
漢魏而下諸儒百家子集史書
雖其紀數多少各有詳略
於是三者。
莫或不同
若以其時而言。
胡氏盖宋元間人也。
宋元間前輩韻書史論典禮算法諸書
未嘗有異。
胡氏獨於此云爾
寧有理哉。
月行一日不及十二度
(止)二百三十五分。
胡氏之說。
不精類此
月行
一日退日之常數
只以十二度三百四十六分三釐一毫五絲七忽八微九塵四秒七芒有奇之實。
精整算去。
積至一月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分上
固已多過於三百六十五度二百三十五分之數矣
而况十二度三百四十六分半之大數
而趲到一月二十九日及四百九十九分之限。
是乃三百六十五度九百四十分度之二百四十五分。
非所四分一之定數矣。
可謂恰周得本數乎。
恐其由在於不察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上所退之數而然矣。
公元前1092年
四十五版。
閏月之中(止)均作三箇月小盡正恰好
此說亦不精
大率於七閏月二百一十日內
只少箇三日
則合除此數。
而均作三小月正恰。
若更少二百六十七分。
則是三小盡之中。
一月只有二十八日六百七十三分。
冬至不得不入於第十九年十月晦日
何以謂至朔同日也。
是以十九歲閏之數。
三箇大月
四箇小月
然後
分之成。
無所欠縮。
而六百七十三之零分。
濫過十一月朔日之半。
盈虛之數齊盡。
冬至入於合朔之時矣。
自是而來
章章不同
四月三月小。
復三月大四月小。
如一歲月行之數。
有三百五十四日三百四十八分而蓄奇成全
或有只三百五十四日而成歲者。
亦有成三百五十五日而爲歲者。
以至八十八章而始冬至合朔入於子時
又推至於九百四十章
成爲十一月朔朝夜半冬至子正初刻初分矣。
此盖曆法紀閏大綱也。
胡氏於今
全沒曲折
使人易惑。
何哉。
公元1733年
記聞啓蒙篇稟目(癸丑)
四象圖說
老陽自下而上
老陰自上而下云云
 謹按極工妙。
所謂自然許多通透去者也。
然竊意非朱夫子原初正義與。
嘗稽啓蒙蓍策本圖
雖其爲版次所截。
分說註所間隔
然而間架義例
交相通貫
統之成一箇圖。
分之則縱橫各爲四圖
而其生出之序。
多寡之數。
莫非自然
不犯人爲
掛扐第一所得數本只有四。
而左扐一則右扐三。
左扐二則右扐亦二。
左扐三則右扐
公元前1092年
一。
左扐四則右扐亦四。
故以一二三四本生之序而分爲四層
自下而上
第二所得
其數亦四。
左一右二
左二右一
左則三而右爲四。
左則四而右爲三。
亦各分其序而列布四層初變之上。
第三變。
其數亦然
而又各分列四層二變之上。
一變得兩儀之象。
二變四象之象。
三變八卦之象。
轉輾相加。
奇偶之數紛然多端
於是而又四層之圖橫分四界矣。
然其四層之中。
間架大小之別。
四界之間。
層級多少之分。
縱橫十二圖之成。
各自井井
漸次不紊。
比之若先天初一兩儀之畫各有三十二。
次二四象之畫各有十六者。
非本卽有此等之數也。
由於生生相乘
累變而分。
本義所謂畫卦揲蓍
其序皆然者也。
及其旣成
二老之變。
純陽純陰而其數少。
二少之變。
錯陰雜陽而其數多。
陰陽之體。
數相均而用數不同者。
莫不皆有天然不易法象焉。
豈必有意卦象類分
升降循環也哉
奇偶說有四說段。
前一變其餘五九。
(止)此又一說也。
 謹按
前一變之所以爲奇者。
以其餘五九也。
後二
變之所以爲偶者。
以其餘四八也。
分之爲二說
恐亦非朱子意。
盖嘗見胡氏之說有如此者。
而全段皆錯。
何足以據信哉。
合氣朔虛段。
一歲日行之數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
 謹按
一歲之歲。
改換期字似可。
置閏之法。
不用三百五十四日之餘分云云。
 謹按
餘分之說有三。
天與日月之行不及於九百四十分之數者。
幷謂之餘分。
一說也。
一歲三百六十日
所少者有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五百九十二而爲朔空
所多者亦有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三十五而爲氣盈。
氣盈謂之餘分。
一說也。
合氣朔空而謂之餘分。
是只據月行一歲三百五十四日三百四十八分之外而言之。
此又一說也。
要皆爲餘分。
其所指而言。
各有不同
今此所論。
抑何說之謂乎。
旣曰不用三百五十四日之餘分三百四十八者。
固若指乎未成日之零數
而又曰。
若爲餘分。
而實非餘分則又主乎月行一歲實數
而上下語句。
似相牴牾
不能惑志焉。
盖嘗考之。
書傳一歲日行之餘分有二百三
十五而積之成閏月
一歲月行之餘分有三百四十八而積之爲晦日
日行之餘常爲閏。
月行之餘常爲晦。
一歲二歲以至千萬歲。
而其分截然不相攙亂。
此恐其爲大分也。
未知何如
一歲閏率一段
天與日月行度相會二圖
 謹按此三者恐可刪去
以爲緊要處。
不必太詳。
如何
月行趲日段。
二十九分上所退又得三百五十三分云云。
 謹按
一日九百四十分。
卅二分之。
各成二十九分有奇
月與日一日退之數。
卅二分之。
亦各三百六十三分有奇
今曰三百五十三分。
恐非其實也。
以此二十九分上所退。
合于半日四百七十分所退之數。
統爲六度五百三十六分零。
以此四百九十九分上所退。
湊會二十九日退之數。
却不恰成爲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
二十九日退之全度有三百四十八。
零數每日各三百四十六分三釐一毫五絲七忽八微九塵四秒七芒有奇
積至二十九日乃成一萬四十三分零。
若去其三釐一毫零數
而但以三百四十六
分之數而算之。
二十九日只是一萬三十四分。
一萬如度法九百四十分而一。
十度
以補於二十九日及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分上退之全度
幷爲三百六十四度。
不盡又六百。
合之於四百九十九分上退之零分。
更成一度九百四十分度之一百九十六。
旣又以四十三分零合之。
却成三百六十五度二百三十九分而有餘矣。
以三十四分合之。
復成三百六十五度二百三十分而更無奇零矣。
以二百三十九分而言則多四分於三百六十五度二百三十五分之數矣
以二百三十分而言則亦少五分於三百六十五度二百三十五分之數矣
二數雖殊。
匀有盈縮
未知朱子之意果何所出。
而盖於此大約筭去。
不極細究。
所謂成數者。
簡易之道矣。
何如
日與天會之期。
在於三百六十五日云云
 謹按
此段
初則只擧大率而言。
後來添乙。
或詳或否。
備之間。
其例不整
伏望一經考過。
臯比正目
家禮祠堂章註曰。
中門外爲兩階
階下隨地廣狹
以屋覆之。
令可容家衆叙立。
沙溪先生於輯覽圖。
一架縱屋以接于堂之中間
乃曰。
叙立之際。
欲蔽雨暘也。
陵寢丁字閣亦其制。
是恐非朱子本意
夫主人位東堦之下而衆兄弟鴈行而東。
主婦位於西堦之下而衆娣姒鴈行而西。
未知一架之屋能覆於二階外乎。
惡在其隨地廣狹也。
僭意別立四柱六柱
橫設偏屋。
聯於堂霤爲三間可也。
如何
家禮本文
靈座初設於幃內尸牀之南。
大斂後則置靈牀之前
鬼神幽暗也。
喪禮備要圖。
設在幃外。
未知何義。
吊禮
家禮則當褰帷
主人就哭於靈牀東位。
客入哭拜畢。
乃出靈座之外。
西向拜客
客亦轉身東向
少退答拜
進而致辭
旣弔揖而出。
主人復哭入於其位。
盡哀止。
下帷而出。
反於其次
儀節備要圖。
一皆以弔位在階下者。
其意何居
豈以家禮不滿
必欲從儀禮也。
抑以儀禮之禮旣然
家禮祭儀亦位在堂下。
而謂喪禮當然
略易而不復審其文義也。
反哭之吊也。
主人北面哭於靈座東南
賓升自西階曰。
如之何
主人反向而拜稽顙
禮也。
自是以往
凡弔位恐皆在於東序
西向矣。
未知果然否。
儀禮喪服緦麻云從丈夫婦人報。
以爲
姓無出入降
盖由恩之輕略服本不重故耳。
女子子出嫁者。
其外親旣不得降。
男子出後於人者。
其禮亦當如是
從母之嫁者不降。
舅之出後於人者可知
所恠夫沙溪先生備要圖。
不爲本生母黨制服
外祖父母有緦。
又於疑禮問解。
以爲爲人後者。
所生母黨
一等爲是
又於問解引鄭氏之言曰雖外親無二統。
自註其下曰。
旣爲所後母黨服。
爲生母黨服則是二統也。
又於備要降服條。
引鄭氏前說
繫之喪服疏下。
復引前自註之說。
上添賈氏曰三字
怳惚驚疑
不能方辨。
旣於圖只論外祖
餘親似皆無服
又曰。
一等似亦有服。
鄭氏之言。
爲因母與繼母之黨而言。
引之於此
又註其下。
似若所後生母之黨而說者。
鄭說本是服問篇註也。
下係賈疏似若儀禮註者。
註於問解固是己
引之於備要
又稱賈疏
戴記孔疏
賈氏只疏於儀禮
小子二年(二年恐誤)以考於儀禮
未嘗鄭賈氏此二說
勉齋之續通解
不能盡載註疏而然耶。
心切悶惑。
敢以稟請
問嘗竊妄論以爲婦人之喪。
喪主有三。
初終至葬。
其與賓客爲禮也。
同居之親且尊者若舅與王舅主之。
之後凡弔賓爲哭死而來者。
爲主
爲問生而
來者
各以其次接見
祔祭舅亦主之。
題主亦以舅之屬。
若夫初終飯含
窆之贈。
前之朔奠
葬後之凡祭。
夫主之。
朝夕饋奠禫祭
子主之。
舅與夫身旣無服則不可以參子之禫。
尊者在位
卑者不能爲主也。
或曰
然則舅與夫不可以參朝夕之奠乎。
曰。
朝奠朝哭相屬
何必遽避之也。
夫不拜。
以見非奠之主可也。
曰。
然則婦人之無子者。
饋奠惡乎主。
曰。
是則妾婢之事也。
曰。
舅與夫終無事與。
曰。
無事
及後見尤菴先生說。
其言曰。
父在父爲主
每以凡奠祭尊者所當主。
又以夫父母在。
當爲禫。
二說者。
莫非朱子家禮也。
愕然驚懼
自覺前論之爲僭誤。
其中詳究之。
愚迷之見。
終不能領會
請以正於當世君子
夫父在。
爲主
非特朱子之說。
禮記固已論之。
然彼有所爲而言。
豈亦不曰其夫若子主之乎。
家禮未言夫爲妻父母在不禫者。
特是闕文也。
可以偶漏於朱夫子草藳之書。
而直廢古禮也。
豈以其見於戴記不甚分明
故且欲爲從後賢寡過耶。
試以愚見之未覺說之可疑
註疏之論。
不可以易矣。
何如
竊嘗究觀之。
司馬氏之作書儀也。
改繂帶以夾縫
之制。
約絛三寸三分
緇冠幅巾之內。
或是或非。
古之繂帶廣二寸
其中只單練。
紳之兩傍則至厚三重
餘敦薄不倫
服之易縐。
夾縫以便於用可也。
聖遠經殘。
其義莫詳。
三寸之絛。
乃廣於紳。
雖約而小之可也。
緇冠
禮有可廢不可殺
何若而以古聖人法象之制。
反薦於後世刑隷之遺服也。
不有於以履而加諸枕乎。
以爲冠而敝之。
其義不可易矣。
至於帶之圍腰而結於前。
再繚爲兩耳
其文甚可疑
豈或有錯簡誤字耶。
夫繚。
纏也。
纏繞也。
玉藻曰。
緇辟二寸
再繚四寸
由是則彼有不成說者。
何則
圍與繚意重。
結與再事倒也。
然則其意盖在於兩結。
然則文義固甚順。
亦有所不可知者。
古人文字
未見以繚而爲結者。
楚辭曰。
繚之兮杜蘅
曰。
偃蹇連卷兮枝相繚
退之曰。
繚而曲。
子厚曰。
靑繚白。
是皆周繚之意也。
至於書儀原書。
以爲繚以周垣
何獨於此而以結爲繚乎。
苟偸古文
反用其意。
可者也。
未知其意果如何
有人承重服。
祖喪旣祥。
祔其主於高祖之龕。
吉祭有期
而忽復喪母。
族親之議。
以爲葬後當依朱子墨衰行時祀之禮。
祭告祧遷
以爲祧遷大事
可行宗子衰麻之中。
二者齗齗
來叩小生
小生固以無所知謝遣。
其家之人強復推訪
敢此何如
看書雜錄
樂記。
致樂治心
易直子諒之心。
油然生矣。
朱子曰。
韓詩外傳
子諒慈良
當從。
今按禮記
非特此也。
表記
子民父母
緇衣
子以愛之之類。
當作慈。
此必是古文通用。
註疏一不言者
何也。
(又按字彙
已有慈良音義
不知彙以此而始作此音義
前字書已如此否。
當考。)
孟子
盻盻然將終歲勤動
集註以爲恨視貌。
此雖有嚴於君民者。
字書有謂勤苦不休息貌者。
此於文義甚順。
朱子之捨此而取彼何居
偶尒忘之耶。
抑別有意耶。
敎讀兒童
以此義。
不僭否。
莊子
偃鼠飮河
不過滿腹。
口義偃伏之鼠。
未然
字彙
鼴鼠形大如牛。
好偃河而飮水
古文用字。
有以音而通用者。
何獨於此曲從而爲解乎。
字彙
十黍爲絫。
十絫爲銖。
二十四銖爲兩。
十六兩爲斤。
三十斤爲匀。
四匀爲石。
又龠容千二百。
重十二銖。
十龠爲合。
十合爲升。
十升爲斗。
十斗爲石。
然則匀石之石與斗石之石不同
故又於四匀爲石之下云又十斗曰石。
職此而言。
四匀恰爲三斗八升四合
若然儀禮喪服所謂一溢米者。
當爲三合(古三合
於今五合適中
)四龠四十絫。
鄭註曰。
爲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
賈疏曰。
筭法百二十斤曰石則是一斛
若然則十二斤爲一斗
兩說皆出於漢志。
二君還以匀石之石。
作斗石之石。
未可曉。
周禮廩人
中歲食三鬴。
鄭註六斗四升曰鬴。
賈疏曰。
三鬴
爲米一斛九斗四升
三十日之食。
日食六升四合
今以算法推之。
三鬴爲米一斛九斗二升
卅分之。
分各六升三合四百絫。
又一斛九斗三升卅分之。
分各六升四合三龠
恐疏說三升之三。
二之誤。
所謂四合
盖擧成數耳。
儀禮賈疏曰。
素食日米六升四合
漢史諸葛亮所啖。
不過數升。
司馬懿曰。
食少事煩
其能久乎。
以爲古升小。
于定國食酒數石不亂。
鄭康成盧植周顗劉伶皆飮一斛
盖漢晉以前
度量權衡猶有古制
按酒以爲隋時更制
度量斗石倍大。
沈存中筆談
漢之一斛是今二斗七升
後世中國之量。
若是乎與古相懸
但不知隋時更制者亦有據定之法否也。
今俗所用之升。
取其大小中者。
嘗以漢法酌料。
恰容六合
無有贏縮
由是則甚可疑也。
無乃人之
有古今之異耶。
有方土之不同耶。
今世之人一食不過七合
其過升而食者盖鮮矣。
然而百姓不免飢餓者。
何也。
後世可見古法者。
惟有周尺
周尺比今之
一寸適得十。
以此而言。
不古可知
推討
滋甚焉。
字彙,洪武正韻,韻府羣玉綱目,韻考,芝峯類說,東醫寶鑑諸書
皆各異說
當得詳明筭法
性理大全更爲詳考
按匀石之石與斗石之石不同
龠容千二百
兩龠爲合。
十合爲升。
十升爲斗。
十斗爲斛。
一曰石。
十黍爲絫。
十絫爲銖。
二十四銖爲兩。
十六兩爲斤。
三十斤爲匀。
四匀爲石。
若然
四匀之爲十九斗二升
一斛之重。
二匀五斤四兩
以是所謂一溢米者。
當爲二升
鄭註曰。
爲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
賈疏曰。
筭法百二十斤曰石則是一斛
若然則十二斤爲一斗
兩說皆於漢志。
二君之說如此
未可曉。
詳明筭法
六粟爲圭。
十圭爲撮。
十撮爲抄。
十抄爲勺。
十勺爲合。
十合爲升。
十升爲斗。
十斗爲石。
又十忽爲絲。
十絲爲毫。
十毫爲釐。
十釐爲分
十分爲寸。
讀禮隨箚
儀禮喪服斬衰絞帶疏。
以爲後變麻服布。
於義可也。
愚竊以爲絰帶可也。
堊室塗墍
以爲翦屛而已
泥塗墍飾也。
翦屛恐是不察之言。
初喪居于倚廬
只有南屛北戶
草爲之。
旣葬柱楣戶於西方
而戶之兩傍南北
皆有草屛塗墍於內。
於顯者。
練而居堊。
兩下爲屋。
壘墼爲墻
更不墁堊。
避風而已
不忍備飾也。
然則柱楣之後
外有草屛
內有塗墍者。
綢繆繩木
午相綴。
使受泥土
一如今時
而但有偏加與草外不同
所謂壘墼者則是不爲繩木
自下泥墼相登而築之
以至于內外皆墼頭齊騈。
今時宮垣多爲此制。
而比之於墉序。
美惡懸絶
故謂之堊室
堊者惡也。
及至乎旣祥。
乃加黝堊
黝謂平治其地也。
堊謂白土塗飾內外沒墼頭。
純美之也。
如是
壘墼之外。
復焉有草屛而可翦者也。
(此所謂黝堊
從喪大記鄭註
周禮穀梁不同
堊室之堊音惡。
墁堊黝堊之堊。
皆音烏。)
父爲長子疏。
第一子死。
是謂死於殤年者。
何以其然也。
不杖期嫡孫註云。
凡父於將爲後者。
長子
皆期也。
疏家乃引喪服記註曰。
父母於子。
舅姑於婦。
不傳重於嫡及將傳重者非嫡。
服之皆如衆
庶婦也。
不傳重於嫡。
謂有廢疾他故與無子而死者也。
傳重者非嫡。
嫡妻所生第二子。
以其兄廢疾他故無後焉。
而將代受父重者也。
與此章傳下疏所謂正體不得傳重嫡子
體而不正庶子
同一義意也。
盖父至尊也。
斬衰至重也。
以至尊而反服至重於臣子
今故正體於上。
又乃將所傳重也。
二者廢其一則不可
故第一子成人有故而死。
爲其父者雖以其無所傳重不爲服斬
然其爲正體上則不可移易矣。
是故
嫡妻所生第二子雖已承重
(如七十傳家
王公禪位之類。
)而終不免爲皆期之服矣。
盖於冠禮責成之時。
已自有嫡子庶子著代不著代之分。
却甚嚴截也。
乃今第二長子爲當斬衰
由是所謂第一死者
在於殤年而不成嫡長無疑矣。
傳曰。
何以三年也。
正體於上。
又乃將所傳重也。
其意盖以爲子孫是先祖之遺體
白虎通義曰。
遺女禰廟者。
先人遺體
不敢自專也。
嫡子乃爲正也。
以是將爲傳吾宗統之重也。
此體之言。
下章所謂父子一體者。
義各不同
所以自答長子何以三年之問也。
疏家乃不解而專從父身上爲釋。
是故
適適相承之說。
正而不體之論。
乃皆不成義理
不能
直解註家之意。
而自說道處亦多不照管
所謂承重不得三年正體不得傳重
果是一事否。
可笑也。
爲人後者傳曰。
所後者之祖父母妻。
妻之父母昆弟
昆弟之子若子。
所後者之祖。
所爲後者曾祖也。
所後者之父母也者所爲後者祖父母也。
所後者之所以爲妻也。
所爲後者所以爲母也。
又爲父母所後母者則爲外祖父母於所後之子
與吾母爲昆弟者。
與吾爲舅甥。
舅之以爲子者。
於甥爲內兄弟也。
夏方爲人後者。
不惟父母爲子。
則於父母之親。
亦皆服之如親子
而父之族甚多
故只擧其尊者親者。
母之族只有三等
因以幷論之。
豈有他意其間哉。
疏氏之以祖父母齊衰三月者。
恐非傳者之意也。
小記爲殤後疏曰。
爲後之後
如有母亡而猶在三年內則宜接其餘服。
不可以吉居凶。
嗚呼
此何言也。
何其悖理之甚也。
父子
人之大倫也。
天地之所定也。
孰肯有背其父母而謂他人父母者。
若然所謂大逆無道
得以誅者也。
雖然
聖人之制禮也。
參度情理
設爲立後之法者。
葢以大宗不可絶。
故使大
無後而死。
其同祖之宗。
收聚合議
先自近者始定立一支子。
命之於廟而後之。
不得已已。
旣曰爲人後
不可二也。
是以
定其制。
本生之親降報期服
伯叔父母之道也。
若是者固使之專致於所後也。
爲人子者之服父母也。
何可一日不及三年之制也。
是宜告廟成後之日。
更爲發喪
追制三年之服。
以至二十五月而終可也。
可以父母之重。
兄弟分服之也。
又安得無自致之情。
由於以吉居凶之嫌也。
斬衰章傳曰。
苴絰者。
麻之有蕡者也。
又於下齊衰章傳曰。
牡麻者。
枲麻也。
賈疏以爲蕡。
子麻也。
牡無子麻也。
惡色
好色
苴者。
蒼黯也。
者。
枯黯之色似之。
竊疑麻者人之所蒔也。
異乎紵葛之根芿而自生。
苟曰無子。
何以耕種也。
古者種麻
夏秋花實之際。
有子者一切艾而蒸之。
其無子者不艾。
竢其自枯。
漚水剝皮
名之爲
盖用之各有所當也。
其欲爲取種者。
別少立子麻。
以待堅實而斂之。
又於來歲如此之爲矣。
未必如吾所計。
然苟如是則與今世不甚相遠矣。
宗子之母在則不宗子妻服也。
疏曰。
宗子母在
未年七十。
母自與祭。
死而宗人爲之服。
若七十以上宗子之妻得與祭。
宗人乃爲宗子妻服也。
竊恐未然
內則曰。
舅沒則姑老
曾子問曰。
宗子雖七十。
無無主婦
宗子之父卒。
其母不待七十。
固已老矣。
其妻雖姑與祭。
猶得敵夫爲主婦。
以領宗女於內而供籩豆之事。
安有與祭不與祭之分也。
且七十而不與祭父。
獨有不然耶。
今只以有嫡子者無嫡孫
孫婦亦如之言爲傍照
則傳文之義自可見矣。
大功章凡九條
夏統一傳
第一條之下。
廣論爲殤之等。
與服之之例。
其所以日易月者。
盖謂哭此無服之殤
視成人服之月數
易之以日也。
又子生三月
父名之。
死則哭之。
未名則不也者
內則三月之末。
擇日翦髮爲鬌。
妻以子見於父。
父執子之右手
咳而名之。
子師辯告諸婦諸母名。
夫告宰。
辯告諸男。
書而藏之
如是而後成爲人子之道。
故死。
父母哭之。
有服之人。
所謂諸婦諸男者亦皆以日易月而哭之。
三月
雖其父亦不哭之也。
鄭註所謂以日易月者。
一月者。
哭之一日也者
旣失之。
疏家又曲爲之解。
以爲三月
一時天氣之變。
未及此者初死。
一日而已
以日易月而哭。
末復引王肅
馬融之言曰。
若如此說。
緦麻三月
喪與七歲者同。
又曰。
傳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緦麻孩子
疎失之甚也。
又或以爲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
又或謂惟據父母於子。
不關餘親。
此皆不思之言也。
緦麻之親哭三月
孩子七歲者同。
其與長殤十九至中殤十二。
中殤十五至下八歲之等。
何以異也。
大功章。
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世父叔父姑姊妹
文中間於世父母之上。
以他經例。
當有其字。
簡之
恐其脫而不敢質言
故統爲一傳於下。
以解其義。
其所云妾。
自服私親也者
乃以補經之闕失也。
鄭君不思傳者之本意
以爲文爛在下
輕攻舊讀。
少無愼重之意。
後人不及古人如是夫。
其所齊衰三月云云
女子子適人
雖於其本親皆降一等
然祖與曾祖正統
不敢焉。
故其爲服。
嫁與未嫁同尒。
義與此大相逕庭
乃曰同曰足以見之。
誠可異也。
凡經稱子者。
皆兼子與女子成人而未嫁者。
未成人則是殤子
嫁則是出降
惟其成人而未嫁。
乃得爲在室之服矣。
可以成人而將適人
逆降其親也。
若然
又何於他章皆不言
於此獨言之也。
穿鑿牽強
所謂不辭
至於
家之拈出十一字。
謂鄭氏之所置者。
則其謬益甚矣。
其他曲爲之說。
所以鄭義也。
所謂逆降
頭腦不是
不足詳辨
朱文公黃勉齋之論。
未免齟齬
可勝歎哉。
善乎子之傳曰。
嫁者。
其嫁於大夫者也。
未嫁者。
成人而未嫁者也。
何以大功也。
妾爲女君之黨。
服得與女君同。
成人而未嫁者本當服期
何故大功
大夫之尊而降也。
然則當服嫁者以小功
何爲不降。
尊同也。
寥寥千載
無人發明其意。
可嘅也已
小功章。
大夫公之昆弟
大夫之子爲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長殤
此甚可疑
旣爲大夫
焉有兄姊之長殤
聖人之設經也。
則甚密。
其言也甚平易俗人之言。
不爲高孤簡苦之言。
使人易曉。
孔子之修春秋也。
因事直書美惡自著。
看書者亦當於其理處深究
言語處活覽。
孟子云乎
聖人亦人爾。
何故後世之士。
便知爲奇高別異之人。
看其言。
必生穿鑿
牽強傅會
成爲深奧之辭也。
此豈聖人人治人之初意也。
試擧此經若丈夫婦人長殤
公之昆弟之類。
是則所謂當活看者也。
婦人豈有殤。
豈有兄。
然則今此章之云。
亦無深意
只爲昆弟姊妹也。
是當時之俗語
今世何大異乎。
詳翫前後
可見矣。
稱弟不稱昆簡。
稱妹不稱姊短。
是以上文諸章之言而幷言之。
且以其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三者幷列
而公昆弟大夫之子則有兄與姊故耳。
註疏者。
當先得其詳解其言。
後人愚迷之無疑。
亦論以不密可也。
何可先自固滯
以爲悖理之說也哉
喪禮哭位註。
主人
昆弟也。
婦人
妻妾子姓也。
此恐主人下脫主人二字
子姓之姓。
是婦之誤也。
何以知之。
子婦所當在而不在
下親在室註。
又有子姓故也。
親者註。
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
是據亡者而言。
以爲主人之親。
可疑也。
豈以子姓之已見於前耶。
若然
尊信文則至矣。
如悖於本義
何哉。
商祝掩瑱設幎目註。
以爲掩先結頤不。
免瑱幎目
乃還結項也。
不可
掩者所以代冠也。
當先而後設飾
幷用雜結何爲哉。
且旣結掩。
瑱與幎目無所施者。
疏家之說。
吾未知其如此也。
苴絰大搹。
葢是其大一搹之意也。
以爲大拇指與大巨指搹之。
故言大搹云者
似乖文義
其所以論搹法則甚善。
朱夫子所謂大拇指第二指搤
圍之說。
恐未深察矣。
小斂辟奠出室
註曰。
不出於室。
設於序西南
又疏曰。
若將大斂辟小斂奠於序西南
亦不出於室。
可訝。
序者。
堂之東西墻也。
義取序別內外
自堂北墻曁室之三旁。
皆名之爲墉。
墉之義亦取於容也。
禮書及他書傳
莫不皆然。
今旣曰不出室
又云設於序之西南
何也。
意必是字之有誤也。
旣憑尸。
袒括絞帶
主人布帶。
以爲小斂戶內訖。
主人袒括髮散帶垂。
不云絞帶齊衰以下布帶。
故記者言之。
爲言何其疏舛也。
若果於袒時已幷帶絰。
何於經記一無所言。
何於下拜賓後始言襲絰于序東也。
此賈盖因此文絞帶之節在於侇堂之前
喪大記。
婦人卒。
斂髽帶麻于房中
推類之過。
不思與經旨相悖矣。
故喪大記帶麻疏。
亦云男子帶絰于東房以對之也。
雜記
當袒大夫至。
雖當踊。
絶踊而拜之。
改成踊乃襲。
於士。
旣事成踊
而後拜之。
不改成踊
此與經文矛盾
註疏無所辨。
各就解義
未知何者爲得。
無乃記有所誤耶。
大夫則告。
疏曰。
始死悲哀
君命出。
小斂後始爲
大夫出。
與喪大記不同
喪大記曰。
士之喪。
大夫不當斂則出。
不當斂。
謂與小斂相逼而猶出拜。
若未小斂時。
可知矣。
故彼疏曰。
襲後爲大夫出。
此說恐是也
一溢米。
疏曰。
六斗四升曰鬴。
三鬴爲米一斛九斗三升
三十日之食。
日食六升四合
今以筭法推之。
三鬴爲米一斛九斗二升
卅分之。
分各六升三合四百絫。
又一斛九斗三升
卅分之。
分各六升四合三龠
恐疏說三升之三。
二之誤。
所謂四合
盖擧成數耳。
公視大斂
公升
商祝鋪席乃斂者。
謂臣聞君之將來視斂。
遲俟。
公果來而升堂
商祝始乃鋪席而斂也。
若未先戒而旣鋪席絞紟之後君忽來至。
又止事而出迎
君上堂。
位於主人之位。
然後大夫之子亦升而南面房外
以卒事焉。
上文可考也。
然則今此疏家之說徹去更鋪者。
恐非文義也。
三臣者廢輴而設撥。
疏曰。
大夫惟殯時用輁軸
此語不知何據而云。
喪大記。
大夫殯以塗欑。
置於西序
喪禮
升棺用輁軸
遷于祖。
又用軸。
以是而言。
大夫亦當於升棺之時用輴啓而出朝祖之墓皆然。
盖棺
有輴而有紼。
殯而置西序
廢輴卽亦廢紼矣。
紼。
輴之紼也。
輁軸亦有二紼。
大夫殯而不廢。
自當大夫之車。
何苦而用輁軸
苟用輁軸
亦當有紼。
何以云設撥不中也。
疏家之說。
恐未精也。
大夫君吊
若有君命
賓客其君後主人而拜。
以爲主人其後而君前拜
不俱拜者。
主人無二也。
國君爲主於臣之喪也。
揖讓升自東堦西向
客升自西堦
吊君拜興哭。
主人在中庭。
北面哭踊
大夫君下。
正君旣位阼階之下。
是以
若有重賓。
主人避位而立於君之後
卽於衆主人之前也。
以凡而言。
其君雖尊以爲主。
主人亦當拜謝
所以尒者
主人無二故也。
其意如此
疏家乃誤解以爲不幷立而幷謝。
主人之無二也。
在後而後拜。
異於正君也。
可嘅
孔子曰。
天無二日
無二王。
尊無二上
不知其爲禮也。
今之二孤
季康子之過也。
天子達於庶人
其義何以異也。
家禮通禮朱夫子題辭
以爲此篇所著。
所謂有家日用常體
不可一日不修者。
名篇之義。
斯已盡矣。
沙溪先生於輯覽註之曰。
此通祠堂深衣居家雜儀三章而名之。
竊恐是說之有違於本旨也。
冠昏
喪祭四禮
人道大端
而行之有時
施之有所。
夫子之作此書也。
爲此篇以敎人
使其日用之間有所持循。
通體於吉小大之事。
豈有著書之初先作其文而後
合而名之之理乎。
若然則雖謂之三禮可也。
合禮亦可也。
何必以爲通禮乎。
通禮之義。
决不若是狹矣。
未有奉質於當日凾丈間者也。
輯覽祠堂之圖。
以爲階下以屋覆之者
家衆叙立之際。
欲蔽雨暘也。
然則其制當與祠堂前簷相接
陵寢丁字閣亦其制也。
此恐非朱子意也。
禮。
阼階設於東序之南。
賓階設於西序之南。
主人位於東階之下。
而衆丈夫以西爲上。
立於其右。
主婦位於西階之下。
衆婦女以東爲上。
立於其左。
若如此圖
兩階皆當設於一處耶。
男女皆磨肩而立
且或不足
雨暘所侵耶。
惡在其隨地廣狹
令容衆叙耶。
朱子之意。
决不如此
而意之所指。
亦無難知者
先生偶失於平易之處。
可恨歎。
豈別有所以而然耶。
木主
皇考皇妣
 謹按家禮本文
考與祖皆稱皇考皇祖考
至元時
省部禁止皇字。
元儒作家禮圖
代用以顯。
有國
諸賢或以爲元制不可從於神主
書屬稱。
以爲顯之言出於古。
朱夫子先祖亦嘗稱之。
不可胡元之故。
幷廢其文。
二者之論。
齗齗不定
竊嘗究觀之。
顯雖出於禮記
然乃古人廟號
廟號之故也
各有定稱。
不可相混
所謂考廟王考皇考顯考廟者是尒。
是固不知何代之禮也。
曲禮祭辭曰。
王父皇祖考
王母皇祖妣
父母皇考妣。
夫曰皇辟
此與他經記同。
其爲周公之禮可必也。
以故朱夫子亦從之。
蓋彼醜虜
不識義理
縱自令於其國。
其國固可從也。
安有士君子行禮
不從周公晦翁之言。
而必從胡元之令者也。
余觀前賢告祭之文。
多有稱皇考者矣。
何故不以題之於主。
獨用於文使之辭異其號也。
其義未可知也。
雖然
有欲變今之俗而從其禮者。
如非庶子之子始在親喪之日。
卽以題乎主也。
其勢亦不可得已
 又按曲禮曰。
王父皇祖考
王母皇祖妣
父曰皇考
母曰皇妣
夫曰皇辟
註曰。
曰皇曰王。
皆以君之稱。
尊之也。
考成妣媲辟法也。
妻所法式也。
爲之宗廟
鬼享之。
不得不異其稱謂也。
斯於愚意
竊有未甚安者。
盖祖者始也。
父者甫也。
母者牧也。
故生之時。
稱其祖曰王父者。
王。
大也
父方在堂而又有祖之尊。
乃稱之曰大父也。
王母亦然
至夫死而稱皇者。
皇亦大也明也。
尊盛而異於生之稱也。
彼王天下者之稱皇稱王。
亦是取斯義者也。
然文。
公者也。
各自有取於義也。
非此慕彼之尊而僭擬其號也。
若如註家之說。
稱帝亦無害焉。
寧有是理也。
若至所謂辟者。
是君之稱。
下民之所法式也。
今妻之稱死夫乃曰辟者。
不徒取其也。
亦兼取其名也與
 謹按
古者之禮。
質而少文
生死稱謂不異
故易曰。
有子。
無咎
曰。
意承考也。
書曰。
厥考
以前也與
周公而來
文質彬彬
情禮具至。
尊卑殊稱
人神異號。
是以
之死者。
不曰死而曰喪。
天子曰崩。
諸侯曰薨。
大夫士曰卒。
不祿
庶人曰死。
壽考稱卒。
短折不祿
人君之子世子
大夫適子
復與書銘
天子天王
諸侯稱字。
生之稱曾高祖者。
死而廟享。
皇考顯考
始死名之。
卒哭而諱。
若此之類。
難以悉擧。
生則親之。
死則尊之。
故禮。
曰父曰母曰妻。
死曰考曰妣曰嬪。
故曰。
廟以鬼享
不得不異其稱謂也。
昔者
有人無子而無祖廟
死而葬。
其妻稱辟以主祀。
退溪先生與友書疑之。
某家之事是否
元陽祭錄有曰。
夫祭嬪。
沙溪先生答人問。
不可曰。
當從朱子之所定。
退溪先生曰。
朱子之稱亡室
迫切
非不死其人之意也。
改之無妨
尤菴先生又曰。
退溪之論非是
愚每見之。
未嘗喟爾而歎也。
噫。
君子所以惡居下流者此也已
妻旣生矣。
不可以不主祀。
主祀不可以不稱辟。
何疑乎哉
元陽不及朱子之聖。
其言乃善於義合於古。
可以廢此而必從朱子也。
至於退溪亡室
誠善矣。
雖然不肎詳辨
以是
人之見之者不能便悟。
可恨也。
夫葢其所論不死之說則可以百世不惑
且人之爲言也。
生而曰。
彼予之室也。
死則曰。
乃予之死室。
斯語也則可以對人論說也。
可以書疏稱道也。
若用之題主
稱之於祭饗
不亦鄙俚褻之甚者乎。
如使戴君。
九原可作
康成冢中而起。
其將以爲如何也。
所惜朱夫子七十而夭。
未及修整禮書以幸萬世也。
且也人之言曰。
古今異宜
居今之世。
不可行古之道也。
然則考妣之稱。
亦將廢而後可矣。
其於禮記之書。
或行而或不從者何也。
豈不以彼則朱夫子已嘗擧之
而此未及夫子之所取耶。
天下義理無窮
朱夫子擧之於前。
後人又擧其餘。
何如哉。
夫子有言曰。
三代之禮。
其存於今者。
宮廬器服之制。
出入起居之節。
已不宜於世。
又曰。
殊不知其無古今之異者。
未始不可行也。
母某氏(故落)
 謹按
昔者有問朱子者曰。
妾子之所生母死。
不知題主何稱
朱子答曰。
若避嫡母則只亡母而不稱妣。
以別之可也。
竊意人情則何忍遽死其親也。
然其名分之節。
等衰之義。
不可以不嚴。
生而父母
死而曰皇考皇妣
乃尊而禮備者也。
庶子之厭屈也。
止當母。
使之不異他日
不書某封。
爲可也與
某甫
陽童某。
陰童某甫
陽童某甫
(故皆當有)
 謹按備要
兄之告弟也。
父之祭子也。
皆名之。
元陽祭錄有曰。
兄祭其弟。
云弟某甫
同春先生嘗題其子之主曰。
亡子某官神主
是三者相異
葢周朱子之前
多讀古書
而又好篤行
故其言
往往多古聖人遺意
惜乎。
不能幷生其時
隨受資益也。
禮曰。
有父母之喪。
尙功衰而祔昆弟之殤則練冠祔於殤。
陽童某。
不名神也。
某甫
且字也。
二十冠而造。
殤固未有字也。
卒哭鬼事始已。
故於祔也。
爲之立字以祭之。
陽童
庶殤也。
宗子之殤陰童
以是而言。
古之道。
雖於卑幼
神之未嘗名也。
然則兄之告弟也。
八歲以上
可以名之也。
若夫父祭子也。
成人可以字之。
某官之稱。
不瑕太尊乎。
雖然
古今異宜
未有明言
父於殤子
造字以祭之。
未有字者。
雖名。
亦何害也。
然則上殤之祭。
終於兄弟之子之身。
方主喪
以名爲主
及至乎父之亡也。
兄弟之子
何以爲之。
曰。
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
爲無祖廟也。
故向所謂功衰而祔昆弟之殤者。
大功以下之親也。
彼殤亦豈無父若兄者。
庶子也故來祔於宗廟
功衰宗子
主其祭也。
若父爲宗子而自祭殤子
至令亡而祥。
長子亦當主其殤昆弟之祭也。
不可不以改題於主也。
改題之時亦當告以造字以稱之可也。
復何疑乎哉
至於亡字。
父與兄。
弟與子。
所不當稱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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