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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集政法集第三十七卷○钦钦新书 (自动笺注)
第五政法集第三十七卷欽欽新書(卷八)
 祥刑追議
  
復雪之原一(讎不償命
私自屠腸。
根由義憤
實因被刺。)
公元1788年
 康津民尹恒。
殺尹彦緖
〇初檢狀曰。
今月初二日。
都將金夢龍奔告曰。
卽者。
門外一民
肩荷赤物。
纏繞如帶
北向跪坐
問之則曰狗腸
更問之則曰讎人之腸(是如是乎等以)。
招而問之則曰亡父尹德奎。
爲門孼尹彦緖所殺。
刺殺彦緖
帶腸而來
(節)屍帳曰。
食氣嗓。
左耳垂下刃刺處。
橫長五寸
八分
穴深一寸二分
皮破肉透。
肚腹刃刺處。
圓圍一尺七寸
五寸八分
皮破肉透。
五臟迸湧
半出半入
曲曲相結
無路尺量。
正犯所割出。
肩荷小腸
爲二十九尺二寸。
(乾隆戊申正月初三日。)
 初檢跋詞曰。
食氣肚腹
俱是要害致命之傷。
恣意亂刺。
橫闊浩大
五臟迸湧
所見極慘。
實因(段)。
以被刺致死懸錄(爲乎旀)。
尹恒以爲其父奎。
被打於門孼泰緖及彦緖
忿恚成疾。
竟至致命
故必欲復讎
以至於此(是如爲乎乃)。
奎檢案觀之。
身上初無可執之痕。
且其致死
乃在於三十八日。
大小辜限已過。
故只以庶孼凌嫡之罪。
四次嚴訊(是乎所)。
前後檢報。
旣無打殺之案。
今番供辭。
竝擧世嫌之說。
復讎之言。
終欠明白(分叱不喩)。
論以律文
其父與人鬪而被咬腐傷。
致死於六十日後
子女與婦。
擅殺讎人者。
大明律附例。
折跌肢體
加限二十日例。
其子只用擅殺本律。
婦女分揀(是如爲臥乎所)。
奎之手指皮脫。
不過六分
而初無腐傷之痕。
腎囊云浮高。
而兩卵旣全。
辜限已過。
不可以殺獄論(是遣)。
且尹恒
所謂其父之寄書者。
不過被打而已
若是其父生時之筆。
何不卽告。
今始現納乎。
原情定罪
或近疑輕之科。
具案據法。
焉逭殺人之律。
正犯(段)。
以尹恒執定
(初檢官康津縣監成種仁。
〇案此時恒之兄忱。
庶叔來。
擁執彦緖
使恒行刃
在逃
其後兩人
幷就囚。
)〇評曰。
刳腹出腸。
斷以之者
僅曰被刺致死可乎。
法文有據。
云被割。
若凡金刃所傷
通稱被刺。
則斧斫劍劊。
亦將一例乎。
〇議曰。
鄕村陋生
作大變。
入官庭。
安能善言
其父之所以死。
實因擢莖。
手指之皮。
世嫌之怨。
忿恚之疾。
嫡孼之分。
雜說
交陳亂控。
法官又偏採其蕪雜
自明不成獄之本意
而最緊要腎囊高之說。
輕輕尾附。
亦可謂不公平矣。
折跌肢體
猶加限二十日。
腎囊所重。
豈唯四肢百體而止哉。
兩卵之全。
又奚足德色於諸孤哉。
 覆檢跋詞曰。
大典通編。
有曰。
其父被人敺打傷重。
而其子毆打其人致死者。
減死定配
又曰。
其父被殺成獄
不待究覈。
擅殺讎人者。
減死定配
奎之初覆檢案。
旣無一半可據之證。
則尹恒兇慘之擧。
自歸於浪殺人命。
施以當律。
法難逭。
(覆檢長興府使尹守默。)
 巡營題詞曰。
復讎之說。
旣出於囚供。
其所爲讎。
不可究詰(是如乎)。
恒之父奎。
與泰緖彦緖等。
嫡孼相凌
有門內之嫌。
牟麥相爭
終致倉庭之鬪。
而其後三十八日。
遘疾致死
行檢之時。
遍問諸證。
未見被殺之狀。
混身上下
一無(無一)痕損之著。
雖以尹恒必報之心。
亦無他辭。
則其父被打
孰見而(衍字)孰知(是旀)。
渠亦指何處
而謂之致命之因乎。
拇指曲傷。
本非要害
腎囊膨脹
亦非傷痕
倘使腎囊被抽。
致此膨脹
則必不免當下致命
何能至三十八日(是乙喩)。
死後七日。
始乃行檢
陰囊浮大。
乃是暑月變動
可以此謂之被殺乎。
況(旀)泰緖兄也。
彦緖弟也。
藉令成獄
揆以坐尊長之義。
泰緖宜爲正犯
彦緖不過隨後(一作從是去乙)。
正犯而殺隨從
何故也。
復讎大義
可不分其首從乎。
無傷處過辜限之獄。
不得公法
渠亦自知。
則今此行凶。
不過逞其宿憾
而託以復讎也。
自其祖有嫌。
何足殺人缺(缺之字)公案
藉其父遺書
亦何爲當讎之明證乎。
彦緖旣非殺奎之
人。
之子
乃殺彦緖
可以復讎之說。
一分原恕之端乎。
尹恒之如償命
無容更議(全羅道觀察使沈頤之。
正月初十日
)〇評曰。
腎囊膨脹
大如瓠瓜(屍帳云。
)而謂無痕損。
不可也。
本非速死之傷。
而疑其久延
不可也。
不殺泰緖。
乃殺彦緖
報仇不精
宜其病之也。
 刑曹啓曰。
童女任賢
擊錚爰情內。
女(矣身)。
卽故監司尹復之七代孫也。
以十七歲未笄女兒
窮天極地之痛(是白在果)。
女(矣)父奎。
去年三月。
被打於門孼泰緖彦緖兄弟
三十八日而身死(是白乎所)。
檢官謂以傷痕之不分明
告官之不趁時
漫漶報營。
終不成獄。
故亡祖父
不勝憤痛
絶食三日自盡
亡母亦冤結泣血
繼又身殞。
一室三喪。
由此兩讎。
兩兄忱,恒。
冤號(一作呼)極天
有爲父母復讐之心(是白如可)。
今正月初一日。
兩兄及庶叔德來。
竊瞯彦緖之出。
三人手刃
刳腹齧肝。
來哭父塚。
自首本官
兩兄庶叔
被枷囚。
讐人泰緖。
遂卽放送(是白乎所)。
古今天下
豈有是哉。
伏乞法其法。
讐其讎。
讐人泰緖。
亦令償命
兩兄庶叔
卽賜處分
(四月初四日。)
判付曰。
事係疑案
三堂各具意見
論理回答(一作啓)。
 臣鍾秀曰。
(刑曹判書金鍾秀
)當初尹德致死時。
仍不成獄
似以辜限內外爲斷。
尹泰緖,彦緖之白放。
難免率爾
(按緖則未嘗白放。
)則尹忱,尹恒之據亡父遺書復讐者。
容有可議。
假令初不呈官。
直先下手
歸身請罪(是白良置)。
猶是韓文公所謂引經而議之者(是白去等)。
況旣告官償命而不得請
然後始殺讐人
則其罪本不至深重
父子三人
一時倂命
餘存之三箇遺孤
四朔牢囚。
有室千里叫閽之擧。
情狀可矜(是白乎矣)。
凡干訟獄
貴在兩造公聽。
況殺獄事體。
關人命。
不當一邊之言。
遽然論斷
道臣
親執詳査啓聞後。
稟處何如
 臣秀輔曰。
(參判洪秀輔。
)其父奎。
果爲彦緖兄弟之所敺殺
明白無疑
然後合於官所殺人不得其宜者。
得報讎之文矣。
(案此段
似有傳寫之誤。
)但致命
在於被打三十八日之久。
一可疑也。
尹忱則雖曰出繼遠居。
其祖與弟。
俱在其家。
不卽告官
七日之後
始乃發狀。
可疑也。
然觀
於忱恒輩之蓄憤。
伺機刳腹齧肝。
奎之因敺致死
斷然可知
至於泰緖。
自是同犯
不可以其弟之已斃。
付之全釋。
兩端旣有可疑
事情亦難遙揣。
更令道臣
詳査啓聞。
何如
 臣魯永曰。
(參議金魯永。
)若以奎謂不被打
則忱,恒輩。
至於懷刃伺便
刳腹齧肝。
若以奎謂之被打
何乃拕至三十八日之久。
而竟無傷痕之明著乎。
然旣於當時匍匐躬訴。
捉囚泰緖。
則其敺打的然可知
忱,恒輩之作此擧措
雖付復讎之義。
未爲不可
一邊之言。
有難盡信。
判付曰。
雖不告其罪。
不至擅殺(分叱不喩)。
檢官之漫漶
極涉無理
邑宰之扶抑。
乖常情。
朝家設置道伯。
所以旬宣風敎也。
道內有此冤狀
昧然如不知。
致使兇身頑孼。
倖逭無辜
兩人反被橫罹。
有此穉女
鳴冤之擧者。
可矜也。
不當也。
道伯之溺職如此
推官邑宰之誤決遂非。
次第件事。
當該監司沈頤之。
爲先緘辭。
從重推考
豈必行査而後
可知者。
尹忱等保放。
泰緖還囚。
枚擧上文案。
仍問徑決委折
使之不多日內狀聞
 本道査啓闕。
〇刑曹啓曰。
德奎致命根因
不但傷處之無執。
辜限之已過而已
尹恒之招。
旣曰恚恨成疾。
以致命。
尹德來之招曰。
畢竟殞生。
未必不由於此
當初發告之。
亦無明據可知
不得成獄
法理當然
致命
不由於泰緖兄弟之手。
則尹恒兄弟之謂以復讐擅殺彦緖
律以父不受誅。
復讐之義。
大相逕庭
如法成獄
亦非異事(是白遣)。
尹恒之刺殺彦緖也。
自告官。
告官者。
乃是都將
則尹任賢供辭之多不以實。
大抵類此事。
論罪(是白乎矣)。
泰緖兄弟之負其悍惡。
凌其嫡族。
惟久矣。
相鬪推擠
旣有看證。
病革遺書
亦已現納(是白如乎)。
忱,恒之等。
常懷由我之疑。
轉成必報之勢。
適會其母其祖。
相續作故
遂以泰緖。
認爲深讐
容有是理。
末梢行兇
雖極兇惡
叔姪幷囚。
有償命之慮。
弱女叫閽
語多差爽
不足深責
至於忱,恒(段)。
所謂復讐
不在當許之科。
擅殺之後
亦不告官
原情定罪
難議到(是白乎旀)。
尹泰緖(段)。
設令奎。
眞箇
被打(是白良置)。
彦緖一人致命
已足相當
緖之罪。
不至深重(是白乎矣)。
此是重獄也。
疑獄也。
臣曹不敢擅便
〇評曰。
父不受誅。
復讐者。
公羊子所以伍員也。
伍員之於楚平王
本有君臣之義。
前古之世。
萬國星羅
諸侯之臣。
朝齊暮楚。
違宋適衛。
或爲之反服
或視如路人
君臣之分。
本不至嚴
公羊子有是言也。
天下一家
四海一君
則斯議也。
逆天悖倫。
不可復言
今唯土民
其父爲守令所殺。
若其父在法當死。
則不得報讐。
不當死。
官長私怒殺之。
則子得報讐。
公羊之義於是乎可引也。
今此尹恒之事。
以敵殺敵。
本無尊卑
受誅與否。
本非可問。
曹啓何爲而引之也。
周禮曰。
殺人而義者。
令勿讐。
此則平民相殺者。
所得引也。
尹泰緖之殺奎。
本無秉義
義與不義
亦無可論。
引經如此
何以聖意
平獄情哉。
果然雷霆之怒
起於不測之地(衍字)矣。
且尹恒之事。
天驚鬼駭。
潮樓下。
帶赤腸而手白刃
東閣而跪北向
千人之所覩也。
尹恒束身歸命
都將駭瞻而入告
其爲告官也。
大矣
今謂之不告官
又何誣也。
議獄如此
何以人心而平物情哉。
判付曰。
此獄不難解
殺人者死。
通天萬世不易之法。
而爲父母雪羞。
逞憤敺人傷人
至於致命者。
輒多屈而貸之。
大抵律例
最重倫義(乙仍于)。
輕重取捨者。
蓋許其躍如矣。
羞與憤之未至於讐。
而事有關於爲親下手
猶當傅生。
況此獄之近於復讐乎。
尹德之死
毋論被打因病。
無論辜限內外
痕損由於頑孼。
成疾祟在頑孼。
緖,彦緖二人
獨非之子恒,忱輩之讎乎。
從道伯之說。
無可復之人。
而復之一字
當刮去於律例乎。
又或有爲父母雪羞逞憤而殺傷人者。
亦可無一言
一一償命減死
杖流勿論之文。
一一收聚
竝付水火
無妨乎。
道伯之職。
異於檢律。
律例倫義。
不可偏廢
且況措辭判下之後
乃以遂非執拗之說。
無難張皇
尋常道理
固難責之。
於此道伯。
右袒邑宰
庇覆兇身
猶恐獄不堅而殺不償。
其意未可曉。
多費責敎。
反涉屑越
姑置之。
所謂覆檢官等
決不可仍置。
字牧之任
亂風敎。
先施以誤決獄之罪。
令該府。
拿問勘斷。
本獄成案
今無可論。
自本枚擧判下措辭
行會諸道。
俾各留心敦尙之治
 臣議曰。
欲斷此獄。
先議尹泰緖之獄。
大抵鄕村愚民
無論土(一作士)族甿族。
不知獄例法例
何者爲傷處。
何者爲實因。
何者正犯
何者爲次犯。
何者爲小辜限
何者爲大辜限
何以知矣。
但聞父死由彼。
子當報讎而已
若使尹忱兄弟
知法意。
發告如法
引法如經。
則其父之死
當成獄。
何也。
原初尹泰緖之犯手也。
凌辱閒事也。
折拇指。
亦閒事也。
唯其擢腎抽囊。
緖之實犯。
而德奎之屍。
果然腎囊浮高。
(其屍帳曰。
腎囊浮高。
狀如瓠瓜
)尹忱之發告也。
若以擢腎抽囊。
爲其父致命之實因。
則檢官於此
豈有漫漶之理。
按摩淋洗。
察其浮高。
不得不執之爲實因矣。
凡折肢折骨
被咬腐傷之類。
律文曰。
展恨(一作限)至五十日。
法典曰。
展限至六十日。
肢體猶然
況於腎囊乎。
(近日兵營民。
有擢人腎囊者。
出入死生
多用人蔘。
至二百餘日。
辛苦得生
)所言旣明。
當成獄。
顧乃曰罵曰拇曰悲曰忿。
雜亂爲說。
無所指的
餘辭漫語
附陳擢腎之說。
腎囊高之症。
明著屍帳。
而檢官付之閒漫。
監司歸之變動耳。
暑月浮腫
果係例症。
則當通身浮帳(一作脹)。
一時變動
奚獨腎囊高哉
此其爲致命之實因。
法例之所展限明矣。
德奎之死
明由緖。
而忱恒二人
不知實因爲何物
但知父死由讎人
語焉而不能明。
哀焉而不知暴。
使其獄事大誤。
父命未償。
而又不能自反其身。
但怨法官
官民相失。
無所出。
遂有此擅殺之擧。
驟看檢報。
雖若中理
細察屍帳。
明係失實
惜乎。
道啓曹啓
未有發此隱者也。
若夫緖而殺彦緖
容有可恕。
當時犯手
兩人同功
在公法則宜執家長
私怨則均吾父讎。
但殺其一。
亦足償命
若待其出。
遂恐負志
逢卽著(著卽)殺。
何分長弟
況其下手之孰重。
用頑之孰甚。
渠自有知。
非左(在上)者之所能詳也。
祖死母死。
雖曰適會
舊鬼新鬼
無不煩冤
人子之心。
獨無深悲乎。
察理論情。
一淸慈之語。
而謬引春秋之傳。
仰觸雷霆之怒
豈不惜哉。
第念復讎者。
所以報也。
償命則已。
又何求焉。
刳腹出臟。
擧措兇慘
帶腸被血。
聽聞駭怪
考諸國法
無此虐
刑。
不可無懲也。
復雲(一作雪)之原二(讎若相忘
久乃甘心
根由爭山。
實因被打。)
 寧越民朴來麟。
殺朴成大。
〇檢案闕。
判付曰。
不許復讎則乖先王之制。
復讎則人將倚法專殺
在昔先儒有言
獄案近之。
是故道臣原情之論。
司寇執守經之見。
予則以爲兩得之矣。
蓋成大之於來麟。
可謂反兵之讎也。
旣戕其老父
又焚其先塋。
轉而至惡言相加。
當是時也。
雖使來麟手刃磔之。
不抵償命之科。
而渠父死後。
殆若冥頑不知動者
及夫爲日稍久。
打殺成大。
不登告官
則與周官所云。
書於士殺之無罪。
大有異焉(是隱乃)。
暫囚旋放。
蓋因臨死之託。
必殺乃已。
卽是復讎之謀(是遣)。
致死之報纔傳。
而成大潛逃
私和之說方行
而來麟牢拒。
則成大之有所犯。
來麟之有所待。
固可覰得(是如乎)。
似此罪囚
特從寬典
不害爲援經參情。
罪人朴來麟。
特爲減死定配
 臣謹案
大若係殺父之讎。
則來麟之罪。
宜止於杖六十。
至於減死定配
或其事根。
不然者。
復雪之原三(哀兄被溺。
以弟報仇
根由差役
實因被打。)
 平山大漢
殺金延石。
〇初檢跋詞曰。
兩人殺死
出於二日之內。
先取諸招。
檢屍身。
其所致命
無可執之端(是乎矣)。
第其草同溺死之日。
屍親諸人
一時竝出。
結縛延石。
迭相亂打
看證車莫男等。
丁寧目覩(分叱不喩)。
腆䐐被縛之痕。
極其狼藉
其他傷損
亦甚分明(是乎乃)。
所著傷痕
旣非速死。
被打翌日
遽爾殞命
實爲疑怪
或慮服毒
試以銀釵
其色不變
遍覓藥痕。
不可得(是乎乃)。
草同之叔姪與四寸六七人
及聞草同溺死之報。
一時突出
結縛延石。
蹴踏敺打。
如斯之際。
安知無內要害
以致命乎。
當初無病。
無服毒。
被打翌日
仍卽致死
其爲內傷
的然無疑
實因以被打致死懸錄。
多人亂打
首犯難執。
大漢最先出去
渠亦(一作旣)納招(分叱不喩)。
鍤柄敺打之說。
發於諸招。
渠雖發明
焉逭首犯(是乎旀)。
金守光,金加八,金暝光,金萬春,金怪等。
旣已合力結縛
揆以常情
不無共敺之理(是遣)。
行兇鍤柄木圖畫上使。
〇評曰。
死由被縛。
則當論縛痕。
死由被打
則當指打痕縛痕之詳論
而實因曰被打
天下有此法乎。
死由被打
則當指打痕。
死由內傷
則當論內傷
內傷執定
而實因曰被打
天下有此法乎。
夫旣曰其他傷損
亦甚分明
何不分明之中。
選取其最分明者。
執之爲被打之實痕乎。
內傷致死者。
皆因臟系掀斷。
故其傷多在胸膛脊背
五人共毆。
其犯胸膛脊背者。
在所辨覈
又凡痕損不明者。
或用油絹
或用油傘(一作繖)。
以見其映發法也。
執腆䐐一片之縛痕。
大漢三尺斷案
嗟乎
冤哉檢也。
 覆檢跋詞曰。
胸膛一處傷痕
圓圍幾分
(覆檢延安府使。)
 三檢跋詞曰。
今此屍身
仰面(段)。
骨節已離。
皮肉盡消。
腹部下體
雖未盡腐。
若論痕損。
無一疑似(是乎遣)。
左肩胛皮脫之下。
尙有一點硬肉。
其狀如馬背瘡之贅肉
其大如象棋子之將顆。
紫赤堅韌
顯有不腐之意。
團圓聚合
明有不消之痕(是乎旀)。
合面(段)。
骨節皮肉
皆已腐爛
一經翻動
皆將散亂
頭部墮落
所不免。
背後傷痕
屍親無故
所不忍。
不得行檢(爲乎旀)。
今以一片惡肉
執爲致命之傷。
雖若徑庭(是乎乃)。
被縛非必死之事。
被打無可憑之痕。
一夜之間。
奄然致死
終不近理(是遣)。
渾身傷處。
只此肩胛一片
一片之痕。
本由被咬。
則此獄實因。
非彼(一作被)咬而何
韓召史之口咬。
渠旣自服(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被咬致死懸錄(爲乎旀)。
屍親之招。
雖以大漢之敺打。
終始歸重(是乎乃)。
望及之招。
亦曰六人竝打。
不知誰重。
(望及者。
延石之父。
)宗福之招。
又云大漢可憎
是以發告。
(宗福者。
延石之子
)則大漢之被告
本出私意
非必實犯(分叱不喩)。
當場檢驗
都無傷處。
被咬之外。
未有所執。
安得以不咬之人。
執爲正犯乎。
實因旣以被咬。
正犯當歸漢(一作韓)女(是置)。
其夫之溺死
由於延石。
必欲甘心
是亦常情(是遣)。
衆手之打。
其勢散漫
一口之咬。
其毒酷烈
延石之死
以是乎。
無冤錄曰。
衆人共打。
難定致命
死人身上
兩痕
皆可致命
須於兩痕中。
斟酌最重者。
執爲致命(是如是乎所)。
兩痕猶執其一。
一痕之外。
更無他痕者乎。
所以韓召史之斷爲正
犯(是乎旀)。
檢官之職。
但論形症。
傅生之說。
不宜輕發(是乎矣)。
大典曰。
其父與人鬪而被咬腐傷。
致死於六十日之後
子女與其婦。
擅殺讎人者。
其子只用擅殺本律。
婦女分揀(是如爲有置)。
妻復夫讎。
無異子女
法當旁照
猥陳微見(爲乎旀)。
合面不能行檢
雖出於萬不獲已
妄行格外之事。
不勝惶恐
〇評曰。
齒咬無速死之法。
肩胛非必死之地。
則膿未成而肉未爛。
何至翌日致命
齒不印而血不出。
何云毒甚於毆打
三人同行
必從二言
則四檢幷行
宜從三案
三檢之改實因。
吾斯之未信也。
 四檢跋詞曰。
今此屍身
已近二旬
皮肉消化
只存白骨
法物澆洗
詳細看審。
渾身上下
無傷損。
皮無接著。
一毫疑似之處(是乎所)。
檢驗若是無憑
實因誠難執定(是乎矣)。
揆以詞證。
車莫男等三招。
大漢之拳敺足踢。
丁寧質言(是遣)。
其兄之溺死也。
渠不目覩
無指的。
而知爲延石之推溺。
倡率諸族而直到
則拳敺足踢。
勢所必至
撞著要害
二日致命
亦云無怪
皮肉已消。
痕損不存
是亦固然(是乎旀)。
屍親宗福之招曰。
被打翌日
嘔血致死(是乎等以)。
實因(段)。
被打致死懸錄(爲乎旀)。
大漢者。
雖云從容結縛
初無下手(是矣乃)。
詞證旣具。
焉敢發明
正犯錄上(爲乎旀)。
韓召史(段)。
旣以口咬之。
又以鋤柄打之。
又以鍤柄打之。
看證諸招。
無一差錯(是乎等以)。
所謂鍤柄。
其長四尺
圓徑六寸
堅如金石
以此打人。
必至骨損(是去乙)。
今此屍體
都無骨損。
打之不猛。
推此可知
竝與金哥五漢
干犯懸錄。
〇評曰。
草同之死
由於延石。
觀其檢案。
眞的無疑
(上見自他十條
)今乃以草同之死
歸之疑似
蓋檢官之不鍊者。
以爲正犯之人。
但有論罪
不可原情
無故啄毀如是也。
〇又凡久淹之屍。
皮肉雖銷。
眞正致命之傷。
痕貼不化
今乃曰皮肉已銷。
痕損不存
疎闇極矣。
 巡營題詞曰。
此獄節節殊常
無以完決(是如乎)。
檢則左肩胛咬傷。
右肩胛打痕。
初非速死要害之處。
不問傷處之緊歇。
硬定被打之實因。
已屬可疑(是遣)。
韓召史之齒咬。
自服旣明。
大漢之手打。
證招無憑(是去乙)。
只據屍親之說。
遂定正犯之案。
亦未知十分穩當(是遣)。
覆檢胸膛傷痕
顯著
是致命之傷。
無起疑之端(是乎矣)。
不現於初檢。
始現於覆檢
肉色分寸
宛然明白
有是理乎。
以此或存或無之傷處。
斷定至嚴至重之實因。
終有欠於審克之政(是遣)。
三檢肩胛微傷。
體雖爛而猶存。
胸膛重傷
未消而先沒。
何故也。
目下打傷之跡。
肩上有齒咬之痕。
則改其實因。
換其正犯
理所當然(是乎乃)。
凡咬傷之屍。
毒氣所著。
曠日彌留
水沈淹。
皮肉損爛。
然後乃至致命
此是法文之所載(是如乎)。
今日咬傷。
明日致命
諸事理。
萬不近似(是遣)。
檢則渾身上下
都無一痕(是如乎)。
若係緊重之傷。
則貼骨不腐
不能食。
卽無冤錄法文。
皮肉盡消。
緊歇都泯。
覆檢胸膛痕損。
三檢肩胛咬傷。
其非致死之實因明矣。
歷觀檢之狀。
難破一段之疑。
何以完決也。
以言乎詞證。
屍親之招。
看證之招。
四次檢庭。
前後所供。
錯亂變幻
一相合(是如乎)。
或云三兄結縛共敺。
或云五人等滾合齊打。
或云以鍤柄亂打
或云以鍬柄亂打
或云鉏柄。
或云稜杖。
或云大漢作頭先犯。
或云韓召史最爲猛打
或云批頰
或云曳髻。
或云拳毆。
或云足踢。
或云不知誰某先犯。
成(一作或)云諸人不手犯。
屢換其說。
每每相反
何以憑信乎。
今則實因正犯
合於初檢。
四檢旣行。
三案同歸
則實因之爲被打
正犯之爲大漢
當爲斷案(是乎乃)。
其兄溺死
本由於延石。
其弟至痛。
不暇反兵
論以人情
宜有參恕(分叱不喩)。
從古以來
實因正犯
如是沒捉。
未有成獄者也。
傅生雖難。
遽議置死。
能不過當
禾縣監,殷栗縣監査官差定(爲去乎)。
此獄肯綮
在於被溺自溺之分。
日會査。
應問各人
一倂取招。
不直告。
嚴刑究問
參以四度文案
各具意見論報(爲旀)。
檢實因。
旣曰被打
而又於結語。
謂之內傷
近於囫圇(是遣)。
覆檢不試銀釵
難免疎略
三四檢之不檢合面
雖有措語。
非行檢之應式(是遣)。
韓女之齒咬手打。
渠旣言言自服
則金宗福之必以大漢發告者。
不無隱情
前後四檢。
都不發問
大失愼獄之體。
當該刑吏
一倂附過
屍體出給
使之埋葬
〇評曰。
檢駁回。
中理窽。
四邑知所愧矣。
 
官報狀曰。
此獄肯綮
在於金草同自溺被溺之分(是乎乃)。
延石,草同本於水垌之上。
兩人對立
一人溺水
無人可證。
無處可問(是如乎)。
惟是莫男者。
延石之友壻也。
隔籬同居
情義不凡
而被溺之說。
莫男始傳。
問其言根。
延石自吐(是如是乎)。
則其爲被溺明矣。
宗福之招曰。
其父延石。
立於垌上。
高聲大呼曰。
草同沐浴
遂至溺死(是如爲乎乃)。
延石被打之後
沐浴之說。
不復煩冤
其有實犯明矣。
今論延石之屍。
應問各人之招曰。
竝力結縛之後
韓召史挺身獨當
且咬且敺(是遣)。
大漢五人(段)。
初不犯手(是如)。
一詞牢諱(是乎乃)。
宗福之招曰。
大漢不但先犯。
拳敺足踢。
繼又杖打。
捨此實犯。
移擬韓女。
心所不忍(是如爲臥乎所)。
胸器(一作膛)被踢。
豈不速死。
一夜之間。
嘔血而死。
明是內傷(是乎旀)。
韓女則挺身擔當
大漢極口發明者。
妻復夫讎。
其律宜輕。
弟復兄讎。
其律不明
故以愚蠢
猶能較計
有此一服而一諱也。
獄情跡。
不過如此
〇評曰。
嘔血而死。
內傷明驗
前後四案
都無此言。
踈謬如此
 
巡營題詞曰。
車碼宅。
延石之親査也。
(方言男女結婚
兩家父母曰査頓。
)車莫男。
延石之友壻也。
草同擠溺之說。
猶不掩諱
則其被溺明矣。
大漢者。
以爲復讎之心。
當乘憤結縛之時。
不打不踢。
有是理乎。
若非要害重傷
云何翌日致命
擅殺讎人之律。
似無子弟之分。
而弟復兄讎。
不載法文。
其在審克之道。
難議惟輕之典。
四檢官仍定同推官(爲去乎)。
待時會推
打殺情節
期於輸款(爲旀)。
醬缸米泔之說。
似有苗脈
而初檢則初不提論。
査官則但發其端。
俱有踈忽之失(是遣)。
三檢肩胛咬傷。
翌日致命之實因。
違法文。
初三檢官刑吏。
待用刑著枷。
上使前題所論。
覆四檢官刑吏及兩査官刑吏。
竝(只)附過(爲旀)。
韓召史(段)。
不共戴。
罪非正犯
竝與干連諸人
一體放送
〇議曰。
草同之死
誠由被溺。
則延石者。
當死之人也。
當死之人。
死於冤家
如法成獄
日會推。
未見其當於理也。
復雪之原四(痛妹投溺。
謂姑逼殺
根由義憤
實因被打。)
 晉州私奴福順。
殺妹之姑。
〇檢案闕。
判付曰。
致命之以病以打。
犯手之在此在彼。
勿論
按獄無原情之法則已。
不然
此固可活不可殺也。
被告人順之於被死婦福占。
兄妹之間也。
同氣至情
人孰不然
而福占兄妹(段)。
笄髻之齡。
旣隔二年之間。
瓶罍之痛。
俱在十歲之前
零丁孤孑
相依爲命
及夫覆巢餘卵。
彼婚此嫁。
則其期望愛護之意。
十倍他人
或恐一日不安於舅家(是如可)。
翻脣之誚。
無奈姑惡
鑠骨之讒。
未免於婦嘆。
戴午饁而出去
夕飯不來
欲歸則歸輒被嗔。
欲逃則逃亦無處。
身世悲楚
恨命途之險巇
彷徨躑躅日暮空江之濱。
竟作楓林投水之魂。
情境慘惻
煩冤結轖
行路聞猶掩涕
況(旀)爲其兄者。
舊痛未艾
新哀陡發。
當是時也。
窮天極地之怨。
其將如何分解
於是乎綑縛其夫。
敺打其姑。
阿妹茹恨
問其姑之逼殺
以爲一半分湔讎雪憤道者
天理之所可已而不可已者。
原情之論。
於此而何施也。
順身(乙)。
特爲放送
 臣謹案
不見原案
未詳事根。
其實因必是病患
福順以被告人見錄。
故御判首云。
以病以打。
又云。
福順被告也。
其罪在疑。
其情可悲
故處如此
若其打殺明的。
則必不至全釋矣。
褊性婦女
自戕於猝乍之間者
未必逼殺而然。
一言勃豀
恨如鐵石
以辦投淵之變者甚多
不可以此定其姑惡
必誣之以奸淫
陷之以竊盜
不可自容天地之間。
爲此自戕
然後乃可復讎
若福順者。
打而不殺
其獄可疑
參前倚衡
乃傅生也。
復雪之原五(借人報仇
本以私怨
根由含怨
實因被刺。)
 禾民吳億春。
安宗冕。
〇刑曹啓曰。
禾縣囚。
罪人大兒獄事(段)。
安宗冕之被刺。
雖云的實
斷獄之法。
必待手犯分明
詞證具備
然後始乃成案(是白去乙)。
此獄(段)。
被刃之時。
無執贓。
追覈之日。
又無立證
特以鄭女
本有平日復讎倡言
有年前。
懷刃之傳說
所居之屋。
與之對門
屍親以此指告
檢官以此而致疑。
竟至成獄
二年滯囚(是白如乎)。
蓋此宗冕。
歷數平生
無他結怨之人。
半夜睡中。
猝有被刃之變。
無慮
不生。
無人不疑。
第以蓄怨鄭女
指名發告(是白乎乃)。
檢官結詞。
有曰。
宗冕南首向簷。
兇人立階行刃
手勢甚易。
地勢亦便(是白如乎)。
今觀傷痕
上闊下尖。
明是起手於上。
收手於下。
決非立於廳下。
自外行刃(是白乎)。
則檢官論列
未知其妥(分叱不喩)。
當日居接儒生二十三人
(羣聚習藝
俗謂之居接。
)同宿一廳
倒臥直臥。
夜昏黑。
天又下雨
在斯某在彼。
外人何以知之(是白乎旀)。
行兇器仗
無論或刀或鎌。
形跡唐突
手勢放肆
不可女人之所能辦(是白如乎)。
第以事理推之。
宗冕及許多諸儒之中。
仇人怨夫。
參錯其中
錯認而誤中。
內應而直刺(是白乎喩)。
事甚疑怪
不可遙度(是白遣)。
干連崔先中招曰。
接行廊。
睡方濃。
忽聞逐盜逐虎之聲。
驚起而出。
審見廳上。
此時
有人安進士腸肚露出
不敢就視
却立齋門。
春自其家到門曰。
中有何事變。
先中答曰。
吾亦莫知事狀。
酬酢之際。
上擧火。
望見宗冕腸出血流(是如爲白乎所)。
渠旣住接於行廊
齋門開閉。
無不知之理。
且聞廳上有變。
論以常情
所當驚惶奔走
詳問審視(是白去乙)。
今反偃然出立。
及其春之來問也。
亦復漫應
恬然晏然
視若尋常
其所不敢就視
望見腸出者。
全不合理
觀其形跡
則閉門之人。
上廳之事。
必有先知
無所驚動(乙仍于)。
此等干連
在所嚴覈(是白遣)。
夜雨混(一作濕)。
必有泥痕。
兇人踰牆踰門。
何不跟尋
此亦可問(是白遣)。
夜中閉門。
當有其人。
其閉其開。
實關獄事
而齋直金呂宗(一作京)之招曰。
廐中有牛。
每夜銘心閉門。
昨夜出後見之。
則門已開矣。
同居諸儒之招曰。
居接以來
無常出入
齋門無關鎖之事。
兩招所供。
若是相左
而亦歸一(是白遣)。
刃刺之起手收手
初不懸錄。
事甚疎漏
當該覆檢官。
竝從重推考(爲白乎旀)。
道臣以爲瓜田之疑。
旣不納履
何所執跡。
執其疑似
猶當審克
況以無形影沒把捉之事。
遽然成獄
揆以事體
殊涉乖當。
鄭女(段)。
姑爲停刑
更令道臣
親執詳覈
論理狀聞
何如
〇評曰。
曹啓傷痕上闊下尖。
知非自外行刃
又以刃勢之起手收手
謂當懸錄於屍帳。
至請檢官之推考
嗟乎惜哉。
疎鹵如此
猶欲明罰勅法
不亦難乎。
無冤錄言。
起手收手重輕
者。
自割之痕耳。
自割其喉若肚者。
始雖以剛毒之心。
把刃自揕。
及其刃入膚革之後
極神昏。
自不免手軟而刃輕。
起手雖重。
收手必輕。
自然之理。
不易之形也。
若夫被刺之痕。
何必然矣。
故無冤錄刃傷條曰。
刀(一作刃)傷之痕。
兩頭尖小。
無起收手輕重
曾此條之未見。
而欲斷刃傷之獄。
難矣。
安宗南首向簷而臥。
行兇者。
立於廳下。
自外行刃
可勝言哉。
況其行凶之仗。
乃是金奉圭之鎌也。
鎌割人之腸肚者。
刃入之初。
尖銳而勢輕。
刃拔之時。
句曲勢重
其傷之先小後大
可勝言哉。
下尖者。
刃入之初痕也。
上闊者。
刃拔之終痕也。
先自下腹。
至上腹者。
賊立廳下。
自外行刃也。
雖以事理思之。
二十三人倒臥直臥。
密如竹編
相與枕藉交加
何物鈍賊
欲投足於廳上。
踏人之臂股。
蹂人之肚腹
自取顚踣哉。
如此推檢官。
不伏矣。
 査官報狀曰。
大抵此獄。
時在藏刑。
眞贓未覈。
已經年。
而詞證屢變。
安宗冕被刺之日。
卽是昨年七月初三日。
時月一周矣。
獄情疑晦
實難究竟(是如乎)。
屍親指告
在於大兒
只憑宿昔結怨
無當夜之執跡。
則歸以首犯
實非妥當(是乎等以)。
應問各人處。
次第盤詰
反覆細問(是乎則)。
齋所諸儒。
十分同仇之意。
一毫可疑之端。
此輩內應
非所可論。
且伊等俱無結怨之處。
仇人誤中。
亦無是理(是乎旀)。
廚下止宿之金呂京父子
門傍起立之崔先中夫妻。
對家獨出金時位。
先到問變之吳億春。
爲此獄之肯綮
故就其前供中破綻處。
逐條究覈。
多般詰問
言語牴牾之間。
端緖漸露。
彼此面質之際。
根柢自發
末乃諸招。
不期相同
正犯無辭自服(是如乎)。
惟彼崔先中,金呂京,金時位(段)。
本與宗冕小無恩怨
或有受囑作證之罪。
別無締結同事之跡(是乎旀)。
春(段)。
已自初査之時。
擧措劻勷
言語謊亂。
始引不當之人。
指謂殊常之跡(是如可)。
忽云屍親及諸儒謂渠以符同鄭女
刺殺宗冕。
此乃諸供之所不言(是遣)。
又言與宗冕平日相親之事。
爲命淡初無復讎之意。
重言復言
縷縷發明
此亦問目之所未及(是遣)。
鄭女挾刃之日。
持杖待門之狀。
大立
證。
福德目覩
渠亦不敢牢諱。
終乃自服(是遣)。
宗冕含憤不食之說。
自敎囑(是如)。
又出於金呂京,崔先中,金興大等招(是遣)。
宗冕被刺之時。
門傍之先中。
驚覺卽起。
對家之時位。
聞聲纔出。
廳上之爐火未燃。
村中之鼾雷方熟。
而渠以家遠之人。
先已在門。
實跡莫掩
中情自露。
故歷引鄭守同妻及崔春望金時位等。
以證聞聲後出門之狀。
而送妻付囑之事。
終難掩覆
三人同辭(分叱不喩)。
其妻則曰二更出門
不見其歸。
渠招則曰其妻蹴起。
聞聲出門
諸招歷歷可據
渠言節節相違
則氣沮語窮。
直爲吐說(是乎矣)。
平問之下。
率爾承款。
亦甚可怪
更爲發問
使之盡言
於是歷言渠等結怨之由。
以及鄭女復讎之說。
而終不言同謀之事。
蓋此春。
以命淡聲氣之感。
鄭女豢養之恩。
乃渠叔父致死
實由宗冕之訐訴
又渠兄弟之受杖。
亦緣宗冕之告訴
同仇之謀益切。
按劍之怒愈深。
當時文會之設。
可售甘心之計。
故乃與奉圭。
表裏和應
啖之以重賂
誘之以美色
問其鎌刃之藏處。
探其門扉開閉
然後乘夜刳腹
恣意行兇
而以聞聲出門之證。
付囑時位等三人
含憤不食之說。
付託金呂京獄中。
欲以半夜剚刃之事。
歸之一堂聯枕之人(是如可)。
情狀綻露
自歸首實
行兇節次
器仗下落
箇箇直招。
鑿鑿有據(是如乎)。
春(段)。
定以正犯(爲乎旀)。
金奉圭(段)。
借鎌內應之狀。
亦旣自服
故置於干犯
而幷爲嚴囚(是乎旀)。
大兒係是特敎。
放罪人(乙仍于)。
不竝問(是如可)。
春旣服手犯。
鄭女難免指敎
一次取招。
還爲保授(是乎旀)崔先中,金呂京,金時位,金興大等(段)。
雖無可問之端。
被人誘脅
前後變招。
不可不嚴刑懲勵。
故亦竝嚴囚(是遣)。
餘干諸人(段)。
有難滯囚
一倂保授(爲乎旀)。
行兇器仗(段)。
奉圭之招。
再鍛其鎌(乙仍于)。
試以法物
雖無發現
旣是行兇器仗
圖形上使(爲乎旀)。
査官(段)。
興縣內遷之代。
牒題纔到。
査簿垂畢。
信川郡守(段)。
初不請來
 本道査啓曰。
此獄正犯不能鉤得者。
誠以刺客剚刃
乃在仇家對門
屍親指告
獄吏臆料
俱不出素所結怨之一鄭女(是白如乎)。
先入
之見。
一關未透。
首犯之定。
三案皆同。
鄭女可疑之情。
眞贓未捉。
春有可疑之跡。
而始慮不及
推覈不得
究竟無路。
何幸更査之擧。
乃在保放之餘。
所謂首犯
不敢擧論。
只從干證。
別加究問(是白乎所)。
諸人滯囚
已至經年
畏其威脅者。
恐怒交發
受其誘囑者。
疑怯竝生。
詞證備至盤問
事端漸露於辨質。
至正自服罪人
得手刃者。
方知爲億春。
指敎者。
歸於鄭女
若無今番之更査。
則獄老生奸。
終何以覈得乎。
(節)
 刑曹啓曰。
當初變出之夜。
吳億最先聞知
急先來到
其與崔先中酬酢
雖涉可疑
陰賊其人。
形現其處。
非常情之所出
無始慮之攸及。
今以諸招觀之。
中密託之說。
證人俱已吐實
三更出去之說。
渠妻亦不知諱。
況(旀)金奉圭旣以借鎌納招。
春亦以手刃自服
春之刺殺宗冕。
更無可疑
(節)
判付曰。
此獄之更令究覈者。
蓋以情節兇悖也。
詞證沒模捉也。
反覆參覈
決非一女子之所獨辦(是如乎)。
到今疑端漸露。
眞贓難掩
畢竟正犯
不出所料
天理孔昭
烏可誣也。
大抵春之自初所爲
言言慌亂
節節閃忽
門外之先到。
獄中之暗囑。
已極殊常
盛論平日厚誼
惟恐不知。
強覓伊夕之厭飯。
作爲明證。
前後排布
無非泥獸之鬪。
許多脈絡
眞成春雉之鳴。
借鎌之事。
渠旣自服
持杖之跡。
人莫不疑。
始於周年之後
三査之下。
乃以和應之狀。
無辭承款。
獄情到此。
可云無疑
春之事。
猶未洞然
誠以命淡有豢養之恩。
而其親不過緦功
鄭女有盃(一作桮)杓之好。
小惠無異一飯
因此效死
必無是理。
半夜刺人
何等重事
苟非平日切齒
決無一夕生心
所謂私嫌
亦一先天事也。
攘雞之宿謗甚微。
借騎之交契益密。
爲人報仇
俠士所難
好生惡死。
吾人常情
始因一睚眦之小怨。
行三尺刃之(之刃)兇謀
萬不近理(是如乎)。
不可以平問一服。
遽定疑案
正犯春。
更加嚴刑
此外隱情一一取服(爲旀)。
鄭女(段)。
常抱復讐之心。
曾有懷刃之行。
早晚必報之說。
親戚聞之。
鄰里傳之。
乘此讎人之在近。
從姪同事
理所固(一作必)然。
明若觀火(是乃)。
假手之計旣成
挺身之意漸縮。
醞釀謀畫
一味牢拒。
情跡
極巧惡。
道臣分付推官
嚴訊取服(爲旀)。
金奉圭(段)。
甘聽約婚之說。
指示藏鎌之處。
隨從之律。
無關入睡與否。
內應之跡。
終未盡覈。
血刃之說。
亦無究竟
嚴刑更査。
期於吐實(爲旀)。
官道伯。
當處分。
到今反案之後
益著失實之罪。
其在重人命懲後弊之道。
不可事過而置之。
伊時初覆檢官。
拿問處之。
當該道臣緘辭。
從重推考(爲良如敎)。
第五政法集第三十七卷欽欽新書(卷八)
 祥刑追議十一
  
情理之恕一爲父救難。
敺人政(一作致)斃。
根由使酒
實因被打
 富平民申福金。
金昌俊。
〇檢案闕。
判付曰。
想其境則酒所也。
其時則暑候也。
死人昌俊。
中酒矣。
中暑矣。
三旬九食之人。
在幾死僅生之際。
忽地惹鬧。
酒妄闖發。
把持福金之父。
仍成一場之鬪。
如使福金。
立視其父之敺傷
恝然不救
在朝家敦風重倫之政。
先置福金於重律。
次論原獄之顚末可也。
渠乃出力扞蔽
挺身救護
脫其父於急難之中。
天理人情之所固然
誠可獎而不可罪也。
且渠情急衛父。
法昧殺人
憤頭手勢
自不免猛觸緊撞。
則傷處有無。
不足言
且考屍帳。
心坎微硬一處之外。
無他痕損。
死者臨死之託。
猶恐發告。
夢後解夢之說。
至稱禱神(分叱不喩)。
按續典云。
其父被人敺打重傷
而其子敺其人致死者。
減死定配
此足爲據。
空腸過飮
暑月生病
初檢跋詞。
分明白(是如乎)。
等守法之論。
未免過中
金身(乙)。
道臣決杖放送
杖以懲敺人之罪。
放以獎衛父之誠。
外邑
曉然朝家本意在於屈法敦俗。
 臣謹案
此獄昌俊本以飢餓垂死之人。
猝有醉飽中暑之病。
雖其傷不重。
亦足致死
不惟子衛父爲可原也。
情理之恕二(爲母救難。
敺人致斃。
根由義憤
實因被踢。)
 載寧民李厚相。
殺孔召史。
〇査官報狀曰。
今此獄事
傷痕狼藉
詞證具備
正犯之招。
不敢全諱。
論以法文。
實合償命(是乎矣)。
原其事情
誠有可議(是如乎)。
相之母。
方召致死之女。
史卽十寸娣姒之親也。
年長以倍。
方是姒也。
藐然後生
孔是娣也。
藐小之娣。
長老之姒。
始旣捽髮。
終又批頰
相身爲人子
目見此狀。
袖手傍觀
恝然無愁
則其爲不孝大矣
當是時也。
痛心疾首
怒氣山湧
不覺拳之自奮
足之自抵。
而孔女則已重傷矣。
何暇計較其生死乎。
大典曰。
其父被人毆打傷重
而其子敺其人致死者。
減死定配
相之母。
其傷雖不甚重。
原情照法。
宜有可議。
判付曰。
載寧李厚相獄事(段)。
鳳山朴奉孫。
縱或差殊
平山大元
無甚彼此(是如乎)。
推以情理
參以事勢
十分可恕之端。
一毫必死之罪。
爲其子者。
見其母之與人相鬨。
推擠顚仆之。
不急趕到
急急挽救
可謂有人理有至情哉。
若其憤氣之所衝。
發怒拳之所撞著。
或敺或踢。
不能自止者。
固是勢所必然
今若以毒敺猛踢。
因仍致斃。
擬之以故殺。
則在延(一作廷)尉奏當之方。
雖云守經
視朝家勵俗之政。
似涉乖宜
本曹回啓。
未免執拗
相身(段)。
減死三年定配
 臣謹按
朴奉孫,鄭大元李厚三人
所犯皆同。
而鄭,李徒配
朴全釋者。
彼其所殺。
本以義子
敺打繼父
其罪可殺故也。
情理恕三(義子敺父。
親子救難。
根由吝財。
實因被踢。)
 鳳山民朴奉孫。
殺裵從男。
本道啓曰。
蓋此獄事
因明的。
詞證具備
朴奉孫之爲正犯
更無可疑(是白去乙)。
其父小尙。
恃其老耄
替子自當
而奉孫則一直抵賴
此其計。
蓋欲互相漫漶
父子竝免。
而罪上添罪。
自抵罔赦。
論以常法
固難輕議(是白乎矣)。
第其事根。
容有可原。
奉孫之父。
卽從男之同居繼父也。
曰父曰子。
無異親子
發怒於稷苞之慳許。
肆然下手
捉搦敺辱。
以至於傷胸出血
則爲奉孫者。
見此危急
安得不爲捍御
反加敺踢乎。
秉彝所激。
憤氣如燄。
輕重死生
不暇顧。
則其踢雖猛。
無可怪。
其死雖急。
無足諱。
愚騃自怯。
不肯首實
但急脫己之妄想
反乖衛父之本情(是白如乎)。
謹按
大典曰。
其父被人敺打重傷
而其子毆其人致死者。
減死定配
今此奉孫之事。
庶或近之(乙仍于)。
玆敢論列以俟處分(是白齊)。
判付曰。
奉孫。
親子也。
從男。
義子也。
稱父稱子。
彼此相同
父子之義。
無所逃於天地之間。
一苞之稷。
至發詬辱
恣意下手
轉至傷胸而出血
在行路之人。
若具秉彝之性。
固當扼腕雪憤
況爲奉孫者。
目擊此狀。
挺身捍蔽
出力拳踢。
天理人情所不可已者。
原初成獄
有甚所見(是喩)。
道伯所引續典中減死律文
亦不分曉
義子而敺義父
豈可方之於路人毆傷乎。
象魏懸法
風敎爲先。
典律有無
不必援引
奉孫身(乙)。
卽爲放送(爲旀)。
成獄時檢官。
一倂從重推考
雖以其時伯言之。
宣化之地。
措辭題狀。
必欲成獄而後已。
是誠何心。
唉彼奉孫。
不卽自服
反欲發明
特因遐俗蚩蚩
徒知殺人者死。
不知復讎爲何物耳。
雖在微賤之流
但當成人之美
何必深責
當該監司推考
 臣議曰。
同居繼父
其服齊衰期年
名義至重。
敺之至死
其罪當斬。
如此之人。
人得而毆之。
況以子而衛父者乎。
 大明律毆繼父者。
(謂先曾同居。
不同居者。
)杖六十徒一年
折傷以上
加凡鬪傷一等
同居者又加一等
至死者斬。
自來不曾同居者。
凡人論。
〇案敺期親尊長者。
其律重於此條。
同居繼父
其服亦期。
而其律差輕者。
爲非天屬之親也。
 大明律凡祖父母父母
爲人所敺。
子孫卽時救護而還敺。
非折勿論
至折傷以上
減凡鬪三等
至死者。
依常律。
〇案國典
視律甚輕。
子弟之衛父兄
理所難禁也。
情眞者。
宜遵國典
不切者。
宜引明律
若朴奉孫者。
其用國典無疑
輕下服。
適重上服
此之謂也。
情理之恕四(謂父行淫。
其子雪恥
根由奸淫
實因被打。)
 大丘民聖一
孟春母。
〇檢案闕。
判付曰。
殺獄決折。
無出於實因二字
然參情揆理
誠有可疑
而可原者則不必以實因之明白
遽議償命(是如乎)。
今此成聖一之獄。
原其根因
事關淫穢
跡涉䵝䵢。
朝家不欲索言以傷風化(分叱不喩)。
推以常情
所謂成太郁。
旣有班名。
(方言
貴族謂之兩班
班名者。
貴族之名。
)亦具彝性。
聚麀之行。
豈忍爲此
設令眞有所犯。
孟春之母。
當牢諱之不暇
或恐他人之猜得(是去乙)。
反口傳於村會。
仍又手本里長
非有別般事端
寧有是乎。
大抵太郁。
他鄕羈旅之蹤。
有家富饒之名。
父子兄弟
稱蕃盛。
和睦旣失於四鄰
疾惡歸於一身
於是成致文,朴弘述,金世貞輩。
潛煽蜚語
欲逞私憾
黑夜難明之事。
白地構虛之說。
慫惥愚蠢之嫗。
(卽孟春之母。
)指嗾稚騃之女。
(卽孟春)或許以毀家出鄕
或許放良得田。
脅之啗之。
無所不至
則蠢嫗騃女
平日免賤之計。
生田橫占之慾。
口傳不足
至於手本
手本不足
又納侤音。
(服罪之文也。
)必欲滅人之家。
亂人之紀。
使不得住接其鄕里而後已。
當此之時。
雖沒知覺廉恥之人。
其將噤口袖手
恬不知動乎。
申官辨暴。
未暇深量。
乘憤毆打
不是異事
況(旀)傷處非卽死之界。
看證皆含憾之人。
此非可疑而可原者乎。
父子四人
一時幷力
不知先犯之爲誰。
隨從之爲某。
而今欲強執其疑似之跡。
決之曰此爲元犯。
大有乖於獄體(分叱除良)。
孟春而證太郁。
是以奴證主也。
聖一而證太郁。
是以子證父也。
此皆大關後弊。
檢官査官等
從重推考(爲旀)。
成太郁(段)。
兄弟父子
初旣合力下手
則爲子爭命。
自稱元犯
冀使獄事不至究竟
此固天理人情之所當然(是去乙)。
漫詞納供。
自處略略加功者。
不亦愚乎。
何乃朴厚之俗。
有此悖戾之習。
太郁(乙良)。
減死定配
其子聖一等。
竝(只)嚴刑一次放送
孟春
本役絶島爲婢。
 臣議曰。
鄕村富民
失人心。
失人心。
例誣以淫。
必欲破其家。
誅其人。
散其田產
以享其波及之利。
此例習也。
痼習也。
(今全州
亦有如此之獄)。
殿下明見萬里
使成太郁者。
得昭其覆盆之冤
以見日月之光。
猗其盛矣。
成致文,朴弘述,金世貞等。
是初造意發謀者。
奸狀旣綻。
法當反坐
御判無所論意。
傳寫者刪之也。
且成聖一等。
其父被麀聚之誣。
其子奮鸇逐之氣。
無論造意者受嗾者。
便當一拳打殺
寧得云有罪乎。
此與鄭大元同載一傳
故臣故編錄在此。
情理之恕五(謂母行淫。
其子雪恥
根因奸淫
實因被踢。)
 平山民鄭大元
金光魯。
〇査官報狀曰。
大元踢殺光魯。
自首其罪。
命之典。
無容更議(是乎矣)。
原其情而出於爲母。
聽其言而亦從實
十歲喪父。
卄載奉母。
伶仃孤苦
相依爲命(是如可)。
葬母之餘淚未晞
行淫之醜辱忽至。
忍能對面
惡聲極口
則不死生
拳毆足踢。
人子常情也。
假令大元當此橫逆
談笑而道之。
則不孝甚矣。
是曰可殺
及其怒氣稍息
本心旋生。
追念友誼
自知其罪。
無所隱諱
從實直對。
情理惻怛
辭氣愿款
足以感動人者。
執跡論心
庶幾出於孝。
過於孝。
觀過可知其仁矣。
謹按
大典曰。
其父被人毆打傷重
而其子毆其人致死者。
減死定配
孝理之政。
於斯爲至。
今此醜辱
有異重傷
不可以爲例(是乎乃)。
之前史。
元魏太武帝
高允事曰。
臨死不易辭。
信也。
爲臣欺君
貞也。
特原其死。
朱子取載於小學
高允暴揚國惡
不可恕。
以其貞信特蒙原赦(是如乎)。
海隅頑悍之地。
行誼貿貿
欺詐滔滔
其在激揚頹俗之方。
此等之人。
別般曲貸
反加褒示。
恐不(一作亦)合宜
雖然
罪在償命之科。
無原情之文。
伏願亟上考案。
備陳情實
以冀出尋常處分
判付曰。
原初光魯之向大元詬辱也。
勒以行淫之目。
加於旣骨之親。
爲人子者。
宜有不忍不共戴之心。
盛氣發憤
便下毒手。
在法固難赦。
在情必可恕。
正原情而屈法處(是如乎)。
及其光魯之死也。
渠往光魯之家。
備道毆打顚末
又於初檢也。
同推也。
考覆也。
其所招供
了無一毫隱諱
惟有一死之拚棄
此誠矜悶處。
況(旀)其父被敺。
其子敺其人致死
律許減死
無論生前被毆。
後被辱。
爲其子憤痛欲報之心。
豈或間然
以此以彼。
大元之傅生。
關風化之一助
大元身(乙)。
嚴刑一次
徒配
 臣議曰。
奸淫之誣。
甚於被毆。
何也。
婦人於此
問之曰。
汝寧受人之毆打乎。
抑受奸淫之誣乎。
彼必以毆打爲甘。
而決一死於淫誣也。
父母敺傷
其事微小
父母冤誣
其義至重。
大元之獄。
於是乎可決矣。
情理之恕六(妻有淫行
夫殺奸夫
根由奸淫
實因被打。)
 定州文中辰。
李明哲。
〇檢案闕。
判付曰。
一人致死
三人正犯
獄情雖若疑難
大抵明哲奸人之妻。
反欲率
去。
託以飮藥
惹起事端
肆然取衾。
至欲擁臥。
駭悖之擧。
無異奸所。
文中辰雖甚孱劣。
豈有一詞甘受之理。
中辰雖懦。
男子也。
其妻雖強。
女子也。
男子逞失妻之憤。
一打必猛。
女子通奸之私。
數打必輕。
此箇事理不難辨別(是去乙)。
變正犯。
以妻代夫。
何故也。
道臣李性源起疑行査也。
有曰。
敢託代夫之義。
要補失身之愆。
措辭行關
更囚中辰。
厥女之奸情慝態。
於是乎覰破。
而深得按獄之體矣。
昨年更査。
本牧有從輕之報。
今年審理
秋曹有傅生之論。
亦有意見
獨於致命之傷。
或云稠會雜論。
指的無處
或云三人共毆。
輕重莫辨。
如是也。
哲之死。
死於誰手。
東方旣已變辭
文中終始自當(分叱不喩)。
老生奸。
無所不有
囚械本出浮費
一打之聯訴可信也。
諺書不關於里任。
三年處囊可疑也。
今也疑其可信
信其可疑
一朝反案。
定正犯。
文中辰正犯也。
東方女,東方隨從也。
正犯旣定
則中辰其死矣。
姦所殺姦。
不至償命
而止殺奸夫
原無容貸
則中辰果死矣。
然中辰。
何可死也。
中辰本夫也。
明哲奸夫也。
奸夫來刦
本夫荷杖肆惡
千百其狀。
除非五老之沒知覺者。
孰不毆打
一番下手
勢必猛。
八日致命
其死太緩。
比之以殺心而行殺事。
卽地致死者。
大有間焉。
今因止殺奸夫之文。
從而償命
則自此以後
小民殘劣者。
不勝其失妻矣。
以獄體定元犯。
事理輕典
俱有可據
文中辰(段)。
加刑一次放送
東方永(段)。
特放。
東方女(段)。
原初事端
皆由渠起。
其所以爲夫爲兄者。
未免有始無終
可恕者少。
可惡者多。
嚴刑定配
 大明律曰。
妻妾與人通姦
而於姦所親獲。
姦夫姦婦。
登時殺死者。
勿論
若止殺死姦夫者。
姦婦依律斷罪
從夫嫁賣。
〇臣謹案
止殺姦夫者。
無償命之文。
明律國典
皆無此說。
自古相傳
止殺姦夫者。
成獄償命
或者明律之文。
看得有差
相傳如是也。
明律姦婦。
本應同罪。
姦夫獨死。
奸婦無恙
有乖法理
故斷其淫罪。
許令其夫從便嫁賣而已
非謂止殺姦夫者。
成獄償命也。
且考續典曰。
其母與人潛姦。
其子於姦所。
刺殺姦夫者。
參酌定配
又通編曰。
未嫁女爲人刦姦。
父母敺殺其人於姦
所者。
以應死而擅殺律。
杖一百。
三者皆止殺姦夫
惟獨殺妻之姦夫者。
成獄償命
恐未允當
一是母親
不可議到。
一是刦姦。
女則無罪
雖其倫理事情
各自不同
姦所目擊
登時刺殺者。
情有可恕。
理宜有伸。
況律與典。
俱無明文者乎。
公元1818年
南鄭卜男獄事判付之末曰。
先朝戊寅下敎曰。
一房同食
何異奸所。
癸巳下敎曰。
無異奸所者。
勿爲完決。
狀聞後擧行。
仍命京外。
奉承遵行
此皆先朝受敎也。
而諸道獄案
此等獄事
初無狀聞稟處者。
自本曹別關。
行會于諸道。
諸如此類
無論已完決未完決。
竝擧論理
錄其原文狀聞事。
分付
 臣謹案
英廟下敎。
應載受敎輯錄
在先表章如此
凡遇殺姦之獄。
宜引之如聖經
據之爲法典也。
情理之恕七(嫂有淫行
叔殺奸夫
根由奸淫
實因被打。)
 金川民李二春
殺金命喆。
本道啓曰。
此獄之始。
一則悲憤所激。
一則計較未生。
屍親之招曰。
春福號令仁植等曰。
汝可折脚殺之潛奸汝嫂之人。
如是歇打李家亡矣。
由中之言。
信口而發。
彼此所供。
要不出此。
可見前後指揮
皆出春福
終始手犯。
專是二春也。
不然
殺獄償命
立落未判。
雖至愚之人。
豈可僥倖萬一挺身擔當乎。
二春吏族。
仁植稍黠
旣悟結案在前
正法在後
則獄老生奸。
死中求活
互相指囑。
忽變前招
同辭納供。
如出一口
二春變招。
節節窮遁(分叱不喩)。
其在兩女
或旣身當。
或自目擊
則元指告
何等緊急
而必待三推之時。
過葬之後者。
何意也。
不待明者而可知
二春爲此獄元犯。
斷然無疑(是白乎矣)。
大明律曰。
所親獲。
登時殺死勿論
此指其夫而言也。
在夫旣曰勿論
則其夫不在。
而夫之弟登時殺死者。
宜若可議(是白乎矣)。
係是無於律之事。
特令該曹稟處。
〇議曰。
殺人
大事也。
故殺姦之法。
非其夫則不許。
非奸所則不許。
此非可爛漫輕許者也。
母之奸夫
許其子殺之。
室女之刦奸者。
許其父殺之者
國典也。
轉轉開廣
又許殺嫂之奸夫
則不旣濫
乎。
況非奸所者乎。
不當引而引者也。
情理之恕八(室女被誣。
自殺奸婆。
根因奸淫
實因被刺。)
 康津金女銀愛。
殺安召史。
〇檢案闕。
公元1789年
 李德懋作銀愛傳曰。
銀愛。
金姓
康津縣塔洞里良家女也。
里有安嫗者。
故娼也。
陂險荒唐
多口說。
疥癩遍體
不任搔癢
發心𧏮。
益不愼言
丐貸米豆鹽豉于銀愛之母。
有時不與
嫗輒慍恚
思欲中之。
童子崔正連。
卽嫗之夫之妹之孫也。
年十四五。
沖稚娟好
嫗試挑之男女昏媾之事。
說之曰。
娶妻如銀愛者
何如
正連笑曰。
銀娘美豔
豈不幸甚
嫗曰。
倡言業已私銀愛者
吾爲若成之。
正連曰。
諾。
嫗曰。
吾患疥癩
而醫言瘍科藥料直最高。
事苟成。
若爲我當之。
正連曰。
敢不如敎。
一日嫗夫自外而至。
嫗曰銀愛。
耽正連。
要我行媒
期于吾家
爲正連大母所覺。
銀愛。
爬牆而遁。
切責曰。
正連家世微。
而銀愛室女也。
勿出口。
於是一城喧藉。
銀愛嫁幾不得售
里人金養俊。
深知明白也
遂娶以爲室。
誣言益播
不忍聞。
(崔正連卽康津吏崔宗之子也。
金養俊亦縣吏
)己酉閏五月二十五日
安嫗大言曰。
初與正連。
行媒報我藥直。
銀愛忽畔而嫁他夫。
則正連不如約
我病自此㞃。
銀愛眞我仇。
里中老少
相顧駭愕
瞬目搖手
不敢出言
愛素剛。
毒受嫗誣。
辱已二年
至此愧恨
不能堪。
必欲手剮安嫗。
一洗冤憤不可得。
翌日家人不在
伺安嫗獨宿
一更
持廚刀。
揎袖扱帬。
颯然而步。
直入安嫗之寢。
一燈翳翳
嫗孤坐。
將就眠。
半體
只繫帬。
銀愛橫刀而前。
眉眼倒豎
數之曰。
昨日之誣。
甚於平昔
吾欲甘心于爾。
爾嘗此刀。
嫗意以爲彼固纖弱
不足有爲
應曰欲刺試刺。
愛疾聲曰。
可勝言哉。
側身倐刺其喉左。
嫗猶活。
急把其持刀之捥。
銀愛瞥然抽掣
又刺喉右。
嫗始右仆。
蹲踞于旁。
缺盆之左。
又刺肩,胛,腋,胑,䏩,膊,頸及乳。
皆左也。
末迺(一作乃)刺右脊背
二刺三刺
揮霍飛騰
一刺卽一罵。
凡十有八刺。
未暇拭刀血。
下堂出門
急向正連之家。
聊以洩餘憤焉。
路逢其母。
泣挽而歸。
銀愛時年十八。
里正奔缺(缺告字)于官。
縣監
公元1790年
朴載淳。
盛威儀。
肆嫗屍驗刺死狀。
究銀愛刺嫗何爲
且嫗健婦
弱女
今創刺兇悍
匪若獨辦。
無隱直告。
伍伯離立猙獰
刑具滿地。
干連瑟縮無人色。
銀愛項有枷。
手有拲。
脚有鐐。
拘攣縛束
體弱委垂。
不能支。
然面無怖。
言無哀。
毅然而對曰。
款官我父母試聽囚言。
室女受誣。
不汚猶汚。
嫗本娼家
敢誣室女
古今天下
寧有是哉。
囚之刺嫗。
豈可得已
囚雖蒙獃。
嘗聞我殺人官誅身。
固知昨日殺嫗。
今日伏誅
雖然
嫗旣囚刺。
誣人之律。
無所施。
但願官家打殺正連。
且念囚獨受誣。
更有何人。
助囚共剚。
行此兇事
縣監太息良久
取驗刺嫗時服飾。
苧衫苧帬。
都是殷赤。
不辨衫白而帬靑。
悚而壯之。
雖欲原釋
不可屈。
彌縫讞詞
上于觀察使
觀察使行元
亦飭推官
姑究其同謀爲誰。
以緩其抵法
訊覈凡九次
如一
惟正連沖穉。
爲嫗詿誤
不問
庚戌夏
國有大慶
上錄死囚
觀察使東上此獄。
讞詞微婉
惻然欲傅生。
重其事。
刑曹就議于大臣
大臣蔡濟恭獻議銀愛報怨
雖出至冤。
罪犯殺人
不敢爲參恕之論。
上下批。
(節)特貸其死。
判付曰。
天下切膚徹骨冤憤
莫過於貞女之以淫被誣。
乍冒此名。
便溺萬仞坑塹
坑可攀而登。
塹可躍而出。
此名欲辨何以辨。
欲洒何以洒乎。
往往冤切而憤徹。
自經溝瀆
欲暴其碧碧之情實者。
間或有之(是如乎)。
愛者
不過十八歲女子耳。
渠以江漢守紅之跡。
忽遭溱洧玷白之辱。
所謂安女。
粧出掠花之虛影
閃弄哆箕之饒舌
雖在結縭之前
尙且性命
眞僞
要作分明之身(是去等)。
況(旀)新緣纔覯於旭鴈。
毒射復肆於沙蜮。
一言脫口
百喙吠影。
垓城之歌。
四面皆楚。
則冤切憤徹。
將判一死。
但恐徒死傷勇。
無知者。
於是乎提出牀刀。
走到仇家
說得痛快
罵得痛快
畢竟白白晝。
刺殺一箇潑婦
使鄕黨州閭
曉然自己之無累。
彼仇之可報。
不效巾幗髥婦。
旣犯殺變。
反事變化
以丐其僥倖一縷者流
此誠熱血漢子所難辦。
而又非褊性弱女
冤憤而經溝瀆之比也。
若使玆事。
在列國之時。
其外死生尙氣節。
可與聶嫈而齊名
太史公亦當取而書之於游俠
傳末(分叱不喩)。
在數十年前。
(卽英宗朝。
)海西有似獄事
道者原之
朝廷褒諭
卽令釋之。
厥女出獄
媒儈雲集
千金賭。
其女終爲士妻。
至今傳爲美談
惟今銀愛。
辦此擧於旣嫁之後
豈不卓然乎哉
愛身(乙)。
特放。
日前長興申汝倜之傅生。
出於重倫常重氣節也。
惟今銀愛之特放。
亦類是耳。
兩案梗槩及所下判辭。
謄頒道內。
知人無倫常無氣節者。
禽獸無異
未必不爲風敎一助
公元1801年
 臣謹案
嘉慶辛酉冬
謫配康津縣。
窮居民間
邑人之言曰。
銀愛自未笄時。
已與崔正連私奸
安嫗爲作媒婆
每於安嫗之家行奸。
其後利少。
安嫗播之。
銀愛遂殺之。
中冓之事。
有誰知之。
奸淫之訟。
一被指目
衆人從而實之
故諺曰。
盜冤終脫。
淫誣難雪。
此之謂也。
如有實犯。
理當沮蹙。
不能若是之快終(一作殺)也。
義氣之赦一(兄不庇弟。
鄰以義殺。
根由義憤
實因被踢。)
 長興民申汝倜。
順昌
〇檢案闕。
 
李德懋作小傳曰。
申汝倜。
長興人也。
同里順昌
留其弟順南看屋。
與妻耘田而歸。
妻㪺小麥二升
訾曰。
叔在而不存
眞怪事。
順昌詬順南曰。
看我屋偸我穀。
非盜而何
爾其自服
南方病臥
不堪冤痛
嗚咽
順昌睨曰。
盜亦悔泣耶。
擧杵撞其腦。
順南委頓
幾不得生
鄰人咸集。
心怒不忍言。
惟田厚淡者。
調解之曰。
古語有之。
一斗尙可舂。
二升胡大事。
奈何兄弟相容
順昌不已
厚淡往見汝倜。
慨然言之。
汝倜艴然扼腕而起曰。
順昌非人
急如順昌家。
捉髻而責之曰。
不足惜
兄弟不可鬩。
嗟爾父母生汝二人
但願相憐
不期相爭
杵撞病弟。
爾則畜生
畜生可親
吾將毀爾廬。
不與同吾鄰。
順昌踢汝倜曰。
我敺我季。
胡干汝事。
汝倜大怒曰。
我以義勸汝。
反踢我。
我亦踢汝。
遂踢其腹。
順昌匍匐
翌日死。
家人匿不告官
一月事始發。
汝倜係于獄。
己酉七月事也。
判付曰。
古有一男子。
鍾街煙肆
聽人稗史
英雄失意處。
裂眦
沫。
提截煙刀直前
讀史人立斃之。
大抵往往孟浪可笑殺。
而如朱桃椎羊角哀者。
古今幾人。
汝倜其朱羊之流亞歟。
目攝鬩牆之變。
胸起業火之焰。
往日無恩。
今日無怨。
瞥然艴然之間。
趕入滾鬪場中。
提髻而踢曰。
同氣之鬪。
倫常之變。
毀爾廬。
黜吾里。
傍觀以汝何干焉。
則曰吾義彼反怒。
彼踢吾亦踢。
噫。
汝倜死也休(一作怵)怕。
士師而治不友之罪者。
非汝倜之謂哉。
死囚
凡千若百。
倜儻碌碌於汝倜。
見之有以哉。
汝倜之名。
不虛得也
汝倜放。
 臣謹案
地官調人云。
殺人而義者。
同國
令勿讎。
讎之則死。
所謂殺人而義者。
申汝倜之類也。
鄭注有誤。
其義不明也。
(見首編。
)令勿讎者。
令被殺者之父子兄弟
不以爲讎也。
旣令勿讎。
則其不死可知
然則聖上處分
自與周禮相合。
所謂前聖後聖
其揆一也。
豈不盛哉
義氣之赦二(老而奸幼。
鄰以醉殺。
根由奸淫
實因被刺。)
 谷山民金世輝
殺尹澤廷。
〇査官報狀曰。
尹澤廷之欲奸幼女。
何預人事
世輝之乘醉刺殺
誠可訝惑(是乎乃)。
磨得未試之霜刃
借問誰事之不平者。
自是古俠之習氣
今此世輝
不可與論於古俠之倫。
醉氣蓬勃
無所泄。
忽記昨日不平之事。
浮氣湧。
脚輕手快
如鬼如人之間。
不覺信手刺去。
而澤廷則死矣。
想像當日光景
不過如斯
然而屍身傷痕
如彼明的。
元犯之戕害
無辭自服
則金世輝償命
無容更議
〇按此亦所謂殺人而義者也。
處分必亦傅生。
而御判今軼。
不能備載
公私之判一(營裨討騎。
驛卒致斃。
根因使氣
實因被打。)
 全州裨將閔毅徹。
朱星叔。
〇檢案闕。
判付曰。
此獄扶甲則乙爲元犯。
扶乙則甲爲元犯。
三朔三査。
招案三變
未聞有殺人之獄。
彼其觀勢鍛鍊(是如乎)。
反覆究理
疑眩互換
原初未究之獄。
徑設被告之人。
道伯推官
大是失著。
及其移送于完伯也。
(完伯。
卽全羅監司
)以似然不然之案。
依俙論理
殆似癡人說夢(乙仍于)。
飭令更覈。
期於無疑
今案之不瞭。
甚於前案
所謂元犯。
兩人之供。
弛則發明
速則遲晚
不足取信。
豈可公案
所謂看證菸萬。
卽至愚至賤。
不識東西之人。
前後變辭
不知其數。
豈可爲公證乎。
打屬誰某
辨人己。
(猶言自他也。
)實因之著緊於何條。
器杖之的在於鞭。
驛馬換騎與否。
星叔隨行虛實
不得面稽而言聽。
只受承服之侤音。
乃以菸萬維愼輸款
因謄前啓一本
還又上送
道伯査官之事。
誠極駭然
本曹亞堂。
(謂參判)屢按藩任。
似此獄理。
必不生疎
別具意見
論理回啓。
仍下該道。
更令逐一盤問
斯速究竟
 曹啓
判付曰。
此獄旣具而忽換。
然而多疑
實因姑舍。
看證難信。
看證姑捨。
元犯莫執。
湖西初案。
未知十分覰實。
完營再査。
徒增一層疑晦(是如乎)。
折肱者不死。
刖足者不死。
手足傷。
非速死之斷案
一可疑也。
下手與參覩。
菸萬最緊。
臨時俯仰
隨問變幻
桔槹上下
此二可疑也。
閔李兩囚。
孰首孰從。
完營行査之時。
施周牢於菸萬。
(周牢者。
夾棍也。
大木兩脚之間。
酷刑也。
)發於前錦伯之爰詞。
(忠淸監司就理供詞
)賊刑之下。
何求不得
不可公案
此三可疑也。
然推其所以然之由。
參以所必然之勢。
手足傷。
不至於當下致命
而手部被打
猶可以作行。
足背見傷。
骨酸節疼。
擧動不得
況以餓乏之人。
本無綿絮之著。
顚仆廣漠之野。
度過如年之夜。
北風積雪
逼肌徹髓。
幸有鄰媼之覺救
僅免道上僵死
所以斃者。
凍且餓也。
所以凍者
異手也。
大明律當寒袪衣服。
使之至死者。
厥罪與殺人同(是如乎)。
當寒打足。
使之顚仆
凍餒以至殊絶者。
何異於當寒袪衣乎。
此以論根因。
優有所歸
而實因懸錄。
切禁臆定
則右項引喩之律。
亦果襯當(是乙喩)。
被打一(一作二)字。
終涉不當
所以屢査不決者也。
至於兩囚之所爲勿論
李若閔。
原其心。
不過雪斗憤。
試麤拳而止者。
其勢駸駸然打之猛而仆之久。
釀成殺死之變(是置)。
若使毅徹打者。
何時不可
而必在維愼相逢之際。
何仗不可
而必借維愼所執之鞭乎。
渠之牽夫。
自打之。
維愼者。
之而已。
之而已。
亦何必使渠陪卒。
遞牽毅徹之馬乎。
維愼於此
爲元犯。
若使維愼打者。
星叔
馬者。
徹也
騎他馬追到者。
維愼也。
本騎者。
安坐而不怒。
戞過者。
橫擔而越打乎。
(此文上下
疑有闕文
)自渠立證
可信乎。
不可信乎。
毅徹於此
爲元犯。
今則道啓也。
曹讞也。
便沒新奇
欲斷此獄。
定實因。
實因曰可疑也。
則將何據而償命
實因曰歸一也。
則兩裨之中。
何者爲元犯乎。
曹郞問于左右相
俾各指一的確回啓。
 臣議曰。
不見原案及道啓曹啓
無以詳諦
犯手者。
徹也
借鞭者。
維愼也。
毋論誰某
兩人裨將也。
法曰。
各營偏裨用棍者。
繩以重律。
笞撻蓋許之矣。
法曰。
各邑軍官笞杖殺人者。
出於公事
則酌輕重定罪
軍官尙然
況於營裨乎。
裨將所騎。
本係下乘
討索上駿。
原是犯法
況況(衍字)非笞非杖。
乃以鞭。
自手亂打
傷其肱而破其跗。
使之凍死雪天之夜。
其罪誠罔赦矣。
其實因。
則當曰飢凍
不當被打
實因旣然
自然傅生。
聖意所以其難其愼也。
然其擧措旣至於此
則捽之撲之。
蹴之躑之。
無所不至
內損旣重。
動撣不得
故飢不得走店而索飯
不能望門而投溫。
以至於僵臥路上耳。
若無內損。
一足雖病。
一足猶行。
不至遂僵不動也。
然檢案不具
未敢質言
公私之判二(地保催科
村氓致斃。
根由公幹
實因被打。)
 光州風憲具瞻
私奴禿同。
〇檢案闕。
公元1805年
判付曰。
具瞻獄事(段)。
頭腦傷痕昭著
査案之詞證具備
上言中舊瘡之說。
原無來歷
中輩含嫌之供。
沒下落。
到今獄情
無容更議
第還穀分俵
旣係公幹
風憲勸農
有等夷。
斗量不均
固可治也
言語不恭
亦可責也。
憤怒方生於頃刻
思慮未周於前後
覓笞不暇
提斗以打。
擧措則駭悖。
法典違越
而論其事理
非出逞私
究厥本心
不過示警
一撞旋止
初豈志於必殺
多般救療
有足驗夫欲生。
器仗雖殊於用笞。
情實同歸於因公。
面里笞杖殺人之律。
庶可旁照
十年牢囚。
屢次拷訊
亦云懲勵。
具瞻身(乙)。
加刑一次
減死
邊遠定配
 大明決罰不如法條云。
(斷獄下。
)若監臨(有司管軍
)之官
公事
(主令下手者。
)於人
虛怯
去處非法敺打。
及親自以大杖金刃
手足敺人。
至折傷以上者。
減凡鬪傷罪二等
致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
埋葬銀一十兩。
其聽使下手之人。
各減一等
(若非公事
以故平人論。
)若於人臀腿受刑
去處依法決打。
邂逅致死及(決打之後)自盡者。
勿論
〇舊註謂如有司催徵錢糧
鞫問公事
提調造作
監督工程之類及管軍官
操練軍馬
演習武藝
督軍征進
修理城池之類。
然亦不必拘定
一切應行公務
但情不涉私事
梯己者。
皆是也。
〇臣謹按
監臨者。
東之監官也。
管軍者。
東之軍官也。
註云。
司則風憲約正在中也。
今此崔具瞻
斗殺人。
律文用大金刃者。
其情相同
則杖一百徒三年
追埋錢四十兩(銀四解)。
其本律也。
觀察使若知律文
早引此條啓聞。
決發久矣。
何至於十年牢囚。
屢次拷訊乎。
士大夫讀律
其毒民如此
項羽沛公之詩。
馬弔江牌之戲。
如之何其不廢也。
公私之判三(地保差役
逃卒受笞。
根由公幹
實因被打。)
 
公元1801年
寧遠風憲林海星。
金東
〇檢案闕。
判付曰。
簽丁。
公役也。
逃軍
重罪也。
其子之簽丁卽逃。
情係可痛
其父之代子受罪
法所當然(分叱不喩)。
指使十五歲童兒
略施十六度笞罰
初未見欲殺之心。
設令因笞而死。
無償命之文(是遣)。
又況兩檢帳所錄笞痕。
本非要害速死處。
半夜脫身
翌日致命
觸冒喘急死。
未可曉。
年前道啓。
引續大典面里笞杖殺人條。
請以酌輕重定罪者。
儘有所據(是如乎)。
當此審理之日。
合置惟輕之典。
海星身(乙)。
放送
 續大典濫刑條註云。
各邑鄕所軍官面里任等笞杖殺人者。
出於私意
則斷之以法。
出於公事
則覈其濫刑與否。
而酌輕重定罪
色吏勿論公私
一依平人相殺例處之。
〇臣謹按
林海星所犯。
大明律。
則在勿論之科。
當時白放者也。
引續大典
則不過酌其輕而薄其罰。
數十卽放者也。
寧遠郡守讀律
安監司讀律
檢報不引律。
以請薄勘。
題辭不引律。
使卽決放
張皇錄啓。
經年閱歲而後
僅引大典之文。
亦殊無眞
切愛人之心。
一啓而止。
遂又經年
畢竟萬機之中。
勞煩聖慮而後
蒙恩放。
嗟乎
八路諸獄。
若是何限
士大夫讀律
誠大弊也。
公私之判四(地保徵布。
悍氓投繯
根因公幹
實因自縊。)
 鳳山風憲金遇泰。
杖薛有信
〇査官報狀曰。
今此獄事實因及詞證。
皆云自縊
無可疑(是乎旀)。
抵賴於軍布之徵族。
發憤風憲笞罰
至於縊死
可見海西頑俗(是如乎)。
金遇泰任在風憲
令嚴催科
五度決笞。
自是職分
何知頑悍之性。
遽逞自裁之毒。
謹按
大明律曰。
官吏公使人。
非分(一作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
杖一百。
而此公使人因公務致死也。
有分揀之道。
〇評曰。
此獄若引大明律。
監臨官公事
依法決打臀腿。
而邂遞致死自盡勿論
(文見上條
)其本條也。
不然
大典面里任因公事笞杖殺人條。
(見上條
)其旁照也。
威逼之條。
非所引也。
士大夫全不讀律
律文雖有本條
當事不能引用
類皆如此
第五政法集第三十七卷欽欽新書(卷八)
 祥刑追議十二
  
彝倫之殘一(聽讒殺子。
人手刺。
根由奪田。
實因被刺。)
 中和李甘丁。
殺其子共元。
〇檢案闕。
判付曰。
白晝向刃。
情跡狼藉
在逃卄二人
不可謂明證。
且其供招太無頭緖
及夫面質之時。
六寸七寸之親。
不敢右袒
皆曰殺人者當死。
一端
最似可信
夷考肯綮
說不過是沒把捉
凡事無出常理
對其父刺其子。
而爲其父者。
捨置垂死之子
汲汲歸家。
不欲顧見
誠理會不得處
如無甚麼隱情
必有別般奸狀
朝家於此
不欲索言。
起疑之端(乙仍于)。
付之本道
另行按査。
該道伯。
似已領會微意
及見査啓。
說則懸空架虛
其事則愈往愈晦。
伯事誠甚疎忽
向欲發緘問備。
姑且置之(是如乎)。
到今諸道獄案
躬自看閱。
凡爲幾十日矣。
旣知其十分疑晦
復任置。
是豈審克本意
似此疑獄
必須拔例究覈。
得情實(分叱除良)。
大凡殺獄一番成案之後
道伯視若鬼錄
推官認作鐵券
明知其可反可生
而或拘於顏私。
或厭於看閱。
不欲措一辭其間
安在其重人愼獄體之意也。
卽令該道伯。
親執詳覈
窮極到底
無泥舊。
無憚改。
所見論理狀聞事。
措辭行會
 本道査啓缺
判付曰。
此獄之以處元斷爲正犯
凡幾年矣。
天下之事。
不出常理
爲父者目見其子之被刺於人。
不卽反兵
乃反汲汲歸去者。
求之常理
寧有是耶。
此等事情
本非難曉。
而檢官之意。
直以甘丁則其父也。
無可疑。
處元路人也。
事或難明。
故偏主先入之見。
便定必死之案。
獄上之後
以其事關倫常
不欲起疑不當疑之地。
特令更査。
槩有微意
而査官之意。
又如檢官。
其所發問取招。
無甚鉤深摘隱。
朝家不獲已起疑判下。
設置有司之意。
豈亶然哉。
今則獄已具矣。
情已輸矣。
處元之冤始暴。
甘丁之惡始著。
以此推之。
八路重獄之如此者
將不知其幾。
寧不惻然
卿曹將此判下。
行會諸道。
俾凡檢官査官。
各細體究
陷失失出之辜(爲旀)。
甘丁(段)。
跡其行兇
之無惜。
續典一律
若爲此囚準備
而方其未得情也。
猶恐其失刑
及其旣得情也。
反惻其傷倫。
哀矜勿喜。
政指此也。
況其招云。
略欲示警
初無殺心者。
理亦似然(是如乎)。
特爲減死
嚴刑二次
絶島定配(爲旀)。
處元(段)。
慫惥共元。
使之得罪於甘丁者。
處元也。
激怒甘丁。
使之逞憤於共元者。
處元也。
計出奪田。
罪著由我。
其在懲後之道。
不可以四年滯囚
遽然白放。
道臣酌量勘放(爲旀)。
三卜李望赤(段)。
俱以緊證。
敢爲飾辭
俾重獄疑眩
不可嚴懲
竝刑一次放送(爲旀)。
殺獄體重
反之後。
伊時檢官及道臣
不可無警
而拘於常見
泥於前案
容非異事(乙仍于)。
姑免推究(爲去乎)。
向後(段)。
更加著意事。
一體嚴飭
 臣議曰。
覆盆之冤
四載不明
隔靴之爬。
再査不悟
陛下明見萬里
天威不違咫尺
終使隱慝盡發。
幽枉必伸。
嗚呼其盛矣。
憶在刑曹
大王起疑於咸奉連之獄。
使之看詳
判書老於曹者也。
曰此獄鐵案
正郞老於曹者也。
曰此獄鬼錄
畢竟至冤大痛。
伸於其日。
由是觀之。
八路含冤茹痛
而死於獄中者多矣。
〇甘丁殺子之罪反小。
誣人之罪甚大。
刺子殞命
雖出於邂逅
引人誣賴
屬於故犯
御判無所論此。
當時
所宜提奏者也。
先朝初年
檢官誤決者。
多被嚴勘。
其後道臣刑官
謂殺獄反案。
必觸檢官。
欲活賤者。
反傷貴人
隱匿不發。
及至晚年
大獄翻變
而檢官不治
此皆至仁大德惻怛眞切之驗也。
嗚呼
何以忘矣。
彝倫之殘二(移怒殺孩。
誣人足踏
根由使氣
實因被撲。)
 黃州李春世。
殺其女小連。
〇査官報狀曰。
大凡發怒他人
自撲子女
閭巷例習。
而今李春世(段)。
逞憾則任打兩箇醉漢
生怯則反撲三歲女息。
取讀覆檢跋文
世奮打揮擲之狀。
赤子塗腦宛轉之形。
情境依然
令人涕下。
人手指撲處。
世怯眼環轉
檢官面命永訣
則其母垂首無言。
眞可謂善形容矣。
世之終始推諉
不過曰扶入大奇之際。
爲宅勳所踏(是如是乎矣)。
渠於大奇
極意毆打後。
何情而扶入。
扶入之說。
卽(一作旣)是架虛
被踏之招。
自歸落空
傷損詞證。
犂然沕合。
面質之際。
情窮辭遁。
小連之爲撲殺
世之爲正犯
斷然無疑
此實天下極惡
人倫大變
嚴刑取服。
施以當律。
〇議曰。
父母敺殺子女者。
杖一百而已
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
用意兇慘者。
稟旨乃決。
世者。
故殺者乎。
然杖之宜猛。
乃懲其惡。
〇檢官面命永訣者。
檢官謂世之母曰。
汝子今將死矣。
汝其永訣
蓋欲覘察氣色
爲此說也。
然余旅寓縣城
屢見殺獄。
凡情兇慘
律文死者
奸吏諱其本律。
嚇以必死。
以索重賂
畢竟免死。
則藉爲己功。
愚氓不知律例
但知生死出於吏手。
若檢官於此
又從而嚇喝如此
則吏於中間
舞弄益便。
凡遇如此之獄。
檢官宜對衆說本律不死。
使犯人釋慮。
雖其罪犯兇慘
宜令焦灼
而吏之舞弄
不可以不防。
若其罪惡
宜以猛杖懲之。
彝倫之殘三(室女潛奸。
胞兄疊刺。
根由奸淫
實因被刺。)
 信川金夢得
殺其妹大兒
〇檢案闕。
判付曰。
夢得獄事(段)。
良家未笄之女。
忽遭強暴之汚。
或被䵝䵢之誣。
玷辱家門
羞愧憤痛
父母逼死者有之。
處子之自殞者有之。
而不服藥
投繯
而手尺寸之刃。
一刺再刺
必死乃已。
金女之烈者。
未之見焉。
此獄疑端
不一而足
要之曰。
不可必信其自刺也。
不可勒歸之被刺也。
食氣嗓傷處。
深闊爲五寸許。
起手收手
顯有旣割。
又割之跡。
決非穉弱女子之所忍爲。
所以不可必信其自刺也。
金女同室之人。
不過父母兄弟也。
室女之潛奸鄰人
雖爲父母深羞
天顯之親。
白晝刺刃。
又是人情之所必無。
所以不可勒歸之被刺也。
今此金夢得之斷以爲元犯者。
特因夢必及烏貴之一言
而其言太不了了
所謂一手執頭。
一手執鎌。
先割左。
又割右者
類非八九歲稚蒙之所目擊口傳者(分叱不喩)。
設令其言。
皆實鑿鑿可據
一則夢得之親弟。
一則夢得從弟也。
以弟證兄。
在渠爲傷倫。
在法爲違格
殺人償命之法。
不但刑期無刑
扶植風敎之意。
兼行其中
一朝取招於不當招之兒。
以證其不當證之案。
其於傷獄體而關後弊。
何如也。
前後本道査啓該曹覆奏
隱情違端。
毛擧無遺
而所疑者。
細故也。
所惜者。
大體也。
假使夢得眞有可疑
不過依俙彷彿而已
除却兩兒之招。
元無一毫之疑(是如乎)。
方當審理之日。
家處分。
當觀大體
罪人之幸逭其失細。
法典違越
其失大。
夢得(乙良)。
放送
以示朝家重獄體敦風化之意(爲旀)。
自本行關該道。
凡於檢驗推時
無得外取招事
一體申明嚴飭
 臣議曰。
取以弟證兄之招。
斷以兄殺弟之獄。
有害風敎
處分所以如是也。
若使夢得之事。
不出於門戶公憤
由於閨房之私訐。
聖斷豈止是乎。
室女行淫。
賤流以爲大恥
淫妹擅殺
愚民謬知爲無罪
羞憤潛發心地
謬習久慣耳聞
倉卒之間。
行此殘忍
此其情有足原恕
聖明於此
不欲深明事實也。
大明律。
兄姊殺弟妹敺殺者。
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里。
其父殺子。
用意兇慘者。
國法令稟旨乃決。
夢得者。
故殺者也。
其所以白放者。
所惡在淫。
其情可原也。
彝倫之殘四(嫁妹被遣。
胞兄推溺。
根由羞淫。
實因被溺。)
 
山民聖民
殺其妹堅召史。
〇初檢報狀曰。
今月初一日
本府內太和江津夫文順三進告云。
(矣身)家在津頭
坐喫朝飯
望見津口
一男一婦
男著黑笠。
著白衣。
不招艄工。
划般(一作船)自渡(是如可)。
過中流。
未及南岸
婦人忽然投水
男子不相援救
到岸艤船
急急走了。
(矣身)不勝驚駭
急乘他般(一作船)。
到彼跟追。
不知去處
兩箇蹤跡
末由採問(是乎旀)。
船中遺落
靑布小袱。
裹錢三十文。
白苧五尺
髢髮三條
襦袷一事
弊襪一雙
幷此現納(是白齊)。
 跋詞曰。
今此堅召史屍身
落在水中
其深七丈
拯而出之。
移置北岸
審得渾身
都無傷損
爪甲沙泥
明係渰死。
皮肉純白
肚腹徹脹。
合法文(是乎遣)。
津夫望見
亦有看證(乙仍于)。
實因(段)。
溺水致死懸錄(爲乎旀)。
以郭臨澤李永愼諸招觀之。
堅召史之平日悍毒。
決非誣語
婦姑勃豀
夫妻反目
不孝不恭
終至被逐。
里民齊會。
至有論責(是如乎)。
旣見逐於夫家
不安兄弟
乍去旋來。
旣逃又還。
彷徨道路
無所歸。
則以其褊性忽地
投水容或無怪(是乎乃)。
三年同室
旣有和好之情。
本家遣歸
殊非迫阨之境。
亦何知堅女之渰溺
由於臨澤疏薄乎。
最是堅聖民者。
多可疑。
心又不測
其妹晦日之行。
渠雖曰不告。
而潛來追後躡蹤。
有若知幾(是去乙)。
遺棄赤子
之適然携來。
靑袱稱以汎看。
專事漫漶
莫測端緖(是遣)。
狂氣盛言
惡行之彰說。
何意思。
彦陽之說。
誠有是也
同房之郞。
豈有不知之理。
設如其言。
不取由陸之直道
必從渡江迂路者。
抑又何故
不喚津夫。
獨拏江舟。
目見其溺。
不慌不驚。
不忙手而自援。
又不疾聲請救
恬然下陸。
走而不顧
斯豈兄妹之常情乎。
津夫急追而不及
兩女將執而被喝。
遂沒其蹤(一作跡)。
莫知去處
天下其有是乎。
若云兄妹相議。
任其自溺。
靑錢白苧髢髮衣韈。
何以携至船中乎。
心判一縷之命。
身赴萬頃之波。
又何餘戀。
携此財帛
由是觀之。
堅女之死
由於投溺。
而非其自溺。
又明矣。
蓋此骨肉之殘。
必非朝夕之故。
兒時性行
已傷同氣之情。
孀後羞憤
又緣失節之故。
不容夫家
還歸本家
則看作一
室之憂患
遂釀今日變怪
中流四顧
盡力一推而弱妹。
於是乎落水矣。
聖民雖曰屍親正犯懸錄(爲乎旀)。
行檢之日。
卽行譏捕。
至初二日未時量。
自來現。
其所爲言
專事粧撰。
或云。
家有老父
慮其移禍
或云。
鄰里族黨
無不勸送。
至於投溺一節
抵賴不服
歸之自溺。
平問之下。
決不輸款(是乎旀)。
覆檢官(段)。
以彦陽縣監。
移文請來
〇案此乾隆庚戌四月二日
先考在蔚山府所檢報也。
究竟取服。
無文可知
而其爲被溺無疑矣。
藉使堅女不孝其姑。
不順其夫。
孀而行淫。
百惡具備
家人不可擅殺
雖在父母
猶當有罪
況以兄而殺妹乎。
孀不守節
本非死罪
死罪而殺之。
得不抵乎。
(郭臨澤
卽堅召史之後夫。)
彝倫之殘五(淫姑殺婦。
計在滅口
根因奸淫
實因被刺。)
 平山婦崔阿只。
殺其婦朴召史。
〇初檢跋詞曰。
朴召史屍體
旣已埋葬
有難掘檢(是乎矣)。
屍親所供。
旣曰結項刺項
仍卽暗埋。
其在重獄體之道。
不可不掘檢(乙仍于)。
例行檢(爲有如乎)。
大抵被縊自縊被刺自刺。
尤宜十分審愼
而今此朴女縊而又刺。
設心莫測。
掩埋日久
屍形難憑(分叱不喩)。
元告無執贓之物。
詞證無的見之招。
多般究覈。
無以決折(是如乎)。
喉骨上二處刀痕長廣淺深
或爲一二分。
或爲三四分。
且是堅之處。
初試鈍刀
不能立透(是乎旀)。
至於食氣嗓刃傷處。
皮內(一作肉)虛軟。
刺之必死(是如乎)。
一刺其項。
非常人之所可爲。
則自刺之至再至三
誠不近理
然以其平日褊窄之性。
受其姑侵逼之虐。
無寧自戕乎其命。
誓不復入于姑手。
恒日蓄積
斷意自裁
灼然無疑(是乎所)。
謂之被殺。
支體無見縛之跡。
手掌迎刃之痕(是遣)。
且以縊痕言之。
所謂架子不過八尺
不能爲踏物挂下之地。
況廣布之柔緩
旣異索子堅硬
雙膝跪坐
又非懸空危急
則求死不死。
愈加狠毒
轉出一不做。
不休之計。
勃然翻然之間。
一刺再刺
竟至自裁(是遣)。
右手軟眼合等症。
與無冤錄自刎脗合(是乎等以)。
實因(段)。
自刎致死懸錄(爲乎旀)。
崔女(段)。
士族寡婦
行事不美
人言狼藉
爲其婦者。
無以誠善事。
而不思自反
反懷慍感。
日加迫隘
朴女之常懷
怨毒
露出辭色
亦非一端
怒罵之說。
旣加於其父。
憤慨之色。
掩於其姑。
畢竟自殺而後已。
則崔女雖不勒刺。
逼死之律。
焉敢逭也。
李次望(段)。
雖有往來
元無眞贓之可執。
姑爲嚴囚。
以待處分
(初檢官。
平山府使鄭景曾
)〇評曰。
剚刃總有三穴
其一深一二分。
其一深三四分。
一虛陷。
不能分寸
凡自刺其嗓者。
一刺而止耳。
再刺乎。
將曰初刺極淺。
再刺稍深。
三刺而乃透裏乎。
一二分之還拔。
三四分之再刺
猶之可也。
三四分之旣入。
又拔又刺。
必無是理。
田光聶政所不能辦
而謂弱女子爲之乎。
始論自刺難再之理。
斷之曰誠不近理
繼論褊性難化之理。
反之灼然無疑
彼理此理。
本非二類
自刺之難再者
血氣之類。
莫不自愛其身。
故旣割旣痛。
自不能再割也。
怨毒之或深或淺。
悲苦之或緩或急。
不足以破此自然之理。
又安得以褊性難化之說。
強謂之灼然無疑乎。
不見縛。
手不迎刃
明有協助之人。
不此之疑。
而疑其自刺何也。
傷痕合於自刺。
則二者爲自刺之證。
傷痕違於自刺。
則二者爲協助之證。
惜乎其不細究也。
〇又曰。
刺項二字
不能成文
項在合面
何以刺矣。
頸則前後通名
玉藻云。
頭頸必中。
考工記云。
參分去一
以爲頸圍。
皆以全莖言之也。
丁氏韻書
謂頸在前
在後
此以刎頸云然
說文云。
頸。
頭莖也。
前後通名也。
故屍帳圖格
後曰項頸
前曰頷頦
 覆檢跋詞曰。
屍親發告。
旣經多日
中間埋葬
尤添變動
屢次洗拭。
多時薰罨(是乎矣)。
遍體朽爛
行檢極難(是如乎)。
縊而又刺。
諸招丁寧
而遍考頸項
不見縊痕。
或者
縊未緊束。
死不由是
故其痕未著(是乎喩)。
喉骨上二處傷痕
俱不深重
食氣一處刀痕
旣長且深(是乎矣)。
食氣要害
一刺可死。
一孔二穴
殊甚可怪(乙仍于)。
以巾結項而緩不及死。
兩刺喉骨而刀鈍不入。
於是乎擇其虛處。
一刺遂計。
設施次第
明白可想。
若謂被殺於人。
四肢無受縛之迹。
兩手無觸刃之痕。
豈不異哉。
今以法文觀之。
上中深淺之各異。
收手右之不同
與無冤錄自刎條。
節節脗合
實因(段)。
自刎致死懸錄(是在果)。
朴女以若靑年
辦此白刃
是豈姑婦間尋常不相
得之所由哉。
必其心有羞愧冤憤
不如死。
以至是也
朴長赫吾女累德之說。
趙宗二次回祿之招。
可以想像(是如乎)。
草屋備需之日。
失火甚易。
村中別人之家。
焚屋何關。
東西捏合
轉成邪說
鄕村多口
固已可痛
除非苛姑之口。
豈入新婦之耳。
以此捐生
明若觀火
想其情境
可矜惻。
但爲其父者。
不能善後
恐嚇非理呈狀
勒受無倫手記
由淺入深
三變其說。
直驅崔女於移易不得淫行
殊不知以子證母不得公案(是乎旀)。
兩婢之說。
係是以奴證主。
不宜究問(是乎旀)。
旣云目覩
循例一問
乃以初檢時誣告之意。
無端自服(是乎所)。
全沒省覺
蠢蠢如蟲。
前之陳告
今之變辭
無足取信(是如乎)。
大抵崔女聽言觀貌。
頗不平順
若使爲姑。
難作婦。
然朴女于歸
只是九旬
中間六旬
染疾別處
通計前後
不過三十日
姑婦常時咎責
雖甚苛酷
其間喫苦
奚至決死
鄕村不倫之說。
殺家中無罪之婦。
論其情跡
殊爲絶痛處
逼死之律。
不爲過。
(覆檢白川郡守李瑞會。
)〇評曰。
揀選去就曰擇。
揣摩商量曰計。
籌畫排布設施
嗟乎
手抽白刃
自刺其嗓者。
其暇擇乎。
其暇計乎。
其暇設施乎。
再刺其喉。
深至四分者。
能有精神
更擇虛處。
以遂其計。
以還設施乎。
議獄如此
亦冤矣。
〇無冤錄補注云。
自傷刀痕
只應一傷
受傷之後
不能復割。
如此明文
何不引用
而謬執不當之文。
漫漶遮掩可乎。
左右手收手
精微無錯之文也。
與此屍相合
有是理乎。
誣之甚矣。
〇以子證母之不得公案者。
謂夫昭脫之案。
不可以子而證母也。
今此趙匡善之手記
乃是構成之案。
以子證母。
但當斥之曰傷倫悖理
不宜斥之曰不爲公案
 巡營題詞曰。
自縊自刺。
比比有之。
而今此朴女之屍。
縊刺俱兼。
人已難分。
屢閱兩檢之案。
只增三思之惑(是乎矣)。
刺刀痕。
兩案相符
其死之不由於縊。
明白無疑(是遣)。
收手刀痕
又與法文之自刎脗合
成獄一款。
非所可論(是乎矣)。
第此朴女。
雖是褊性
于歸數月。
旣云琴瑟之不啞。
姑婦相依
又無簧鼓之惎。
有生世之樂。
無可死之義。
其所以縊而且刺。
必死乃已。
誠莫曉也。
以婢證主。
以子證母。
非法意(分叱除良)。
前後相左之供辭。
不足取信。
迫脅所受之手記
亦非可論(是乎矣)。
趙宗傑則以子證母之文。
初旣干涉
兩處失火之說。
終又傳播
外面歸之於浮說
其實欲以累德
以此推之。
叔姪之間。
必當傳說
旣入崔女之耳。
不斥言於其婦。
豈無辭色發露乎。
初來之婦。
羞顏未開。
陋言難洗。
寧欲無吪。
決意自裁
理勢之所必然
(同)趙宗嚴刑一次覈問(爲旀)。
屍親朴長爀(朴長赫段)。
如欲雪冤
何不卽告。
顧乃脅迫爲事
謂不告官勒徵。
手記口呼。
子證母之醜說。
要作姑殺婦之證案。
其所爲。
亦極無狀
嚴刑一次鉤問(爲乎矣)。
趙匡善者。
又以死賢於生等說。
作證於手記之後
可謂此獄之緊干。
亦取招牒報(爲旀)。
崔女(段)。
累德之說。
不必索言。
殺越之變。
莫測緣由
實在渠。
烏得免逼殺之律。
嚴刑一次
取招牒報(爲旀)。
李次望(段)。
身帶衰麻
不謹行己
至登於兩婢之供。
不可置而勿論
決杖三十度。
參酌放送
(黃海道觀察使洪秉纘。
)〇評曰。
所謂手記者。
朴長爀(朴長赫)紿趙匡善曰。
汝母旣殺我女。
誣以自刎
其意將告官也。
作手記曰。
今此亡妻。
吾母殺之。
我勿告官
以爲信也。
蒙騃無識
依其口呼。
成此手記
所謂手記事也。
善雖蒙騃無識
若使其妻。
不死於其母之手。
則必不肯成此手記
以子證母。
法雖有禁。
執緖尋端
理所不拘
傷處之再刺三刺
旣一疑案
手記之隨呼隨寫。
又一疑案
執此兩疑。
以究其根。
何所不可而必朴長爀(朴長赫)嚴刑乎。
其誤大矣
 本道査啓曰。
臣於到界之日。
平山幼學龍海以其妹被人殺死
未得成獄
極爲冤痛
來呈訴(是白乎等以)。
不勝驚慘
許以査處爲(一作是)白遣。
詳按初覆檢狀。
密探道路行言
左右思量
反覆深究
致命殘酷
獄情疑晦
前所未聞(是白如乎)。
若謂自刎
則旣結其項。
一刎二刎。
至於三四決。
弱質女子所可辦(分叱不喩)。
無冤錄自割死條註云。
喉下自傷刀痕
只應一傷
受傷之後
不能復割。
若如此文。
傷痕三四處者。
不可歸之於自刎(是白遣)。
若謂被刺。
則家中只有其夫與其繼母而已
朴女于歸
未(一作不)過數月。
未及反目
姑婦亦無翻脣。
以夫殺妻。
以姑殺婦。
俱是理外。
各人供招
專事漫漶
一指的(是白乎矣)。
女家內外親族之常時往來何限
而其婢四丹。
乃以非親非族之李次望。
指目爲說。
常與崔女對面酬酢
渠旣目覩
有此口招。
則足爲此獄之端緖
覆檢旋卽變詞。
以致疑亂(是白乎旀)。
女將桑葉
思用刀。
固宜自索之不暇(是白遣)。
且其婦房。
只隔一間
何不呼其婦而問之。
必招在外有事之匡善。
以索其刀乎。
索之不於他處
直云此刀疑在汝房。
何意乎。
其他疑端
非止一再
而初覆檢時。
全不審覈
直以右手軟眼合五字
引無冤錄自刎條。
謂之脗合
其實因(是白乎矣)。
無冤錄臥所被刺條。
有曰。
凡人平日
習用右手
臥者不順
則刀尖必向下
傷及右肩窩。
若以檢狀中鋩刃之皆向右邊
照看此條。
則其爲臥所被刺。
十分無疑
方欲執此窮覈(是白加尼)。
今因朴龍海擊錚訟冤
判付內。
有令道臣親執嚴査之命。
欽遵聖旨
干連諸人
一倂捉囚臣營獄。
與別定査官。
眼同推覈(爲白如乎)。
四丹之招云。
朴女見李次望之往來。
怪惡等說。
與渠酬酢(是如)。
視初檢所供。
尤有詳焉(是白遣)。
崔女產兒之說。
屢入廉探。
故試以發問
趙匡辰四丹之招。
如出一口(是白遣)。
朴女致死之日。
崔女忽著新服
辰心甚訝之。
察見舊衣。
血痕狼藉
而崔女力奪。
猶恐或見(是如爲白乎旀)。
及其面質
女節語屈。
但曰汝欲殺我。
則崔女之行兇情節
不待取服。
明若觀火(是白如乎)。
竊伏念崔女以其子幼
恣意行淫(是如可)。
交奸之跡。
現露新婦
滅口之心。
恒蓄于中情
當日新婦
偶因頭疼
擁衾昏臥。
乃此淫姑。
乘時突入。
手刃一刺
已絶其氣嗓。
猶慮其不歿。
仍又亂刺。
倉卒之間。
敢生掩跡之計。
扶其屍而跪之。
係其頸而懸之。
有若自縊自刺者然。
想其光景
毛骨皆竦(是白如乎)。
檢狀又以手無迎刃之痕。
把作自刎之案。
而無冤錄被人殺死條曰。
要害處。
一刃直致命者。
死人手上無傷
蓋其兇刃
行氣嗓先絶。
則手無迎刃之痕。
固其勢也。
新衣忽更。
血痕狼藉
屍體起之際。
所自濺也。
且其縊痕。
載於初檢。
不載於覆檢
若是生前之縊。
則膚雖已腐。
痕固不滅(是白去乙)。
今此
縊痕。
始顯而終滅者。
後被縊。
血脈不行也。
正犯(段)。
以崔女懸錄(爲乎旀)。
李次望(段)。
行兇時同力與否。
姑未執贓。
而崔女之兇出於奸淫
奸淫之本。
在於次望。
則渠雖抵賴
干犯之律。
烏得免乎。
上項崔女,李次望等。
推究問。
期於得情(是白乎旀)。
龍海原情以爲覆檢官與趙家。
有連姻之誼。
有同妍(一作硯)之情。
以致獄情變幻(是如爲白如乎)。
該府使之弟妻。
果是趙家之遠族
則執以爲言。
不是異事(是白遣)。
所謂同妍(一作硯)事(段)。
長爀(一作赫)之招。
稱傳聞。
不是目覩
則其言有難憑信(是白乎矣)。
大凡按獄之體。
不容一毫踈忽(是白去乙)。
初檢官平山前府使鄭景曾(段)。
當時檢驗
只憑趙家之說。
實因之全然失實
旣有誤決之罪。
屍帳之不給屍親
顯有掩護之情是乎(一作白)遣。
覆檢白川郡守李瑞會(段)。
捏合初檢。
自歸苟同
一任四丹之變招。
不覈次望之奸情(是白如乎)。
到今詞證旣明。
獄案已反。
兩檢官之初不成獄
揆以法意
誠極無狀
罪狀
令該曹稟處(爲白乎旀)。
兩檢刑吏(段)。
自臣營嚴刑照律(是白遣)。
趙匡善。
崔女之子也。
趙宗傑。
崔女之姪子也。
以子證母。
違法例。
幷不盤問(是白遣)。
四丹(段)。
雖有證主之嫌。
此獄緊證。
專在四丹。
不得已取招(爲白乎旀)。
崔阿只,李次望。
竝枷囚臣營。
餘外干連諸人
亦竝拘囚
以待處分
(黃海道觀察使嚴思晚。
時令中軍尹在復。
行査取招。
施以周牢之制。
)〇評曰。
敍事詳覈
但非檢狀。
乃云正犯(段)。
以崔女懸錄小誤。
(當云。
崔女之爲正犯無疑
)〇又曰。
疑有奸夫
遂執次望。
與同功。
又擬次望。
誠以四丹之招。
能爲障戶之蔀。
三年之縗。
疑於拂牆之花。
重雲疊雨。
遮護周密
雖有明者。
亦難乎其捨之矣。
況彼趙匡辰者。
悖膽斗大
頑顏鐵厚
天地鬼神昭布
使陰陽闔闢手段
乃云崔女之衣。
血點狼藉
天然對立仇敵
超然自拔性命
雖有明者。
亦難乎其執之矣。
獄情到此。
不謂十分無疑
非有大聖人在上。
其誰能回日月於覆盆
風霆幽藪
以之暴次望之冤。
辰之奸哉。
詩云。
如切如磋
此之謂矣。
〇又曰。
再刺三刺
血如泉湧
又誰能扶而起之
跪而縊之。
以作縊死之形哉。
然且刀痕不滅。
之無用。
其云先刺而後縊者。
誣也。
先縊之。
縊之不死。
有聲焉。
於是乎刺之也。
 
暗行御史書啓曰。
臣於辭出後。
取考初覆檢文案本營會査時諸招。
反覆參互
則崔女及李次望之終始抵賴
固其勢也。
獨怪夫趙匡辰。
以崔女近親
不惟不思掩諱
反暴揚之。
初則隱映閃焂。
末乃挺身立證
揆以常理
殊不近似
此獄肯綮
屬於辰(乙仍于)。
各人取招時。
以閒情節
雜問他囚。
諸招各有湊泊
本情漸至闖現。
始乃發問目取招。
或令與各人面質
或令於匡辰所見處
各人互相面質
及到情窮語遁。
始加刑訊
而以其士族之故。
奸淫一款。
不忍汚口。
以致時節次。
由淺入深
逐條究詰
刑至七度
忽然直招(是白如乎)。
所當準次嚴訊
到底窮覈
而重獄反案。
有難凌遽
卽地停刑
草草撤査。
潛行坊曲
詳探物議
萬口一談
皆云辰之罪殺無惜。
一府上下
無異詞(乙仍于)。
更集査官。
依前會推(是白如乎)。
奸淫年月
刺縊之節次
一一承款。
又向崔女曰。
國法至嚴
吾旣直招。
汝亦直招。
卽此而其交奸之迹。
行兇之節。
一毫餘蘊矣。
法論之。
一人致命
無兩償。
而此獄(段)。
淫婦淫男。
殺人命。
造謀加功
本無差殊(分叱不喩)。
崔女(段)。
淫悍之性。
何所不爲
白晝殺人
恐非女子之所敢生心(是白遣)。
辰(段)。
身著喪笠。
昏夜往來
屢被新婦瞧見
遂與淫姑而糾合
縛而縊之。
刺而又刺。
則斷以元犯。
無可疑。
內而威脅妖婢。
外而締結猾校。
必使之挽引喪人
以掩其跡者。
節節陰慘
首惡之誅。
舍此其誰。
李次望之初檢面質招云。
汝見一家喪人
認爲我者。
業已致疑於匡辰。
而牢囚三年
不敢顯言
足見自來武斷
莫敢誰何(是白如乎)。
大抵此獄。
始旣誤決。
中又橫罹。
要之
營邑均有所失。
道臣體重
不敢請勘斷。
前前道臣(段)。
偏信檢官之言。
歸之自戕
未免失實
屍親加罪。
尤是意外(是白遣)。
道臣(段)。
獄案雖成。
下落不明(分叱不喩)。
治獄治盜
刑具各異。
乃於殺獄取招。
輕施周牢之刑。
違格例。
關後弊。
其時本營中軍
不可不重(一作嚴)勘(爲白去旀)。
檢官(段)。
以被刺爲自刺。
大段舛謬(分叱不喩)。
檢狀體重
凡係罪人之所供。
無論緊慢(一作漫)。
一依其言。
詳錄無遺
乃是法例
而今此初覆檢狀中。
罪人所不言有混錄者。
罪人之所明言闕漏者。
囚供添刪。
有乖獄體。
一竝重勘。
不可已(是白乎旀)。
罪人崔阿只趙匡辰。
竝具格嚴囚。
趙鳳元(將校也)四丹。
依前枷囚。
李次望(段置)。
一體具格嚴囚。
以待處分
 刑曹啓曰。
朴女之被縊被刺。
繡衣
詳備無餘。
今無可疑
蓋此崔女以士族寡婦
恣意行淫(是白如可)。
幾微將露於新婦
兇計欲售於滅口
有此白晝戕害之變。
而旣縊又刺。
決非一女之獨辦。
則交淫合謀
自有其人(是白如乎)。
李次望(段)。
渠之自明
雖難取信
詞證諸招。
終無執贓。
今於特敎更査之下。
始也脈絡微現。
終焉傀儡自露。
昔之交囑者。
今始發告。
前之立證者。
今爲斷案
於是趙匡辰。
亦知其百喙難解
一死莫逃。
不得不直陳於七訊杖之下。
不但天誘其衷
抑亦理有可見
自此朴女之冤可雪。
次望之罹可脫。
推彼崔女。
雖忍杖抵賴
極其狡惡
何以活矣。
辰之言曰。
吾輩之事。
今已綻露
亦何爲。
汝亦直招。
崔女之言曰。
元無是事
若曰刺之。
必先刺。
卽此以究。
亦足打破奸情(是白如乎)。
若曰之若字。
雖有假說之意。
先刺之先字。
難免同犯之跡。
且爭其先後。
欲避行兇首犯
而元無是事
不過發明之例語。
卽此對質之招。
已是輸款之供。
又安得一向頑拒乎。
腹高解產之說。
發於諸招。
崔女雖或隱諱
辰必不終秘。
至親奸淫
大關倫紀
只此一節
亟宜嚴覈(是白乎旀)。
律云造謀者斬。
加功者絞。
設計滅口者。
崔女也。
合力行兇者。
辰也。
造謀加功
政是準備之律。
罪人崔阿只處。
速取直招。
辰具格。
聞之意。
分付道臣
何如
〇按繡欲以辰爲造謀之首。
曹啓却以崔女爲設計之主。
然則崔女斬而辰絞矣。
繡啓之外。
無他憑據
而本曹遽換首從
恐於審擬之法。
所不合也。
 刑曹啓曰。
此係倫紀大變
不是尋常殺獄。
雖以一人致命
兩人償命
設疑之端。
實亦不然
大明謀殺人條曰。
造意者斬。
加功者絞。
此獄之造意者。
崔女也。
加功者。
辰也。
大典奸犯條曰。
士族緦麻以上親妻者。
不待時絞。
又曰。
士族婦女
恣行淫慾
瀆亂風敎者。
奸夫絞。
崔女之於匡辰。
小功親妻。
而亦氓隷有異。
以此以彼。
烏得免斬絞
之律乎。
第有一二未盡者。
方其合力戕殺
旣先縊之則縊之不力
而從以亂刺。
何故也。
這箇委折
亦合査問(是白乎旀)。
懷孕解產等說。
爛漫於匡辰之招。
畢竟下落
崔女雖欲隱諱
豈不直告。
此一款到底覈出。
然後始可收結
加嚴刑。
期於取服。
〇議曰。
曹啓二道
堅以崔女爲首而擬斬。
乃以爲從而擬絞。
此恐有差
擬以淫罪。
緦麻以上奸淫者絞。
士族婦女奸淫者絞。
其犯絞律。
崔與辰同矣。
擬以殺罪。
最初生心辰也。
首先犯手者。
辰也。
白晝強殺
女子之所意。
芒刃直刺。
女子之所能。
造謀者斬。
辰可斬也。
加功者絞。
則崔女宜絞也。
所論。
合法意。
不知何故改之也。
判付曰。
平山之獄。
大疑案。
三載于玆。
尙遲一決
蓋其姑婦也。
而戕殛之土(一作士)族也。
奸騙之謀至慘矣。
事至醜矣。
傷倫敗俗
未有甚於此者
朝家於此
重加致愼。
覈之又覈。
不嫌煩複
道査曹讞。
閱實屢矣。
而率不免隔靴爬痒
及見繡衣査本。
始驗難誣者天理(是如乎)。
崔女姑也。
朴女婦也。
崔女慣於耽淫
朴女作其眼釘。
滅口一念
在于歸之初。
畢竟結果
出同惡之濟(乙仍于)。
大抵縊刺一款。
別人己。
而謂由己焉。
則非荏弱女子可能(是遣)。
謂由人焉。
則時丁白晝。
夫也在庭。
姑雖欲逞
豈肯受。
當其刺縊之時。
口若無叫號之聲。
手必有遮截之傷。
而竝不見明證(分叱不喩)。
刺痕淺深
至於四處
尙可一刃致命乎。
縊痕堅紫。
已現於初檢。
又可曰死後勒縊乎。
欲得縊刺。
根因先辨。
淫奸虛實
而次望名字
發於檢招。
牢定於道
門內相見
半夜潛出(是如)。
丹母女。
一詞納招。
此似爲次望之斷案
懷孕墮胎也。
引而不發
便沒歸趣
以此不具之獄。
摸索斷定
徑議一律
大有乖於審克之道(乙仍于)。
特命近臣
往哉閱覆。
惟貌之稽。
惟言之聽。
輿論博採
今也一反前案
罪人斯得。
向來許多情僞
都是潦水歸壑。
崔女鶉奔之跡自綻。
次望鴻罹之冤可雪。
奸夫之目。
歸於辰矣。
旣縛而又縊。
旣縊而乃刺。
則手不運。
足不動。
遮截非可論也。
夫出而借鞍。
婢往而挑菜
則家無人鄰無證。
叫號伊誰聞之。
移禍
次望負屈
覓來類己之人。
要售代某之
計。
纍然縗絰
把作優孟之服。
冤哉縲絏
遂爲紀信之纛。
一轉而囑四丹。
再轉而嗾鳳元。
白地做出。
暗中竊笑
殊不知乾道昭昭
神目如電。
一家喪人之說。
鬼假次望之口。
七次刑訊之下。
天牖辰之衷。
同庭對質
崔女語屈。
所謂一朝豁然貫通
無情不得盡其辭者也。
本曹回啓中。
二端起疑
未知其然
縊與刃雖同。
縊遲而刃速。
淫婦心慌
奸夫手忙。
難失者時。
易露者機。
借鞍者將還。
挑菜者將至。
恐恐盻盻然。
惟懼了當不速
旣縊之又刺之。
何足疑乎。
詐覓剉之刀。
掩跡也。
更著在笥之衣。
欲藏痕也。
苟欲掩藏
豈不以速死爲快乎。
懷孕墮胎
在次望固可覈。
無可疑。
妖婢之誣告
猾校之誣引
罔非辰所脅囑。
懷孕懷孕
墮胎墮胎
不足輕重於匡辰。
何憂乎沒下落乎。
繡斧纔返。
鐵案已成。
只宜分首從。
以其律處斷
女身(乙良)。
嚴飭平山府。
另加刑訊
亟取遲晚(爲有矣)。
待其遲晚
一體
取結案以聞(爲旀)。
奸婢四丹,廉校趙鳳元。
嚴刑遠配(爲旀)。
被告人李次望。
卽先放送(爲旀)。
當初誤決。
蓋因兩檢失當
屍親母子輿屍請檢。
出於骨肉至情
則縱不能察冤而反獄
忽地加刑。
誠理外。
亂俗壞法之罪。
不可以事在旣往
有所曲貸
監司洪秉纘削職
發奸雪冤
可尙也。
無罪而橫罹。
胡不察矣。
已不昏錯
治殺獄而施盜刑。
又是違法大者
監司嚴思晚罷職
據理爭執
固難責備
昧然聽施。
有關後弊。
當該中軍尹在復。
罷職
極意掩覆
歸之自裁
或專事蹈襲
不致省。
云有姻婭之誼。
亦有鉛槧之好。
雖無執迹。
焉逭重罪
初檢官鄭景曾
覆檢李瑞會。
幷施刊削之典(爲旀)。
卿(段置)。
道伯之只請問備。
難免擬律不審之失。
推考(爲良如敎)。
 臣議曰。
此獄始爲自戕
中變爲被殺。
奸淫之案。
遂若昭著
外而道臣
內而刑官
滿志快意
不復有纖毫疑慮
唯是蔀障終翳。
睿照遐燭
發遣繡衣
以旣厥事。
不然者。
李次望其不免爲獄中之鬼。
嗟呼
豈不冤哉。
故獄不可輕斷
不可徑喜也。
凜乎其危矣
趙匡辰。
烝于族母
使犯死罪
殺人一也。
產其私孩。
收而埋之。
殺人二也。
手刃行兇
以賊幼
婦。
殺人三也。
誣捏次望。
陷于死地
殺人四也。
此而不斬
實無法。
曹讞有誤。
終使此賊。
降在次律
是或爲法家之所議。
惜哉。
彝倫之殘六(官婢殺夫。
罪異結髮
根由奸淫
實因被刺。)
 金川官婢從丹。
殺玄得秋
〇査官報狀曰。
得秋被刺之痕。
自右腿外邊
透過內邊。
致命辜限之內。
正犯從丹。
亦云拔得秋佩刀擬缺(缺欲字)自刎
不知不覺
刀入得秋之脚(是如)。
無辭自服
事係綱常
無容更議(是乎矣)。
三省之獄。
事體重大
從丹自是無識公賤。
更其夫。
至於定屬。
難以一時率居。
遽斷以弒夫之律(是白齊)。
〇議曰。
官婢行淫。
朝張暮李。
不可委禽結髮者。
比而同之。
目下同居
曰夫曰婦。
不得不以弒夫論也。
繼父亦有同居不同居之別。
況於夫婦乎。
然革邑降號
容有異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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