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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集政法集第二十卷○牧民心书 (自动笺注)
第五政法集第二十卷牧民心書(卷五)
 戶典六條(田政,稅法,穀簿,戶籍平賦勸農
)○稅法
下(戶典第二條)
  
作夫旣畢。
作計版。
計版之實。
密察嚴覈
計版者。
都吏諸吏。
議出今年稅額之率者也。
其別有三。
一曰國納。
二曰船給。
三曰邑徵。
三者之中。
其例有三。
一日(一作曰)結斂。
二日(一作曰)碎斂。
三日(一作曰)石斂。
開列如左。
國納之計。
〇每一結田稅六斗
大同米十二斗。
三手一斗二升
結米三斗
(今作結錢五錢耳。
一文
〇已上皆結斂。
)〇海西
又有別收米三斗(亦結斂。
)〇又倉作紙米二石
戶曹作紙米五石
貢人役價米五石
(已上皆碎斂。
)〇又每一石
升米三升
斛上米三升
京倉役價米六升
下船入倉價米七合五勺。
(已上皆石斂。
)〇結斂者。
一結之如是者也。
碎斂者。
以此二石
分播於數千餘結。
以此五石
分播於數千餘結。
其數破碎者也。
石斂者。
上納原石之數。
一石之如是者也。
〇結斂有奸
何也。
國法下下之田。
稅米四斗
而今六斗
(已見上。
)國法
旱田之稅。
例收黃豆
黃豆二斗
準米一斗
而今徵米二斗
(已見上。
)是結斂有奸也。
一縣之威。
無以革任之而已。
〇碎斂有奸
何也。
碎斂之米十二石也。
十二石者。
一百八十斗也。
一百八十斗者。
一千八百升也。
於是
束此碎斂。
播爲結斂。
折而分之。
則其爲五合者。
三千六百也。
假如本縣田總三千六百結。
一結其米。
不過五合
一結之稅。
三分五裂
曰負。
曰束者。
數十餘行。
以此五合
爲數十。
碎碎屑屑
孰能分之。
於是豪(一作毫)釐之纖。
皆收一合
一合之收。
皆受(一作收)半升
此戶
首之利也。
戶首之利。
吏則知之。
故乞卜助卜。
以分其利。
吏胥之利也。
法收者十二石。
而民之所納數百餘石。
惜乎。
其製法之疎也。
然且田總。
本非實結。
大槪狀應頉之外。
隱餘之結。
防納之結。
多者數千結
少者千餘結。
此皆無故超脫於碎斂之中。
斯何理也。
國之失田。
旣所憤痛
竝與民賦之碎斂者。
超然脫出
斯何理也。
宜飭首吏都吏
凡餘結防結。
咸敷碎斂。
名之曰羨結。
則碎斂之數。
不能一結五合矣。
〇石斂有奸
何也。
每一石云者。
京倉入庫一石也。
(實上納之數。
)欲知京倉入庫實數
年分大槪狀之末。
有四行曰。
下之下田
黃豆幾石
下之中田
黃豆幾石
此該折之爲米。
執其半數者也。
下之下畓。
糙米幾石
下之中畓。
糙米幾石
此用其全數者也。
四行合計
總得田稅米一千二百三十四石。
(假令也。
)於是配之以石斂曰。
稅米一石
加斂米一斗二升七合五勺可也。
今也不然
京倉入庫之數。
縣令原不詳諦
下下之賸。
黃豆之賸。
船價雜役
所謂船給邑徵之米。
混淪合計曰。
三千五百六十七石。
於是
配之以石斂之數。
嗚呼
豈不冤哉。
〇今宜束此石斂。
播爲結斂。
打以斜算一千二百三十四石。
一石
一斗二升七合五勺。
則合得米一千五百七十三斗三升五合
於是以此米一千五百七十三斗三升五合
播之於本邑之田結
〇假如本田結爲九千八百七十六結。
一結收米一升五合九勺三撮零。
則其米爲一千五百七十三斗二升四合六勺八撮零。
未播一升而已
此事雖小。
三變乃成。
査實納之數。
(大槪狀所斷。
)以定石數。
一變也。
査實稅之數。
定結數。
(以作夫都錄定結數。
則隱結及防納之結。
皆不入計中。
〇宜飭首吏別定結數。
使隱結防結。
包入其中
)二變也。
於是束此石斂。
播爲結斂。
三變也。
凡此奸蔀。
牧宜一一査察
不可但作藍田之丞。
署尾唯謹而已
(凡應事
行雲流水者。
民必被害。)
삽화새창열기
船給之計。
〇每一石
船價米三斗五升
浮價米一斗
加給米八升
人情二升
(邑例各不同
)〇案船價米三斗五升
通例也。
大典云。
漕船本無船價。
而若載大同米。
則船價全給。
若載位米太。
(卽田稅)則給船價三分之一。
此有漕船漕軍之地也。
大典云。
若非漕船
竝給船價。
此無漕船漕軍之地也。
南徼沿海之邑。
所用皆非漕船
無論田稅大同
竝給船價。
一石
給船價三斗五升
(田稅別收船價。
大同數中除滅
)〇然且石斂。
宜先査實納之數。
(如上法。
)乃以石斂。
播作結斂。
如上法也。
〇每米一石
船價三斗五升
則每米一斗五升
船價三升五合也。
田稅六斗
則每一結之稅。
其納船價者。
一斗四升也。
(十五斗。
船價三斗五升
六斗船價。
一斗四升
)小費船價。
亦爲幾合。
然此有未然者。
作夫都錄之外。
明有隱結防納之結。
此結之米。
融於本土
原不載船胡爲而徵船價乎。
計版與原結주-D006則船價在其中
將曰民賦宜均。
不許獨免乎。
民賦宜均。
不許獨免。
曷若以船價本數
播之於諸結乎。
(宜飭首吏。
別定羨結。
使隱結防結。
包入其中
)〇假如本田稅
京倉實納之數。
竝其小費
爲一千二百石。
則其船價米四千二百斗也。
竝計隱結防結。
若爲四千二百結內外
則每一結該納船價。
不過一斗
曩以一結之稅。
則該納一斗四升
通計一邑之結。
則該納一斗
在下民。
利害不小。
不可以不覈也。
〇又凡計版。
三稅小費諸條。
各各開列(列開)。
今略之爲數條。
不可也。
〇浮價米加給米。
又何名也。
大典所載加升米三升
斛上米三升
旣是科外之物。
又於法外。
濫收三倍之數。
谿壑之慾。
猶未盡充。
或設橋木。
(斛上更橫一木
乃槪之。
)或高鐕鐵。
(斛面四圍之飾。
)歲增月加。
靡有止歇。
蓋自舟橋司。
隷船之後
船人淫邪驕濫。
愈往愈甚
以至此耳。
此非一縣之令。
所能釐革。
須有上敎
乃或小熄。
眞西山潭州
斛面之米。
蓋亦浮米之類也。
每見縣令
稍欲循理者。
小有裁抑
船人發惡懷毒
要載鄕丞都吏
與之偕漕。
丞吏臥於船上
偸竊行於船底
神奸鬼怪
混然無跡
京倉上納之日。
必欠四五百石。
以此欠。
攤徵民結。
欲利民。
乃反貽害者多矣。
船人
皆點(一作黠)虜也。
人理都滅。
盜性已熟。
牧以一時旅宦
惡能正之。
唯有循例
字而已
〇凡船給之例。
邑各不同
右所論者。
康津之例也。
津吏屬。
必陰嗾船人
歲增船給之例。
故其率最高。
公元1751年
邑徵之計。
〇每一結
本縣雉雞柴炭價米四斗
(所謂雜役米。
)不足米幾升。
(雉雞不足
)雉雞色落米一升六合
(此結斂。
)〇每一石
看色米一升
落庭米四升
打石米一升
(已上皆石斂。
)〇田稅騎船監吏糧米二十石。
大同騎船監吏糧米二十石。
主人役價米六十石。
營主人役價米九十石。
進上添價米九十石。
(又添價米二百石。
)兵營主人役價米十四石。
戶房廳傳關米一百三十石。
(已上皆碎斂。
)〇案四斗米者。
國家田稅大同之外。
許令縣官
每田一結收米四斗
以資雉雞柴炭
畿湖兩南。
率皆同。
毋(一作無)論豐凶。
一結四斗
無加無減
英宗辛未
定均役法
乃(一作仍)令道臣酌定如此
故災減之年。
其米差少。
其米雖少。
其價四倍
有利無害也。
乃自十餘年來。
創新法。
每遇災年
執本縣最高之總。
(豐年所收之都數
)加攤於不災之結。
假如田總四千結。
結收四斗
則一萬六千斗也。
於是執此高總。
定爲恒廩。
災減千結之年。
乃於三千結內。
攤徵一萬六千斗。
每田一結
各收米五斗三升三合三勺零也。
本例四斗之外。
其加徵之米一斗三升三合三勺零。
凶年米價
斗米百錢
則是縣令以一百三十四錢。
白徵於一結
非烹罪乎。
田稅六斗
大同十二斗。
雉雞柴炭四斗
其爲一結之本例。
無以異也。
田稅大同
如故常。
雉雞之米。
獨自加攤。
知上有君。
其敢然乎。
不足米加攤者。
雖烹之可也。
〇又凡色落米。
打石米。
皆石斂者也。
凡石斂之米。
不可條列於計版。
唯於倉庭受米之日。
有此加斂。
則民自知之其齎米有賸也。
國納之物雖然石斂可載計版。
(實載於船上者。
宜聚升成斗。
)邑徵之物。
不可然也。
列之計版。
則石數有增。
將其斂無限矣。
〇凡碎斂之物。
竝照前法
隱結防納之結。
均攤
(宜飭首吏。
別定羨結。
使隱結防結。
包入其中
)庶乎一結之役。
不至過重也。
〇京主人營主人。
國中之巨弊也。
主人役價之米。
歲增月衍。
厥有二繇。
一。
貴買邸窠也。
一。
縣令受陰賂也。
(竝詳田制考。
)朝貴買邸窠。
則備局飛關。
恒庇邸人。
使之肥厚
此役價之所以增也。
縣令下來之後
邸人陰以錢五六
百兩
納于令家。
又以珍異之物。
携至本縣
納于內舍
納于鄕丞。
納于首吏。
圖增役價。
於是設爲鄕會
召邑中不肖子弟
吏胥狎客數十人
擊豕具酒。
會于客館
收其公議
僉曰可增。
於是乎增之。
(詳見田制考。
)舊令旣還。
新令又繼。
恒增不已
歸田役。
此役價之所以增也。
營主人役價米。
進上價米。
歲增月衍。
厥有二繇。
一。
監司貢物也。
一。
縣令廉問也。
(竝詳田制考。
)國制監司之職。
本無恒居
挈家眷。
巡行列邑。
以觀以察。
與今之慰諭御史
無以異焉
廟中年。
始立監司挈家之法。
自是以來
百弊紛興。
湖南尤甚
日用百物
山珍海錯
獻之戚里
或饋之於權門者。
咸徵於諸邑邸吏
酬以輕價。
假如大鰒一貼。
(百箇也。
)本費千錢
而酬米四斗
直百錢
柚子一貼。
本費五百。
而酬米二斗
僅直半百
諸物皆然。
徵求無節
其制如國家之有貢物
監司宣惠之廳。
無以貢人
於是
唯以增役價一事
媚玆邸吏
縣令承望
以媚監司
此役價之所以增也。
又凡監司廉察
悉以營屬。
引爲腹心
營屬豪者。
邸吏也。
縣令稍欲裁抑
未全恭順
邸吏會議
力除此令。
盟詛旣堅。
訕讒乃騰。
或貶之爲下考。
或辱之以黜逐
康津縣監李某
以不南塘之錢。
見忤邸吏
竟置下考
海南縣監張
以不鬼錄之債。
見忤邸吏
橫遭黜逐
懲一礪百。
列邑震悚
其畏邸吏
甚於監司
凡有所言。
承奉如律令
此役價之所以增也。
(詳見田制考。
)進上價米。
以還米會減。
桀黠者。
或以稅米受之。
代減還米。
夫稅米。
精糳(一作鑿)也。
還米。
粗糲也。
價之相懸
每爲三倍
而邸奪王漕。
民塡其欠。
卽此一事
餘可推類
坤殿新陞
則膳價有增。
(增進上價米。
)大妃旣薨。
則膳價無減
暗行御史李勉升(一作昇)。
嘗奏此事。
朝令雖降。
則不動。
東宮冊封
已近十年
於今年。
圖增膳價。
或增米七八十石。
收之民結。
增錢五六百兩。
收之民戶
創出保人歲收錢數百兩
(兵營所爲
)大小惴惴
咸懼非辜
唯以諂事邸吏
保官安身之策。
嗚呼
國而至此尙何言哉。
康津老吏孫某之言曰。
我之少時
康津時(一作邸)窠。
不過三百兩。
營屬之孱
者爲之。
不過三十年之間。
邸窠之價。
恰爲萬兩
營屬之豪者爲之。
卽此民役日高
可知也。
凡爲增米之論者。
咸(一作或)曰十匙一飯
不足病民
積累旣久。
三百兩爲萬兩
此三十有三倍也。
民役之增。
三十有三倍
故窠價之增。
三十有三倍
所謂不見其形。
願察其影也。
嶺南之邸。
無此豪橫
監司猶免凍餒
何必湖南之邸。
必宜厚斂乎。
此弊不革
湖南一路
竟爲邸吏湯沐矣。
〇弊雖如此
縣令奈何
循例而已
不可自我手復增也。
計版旣成
條列成冊。
于諸鄕。
俾資後考。
牧之用心
不宜粉飾要譽
以塞目前之責而已
思有永遠之惠。
每立堅牢之法。
明日還崩。
我之用心宜然也。
稅米之幾斗幾斗(一作升)。
民皆漠不省識
唯令是從。
不唯民然。
亦皆然。
計版之名。
民雖聞之。
未嘗一番目見
成冊頒示
其可已乎
國納幾斗。
船給幾斗。
邑徵幾斗。
而何者結斂。
何者石斂。
何者碎斂。
又原結幾何
免結幾何
(雜頉者。
)羨結幾何
(卽隱結防結。
)使民洞然
咸知條理
不亦可乎。
數罪而後笞之。
則民知其罪。
數用而後徵之。
則民知其用。
使斯民漠然不知所用之處。
而唯米是索。
道理哉。
南徼諸邑
其計版所出
不過卄四五年(一作斗)者。
其稅外雜徭
均攤羨結故也。
(海南靈巖等。
)其計版所出
多至三四十斗者。
其稅外雜徭
咸堆原結故也。
(羅州康津等。
)咫尺之地。
賦率頓殊。
尙可國有法乎。
計版之外。
田役尙多。
營納則奎章閣冊紙價三分
(此結斂。
)〇官納則新官刷馬價三百餘兩。
(多者。
四百兩。
)舊官刷馬價六百餘兩。
(舊官無公賜。
故倍徵之。
)新官修理雜費錢一百餘兩。
(已上。
皆碎斂。
)〇吏徵則每一結書員。
考給租四斗
(不舂者謂之租。
)坊主人勤受租二斗
(已上。
皆結斂。
)〇或以田斂。
或以戶斂者。
曰民庫錢
漂船錢。
若以田則民庫。
一結歲收一兩二三錢。
歲收租三四十斗。
(二十年前。
不過三四斗。
)〇漂船雜費
一結
或收錢三四十。
或收錢五六十。
〇還上。
或以田結分結(一作給)者。
歲輸(一作收)租二三石。
一粒
未嘗受也。
(詳見還上條
)〇請試思之。
民其堪
乎。
一結之田其得穀。
多者。
八百斗也。
小(一作少)者。
六百斗也。
下者
四百斗而已
農夫無田。
耕人田。
終歲勤苦
八口食糧
四鄰酬傭及之成。
田主割其半矣。
六百斗者。
其所自領三百斗而已
除其種子
除其假貸
除其歲前之糧。
其所贏餘。
不滿百斗。
稅賦剝割攘奪
至於此極。
哀此下民
何以活矣。
民牧者。
要免猾吏之訕怨。
任吏之爲。
無所裁抑者。
必流殃於苗裔矣。
故羨結之數。
不可不定
結總旣羨田
賦程(一作稍)寬矣。
田結之總。
厥立三名
一曰原結。
二曰免結。
三曰羨結。
〇原結者。
本邑之原總。
大帳所載是也
〇免結者。
大槪狀所列雜頉免稅之田。
(頉音奪。
)如宮房田,屯田驛田,衙祿田,吏復田,學田,院田,公署之垈田,佛宇之垈田,津夫田站夫田。
一應免稅之田及舊陳田陳田
成川覆沙。
未移秧災減之
凡免今年之稅者。
所謂免結也。
〇羨結者。
新立之名也。
隱結餘結。
本無士(一作土)地。
於結總之中。
旣充王稅
其餘溢出者。
謂之隱
然此隱
不可曰餘
余觀之。
此是鐵
王稅是餘也。
何者
所謂
積水稽天
而不墊沒
大旱焦石
而不乾枯
不能蝕。
不能殺。
本總千結
則雖大荒之年。
千結皆熟。
安如泰山
此非鐵而何
於是
備局頒災。
監司俵災。
吏胥偸災。
減之削之。
體無完膚而後
乃以其殘畦賸㽝。
屬之王稅
此非餘而何
吏但食其鐵
不食此殘
不亦善乎。
及其徵稅之日。
富戶腴田
金穰玉粒
朝令而夕已輸者。
咸歸吏門
一應國納之物。
船給之物。
邑徵之物。
斂石斂碎斂之物。
以米納者。
以租納者。
以錢納者。
毫髮不復見侵。
其殘畦賸㽝。
流亡窮丐。
膚剝而血不出者。
咸屬王稅
一應國納之物。
船給之物。
邑徵之物。
斂石斂碎斂之物。
以米納者。
以租納者。
以錢納者。
毫髮不得寬免
乃以其千結孑遺者。
而竝千結隱匿者之諸徭。
民役偏苦
日就凋喪
嗟乎(一作呼)。
豈不冤哉。
不可以不査也。
將立羨
召首吏都吏
諭之曰。
今年總。
不過幾千而已
以此徵賦
民將何賴
非汝私物。
食其租稅
已爲素封
竝蠲徭賦
豈不騂面。
況汝防納之
是本稅額之內也。
因汝偸竊
免其徭賦
抑何義也。
自今石斂之物。
碎斂之物。
竝於餘防納之
一體攤徵
汝宜知悉
共爲幾
僞災共爲幾
斯則汝告。
共爲幾
移錄共爲幾
斯則我知。
大槪狀應頉之外。
其不入徭賦之中者。
從實自首
汝若從令。
租稅許汝襲謬。
徭賦使民均敷。
若不順。
我則依法
報于上司
永拔其根。
汝其深思
〇受此所首。
名之曰羨
每敷田役
以此攤徵
若餘本少。
而我令又嚴。
亦少。
則不必査
唯防納之
其數雖少。
不可不査括。
使之均攤
正月開倉
其輸米之日。
牧宜親受。
凡受稅米
槪量
不可太精。
唯當循舊例而已
然牧若不出。
濫雜無節
民心解緩。
輸者亦怠。
宜以十日
爲牧出之期。
及至二月
七日一出
及至三月
五日一出
以督其納。
牧之出倉。
宜以一馬二僮到倉。
都吏稅吏
刑房
倉奴庫奴。
爲侍奴。
猶可發號施令也。
牧之出倉。
一行人馬。
倉奴飼之。
所費旣多。
厥斂必橫。
不可以不慮也。
〇色落米,打石米。
旣有定例
例外之物。
一粒之米。
不宜濫受。
其橐有餘米者。
令民告本村未納之戶。
以其名納之。
令給尺文。
(受米之手標。
)〇開倉之日。
牧以溫言
諭民曰。
稅穀異於還穀。
還穀其收放在我。
廉受无害
稅米輸納在京。
耗縮宜念。
船入豁(人谿)壑。
本闊若大拂其心。
必思貽害於本邑。
欲利民。
反以厲民者多矣。
斗斛從平。
不能太精。
汝其知之。
眞德秀泉州
毒(一作每)輸租
令民自槪。
〇安槪者。
平斛之木也。
自爲之。
則其量不濫矣。
趙克善郡邑
其收賦稅斗斛之量。
必令民自操。
民樂廉平
不罰而來如期
霞山筆談云。
靈巖郡。
昔有鄕丞。
淸愼有執。
受稅而平斛。
艄工大怨。
請丞同載
丞曰。
諾。
汝所云者
斛平而不隆也。
平則平乎。
艄工曰然。
丞曰汝船
所載。
悉出沙場
改量之。
其平如本受之時。
我行矣。
艄工低頭
丞乃鉤出船中米一苫。
改量之。
欠者二斗
丞曰。
旣竊二斗
又何求焉。
艄工不敢復言
〇蓋艄工受米。
其納苫上船之時。
例竊二斗
丞知其狀也。
牧宜知此。
或稱冤者
改量船米。
開倉
榜諭倉村。
嚴禁雜流
倉村該禁者。
一優婆。
(方言曰舍堂。
)二娼妓
(老妓退者亦禁之。
)三酒婆。
(燒酒藥酒坐賣者。
)四花郞。
(卽巫夫方言廣大
)五樂工。
(琴笛歌客等。
)六櫑子
(方言伊。
)七馬弔。
(卽頭錢
)八屠肆
(殺牛殺豬等。
)凡此雜種
聲色酒肉
誘惑萬端
倉吏溺焉。
船人溺焉。
厥費旣濫。
貪慾轉深。
虐斂橫收。
以塡其欠。
此必宜嚴禁者也。
〇榜曰。
八船雜流人。
一夜住接者。
笞三十。
罰徵米三斗
以防流亡之稅。
一飯供餽者。
笞一十。
罰徵米一斗
官吏犯令。
與之游狎者。
笞五十。
罰徵米一石
船人犯令與之游狎者。
笞三十。
都艄工笞二十。
(艄之華音。
與沙之東音相近
故俗稱沙工。
)其八般雜人
解送入縣。
決罰如律
〇如牙山可興聖堂浦,法聖浦,羣山浦,濚山浦馬山倉,駕山倉,三浪倉等。
漕倉都會之地。
其禁宜如雷如霜
沿海諸灣。
例有停留數日。
候風改纜之處。
此等處。
亦須嚴禁
民輸愆期
縱吏催科
是猶縱虎於羊欄
不可爲也。
徵稅之末。
縱吏與校。
搜括民家
名之曰。
檢督
檢督者。
下民豺虎也。
身爲民牧
爲是乎。
隱結防納。
不失饒戶。
稅額自充。
有見失者。
牧以溫言慈語。
曉喩下民
無不及期輸米者也。
檢督一出
其牧可知
無所復言也。
(東坡催科吏卒
比之虎狼。)
胡大初曰。
遣差攔頭弓手
又復將帶游手惡少
遍走鄕村
以促稅爲名。
打斃人家鷄犬
搶奪行旅籠仗
谿壑無厭
得厚賂則私與解放
予以賂。
則被擒到官
倍稅之外。
費用如故
檢督之弊。
中國如是矣。
民旣無力
不能輸稅
從而困之。
又增(一作徵)科外之費。
十室九空
以是也。
凶年檢督無주-D002。
不買田置宅。
其裝發漕轉
竝須詳檢法條。
恪守毋犯。
大典漕轉條。
(見戶典。
)其條例詳悉
可按而知。
不贅
漕船添載之禁。
條例至嚴
而犯者相續
以此罷拿者。
無歲無之
豈不惑歟。
每當漕發之日。
竿木臼。
鐵鍋莞簟之屬。
索纏藁苞。
輩(一作輦)出浦口
百姓嗤點(一作黜)。
目之爲貪物。
船夫怒擲。
名之曰罪塊。
千金不足貴也。
流俗之人。
凡得沿邊守令。
室家相慶曰。
火斗皆輸。
(火斗
方言云夫
)嗟呼此言。
可愧醜話乎。
設若輸之。
豈無私船。
而若犯此危懍之令。
所得者船僱之微。
而竝失其爵祿乎。
不智甚矣。
沿海之邑。
無論漕船賃船。
其輸米不難。
內地之輸於漕倉者。
民負之擔之。
轉輸於數百里之外。
艱苦甚矣。
監司宜飭諸邑
治道如砥。
以抵于漕倉
作游衡車。
一邑各置四五十輛。
(先朝華城之役。
造此車。
其制見城華籌略
)一輛可載米四五石。
二夫運之。
大者一牛曳之。
唯至嶺底。
暫且輩(一作輦)運。
省力甚大。
漕家之所宜講也。
此非一縣所能獨行
(鄰縣不治道
)道(道衍字)今姑略之。
宮田,屯田
剝割太甚者。
察而寬之。
宮房免稅田及京司屯田
其導掌下來者。
或以差入(一作人)。
收而收(一作納)之於本處
或自買本窠。
收而食之。
要之剝割者多。
惠恤者少。
然且宮田屯田之民。
率皆除役。
不應本縣徭賦
故其肥瘦苦樂。
不置意。
均吾民也。
何示不廣
牧宜別岐廉寬(一作察)。
非理剝民者。
或招而誘之。
或執而罪之。
俾勿橫也。
〇宮田,屯田之村。
敗亡不支
充實無役。
充實者。
逋逃(逃逋)之藪也。
宮屯除役。
雖有完文。
不宜無限節。
大抵一結之田。
二家治之。
未有不給
計其結數。
除此農戶
其餘新託之戶。
査而取之。
均徭役可也。
役事目云。
衙門宮房有土免稅及永作宮屯者。
雖與民結免稅不同
隨地饒瘠。
上下其稅。
私田無異
法意乎。
大典曰。
永作宮屯者。
每田一負
收租二斗
(不舂者謂之租。
)船馬價雜費
皆在其中
今宜申明
所斂過於此數者。
一切減去。
俾無民怨
〇案此卽英宗辛未下敎也。
民牧者。
敢不祗承乎。
宮房所謂無土免稅
(卽民結免稅
)每民田百結
稅錢七百兩。
直納于
戶曹
戶曹出給本宮
是每一結
本收錢七兩也。
貪官猾吏
憑此爲奸。
大饑之年。
養戶防結。
每田一結
白米四十斗。
每米一斗直錢一兩
其錢四十兩。
若田百結
則其錢四千兩也。
除七百兩。
納于戶曹
三千三百兩。
官與吏分吞。
豈不橫哉。
〇若遇大饑之年。
以此錢。
移充結錢。
(均役廳所納。
)結錢勿復徵民。
大惠也。
〇結錢。
每田一結收錢五十。
每田千結
五百兩也。
六千結則三千兩也。
如有不足
唯其不足之數。
略略攤徵
如有溢出
以其餘錢。
移充碎斂之物。
如倉作紙。
(米二石
)戶曹作紙。
(米五石
)貢人役價(米五石
)之等。
勿復碎斂可也。
(若然宮結米十二石。
本勿作錢。
)〇凡下吏防納。
憑依幽藪
宮房無土之稅百結
則吏之千結
以此爲藪。
京畿無他藪。
故宮結爲大藪
凡遇此物。
宜別修百結之簿。
(或五十結三十結。
隨其本數
)某里張三
幾結幾負。
某里李四
幾結幾負。
條列成冊。
每防納發奸
考檢此簿。
若無結주-D005名字
卽係下吏私防。
不可一石飽(一作鮑)魚。
亂其臭也。
南北異俗
凡種稅。
田主納之。
或佃夫納之。
牧唯順俗而治。
俾民無怨。
畿內湖西刈稻之日。
遂卽
當場平分
田主無所失。
南方刈稻
了布之田間
風曬二日
納禾于佃家。
積爲高廩
及至深冬
佃家聚男婦
竹管鐵股。
夾而軋之。
乃分其稼。
田主無以察奸。
斯其情有不同也。
種子稅米
北方田主出之。
南方皆佃夫出之。
所以然者。
之法旣殊。
又其禾稈
方主客均分
南方佃客全吞。
故種稅如是也。
凶年饑歲
佃客盡食其禾。
不出種稅。
田主替受官督。
自納其稅。
田主居遠。
一斗
未見分送
而唯稅米是納。
凶年富民破家
以是也。
〇論以天地公理
農夫耕此王土
九一之稅。
納于王倉。
食其餘八。
無復侵者。
是古法也。
游閒之士。
廣置田地
使民耕作
收其什五者。
竝與王稅而責於佃客可乎。
余始至南方
聞此大驚。
久而相習
亦有辭也。
北方土瘠
或種一而穫十。
或주-D001一而穫卄。
勞多而利少。
可憐佃客也。
南方反是
不唯分稈之法。
南北不同也。
國家作法
以立一王之制。
斬釘截鐵
以壹南北之俗可也。
縣令一時之官
猝破其俗。
以拂群情
非計也。
故曰順俗而治。
俾無民怨
歲事旣判。
若値歉荒
秋分之日
榜諭下民
豫飭稅事。
〇行縣令榜諭事。
歲事如此
王稅宜念。
稅米
官當責出於田主
及此收穫之日。
豫知此意。
佃客饒實可信者。
相議善處
破落難信者。
竝於打之曰(一作日)。
先除稅額
輸之田主之家。
然後乃與均分
若其所穫。
僅充稅額
無復可分者。
如或盡奪。
農夫可悼。
其所穫之中。
半給農夫
歸田主。
天理人情之所不得不然也。
田主補稅
雖亦可愍。
佃客掃場。
豈不增悲。
須各相憐
相怨怒。
以傷天地和氣
若夫田有肥瘠
產有饒虛。
主客情理
有萬不同
不可一槪之法。
馭此衆情
田主全當。
佃客全當。
循情理。
勿拘官令也。
官所言者
稅米過期不納者。
責於田主而已
其悉此意。
公元1805年
南北之俗。
又有不同者。
北方今年之稅。
於今年之禾。
南方則不然。
甲子之佃。
張三盡食甲子之禾。
退而不耕。
乙丑之佃。
李四預於甲子作夫之日。
李四之名。
載於稅案。
歲初開倉
納稅米。
乃耕乙丑之田。
此又違理甚者也。
試問其故。
曰。
初年始入之時。
旣納不食之稅。
故末退出之時。
不納旣食之稅。
其言雖若有據。
弊俗也。
初年始入之時。
穀價至賤。
斗米不過卄錢。
末年退出之時。
穀價至貴。
斗米直百錢
當此之年。
盡食其禾。
不稅而退可乎。
雖然
旣成矣。
不可猝革。
唯當順俗而治。
凡聽訟之日。
順俗而決之。
西北關東畿北。
本無田政。
惟當按籍循例
無所用心也。
京畿之北。
黃海之北。
田稅本無災減之法。
坊無書員。
踏驗
村民老鍊者。
照其本總。
分排佃夫。
以充稅額
大饑之年。
訴官乞減。
此亦天下良法也。
余以御史
北至朔寧。
其法如此
及至谷山
又見此俗。
意者江原西北二道
皆此法也。
流落南方
十有八年。
凡吏奸民隱。
始乃洞然
監司歲得災累萬結。
其實惠。
未嘗及於小民也。
假令萬結。
吏食者八千。
官食者一千。
其或微及於民間者。
不過一千結耳。
徒損國用
何與
民事
半國旣用良法
可以國用
可以伸民冤。
何爲不用斯法哉。
宰相不曉事者。
每云田稅變法
吏胥失業
殊不知半國田稅
原用別規。
吏胥未嘗亡也。
或曰
山田可用此法。
水田不可同然
殊不知湖南嶺南諸凡驛田牧田
其照總收稅之法。
多如北方
之無弊。
曷謂水田不可然乎。
稅法不變
則國瘠民貧。
唯吏是肥。
然且南方之吏。
驕奢淫佚
鮮克傳世
不如北方之能久。
於吏亦未爲福也。
總之田政。
井地九一之法則大善
(詳見制田考。
)不然
議行西北之法。
其次也。
之稅。
按(一作案)例比總。
大饑之年。
量宜裁減
大敗之村。
量宜裁減
法典曰。
火田竝置六等
又曰。
火田二十五日耕。
一結
或每結收田米一百斗。
半稅田米太各二十五斗。
(太者。
大豆也。
)或收十五斗。
或稅布十匹。
或稅太八斗
或稅太四斗
(見法典。
)蓋其所一結者。
綿亙太山
打量平田
綿亙者。
自古徵百斗。
打量者。
自古八斗
其或聚散無常者。
自古四斗
順俗爲法
道各不同
邑各不同也。
山邑所謂火田之處。
縣崖峻阪
片片爬起。
不可頃畝計之也。
不可以結負束之也。
不可以幾斗落度之也。
不可以幾日耕限之也。
詢之山氓曰。
稅有原總。
平均分排。
以充其額。
官籍所載。
雖曰幾結幾負。
里中私錄。
但有幾石幾斗。
及其輸官也。
折之以錢。
未嘗納粟
幾步幾尺之爲一結
天荒以來
未有知者
其法如是
則唯按例比總而已
(其解作百畝之法。
詳見田制考。
)〇凶年
宜有災減。
旱田無災。
況於火田乎。
火田有納于戶曹者。
有納于宮房者。
縣官自食者。
自食者。
宜蠲惠可也。
〇又凡火豐歉
係乎民戶盛衰
非不足。
而耕者無人
則其少也。
敗亡之村。
溯考三十年戶籍
昔之百戶
今爲三十。
則其衰散可知
蠲其火
使之招集
未可已也。
〇凡永蠲之惠。
深於暫蠲。
而爲牧者憚於永蠲者。
爲後來者怨之也。
嗟呼待人太薄乎。
我以凡庸
猶欲蠲惠。
後來之人。
何必不賢
百夫所樂。
足抵一夫之怨。
何憚而不爲也。
第五政法集第二十卷牧民心書(卷五)
 戶典六條○穀簿(戶典第三條)
  
還上者。
社倉一變
非糶非糴。
爲生切骨之病。
民劉國亡。
呼吸之事也。
周官旅師
凡用春頒秋斂之。
三代之時。
還上未嘗無也。
漢魏之制。
倉廒之積。
多係糶糴。
或用常平
用均輸。
皆無還上之跡。
糶糴者。
賣(一作買)米販米之名。
今人以還上爲糶糴非也。
度支尙書長孫平
始創義倉之法。
朱子修而行之。
名曰社倉
今人以還上。
社倉遺法
社倉則儲穀頒穀。
皆在鄕社
(在外村。
)官吏不與知焉。
玆是爲民之實心
與今還上之法。
天壤不侔
王安石靑苗之法。
名曰振(一作賑)貸。
強取利殖。
與還上之法。
大同小異
彼錢此穀。
其實一也。
百濟有糶糴之名。
仍是漢魏之制。
高句麗故國川王。
始立振(一作賑)貸之法。
春貸還之。
高麗之初。
始置里倉。
成宗之時
改稱義倉
至我國初
因循不改。
其法始倣社倉
漸作官庫
於今以爲還上也。
原初設法本意
半爲民食
半爲國用
豈必爲虐民厲民而設之哉。
今也弊上生弊
亂上添亂。
雲渝靈(一作霧)洩。
沙滾波潏。
天下不可究詰之物。
上之所用以補經費者。
十之一。
衙門所管以自爲廩者。
十之二。
郡縣小吏
飜弄販賣
以自作其商賈之利者。
十之七。
一粒之穀。
未嘗微見其末。
而白輸米若
歲以千萬。
此是賦斂
豈可曰振(一作賑)貸乎。
此是勒奪。
豈可賦斂乎。
牧於少日
或習詩賦
或習弓矢
項羽沛公之句。
擊扇以自豪
馬弔江牌之戲。
賭錢自娛
上焉者太極元會之理。
河圖洛書之數。
理氣之訟。
性情之辨。
以爲極天下之高妙
田制賦法倉廩之數。
一字半句
未嘗講習
一朝擧而坐之於神姦鬼猾之上曰。
汝察其奸。
天下其有是乎。
縉紳大夫
論還上之弊者。
不過納精而濫。
春頒粗而陷。
於民甚冤也。
論吏逋者。
認之爲吏。
夜開庫門
負苫而輸之家而已
故守令微行
覘倉者多。
嗟呼
不亦遠矣。
八路之中。
南吏尤詐。
歷世以來
今日極甚。
孰知若是兇惡乎。
一粒
本無頒法。
年年白納。
一戶十苫。
嗟呼
民雖欲小須無死
其可得乎。
若夫古今法制得失
竝詳倉廩之制。
今竝略之。
還上之所以弊。
法本亂也。
本之旣亂。
何以末治
本亂者。
何也。
一曰
穀名亂也。
二曰。
衙門亂也。
三曰。
石數亂也。
四曰。
耗法亂也。
五曰。
巡法亂也。
六曰。
分留亂也。
七曰。
移貿亂也。
八曰。
停退亂也。
八亂爲生弊之巨幹。
千條萬葉
於是乎傅焉。
不能悉指而罄論。
大抵歷數千古
未有理財
如此而自以爲爲國者也。
民在水火之中。
呼號(號呼)宛(一作冤)轉。
宰相廟堂之上者。
方且以政由舊三字
佩之爲至訣。
噫。
奈何
〇弊雖如此
凡非一縣之令所能釐革者。
非此書之所急
竝詳倉廩之制。
今竝略之。
趙南星社倉議云。
放之以六而還之以十。
是謂加四矣。
豈惟加四。
良弱之民。
吏胥收其穀而冊籍去。
其名升合
不得領矣。
其他奸弊
更僕難數
佛家所謂阿鼻地獄
言地獄之中。
有無地獄
則今之社倉
無乃類是耶。
入十而得七。
入穀而得穅。
甚則穅亦不可得。
是使之盡爲窮民也。
且句攝有酒食之費。
往返有道路之勞。
是又不若窮民之無累也。
嗟呼
誰爲此法者。
奸耶愚耶。
居一于此矣。
〇案趙議全篇
切中社倉之弊。
竝詳倉廩之制。
今姑略之。
上司貿遷
大開商販之門。
守臣犯法
不足言也。
司令諸邑
月報市直
詳知穀價貴賤
行商販之法。
一石
(十五斗。
)甲縣時直七錢(一作戔)。
(七十錢。
)乙縣時直一兩四錢
(山邑沿邑。
其豐凶不同
)則取乙縣之二千石
糶之作錢。
得錢二千八百兩。
竊其半而私之。
(一千四百兩。
)投其半于甲縣。
(一千四百兩。
)糴之爲穀。
還作二千石
所謂移貿也。
所謂立本也。
所謂也。
監司俸廩
本自不薄。
行商賈之事。
以剝民膏
以傷國脈
他尙何說。
歲得錢十百萬貫。
自封殖。
而不知糶出之邑增價以斂錢
糴入之邑。
減價以頒錢。
則民之受害
豈有旣乎。
守令報市直者。
承望風旨
迎合密意
當糶之邑。
必報以高價
(視時直益高
)當糴之邑。
必報以下價。
(視時直益下。
)一縣旣承。
四鄰遭責。
(市直狀見退。
)悉繩之以最如意之邑。
民之受害
豈有旣乎。
余昔爲暗行御史
鄰比五六邑。
其報市直
各各不同
及其終也。
悉從高者。
可以知其情矣。
守臣翻弄
竊其贏羡之利。
胥吏作奸
不足言也。
守令翻弄
其竇亦多。
大約犯科
其名有六。
一曰反作。
(反音翻。
作讀作咥。
)二曰加分。
三曰虛留。
四曰立本
五曰增估
六日(一作曰)加執。
〇反作者
何也。
而收糧。
(吏文云還捧。
)本限歲末
乃以未收詐稱
畢收假飾
文書報上司。
及至新春
原不頒糧。
詐稱還分。
假飾文書
報上司。
此之謂反作。
此之謂臥還。
(舊年新年
若臥而不起
)西路之法。
臥米一石
討錢一兩
(小米也。
)名之曰臥還債
小吏食之。
縣令食之。
黃州則牧使與節度使咸食此錢。
以爲當然
(南方無此法。
)〇加分者。
何也。
利其耗穀。
頒其應留也。
法曰。
傾庫分給者。
限年定配
折半留庫中半分者。
三年
石數少者。
告身
(見戶典。
)法非不具。
而犯之者相續
小利也。
或民(民或)飢穀少
接濟沒策。
報司得題而加分者。
在所原恕
御史發之。
未免罪。
畏法所不爲也。
近世上司之穀。
無不盡分
則上濁下汚。
不可禁也。
〇虛留者。
何也。
前官掩置。
吏逋傳授
都是虛錄。
而我又拘牽
不卽發之。
或昏暗迂疏
不知穀簿爲何物。
逋欠爲何事。
四季月報營之冊。
明有留庫爲幾石
而視其庫中。
空無一物
備邊郞摘奸。
營裨營吏摘奸。
貨賂旣行。
釁咎不發。
因循掩匿
遂成漏瘡
今列邑穀簿。
皆擁虛錄。
如法爬櫛
十欠七八。
言念國計
誠足哀痛
法曰。
虛錄者。
三年定配
五年禁錮
(唯十石以下勿論
)後官之掩置者。
兼官磨勘者。
徒配
遇赦勿宥。
(見戶典。
)法非不具。
而犯之者相續
未嘗必行也。
近世守令。
嚇發吏逋。
受其賂物。
因而之者
亦多矣。
若之何
立本者。
何也。
而執錢。
先竊其賸。
而頒錢。
後收其利。
牟麥亦然
所謂令之料販也。
而執錢者。
假令甲年歲儉
還租一石
時直二兩
(不舂者。
十五斗。
)則以錢代收。
(收二兩
)民亦樂之
乙年之
民方飢困
官乃令之曰。
今秋豐登
一石之租。
不過一兩
汝今食錢
納租。
不亦善乎。
民又樂之
於斯之間。
羨者一兩
若執千石
其錢千兩
所謂立本也。
官之所得
雖止一兩
民之所失。
乃爲二兩
何也。
甲年之
時直二兩
則乙年之
必至三兩
(市直高。
)三兩之時。
只受一兩
非失二兩乎。
明失二兩之錢。
樂輸
樂受
民之爲物。
良足哀矣。
而頒錢者。
價至賤。
倉穀麤惡
則民不樂受
官知其然
以其半價
分給民戶
(時直一兩五錢
)待執錢。
收其全價
(五錢秋收一兩
)則羨者其半。
(每石羨五錢
)而本惡之穀。
又陳於倉中
(不頒改色
)遂爲塵土
明年春
乃以塵土頒之矣。
之還分。
宜在深秋
以助種子
宜在初春
以贍匱乏
吏告厥官。
封而勿出
以觀事。
及至芒種前八九日
事已判。
不登
遂以封之。
如其大稔
始乃頒之。
民已食靑。
誰肯受之。
於是官爲貿
一石
決價三錢
三十錢(一作文)。
以錢頒之。
秋穀失稔
價或刁。
則開庫出
汎于畿湖。
其利數倍。
〇若不登
旣封。
新麥又入。
略以舊
頒之以種子
留下新麥
以圖商販
所例頒。
乃以錢頒。
每石之價。
不過五錢
收麥
以立其本。
斯皆近日守令。
按例應行之事也。
公元1806年
增估者。
何也。
上司行關衙門二千石
詳定例作錢。
定之例。
一石
其例三兩
一石
其例一例(一作兩)二錢
(不舂者。
)而本縣時直一石
其估五兩
一石其估二兩
則乃以時直徵於下民
詳定例。
輸于上司
竊其零羨。
以歸私橐
(米二千石每竊二兩則四千兩也。
)此之謂增估也。
監司之以詳定例作錢者。
亦自難得
監司以時直作錢。
自竊其零羨。
守令未能與也
或時直本輕。
乃從詳定例也。
〇加執者。
何也。
上所論某衙之穀。
監司許二千石作錢。
縣令又加執二千石
通共四千石。
以錢代徵。
旣竊詳定之零羨。
又取加執之本錢
明年春
還以三兩
分給民戶
秋收米。
以之立本
則每石二兩
又爲零羨。
加執二千石
則厥羡四千兩也。
監司行關
耗米一千石。
使之作錢。
縣令於此
又加執二千石
通共三千石。
以錢代徵。
一從時直
明年春
五之三。
分給下民
立本
竊其零羨如上法。
此又近日守令。
按例應行之事也。
公元1798年
嘉慶戊午
大王策士湖南
其問還上之弊曰。
利國者病國。
養人害人
沿郡京坻
無脛而歸巖邑之積。
往歲穅秕不舂。
而責今年之粲。
族徵有禁。
不唯族也。
至及其鄰。
抑配爲罪。
不唯配也。
或行其斂。
一有
耗穀之散賣。
而憑公料販者出。
一有賑政之經紀
而挾詐反弄者多。
甚至立本之租。
營邑不知。
退之穀。
虛實相蒙
民役邑用之。
先犯倉簿而倍徵於秋後
漕米結錢之假託市直
而虛留於冬間
穀名換而衙門互錄。
則吏奸得以潛售。
庫欠綻(一作縮)而閭里被剝。
則民勢日就難支。
船米則分留不明
城餉則運置無常
羅里鋪之頻移。
銷刻太煩。
濟民倉之旋廢。
得失何居
營穀繁而三司之穀漸少。
盡分之弊痼矣。
官需蓄(一作畜)而還米之需漸廣。
則仍捧之害切矣。
將何策而損益之。
仍捧者。
仍牧(一作收)也。
〇臣謹案沿邑京坻
無脛歸於巖邑者。
監司錢立本之謂也。
耗穀散賣而憑公料販者。
守令加執增估之謂也。
上流旣濁。
下流難淸。
胥吏作奸
無法不具
神姦鬼猾。
無以昭(一作照)察。
胥吏作奸
千方百計
孔穴無數
其名大約有十二。
一曰反作。
二曰立本
三曰加執。
四曰暗留。
五曰半白
六曰分石。
七曰執新。
八曰吞停。
九曰稅轉。
十曰徭合。
十一曰私混。
十二曰債勒。
斯皆筆頭之所推移
算子之所轉運
雲渝霧變
波滾沙堆
龔遂黃霸所不能察。
楊炎晏之所不能度。
牧之未經事者。
何以昭(一作照)其奸矣。
〇反作者
月收糧。
其未畢收者。
吏有逋欠也。
小民之家。
瓶甖悉罄。
而必無一龠未收者。
畢竟反作。
誰之故也。
十月開倉
吏逋猶隱。
及至歲末
首吏乃告曰。
某吏米五百石。
今無出處
今若發之。
不免居末。
(居末者。
一道之中。
封庫最後也。
法曰。
居末者。
營門決杖
)先飾文書。
上于巡營
徐議收入
無事也。
以爲忠。
俯首聽命
此反作之所以年年相仍也。
吏苟忠矣。
八月秋成之初。
吏逋之隱伏者。
豈不先告乎。
開倉之初。
宜別作吏逋之簿。
每日所收。
記之爲曆。
專心專力
以董此事。
豈必爲反作乎。
若夫西路之反作者
民居遠於倉廒
或穀價貴於平歲
其納有濫斛之害。
其受有和穅之患。
民與吏議
臥之不納。
小米一石
輸錢一兩
名之曰臥還債
(一石五錢
)斯又反作之有利者也。
余在西邑
秋成而令曰。
凡給臥還之債者。
官當另査。
歲末還徵。
而吏則不治。
唯治與者。
三令五申
無犯者。
立本者。
吏將立本
先誘其官。
伏於牕下
甘言
密白
官乃傾聽
覺爲妙策
以此吏信爲純忠。
如其言。
吏旣得志
退爲(一作謂)倉吏
官旣屈矣。
獨賢乎。
官立千石
立本千石
官之所染
作爲鮑魚
以亂吾臭。
其誰辨之。
某村之加執幾石
鮑魚之臭也。
某日之加頒幾兩。
鮑魚之臭也。
官雖不愚。
何以覺矣。
〇加執者。
何也。
吏誘厥官。
使之加執者。
名之曰官加。
(見上條
)吏瞞厥官。
自下加執者。
名之曰吏加也。
營作錢二千石
官加執一千石。
則吏於其間
又加執八百石。
分排諸里。
某戶幾斗。
某戶幾斗。
條條打算
恰爲十石
而簿尾總數
不過八石
官雖明察
但算厥尾
何以昭(一作照)矣。
營作錢關到。
牧宜以本數分配民戶
(假如二千石
配於四千戶。
一戶作錢各爲半石
)乃視諸里戶總。
某村該作八石
某村該作十石
但以總數知會
唯云每戶幾斗。
小名條列之簿。
初勿頒示
則民於本村之內。
自能撦裂
差舛矣。
〇暗留者。
該頒而不頒也。
價穀(穀價)將貴。
則吏與官議。
留而不頒。
及時直旣貴。
行商販。
穀價方賤。
則吏與民議。
留而不頒。
糴以價輕(輕價)。
徐圖後利
但以分給文書
報于上司
此之謂暗留也。
頒糧旣畢。
官躬察庫中。
尙有多穀。
疑而問之。
吏曰。
小人恐有欠缺
所收色落之米。
咸貯庫中。
有此餘苫。
官信其言。
謂吏忠實
失之遠矣。
昔西路一郡守
得見此物。
疑一(衍字)而問之。
吏對如前。
官曰。
詐也。
可疑之物也。
以屬公。
貪則貪矣。
不可曰昏也。
所謂暗留之穀。
至冬必徵耗縮。
每穀一石
耗條一斗五升
色落一斗五升
(色三升五升
雖曰法例
而色五升
一斗
遂成謬習。
)打苫之費。
不下二升
倉中之縮。
不下五斗
(分石故。
)合而計之。
則所稱耗縮。
每爲七八斗。
又以徵之於本民矣。
(民本願留故。)
半白者。
天下之冤也。
謂半苫之穀。
白地吏竊。
半苫之穀。
白地民納也。
每當頒糧之期。
權吏富吏。
村豪誘之曰。
汝村該受之糧。
四十石也。
倉中衰縮。
雜以穅粃
受而簸之。
不能爲二十石。
(折其半。
)而往受納
兩日損傭色落耗打。
(打苫也。
)數斗增費。
將何益矣。
我有一策
於子何如
豪曰。
何居
唯令是從。
吏曰。
我方窮春(窮)。
焉避小害。
其四十石。
悉以與我。
吾將食之。
及至今秋
子輸其半。
(二十石。
)我納其半。
(二十石。
)不亦善乎。
色落耗打。
我其當之。
我所納。
踰其半也。
(謂所納者多於民。
)豪曰。
大幸
敢不敬從
券契旣成
(俗謂之手記
)豪則歸矣
又召他豪。
之如此。
竝約十村
總得穀四百石。
於是開倉門。
另擇精實
不陷之苫自取
出二百石。
遂以吞之。
(吞其半。
)仍留下二百石。
遂以陳之。
(留其半。
)及開倉
但備穀十餘苫。
和以穅秕
爲四十石。
名之曰耗條。
(四百石之耗。
)納于倉中
(色落打石。
所不納。
)則十村之氓。
曾不夢見穀皮。
自備穀二百石。
納于倉中
(納其半。
)吏以四百四十石尺文。
(受穀之手標。
)分授諸氓。
欣然稱謝曰。
老爺忠信
一毫無錯。
乞於來年
再授嘉惠
此之謂半白也
吏之爲此者。
五六人
人取四五百石。
多者六七百石。
其有一粒之穀。
波及民戶者乎。
此法之出。
不過十餘年。
始唯數邑行之。
今徧一省矣。
嗚呼
弊而至此
宰相察使。
拱手熟視不救
若之何
〇分石者。
流來之舊法也。
余始寓縣城
館於酒家
酒媼別聚穅秕死之殼。
出於風簸之場者。
積于一處
余問何用
媼曰。
倉吏預以錢分授民家
收聚此物。
若其所用
今(一作余)何必言。
呵呵大笑
及居茶山
倉吏之弟。
徧行浦村。
貿豬料穅數百苫。
所以分石也。
吏方收糧之日。
簸之揚之。
斛面隆起
庫之旣封。
乃夜執燭入庫中。
取栗和穅。
遂以一苫。
分爲二石
甚者分爲三石四石
以充原數。
竊其完苫。
歸于其家。
此之謂分石也。
大奸巨猾
直以完苫商販
立本不必分石。
却以分石者。
哂之爲小盜也。
執新者。
何也。
反作立本
加執暗留。
則舊穀不頒。
陳陳相因
旣腐旣蠱。
(春秋傳云。
穀之飛爲蠱。
)乃以頒民。
吏所執用
新穀也。
以其舊穀。
換此新穀
民雖怨之。
官何聞矣。
〇凡頒糧之日。
須令該吏
預草報司之狀。
知今日所頒。
原係舊穀幾石新穀幾石
乃令倉吏
先出舊穀。
乃令侍奴。
(卽及唱。
)左執枓子。
右執兌管。
(兌者。
銳也。
竹管一枚
削之使銳。
衝穀苫。
粟米一撮入于管中。
)立于庫門之側。
民負苫而出。
卽衝取米。
瀉于枓中。
如有新粒
混入舊中。
卽令還納庫中。
瀉其枓
從新受管。
舊穀出庭
旣準本數
積于一處
乃令倉吏
出新穀。
乃令侍奴衝管如法
如有舊粒混入新中。
卽令還納庫中。
如上法。
新穀出庭
旣準本數
積于一處
乃令侍奴。
納其枓子。
如有舊粒混入新中。
卽罪侍
奴。
査拔于庭中
換取新者。
如是則吏之腐穀
無以頒於民矣。
余在西邑
每用此法。
豪吏李甲彭。
北倉貯舊菽五百石。
每欲出頒。
輒遭還入。
三年不頒。
遂成塵土
以之糞田云。
〇吞停者。
天下之冤也。
大饑之年。
及到歲末
朝廷下停退之令。
老吏解事
先已逆揣
民間收糧。
一倍火急
面謾縣官
雜施笞棍。
陰囑鄕
(風約等。
)酷行搜括
已於至月之末。
收納已畢。
唯權吏料販之物。
浪吏逋欠之數。
虛額待之
營關旣到。
吏乃告之曰。
外村旣盡收入
唯邑中未收
尙此夥然。
居末之厄。
在所不免
天幸有此停退之令。
邑自此無事矣。
官亦欣然以爲宦福。
聽吏所爲
遂以吏販吏逋。
充此停退之額。
一粒之停。
不及民戶
嗚呼
其冤矣。
吾君者。
父母也。
吾民者。
子女也。
父母哀其子女
有此停退之令。
於其兩間
有物橫梗阻此乳哺之恩。
豈不哀哉
〇停退之法。
分數等。
一等無停。
(稍實邑。
)二等小停
(之次邑停四分一。
)三等加停。
(尤甚邑停三分一。
)四等半停。
(最尤甚者停其半。
)老吏打算
預知本縣之停。
當入何等
吏販吏逋。
此以待之也。
〇又有一等奸究。
或停退之令。
業已早下。
吏告于油牕之下曰。
目今民力
不至大窘。
若此令早頒。
不窶之民。
亦將拒納。
賑事。
何以措手
欣然稱善。
遂匿朝令。
益施鞭扑
大發檢督
急如星火
民收旣畢。
乃頒朝令。
於是其所收。
屬之停退。
高價糶賣
與吏分食
明年春
頒錢若干
以立官食之本。
(每租一石
不過一兩
)吏之所食。
留俟蕩減之恩。
〇停退之穀。
謂之舊還。
國有大慶
必命蕩減。
聖意以爲舊還之在民戶者。
白骨之所負。
黔首之所攤。
及此歡慶之日。
施惠恤之澤。
至意如此
一粒之澤。
曾不及於民戶
豈不哀哉
〇停退原數之外。
吏誘其官。
詐稱未收者。
至數千石
(吏文曰未捧。
)以飾磨勘之簿。
興販取利。
及至秋解困。
始以輕價立本
此又近年之恒習也。
〇稅轉者。
何也。
以還穀轉而爲稅米
或以稅米轉而爲還穀也。
吏抱倉欠。
三翻四轉
冬月則爲倉逋。
春月則爲稅逋。
如病暑之人。
夏月則爲病暑。
冬月則爲癖冷。
循環無端
本一崇也。
還逋旣督。
無路辦出。
吏乃出村。
以求防結。
以求抽結。
(束無亡也見稅法
)或錢或穀。
得眼瘡。
春事發。
又求還米。
舂而精之。
納稅米。
一轉則百石爲二百。
再轉則二百爲三百。
遂爲漏痔。
終古不完。
明則九旅蕩產
官昏則國穀虛留。
一弊也。
〇又或縣吏
要媚營邸。
(營主人。
)其進上價米之應以還米會減者。
乃以稅米除給。
一石之縮。
又爲一石
何也。
還米極粗。
稅米極精
米斛小。
稅米斛大。
其耗縮如是也。
開倉
乃此縮米攤徵民戶
一弊也。
又或兵營水營
進上價米。
以還米會減。
營以其威。
取用稅米
以還米。
充此稅額
則所欠一石。
攤徵民戶
所用者六百石。
則三百石民又白納矣。
(此康津之弊。
)若於倉中
本無還米。
以還租。
充此稅米
還租一石
得米二斗
(和穅故。
)須得租七八石。
納稅一石
若於倉中
又無還租
以還
充此稅米
則須斥十二石。
納稅一石
(價輕。
)乃以還
飜作還租
其縮益多。
畢竟稅米一石
轉而爲還米二十石者。
滔滔是矣。
凡此所轉。
攤徵民戶
民其勘(一作堪)之乎。
〇又凡民庫之米。
多與稅米同徵。
若於流亡絶戶之村。
或有未收
卽此民庫之米。
必轉而爲還米。
三翻四轉
則民庫米一石
畢竟爲還米二十餘石。
可哀者民。
何以堪之。
(此海南之弊。
)稅轉之弊。
有如是矣。
〇徭合者。
何也。
民庫雜徭
咸以徵結還之邑。
每結幾斗。
(以田結頒者。
謂之結還。
每結四五斗。
多者七八斗。
)統還之邑。
每戶幾斗。
(以戶總頒者。
謂之統還。
)或隨用而隨徵。
或混出於還上。
其與還上混出者。
有色落。
(色者。
看色也。
落者。
落庭也。
)亦有打苫。
(斗量之餘者。
)斯已濫矣。
乃其所以爲生民之巨瘼者。
倉庫之內。
只有公穀
則其出納收放。
關由營門
不與官議。
難以翻弄
若徭租吏租。
混入其中
憑依爲藪。
抽擢惟意。
隨時貴賤
變幻販賣
一石鮑魚
以亂其臭。
田稅之中。
或宮結混入
(卽無免稅
)或徭米混入
則養戶防納者。
憑依爲藪。
侵蝕無厭也。
或稱民庫用
急請貸公穀
幸而庫門一開
糶出唯意。
或値逋欠現露
不給農糧。
每云民庫有貸。
充報不難。
遂以公倉
認爲私庫。
徭合者。
吏奸之大藪也。
故曰凡民庫收斂。
悉宜以錢。
不宜以穀也。
私混者。
何也。
南方所謂考給租。
或稱里考租
或稱回貸租
或稱回頭
公元1805年
租。
或以斂。
或以錢斂。
或以結斂。
或以戶斂。
貴賤通徵。
豪戶免徵
(俗謂之班戶。
)或多或少
或有或無。
(亦有一二邑無此例者。
)或以求乞爲名。
或與還上混出。
此蓋四十年來創有之事。
或云。
南通行。
或云。
湖南獨甚
其始也書員出鄕
(面書員出面
)潛行小民之聚。
求乞無名之物。
小民牽於顏情
又恐此吏。
旣執田權。
且知鄕事。
(詳知面內事
)其慾不充
必有陰害
於是或給斗粟
或給些錢。
秦求無厭
歲增其率。
登高者。
旣攀而不捨
必其勢有進而無退。
數年以來
已至四斗
錢已至五錢
不知前頭
高幾層。
本縣田總六千結。
收租四斗
則一千六百石也。
一千六百石。
其數雖少。
混入還上之中。
卽爲逋逃之藪。
一石鮑魚
以亂其臭。
則數萬石公家之穀。
爲此物所濁。
先期而預下。
或稱貸而不報
或執錢過實
(收糧以錢曰執錢。
)以此物而充之
(補其欠。
)或開庫(一作倉)無名
以此物而憑之。
本則鄕書員之物而去來與授。
互相推移
東振西觸。
首吏,都吏倉吏庫吏閑散之吏。
一人不相牽掣
或變而爲還麥
或變而爲稅米
筆雲墨雨。
朝渝暮洩。
而咸以考給租爲大藪
縣監李某上開倉之日。
欲於掌記
査拔此物。
勿與混徵。
乃群吏八十餘人
合謀興騷。
百般沮遏
事竟不行。
余甚怪之。
問其委折
乃曰。
此物若與還上。
分而二之
一城之內。
一人免於逋穴(一作欠)。
魍魎失林。
傀儡去帷
故其騷如是也。
民之所言者
惟色落打苫之加入而已
不料關係如是也。
大抵公穀私穀
不可相混
多少利病
不必問也。
(數十年前。
御史論考
給租非法奏請嚴禁
僅停一年
又復如前。
)〇西路
亦有私混之弊。
自學宮私備還穀。
或自武廳。
私備餉米
混於還上。
取其耗穀。
其弊未甚。
今姑略之。
〇債勒者。
何也。
牧愚旣甚。
吏橫(一作備)至極
上一事。
爲亂雜。
無法之物。
邸債,(京主人
)藥債,(官藥局
)吏債,奴債。
一有所負。
竝與還上。
混出其名。
則曰邸吏藥翁
彼吏此奴。
皆負倉逋。
以還上出秩也。
其實不然
凡有私債之可收者。
先與吏議
開庫(一作倉)出穀
逐利興販
食其贏羨
及至十月
又於私債
計其月利
(一兩錢每月其利十錢
)以其時直。
折之爲糴。
混出於還上也。
盜國穀。
先食其利。
又計子錢
疊受其息。
不已貪乎。
負債而未
報者。
無論邑民村民
皆貧者也。
一粒
未嘗受之於公倉
之所納。
出意慮之外。
剝膚椎髓。
憑於國穀
國之爲國
不亦難乎。
右所列十有二條
年年應行之例。
其有一粒
分給民間者乎。
以立本之錢。
三五十葉。
號曰分給
而本村之結錢,軍錢,徭錢,稅錢
(魚鹽稅。
)以此除留。
其實一葉之錢。
未嘗分給也。
余家茶山
俯臨倉路。
于今十年
未嘗見有一箇村氓負苫而過者也。
一粒
未嘗受來。
及至冬月
出穀五六七石。
之官倉。
復名之曰還上。
不亦羞乎。
夫還也者
回也報也。
往則無回。
不施則無報。
何謂還乎。
今有白上。
無還上也。
至如此。
牧之所能救也。
惟其出納之數。
分留之實。
牧能認明
則吏橫未甚矣。
穀簿規式
散亂破碎
千枝萬葉
雖老於吏者。
未易分曉
須有團束。
簡便之法。
乃可以領其大綱
穀名雖多。
一縣所儲。
不過五六也。
衙門雖多。
句管所屬
不過四五也。
耗法雖亂。
區別苟明。
其數可知也。
分留雖亂。
條列苟詳。
其實可執也。
比之田總。
猶是光顯之物。
研精會神。
自可瞭然
不宜自暴自棄
遂以漫不省爲心也。
  時行磨勘
成冊規式
公元1809年
  戶曹句管(唯取己巳冬
康津縣常賑租一條
著其式。)
常賑租四千九百五十八石九斗四升三合
  移轉五百七十石。
曾已濟州入送。
公元1794年
  甲寅舊還一千三百二十六石十三斗六升內。
   四百二十八石四斗六升九合
因朝令蕩減。
   在八百九十八石八斗九升一合
公元1808年
  戊辰停退七百四十四石十一斗五升
  頉下四石十二斗五升
失火人申哲億等恤典
  還分一千一百五十八石七斗二升
  停退三百五十石。
  
未捧二百五十八石七斗二升
  捧上五百五十石。
  四耗四十四石。
  仍留一千一百五十三石九斗六升三合
   合四千五百七十四石四斗七升四合
   
(移轉五百七十石。)
   
公元1794年
(甲寅舊還八百九十八石八斗九升一合。)
   
公元1808年
(戊辰停退七百四十四石十一斗五升。)
   
(頉下四石十二斗五升。)
   
(停退三百五十石。)
   
(未捧二百五十八石七斗二升。)
  留庫一千七百四十七石九斗六升三合內。
   一千四百十九石。
二斗五升九合五(一作九)勺。
元會付加下及已上下
  實留庫三百二十八石七斗三合一勺
觀此規式
豈不散亂破碎
未易分曉乎。
若於第十行之末。
先記其雜下總數
然後今秋實入。
及今仍留之數。
記于其下。
則文不重複
豈不易知乎。
議於監司
改定規式大善
不然
別修一冊。
以便吾覽。
如左。
  今改定磨勘成冊規式
常賑租四千九百五十八石九斗四升三合
公元1794年
  甲寅舊還一千三百二十六石十三斗六升內。
   四百二十八石四斗六升九合
因朝令蕩減。
(永減。)
   在八百九十八石八斗九升一合
公元1808年
  戊辰停退七百四十四石十一斗五升
  濟州移轉五百七十石。
(今春輸送。)
  失火恤典四石十二斗五升
(永咸。)
   已上永減四百三十三石二斗一升九合
    雜頉二千二百十三石五斗四升一合
  今年還分一千一百五十八石七斗二升內。
   停退三百五十石。
   
未收二百五十八石七斗二升
    合頉六百八石七斗二升
  今年收入五百五十石。
    新耗四十四石。
(五分四會錄。)
  今春留一千一百五十三石九斗六升三合
(留庫中失火人恤典減下。
故其數止此。
不能半留。)
   合留庫一千七百四十七石九斗六升三合內。
    一千四百十九石。
(二斗五升九合九勺。
)元會付加下及已上下
  實留庫三百二十八石七斗三合一勺
觀此規式
豈不明覈而易知乎。
所謂頉下之中。
有永減者。
有姑虛者。
無所分別可乎。
舊還之未蕩減者。
姑虛也。
上年之停退者
姑虛也。
未收者。
姑虛也。
移轉之穀。
亦有還移之時。
則姑虛也。
宜於諸條之下。
或注永減。
或注姑虛。
乃易辨也。
〇其云。
元會付加下者
亦須於磨勘冊中。
先著實數
乃書還報
今無文可知
姑闕之。
〇凡諸衙門諸色穀。
其修磨勘之簿。
皆當如此
今不具論
每四季磨勘之還。
其回草成帖者。
詳認事理
不可委之於吏手。
上司磨勘者。
本縣該守之實數
已頒者幾石
仍留者幾石
將收者幾石
知此實數
嚴嚴典守
則吏奸自不得恣肆矣。
〇營吏作奸
其竇益廣。
每見牟還開倉
秋還開倉之月(一作日)。
列邑小吏
齎錢百兩赴營。
以至廉之價。
買取還穀而回。
遂執外村該納之穀。
貯在村家
待時糶賣
或至四五百石。
年年爲例。
此乃監司所宜察。
牧之罪也。
隱結歲增者。
營吏賣之也。
(陳田還起者。
營吏受賂於縣
許頉於槪狀
)穀簿日紊者。
營吏賣之也。
按道之臣。
方且以持大體三字
居官要訣
噫。
奈何
金東儉屢爲戶房裨將
能知穀簿。
奸僞營吏。
縣吏不敢欺罔之謀。
吏屬爲之諺曰。
寧逢大歉。
毋遇(一作逢)儉。
凡爲司監(監司)者者주-D004。
宜求如此之人。
以置幕中也。
吏屬厥有秘訣
若相盟詛者曰。
困而得之四字
困而得之者。
何也。
結役
煩重
歲增其率。
以困應稅之民。
則民不堪困。
乃以高價防結。
一擧兩得也。
(旣食於徭賦
又食於防納。
)還穀粗惡
而又竊其實
(和穅而分石。
)以困受還之民。
則民不堪困。
乃以白給輸糧
(半白法見上。
)此一擧兩得也。
(旣食於分石又食於半白
)民者。
國之本也。
吏者。
民之蝕也。
焦灼下民
剝割下民
使斯民如蚓在灰。
如鰌在沙。
旣困旣阨。
使自來乞。
乃言曰。
民皆(一作乃)樂從
所謂困而得之也。
民牧者。
盍亦深念
凶年退之澤。
均布萬民
不可使逋吏專受也。
歲事大饑
本縣又入下等
(尤甚最尤甚。
)明知今
必有停退之令。
牧宜先期默運
以圖惠民
〇諸鄕諸里之中。
其被災尤甚者。
牧所知也。
秋分之日
牧廣諭諸鄕。
令抄出一鄕之中。
貧窮迫死無以納糧者。
別爲成冊。
假如本縣應入四分一停退。
而其春頒之穀。
恰爲萬石
則二千五百石。
必在停退中矣。
於是諸鄕貧窮之戶。
該納之穀。
抄取二千五百石。
條列成冊。
以待朝令。
十月開倉之初。
以此成冊。
于諸里。
諭之曰。
本里貧窮戶該納還穀二十石。
(假令也。
)其中十石
僥倖或入於停退之中。
以此冀望
其中十石
斯速辦備
之里中。
以待官令朝令旣到。
卽日俵停。
如俵災之法。
官吏所逋雖一石
不可停也。
〇俵停成冊。
宜作三件。
一備官覽。
一備吏考。
其一頒于本村。
日後或有蕩減之令。
以玆憑考。
公元1809年
明年歲事
稍登停退之穀。
竝行追徵
則民之苦毒
甚於凶年
所謂不如死。
不如凶也。
牧遇此年
柔婉爲政
大病之餘。
調護元氣
方可曰良牧也。
張居正請蠲積逋疏曰。
所謂帶徵者。
累年拕欠
搭配分數
見年錢糧
一倂(一作幷)催徵也。
百姓一年所入。
僅足供當年之數。
不幸遇荒。
父母凍餓
妻子流離
見年錢糧
尙不能辦
豈復有餘力。
累歲積逋哉。
公元1808年
梅摯通判蘇州
初二浙饑。
官貸種食而已
督償之甚急
上言民所以爲惠也。
反撓民不便
因下其奏。
諸州悉得緩期償之。
第五政法集第二十卷牧民心書(卷五)
 戶典六條○穀簿주-C001
  
若夫團束簡便之規。
惟有經緯一法
眉列掌示。
瞭然可察。
句管各殊。
分留之法各殊。
新耗會錄之法各殊。
不可不臚也。
諸色之穀。
分隷諸衙。
畢竟總之幾石
總之幾石
無文可知
不亦疏乎。
今作經緯橫看
則可得諸色穀之總數
(米幾石幾石
)豎看則可定諸衙穀之分留。
其間出入萬變
增減屢改。
而按此爲式。
稍增其格。
皆作經緯表比觀。
則於倉庫收發之日。
其分留實數
瞭然可見
良法也。
今試爲表如左。
總數表米租大豆皮牟句管分留耗錄
軍資一石五斗戶曹留而不分十分九會
船儲置四百六石十斗戶曹三分一留十分九會
常賑穀五百九十八石十三斗四千九百五十八石九斗三十六石二斗二千五百八十石七斗戶曹半留半分五分四會
守城倉四百三十六石三斗五百八石七斗備局半留半分全錄
別檢穀五石八斗三百七十三石三斗二百五十八石九斗備局三分二留庫全錄
華城穀五百七十石十四斗備局盡分全錄
軍作米五十二石六斗備局半留半分全錄
番代二百九十三石五斗備局盡分當年僧番給代
休番庫二石十二斗六百九十七石六斗一石十斗九升備局半留半分全錄
私備穀一石八斗二千四百二十七石七斗六十五石三斗一千三百六十石十二斗備局半留半分全錄
京賑廳八斗備局半留半分全錄
軍移作一千七百六十一石四斗備局半留半分全錄
會錄穀八百十五石十四斗四十石二十五石均盡分全錄
補還穀一百九十四石四斗均廳盡分全錄
巡檢穀二百七石十三斗一千五十六石十一斗三石一斗五百六十石八斗巡營盡分全錄
補民庫三千二百九十石九斗巡營盡分全錄
羅里鋪五百三十七石一巡營盡分全錄
軍需庫十九石四斗巡營盡分全錄
軍庫三石九石八斗二石十一斗巡營盡分全錄
均役庫八十五石六斗一百八十八石十斗九石九斗九十五石十一斗巡營盡分全錄
營庫米三石三斗巡營盡分全錄
營賑穀一百十六石九斗五百五十四石二斗五石十斗二百五十八石六斗巡營盡分全錄
統會付一百九十一石四斗三十四石三斗統營半留半分全錄
統會外十一石十二斗一百十三石七斗六斗統營盡分全錄
上已上五千七百六十石十斗上一萬四千八百八石十二斗已上一百二十四石十一斗已上五千一百三十九石八斗
右表。
唯擧米租菽麥四穀
以見其例。
本縣諸穀
或至七八九種者。
宜增緯格。
備錄其名。
備局要覽云。
衙門穀。
爲(一作謂)之元會
半留半分
諸道營門穀。
謂之爲(衍字)別會。
盡分
〇分留之法。
本雖如此
表中所列。
已多出入
近年法壞。
諸衙諸色之穀。
無不盡分
亦有說也。
假如常賑租本總四千九百五十八石。
(見上篇
)而法本半留
則該留庫二千四百七十九石也。
然而舊還也。
停退也。
移轉也。
恤典也。
加下也。
其諸般減下者
厥數夥然。
實留庫不過三百二十八石。
(見上篇
)以其本總。
執其半留
則厥數不足
所謂無麪之餺飥
乃此實留庫三百二十八石。
長留庫中。
分給無期
將成塵土
豈有是乎。
舊例就實留之中。
半留半分
近例實留之穀。
僅爲本總之半。
或未滿本總之半。
則上司使盡分
勢所然也。
但於備荒備兵之義。
疏虛甚矣。
一縣之令。
若之何
公元1636年
大典曰。
秋成而斂。
取耗什一
曹穀每石耗一斗五升內。
戶曹會錄一升五合
元會付三千石以上邑
每石耗常平會錄三升五合
六千石以上六升
萬石以上八升五合
餘給本官
滿三千石以下
錄本曹兩西。
全數管餉會錄。
常平賑恤廳。
會付
會錄十五分之十二。
平安道全數會錄。
備荒
全耗會錄。
〇備局要覽曰。
仁祖丙子退之後。
常平三分二會錄。
案法如此
近例唯常賑
五分四會錄。
其餘戶曹
十分九會錄。
此以外。
皆全耗會錄。
無異例也。
公元934年
國朝寶鑑
明宗九年
曹啓曰。
守令。
不得擅用。
而會錄別倉。
其充十一之數者。
以次論賞。
尹漑奏言
守令用度
只在
使不得用。
則其勢必至於巧作名目
重其科斂也。
上命前議
〇案此時還上之法。
新立其耗
守令皆用之。
其後十分一。
戶曹會錄。
漸次增加
今則五分四會錄。
〇又凡停退之法。
京司句管
凶年有停退。
巡營句管
統營句管
大凶之年。
本無停退。
蓋以監司統使。
一時之官
遞去之後
卽停退者難追。
及此在官之日。
椎剝收之。
以用其耗也。
若然
唯其耗條。
急先收用
而其本京司
一體停退。
不亦可乎。
斯皆不公之法。
未可曉也。
巡營句管
唯羅里鋪之
有停退。
公元1277年
軍資者。
國初年分九等
收田稅。
其稅多者。
停留本邑。
名曰軍資
端宗二年
以此賑饑
其後轉而爲還上。
〇船儲置者。
壬辰倭寇之後
多置戰船兵船
遂設此米。
以爲改船之資。
〇常賑者。
世祖四年
賑恤使韓明澮秦設常平倉
其後轉而爲還上。
賑恤廳。
國初有之。
至英宗庚寅
惠提調鄭弘淳。
奏而合之。
名之曰常
〇別檢者。
英宗丙寅
以完營別備錢貿
而全羅監司
曾爲檢察使
故名曰別檢
〇軍作米者。
正宗初年
以戶兵曹
應納麻棉布
販米於三南。
以備饑荒
名之曰軍作米。
〇僧番代者。
正宗乙巳
以常賑租二萬石。
五年分取耗。
以代義僧番錢之半。
(十八兩減其半。
)〇休番者。
正宗甲辰
左右水營
番錢移劃販米。
以補將士支放者也。
〇私備者。
英宗乙卯
令閫帥守令。
每年自備
會錄報司。
以備賑資者也。
〇會錄者。
英宗壬申
設均役廳。
八道各以布會錄。
以備凶年之用。
全羅道租五百石。
慶尙道租四千石。
忠淸道租七百石。
逐年會錄。
遂爲還上。
補還者。
正宗甲辰
以均役廳結錢海稅之等。
補賑。
以其餘爲還上。
〇羅里鋪者。
肅宗庚子設倉於公州燕岐之界。
置船
公元942年
景宗壬寅
移設於羅州
英宗初年
移設於臨陂。
所以濟州也。
騣帽,網巾帽簷海帶香蕈,全鰒之等。
濟州來。
亦自本鋪發賣
〇營賑
公元1626年
者。
仁祖丙寅
以賑廳移付常平廳。
取其贏餘。
補賑。
名之曰營賑。
〇其餘瑣小。
竝詳倉廩之制。
今姑略之。
公元1737年
其不入於表列者。
略擧一二。
〇交濟者。
其在北道者元山倉。
其在嶺南者曰浦項倉。
肅宗朝。
北道內奴貢布
儲置諸邑
每年收放。
英宗丁巳
移置元山
監司徐宗玉經紀英宗壬子
尙監司趙顯命奏。
設浦項倉。
以備北道移轉
交濟者。
南北交濟也。
濟民者。
英宗癸未
左議政洪鳳漢奏設之。
嶺南一倉
(在泗川
)湖南置二倉。
(在順天羅州
)湖西一倉
(在庇仁。
)各儲三萬石。
(泗川則六萬石。
)所以備荒也。
蒜山倉者。
英宗甲子
議政金在魯奏設之。
每年
貸米於鹽戶
明年徵鹽。
(米一石徵鹽二石
)〇湖西元山倉者。
顯宗壬子
水使朴璜設倉。
肅宗丙申
水使元彭祖
安眠劃付。
英宗辛酉
水使鄭壽松請。
京賑米加付。
〇右所錄。
備荒也。
又如軍餉勑需。
所在堆疊
不可勝數
設置源委
竝詳倉廩之制。
非此書之所急
今姑略之。
公元1741年
柳公雲龍
(號謙菴
)爲仁同縣監。
其爲治。
先立科條
土田民戶
稅貢徭役
以及糶糴出入
皆畫紙爲式。
爬櫛經緯
毫不遺。
務在均一
頒布行之。
其初或疑其擾。
年後
一境稱便
觀察使推行其法於他邑。
使公任其事幾就緖
觀察使遞去。
諸邑守多不便者。
事遂寢。
識者恨之。
〇案此卽經緯表也。
頒糧之日。
應分應留。
査驗宜精。
須作經緯表。
瞭然可察。
牧苟綜明。
其分留實數
不敢欺也。
邑有月報
營有回草。
留成冊。
自有公案
不可欺也。
然我之頒糧。
用簡便之法。
(見下文
)其巡分而報營者。
不可準也。
作分留表。
以査其一年總數
乃可沛然行之。
今試爲表如左。
公元1794年
分留表甲寅舊還蕩減之餘己巳舊還上年仍留上年下上年還收上年新耗合留庫今應分今年應留
常賑米一百六十石七斗十六石六斗木糧用盡十六石六斗一石四斗九升二合五分四十七石十斗九升二合八石十二斗九升六合半留
租八百九十八石八斗三百五十石一千三(一作五)百三十五石二斗三百石移轉濟州一千五百三十五石二斗一百二十二石十二斗二升四合二千八百九十三石一二升四合一千四百四十六石八斗一升二合半留
船儲米一百五十石七十石十二斗一百四十一石九斗十二石十一斗一升六合十分九二百二十五石二斗一升六合一百五十石一四升四合七十五石七升二合
守城米二百石一二斗一石二斗一斗七升二石五斗七升一石二斗八升五合半留
租二百四石十一斗二百四石十一斗二十石七斗一升四百二十九石十四斗一升四(一作二)百十四石十四斗五升五合半留
別檢租五十八石九斗四百五十石十四斗二百二十五石七斗二十二石八斗二升六百九十八石十四斗二升二百三十二石十四斗七升三合四百六十五石十四斗四升七合
休番租一百石二百四十五石二斗二百四十五石二斗二十四石七斗七升五百十四石十一斗七升二百五十七石五斗八升五合半留
大豆二石六斗二石六斗三斗六升五石六升二石七斗八升半留
私備租一千石九十三石十一斗九十三石十一斗九石五斗六升一百九十六石十二斗六升九十八石六斗三升半留
大豆二十八石四斗三十二石七斗三十二石七斗三石三斗七升六十八石二斗七升三十四石一三升五合半留
軍移米五十七石二斗六百十五石二斗三百石四斗二百三十石移爲儲置三百石四斗三十石四升四百石八斗四升二百石四斗二升半留
補還米六十石二石三斗二石三斗盡分
羅鋪租三百十七石五斗二十石二石二十二石盡分
營賑米凡巡營穀無停退春夏流分盡一石飢民粥米四十八石十三斗四石十三斗三升五十三石十一斗三升盡分
統會米凡統穀無停退八十石九斗二十石濟州奴婢身貢代八十石九斗八石九升一百四十九石三斗九升七十四石九斗四升五合半留
公元1817年
右表第四格
上年所留之實數也。
上年者。
丁丑也。
丁丑秋九月晦日。
牧出坐于倉。
盡出庫中之穀。
按表點閱
須用兌管看色。
(法見前。
)菽麥乃辨。
鹿馬無罔也。
諸色之穀。
各爲一堆
數閱旣畢。
其有破損者。
補完
〇乃召倉吏
淨掃穢雜
無有一物
更留庫中。
乃召首鄕首吏。
使入庫中。
看審隅曲
果無一物
守令立(一作位)卑者。
雖親入庫可也。
若其苫數。
或有欠闕
卽係逋欠
査其根脈。
不日補完
若其苫數。
或有濫溢
卽係倉吏料理興販之物。
倉吏諭之曰。
公倉至嚴
非汝私庫。
汝敢以私穀畜之乎。
濫溢之罪。
甚於逋欠
吾姑宥之
亟宜搬運
諸倉門之外。
於是
乃以舊穀。
別貯一庫
(其數不多故
)勿與新穀相混
嚴其扃鐍
以待分給
十月之初。
指日開倉
乃將右表。
査得今年應收之數。
流來停退條幾石。
去年未收條幾石。
(吏文云未捧。
)今春分條幾石。
今年條幾石。
乃又通計合算
但以穀名彙分。
査得今年應入之數。
幾石幾石
大豆幾石
小豆幾石
小米幾石
薥桼幾石
(吏文云皮唐。
)書于版上。
以之收入
〇收糧旣畢。
乃封庫。
今年
將頒糧。
乃將右表。
得應分之數。
亦以穀名彙分曰。
幾石
幾石
大豆幾石
小豆幾石
小米幾石
稗子幾石
(吏文
誤以稗子爲稷。
稷者。
小米也。
方言謂之䆆。
)乃執戶籍總數
諸穀配之。
某鄕米幾石
某鄕租幾石
須有經緯表。
其率瞭然
試爲表如左。
頒糧表米租大豆小豆小米
應分一千六百四十二石十斗五千四百五十石二千八白二十石六百四十六石四百八十石六十四石
邑內防(一作坊)七百二十戶二百六十八石十二斗八百九十石十三斗二升四百六十一石四斗二升一百五九斗七十八石十斗八升十九石十斗二升
東始鄕四百二十戶一百五十六石十二斗五百十九石十斗二升二百六十九石一二升六十一石九斗四十五石十三斗八升十一石七斗二升
東終鄕四百五十四戶一百六十九石七斗四升五百六十一石十一斗二升四合二百九十石十二斗九升四合六十六石八斗八升四十九石九斗五升六合
西始鄕四百六十戶一百七十一石十一斗五百六十九石二斗六升二百九十四石十斗六升六十七石七斗五十石四斗四升十二石八斗六升
西終鄕三百八十二戶一百四十二石九斗二升四百七十二石九斗九升二合二百四十四石十一斗二合五十六石四升四十一石十一斗四升八合
南始鄕四百二十一戶一百五十七石二斗六升五百二十石十三斗七升六合二百六十九石十斗八升一合六十一石十一斗二升四十六石四升四合十一石七斗六升一合
南終鄕四百二戶一百五十石一二升四百九十七石六斗一升二合二百五十七石八斗二升二合五十八石十四斗四升四十三石十四斗二升八合
北始鄕三百十八戶一百一十八石十斗八升三百九十三石七斗八合二百三石十斗九升八合四十六石九斗六升三十四石十一斗五升二合八石十斗三升八合
北終鄕二百十一戶七十八石十一斗六升二百六十一石一一升六合一百三十五石二斗七升一合三十石十四斗二升二十三石一四合
雲水鄕二百二十四戶八十三石九斗四升二百七十七石二斗四升四合一百四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三十二石十二斗八升二十四石七斗三升六合
柳川鄕二百十二戶七十九石二斗二升二百六十二石四斗七升二合一百三十五石十二斗三升二合三十一石一四升二十三石二斗六升八合
松山鄕一百八十戶六十七石三斗二百二十二石十斗八升一百一十五石四斗八升二十六石六斗十九石十斗二升
四千四百四戶〇內五鄕二千三百三十九戶〇外七鄕二千六十五戶每戶受米五斗六升〇餘四戶不能受每戶受租一石三斗五升六合〇餘十一斗七升六合不能分每戶受大豆九斗六升一合〇餘二戶不能受〇零大豆三斗二升二合不能分每戶受小豆二斗二升餘一二升不能分每戶受小米一斗六升四合〇餘十三戶不能受〇零小米一斗四升四合不能分內五鄕每戶受薥四升一合餘一一合不能
右。
凡以穀配戶
其有鉏鋙不合者。
若有餘戶。
不能受糧
則屬之邑內。
官吏戶除之。
有餘穀。
不能剖分
則屬之倉吏
自食納之。
〇薥些小
不足均覃。
只頒於近村
爲遠者慮也。
凡穀總些小
民所願者。
宜用此例。
凡還上。
善收而後
方能善頒。
其收未善者。
又亂一年
無救術也。
秋分之日
牧聚諸倉斗斛及色升落升。
擇其大小居中者。
以爲楷本。
其或大或小者。
竝於官庭打破
從新改造
使邑倉外倉及諸公庫官廚所用斗斛
皆無毫髮之差。
(唯稅米之斛不可改造
)刻押烙印
竝刻諸倉款識
(東倉南倉社倉等。
)分授諸倉
開倉之日。
召外倉監吏。
悉聚邑倉。
以觀模楷
一曰穀品。
二曰斛量
三曰色落。
四曰打苫。
五曰零尺。
以是日所定。
爲之準則
〇凡穀品不必太精。
不可太粗。
若有穅秕雜物
略略風揚而已
斛量其槪至平
(丁字木或有中撓者宜平之
)不宜已甚
凡色米。
無過三升
落米。
無過五升
(或其邑例。
自古以來
五升
一斗者。
亦因之而已
)打苫。
無過一升
倉卒之所食也。
(或云。
不正之物。
不可定其升數。
然凡無定制者。
亂之本也。
)〇槪之所碾溢而落庭者。
勿給本民。
旣令斗量
爲數升。
或爲一斗
倉吏
問其鄰戶。
該納之名。
交付尺文。
此之謂零尺也。
(零米
公元1818年
給本民。
則纔出倉門倉奴
使人奪之。
)〇牧於是夕。
諸倉監吏
諭之曰。
今日之事。
汝等所見
汝赴汝倉。
以此爲楷。
若穀太精。
致有民怨
及於吾聽。
汝則有罪
若穀太粗。
來春頒糧。
疑汝有奸
汝則有罪
(戒和穅分石。
)色落打苫。
一毫有濫。
汝則有罪
零尺不出。
竝歸奴橐。
汝則有罪
〇牧將還府。
諸穀各一苫。
(米一石一石一石一石
)輸于政堂
預於樓上庫。
(府中必有之。
)多作油灰
密防鼠穴
藏此穀苫。
乃召倉吏倉監
諭之曰。
我藏此穀。
欲知耗縮。
春頒糧之日。
先量此穀。
若縮五升(一作斗)。
諸倉之穀。
亦恕五升(一作斗)。
若縮一斗
諸倉之穀。
亦恕一斗
若縮二斗
亦恕二斗
汝其知之。
諸倉之穀。
其縮獨多
吾不恕之。
雖升龠有差
必當追徵
汝其愼之
仍以民苞。
謹藏庫中。
〇又諭之曰。
倉中
其有鼠破。
不過數苫。
均分諸村
俾均其害。
(若鼠破者。
十二苫則十二鄕。
各分一苫。
)餘(一作如)有缺欠
汝則補之
〇今郡縣庫中。
或得古甓。
古人務實
倉中多鋪甓以防鼠。
今人所宜法也。
公元1817年
無外倉者。
牧宜五日一出
親受之。
如有外倉。
開倉之日。
親定厥式。
牧民之道。
一字而已
每見縣令
偏察邑倉。
不問外倉。
見牛而忘羊。
捉鷄放鴨
不均甚矣。
苟未均惠。
寧使均苦。
何獨邑倉是察乎。
〇其無外倉者。
牧每於城中開市之日。
一出倉廳。
五日五日(市本然
)躬自受之。
(其間四日
令座首受之。
)及夫至月旬後。
封庫日急
三日一出
以督其納。
〇其有外倉者。
內倉外倉竝勿親受。
唯別蹊廉訪
如以目覩
倉穀品太精。
斛量太濫。
某倉色落太高。
零尺不行
某日民訕。
受笞於倉監
某日民出。
受批於倉奴
畫出光景
責罰剛明
則雖不親受。
而民頌載路矣。
凡還上者。
不親受。
必當親頒。
一升半龠。
不宜使鄕丞代頒。
巡分之法。
不必拘也。
有外倉者。
雖欲親受。
不可得也
我所察。
在於終竟
則吏奸莫售。
止於始初
前功可惜
不可不親也。
雖外倉五六。
散在四境
不可不親也。
十月開倉之日。
預以必親頒三字
申諭倉吏
勿犯石和穅之罪。
巡分者。
天下弊法也。
說者曰。
愚民計短。
一飽便罄。
不計糧。
官爲之節用
噫嘻
此何說也。
父母析其子女
令各治產
而復爲之說曰。
吾兒迂於產。
吾婦闊於用。
朝給朝糧。
夕給夕糧。
子婦其安之乎。
父母所不能施之於子女者。
而官欲施之於民。
可謂失之太厚矣。
且唯還上之法。
將以繼民糧乎。
抑將取耗而用之乎。
民之不以爲繼民주-D001也久矣。
雖爲之節用
民其加悅(一作說)乎。
民之所惜者。
日也。
春夏力作
寸陰片刻
如珠玉。
二石之穀。
分爲八巡。
則失八日矣。
利民害民乎。
飢而買餅餌
渴而買酒瓜矣。
囊本無錢。
損其糧矣。
斗斗而糧(一作量)之。
零落多矣。
巡巡而乞之。
費用頻矣。
故巡分則吏奴之肥。
酒家之幸。
而民益削矣。
民之受之。
而濫而絶糧者。
嗇而繼糧者。
之而已。
趙南星社倉議云。
里父五子焉。
皆壯有室
分之田而別居矣。
父慮其子之奢而貧也。
歲取少許藏之
匱則予之。
其鄰之君子曰過矣。
慮其奢。
何不示之儉。
而爲子之宰。
其鄰之小人曰拙矣。
藏穀升則升耳。
斗則斗耳。
何不五子者。
自貨(一作貸)于人而取其息乎。
夫父之愛子
若此其甚也。
君子小人
皆謂必不行
長民者行之。
愛民甚于愛子者也。
愛民如子
足矣
又甚焉。
所謂事之不近人情者也。
今年應分之數旣定
如一擧而盡分
穀少之邑。
每戶應受不過二石
二石者三十斗也。
一戶之穀。
大約三四家分而食之。
(三四家合爲一戶
)家出一夫
可運此穀。
留其老弱婦女
以看其家。
餘皆竭作。
何患其難運乎。
凡頒糧之法。
受者盈庭
如聚大市
雜塵塕𡋯。
囂喧動。
而數千苞穀物
散出一庭
則雖劉穆坐臨。
無以察奸。
吏乘此時
其所爲。
此穀簿之所以潰裂胡亂
而終得無事者也。
大約一日所放。
不過八百石斯可矣。
每戶二石則四百戶也。
每鄕二百戶一日二鄕
所宜也。
三月上旬
牧將頒糧。
先以諸鄕。
計戶排日
一日二日
內坊來受。
三日四日
東始東終來受。
五日六日
西始西終來受。
七日八日
南始南終來受。
九日十日
北始北終來受。
十一日
牧出雲水倉頒之。
二日
柳川倉頒之。
三日
松山倉頒之。
先期出令
使民團束。
公元1816年
前期數日。
牧執頒糧表。
知諸鄕應受之數。
米爲幾石
租爲幾石
乃執分留表。
(表見上。
)又査今年應分之中。
舊米幾石
新米幾石
舊租幾石
新租幾石
別爲成冊。
之而出。
倉中
例有額外陳腐之穀。
此係群吏。
年年作奸
無假(一作暇)頒民。
以至是者也。
去年開倉之前
果能淸掃庫中。
唯留公穀則已。
(今已四五朔。
其間變化
亦不可知
)旣不能然
則新舊之辨。
此日宜嚴。
苟不明辨
奸吏以其塵土
換取新穀
而民之怨聲
嗸嗸載路矣。
〇舊穀之數。
上年歲末
磨勘成冊。
其所云仍幾石者。
卽舊穀之實數
此外安有舊穀乎。
此數之外。
一升半龠。
名曰舊穀者。
宜黜(一作出)諸倉門之外。
不可混頒。
〇舊穀出庫之時。
用兌管。
(法見上。
)新穀出庫之時。
亦用兌管。
及其出庭
各爲一堆
〇凡庭中堆穀之法。
作橫列。
(坐於堂上者。
可以計苫。
)不可作豎列。
(坐於堂上者。
不可計苫。
)旣堆。
令侍奴計苫。
每十苫揷一小旗。
(如串肉紙旗。
)牧坐堂計旗。
可知苫數。
〇計苫旣訖。
村民應受者。
揀破苫,(有穴者。
)餒苫,(不飽滿之苫。
)改量之。
其明屬鼠破者。
諭民領受
(大約二百石。
鼠破者。
容有一苫。
不可多也。
)其無故餒陷者。
飭吏補給
(曲在吏。
)〇乃取完苫。
抽牲(一作栍)斛量
其縮與樓庫所藏者相等
(說見上。
)或減五升
或減一斗者。
諭民領受
(理所應縮故。
)其縮過多者。
飭吏補給
期與樓庫所藏者相等
〇苫苫不完。
明係倉吏分石。
或其穀品太粗。
明係倉吏和穅者。
盡取數百苫。
瀉于庭中
簸而揚之。
斛而完之。
乃頒于民。
要其穀品斗數。
皆與樓庫相等
一分不可
(吏有冤。
)減一分不可
(民有冤。
)其有缺欠
卽爲吏逋。
該吏
萬民面前
嚴刑一次
凡此頒條例。
預於去冬開倉之日。
申申戒諭
毋或妄犯。
若不先戒
是用刑。
則爲罔民矣。
頒糧旣訖。
乃召軍官五六人
飭自倉門
以至五里亭之外。
辟除雜人
使道路虛曠無人
乃令民。
負苫驅牛
以出倉門
〇臨出戒之曰。
汝等負苫。
直至十里之外。
方可休歇
若自倉門
潛往邸家。
(面主人
)討酒喫飯
解苫出穀
以酬前債
風約出入邑中者。
皆有宿(一作前)債。
以給前列
(受糧之日。
以米數斗
禮于邸家。
名曰前例
)以給煙價者。
(今日之所食)民決笞二十。
軍官決棍。
〇仍飭軍官
押領此民。
出至十里
之外。
乃還告之。
密遣侍童之純直者。
出往邸家。
(某鄕之主人
)其有一民討酒喫飯者。
飛奔來告。
卽發校卒拿致之。
邸人村民及領去軍官
竝行決罰
凡此條例
先期五六日。
布告邸家。
毋令空費酒飯
損財犯罪
凡欲一擧而盡頒者。
以此意。
報上司。
便民之政。
不必拘於法例
俗論多拘。
不可戶說
牧欲不遵巡分之法。
則須先至監營。
面議此事。
議若相合
卽須論報
若爲法例所拘。
不欲許題。
則告曰此事。
但當自下便宜擧行
上司文報
但當循例
監司於此
必許之矣。
中國諸州判官
能馳天子
所以民情不阻(一作沮)。
王澤下究
東守令。
不能專達
其爲治益難矣。
王欽若亳州判官
會亭倉。
久雨
倉司以米濕。
不爲受納
民自遠方
輸租者。
食米且盡。
不能得輸。
欽若悉命輸之倉。
不拘年次
先支濕米。
不至朽敗
奏至。
太宗大喜
手詔許之。
〇案宋時諸州判官
亦得專達于上。
王欽若得以奏請也。
大抵守令者。
古之諸侯
凡有事宜
理合奏請
民隱無礙
血脈流通
良法也。
吾東以監司爲喉院。
壅格阻搪。
一事不許上聞
三司侍從之臣。
出爲守令者。
上疏論事。
列邑之中。
其爲武臣南行之窠者。
雖有大事
無以自達
可歎也。
收糧過半
忽有糶錢之令。
宜論理防報。
不可(一作宜)奉行
凡還穀作錢。
無論利民害民
宜令萬民分受其利害
若收糧過半
忽有作錢之令。
則餘戶貧窮者。
偏受其害。
又或餘戶之穀。
不足以充作錢之數。
則還給入庫之穀。
又討糶作之錢。
如是之際。
吏緣爲奸。
民實疊輸。
豈得還領。
上司苟欲作錢。
胡不早諭。
宜論理防報。
遂至決歸。
不可承也。
災年之代收他穀者。
別修其簿。
隨卽還本
不可久也
公元1818年
諸穀相代之法。
詳見大典
(倉庫條。
)相代者。
亂之本也。
如非萬不得已
不得輕許。
明年春
將欲頒糧。
査實數。
別爲一曆。
出庫之時。
另用兌管。
庶免以鹿而爲馬矣。
其有山城之穀。
爲民痼瘼者。
其他徭。
以均民役
公元1817年
山城所在
軍餉之穀。
皆令環山諸邑
遣民受頒。
遠者二百里。
近者百餘里。
(如谷山大峴殆二百里。
)民另差一夫
到彼受穀。
仍於山下近村
糶之作錢。
又差一夫
馱錢赴山下
販穀以納。
負苫下山
負苫上山
須有民夫
單身遠赴者。
雇人亦難。
遂與倉吏相議。
(本城之主吏
)輕價許糶。
厚價防納。
倉吏受之。
半賂城將。
半歸私橐
倉穀陳因
都成塵土
在民爲病。
在國無用
斯皆必當革之弊也。
蓋昔兵禍之餘。
深見山城之穀。
大爲陰雨之備。
(壬辰丙子南北有兵。
)遂創是法。
歲久年深
兵禍(一作火)已遠。
此法猶存。
因循而爲病也。
大兵之作。
總有先聲
一朝一夕
猝然夜襲也。
壬辰丙子之難。
或前期五六年。
前期數十年。
哃喝侵擾
大作先聲
然後師入我境。
未有寂寥寥而鴥然來攻者也。
山城之內。
但留米二百石。
使山下諸村
歲換新穀
軍餉米粟
仍以其名。
留之於環山諸邑
以時頒收。
若鄰嘖有警。
寇盜有虞
乃以其穀。
輸于山城
寇難旣平。
又復如前。
公私有賴矣。
南漢山城
爲國晉陽
亦當如此
宮村置一倉
(宮村卽百濟故都
)慶安驛置一倉
樂生村置一倉
平時于此處。
有警輸于山城
無不及之歎。
四境無虞
而使百姓負苫甔。
登降萬仞高峯
非便宜之法也。
柳正源慈仁縣監。
邑民受大丘南漆谷山城倉米
路遠運輸甚苦。
公欲報免。
巡使以久例難變。
不許
以去就固爭。
巡使遂啓聞除之。
其有一二士民
私乞倉米
謂之別還。
不可許也。
豪戶絶糧者。
假託遇災。
或假稱興役
(如鑿築隄等。
)私乞倉粟
別受數十石。
歲久不納。
轉益加受。
遂成逋欠
名之曰儒逋。
或歲値大饑
國有大慶
舊還蕩減。
守令循私。
蕩此豪戶
畿湖之間。
此弊多矣。
牧宜堅守管鑰
萬民同受。
則不可開庫。
公元1816年
李緯國爲江華經歷時。
京城士大夫
借名受糧
踰年不償米十四萬石。
負逋居半。
公欲上疏陳論
豪勢家咸懼。
於是臺官濫刑彈公。
大司憲洪命
初亦列名彈章
後覺其詐。
自劾失實
由是特命仍任。
李節度源。
提督之孫也。
嘗爲郡守
戚里豪戶
負倉逋四百石。
累督不
納。
公出朱牌
豪戶敺牌卒垂死
李公佯驚曰。
戶主誰也。
吏告曰。
某。
李公曰。
吾過矣
早知爲此家。
豈敢如此
卽遣禮吏鄕丞謝罪
豪戶大喜
後十餘日。
天寒雪下
公召幕校。
臂鷹行獵
自著夾袖戰服。
軍官從者
軍服弓矢佩劍
廚吏辦酒肉從之。
豪戶村前
下馬設幕。
熾炭安銚。
佯問左右曰。
山下瓦屋誰之家也。
曰。
某戶也。
公卽遣首校致辭曰。
今日適此行獵。
乃在仙莊門外
禮當進謁
適著軍服
不敢伸誠。
伏望屈威尊。
好此陪歡。
豪戶大悅
卽往相見
旣數語。
李公拔劍嗔目大呼
聲振山獄(一作嶽)。
左右曰。
束縛此虜。
今日行獵
爲獲此禽。
遂縛之。
馱于馬背
前驅之。
軍卒軍樂
奏勝戰曲。
身騎大馬
乘醉領俘。
還入府。
府中大驚。
大枷
枷囚之。
五六日。
逋糧畢輸矣。
於是釋囚。
賜衣冠。
令上杯酒謝過曰。
公事無私
幸相恕也。
自此豪戶慴伏
不敢犯令。
肅宗三年十二月
別諭諸道曰。
蠲除之令雖下。
而守令掩其關文
不無勒收者。
除減之際。
監色弄奸。
豪戶混被蕩除
殘民未蒙其惠。
至若課農恤窮之事。
亦皆無實
使愚民歸怨國家
豈獨令之罪也。
亦由監司不能按察之致。
〇臣謹案
豪右(一作戶)混被蕩減者。
畿湖之事也。
遠方則蕩減之恩。
歸於吏逋矣。
歲時頒糧。
年荒穀貴。
乃可爲也。
除夕前頒糧。
謂之歲饋。
上元前頒糧。
謂之望饋。
煩瑣勞民
政體也。
唯穀貴之年。
宜給歲饋而已
其或民戶不多。
而穀簿太溢者。
請而減之。
穀簿太少
接濟無策者。
請而增之。
數十年前。
黃州穀多。
一戶至受三四十石。
斯蓋大路之衝。
兵營所在
公元1790年
朝廷多置軍餉
以至是也
以此之故。
田野荒蕪
民戶旣縮。
穀分益多。
兵使牧使。
利其零羨。
(臥還債
)不求移送
嗟乎
關防守御之策。
在於保民乎。
在於乎。
若是者亟宜論報。
減其穀簿。
移送他邑。
谷山府萬家之邑。
穀簿不過萬餘石。
其中小米七千石。
庚戌年
關西移來者也。
庚戌
以前
不過三千石。
若遇荒年
賑濟無術
若是者。
若自上司
移授他邑之穀。
則民雖不願。
牧宜受之。
體國之義。
不可辭也。
倉儲穀。
宜計民戶
使與邑倉。
其率相等
不可委之下吏
任其流轉
通計戶總。
通計穀總。
以穀配戶
知每戶應受幾石
於是以此爲率
均分諸倉
假如戶總三千戶。
而穀總應分者九千石。
則每戶應受三石也。
東終鄕屬東倉
而其民三百戶
東倉宜置應分穀九百石。
不可少也。
不可過也。
(應分者九百石。
則穀總恰過千石
)〇吏以公倉
認爲私庫。
久矣。
翻弄興販之法。
或出之於邑倉。
而納之於外倉。
或出之於外倉。
而納之於邑倉。
西流轉。
不可執捉。
交代之際。
差官翻庫。
或備局之郞。
忽來摘奸。
其有逋欠者。
竝指外倉。
因又納賂
得無事。
或外倉直臨江口。
利於興販
則盡出留穀。
恣意糶賣
及其立本之日。
乃令他鄕之民。
遠途移輸。
其外倉。
在數百里之外。
牧者占便設倉以來
未嘗一往
吏之翻弄
唯意所欲。
民之訕怨。
無路得聞。
種種奸弊
不可枚擧
牧之致察。
在於此。
歲歲親頒。
不可已也。
吏逋不可不發。
徵逋不可太酷。
執法嚴峻
慮囚哀矜
公元1791年
凡徵逋之法。
先査犯人財產
田宅牛馬衣服器用之等。
悉行籍收。
然後乃議其他
犯人之爲倉吏也。
其首吏爲誰。
誤薦之罪。
不可逃也。
乃召厥吏。
諭之曰。
汝旣誤薦。
其風債百兩
(首吏差任例受古風債。
)理應還納
汝欲勿納。
犯人財產隱匿在他者。
汝其探告。
〇其探告者多。
則風債略宜減徵。
不然者。
全徵之。
犯人入廳。
例有廳禮。
三十兩乎。
五十兩乎。
全徵之。
倉監犯人同年行公者。
徵什(一作十)一。
翌年倉監
不以告者。
徵三十之一。
犯人任之年。
交代之吏。
隱匿不告。
受其傳掌
不可無罪
其家貧者。
什一
其家不貧者。
四分之一。
〇又厥明年
受其虛錄之傳者。
亦如之。
犯人負逋以來
李某
身爲吏房
不以告官
早發其奸。
明係朋比
其家貧者。
什一
不貧者。
五分之一。
犯人典倉之年。
書客同事者。
明係朋奸
隨犯輕重
或徵什(一作十)二。
〇猶有不足者。
公元1792年
行廳徵之法。
吏廳諸員七八十人
隨其貧富。
出錢有差
犯人官妓作妾。
淫邪放蕩
致此逋欠者。
田宅器皿
竝行籍收。
正妻同。
犯人平日
爲馬弔戲。
出頭錢。
張三獲此錢八十兩。
李四獲此錢六十兩。
房主設饌騙貨。
受局價五十兩。
全徵之。
〇乃召犯人首族。
抄錄諸族之在邑內者
其貧者拔之。
其不貧者。
量其勢力
攤徵有差
發於秋冬者。
以穀受之。
發於春夏者。
錢受之
〇其以錢受之者。
査得犯人婣婭族戚之居在外村者。
一從秋直
平均分給
令待納穀。
〇又召犯人問之曰。
汝於典倉之年。
村豪民之出入邑中者。
與汝相議。
養戶防結。
臥還執錢者。
凡有幾人。
其悉告之。
乃以餘錢。
一從秋直分給
此人令待納穀。
(須有去來文字
乃可信也。
不然
或係誣引
)以懲其朋奸之罪。
〇案此徵逋之法。
先責僚吏
乃徵其族。
然且邑族則徵錢。
村族則頒錢。
有若偏厚於村民者。
非惡吏而私於民也。
在公理。
有必宜然二端
一是罪通。
一是財復。
罪通者。
何也。
官吏作奸
僚吏無不知者
朋奸濟惡
互相庇蔭
互相纏結
揆以公理
宜與通罪。
疏族之居在外村者。
奚罪焉。
財復者。
何也。
官吏蕩產
雖以陶猗之富。
一朝變爲寒乞
不足恤也。
筆雲墨雨。
龍騰虎變
不出數年。
依舊作一條。
豪吏村氓
意外之厄。
一兒犢。
遂成大病
終身不蘇。
牧爲民父母
一視吏民
皆如己子。
我有兩兒
一有材幹
三致千金
一素孱拙將。
一敗不興
凡有責斂。
先彼乎。
先此乎。
此係一視之仁。
非有私也。
近年吏逋。
皆以半價之錢。
勒配民戶
使之待納穀。
非理也。
以此錢。
分授疏族之居村者。
使之作穀
猶有名也。
村居者。
若非至親
雖有富名。
不可白徵也。
凡徵逋之法。
厥有二忌
一忌。
村疏族之誣引
非族誣引者。
宜於本罪之外。
先治此罪。
首族亦宜決罰
凡居在外村者。
期功之親及妻父,妻兄,姊妹之夫,女壻甥姪之等。
不可侵。
〇一忌。
差任以收逋。
吏任雖賤。
此係賞罰大權
罪犯至重。
反蒙差任
是勸人以爲惡也。
切不可許
或其近族
奉職恪勤者。
差以腴窠。
令以數百兩錢。
補此逋欠
抑所
宜也
〇吏逋至數千石者。
大贓也。
了逋之後
卽行遣。
(流三千里。
)仍以勿復收用
嚴受諸吏之招。
揭板于吏廳。
捐官財。
償逋穀。
或議上司
以蕩逋簿。
前人德政
刻迫(一作剝)收入
仁人之所樂也。
李聾巖賢輔爲榮川郡守
郡舊多逋欠
至善措置
且節費。
逾年已盈本數
乃取其積久難徵者。
悉焚其券。
黃俊良牧星州。
前政逋負
公能節縮補塡
數充則焚其券。
權正郞穆爲咸興判官
有官糴積逋千斛
積儲逋租充滿
悉燒其券。
尹亨來爲懷仁縣監。
倉粟身布。
不能辦者。
方便塡減。
有父母老而窮無以養者。
亦皆周恤
一縣之人。
告語
有官如此
何忍負之。
償還逋穀。
猶恐或後。
庭無一笞。
獄無一囚
而收之多。
前所無也。
趙昌遠爲稷山縣監。
洗手奉職
綜理微密
不數歲。
公明之聲。
達于旁邑
質成者皆歸。
金矢山積
因以施民。
宿逋悉滌。
廷賜增秩
〇案古人論治行。
每有金矢之說。
古者決訟
有立案。
以納作紙。
所謂金矢者。
此也。
今此法亦廢。
奸僞日滋矣。
公元1789年
李積爲新溪縣令
邑有管餉穀。
積逋甚多
戶絶無可責。
前政掩匿其實
苟逭罪罰
以故朝廷雖有蕩逋之令。
民未蒙澤
公至報管餉使。
乞廩(一作稟)旨蠲免
不行
己酉春
坐此奪官
閔公維重繼爲管餉使。
得公前日文報
卽日
蕩除千餘石。
新溪人至今頌德
丁監司公彦璜爲安東府使。
州有積年逋負
上司每歲催督
無處可徵。
一道巨弊。
公卽論報監司
得以
特許蕩滌
其他官穀之貧殘難納。
侵及其族者。
又數百石
公節措辦充數
焚券
〇又爲淮陽府使。
盡將前政逋負
節縮塡補
充其數而焚其券。
吏民歡悅
〇案此皆民逋也。
吏逋焚券
無文可考。
李修撰行源爲靈巖郡守
逋租虛簿至七千。
公力申當省。
悉蠲之。
〇金判書世濂。
嶺南觀察使
北邊逋欠
積久流來。
公多收郡縣
入會
計者。
又出營儲萬一千六百石以償之。
其餘驛(一作馳)聞。
悉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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