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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经斋全集续集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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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经斋全集续集册七
 礼说
  
研经斋全集续集册七 第 37H 页
檀弓
盖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 髽制从从。则太高而有容饰。扈扈则太广而有容饰。夫子之诲之者。欲其去容饰也。孔疏云。丧服传。总长六寸谓斩衰。此齐衰长八寸。以二寸为差。以下无文亦当然。郑玄云。总长六寸。谓出紒后所垂为饰。然则其束发之布。亦谓之总。而以其束发。人所不见。故只从所垂而言其寸也。箭笄长尺者。示减于吉笄也。窃意笄不满尺。则无以护髽矣。虽斩衰之笄。更不得减。故总六升而箭笄则长尺乎。
献子加于人一等。 大记云。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又云。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孔疏谓内无哭者。释将乐作之义。非谓即作乐者。诚得矣。但禫而从御。谓禫后得御。妇人必待吉祭而复寝者。恐非经旨。禫而后床。则尚在黝垩之中矣。岂有黝垩之中。得御妇人之理。盖从御者。亦比御之义也。然则陈氏祥道谓孟献子过于礼。孔子反称之者。非以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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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称其加诸人一等者。误矣。
子路曰。吾寡兄弟而弗忍。 孔氏疏。庾蔚之云子路因娣妹无后。犹可得反服。推己寡兄弟。亦有申其本服之理。故降制已远。而犹不除。非在室之娣妹。欲申服过期。然娣妹无主者。及寡兄弟。申其本服者。皆不得过期年。窃意子路之娣。丧过期年。故夫子训之也。
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 伯鱼父在为母。应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是时祥而未及乎禫矣。祥而外无哭者。故夫子叹其甚。孔疏以为或曰为出母无禫期后全不合哭者。非其实也。伯鱼之母之为出母者。于经无徵。此说恐缪。
大功废业。或曰大功诵可也。 业者。身所习。不定一事。如学舞学射学琴瑟之类。固是也。此章之业。即歌诗。如宁武子所称肄业也。以下文大功诵而决之也。
始死之奠。其馀阁也欤。 鬼神。依于饮食。既复而即设也。以生时庋阁之需。脯也醢也酒也若醴也。其设也酒南醢东脯西。古制设于尸床上。自书仪用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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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冠缩缝。今也衡缝。故丧冠之反吉。非古也。 郑孔旧说以为殷质。吉凶冠皆直缝。周吉冠文。多积襵而横缝之。若丧冠犹疏辟而直缝。是与吉冠相反。记者云。非古也。周世如此耳。窃疑辟积一也。吉多而凶少。独缝之横从。为异耳。盖从则辟积由武下向外反屈缝之。而无横缝。横则辟积由武下向内反屈缝之。而无从缝。从缝则少饰。横缝则甚饰故也。陈氏祥道曰。一幅之材。顺经为辟积则少而质。顺纬为辟积则多而文者得之。而似亦未尽也。
曾子曰。小功不税。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可乎。 曾子笃于情。故其言如是。然情者。恩之所存也。文者。礼之所节也。情而傅于文。文而称于情。乃制服之义也。然此指正小功也。丧服小记云。降而在小功者税之。然则小功之服。亦有税矣。又记曰。闻远兄弟之丧。既除丧而后闻之。则袒免哭之成踊。然则情亦称其文矣。
孔子曰。吾恶乎哭诸。兄弟吾哭诸庙。父之友吾哭诸庙门之外。师吾哭诸寝。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所知吾哭诸野。于野则已疏。于寝则已重。 吴氏澄曰。兄弟之丧。周之礼。哭于寝。而此云哭诸庙。师之丧。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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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礼。哭诸庙门外。而此云哭诸寝。盖孔子所定也。孔子恶野哭者。而此云所知哭诸野。彼之野。谓国门外之郊野。此之野。谓寝门外閒野也。然伯高虽与孔子厚。其尊则非师也。其疏则非所知也。盖与乎朋友之列而稍疏矣。
命子贡为之主曰。为尔哭也来者拜之。知伯高而来者勿拜也。 郑氏云。知伯高者勿拜。异于正主。孔疏云。凡丧之正主。知生知死。来者悉拜。今于伯高相知。而来者不拜。故异于正主。然则此拜即拜宾也。孔子之往哭也。子贡亦拜之欤。
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过矣。吾过矣。吾离群而索居。亦已久矣。 曾子严毅而不容过。子夏笃实而受为过。此事之有无。固勿论。即可师法也。夫己之笃工。未至于浑成。则每独处之际。不能无放忽而邪与怠易萌。故丽泽之功。不可无也。此子夏之所以叹其离索也。
昼居于内。问其疾可也。夜居于外。吊之可也。 郑氏云。夜居外。似有丧大故。谓丧忧也。此因吊而起义也。有丧则吊。有忧则吊故也。又谓内正寝之中。孔疏知非燕寝者。经云。非致斋不居于内。致斋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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寝疾。或在内寝。若危笃亦在正寝。然则其所称内者。岂正寝之夹室。所称外者。即正寝之堂也欤。孔氏引斩衰及期。皆中门外为庐之文。以證其居门外。门外似无正寝。其指外者。抑两塾也欤。然易之随。称向晦入宴息。此似在燕寝。岂斋与疾。则在正寝之中。如他宴息。在燕寝也欤。
泣血三年。未尝见齿。 郑氏云。未尝见齿。言笑之微。孔疏云。凡人之情。有哀有乐。哀至则泣。乐至则微。然三年之哀。安有乐至者哉。吴氏澄曰。未尝见齿。言其未尝微笑。窃意此义为允。
衰与不当物也。宁无衰。齐衰不以边坐。大功不以服勤。 郑氏云。不当物。谓精粗广狭。不应法制。恶其乱礼。然其说似褊矣。五服之精粗广狭。亦各称其情。是故。见斩衰则知斩衰之哀。见齐衰则知齐衰之哀。大功以下。无不皆然。若情斩衰而无斩衰之制。情齐衰而无齐衰之制。则宁无衰也。又若服斩衰而无斩衰之哀。服齐衰而无齐衰之哀。则宁无衰也。此孔疏所谓衰以表情也。夫哀由情生。敬由哀至。不以边坐敬之至也。不以服勤。敬之杀也。
使子贡脱骖而赙之。 旧馆人。君所使舍己者。其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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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恩者。故只哭其丧而已。主人为尽一哀。则是笃于孝。而于吊也。有以感人。故孔子之脱骖也。为生者之赙也。孔疏以为脱骖于旧馆。惜车于颜渊者。颜渊之死。必尝以物予之。颜路无厌。故却之。然此臆说也。夫子欲颜渊薄葬者。以士礼不可过也。岂为惜一车哉。又岂为颜路之无厌乎。
子曰。小子识之。我未之能行也。 夫子此言。抑子贡也。夫子方叹其其往也如慕。其反也如疑。乃不忍死其亲之义也。子贡以速反而虞为对。盖虞亦不可迟。然若徒以安神为急。速于行而不顾。则似有乖于痛切之情。所以夫子自叹其不能行。夫子之达孝。岂真不能行哉。
颜渊之丧。馈祥肉。孔子出受之。入弹琴而后食之。 夫子于颜渊。若丧子而无服。子之服。期而止矣。祥而哀减矣。见祥肉而馀哀可感。故弹琴散哀而食之。程子以为受祥肉。弹琴。殆非圣人举动。使其哀未忘。则不饮酒食肉。以全哀。况弹琴乎。据此则又一义也。然祥后禫素。琴欲其渐进于和。三年之丧尚然。况其馀乎。
我则有娣之丧故也。二三子。皆尚左。 郑义。凶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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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以上。吉丧小功以下。凶丧尚右手。吉丧尚左手。夫凶尚右。右阴也。吉尚左。左阳也。大功以上哀重。故从阴而背吉。小功以下哀轻。故从阳而反吉。礼娣妹在室期。既嫁降大功。则孔子尚右。以其凶丧也。
梁木其坏。哲人其萎。则吾将安放。 谢氏枋得云。刘尚书美家藏礼记。梁木其坏下。有则吾将安仗五字。方苞以家语及高丽本。皆有此五字。应从之。然高丽本。东国无流传者。而多为中州人所援据。想有赝本假托。郑康成注此文以为梁木。众木所放。哲人亦众人所仰放也。以上二句喻之。康成所据如此。已先于家语也。汉时本。当无讹。所谓刘美家藏本。后人似因家语而添之也。
殷人殡于两楹之间。则与宾主夹之也。 郑云。两楹之间。南面乡明。人君听治正坐之处。夫两楹之间。诚人君听治之位。然宾主敌者。授受于两楹之间。郑氏因此文。有明主不兴。而天下其孰能宗予之训。遂援南面乡明之说。而谓今无明主。谁能尊我为人君。然孔子虽叹道不行。而岂以南面为意哉。胡氏铨曰。孰能宗予。谓孰能宗师其道。斯言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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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 古者。师道在君。至于国学里塾之教。宫闱傅姆之职。皆称师氏而君之所命也。是故。服君服而不服其他者。即大一统之义也。及夫学校衰。师道在下。莫盛于孔子。而子贡断以为若丧父而无服。若丧父。故有三年慨廓之哀。无服。故不用三年衰绖之文。有其哀而不用其文。故遂有心丧之礼。则不饮酒。不食肉。不御内。哀至而哭。充充瞿瞿。无以异于倚庐之中。以尽三年矣乎。
墙置翣。 郑氏云。翣以布衣。木如襵。与孔疏翣。汉礼以木为筐。广三尺高二尺四寸。方两角高。衣以白布。画云气。柄长五尺。汉谓扇为襵。又说文云。翣棺羽饰也。下垂。扇扉也。箑扇也。汉谓扇为襵者。即扉也与。抑箑也与。且郑注谓以布衣木。说文谓棺羽饰下垂者。其制亦不同。而后来从郑注。此既汉制。未知周制当如何。
设崇殷也。 郑氏云。崇牙旌旗饰也。孔疏云。旌旗之旁。刻缯为崇牙。殷汤以武受命。恒以牙为饰。郑于诗灵台篇。虡业维枞。注。枞业上县钟磬处。以䌽色为崇牙。其状枞枞然。胡氏一桂曰。夏后氏饰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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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无崇牙。商饰以崇牙而无璧翣。此孔疏所称殷汤制也。又周礼司常。析羽为旌斿。车载。旌析羽皆五䌽系之于上。注旄于干首也。然则唯旌及道车之旞有之。若旂旗旟旐之属无之欤。
绸练设旐。夏也。 郑氏云。绸练。以练绸旌之杠。此旌葬乘车所建也。孔疏云。天子有三旌。一铭旌。一廞车之旌。三乘车之旌。盖铭旌及廞车之旌。从柩入圹。乘车之旌。载柩车而返。诸侯大夫无文。熊氏以为大夫以上有遣车。即有廞旌。廞旌建于遣车之前故也。铭旌。即今之在柩者也。廞车之旌。即今之路次所建也。乘车之旌。考之古礼。柩入圹。乃敛旌及道车槁车之服。载于柩车而还。言送形而往。迎精而返者也。盖平日所建。故精依之。今之返魂也。以平日所服乘者导之。但我国之大夫。未尝建旌。故代以轩盖之制。
子张之丧。公明仪为志焉。褚幕丹质。蚁结于四隅。殷士也。 郑氏注云。子张学于孔子。效殷礼。然孔子曰。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何必用殷礼哉。殷礼质。凡文胜之时。用质以救之。孔子欲从先进者。此也。且孔子宋人也。宋用殷制。其制多在孔氏之门。门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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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讲也。所以公明仪之取用与。
御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 此论兄弟之仇。虽在必复。然据身仕。为君命出使不斗。盖斗而不胜。为彼所戕。则隳君命也。然则彼为君命所使而出。己又不当斗也。然兄弟之仇也。若父母之仇。似不当援彼也欤。
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群居则绖。出则否。 此文引家语为得。家语子夏曰。入宜绖而居。出则不绖。子游曰。吾闻诸夫子。朋友居则绖。出则否。丧所尊则绖而出可也。此文仿此而成者也。
易墓非古也。 延陵季子曰。骨肉归复于土命也。魂气则无不之也。人死则急于归复。既敛而殡。既殡而葬。至若魂气。则设奠设重设主。急于迎而归。然至亲骨肉之所托。宁可不之顾而任其荒秽乎。此文所指。乃上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藏之中野。不封不树之时乎。
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馀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馀也。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馀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馀也。 孔氏云。丧礼有馀。谓明器衣衾之属多也。祭礼有馀。谓俎豆牲牢之属多。然此云礼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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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之谓也。盖仪也。言其节文习熟。洞无窒碍。而无恻怛不忍之意也。哀敬。本也。节文。末也。
推柩而反之。降妇人而后。行礼。 此文有可疑者。礼既祖而妇人降。以既祖。柩车南出。阶间空。故妇人得降立阶间。今柩车反还阶间。妇人辟之升堂矣。今欲复降。则阶间实无地。何由降之乎。若非阶间南面。则又无妇人之位矣。杂记云。君若载而后吊之。则主人东面而拜门右。北面而踊出。待反而后奠。虽国君之吊也。未尝改其载也。负夏之主人虽荣。曾子之来。何至推柩而反之。而曾子又何为当之乎。孔疏以为曾子因主人荣己。不欲指其过失者。又过矣。
子游趋而出。袭裘带绖而入。 孔氏云。凡吊丧之礼。主人未变之前。吊者吉服。又袒去上服以露裼。衣此裼衣而吊。是也。主人既变。虽著朝服。而加武以绖。又掩其上服。若朋友又加带。则此袭裘带绖而入。是也。然郑注谓士吊服。疑衰素裳。当事亦弁绖。庶人吊服。素委貌。或曰。士吊。素委貌加朝服。郑非之曰。羔裘玄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据此。孔疏吊者吉服与夫主人既变著朝服。皆非也。盖始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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羔裘玄冠易之。而着白布深衣。尸既袭而素章甫冠。白麻屦无絇。小敛而环绖。卒敛。凭尸而主人袒髺发。既凭尸而主人袒髺发绞带。至是而主人之变尽矣。吊者。乃绖于冠而袭裘带绖欤。主人之服。虽渐次而变。吊者之服。视主人之袒髺发而始变者。以其品节之大也欤。
子夏既除而见。予之琴。和之而不和。弹之不成声。 子夏之学。笃信者也。家语及诗传。皆言子夏丧毕。夫子与琴。援琴而弦。衎衎而乐。与此文不同。衎衎而乐。则哀已忘矣。岂贤者俯而就之义乎。恐非子夏事也。
司寇惠子之丧。子游为之麻衰牡麻绖。 子游习于礼者。欲规人之过。何患无辞。乃欲讥文子之不立嫡也。为之无于礼之重服牡麻绖。又趋无于位之诸臣之列。使文子。终不悟其意。则将何以继之。盖吊服则环绖。此之牡麻绖。即齐衰绖也。
将军文子之丧。既除丧而后。越人来吊。主人深衣练冠。待于庙。垂涕洟。 深衣。既祥之麻衣也。制如深衣。缘以布。练冠未祥之练冠也。当用既祥之缟冠。而用练冠者。以其始来吊也。然则用深衣者。以其吉凶之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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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也。而且不以麻衣。则唯衰绖也。衰绖既除。可复服乎。是故。称亡于礼者之礼也。
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绖也者。实也。掘中霤而浴。毁灶以缀足。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门。殷道也。学者行之。 周道。生者之礼。尚文也。殷道。死者之礼。尚质也。尚文者。从时也。尚贤者。从古也。生号仍为死称。自尧舜以来。至夏殷诸君。皆是也。至周而始有冠礼之辞。及谥法。是由质而渐乎文也。周人浴不掘中霤。葬不毁宗躐行。而殷则有之。学者之行之者。由文而反乎质也。独其绖也者。自上古以来行之。非独周也。岂其大小隆杀之别。定于周也与。
请粥庶弟之母。 古之媵妾。乃贵妾也。至若买妾者。贱妾也。然士则虽贱妾。有子则为之服缌。子硕士也与。则当于是妾。有服矣。大夫也与。亦有恩而不当粥矣。子柳之不可虽当。惜其说之不能尽也。
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哭踊有节。 孔疏云。杂记曾申问于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母。何常声之有。与此违者。曾子所言是。始死之时。悲哀志懑。未可为节。此之所言。在袭敛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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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礼制。此说甚明。然启殡而祖。则其哀与袭敛时同。其声宁有节乎。
出户袒。且投其冠括发。子游曰。知礼。 叔孙武叔之为此。乃疏率觕卤之甚者也。子游之失礼。为知礼者。虽其讥刺之意。发于言辞之表。然不正言其失而反言之者。难为训矣。
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君薨以是举。 人疾重则迁于正寝者。欲得正而终也。况国君乎。是故。公薨于路寝。则必书之。此之扶右扶左。以见前后皆外廷之人。而非嫔御之属也。
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君子未之言也。 从母之小功。舅之缌。乃从母而服也。从服无推去者。故从母之夫舅之妻。并无服。唐贞观中。加舅服小功。开元中。又加舅妻服缌。堂姨舅袒免。五代又加姨舅大功。宋又加甥妇缌报。此因夷狄乱华。而夷狄重母。故俗以之变。而不当服而服者若是。杂乱无节矣。
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 唐魏徵议。请嫂服五月。此以幼育之义。而若施之于弟妇。则实推不去也。程子曰。今之有服亦是。岂有同居之亲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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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者。朱子曰。若果鞠育于嫂。他心自不能已。如何无服得。此以恩而言。且从国制也。然后人或以仪礼记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之文。以为嫂叔之服则误。凡兄弟服者甚广。自大功以下皆然。岂必亲兄弟者哉。自从祖祖父从祖父。皆是服也。
食于有丧者之侧。未尝饱也。 应氏镛曰。食字上疑脱孔子二字。此小戴。掇取论语之文而编之也。
曾子北面而吊焉。 孔氏以为礼丧主西面。今曾子北面吊者。士丧礼主人西向。其宾亦在门东北面。此谓同国之宾也。曾子既许其反哭于次。故以同国宾礼吊焉。然案士丧礼。同国之宾。卿大夫在主人之南。诸公门东北面西上。异国之宾。门西北面东上。又西方东面北上。则同国宾之位。未必皆门东北面也。然则曾子之北面吊也。以宾位之在此也欤。且曾子问篇曰。为君使而卒于舍。礼公馆复。私馆不复。曾子之徒。时虽非为君使。方在公馆。而因曾子之在馆。不敢以己惊丧也。是故。将出哭于巷。而曾子以公馆也。故使之哭于次。礼馆人使专之。若其自为然。
其曰明器。神明之也。 神者。鬼之道也。由明而入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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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者。人之道也。由幽而之明。而其之死而不致死。之生而不致生。故曰神明之也。陈氏祥道曰。周官凡施于神者。皆曰明。故水曰明水。火曰明火。以至明齍明烛明竁者。皆神明之也。然曰明而不曰神者。以祭主于人之故也欤。
县子曰。请哭诸异姓之庙。于是哭诸县氏。 县子之言曰。哭有二道。有爱而哭之。有畏而哭之。夫哭者。哀之所发也。畏于哀何涉也。且君之哭于异姓之庙。尤无所当。虽彼大夫交政于中国。诸侯于同盟之君。未尝哭。独同姓之国之丧。临于周庙。同盟之君所未施者。施之于同盟之大夫。鲁之削。可知也已。
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 家语邾人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因颜克问于孔子。子曰。同居继父。则从为之服。不同居继父。且无服。况其子。是圣人之论已定。游,夏奚为而不闻也。游,夏习于礼者。不应若是乖戾。岂或记者之疏耶。郑氏云。亲者属大功是。王肃难之曰。亲属谓出母之身。不谓其子。甚正论也。
有其礼。有其财。无其时。君子弗行也。吾何慎哉。 郑氏曰。子思云。时所止则止。时所行则行。无所疑也。丧之礼如子赠襚之属。不踰主人。盖柳若谓子思
研经斋全集续集册七 第 45H 页
或过于礼而欲慎之。子思以不得行于礼。而叹其无所慎之。夫有礼而服嫁母矣。又有财而赠襚嫁母矣。但嫁母之家贫乏。施之非时矣。子思之叹之也。以有礼有财而不得时也。
滕伯文为孟虎。齐衰。其叔父也。为孟皮齐衰。其叔父也。 周礼诸侯绝旁期。滕伯文为二孟齐衰者。以伯文为殷时诸侯。行殷制也。然贵贵之义。虽载丧服等诸经。若绝旁期之礼。未之详也。独中庸曰。期之丧。达乎大夫。三年之丧。达乎天子。后之为礼者以为期之丧。天子诸侯绝。大夫降。而贵贵之分。于是乎截矣。
曾子曰。尸未设饰。故帷堂小敛而彻帷。 郑氏曰。敛者动摇尸。帷堂为人亵之。然人死斯恶之矣。设饰者。欲人之不恶也。复而楔齿缀足。设饰之具也。即已帷堂者。以其未袭。设饰之具未备也。既袭而未小敛则设饰矣。而未之悉也。既小敛则设饰者备矣。人不恶之之故。仍遂彻帷。郑氏注。士丧礼。帷堂则曰事小讫也。孔氏曰。鬼神尚幽闇者。恐非经旨。尸既归于阴。神当升于阳矣。魄与魂既分。帷堂于尸者。岂为尚幽闇也欤。
研经斋全集续集册七 第 45L 页
小敛之奠。在西方。鲁礼之末失也。 小敛之奠。设于尸东。无席者。丧事略。自大敛奠。始有席矣。小敛于西方。其敛时于此席上设奠。此席为敛也。非为奠也。盖敛时。恐妨其事。辟奠而设于序西南当西荣。盖序西南当西荣者。辟奠之所也。祖奠亦如之。若奠于尸之西方则沽矣。又有席则速矣。
县子曰。绤衰繐裳。非古也。 绤。葛也。礼有即葛之文。此葛即绖也。非可以为衰也。礼有小功繐之文。此繐虽成布四升半。而其缕甚细。唯诸侯之大夫。为天子之服也。五服皆麻。以升数上下之。绤衰繐裳。以先王礼坏。时人任取轻凉而为之也。衰不可以绤而为之。则繐亦非以服有繐而仿依之也。特以细而疏也。
夫子曰。始死。羔裘玄冠。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夫子不以吊。 郑氏云。不以吉服吊丧。盖吉凶不可相错。而马氏晞孟曰。吊者在小敛之前。犹当服羔裘玄冠。以主人未成服。吊者麻绖。不敢先也。然家语曰。季桓子死。鲁大夫朝服而吊。子游问于孔子曰。礼乎。夫子不答。他日又问。子曰。始死则矣。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女何疑焉。据此则虽小敛之前。亦不当
研经斋全集续集册七 第 46H 页
羔裘玄冠。子游之裼裘而吊。非羔裘也。汉以前。无言吉服而吊者。至唐孔氏而始也。
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 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孔氏曰。夏后氏全用明器。则分半以实之。殷人全用祭礼。则亦分半而虚之。周人兼用。则实人而空鬼也。宋殷后也。用殷礼。当全用祭器。而虚其半。今乃醯醢百瓮。而尽实之。故曾子讥之。然云明器。则宋亦参用周礼也与。既夕礼。周之士礼也。有明器而无祭器。其称瓮三醯醢屑。又云甒二醴酒也者。以无人器。故实鬼器。大夫以上兼用人鬼。故得空鬼而实人也。据春秋左氏传成公三年。葬宋文公。始厚葬。用蜃炭益车马。始用殉重器备。椁有四阿。棺有翰桧。则殷礼变矣。传称始厚葬。知前此无踰制矣。岂于重器备之时。有此醯醢百瓮与。
居君之母丧。与妻之丧。居处饮食衎尔。 君母君妻。服齐衰不杖期。则虽重乃从服也。从服则恩轻。故衎如也。若后世。母后临朝。如宋之宣仁。则生民受其泽。以生者多矣。未知当用是礼与。且家语衎尔下。有在丧所则称其服而已九字。此义兼之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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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足。小戴何为删此与。
反壤树之哉。 国子高之说。虽出于矫俗。然上古之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者。上古太质矣。故易之以棺椁。又被之以柳翣者。非为观美也。孝子之情。不得不然也。子高之欲葬不食之地则得矣。若以壤树为非则过矣。子高岂学老庄者哉。
妇人不葛带。 孔氏曰。此论齐,斩妇人带要绖也。夫男子阳重首。首在上体。妇人阴重腰。腰下体也。男子卒哭去麻带服葛带。而不变首绖。妇人卒哭去首麻绖而不变腰绖。大功,小功。以轻服之故。妇人亦葛带。据士虞礼。妇人说首绖。不说带。孔疏云。大功章云。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又小功章云。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而章内皆男女俱陈。则妇人皆葛带可知。
有荐新如朔奠。 此文小戴取士丧礼文而载之也。郑云。重新物。为之殷奠。殷奠者。朔奠也。特豚鱼腊三鼎。无笾而有黍稷耳。此指士之未葬前之礼也。且下室之礼。若生故有黍稷。至若殡宫殷奠。有黍稷。则不重设黍稷于下室。
既葬。各以其服除。 郑氏云。卒哭当变衰。孔氏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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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各随所受而变也。此言三年之丧及期大功。凡受葛者而言之也。此不独士礼然也。大夫以上。皆可推而知也。郑又云。或有除者不视主人。孔疏云。三月之亲。至三月数满应除者。葬竟各自除。不待主人卒哭之变。此如繐缌等服也。夫变者。除旧而新也。故通言之曰除。
君即位而为椑。岁一㓒之。 郑氏曰。椑。谓杝棺亲尸者也。此诸侯之礼也。天子棺内。又有水兕棺二重。夫革以㓒而益坚。春秋左氏传曰。纵其有皮。丹㓒若何。水革兕棺。亦㓒之与。
设饰帷堂并作。 帷堂者。为尸未设饰也。既设饰则何为帷堂也。帷堂当在缀足下。虽云诸事并起。不必有先后。然其序则似倒置也。
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 郑氏云。剥犹裸也。有牲肉则巾之。为其久设。尘埃加也。脯醢之奠。不巾。苟为其久设而避尘埃也。则脯醢独不然乎哉。窃意巾之者。由牲肉而始也。前此始死之奠。以其事迫促而不具巾也。至小敛之奠。始有肉而皆巾之也。小敛而礼始备也。据士丧礼。奠于尸东。执醴酒北面西上。豆错俎错于豆东。立于俎北西上。醴酒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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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豆间。祝受巾巾之。则可见小敛奠之始巾。而不分其脯醢与牲肉也。然则朝夕宿奠之不巾。何也。以其不殷也。至若朔月奠则巾之。殷故也。
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郑氏曰。阴阳交接。庶几遇之者。盖求诸阴求诸阳之意也。方氏悫曰。朝奠以象朝时之食。夕奠以象夕时之食。然朝奠不彻以至夕奠。夕奠不彻以至朝奠。则不徒象朝夕之食也。
父母之丧。哭无时。使必知其反也。 此哭无时。即小祥后哀至则哭。或一日二日而无复朝夕之时也。小祥后。因君命而出使还家。必设祭告神。此虽反必面之义。然使还至于祢。筵几于室荐脯醢觞酒陈酌。进一献之礼。虽平日奉使则有是礼。况三年之哀未讫乎。是故行之于无时之哭也。
练。练衣黄里縓缘。葛要绖。绳屦无绚。角瑱。鹿裘衡。长袪。袪。裼之可也。 郑氏云。黄之色。卑于纁。縓纁之类。明外除。然黄正色。何为卑于纁也。士冠礼。玄裳黄裳。则引天玄地黄之义。以为黄卑于玄则可也。至若于纁。则未知其为卑。孔疏云。纁色华美。縓则杀其华美也。窃意以外除之故。黄之华美。不如縓。故为里与。郑氏又云。瑱充耳也。吉时以玉。天子有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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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丧礼。商祝掩瑱设幎目。则不必天子独有瑱也。吕氏大防曰。练衣之升。当如功衰。功衰七升。亦练后之服也。其仿用亦宜。
天子之棺四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梓棺二。 地中必有水。古者无地师等说。阙地必及泉。故棺必用避水之物。郑氏云。水兕革棺。谓以水牛兕牛之革。为棺被。革各厚三寸。合六寸。孔疏云。水兕二皮。并不能厚三寸。故合被之令厚。盖水兕之皮。皆耐湿故也。杝。说文云。杉也。今北关所出之木也。梓。楸也。随地而有。亦耐湿之物也。
天子之哭诸侯也。爵弁绖。䊷衣。或曰。使有司哭之。为之不以乐食。 郑氏曰。周礼王吊诸侯。弁绖缌衰。天子至尊。不见尸柩。不吊服麻。不加于采。此言绖衍字也。不以乐食。盖在殡敛之间。方苞之伦以为五服之国。天子多不能临丧。则为诸侯缌衰。服于何时。盖纯丝也。(䊷一作纯)缌言细如丝。则䊷服即缌衰也。此言恐属臆断。诸侯多入为卿士者。其卒则必吊之。此时用弁绖缌衰也。若在外国而薨。讣于天子。则天子遥哭。以爵弁䊷衣。不得以周礼之文盖之也。至若不以乐食。郑注殡敛之间者。诚未确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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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知悼子卒。未葬。平公饮酒鼓钟。杜蒉扬觯。诸侯之大夫未葬。则不乐。况天子乎。然则未葬之前。似当不乐食也。
唯天子之丧。有别姓而哭。 郑氏曰。使诸侯同姓,异姓,庶姓相从而为位。别于朝觐来时。朝觐爵同同位。孔氏曰。郑注周礼云。异姓。谓王昏因舅甥。庶姓。谓与王无亲者。盖朝觐则礼主严。故爵同则位同。丧则情主哀。故姓别则位别。
国亡大县邑。公卿大夫士。皆厌冠。哭于太庙。 郑氏曰。军败失地。以丧归也。厌冠。今丧冠。夫公卿大夫如此。而不言君者。君可知也欤。不然。或有阙遗也。经云。或曰。君举而哭于后土。诚可疑也。臣哭于庙。君哭于社。礼何异也。大县邑。必有先君之庙。如春秋左氏传曲沃君之宗者。是也。大县邑如亡。则先君之庙残矣。所以丧礼处之与。
士备入而后。朝夕踊。 踊必要节也。国君虽先入即位哭。士不尽入。则无以行彻者奠者之节。故必待士之备入。
祥而缟。是月禫。徒月乐。 是月禫者。二十五月而禫也。徒月乐者。二十六月而乐也。此与孔子以为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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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则其善也允矣。
君之适长殇。车三乘。公之庶长殇。车一乘。大夫之适长殇。车一乘。 郑氏云。自上而下。降杀以两。成人遣车五乘。长殇三乘。下殇一乘。孔氏曰。杂记云。遣车视牢具。若生有爵命车马之赐。则死有遣车送之。诸侯七乘。大夫五乘。后有明文。郑谓降杀以两。则天子九乘。若适子成人则应七乘。长中殇五乘。下殇三乘。然则诸侯以下。可推而知也。考诸周礼。则王之玉路樊缨。十有再就也。其他旗服之制。皆以十有二为节。则奚为而九也。乃上公以九为节耳。盖此言君与公者。皆指诸侯也。方苞云。适长则从正体言。故称君。庶长。皆公子。故统言公者。是也。且孔氏以为三命。始赐车马。诸侯大夫再命。不合有遣车。今大夫以其身为大夫。德位既重。虽未三命。得有遣车。丧礼质略。天子之臣。与诸侯之臣。命数虽殊。丧礼不异。故郑云。大夫以上。乃有遣车。文主天子大夫。其实兼诸侯大夫也。此臆脱也。此大夫实指天子之大夫。丧礼虽质略。而天子之大夫士。与诸侯大夫士。命数迥殊。何可混之哉。
君于大夫将葬。吊于宫。及出。命引之。三步则止。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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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三。君退朝。亦如之。哀次亦如之。 郑氏云。以义夺孝子也。三步则止。不忍顿夺孝子之情。姚氏舜牧曰。君念大夫平日效劳。而于柩行。命引之。以致其隆重之礼。犹不忍其行之遽也。姑三步则止。如是者三。二说各备一义。俱叶于经旨。但郑注尤允于体下之情也。
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 大夫之尊。下于君。故辞焉。君命则出而不辞。若殡敛毕而当踊。则必绝踊而拜。以大夫之不可久淹故。不待事已而礼之。士则卑于大夫。故当敛而至。则不待辞焉。而自不入待事已而入。则主人拜。
丧。公吊之。必有拜者。 郑氏曰。拜者。往谢之也。然凡丧。必有主者。吊时当拜。不独往谢之拜也。
君遇柩于路。必使人吊之。 郑氏云。君于臣民。有父母之恩。此指小臣与民而言之。盖大夫士死。必讣于君。君有吊礼。不待遇柩于路而后始吊之也。
大夫之丧。庶子不受吊。 郑氏云。不以贱者。为有爵者主。然无适子而有庶子之长者为主。则宁不受吊乎。盖庶子之不受吊者。不为主故也。孔氏曰。士之庶子得受吊。士虽卑于大夫。庶子不为主。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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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受吊乎。
妻之昆弟为父后者死。哭之适室。子为主。袒免哭踊。夫入门右。使人立于门外。告来者。狎则入哭。 妇人不下堂矣。其哭昆弟为父后者。当于室。而子为主。则位东阶之下西向。父入门右。则近南而北向哭。入门右者。辟主位也。乡邻之吊者。有知生者知死者。知死者得入哭。
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于侧室。无侧室。哭于门内之右。 郑氏曰。哭于门内之右。近南者。为之变位。盖有殡之位。在阼阶东西。而今位于门内之右云。为之变位也。变位者。嫌哭殡也。孔氏曰。犹西面也。
有若之丧。悼公吊焉。子游摈由左。 由左之说。自郑孔以来。其说甚多。当以方苞之说为善。盖君吊于臣。升降皆自阼阶。臣不敢有其室也。摈为主人导君以入也。由左。自阼阶也。
节哀顺变。 孝子之情。不可夺也。故其齐斩之衰。𩜾粥之食。极其瘠而伸其哀。自既葬以变粥为疏食。变四升三升为六升之受服。小祥而变为菜果。为功衰。大祥而食酱盐。服纤缟。其送有终。复生有节。盖以节而减。顺其性而变之也。是故。不期节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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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期顺而顺也。
复。尽爱之道也。有祷祠之心焉。 人既终则安得复活。然孝子之爱。不可诿之。既终则不能复活。故复而或冀其返。以尽其爱。如祷祠而求福。祷祠而求福。岂可必乎。要之尽吾诚。则有可求之理也。朱子语类曰。须是招魂复魄。要他相合。圣人教人。子孙常祭祀。要去聚得他。
拜稽颡。哀戚之至隐也。稽颡。隐之甚也。 拜者。谢宾之来临也。稽颡者。痛亲之已终也。拜而礼宾。稽颡以自致。然稽颡为隐之甚。而哀常在于亲。礼暂施于宾。故上文云。孔子曰。拜而稽颡。颓乎其顺也。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至也。三年之丧。吾从其至者。
饭用米贝。弗忍虚也。不以食道。用美焉尔。 饭亦尽爱之道。而亦勿恶之义存焉尔。
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己。故以其旗识之。爱之。斯录之矣。敬之。斯尽其道焉耳。 郑氏云。明旌。神明之旌也。不可别。谓形貌不见。此似指孝子之情而言之。然观周礼司常云。大丧供铭旌。注。王建太常。诸侯建旂。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则铭旌亦然。但以尺寸易之。此似谓死者之神离其室堂。而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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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欲望见平日所建之旌而来依之。如用衣皋复之义也。又士丧礼曰。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赪末长终幅。广三寸。注云。无旗。不命之士也。又司常曰。通帛为旃。杂帛为物。注。通帛大赤。从周正色。杂帛以素饰侧。自开元礼以后。纯用绛书。官不书名。郑氏又云。爱之敬之。谓重与奠。孔氏以重与奠。皆为明旌之义。下文具言重与奠之义。则此盖承上起下之辞也。
重。主道也。殷主缀重焉。周主重彻焉。 郑氏云。殷人作主而联其重。以悬诸庙。去显考。乃埋之。周人作主。彻重埋之。孔疏云。彻重县于新死者之庙。离显考乃埋重。以既迁无庙也。然则殷乃四庙而止。书之咸有一德曰。七世之庙。可以观德者。何也。以此益知古文为可疑也。盖殷人尚质。故以重为神明之所尝依。而不忍去之。然既有主则重乃虚矣。周人之埋之。不亦宜乎。
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惟祭祀之礼。主人自尽焉尔。岂知神之所飨。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也。自始死之奠。至祖遣。皆谓之奠也。奠则哀为主。器用素器。自虞祭至卒哭练祥。皆谓之祭。祭则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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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器渐以饰。如足爵繶爵。是也。然窃疑奠者。事以人道也。祭者。事以神道也。始死之奠。用馀阁也。则器亦当用生时所用。岂必素器哉。小敛奠。用素俎。其设素器。则自小敛以后与。
辟踊。哀之至也。有算。为之节文也。 孔疏曰。抚心为辟。跳踊为踊。男踊女辟。此言男之踊。即女之辟也。每一踊三跳。士三日而殡。初死日袭。袭而踊。明日小敛踊。又明日大敛踊。凡三踊。大夫四日而殡。初死日一踊。明日袭一踊。三日小敛朝一踊。小敛时一踊。四日大敛时一踊。凡五踊。诸侯六日而殡。初死日一踊。明日袭一踊。三日小敛朝一踊。小敛时一踊。四日一踊。五日一踊。六日大敛时一踊。周礼王八日而殡。死日一踊。明日袭一踊。其间二日二踊。至五日小敛二踊。其间二日为二踊。八日大敛一踊。凡九踊。盖位逾尊。则哀重而礼褥。然此殡前之踊也。殡后之踊。亦以节也。女之辟。应男之踊而为之节与。
袒括发。变也。愠。哀之变也。去饰。去美也。袒括发。去饰之甚也。有所袒。有所袭。哀之节也。 袒括发。形貌之变也。形貌之变。由哀之变。变至于愠。而无以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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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自杖期以下。皆去饰而止。独孝子之袒括发焉。所以去饰之甚。无以复加于此。然有时而哀重则袒。有时而哀轻则袭。其节者礼之文。而哀由之而节也。
弁绖葛而葬。与神交之道也。有敬心焉。周人弁而葬。殷人冔而葬。 仪礼士丧礼。无弁绖葛而葬之文。此盖天子诸侯之礼也。是故。郑氏引杂记曰。凡弁绖踰时哀衰而敬生。敬则服有饰。周弁殷冔。俱象祭冠。而素礼同。大夫士三月而葬。不踰时也。诸侯五月而葬。天子七月而葬。乃为逾时也。盖未葬则亲尚不离于堂。故以哀。而及其葬也。则不得不神之。故以敬。于是乎虞而有尸矣。郑氏云。接神之道。不可以纯凶者。是也。且既虞卒哭。则将受服之故也。
歠主人,主妇,室老。为其病也。君命食之也。 主人。亡者之子。主妇。亡者之妻。室老。家之长相。此三人。大夫之家贵者。皆于亡者。有三纲之重。故斩衰三年。贵者哀重而易病。故唯君之尊。得夺其情也。孔疏云。歠者。亲丧三日之后。歠粥之时。食疏食也。此三人。不以粥而以疏食也与。
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 郑氏云。赠以币。送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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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圹也。此指主人之币也。陈氏浩曰。柩行至城门。公使宰夫。赠玄纁束。既窆则用此玄纁。赠死者于墓。此臆说也。夫读赗。曾子讥之以再告。公之所赠。何与于主人。而主人复赠之者。得非掠君惠而有之乎。
日中而虞。 古之葬必有定地。祭必有定时。士虞礼注。君子举事。必用辰正。盖周人尚赤。大事用日出。故朝葬比反。而乃为日中而虞也。后之葬经行而地无定所。日无定时。然则安得日中而虞乎。
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 成事者。祭礼之成也。是故郑氏云。虞后卒哭而祭。其辞盖曰哀荐成事。士虞礼。无卒哭祭之文。故先儒疑卒哭。即三虞也。据杂记等诸经。虞与卒哭。皆析而言之。则士虞礼记乃阙之也。
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明日祔于祖父。 三虞。即祭之始而未离乎丧祭也。至卒哭曰成事。则祭始成而之吉也。是故。卒哭祭讫。有饯尸之礼。明日以其班祔。据饯尸之义。乃祔庙之后。遂无筵几之设。后来因孝子之情而为之礼。奉新主入庙告祔。毕事之后。复于寝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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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变而之吉祭。比至于祔。必于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末有所归也。 孔疏云。所以有变者。或时有迫促。事有忌讳。死即葬者。卒哭之前。其日尚馀刚日。则连接其祭。然此文本自易解。不必若是艰深。盖自虞至卒哭。由丧祭而变之吉也。卒哭之翌日即祔。此所谓必于是日也。接者也必于是日也。接者。神既安矣。庙乃其所归也。是以卒哭之末。有饯礼。不忍其一日无所依归也。
殷练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 人死则骨肉归于土。敛而殡。殡而葬。则其藏之也密。精气无不之故。迎而反。反而虞。卒哭而祔。则其安之固也。此周礼之所以文也。若殷礼质。故不急于鬼其亲。练而后始祔。郑氏曰。孔子善殷。盖期而神之。人情也者是也。终古论礼者。引左氏传云。君薨祔而作主。特祀于主。烝尝禘于庙。诠解甚众。杜预以为禘祫。为迁主之祭。范宁以为三年丧毕。致新死之主于庙曰禘。许慎以为三年丧毕。则禘于太庙。以致新死者。杜佑以为禫祭后乃祫。来年禘于群庙。是皆源于服虔说。其说曰。三年以前。不得迁庙。三年丧毕。则遭烝尝行祭而迁庙也。若三年丧毕而当春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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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新主未可遽入。俟夏祫始行之。灵座虽禫。未可除。徐邈述之曰。三时皆可祫。而服终无常。丧毕则随烝尝之时以祫。此言烝尝。非为新主而设也。即新主待烝尝而入庙也。左氏传所云。即此义也。盖立主者。因孝子之情也。三年之内。则特祀于主。三年之后。则烝尝于庙也。
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恶之也。 巫执桃。祝执茢。固所以除不祥也。至若执戈者。君行必从之。如左氏传郑子皮指楚公子围曰。二执戈者前是也。此非为恶其丧也。
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不殆于用人乎哉。 此乃春秋试巧。如鲁般者为之俑。而夫子预忧之也。上所称用殉者。杀而从之。如陈乾昔之命其子。尊己也。用人者。生而纳之。如秦穆公。用三良之从葬也。
穆公问于子思曰。为旧君反服。古与。 郑氏云。为旧君反服。谓仕焉而已者。指老若废疾而致仕者。丧服所云。为旧君及君之母妻。齐衰三月者也。穆公之所问旧君。即大夫之违之他邦者。郑注似未详。然子思之对。讽当时之君。不以礼进退其臣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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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不狃有言曰。君子违。不适雠国。未臣而有伐之。奔命焉。死之可也。所托也则隐。不狃之言犹如此。况君子之去国乎。
悼公之丧。季昭子问于孟敬子曰。为君何食。 季氏之于鲁。虽有不臣之迹。当君之丧。问何食。则知礼防之可畏也。孟敬子宜导其志而趋于礼。使季氏渐归于礼。不亦可乎。其言虽忿季氏之专。其乖悖亦甚矣。
闻诸夫子。主人未改服则不绖。 郑氏曰。以朋友之礼往而二人异。孔疏曰。凡吊者。主人成服。客乃服吊绖。今主人始小敛未成服。而己便出著绖。故知有缌之恩。据丧服朋友麻。此所以云有缌之恩也。盖其节。在于小敛。奉尸侇于堂。主人即位踊。袭绖于序东时也。
有若曰。晏子一狐裘三十年。遣车一乘。 诸侯之大夫再命。故无遣车。春秋时。诸侯多僭礼。故诸侯之大夫。亦用天子大夫之礼。有若所引大夫五个遣车五乘者。似混指天子大夫之礼也。然则晏子不当用遣车而用一乘者。似亦从时之缪也。
季康子之母死。陈亵衣。 郑氏云。亵衣非上服。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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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以敛也。非上服则如褖衣,中带,袍茧之属。皆是也。然此皆妇人之袭所不能无者。然特不在算。故不陈之也。窃意此亵衣之陈。即大敛时散衣之杂也。是故。称生而不饰。则不可见舅姑。饰则必上衣。死而敛焉。则四方之宾来见。亦不可不以上衣也。
既毕。献斯扬觯。谓之杜举。 此与春秋左氏传文不同。而左氏传云。公欲废知氏而立其外嬖。为是悛而止。使荀跞佐下军以说。比此益详。则杜蒉之举所益多矣。郑氏以钟声。为燕礼之宾入门奏肆夏。然平公只与师旷李调饮。则未尝有宾。又以扬觯为燕礼之小臣作下大夫。作二人媵爵。然此乃燕礼之常。岂因杜蒉扬觯而始有之哉。
谓夫子贞惠文子。 公叔文子。即吴季札所说公叔发。季札称为君子。则其人可不谓贤乎。或疑春秋无三字谥。然此贞惠文者。非皆谥也。历举其善而举其大而行之。故史称文子。不并称贞惠也。郑氏云。文足以兼之者。是也。
闻之死。请往。不释服而遂以襚之。 郑氏云。脱祭服以襚臣。亲贤也。所以以此襚之者。以其不用袭也。凡襚以敛。孔疏以为士丧礼君襚衣不用袭。为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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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事亵也。庶襚以小敛。君襚以大敛。窃意君襚之以大敛者。荣君赐而表诸外。所谓美者在外也。郑又云。衣被曰襚。则其襚不过衣与衾也。衣则必命服而非袍释之属也。卫献公不释服而往。则亦玄冕也。孔疏云。诸侯玄冕祭于庙。大夫自玄冕以下。以俱是玄冕故得襚。然冕则似不当入敛。观士丧礼。爵弁服,皮弁服。郑氏释以生时爵弁皮弁所衣之服。是也。然则玄衣,纁裳,朱韨,素带,玄华,裨垂,赤写(一作舄),黑絇,繶纯。与卫献。称庄非寡人之臣。此非正祭事尸之称也。孔疏。称公祭事虽了。与尸为礼未毕。乃绎祭也。绎祭宾尸。则非如正祭。故卫献所以撤而往乎。
卿卒不绎。 杂记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春秋之法。当祭。而卿卒。则祭之日。不可以用乐。故叔弓之卒。昭公去乐卒事。然则绎祭。比正祭差轻。其可行乎。
鲁有初。公室视礼碑。三家视桓楹。 郑氏所称礼碑之状固详。而桓楹之制。称形如大楹四植。谓之桓者未详。汉书酷吏传桓注。如淳曰。旧亭传于四角。筑土四方。上有屋。屋上有柱。高出丈馀。有大板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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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四出。夹两边各一桓。此岂孔疏所云诸侯二碑两柱。为一碑之制也与。然公室僭天子。三家僭诸侯。岂鲁之初而有是哉。自三家专鲁而后事也。或曰。礼碑文王庙碑。桓碑桓公庙柱。理亦然也。鲁之用礼碑。因周庙之祀文王。三家之用桓楹。因三家之祀桓公也。
巫先拂柩。荆人悔之。 袭贱者之事。晋之使诸侯袭曹桓公。以霸主之威也。楚之使鲁公袭康王。亦以大邦之威也。晋楚狎为盟主。暴戾凌弱如此。桓文而有是乎。巫先拂柩。则已大敛矣。何用为袭。窃意此乃如徐容居之亲含邾考公也。盖袭礼已过。而举袭具于柩上也与。
为懿伯之忌不入。 郑氏云。忌怨也。敬叔有怨于懿伯。孔疏遂以为敬叔杀懿伯。此何所据乎。刘原父以忌为忌日。其旨乃明。
孺子𪏆之丧。哀公欲设拨。 天子之殡龙輴。诸侯之殡輴。大夫士之葬辁。有辐则輴。无辐则辁。既夕之迁于祖。用轴。士丧之升棺用轴。凡言轴者。皆释以輁轴。窃意輁轴。即辁也。郑注所称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輴者。似并有辐无辐而混举之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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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榆沈也者。以其宜于引輴。则于引轴也。亦宜有榆沈而不为者。其以輴重而轴轻也与。
公曰。吾得已乎哉。鲁人以妻我。 孔疏云。天子诸侯绝旁期。于妾无服。唯大夫贵妾缌。然大夫无缌服矣。为贵妾而如之。何服缌与。岂以贵妾为继室。故重之欤。
仕而未有禄者。 此文所指。即宾而不臣。如陈氏祥道说也。若从旧说以为违国而去者。则君有馈焉。何必曰献。使焉何必曰寡君哉。
赴车不载櫜韔。 此春秋无义战之时。非先王之法也。列国互以力胜。耻以败归。故甲不入櫜。弓不入韔。示其再用。殆忿兵也。虽桓文之师。亦岂有是哉。
鲁人有周礼也者。哀公执贽请见之。 哀公之所不足者。诚信也。执挚而请见者。必以礼之贤。能止三桓之恶。而冀得安其位也。然礼之言无他。即备己之诚信也。弭祸而息乱者。岂在他乎。
丧不虑居。 郑氏曰。虑居为卖宅舍。后人云未是。古者五亩之宅。受之于君。非己所得卖。然窃意古法虽如是。至若私相典沽。古人亦不得免。苟能尽如古法。则人何为有贫有富哉。盖虑者思也。思室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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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货之求售也。
既封左袒。右还其封。且号者三。 延陵之葬。诚过乎俭。既通乎幽明之故。而于有无之齐。则深有符于夫子之言矣。其合矣乎。诚未定之辞。然于礼之文为疑。而于礼之本诚得矣。号者三。礼成于三故也。
邾娄考公之丧。徐君使容居来吊含。 吴楚虽张盛僭称王。然天子之礼。未敢辄行。徐不过江淮之一小国也。特如江黄州蓼而已。纵欲行天子之礼。人孰能从之哉。况鲁昭公三十年吴灭徐。徐子章禹奔楚。楚城夷。使徐子居之。失国而为寓公。且能行天子之礼乎。容居之言。先君驹王西讨。驹王即章禹也。按春秋章禹无西讨之事。其言之无据如此。
晋献文子成室。 郑氏云。作室成。晋君献之。谓贺也。胡氏铨曰。君于臣不当言献。恐赵武谥献文。然据郑注。则经实无君字。据胡说。则春秋时。无二字谥。盖晋之人。贺文子之成室也。
君子谓之善颂善祷。 郑氏云。张老讥其奢也。观其称美哉轮焉。美哉奂焉。则似含讥意。然君子称其善颂。则恐非有讥。盖言其祭祀作乐。与夫死生哭泣。与夫燕集国宾聚会宗族者。欲其保有其室。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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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勿失。文子之答以全要领。以从先大夫于九原者。亦斯意也。观夫率却及范中行之亡其家。则知此之为善颂善祷也。
仲尼之畜狗死。使子贡埋之。 犬有三种。曰田犬也。曰守犬也。曰食犬也。食犬则充于庖厨。若田犬守犬。则有劳于人。故加恩焉。仲尼之畜狗。殆守犬也。
鲁庄公之丧。既葬。而绖不入库门。 鲁庄公薨。历十一月始葬。鲁之乱可知。郑氏云。闵公不敢居丧。葬已。吉服而反。正君臣。欲以防遏之。孔疏云。闵公既葬。须即位。正君臣。然其元年正月。闵公已即位。其六月始葬。庄公何待即位。而正君臣者哉。且八岁之君。何得以正君臣。而防遏庆父之专乎。
夫子曰。丘闻之。亲者。毋失其为亲也。故者。毋失其为故也。 原壤蔑礼之罪甚重。诚若止其助之沐椁而责之。则不得不绝。故为弗闻也而过之。考其事。诚恶之大者。考其实。则其人未尝不孝。而特蔑弃礼法者也。至若夷俟则过之轻者。于此则责之。遗其重而举其轻。皆所以全其交也。原壤盖庄老之类也与。
请繐衰而环绖曰。昔者。吾丧姑娣妹。亦如斯。末吾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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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退使其妻繐衰而环绖。 舅服与姑娣妹。在室之服。皆齐衰不杖期。故叔仲衍所以引之也。然以诸侯之大夫。为天子乃为繐衰吊服。乃为环绖。而乃以是服舅可乎。其讥之者切矣。
蚕则绩而蟹有匡。范则冠而蝉有緌。兄则死而子皋为之衰。 绩而非匡则不能盛。蟹之匡则似为蚕之绩而设。冠而非緌。则不能饰。蝉之緌则似为范之冠而设。彼皆以不相关之物。而若为之资者。窃意成人之兄之死者。无与于子皋。然子皋为政而成人服其兄。若绩之资匡。冠之资緌也与。
孔子曰。卫人之祔也离之。鲁人之祔也合之。善夫。 葬礼之祔。非徒谷则异室。死则同穴之为允也。盖以祭礼观之。男女同尸而筵几不异设。岂非以生而隔居处者别。其礼也。没而不隔居处者合。其义也与。
研经斋全集续集册七
 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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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制
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五人,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此文之言爵禄。本之孟子。然孟子云。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者。统言爵禄之等也。此文不言天子一位及君一位者。从王者制禄爵而言。故不欲下同于臣列也。项氏安世曰。文帝合汉初今文博士之传。斟酌损益。共为一书。将以兴王制致太平。其书自应与古文不合。是说得之。
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 此以开方法计之也。臣瓒云。周西都方八百里。每方为百里者八。八八六百四十里。东都方六百里。每方为百里者六。六六三百六十里。合之则方千里也。其馀侯伯之国。亦大约因山川之形势也。郑注。夏爵三等。殷因之。周公斥大九州之界。封王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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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为公及有功之诸侯。引周礼大司徒文以为大者地方五百里。次侯四百里。次伯三百里。次子二百里。次男百里。然孟子既言周公封鲁百里。子产言诸侯一同。则二说相符。此正封也。五百里则并举附庸也。此包封也。至若因夏爵三等之说。后儒多言其缪。而王莽奏言殷爵三等。有其说。无其文。莽虽诈。每引古经而为说。想古有此说。故郑氏因之。然孔颖达已疑之。盖虞书已言辑五瑞。则五等自虞时然矣。夏因虞制。岂变之乎。
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 孟子言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与此文递减一等。盖周之三公。只坐而论道而已。是故。记曰三公无官。言有其人。然后充之。自秦至汉初。因循而不设。博士之为此。欲建置三公如古时与。
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下农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 农夫亦以五为节也。郑氏云。庶人在官。谓府,史,胥,徒。官长所除。周礼注。府治藏。史掌书。胥徒民给徭役者。若今卫士。贾氏公彦曰。下士视上农夫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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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则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方氏悫曰。府史胥徒之类。其家亦授之田。周礼所谓官田也。郑孔旧说引周礼大司徒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之文。以为家有二人。至十人有九等。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下地。所养者少也者。殆臆说也。季氏本曰。上地中地下地。即古人覈田之法。后世量田。宜以此为准。盖因田美恶。以制其均。则瘠田皆与肥等。此说是也。朱子尝谓农夫受田。同此百亩。而所获之多寡。视其力之勤惰。庶人在官者。其任有小大。其才亦有优绌勤惰之不同。故受禄多寡。视农夫之五等以为差。其义甚明。且观孟子云百亩之粪。则可知其以力而不以口也。然周以百步为亩。百亩止当四十亩。又古尺当宋钞尺六寸四分弱。则四十亩。止当二十五亩六分。以今田作之制观之。以此田而应公上。事父母。育妻子。实无其路。古之衍沃而生谷之饶。可知也。
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 此文就孟子之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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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节之迹可见也。特言下大夫者。以明有上大夫也。
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 此专用春秋左氏传臧宣叔之言。然春秋之时。专以国之强弱为大小。故卫晋同为侯国。而宣叔引此文。以尊晋而抑卫。然其所引则本周制也。故汉之博士亦取之。且上大夫卿也。此有卿有上大夫者。崔灵恩曰。小宰小司徒为上。小司马,小司寇,小司空为下。或云。天官秋官无正卿。故吴宋宰称大。鲁司寇称大。孔子为鲁大司寇。是小宰小司寇为上。未知孰是。然春秋左氏传。多有称上大夫者。如楚灵王云。韩起为上卿。叔向为上大夫。子产云。子晢为上大夫。子南为嬖大夫。嬖大夫。即下大夫也。岂或周礼乃王国礼。故卿兼上大夫。只有中大夫,下大夫。而诸侯之制不同。亦或有上大夫也与。
其有中士下士者。数各居其上之三分。 此当从吴氏澄,徐氏师曾说。当在下文二十七人之下。错简在此。谓中士三倍于上士之数。下士三倍于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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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数也。郑孔旧说似不及也。然考之周礼。则上中下三士皆倍之。而未尝三之也。苟中士三于上士。则八十一人也。下士三于中士。则二百四十三人也。所以后儒多疑之而其说甚多与。
八州。州二百一十国。 朱子曰。封国之制。只是汉儒立下一个算法。然则旧说所云夏殷制者。皆臆说也。观夫春秋之世。虞皋陶夏小康之后。皆有存者。则前代之国。周多因之者可知。又观乎周僖之王子虎。周顷之王札子。皆以王子而不以国名。其懿亲之不封者多矣。夏商革除之际。何尝有所与夺。而又能井井宰割。整其广狭。而每州必均之哉。此盖汉初惩秦之孤立。大封同姓于齐赵吴楚之大国。故贾谊尝忧之。欲其众建而分其势。博士之议。亦遵此而为之说也。未必古有是制也。
名山大泽。不以封。 诗之江汉曰。告于文人。锡山土田。毛苌释之曰。诸侯有大功德。赐之名山土田附庸。又鲁颂閟宫章曰。锡之山川土田附庸。附庸。即颛臾之类也。据此二诗。则有锡山土田而止者。又有锡山川土田附庸者。观孔子云。颛臾。先王以为东蒙主。则附庸。亦得祭封内之山。如诸侯之祭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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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山川矣。虽祭其封内山川。而其租赋纳于天子。故不以封也。
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 郑氏以为官谓其文书财用。此地之田税所给。孔疏言。田税。知非口率出泉。古时县法象魏以晓民。安有百里之内。尽以簿书为事。且口率出泉。自秦始。周时何得有此。
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 天子之老。由八伯而言之也。天子之老其职则上公也。是以曲礼云。自称于诸侯天子之老者。是也。平邱之会。刘献公称天子之老。则古制犹在也。
千里之外曰采。 郑氏云。采九州之内地。取其美物以当谷税。观禹贡八州之赋。无谷税之入。而有厥篚之文。郑注似由是也。然圣人制贡。随其土产。岂必皆美物哉。蔡氏沈曰。禹贡侯服百里。采卿大夫采邑所在。然卿大夫采邑。在王畿千里之内。未有在千里之外。则蔡说亦可破也。孔安国书传谓侯服内之百里。供王事而已。不主一。然则训采为事。于经训实叶。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 此文观上文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师,三百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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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列。无其位矣。但武王伐殷置三监。以防武庚耳。后儒云。汉初藩国二千石以上皆汉置。而国事皆隶于傅相。汉之博士。引三监事而證之者允矣。郑氏云。使佐方伯领诸侯者。不得其实。而强为之辞也。
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外诸侯。嗣也。 内诸侯有采邑。故禄矣。外诸侯专其国。故嗣矣。采邑可传世。而非贤则不可以继其职者。非徒权并一世。妨塞贤路也。苟不贤而继其职。则其偾王事而败官政者多。故许其禄而不许其职。畿外之国之继世也。以子孙之象贤也。其贤祖之立国也。必整制度定政刑而传之。为子孙者。苟非大不肖。则能守而勿失。苟如是则王室之藩屏不敝。况贤者乎。是故。许其嗣而世其国者宜矣。
制。三公一命衮。若有加则赐。不过九命也。 郑氏云。周礼曰。诸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此谓天子九章。贾氏公彦曰。郑氏九章。此无正文。郑以意解。林氏之奇曰。郑氏所据。不过左氏三辰旂旗之文。左氏谓旗有三辰。何尝谓衣无三辰耶。据此诸说。则郑之缪解可知。夫君臣同是九章。则何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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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赐也者。孔氏以为制不合加出。君特赐。非礼之常。谓之褒衣。
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 此春秋左氏传子大叔言。文襄之霸也。令三岁而聘。五岁而朝。而郑氏引此而释之。然比年一小聘则不载焉。又晋文襄之所以令诸侯也。非天子之令诸侯也。岂古有是制而博士引入王制与。
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 此取虞书舜典之文。其不同者。汉博士杂引他经而足之。应氏镛以为帝舜备五礼。辑五瑞。复五器。上下交际之仪。温温乎其可挹也。王制以削绌流讨之罚。警于先。以加地进律之赏。诱于后。赏罚黜陟之政。凛凛乎其甚严也。然舜之巡守。史官记其事也。当其时。风美德厚。止明其制度而已。上下交际之仪。果可以述。而王制则博士议其政也。世之淳醨。治之烦简。德之盛衰不同。则安得无赏罚黜陟之法乎。此不足为讥也。
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 孔氏云。古尚书说非时祭天谓之类。郑注虽非常祭。类正礼而为之。欧阳说以事类为之。若舜摄位及巡狩征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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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以事类也。小宗伯。凡天地之大灾。类社稷宗庙。然则郑注此文以为祭名者。举而槩之也。但社稷宗庙。皆可曰类。而独于上帝言之者。以下有宜社造祢之文。故特于此别之也。郑云。其礼亡。陈氏祥道以为祀天旅上帝焉。则大宗伯主之。类造上帝。小宗伯肆师掌之。类造之礼。虽未详。要之劣于正祭者。是也。孔氏又云。造至也。谓至祖父之庙也。白虎通云。独云祢何。辞从卑。不敢留尊者之命。至祢。不嫌不至祖也。窃谓至祢。则祖亦可至。以亲之故。先言祢也与。
天子无事。与诸侯相见曰朝。考礼,正刑,一德。以尊于天子。 无事而相见。如诗之蓼萧湛露等诸篇。是也。侯氏之觐也。必言车服之美。此考礼之一也。
天子赐诸侯乐。则以柷将之。赐伯子男乐。则以鼗将之。 柷与鼗。皆堂下乐也。而所以将之者。亦存其等威也与。孔疏云。柷以节一曲之始。其事宽。故以将诸侯之命。鼗以节一唱之终。其事狭。故以将伯子男之命也。盖功德大则为侯。功德小则为伯子男。功德大。故其节舒而其事宽。功德小。则其节促而其事狭。事之宽狭。以功德之大小故也。此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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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侯以下。而不论上公者。周制唯二王之后为上公。而各用天子之礼乐。子孙象贤。故不用赐乐也与。
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天子曰辟雍。诸侯曰頖宫。 郑氏云。辟明。雍和也。所以明和天下。頖之言。班也。所以班政教。其注诗曰。筑土雍水之外。圆如璧。又云。頖之言半。以南通水北无也。朱子诗注。从后说。郑之释诗释礼。故多不同。张子曰。此小学是教国子胄子之幼小未能入大学者。大学即郊学。对小学而言大。郊学则乡遂大夫教之。天子诸侯所视之大学。必在国中。无在郊之理。今以此文观之。天子之辟雍。诸侯之泮宫。即国中之大学也。
释奠于学。以讯馘告。 郑氏注。释奠。释菜奠币。黄氏破之曰。释奠。即舍采。释奠之礼。皆以采而非菜也。士子入学。始用菜。学记曰。大学始教。皮弁祭菜。是也。据此则郑诚缪解。然菜亦登于祭。故采蘋采藻。于诗有之。但以物之薄而礼之末。故不专于祭。而惟士用之。士贱且小也。
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 郑氏云。三田者。夏不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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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夏时也。孔氏又引春秋运斗枢文以为夏禹。以仁让得天下。又避其夏名。故不田。诚曲说也。郑之释废疾。则曰岁三田。谓以下乾豆三事为田。其为说。虽与前说反。诚可从也。
无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 圣人作为田猎之制。为禽兽之害于田也。既除其害。又以供祭祀宾客之用。而又戒其滥也。制为田猎之礼。是故无事而不田。则谓之不敬。不敬者。指谓其简祭祀。略宾客也。田不以礼。则谓之暴天物。暴天物者。指其杀伤过多也。巽之六四曰。田获三品。则祭祀不简。宾客不略。比之九五曰。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则天物不暴矣。
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 熊氏安生说云。天子四时田猎。皆得围。但围而不合。诸侯惟春田。不得围。夏秋冬皆得围。围亦不合。故曲礼云。国君春田不围泽。此诸侯不掩群者。是畿内诸侯。为天子大夫。故曲礼云。大夫不掩群。皇氏侃说以此为夏殷礼。曲礼为周礼。二说疑皆非也。记礼者。各编所闻。故时有不同。以畿内诸侯。谓之大夫者。可谓拘曲。此又何与于夏殷礼耶。郑氏说礼。每于错迕难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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辄称夏殷礼。皇氏亦袭之也。
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 孔氏疏云。月令正月。獭祭鱼。孝经纬云。兽蛰伏。獭祭鱼。十月中也。是獭再祭鱼。此文所指。谓十月时。正月虽獭祭鱼。虞人不得入泽梁。方氏悫引月令以为取鱼之候。然鱼方孕而取之。恐于不麛不卵之义为乖。不如疏说之允合经旨。
祭用数之仂。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丧用三年之仂。 祭用数之仂。谓用一年之仂。每年所入。分为四分。一分拟为储积。三分为当年所用。于此三分之中。用十分之一以为祭。此郑氏所云。算今年一岁经用之数。而用其什一也。丧用三年之仂。谓三年所用三分之一。而用其什一也。此郑氏所云。丧大事。故用三岁之什一也。程子曰。越绋则是犹在殡宫。于时无由致斋。安能脱丧服衣祭服。此皆难行。天地之祀不可废。则止可使冢宰摄。张子曰。方丧之初。虽功缌。如何可祭。久而哀杀。可齐则可祭。三年之丧。期可祭。期之丧。既葬可祭。缌功之丧。踰月可祭。祭各以盛服。祭罢反丧服。然此文乃古时王者之礼也。王者三年谅闇。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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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于冢宰。则虽天地之祭。似难越绋而躬行矣。张子之说。即可通行于士庶也。
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 春秋左氏传云。大夫三月。同位至。士踰月。外姻至。孔氏疏云。此总云三月者。大夫除死月为三月。士三月者。数死月。正是踰越一月。故言踰月。然此孔氏以意析而言之也。自秦尊君抑臣之后。贵贵之义泯。而大夫士庶人之礼。混而为一与。
庶人县封。不为雨止。 郑氏云。虽雨犹葬。以其礼少。孔氏疏以为公羊说雨不克葬。谓天子诸侯也。卿大夫臣贱。不能以雨止。又释废疾云。虽庶人葬。为雨而止。则在庙未发之时。庶人及卿大夫。亦得为雨止。若其已发在路及葬。则不为雨止也。其人君在庙及在路及葬。皆为雨止。然考之春秋。定公敬嬴之葬。书雨不克葬。左氏曰。礼也。谷梁氏曰。不为雨止。礼也。此乃为终古异同之论。然考之春秋。有讥则必书。谷梁之说。似允矣。
丧。从死者。祭。从生者。支子不祭。 郑氏云。从死者。谓衣衾棺椁。从生者。谓奠祭之牲器。卢氏植云。从生者。谓除服之后吉祭之时。以子孙官禄。祭其父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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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丧中之祭虞祔练祥。乃从死者之爵。广引小记,杂记等文。以明之。然郑云奠祭之牲器。而奠与祭不同。奠则可属之丧。若祭礼。始自虞,祔。而虞,祔之前。亦可从生与。卢氏所引小记,杂记之文。亦只论虞,祔而不及练,祥也。盖练,祥则祭礼之渐吉也。渐吉则从生而言也。不必于除服后。始谓之从生矣。且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而其尸服以士服。则祭虽从生。亦有所谓从死者。支子不祭。谓不敢主祭事。宗子为士。支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则是祭也亦从生。士摄大夫。唯宗子者。是也。
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 韦玄成之说曰。亲庙四。亲尽而迭毁。周之所以七庙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庙不毁。与亲庙而四。马融,卢植,郑玄。皆从之。刘歆之说曰。七者。其正法数。可常数者也。宗不在此数中。宗变也。苟有功德则宗之。不可预为设数。班固,王肃从之。而此皆汉儒之自以其意互相定也。周制似不然也。朱子两存之。以二说皆可据也。然汉时。庙制不定。北魏清河王怿庙议。古者七庙之堂。皆别。光武以来。异室同堂。后汉书祭祀志。洛阳高庙。加祭孝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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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元及太宗,世宗凡五帝。西京庙成,哀,平三帝。主四时祭于故高庙。盖匡衡建亲尽毁庙之议而不终。东汉初。虽有张纯,朱浮之伦。而亦未能定。无论韦说,刘说。徒言而止耳。
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尝。冬曰烝。诗之小雅。称礿祠烝尝于公先王。又周官云。以祠春享先王。以礿夏享先王。以尝秋享先王。以烝冬享先王。皆未尝言夏禘也。至春秋之际。禘制不明。夫鲁之禘。尚诿之成王所赐礼乐。而晋人言寡君之未禘。又何为乎。盖除丧后吉祭。通谓之禘。而遂移于时祭之名。汉儒袭之而未之正也。郑氏未得其义。而谓之夏殷礼。后来之说。自致轇轕纷纷耳。
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 天下之名山大川。唯五岳,四渎之尊者。若蒙,羽,荆,歧之山。沱,潜,澧,沮之川。不得与其列。而若齐,鲁之祭泰山。晋之祭河。又其域内之一方与一曲也。非五岳,四渎之全也与。
天子犆礿,祫禘,祫尝,祫烝。诸侯礿则不禘。禘则不尝。尝则不烝。烝则不礿。诸侯礿犆。禘一犆一祫。尝祫烝祫。 汉之博士。杂采四代之制。既以禘为夏时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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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为之犆祫之制如此。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礼纬之说也。西京以后。说禘纷如聚讼。而朱子云。先王报本追远。莫深于禘。既称本与远也。则非徒四亲也。若禘与祫异。及禘尊祫卑。则林氏之奇之说确矣。
天子社稷皆太牢。诸侯社稷皆少牢。 陈氏祥道曰。诸侯社稷少牢。而宗庙则太牢。宗庙以仁。社稷以义。仁则极其隆。故与天子同。义则有所辨。故亚于天子。其论诚确矣。然诸侯虽主一国之社稷。而天子之社稷有大焉。天子既以大牢祭之矣。诸侯不可复以大牢。故用少牢。至若宗庙。则诸侯各有所尊也。用以大牢。无疑于天子。故用太牢与。
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 郑氏云。有田者既祭。又荐新。士荐。牲用特豚。大夫以上。用羔。盖特豚。不成牲也。羔者。羊之下也。观此文。庶人秋荐黍而以豚。则豚者。士庶之所同用也。且诗曰。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则羔亦诸侯之通也。又郑云。祭以首时。荐以仲月。而周礼明言。仲夏享礿。仲冬享烝。其祭以仲月。取四时之中。安见祭必以首时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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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公田。藉而不税。 夏制一夫受五十亩。而每夫计五亩之入以为贡。而其画井之制。未闻也。商制一夫受七十亩。而八家同井。同养公田。故为籍。言借民力以耕之也。一夫既受七十亩。则公田亦宜七十亩也。周制九夫为井。一夫受百亩。公田悉以授民。而随年之礼凶。使民纳十亩之入。年礼则通其有。年凶则通其无。故为彻。言君民上下相通也。然孟子言唯助为有公田。则知彻无公田也。盖有公田者。以其不在私田中也。无公田者。以其不在私田外也。又云。虽周亦助。则助既礼凶相通。彻亦礼凶相通也。盖井田之制。自夏而转密。至周而始大备。贯乎三代之制也。此法尽美。而汉之博士舍之。反采之助法者。以有孟子之训也。夫彻则乃十一。而孟子反请九一之助者。何也。盖彻法已坏。不可复。而当时贪冒之君。税敛无已。孟子欲行助法。岂欲与时宜之也与。若其公田为庐舍之说。季氏本似得之。其说以为谷梁氏曰。公田为庐。井灶葱韭皆取焉。诸儒遂以在邑在野。各分二亩半。以合孟子五亩之宅。若公田去二十亩。只存八十亩。制禄之时。又当割别井二十亩。以足百亩之数。不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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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先王正经界之意。又以邑处农民。亦有不便。冬则入邑。春则出野。虽近郊之地。犹以搬运为烦。况远郊之外。必使远弃田畴。徙居国邑。人谁乐之。农民所宅。必是平原可去之地。以五亩为一处。取于便农功通馌饷。据此说。合乎理矣。然诗云中田有庐。故自谷梁以下皆由之。然中田之庐。岂必具田里之制乎。不过农民憩息及田畯来观之所也。观夫豳诗。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则此在田野之事。而非在官府市井时也。若如谷梁说。则周无公田。民将安所居乎。郑氏谓五亩之宅。皆在都城。则大国方九里。次国方三里。小国方一里。安得容一国之众乎。此乃人情之所不得也。
夫,圭田无征。 吴氏澄曰。夫圭田。夫田。谓馀夫所受二十五亩之田。圭田。谓卿以下所受五十亩之圭田也。然馀夫之田。不当加于卿祭田之上。或谓夫。即治圭田之农人。亦与力役之征也。然孔氏既云厚贤与田之义。则岂厚贤而役其治田之人乎。或谓此即一夫所受十一之税。此说近之。
司徒脩六礼。以节民性。 旧说云。人之所禀之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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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柔轻重迟速。恐其失中。故以六礼节之。汉儒不识性。论性辄从气质言之。后人皆袭之耳。夫人之所禀于天者。实有全体。岂或有偏。恐其失中哉。
上贤以崇德。简不肖以绌恶。 教莫先于崇德。政莫先于绌恶。司徒之职。虽备六礼。明七教。齐八政。一道德。养耆老。恤孤独。然贤而不尚。则无以措之。不肖而不去。则无以行之。终古以来。岂不欲崇德。而以不上贤之故。德无由崇。非不欲绌恶也。而以不简不肖之故。恶无由绌焉。是上贤而必诚。简不肖而必精。乃教之成而政之备也。
元日。习射上功。 射者。观其德也。不曰德而曰功者。以其所业之精也。业之精而德亦具矣。
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 郑氏云。春夏阳也。诗乐者声。声亦阳也。秋冬阴也。书礼者事。事亦阴也。互言之者。皆以其术相成。此说诚拘矣。春秋寒温节而气体舒。故学礼学乐。和柔易熟。夏日冬夜皆永。可以讲习。故学诗学礼。专一易娴。岂必拘于阴阳哉。
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王。 学成于乐。故将出学。而大胥小胥小乐正等。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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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士与。郑云所简不帅教者。谓王太子,王子,群后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孔疏云。恐所简有乡人。故明矣。然郑意似以为乡人之不帅教者。已屏远矣。故知此独王太子,群后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而此章。既承上文其国之俊选皆造之下而言。则知郑说之缪。其俊,造。亦与于所简之中。盖卿之所论秀士。升之司徒。司徒又论选士之秀。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虽皆称造士。而升于司徒者。实不属于小胥,大胥,小乐正。此所称俊造。唯升学之人也。
有发则命大司徒。教士以车甲。 此士。即司徒之属也。故命司徒也。卿学所升于司徒者。皆为乡遂之吏。如六乡之内比长,闾胥,族师。六遂之内里宰,酂长,鄙师之类。是也。若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矣。
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 技者。艺之末也。宄(一作究)其始则皆道之所由也。道未尝不存于技。然据于道而操乎技。则尊如尧之棋。孔子之琴。是也。专于技而违乎道。则卑如羿之射。般之机。是也。此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之不得与士齿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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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作刑罚。轻无赦。 此易之噬嗑。屦校灭趾。无咎之义也。非谓其轻者。皆无赦也。唯制之于轻。而不至于重也。
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从质于天子。 冢宰。贰王治事者也。司会。冢宰之属也。总主群官簿书。故其质成之时。冢宰齐戒。赞王受群臣所平之事。共王论定。而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从质于天子者。以大乐正司礼乐。大司寇司刑法。市司征税。皆在所急故与。
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脩而兼用之。 郑氏云。兼用之。备阴阳也。凡饮养阳气。凡食养阴气。阳用春夏。阴用秋冬。此引郊特牲文。以说养阳养阴之义。然涉乎拘也。皇氏侃云。先行飨。次燕次食。一日中行三事者。得矣。燕礼。殽烝于俎。行一献之礼。脱屦升堂。坐而饮酒。以至于醉。所以示慈惠也。飨礼。体荐而不食。爵盈而不饮。依尊卑为献。取数毕而已。所以致礼敬也。食礼。不饮酒。飨太牢。以礼食之。所以贵质素也。盖老者。不可以不致敬。然飨而止。则不可以为养。故饮食以养其厌饫。然食而止。则不可以为安。故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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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之。此所谓兼用之也。陈氏浩引皇氏熊氏说。以为养老之礼。其目有四。养三老五更也。子孙死于国事。养其父祖。二也。养致仕之老。三也。养庶人之老。四也。一岁之间。凡七行之。陈氏祥道破之曰。三老五更。乃群老之尤者。而致仕之老。固在其间。皇氏离而三之。误矣。周礼,礼记。特言春养秋食而已。熊氏谓养老岁有七。亦误矣。
五十异粮。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离寝。膳饮从于游。 五十始衰。养之所始也。故异粮矣。六十始食肉。故宿之矣。宿而虑有时或败。兼以善食。故七十贰膳矣。既贰而或虑有物不具。恒有美品。故八十常珍矣。常而虑有急须而未得。故九十饮食不离寝。膳饮从于游。此盖节之于始。未五十者。不得异粮。故五十者。得以异粮。未六十者。不得食肉。故六十者得以宿肉。七十以上。无不皆然。
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 先儒之论学制者甚多。而项氏安世
研经斋全集续集册七 第 69H 页
之说。似得之。其说曰。周于近郊。并建四学。虞庠在北。夏序在东。商校在西。当代之学。居中南面。三学环之。言其地曰郊。言其象曰辟雍。是四学总一地。易太初篇云。天子朝入东学。昼入南学。莫入西学。夜入北学。是虞夏殷。亦未必止二学。且此四学。天子入之。则必国学。且一日周之。则地必相近而不在郊。又蔡邕谓辟雍明堂。异名同实。据此则国学在中。而有五室。左开则为东学。右开则为西学。前开则为南学。后开则为北学。四学非别区也。是故。大戴记。有五学。贾谊所述。亦如之。曰帝入东学。上亲而贵仁。则亲疏有序。而恩相及矣。帝入南学。上齿而贵信。则长幼有差。而民不诬矣。帝入西学。上贤而贵德。则圣知在位。而功不遗矣。帝入北学。上贵而尊爵。则贵贱有等。而下不隃矣。帝入太学。承师问道。退习而考于太傅。此易太初篇所云也。至若天子之小学。则居虎门侧。正当王宫南之左。此乃天子之子八岁所入。而诸侯小学。在公宫南之左。而诸侯之子。亦八岁入焉。不于正东。避天子也。
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养老。夏后收而祭。燕衣而养老。殷人冔而祭。缟衣而养老。周人冕而祭。玄衣而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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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 郑氏云。皇。冕属也。画羽饰焉。冕制。至周而始备。故训称冕属者。疑之也。古皆上衣下裳。而深衣则属连之。盖其便服。亦古也。孔疏云。虞质。深衣用白布。其冠未闻。然郊特牲云。太古冠布齐则缁之。深衣亦用白布。冠与燕衣。似是朝服。燕礼称燕朝服。是也。然陈氏浩曰。夏玄冠,缁带,素韠,白舄。此周制也。非夏制也。韠从裳色。素韠则必素裳也。郑氏云。夏尚黑而黑衣裳。则何尝素裳与。至若周之玄衣。似是玄端也。据食三老,五更于大学。冕而总干。冕而玄端。即端冕也。
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谓之独。老而无妻。谓之矜。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 成氏伯屿曰。四十无妻。不为鳏。三十无夫。不为寡。有室无父。不为孤。壮而无子。不为独。此言四十无妻。将复娶也。三十无夫。将复嫁也。有室无父。有所依也。壮而无子。复有子也。唯其老而不能嫁娶。不能有子。幼而未及有室而后。其道穷也。唯君上可济之。是故。有常饩也。
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方十里者百。为田九十亿亩。
研经斋全集续集册七 第 70H 页
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为田九万亿亩。 此以下如仪礼之有记。盖释前父之馀意也。朱子谓此是汉儒硬定做这算法。后儒明其法。曰总计一州田亩之数。纵广一里。为田九百亩。纵一里广十里。则九千亩。纵十里广十里。则九万亩。纵十里广百里。则九十万亩。纵百里广百里。则九百万亩。此大国之数。纵百里广千里。则九千万亩。纵千里广千里。则九万万亩。此一州之数。今之积步法。即古之方田法。东与西。并而折半。南与北。并而折半。则不方者皆方矣。若谓古之井无不方者。则方田一数。又安用哉。
西不尽流沙。南不尽衡山。东不尽东海。北不至恒山。此文。因禹贡冀州而起也。或谓此经。非计四方道理远近。作王制者。因九服五服之法。欲割九州之境。规方处中。以为都畿。此言未必然也。郑氏云。恒山至南河冀州域。南河至江豫州域。江至衡山荆州域。东河至东海徐州域。东河至西河雍州域。据春秋左氏传。曰自夏以后稷。魏骀芮岐毕。吾西土也。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东土也。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肃慎燕亳。吾北土也。此即冀,雍,荆,豫,徐之
研经斋全集续集册七 第 70L 页
界。而周之封疆。不越乎此。盖此文言井地之制。故平衍膏沃可设者。唯此五州尔。若流沙,东海,恒山,衡山之界。皆险阻沮洳。不可设井田。故曰不尽也。然王制作于汉文帝时。而不避文帝讳恒者。可疑也。
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 说文曰。尺十寸也。人手郤十分。动脉为寸。古十寸为尺。尺所以指尺。规矩事也。周制寸,尺,咫,寻,常,仞诸度量。皆以人体为法。又中妇人手长八寸。谓之咫周尺也。若其他黍尺,钱尺,粟尺,璧羡,车轨之类。皆取诸物为度也。凡有形之物。皆可以起度矣。郑氏云。周犹以十寸为尺。盖六国时。多变乱法度。窃意春秋之际。民多而税重。故以八尺为步。八尺为步。则犹以十寸为尺也。而至商鞅之时。欲田数增多。而赋税加益。乃以咫之八寸计田。则八八为六十四寸。故六尺四寸为步。此文所称古者。指春秋之际。今谓汉初也。汉景帝。始定二百四十步为制。此文作于文帝时。犹以百步为亩耳。
八政。饮食,衣服,事为,异别,度,量,数,制。 郑氏注曰。事为。谓百工技萟。异别五方用器不同也。项氏安世
研经斋全集续集册七 第 71H 页
曰。事为,异别。注不能通。事为者。冢宰之九职。司徒之十二事。考工之六职。皆司徒所颁以任民者也。异别者。司徒五地之常。职方九土之宜。王制中国四夷之俗。皆司空所辨以居民者也。
月令
其祀户。 郑注云。祭五祀于庙。马氏端临云。中霤户灶。则凡室皆有之。皆可祀于其所也。隋,唐以来。祀之太庙。皆本郑注。然孔疏言殷于庙。周于宫。窃意于宫为当。盖太庙以奉祖宗。不当杂祭他神于其地。此言似出旧说。上郑又云。祭用特牲。此大夫之礼也。月令一篇。通举天子之制。不当以大夫之礼通之也。
东风解冻。蛰虫始振。鱼上冰。獭祭鱼。鸿雁归。 唐月令作立春之日。东风解冻。后五日蛰虫始振。后五日鱼上冰。雨水之日。獭祭鱼。后五日鸿雁归。后五日草木萌动。后分六候皆仿此。然此举大略也。天气不齐。早晚各殊。如以五日为候之例例之。则或有差舛。盖欲以此。排为七十二候故也。
食麦与羊。 郑注以羊为火畜。此因五行传。然兑为羊。则乃金畜也。以阳长之故。易之所取。以其刚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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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大壮之羝羊触藩羸其角。以用壮而戒之也。夬之牵羊悔亡者。以制刚而喻之也。大壮二月之卦。夬三月之卦。又皆属乎春也。
是月也天气下降。地气上腾。 天气下降。言天道下济。地气上腾。言地道上行也。非谓天气是阴。地道是阳也。孔疏云。正月三阳生。乾体在坤体下。天居地下。故曰天气下降。其实阳从地中上升者。此言过似矣。
乃脩祭典。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 孔疏云。天地宗庙尊。皆不用牝。山林川泽卑。故可用牝。惟正月禁之。方妊也。此训甚确。高氏诱云。毋用牝尚蠲洁者。似偏矣。
鹰化为鸠。 鹰鸠类。如左氏传所云。鹴鸠氏司寇者。是感秋气则喙钩而善搏攫。感春气则喙直且柔。而不能鸷矣。
择元日。命民社。 陈氏浩曰。郊特牲言祭用甲日。此言择元日。是又择甲日之善者欤。召诰社用戊日。此说凿矣。既用甲日。则安用复择甲日之善者。邱氏光庭曰。唐月令注。元日近春分前后戊日。与郑不同。以社祭土。土畏木。甲属木。故不用而用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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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又孔疏召诰用戊。周公告营洛位成。非常祭也。且天道尊。尊故严。是以。天子唯郊天。地道卑。卑故亲。是以。天子以下至于民。皆得祭之。北郊方泽之祭。与南郊圜邱之祭同。尽载物之地而祭之。礼之最尊者也。不置稷。其次库门之内。右社稷也。此尽中国九州之地而祭之也。其次王为群姓立社。曰王社。又就籍田之中。王自立为社。亦曰王社。此尽畿内之地而祭之也。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此祭一国之地也。其次籍田之中。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此祭一国自食之地也。下而州社。祭一州之地。里社祭一里之地。此所谓民社。乃一里之社也。此乃祭之稍轻者也。皆置稷也。置稷则社配句龙。名曰后土。稷配弃。名曰后稷。至如北郊则曰皇地祗。不名后土。
是月也玄鸟至。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禖。天子亲往。后妃率九嫔御。 观此则玄鸟遗卵。简狄吞之而生契。及姜嫄履大人迹而生弃者。可知其诞也。盖简狄当玄鸟至而祠高媒。故妄谓吞其卵。姜嫄从帝喾之后。曰履帝武敏。故错解为大人迹也。
角斗甬。 郑氏云。甬今斛也。案㮚氏。以釜为量。自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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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登之以四。四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故釜六斗四升。律历志。以斛为量。自合以上。登之以十。合十为升。升十为斗。斗十为斛。故斛为十斗。如尺之用八寸用十寸之类也。然十者。成数也。小而合以下。极细也。故用十数。大而龠以上。极烦也。故亦用十数。十釜而为钟。然古之斗小。今之斗大。宋沈括云。秦汉六斗。当今一斗七升九合。元史云。宋一石。当今七斗。其斗斛之递大可知。秦,汉之斗如此。况周时斗乎。
乃脩阖扇。寝庙毕备。 郑氏云。用木曰阖。用竹苇曰扇。孔疏云。晋州绰。以枚数阖。阖是齐城门。知用木。庶人荜户。故知竹苇与阖为对文。然细究文义。以耕者少舍之故。只备寝庙之阖扇。其细务不妨农也。阖与扇。不必作对文。高诱曰。阖扇门扇也。杜预之说亦然。此似确矣。
祀不用牺牲。用圭璧。更皮币。 蔡氏邕曰。祈者。求之祭也。预说水早疾疫诸事。必用圭璧。但以皮币。更牺牲。左传所谓祈以币更也。此比旧说甚确。盖时尚生育。故不用牺牲。若如旧说。谓之祈祷小祀。不用牲。则诗何为曰靡神不举。靡爱斯牲。圭璧既卒
研经斋全集续集册七 第 73H 页
乎。祀当从蔡作祈。
田猎。置罘,罗网,毕翳喂兽之药。毋出九门。 郑氏云。九门。路门,应门,雉门,库门,皋门,城门,近郊门,远郊门,关门。安有田猎之人。由天子路门而出乎。吴氏澄曰。南三门。王之正门。平日此等之物。皆不得出。馀门则出。此月则皆禁之。此言允矣。
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 吕不韦之奢淫。犹知玩物丧志之戒。能采此文而为之训。终古以来。为有司者。负此言亦多矣。
命野虞出行田原。为天子劳农劝民。毋或失时。命司徒。循行县鄙。命农勉作。毋休于都。 野虞之职卑。故躬行田原而督之。孟夏农作方急。劳之。恐其后也。司徒之职尊。故循行县鄙而命之。孟夏作农既始。勉之。恐其怠也。
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 高氏诱,方氏悫。皆以为微阴已伏于下。故断薄刑。决小罪。以应之。然似是恤刑之意。天时向热。不欲久系而生疾也。
令民毋刈蓝以染。 郑氏云。五月启灌蓝蓼。熊氏安生曰。灌丛生也。开别此丛生之蓝,蓼。使稀散。若今之分根移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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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虫裸。 人之离乎虫类者。以衣裳为之表也。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者。以是故也。然大戴礼云。裸虫三百六十。圣人为之长。后儒皆因是而为说。窃怪。人参乎三才者也。况圣人与鳞介羽毛之长之属。列乎哉。康成云。象物露见不隐藏。虎豹之属恒浅毛。似疑乎此矣。然虎豹乃毛虫也。不可属之裸矣。岂或如蛙螾细琐之属。皆穴土者而生者与。
鹰乃祭鸟。用始行戮。 陈氏浩曰。用始行戮。顺时令也。此似言人君行政。因秋气之肃杀。行刑戮也。然始用行戮。当属鹰乃祭鸟。记时候也。不当于人君之政也。
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 蔡氏邕曰。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如是则审断当为句。而方氏悫曰。审断决。故狱讼必端平。然则审断决为句。而考之文义。瞻之察之视之审之。皆有浅深之次第。当以蔡氏为得。
群鸟养羞。 方氏悫曰。羞谓所美之食。养之。所以备冬藏也。陈氏浩从之。郑氏引夏小正曰。丹鸟。羞白鸟。传曰。丹鸟者。谓丹良也。白鸟者。谓蚊蚋。其谓之鸟者。重其养者也。有翼者为鸟。羞也者。进也。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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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也。陆氏佃又云。养羞丹鸟。养白鸟也。凡欲羞之。必先养之。养在八月。羞在九月。养之仁也。羞之义也。此虽不如郑注之为允。亦备一义也。
鸿雁来宾。 鸿雁顺阴阳之鸟也。记时者。最详之。十二月曰雁北乡。正月曰鸿雁来。八月曰鸿雁来。九月曰鸿雁来宾。宾者客也。客于南也。大夫之贽执雁。亦以顺阴阳也。
是月大飨帝。尝。牺牲告备于天子。 吴氏澄曰。大飨帝。以周礼言。祀上帝于明堂。而以文王为配。尝。宗庙秋祭之名。将举二祭。其所用牺牲。当前期告备于天子。然尝本秋祭。言四时之祭者。或孟月或仲月。而未闻以季月。故先儒多疑之。而未得其说。然此窃疑秦制也。郑注谓尝群神也。以郑之博。想有所据。而孔疏又云。四月雩上帝后。雩祀百辟卿士。明九月大飨帝外。亦当飨群神。然尝既大祀。似不可以群神当之。
命仆及七驺咸驾。载旌旐。授车以级。 郑氏云。仆。戎仆及驭夫。此为天子驭者也。又云。七驺。谓诸官驾说者。既驾之。又为之载旌旐。此言诸侯以下。贵贱各有等列也。是故。司马职云。王载太常。诸侯载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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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都载旃。乡遂载物。郊野载旐。百官载旟。此文所云载旌旐授车以级。是也。陈氏浩曰。天子马有六种。各一驺主之。并总主六驺者为七驺。此专指天子之马。而不指诸侯以下之马。恐非经旨。
是月也大饮烝。 郑注云。十月农功毕。天子诸侯与其群臣。饮酒于太学。以正齿位。孔疏云。此大饮。是天子礼。豳风跻彼公堂。称彼兕觥。是诸侯礼。毛传云。公堂。学校也。此解援引甚确。陈氏浩云。因烝祭。与群臣太饮者。臆说也。经既云。大饮烝。则是以大饮之馀为烝也。其可乎。且烝祭而饮。则是绎祭之无算爵也。当云因绎而大饮。又岂可云大饮烝乎。
天子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角力。 郑注云。为仲冬。将大阅简习之。然仲冬不见大阅之文。何以知其为大阅简习也。盖讲武者。即秦制。非周制也。
饬死事。 朱子曰。吕氏春秋。淮南子唐月令。皆无此三字。当为衍文。据孟冬已饬丧纪矣。至仲冬又饬。不已烦复乎。
是月也。命奄尹申宫令。审门闾。谨房室。必重闭。省妇事。毋得淫。虽有贵戚近习。毋有不禁。 郑氏注云。奄尹。主领奄竖之官。于周则为内宰。据周礼。内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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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则知非奄而奄之长正也。以阴礼教六宫。教九嫔。而统于冢宰。此所谓宫府如一者也。宫壸虽閟。洞若庭衢。至若纤琐之事。大臣无不与闻。是故。后妃群妾。以礼御于君所。女史书其日月。授之以环而进退。又史不记过则杀之。其严且重如此。所以虑之也深矣。自汉以后。女宠富而恐其泄于外。宫壸之事。莫得以闻。故奸臣得以诬君。如桓温之废帝奕者。是也。至如此文之奄尹。乃奄人也。春秋之际。如诸侯之国。寺人多干政者。齐之寺人貂漏师期。晋之寺人披。伐公子重耳。宋之寺人柳。炽炭于位。秦则有未见君子。寺人之令之诗。其出纳君命。寺人主之也。乃至有贵戚近习。毋有不禁。则后之赵高得以专制。而杀其公子公主而贼于秦也。
曾子问
升奠币于殡东几上。 孔疏云。告殡竟。执束帛者。升堂奠。置所执币于殡东几筵上。而上文既言大祝裨冕。执束帛升自西阶。则执束帛者。即大祝也。盖告殡而后奠币也。孔疏则似以告殡奠币。别作二人。恐非。郑云。几筵于殡东。明继体也。东即主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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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也。熊安生曰。若未殡前。世子生不告。然世子生而焉有不告之理。未殡而世子生。则待既殡而告之与。
子升自西阶。殡前北面。祝立于殡东南隅。 孔疏云。升自西阶。不忍从先君之阶升。然窃意自西阶为近殡也。祝之位于子则右。岂用诏辞自右之义与。
大宰大宗。从大祝而告于祢。 祢。殡宫之主也。已葬。故以神道事之。而曰祢也。上文之告子生也。有摄主而无太宰。此文之告子生也。有太宰而无摄主。太宰为摄主也。孔疏云。葬后不云摄主。葬时摄主已弁绖葛。葬竟又服受服。丧之大事已毕。故自还依太宰之礼也。
凡告用牲币。 郑氏曰。牲当为制字之误也。制币一丈八尺。陈氏祥道云。周礼大祝,大师。宜于社。造于祖。大会同造于庙。宜于社。过大山川用事焉。反行释奠。郑氏引曾子问曰。凡告必用牲币。及释曾子问。则改牲币为制币。是自惑也。盖康成注解。错迕者甚多。此好改字之故也。
奠而后。辞于殡。 此文上云其奠也。先重而后轻。礼也。下云其虞也。先重而后轻。礼也。奠似指葬前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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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朔奠也。言虽同时并奠。必先父后母也。虞。指葬后之祭也。是故。分奠与虞而言之也。且葬母而不有所安。则不知精魂之何所依也。以虞祭之不得行。设奠而安之。此奠。似指奠母也。郑注谓殡为宾。然考经旨。似不然也。
因丧服而冠。 此文只及齐衰大功小功之丧。而不及斩衰者。岂斩衰之因丧而冠者。不待期日与。或引记言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己虽小功。卒哭而冠之文。以为因丧之冠。疑有阙误。然大功之未及小功卒哭而冠者。吉礼之谓也。因丧服而冠者。凶礼之谓也。吉冠则用吉礼。凶冠则用凶礼。郑注云。废吉礼而因丧冠。俱成人之服者。是也。
闻之。小祥者。主人练祭而不旅。奠酬于宾。宾弗与。礼也。 孔疏云。旅酬者。主人西阶上献宾。宾卒爵。又自酢北面酬宾。宾受奠之荐南。不举。主人献兄弟。众兄弟内兄弟毕。宾乃取所奠觯。于阼阶前。酬长兄弟。长兄弟于西阶前。酬众宾。众宾酬众兄弟所谓旅酬也。郑云。奠无尸。虞不致爵。小祥不旅酬。大祥无无算爵。弥吉也。是故。虞而立尸。小祥而致爵。大祥而旅酬。吉祭而无算爵。立尸者。始用祭礼也。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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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者。行神惠于主人主妇也。旅酬者。神惠及于兄弟及宾也。无算爵者。神惠遍及于兄弟及宾党也。盖小祥大祥。虽曰吉祭。犹未纯于吉故也。
不足则反之。 陈氏浩云。朋友奠。人不充数。则取大功以下。又不足。反取大功以上。此臆说也。孔子只云取于兄弟大功以下。而不云以上也。孔疏称反之者。反取前人执事者充之。则经旨已明。何为自出己见以贰之也。
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 邓氏元锡曰。初免丧。何忍遽从吉。女家终请而后娶之。礼也。不曰取而曰嫁。若婿终不忍取。而女家以妇归之。可谓曲而至。然据此章。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则男子之许诺而弗敢娶。固也。女子免丧。可嫁而弗嫁。何也。若谓之馀哀未忘。不汲汲于嫁也。则男家当强之嫁乎。然论以女子之贞信。邓说亦备一义。
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趍丧。 纳徵则夫妇之义定矣。况亲迎。则婿已受女于女之父矣。是故。即以舅姑之服趍之也。
除丧则不复昏礼乎。孔子曰。祭过时不祭。又何及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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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乎。 初者。谓同牢馈飨相饮食之道也。女既改服于内次。即位而哭。已列于妇之位。列于妇之位之后。又复追行𨚡礼。无是理也。况同牢馈飨相饮食之道。礼之轻者乎。或谓除丧合𨚡。不事陈设赞拜之仪者。似亦过矣。
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 此既纳徵。已结夫妇之约。非无义也。但无恩耳。是故。以齐衰之服。互相吊之。而葬则即除之。明其异于路人也。后之说礼者。或疑此礼。而既未合𨚡而同枕席。犹夫处子之身也。处子而嫁。岂有拘乎。服除则必嫁矣。若守贞不字者。俗也。非礼之所存也。
康子拜稽颡于位。有司弗辨也。 拜稽颡。为主之礼也。公拜兴哭。已为主矣。康子当哭踊而已。康子只知君吊臣之礼。不知君为主之礼也。
祫祭于祖。则祝迎四庙之主。主出庙入庙。必跸。 孔疏云。出庙。谓出己庙。往太祖庙。入庙。谓由太祖庙。还入己庙也。主出入。当跸止行人。若主入太庙中。则不跸。以压于尊也。据此则似非都宫制也。若在都宫之中。则岂有跸止行人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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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公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 窃意此文。因后之传写有错误。不然。公之引喻失当也。夫练冠以燕居者。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既葬除之者也。君不服妾。故子亦不敢服也。公之以丧慈母者。得非舛午乎。陈氏浩引疏说以为天子诸侯为其母缌。春秋以小君之礼服之。以子贵而伸。然必适小君没。若适小君在。则其母厌屈。故练冠。其说甚违经旨。春秋之末。嫡妾之分乱。而圣人书成风定姒等葬者。因其实而示讥之也。岂许其以子而贵也。又庶子压于父而无压于适母。练冠岂为厌屈也与。康成又谓天子练冠以燕居。盖谓庶子王为其母。此臆说也。缌麻章。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有死于宫中者。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而服缌。由是言之。庶子王亦当服缌。又家语云。古者天子丧慈母。练冠以燕居。其义甚明。郑云庶子王者。未见乎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