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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经斋全集外集卷二 (自动笺注)
硏經齋全集外集卷二
 易類
  
挂扐
大衍之數五十。
其用四十有九。
 京房曰。
五十者。
謂十日十二辰二十八宿也。
凡五十。
其一不用者。
天之生氣
將欲以虛來實。
故用四十九。
 馬融曰。
易有太極
北辰也。
太極兩儀
兩儀生日月。
日月四時
四時五行
五行十二月
十二月二十四氣
北辰居所不動。
其餘四十九。
轉運而用也。
 
荀爽曰。
卦各有六爻
六八四十八。
乾坤二用
凡有五十。
初九潛龍勿用
故用四十九。
 鄭玄曰。
天地之數。
五十有五。
五行氣通。
五行减五。
大衍又减一。
故四十九也。
 韓伯曰。
王弼曰演天地之數。
所賴者五十也。
其用四十有九。
則其一不用也。
不用而用以之通。
非數而數以之成。
易之太極也。
 朱子曰。
大衍之數五十。
盖以河圖中宮天五
地十得之
至用以筮則正。
 蔡淵曰。
天參地兩
合而爲五位
每位各衍之爲十。
故曰大衍
  案大衍之說。
諸家不同
京房說。
則未知十日十二辰二十八宿何者不用
馬融說。
則將謂北極兩儀日月耶。
荀爽說。
則以乾初爻當之。
用九非初爻所獨當之也。
王弼說。
則天地之數。
只賴五十者。
不知所以然。
鄭康成之說。
於理近之。
朱子以後所主者卽河圖
河圖之數五十五。
其五十者。
皆因五而得。
獨五爲五十所因而自无所因故也。
河圖之說。
漢時未甞行。
康成所拈出五行數者。
河圖五數暗合。
分而爲二。
象兩
掛一以象三
揲之以四。
象四時。
歸奇於扐。
象閏
五歲再閏
故再扐而後掛。
 虞翻曰。
奇所掛一策扐。
所掛之餘。
不一則二。
不三則四也。
取奇以歸扐。
閏月四時成歲
歸奇於扐。
象閏也。
  案以奇爲掛一之策。
漢末已然
伊川,橫渠諸先生兼山郭氏之說。
所以主也。
 韓伯曰。
奇凡四揲之餘。
不足復揲者也。
分而爲二。
旣揲之餘。
合掛於一。
故曰再扐而後掛。
凡閏十九年七閏一章
五歲再閏者二。
故略擧其凡也。
  案此言左右兩揲之餘數。
合於掛一而數之也。
此與朱子法少異。
 孔穎達曰。
所用者四十有九。
合同未分。
是象太一也。
分而爲二。
象兩者。
以四十九分而爲二。
象兩儀也。
掛一以象三者。
兩儀之間於天數之中。
分掛其一而配兩儀
象三才也。
揲之以四。
象四時者。
分揲其著。
皆以四四爲數
象四時也。
歸奇於扐。
象閏者。
奇謂四揲之餘。
歸此殘奇於所扐之策而成數
法象天道歸殘聚餘分而成閏也。
五歲再閏者。
前閏後閏相去
略三十二月。
五歲之中。
五歲再閏
再扐而後掛者。
旣分天地
天於左手
地於右手
乃四四揲天之數。
最末之餘。
歸之合於扐掛之一處
是一揲也。
又以四四揲地之數。
最末之餘。
合於前所歸之扐而総掛之。
是再扐而後掛也。
  案正義文再扐而後以下
歸奇於扐一段
意疊不簡潔
朱子蓍卦考誤。
亦稱其濶略不備
顚倒失倫
致人難曉。
又解挂扐二字
分別
有以大起諍論
而是一揲也之揲。
以傳文及下文攷之。
當作扐字。
傳寫之誤。
(止此)大抵孔氏述韓伯之說。
以兩揲之餘。
合於掛一。
而顧其文法繁縟如此
 劉禹錫曰。
第一餘一益三。
二益二。
餘三益四。
四益四。
第二餘一益二。
二益一。
餘三益四。
四益三。
第三指與第二指同。
  案今朱子大全本第一餘三四疑誤。
當作餘三益一。
第一變。
左手餘一則以右策三箇承之。
左手餘二則以右策二箇承之。
左手餘三則以右策一箇承之。
每變並掛一而數之。
得五者三。
所謂奇也。
左手四則右策四箇承之。
並掛一而數之。
則得九者一。
所謂偶也。
第二餘一益二。
二益一者陽也。
餘三益四。
四益三者陰也。
陽之策三而並掛一爲四。
陰之策七而並掛一爲八。
第二第三變之掛。
有唐之世亦行之。
盖其制舊也。
然與朱子法異者。
乃揲左而不揲右。
挂扐之策。
分措於三指間也。
唐張轅,莊綽二家
已揲左而不揲右。
盖天動地靜。
陽變陰合
承天而行故也。
朱子譏其
以意增益
挂扐之分措。
參用韓伯之說也。
 橫渠張子曰。
奇所挂之一也。
左右手之餘也。
再扐而後掛者。
每成一爻而後挂也。
第二第三揲不掛也。
閏常不及三歲而再至。
故曰五歲再閏
歸奇必俟再扐者。
象閏中間再歲也。
  案兼山郭氏有言
唐初以來
以奇爲扐。
故揲法多誤。
至橫渠而始分。
又曰。
一掛再扐。
三變而成一爻
橫渠之言。
所以正義之失。
韓康伯已訓奇爲揲餘。
盖自晉時已然
橫渠之說從虞翻
康伯
其世不甚遼遠
其時已有歧議。
或從扐或從掛。
 伊川程子揲蓍法曰。
先以右手指。
左手之中。
一莖
掛於左手小指之間。
此名奇也。
次以右手
四揲左手
四揲之餘數。
置案之東西隅。
此名右手之扐。
復以左手
四揲右手
四揲之餘。
亦置於案之東南隅
此名左手之扐。
兩手握之
所得之正策數
又云再以左右手
分而爲二。
更不重掛
又云三變訖。
乃歸先所掛之奇於第一扐之中。
合正策數
又四揲布之案上
得四九爲老陽
  
郭雍曰。
此法先人親受於伊川先生
復受於先人
本無文字
歲月浸久。
慮或遺忘
謹詳書之。
(止此)先人者卽忠孝也。
右手之扐。
置案之東西隅。
左手之扐。
置案之東南隅
未得其義。
且其勢不便
朱子所云。
傳受之際。
無或差舛者歟。
 郭忠孝曰。
奇者所挂之一也。
扐者左右兩揲之餘也。
左右兩揲之餘。
寘於前。
以奇歸之也。
歸奇象閏也。
五歲再閏
非以再扐象再閏也。
盖閏之後有再歲。
歸奇之後
亦有再扐也。
再扐而後復挂。
而後復歸
五歲再閏之義矣。
  
案自前閏後閏相去
略三十二月。
則乃一歲
十箇月。
若如郭說以不掛爲無閏之歲。
則當曰六歲再閏
不應五歲再閏
 又曰。
扐者數之餘也。
如禮言祭用數之扐是也
世或謂指間爲扐者。
非繫辭言歸奇於扐。
則奇與扐爲二事也。
又言再扐而後挂。
則扐與掛亦二事也。
由是正義誤以奇爲扐。
又誤以左右手揲爲再扐。
如曰最末之餘。
歸之合於扐掛之一處
自相牴牾
莫知所從
惟當從橫渠先生爲正。
  案郭說固得。
旣以掛一爲奇。
則當曰歸挂於
扐。
而乃反曰歸奇
一與奇。
何爲異其名也。
 又曰。
繫辭以兩扐一掛
三變而成一爻
是有三歲一閏之象。
正義以每一揲左右兩手之餘。
卽爲再扐。
一變之中。
再扐一挂皆具。
一歲一閏之象也。
揲蓍
第一變必掛一者
謂不掛一則無變。
所餘皆得五也。
惟挂一則所餘非五則九。
故能變。
第二第三揲。
雖不掛。
亦有四八之變。
不必掛也。
聖人必再扐後挂以此
  案掛一然後
三才之道始備。
自然之象也。
夫象之所著。
變以之成。
第一變之掛。
非爲無變。
第二第三變之不掛。
非爲有變也。
 朱子曰。
大衍之數五十。
其用四十有九者。
五十之內去其一。
但用四十有九策。
合同未分。
是象太一也。
分而爲二者。
以四十九策。
分置左右兩手
象兩者。
左手象天
右手象地
象兩儀也。
一者
掛猶懸也。
右手之中。
取其一策
懸於左手小指之間。
象三者。
所掛之策。
所以象人配天地。
象三才也。
揲之以四者。
揲數之也。
先置右手之策於一處
而以右手四四而數左手之策。
又置左手之策而以左手四四而數右手之策也。
象四時者。
皆以
四數。
象四時也。
歸奇於扐者。
奇零也。
扐勒也。
謂旣四數兩手之策。
則其四四之後
有零或一或二或三或四。
左手者歸之於第四第三指之間。
右手者歸之於第三第二指之間而勒之也。
象閏者。
積餘分而成閏月也。
五歲再閏
故再扐而後掛者。
前後相去大略三十二月。
五歲之中。
此掛一揲四歸奇之法。
一變之間。
一掛兩揲兩扐。
五歲之象。
其間凡兩扐以象閏
五歲之中。
凡有再閏
然後置前掛扐之策。
復以見存之象。
分二掛一而爲第二變也。
  
歸奇於扐。
大畧二說
一曰歸左右之餘於兩指之間也。
朱子之說也。
如此則奇爲餘而扐爲指間。
一曰歸所掛之一於左右之餘也。
此橫渠及郭氏說也。
如此則奇爲一而扐爲餘矣。
歸奇於扐云者
是並兩而一之之辭。
而又奇者陽數也。
右之餘。
固有一三之陽數
而亦有二四之陰數
則專穪奇者何也。
紫陽之說觀之。
則每一變
一置閏。
凡十有八變之中。
閏亦如之。
以橫渠之訓觀之。
一爻置閏
六爻之中。
閏亦如之。
紫陽當諸說異同之際。
得開謬誤
爲後學之指南
分掛揲歸。
皆有所象。
捨是而安所歸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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