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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门先生文集卷之八 (自动笺注)
鹿門先生文集卷之八
 書
  
公元1359年
沈一之(定鎭○己亥)
 易坤卦程傳八則陽生云者何義。
程子先儒以六爲老陰
八爲少陰
不是
介甫以爲君子而退小人則是聖人安排義理也。
此且定陰陽之數。
豈便說得義理
九六只是純陰純陽
惟六爲純陰
只取河圖數見之。
六則一陽生
至八便不是純陰
(見遺楊遵道錄。
)程子之意。
盖以河圖六居坤方八居離方
而坤離之則震也。
故曰過六則一陽生(指)。
八則便不是純陰
盖謂八雖是陰。
一陽已生。
不可謂之純陰也。
舊看程子說解之如此。
今更詳之。
邵子先天之說。
朱子發揮
程子未必理會及此
此段上文不取老少陰之說則難以此解之。
朱子易圖說曰自劉牧河圖洛書
兩易其名而諸家因之。
據此程子似亦以今洛書河圖
所謂六一八。
洛書一層橫看之數也。
如此看則過六一陽生
至八非純陰云者
恰相符合
未知如何
然此姑以解程子之意耳。
易之用九用六
河圖不相干
依舊不可通矣。
公元1384年
李任之(商進○甲子)
 學而夫子至於邦章異同條。
辨曰子禽之意只在求字上。
與字却從求字轉出。
子貢不更與字
未知如何
子貢子禽之語。
盖謂夫子之必聞其政。
非求之也。
乃與之也。
其所以與之者
非自與之也。
政以聖人德容如是
敬信樂告之耳。
故借子禽求字而反言之。
以明其雖非求之。
而實有以使之也。
集註自以其政就而問之一段
正說與字之意。
 禮之用和章註。
文儀則旣分體用。
則亦可分性情耶。
文儀則。
農巖陶庵皆謂專就禮文上說
非訓禮之性也。
然則不當性情體用看。
只是天理而言。
則謂之節文
人事而言則謂之儀則
畢竟文儀則。
而已
 異同條辨云理之自然
天理節文
禮之全體
人事儀則
竊謂人事儀則
亦是理之自然
天理節文
亦是禮之全體
未可以分之也。
文儀則。
是嚴與節從容不迫
是泰與和。
此二者乃理之自然
而禮之全體也。
異同條辨說。
破碎不成
說。
而辨語亦未備。
 爲政吾與回言章。
語類夫子退而察顔子之私。
又曰退非夫子退。
乃顔子退。
二說不同
退而省其私。
詳其文勢
朱子上說似長。
未知如何
李任
 學而巧言令色章註。
專言鮮則絶無可知
上章鮮字。
對未之有則固爲鮮少之意。
而此章則單說鮮字。
可知絶無也。
聖人辭不迫切
故只下得鮮字耳。
語類所謂若只單說。
便是無了者。
正是此義。
 禮之用章
凡曰爲體爲用。
是就性情上說邪。
語類曰敬與和。
猶大小德
又曰敬是未發之中
和是中節之和
文儀則是體。
人之行此節文儀是用
此與性情說似不同
語類小德大德未發已發。
只是就敬二字推說到此耳。
正解此章體用字也。
 爲政○學干祿語類曰耕本要飽。
然便有餒在其中
本要立身
而便有得祿之道。
此則得祿之證也。
集註程子說則不得祿之證也。
程子說耕也餒在其中
盖曰耕本求食而未必得食
則學焉而有時而不得祿
無足恠矣云爾
論語
文對祿在其中言者
其意不同
所引朱子說則正以本文意言之耳。
此亦陶庵說也。
 臨之以莊
莊是容貌上說
未能孝慈
而只就容貌上端嚴則便是色莊之僞。
臨民以莊
自是理之當然
見其當然
誠實如此則便不是僞。
 十世可知可知二字
或有兼承所因所損益者。
或有單承所損益者。
上下可知字有少異。
旣曰殷因於夏禮
損益可知云云
所謂損益
乃其所因中小損小益者耳。
然則可知二字
雖若專指所損益
其實所因者亦包在其中矣。
下文可知字。
未見其有異。
 公冶長○棖也慾章。
人情之所欲。
未必專是惡。
故註添多嗜慾三字
程子謝氏專以慾一字爲言何耶。
悻悻自好
可謂之慾耶。
嗜慾
所以釋慾之一字
未見其可疑
悻悻自好
雖若剛直其實矯情干譽
所以爲慾也。
 夫子文章章。
文章性天
皆曰聞。
聞字中帶出知得領得之意。
不專在耳聞。
集註不及之何耶。
只是耳聞
來書所謂出知得領得之意。
不專在
耳聞者。
非不佳。
而恐於子貢本意
差過了分數也。
上句聞字。
欲以此喚出下句聞字。
若曰文章可見
與天道不可聞。
則豈成說話乎。
 季文子章。
或問程子使晉之說爲狹。
集註却取其說何耶。
程子說專以使晉爲言則固狹矣。
集註則云亦其一事也。
不過以此一事
爲他事之證而已
語勢不同矣。
 甯武子章程朱說。
未見有異。
朱子以不艱險爲愚。
保身濟君爲不可及
程子則直以沉晦以免患。
爲其愚之不可及
先生之說。
不同矣。
 集註狂簡曰志大而略於事。
又曰狂士志意高遠云云
不及簡字何耶。
分而言之則志大屬狂。
略於事屬簡。
合而言之則未有狂而不簡者。
志意高遠四字
已包得略於事意思。
玩之自可見矣。
李任
 爲政○觀其所由。
或說與集註說未見有異。
陶庵所以其所爲。
指所行之事。
旣視其大體
惡。
而又就其所行之事。
逐一詳考也。
 里仁利仁可謂之無所得耶。
無所得則何以利之耶。
利仁則我與爲二。
安仁則我與爲一也。
得字亦有淺深
淺言之則雖利仁
不可無所得。
深言之則須到安仁地然後乃可以當之也。
 喩於義
釋義字或以宜之理。
或以理之宜何耶。
人情所欲。
未必皆是惡。
而此章則專以小人言何耶。
宜之理。
以性言。
理之宜。
以事言。
人情之所欲此欲字。
專就形氣上言便是惡也。
况喩之耶。
 
喜懼
旣喜其壽。
又懼其衰。
則所懼者不在來日之無多也。
語類旣言之。
而又存之何耶。
益高則氣益衰。
便是來日之無多也。
語類雖有微差些之語。
而善看則不必爲病。
故仍而不改耶。
李任
 學而○入則孝章
事兄在入則孝句內。
出則弟。
只以事長言也。
或曰兄弟父母言則父母爲內。
兄弟爲外。
此說如何
上說似長。
 爲政○觀其所由。
旣觀大體善惡逐一詳考
意亦其中矣。
無乃重複說耶。
鄙書所謂旣視其大體善惡者。
正指上句其所以而言也。
盖先視其大體
果是爲善之人則又就其所行之事。
逐一詳觀證驗之也。
此於文義亦通。
不若上說之尤切。
故備作或說耳。
 里仁○富與貴章。
來喩貴賤取舍分爲大。
省察存養之功爲小。
願聞其詳。
富貴貧賤取舍之間。
此乃士君子立心第一義
爲學大本領。
孔子所謂爲己爲人
喩義喩利。
孟子所謂舜跖善利大體小體皆是也。
於此不能明辨則眞朱子所謂更說甚格致誠正者也。
終食不違
語其功夫則固益細密
而此就日零碎處言之耳。
以子夏所謂大德德言之。
貴賤取舍大德
終食不違小德
此甚明白無可疑者。
區區每讀此。
未甞三復而興慨也。
此實非小小文義之比。
更深念。
 公冶長○棖也慾章。
天理人慾
對言人慾專是惡。
只以人慾言則未必專是惡。
欲與慾當有別。
欲則固未必專是惡。
而慾則豈有非惡之慾耶。
集註添多嗜二字不爲多。
經文及程謝只說慾字而不爲小。
無可疑也。
所解上蔡說
未可曉。
悻悻自好
似剛而實慾。
其所以爲慾。
悻悻自好
正是慾耳。
悻悻自好之外。
別有慾也。
 雍也○居簡章註。
程子居敬則所行自
集註之例。
先儒說合正義則引於圈內。
不合正義
而有所發明則列於圈外。
如此章程子說。
仲弓本意雖若微不合
其所居敬心中無物
故所行自者。
極親有味
非有得於言意之表。
其孰能與於此哉。
然則又烏可舍之而不引耶。
 敬鬼神章。
集註程子
皆以禱祠之類言之。
或問則不然。
鬼神正以鬼神之正者言之耳。
集註或問皆然。
未見其不同
 博施章。
語類欲立欲達克己復禮
一爲心之德。
一爲愛之理者何也。
欲立欲達。
以及人處言。
克己復禮
就吾心上說。
所以一爲愛之理。
一爲心之德也。
所謂愛之理心之德。
雖若有偏全廣狹不同
其實而已
人欲凈盡
天理渾然
盎然生物之心。
豈不復全於我乎。
以己及人。
仁愛溥徧
一毫人欲之私。
豈復干於其間乎。
朱子所以旣各分屬。
而繼又曰但要認得是一
物事者也。
 泰伯○興於詩章
三節志道據德依仁
地位時節大槩相似
但彼則就德性道理上言工夫下手處。
此則就詩禮上言功效得力處。
朱子所以旣言也不爭多
而又曰却有游藝一脚者也。
盖游於一節
通貫志道據德依仁三者之中也。
 子罕未可與權章。
經是一箇大綱。
權是曲折精微云云者。
所以分別經權也。
且以嫂溺之說言之。
男女授受不親
禮之常也。
大綱也。
嫂溺援之以乎。
義之權也。
曲折精微也。
然權而合道
所以不悖乎經也。
是則經與權。
雖曰有辨
而實未甞不一也。
以是而言。
朱二先生說。
初亦未甞判然不相入也。
程子說差欠曲折耳。
反經之語。
集註固從。
程子斥之。
語類說特以爲善觀則不至甚非云耳。
不察此。
而直謂之不以反經爲非則恐失先生之意也。
如何如何
李任
 公冶長○其愚不可及註。
不避艱險
擔當意思
沉晦韜晦斂藏之義也。
二說不同明矣。
集註以不艱險爲愚。
就其不避艱險之中
又能沉晦保身爲不可及
盖雖不避艱險
而或不能沉晦
未免禍患
則亦未盡善也。
程子則却掉了不艱險一節
而專以沉晦免患
爲其愚之不可及
故引比干以明之。
所以朱子不同也。
朱子之意則比干正是不避艱險
遭時不幸
不得沉晦者耳。
 泰伯○以能問於不能
或問所引洪氏說。
延平說未見相戾
其所謂吾固能矣云云者。
非謂顔子之心。
眞箇較絜於彼此長短之間也。
只是深知義理之無窮。
故在己則雖多且能而常見不足
在人則雖寡且不能不厭其取以爲云耳
盖亦從他人言之也。
讀者不以害義可也。
朱子所謂著力則正指挾其能而故問者耳。
學者之著力用功。
其意自別。
不當以此而疑彼也。
 子罕○子在川上
逝者如斯
猶曰道體之無有如此者云耳
斯字正指川流而言。
如字不當譬喩意看。
渾淪看下自當無疑也。
盖水亦道中一物
觀此則可知其他也。
 
子路○冉子退朝
冉子退朝小註
以朝字爲僭。
史記項羽本記晨朝上將軍云云
古者朝字似或通用上下耶。
未敢質言
 憲問○成人
程子公綽武仲莊子
分屬知仁勇三達德
雲峯之以公綽爲德。
三子爲才者。
不辨可知破碎也。
盖才出於德。
德愈備則才愈全。
不可分二之也。
觀於君子不器之訓可知耳。
公元1385年
李任之(乙丑)
 
爲政不踰矩
不踰矩
固是極至處。
然使聖人更加數十年。
純熟愈益純熟
神妙愈益神妙
其所以人不及知而獨覺其進者。
亦豈無可以因其近似立名者乎。
所謂不可知之神。
固非於聖人之上。
更有一等
善觀之則雖分言。
亦自無害
如不思不勉。
同爲天道
豈有耳順後十年之後
始能不踰矩之理乎。
只是聖人之心。
到此始自信耳。
且前所謂不可云云者。
亦非謂夫子以是立名也。
假設言之耳。
活看則恐無可疑也。
如何如何
 
公冶長語類夷齊不是庸了。
孔子曰求仁而得仁
豈有仁而不爲庸者乎。
朱子甞論泰伯事曰其心卽夷齊叩馬之心云云
却又泰伯爲處君臣父子之變。
不失中庸
語類又多說武王夷齊並行而不相悖
來諭所擧都不是云者不同
不敢質言
豈指非其君不事望望然去之類耶。
 子路樊遅學稼
朱子所謂許行云云
如來書意也。
正以夫子所答四方之民將襁負其子而至矣。
焉用稼云云者推之。
而知其如此也。
樊遅之問
若無君民並耕之說。
夫子此答。
便不襯故也。
 子張○子夏之門人小註
精義入神是事
義與神卽其所以然也。
饒氏此說多錯。
未知曾理會否。
 堯曰○不知命
此等不必說知說行。
反己默省
究覈其如何是命如何是禮如何知言
汲汲體行之耳。
李任
以人而擬乎天則心是神性太極
神者能然者也。
太極所以然者也。
然此只就一箇地頭
強而分之耳。
實非有二物也。
程子曰以主宰謂之帝。
妙用謂之神。
性情謂之乾。
又曰心也性也天也一也。
自理而言謂之天。
禀受而言謂之性。
自存諸人而言謂之心。
此乃命之全體
人之全德
大學所謂明德卽是物也。
是則雖曰合心性言之。
其實下合字。
已覺遅鈍
學者於此
有以默契
說命說德說心說性單言兼言
俱無窒礙也。
天命之性。
雖全說理
以此意通之則心亦豈可外是而他求耶。
然則大學之命。
中庸之命。
若不同。
未甞不同也。
小註云云
語類說明德。
往往專以性言之。
不獨明命爲然也。
盖性是心之體。
舍性則無以明德之實故也。
李任
來說大槩皆得。
所謂成形之氣。
通言心氣形氣云云者。
恐或未安。
大學或問
仁義禮智與五臟百骸
分而言之。
而其說虛靈洞徹則却與萬理咸備合幷之。
本體之全四字
卽指仁義禮智之性。
而其下揷入虗靈一段之後
又只滚下本體字。
不復揀別
於此亦可見心與性。
决不可歧二之也。
且心只是形氣之神。
形氣之外。
別有心之氣。
形氣相對而立
纔說心氣二字
便已不識心也。
至正至通四字
雖本翁。
然據大學或問正通只是氣質耳。
心體只當虛靈神明等字。
不可正通字也
公元1388年
李任之(戊辰)
 心性氣質
此段敬思說明詳切
殆無餘蘊。
可歎服。
大抵分而言之則性是理心神氣質是氣。
不可囫圇無別也。
合而言之則心只是氣之靈。
動靜升降
照燭運用
無不藉氣而爲用。
合乎氣而遂謂之氣者有之。
心與渾然一體
俱無形迹
俱無方體
微顯之殊。
無通局之別。
同爲萬物
同作萬變之主。
合乎性而同謂之理者有之。
於此曲折
精察明辨
融會貫通
則曰理曰氣。
或分或合
縱橫穿穴
無所往而不通矣。
任之於氣字上。
看得太重。
便苦苦說。
但可謂之氣。
不可謂之理。
不知於古人理合言處。
所謂神妙萬物
心爲太極
鬼神不見不聞爲隱之類。
何以區處
且道天地之心。
與人之心。
同乎異乎。
謂之異則天人判矣。
謂之同則先儒說天地之心。
類皆以仁當之。
經傳中曰天曰帝曰神曰心。
皆只就一箇地頭強分之耳。
如此處又當如何
更深思。
徒主先入也。
 未發氣質。
此段鄙意恐當以地頭與時節分看。
地頭言則未發之際。
此心全體瑩然昭澈。
粹然完具
纖毫不善苗脉
凡氣質之淸濁粹駁。
元不交涉
子思所謂天下大本者。
正指此處而言也。
以時節言則雖未發之時。
所謂氣質
豈有倐然渾化之理。
內而臟腑
外而百體
駁者自駁。
濁者自濁。
特其汨亂者澄淸
流蕩寧一
天君卓然
萬理燦然
所謂駁者濁者
亦皆帖然退聽
自不干於本體
而不害其爲天下大本耳。
任之雖自謂明於心與氣質之辨。
其所以爲心者。
實不出乎氣質圈子
於此心本玲瓏灑落處。
未曾見到
故纔下濁駁字。
便疑其帶累心體
不免全然諱得。
或云渾化
云氣本體未甞不善
自外面觀之。
非不可喜
其實所謂渾化所謂未甞善處
得無限惡根耳。
此與上段只是一病根。
而於南塘說似甚異而實大同矣。
答申元發(光蘊)
 太極圖無極太極註。
造化陰陽五行而言。
品彙男女萬物而言。
樞紐根柢
雖分貼說
愚意
則似兼含上下
盖陰陽五行。
雖主樞紐
而生陽生陰則亦根柢之謂也。
男女萬物
主根柢。
人極立焉則亦樞紐之謂也。
此則當如此看耶。
以氣之流行而言則大哉乾元萬物資始
至哉坤元萬物資生者。
當屬造化矣。
以分之一定而言則分陰分陽。
兩儀立焉。
五行之生。
各一其性者。
亦當屬品彙矣。
饒氏之以陰陽五行男女萬物
屬於造化品彙者。
大體則然。
而似未完備
來諭大槩得之
人極則當更就人分上別論根樞之義。
不可只如渾淪說。
或人
 楔齒
楔齒不可闕。
今世或代以摺紙
於事甚便當
 小記大功主人之喪。
三年者則必爲之再祭。
朋友虞祔而已
應氏曰不幸而無大功小功不可坐視
不幸無朋友則鄰舊不可恝然
練祥必大功。
親黨不可得辭云。
若如說則勿論大功小功
朋友鄰舊。
凡主人之喪。
若有死者之妻若幼子未嫁女。
則皆爲之練祥再祭云云
小記以大功者對朋友爲說。
大功以下
似皆在其
中。
舊情親者。
亦當同入於朋友中。
 雜記姑姊妹夫死。
妻之黨雖親不主云云
朱子旣以爲宜祭之別室
則始死主喪
無可論。
大抵至於不得已自應權宜以處之道矣。
 大功練祥
朋友虞祔
皆是攝主也。
旣爲攝主
則子幼小
當以幼子之名攝主而告矣。
若無其子。
有其妻則婦人無主祭之禮。
兄弟朋友自主其祭乎。
如此者依禮以某親某友人攝事之意。
預告几筵
當日祝則直以攝事者名告之可也。
或云某爲主婦某氏云云好云
 親喪被髮
西原蠻俗
瓊山云今之網巾與纚相似
初喪冠帽露網巾。
骨笄括髮時去之云云
此論實合古鷄斯之義。
事雖非禮。
行之旣久。
何敢擅改。
須自朝家定制革去然後乃可耳。
 遷尸于床上南首
檀弓不忍鬼神待其親。
朱子謂尸必南首
無正經可考。
只喪大記大斂陳衣君北領。
儀禮士南領。
以此推之。
國君以上北首云云
檀弓註說若是可考。
朱子無可考何也。
喪禮飯含條。
商祝當牖北面
徹枕設巾
徹楔受貝。
奠于尸西。
南首
故祝北面
徹枕設巾
北首則祝當南面
何得言北面乎。
鄭註曰如商祝之事。
位則尸南首明矣。
今所引朱子說謂無正經可考可疑
恐是記錄之誤。
喪大記旣正尸
註云正尸謂遷尸牖下南首
此則正以人君言也。
 婦人襲服。
婦人襲服。
竊以士喪禮推之。
當用褖衣。
褖衣者乃士妻助祭之服。
特牲宵衣是也
其制不可詳。
而旣曰不殊裳則當與今深衣之制大同
但其色玄耳。
尤翁所云當用深衣云者
似本於此
然若因此而遂謂當通用丈夫所著深衣婦人之喪則有未敢知。
(褖衣卽玄端連衣裳者。
故士喪第三稱亦用褖衣。
深衣則元婦人通用之文也。
)盖褖衣深衣
其制雖同。
其色旣異。
其名亦殊。
則何可混同無別乎。
曾子問布深衣縞緫云云者。
特言親迎在塗而聞喪者。
以布深衣易褖衣。
以趍其喪耳。
如今婦人喪服
亦是布深衣
豈可以此而遂以爲婦人吉時亦當服深衣
以是送終乎。
(凶時布深衣男女同服。
吉時褖衣則與丈夫深衣自別。
)圓衫之制。
未知出於何書。
而晉唐以來
衣服制度
隨時而變。
此亦想是中華遺制東來者耳。
觀於侈
袂。
似與所謂大袖相近
而亦未可的知
今俗無論貴賤
通用於吉凶之禮。
用之似無害也。
帶亦從俗紅色大帶
而以小帶結之可矣。
大抵放古褖衣以玄色紬絹綾綺之屬。
別製用之。
而帶亦用素質緇辟者則固善矣。
但士昏禮纁袡
非常服不可用
常服褖衣之緣以某色。
未有考。
或者亦用玄歟。
此若難用則只得從俗用圓衫而已
未知如何
 握手專爲裹手而作。
而手之掌掔上下拇指不得在裹之之中
所謂親膚之意果安在哉。
劉氏所謂據從手內置之長尺二寸中。
掩之手纔相對云云
觀其文勢則必是誤認經䟽。
主其用一之說也。
儀禮本條右手則只一繫
左手兩端皆有繫。
左右手一繫二繫之別何也。
今則勿論左右
兩端皆有繫。
是與古有異。
高峯所謂今從無决云云。
又甚未曉。
經文只言著組繫則其屬繫之處。
未甞指的上中下。
而今只於下角偏繫。
上中之間。
實有不緊實之患。
此亦未曉云云
掌則向內。
指又手末。
故設握之意。
重在護手背。
右手則與决帶連結
故只一繫
左手則無决。
故二繫。
不用决則雖右手當爲二繫也。
來書劉氏說。
卽士喪
記賈䟽之說也。
謂以手內置之尺二之中
而以握兩端
掩其手背
則手與握之兩端
相稱無餘欠也。
上文已分左右手爲說。
則非用一之意可知也。
繫雖在下角。
一則繞掔一匝而自貫。
一則向上中指而合結於掔。
豈有不緊實之患乎。
親膚
通解作裏。
經文纁裏之裏
恐當從之。
 士喪禮掩。
經只言析其末。
無兩頭皆析之文。
鄭註云爲將結於頤下。
又還結於項中者。
謂以所析之末。
從額前先結於頤下。
旣瑱瞑目
乃以其末之餘。
結項後。
則後雖無脚。
自固也。
賈䟽則引幞頭爲說。
而謂兩頭皆析。
其所謂與生人云云者。
幞頭以前二脚繫於腦後
後二脚繫於髻前。
而掩則後二脚結於頤下。
爲與幞頭云爾
盖誤看鄭註還結之文也。
又按鄭註所釋固似得經意
然經旣無明文。
而賈䟽幞頭四脚之說。
於事甚便。
且益完固
若以毛緞一方幅。
四脚之制。
兩角兩大帶。
兩角兩小帶。
以前抹額而繫大帶腦後
收後角而繫兩小帶於頤下則似好。
未知如何
 近世小斂
一時並設。
則雖不用冒。
尸象不露。
質殺旣載於經。
於事亦甚便好
事力若逮。
用之爲善
 士喪禮復者降。
楔齒綴足。
卽奠脯醢酒于尸東。
所謂餘閣之奠。
始死奠。
禮意微妙
不可不卽行也。
 飯含
鑿巾之飯。
今不可行
父母喪。
無論已。
其他亦皆主喪者爲之可也。
所謂賓爲之者
古者大夫以上有臣。
賓卽臣也。
 尤庵答人幎巾之問曰。
註或云嫌有惡。
又曰爲飯之遺落米也。
註說不同
未詳其義云云
考士喪禮本文
布巾環幅不鑿註。
不鑿者。
孝子之親含。
反其巾而已
賓爲之含。
當口鑿之。
嫌有惡。
盖幎巾之作。
本爲遺落米設也。
註說解其設幎巾本義也。
嫌有惡云云
只解其賓含鑿口之義也。
註解雖有兩項說。
而各有所當。
無所疑礙
尤庵以爲未詳者何也。
其或別有他義耶。
來說甚明白
尤翁云云
恐偶失照管也。
 檀弓明旌也。
死者不可別已。
故以旗識之。
大全古者旌旣有等
故銘亦有等。
今旣無旌則如溫公制
沙溪先祖曰據檀弓銘旌自是一物
今乃二之者。
未詳其義云云
旌者天子以下
常時建之旗也。
銘者死後依放常時所建而爲之。
以識其柩者也。
雖曰各以其物。
杠之長短不同
則帛之廣袤亦必有異。
檀弓䟽曰但以尺寸易之
非眞以常時建之旗。
置于肂也。
朱子所謂旌旣有等
故銘亦有等云云恰當
而沙翁疑之未敢曉。
 男女未成人銘旌
男子未成人則曰童子某君。
女子未成人則曰處女某氏可矣。
 
諸書設魂帛條。
一用箱之文。
從俗用箱無妨
但魂帛與神主不同
常卧置箱中
而只於祭時開其帕可也。
尤翁說如此
陶庵四禮便覽亦從之云。
 考古禮襲後小之前
弔者吉服
盖主人未變服故也。
然則書儀襲後弔儀。
何謂之易去華盛之服耶。
家禮備要則皆以爲當服深衣
深衣者是純采之深衣耶。
然則帶亦用深衣之采帶耶。
子游之裼裘襲裘
小斂前後爲限
裼裘吉服
襲裘去餙。
是向凶之意。
書儀之易其華盛
盖放襲裘
意。
而但在小斂前主人未變服時則未當耳。
家禮深衣書儀之意。
深衣庶人吉服
小斂後仍用此爲弔服
亦恐有違於古制
今若於小斂前用吉服
小斂後依書儀釋去華盛素帶
則似爲得宜矣。
 士喪禮襲衣西領南上。
小大斂衣南領西上
其所以襲斂之不同者。
亦有何義意之可言歟。
且喪大記小斂陳衣西領北上
大斂衣西領南上。
是又與士喪禮不同
當以何爲正耶。
西領南上。
南領西上
以尸在西南首也。
襲斂之異陳則未詳
而豈以襲與斂事不同
故陳亦隨而異歟。
喪大記小大斂。
君則陳衣于序東及庭。
而或西領北上
或北領西上
亦以尸在處爲尊也。
無可疑。
大夫陳衣房中序東
房中者西領北上
序東者西領南上。
西領則是。
而於房尸南首宜南上而反北上。
序東在室宜北上而反南上可疑
以爲取之便理或然也。
大記所謂士是天子之士。
故與士喪禮異也。
 喪大記左衽結絞不紐。
家禮左衽不紐云云
喪大記云小斂大斂祭服不倒
左衽結絞不紐。
衽屬祭服
不紐屬結絞。
鄭氏誤引此註。
喪禮三稱曰凡衣死者
左衽不紐。
左衽不紐四字
皆屬於衣
左衽則自不用小帶。
不紐二字無所當矣。
家禮於襲不用左衽之文。
而於小斂乃曰以餘掩尸。
左衽不紐。
盖以鄭註四字移之於此
未及察耳。
今若以不二字
移補於下大斂條掩首結絞之下則當矣。
 問喪冠者肉袒
冠尊不居肉袒之體云云
冠而袒非也。
吉事則雖袒亦冠。
郊特牲君袒而割牲是也
 考士喪禮註則始死將斬衰雞斯
齊衰素冠
小斂主人雞斯括髮
主人去冠而代以免
觀此則古禮齊衰期功以下
始死時不去冠。
而將免時始去之。
今同五世袒免之親。
於始死之時。
亦或去冠。
未然
所論得之
尤翁答人書力主白巾之說。
今當遵行
 禮素冠環絰
至襲絰乃去。
袒括髮時。
不可去矣。
然則括髮白巾環絰
不免有脫著之節。
未知如何
檀弓䟽及喪服圖式
小斂
大夫以上素弁。
士(天子之士)素委貌而加環絰
以視斂。
旣斂憑尸。
弁絰而袒。
括髮奉尸侇堂之後乃襲絰。
大斂又當用弁絰也。
 小斂奠。
家禮卑幼者皆再拜
孝子亦當在其中
而丘儀以爲孝子不拜
備要亦無定論云云
古禮無拜。
今當從家禮行之。
旣言卑幼者皆再拜
孝子亦當在其中
 家禮雖有陳大斂衣衾之說。
而然其所謂衣者。
只是大斂條下卷衣塞空缺之衣也。
其所謂衾者。
只是擧棺條下置衾棺中。
垂裔四外之衾也。
亦雖有掩首結絞之文。
而然其所謂掩首結絞者。
卽是小斂時未結未掩之絞衾也。
以此觀之。
其所陳衣陳衾。
皆非斂禮之衣稱也。
其所以掩首結絞。
亦非大斂之別設也。
然則禮經所謂絞紟衣衾以爲大斂之禮者。
無所施矣。
此似皆由於小斂大斂
大斂於棺上。
小斂大斂無別
大斂入棺爲一故也。
若於小斂時卒斂則其於大斂之時絞紟之屬。
自可以別設。
又若大斂床上則其於入棺之前
衣衾之屬。
亦自當別具。
溫公書儀創出未結絞未掩面
上大斂等節目
以致後人失禮
家禮朱夫子初年未成之書。
只從書儀
據古禮參以丘儀及備要
自小斂結絞。
至于大斂之節。
泥乎家禮行之。
未知如何
所論極明正當
但謂所陳之衾。
亦非大斂之衾則未然
置棺中垂四外者。
大斂之衾也。
今當一遵備要註行之。
革去上大斂一節可矣。
 家禮絞帶一條大半腰絰
中屈合之。
其大如絰。
語錄又有絞帶小於腰絰之文。
何爲是。
絞帶革帶
玉藻革帶二寸
大帶四寸
絞帶似當半於腰絰矣。
 五服衣裳縫有向外內之別者何義也。
衰外削幅。
所以於吉
如冠外畢之類。
不變者。
輕也。
 喪服斬衰衽前掩後
衰衽後掩云云
掩後掩。
當亦是陰陽之義。
如絰之左右本然
非出經文
不必深究
 喪大記子皆杖不以卽位
註避嫡子也。
今人嫡子在而凡子皆以杖卽位
是禮之末失耶。
古禮則然。
而喪與其寧戚
不能一一踐行
庸何傷乎。
此等處家禮皆略之。
亦可見後賢損益之義也。
 禮童子不當則不免不杖不緦。
但言童子不言年齒高下
通典不爲未成人制服者。
爲其
用心不能一也。
其能服者。
不禁衰絰
此爲通論
當室童子
如或年幼稚騃有不能勝喪之弊。
則雖有斬衰重喪
縗絰之屬。
安可加乎。
雖非當室童子
若其年長成就
自能有受服之志。
則雖有緦麻輕喪
裳絰之屬。
安可禁乎。
得之
 凡在途喪。
道途稍遠。
不可卽歸。
喪人在家例入棺翌日卽爲成服
在家婦女亦以聞喪後四日成服似穩。
未知如何
記昔陶庵之喪。
李原明引曾子出疆君薨章註。
棺柩未安。
不忍成服於外云云者。
謂當於歸後成服。
多士皆力贊之。
主人先入之說。
終不聽。
成服而歸。
士論至今非之。
豈不聞之耶。
歸期雖遠。
待至家成殯。
成殯翌日始可成服
在家婦女不可徑自受服
待喪至。
主人同爲成服可也。
 孫若曾玄孫之承重
妻若母祖母曾祖母之所服。
自古所論不同
沙溪先祖以爲玄孫承重則孫妻曾孫妻亦皆服三年
以此爲正耶。
盖以所從雖沒也亦服之義觀之。
則其母若祖母曾祖母不可不服
以夫承重
從服之義觀之。
承重者之
妻。
不可不服
未知如何
得之
 父有廢疾
其子之承重當否。
自古禮家之大訟
尤庵於閔愼家變禮
朱夫子喪服箚及傳重告廟之文而使其孫代喪。
沙溪先生李尙馨問曰。
宋孝宗之喪。
光宗有病不能執喪
趙汝愚立寧宗爲三年服。
私家異於帝王家。
代行饋奠而已
不可三年喪云云
喪服長子不得三年
有四種。
一正體非傳重
註云嫡子廢疾不堪宗廟
據其說則宗廟重事
癈疾不得自主明矣。
若如先祖之訓而其子代而已
則是廢疾者實自主而其題主祝文等節。
皆用廢疾者名也。
無異一時有故
使子攝行之禮也。
豈可曰非傳重不主宗廟乎。
朱夫子文觀之。
其所謂次當承緖屬之奉祀云云
决不攝行之例也。
喪服箚觀之則其所謂自天子達於庶人
貴賤之殊。
代之執喪
當然云云
决不是只以帝王家言之。
先祖所論如是
未可曉也。
語類沈僴之問七十老而傳則嫡子嫡孫主祭
如此廟中神主都用改換
嫡子嫡孫奉祀
父母猶在。
心安乎。
朱子此等難行
且得躬親耳。
又論宋朝祧廟議曰今太上聖壽無彊
方享天下之養。
而於太廟虛一世。
略無忌諱
何禮云云
所謂太上
廢疾之光宗也。
尤庵以爲嫡孫雖代父承重
至於題主
遽以祖孫稱之。
則是預虛考位。
正如朱子之所譏也。
此便難處
或云只代其喪。
題主則以父主之云。
如此則似爲穩便云云
據此則孫雖承重
而其父若在則不可以孫名改題。
不可遞遷之謂也。
玄石以爲雖以嫡孫名題主。
至於遞遷廢疾人身後入廟後爲之。
合情云。
尤庵且曰題主雖以嫡孫遞遷當俟廢疾人身云者
玄石之論似得據此。
題主則當改書嫡孫
遞遷則不可之論也。
又答人問則曰來諭以以孫題主
不忍死其親之意爲相戾
然則代執其喪。
亦可以忍死其親乎。
遞遷一節
似爲妨礙
然以朱子老而傳重
告廟見之。
則似亦有說云云
觀此則非但改題遞遷
亦或有據之論也。
傳重也改題也遞遷也三節目
爲首一串事。
若不傳重一節則已。
旣行最初一節則其下二節勢不可不次擧行
尤庵之初以嫡孫承重
是。
而又以爲題主則以父主之云者
豈非可疑乎。
再以改題孫名爲是
而又以爲遞遷廢疾人身後爲之云者
豈非可疑乎。
若以父名題之則其祭祝。
亦當曰孝子若孝孫某使子云云矣。
攝行
非可曰承重傳重也。
若改題孫名而不復遞遷則其四代奉祀之家。
當於最高之位。
題之云五代五代孫矣。
此爲五代奉祀也。
此雖先賢之論。
不能滋甚之惑也。
朱子所論。
未免有二歧之惑。
其於喪服箚中。
旣以爲父有廢疾
不能襲位
嫡孫承重
當然也。
則祖宗重事
其孫亦當主之。
告廟文中以爲衰病侵陵
孫鑑承緖屬之奉祀
則鑑父受之亦當著代入廟。
題主遞遷等節。
其如爲之。
然則雖欲躬親而自不可躬親
雖不欲遽虗而自爲遽虛。
未知如何
伏乞下敎。
以爲後人遵行之地。
此事愚亦每以爲尤翁說可行無疑
而改題遞遷祧廟議狀中遽虛一云云者。
明白嚴正
不可違亦明矣。
廢疾傳重(寧宗)及老而傳重(朱鑑)者。
特代其父與祖。
宗祀而已
其所代數祖禰廟名則依舊從其父祖計之耳。
如寧宗雖主宗廟
其所主廟依
舊是孝宗以上九廟
孝宗之爲禰廟自如也。
朱鑑雖曰傳重
其所奉之祀。
依舊韋齋以上四世
韋齋之爲襧廟亦自如也。
光宗方生存而受天下之養。
則安得遽虗禰廟
晦翁亦方在世而或與其祭。
則受之亦安得遽入正龕乎。
傳重而不遞遷
雖若逕庭
而實並行不相悖矣。
但此是大典禮。
如或有當此事如閔氏者。
依尤翁說門長禮部
轉達天聽
儒臣博詢于禮家。
禀旨處斷
以定一代典禮
自可許多紛紜
而當之者亦可以恃而無恐矣。
 爲長子三年
爲其繼祖禰三世
然繼禰之長子
庶子長子則不有間
未知如何
喪服傳曰庶子不得長子三年
不繼祖也。
小記則曰不繼祖與禰也。
據此則繼祖與禰者。
方得爲長子三年明矣。
(盖父爲長子三年
雖通上下言。
實主乎士。
上士二廟
官師一廟
皆祭及祖。
故身繼祖禰而主其祀者。
卽得爲長子三年。)
 祖喪中遭父喪。
承重代服之節。
尤翁所謂服祖斬衰
當在成父服之日云云極好
可謂百世不惑矣。
大祥前則一日不可不代服其餘日。
大祥後則已之可矣。
 喪服䟽父卒三年內母卒則仍服期
喪服齊衰三年章曰父卒則爲母。
杖期章曰父在爲母。
今當以卒在二字爲斷。
一日之間。
父先亡則爲母三年
母先亡則杖期而已
云母雖先亡。
成服前父若繼亡則爲母亦當服三年
是言似亦有理。
更詳之。
 子思不爲伋也妻者。
不爲白也母。
然則父之出妻
不論長衆。
似皆無服
不爲後者
得以爲母而服以杖期何也。
被出而族絶。
不爲白也母。
然其鞠我之恩則不可不報。
故降其加隆三年而只服至親之期。
爲父後者有宗廟之重。
不敢私恩而廢宗廟之祭。
不爲之服也。
其義至爲精密無可疑矣。
 父卒母嫁則非父所絶。
韋玄成曰父卒則母無出義。
服周則是子貶母也。
庾蔚之曰母得罪於父。
服周
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則是子自絶其母。
觀此數說則父卒母嫁。
同父卒爲母齊衰三年
而乃反同於出母以期年。
若爲父後則至於無服
豈非自貶其母。
自絶其母乎。
可疑
嫁母雖若與出母有間
然夫死而嫁。
自絶於夫。
其爲絶族則一也。
子安得服三年
爲父後者
又安得廢祭
而爲之服乎。
韋庾諸說。
畔經悖義甚矣。
 楊氏姊妹旣嫁。
相服不杖期
朱子又曰姊妹旣嫁。
兄弟降服
而於姊妹未甞云云
儀禮大功章。
只言女子子爲衆昆弟
不言姊妹
朱子一說如此
姊妹當包在衆昆弟中。
以下丈夫婦人報之文推之。
姑旣爲姪女降而報。
姊妹何獨不相爲降乎。
朱子此說。
恐是一時偶失照管者。
家禮本章雖無文。
而下統言凡男爲人後出嫁者。
爲其私親皆降一等
姊妹之亦在降一等之中者明矣。
若果不降則如祖父母曾祖父母凡不降者。
皆逐章明之。
於此何獨不然乎。
楊氏不可從矣。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夫與子者還服本服期。
愼齋以爲之前室子庶子皆非己出。
服期
繼後子卽同己出。
降服云云
未知如何
無己出。
苟有子主祭者則皆當降。
愼齋說未敢曉。
 問解以爲爲人後者。
本生父母之喪。
以服次爲坐雖未安。
然禮當然云云
若以服次爲主則雖以兄而當坐於諸弟之下乎。
且論其服則與諸父從兄無異
然則當以尊卑爲主而坐於其下耶。
雖曰不杖期
比他期輕重絶異
何可與諸父從兄
序列乎。
當坐於諸弟之下云者則然矣。
 兩妾之子
相爲母服緦。
而其母則爲他妾子服期。
不但不爲相報之義。
有母輕子重之嫌。
願聞其所以然。
兩妾之子相爲其母則其母是父之妾也。
只得庶母緦。
妾爲他妾之子則是君之衆子也。
當與女君服期
二者皆重在父。
來諭輕子重大錯。
 儀禮喪服小功章。
爲人後者爲其姊妹適人者。
是再降之制也。
然則兩女各出。
兩男各後。
不再降何也。
出後出嫁
條件各異。
宜再降。
至於兩男兩女之各出。
同一出後
同一出嫁耳。
實無降之義。
精思可見
喪服大功章姪丈夫婦人䟽云姑與姪在室出嫁同。
此卽兩女各出不再降之證也。
兩男各出亦當準此例。
故家禮言之。
今當從。
 妾爲女君服期
女君不爲之服妾。
喪服註云女君於妾報之則重。
降之則嫌。
所謂嫌者。
其義未詳
且爲女君服。
無於國制
則今不可服耶。
降之則嫌。
賈疏以爲降之大小功則嫌似舅姑爲婦。
故使無服也。
女君服。
昭載禮經
可不遵行乎。
 
儀禮爲曾高祖皆服三月
魏徵奏議
曾祖父母服齊衰五月
高祖父母仍服三月
家禮亦爲曾祖父五月
楊儀附註何以曾祖服。
增於三月之下耶。
楊氏說以古禮言者也。
今當從家禮
 喪服傳。
宗子之母在則不宗子妻服
橫渠曰宗子之母在。
不爲宗子妻服非也。
宗子之妻與宗子共事宗廟之祭者。
豈可夫婦異服
宗子雖母在。
當爲宗子妻服云云者。
似爲不易正論
而然考之諸書服條。
皆因傳不服之文。
可疑
橫渠說。
正當
承家著代
唯以男子爲主
婦人則只一隨乎其夫耳。
故有嫡子則無嫡孫
嫡孫則亦無嫡孫婦。
不問嫡婦之在與不在也。
然則喪服嫡孫所謂孫婦亦如之及此所謂宗子之母在則不宗子妻服者。
恐皆未安。
來諭疑之是也
 爲祖父母伯叔父母服期
則爲從祖祖父母叔父母。
似當殺一等大功
而乃再降爲小功者何也。
至親以期斷。
父母當期
加隆而爲三年也。
祖父母本當大功
至尊故期也。
伯叔父母亦本
大功
而與尊者一體故期也。
從祖祖父母從祖伯叔父母屬踈
故只服本服小功不爲之加也。
 爲母之收養父母
外祖父母例服小功。
儀禮慈母如母。
喪服小記爲慈母父母無服
云恩不能及。
(註說止此。
)慈母父母父母慈母
其義一也。
通典庾蔚之先儒婦人不服慈姑
婦從夫而尙猶不服
不從服明矣。
 禮只有不服出母黨之文。
無不嫁母黨之說云云
夫死改嫁
自絶於父。
不爲伋也妻者。
不爲白也母。
則子安得爲其母之黨服乎。
母出則爲繼母黨服者。
以不得爲出母黨服。
故爲繼母黨服耳。
 服問曰母死則爲其母之黨服。
爲其母之黨服則不繼母之黨服。
云母死謂繼母死也。
其母謂出母云云
服問此段
出母死及兩其母四母字
皆指所生母。
陳註大錯
絶族無施服
不爲繼母黨服。
安得更爲出母黨服乎。
 妾子爲君母之黨服。
一如君母之子
然則所生母黨服。
當如爲人後者爲本生母黨降服之例歟。
降服無稽
賈䟽云己母之父母或亦兼服之。
此說恐是。
盖爲君母黨服。
君母則不敢不服。
君母不在則不服。
徒從故也。
外親無二統。
其義別也。
 儀禮士爲庶母云云
鄭註有子則緦。
無子則已。
妾也非庶母也。
儀禮士爲庶母
無論有子無子皆服緦。
後世妾媵無數
有難盡爲之服。
家禮有子者方服緦。
恐由乎此。
(小記士爲妾之有子者乃服。
故以父之所不服。
不敢服之義。
庶母無子者。
不敢服邪。)
 書儀家禮
妻爲夫舅。
舅爲甥妻。
皆服緦麻
語類曰舅於甥之妻有服
妻於夫之舅無服
可疑云云
書儀家禮旣皆有服則語類之說。
何如是耶。
爲夫舅服。
自何代始歟。
儀禮舅甥相爲服緦。
則甥之妻夫之舅。
自無服也。
唐時依從母及姊妹子服
升舅甥服爲小功
開元禮爲甥之妻夫之舅皆服緦。
類例然也。
語類云云
恐是記誤。
 爲妻之嫡母繼母服。
無明文。
沙溪以爲無服似未安。
尤庵以爲有服
未知如何
經爲妻父母服緦。
君母繼母非母乎。
之無明文
不可曉。
更按喪服小記爲母之君母
母卒則不服。
盖以
徒從也。
母之君母旣爲徒從
則母之繼母當然
母之君母繼母旣然
則妻之君母繼母
當爲一例也。
愚意則母之君母與君母之母大不同
君母之母固爲徒從
母之君母不可謂之徒從
君母本非骨肉之親。
其黨元無可服之義。
君母在則以君服斯服之義。
不敢不服
君母則不服也。
若母之君母正是屬從
(大傳註以母黨屬從
)於己爲外祖嫡母
而元是小功之親。
不係於母之存否也。
且有一說可明。
婦人爲夫之子孫。
雖非其所生。
皆與夫同服子孫服。
則母之君母繼母
於己自當外孫服。
(不但母之君母繼母爲然
外祖之妾。
當爲君之外孫
女君同服緦。
)祖母以外孫服服我。
而我則視若路人不服
成道理乎。
以此推之。
妻之君母繼母
當依尤翁說爲之服。
無可疑也。
小記明文宜不敢不從
而於理大有礙。
無說可通。
不可不詳究而審處之耳。
未知如何
 小記丈夫婦人笄而不爲殤。
家禮男子女子嫁而不爲殤。
沙溪以爲冠笄嫁娶
恐皆勿殤。
尤庵以爲男冠女笄皆斷爲殤。
記家禮旣皆不同
沙溪尤庵亦各異訓。
未知何從爲是
當從古禮。
但今笄禮廢。
女子不得不以嫁爲斷。
 
檀弓戰于郞。
汪踦死焉。
魯人勿欲殤。
問於仲尼
仲尼曰能執干戈以衛社稷。
雖欲勿殤。
不亦可乎云云
然則雖不冠之童子
若能早年成就
倚仗一世
有功家國
則皆當推是義勿殤歟。
似然。
公元539年
 小記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
而父稅喪
己則否。
鄭註云生於他國。
不及識之。
而今聞其死。
日月已過則己不稅服
北齊張亮云生不及者。
是己未生前已沒。
生存異代後代之孫。
不復追服先代之親。
二說不同
當從何說。
鄭張二說皆通。
蘇武胡婦之子未生。
而其祖建或其諸父死而訃不至
至子生八九年或十數之後始聞之者
亦非異事
是則張說也。
或子生八九年或十數之後
其祖若諸父死而三年已過而聞訃則鄭說也。
合而言之可也。
 小記降而在緦小功者稅之云云
旣有曾子說(見檀弓
)及小記文小功及降而在緦者皆稅之。
正服緦。
依疏說不稅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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