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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六十二 (自动笺注)
硏經齋全集外集卷六十二
 器量
  
周尺
  
公元1796年
 正宗大王丙辰春中和日。
頒尺于近臣
尺刻御製詩曰。
頒尺中和節
紅泥下九重。
拱星依紫極
黍叶黃鍾
漢帝三日
陳君卧百容。
裁來五色線
許爾補山龍
尺比晉前尺二尺一寸
以賜臣父子
皆令賡進。
時外而蒙賜者。
二品以上也。
臣父以三品官與焉。
特恩也。
內而蒙賜者。
承政院,內閣諸臣及講製諸臣。
臣以內閣末官與焉。
仙駁寢遠
無以疇昔之盛。
適閱舊藏。
得舊賜中和尺而感之。
遂廣之爲周尺攷。
一曰錢尺。
二曰黍尺
三曰指尺
  錢尺
  古之論周尺者。
漢時古錢爲準。
雖其歷歲久遠
輪郭之消泐者有之。
其徑圍肉好
可得古人制度
荀氏尺所挍。
姑洗玉律
小呂玉律
西京銅望臬。
金錯望臬。
銅斛
古錢
建武銅尺
古器七品
不可得見之。
惟古錢行于世。
盖以錢定寸。
以寸定尺。
不致差錯
是以隋志十五等尺。
荀尺爲主
而下高若訥司馬氏,
朱夫子蔡西山徐玄扈諸議。
莫之有歧議云。
漢書食貨志。
王莾居攝
漢制
周錢子母相權
更造大錢
徑寸二分
文曰大錢五十。
又造契刀錯刀
契刀其環如大錢
身形如刀。
二寸
文曰契刀五百。
錯刀黃金錯其文。
一刀直五千。
  張晏曰。
所見契刀錯刀
形質大錢
肉好輪厚異於此
大錢形如大刀環矣。
契刀身形圓。
不長二寸也。
其文左曰契。
右曰刀。
無五百字也。
錯刀則刻之作字也。
黃金塡其文。
上曰一。
下曰刀。
二刀泉。
不與相應也。
似扎單差錯
文字磨滅故耳。
師古曰。
張說非也。
王莾錢刀
今幷尙在
形質及文。
與志相合
差錯也。
  愚按張晏所見
止就其一種而言之。
以今所摸漢錢見之。
輪郭者。
輪郭者。
非但消泐漫漶
盖其初所製多種。
自有不同者。
顔氏所駁。
亦失之狹矣。
小錢六分
一銖
文曰小錢直一。
七分三銖
幺錢一十。
八分五銖
幼錢二十。
九分七銖
中錢三十。
一寸九銖
壯錢四十。
  今錢譜
小錢小泉
後之引證者多從泉。
大布次布弟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幺布,小布
小布長寸五分
重十五銖。
文曰小布一百。
自小以上
相長一分
相重一銖
文各爲其布名。
直各加一百。
上至大布
二寸四分
一兩而直千錢
是爲布貨十品
公元14年
天鳳元年
大小錢。
改作貨布
二寸五分
一寸
首長八分有奇
八分
圜好二分半。
足枝長八分
間廣二分
其文右曰貨。
左曰布。
重二十五銖。
貨泉二十五。
貨泉徑一寸。
重五銖。
文右曰貨。
左曰泉。
枚直一。
삽화새창열기
  
徐玄扈農政全書所圖荀尺及錢布參校朱載堉(皇明鄭世子)荀尺錢布
徐氏尺短一寸八分
大泉徑短一分
貨布長僅爲二寸二分
廣僅爲八分強。
首長僅爲七分弱。
間廣不及二分
徐氏所圖尺與錢相勘。
貨泉徑旣爲一寸
貨泉十枚當爲一尺
而今徐氏所定尺。
僅當貨泉八枚二分
朱氏所圖古錢
散見各卷各板者徑圍分寸
不爽毫釐。
且自家藏古錢甚富。
擇其佳者用之云。
欲求古錢眞度者當從之。
삽화새창열기
  
黃鎭成曰。
予偶得大泉五十,貨布貨泉三品
參校貨布首身足枝長廣之數以爲尺。
又以大泉之寸二分
貨泉徑寸
較之彼此
豪髮無差。
乃始自信
嗟夫
晉荀氏旭得古物七而尺初定
丁氏度得古物四而尺再定。
予又得古物三而尺三定
  愚案荀氏尺。
勘黃氏尺。
四分
貨布二寸四分
九分
首長七分
七分弱。
圜好二分
足枝長七分強。
間廣二分
貨泉九分
大泉徑一一分
盖或差或不差
而其差者卽一分強。
或一分弱。
且無輪郭
宋丁度所言當時盜鑄旣多。
不必中法
但當校其首足兩好。
長廣分寸合正
史者用之。
善喩矣。
周尺漢劉歆銅斛尺,後漢建武銅尺,荀旭所定晉前尺祖冲之銅尺幷同
宋司馬備所刻周尺
高若訥漢錢參校尺同。
  劉歆尺,祖冲之尺。
今不可見
而晉前尺
旣因古錢而得其髣髴
近有建初尺。
或謂之建武尺。
吾嘗得其搨本
削木倣晉前尺而勘之。
相差
公元1796年
漢建初尺欵。
銅尺初六八月十五日
삽화새창열기
  兩漢石記(翁方綱著)曰。
漢建初銅尺
今藏闕里
孔東塘有記。
王士禛居易錄記云。
漢章帝時
泠道舜祠下。
得玉以爲尺。
周尺同。
因鑄爲銅尺
郡國
謂之漢尺。
此或其遺歟。
又引郞瑛劉歆銅斛尺,後漢建武銅尺與周同。
自注建初間
得周玉律以爲尺。
之後漢官尺。
疑其非漢武也。
隋志列十五尺。
一周尺。
劉歆銅尺
建武銅尺
祖冲之銅尺
荀勗令劉恭所造之尺。
謂之晉前尺是也
二晉田父玉尺
則世說所稱田父於野中。
周時玉尺者也。
此比晉前尺
一尺七釐矣。
漢官尺。
卽以文學奚景所得舜祠玉律而度之。
始平尺同。
此則比晉前尺
一尺三分七豪。
未甞明言得周玉律以爲尺。
謂之漢官尺也。
玉海所云相傳謂之漢官尺。
是後人謂之。
漢人自謂也。
然則建武銅尺
卽晉前尺
漢官尺。
始平尺。
所見建初此尺。
則固可据以證建武周尺者耳。
  又曰。
江寧幔亭(榘)云曲阜孔氏所弆銅尺
重今廣法平十八兩。
面廣準此尺(此尺卽建初尺)一寸
準此尺五分。
沈冠雲官祿田考尺同。
冠雲所繪古尺圖
宲與此建初無二摹。
宋祭熺鍾鼎欵識冊所載。
冊又載尺底篆文銘云一周尺。
漢志鎦歆銅尺,後漢建武銅尺,晉前尺並同
高若訥依隋志。
定十五等尺。
第一周尺卽此
盖此於後人定周尺中近古
冠雲所摹。
建初尺。
而今騐其圖正相合。
建初尺之爲建武尺。
尤爲足信矣。
  又曰。
建初當今營造尺七寸四分
衣工七寸
曲阜顔氏所藏木尺
亦云周尺當今六寸
宋三司布帛七寸五分
  又曰。
漢書高后紀。
二年秋七月
八銖錢
應邵注。
秦錢
文曰半兩
今按秦時半兩錢質文。
皆與此同。
秦錢稍重。
漢錢稍輕。
大約建初尺度之。
徑踰一寸三四分以外者。
秦錢也。
徑一二分以內者。
漢呂后時所行耳。
  又曰。
書文帝紀
五年春二月
更造四銖錢
應邵注。
其文亦曰半兩
今以建初尺度之。
徑一寸。
武帝紀。
建元五年春
半兩錢。
今以建初尺度之。
徑一寸。
唯此種外有輪郭
  
又曰。
漢書食貨志。
王莾居攝
漢制
於是更造大泉
逕寸二分
重十二誅。
文曰大泉五十。
盖漢自武帝五銖錢
後閱宣,,成,哀,平五世
無所變更
至是始變漢法也。
周官外府鄭注曰。
惟有五銖久行
改貨而異作泉布
多至十品
今存於民間多者大泉
徑一二分
重十二銖。
文曰大泉直十五。
貨泉也。
賈䟽曰。
大泉
文曰大泉直五十云。
今存於民間多者。
貨布大泉下者
是從漢末鄭君時。
見行此三者。
故云今存於民間也。
案彼大泉直五十。
不云五十。
言十五者亦誤。
當從五十爲正也。
方綱按賈䟽此語誤矣。
鄭氏注云文大泉
此句是撮擧泉文。
非泉之全文也。
下句直十五貨泉
上條貨泉二十五耳。
賈氏誤讀大泉直十五。
五字爲句。
而譏鄭氏之誤。
而其前文又曰王大泉
文曰大泉直五十。
乃自加一直字於泉文之內可乎。
且賈氏又云至漢末鄭君時。
見行此三者。
此語亦誤。
鄭君意謂漢末時。
民間尙有存此泉者。
非謂其時尙行之也。
若夫尺度之考。
漢書食貨志。
是東漢初年班氏
所記。
而曰徑寸二分
漢末鄭君之時。
亦曰徑一二分
今以建初尺度之。
恰是徑寸二分
然則劉歆尺,建武尺,建初尺。
信乎同符
兩漢權衡之制。
前後未改。
於此可證矣。
  漢書食貨志。
莾造錯刀
黃金錯其文。
一刀直五千。
張晏亦曰其文上曰一。
下曰刀。
不與相應
漢志注。
劉奉世當時常得錯刀
文曰一刀平五千。
宋祁曰。
梅聖兪云飮劉原父家。
原父懷古錢。
其一王莾時金錯刀
二寸半。
詩云次觀金錯刀
一刀平五千。
注云其文如此
据此則今所見平字信合矣。
郞氏七脩類稿所載。
一種上曰一。
下曰刀。
二字皆似雙鉤
盖塡金所致也。
下柄止云五千。
平字
亦引一刀直五千之句。
可以互證也。
今以建初尺度之。
亦是其下柄長二尺
契刀畧同
劉原父讌客所度之尺。
乃云二寸半者。
今以宋布帛尺度之。
連柄庶幾二寸五分
然則劉原父家所用量古泉者。
宋時尺歟。
  又曰。
漢書食貨志。
契刀注。
張晏曰。
契刀身形圓。
不長二寸
方綱按今所存契刀五百者。
正與食貨相合
云長二寸者。
今以建初尺度之。
乃專謂其柄長二寸
  又曰。
食貨志莾小泉
今以建初尺度之。
宲徑六分
與志相應
  又曰。
食貨王莾布貨十品注。
師古曰。
布亦錢耳。
十品者。
大布次布弟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幺布,小布也。
自小以上相長一分者謂幺布。
長寸六分
上至大布二寸四分也。
今以建初尺度之。
並與漢志相應
公元14年
  又曰。
食貨天鳳元年
貨布
愚按諸泉布
惟此一品尺寸最詳。
今以建初尺度之。
無不與志所云纖豪悉應者。
足徵建初尺卽劉歆銅斛無疑也。
高氏十五等尺。
前尺
比晉田父玉尺
梁法尺一尺七釐。
(西山蔡氏曰。
兩尺長短近同。
)梁表尺一尺二分二釐一毫有奇
(蔡氏曰。
此祖暅所造銅圭影表。
)漢官尺一三分七毫。
(蔡氏曰。
兩尺長短近同。
)魏杜夔尺一四分七釐。
後尺一尺六分七釐。
(蕭吉云晉氏江東所用
)後魏前尺一尺二寸七釐。
中尺一尺二寸一分一釐
後尺一尺二寸八分一釐
東後尺一尺五寸八毫。
蔡邕銅龠尺
後周玉尺一尺一寸五分
八釐。
宋氏尺。
錢樂之渾天儀尺。
後周鐵尺一尺六分四釐
(蔡氏曰。
和峴所用影表尺。
)隋萬寶常水尺一尺一寸八分六釐。
(蔡氏曰。
萬寶常之律。
祖孝孫相近
皆徑三分之法。
)劉曜渾天儀土圭尺一尺五分。
梁朝俗間尺一七分一釐
(蔡氏曰十五等尺。
要見諸代不同
由於累黍園徑之誤。)
  程朱三器圖義。
後周達溪震等議。
今勘周漢古錢大小
有合宋氏渾儀尺。
無舛者。
黃金方寸
一斤
鑄金校驗鐵尺爲近。
司馬備刻宋尺,後周尺。
又曰。
大常樂律尺,少府監祭器景圭渾儀尺。
後周尺。
比周尺一尺五分。
周尺
卽晉前尺也。
徐光啓齊民要術
一尺之文曰古一尺
大約一尺三寸有餘
葢有考乎。
後魏後尺
比荀尺一尺二八分一釐之文也。
其所謂今尺者。
徐氏定周尺。
而失之太短故不及後魏尺。
視隋志。
更有三五分多也。
周尺
三司布帛尺。
七寸五分弱。
  潘時擧主式尺圖說曰。
程先生木主之制。
取象甚精。
然用其制者。
多失其眞。
往往不攷用尺之長短故也。
周尺當今省尺七寸五分弱。
而程氏文集
與溫公書儀多誤。
注爲五寸五分弱。
所謂省尺。
亦莫知其爲何等尺。
時擧舊嘗質之晦翁先生
答云省尺乃是京尺。
公有圖子所謂三司布帛尺者是也
繼從會稽司馬侍郞家。
求得此圖
其間有古尺數等。
周尺居其右。
三司布帛尺居其左。
周尺校之。
正是七寸五分弱。
於是造主之制始定。
不敢自隱
圖式二尺長短而著伊川之說於其傍。
庶幾用其制者。
可以曉然無惑也。
  司馬溫公家。
石本尺圖曰。
周尺三司布帛七寸五分弱。
又曰。
三司布帛比周尺。
更加三寸四分
  胡伯量問。
程先生定主式中尺法注云當今尺五五分弱。
初欲用。
及以裁度
全然短狹
舜㢸云沙隨程氏尺法。
與今尺相近
曾聞先生以爲極當
未審先生當時特取沙隨尺法者何意
朱子答曰。
尺㨾溫公有圖。
後人刻之於石。
其說甚詳。
沙隨所据。
卽此本也。
  西山蔡氏律呂新書
周尺曰。
按此尺出於汲冢之律。
劉歆之斛。
最爲近古
葢漢去古未遠。
古之律度量衡猶在也。
故班氏所志。
無諸家異
同之論。
王莾制作
不足據。
然律度量衡
不敢變於古也
董卓之亂。
樂律散亡
杜夔之律。
圍徑差小。
而尺因以長。
荀旭雖定此尺。
然其樂聲高急
不知當時律之圍徑。
又果何如也。
司馬公所傳此尺。
出於王莾之法。
錢盖丁度所奏。
高若訥定者也。
年代久遠
輪郭不無消毁
然其大約當尙近之。
後之君子有能驗聲氣之元。
以求之古之律呂者。
於此當有考而不可忽也。
  瓊山邱氏曰。
家禮神主制度
伊川說而無尺式。
後人潘時擧所得司馬二尺式。
圖於卷首
其一三司布帛尺也。
其一周時尺也。
近時書肆附註等書曰。
當今三司布帛七寸五分弱。
今世之人。
豈識三司爲何等尺哉。
今以武林應氏圖及以貨泉錢。
較正周尺
而準以今之鈔尺。
使作主者有所據依
  愚按今家禮刻本
載古尺一
尺一
三司布帛尺一
以今所製荀氏尺勘之。
古尺爲六寸七分
布帛尺,周尺
皆爲七寸七分
周尺家禮稱當三司布帛七寸五分弱。
兩尺之差。
二寸
五分
而今不差何歟。
豈或板本誤歟。
周尺稱與貨泉較正
則宜與荀氏尺合。
而今不合何歟。
三司布帛尺依面刻。
上周尺。
更加三寸四分之文。
勘荀氏尺。
一尺一寸二分
本朝造主周尺
潘時擧尺度
  筆苑雜記世宗朝。
文敬朝京
得紙周尺議郞姜天霔家。
元院使金剛牙尺所傳也。
以今官尺。
二寸五分
用七五分
家禮附註潘時擧定周尺。
當今省尺七寸五分弱之語同。
二尺相較。
不差分毫
於是始定尺製。
士大夫家廟神主與天文漏器道路數射場步法。
據此以爲式。
今以荀氏尺校勘
則與官尺省尺長三分。
而比今工匠所用周。
一寸七分
工匠所用周尺
未知何所本也。
   右錢尺之制。
   天下之理。
由形而起。
天下之形。
由尺而得。
無窮形有定。
於其定者
不得長短大小
則名無由而正。
無由而判。
此舜所以同之也。
邃古玄邈
其所以同之之法。
無得而詳。
禮樂文物
至周而大定
長短大小
雖得其
中。
六國時。
又多漫滅不可攷。
今之論周尺者。
皆捫燭而撈月耳。
王莾所改鑄貨布貨泉尺寸
周制也。
自漢以上至周尺度
未嘗改也。
以下至今貨布
未甞改也。
欲宄(一作究)周制
則不于是而何哉。
况魏襄玉律
相合也哉
大抵古人制度
必徵宲乃信。
可以懸空揣摩者也。
荀,丁二氏蹠宲之見。
可謂千載同符爾。
  黍尺
  起度古也
其法宲於管。
中十三
三分之一而得一分。
積九十分則千有二百
所謂中者。
如何而辨之。
古者先得黃鐘之長而後度之以
不足易之以大。
有餘易之以小。
約九十之長。
中容千二百之宲。
以見周徑之廣。
以生度量權衡之數而已
非律生於也。
前志所謂其法用銅一寸二寸一丈
分寸尺丈存焉者是也
前志多從劉歆說。
歆之爲王莾銅斛
想亦用是也。
自晉隋以後
其議多端
雖以羊頭中度者。
亦多不相應
於是乎愈遠而愈失其方矣。
淮南子曰。
秋分蔈定。
蔈定而禾熟
律之數十二。
故十二蔈而當一粟
十二而當一寸
律以當辰。
音以當日
日之數十
十寸而爲尺。
十尺爲丈
說苑曰。
度量權衡
生之。
一粟一分
十分一寸
十寸一尺
十尺一丈
  案淮南子以十二一寸
說苑以十粟一寸
未必中用
用何地所産。
而十與十二相左何也。
漢書
度者分,寸,尺,丈,引也。
所以度長短也。
本起黃鐘之長。
子糓中者一黍之廣。
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
一爲一分
十分爲寸。
十寸爲尺。
十尺爲丈
十丈爲引。
五度審矣。
  西山蔡氏曰。
一黍之廣爲分
故累九十
黃鐘之長。
積千二百
黃鐘之廣。
故人盖三五以存法也。
自晉宋以來
儒者論律圍徑。
有同異。
至隋因定爲徑三分之說。
苟徑三分則九十之長。
止容八百有奇
與千二百之廣。
不相通矣。
  顔師古曰。
子糓猶言糓子
黑黍
中者不大不小也。
律呂新書
梁武帝鐘律績。
穪從上所傳有周時銅尺一枚,古玉律八枚。
周尺
東昏爲章信尺。
不復存。
玉律一口簫。
餘定七枚夾鐘
有昔題刻
廼制爲尺。
相參驗。
取細中黍
積次酬定。
最爲詳密
以新尺制爲四器
名曰通。
又依新尺爲笛。
以命古鐘
劉徽九章註云此尺。
(杜夔尺)長於王莾斛尺四分五釐
然卽其斛分。
以二千龠約之
知其律止容七百二十分六釐六毫六絲有奇
則其徑爲三分三釐弱爾。
然則其斛分數
王莾斛分雖不同
其容收多寡相去懸遠也。
公元566年
祖孝孫後周武帝保定中
詔遣盧景宣長孫紹遠斛斯徵等。
累黍造尺。
縱橫不定
後因脩倉掘地。
得古玉斗
以爲正器
據斗造律度量衡
因用此尺大赦
改元天和
百司行用
其律與蔡邕古龠同。
  後周宣帝時
達奚震牛弘等議曰。
上黨羊頭
漢書律歷志度之。
若以大者
依數滿尺。
宲於黃鐘之律。
須撼乃容。
以中者絫尺。
雖復小稀。
宲於黃鐘之律。
不動而滿。
計此二者之殊。
良由消息未善。
上黨
有異他鄕
其色至烏。
其形圓重。
用之爲量。
定不徒然
以時有水
旱之差。
地有肥瘠之異。
大小
未必得中
許愼體大。
本異於常。
疑今之大者
正是其中
又宋氏渾儀尺。
淮南
十二成寸。
唐大尺比荀氏尺。
一尺三寸八分
小尺爲一尺九分
公元621年
  唐六典一黍之廣爲一分
積之一尺二寸
爲大尺。
孫思邈千金方夏家古尺。
八寸小尺。
据此唐用大小二等尺。
而大尺去二寸
卽小尺。
又唐會要
武德四年
開元通寶
八分
我東亦有開元通寶流傳者。
今取以校橫黍尺
恰當一寸
是知徑八分云者
大尺之八分
大小兩尺之度俱可定
五代王朴準尺。
比漢前尺
一尺二分
  聶崇義曰。
橫竪
樞密使王朴亦令定黍尺
取竪黍尺
以校管律。
蔡西山言。
剛果自用
遂專恃絫黍
金石亦不復攷。
金石眞僞
固難盡信。
歲有凶豊
地有肥瘠
種有長短大小圓妥不同
不可恃。
又按丁度言。
校漢錢二。
大泉錯刀貨布貨泉総十七枚。
上進前尺
合古錢。
則漢前尺
卽晉前尺也。
宋聶崇義三禮黍尺
  三禮圖說雜令云積爲度者。
制則使之。
又曰。
冠冕尊彜木之類。
寸之尺。
崇義黍尺
不言從何地
而比荀氏尺。
四寸六分
阮逸胡瑗尺。
橫累一百
比荀氏尺。
一尺七分
太府布帛尺。
七寸八分六釐。
景表尺同。
胡瑗樂義
  宋史云太祖正雅樂。
和峴上言先立尺寸
作爲律呂
西京銅望臬。
可較古法
卽今司天臺影表銅望臬下石是也
詔依古法造尺。
据此則宋初律尺
與晉前尺相依近。
仁宗時
丁度建議荀勗尺度
當與漢錢求得。
其下復云若以爲太祖膺圖受禪詔。
和峴等用影表尺。
脩金石。
七十年間。
薦之郊廟
稽古唐制。
以示詒謀則可。
且依景表舊尺。
據此則晉前尺和峴尺。
又似互有異同
此殊可疑
和峴所謂影表銅望臬。
非眞西京銅望臬之舊制歟。
丁度表言阮逸胡瑗所製。
上黨中者。
廣求尺。
黃鍾之律。
等以大黍累尺。
宲龠。
自戾本法
今用再累成尺。
比於不同
保信尺縱累百黍
短於大府九分
長於胡瑗
九分五釐
見鄧保信奏議
公元1036年
  宋景祐三年
丁度保信所製尺。
上黨圓者。
一黍之長絫百而成。
律管一據尺裁。
九十之長。
空徑三分
九分
千二百。
遂用長爲分。
再累成尺。
保信尺律不同
有圓長大小。
保信所用者圓
首尾相銜
故再攷之。
不同
公元1446年
本朝周尺
(喪禮備要
正統十一年詳定刻石
)比荀氏尺。
八寸六分
  按正統十一年
世宗二十八年丙寅
是時朴堧海州
積其分寸
黃鍾一管吹之
其聲差高於中國黃鍾之音。
乃依黍粒形。
以蠟燃成。
一粒一分
累十粒爲寸法
銅鑄尺。
其制有五。
一曰周尺
二曰黃鍾尺。
三曰造禮器尺。
四曰營造尺
五曰布帛尺。
分藏郡邑
後累兵亂
遺失
三陟府有之。
背刻正統十一年十二月詳定新造布帛尺。
英宗二十六年
右議政兪拓基請取來。
大典較正諸尺。
須行中外
上從之。
  大典曰。
周尺黃鍾尺。
周尺六寸六釐。
營造尺黃鍾尺。
則長八寸九分九釐。
以造
禮器尺準黃鍾尺。
則長一尺三寸四分八釐。
  喪禮備要本。
禮器只比荀氏尺。
一尺一寸八分
營造尺一尺二寸八分
布帛尺一九寸二分
正統十一年石刻本。
  馨遠磻溪錄本
周尺比荀氏尺。
八寸三分
量田周尺比荀氏尺。
八寸九分
訓鍊院射場石標步數周尺比荀氏尺。
八寸六分
中水標橋所竪水標石周尺
比荀氏尺。
八寸四分
  攷事撮要
周尺比荀氏尺。
八寸八分
地尺比荀氏尺。
九寸
木尺半比荀氏尺。
六寸五分
  
馨遠曰。
禮書圖本周尺
諸本不一
至於量田尺,訓鍊院步數及此諸尺。
世宗朝所定。
想必同一周尺
而今差訛如此
盖近者板刻皆粗。
長短屢改。
製造不精
人各聘其私。
用是而舛也歟
   以上黍尺之制。
   程子有言積數
在先王時
惟此適與度量合可用
今時則不然。
千古定論也。
盖先定乎律。
則取物而準之。
合符中節
未有不合者。
禾蔈蚕絲馬尾人髮。
隨物起度
是也
不先定乎律。
則取而合之。
如擧筳而齊楹。
未之有合者。
如縱絫橫絫一米二米之隨見各殊者是也
甚至有宋三等篩子之說。
東儒𤒈蠟爲黍之失。
泯泯棼棼
不免刻舟求釰矣。
  指尺
  邱文莊濬曰。
家禮深衣衰服
用中中節爲寸。
鍼經云中第二內度兩橫文相去一寸
謂之同身寸。
云若屈指卽旁取指側中節上下兩文角。
相去遠近一寸
若伸指卽正取指中自上節下橫文。
中節中從上第二條橫文長者
相去遠近一寸
屈指之寸。
長短相合
然吾嘗以荀尺。
伸指而度之爲一寸
掘指而度之爲八分
如之何相合也。
文莊欲以中人手爲準。
鑄銅爲式。
頒行天下
使人人擬寸以指。
擬尺以手。
如是則人皆異制
各從其軀。
何得一之哉。
禮記投壺篇曰。
籌室中五扶。
注云籌矢也。
四指曰扶。
一指一寸
公羊傳曰。
膚寸而合
何休側手爲膚。
案指爲寸。
(膚扶
音義同。)
說文曰。
十寸也。
人手十分動脉寸口
十寸爲尺。
所以指尺䂓榘事也。
从尸从乙。
所識也。
周制寸尺尋常仞諸度量
皆以人之體爲法
中婦人手八寸
謂之咫周尺也。
  黃鎭成曰。
或者曰逸廵守禮云八寸爲尺。
許氏說文周制八寸爲尺。
今以十寸周尺可乎。
曰。
周官玉人
鎭圭尺有二寸
亘圭九寸
使八寸爲尺。
云亘圭尺一寸
按鄭氏注。
王制云周以十寸爲尺。
六國時。
多變亂法度。
或云周尺八寸。
逸禮說文
失於未審
鄭氏爲得之
或又曰。
王制古者以周尺八尺爲步。
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爲步。
白虎通云八寸爲尺。
則漢尺當周八寸
今以周漢同度可乎。
王制漢儒所錄。
然攷其文義
乃言步之長短
謂周以八十寸爲步。
漢以六十四寸爲步。
以是論尺。
二代之度。
不殊也。
聶崇義三禮圖本指尺
比荀氏尺。
四寸三分
  三禮圖說曰。
自周世。
歷秦漢以及魏晉
分指寸之尺。
見於禮志
禮神之玉宜眞。
比珉難
得。
今自蒼璧已下圭玉之屬。
請依指寸之尺。
按周官以璧羡起度
盖度起於黃鐘爲樂
度起於璧羡而爲禮。
鄭氏言璧羡廣八寸十寸
所以爲度。
蔡氏言周家十寸八寸皆爲尺。
陳氏言以十寸之尺起度
十尺爲丈
十丈爲引。
八寸之尺起度
八尺爲尋。
倍尋爲常。
按咫者卽八寸尺也。
孔叢子云昆吾之釰長尺有咫。
太史公肅愼氏之矢長尺有咫。
後儒往往認尺爲咫。
故所論周尺
輒失之短。
圭玉之尺。
自昔用八寸之尺。
三禮圖本
從璧羡也。
太府鐵尺比荀氏尺。
一尺三寸三分
  案此尺。
卽李照,范鎭魏漢津所用造律者也。
今見於朱載堉律呂精義
潘時擧所謂周尺當今省尺七寸五分弱者
疑卽指此。
大晟樂尺。
徽宗三節三寸
比荀氏尺。
一尺二寸五分
王朴尺二一分
和峴尺一八分弱。
阮逸胡瑗尺一七分
短於鄧保信三分
太府布帛四分
  案此尺。
魏漢津所製。
金史漢津用李照,范鎭之說而耻之。
故詭用時君指節
使人不敢輕議
是也
元用大晟樂尺。
公元1276年
  案元史穪至元十三年
度量
不言尺度之詳。
然金之太和樂。
元之大成樂
用大樂之制。
尺度亦應無異。
皇明律尺
仍用魏漢津之制。
又其裁衣尺。
與唐大尺同。
其餘各尺。
以荀氏尺校之。
裁衣尺爲一尺四寸六分
寶源局量地尺爲一尺四寸
浙尺爲一尺三分強。
牙尺一尺二寸七分
又鈔尺與裁衣尺同。
  案邱文莊家禮儀節云鈔尺之長。
大明通行寶鈔
裁縫尺近之者是也
律學新說
寶鈔裁衣尺之長。
寶鈔黑邊相齊
   以上指尺之制。
   人身長短不齊
僬僥滿三尺。
長狄身橫九畒
素問骨節尺寸
家語布手指尺
特據中人軀度而存其槩畧。
况古人軀度。
今人忒大。
傳記有人長平故地
古人脛骨
於今人數寸。
又言盜發李密塚。
得其頭骨
甚大倍常
今人往往高麗塚得脛骨
皆大於今人數寸。
今人之軀度。
古人
尺度
其可乎哉
  又按宋儒之論尺。
多主聲氣之本。
竊甞考之。
師曠之聡。
不可得。
則雖云將上下聲攷之。
中聲可得者。
言之雖易。
措之宲難。
又如密室埋管。
應節灰飛者。
謬悠荒唐
辭理俱遁。
南北異候
氣至差先後
不居天下之中。
則亦無得而詳矣。
徵信者其惟漢錢乎。
近世以來
度尤紊亂
貪官倖民。
競用私造環。
域內千里
里各殊其用。
市各異其製。
奸竇紛紜交穿。
苟能頒荀氏尺於國中
違是者誅之。
不敢聘其私者。
王政之所當先也。
古今尺度
  譜
黃帝尺縱八十一分。
(見朱氏載焴律呂精義
下同。)
尺橫百分
商尺。
尺十二寸半。
周尺
尺去二寸
漢官比周尺。
一尺三分七釐。
(見蔡氏元定律呂新書。)
漢建初銅尺營造尺
(中國燕中所用
)七寸四分
(見翁方綱兩漢石記。)
漢蔡邕銅籥尺比周尺。
一尺一寸五分八釐。
(見律呂新書
下同。)
魏杜夔比周尺。
一尺四分七釐。
田父玉尺比周尺。
一尺七釐。
後尺比周尺。
一尺六分七釐。
(江東所用。)
前尺(卽周尺)當貨泉十枚
(見徐氏有榘蒲志。)
宋錢樂之渾天儀比周尺。
一尺六分四釐
(見律呂新書
下同。)
俗間比周尺。
一尺七分一釐
表尺比周尺。
一尺二分二釐有奇
梁法尺比周尺。
一尺七釐。
(與晉田父玉尺同。)
劉曜渾天儀土圭比周尺。
一尺五分
後魏前尺比周尺。
一尺二寸七釐。
後魏中尺比周尺。
一尺二寸二分一釐
後魏後尺比周尺。
一尺二寸八分一釐
東魏比周尺。
一尺三寸八毫。
後周玉尺比周尺。
一尺一寸五分八釐。
(與蔡邕銅龠尺同。)
後周鐵尺比周尺。
一尺六分四釐
(與錢樂之渾天儀尺同。)
後周市尺比周尺。
一尺二寸八釐。
(與後魏後尺同。)
隋萬寶常水尺比周尺。
一尺一寸八分六釐。
隋開皇官尺比周尺。
一尺二寸八分一釐
(與後魏後尺同。)
唐大尺比建初尺。
一尺三寸八分
(見蒲志。
建初尺校其所製荀尺而得之。)
唐小尺比建初尺。
一尺九分
後周王朴律準比周尺。
一尺二分有奇
(見程週三器圖義。
下同
律呂新書比漢前尺
一尺二分
前尺周尺
而荀氏錢尺。)
宋聶崇義黍尺建初尺。
四寸七分二釐
(見三禮圖。
下同。)
宋聶崇義指尺建初尺。
四寸四分
宋和峴景表比周尺。
一尺六分有奇
(見三器圖義。
下同
律呂新書
比漢前尺一尺六分。)
宋阮逸胡瑗皇祐樂書黍尺比周尺。
一尺七分
(律呂新書
太府布帛七寸八分六釐。
景表尺同。)
宋韓億丁度校阮胡尺比周尺。
一尺三分五釐
宋鄧保信尺比胡瑗尺。
一尺九分五釐
太府尺。
一尺九分
(見律呂新書。)
宋司馬備刻三司布帛比周尺。
一尺三寸五分
(家禮三寸四分。)
禮部比周尺。
一尺二寸二分
宋大晟樂尺比大府布帛尺。
一尺四分
比鄧保信尺。
一尺三分
王朴尺。
一尺二寸一分
和峴尺。
一尺
一寸八分弱。
阮逸胡瑗尺。
一尺一寸七分
(見律呂新書
下同。)
宋張栻刻本周尺
三司布帛尺。
七寸五分弱。
比浙尺八四分
皇明營造尺建初尺。
一尺三寸八分
(見朱氏載錥律學新說
下同。)
皇明裁衣尺比建初尺。
一尺四寸九分
皇明寶源局量地尺比建初尺。
一尺四寸九分
皇明浙尺比建初尺。
一尺五分弱。
(見徐氏光啓農政全書
下同。)
皇明牙尺建初尺。
一尺四寸弱。
本朝周尺建初尺。
八寸二分三釐
(見馨遠磻溪隨錄刻本
下同
案隨錄言此乃喪禮備要啚本周尺
家禮圖本周尺
二寸三分
較今量田尺所用周尺
七分強。
然以建初尺較喪禮備要嶺營刻本周尺
則爲八寸五分七釐。
家禮刻本周尺
則爲七寸五分
參差如此可恠。)
本朝訓鍊院射場石標尺比建初尺。
八寸七分
本朝三陟府所藏布帛尺比建初尺。
一尺九寸三分
(較喪禮備要嶺營刻本布帛尺。
一分。)
本朝陽水橋石刻尺。
建初尺。
八寸五分五釐
公元1446年
本朝禮器尺。
(正統十一年詳定尺㨾石刻本。
)比建初尺。
一尺一寸六分
(見喪禮備要嶺營刻本
下同。)
本朝營造尺
(正統十一年詳定尺㨾石刻本。
)比建初尺。
一尺二寸七分
  按建初尺雖出於後。
翁氏方綱所錄。
信有源委
而與黍尺大相逕庭
黍尺未可信。
則當從建初尺爲準。
漢官以下
以此參互得之
  黃帝
律呂精義
歷代尺法。
皆本諸黃鐘
損益不同
有以黃鐘之長。
均作九寸
而寸皆九分者。
黃帝伶倫
造律之尺也。
是名古律尺
又名縱黍尺
中式
一黍縱長。
命爲一分
九分一寸
九寸共計八十一分。
是爲一尺
삽화새창열기
公元1276年
  
獨斷
十寸爲尺。
律呂精義
有以黃鐘之長。
均作十寸
而寸皆十分者。
此舜同律度量衡之尺。
夏后氏未甞改。
名夏尺
傳曰夏禹十寸爲尺是也
又名古度尺
又名橫黍尺
中式
一黍橫廣
命爲一分
十分一寸
十寸共計百分
是爲一尺
孫氏千金方
夏家古尺。
八寸小尺是也
(朱氏載堉曰。
孫氏所謂八寸小尺。
卽唐黍尺
唐尺有二種
黍尺與大尺幷行
大尺去二寸
尺一尺。
然則唐尺之八寸
夏家一尺
唐尺之十寸
商家一尺明矣。)
삽화새창열기
  商尺
獨斷
九寸爲尺。
通志
成湯十二寸爲尺。
精呂精義
有以黃鍾之長。
均作四段
加出一段而爲尺者。
此商尺也。
適當尺十二寸五分
又曰。
商尺者。
卽今木匠所用曲尺
盖自魯般
至于唐。
唐人謂之大尺。
由唐至今用之。
名曰今尺。
又名營造尺
又曰。
韓邦奇今夕車工之尺。
最準萬家。
不差豪釐
不同則不利載。
是孰使之然哉。
古今相沿自然之度也。
然今之尺則古之尺二寸也。
所謂尺二寸之軌。
天下皆同是也。
木工尺。
二寸則古尺。
魯般家相傳之尺。
乃舜時同度之尺也。
(朱氏載堉曰。
韓氏所謂車工
卽造騾車之匠也。
語曰閉門造車
出門合轍
指此尺而言也。
此尺卽唐人所謂大尺。
大尺去二寸
唐人所謂黍尺
六典曰。
凡度以北方中者。
一黍之廣爲分
十分爲寸。
十寸爲尺。
一尺二寸爲大尺。
余甞取極大者校之則合。
六典中合者校之則不相合也。
六典又云凡積爲度者。
調鐘律測晷景
則用之內外
官司
用大者。
盖唐制加尺二寸爲今尺。
二寸爲古一尺無疑
韓氏之言信矣。
尺中古而可常用者。
惟此尺耳。
盖此尺卽殷湯之尺也。
二寸夏禹之尺。
夏禹之尺去二寸
周武王之尺。
是今一曲尺中包括三代之制。
不待累黍自明矣。
且夫黃帝至於舜禹
歷世因仍
未甞損益
惟殷周始改統易朔。
損益道興焉。
余又因此而知黃帝鍼經孔穴
同律度量衡
皆與尺同。
而禹之身爲度者。
因夏尺而想見也。)
삽화새창열기
  周尺
獨斷
八寸爲尺。
通志
武王八寸爲尺。
律呂精義
有以黃鐘之長。
均作五段
去一段而爲尺者。
周尺也。
適當尺八寸。
(朱氏曰。
周尺自秦以後
不復用之。
經傳所謂布指知寸。
布手知尺。
一尺二寸爲武。
八尺爲步。
八尺爲尋。
人長八尺
馬高八尺之類。
皆指周尺而言。
然周亦不廢尺。
先儒解璧羡度尺十寸尺八寸尺兼用之。)
삽화새창열기
  按黃帝尺及夏商周三代尺。
載朱氏律呂正義所定。
顧其爲說。
究無證援。
不過絫黍之說。
絫黍烏乎準哉。
沃瘠異土
豊歉異歲。
種粒小大圜妥之不同
蒔藝有早晩勤惰之不齊
烏乎準哉。
其論商尺則專據孫思邈千金方
孫氏所據何書。
今不可據
其所云殷尺去二寸尺。
尺去二寸周尺者。
又用鄭樵通志之說。
而不知鄭氏之前
蔡邕有殷九寸爲尺之語。
傳聞差繆如此
孰使之折衷哉。
大抵周尺之制。
魏晉間。
已患其不可考。
荀勗祖冲之徒。
殫竭智思
考校古物而後
得其髣髴焉。
况於商乎。
况於黃帝律尺乎。
  又按幾暇餘編。
(淸聖祖著)今隨地
撿擇大者絫尺。
爲縱爲橫。
爲銖爲兩。
不差毫釐。
今取抱川之所産黑黍
爲縱尺則短一黍
爲橫尺短亦然
豈其小者歟。
黍粒旣均。
則又何從而擇其大者也。
  漢尺
兩漢石記
(淸翁方綱著)漢建初銅尺欵。
銅尺初六八月十五日
今藏闕里孔東塘
予甞準此尺。
以度王莾時貨布漢時諸器。
無不脗合者。
以此建初尺。
劉歆建武尺。
皆不相遠
周尺之制。
亦可因以類推明。
公元167年
 又曰。
漢永康鏡銘。
(永康元年
正月丙午
黃氏竟幽涷三商
昭如日月
國皆富昌
▣▣▣。
至公卿。
天王日月
上有▣父。
太▣三▣。
宜吉▣子。
)以建初尺度逕圍。
九寸當今衣工六寸強。
字每方漢三分有半。
當今尺二分強也。
尙方鑑銘
(尙方竟莫大好
上有知老。
渴次玉泉飢食
浮天下敖亖海
壽如金石長相保
丑寅戼辰午未申酉戌亥
)以建初尺度之。
圓徑七寸七分
匏尊拓本也。
甘泉宮瓦文。
()以建初尺度此瓦。
得五有奇
乃知烏傷王文節之記所謂面徑五寸者。
乃是尺五寸強耳。
若直以今尺度之。
則甫及四寸
安得云五寸哉。
由是以推則其所謂圍一尺六寸強。
一寸弱者
皆是以尺度之。
郞仁寶明代
尙能考證歷代諸尺。
烏傷之見尺。
可以無疑
而益見攷古不可輕以臆斷
()右長未央瓦。
懷慶靳氏。
面逕六寸强。
()右長未央瓦。
面逕六寸五分
()右長未央瓦。
面逕六寸五分弱。
其長字反寫。
()右長未央瓦。
面逕五寸五分強。
()右長未央瓦。
面逕七寸
()右長未央瓦。
面逕八寸强。
其長字反寫。
()右長未央瓦。
面逕六寸强。
殘破
()右長未央瓦。
面徑八寸五分
()右長未央瓦。
面徑六寸五分
()右長未央瓦。
面徑八寸八分
()右長未央瓦。
面逕六寸四分
長字下止一畫
()右長未央瓦。
面逕六寸五。
長字內多二直
(長生未央)右長生
公元1276年
未央四字陽文
長生二字右之上。
未央二字左之下。
形質古樸
間以列錢
中爲界道
凡面逕一三寸八分
建初尺度之也。
()右長樂未央瓦。
面逕六寸五分强。
央字重畫。
()右長樂未央瓦。
面逕八寸六分
()右長樂未央瓦。
面逕七寸三分
()右長樂未央瓦。
面逕六寸五分强。
()右長樂未央瓦。
面逕八寸
長字一邊缺。
()右長樂未央瓦。
面徑八寸三分
長字反寫。
()右長樂未央瓦。
面徑六寸五分强。
未央字皆重畫。
()右長樂未央瓦。
面徑七寸强。
()右長樂未央瓦。
面徑五寸六分
中層圓輪。
而字之四旁
繪以雲物
()右長樂未央瓦。
面徑六寸五分
中層圓輪。
十字界道
()右長樂未央瓦。
四字橫書。
橫長逕八寸四分
中直四寸八分
()右長無極瓦。
面徑七寸
半破𡙇。
()右長無極瓦。
面徑七寸强。
邊微損。
()右長無極瓦。
面徑八寸
()右長無極瓦。
面徑七寸五分
()右長無極瓦。
面徑七寸五分
()右千秋萬歲瓦。
面徑八寸
()右千秋萬歲瓦。
面徑六寸
()右千秋萬歲瓦。
面徑八寸强。
字半缺。
()右延年益壽
公元1269年
瓦。
面逕六寸三分
()右延年益壽瓦。
面逕五寸五分
()右延年益壽瓦。
面徑八寸
()右與毋極瓦。
面徑七寸
毋字反寫。
()右與毋極瓦。
面徑六寸强。
與字反寫。
毋極二字半邊破缺
()右與毋極瓦。
面徑六寸二分
極字反寫。
()右與毋極瓦。
面徑六寸强。
()右與無極瓦。
面逕六寸二分
左上一折
因瓦勢爲之。
一種
又有大至面逕九寸者。
()右與無極瓦。
面徑六寸強。
左上一畫
亦因瓦勢內寬所致
()右永奉無疆瓦。
面逕八寸
()右永奉無疆瓦。
面逕六寸五分強。
半邊破缺
()右益壽存富瓦。
面逕六寸五分
()右億年無疆瓦。
面逕五寸六分
()右億年無疆瓦。
面逕七寸二分
()右宜富當貴瓦。
面逕五寸六分
當中有字從金。
右旁漫漶
不知何字。
江鄭堂(潘)謂是千金二字
()右高安萬世四字瓦。
面逕七寸
瓦面六寸六分
漢書武帝紀。
六年四月
高園便殿大小顔曰。
凡言便殿便室便坐者。
皆非正大之處。
所以就便安也
()右長相忘瓦。
面逕六寸四分
()右宗正官當四字瓦。
面徑七寸强。
損壞
()
右都司空瓦四字
面逕七寸強。
()右右空二字瓦。
面逕七寸
二字直書
兩旁有鏤文。
()右上林二字瓦。
面徑七寸强。
()右上林二字瓦。
面徑五寸三分
()右上林二字瓦。
面逕五寸七分
()右殘瓦。
僅存上半上林二字橫書。
面逕五寸
()右殘瓦。
僅存上半二字橫書。
面逕七寸
()右上林農官瓦。
面徑七寸强。
()右延半瓦
橫逕七寸强。
()右上二鹿形。
下甲天下三字右行書。
面逕六寸五分强。
()右狼千萬延四字瓦。
面逕六寸四分
()右瓦直書黃山二字
黃字上半已泐
面橫逕六寸五分
漢建昭鴈足鐙欵。
(三秊
考工工輔爲內者
造銅鴈足鐙
重三八兩
佐博,夫槁掾,光主右丞宮令相省,中宮內者
弟五▣故家後大厨。
陽平家。
畵一至三。
陽朔元年賜。
)戊申冬
述菴(王昶)調江西布政使
予適以試事南昌
借此器來諦翫
古光凝澤。
槃仰底覆。
中承以脛。
下卓三趾
其字建昭至故家四十五字。
旋於槃之下。
陽平十三字六行
在槃之側。
後大三字
在底之跟。
漢建初尺度之。
其槃凡爲圜二重
一重圍逕五寸
內圍二寸
其周輪高八分一分
底橢而微長。
前近趾處微寬。
後近跟處微殺
橫度之則前寬三寸一分
後二六分也。
通計
公元1788年
六寸云。
以今營造尺度之。
通高四寸四分耳。
然此款文云重三八兩
而以今權權之。
一斤八兩
漢權之較今權。
不及半。
漢度之視今度。
不及十之八。
此予親見其器而得其權度之槩如此者。
元延鋗。
(三斗,鋗世枝。
第廿十五八兩
十月
)右藏嘉興黃氏。
未見其器。
拓本量之。
口徑一尺四分
漢建初尺之。
尺有五寸也。
嘉興姚上舍巽齋
(江春)以此拓本見遺
並示其鄕人君仲(秉鈞)所爲跋。
辛丑夏
王石農
觀於黃思堂家。
文云十五斤八兩
以今權權之。
祗得八斤
文云三斗
以今量量之。
祗七七合
楓窓小牘。
宣和三年二月
新鄭門宮夫淘溝。
助産朱婆姿廧外溝底。
得一銅器如壺。
兩旁
腹上有線。
其色翡翠
間之以綠。
其文曰綏和元年
王昌湯官
造鍊州銅黃塗壺。
二斗
重十二斤八兩
塗工乳護級。
掾臨主守右丞
同守令寶省。
第重六斤
漢權雖减。
不應如許
是古人已有此疑。
今此鋗亦得諸新鄭土中
色純綠。
權之輕重
相等
而量之相懸
比權尤甚
袁公小牘。
二斗之數。
略而不書。
不知又何如也。
宋陳後山談叢
載畔邑家令周陽金鍾
公元1121年
十斗
重三十八斤。
以今衡量校。
容水三斗四升
重十九斤。
則是漢之衡。
與宋約輕。
其半量不及十之四。
而今之量衡。
與宋相等也。
顧衡量起於累黍
本於黃鍾
不應互異如是
秉鈞記。
方綱按曺君以古今權量不同爲疑。
予甞以漢建初尺騐之。
建初尺與劉歆銅斛尺同。
當今衣工七寸耳。
曲阜顔氏所藏木尺
亦云周尺
當今六寸
宋三司布帛七寸五分耳。
郞仁寶次列以來之尺。
一合者。
度旣如此
權量可知
豈能盡比而同之耶。
但曺君跋內。
尙憾楓𤗄小牘於二斗之數。
略而不書。
然攷小牘所載。
此器出土
宣和三年
其時權知開封府事王革上之。
卽已入當時秘府矣。
其時秘府準量
乃曰容六升二合
重五斤有半。
是同在一時
而官私之文。
已不相符何。
况古紀載
更多淆訛
可勝原。
 又曰。
半兩泉笵。
謹案西淸古鑑笵金
必先合土
寘笵於此
摶土印笵上覆之。
則泉函方圓。
皆爲凹文然後。
煎銅液澆其上。
則泉爲凸文。
而泉文以成。
故謂之笵。
笵形正圓。
面徑四寸強。
(建初尺)底微弱
環列八泉或九泉。
皆其面文也。
中凹處爲八出
出之文。
 又曰。
五銖泉笵。
谷(震榮)所藏者。
其形長圓面寬。
三寸五分
橫長五寸五分
(建初尺)中列八泉四面四背
間以觚星凸起
夾以界文。
 又曰。
大泉五十笵。
潘毅堂有爲所藏。
形圜而方。
面徑四寸
三寸七分
(建初尺)面刻四泉
左二右二背中凸處。
四出文。
有四隷書宜泉吉利
 
삽화새창열기
律呂新書
漢官尺。
蕭吉漢章帝時
零陵文學史奚景。
泠道縣舜廟下得玉律
爲此尺。
傅暢諸公讚云。
荀勗新造鐘律
時人並稱精密
陳留阮咸譏其聲高。
始平掘地得古銅尺。
歲久欲腐
以校荀勗今尺。
短校四分
時人神解
蔡氏曰。
兩尺長短近同。
律呂新書
田父玉尺
說穪田父地中
周時玉尺
天下正尺。
荀勗試以校己所造。
金石絲竹
皆短校一米
梁法尺。
梁武帝鐘律緯。
周時銅尺一枚,古玉律八枚。
周尺
東昏爲章信尺。
不復存。
玉律一作簫。
餘定七枚夾鐘
有昔題刻
廼制爲尺。
相參驗。
取細中黍
積次詶定。
最爲詳密
以新尺制爲
四器
名曰通。
又依新尺爲笛。
以命古鐘
蔡氏曰。
兩尺長短近同。
  按建初漢章帝號也。
王士禛以爲建初尺。
零陵玉律之制。
或然也。
始平尺。
較荀氏今尺。
四分
田父尺。
較荀氏所造樂。
一米
二尺長短盖近之。
前尺
卽荀氏尺也。
始平尺。
長三分七毫。
四分不遠。
又比晉田父尺。
長七釐。
七釐與一米之度。
不甚遠。
公元566年
律呂新書
蔡邕銅龠尺
一以銀錯題其銘。
祖孝孫相承傳。
蔡邕銅龠。
後周武帝保定中
詔遺盧景宣長孫紹遠斛斯徵等。
累黍造尺。
縱橫不定
後因修倉掘地。
得古玉斗
以爲正器
據斗造律度量衡
因用此尺大赦
改元天和
百司行用
終於大象之末
其律與蔡邕古龠同。
蔡氏曰。
銅籥玉斗二者。
當是古之嘉量
當時據斗造尺。
但以容受乘除求之。
然自魏而下
論律者多惑於三分之徑。
今以隋志所載玉斗容受析之。
爲一十一萬八百分有奇
一斗計二百龠。
以二百約之
得五百五十四分有奇
一龠之分。
筭法攷之。
其徑不及三分
故其尺律遂長
權量與聲。
相依近也。
唐之度量權衡
玉斗相符
卽此尺爾。
  
魏尺
律呂新書
杜夔所用調律尺。
蔡氏曰。
劉徽九章註云此尺。
長於王莾斛尺四分五釐
然卽其斛分。
以二千龠約之
知其律止容七百二十分六釐六毫六絲有奇
則其徑爲三分三釐弱爾。
然則其斛分數
王莾斛分雖不同
而其受多寡相去懸遠也。
  晉尺
公元273年
晉律志。
武帝泰始九年
中書監荀勗大樂
八音不和
始知後漢至魏尺長於四分四分有餘
乃部著作郞劉恭
依周禮制尺。
所謂古尺也。
依古尺更鑄銅律呂
調聲韻。
以尺量古器
與本銘尺寸無差。
汲郡盜發六國魏襄王冢。
得古周玉律鐘磬
新律聲韻闇同。
于時郡國或得漢時故鐘。
吹律命之皆應。
銘其尺曰。
晉泰始十年
中書古器
揆校今尺。
四分半。
所校古法七品
一曰姑洗玉律
二曰小呂玉律
三曰西京銅望臬。
四曰金錯望臬。
五曰銅斛
六曰古錢
七曰建武銅尺
姑洗微強。
西京望臬微弱
其餘與此尺同。
銘八十二字。
此尺者新尺也。
今尺者杜夔尺也。
荀勗造新鐘律
古器諧韻
時人稱其精密
散騎侍郞陳留阮咸譏其聲高。
聲高則悲。
興國之音。
亡國之音也。
亡國之音哀以思。
其人困。
今聲不合雅。
懼非德正至和之音。
古今尺有長短所致也。
病卒。
武帝律與周漢器合。
施用之。
  按隋志。
雷次宗何胤二人鐘律圖。
所載荀勗校量古尺。
與此銘同。
蕭吉樂譜謂爲梁朝所考七品謬也。
以此尺爲本。
以校諸代尺云。
盖此尺出於王莾貨布
得有考据故爾
  宋尺
公元577年
律呂新書
開皇初
調鐘律尺
及平陳後
調鐘水尺
宋代人間所用尺。
傳入齊梁陳。
以制樂制
與晉後尺梁時俗尺,劉曜渾儀尺。
相依近。
當由人間常用
增損所致也。
周建德六年平齊後。
以此同律度量
頒于天下
其後宣帝時
達奚震牛弘等議曰。
今之鐵尺
太祖尙書蘓綽所造。
當時檢勘
用爲前周之尺。
驗其長短
與宋尺符同
卽以調鐘律。
用均度地
今以上黨羊頭
漢書志度之。
若以大者
依數滿尺。
宲於黃鐘之律。
須撼乃容。
以中者累尺。
雖復小稀。
宲於黃鐘之律。
不動而滿。
計此二事之殊。
良由消息未善。
其於鐵尺
終有一會
上黨
有異他鄕
其色至烏。
其形圓重。
用之爲量。
定不徒然
以時水旱之差。
地有肥瘠之異。
大小
未必得中
許愼解。
體大。
本異於常。
疑今之大者
正是其中
累百滿尺。
卽是會古。
實龠之外。
纔剩十餘。
此恐圓徑或差。
造律未妙。
就如撼動取滿。
論理亦通。
今勘周漢古錢
大小有合。
宋氏渾儀尺度
又依淮南十二成寸。
先王制法。
索隱鉤深
以律計分
義無差異
漢書食貨志云黃金方寸
其重一斤
鑄金校驗
鐵尺爲近。
文據理。
符會處多。
平齊之始。
已用宣布
因而爲定。
合時宜
至於玉尺累黍
以廣爲長。
累旣有剩。
實復不滿
尋訪古今
恐不可用
其晉梁尺量。
過爲短小
黍實官。
彌復不容
據律調聲
必致高急
八音克諧
明王盛軌
同律度量
哲后通䂓
臣等詳校前經
斟量時事
用鐵尺。
於理爲便。
未及詳定
高祖受終
牛弘辛彦之鄭譯何妥等。
久議不决。
平陳
一以江東爲善曰。
華夏舊聲
隨俗改變
大體猶是古法
祖孝孫云平陳後
廢用玉尺律。
便用此鐵尺律。
一尺二寸
卽爲市尺
蔡氏曰。
此卽本朝和峴所用影表尺也。
平陳以後
盖用此尺。
蜀公以爲卽今大府帛尺誤矣。
  
梁尺
律呂新書
表尺
蕭吉云出司馬法。
梁朝刻其度於影表測影
蔡氏曰。
此卽祖暅所筭造銅圭影表者。
  魏尺
公元495年
律呂新書
魏史律歷云公孫崇。
永平中
更造新黍
一黍之長。
累爲寸法
太常卿劉芳受詔修樂。
中者。
一黍之廣。
卽爲一分
中尉元匡一黍之廣。
二縫。
以取一分
三家紛競
久不能决。
太和十九年
高祖詔以一黍之廣。
用成分體
九十之
黃鐘之長。
以定銅尺
有司從前制。
尺同高祖所制。
故遂修金石。
武定
未有論律者。
  隋尺
律呂新書
大樂庫及內出銅律一部
隋萬寶常所造。
名水尺律。
說稱黃鐘律。
鐵尺南呂倍聲。
南呂黃鐘羽也。
故謂之水尺律。
萬寶常之律。
祖孝孫相近
  唐尺
蒲志。
六典云凡度以中者。
一黍之廣爲分
十分爲寸。
十寸爲尺。
一尺二寸爲大尺。
孫思邈
公元621年
金方夏家古尺。
八寸小尺。
據此唐用大小二等尺。
而大尺去二寸
卽爲小尺矣。
又按唐會要高祖武德四年
開元通寶
八分
我東亦有開元通寶流傳者。
今取以校橫黍尺
恰當一寸
是知徑八分云者
大尺之八分
大小兩尺之度。
可定
  宋尺
三禮圖。
(宋聶崇義編。
)爰自周世歷秦漢。
以及魏晉
分指寸之尺。
見於禮志
禮神之玉宜眞。
比珉難得
今自蒼璧已下圭玉之屬。
請依指寸之尺。
冠冕尊彜木之類。
請用寸之尺。
(橫竪
樞密使王朴
亦令定黍尺
取竪黍尺
以校管律。)
삽화새창열기
公元957年
  按周顯德四年正月庚午
有司更造祭器祭玉
國子博士聶崇義
討論制度
爲之圖。
至宋太祖建隆二年四月
訖其圖。
黍尺何等
指尺何等指。
未可考。
然觀後之所論黍尺指尺之制。
似太短。
是時王朴律準尺行于世。
崇義豈或倣之歟。
公元1036年
宋史。
仁宗景祐三年
翰林學士丁度等。
詳定大府寺幷鄧保信阮逸胡瑗所制四尺
等言漢志審度
公元274年
之法。
一黍之廣爲分
十分爲寸。
十寸爲尺。
先儒訓解經籍
多引以爲義。
歷世祖襲
著之定令
然而歲有豊儉。
地有磽肥。
就令一歲之中一境之內。
校驗
亦復不齊
盖天地生物。
理難均一
古人立法
存其大槩爾。
前代制尺。
非特累黍
必求古雅之器以參校
晉泰始十年
荀公魯等校定尺度
調鐘律。
是爲晉之前尺。
前史稱其用意精密
隋志所載諸代尺度十有五等
以晉之前尺爲本。
其與姬周之尺,劉歆銅斛尺,建武銅尺相合
竊惟周漢二代
享年永久
聖賢制作
可取則焉。
而隋氏鑄毁金石
典正之物。
罕復存者矣。
古物有分寸。
明著史籍
可以酬驗者。
惟有法錢而已
周之圜法
歷代曠遠
莫得而詳。
秦之半兩
重八銖。
漢初四銖
其文亦曰半兩
孝武之世。
行五銖。
下洎隋朝
夕以五銖爲號。
歷代尺度屢改。
小大輕重
有同者。
劉歆銅斛之世。
鑄錯刀幷大泉五十。
王莾天鳳元年
改鑄貨布貨錢之類。
不聞後世復有鑄者。
臣等檢詳漢志通典六典
大泉五十重十二銖。
徑一二分
錯刀環如大泉
身形如刀。
二寸
貨布重二十五銖。
二寸五分
一寸
首長八分有奇
八分
足枝長八分
間廣二分
圓好徑
公元14年
二分半。
貨泉重五銖。
徑一寸。
今以大泉錯刀貨布貨泉四物相參校。
分寸正同。
或有小大輕重
本志微差者。
當時盜鑄旣多。
不必中法
但當校其首足兩好。
長廣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
銅斛之尺。
從而可知矣。
有唐享國三百年。
制作法度
未逮周漢
然亦可謂治安之世矣。
必求尺度之中。
當依分寸
以爲太祖膺圖受禪
創制垂法
甞詔和峴等。
景表尺。
脩金石。
七十年間。
薦之郊廟
稽合唐制。
以示詒謀
則可且依景表舊尺。
俟有妙達鐘律學者
攷正從周漢之制。
王朴律準尺。
錢尺。
寸長二分二奇
景表尺。
四分
前代未甞施用
復經太祖朝。
更易其逸瑗保信所用太府寺尺。
其制彌長
去古彌遠
不可依用。
謹攷舊文
再造景表尺一
尺二
大泉錯刀貨布貨泉総十七枚上進
高若訥卒用貨泉一寸
依隋書定尺十五種上之。
藏于太常寺
  按十五等尺。
一周尺。
(王莾時劉歆銅斛尺。
○後漢建武銅尺
晉荀勗律尺
爲晉前尺
祖冲之所傳銅尺
)二晉田父玉尺
(梁法尺。
)三梁表尺
漢官尺。
(始平銅尺
)五魏杜夔尺。
六晉後尺
後魏前尺
中尺
後尺
東後魏尺。
十一蔡邕
公元590年
銅龠尺
(後周玉尺
)十二尺宋氏尺。
(錢樂之渾天儀尺。
後周鐵尺
)十三開皇十年萬寶常水尺
十四雜尺。
十五梁朝俗間尺。
宄(一作究)其本則皆取準於周尺
參差不齊者。
良由有司之失其傳也。
盖自春秋以來
諸侯壞亂權度
權度已正。
夫子何爲謹權度之語乎。
觀於齊陳氏三量登一以家量貸。
公量收。
大小量之擅自變易如此
尺度而安得不然乎。
徐氏有榘曰。
史云太祖正雅樂。
和峴上言宜先立尺寸
作爲律呂
西京銅望臬。
可較古法
卽今司天臺影表銅望臬下石是也
詔依古法造尺。
據此則宋初律尺
與荀尺相依近。
仁宗時丁度建議
荀勗尺度
當與錢求得。
其下復云若以爲太祖膺圖受禪
和峴等。
景表尺。
修金石。
七十年間。
薦之郊廟
稽古唐制。
以示詒謀
則可且依景表舊尺。
據此荀尺和峴尺。
又似有異同
此殊可疑
和峴所謂影表銅望臬。
非眞西京銅望臬之舊制耶。
蒲志。
太府鐵尺
卽李照,范鎭魏漢津所用造律者也。
漢津雖用徽宗指節爲尺。
其實則用太府尺。
金史漢津用照,鎭之說而恥之。
故詭用時君指節
公元1112年
使人不敢輕議是也
又有太府布帛尺。
宋志穪漢津尺。
短於太府布帛四寸
今依漢津尺之長。
均作六寸
而復加四寸則可得布帛尺之長。
獨未知宋志所謂四寸者。
漢津尺之四寸
布帛尺之四寸
未可知也。
又案政和二年
臣僚上言請以大晟樂尺。
製量權衡式。
頒之天下
仍釐正舊法
新尺旣頒。
諸條內尺寸
宜以新尺細定。
政和以後南渡之末。
定律製器。
營室量田。
太府鐵尺之度也。
  按律呂新書
太府布帛尺,李照尺。
比漢前尺
一尺三寸五分
見溫公石圖
又按家禮
三司布帛尺。
卽是省尺。
又曰。
京尺當周尺一三寸四分
當浙尺一尺一五分
右司馬公家石刻本。
据此太府尺。
三司尺。
五分四分之差。
不相遠也。
家禮諸書
以此尺謂溫公所圖。
而程週以爲司馬備。
不同何歟。
  皇明
蒲志。
皇明律尺
仍用漢津之制。
又有裁衣尺,營造尺寶源局量地尺,牙尺,浙尺,鈔尺。
鈔尺與裁衣尺同。
丘濬家禮儀節云鈔尺之長。
大明通行寶鈔
裁縫尺近者是也
(律學新說
寶鈔圖。
裁衣尺之長。
寶鈔黑邊相齊。)
  
本朝
公元1446年
蒲志。
筆苑雜記世宗朝。
文敬朝京
得紙周尺於姜天霔家。
元院使金剛牙尺所傳也。
以今官尺去二寸五分
用七五分
(當時官尺之制未詳
)與家禮附註潘時擧所定用尺。
當今省尺七寸五分弱之語同。
二尺相校
不差分毫
於是始定尺制。
士大夫家廟神主與天文漏器,道路里數,射場步法。
據此以爲式。
潘時擧定周尺。
司馬石刻之尺。
司馬石刻之尺。
荀勗考校七品之尺。
是我東獨得周尺眞度也。
世宗朝尺制有五。
一曰周尺
二曰黃鐘尺。
三曰造禮器尺。
四曰營造尺
五曰布帛尺。
而今鮮有傳者。
經國大典
載各等尺。
相準度數
(經國大典曰。
周尺黃鐘尺。
周尺六寸六釐。
營造尺黃鐘尺。
營造尺八寸九分九釐。
以造禮器尺準黃鐘尺。
則造禮器尺爲八寸二分三釐
布帛尺準黃鐘尺。
布帛尺爲一尺三寸四分四釐
)而關東三陟府。
銅鑄布帛尺。
背刻正統十一年十二月詳定新造布帛尺十五字。
英宗二十六年
取此尺。
經國大典所著度數
校正時用尺度
其制詳見文獻備考
(文獻備考樂考曰。
黃鐘尺之長。
周尺較之則一尺五寸
營造尺較之。
一尺一釐
以造禮器尺較之則一尺一寸
周尺之長。
黃鐘尺較之則六寸
營造尺較之則六寸六分三釐
以造禮器尺較之則七寸三分
營造尺之長。
黃鐘尺較之則八寸九分九釐。
周尺較之則一尺四寸九分
釐。
以造禮器尺較之則一尺九分
禮器尺之長。
黃鐘尺較之則八寸二分五釐
周尺較之則一尺三寸八分
營造尺較之則九寸二分强。
案考大典
營造尺之長。
黃鐘尺八九分九釐。
云黃鐘尺之長。
營造尺較之。
一尺一釐誤文也。
緊要在三陟府布帛尺。
而今不槩見。
殊屬可疑
欲求世宗朝所定周尺之度。
先將三陟布帛尺之長。
均作十三寸四分八釐。
仍去其三寸四分八釐。
黃鐘尺之長也。
又將黃鐘尺之長。
去其三寸九分四釐
卽所求周尺之眞度也。
)然今行量田,量步周尺
俱失之太短。
校準之失其實歟。
抑許文敬所得紙本
非荀尺之眞度歟。
潘時擧所傳周尺
不可詳。
而唯丘濬家禮儀節
有周尺圖
且曰。
家禮卷首
舊有潘時擧所傳司馬周尺
近時書肆所刻附注書板短狹
尺隨而短。
故以武林應氏及貨泉之徑校正
其與潘氏所傳之尺不相可知也。
今以儀節尺度
校諸荀尺則短數米。
(或由摸搨失眞
或丘氏所見貨泉輪郭消泐也。
)較諸馨遠磻溪隨錄所圖量田周尺
則量田周尺短六分
以量田周尺
訓鍊院步數周尺
則步數周尺短二分
又以步數周尺
校水標橋石周尺
石刻尺短四分
轉輾訛舛
非復世宗同律度之制矣。
鬴斛說
  周之量則以鬴。
漢之量則以斛。
用秦法也。
行之雖不同
制則同。
內方而外圜則天地之象也。
公元1749年
其臀一寸
其耳三寸
徑一三之義也。
其重一匀則權衡之法寓焉。
其聲中黃鐘律呂之法寓焉。
其用在於䂓矩法度之末。
而其妙極天下精微
民之所取中也。
顧其制漸失其平。
今之時升不一
奸僞日滋
操弄其槪。
民之受害
往往倍蓰
每歲秋分
京而工曹。
外而營鎭。
公私斗斛
更校烙印
非不存。
其如不行何哉。
權量
當今急務也。
薛季宣曰。
㮚氏之鬴深尺。
內方尺而圜其外
其重一鈞
律歷之斛。
方尺而圜其外
其重二鈞
方尺圜外則同。
其所用之多寡
所權之輕重不同者。
以尺有長短之異也。
人璧羡之制。
十寸八寸
皆爲度尺
鬴亦如之。
外深尺者。
十寸之尺也。
內方尺者。
八寸之尺也。
自方八寸八之則爲方六十四寸。
漢無八寸之尺。
內之方。
十方也。
故言方尺不言深尺。
自方十寸而十之則爲百寸。
其實所以不同也。
故周方尺而狹。
其實一鬴而重一鈞
方尺而大。
其實一斛而重二鈞
二鈞不失人權衡之制。
而尺之長短則差矣。
後世不特尺之差。
而傡失其權衡之制。
晉氏之遷。
亡其彜量
後世大小之制。
公元597年
不同
在隋以二升一升
三兩一兩
一尺二寸一尺
開皇十七年
校正張文收定律
云以常用度量校之。
尺當六之五。
衡皆三之一。
此隋之制也。
唐用隋制。
本朝因之。
著爲令式
李昭議樂。
用大府尺。
自爲其法。
六其籥爲合。
十合爲升。
十其升爲斗。
九升五合
大府斗。
十斗爲尺。
大量尺。
七寸八分六釐。
權衡一斤
大府七兩二十一銖半弱
則古之衡度
至漢而失。
隋而增。
今而倍之。
范鎭樂書云開皇官尺。
今之大府是也
今之權衡
亦古之權衡也。
臣今所鑄編鐘黃鐘重半鈞。
周之鬴重一鈞
漢之斛重二鈞
其聲皆中黃鐘。
乃知尺與權衡
相傳至今不變
不同
今之大府
比古半之
史書開皇變古之度衡量而增其數。
以聲合黃鐘
而謂隋尺爲古尺。
不知所謂聲合黃鐘者。
果眞與古合乎
認今尺爲隋尺。
以隋尺爲古尺。
故謂今之黃鐘重半鈞。
而用之鬴一鈞
不知周公一鈞而今之半鈞也。
比古得其半。
其半卽古人之全也。
權度旣失。
足以乎。
  按宋程週三器圖義曰。
北方中者。
一黍之廣爲分
容一千二百爲龠。
(謂十二銖。
)二龠爲合。
(謂二十四銖。
)十合爲升。
十升爲斗。
十斗爲斛。
碩權以百黍之重爲銖。
二十銖爲兩。
(謂兩黃鐘之律。
)十六兩爲斤。
(謂八百十四銖。
準易文。
)三十斤爲鈞。
(重萬有一千五百二十銖。
二篇策數
)四鈞爲石。
(準四營之數。
)令文
調鐘律則景。
合藥劑。
制官則准式用之。
餘悉用大者。
一尺二寸爲一大尺。
三斗爲一大斗
三兩爲一大兩
則薛氏所稱本朝因之。
著爲令式者信矣。
斗斛之有大小
自古已然
本國則十五斗爲小斛
二十斗爲大斛。
石大斛長二尺
一尺一寸二分
一尺七分二分
小斛二尺
一尺
一尺四寸七分
長廣七寸
四寸
升長四寸九分
深廣二寸
司則遵法式。
無敢擅爲加减
外邑則任自上下
盖緣官饕吏貪。
易爲奸利故也。
趙溥曰。
周用四營之數。
四龠爲合。
四合爲升。
四升爲豆。
四豆爲區。
四區爲鬴。
其實一鬴計六四升
其說不可易矣。
自龠而斛。
皆以十衍之者
西漢之量。
律歷志。
言自龠而斛。
皆以十計之。
倍半周量之數。
豈可㮚氏同論
周用指尺八寸爲量。
十寸爲量。
大小不同
禮書亦謂周以鬴爲量。
止於
三升豆鬴是也
漢以斛爲量。
爲法備於龠合升斗是也
法止於三。
故自而上
登之以四。
則升四而豆。
豆四而區。
區四而鬴。
故鬴六斗四升
法備於五。
故自而上
登之以爲升。
升十爲斗。
斗十爲斛。
故斛十斗
周制旁爲升。
臋爲豆。
腹爲鬴。
漢制左耳爲升。
右耳爲合,龠。
主於豆。
釋疑古者或以木或以瓦。
木豆四升
醢人四豆實是也。
瓦豆十升
旊人豆實三而成斛是也
梓人所謂豆亦瓦豆爾。
臋之實。
當與木豆同數。
然亦不必如此說。
葢豆止實四升
禮中並無一斗之豆。
籩人四籩之實。
注謂籩如豆
其實四升
醢人四豆之實。
旊人豆實三而成斛注。
亦謂豆實四升
舍人簠簋云豆四升
簠簋三豆
一斗二升
梓人注。
改豆作斗。
此乃注之誤。
禮書一獻三酬
非謂三番酬。
謂獻以一升而酬以三升也。
幷而計之爲四升
觀此則㮚氏豆實四升明矣。
但耳實一升
而升之中則合與龠徑十分
左右不必問也。
趙明誠爵銘曰。
右爵銘大觀中
濰之昌樂丹水岸圮。
得此爵及一觚。
考工記
一升三升
獻以爵而酬以觚。
一獻三酬一豆矣。
(鄭氏云豆讀爲斗)而漢儒
以爲一升三升
今此二器同出
以觚量之。
適容三爵
考工記合。
以此古器不獨玩好
可以經義之疑也。
王與之曰。
獻賓
酢主以爵。
爵容一升
酬賓
賓酬主以觚。
觚容三升
一獻一酢三酬酒。
一斗一升
周禮考工記一獻三酬
不言酢者。
專以待賓爲義也。
又云食一豆肉。
一豆酒。
中人之食。
此言獻酬中人食而設也。
鄭玄一豆酒爲一斗酒。
一獻一酢三酬
主飮四升
賓飮七升
不止一斗
此豈爲中人食而設哉。
易祓曰。
古之爲豆有三。
有以金爲之者
有以木爲之者
有以瓦爲之者
以金爲豆。
其實四升
齊晏子所言是也
以木爲豆者。
其實四升
醢人四豆實是也。
考工記言以瓦爲豆者。
金木不同
其實十升
旊人豆實三而成觳是也
然周豆乃以四而登。
無容十升者。
考工記出自漢儒之手。
豆實三而成觳者。
漢制也。
  按古制之隳。
春秋時
不然齊陳氏何得大小斗。
施惠於民乎。
自周東遷
已不能謹權量
諸侯聚斂之。
豈復恪尊先王之政乎。
然其四營之法。
未之改也。
制一變。
周制不可
考矣。
大抵斗斛大者
一由官府之與民交涉
易於加减
一由富豪之與民賣買
便於欺弄
甚或一市異用
一境異制
此法不改。
民生何由得安乎。
靜堂集。
(宋氏文欽)㮚氏鬴深尺。
內方尺而圜其外
其實一鬴
其臀一寸
其實一豆
其耳三寸
其實一升
按深尺方尺。
則其積千寸
六斗四升之積也。
四區爲鬴。
一斗六升也。
四升爲豆。
豆十六分鬴之一也。
千寸之積。
十六分之。
爲六十二寸半也。
而其臀若方尺則積百寸。
若圓徑尺則去參之一。
爲六十六寸。
三分寸之二。
爲稍近之。
臀當圓也。
四升爲豆則於六十二寸半。
四分之爲十五寸。
八分寸之五。
而其耳三寸者。
若方三寸則積二十七寸。
太多
耳亦當圓也。
又按一寸之器。
盛黍一千有餘
圓徑三寸
三寸之器。
可積此一寸者。
十七有餘
三寸則幾倍之圓者是也
圓徑三寸
積十七寸者。
可當今之二合
孔明日食數升。
可謂至少矣。
由此計之。
一斗當今二升
古之鬴當今一斗二升八合。
廩人所謂一月四鬴者。
不過五斗有餘
(盖米也。
)不足多矣。
上地樂歲之出。
八口終歲之食。
可三千餘斗者。
不過今之六百
斗。
今與古不相遠矣。
  按鬴制旣難覩。
大小
不可其中者。
徒憑古人所記而定其容入者。
等之乎捫燭也。
然余甞爲官。
見斛制上濶
準易失平。
而始歎方尺精密
方尺之外曰羃。
苟施於斛面
則彼操準者。
安所施其奸哉。
誠宜改從此制。
使多少得平。
隋書嘉量九章商功法。
一斛
積二千七百寸。
一斛
積一千六百二十寸。
菽合麻麥一斛
積二千四百三十寸。
此據精麤爲卛
使價齊而不等
其器之積寸也。
米斛正則同於漢志。
孫子算術曰。
六粟爲圭。
十圭爲秒。
十秒爲撮。
十撮爲勺。
十勺爲合。
應卲曰。
圭者自然之形。
陰陽之始。
四圭爲撮。
孟康曰。
六十四爲圭。
漢志曰。
量者籥,合,升,斗,斛也。
所以多少也。
本起於黃鐘之籥。
用度數審其容。
子糓中者千有二百。
實其籥。
井水準其槪。
十籥爲合。
十合爲升。
十升爲斗。
十斗爲斛。
五量嘉矣
其法用銅方尺而圓其外
旁有庣焉。
其上爲斛。
其下爲斗。
左耳爲升。
右耳爲合,籥。
其狀似爵。
以縻爵祿
上三下二
參天兩地
圓而凾方
左一右二
陰陽之象也。
圓象規。
其重二
公元263年
鈞。
備氣物之數。
萬有一千五百二十也。
聲中黃鐘
始於黃鐘反覆焉。
其斛銘曰律嘉量斛。
方尺而圓其外
庣旁九釐五毫。
羃百六十二寸。
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
十斗
祖冲之以圓卛考之。
此斛當徑一四寸三分六釐一毫九秒二忽。
庣旁一分九毫有奇
劉歆庣少一釐四毫有奇
數術不精所致也。
陳留王景元四年
劉徽九章商功曰。
當今大司農斛圓徑一三寸五分五釐
深一尺。
積一千四百四十一寸十分寸之三。
王莾銅斛
於今尺爲深九寸五分五釐
徑一三寸六分八釐七毫。
術計之。
於今爲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
此魏斛大而尺長。
王莾斛小而尺短也。
  按斛制世愈降而愈大。
王莾時魏時未甚遼遠
參差如是
其後愈降乎。
今所稱建初尺。
銅斛尺合。
以此參合
則魏斛之大小
又可得也
公元561年
梁陳依古。
齊以古升五升一斗
後周武帝保定元年辛巳五月
晉國造倉。
獲古玉斗
五年乙酉冬十月
改制銅律度。
遂致中和
累黍積籥。
同玆玉量。
衡度無差。
準爲銅升
用頒天下
內徑七寸一分
深二
公元567年
八分
七斤八兩
天和二年丁亥正月癸酉朔十五日戊子校正
地官府爲式。
銅升之銘也。
玉升銘曰。
維大周保定元年歲在重光
月旅蕤賓
晉國有司
修繕倉廩
獲古玉升
形制與正。
若古之嘉量
太師晉國公以聞。
敕納于天府
五年歲在叶洽
皇帝廼詔稽準繩灰律
不失圭撮
不差絫黍
鎔金寫之。
用頒天下
以合太平權衡度量
今若以數計之。
玉升積玉尺一百一十寸八分有奇
斛積一千一百八十五分七釐三毫九秒
甄鸞筭術玉升一升
得官一升三合四勺。
玉升大而官斗小也。
數計之。
甄鸞所據後周官斗。
積玉尺九十七寸有奇
斛積九百七十寸有奇
後周玉斗並副金錯銅斗建德六年金錯銅斗
實同以定量
以玉權稱之。
一升之實。
皆重六斤十三兩。
開皇以古斗三升一升
大業初
復古斗。
  案後周所獲玉斗
未知何代所製。
要亦非邃古物也。
苟其古也
何得加於官斗乎。
銅升之銘所云內七寸一分
二寸八分
於何取準。
當時所用
鐵尺也。
後周宣帝時
牛弘等議曰。
今之鐵尺
是太祖時蘓綽所造。
當時
勘。
用爲前周之尺。
卽以調鐘律均度地
今勘周漢古錢
大小有合。
又依淮南十二成寸。
食貨志云黃金方寸
其重一斤
鑄金校驗
鐵尺爲近。
據此蘓綽之尺。
與古錢相勘。
周尺宜無異同
而隋書稱其比周尺。
一尺六分四釐
參差不同何也。
然以鐵尺之制考之。
其時玉斗及官斗之制。
亦可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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