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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斋集卷之十二 (自动笺注)
三山齋集卷之十二
 雜著
  
儀禮經傳記疑(自士喪禮宗廟)
十五日。
自士喪禮篇首(止)復。
(十二板。)
 復者一人註。
雜記云。
夫人稅衣揄狄闕狄鞠衣展衣褖衣。
雜記
闕狄以下八字
且褖衣。
稅衣
不應一衣兩用
可疑
唐本揄狄下。
作鄭鞠衣展衣褖衣。
不成文理
恐皆有錯誤
十六日。
楔齒綴足(止)爲銘。
(十板。)
 人坐于牀東。
註。
婦人妻妾子姓也。
親者在室
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
上文子姓
妻妾之列。
當是女子孫。
下文子姓
疏謂主人之孫。
死者曾孫
然則人之子
當位於何處。
盖必如喪大記所云主人父兄子姓
皆坐於東方
主婦姑姊妹子姓
皆坐于西方者。
而男孫若曾在主人之後
女孫若曾在主婦之後
然後可也。
註旣欠詳。
而疏說尤近破碎
十七日。
甸人掘坎(止)設韐帶搢笏
(十五板。)
 褖衣。
註。
赤褖而謂之褖。
唐本作赤緣之謂褖。
䟽赤褖。
當作赤緣
此緣衣。
當作此褖衣。
註。
引喪大記衣
必有裳。
袍必有表不襌。
謂之一稱之文。
據此
衣裳袍表
皆具而後謂之一稱
然則上文皮弁爵弁服。
何以各得爲一稱也。
蓋大記之言。
但謂袍是褻衣
故表之而成稱。
若非皮弁之屬。
褻衣
則無待於袍。
自爲一稱歟。
 夏葛屨
疏。
三復
當作三服
上褖衣。
註。
所以表袍者也。
袍是衣有著者
據此
衣無四時之異。
而獨於屨。
異其冬夏之用。
何也。
 浴衣於篋。
註。
浴衣已浴所衣之衣。
下文但云。
挋用浴衣
不以衣之也。
然則所謂已浴所衣者。
生時之法而言耳。
 主人左扱米飯含。
必於尸西。
而用左手行事
於勢不便
豈以尸東。
有始死之奠故歟。
 設韐帶
疏。
繚繞難看
疑亦字有錯誤
大意則謂襲用三帶。
大帶一。
此經所謂緇帶
雜記所謂士用二采者也。
革帶二。
此則經文無見。
而據鄭註而言也。
小帶三。
雜記所謂朱綠帶者也。
此小帶。
豈指衣繫而云耶。
要之
此經但有一緇帶而已
其他不妨自爲一禮。
何必捏合而同之耶。
十八日。
自設决麗于掔(止)婦人髽于室。
(十三板。)
 
設幄。
當作設握。
註同
疏。
貪紐。
當作貫紐。
設决之法。
未詳
上文陳設
有纊極二。
而今不見用處
惟註所謂以韋爲籍者似極也。
而上則曰。
生者。
以朱韋爲之。
而死用纊。
此旣相違
大射朱極三。
註。
以韜食指將指無名指
則極本非用於擘指者。
此皆可疑
 設握註。
掘繫。
當作握繫。
上設决。
疏云。
握手長尺二寸
裹手。
一端繞於手表必重。
此疏云。
據從手內置之長尺二寸中。
掩之手纔相對也。
豈以右手設决於擘指
擘指不入握中
左手擘指
亦入於握中
故其握之繞於手表者。
長短不同耶。
 廣終幅析其末。
註。
喪大記曰。
一幅爲三。
據大記註
小斂大斂析絞之法不同
而今引其大斂三折
證此小斂析末。
可疑
 饌于東堂下。
註。
凡在東西堂下者。
南齊坫。
乃堂隅之名。
而曰南齊坫。
則是爲堂上
何以堂下耶。
下文酒脯醢從升自阼階
則其在階下明矣。
十九日。
夏后氏尙黑(止)士代哭
(七板。)
公元前2029年
 當袒大夫至。
雖當踊絶踊而拜之。
袒後踊有二。
奉尸侇于堂。
男女如室位踊無數一也。
拜賓後。
卽位
踊二也。
今此絶踊
何者而言耶。
卽位之踊爲受吊而踊耶。
爲斂畢而踊耶。
二十日。
自有禭者(止)歠粥朝一溢米。
(十四板。)
 奠於室。
室暗則有燭。
疏謂於小斂
陳衣于房。
無燭者。
近戶得明。
其義甚迂。
 祝執巾席從。
設于奧。
疏云。
以巾爲神。
若然
其爲用重矣。
經文
宜言其制。
且宜見於陳設時而無之
可疑
 及兄弟北面哭殯。
無升哭之文。
楊氏圖。
作哭於堂上
不知何所據也。
 
主人揖就次。
註。
次謂斬衰倚廬
齊衰堊室也。
據喪大記間傳。
皆云。
父母之喪。
倚廬
然則斬衰之中。
容母齊衰可知
而其云齊堊室
指期服耳。
斬衰倚廬
於經必有所據。
不能記。
豈以喪服傳。
倚廬之文。
在於斬章之下。
云爾耶。
二十一日。
自君若有賜(止)終篇
(二十四板。)
 衆主人辟于東壁
君視斂時。
主人位次獨有此耳。
前後不知立於何處。
其視斂憑尸視塗。
不得主人升降耶。
 婦人卽位于堂以下
列敍主人以下立位。
而獨西
有位無人
可疑
二十二日。
旣夕篇首(止)士喪有與天子同。
(十五板。)
 重先奠從。
疏。
女人當作女子
註云。
男賓在前
女賓在後
五服之親。
男女左右而從。
無服者。
男前女後
疏解不然
 主人東西面。
疏。
至此乃言主人西面云云
其義未明。
豈以主人主婦
始從柩至西階下。
故其升也。
主婦仍其西方之位。
主人則須改向東方云耶。
 席升設于柩西。
註。
不統於柩。
神不西面也。
不設柩東。
東非神位也。
鄭意以席爲神位
其曰不設柩東。
幷指席與奠而言。
若止謂奠也。
則柩正在奠西。
不得東非神位也。
然則所謂不統於柩者。
亦幷指席與奠而言。
蓋席在柩西。
而奠又在席西。
則是爲統於柩而今奠于席東。
故曰不統於柩也。
以爲不近柩設奠者。
未然
 主人無算
此段多可疑。
經文主婦由足西面
而註云。
乃得東面一也。
上文主人惟於外位拜賓。
而疏云。
主人殯宮降拜賓二也。
註云。
婦人東面
而疏又言婦人西面三也。
親者西面
蓋亦指婦人
上文婦人是也
其疏云。
主婦升者。
至此
而其誤著矣。
 纓轡貝勒
周禮巾車註。
鄭司農云。
纓謂當胷
以削革爲之。
鄭玄不從
而謂之今馬鞅
以爲纓是夾馬頸
故以馬鞅解之。
馬頸
似今之所謂革也。
而此經又有革靾。
註。
以靾爲韁。
則此乃革也。
然則鞅者。
果是何物
當考。
霓裘
當作麑裘
二十三日。
自有司請祖期(止)公賵。
(十六板。)
 徹奠巾席。
註。
不設於序西南者。
非宿奠也。
然則朝奠
不經宿。
亦無設法否。
二十四日。
自賓賵者(止)凡糗不煎。
(七板。)
 
兄弟賵奠可也。
疏。
上經亦賓以下
其義太局。
且經旨自不如此
二十五日。
自徹者入(止)讀賵
(五板。)
二十六日。
商祝功布(止)乃窆。
(七板。)
 柩至于壙。
疏。
旣窆當作旣空。
註。
引問喪迎精而反者。
證此斂服載之。
精氣依於是以歸。
疏解欠明。
二十七日。
自父爲大夫(止)反哭
(十一板。)
二十八日。
自士虞禮篇首(止)苴刌
(五板。)
二十九日。
自饌兩豆(止)祝俎髀。
(四板。)
三十日。
自主人及兄弟(止)祝祝卒。
(四板。)
 
主人再拜稽首祝饗。
註。
饗。
告神饗也。
下文祝祝卒。
註。
祝祝者。
孝子祭辭。
按此祝饗云者
是與下文爲綱。
故其下有佐食鉤袒以下諸節。
而終之以祝祝
然則其所孝子祭辭。
所以告神饗。
非有兩辭也。
疏說以下
哀子云云者。
饗辭
又引小牢孫某云云
當祭辭。
不但祝辭大同
不當疊用
一事再祝。
亦無意義
恐誤看註說而然。
八月初一日
自周禮喪祝(止)終篇
(十八板。)
 三虞卒哭
他用剛日
哀薦成事
在三虞卒哭下。
然則三虞祝。
亦得稱成事矣。
檀弓獨言卒哭成事
何也。
疏。
降辛日。
當作隔辛日。
初二日
自喪大記篇首(止)諸侯復。
(十四板。)
 夏采大喪
註。
彼註云云
明堂位。
亦鄭氏註則不自引爲證。
大抵此段節畧處。
頗失本指
其改疏說亦然
疏。
用祭。
當作月祭
初三日
司士作士(止)司士凡士有守者。
(六板。)
初四日
自旣正尸(止)公襲卷衣
(四板。)
初五日
自君錦冒(止)管人汲授御者
(六板。)
 君錦冒
疏。
每㡇橫縫。
冒制不須作㡇。
不知何謂
且云。
不縫之邊上下。
安七帶。
與士喪禮所謂
旁質與殺相接之處使相連者。
其制不同
恐賈說爲得。
初六日
大祝大喪相飯(止)大祝大喪徹奠。
(十五板。)
 夫人寄公夫人出。
註。
此時寄公夫人命婦
在堂北面
按此命婦
卽來吊士妻者。
故曰爲命婦出。
非謂君喪之外。
命婦哭于堂上者。
疏說牽合
恐誤。
 小斂之衣。
祭服不倒
疏。
十九稱。
不悉著之。
不悉著。
則是畧有所著也。
襲而旣設冒。
可以著衣其上乎。
 
小斂
君大夫士皆複衣複衾
大斂
褶衣褶衾。
註君衣尙多去其著也。
然則雖君喪之禮。
小斂固用有著之衣也。
上文袍必有表。
疏。
公則襲斂無袍繭
何也。
 自小以往
疏。
小斂前有冒。
不用夷衾
按士喪禮
設冒櫜之幠。
用衾。
此說恐誤。
初七日
自主卽位襲帶絰(止)天子諸侯之喪。
(十九板。)
 挈壺氏。
疏。
大斂之後
更代而哭。
按士喪禮喪大記。
代哭皆在小斂後。
此云大斂後。
恐誤。
 虞人木角
喪大記本註。
以爲㪺。
水斗
似緣虞
人掌田獵
故使之出角
而但未聞以角㪺水。
其法如何耳。
 加斧于椁上。
註曰。
刺繡於縿幕。
加椁以覆棺。
疏曰。
斧謂繡覆棺之衣。
爲斧文。
先菆四面爲椁。
使上與棺齊。
以棺衣。
從椁上入
覆於棺。
又縿幕魯也。
註曰。
幕。
所以覆棺上也。
縿。
讀如綃。
疏曰。
此祇謂襯棺。
在於畢塗之內者也。
若其塗上之幕。
大夫以上有之。
故掌次云云
士無覆棺之幕。
子張之喪。
褚幕丹質者。
彼謂將葬啓殯
以覆棺別也。
褚幕丹質
註曰。
以丹布幕
爲褚葬覆棺。
不墻不翣。
䟽曰。
褚謂覆棺之物。
大夫以上
形似幄。
士則無褚。
公明儀尊其師。
特爲褚。
不得爲幄。
但似幕形。
喪大記飾棺
君大夫素錦褚
註曰。
大夫以上
有褚以襯覆棺。
乃加帷荒於其上。
䟽曰。
褚屋也。
白錦爲屋。
葬在路象宮室
雜記云。
素錦以爲屋而行卽褚。
是也
以此諸條參之。
所謂幕也褚也。
正今所謂柩衣。
而士以下
則不得用
家禮
無論貴賤
皆有柩衣。
未敢知如何耳。
 君殯用輴。
大夫殯以幬。
檀弓又言。
天子龍輴椁幬
諸侯輴而設幬。
據此二文
幬明是物名
盖卽褚
幕之謂也。
註。
但云幬覆也。
以椁覆棺以塗之。
此以幬爲以木覆之者
不然
初八日
小宗伯吉凶五服(止)外饔凡小喪。
(二十一板。)
 肆師禁外內命男女
鄭註言。
王喪依諸侯者。
卽據上所引喪大記之文。
是論諸侯喪法。
而可通用於王喪云耳
疏引檀弓爲解。
檀弓正論天子喪。
恐非註義。
其所云。
惟天子服授杖。
亦當七日一段
分明
似是諸侯五日成服
不應至七日始杖。
天子
乃當有七日授杖之法。
未知然否
 
君之喪三日
夫人杖。
疏。
君之女及內宗外宗之屬。
嫁爲士妻及君之女御
皆七日杖。
成服無杖。
至於七日乃杖。
終涉可疑
 大夫則奠可也。
註。
拜迎則爲君之答已。
禮雖於吊喪答拜
至於門外迎送之拜。
平常待客之禮。
非因吊而有者。
故君可答之理。
疏解恐誤。
且其引左氏傳。
亦與此未見其相干
 籩人喪事
註。
加朔當作如朔。
周禮鄭註
未食未飮曰薦。
食旣飮曰羞。
此據大祭祀。
朝踐饋獻時有此禮。
喪奠無之
今曰。
喪事共薦籩羞籩
疑。
初九日
小宗伯執事(止)孔子之喪。
(二十板。)
 如筮則史練冠
疏。
主之。
作士之。
練冠衣也衣上
當有長字。
麻衣純以布。
長衣純以素。
長衣當爲吉之服。
而註以爲純凶。
何也。
 大夫之喪。
大宗人相
註。
主人禮也。
相下
又當有相字。
天子之喪。
大宗伯上相
今此大夫之喪。
宗伯不當爲相。
疏說可疑
 柏椁以端。
疏。
與椁全不相應
椁疑當作棺。
 君椁。
註。
尊者
用大材。
卑者。
小材
非以六尺五寸對言耳。
六尺是長。
五寸是厚。
言長與厚。
皆當有尊卑之差也。
疏解
不然
 飾棺
註。
綴具。
當作綴貝。
采明。
當作采羽。
疏。
池上翣。
恐有錯誤
士異。
當作事異。
音質
當作靑質
旁衆。
當作旁象。
大夫池上
揄絞之說。
終是杜撰
凡禮之大夫所不得用
而士用之者亦多。
如君沐粱
大夫用稷。
士又用
是也
是亦自有意義。
何必以士之有揄絞
大夫不應獨無耶。
疏。
有限豎。
唐本。
作豎有襵限。
未詳孰是。
更考。
 天子七月而葬。
疏。
當作庪。
皇氏說。
折上抗木
抗木上加抗席
按士喪禮
折上抗席
抗席上加抗木
皇說恐誤。
 設披周也。
註。
旗旌
當作旌旗
之旐。
當作之旒。
緇飾。
當作緇布
䟽。
之旐。
當作之旒。
經無設褚之文。
而疏云。
以素爲褚。
未知何據。
初十日
自司服大喪共其廞衣服(止)鄕師及葬
(二十二板。)
 遣車牢具
疏。
從葬
當作送葬
國君七箇下。
當添入本文天子九箇之說。
其義乃明。
 司尊彝大喪存奠彝。
疏。
時奠。
當作奠時。
大遣。
亦朝設。
至夕乃徹。
無意義。
可疑
 
遂師大喪
使帥其屬。
註。
使以幄帟先者。
大宰也。
其餘司徒也。
盖使之者
大宰司徒
而率其屬以行事者。
遂師也。
疏云。
使大宰官。
率其屬以幄帟
司徒
導引野中之役。
然則遂師反命大宰司徒而已却無事。
不然
 鄕士
大喪記疏
當葬所經鄕道
並過六鄕路。
周禮本文
喪記外。
兼有祭祀賓客之事。
云爾
單言喪記。
則不得言並過六鄕路。
十一日
司士六軍之士(止)喪大記終。
(二十四板。)
 君葬用輴御棺用未詳
註。
尊卑之差也。
註意
君大夫士。
皆用輇車
無尊卑之差。
豈以雖同用輇車
君大夫則曰輇。
士則曰團車。
以此謂有尊卑之差耶。
疏。
柄木。
當作柄末。
 巾車大喪及墓。
疏。
明器在道西北上。
唐本。
明器在道東西面。
旣夕文則正作道東西北上。
元來此句。
可疑
豈唐本爲是耶。
工。
當作王。
二車
當作貳車
 甸師祭祀蕭茅
註。
鄭大夫云。
立之。
祭前。
沃酒其上。
酒滲下去
若神飮之。
此說。
不知何據。
鄭康成所謂縮酒
卽指泲去醴滓。
上說不同矣。
疏之之一之衍文
十二日
卒哭練祥禫記篇首(止)婦祔於其夫。
(十五板。)
 丈夫絰帶
註。
夕日則服
按此。
絰帶
在拜賓入徹之間。
則祭罷卽脫可知
云夕日服
未夕之前
不着絰帶可乎。
 喪者。
遺人
人遺之。
酒肉受也。
遺人
註說是也
人遺之。
酒肉受之。
何義也。
 明日
以其班祔。
註。
明言祔。
已復于寢。
而後遷廟
而疏以爲祔與練祭訖。
皆主反於寢。
恐鄭意。
自不
如此
猶聞。
當作猶間。
 大夫祔於士。
註中。
以上
祖又祖而已
祖之祖則高祖也。
而已者。
明止於高祖
以爲高祖無可祔。
則祔高祖之祖。
恐失註意
疏又云。
大夫昆弟
全無士者。
其孫雖士。
亦得祔之故。
前文云。
大夫祔於士。
是孫之尊。
可以祖之卑也。
經固曰。
大夫祔於士。
而又曰。
不祔大夫
今言士祔於大夫
而反引大夫祔士之義以證之。
不亦左乎。
祔於大夫昆弟
以今論之。
已自難行
而疏說。
又推以及高祖之昆弟
不可則遂至於高祖之祖。
得合人情乎。
愚意不得祔於高祖者。
於是乎易牲而祔於祖。
可也。
全無士。
唐本。
無士字。
更攷。
十三日
男子祔於王父(止)終篇
(二十一板。)
 作主壞廟。
勉齋註。
練雖遷主于廟。
祭訖。
復反主於寢。
此卽孔疏之說。
而鄭氏註。
則未見其然
他又無可據者。
不知古禮
如此否。
 自諸侯達諸士。
凡經中。
酒言啐俎言嚌
惟此經啐與嚌。
皆指酒而言。
可疑
䟽。
大祥祭。
何得惟嚌之。
據經文。
此嚌宜作啐。
不然
大祥小祥之誤。
旅醜。
當作旅酬
大祥無算爵
無上
又當有無字。
大祥
祭。
旅酬之前
大祥
恐亦當作小祥
 曾子問祭如之何
則不行旅酬。
疏說。
當與特牲禮。
對校
十四日
自補篇首(止)五世袒免
(八板。)
公元前2027年
 補齊衰三年章。
疏。
士雖在。
庶子爲母。
皆如衆人
士在矣則是爲父在母喪。
不得三年章。
 改葬緦。
註。
其奠如大斂
從廟之廟。
從墓之墓。
禮宜同也。
從廟至廟者。
謂自殯宮而至祖廟歟。
其奠如大斂者。
疏。
引遷祖奠以證之。
改葬無遷祖之事。
此奠宜何名。
其設之也。
於舊墓歟於新墓歟。
若曰舊墓也。
遷祖時。
未有奠於殯宮
非從廟至廟之例矣。
新墓也。
葬時無奠。
改葬
何得有奠。
可疑
公元前2029年
十五日
自事師無犯無隱(止)朋友皆在他邦。
(四板。)
 孔子之喪。
門人疑所服。
疏喪服記。
唐本。
喪服
緦麻章云。
朋友相爲服。
吊服也。
旣特云吊服
兩吊字上。
皆當有士字。
論云。
爲師及朋友
皆旣葬除之。
所謂論者。
不知何人所著。
鄭註喪服云。
朋友相爲服。
則士吊服也。
諸侯大夫等。
皆用士之吊服
按士之吊服
疑衰也。
疏義
吊服
有絰無帶。
而惟朋友服。
絰帶俱有。
朋友服。
重於吊服
公元前2027年
也。
諸侯大夫弔服
則用錫衰
朋友服。
反用最輕之疑衰
豈其理歟。
賈氏則解鄭此註曰。
正解士之弔服
蓋賈氏之意。
諸侯以下
各以其弔服
仍爲朋友服。
則士之弔服
只當爲士之朋友之服。
不通於諸大夫
此義恐是。
檀弓心喪三年註曰。
戚容如父而無服也。
此註曰。
弔服而加麻。
心喪三年
心喪雖無服。
衣服飮食居處動作之節。
有以異於恒日
故曰。
心喪三年
若但以戚容而已
則此係其人之賢不肖情義淺深
非可得以定之也。
禮經於此
未有明言如父在母喪。
賈說以爲心喪三年
而喪大記云。
終喪
食肉
飮酒
父在爲母。
又云期終喪
不御於內者
父在爲母。
是使終期之喪。
卽得飮酒食肉
而御於內也。
安在其心喪乎。
竊意爲母心喪
古禮則然。
後來王者參酌情文
更爲此制。
爲人後者之爲其所生父母。
而大記則自說古禮。
故其言如此耳。
賈氏不明其然
而泛謂之心喪三年
其害將使居心喪者。
援此爲說。
蕩然無所防限
豈不殆哉。
抑鄭氏所謂吊服而加麻。
心喪三年者。
以此服而終三年歟。
疏云。
旣葬除之。
其亦有所據耶。
 
無服而爲位。
註。
兄之。
當作兄公
註云。
雖無服。
吊服加麻袒免
爲位哭也。
似統指嫂叔及婦人降而無服者。
而疏以加麻。
屬於婦人降而無服者。
又云。
不爲袒免
可疑
公元前2029年
十六日
自司服凡吊事(止)喪服變除疾病改服章。
(七板。)
 諸侯吊必皮弁錫衰
疏。
一種
當作二種云。
未成服以下
本文曰。
喪服未成服也者
以純云未喪服
嫌謂未括髮未散麻帶絰之屬。
故云未成服。
節畧太過
失其本旨
十七日
自親始死鷄斯(止)成服
(十板。)
 
始死變服章下勉齋註。
崔氏所得儀禮註本
漏却笄而纚至骨笄十字
今按小記疏崔氏又引鄭註
齊衰以下婦人骨笄而纚。
然則所漏者。
只笄而二字
八字不漏。
爲人後者。
所後祖母母妻。
母妻二字
恐誤。
白布屨。
當作吉屨
言屨言。
亦似吉之誤。
嫁及在父室及。
當作反。
通典所論。
多可疑。
如云父爲長子
不食粥。
據禮自期以下
二日不食
三不食不食之文。
况於長子乎。
又云緦麻始死朝服素冠
朝服於禮無據
旣身着朝服
則又不應首戴素冠
 
飯含變服章下戴氏說。
尸旣襲。
白布深衣
然則襲前服何衣。
 凡斂者袒。
遷尸者襲。
此爲凡執斂事者而言耶。
主人小斂訖。
乃袒。
大斂遷尸不襲。
至殯乃襲矣。
小斂變服章下崔氏說。
括髮免。
皆謂喪之大事
殯斂之時。
若其不當斂殯
大夫以上
加素弁。
士加素冠
皆於括髮之上。
按喪大記。
大斂
弁絰
卽位序端
此政於斂時着弁。
其說誤矣。
引子游說以爲小斂投冠
括髮之後
大夫加素弁。
士加素委貌
下文云將小斂括髮
括髮後。
大夫加素弁。
士加素委貌
小斂後。
乃投去其冠。
而見括髮
自相抵捂如此
可恠
 君將大斂
弁絰
卽位序端
斂時冠弁
於經無文
而說者引雜記環絰
檀弓投冠及大記此文。
而謂之有冠弁也。
勉齋亦引小記疏素冠視斂之說。
而謂當以此爲正。
然獨不知大斂冠弁之時。
括髮
亦得幷施耶。
抑暫去之而只着冠弁耶。
幷施耶。
問喪曰冠至尊
不居肉袒之體。
故爲之免以代之也。
旣然括髮亦然
可以幷施也。
去之耶。
則免括髮
禮之大節也。
其脫着之際。
何以
所言。
而鄭氏亦云。
括髮
小斂以來自若
不得輒去也。
又明矣。
後世孝巾之制。
似本於冠弁
而加免括於其上。
蓋用幷施之說。
而又仍着於喪冠之下。
則尤爲無義
先輩於此
無所是正
豈亦行禮
不求變俗之義耶。
 主人及親者袒。
疏。
前將小斂袒。
按經小斂訖乃袒。
不得言將小斂袒。
十八日
大夫卜宅(止)祔變服
(十三板。)
 斬衰絞帶
疏。
絞帶
後變麻服布。
於義可也。
此說未知如何
而但賈氏旣謂絞帶大小要絰
要絰旣變之後
絞帶反大。
不得不變者歟。
杖期
傳曰。
帶緣。
各視其冠。
此亦似言布帶變節矣。
更詳之。
女子子適人者。
爲其父母卒哭
折笄首疏。
總亦八升
下本文。
是以總長八寸六字
此句見刪。
下文長短爲差之說。
不可解。
按小記。
齊衰
惡笄終喪
據此
不獨婦於舅姑爲然
齊衰皆然。
獨於父母之喪。
吉笄之首。
無乃失其輕重之倫歟。
公子爲其母麻衣
爲其妻麻衣
皆旣降之降。
當作除。
 緦麻三月
註。
勉齋引小記以爲首旣着免。
衰服
卒哭始除可知
此與檀弓旣葬。
各以其服除之文不合
然旣葬。
亦可通卒哭說耶。
 除殤之喪者。
其祭也必玄。
據此則雖大功以下之喪。
皆有祭以除之耶。
十九日
自練筮日(止)有三年練冠
(十七板。)
 練受服除服章下勉齋說。
小祥後。
又有受服
經傳本無文。
惟賈氏疏云云
雜記有父母之喪尙功衰。
而祔兄弟之殤。
鄭氏註曰。
斬衰齊衰之喪。
皆受大功之衰。
賈說不爲無據耶。
 祥而縞註云。
縞冠素紕
則旣祥之服也。
疏。
大祥縞冠解之。
兩說相着
公元前2027年
 素冠
不能三年
朱子註。
黑經白緯曰縞。
黑經白緯
卽鄭氏所謂纖。
而縞則孔疏以爲生絹
禹貢孔氏傳。
謂之曰繒。
未詳孰是。
 禫而纖。
疏。
禫祭之時。
玄冠朝服
禫祭旣訖。
而首着纖冠。
身着素端黃裳
其下又云。
禫後玄端黃裳
雜記註。
玄衣黃裳玄冠
旣祭。
朝服祲冠。
疏。
亦云禫祭玄冠黃裳
禫訖。
朝服祲冠。
與此疏相戾
恐有錯誤
抑鄭氏以禫時黃裳
爲未大吉之服。
則不應於禫訖。
反着玄衣素裳全吉朝服
其云禫訖朝
服。
亦自用黃裳之制歟。
 兼服之服重者註橫渠說。
當更詳。
 殤長中。
三年
此旣謂大功之殤。
降在小功緦者。
則亦只得成人大功之例。
三年練後之而已
若並變其練前之
則不已過乎。
註疏於此
無所區別
可疑
疏。
大功以下殤以字。
恐衍。
不然
之字之誤。
 有三年練冠
疏。
庾氏所謂降服大功
卽指殤大功耳。
故曰。
其餘七升八升九升大功
則不得易三年之練也。
按間傳斬衰之喪。
虞卒哭。
齊衰之喪。
輕者包重者。
齊衰之比殤大功亦重。
所易者。
葛帶而已
不及其冠衰也。
於此云爾者。
豈哀此殤喪而爲特異之制耶。
抑可援此而通之於齊衰
特間傳文畧不言歟。
按下文。
有父母之喪尙功衰。
而祔兄弟之殤。
練冠
疏云。
大功正服
則變三年之練。
此着練冠
故知大功以下之殤。
又云。
服問大功殤長中。
三年
得易首絰要絰
不得易服。
故此祔祭
練冠也。
據此則不特可通於齊衰
而雖大功皆然矣。
此論。
果可從否。
公元前2029年
二十日
自旣練遇麻斷本者(止)久不葬服。
(六板。)
 
旣練遇麻斷本者。
䟽。
虞及卒哭之節。
但著絰不有免以服成故也。
按小記緦小功虞卒哭正免。
䟽說誤。
只如受吊饋奠之時。
絰而不免者多矣。
小功不易喪冠
疏。
仍則。
當作仍因
公元前2027年
 三年之喪旣練矣。
註曰。
帶其故葛帶者。
三年旣練。
期旣葬。
相似也。
疏曰。
三年旣練。
要帶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
期之旣葬。
其帶亦然
故云差相似
按練後帶絰之變細。
經傳無所言。
大節也。
不知何據而質言如此
橫渠以爲
大於大功之麻。
不取此論矣。
註曰。
母旣葬。
八升
賈氏以此爲父葬後母喪。
因爲父在母喪之證。
孔疏以爲此言八升者誤。
當云七升
只據註文
賈解亦順。
而經顧無此意。
參以人情
亦殊不近。
孔氏之不從是矣。
但其言差欠發揮
蓋經文雖曰三年曰期。
所謂三年者。
卽單指斬衰
所謂期者。
並包齊衰三年
中此例甚多
以其俱齊衰
則期與三年絰帶小同也。
絰帶雖同。
而衰之升數則異。
故鄭氏於凡齊衰之上。
特言母旣葬之服者明。
不但於凡齊衰旣葬之後
得服父之功衰也。
雖母喪三年
於其旣葬之後
不敢變父旣練之衰也。
若如
說。
此母是期服
則註中只統言齊衰足矣
何必先說母服後。
更說凡齊衰之服耶。
疏。
可二十五分可。
當作百。
 有大功之喪亦如之。
註。
期旣葬之葛帶期。
恐是其之誤。
當攷善本
(疏。
七升八升九升下。
唐本。
有旣葬之後
則有十升八字
不當刪。
)橫渠不取註疏
後變絰帶之說。
直截
而其曰麻葛之絰。
兩施於首者。
一首兩絰。
於禮無證。
且方戴齊衰
而又加以大功之麻。
其於重者特之義。
何如也。
又曰。
不敢易斬帶之輕。
以斬
大於大功之麻也。
若然則如雜記所云有三年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
服問所云殤長中。
三年者。
又當何以解之。
此皆有說。
然後方得爲定論也。
若從鄭說
亦多有窒碍處。
其曰。
斬衰已練。
大功之喪。
虞卒哭。
帶其故葛帶
絰期之葛絰
必絰期之葛絰者。
如是而後
合於帶絰大小之差也。
推是例也。
殤長中。
三年
則其亦以彼緦小功之麻。
進用大功之麻歟。
且如齊衰三年
旣練。
而遭大功之喪。
宜亦絰大功之麻。
而帶三年
其帶與絰之麤細
不合五分一相差之法。
亦將進其三年大之歟。
減其大功之麻而細之歟。
其名
乖戾
不可從審矣。
二十一日。
君吊則復殯服(止)稅服
(四板。)
 生不及祖父母
註。
非常
當作非時
䟽。
此生
唐本作此子生。
君雖未知喪。
疏。
爲君止恩輕故也。
移書於爲君之父母條下。
降而止情重故也。
移書於降而在緦條下。
條別疏解
不爲載錄
恐失照檢。
二十二日。
席蓋素重(止)喪服制度笄纚髻髮之制。
(十八板。)
 席蓋素重
素重
當作重素
註。
葦席以爲裳帷
本文葦席以爲屋。
蒲席以爲裳帷
旣以重素喪服
而下又言苞屨扱袵厭冠重疊
可疑
 男子冠而婦人笄。
疏。
當襲斂之節。
男子着免。
婦人着髽。
據禮免髽。
小斂後。
此云襲斂。
可疑
二十三日。
自女改服深衣(止)要絰帶制。
(十七板。)
 布總箭笄髽。
以爲有成前後兩種者。
理似然矣。
不明言其制之不同
蓋髽法雖不可詳。
而據鄭氏之言。
只是去其韜髮之纚。
故謂之露紒也。
於此露紒之上。
加麻若布。
男子免括之制。
則爲未成服之髽。
去此麻布
不着纚而加笄總。
則爲
成服之髽。
只如此。
又士喪禮註。
齊衰以上至笄猶髽。
然則自大以下
但有未成服之髽。
成服還着纚。
不得髽名。
笄總
於吉時耳。
 箭笄終喪三年
疏。
前云惡笄終喪
女子爲母也。
此云箭笄終喪三年
女子在室爲父也。
前文幷帶與惡笄終喪
則卽指齊衰期。
女子在室爲母。
則不得言帶之終喪也。
於母言適人
於父言在室
欠精。
箭笄惡笄
不必專指父母服。
 齊衰四升
疏。
以父在母喪爲正服齊衰
何以不爲降服
而謂之正服也。
終是可疑
 
袂屬幅。
註。
屬幅謂不削。
上經云。
凡衰外削幅。
而此云不削。
何也。
謂雖削之。
不如衣物之削一寸
但取連綴而已耶。
 今喪服
領皆三重
據此經。
不言加領之法。
不知何所據而爲之也。
疏說。
袖口有緣
亦異於今制。
 練練黃裏
疏。
裳緣。
當作裒緣。
練字無明釋。
斬衰
傳曰。
六升鍛而勿灰。
䟽曰。
六升勿灰。
七升已上。
故灰矣。
大功章註曰。
大功布者。
其鍛治之功麤沽之。
疏曰。
七升言鍛治。
可以加灰矣。
但麤沽而已
緦麻
傳曰。
有事其縷。
無事其布曰緦。
雜記
曰。
朝服
十五升去其半。
而緦加灰錫也。
註曰。
無事其布不灰焉。
據此諸說。
則布七升以上
皆加灰治。
其言大功小功
以灰治精粗
而緦反不灰立名者。
以先已有事其縷。
不更治其布也。
斬衰旣葬。
七升
正已鍛治。
而至小祥
八升而後得練名。
則練蓋鍛治之稍稍者也。
中衣用布視冠。
小祥八升
故亦練。
衰裳七升
故不練耳。
然則齊衰
後已練冠
大抵禮經三年者。
多指斬衰
故此從重而言爾。
二十四日。
婦人之帶牡麻結本(止)喪服齊宣王短喪
(二十二板。)
 不屨繐屨。
註。
屨不灰治。
當作縷。
屨有縷矣。
而疏。
大功之屨言之。
然則繩亦可謂之縷。
而其曰灰治。
如今熟麻歟。
其言大功不可冠子
雜記所論不同
可疑
 杖者
何也。
疏釋。
權制者八。
以應杖不杖。
不應杖而杖。
一終牽强
愚意扶而起一。
杖而起二。
面垢三。
禿者四。
傴者五。
跛者六。
老者七。
病者八也。
 諒闇。
註曰。
楣謂之梁。
䟽。
以爲施梁而拄楣。
似楣外又有梁。
恐誤。
二十五日。
自喪父三年喪三年(止)喪服義終篇。
(十三板。)
 有徒從
疏。
子爲母之君母
所從者於己無親
是爲徒從
子從母而爲母之君母
不可徒從
 妾從女君而出。
則不女君子服
註。
妾爲女君之黨。
服得與女君同。
而今俱出女君
猶爲子期
於義
絶無施服
女君之黨。
言女君私親
若其子。
則是君之黨。
不可名爲女君之黨也。
設如女君出而己不出。
猶當服此子。
何也。
子者。
之子
不係女君之出與不出。
惟己出則與夫絶。
乃可不服耳。
經必以從女君爲言
而註又以此子爲女君之黨。
可疑
更攷喪服
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
傳曰。
妾爲君之黨服。
得與女君同。
註說正用此文。
然則妾爲女君之女。
衍文
 庶子不爲長子斬。
疏。
須繼祖。
當作禰。
疏說雖是祖庶。
是父適。
則應立廟
長子傳重
當祭而不爲斬者。
以是
祖庶壓降。
禮。
祖不壓孫。
祖庶厭降之說。
恐誤。
又云。
死者其父見在
自供祭。
旣父爲子服
則其父之見在供祭
何獨祖庶爲然也。
殆是不成說
不知何故爲言如此
可疑
 
曰冠至尊也。
疏。
不必袒。
不必冠。
不必
皆作必不。
則父在不敢杖也。
凡不杖其義有二。
一則主人庶子
不以卽位
長子杖。
則其子不以卽位
是也
一則有所敬。
如有君命則去杖。
有事於尸則去杖。
哭柩則輯杖。
是也
父在不杖。
卽有所敬之義。
故曰尊者在故也。
所謂尊者
非尊於所爲杖之亡者也。
己之所尊。
則斯不杖矣。
何以其然
有事於尸則去杖。
尸豈尊於亡者哉。
鄭註以此爲爲母杖。
推是義也。
若爲君杖。
在得不去歟。
堂上不趍。
喪事無所當。
亦可疑。
疏。
不爲趍。
趍上有喪字。
二十六日。
自喪通禮篇首(止)曾子小功不爲位。
(十五板。)
 大功者。
主人之喪有三年者。
則必爲之再祭。
旣再祭而止。
禫祭孰主之。
朋友虞祔而已
其練以後祭。
又孰主之。
 子游擯由左。
疏解
左者似賓之左。
喪禮
不必接賓也。
有主獨行之禮。
其相之也。
亦在主人之左歟。
更攷。
小儀詔辭自右。
以爲由君之右。
與此疏推賓居右之說。
相違
更詳。
二十七日。
自喪用三年之仂(止)妻視叔父母。
(十六板。)
 孔子曰。
小連大連
疏謂練以來悲哀
朝哭夕哭之類。
練後止朝夕哭。
疏解可疑
二十八日。
自周大祝辨九𢷎(止)食粥於盛。
(七板。)
 斬衰三日不食
疏。
小祥食菜果之時。
用鹽酪。
若不能食者。
得用醯醬也。
雜記
功衰無鹽不能食。
食鹽酪可也。
註。
酪。
酢酨
所謂酨。
不知何物
而酢則醢也。
醯醬
尤近肉。
疏說可疑
二十九日。
自期之喪三不食(止)喪通禮終篇
(十二板。)
 禫而從御。
吉祭復寢
復寢而後
言從御。
孟獻子比御而不入。
註云。
可以婦人矣。
尙不復寢
以爲一時事也。
今先從御後復寢
於序爲倒。
豈此言從御。
亦猶比御。
序次當御者。
至於吉祭而後
乃入耶。
以爲間傳。
旣祥復寢
復於殯宮之寢。
吉祭後復於平常之寢。
據此
殯宮之寢。
是正寢。
平常之寢。
燕寢
經意如此否。
 大夫次於公館
註。
分言三士以爲邑宰
以爲朝廷之士。
語似未確。
此段文勢
雖若錯互難看
而自有條理
其曰大夫次於公館
則士亦次於公館
可知也。
曰士次於公館
大夫亦次。
可知也。
言者
上但言終喪與練。
而歸之異而不言其所居也。
復言其次公館之時。
大夫居廬
士則堊室耳。
大夫士貴賤旣殊。
故雖同是斬衰
而自授杖時。
已有先後之差。
其居之或廬或室。
歸之或早或晩。
無足異者。
若邑宰與朝廷之士。
則旣無貴賤之別。
其禮不應有異也。
疏。
以下堊室之下。
本文有曰。
此云朝廷之士。
居廬
與彼不同者。
鄭之文意。
若與王親者。
雖云士賤亦居廬
今見刪節
上下文不通
 居喪未葬。
疏。
夕奠下室
朔望殯宮
據禮朝夕奠
正在殯宮
 疏。
衰之喪旣葬。
請見之則見。
父母之喪。
不辟涕泣見人
此其見之也當在何時
 三年之喪。
祥而從政
此段必作庶人事。
註意難曉。
三十日。
自喪變禮篇首(止)齊衰望鄕而哭。
(十板。)
 襲絰于序東
奔喪始至諸節。
與士喪禮小斂後。
畧同
而但拜賓在襲絰之後爲異。
豈士喪禮吊賓。
大夫士。
而此則專爲士而然歟。
 於又哭括髮成踊
疏。
奔父之喪下。
有若母之喪四字
此䟽。
當在至於入門左之下。
故有下文
又哭云云之語。
今附於又哭條下。
誤。
 奔母之喪。
括髮袒。
降堂東卽位
成踊
免絰序東
小記亦曰。
奔母之喪。
括髮袒於堂上
降踊襲免于東方絰。
據此二條
則免在成踊之後
而與襲絰。
同時可知
獨小記。
免而以布。
以爲拜賓竟。
乃着布免踊。
而襲絰帶
則免乃在踊後。
不知何據。
 其始麻散帶絰。
此指成服而後奔喪者耶。
 未服麻而奔喪主人之未成絰。
不曰未成服。
而曰未成絰。
則其言與主人之者
不但成服
而自其成絰而言明矣。
然則大功以上
自終其日數者。
小斂時。
不得在家者同免括與絰。
而必待其滿二日而後
始爲之耶。
 齊衰以下奔喪之禮。
免麻連言之。
同時爲之耳。
喪禮則但言主人括髮襲絰之節。
齊衰以下無所見。
不知與此奔喪所論同異如何也。
九月初一日
自聞喪不得奔喪(止)吳子壽夢卒。
(五板。)
 聞喪不得奔喪
襲絰絞帶
絞帶
不更釋。
則亦蒙上不散帶之文
而非象革帶絞帶歟。
雜記云。
異居兄弟之喪。
其始麻散帶絰。
此雖兄弟之喪。
而猶得散帶
父母之喪初而絞之。
可乎。
初二日
曾子與客立於門側(止)周人有喪。
(六板。)
 如三年之喪則旣顈。
上文旣言母喪中除父服之禮。
而此又言旣顈。
練祥皆行。
意疊可疑
上言母喪中除服。
則在其葬前。
而因父服之重。
不得爲母伸而然歟。
更詳。
 曾子問曰。
大夫有私喪。
章䟽解。
可疑
曾子直言父母之喪勿除可乎。
何以見其主爲支子而問。
曾子若問支子
孔子何不支子所以不除。
而只以過時不祭答之。
過時不祭
支子之謂乎。
若曰
以祭之過時不行
喩喪之過時不除。
則祭有過時而廢。
豈得終身不除耶。
竊意曾子此問。
蓋因上文孔子之言。
解過時不除於禮可乎。
孔子又答以先王定制。
不敢有過之意。
其所謂祭。
除服之祭。
過時不祭者。
非終不祭也。
不得祭於當祭之時。
君之喪除。
則固祭之矣。
如此看。
未知如何
初三日
自諸侯行而死於館(止)許穆公卒。
(四板。)
 則子弁絰
疏衰菲杖。
以爲棺柩未安。
不忍成服於外。
疏云。
疏衰
齊衰也。
成服則當斬衰
未成服
則當深衣
其用齊衰何義。
若母喪。
此時齊衰歟。
初四日
曾子問曰將冠子(止)曾子問曰卿大夫將爲尸。
(九板。)
 所祭於死者無服
註。
謂若舅舅之子從母昆弟同族之緦。
死者無服者。
亦有之。
而必以外爲言者。
明雖有妣位有服
而祭不得也歟
初五日
聘君若薨(止)大功之末可以冠子
(九板。)
 大功之末。
可以冠子
小功可以取婦。
小功娶妻
皆言己娶也。
或曰取婦。
子婦也。
如此說。
大功之末。
只言冠子嫁子
不言婦女嫁男娶。
其有輕重而然歟。
故知取婦亦己娶耳。
初六日
自喪三年不祭(止)吊禮入竟而死。
(十板。)
 內宗卿大夫之喪。
周禮疏曰。
諸侯爲賓
王后吊臨之。
卿大夫已臣。
輕故王后不吊
故遣內宗
吊臨之事。
爲后掌之。
此疏刪節
似有誤。
初七日
自君遇柩於路(止)陽門介夫死。
(十板。)
 所識兄弟不同居者。
皆吊。
律以雖隣不往之義。
則此非有殯時所行。
皇氏所謂別作一章者。
恐是。
初八日
小宰受其含襚(止)宋景曹卒。
(十二板。)
 君無襚。
親戚之衣受之。
不以卽陳。
喪禮
小斂
皆陳庶襚
此云不以卽陳。
亦如士喪禮所云。
親者襚不將命以卽陳。
非不陳也。
不使人而自陳歟。
 賻者旣致命
主人無親受。
疏。
不得拜受
據士喪禮
主人正拜
不親受耳。
初九日
天子諸侯之喪(止)吊禮終篇
(六板。)
 相趍也出宮而退。
以爲吊生人。
蓋言相趍以下
皆與孝子
有此交際也。
未知信否
其言朋友虞祔而退。
下文大功主人之喪章朋友虞祔之說相似
恐是死者朋友耳。
初十日
喪禮篇首(止)袒括髮變也。
(九板。)
十一日
弁絰而葬(止)喪禮之凡。
(十板。)
十二日
穆公之母卒(止)孔子之死致死之。
(十八板。)
十三日
自仲憲言曾子(止)喪禮義終篇。
(二十二板。)
 子游問喪具斂首足形。
以爲斂其首足
不令形體露見
文勢欠穩。
足形。
恐是足其形體之意。
言掩之無不盡也。
 子思之母死於衛。
疏。
譙周袁準以爲父卒母嫁。
非父所絶。
嫡子主祭
宜服期。
至下文鄭氏答張逸問。
則其意以子思嫡子
故得爲嫁母
服。
兩義不同
無所可否
何也。
竊意出母嫁母
其爲絶族等耳。
爲父後者
出母無服
何獨嫁母而有異乎。
鄭說爲正。
十四日
五服篇首(止)天子諸侯正統旁期圖。
(十五板。)
十五日
大夫降服或不降圖(止)妻爲夫黨服圖。
(七板。)
 已爲母黨服圖。
朱子註。
姊妹兄弟
未嫁期。
旣嫁則降爲大功
姊妹之身。
却不降也。
姨母重於舅也。
姊妹二人出嫁
不再降耳。
其降爲大功
則與兄弟同。
以此姨母重於舅。
不敢如何
 
母黨爲已服圖。
伊川註。
異姓之服。
只是得一重云云。
姑之服畢竟
亦爲母而推。
而今獨曰爲母而推。
則及舅而止。
可疑
十六日
自無服而爲位者(止)公卿大夫士爲妾服圖。
(七板。)
 臣從君服圖。
小君服。
不當從服論。
十七日
五服義例(止)喪車制度
(二十九板。)
十八日
奔喪變服圖(止)禫服圖。
(二十七板。)
 男子除服受服圖。
據服問三年之喪旣練矣。
註疏
時要絰亦變。
此圖不載。
何也。
十九日
本宗五服沿革(止)終篇
(十九板。)
 出妻之子爲母杖期
註。
韋玄成論父死母嫁服。
一則以爲服周
則是子貶母也。
一則以爲出妻子同服周
自相抵捂
可疑
二十日
特牲饋食篇首(止)陳鼎拜賓祝牲告期
(十板。)
 棜在其南。
疏。
吉云云。
此非以特牲禮。
不吉
正指虞祭陳牲之變乎此而云耳
更詳。
二十一日
夙興主人如初(止)肵俎心舌
(七板。)
二十二日
自祝迎尸門外(止)尸左執角。
(四板。)
 
佐食肵俎
疏。
盛臂盛肫及橫脊以歸。
短脅獨見漏。
可疑
二十三日
自記沃尸盥者一人(止)主人出寫嗇。
(三板。)
 主人左執角。
再拜稽首
拜時難容執角。
且據少牢禮。
祝嘏主人訖。
主人坐奠爵。
再拜稽首
則此亦似奠酌而後拜。
疑有錯誤
更詳。
二十四日
自筵祝南面(止)獻祝籩膰從。
(三板。)
二十五日
自賓三獻(止)衆賓拜受爵。
(五板。)
 衆賓拜受爵。
衆賓而後薦俎。
宜設于其位也。
薦俎設。
主人答拜
旣拜而乃降實爵于篚。
則賓已在堂下。
主人拜于堂上歟。
其拜之位與向。
又當如何
二十六日
自記賓與長兄弟之薦(止)私臣門東北面
(四板。)
二十七日
自洗內兄弟(止)兄弟弟子洗酌。
(四板。)
二十八日
宗人告祭脀(止)終篇
(十一板。)
 長兄酬賓
如賓酬兄弟之儀。
按此上文
賓坐取觶上揖復位
所謂賓酬兄弟之儀。
而其曰長兄西階北面
衆賓長左受旅如初
則似兄弟還以酬賓也。
今又言長兄酬賓
如賓酬兄弟之儀。
何也。
豈上所稱衆賓長。
正賓而然耶。
考之上下經文
但有賓與衆賓之等。
不應於此外。
又有衆賓一位
可疑
二十九日
少牢饋食篇首(止)司宮豆籩
(八板。)
 主人曰。
孫某
註。
妻也。
氏。
若言姜氏子氏也。
然則所謂妃者。
卽指元妃次妃之云耶。
十月初一日
羹定(止)小祝設槃匜
(三板。)
初二日
自主朝服(止)膚九而俎。
(五板。)
初三日
自卒脀祝盥(止)上佐食擧尸牢。
(五板。)
初四日
自主人降洗爵(止)主人又獻。
(四板。)
初六日
自有司贊者(止)終篇
(五板。)
初七日
自有司徹篇首(止)主人先升。
(四板。)
 鄭目錄之祭下。
唐本。
有若下大夫祭畢。
禮尸於室中
無別儐尸於堂之事二十字。
今但存祭畢禮尸於室中七字
不成文義
初八日
自主東楹東(止)主婦東方
(四板。)
初九日
自乃升(止)司士朼魚。
(五板。)
初十日
自卒升(止)尸侑皆答再拜
(五板。)
 尸席末啐酒
註。
當作告。
疏。
具尸禮彌儐。
當作儐尸禮彌具。
更攷。
 
司馬羊肉湆。
縮俎于羊湆俎南
上文次賓縮執匕俎。
不言載處。
而末曰縮匕于俎上以降
則似還執俎以降也。
若然則此羊湆之湆。
當爲衍文
更詳之。
十一日
司宮取爵于篚(止)上賓洗爵。
(五板。)
十二日
自主人降洗爵(止)主人洗賓辭。
(四板。)
十三日
自主人洗升酌獻兄弟(止)坐祭遂飮卒爵
(六板。)
十四日
賓長獻于尸(止)尸食。
(三板。)
十五日
自廼盛俎(止)其獻祝
(三板。)
十六日
自主婦反(止)乃羞宰夫
(五板。)
十七日
自主降拜衆賓(止)諸侯遷廟終篇
(七板。)
十八日
自祭法篇首(止)禋祀
(六板。)
十九日
自以血祭(止)以肆獻灌。
(七板。)
二十日
天子祭天地(止)大凡在於天地之間。
(三板。)
二十一日
有虞氏黃帝(止)王爲羣姓七祀
(六板。)
二十二日
自王下祭殤五(止)天神禋祀昊天上帝
(七板。)
二十三日
大祝凡大禋祀(止)四圭尺有二寸
(五板。)
二十四日
天子祭天地(止)凡樂圜鍾
(七板。)
二十五日
自凡以神仕者(止)太宰百官誓戒
(八板。)
十一月二十六日
大司寇禋祀(止)成公七年冬大雩
(十八板。)
公元前333年
二十七日
因天事地(止)尙書大傳
(二十三板。)
 郊用辛。
疏。
非一也也。
當作故。
云下當添日字
家語又云。
燔柴
衮冕
大裘
今按家語曰。
旣至泰壇
王脫裘矣。
服衮以臨燔柴
正與此疏所引相反
可疑
要之
此段所論王氏說。
義正辭順
鄭氏所謂周魯禮異者。
終似未確。
二十八日
襄公七年(止)地示辭薄薄之土。
(四十四板。)
二十九日
小司徒凡建邦國(止)天子祭社稷。
(六板。)
 
大司徒設其社稷之壝。
而樹之田主
據經及註。
似謂樹其所宜木
以爲田主
而后土田正。
於是焉依之。
疏則以田主神農
未見其然
三十日
大宗伯血祭(止)雲漢祈年孔夙。
(八板。)
十二月初一日
孟子曰民爲貴(止)春祀戶
(八板。)
 春祀戶
疏。
司案。
當作司察
牲立。
唐本作牲位。
不死爲則。
當作不死爲劇。
註云。
設主戶內之西。
而疏以爲廟戶西夾
西夾不關廟戶
其言未詳
又疏云。
先設席於廟堂之奧堂。
無稱奧之法。
亦可疑。
意堂或室之誤歟。
初二日
自夏祀竈(止)地示終篇
(十九板。)
 中央中霤
以爲中霤之禮。
設主牖下
牖下非奧歟。
其云先設席於奧者。
又當在何處
 大宗伯血祭五嶽
疏引大司樂云云
大司樂註。
獻之有誤而曲解乃爾
可厭
嶽在雍州
嶽唐本作嵩。
 天子祭天名山
疏。
引夏傳不詳何書。
疏又曰。
此經云四瀆
諸侯
夏傳。
諸侯之下云。
其餘山川視伯。
小者視子男
今按此經。
諸侯之下。
正有山川視伯以下九字
而乃引夏傳爲說。
何也。
可疑
初三日
百神篇首(止)未卜禘不視學
(二十板。)
 然後釋菜
疏。
釋奠有六。
始立釋奠(先聖先師)一也。
四時釋奠(先師)有四
通前五也。
王制
師還釋奠于學(先師)六也。
釋菜有三。
入學釋菜合舞(先師)一也。
此與釁器釋菜(先聖先師)二也。
學記皮弁祭菜(先聖先師)三也。
頒學合聲
釋菜之文
則不釋菜也。
釋幣惟一也。
卽此與釁器用是也
以前皆熊氏之說云云
熊氏旣以學記皮弁祭菜爲始。
立學時。
則此與文王世子始。
立學釋奠
一也。
何得分爲二事
而又兩文釋奠釋菜之殊。
何也。
鄭氏論視學
蓋不越春合舞頒學兩時
而䟽。
又以月令季春
大合樂蓋之。
何也。
學記未卜禘。
視學
禘是夏祭
則夏又視學
一年之中。
凡有視學歟。
彼疏以爲視學
考試學者經業
或君視法。
或使有司爲之。
天子大禮視學也。
於此疏。
乃擧彼文。
而又引用文王世子視學之禮。
以證其同。
然則其所謂非先聖先師大禮視學者。
何事耶。
 未卜禘。
視學
疏。
天子春秋視學
亦應在春秋時之後
此擧未卜禘不視學
則餘可知也。
若如疏說。
則其意却主於重祭而已
經文游其志之
謂也。
竊意一年中。
惟取夏時
考較藝業
而又必以禘後爲節。
則士之習業久。
前期預。
倉卒急切之患也。
古法不可考。
不可質言耳。
初四日
大司樂凡有道者(止)雹之爲災。
(二十四板。)
 籥章國祭蜡
註。
者息。
當作老息。
疏解
此老息之義。
以爲老。
老物
之者
卽息田夫
若如此解。
經言息老物者。
當作息老其物看耶。
文勢不應如此
初五日
射人祭侯(止)歲時祭祀
(九板。)
公元1768年
戊子八月二十二日
宗廟篇首(止)殷人重屋
(八板。)
二十三日
自周明堂(止)譏逆祀也。
(三十板。)
二十四日
穀梁傳曰大事者何(止)以肆獻祼。
(三十四板。)
二十五日
天子諸侯宗廟之祭(止)追師王后首服
(二十板。)
二十六日
內司服掌王后六服(止)典瑞祼圭
(十六板。)
二十七日
自司尊彝(止)不得賜鬯
(十四板。)
 春祠夏禴
疏。
尸食後陰獻。
禮獻作厭。
陰厭
鄭氏以爲迎尸前祝爵奠之事。
此以尸食後爲陰厭
可疑
 廟用脩。
疏。
始禘時者。
練祭遷廟時。
此說他無
所見
可疑者。
尊。
當作著尊。
二十八日
有虞氏之祭(止)然後退而合亨。
(二十二板。)
 然後退而合亨。
疏。
退而合亨者。
前明薦爓旣未熟
今至饋食
乃退取曏爓肉
更合亨之令熟。
擬更薦尸。
周禮尊彝
註曰。
朝踐血腥
饋獻謂薦熟。
時后於是饋食豆籩
據此饋獻饋食
初非二禮
朝踐薦腥。
饋獻薦熟外。
又無更薦合烹之節。
今此疏說。
若與彼不同
更詳。
二十九日
自納牲詔於庭(止)因其酒肉
(三十一板。)
三十日
尸謖(止)因事之祭衛侯出奔
(四十四板。)
九月初一日
天子五年(止)出征有罪
(十一板。)
初二日
自大祝大師(止)司馬法。
(十板。)
初三日
自帥師者(止)驪姬君命
(二十六板。)
初四日
大祝六祈(止)太僕救日月。
(二十八板。)
初五日
自傳莊公二十五年(止)若君身則子產說。
(四十二板。)
初六日
襄公十年宋公晉侯(止)女祝掌王后內祭
(三十五板。)
初七日
大宰八則(止)家宗人掌家祭祀之禮。
(六板。)
初八日
自記孟春樂正(止)夏曰復胙
(六板。)
初九日
小宗伯之職(止)齊嘗于太公之廟。
(十二板。)
初十日
自裘之裼也(止)肆師祭祀卜日
(十七板。)
 尸必式。
疏。
又於式上橫一木謂之較。
考工記
疏說不同
考工爲是
十一日
夏后氏尙黑(止)孟獻子曰。
(四板。)
十二日
自子言之(止)條狼氏
(十三板。)
十三日
自卽齊宮(止)太古冠布。
(五板。)
十四日
鄕士大祭祀(止)尸則坐。
(十八板。)
十五日
大祝九祭(止)君洗玉爵。
(七板。)
十六日
大祝六祝之辭(止)詩曰后稷
(八板。)
十七日
自隋季梁曰(止)天子崩未殯。
(二十板。)
十八日
自喪三年不祭(止)祭物傳孟子曰。
(二十板。)
十九日
穆王將征犬戎(止)王之吉服
(十板。)
二十日
自公之服(止)大夫祭器
(二十一板。)
二十一日
大夫去國(止)磬師縵樂
(二十板。)
二十二日
大師大祭祀(止)辨三酒之物。
(十一板。)
二十三日
自凡祭祀以灋(止)凡六彝六尊
(五板。)
二十四日
冪人掌共巾冪(止)天子犧牛
(七板。)
二十五日
天子社稷太牢(止)凡牲不繫者。
(十板。)
二十六日
羊人牧人(止)小司馬小祭祀
(十二板。)
二十七日
自傳聖人天地主(止)甸師野果蓏。
(十三板。)
二十八日
籩人四籩之實(止)桓公十四年
(二十六板。)
二十九日
穀梁子曰御廩之災(止)祭義夫言豈一端
(三十四板。)
十月初一日
自孝子將祭(止)子孫纂之。
(二十二板。)
初二日
宰我曰吾聞(止)及良日夫人
(八板。)
初三日
自祭之日君牽牲(止)治其麻絲
(四板。)
初四日
自故玄酒在室(止)祭黍稷加肺。
(十五板。)
初五日
自取脺膋(止)故曰於彼乎。
(七板。)
初六日
一獻質(止)終篇
(十三板。)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