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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坪先生文集卷之十
云坪先生文集卷之十 第 x 页
云坪先生文集卷之十
 杂著
  
云坪先生文集卷之十 第 263H 页
丧礼备要纸头私记
 丧礼备要图第一张祠堂图。
谨按。祠堂檐前。当别立四柱六柱。横设偏屋三架。以承榱题。此图未有之。阙也。
 第三张缁布冠图。
谨按。缁冠图。何为于此书。丧礼固无所用。祭服亦不宜着。在幅巾之内。盖礼有可废不可杀。以古圣法象之制。反荐于后世刑隶之遗服。司马氏之过也。自成周冠而敝之。其义不可易矣。
 第四张初终图侍者复毕云云。
谨按。此语欲依违于仪礼,家礼二者之间。而进退无据。反成悖理。夫复必北面而呼者。求神于阴也。降衣于南者。南。阳生之道也。家礼所以不拘拘于仪礼者。乃古之人居必南向。而后世不能皆然故也。今若有复人降衣于西北者。岂不诚不智之甚者也。
 第五张设灵座之图。
谨按。家礼本文。灵座当设于帏内尸床之南。大敛后则值灵床之前。盖鬼神尚幽闇也。今此图。设在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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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是。又家礼图则灵座在帏内。但尸北首。亦失之。
 第六张冒图倚庐图大敛之图。
谨按。此冒图出自五礼仪。质杀各缀五带。非是。○又按礼。君为庐宫之。大夫士袒之也。幕次之名。何为于此书之图。○又按此图。彻小敛奠设于堂下。古礼也。家礼则迁于傍侧。行礼者临事取宜可也。但当不失于西南之方。
 第十张外党服之图妻为夫党服图。
谨按。丧服疏曰。异姓无出入降。今于此作外亲云云。何也。○又按仪礼丧服小功章。只云外祖父母。下缌麻亦只云外孙。不复有出入降之文。又于从母。云丈夫妇人报。疏以为异姓无出入降。盖以恩之轻略。服本不重故耳。女子子出嫁者。为其外亲既不得降。男子之出后于人者。其礼亦当如是。家礼之意亦然。特以其草本之故。更无有明言于外亲无出入降之义。先生乃不知此。以为仪礼,家礼皆不为本生外亲制服。于此图。为本生从母及舅及内外兄弟皆无所定。而只于外祖父母。从今制有缌。又于下服制章降服条及疑礼问解。(缺)先儒之说以通其意。诚可惑也。○尤庵曰。夫兄弟之孙女。出嫁当缌。备要作无。恐传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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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误也。
 第十二张吊丧图掘兆告后土之图。
谨按。灵座当在帷内。而褰帷。主人当就位于灵床之东。客当哭拜于灵座。主人出而当于灵座之东南西向拜宾。宾亦转身东向。少退而哭。进而致辞。吊毕揖而出。主人复哭而入于其位。尽哀止。下帷而出。反于其次。此图皆不是矣。盖仪礼。主客之位。皆在于堂下。家礼则不然。观于本文可见。且既位于灵床之侧则当南上。主人出而拜宾之时。众主人亦当依古礼随出。而位于主人之后。哭而不拜。既出则北上。然则葬后主人之就位如何。曰。葬后固在于灵座东南。○又按此祭土神。有酒无果。既违于下本文。本文略易。箸亦当有也。
 第十六张成坟图。
谨按。成坟图筑垣铺甓非礼也。而况坟形亦以石筑之乎。
 第十七张反哭受吊之图。
谨按。吊位在阶下。不是。众主人并肩。尤非矣。盖反哭之吊。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于是为甚。宾乃升自西阶。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颡。是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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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张时祭之图。
谨按。西阶上火炉。汤瓶之西。已设卓置祝版主笥。更有一卓子置主。是非家礼之文也。
 丧礼备要第一张上半。
谨按。圆衫。东俗嫁时之服也。于礼不可以为复。当用平时祭祀之服。若世所称唐衣者类可也。○又按礼。复而后行死事。何忍既绝。即以衾覆。复。祷祀之馀心也。孝子所以终致其力者。惟有此一事。既哭之后。即当使他日所亲近者一人。荷死者上服升屋。北面仰呼于天。俯呼于地。中呼于两间。惟冀神之反依于斯。降而衣尸。庶乎其复生。其为礼至重且大也。东俗于复之时。必先作长声以引之。斯则可也。但其语以为持衣去。是非招徕之意也。鄙悖无谓。而士大夫多不致察。专委于奴隶人。亦何心哉。呜呼。其不仁不智也。又按勿论室之何向背。必首于方位之东可也。
 第一张下半。
谨按。复者。勿论寝堂之向背。当升自前荣。北面而呼。降衣于南方也。○谨按。父与祖。何以称同居之亲且尊者。此后之学者。所以多不能知其意。甚至于丘仪。用执友主宾客。其悖亦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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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张上半。
通典。戴氏变除。自夫为妻齐衰杖期至缌麻。皆素冠白布深衣。曾子问注。布为深衣缟为总。妇人始丧未成服之服也。
 第二张下半。
谨按。后世用铁钉。非孝子也。又曰。昔者王氏以丧大记里棺用牛骨鐕。为不可从。愚于家礼四铁镮亦云尔。○又按褙纸之褙。当读为陪贴之陪。
 第三张下半。
谨按。此向背如他日当从室之位也。○谨按。士丧礼。男子不冠。妇人无笄。恐先生偶失照勘。○又按古礼无用裤之文。有明衣裳在袭内。盖去古绝远。凡百殊宜。今以明衣裳只用于浴后。而袭时彻去则甚无谓。好古者但当不失其大意。今汗衫单裤。即明衣之遗法也。固何必舍此而他求。新制明洁之布。为汗衫单裤用之可也。
 第四张上半。
谨按。俗箭二字。当读作隔子。○谨按。此大带结于前。再缭为两耳之文。出自家礼。家礼自书仪。未知其何义也。丘仪与尤庵之论。皆以用古制再缭腰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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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按。尤庵曰。妇人袭。亦当用深衣大带。盖据古礼也。愚以为衣用青纯。带用锦纰可也。是乃古之采衣。且不大违于俗。又曰。大小敛。不得已当用东俗所尚之服。愚以为当用。作当并用可也。○又按尤庵曰。红长衫。乃东俗嫁时之服。礼。嫁时服不以袭。愚按此论。虽未见有古之明文。然甚得礼意。记。妇人复不以袡。盖事鬼神。当以祭服故也。礼于袭亦可乎。又曰。闻京中内丧。以青黑色制衫为袭。此无乃为宜耶。余按黑衫即古之褖衣也。○谨按。褖衣赤缘。乃妇人嫁时之服也。男子无服纁袡。详辨在士丧疏。○又按。国俗圆衫乃嫁时之服。长袄子。又是茧袍之密缝者。僧之衲之类也。皆不可以为上服。○又按勒帛乃带也。丘氏知为行縢。沙溪辨之于辑览。而于此未及勘改。可恨。
 第六张上半。
谨按。家礼沐浴之制太简。参以仪礼与俗行。当以尸头上齐于床。潘盆设于其下而沐之。浴用絺巾。渍水而按拭之。拒以浴衣。如他日用汗衫单裤可也。
 第六张下半。
谨按。此陈注不知其何说也。郑君曰。礼。自仲春。尸既袭既小敛。设冰。秋凉而止。○郑寒冈曰。未葬之前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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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生时用素馔。丧服常置灵座。既葬之后则撤丧服而用肉祭。
 第七张袭奠。
谨按。士丧记。即床而奠。当腢用吉器。若醴若酒无巾柶。所谓始死之奠。在于袭前。又丧大记。大丧之奠。在于楔齿缀足之前。盖急于依神也。世有贫窭之士缘于无衣。或以他故而有数日不为袭者。若是者所当从古也。
 第七张下半。
谨按。主人左袒之时。亦可收发。暂为粗髻。○又按米贝在主人之右。○士丧礼。主人左扱米实于右三。实一贝左中亦如之。右实米唯盈。尤庵曰。此终归于腐烂。从少为宜。
 第八张魂帛之具。
谨按。古者大夫士凡主于附。束帛以代重。所以温公用之于灵座也。至于同心结。生于后世。其为制甚怪俚鄙亵。不可用也。且世之人既用束帛。而于奠之时。因此书结之。图出而立之。又非礼也。结则既象人形。犹之可也。束帛是无头面手足之物。何可以立之也。不敬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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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张下半。
谨按。铭旌。妇人书某贯。此乃东人承胜国之俗。同姓婚姻。而以乡贯为别者之所作。尤庵尝建白于朝。设令以禁宗婚。今固无所用之。又尝见尤庵书。其论亦如是。
 第九张上半。
谨按。葬前。香炉盒同在馔卓者。丧事遽未备也。○谨按。始死。惟以悲哀为主。人无二心。是以。只设奠以依神。燕养馈羞汤沐之馔。皆不能焉。此三代之所未改也。今于此无灵床象生之具。而遽设栉颒。进退无所据。恐不敢从。
 第九张下半。
谨按。礼。始死之日。惟君命出。未敛之前。士为大夫出。小敛既毕则皆拜之矣。主人之位。在于灵座东南。○谨按敛衾或倒之。衾。士丧本注。作衣。
 第十张环绖之具。
以愚按之。古礼以斩衰兼言父母。以齐衰专指期亲者甚多。丘氏之意亦然。特其说道有病。
 第十一张绞带。
谨按。吉时革带与大带同。绞带又何必小于绖带。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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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疏曰如绖带。且语录此条。说一扼以为拇指与第二指一围。恐同为未定之论也。○又按布带约广四寸。出于丘仪。非古也。士之革带二寸。丧服何异于吉时。故仪礼及古今传记。未有说广狭者。与不说长短同义也。○今越分而带广四寸。是乃绖带之反大。厌冠之反阔。岂可好哉。
 第十一张下半。
谨按。世人或有衣服未备。至死一日之后。始为袭者。乃以同日小敛。大非礼也。未袭之前。丧事未始。虽有十一日。是非死者。所当与人子丧其亲。一日而为袭敛。岂可忍哉。○谨按。君子不以天下俭其亲。然亦有节。不及于十九称。是约也。过于十九称是滥也。大敛三十称亦然。○又按士丧礼。南领西上。陈衣于房故也。○谨按。士丧礼小敛奠。醴酒牲俎具而有巾柶。○又按家礼。小敛变服。皆不能审其何义。固有古礼在。当一从之也。
 第十二张上半。
谨按。绞带麻之麻。衍文。○谨按。丧大记。凡敛者袒。迁尸者袭。盖事多则袒。事少则袭也。主人及亲者。于敛时无事。故将奉尸夷堂。袒以致敬。各有义也。今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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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混融儱侗。何故乎。
 第十三张上半。
谨按。玉藻。童子无缌服。听事不麻。郑注曰虽不服缌。犹免深衣亡麻往给事也。盖白布深衣带。同四日而脱免与。○又按髽而下曰下二袭字。乃衍也。○谨按。执事者迁尸堂中。主人男女亦当共扶助之。以致孝敬。此古者奉尸夷堂之节也。○又按母丧。主人兄弟着免。当在袭绖之时。
 第十三张下半
谨按。卑幼者皆再拜。若此者。真所谓家礼未定之本也。尸方在床。生者未饰。志惫气塞。擗踊无算。未安能再拜。所以丘氏只救得孝子不拜。然孝子不拜。谁其敢拜之。○士丧礼。乃代哭不以官。注。代。更也。人君以官尊卑。士贱。以亲疏为之。
 第十四张下半。
谨按。士丧礼。醴酒果俎牲牢。颇盛于小敛。
 第十五张上半。
谨按。设钉非古也。且岁久之后。木饰俱腐。唯累累铁钉。错间于骨骸之间。此甚不便。今世人多不用。真所谓深长思也。○谨按。若用古礼大敛又一床则当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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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小敛床。敛毕入棺后撤大敛床。棺在小敛床之西。
 第十五张下半。
谨按。成服前。未有朝夕奠。上食屏席枕被。置以不铺。复焉有栉颒。○谨按。丧大记。齐衰期大功九月者。皆三月不御于内。五月三月者。既殡御于内。可知矣。
 第十六张下半。
谨按。朱子家礼。辟领之制。引用通典之说。别用布为之。是故。有各搀负版一寸之文。先生既于此纯用杨氏之制。而又曰各搀负版一寸。乃不成说。甚可异也。
 第十八张上半。
按巾绖果非礼也。然问丧曰。免者。不冠者之所服也。当室则免而杖。盖嫡童子之免以终丧。亦担主之义也。○谨按。或者之说。全不识礼仪。大悖也。沙溪每取之。亦异哉。
 第十八张下半。
谨按。吊服。素服也。加麻。加缌之绖带也。环绖。别是吊服之一。自宋而来。人多不知。惜哉。○谨按。古者天子七日而殡。三日祝先服。五日官长服。七日国中男女服。三月天下服。诸侯五日而殡。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妇杖。大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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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皆杖。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妇人皆杖。此皆与来日也。然则殡不为成服。成服不为殡。自各有定限。杨氏之说。只为士之二日殡三日服之。正礼而言矣。非谓期日已过者必俟殡之明日也。恐此先生一时偶尔之言。而后未及更勘者也。○谨按。灵床及灵座同在于殡之一处。所谓杖不入于室者。此礼不可不慎。○按丧大记。子皆杖。不以即位。注。避嫡子也。○又小记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注。祖不厌孙。孙得伸。舅不主妾之丧。子得伸也。○又杂记。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注。祖不厌孙。亦得杖。但与祖同处不得杖。
 第十九张上半。
谨按。徐邈之言。非此之谓也。祖孙本无三年之义。且非有厌屈之嫌。夫安得有心丧。○此二论愚尝有辨说。欲质于礼家而不得。著此以文多也。
 第十九张下半。
谨按。妇者从夫。义服也。夫不及承重而妇乃服重无理。复何疑乎。世人有为重服者。乃曰。退溪,沙溪之论皆如是。其悖伦无识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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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张下半。
按国制。士大夫于贱人缌麻。
 第二十一张上半。
谨按。礼。祖不厌孙。孙当得伸也。
 第二十一张下半。
谨按。王说非是。张氏之论似矣。然亦未能审思义理。郑注不可改也。○谨按。女子子岂是当主后者耶。仪礼丧服篇经传。并无如此议论。恐非深思之论也。○又按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然则有夫之前室子或有妾子承重者。皆当与亲子无异。慎斋先生以为此二子非己出也。其昆弟与侄当服期服。未为是当之论也。
 第二十二张上半。
按一说。不是出嫁女之为兄弟姊妹侄服期者。乃报也。为父母犹期者。不自绝于夫氏也。
 第二十二张下半。
按有子之子。读作大功以上亲为可。
 第二十三张上半。
谨按。魏高堂嵩曰。外服不过缌。外祖父母。以尊加大功。乃重于外祖父母。此先贤之过也。又张子曰。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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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之可也。以是。家礼降为小功。今此补服之说。不当更论于后世也。
 第二十四张上半。
谨按。仪礼缌章。只云士为庶母。今必谓有子者。岂以父之所不服。子不敢服故耶。
 第二十四张下半。
谨按。礼。为父之母及母之母嫁出并无服。而今独为妻之母服之。不亦悖之甚乎。此家礼未定之论也。
 第二十六张上半。
谨按。第一条无于仪礼。只小功章从母疏。以为异姓无出入降。必申公记此之觕。略得其义而失其语也。第二第三。又是申公引疏说而各分之文也。第四条郑氏之说。是服问注。而于亲下脱亦字矣。盖本为出母继母之党而言。又何以于此伪造贾氏之说也。学问粗疏。心术不正。吾恐其必居一于斯也。且考疑礼问解则沙溪先生亦引郑氏此说。而其下自注曰。既为云云。与此书假托贾氏疏无一字异。亦甚可异也。
 第二十七张上半。
谨按。礼。期九月之丧。俟亲丧卒祔而后除之。缌小功。不除之。以不敢轻丧而减累于重也。家礼。此处太略。
云坪先生文集卷之十 第 270H 页
全无节文。可叹。行礼者当考仪礼通解并有丧章及此下闻丧条而参校之可也。
 第二十七张下半。
谨按。古礼。设奠于室中。而主人在于堂下。故可杖。今则灵座同在于一堂之中。而为位乃亦在于堂上。固不敢以杖而升。此无去杖之文。乃家礼疏漏处也。
 第二十八张上半。
按士丧礼。彻朔奠。先取醴酒。其馀取先设者。敦启会面足。序出如入。注。彻时不复盖也。按凡奠祭。莫不皆尔。○谨按。尤庵论俗节亦当如朔奠。兼上食行之。
 
第二十八张下半。
按士丧礼。有荐新如朔奠。疏牲牢笾豆一如之。记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其有黍稷燕养之羞。又可知矣。○按士丧礼。知死者赠。知生者赙。赙之言。补也助也。宜若不可以致命于灵筵也。
 第三十三张上半。
如前谓下卒哭后父母亡。答人慰疏式。
 第三十三张下半。
按有状者使人也。为文者身吊也。
 第三十四张上半。
云坪先生文集卷之十 第 270L 页
谨按。礼。丧无二主。众主人亦当随出而位于主人之后北上。哭而已。世人多有并立而俱拜者。皆非也。
 第三十九张上半。
按朱子之说曰。古者椁。合众材为之。故大小随人所为。今用全木则无许大木可以为椁。故合葬者只同穴而各用椁也。此只为时俗之制而言。非以为可也。今节删首语。成为一个义理。以是故。世之无识者。固合众材。必为异椁。极可叹也。若尔则不惟悖于礼。使圹中阔大。后虑不少。又以此为虑者。或有于中间筑灰隔绝者。是亦昧同穴之义者也。
 
第四十张上半。
谢惠连祭古冢文曰。以木为椁。中有二棺正方。又论便方明器之属甚详。无虫蚁之说。
 第四十二张下半。
谨按。丧大记。哭殡则杖。哭柩则辑。今若主人在堂下则可论辑举。已乃升堂参奠之人。初不敢以有杖。何论辑否。辨之在朝哭纸头。
 第四十三张下半。
丘仪。出外死者。初终至哭奠。皆如常仪。入棺后即作大舆竹格功布及雨具。其馀明器等物。至家始备。启
云坪先生文集卷之十 第 271H 页
行前一日。因朝奠以迁柩告曰。今择以某日。迁柩就舆。将还故乡。敢告。厥明。因朝奠告曰。今日迁柩就舆。敢告。道次设灵座置铭旌。朝夕哭奠如仪。未至家前一日。豫遣人报知在家者。于十里便处设幄具奠以待。至日。五服之人。各服其服。至幄次哭迎。柩至暂住。有服者以服为次举哀。祝焚香斟酒跪告曰。今灵輀远归将至家。亲属来迎。敢告。俯伏兴再拜。主人以下哭步从。若死者乃宗子或尊属则由中门以入。安柩于中堂。卑幼则各随便门入。安于其平日所居之处。
 第四十六张上半。
按世之人皆不识此奉置柩傍之文。临事每每宾主相议。奠于柩上之东边也。噫。柩上是何地。乃以物席之也。且傍侧之傍。文之至浅者。而不知其义。可谓难矣乎哉。
 第四十八张上半。
谨按。祝奉神主。当升自西阶。地道尊焉。○谨按。如初。谓灵座之东南。西向拜宾。众主人在后南上哭踊。
 第五十张上半。
谨按。丧服小记。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注哀益衰。敬弥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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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张下半。
谨按。退溪曰。饮食之类。古人有殊。不必尽同。以今言之。酱不可不设。以故。此上图有清酱。○按古者筵几东向。黍稷在右。所谓会却于敦南。盖因便也。
 第五十一张上半。
谨按。主人以下皆跪。出于丘仪。甚非礼也。若追赠宣制之时。固亦可跪。
 第五十二张下半。
谨按。朱子之言。前后不同。门人之识。亦有互异。然其所答曾光祖之书曰。家间顷年居丧。于四时正祭。不敢举。俗节荐享。以墨衰行之。盖正祭。三献受胙。非居丧所可行。俗节。惟普同一献。不读祝。不受胙也。又杨氏复记其居子丧之时事亦然。其不独为亲自行之也。亦义理更无有明辨似此者也。栗谷何故独取乎其汎论之语。以为云云也。四时。古礼也。节荐。后俗也。古礼当从古礼而废。俗礼亦从俗礼而行。是夫子之废兴得中也欤。且礼有可废不可杀。不读祝只一献。何足以名为祭也。○谨按。只一献不读祝。亦当不为侑食。扱匙正箸。即举于初。参之古礼。必可如是。先贤或以为侑食。恐不可。
 
云坪先生文集卷之十 第 272H 页
第五十三张上半。
谨按。受胙是神之事也。不祭则已。安可以自废之也。只当不馂以示变。可也。古者。小祥不旅酬。○又按宗子妻丧。与外丧齐衰绝异。卒祔之前。凡祭祀皆当废之。
 第五十七张上半。
按古礼。卜筮皆有职官。至于后世。其法大废。故家礼。始以环珓为卜。然只从简易。主人亲卜。其仪节亦皆从俗。盖从隆从污。而不失乎听命于神。不自专之义也。然禫与祫是吉祭也。若十一月而练者。主人是凶服未练之人。何可以交神明为卜筮也。今先生之云云。恐不得思量到也。只当祭之于丁若亥。月之最远日可也。然则有告曰经记皆无练为期之文。恐丧事尚质而然也。
 第五十七张下半。
沙溪先生曰。丧服疏。既练。练布为冠。此所谓练服之服。恐当从布字读。五礼仪。引此条。亦作布。
 第五十九张下半
杂记。祥。主人之除也。于夕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疏。为期于祥祭。前夕豫告明日祥祭之期。于此之时。主
云坪先生文集卷之十 第 272L 页
人着朝服。明朝祥之时。因着前夕故朝服也。
 第六十一张上半。
仪节。焚香跪告曰。孝子某将祗荐禫事。敢请先考神主。出就正寝。再拜奉主就位。
 第六十六张下半。
尤庵曰。备要。迁葬时酹酒奠酒。出于丘仪。家礼则葬前无酹酒之义。恐当以家礼为正。
 第七十张上半。
谨按。古者之礼。凡醴酒并设。醴重于酒。家礼因书仪朔参用茶酒并者。乃唐宋之时。生人俗尚之故耳。我国既无茶。俗尚醴酒。而妇人又多不能酒。皆好饮醴。由是则茶代以醴。既合于古而不忘本。又因于俗尚。而得于事之以生之道矣。且望日既不用酒。茶之降神。甚不便尔。
 第七十三张下半。
谨按。继祢之宗。当云皇考。题主以显。亦当称显。○谨按曾子问。摄主不厌酒。不旅。不假。不绥祭。不配。布奠于宾。宾奠而不举。不归肉。其辞于宾曰宗兄云云。
 第七十七张下半。
谨按。进馔者之右。于神为左。
 
云坪先生文集卷之十 第 273H 页
第八十二张下半。
按佑当作祐。神助也。四书六经皆然。
 第八十三张上半。
击蒙要诀。初献时。即扱匙正箸。终献后彻羹进熟水。谨按。家礼是初年本故太略。朱子戒子书。必是目见人家之礼。自为行礼。而心中惕然警发者。不然。何其切至而正当也。
礼说辨
按此段元本。全失礼意。与为穆说之助。何也。仪礼丧服父为长子本条。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盖言经所谓长子者。以有此二事。故为之加隆而服三年也。由是。郑注曰。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又曰。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及将传重者非适。服之皆与庶子庶妇也。诚为其二者兼有则可以三年。而一有所不备则为不可也。贾氏亦有见乎此。故乃于传下。疏。以适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此出于郑注。注曰。有废疾若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云云。)与庶子为后者。相对而并列。谓皆不得三年。此义甚精。不可易矣。若至本条疏中第一子死。则取适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云者。乃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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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立嫡以长之言而推演别义。以发经文不尽之馀意。则是与传疏可以交见而互明。不可以儳言而乱说者也。是故。尝于庚子之论也。既引殇大功章适子之长殇中殇不得著代而入大功者。以證第一子死之义。复言正统一而已。适子殇死。不成为长适。然后升而为适者应服三年。以释第二长者亦名长子之意。说得劲正。无可间然。而其于疏家上下之语。所以反覆参伍。不相妨夺者。亦可见用心之密。实见之发矣。今何所病而遽舍之。必为前日所不为之言。硬比强合。有此云尔也。苟以此而已矣。则是周家之泰伯伯邑考。 我朝之昭显。以其废疾他故无子而不传重也。并不为三年。王季历武王及 孝宗大王特以第一子之不传重。不为三年。夺嫡受重而亦名长子。乃可得为三年之服矣。天下宁有是理。且于传文。必删正体于上一句。而只存将所传重之说。注中必去皆如庶子四字。而复改传重者非适之语。贾氏之疏一扫四种之论。而单行正体不得传重之文。然后其义乃可通也。岂不诚岌岌乎哉。未知平生之语。同志之论。果有近于此者。而与彼所谓既不为昭显三年。又不为 孝宗三年。则长子之名。均无所寓。而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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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服。卒无所施者。所谓昭显不服三年。而 孝庙之为长子无可疑者。不合乎否耶。殊非常性之所可测也。
又按所论长成而后立之。似有牵强之意云者。不无所见。而所引下疏嫡妻所生第二者之说则却甚粗疏矣。下凡引注疏者莫不皆然。且或有全举注疏经传之名而互换赚连。种种不暇爬栉。诚为怪事。
按此二段。与上文一意也。盖嫡子将传重而死。父既为三年之后。嫡妻所生第二者。同名庶子而入四种则是固然矣。若嫡子之有废疾他故无子而死。如泰伯伯邑考,昭显之类者。其第二者之为名与服。当复如何也。说了偏枯。虽不尽言。而三隅之反。只在乎一隅而已矣。(当昭显之丧也。有陈仪礼丧服斩衰章父为长子之说者。 仁祖大王援礼难之。故镌之礼说曰云云。盖天意不欲传重。今于孝宗大王之服。又何嫌而不为三年也云。)
又按所谓称以庶子嫡子之说。元是汎滥不紧之辨。而况无曲折不分晓。不能明其随时互称之义。则似于彼此之论。反有所抑扬者。人虽欲不惑。何可得也。盖凡王公之尊。或有异于臣士之礼。而称尚之辞。自不同于礼意之严。是以。曾子问。云宗子死。称名不言孝。而书称武王曰。惟尔元孙某。丧服小记。云庶子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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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如之。而书称微子曰。猷殷王元子。如此之类。固多有之。然其不可以一槩说则可见矣。今之所争。既在于礼所谓庶子者是为次嫡与否也。则只当就仪礼本文。参互考證。以陈名义服制之详。以明周公,子夏,康成,贾公彦之意已矣。正不必泛引古今漫称之语。以相搀乱。无益于明礼而徒害于繁言。大则困于彼辈之牵挽穷诘。小则嫌于在我之分疏乞哀也。惜乎。何为而至于是耶。
按此二段。无甚得失。而所因小记注适妇不为舅后者云云。不成说话。似是不通于注家文理也。参之下段可见。
按此段与第三段相应。所以极意发明庶子庶妇之为适子适妇者也。然而心志既挠。语言转错。一字一句。非复是平常人所为。不识文理。又不足言矣。固有郑氏本注。人皆可辨。故玆不复及。览者详焉。
按所谓汤武以诸侯而为天子之说。不知是镌之所为而此说引用耶。此说有之而镌乃窃取耶。抑无主张无宾从而意思暗合耶。要皆非读书识事理者之言矣。何故。以其譬谕不衬也。夫天子与诸侯之分。殊者也。嫡子与庶子。亲之本定者也。天子诸侯。譬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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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岑麓也。是竖说者也。嫡子庶子。譬则木之枝干也。(庚子礼说亦有木干图。)是横说者也。以横准竖。以竖准横。固是先儒之所尝斥者也。且于其间。煞有曲折。夫天命靡常。惟于其德。是故。一日之间。使汤武而为天子则自是天子。更无昔日诸侯之号矣。亲属有常。不可移易。是故。周之武王。虽或夺伯邑考之嫡统而为世子为元孙。礼家犹不去圣庶庶子王之称。今欲一之。岂其情也哉。大抵士君子生于斯世。而能知读书为己者。则当真诚固密。不得不措。以至于实见得。卓树立。而视外间生死祸福之说。每有符到便行底意。然后可以出入于畏途骇浪之中。而常得已不改度。绰尔有裕。泰乎其安。便无许多劳攘颠踬矣。若夫悠悠于平日。不肯实下工夫者。其言与行。未有不终至于狼贝也。观乎此说者。其知戒夫。
并有祖父丧。嫡孙代重辨。
疑礼问解。沙溪曰。通典。父未殡。服祖以周。愚以为只服期年则是无祥禫。其可乎。然古人之言如此。不敢轻议。
 谨按则是无祥禫。此何教也。二祥是为死之祭也。大功者主丧。尚为之再祭。况期服乎。且禫轻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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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何害也哉。丧服小记曰。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
通典。贺循曰。丧服记。父死未殡而祖亡。服祖以周。既殡则三年。父未殡服。祖以周者。父尸尚在。人子之义。未可以代重也。
虞喜曰服祖但周则传重在谁。庾蔚之曰。父亡未殡。同之平存。是父为传重正主。已摄行事。事无所阙。
 谨按。古之礼。未葬之前。全以生事之。父尚在殡而遽承祖重者。恐非情礼。虽然。于古无明文。贺氏之论。想必有所依矣。
疑礼问解。问祖丧未葬。又遭父丧。则长孙当追服其祖三年否。答。仪礼经传通解之说可据。但亡在练后则只伸心丧云者。未知其恰当否也。
 谨按。通解。宋敏求议与宋服制令二说。皆甚苟且穿凿。不成义理。且其言本为当时之法。只据侄之于叔也。弟之于兄也。曾不关于家礼宗子之法也。曾不说及于子之于父亦然也。先生独奈何檃括删补。使其合于宗子之法而成为子于父之礼。载于备要。著之此书。乃以为可据也。盖尝闻之。父死未殡之前而祖亡。尚为之服周则不忍死其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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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祖亡之时。父固生存而为服者。今何可于一朝遽乘其丧而肆自代重也。不瑕于死其亲乎。且既承重则祖父母父母同也。以父母之重丧。其所以服之者。乃不及二十五月。遽然变除于忌祥之日。人虽曰不短丧。夫何所信者。故庾蔚之曰。父为嫡。居丧而亡。孙不传重也。(通解说在图式古今沿革。本宗服问解说。在丧礼并有丧。)
飞来讲录
  大学 序
文钦问。王宫国都。以及闾巷。莫不有学。岂王宫之中。亦有学耶。能相曰。王宫指天子之宫。国都指诸侯之都。盖言天子诸侯之邦皆有国学云耳。宫字不必太泥看。
能相问礼乐射御书数之文。文字古人以为名物之谓也。此恐未然。八岁以后十四以前。岂可只从事于名物之间而已。明钦曰。此对节字而言。则恐只是节文之文。能相曰然。朱子初间。未必以节文二字用意分下于两句之中。而由今而观于见成文字则两字相对。其意自然可见也。然于讲义。更加诗书二字。则似又为文字之文矣。正好兼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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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钦问以著大学之明法。至节目之详者也。似是作此篇以著云云之意。而但连上因小学之成功一句读之。则终觉意倒而不成语。此篇之作。何尝因某人小学之成功耶。愚故欲看作此篇所载之法。即是古者教人之时。因小学成功。著大学明法云云之意。而著字看作教者。开示学者之意。则意顺而文亦通。诸贤以为如何。能相曰。其意盖曰此篇所记之言。则是因小学之成功。而著明大学之法云尔。因字著字。皆从书篇上言语义理公说来。不必系属乎人之身看矣。且所谓此篇者。只指其经一章。与下文之言此篇。全举经传者。意自不同也。
能相问。窃附己意补其阙略。注家以为传五章。传五章分明言取程子之意。而此云己意者何哉。文钦曰程子固发挥格致之义。然但公说道理而已。未尝谓大学之传有阙而欲补之也。至朱子。始谓格致之传有阙。而以此补之。补之者即朱子之意也。故于补传则谓取程子之意。于序则谓以己意补之也。未尝相妨也。
  篇题
能相问。必由是而学焉。此是字岂兼指论语孟子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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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只指大学耶。益钦谓兼指论孟而言。论孟次焉云者。正谓其次莫如是。而教人向后著功。非抑扬之辞。
  经
文钦问。既说三纲领。后似当即说破八目。而就中间却先说知止一段何欤。圣周曰。大学之大间架有二。明德新民。以体用为间架。知止能得。以知行为间架。明德新民为经而知止能得为纬。二者备而为学之大纲举矣。故其下即以本末始终结之。则已成一部大学矣。八者之目。不过就其中详说之耳。是以。章句释八目。必双举明新与知得而言之。其意可见。今若只言首三句而无知止一段则无以见明德新民所以止至善之由。而非所以提挈纲领。托始启端之意。格物致知之说。亦无来历矣。大抵圣人说话。不费安排。而自然亲切圆确委曲精明类如此。熟复详玩。其味无穷。(三纲后即以八目继之。则语意气味大段局促。)能相曰。此论是矣。然大学一经。虽分为三纲领。而明德新民。两事也。止至善。只是两事之末后合尖也。其紧要标的。专在于是。故第二节。即以知得二字推明止至善之始终次第。而明新二者皆举于其中矣。如此而后方说纲领意详备也。不然而便即说破八条目。则亦甚硬突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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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键矣。圣人之言。详密精当。真无一毫间隙之可言也夫。
文钦问。意诚以下皆得所止之序云者。谓六者各得所止而其序如此耶。抑谓修身为明明德之所止。而自诚意以下为得之之序。平天下为新民之所止。而自齐家以下为得之之序云耶。明钦曰。欲如后说看。未知诸贤以为如何。能相曰。此论是矣。
能相曰。文理接续。与血脉贯通对举。正是联珠语也。世人每作文字之理看。未知古文亦或有此语句否。文钦曰。以文理为文字之理者。只是俗谈耳。
  
传二章
文钦问。作新民注既以为振起其自新之民。而或问则又似以为作新染污之民。其不同何耶。能相曰。或问实与章句无异。盖欲其有以鼓舞而作兴之者。是释作之一字也。使之振奋。止进乎新也。所以推说作之之意耳。使字当着眼。至所谓此岂声色号令之所及哉。亦自新而已矣者。依然是章句自新之民之意也。自新字虽若孤单。而实承章句为言矣。何必疑哉。且于讲义。并用二说。则其无初晚之异。益可见矣。
  传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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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周问。咏叹淫佚。据小注引乐记。佚当读作液。近世诸先儒多如此看。但未有明證。小注亦液作佚。未知何故。能相曰。朱子凡引古文。未尝错乱一字。何故于此独不精审。而又于讲义奏御之书。不复致加察耶。盖咏歌之嗟叹之意味荡溢乎言辞之表云尔。未必牵合于乐记而后为得也。
  传四章
能相曰。愚尝有疑于此章。窃以谓三纲领八条目之外。不合别立一传以释本末也。今更考究。若有觉得者。盖天下之物。莫不有本末。而天下之事。又莫大于修己。是故。经文第三节。即言物有本末而以知所先后戒之。最后二节。复就八目之中而拈出修身一条。申言天子庶人皆以此为本。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反覆丁宁。吃紧为人。示先务处如是。传者亦安得不明言特书以与后人也哉。
  传五章补亡
能相按。间尝窃取程子之文。即接而今亡矣。而一段文字。后人妄分为二。而中入旧本之说。旧本之说。朱子本以小字分注焉。且于七章下注旧文为正者亦然。而却复合之为一。皆不可晓。当一依奎璧及仪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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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解改正。
  传六章
圣周问。自欺之义。语类诸说多有异同。李敬子问答。最似定论。而亦与章句若有未尽合者。愿详问其究极之辨。或问则与章句无异否。益钦曰朱子解自欺。屡变其说。而愚谓今之章句最为尽善。必是晚年定论。而其他语类或问诸说皆不如也。今因章句。窃详传文之意。则其曰如恶恶臭。如好好色两句。本自宽占分数。包得务去求得之意在其中。故所以为诚意工夫。不然则好恶。情也。情之不实。安能强以实之。亦岂所谓诚意耶。故章句训自欺处。不曰知好善恶恶。而曰知为善去恶。训毋自欺处。不但曰如恶恶臭如好好色。而复曰务决去。求必得。则其所以为之去之与务之求之者。政所谓意。而左右在己。此其所以剔发传文本意。教人知下手处者政在于此。而为不可易之定训也。盖未有如恶恶臭而不务决去。如好好色而不求必得者。故曰此之谓自慊。若但好之恶之而已焉。则岂所以为快足之道乎。窃恐先生初年。于此处偶失照管。其论诚意。只将好恶二字了之。故虽欲别之于致知。而自不免侵犯界头。夫知与好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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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分别。知好恶则斯好恶已矣。好恶之不真。只可责知之未至。岂可责之意乎。语类答李敬子第一说及其前诸说。皆以不奈他何为自欺。而此则自欺之根。而非自欺也。答李敬子第二说。所谓容着不善。硬说我是者则近于欺人。而不甚切于自欺。夫自知不善。而犹且容着则即此便是自欺。何待硬说我是而后。方为自欺也。其第三说则似直以容着不善为自欺。可谓直截停当。而亦不见其发挥出务去求得之意。故为不若章句之尽善。或问之专以好恶为说。亦无异于语类诸说。则其亦未及经改者已矣。明钦谓此论自欺之本色。朱子之定论。皆极精切。大有发明章句之功。而惟于情意好恶致知诚意之际。疑若不能无一毫偏滞。愚请因是以质之。以卒闻焉。夫情者。发于天性之固有而其用自然。意者。发于人心之有为而其用经营。此情意二者。名色意象之所以不同。然心性既二而一则情意二者。又可以互言之也。今以其不同者言之。则知好恶者。知也。好恶者。情也。因是好恶而好之恶之者。意也非情也。(朱子亦曰好好色恶恶臭意也。)其所好所恶之事。则事也非意也。惟其情经意纬。相为因依。一念发处。情不离意。但观其名色意象如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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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非必情发于前而意随于后。情有好恶而意行于好恶之外。故朱子之论诚意。不离好恶二字。正宜活络看出。今以务决去。求必得一句为断。而尽废好恶诸说则过矣。(盖务之求之意则意也。决去必得之事则事也。)其论诚意工夫。亦有可商量者。如明道喜猎。固其平日恶猎之心。不能如恶恶臭之诚。故猝然遇之。不觉喜之。然犹知其恶。已到九分地头。故才自猛省起来。便觉猎之为十分可恶。而此意于猎。由中及外。无复一毫不恶之杂。此其觉者还他知。而当体诚实还他意。此又致知诚意之不可混者也。盖既致知矣。而意有不诚者。便是当下省察密切之功有未至耳。不当专归罪于知也。故章句皆先言知字。今且画自知以后。说去凡其所为不能如所知者。皆自欺也。自欺二字。宽占分数。精者甚者皆包在内。其所谓不奈他何者。推归于致知境界。愚恐朱子晚年定论只是此意。而未必于情意好恶致知诚意之间大段改换也。未知如何。能相曰。时谐之论。深得章句之指而说出亦明正矣。然于或问好恶之说。断去太快。殊不察传之本文。亦自以好恶二字而明为善去恶之意也。盖既曰如恶恶臭如好好色云尔则其必为与必去之意包在其中。故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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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推明此义甚详。而或问则只缘章句之已明。故乃反从自欺根上放阔说去。虽有少曲折不亲切者。而其实则可相通矣。晦可之订。乌得无也。且以李敬子问答第三条。谓以容着不善为自欺则却有可商量者。其曰。夜来说得也未尽者。似以前日容着盖庇之说。为不必然矣。其曰。如为善。若有些子不善而自欺时。便当斩根去之。真个是如恶恶臭始得者。正谓为善去恶之际。若有一毫不真诚实者。则只此便是自欺。而当下斩根为得焉耳。岂必复待盖庇为之(容着之意。朱子以此四字言。)而后。始为自欺耶。参之章句。自可见耳。至于晦可所谓心性既二而一。则情意二者又可以互言也。其一念发处。可谓之情。而亦可谓之意者。愚未晓得。幸可更思之也。
能相按。厌然之厌。章句原本。只有郑读为黡一句。后人妄加于简切三字。殊非正音也。盖黡本音黯。乙减切。而至于元以后。中国字音渐变。真文元等诸韵。与侵覃等韵混并。今不当从。
  传八章
能相问。八章结语。九章起头。权吉昌以为承经文结语。而分本末厚薄。经曰。自天子云云。故传承之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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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身不修云云。经曰。其所厚者薄云云。故传承之曰治国必先齐其家云云。此言是矣。然传者之意。未必切切以承应经文为务。而只缘于理义本自如是。故见处与说时。不得不暗合。盖修身者。明德之成功。齐家者。新民之首事。不能修身而能齐家者否矣。不能齐家而欲治国者末矣。此所以圣经贤传必皆剔发而重言以明之者也。或谓诸传义例元无一定。不当以拘泥看。未知如何。(六章之论诚意。亦以必诚其意结之。而章句又特书曰。诚其意者。自修之首也。此等处皆可见前后圣贤理义言语之自然暗合者耳。)圣周曰。权说见录于经书辨疑。而每病其太涉傅会。今以为自然暗合。觉甚快活。
  传十章
能相问。絜矩二字。章句及或问分明先释絜义而后。释矩之之意。先儒多不察此。只见语录矩者心也一段。便认以为絜之以矩。则是朱子所尝讥于江德功之言者也。然语类人杰录不知何故而与他诸录有异。可疑。圣周曰。江书既明斥度物以矩之说。而章句或问所谓均齐方正。所谓无不方者。分明是释矩字。与江书泯合。无复可疑。每怪朱子后诸贤孰不读大全。而于此皆不免蹉过。岂为语录矩者心也一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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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过。不复致察耶。今得士能明白辨破。深合鄙意。 明钦问。兴孝兴弟与兴仁兴让之兴。均为感发兴起之意。而前章章句或问。并不训释。至此始言之。何欤。能相曰。此尽可疑。然章句凡诸只举训诂外。若为铺张论解处则必使其有起有承而稍成一文字之体。今苟于此段上面。不说破兴字之义。则下文之言。言此三者以下似甚突兀。盖于前章。大体是说动化。而兴仁字又与作乱字相对。故其义不难见。而言之亦没紧耳。至于此段论絜矩处则章句所谓有所感发而兴起也者。觉更切要。夫既有感发而兴起也。是以。言上行下效捷于影响矣。既有感发而兴起也。是以。见人心之所同。不可使有一夫之不获。而必当因其所同。推以度物。使之各得遂其分愿矣。文义理势。恐不得不如是也。
读书法
古人曰。读书有三到。心到眼到口到。此为小子之专事乎口耳者发也。若大人之学。煞有曲折。夫心者。聪明运动之主宰也。无时不到。无物不到。何必别举而与口眼对说也。且初虽着心。而至于眼看口读之际。心便易散。散则是没主宰。而况眼为引心走作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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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耶。正宜于此有以系缚而断其路径。何也。夫先看一遍。使之背记。而掩卷瞑目。整襟危坐。口诵而手数之。毕则下筹。如此则心自然不走散。字字句句。皆能点检过。心不散则无非思者。方诵时会思。方静默时亦会思。或诵咏而思。或默坐而思。循环熟复。待得浃洽时。其味无穷。不可以形言矣。然所谓数者非他也。乃指画分别而存念之耳。如天地上下阴阳动静人物彼此善恶远近之类。(凡物莫不皆有对属伦配分合始终者。)无书不有。无言不然。分合始终。各有伦属。若能存心而下指。类族辨物。件件领略。则自然口应于心。手应于口。而心复应于手。鼓舞接续。相为终始。心即是手。手即是口。过此以往。有不能自已者。诗曰。予手拮据。此之谓也。
  三要
读书有三要。先要明字训。(如亦之训总。有之同又。而之犹乃。则之为承接递易之辞是也。)次要察语脉。(若于上文言大学之道则下必言则近道矣。下欲言厚薄二字。以明上文民字中所包之广则必先以新字从古作亲字书。俾为厚字张本。使其意虽异而言则属。言虽殊而文则通。必有起承呼应之类是也。)次要审文法。(欲述大学。必先有大旨揔括。历举明新至善等纲领。欲述中庸。必先以天命率性修道等语揔括起头。而下文千言万语。一字不敢说纲领外他话。至于结辞。必以本末厚薄。关键收煞明新之意。中和位育三句。回收天性率修之意。六经语孟。莫不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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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不明而能知经意者未之有也。三者辨晢则义理自见。此读书者之先务要法也。
  十二法
言语文字。皆自阴阳阖辟而出。诗书六艺之文。虽千变万化。揔之不过为十二法。如壤室。(纲领先立。铺序得尽。而不复结辞。如尧典甘誓之类是也。)正架屋。(有起有结。阖辟铺张。首尾完具。如循环如率然。如舜典禹谟之类是也。)层构。(先立纲领而铺头结尾。完具一章之体。又别铺叙而结成一章体段者。如孟子行道章之类是也。)比屋。(说尽一事。又说一事。齐头并置。如孟子不虞章。)分结。(分襞铺叙而不为揔结。各就引喻之辞。逐旋结辞。如孟子沼上章文王之囿章是也。)倒妆。(并头辞而有结语。纲领反居于下。如论语巧言令色章。孟子竭力章是也。)连甍。(纲领揔括处。层层如连环贯珠。如孟子梁襄王章是也。)易栌。(问东而答西。削圆而为方。化腐臭为新奇而自成一章体段者。如孟子晋国莫强滕小国等章是也。)松檐。(一章完结而馀意未已。复系以辞而无复遗蕴者。如孟子致为臣居休。好辩等章是也。)先立厅廙。(上截为譬喻。下截为主意。而虚实相半。至于结辞。始定宾主。如离娄篇服人章是也。)假幕作舍。(先言他物以起意。而继陈实事。如诗之比兴。孟子王之臣嫂溺等事。)储材筑屋(纲领既大。铺叙甚广。而行文命意。字字皆从头辞中出。如孟子鲁平公许行等章是也。)等法。奇正相生。合变无常。而其数自然暗合于律吕。有若五声八音之不可不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