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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斋集卷之十一 (自动笺注)
三山齋集卷之十一
 雜著
  
儀禮經傳記疑(自士冠禮喪服斬衰傳)
公元1767年
丁亥六月初六日
始看儀禮
自士冠禮(止)迎賓
(十四板。)
 冠必於禰廟
未詳何義。
 缺項之制。
不可詳。
而䟽與註又相戾
註意設頍以固冠
而疏則云旣武以下
別有頍項。
明於首四隅爲綴。
上綴於武。
然後頍項得安穩。
是非固冠
而乃固頍也。
以爲中有𦁐。
亦由固頍。
而疏則云頍兩頭
皆爲𦁐云云
是非中有𦁐。
而乃頍端有𦁐也。
不可曉。
初七日
始加(止)女子笄。
(十三板。)
 三加疏。
爵弁則服之以受醴。
母兄姑姊
故不徹也
爵弁
三加方見着。
非可徹也
疏說可疑
 賓受醴於戶東
以爲室戶東。
而疏以爲房戶
何也。
 醮禮註。
賓升揖冠者
就筵乃酌。
冠者南面拜受
而上朱子說。
以爲賓升酌時。
冠者猶在出房南面之位。
註說不同
若然則賓旣執酌。
而又何以冠者就筵乎。
 
家禮
賓揖將冠者出房。
旣出又揖其卽席
而此經則冠者自出房。
只於卽筵有揖。
竊意冠者當戶而立
方在房中
則似不當揖。
一時再揖。
亦涉繁數
不敢如何也。
 嘗見一家冠禮
其再加三加
冠者卽席
皆先去其前加之冠。
而賓始以今加者。
執詣以加之。
其間節次頗久。
露髻以坐。
不雅
今考此經。
正類之。
此經則每加皆櫛纚
故其勢不得不然。
今無此而徒然去冠。
所以駭眼也。
櫛纚之節。
家禮三加
賓祝訖。
撤帽加幞頭
此恐可遵
但其再加無撤冠之文。
豈使互看耶。
初八日
自冠義(止)士昏禮問名
(十五板。)
 大功之末。
可以冠子一段
可疑
 以賓升。
以爲賓主敵者俱升。
而其下釋授于楹間
則又以爲使者不敵
矛盾可恠
要之
終爲不敵
其與俱升。
合好之意耶。
初九日
醴賓(止)婦至。
(十七板。)
 賓拜受醴。
不言於何處。
鄕飮酒
西階上拜進。
受爵復位
恐此亦如之。
楊氏圖。
拜於筵中。
似誤。
 
于腊北。
楊氏圖。
當云豚北。
可疑
同牢之義。
皆祭擧食。
擧前。
祭肺矣。
食時
祭肺耶。
初十日
自婦見(止)昏義成婦順也。
(十五板。)
 婦入三月
然後祭行。
註謂助祭也。
以爲此據舅在無姑
或舅沒姑老云云
所謂助祭者。
行主婦之事耶。
此爲舅沒姑老者則可也。
而舅在則雖無姑。
何得行主婦事耶。
只如內則禮
相助奠者。
則雖舅姑幷存
安有不可也。
愚意不論舅姑存沒
所謂行者
卽指與祭而言。
舅姑沒而須奠菜者。
未奠菜之前
不得與祭。
舅姑存。
無事於奠菜者。
亦必待此月數。
始得與於祖廟之祭。
未知如何
 若不親迎
則婦入三月
然後婿見。
親迎者。
無此也。
親迎時女之父母
雖皆在位
婿未嘗相接
何得爲已見而後
無事耶。
可疑
 婿入門
東面奠摯註。
婿見於寢。
楊氏圖。
奠摯門內
未然
十一日
魯哀公(止)內則親事長章未成於弟也。
(三十三板。)
 鄭公子忽。
先配後祖
杜註。
禮逆婦。
必先祖廟
後行
鄭忽先逆婦而後告廟
朱子謂此說。
與儀白虎通義不同
疑非先王正法
家禮却先告祠堂
不知果孰爲後定論也。
十二日
自飯黍稷(止)冠笄嫁娶
(二十四板。)
 夫婦之禮。
惟及七十。
同藏無間
同藏似承上文不敢藏於夫之篋笥等而言。
蓋至是而後
得無嫌也。
但與下文妾雖老云云者。
若不相屬
更詳。
 夫入食如養禮
註。
以爲如饋舅姑之禮。
此但指饌品多寡而言耶。
不然
夫饋妻耶。
妻饋夫耶。
抑有他人饋此夫婦
而行新婦之事耶。
十三日
內治(止)終篇
(二十四板。)
 子思曰。
惟聖立聖。
文王乎。
不及文王者。
則各賢其所愛。
不殊於適。
何以限之。
註言有不及文王者。
能推其所愛之賢者而立之。
亦無殊於立嫡矣。
此言甚誤子思之意。
以爲聖人
能知聖人而立之。
不然則各賢其所愛而未必果賢。
不殊異於適。
何以防其弊云爾
殊異云者
異之庶子也。
十四日
五宗(止)親屬終篇
(三十五板。)
 庶子不得長子斬。
疏。
祖庶厭降之說。
有所據否。
旣以祖庶厭降
則雖推以至於曾高以上之庶。
亦皆厭降
而獨以祖庶爲限
何也。
且其云。
其父見在
自供祭者。
以此不服斬之一端
不可曉。
 身沒而已
註。
至子可以稱孝。
適子稱孝。
不須言而明。
愚意庶子宗家之祭。
終其身而已
不以傳於子。
其或如後世長房之例歟。
呂氏說尤可疑
終事而後
私祭註。
呂氏宗子弟死。
其子異宮。
主祭是也
其曰其祭也。
必告宗子
不得以專。
而引曲禮支子不祭
祭必告于宗子以證之。
則却不然
宗子之弟則支子也。
而其弟之子
乃是適子
何得支子禮乎。
十五日
自士相見禮(止)投壺終篇
(二十五板。)
 先生異爵者。
先見之註。
先見之者
出先拜也。
凡主迎賓門外
無不先拜。
先拜不足殊禮
可疑
 士於大夫
不敢拜迎
此與上先拜異爵者之說相戾
且其不拜迎
雖本以爲敬。
而其相接之際。
無亦太簡而反歸於無禮耶。
十六日
鄕飮酒禮(止)一人擧觶
(十六板。)
 戒賓疏。
冠禮同僚尊重之故。
主人先拜。
此賓卑
尊敬主人
賓先拜。
其於冠禮戒賓條。
則又引此禮以爲經文不具
當依彼爲正。
殆若兩人之言。
可恠
要之不具之說。
似確。
 斯禁
疏。
士之棜禁
大夫斯禁
棜似衍文
玉藻云。
大夫尊用棜。
士側尊用禁。
註云。
斯禁也。
據此
禁是一物
斯禁一物
又名曰棜
若士之禁。
不謂棜也。
至禮器。
統稱棜禁
別是一說
統稱則可。
而單擧以對斯禁則不可。
 自席前阼階上。
註。
北方降。
由便也。
此與下文主人介。
凡升席自北方
降自南方者。
相戾
 
主人獻賓
酢主人。
皆再盥者。
以經拜洗之節。
註云。
爲手坋汙者。
言拜而汙耳。
故介以下不拜
洗則亦不再盥也。
 主人西南三拜
疏。
衆賓得主一拜
衆賓位西階下東面立。
不盡則門西北面。
階下者。
在西得一拜。
門西者。
在南而得一拜。
其間者。
在西南而得一拜。
此爲各得一拜歟。
西南雖不別爲一位
而旣從西立。
不盡而南也。
西之南。
南之西。
所謂西南也。
 主人揖升者。
主人揖而自升也。
衆賓之長。
拜受
三人者。
衆賓乃升也。
盖主人先升取爵。
降洗又升。
實爵于西階而後
三人始升而受之。
其與正賓禮異矣。
故鄕飮義。
先言主人以賓升。
而繼言至于衆賓升受
坐祭立飮。
不酢而降
隆殺之義。
辨矣。
可以明之也。
以爲主人揖升者。
三人爲首
一一揖之而升。
恐誤。
且升者三人
而云一一揖升。
何也。
楊氏圖。
四人
不得其說。
十七日
自樂賓(止)鄕飮酒義終篇。
(二十七板。)
 主人獻之西階上疏
工之時。
拜送西階東。
上文拜送
正在阼階上。
今云西階東。
何也。
豈其拜送
雖于阼階
獻爵則當在西階東。
云爾耶。
司正奠觶。
退共少立。
以爲自正愼其位也。
苟爲自正而立
則其立時多矣。
何必於奠觶未飮之間乎。
凡奠觶則有拜。
司正賤不備禮
故以是當也歟
其卒觶而拜。
拜於誰也。
拜而無答之者
又何也。
必皆有其說而不可知矣。
 主人西階上酬介。
朱子註。
賓介東面主人
又曰。
賓介拜送主人之西。
兩介似衍。
盖介無酬主人之禮也。
 一人擧觶
旅酬始。
擧觶之後
有樂。
賓立司正
司正擧觶
三節而後
行旅酬。
二人擧觶
無算酌始。
其間又有撤俎一節
此亦必有意義。
 二人擧觶
賓介席末答拜
疏。
席末答拜者。
賓於席西南答拜
介於席南東面答。
席末
元來確論
冠禮
冠者末坐啐醴
註疏不言席末爲何處。
鄕飮獻賓章。
席末啐醴
䟽。
但云席之尾。
而楊圖作席之西端。
上文賓升席自西方
疏曰。
按曲禮云。
南向北向
西方爲上。
今賓統於主人
西方爲下
楊圖似本於此
一人擧觶章。
賓席答拜
疏謂於席西。
非謂席上近西爲末。
以其無席上拜法也。
蓋據獻賓章。
則末爲席上之西。
擧觶章。
則爲席下之西。
雖以啐與拜之殊。
分其上下而其爲西則同。
其所以爲西者以賓席
統於主人東上
東上則西爲末矣。
以此例推之。
冠禮之筵末。
筵上之西。
此段賓之席西。
席下之西。
無可疑者。
而獨介席東面
曲禮云。
東向西向
以南方爲上。
今席以南爲末。
何也。
豈介又統於賓。
而以北爲上耶。
十八日
鄕射禮(止)大夫酢。
(十六板。)
十九日
自樂賓(止)誘射
(十二板。)
 兼挾升矢。
註。
方持弦矢曰挾。
下文側持弦矢曰執。
方如不方足之方。
倂也。
側如側尊之側。
獨也。
倂持者。
合持也。
側持者。
各持也。
疏解不然
更詳此段註。
拾飮也之飮。
恐斂之誤。
二十日
自初射獲而未釋獲(止)賓主大夫衆賓射。
(十一板。)
 擧旌以宮。
疏。
小言獲也。
據上註。
射者中則大言獲。
然則小言獲者
似是不中之謂。
而其謂大小
以聲之高下云爾耶。
 南面揖。
如升射。
南面揖。
向誰而揖。
如升射。
其當階當物
回身北面而揖耶。
 
再射釋獲章。
搢扑西面
西面無所爲。
而卽又北面
可疑
 司射所作惟上耦
註。
賓主人射亦作之。
然則雖止言上耦
而實皆作三耦
惟於賓主無之耶。
二十一日
自取視算(止)飮不勝者。
(五板。)
 奠于豐上
降袒執弓
弟子訖事堂上矣。
降而又無所事。
則其袒執弓
何爲也。
二十二日
獻獲者(止)飮不勝者。
(七板。)
 獲者
負侯北面拜受爵。
註。
其設薦俎西面錯者。
卽指今侯前所設而言。
疏。
以下左介。
西北所設當之。
不然
 賓堂西
主人堂東。
釋弓矢襲。
文大夫亦襲。
賓主人及大夫
皆將繼射。
則其釋弓矢襲。
何也。
豈因其間有用一節而然耶。
然用樂之後。
亦更無袒執弓之文。
可疑
二十三日
三射畢(止)終篇
(八板)
 升自西階反坐
此指工四人樂正
則無坐法也。
註疏
作樂正事
不然
經文
言樂正反位
故言此以補之耶。
然其句語不通
似有錯字
 司射乃適堂西
釋弓去扑脫决拾襲。
至此則射事畢矣。
賓主以下
却無脫决拾之節。
亦文不具而然耶。
二十四日
鄕射義(止)學制法制名號之畧。
(九板。)
二十五日
自敎民之法(止)曲禮容節。
(四十七板。)
 弟子饌饋
曲禮進食
畧同
左酒右漿
當爲飯之左右
以爲在胾外。
不然
三飯二斗
未詳
二十六日
自居齋潔之事(止)臣禮終篇
(四十八板。)
 曲禮少儀
饋獻之禮詳矣。
但其授受之際。
亦必有拜揖之節。
而今無可考。
獨祭而致膳。
拜稽以送。
論語
亦有朋友之饋。
祭肉
不拜之文。
據此則其
他皆無拜歟。
遺人弓。
主人亦有拜。
此則非朋友之饋而然歟。
弓而拜。
無所不拜矣。
朋友則固無所不拜歟。
主人拜弓。
旋辟辟拜。
䟽謂以執弓不得拜。
執弓不得拜。
則旣獻而又不拜何也。
將有拜受而無拜授然歟。
 僕者。
右帶劒。
疏說。
果似倒次。
而但綏是挽以升車之索。
當是繫於車者。
而人升車由後。
則繫之又必在車後也。
今如朱子說。
車下負綏而擲其末於幦上。
則却似別是一索
不係於車後。
此爲可疑
且其前後上至一句
尤難通。
後者
當上至於背。
前者何得至背。
豈有誤字耶。
 祭左右軌范
註。
引周禮文而曰。
軌與軹。
於車同謂轊頭也。
軌與范聲同。
軾前也。
上軌。
指此經左右軌之軌。
下軌。
卽指周禮祭軌之軌。
周禮
軌或作軓。
音范。
 先飯
辯嘗羞飮而俟。
凡食法。
三飯用湆醬。
飯已啜飮
飮已又三飯
所謂飧也。
飧卽勸食也。
時用庶羞
先飯與羞。
嘗之也。
先飮
勸之也。
後飧。
不敢先飽也。
二十七日
學記保傅踐阼三篇
(二十八板。)
二十八日
五學(止)燕禮陳饌器。
(二十一板。)
 始之養也。
疏。
天子視學在虞庠。
下却云。
天子常視學
則於東膠
兩說抵捂可疑
且此視學
何以明其虞庠也。
 三命不齒
䟽。
諸侯之國鄕飮酒
卿大夫再命一命
得不齒以得爵。
卿大夫者。
年長衆賓
又引熊氏說以爲鄕飮酒
無七十者。
恐皆未確。
竊意諸侯之國
旣無三命者。
則其卿大夫
亦得比天子三命之士。
而許其不齒
只如此。
 有七十者。
不敢先。
註。
一人擧觶
乃入證之。
大夫之後
衆賓而入。
所以見其尊。
豈不敢先而然耶。
二十九日
卽位(止)主人獻士。
(二十三板。)
 主人酬賓章。
賓降筵前
此賓無升筵之節而言降。
何也。
鄕飮
亦無此文。
只於西階上答拜。
此時無事於升筵也。
可疑
 公有則不不洗
反升酌膳觶。
旣曰不易
則其爲膳觶可知
此觶字。
恐衍。
若膳觶也。
則降更觶。
此膳觶者。
賓所受於公。
而公有命則不易者也。
公之命。
所以優賓
故賓酬大夫
不敢仍此觶。
而更用他觶也。
 
庶羞
註謂𦠆肝膋狗胾醢也。
𦠆未考。
醢旣入於薦
而又入於庶羞
何也。
疏。
知有此及炮胾云云
炮却不見於註。
可疑
 有內羞
註謂羞籩之實。
羞豆之實。
而但稱以內羞者。
必有其說。
而此不論之。
何也。
三十日
自射(止)大射卽位
(十九板。)
 主人庶子章註。
獻于阼階上。
別於外內臣也。
意似以上卿大夫士。
外臣
庶子以下
內臣
雖未知其何據。
而疏因引周禮說。
以在鄕遂者爲外臣
在朝廷者爲內臣
於此章文義說不通
可疑周禮本文
更考此段疏。
在小樂正之北。
下文
在西方之語。
此北字。
當作西。
然則中立于其北之北。
當作西。
 篚在洗西南陳設
膳篚在其北西面
註。
或言南陳或言西面
異其也。
據此上文兩階所設鍾鑮。
南陳
亦與笙磬同其向否。
七月初一日
自請立賓及執事者(止)初射獲而未釋獲。
(二十二板。)
 序進爵散交於楹北。
以爲西楹之北者。
是矣。
至下洗象序進而降
則經無交楹之文。
而註又以
爲交於東楹之北。
却似不然
蓋必言交楹北者。
欲見進退遲速之度於此相着
始而交於西楹北。
則終亦如之而已。
故經不復言
今如註說
則始太慢而終太促。
其可乎。
 公爲賓擧旅章。
公坐奠觶答拜
疏。
自此已下。
云公答拜
不言再拜
答拜者。
止答一拜
上文自主獻公至此
凡言公答拜者累矣。
何得言自此已下耶。
媵爵于公一事之中。
公或答拜
或答再拜
何也。
主人獻公宜其盡敬也。
而皆云拜。
不云再拜
是亦皆一拜耶。
鄕射禮。
主人崇酒再拜
賓答再拜
鄕飮酒
只云答拜
鄕飮之賓。
尊於鄕射而然耶。
若此類。
不可盡擧。
要之恐未爲確論也。
 衆弓矢不挾。
註。
納公與賓弓矢者。
挾之。
所謂挾。
如上司射之挾之耶。
而後挾之則可也。
其挾而納之。
當奈何。
下文公射時。
大司正授弓。
小臣師授矢。
未嘗挾而納之也。
可疑
初二日
自取矢(止)獻服不。
(十五板。)
 一耦出。
一耦則是二人
以爲一上射出何也。
上射東面
一段亦終未了然。
大意言之。
上下射。
皆用左手執弓
而其執之之法。
皆弓體居北
兩末向南。
所謂南踣弓也。
踣猶倒也。
何謂方弓之弛也。
兩末指上。
反之而向南。
故謂之南踣也。
其取矢則上下射。
皆用右手
上射曰弓下者
右手在弓南。
卽弓末所向也。
故謂之下。
亦得謂之裏也。
下射曰弓上者。
右手在弓北。
卽弓之背也。
故謂之上。
亦得謂之表也。
但其取矢之手。
一卻一覆
未詳其義。
 司宮尊侯于服。
不之東北
時服不立于西方
其尊當在上所設之東北兩獻酒之南。
楊氏圖。
陳于東階下。
非是
 
獲者左執爵。
疏。
祭肺之義。
未詳
亦疑有錯字
設薦俎立卒爵
司馬正所獻只一爵
以此一爵
歷祭於左右介及。
中而至是卒爵耶。
可疑
初三日
自獻釋獲(止)聘禮釋幣于禰及行。
(二十板。)
 上文請射章。
三耦拾取矢後。
釋弓矢。
决拾反位
至此三請射。
則但言大夫與其耦。
釋弓矢說决拾反位
三耦則無襲文似文不具鄕射則再請射三耦亦無襲文。
三請射。
又但言大夫襲。
三耦無之
豈與大射禮異而然耶。
 此篇定耦之法。
不明
請射章曰。
遂比三耦
此時
大夫在堂上。
則此三耦者。
似士也。
請射章曰命賓御於公。
此又一耦也。
諸公卿則以耦告于上。
此又公卿之耦也。
大夫則降卽位而後告。
此又大夫之耦也。
曰士與大夫爲耦。
此又大夫士合以爲耦也。
曰遂比衆耦。
而註以爲衆耦士也。
此又前三耦之外。
復有衆士之耦也。
疏言畿外諸侯三耦
據此則已過七八耦矣。
將由諸耦雖多。
獨指初射所比三耦而言則可矣。
然疏又言。
國皆有三卿大夫三耦六人而已
而使士爲耦者。
卿大夫有故
數容不足云云
是必卿大夫三耦
不足然後補以士。
然則初射所比之三耦
已不在數中。
而合之爲六耦
又有公與賓及衆士之耦焉。
安在諸侯三耦也。
可疑
初四日
受命于朝(止)致館。
(十六板。)
 享玄纁束帛上。
註。
帛今之璧色繒也。
此帛所以加璧
故取其同色。
而帛非盡璧色。
通帛爲旜。
則乃大赤也。
然則玄纁束帛
非兩物。
玄纁之帛耳。
 辭曰。
非禮也。
敢辭與對。
疏說皆以爲賓事
未知然否
 先君之祧。
鄭註云。
祧之言。
超也。
上去意也。
不毁
之也。
後世言祧義。
與此正相反。
可恠
王肅說當考。
初五日
自設飧(止)私覿
(二十板。)
 據周禮小行六幣之說。
則獻圭當有庭實
而至獻璧時。
兼進束帛乘皮。
何也。
更詳周禮
圭以馬者。
是言二王之後享王之禮。
而非指諸侯相聘之圭也。
然則雖同是圭也。
而於享則有庭實
於聘則自無之耶。
周禮又言璧以帛而不言庭實也。
其獻璧而旣用束帛
又有乘馬
何也。
主君禮賓
賓之私覿
亦幷有幣馬
婚禮納徵亦然
豈有幣則自當庭實耶。
然此則皆無玉。
又當有別耳。
 
禮賓
降拜
公辭。
再拜稽首
降拜
非拜也。
言賓降欲拜。
而公辭之故升。
而乃拜也。
此註。
亦訝受而北面云云
訝受。
前後文義
似是相向以受之義。
旣曰亦訝受而北面
主君於此時。
爲之南面耶。
初六日
自介私覿(止)歸饔餼薪芻倍禾。
(十板。)
 委皮南面
註。
便其復入也。
此義未詳
以爲執皮者南面
委皮於門中
此時君降立中庭
執皮者。
安得南面以背之耶。
竊意此南面以皮言也。
入而獻。
君。
東其首謂之北面
則出而授介。
西其首謂之南面
南面者。
明其還授之意而已。
未知是否
 
醯醢百甕夾碑。
註。
夾碑。
在鼎之中央也。
周禮掌客疏。
引此註。
鼎作庭。
未詳孰是。
 米百筥
疏。
醯醢南北之中。
此句未詳
大意則似謂米在醯醢之南。
而言當庭南北之中。
則知碑於庭爲近北也。
醯醢夾碑而陳。
須如牲鼎之上頭當碑。
而向南陳之。
則其下頭北距碑已遠。
而米則在其下頭之南。
云爾
初七日
自賓皮弁大夫(止)歸反命。
(二十板。)
 乃入陳幣于朝。
疏。
贈賄幣八也。
賄。
所以聘君
於賓無幣。
贈賄幣。
恐是郊贈幣之誤。
又云。
上介郊贈幣。
而上介致郊贈
但無郊勞幣。
然則郊贈
恐是郊勞之誤。
 禮玉亦如之。
䟽。
其在東上者。
不須自後
此段難看
士介四人
執皮北面
而士受幣者自東來受。
故於士介之在東上者。
直就其右而受之。
餘三人。
則其右皆有人。
不得直就。
而自其後就之耳。
初八日
禮門及禰(止)公食大夫戒賓賓從
(十九板。)
 賓客有喪。
唯芻稍之受。
註。
正禮飧饔餼。
主人致之則受。
上經赴者未至則受禮
不受饗食
赴者至則惟稍受之。
據此
赴至之後
飧饔餼。
不當受。
說。
未知所據。
 衰而從之。
疏。
反命出門
朝服
還服吉時深衣
旣云。
吉時深衣
則凶時何得深衣乎。
經文明言衰而從之。
註亦云。
已有齊斬之服。
不忍顯然趨於往來
則其曰還服深衣
不知何所據而然耶。
可恠
 主人歸。
禮幣必以用。
饔飧紡帛。
饔飧之幣。
初無。
紡獨賄用束紡耳。
可疑
初九日
陳器饌(止)公食大夫義終篇。
(二十五板。)
 亨于門外
東方上。
陳鼎當門
豈陳與亨異位耶。
入門左。
公與賓拜。
不言位向。
然據聘禮
擯之位在闑東。
則公亦當在門內之東。
不然
當門南面
而賓則入門北面
楊氏圖。
公與賓。
門西南面拜。
不然
 大夫立于東夾南。
此謂立於堂下
而上東夾相當耳。
故註以爲東夾南。
東西節也。
若曰堂上
則此卽東箱也。
下文賓正食時
公揖退於箱。
大夫豈得立於其處耶。
楊氏圖。
恐誤。
 宰東夾北。
西面南上
註。
宰。
宰夫之屬也。
下文右執鐙。
註。
又謂宰太宰
宰夫之長也。
太宰
旣同東夾之位。
則何可以宰夫之屬總之耶。
上文東夾
南爲堂下
則此東夾北。
當爲堂下
更考。
 東夾之制。
不明
楊氏寢廟辨名圖。
東夾東房之東。
而此篇。
大夫東夾南。
疏云。
序西爲正堂
序東夾室
據此東夾
乃在序東
房東也。
下文公揖退于箱。
註云。
東夾之前俟事之處。
爾雅郭氏註。
亦云夾室前堂
東箱
亦曰東堂
據此東夾南爲堂。
而爲東箱也。
特牲豆籩鉶。
東房
註云。
東房房中之東。
當夾北。
此篇宰東夾西面
疏云。
東夾西面者。
謂在北堂之南。
夾室相當
北堂者。
昏禮以爲房中半以北。
據此東夾之北又爲堂。
而西與房相通。
故或謂之東房
或謂之北堂也。
獨特豆籩鉶疏云。
夾室以南爲之。
壁外相望則當夾北也。
又曰。
夾室在房近東南
云房中之東。
當夾之北。
據此夾室
半在房東
半在序東
而其北壁房中半。
以南其壁。
北之堂又不與房相通。
而有壁以隔之也。
若此則與上說少異。
當更詳之。
 鼎俎入章。
當與特牲少牢參看
 啓簋會各郤于其西。
疏。
簋蓋六兩
相重仰之
各當其簋之西爲兩處六蓋。
兩兩相重
當爲
處云。
兩處未詳
 取韭菹
以辯擩于醢。
只取韭菹
則不當曰辯。
亦無只祭韭菹之義。
豈所先在此。
而次取諸菹耶。
旣以菹擩于醢。
卽此祭醢
不爲之別祭耶。
若然
其擩之也。
亦各有所當。
而辯於諸醢耶。
下文扱上鉶以柶辯擩之疏。
有四鉶而優賓
故用一柶。
據此則雖有四鉶
而只祭上鉶耶。
若然
何以曰辯擩耶。
 三牲之肺不離
註。
此擧肺不離而刌之。
便賓祭也。
離肺者。
絶肺祭也。
竊意離肺不切
故須人絶之。
而祭若刌肺則已切。
無事於復絶。
此刌肺之所以爲便也。
以爲將祭之時。
絶末以祭之。
祭肺異也。
未知信否
 先者一人
註。
必言南者。
庶羞加。
不與正豆倂也。
上正豆。
設於第一行。
而此南。
則乃第二行。
此卽不與正豆倂也。
疏解
似未明。
 凡炙無醬。
此醬如不得其醬之醬。
 取
如上文先
次取稷。
 不以醬湆。
註。
後言湆。
或時用言食法。
先湆後醬。
有時乎後湆也。
疏說未明。
 
上大夫庶羞
以爲庶羞
而疏則云食加飯之時。
得兼庶羞
上文食加飯。
不用庶羞
此以上大夫
故有異耶。
然與註意相戾
 庭實陳于碑外。
註。
不參分庭一在南者。
言歸宜近內。
歸如歸饔餼之歸。
此禮主於致饋。
饋宜近人也。
疏中與賓向外
與賓入內之說。
未詳其旨。
初十日
自諸相朝禮(止)諸侯相朝義。
(十五板。)
 殷相聘。
註疏
俱未明。
若謂十二年殷見之時。
則視王制聘義所論。
年數間濶
一年之中。
旣朝天子
又各相聘。
亦勢有難行耳。
 
賓之旅。
鄭司農讀如旅於泰山之旅。
泰山
不知古作何解。
而引於此也。
 及將幣。
疏。
何得主人答拜
周禮作度。
先鄭拜辱
作賓拜。
而此車進再拜
爲主人拜。
今斥之以主人再度拜。
彼恐不服
 凡諸侯之禮。
註。
不殺則無鉶鼎
疏。
鉶鼎陪鼎
不殺則並無正鼎。
何獨陪鼎
只作鉶與鼎解爲是
經文亦分言鉶幾鼎簋幾。
此可證。
 䟽鉶器
所以盛膷臐膮三等之羹。
按公食禮
宰夫設鉶。
䟽曰。
據羹在鉶言之。
謂之鉶羹
據器言之。
鉶鼎
正鼎之後設之。
謂之陪鼎
庶羞言之。
謂之羞鼎
據此則鉶。
入正饌。
或入庶羞
而公食禮
正入於正饌矣。
且公食禮膷臐膮爲庶羞
而正盛於鉶。
鉶所盛者。
牛藿羊苦豕薇之羹也。
今飧禮。
亦別有庶羞
而又以鉶盛膷臐膮。
則鉶亦入於庶羞矣。
然則經文
何以曰鉶幾食幾。
而各言之耶。
疏云。
黍稷也者下。
似有闕文
 聘禮
註。
諸侯之禮。
車米視生牢。
禾視死牢
今飧禮無生牢。
而註中列米禾多寡
何所視而云耶。
 疏。
子男夫人於諸侯。
推有二禮
周禮推作惟。
以作矣。
按此章公侯伯子男之等。
皆指朝君而言。
蓋視賓之尊卑爲主
待之有差
今曰。
子男夫人
於諸惟有二禮
則是主國自以其爵等尊卑
而爲待賓之差。
豈其然乎。
疑字誤而然。
十一日
覲禮(止)行享禮
(十三板。)
十二日
請事(止)朝事義終篇
(十二板。)
 祀方明一節
可疑
天子六服諸侯一壇
並用六玉
合天地四方之神而祭之。
天下之禮。
無大於此者。
何得不載於大宗伯之職。
而參以詩書傳記
亦無少槩見。
何哉。
鄭氏說此章。
專以盟爲解。
經文未嘗有一盟字。
周禮司儀
亦有合諸侯爲壇之禮。
而初不言方明
則盟之有無
可知矣。
司盟職云。
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
北面詔明神。
旣盟則貳之。
鄭氏據此云爾
其所謂明神。
又安知必爲方明也。
且鄭氏以此禮。
爲時殷同也。
時會而有征討之事。
則盟或有焉。
至於殷同者。
十二歲。
王不巡守
六服盡朝。
盛禮也。
何盟之爲。
鄭氏又以王制至于岱宗柴者。
王巡守之盟。
岱宗柴望
肇自虞時。
其謂上世淳古
亦有盟耶。
鄭氏又以王之盟主日。
諸侯主山川。
王官伯主月。
其說尤無稽可恠
竊疑此段文體近夸。
若與經不類
或者後儒別記異聞
附於覲禮之下。
鄭氏不能辨
以爲之解歟。
雖其不然
而果有方明之禮。
不過倣其巡守時四柴望之禮。
而爲之而已。
非有盟也。
鄭氏自以己意傅會之。
不可從。
按此疏說。
先朝日。
次祀方明
次朝諸侯
禮畢
又加方明於壇。
盟誓之禮。
周禮司盟以爲王會四時
各祀其神。
及祀方明
則諸神皆及。
故有六色六玉之位焉。
所謂各祀其神者。
卽此所謂拜日於東門外。
禮日於南門外
禮月與四瀆
北門外。
禮山川丘陵於西門外者也。
一日之間。
旣祭於門。
又祭於壇。
不已瀆乎。
十三日
曆數篇(止)冬夏致日
(十二板。)
 舜在璿璣玉衡
正義
易卦數。
當在周髀術數
周官太史
正義
朔氣在晦。
後月閏朔。
當作中。
馮相氏
掌十有二歲
正義
太歲左行於地。
歲星右行於天。
所謂太歲者。
亦星耶。
太歲於地。
歲星於天。
而皆一歲一次
則天上地下。
各有十二次耶。
十四日
保章氏(止)小正終篇
(二十一板。)
十五日
月令孟春(止)季春
(十一板。)
 
鞠衣先帝
正義云。
五祭
自服大裘
今薦鞠衣
蓋薦於神坐
然則非服此而祭而直薦之於神位
前其果有此禮否。
十六日
孟夏之月(止)終篇
(三十二板。)
 大雩祭。
註。
雩之正。
當以四月
又曰。
冬及春夏
雖旱。
禮有禱無雩。
四月卽周之季夏
而謂之無雩。
何也。
四月雩。
是禮之常。
雖不旱猶雩。
至於旱而雩。
在於三月。
四月無之云爾耶。
 律中黃鐘之宮。
正義云。
土無候氣之法。
黃鐘宮聲。
以應土耳。
候氣也。
若然則此與其宮者
異焉
何用更言律中黃鐘之宮耶。
律呂說。
大抵未明。
當更思。
十七日
王制之甲(分土)篇首(止)北方曰譯。
(五板。)
十八日
自周大司徒(止)王制之乙(制國)內宰建國
(十一板。)
 按極南五十五度。
崇高之上。
又其南十二度
夏至之日道。
然則土中在日北。
而今有日南者。
就其北之中。
而又分南北也。
土深
必用夏至之日景。
須有其故。
當思之。
凡建邦國土圭
此論只載鄭司農說。
不取康成
以其有得失歟。
上文王制附庸處。
已用康成之說。
司農此註。
正與相戾
今但俱載二說
無斷衷之言。
可疑
若如司農之言。
附庸之國
占天三之二。
而且有餘
豈其然乎。
十九日
王畿千里(止)九夫爲井。
(六板。)
 以大都之田任畺地。
疏。
甸在遠郊之外。
其中六遂
七萬五千家。
餘地旣九等之人所受。
以爲公邑也。
按經。
九等
處於國中近郊遠郊之地。
而以公邑之田任甸地。
九等公邑
各是一事
今曰。
九等之人所受。
以爲公邑
豈此九等所受。
遠郊
以內
則謂之塲圃宅田等。
甸地以外
則謂之公邑耶。
鄭註
地六遂七萬五千家外。
鄕遂餘夫。
處之。
以爲公邑
更不言九等人受之。
疏說何所據而云爾耶。
 朱子註。
公邑家邑大都小都
皆謂之都鄙
鄭註
大司徒職。
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
則是不以公邑都鄙也。
註。
匠人職。
又云。
采地井田
異於鄕遂公邑
蓋其意采地
則爲井田而行助法
公邑鄕遂
則爲溝洫而行貢法
今曰。
公邑家邑小都大都
皆謂之都鄙
朱子於此
不取鄭說歟。
若然則其制田
亦無二法
通用溝洫耶。
井田耶。
二十日
王制一里(止)王制之丙(王禮)王入內朝。
(十五板。)
 請野九一而助。
朱子國中什一使自賦。
爲周之貢法
而又曰。
所謂徹法者。
如此
據此周之徹法。
似只行於國中
上文徹者徹也
註。
以爲周時一夫授田百畝
鄕遂貢法
十夫有溝。
都鄙助法
八家同井
耕則通力而作。
收則計畝而分。
故謂之徹。
然則不論國中貢法野都助法
皆得謂之徹矣。
但考周
雖言十夫爲溝。
而未見此十夫
之內。
通力合作助法之爲。
尋常以徹爲都鄙助法
今看如此
當更詳。
 士鄕十五。
管子四民之事。
處士於閒燕。
而使講其孝悌敬義之行者
善矣。
畢竟以此士。
三軍之數。
而公高國帥之焉。
烏在其處於閒燕而講其學也。
且士之用。
只編於卒伍而止。
坐作擊刺
是其事耳。
何必使之閒燕而學耶。
二十一日
自王眂燕朝(止)終篇
(七板。)
 宮伯王宮士庶子註
鄭司農云。
庶子宿衛之官
疏謂若夏官諸子職。
而今諸子職。
宿衛之法。
可疑
疏又云。
掌王宮中卿大夫之適庶子之適子也。
所謂宮中卿大夫
何等官耶。
鄭氏註。
宮正職曰官府之在宮中者。
膳夫玉府內宰內使之屬。
此則非卿大夫
又註云。
次諸吏直宿
若今部署諸廬。
疏引匠人外有九室九卿治之。
以證之。
若然
凡卿盡在焉。
何必宮中卿大夫耶。
 授八次八舍職事註。
鄭司農說。
周禮只云庶子衛王宮。
而此所載夏官以下
無之
豈別有見處耶。
祭祀用樂一段
夏官諸子職。
亦無此文。
獨見大胥職。
朱子修潤鄭註
以此補入耶。
 
諸子國有大事
則帥國子而致於太子
所用之。
又曰。
若有兵甲之事。
則授之車甲云云
太子不當有私兵。
所謂若有兵甲以下
則非致於太子者耶。
國子遊倅
此句未明。
註云。
遊倅
倅之未仕者。
周禮疏云。
國子存遊暇無事之倅中。
周禮
國子卽倅也。
旣曰。
國子則皆是未仕者。
又豈別有未仕之倅耶。
觀此註䟽
若言國子雖有已仕者。
且存之於未仕之倅中。
使之修德學道
而但旣仕。
則不當仍冒國子之稱。
終是可疑
 酒正五齊
五齊祭祀之用。
不當於此篇。
二十二日
王制之丁(王事止)凡國野之道。
(十五板。)
 掌客王合諸侯
註。
諸侯而用王禮之數者。
公侯伯子男盡在是。
兼饗之。
莫敵用也。
按經。
諸侯長十有再獻
則十二牢。
爲此而設。
何以爲之莫敵用耶。
 庶子壹眂其大夫
大司馬職。
吊勞士庶子註
庶子卿大夫之子
從軍者。
或謂之庶士
庶子卿大夫之子
從王以行耶。
宮伯職。
云掌王宮士庶子。
註謂王宮之士。
王宮中諸吏之適子也。
庶子
支庶也。
此則與大司馬庶子又別。
遺人掌邦之委積
鄭註廩人倉人
九穀之餘共之。
而賈疏。
以爲鄕里門關以下
各以其當年所稅。
一年國用外。
隨便留之。
兩說不同
且據鄭註鄕里以下
各有委積
以待賓客覊旅老孤等人
王畿千里之內。
處所不下千百。
數十屬吏之所能遍管乎。
當時必有簡易之法。
恨不得聞之。
二十三日
均人凡均力政(止)王制之戊(設官)九命作伯。
(十四板。)
 以質劑致民
註。
按入稅者名。
會而貸之。
此句。
似指凶年
民有入稅者。
不能入稅者。
故按其入稅者之名。
計其數而貸之。
若然
其於不入稅者。
抑別有區處否。
註又云皆以國服爲之息。
按此國服之說。
詳在泉府註。
而其爲法厚近而薄遠。
亦非王者一視之政。
蓋地之常稅。
固當隨其利之有無
役之多少而爲之差。
至於出息
則又安有遠近之殊耶。
不能無疑
 孔子野哭者。
一條
王事無所當。
 三命受位
註謂列國之卿。
始有列位於王。
王之臣也。
此說未有確證。
且王之上士三命
則其亦
至此而後
始得爲王臣耶。
 四命受器。
註。
引禮器。
大夫不具祭器
以此爲公之孤。
又云。
王之下大夫
四命
若然
禮器所論。
獨指諸侯大夫而言歟。
王大夫不具祭器
則其四命而何所受耶。
二十四日
自諸侯之五儀(止)稾人
(七板。)
 凡諸侯之適子。
註。
賓之皆以上卿之禮。
此卽指子之子與未誓者。
若已誓者。
自當下其君之禮一等
䟽說若行朝禮。
擯介依諸侯
饔餼饗。
一與卿同。
無明據。
二十五日
自乃立春官宗伯(止)終篇
(六板。)
 六官之屬。
或多或少
不盡爲六十之數可疑
王制云。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
以爲制也。
周官則謂之三百六十。
而此官名言之耳。
其實一官之中。
其屬不一
今據周禮
大夫之數已自甚多
至於士則地官中。
六鄕六遂之士。
且近二萬。
若並其他
又不知爲幾許
何其遼絶至此耶。
二十六日
王制之已(建侯)篇首(止)以恤禮寇亂
(九板。)
 
春見曰朝。
周禮註。
六服之內。
四方以時分來。
或朝
宗夏
或覲
或遇
殊禮異。
更遞而遍。
據此則似一服之內。
東者朝
南者宗夏
西者覲
北者遇也。
大行人註云。
朝貢之歲。
四方四分
四時而來
據此則其一服
又析爲十六。
分四四而來也。
盖詳其意。
宗覲遇。
其禮旣異。
但分四方而來
東南有朝宗而無覲遇。
西北有覲遇而無朝宗
如是細析而後
四方之國
得行宗覲遇之禮。
無不均也。
但未知此有可據古事不。
二十七日
大司馬九伐之法(止)王制之庚(名器上)君子遠庖廚。
(十三板。)
二十八日
自王之五冕(止)朝服之以縞。
(七板。)
 凡吊事。
弁絰服。
註。
疑蓑變其裳以素耳。
疑蓑當作疑衰
素若作白解。
則疑裳亦是白色
不得言變其裳以素。
當爲絹素之素耶。
然則朝服之素辟積
皆是絹素之義。
而衣布裳絹。
倒置之嫌耶。
 縞冠素紕
按經中。
縞也素也布也麻也帛也絲衣也。
其等品高下難識。
按經。
餘衣皆用布。
惟冕與爵弁用絲衣。
其最尊歟。
此經曰。
縞冠素紕
紕是緣邊
之稱。
則必其品下於本質
此見縞尊於素。
而又孔子季康子以縞爲朝服
朝服本用十五升布。
而以縞易之爲僭也。
則縞不惟尊於素。
而又得尊於布也。
皮弁服朝服
布衣素積
必衣尊而裳卑也。
則若布尊於素也。
鄭註云。
冕服中衣用素。
皮弁朝服玄端中衣用布。
則隨其本服之等。
其中衣之高下可知也。
然則素反尊於布歟。
皮弁以下三服皆布。
其中却又用布。
雖同是布也。
三服之布。
皆十五升。
而鄭氏謂之麻衣
此則因其精麤
高下不同也。
然則其精而爲麻者。
不惟尊於中衣之布。
而兼亦尊於素。
其麤者。
爲下於素歟。
玉藻曰。
以帛裹布。
非禮也。
鄭氏以絲衣麻衣爲解。
據此則帛無定名。
如絲麻衣之等。
皆得謂之帛歟。
 纊爲繭。
縕爲袍。
註。
纊謂今之新緜也。
縕謂今纊及舊絮也。
據此漢時
緜纊三稱
其所謂纊。
周時之纊。
而緜乃當周纊。
故以緜解纊。
以今纊解縕歟。
二十九日
自惟君有黼裘(止)王制之辛(名器下)贊大行
(九板。)
 
續衽鉤邊續衽之義。
鄭註自明甚。
至於鉤邊
其所謂若今曲裾者。
終是可疑
疏說未爲無所本。
家禮註。
楊氏論此。
歸咎於疏家。
無乃寃乎。
今欲正之。
則自鄭氏曲裾之說而破之宜矣。
家禮左右交鉤之說。
亦殊難曉。
愚意屬連左右旁。
不殊前後
則須於其兩端盡處。
摺其縫餘之寸而向內緝之
只此鉤邊
無別義也。
經中純邊之邊。
正亦指裳兩端盡處。
可爲一證
 反詘之及肘。
今依此尺數製之。
袂堇覆手而止。
終未能及肘。
家禮
袂口布外。
別此緣之廣。
玉藻深衣經文及註。
並未見有此制。
深衣一段可證。
而其言亦未有所本。
可疑
今按此註。
臂骨上下
尺二寸。
據此
非袂長至手而又屈之及肘也。
直中屈其袂。
而其屈處當肘云爾
孔疏使屬於衣幅之畔。
覆臂將盡。
又屬袂於衣
反袂得及於肘也。
說似矣。
而終不合者。
以其自腕至手。
在數中故耳。
 祼圭有瓚
註。
下有口徑一尺
此槃口。
似是槃之窮處
則其徑不能一尺之寬。
亦是一寸之誤。
閏七月初一日
自笏天子球玉(止)一命縕韍
(三板。)
 
紐約用組。
疏云。
紐謂帶之交結之處。
以屬其紐約者。
謂以物穿紐約結其帶。
其所紐約之物。
並用組爲之故云。
紐約用組三寸者。
紐約之組濶三寸也。
據此則紐亦別用組。
屬於帶而爲之者
若然
所謂裨其紐者。
亦須以繒采飾其組。
此則恐非是
而但未知紐之法定如何
今人多以紐。
爲帶之兩耳
其有可據否。
又疏云。
士則用緇。
惟裨向下一垂者。
又曰。
但裨其一條下垂者。
然則古帶本垂一條
喪服絞帶
而與今時雙垂不同耶。
當更考。
初二日
天子白玉(止)凡矢枉矢
(八板。)
 
左結佩右設佩
以爲左邊玉佩
設右邊事佩。
事佩是木燧大觹之屬。
佩玉自有左右
而別引燧觹當右佩
無乃迂乎。
然不如是解。
無以言德佩事佩矣。
可疑
 皆有容。
盖容之制。
不可詳。
要是帷障外者
而又有翟以蔽之
豈加翟於容上。
以爲飾歟。
初三日
自守邦國者(止)終篇(六板。)
初四日
王制之壬(師田)篇首(止)大祝大師
(十板。)
 大司馬凡制軍。
註。
遂寇。
當作逐寇
出軍之法。
鄕遂一人
都鄙十家一人
都鄙自具革車
馬。
鄕遂則否。
此欲其勞費相當歟。
司馬法。
自異於周公所制之法。
而鄭氏强引之歟。
 大司馬師田之時。
無職掌。
可疑
 中軍以鼙令皷
疏。
六軍三軍一偏
皆自有中軍也。
若然
左右各有一中軍
而各行其令。
何其統領耶。
以鼙令皷之義。
未詳
初五日
自大師大師(止)王制之癸(刑辟)八曰議賓之辟。
(三十三板。)
初六日
士師五禁(止)喪服斬衰傳。
(二十四板。)
 婦人不杖。
疏以童子婦人當之。
若然
傳文但言童子不杖足矣
何以婦人不杖耶。
此必有其說。
初七日
絞帶繩帶(止)庶子不爲長子三年
(十四板。)
 朝一溢米。
一溢米。
註疏
二升餘。
今人法論之。
殆於飽而忘哀矣。
周禮
萬民之食。
四鬴
上也。
三鬴
中也。
二鬴
令邦移民就穀
不待上中
一月二鬴
一日四升餘。
二溢者。
堇得其半而已
此見古之升斗
不如今之大也
父爲長子疏云。
適妻所生
皆名適子
此似據內則冢子未食而見適子
庶子未食而見之語而云爾也。
下又云。
若言適子
惟據第一者。
語若相戾
而意
可見
對言冢適
則適妻所生
皆得謂之適
單言適。
則惟據第一者耳。
初八日
爲人後者(止)繼母如母。
(十板。)
 爲殤後者疏。
如有母亡而猶在三年之內。
則宜接其餘服。
不可以吉居凶。
說有所據否。
接其餘服者。
假令三月
則服三月而除。
五月則服五月而除歟。
 女子子在室爲父疏。
旣成人。
亦得爲父服斬。
然則女未許嫁。
不得服斬歟。
 布總箭笄髽。
小記旣云。
男子免而婦人髽。
男子去免時。
婦人亦可以去髽矣。
喪禮疏。
有未成服之髽。
成服之髽。
記疏
皇氏亦曰。
三年之內。
男子不恒免。
婦人不用布髽。
故知露紒也。
此言似有理。
而但鄭氏此註。
露紒下。
幷及用麻之法。
此與小斂時所着。
正同無別
備論制則如此
其實三年內。
不用麻布
如皇氏之說否。
 記女子子在室父母疏。
大夫當作丈夫
疏。
婦人若在夫家
爲主乃杖。
故爲夫與長子
不爲主亦杖。
若餘非爲主。
則不爲杖
夫與長子之外。
婦人之當杖。
不爲主亦杖者
指何服而云耶。
鄭氏以
此。
女子必謂之童子婦人者。
殊未可曉。
云在室。
童女也。
則其註。
喪服女子在室爲父章以爲在室者。
關已許嫁。
何獨於此而决爲童女耶。
女子不見
必是童子
則其曰成人杖者
無明證。
終是可疑
 父卒則爲母疏。
內則及服問註爲父卒三年之內。
爲母仍服期之證。
服問註。
固可證。
而孔氏則已疑字誤。
雖曰不然
自註說。
若其經文
則初不見有此意。
至於內則只言女將嫁。
有父若母三年之喪。
則過此三年始嫁
其義自明白。
今如疏說。
是母喪未禫而得嫁也。
其可乎。
父在母喪。
傳曰。
父必三年然後娶。
達子之志也。
父猶爲之三年然後娶。
而子反未禫而嫁。
其得成說乎。
且此女之母喪。
何以在於父服將除之時。
不在於其已除之後乎。
果或在已除之後
猶得爲二十三年而嫁乎。
其爲說巧而疎矣。
初九日
慈母如母(止)祖父母
(十一板。)
 不杖麻屨疏。
此章與上章雖杖與不杖不同
正服衰裳
皆同五升
此說果信否
父在爲母。
不爲除服而入於正服者。
終不得其義。
其所引雜
記服問註。
孔疏於此則正非他解。
經文無可據。
可疑
初十日
世父叔父母(止)婦爲舅姑
(十五板。)
 大夫庶子爲適昆弟疏。
大夫之妾子。
此若專指妾子。
則其適妻所生第二以下
爲適昆弟
當服何服。
其曰當直昆弟者。
不然
雖適妻所生者。
其稱適子
不曰昆弟而何以哉。
適妻所生者。
得有適弟者。
容此人廢疾若有故。
不得爲適也。
 叔仲皮死註。
木樛垂木。
當作不。
更詳。
魯人
魯鈍之人。
古文恐不如此
十一日
自夫之昆弟之子(止)夫之祖父母
(十九板。)
 女子子祖父母䟽。
彼註據成人云云
許嫁成人分言之。
可疑
 大夫之子世父母。
叔父母子昆弟
昆弟之子大夫者。
雜記
大夫爲其父母兄弟之未爲大夫者之喪服
士服
據此兄弟雖未爲大夫
無降法。
與此章相戾
不知孰正。
 楊氏齊衰圖。
與疏說不合
彼此似互有得失。
當更詳之。
 宗子之母在。
則不宗子妻服也。
疏。
宗子母七
十已上。
宗子妻得與祭。
宗人乃爲宗子妻服
按下宗子孤爲殤註。
不孤族人不爲殤服服之。
不孤謂父有廢疾
若年七十而老。
子代宗事者也。
據此義。
宗子之母在。
則雖老不與祭。
族人不得宗子妻服
疏說恐誤。
 長子言未去也。
長子
當爲君服斬。
而以其父已在外
只從庶人服君之禮。
以爲父已絶於君。
亦當不服矣。
而服衰三月
發問不然
下舊君條疏
以爲士之長子
則父去子雖未去。
卽無服矣。
然士之子
旣在其土。
安得不爲庶人之服乎。
亦誤更詳。
此註云。
在外待放在外云者
指何地而言耶。
當考。
閏七月十二日
大夫世父母(止)從母丈夫婦人報。
(十四板。)
 傳曰。
嫁者註。
旁親將出者。
將出者似指姊妹而言。
將出嫁者也。
故經不言兄弟
兄弟將出者也。
蓋統言之。
姊妹亦可爲旁親
而以其情重
不當旁親之例。
故特云將出者以別之耳。
疏說恐不然
 君爲姑姊妹
傳疏
公子公孫。
並是別子
公孫何
別子也。
 從母丈夫婦人
丈夫
婦人卽指爲從母服者也。
䟽解驟看難曉。
十三日
自夫之姑姊妹(止)童子不緦。
(五板。)
 君子子爲庶母慈己者。
傳註云。
父沒則不服之矣。
父沒不服之義。
未可曉。
經云。
庶母慈己者。
庶母
則雖有慈己者。
不當從此例。
註引內則可者
傅御之屬。
可疑
又註云。
大夫之子
食母庶母
慈己者。
此之謂也。
其註內則以此謂之乳母
亦相矛盾
疏說曲解
未敢信。
十四日
族曾祖父母(止)終篇
(七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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