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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斋全书卷百五十二 (自动笺注)
弘齋全書卷百五十二
 審理錄十八
  
公元1794年
慶尙道梁山郡千百守獄(甲寅○足踢李者邑沙里
翌日致死
實因被踢。
本道啓。
代人憤踢。
至使致命
刑曹回啓。
直告撞踢。
償命無疑
遽捧根脚
獄體大違。)
判。
諺曰婢夫如奴。
又曰他鬭執刃。
守正類此
渠旣曰踢。
無異自服
然且想像光景
逞怒由於醉。
醉非本心(兺除良)。
雪恥未必不出於公憤
謂之邂逅則稍過。
謂之戕殺則不襯。
其事適然
其情可恕。
千百守身(乙)。
卽爲減死
絶島定配
道臣推官推事(段)。
依回啓施行
慶尙道淸道孫德魯獄(火烙曹召史。
第十三日致死
實因被烙。
本道啓。
招引子婦
雖是妖巫。
法外灸烙。
斷當償命。)
判。
毋論李氏女之自往曹家。
曹召史之誘引李女。
有班名孀婦
指示左道
成家變者。
雖在凡人
可駭憤。
况於媤父之舊上典
而跡本妖巫。
行兼駔婆者乎。
究厥罪狀
之無惜。
德魯者。
奔告于官。
何官不痛繩(是旀)。
雖不告官(是良置)。
治之以其道。
邂逅致斃。
則遽議償命
合有商量
惟其灸烙一事
大關法外酷刑
此而撓屈
後弊難言
(其矣)老父之九耋相依
孀婦之以身代死。
有難曲恕
卿等更加就閱文案
如有一分傅輕之端。
論理草記。
否則依前訊推之意。
分付道臣
尙道長鬐縣金己用獄(拳搗金永柱。
九日致死
實因初覆檢被搗。
三檢被搗因病。
本道啓。
實因無的。
涉疑晦。
刑曹回啓。
道啓猜疑
不無意見。)
判。
殺死非出於搗。
則己用不可償命
死者之死卽渠死。
依道啓曹讞。
以次律。
慶尙道玄縣官福連獄(踢打兪福才。
四日致死
實因踢打
本道啓。
胷拳跨踢。
脗合檢痕。
刑曹回啓。
父子爭死
始若可疑
看證變招。
終成斷案。)
判。
傷痕自初檢旣著。
詞證至再覆俱備
父子爭死
理合商量
而父之鬭鬨
子不參見
則似無容更議
福連身(乙)。
使之如前同推。
得一疑端
勿滯舊見。
論理狀聞(爲旀)。
檢官拿處事依施。
慶尙道熊川縣洪樂龜獄(踏傷申光說。
第七日致死
實因踏傷。
本道啓。
實因元犯。
涉疑晦。)
判。
情狀殊甚絶悖。
踢打亦云分明
而叔姪數人手齊發
未知孰緊而孰歇(兺不喩)。
致死根因
道啓因病。
然則合有參恕之端矣。
所謂正犯歸於樂龜。
亦未知其十分信然
家人共犯
只坐尊長
由前由後。
爲樂一條生路
龜身(乙)。
嚴刑定配(爲旀)。
率去之渠叔捉來。
一體嚴刑懲勵。
慶尙道昌寧縣池萬奉獄(踢打河義孫。
第十一日致死
實因被打
本道啓。
石塊現納。
出於渠身。
弱兒殞命
因於毒手。)
判。
義孫疲殘乞兒也。
萬奉健壯丁男也。
手打足踢之不足
至於石塊逞毒
則其勢無異摧枯拉朽(是如乎)。
第以獄情推之。
一案肯綮
專在左脚骨折
而看證沈益太招內。
義孫被萬奉石打之後
卽地顚仆
仍爲走避(是如爲旀)。
切隣姜正孫招內。
萬奉以石塊打義孫脚後。
各自散去(是如爲旀)。
屍親姜命老招內。
義孫被打後第八日
率置於萬奉家(是如爲有置)。
當初顚仆避走
雖曰出於不知不覺之中。
其所各自散去與率置萬奉家時。
折骨何以運動(是乙喩)。
步往負往擔往。
宜有一番盤問
而營邑之疑。
何不及此(是旀)。
冷水勸糞水之說。
雖出於萬奉死中求生之計。
而飢不得食
不得衣。
空石
過冬閭巷簷下者。
安知無別因他病乎。
初檢脈錄。
則曰左脚膝上浮高。
皮膜相離
覆檢脈錄。
則曰左膝下血癊處。
皮骨相浮。
膝下膝上
亦何相左(是隱喩)。
三條疑端
宜有到底窮覈
更令推官勿抱前見
亦勿拘前招
更加査究後。
出意狀聞
  
(本道査啓。
三條疑端
十分究竟
刑曹回啓。
諸般必殺之案。
一分可生之道。)
判。
依允
慶尙道慶山縣朴沙邑沙獄(踢打三孫
翌日致死
實因被踢。
本道啓。
足踢納供。
便同輸款
成獄償命
無可疑。)
判。
旣係要害
無異當下正犯
納供便同輸款
沙邑沙身(乙)。
更加嚴刑
期於得情
海道黃州吳北述獄(敺打朴載春。
翌日致死
實因被打
本道啓。
毒打
可驗致命
刑曹回啓。
衆招作證。
是渠斷案。)
判。
吳哥一人
朴哥五人
朴載春被打致命
則打之者
似不出於北述。
北述(段)。
依回啓施行
海道海州金千才獄(敺踢李才守。
四日致死
實因被踢。
本道啓。
被踢致死
十分端的
縱非殺心。
豈可參恕。
刑曹回啓。
踢腎之千
難逭償命
曳髮之五良
宜置次律。)
判。
多人共敺。
下手重者爲正犯
正犯之非五良而乃
無可疑。
三箇漢。
互相爭鬨也。
牛飮役酒。
始因墦間之醉。
狼藉謔戲
轉成泥中之鬭。
此拳彼脚之迭出
東倒西歪不省
歇處著者生。
要處緊觸者死。
死固不幸
生亦罔生
何嘗一分必殺之意乎。
大凡殺獄。
償其殺而已
必殺必殺
不可區以別之。
而生者之招。
死者之言。
皆云相與詼諧
末乃鬭鬨云云
中情所發。
不謀而同
雖貸千一縷
可使生死無寃。
身(乙)。
尋常
各別嚴刑
絶島定配
道臣問備。
依回啓施行
海道鳳山郡洪㐏金獄(以鐵鞭亂打世宗
第二十二日致死
實因被打
本道啓。
將校而憑公越境
用鐵鞭而恣意打人。
刑曹回啓。
緊縛猛打
用意忒毒。)
判。
盜賊主人
以官令推捉則推捉而已
焉敢私自敺打。
敺打(除良)。
用鐵鞭。
至於折骨
此而容貸
平民何以聊生
索錢旣露本色。
則墮牛都係糚撰。
㐏金(段)。
嚴刑得情(爲旀)。
沈全若或逃避他邑。
移文捉來。
何所不可
而乃有猾校越境殺死之變。
當該守令査出。
施以譴罷之典。
以懲其平日不能檢束之罪。
海道遂安郡金日宅獄(敺打李春延。
第三日致死。
實因被打
本道啓。
雖云弄假成眞
法當取服償命
刑曹回啓。
要和嗾人。
眞贓盡露。)
判。
三人之醉謔。
轉至鬭鬨
海州金千才之獄一般
千才旣貸性命
日宅宜無異同
互閱兩案。
守則五良捽髮。
千才踢腎(是如爲旀)。
春延則曰日宅敺打。
太寬挽止(是如兺除良)。
宅之衣笠裂失。
太寬之衣笠自如者。
亦可驗一漢則滾鬭。
一漢救解之證左。
比之三人互相拳踢。
或猛或歇。
有間焉耳
春延昨日相詰。
不過一戲之說。
可見宅之弄假成眞
非出用意故殺
而獄體至重。
不可同出醉中。
遽施一例闊狹之政。
卿等意見何如
更爲看詳論理草記。
  
(刑曹啓
貸是特恩
不可爲常。
一例闊狹
有關獄體。)
傳曰。
允。
海道栗縣洪在裕獄(敺打金召史。
翌日致死
實因被曳胎傷。
本道啓。
驚於穢口。
殞於墮胎
命固當償。
異故殺。
刑曹回啓。
母胎竝命
可謂慘毒
諉罪其妻。
益見凶譎。)
判。
日前承旨持公入侍時。
文書判下也。
只知爲傅生之案。
措語判下矣。
今始覺其判辭違錯
更爲細閱
非欲遂前見
容有一分可恕。
大抵正犯洪在裕之金女
不在於打而已
想其光景則忿頭著急者。
納汙而彼拒此執之際。
豈無觸踢之損乎。
渠母與妻。
壓其兩脚
則設有當下觸踢。
三人之中。
難辨其孰是緊犯(兺不喩)。
彼之身之不空。
未必知而故爲
由情而論。
則意不在打。
雖打亦非獨爲。
必殺之心。
非所可論。
由法而言。
正犯旣不分明
邂逅未必償命(兺除良)。
家人共犯
坐家尊長
渠母女人
尊長而何
况率渠與妻而趕走金女之家者。
亦非首謀而何
道伯傅生之論。
可謂覰見裏面
深知法理(是置)。
在裕身(乙)。
依道啓減律勘處事分付
平安道中和李成三獄(敺打金守白
卽日致死
實因被打
本道啓。
木爐提擲
骨折傷。
如法償命
無容更議
刑曹回啓。
三年逃躱
可知其罪。
一辭推諉
情狀極巧。)
判。
道啓曹讞。
無甚參差(兺除良)。
觀於死者卽日致斃。
犯者之三年在逃
外面獄情
渠難倖逭。
中和李成三(段)。
依回啓施行
平安道博川郡朴春元獄(敺打韓石律。
卽日致死
實因被打
本道啓。
其稱故犯
可證喪性。
迹雖不貸
情難施律。)
判。
犯者之非常性。
無論病與不病。
觀於公然犯手
旋卽一直輸款
可知十分可疑
(况旀。
)道伯跋辭如許
則不必更有持疑
置之不生不滅之科(是置)。
博川囚朴春元
付之道伯參酌決處。
咸鏡道吉州金東實獄(以鎌戳傷盧天才
第六日致死。
實因被刺。
本道啓。
刃痕狼藉
諸招同然
刑曹回啓。
初旣輸款
末忽變招。)
判。
金東實(段)。
跡則罔赦。
法亦難貸。
三尺之律。
不施而何
跡與法之外。
一分商度者。
律文
八十以上
殺人死者
議擬奏聞
取自上裁
又曰犯罪時雖未老疾。
事發時老疾者。
老疾論。
實之年。
過七十。
則距法文。
宥之限。
似不遠矣。
三加刑。
卽欲嚴詰窮覈之意。
則七十垂死之物。
豈不徑先殞斃乎。
然除訊而同推。
尤非可論。
此獄當如何處之爲可。
發遣郞官
問于大臣
  
(刑曹回啓。
議政洪樂性以爲以情以法。
無一可貸。
判府事宗岳以爲年未八十。
難以闊狹
判府事金憙以爲殺越人命
在法罔赦。)
判。
卿等更爲看詳
如有意見
論理草記。
否則僉議施行
公元1795年
京囚金興乭獄(乙卯○刑曹啓
旣已承款。
依例結案。)
判。
嚴問得情
具格聞。
  
(刑曹回啓。
旣已結案
詳覆施行。)
公元1794年
判。
依允
(見甲寅)
京囚金鳴漢獄(足踢姜者斤得。
第十八日致死
實因被踢。
○刑曹啓
悍打毒踢。
痕損著顯。
解紛乞藥。
公證分明。)
判。
(竝只)依允(爲旀)。
所謂正犯(是在)金鳴漢之犯手一款。
甚的實。
渠是悍校。
彼卽乞人
渠若初不犯手則已。
若使渠手一或撞彼。
則其獰毒不問可知
死者之死於鳴漢。
不待傷指者之立證決定(是置)。
一言
曰因私而敺。
因敺而死。
無償死之法。
渠尙逭也。
否則以猾悖者類。
殺越之罪。
其所用律。
宜有加倍
似此獄案
不須原情二字
(同)鳴漢身(乙)。
爲先更爲施威嚴問。
直捧遲晩
以爲照法處斷
平民除害之地。
不卽輸款
其可曰有法曹乎。
尋常
著意擧行草記(爲旀)。
如或一直抵賴
拷訊限滿。
各別嚴刑
期於得情(爲旀)。
先決一案
有關風敎(乙仍于)。
措辭判下。
以扶一分倫常(是如乎)。
續見此案。
一生所爲
兇頑叵測
倫理滅絶
是可忍
也。
不可忍也。
加嚴訊。
爲奴島鎭(爲旀)。
一命之任
百里之階。
管帳內。
亂民壞倫。
所當驚憤
推捉報上司。
照法懲治(是去乙)。
不爲(新反)。
勒逐屍體城外
行檢跋辭。
僅以數語塞責者。
萬萬駭然
部官時已若此。
作宰則當如何
先汰後拿。
不可已。
而觀其檢狀。
最有條理
姑從末勘。
當該部官金鋼
令該府拿處。
今日內捧供。
公罪區別功議勘放(爲旀)。
成獄前默無一言同僚部官。
亦爲拿處捧供後。
同律勘放。
以寓嚴獄理正人倫之意。
  
(刑曹啓
情已輸款
當捧結案。)
傳曰。
當以遲晩緣由
槩略草記。
囚供當修目。
粘連會推招結案招之間。
而踏印踏
此後一切違例之事。
勿爲襲謬可也。
  
(刑曹回啓。
旣已結案
詳覆施行。)
判。
捕校暴校。
乞人殘喘也。
獰毒手勢
加之於垂死之物。
其在爲平民除害之道。
當用加一倍之律(乙仍于)。
加嚴覈。
至捧結案
而獄貴平允。
要服念。
大抵手足及他物敺傷人之辜限
爲二十日。
者斤得逢打於十月十三日
致斃於同月三十日
未及辜限
只爲三日
以其器仗痕損。
較其辜限實因。
則優可容議於罪疑。
所以當初判付也。
剩却此一條
俾存如綫生路(是如乎)。
意謂等之論理
跋尾遲晩之招。
遣辭鶻突
甚的確。
不過前例板報
政府詳覆施行之請。
議讞之體。
如是乎。
萬一有泛看而漫應一踏啓字。
則其將可活不活
言念及此
不覺悚然(兺不喩)。
遲晩之招。
外方親問考覆之例也。
結案文書
亦甚嚴重
兩度之案。
俱不槪及於死者致命日者
卿等溺職之失。
節節難恕。
爲先緘辭從重推考(爲旀)。
參坐銜枚曹郞
一竝令該府拿問處之(爲旀)。
此後死囚供案
依舊滅裂
堂郞下義禁府重勘。
載之受敎謄錄
此囚特從疑輕之典。
嚴刑減死
絶島定配
京囚鄭戊甲獄(足踢朴江牙之。
十三日致死
實因被踢。
○刑曹啓
把手飛足
可知醉後之激怒
被踢下血。
尤見痕損之無疑。)
判。
大凡殺獄。
十之八九。
由於鬭戲鬨。
苟究其情。
無非無情
無情而皆欲原情
則殺無可償之人(是置)。
無情之犯。
斷以償命
豈樂爲者哉。
死則死矣。
非其死而死。
而一死一生
寧有如許法理乎。
所以無情不得逭者。
制法之本意則然(是如乎)。
觀此獄案
戊甲醉矣。
打江牙之者
無情則固無情
若非戊甲。
江牙之豈死乎。
江牙之死
則戊甲亦當從而償死(兺除良)。
頑悍賤卒
不識司寇究詰體段
竝與醉之一字
極口抵賴
加此一等之曰打曰搗曰踢曰撞。
其實狀。
一一輸款
何可責之於若渠兇身乎。
戊甲(段)。
尋常
加嚴訊。
期於償命(爲旀)。
身在該營。
兼本曹。
管下軍兵
暋不知畏。
打殺班卒親屬
則狃紀律解紐
念法理之整飭
其所把持
務益嚴猛(是去乙)。
全篇題語。
殊非一棒一摑之意。
曹務看作斯須
營卒視同庸愛而然(是隱喩)。
揆以獄體。
宜有警飭
當該判堂李敬推考(爲旀)。
殺死之變。
旣在一營
則雖曰未及致斃之前
被告者之三度歇棍。
不但近於戲劇而已
査出該校。
令兵判嚴棍懲治後草記。
  
(刑曹啓
終不直告。
更加嚴訊。)
判。
醉與不醉。
無論
殺之則殺也。
(更良)除尋常
各別嚴刑
期於捧直招以聞。
  
(刑曹啓
箇箇承款。
依例結案。)
判。
依允
  
(刑曹啓
變辭發明
嚴訊取服。)
判。
乍服乍拒。
情狀痛惡
尋常
各別嚴刑
期於得情
京囚全致訥獄(足踢金貴得。
卽地致死
實因被踢。
○刑曹啓
其弟誤入。
憤敺接主之人。
傷痕狼藉
難逭正犯之目。)
判。
一案纔決
一案又至。
所謂行凶凶身
均是捕校也。
近來捕廳
逋逃之藪。
嘯聚亂民
充差校屬而然(隱喩)。
猶可駭。
再尤無狀
當該捕將。
卿曹卽爲査出。
兩校俱在一廳
則該將臣爲先罷職
令該府拿問罪狀
一校各犯。
則亦自本曹發緘取招。
(同)現告(段)。
先爲指名草記(爲旀)。
正犯(是在)全致訥(段)。
罪不容誅
情亦罔赦。
所謂私憾
本非決性命之事。
而乃逞凶腸售惡習無告平民
手勢所及
殺不踰日。
設使渠弟之誤入。
皆由死者招引
此固至瑣沒捉之端。
且况其罪豈至必殺(是旀)。
殺亦有許多般。
而非邂逅非撞著。
一番下手
頃刻致命
欲求生於必死。
似此獄理。
非可槪論(兺除良)。
憑藉譏捕之名。
勒使帶卒合力肆虐
渠之向死者之家也。
肚裏已萌欲殺之念(乙仍于)。
推尋擧措
設施蹤跡
至悖且憯。
眼無三章
名以法曹
若不於今日內捧出結案
置卿等何爲
雖難越法更訊。
欲捧輸款
有何所難
尋常
各別施威
結案以聞。
結案捧入之前
卿等雖至淹旬滯朔。
無敢罷仕退公(爲旀)。
作伴之石哥漢。
後日次。
(更良)猛訊邊遠酌配。
其餘各人等。
施行
  
(刑曹啓
施威究詰
先捧遲晩。)
傳曰。
各同之中。
卿曹最知文書格例
日前擊錚捧供之論理跋語
已是無於例之例也。
飭敎未久。
此草記又甚違例
草供判付中捧入結案云云
指先捧遲晩
又捧結案
獄理咸具。
然後以其緣由先爲草記之謂也。
一律文案
關係何如
目無踏印。
判付不踏啓之供辭。
何以粘連於初案乎。
等之以渠遲晩招。
謄出草記者
雖無目與草記輕重之別。
難免不審之責。
卿等推考
遲晩供。
目入
結案捧供。
後先爲草記。
仍修目可也。
  
(刑曹啓
旣已承款。
依例結案。)
判。
依允
  
(刑曹啓
旣已結案
詳覆施行。)
判。
報議政府
依例詳覆
以待覆時處斷
京囚李分金獄(足踢私婢富全。
四日致死
實因足踢。
○刑曹啓
其姊見辱
替當狠鬭。
病婆受踢。
難掩公證。)
判。
富全之死
死於分金娚妹。
無論撞踢之娚緊妹歇。
七十垂死之物。
毒遭手勢
物故之能免於當下卽地。
亦幸耳。
大抵富全之死
非病云爾
分金娚妹中自可償命
分金之爲正犯
諸說皆以爲其然
則此獄成案也非疑事
分金身(乙)。
更加各別嚴訊得情
各人酌處事。
亦爲依施(爲旀)。
習俗不古
由於風化不敷
百姓不親
由於五品不遜(是置)。
爲其老夫
爲其上典者。
貪於私和
推其典。
當敎其子若奴。
匿怨忘讎之事。
蠢彼老卒。
何足責也。
名以兩班
乃忍爲是
在問牛喘之義。
不可恝視
所謂李小奉及上典兩班
捉致曹庭。
數其亂紀憲之罪。
(竝只)分別老少
輕杖重杖。
照法勘治。
俾爲尊天常王章一助
  
(刑曹啓
計出圖免。
加刑取服。)
判。
待新判堂出仕
反覆嚴問。
出意見。
論理稟處。
  
(刑曹回啓。
被踢雖似落。
痕損卽是墻毁。
且已自服。
依例結案。)
判。
依允
  
(刑曹啓
忽變前招
更加訊推。)
判。
承款者變招。
杖者遲晩
一番坐起
生死互換
如是不已
亂獄而已
卿等何不致愼服念
有此直招變招之頻有相反(是隱喩)。
此後(段)。
別加聚精。
到底窮覈
無有一分疎漏之歎(爲旀)。
此囚(段)。
忽地抵賴情狀
痛惡如前(除良)。
尋常
嚴刑取服。
京囚許俶獄(刑曹啓
旣已承款。
依例結案。)
判。
依允
  
(刑曹啓
已爲結案
詳覆施行。)
公元1791年
判。
依允
(見辛亥)
京囚朴好民獄(備堂入侍時。
刑曹判書李在學啓。
父子各犯。
同時繫獄
病狀不輕。
待差當訊。)
公元1794年
予曰
雖異於一獄兩犯。
事件一串貫來。
家人共犯
坐家長之律。
雖不襯似。
父子竝命正犯
合欽恤。
先死女人
亦與兇身
當下致傷
又有區別
則朴好民之勘以次律。
無失刑之嫌。
旣聞之後
不可仍囚。
卽爲酌決可也。
(見甲寅)
京囚朴仁興獄(推攧金介不里。
第六日致死。
實因被推攧。
刑曹完決。
狠索債錢起鬧。
已是難恕。
推攧墻角實因。
又係要害。)
判。
固有一二疑端
而獄已具矣。
第加各別箇箇嚴刑
期於輸款
京囚金千龍獄(刑曹啓
故犯情節
終不直陳
更加嚴刑
期於取服。)
判。
其罪則一律難貸。
其人則至愚且蠢。
不知僞造爲何事。
雖使得情
何足爲懲勵之端。
日次訊推。
徒煩例判之酬應
早欲決處。
至今因循(是如乎)。
罪人千龍
更加各別嚴刑
絶遠島中
限年爲奴。
(見甲寅)
京囚金煕明獄(刑曹回啓。
誣引之計。
只欲緩刑
共謀之人。
更宜嚴究。)
判。
加刑得情
  
(刑曹啓
同謀之鄭虎佺。
今始吐出。
一體嚴訊
在所不已。)
判。
依允
(見甲寅)
京囚黃龍瑞獄(刑曹啓
罪旣自服
法不待時。)
公元1793年
判。
僞造正法
眞箇假造之跡。
然後可以無辭
而觀此文案
出官篆文
而糊付木片
依樣刻出云。
則比於空中僞造
有間隔(兺除良)。
渠亦有秉彝
不敢諉之於渠父。
而(其矣)。
姦情
安知旣死者正犯
渠爲隨從乎。
然則此獄。
未可謂之已具(是置)。
未究之獄。
何可用法
先嚴刑。
減死定配
(見癸丑)
京囚尹鳳儀獄(御寶僞造
○刑曹啓
再犯僞造之罪。
自有眞賦。
四旁剔除之說。
益見飾詐。)
判。
依允(爲旀)。
罪人鳳儀(段)。
一犯再犯
罪固罔赦。
獄理首從
終不分明
更加嚴刑
(其矣)。
爲首委折
剖如柶隻後聞。
京畿果川縣申彥金獄(本道
結案。)
判。
此獄(段)。
已欲早卽究竟
使道伯期於捧結案聞矣。
况於今番輦路
欲爲疏釋而未果者乎。
且其本事
近於兩償。
以此以彼。
合置傅生。
卽令地方官加刑一次
減死定配事分付(爲旀)。
道伯出巡
都事今日內擧行事
爲分付。
(見癸丑)
京畿陽城縣金得哲獄(刃刺吳鼎常。
卽地致死
實因被刺。
○得哲妻宋召史上言
本道
執手之戲。
宋女豈欲必殺
刺刃之變。
妒夫自當償命
刑曹
刺殺有異捉奸
夫宜訊服。
訴寃自歸誣罔
妻合懲勵。)
判。
奸所殺奸夫
然後始許免死。
而挽裳對飯之疑似蹤跡
亦許傅輕之科。
先朝受敎
信如金石(敎是如乎)。
正犯所爲
雖甚痛惡
死者之所犯。
有浮於挽裳對飯。
則其在遵受敎之道。
容有可恕之端(是乙喩)。
發遣曹郞
于時大臣草記。
  
(刑曹啓
議政洪樂性以爲病未領會
末由臆對
左議政兪彥鎬以爲昏夜把腕
雖爲死者自作之孼。
白地刺腋。
難恕其妻願代之情。
右議政蔡濟恭以爲片時摻手
非比成奸
三日逞兇
當以法斷。)
傳曰。
肢體中手露外
援嫂之溺。
猶不爲嫌
片刻摻執。
不必致疑於奸私
與裳之昵於下體
飯之一盤共喫。
自有輕重淺深之可言。
雖從大臣之言。
不至於違越
依議施行
至於宋女之納己命替夫死之心。
有足可尙
該曹跋辭。
近於吹覓。
分付道臣勿問可也。
開城府奉獄(刃刺李明喆。
卽日致死
實因被刺。
本府啓。
旣已承款。
依例結案
刑曹回啓。
係是一罪
詳覆施行。)
判。
該府之殺獄。
每多如許
大抵土俗尙氣(乙仍于)。
人不遁情
無容姦。
年前徐哥等獄案之每傅輕典於結
案旣捧之後者。
屈法也。
觀此獄案
殺死殺死
而容有一分參恕之道。
彼醉此醉。
或詬或刺。
生與死。
不在於詬與刺(兺除良)。
正犯諸招。
如出一辭
惟有速卽隨死之心者。
心切可矜
反覆獄情
怙終則(不喩)。
欽哉欽哉
惟刑之恤哉云者
若爲此獄而設言
分付守臣
更加嚴刑
過誤失實之律。
酌處狀聞
江原道高城張宗甲獄(本道査啓。
酒病添癘。
無足恠。
屢査益晦。
律合惟輕。
刑曹回啓。
築踢未分。
實因無以執定
毒癘傳痛。
償命未可遽擬。)
公元1794年
判。
道狀曹啓
皆有意見(兺不喩)。
獄體未具。
疑端如此
此獄惟輕之外。
豈有別意
依卿等言。
減律酌決事
分付道臣
(見甲寅)
江原道歙谷縣文章五獄(本道
痕損雖由於鬭鬨
致死實因於染疾
細究獄情
合施惟輕。)
判。
或曰犯手
或曰因病。
死與殺旣不明白
推官道伯。
亦無力言十分的實
則此獄之生科已較重。
而更令査
出於重獄體之意。
道狀所論。
又請傅生。
其在曰宥之義。
何必遲待回
分付道臣
(同)歙谷囚文章五身(乙)。
減死定配
(見甲寅)
忠淸山郡巴金獄(敺打文召史。
翌日致死
實因被打
本道
窄室深夜
獨女無力
可敵毒拳猛踢。
潑漢惟意逞惡
糚撰誣衊情狀尤悖。
刑曹
情犯無一可疑。
訊服不容少緩。)
判。
劫奸一律也。
殺傷一律也。
兇身一箇
犯當死兩罪
無赦
若爲準備(是置)。
觀於招案。
情狀絶悖而至兇。
償命之典。
豈容或徐。
道臣拔例嚴飭推官
(同)槐山殺獄罪人巴金身(乙)。
尋常嚴刑
後日次。
期於捧直招。
以爲具格成案
洩寃懲惡之地(爲有矣)。
萬一未捧遲晩
當該主同推官
令狀論罪(爲旀)。
文哥女人卓卓貞操
如玉如霜
豈料下戶委巷
有此烈行乎。
當直褒美之擧。
兇身招中從前汙穢云云
固知死中圖生之亂說
若使貞女有知
又將茹痛泉下
道伯於考覆親問之時。
一條
先捧亂說自服之侤音。
然後由狀事分付。
忠淸道木川縣李命得獄。
(縛打南三得。
翌日致死
實因被打
本道啓。
假稱捕卒。
戕殺殘氓
代死無容更議
圖脫尤極巧惡。
刑曹回啓。
宜令嚴訊輸款
)永同縣朴秀榮獄。
(踢打大惡
第三日致死。
實因被踢。
本道啓。
要害猛踢。
無所逃。
藉勢誣引
情尤絶惡
刑曹回啓。
手勢難掩猛毒。
首犯焉敢掉脫。)
判。
木川李命得之徑斃。
失刑非細
於永朴秀榮。
渠之手犯。
不可歸之於聽渠指使之貴
尋常嚴刑
究問以渠所曖昧之別般眞贓
若或語塞
各別考察
期於取服償命
殺人之律。
得以正事
嚴飭
道臣
全羅道順天府金召史獄(本道査啓。
痕損旣係不明
償命恐欠平允
刑曹回啓。
撞痕旣已顯著
獄情更無可疑。)
判。
道伯之見。
旣有所據。
等之見。
亦或似然。
曾經堂中老病情勢外在京人處。
各問意見
卿等更又論理回啓。
  
(刑曹回啓。
判書以爲嚴訊取服。
誠得獄體。
權𧟓以爲遽爾傅生。
有關後弊。
具庠以爲嚴覈償命
無容更議
具㢞以爲驗著被傷。
宜成獄。
李得以爲惟輕之典。
不可輕議。)
判。
從衆施行
(見甲寅)
全羅道順天府金昌允獄(本道査啓。
旕丹傷處。
由於自投
允元犯。
不無疑端
刑曹回啓。
實因終欠端的
疑端不爲無據。)
公元1793年
判。
道啓儘有意見
其在曰宥之義。
合有分揀之道。
以次律勘放事分付。
(見癸丑)
全羅道古阜郡林乻朴獄。
(敺打李海用。
十日致死
實因被打
本道啓。
釁端旣微於失錢。
形證難掩吐血
刑曹回啓。
始因錙銖微物
疑怒輕起。
終焉敺踢之猛加。
因明的。
)扶安縣金孟用獄。
(築朴乞伊。
當夜致死
實因被打
本道啓。
松枝猛築。
證招旣明。
墨圈私和
姦情自敗。
刑曹回啓。
赤水成暈。
可驗行兇之至憯。
烏啄爲說。
尤見眞贓之自露。)
判。
三堂亦具意見議處
  
(刑曹回啓。
參判金履成以爲林乻朴推諉染病
法宜更査。
金孟用情節旣露。
斷案已成。
參議
大年以爲乻朴更令窮詰
染痛來歷
孟用造謀極憯。
償命無疑。)
判。
亞堂意見
別無異同
依議施行
全羅道陽縣貞孝獄(本道査啓。
旣著仁孝自縊
難議貞孝之傅生。
刑曹回啓。
應伊死由縛打。
正犯法宜訊服。)
判。
參判參議各具意見
啓稟處。
  
(刑曹回啓。
參判金魯永以爲正犯旣的。
斷案難變。
參議尹得孚以爲旣成兩殞。
可謂以此對彼。
決正犯。
恐爲一獄二償。)
公元1794年
判。
參議所見果然
一死二償。
亦關獄體。
傅輕之論。
在所當從。
減死處事
分付道臣
(見甲寅)
全羅道和順縣徐昌命獄(本道査啓。
犯手推擠
更無可疑
刑曹回啓。
更査之下。
推擠之跡。
欲掩彌彰。
嚴訊取服。)
判。
新道伯到任後。
出意見。
嚴飭推官
使之論理啓聞後稟處。
  
(本道査啓。
田間趕到
用力挽手之際。
下推擠。
撞著於多石之地。
刑曹回啓。
擠旣緊重。
墜非自倒。
更無可疑
如法償命。)
判。
行査之下。
無疑端。
依回啓施行
(見甲寅)
慶尙道尙州興福獄(敺踢林興祿。
卽日致死
實因被踢。
本道啓。
娚妹之間殺死
尤係大變
醉酗之中拳踢。
自歸元犯。
刑曹回啓。
痕損狼藉
非但手勢慘毒
娚妹戕殺
尤覺情理兇悖。)
判。
尙州興福(段)。
少陵長(除良)。
二紀懸殊之娚妹間。
渠敢下手
情狀痛惡
行兇委折
嚴問捧遲晩狀聞事分付。
慶尙道金海府朴渭昌獄(石撞金士同。
卽日致死
實因被撞。
本道啓。
暗戕無辜
何益於圖脫父命。
勒成殺獄。
終無以嫁禍讎家
刑曹回啓。
設計兇慘
何關渠父之圖生。
行兇狼藉
無奈從弟立證。)
判。
金海朴渭昌(段)。
渠父入於殺獄。
渠又罹焉。
設計下手
雖甚獰悖。
究其設計所由
下手所以
職出於鄕曲椎鹵之漢。
急於救父。
自陷一律而然。
似此疑案
有關風敎
但以法科斷可乎。
參以情審克可乎。
由前由後之間。
當有博詢處之。
發遣曹郞
問于左右相草記。
  
(刑曹啓
議政蔡濟恭以爲名雖救父。
出嫁禍。
設心徒歸兇狡
原情無可恕。
右議政以爲戕殺無辜
了無益於爲父。
欲逞憾。
法難貸於殺人
刑曹判書祖源
情節旣極。
巧惡收議。
又皆守經
嚴訊得情
合事宜。)
予曰
依爲之。
慶尙道金海府朴順三獄(敺踢姜太柱。
第三日致死。
實因被踢。
本道啓。
痕著踢傷。
獄案之已具。
證添吐瀉
疑端之可言。
刑曹回啓。
乘憤猛觸。
元犯旣已自服
起疑傅輕。
道啓殆近強覓。)
判。
道狀曹啓
俱有所據。
正犯招中旣有手足不用之語。
則此一款。
或爲執疑之端(兺除良)。
其子爲渠逞憤。
又入於殺獄。
此獄當如何決處爲可乎。
發遣曹郞
問于左右相草記。
  
(刑曹啓
左議政蔡濟恭以爲打踢旣已自服
法固難貸。
父子俱陷殺獄。
情或可恤。
右議政以爲手足不遂
或可起疑
父子竝訊。
合有寬貸。)
傳曰。
兩大臣之意。
正合予意。
依議施行之意。
卽爲行會可也。
慶尙道醴泉金岳伊獄(敺打僧尙贊。
翌日致死
實因被打
本道啓。
含毒犯手
勢必猛。
殺僧償命
無容更疑。
刑曹回啓。
如腕木之狠打。
成罪以盜。
縛臂索之現納。
立證有人
便成斷案
更加嚴訊。)
判。
醴泉金岳伊(段)。
殺越器仗
屍帳痕損。
無論
縛云自爲
打獨發明
所謂掩耳偸鈴
分付道臣
速捧直招。
慶尙道丹城縣金先伊獄(足踢朴聖文
翌日致死
實因被踢。
本道啓。
由戲成鬭。
雖云酒之所使
因打致斃。
知法無可恕。
刑曹回啓。
醉劇之轉成鬭鬨
情非出於故殺
踢打之俱有眞贓
法難逭於代償。)
判。
丹城金先伊(段)。
殺死之獄。
十之八九。
無非因醉。
醉者何責常情乎。
然而一味寬恕
殺獄之償命者當絶罕。
豈有如許獄理。
而此獄(段)。
非鬭卽戲。
戲或可恕(是乙喩)。
卿等更加看詳
論理草記。
  
(刑曹啓
原恕之論無據
償殺之法難屈。)
傳曰。
等之言執法如是
而今日卽立春日也。
天地大德曰生。
體天理物之道。
苟有一分然疑之端。
可不順時行令乎。
分付道臣
施以一等之律可也。
慶尙道咸昌縣朴安成獄(足踢金召史。
十三日致死
實因被踢添病。
○金召史夫安宗上言
本道査啓。
奮臂行賂之說。
歸落空。
破面踢胷之狀。
皆涉誣捏
刑曹回啓。
足踢旣無痕損。
舌縮明是病患。)
判。
致死者。
卽金召史也。
無論朴安成與安成金女之誰打誰不打。
死者被打丁寧(兺除良)。
且其起鬧之根因
專由安成妻之生疑於渠夫與金召史有私
則當其兩女滾戰。
勢若雞鬭
金女之憤頭毒手
其猛必不下於安成
安成名雖壯丁
實則不足
藉使胷膛牽引
眞箇安成之所踢。
無傷損之可言。
然則金召史之死
安知非滾戰之過。
飜爲踏而覆爲觸。
在內傷。
不外現乎。
又或因病而死。
分明猛打之跡。
病邊打邊之孰輕孰重。
初無槩論於檢狀。
未可具案矣。
道臣之自作證左。
終始力脫。
莫曉其所據。
刑政之重者。
有過於殺獄。
而題語跋辭。
未免懸空臆斷
嚴獄體重人命之義。
如是乎。
雖有刑政
如無紀綱
何用刑政
覆檢不得時刻
滯。
何等金石之典。
過五日歷五倅。
得行檢。
爲道臣者。
不能一口氣
不敢登時勘罷。
如是威令何以行。
民邑何所畏乎。
當該道臣罷職稱託(是在)。
尙州醴泉善山比安諸守令等。
關問該道。
使之指名報來後。
令該府拿問
法嚴勘。
等於此豈無一言
亦爲推考(爲旀)。
獄理顚末大體疑晦
都緣檢案之疎略
當該官等
亦爲拿處。
所當更爲成獄
期於償命
開檢於埋土經歲之後
而內損與否。
何從執定
疑輕之典。
正合此獄。
無端白放。
俾同平民
萬萬不成說
(同)安成身(乙)。
家人共犯
尊長坐律。
嚴刑勘配。
金女(段置)。
嚴刑懲治事。
分付道臣
慶尙道咸昌縣重權,再權獄(擬刃官長
本道啓。
邑吏謀殺官長
典刑而以防後弊。
刑曹回啓。
衙軒拔刃。
闔族同犯
重權雖已徑斃。
餘者竝宜加戮。)
判。
綱紀陵夷
其漸凜然
其在用重典之義。
宜用加一倍之律。
先朝處分於會寧人挾銃謀殺府使時判下中大明律倣用之聖敎
合於此獄(是乙喩)。
關風敎。
問于大臣稟處(爲旀)。
正犯之徑斃。
不可但以失刑言。
正犯旣斃。
則其餘之究竟
爲道伯者難處置。
無正犯之獄。
無難登聞
至煩酬應者。
道臣駭然
道臣從重推考
  
(刑曹回啓。
議政洪樂性以爲輕重更査於三囚。
元犯宜置以一律
左議政兪彥鎬以爲輕重無分露刃
叔姪宜均於伏法
右議政蔡濟恭以爲分首從。
有後弊。
領敦寧金履素以爲一依道啓。
勘斷爲宜。
判府事李秉以爲續典旣分。
首從竝戮。
關後弊。)
判。
目下急務
無過於嚴等夷紀綱重法律(是隱則)。
况此咸昌之變。
有浮於古之會寧
今之阿耳。
不分首從
無論多寡
竝用極層之刑。
合時措之義。
朝家豈不念到於此乎。
城化之分壞斁。
堅冰之禍。
將不知至於何境。
豈不留意處。
有法斷當因其法而處之。
厥法之外。
更求別法。
雖快於一時
未知能無後弊(是乙喩)。
營屬之謀殺兵使。
古有北關已例。
其時御史李宗城之狀辭與處事
實爲今日昌之左契
近來掌獄之官
讀律稽古
事關此等事。
惟以極窮爲務快之資。
所以措語判下。
別引稍緩之例者(是置)。
誠如有司之論。
則星州民人謀殺之變。
亦何故而強分已行未行與首犯隨從乎。
且况亂民亂賊
亂賊不道一也。
誣與犯其律各異(兺除良)。
該道査案
極不分明
用律與否。
在道親問以後事。
又其下有考覆結案之層節乎。
當初道啓。
節節疎漏
卿曹之無一言可否其間
是果讞獄之體乎。
卿等從重推考(爲旀)。
收議(段)。
李判府施行(爲有矣)。
事旣登聞
不可杖殺
有續典。
不可椎殺
嚴飭道臣
分首從備獄體。
格式擧行之意。
措辭行會
  
(本道査啓。
旣皆質言於撲窓。
不可一任其忍杖。
刑曹回啓。
持刀共犯
自歸元犯。
老獄變辭
法宜嚴訊。)
判。
依允
海道黃州吳北述獄(本道査啓。
十條稱寃
都是假飾
一死償命
更無可疑
刑曹回啓。
出戶撲擊
旣無推諉之人。
縱婦呼籲
益綻糚撰之跡。)
判。
道啓論列
雖似然矣。
(其矣)。
十條稱寃
不無其然豈然之跡。
道臣嚴飭推官
別具意見
反復核實來頭同推之時。
措辭報來後狀聞(爲旀)。
刑獄至重。
不敢一毫違越於臨獄用刑之際焉。
觀此査案
檢官之用棍於檢庭。
其爲駭悖。
甚於此。
前此關西有如許所犯。
特以武倅之未經事不讀律
姑從末勘之末勘。
拿來嚴問。
考律處斷(是置)。
此獄則反於是
黃州使。
最稱蔭官中極履歷(兺除良)。
渠之地處
不宜放意飾怒(是隱則)。
殺獄之閉窓聽理。
拷掠雜用棒綁。
一邊之說。
雖難盡信。
而亦豈以虛無孟浪之說。
白地出乎
檢用刑。
猶法外。
况用棍乎。
査招亦不以爲無是。
其爲擧措之無嚴。
決不可尋常處之。
當該檢官前牧使李彥植。
施以禁錮之典。
以懲他倅。
成獄監司李敬
不知。
亦罪罷職
計其日月
向來關西處分之前
而兩西邑倅之迭犯。
可知近年法綱掃地
卿其遍飭諸道道臣處。
後有更犯者。
施加一等之律。
俾各著念。
莫或犯科
(見甲寅)
平安道龍川府朴昌一獄(敺打吳永洽。
十一日致死
實因被打
○昌一母金召史擊錚。
本道査啓。
揮鞭重傷
一辭自服
擊錚變辭
無足致信。
刑曹回啓。
疑端纔一。
可殺至三。
嚴訊得情
不可已。)
判。
死者喘喘衰朽垂死之物。
一或下手
其斃丁寧如是也。
下手罪尤重。
在他獄則優可傅輕。
至於此獄。
行兇者又非強弱相適者。
由前由後。
嚴訊得情
不可已。
申飭道臣
期於取服。
當該府使之罪。
不可歇處
令該府捧口招以聞。
平安道价川郡李成燁獄(敺打金安倜。
第六日致死。
實因病患
倜妻李召史擊錚。
本道査啓。
鬭時不打
二證質言
生前病形。
兩醫同辭
刑曹回啓。
渾身灸痕。
抱病明有可據
兩臂不仁
被打自歸落空。)
判。
莫嚴者殺獄。
不嚴甚於近日
纔決昌之獄。
而价川之案。
又到矣。
苟有可覈之端。
掘檢何難(是去乙)。
然疑之跡。
沒捉之證。
斷之曰不必成獄
惜乎道伯之太欠致愼。
設令死者上下渾身都是灸痕。
常時抱病
奄奄欲死。
果如卿等之說。
彼是奄奄之漢(乙仍于)。
下手
則其斃也尤易。
於是乎病自病殺自殺
豈可以病恕死乎。
但打者被打者。
皆是病人
打者兩臂不用
被打一臂不用
病人病人
一死而一生
卽幸者之幸。
不幸者之不幸
亦何關於決此獄之肯綮
則道啓曹啓之以一臂兩臂較量爲說。
未知爲當(兺不喩。
况旀)。
屍親招中。
胷腹三庫傷處。
旣有質言
則開檢之前
何以知有無(是旀)。
且况所謂正犯漢之行兇緊證。
在於膝築胷(是隱則)。
病臂之不用
明若觀火
至於覆檢狀之與初檢脗然
何必取信
法禁蕩然
襲謬潛通
道臣之以檢狀歸重者。
極爲疎忽
卿等及道臣
爲先從重推考。
拔例嚴飭道伯。
別定査官與主推官
眼同嚴覈
歸一狀聞(爲有矣)。
若或依舊依違
則道伯當知之。
至於初檢官(段)。
成獄前用刑之萬萬無狀(新反)。
又敢用棍於殺獄。
此路一開
後弊難言(是去乙)。
身爲道臣
不能檢束於未犯之前
從以和其說而從其請。
致使此獄轉入三昧
不駭然之甚。
其時道臣査出捧現告。
亟施罷職之典。
殺獄用棍之該檢官李宗爀。
令該府拿來。
與行錯誤本罪
嚴問捧口招。
以爲嚴法重繩之地(爲旀)。
覆檢官(段置)。
問名拿問
  
(本道査啓。
實因終涉疑晦。
完決宜待掘檢。
刑曹回啓。
埋置已經半年
傷痕恐難指證。
更令嚴覈
期於得情。)
判。
掘檢而無痕損。
則又將反案。
置之勿論之科乎。
其所得情究竟
關於掘與不掘乎。
嚴飭道臣
別般出意見。
窮覈以聞事分付。
平安道楚山府崔奉德獄(敺打阿耳鎭將
本道啓。
施棍罰而便生殺心。
以鎭卒而敺打主將
事係犯分
法宜用律。
刑曹回啓。
依下敎問于大臣
左議政兪彥鎬以爲手犯情節
渠旣自服
施以一律
無可論。
右議政蔡濟恭以爲僚相獻議
不必架疊
以爲鎭卒陵犯
係是邊門變恠
梃刃竝擧
致有痕損之狼藉
斷以一律
如法勘斷。
合事宜。)
判。
依允
咸鏡道原縣朴儀順獄(撞踢金信天。
第六日致死。
實因被踢。
本道啓。
頭觸旣爲根因
衆證亦係明的。
刑曹回啓。
梃刃雖曰無間
撞觸尤係兇毒。)
判。
獄案大抵疎漏莫甚。
難求疑於無疑之中。
申飭道臣
別具意見
論題推覈
以爲詳覈得情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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