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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斋先生文集卷之二十一
定斋先生文集卷之二十一 第 x 页
定斋先生文集卷之二十一
 杂著
  
定斋先生文集卷之二十一 第 438H 页
曾玄孙,承重孙妻,曾孙妻。并服及其妻从服不从服辨。
右两件服疑。退溪先生前后所训。多致疑辞。而答郑寒冈问祖母或母服重服。妻不得承重者。最为明白。故南中先辈。皆据而为定。沙溪金氏谓当并服。其说曰。其夫生时为祖若曾祖承重。其妻亦从服矣。其夫死后。委重于妇。而只服本服。则一人之身齐斩之丧。前则重。而后则轻。设令虽非前日从服之妇。若无继世传重之义。中间代序。断而不续。必孙妇若曾孙妇。皆服正统服。然后代序始继。而传重有本。愚窃恐其言之过也。丧服传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孙妇亦如之。疏曰。嫡妇在。亦为庶孙之妇。通典虞喜曰。传重之服。理当在姑。此其义甚重。其说甚明。以沙溪之博于礼。而必尝知之审矣。只缘曾玄承重从服在妇。传重又当在嫡妇。则其中间母或祖母之只服本服。近轻远重。情实有疑。所以有此议也。然南中见行。恐亦更在斟量也。今按退溪答金潜斋曰。丧者妻既服其母与祖母。似不当服。来谕引家礼小功章。为当为后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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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姑在则否之说。谓此必其姑当服。故不为其妇服云云。近是。疑姑或祖母。以冢妇服之。则妇可以不服。故礼意如此也。又答郑寒冈曰。曾玄孙之服曾高祖也。其妻当从服矣。若其母疑若不当服矣。然小记属从者。所从虽殁也服。据此则亦当服矣。此其所疑。皆在于其母与祖母之不当服。而更讨出可服之义。若承重妻。则上言丧者妻既服。下言其妻当从服。而以姑在则否。为近是而已。则此乃疑而未定之辞。虽有上所引妻不得承重之训。而未可遽然断定者也。盖尝反覆参究而得其说。夫传重之与从服。义例似不同。传重者。所谓有嫡妇。则无嫡孙妇。不可以干焉者也。从服者。夫妇一体。哀乐与同。从焉而已者也。不可以干。故在姑则不可复在于妇。从焉而已。故虽姑在。而疑亦当从夫而服也。然所谓从服有二。大传曰。有属从。有徒从。小记曰。徒从者。所从亡则已。属从者。所从虽殁也服。按所谓徒从者。徒空也。非所当服而空从之服也。属从者。属谓亲属连属。以为亲而服之也。以此观之。妻从夫而服其夫党。如其所属连之亲者。属从也。从夫而服其祖曾高重服者。加于所属连而空从之服也。所谓徒从也。所从亡则乌可以不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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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曾妻是也。所从存则乌可以已也。承重者之妻是也。故庾蔚之之言曰。祖服自以姑为嫡。所谓有嫡妇。无嫡孙妇也。(此言嫡妇传重服祖之义。以传重不可干也。)祖以嫡统惟一。故子妇尚存。孙妇以下。未得为嫡。犹以庶服之。(此言祖不服孙曾妻之义。即所谓姑在则否也。此两条。以孙妇之服祖。祖之服孙妇。对举而言。无嫡孙妇之义。不啻严截矣。)孙妇及曾玄孙妇。自随夫服祖降一等。故宜周也。(此言承重妻从服之义。上文既以无嫡孙妇之义。重复说而随夫服祖。独不在其中。别出言之如此。传重之与从服。各是一义。可见矣。此在舅姑加服前。故曰降一等宜周。)执此揆之。假如玄孙承重。而子妇尚存。则传重之服。在于子妇。而孙妇以下。不得服也。子妇亡而孙妻在。则孙妻服。而曾孙妻。不得服也。虽孙妻曾孙妻不得服。而承重者之妻。恐亦自随夫而服之也。此以传重而服。彼以从夫而服。各自为义。不可以相蒙者也。南中见行。恐有未察于此。而沙溪又使四世之妇。匹嫡并尊。同服斩齐。则吾恐圣人之制。不若是之杂然而无统也。况妇不得匹嫡于姑。犹子不得干统于父。今未有父为嫡居丧。而子若孙并服斩齐之礼。则又岂有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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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传重。而妇若孙妇。同服重服之理乎。妇人之为夫之祖若曾高祖。不当反重于其孙之为之也。亦已明矣。至于姑在则否之义。可通于承重者之母与祖母。而若其妻之从夫者。不可以一端裁之也。此家礼姑在则否之文。所以只见于小功章。而不书于承重妻之为夫之祖若曾高祖也。开元礼小功条。为嫡孙妇注。有嫡妇无嫡孙妇。不杖期条。其夫为祖若曾高祖后者。其妻从服。并如舅姑。两书并同。可知非偶然也。
 余既为此辨。或难之曰。小记疏以妻从夫而服夫之党。为属从。今以承重者之妻从夫服。为徒从。无乃不可耶。曰。退溪先生固亦以属从当之矣。然此以大分言之耳。若就其中而细分之。亦自有说。属从疏曰。属从者。连属以为亲。夫连属以为亲者。谓若夫之父母连属之以为舅姑也。夫之祖父母连属之以为王舅王姑也。是如其亲之服。虽所从殁。亦从之服也。所谓属从也。若承重者之妻。未尝连属王舅姑。以为舅姑也。而徒以从其夫而服重也。故属之徒从。语不师古。而义实有取。恨生也晚。不能奉而质之于当日讲席之下也。
 又按退溪先生答郑寒冈问曰。属从者。所从虽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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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服。其夫虽已死。其妻亦当服矣。盖传重而至曾玄之服。则其已上死不服者与服同也。此或为沙溪说所本。然此盖指祖母或母之见在嫡妇者言。故其答潜斋问曰。孙妻曾孙妻并服之说。未然。窃意孙妻曾孙妻俱在。则似孙妻服。二妻一在。则在者服矣。此义更无可疑矣。
 又按通典刘表云。父在孙为祖服周。父亡之后。为祖母不得踰祖也。庾氏驳以为不可。今沙溪以其夫生时从服。而谓夫亡之后。不得轻于前。是不得踰祖之说也。盖嫌前重后轻之与嫌前轻后重。其事同也。
 又按继世传重之义。在于父祖。虽曰死不服。岂有视之为已绝而借妇人之为之服。然后方可为传重乎。借令夫妻俱死不服者。又若何。若曰生而不服。为绝之也。则古有夫死而嫁者。不反服其夫之党。若此者。子不得承重耶。南溪谓传重在祖祢。不在孙曾妻之为服与否。可谓得其义矣。
小记。宗子母在。为妻禫。疏说疑义。
疏曰。此一节。论宗子妻尊。得为妻伸禫之事。宗子为百世不迁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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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宗子为百世不迁之宗。此为字。恐谓字之误。必言百世不迁之宗者。明其馀适子。母在不得为妻禫也。
疏曰。贺玚云。父在适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禫。若父殁母存。则为妻得杖。又得禫。凡适子皆然。嫌丧宗子。尊压其得。故特云宗子母在。为妻禫。宗子尚然。则其馀适子。母在为妻禫可知。
 按嫌丧宗子。尊压其得。不成文势。恐有脱误。疑宗子下脱母字。得疑禫字之误。其意盖曰。嫌宗子有妻之丧。宗子之母。尊压其禫。故特云母在为妻禫耳。一本嫌丧之丧。作畏。畏如恐字之义。谓嫌恐宗子母尊压其禫云耶。玚意盖谓杖则禫。母在为妻杖。则亦当为妻禫也。母在为妻杖。凡适子皆然。故又曰。宗子尚然。则其馀适子母在为妻禫。其意又谓宗子之母尊而犹不压。则其馀适子。母在为妻禫可知。此是一说。按郑注曰。宗子之妻尊也。盖谓宗子之妻尊。故母所不压。则其馀适子。并压其禫也。疏家亦主此意。而所以引贺玚说者。古人已有此说。不得以异于己而没其言。故并存之。而其下乃引贺循说以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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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曰。贺循云出居庐论。称杖者必庐。庐者必禫。此明杖章寻常之礼。谓杖章之内。居庐必禫。若别而言之。则杖有不禫。禫有不杖者。按小记宗子母在为妻禫。则有非宗子。其馀嫡庶母在为妻。并不得禫也。小记又云。父在为妻。以杖即位。郑玄云。庶子为妻。然父在为妻。犹有其杖。则父殁母存。有杖可知。此是杖有不禫者也。小记又云。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若其不杖。则丧服不杖之条。应有庶子为母不杖之文。今无其文。则犹杖可知也。前文云三年而后葬者。但有练祥而无禫。是有杖无禫。此二条是杖而不禫。
 
按杖有不禫下。禫有不杖一句。疑亦当为杖有不禫。此盖以杖有不禫。破贺玚其馀适子。母在为妻禫之说。其意盖曰。杖则必禫者。乃寻常之礼。若别而言之。杖亦有不禫者。即下所引诸条是也。据此则母在。虽为妻杖。而不得为妻禫也。若曰禫有不杖。则下引诸条。初非禫有不杖之證。又况礼未有禫而不杖者乎。其误恐无疑矣。
疏曰。贺循又云。妇人尊微。不夺正服。并压其馀哀。
 按此又讨出其馀适庶。母在为妻杖而不为禫之义。盖曰母之尊。不若父之尊。故不夺其杖。而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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禫也。杖者。服之正也。禫者。哀之馀也。檀弓疏。三年之丧。二十五月毕。馀哀未尽。故更延两月。亦谓禫也。
疏曰。如贺循此论。则母皆压其适。适子庶子。不得为妻杖也。
 按不得为妻杖。杖疑禫字之误。盖谓母在虽得为妻杖。而不得为妻禫也。若曰不得为妻杖。则与前文不相应。而又礼无母在为妻不杖之文。
疏曰。故宗子妻尊。母所不压。故特明得禫也。
 按此方言百世不迁之宗子。母在为妻禫之义。非其馀适庶之比也。
妇人本亲宗服疑义
妇人为本亲宗服。见于丧服经者二。不杖与齐衰三月是也。不杖章曰。女子子适人者。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传。妇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大功章注。父殁乃为父后者服期。)齐衰三月章曰。丈夫妇人为宗子。传。何以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也。是其轻重两举。其所不言者。皆可以此义求也。按经言女子子为祖父母不杖。传。不敢降其祖也。又言女子子嫁者未嫁者。曾祖父母齐衰三月。疏。曾高同是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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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尊祖也。独不见祖曾高为后者之服。故大传疏。言小宗服之以本亲之服。推其说者曰。大宗者。尊之统也。非小宗之可比也。窃惑焉。夫尊祖敬宗两事。相为其义。乃尽轻重两举三隅之反。其事可见。以不降其祖曾高。而求两事相为之义。以轻重两举。而求举一反三之意。则安知疏家之不失其旨乎。一人之身。身事五宗。古之达礼。而丈夫妇人不异也。生则五宗无差殊。殁则有服焉。有否焉。义之所可疑者也。苟曰小宗不可比拟大宗也。则夫五宗祢适为始。是宗之最小者也。传曰。小宗故服期也。乌在其不可比拟也。凡服有可服而不服者。必其有所压而不敢也。小宗之压于大宗。未之前闻也。归宗之义。至于绝属而断于近亲。施于降其父母。而不行于不降其祖曾高。吾不知其说也。故为记之。以俟知礼者质焉。
 更思。妇人归宗以不绝于本亲也。降其父母。则疑于绝本亲。故不降其为后者。不降其祖曾高。则不绝之义在是。故不服其宗。至于大宗。其始则祖曾高也。过此则不及之矣。不得服。故服其为宗者欤。玆又记之。
父死未殡。服祖周及题主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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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死未殡。服祖以周之文。不见于经。而始发于贺循丧服记。故论礼诸家。往往疑之。又题主不得不以祖考为称。则不忍变在之义。于此似有不通。故亦窃疑之以为礼意有所窒碍。则非其懿也。近方思之。是盖曲有其义。不害为相通也。盖服者。服于身也。父之纩息才绝。身服死其父之服。所不忍也。主者。依其身也。祖之神魂依附。不得不于生人也。父在而犹称祖于。父之父。何嫌于死而未殡。不因其所称而题其主乎。如天子诸侯。父有废疾而代执奠献。是为奠献不可阙。而非死其父也。然则死而未殡。同于废疾。而题以祖考。即为代奠之义也。彼以臣服君。而代执奠献。此以孙称祖。而代题其主。服之虽异。义亦可通也。何害其为未忍变在乎。但旁题孝字。可俟三年吉祭之日耳。因思未忍变在。人情之所不能已者。惟古人制礼。为能尽其情。故虽复而后行死事。而节次仪文。至于启殡之日皆见。尸柩。不忍变在之意也。此其服祖周之文虽不见。而服祖周之义。实可见也。因其义以著其文。此贺氏之深于礼也。今以题主之不得不称祖考。而疑服之以周之文。过矣。
国恤后。升朝官。制服当否议。
定斋先生文集卷之二十一 第 443H 页
元年庚戌六月乙丑。会于府邸。赴 大行大王小祥。哭班也。时有新榜 赐第者。制衰裳以待晡哭。余曰。于礼何如。众曰。已升朝矣。服之例也。余曰。此有可疑者。然自丧以后期年之间。必有荫涂初仕者 阙下已行之规。可质之府伯。既而俱入见。余问曰。今才出身者。当制服入班否。府伯曰。然。余曰。见初仕人京中已例否。府伯曰。未有见也。余曰。为君斩衰三年。极服也。而礼经中。未见为君服引月引年而除之文。今若夕而制麻。朝而受葛。是制极服于垂除。受功衰而终制。前短后长。求之服术。未有其礼。且 祖宗以来。即阼取士。代有之矣。而 国朝五礼仪及丧礼补编。并无其文。则非国制之所许也。虽不许。亦无文。而义则可知也。故初仕及新榜之人。未即制为衰裳。及到变除之夕。又无仪注指挥之事。而制为才服旋除之麻。于礼为舛矣。府伯乃然之。然事系 国家礼典。于心兢惶。更窃推求。凡为君服。闻之有早晚。服之有先后。而无引月引年之事者。以分严而不敢参以私情故也。是所谓以义断恩也。而在数月之内者。服限尚远。不失为三年。若期而始制者。一年而已矣。以是而服至尊可乎。况于再期者。尤无其理矣。若曰于练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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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祥则否。非其类矣。且有一事可傍照者。小记曰。生不及祖父母。父税丧。己则否。王肃云。父与祖离隔。子生时。祖父母已死。故曰生不及。若至长大。父税服。己则不服也。张亮云。生存异代。后代之孙。不追服先代之亲。此虽异条。可与共贯。盖新榜者。不 赐第于 先君。可方生不及祖父母。受 恩于 新君。可方后代之孙。夫以家人之礼。恩常掩义。而礼尚如此。况于君臣之际。其分截严。义可以断恩者乎。为民服素。为日已久。以此而终三年。犹可为服以始制为断之义。以此义而乘之。以才服便除之未安。则今日之事。似可以知所处矣。
包特说
包特之制。废已久矣。又男子妇人腰首与新麻旧葛。轻重相错。又错认包字为两施。又重特非所疑。而又杂而言之。此其纷错而难解也。今但以男子言。而妇人可推矣。知包之非两施。又不以重特参错为说。则解之无甚难矣。小记曰。易服者易轻者。易之为言。以此易彼之谓也。若两存而兼施。则岂易之谓乎。间传不曰轻者易。而曰轻者包。言虽去旧葛。而未尝不包在新麻之中也。(包。犹裹也。言服重者。则轻者包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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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以易之为言。不足以见此义故也。)若重特自若其旧。何事于言乎。盖包特之制。因虞变而立。(未虞则齐衰不得易斩衰。大功不得易齐衰。以绖带粗细不同。)斩衰既虞。绖带皆葛。于是遭齐衰之丧。(齐衰有三年杖期不杖期之异。而绖带粗细同。是通言之。)男子易葛带以新丧之麻带。以麻重于葛。而腰其所轻也。所谓轻者包也。(齐衰之麻。与斩衰既虞之葛。粗细同。)既练遭大功之丧。(举轻以见重。遭齐衰同。)首既无葛。麻又重于葛。故绖带皆麻。是谓重麻。(大功之麻。与斩衰既练之葛。粗细同。)若大功既虞。则绖大功之葛绖。带斩衰之葛带。(大功既虞。带又小。不得易斩衰既练之葛带。)是谓重葛。(已上包为母齐衰三年而言。为母既练。亦同。义服大功。故既练。麻葛之变悉同。斩衰若既虞则异矣。故下文发之。)齐衰既虞。遭大功之丧。则(此方言为母既虞之事。亦通杖期不杖期言。)带大功之麻带。(所谓轻者包大功之麻。与齐衰既虞之葛。粗细同。)首绖又自若旧葛。(所谓重者特。)是谓麻葛兼服之。(首葛腰麻。是谓兼服。非谓腰兼麻葛。)若小功缌不变者。轻故也。(绖带细不得易也。惟大功之长殇中殇降在小功总者。得易三年之练葛。)此包特之制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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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丧。有服则各服其服。卒事反重服。见于礼经者非一。是包特但施于无事时。可知矣。又自家礼无虞变。则未练之麻。非新丧之麻可易也。(因未虞之带。则大于新麻不得易。)既练而去绖。又无可特留。此其制。不复讲于近世也。
禘祫享辨證
    古者。自天子以至大夫士。其礼虽有隆杀之等。而代各异庙。有祫祭。有时享。今人但知祫祭。而不知有各祭。可谓偏主而废其一矣。且经传之文。多有可疑。今考如左。
礼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高祖。(大传○注。大事。寇戎之事也。省。善也。善于君。谓免于大难也。干。空也。无庙祭于坛墠。集说。大事。祫祭也。大夫不敢私自举行。必省问于君。君赐之乃得行。以卑而行尊者之礼。故谓之干祫。)
 按此言禘与祫也。诸侯及其太祖谓祫也。大夫士以下。注与集说。解之不同。而皆言其礼稀间。然寇戎之事。代不常有。未可为准。省问于君而后行祫也。则又未知省问当在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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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庙五庙。无虚主。虚主者。祫祭于祖为无主耳。祫祭于祖。则祝迎四庙之主。主出庙入庙。必跸。(曾子问○集说。合祭。则祝迎高曾祖祢。入太祖之庙。)
 按此专言祫也。但言七庙五庙。则不及于大夫士矣。
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尝。冬曰烝。天子犆礿祫禘,祫尝,祫烝。诸侯礿犆禘。一犆一祫。尝祫,烝祫。大夫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王制○注。此盖夏殷祭名。周则春曰祠。夏曰礿。以禘为殷祭。集说。诸侯降于天子禘。一犆一祫。今岁犆则来岁祫。祫之明年又犆。)
 按此言四时祭也。犆谓各祭于本庙也。此则禘为夏祭之名。与大传王者祭始祖所自出之文。不同。岂周公以义起之。而因谓其祭为禘。故改春夏祭名。然则此下。阙周制一简矣。大夫士但言祭。不言祫。而仪礼少牢特牲。即大夫士时祭之文。岂四时皆特祭。而祫非省于君。不得行欤。
虞夏丧毕而祫。明年春特礿。夏特禘。秋特尝。冬特烝。又明年春特礿。夏祫禘。秋祫尝。冬祫烝。殷同。(但改春礿曰禘。又改夏禘为礿。丧以奇年毕。则祫亦常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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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偶年毕则祫亦常在偶年。)周丧毕祫。明年禘。五年再殷祭。一禘一祫。禘以夏。祫以秋。(通典。)
 按此丧毕而祫。明年四时。皆特祭。至又明年。春特祭。而三时祫祭。岂春则每岁特祭。而夏秋冬则一特一祫。如王制所云欤。各祭本庙。未为无其文矣。又周制禘祫之外。四时常祀。未应无之。而不禘不祫。则只得名礿祀烝尝。各祭其庙。又可意会矣。
天作祭太王之诗。清庙祀文王之乐歌。载见祭武王庙之诗。(诗颂集传。)
 按通典。以此诸诗。为禘祫时逐位献尸之乐歌。然今详诗意及集传。似是专祀本庙也。
各于其庙。则无以异四时常祀。不得谓之殷祭。(通典王肃说。)
 按此难郑氏禘祫志也。(郑志见下)四时常祀。各于其庙。必有所据。故其言如此。
常祭甚众。合祭甚寡。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韩文公禘祫议。○朱子曰。献祖为始祖。居初室。太祖列于诸室。四时之享。则各祭其室。不相降压。所谓所伸之祭常多也。禘祫则献祖东向。而太祖序昭穆。所谓所屈之祭常少也。韩公学礼精深。深得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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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慈孙不忘其所生之本意。真可谓万世之通法。)
 按此分享与祫如此。而中庸或问。有谓四时之祫者。大全又有周时祫图。是谓四时皆合于太庙。而不各祭其庙也。今以此所论者观之。唐之祀献祖。犹周之祀后稷也。唐之祀太祖。犹周之祀文武也。时享为太祖所伸之祭。则周之时享。疑亦各祭其庙。而为文武所伸之祭。至于禘祫。则献祖东向。而为太祖所屈之祭者。实周三年大祫之礼也。乃是后稷东向。而文武屈而序于昭穆之日也。朱子既言此。而谓韩公礼学精深。真可谓万世之通法。则其义岂偶然而已乎。
 又按祧庙议状云。三岁合享。则僖祖东向。而顺祖以下合食。又引韩议请四时各祭。而三年一祫。与或问大全。又不同矣。
 又按如此。则所屈所伸。不独太祖。虽四亲。亦祫而屈于太祖。常祀而伸于本庙。其义实相通矣。
 又按或问论同堂异室处曰。合为一庙。则深广之度。不足以容鼎俎之陈。是盖谓各为一庙。则鼎俎之陈。备物之享。有其礼矣。与每祭祫于太祖之庙者。又似径廷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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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按郑康成禘祫志。王季以上迁主。祭于后稷之庙。文武以下穆之迁主。祭于文王之庙。昭之迁主。祭于武王之庙。赵氏以或问群昭群穆。入列于牖下为误。其说盖本于此。今见于或问小注中。然果尔则大祫之祭。文王武王。不合食于后稷矣。此王肃所难以为不得谓之殷祭者也。且昭祭昭庙。穆祭穆庙。虽得孙从王父之义。而更无父子合食之日矣。此皆可疑者也。又谓二十馀尸。非一日所能行也。则岂有各祭则昭一尸穆一尸。而合祭则必代各一尸乎。其说又矛盾矣。
 
大抵古者。代各异庙。庙以藏主。以神道事之则有祭。寝以藏衣冠。以人道事之则有荐。所以追养于此。继孝于此也。祫之为祭。又所以追先继志。序列昭穆。谐和神道于一堂。其礼合升群庙之主于太祖之庙矣。若每祭。皆祫于太庙。则是设为异庙。但如夹室之藏毁主。而无所事矣。无是理也。若三年大祫。已毁之主。亦且合升。而文王武王。各祭其庙。又无其理矣。谓时享必于太庙者。恐非代各异庙之义。谓大祫各祭世室者。又失昭穆毕陈之义。必也四时。则各祭本庙。以尽专祀之道。三年则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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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庙。以序昭穆之次。方可以两无所失。而为天子诸侯尽孝追先之至意。所谓常祭甚众。合祭甚寡者也。至于大夫士祫祭。既无可据。而大传干祫之文。愈见其礼不可为常。岂以祫之为祭。体面甚大。非有国者不可许耶。又疑大传两解。皆未为至。或意大事丧事也。所谓先王有大事。必有礼以哀之者是也。省。犹朝也。干。犹请也。言大夫士有丧事。既免丧。朝于君而请祫。然后及其高祖也。是世一举也。如此则天子有五年之禘。及于始祖所出之帝。三年之祫。及于太祖。诸侯无禘。而有三年之祫。止于太祖。大夫士一世一祫。而及于高祖。可为常制。而有等差。又与夏殷周丧毕而祫同义。或非大传之意欤。
 因以考禘祫。如礼记诸篇。文字交互。不可典要。通典诸儒。为说各异。盖自汉以后。所祀之祖。流泽未远。所及者近。曰禘曰祫。固无可准。故朱子亦以禘祫。通谓之献祖东向之祭。而不分别言之者此也。今但以周制言之。禘为始祖所自出之祭。而始祖屈而居配食之位。祫为合升群庙之祭。而始祖伸而居东向之尊。其义各不同。而又有两说。五年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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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祭。一禘一祫者。公羊说也。五年一禘。三年一祫者。礼纬之文也。所谓礼纬。未见其书。而窃意其言为是。盖禘之所及者远。远则宜疏。祫之所祭者近。近则宜数。不应一禘一祫。都无远近疏数之异也。郑玄徐邈。并举公羊排列禘祫年月。而徐议更似详密。然恐于礼意。皆未为尽。今为一禘一祫图。以见议论本末。更为五年禘三年祫图。以见两书得失。未知自识者观之。又以为如何也。
 旧尝疑中庸或问。言昭穆末端。高祖有时而在穆。则特设位于祖之西。终未脱于昭尊穆卑之意。与不以昭穆为尊卑之义。不协矣。今若四时各祭其室。祫则始祖东向。而太祖序昭穆。如朱子论韩公禘祫之旨。则是四时之祭。既不偶坐而相临矣。三年之祫。又已毁未毁之主。毕陈而无所易。自无穆独为尊之日。此似可以解或问之疑耶。
 又按大夫士无三年大祫。已毁毕陈之祭。则又有穆独为尊之日。不得以此而通上下言之。恐只得以第二位上座。卑于第一位下座之义。决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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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羊五年再殷祭一禘一祫图
삽화 새창열기
  
礼纬五年一禘三年一祫图
甲祠禘尝祫(禘祭于始祖庙。而以始祖配所自出之帝。祫以四亲。皆升合食于始祖庙。)
乙祠礿尝烝(禘与祫。各自计年。不相通数。)
丙祠礿尝祫(禘舍前禘为五年。祫数前祫为三年。不害为疏数之异。亦以不若是。则踰越后甲。不能齐整。)
丁祠礿尝烝(禘之月。四亲之礿。自当依行。以所祭异也。若始祖既祭矣。恐不叠祭。)
戊祠礿尝祫(禘与祫。冬夏异时。禘年。始祖又当祫。)
己祠禘尝烝(祫之月。烝之时也。祫则更无烝。)
庚祠礿尝祫(新君丧毕则祫。明年禘以即位。祭告为急。不问先君禘祫在何年。)
辛祠礿尝烝(丧以奇年毕。则祫亦在奇年。偶年毕。则祫亦在偶年。不必甲巳为禘。甲丙戊庚壬为祫。)
壬祠礿尝祫(不禘不祫。则皆祭于本庙。亦必及于始祖。)
癸祠礿尝烝(禘与祫大字书。以别于常祀之各于本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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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鬼神说
人之死也。神魂化而无有矣。萃聚昭格之理。实有未易明者。常以朱夫子所训。认取大义。而殊未能领会其旨。窃尝因其语而得一说焉。夫鬼神。乃气之屈伸也。屈中之伸。伸中之屈。相推于无穷者。其良能也。人之死也。其气已屈。而屈中之伸。有感必应者。理之常也。是以虽其化而无有矣。而必有感应之妙。如天地寥廓。而将雨之际。阴阳交感。生于无有。聚于无物。溶溶乎出云。沛然下雨。既又复于无有。散于无物。廓然而无所见矣。祭祀之鬼神。固亦无有矣。及其将祭。而诚敬贯彻。神人相感。则焄蒿悽怆。洋洋乎如在矣。及其既享。则神保聿归。又窅然而无物矣。子孙之于祖考。气类之感。其理尤著。虽于外神。苟其当祭之主。则亦此一气相感矣。圣人固不为致死而必其无。亦不为致生而必其有。制为报本之礼。使人尽其诚。盖天地间。元有此理。元是一气。云之兴灭。神之有无。可因彼而悟此。不但取譬而已也。
 古人自始死。招魂复魄。设重立主。必以既化之神。亦有萃聚之理。朱夫子亦曰。便是接续他些子精神。在这里。是亦不待将祭尽诚而后有也。曰。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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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际。精神亦未遽散。如火灭而有馀热。日没而有馀熏。圣人所以萃聚之者。因其未遽散者。而求以接续之。孝子之至情也。然而既化之魂。终必归于消散。亦其理也。但为之招呼依附之者。既诚积而日久矣。将祭而又求之著存也。则已散之神。又于此乎在。如夜复朝。如寐斯觉。而实有顾歆之者矣。斯不亦屈中之伸。而有感必有应者乎。
 祭之齐也。思其志意。思其笑语。然其求神也。却爇萧灌鬯。求之阴阳。又始死既殡。而朝奠出日。夕奠逮日。阴阳之交。庶几遇之。可知人死之后。即是阴阳屈伸。更无如人立啸梁之怪矣。
 后看西厓年谱。先生于经席。讲鬼神之说曰。当天日开朗。未有一点云气。忽然山川出云。雨泽流注。少顷雨止。则廓然归于无物。子孙当祭祀之时。以诚意感召。祖考来格。洋洋如在。祭祀既彻。还复于无。所谓有诚则有物。无诚则无物。古人已有此说话。自此可据以自信耶。
祭馔说
祭之有馔。所以享神也。若生人为膳羞。苟非其宜。不食之矣。故祭之亦有所宜。今人极口腹之所嗜以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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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妇孺之见也。夫人得气之湛一者以生。而文王之昌歜。曾晰之羊枣。屈到之芰。乃形生而有所偏于口者。及其死而复于湛一。则形既化矣。更安有口腹之嗜哉。周公不用以祭。曾子不闻以荐。屈建命去。推是以往。凡俗味之悦口者。皆不宜用也。记凡糗不煎。注以膏煎之。则亵非敬。皆此义也。然古人言大体。不尽言。若极而言之。非惟不敬。实不使飨。夫以神之湛一而调以酸咸。适以脂滑。悦生人之口以进之。其不相入甚矣。故凡天之所生。地之所养。略用食道以馈之可也。古人大羹玄酒。后王陈之。夫岂重古而已。交神之道当然也。故味宜尚淡。品宜有数。简洁而静嘉。庶几可顾歆矣。
深衣考定辨
    咸君镇嵩。以习于礼闻。独未一识其面。或传写其所为深衣考定者。间得阅而观之。尽乎其用心之专而考究之博也。深衣虽先王法服之一。而衣章末也。不必过费力。然余亦尝究其法制。而未敢自信。今其言多与余合。窃喜迷见之或不谬。而其不合者尤多。则又惝然以惑也。咸君游京都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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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间。得见穷乡所未见之书。既富且多。余固有望洋之叹。而抑其所见。得无为其所蔽。而不自择耶。尝见清儒黄宗义者。有深衣考。大抵与咸说略同。旋被纪盷所驳。未知咸君取舍之问。必有分金妙秤。可以服众说之参差。而会于一者耶。以愚而见。未论他说之有出入。即其主见立意。恐失古人之意也。大抵上古穴处。而衣羽皮。及其易之以布。则但先知为上。后知为下而已。后世圣人稍加裁制。而衣裳始备。属连衣裳。而深衣乃制。与大羹玄酒。而同其朴质。其势固未及于便巧也。又况寓之以法象。而为范围禁戒之具。则欲其博大。而不欲其狭小。欲其宽伟而不欲其便捷。与履之有絇而为行戒。冕之有旒而为视戒。同一法制矣。安有所谓求其称身与便巧者哉。自汉以降。其制寝变。犹不至一反于古。后周武帝始令百官。戎服从驾。以便骑射。即今之团领是也。唐人指为便服。又谓之从省服。言其便于体而从简省也。此其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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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之所由始也。衣服之变古而用夷。此为一大变。故朱子谓其纰缪鄙陋。必欲革而去之。以为一王之制。咸君乃以古服为不合身度。而求为称惬。无乃狃于便服。而不自觉耶。此其大体之未安。而若其小节之可疑者。亦具在左方。
 书名
定之为言。非深有所得而一众见者。不足以当之。今以犹有可议之见。遽以考定为名。无或疏率否。
 度用周尺。当东国布帛尺五寸二分。
市肆模刻。只是要为利售。未必知作者苦心。故多因版面长短而为之。所谓古尺已难准信。且今布帛尺长短不一。何可据为定本。说文周制寸尺咫寻。皆以人之体为法。此家礼指尺之所由本。而各自与身相称也。今所谓周尺。患于太长。所以衣制多碍。恐不若用指尺。指尺一尺。当今布帛尺四寸强。其有长短不齐者。亦各称身。不拘一例也。
 袂之长短。疏云云未详。
凡用布为衣。皆除缝削一寸。惟袂尽其幅而不除缝削者。欲纵横皆正方也。所谓属袂不削是也。疏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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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非缝杀。不除缝剩一寸者。似谓此也。
 衽用布一幅。交解为内外衽。三分要中。减一以益下。明是有衽之衣。
衣襟有衽之说。从来不胜其多。皆狃于循袭。求为称身者也。咸君又以减要益下之文。为衣衽上添之證。可谓失其类矣。且减一益下。即所谓要半下也。以要半下。为裳之狭头在上。则说自不差。何故又将作添衽之證。而自相反戾乎。
 袷裁肩左右各四寸。纵割而下。尽六寸。又横割去之。用布广五寸。叠以为袷缀。自内衽方折。绕项至肩。设纽以钩之。
曲袷。鄙亦尝疑及此。但绕项设纽。即上领也。温公之所讨究而不用者也。朱子之欲革而去之者也。今乃复申其制。无乃未安乎。愚意袷字。从衣从合。以古人为领。在两衽之交。而取左右交合之义也。今之衰服前阔中裁入四寸。政在交衽。而袷亦如其广袤。此则凡古服之所同也。独深衣取抱方之义。就此而曲之。故深衣曰。曲袷如矩。玉藻曰。袷二寸。其制可知也。盖裁肩左右各四寸。而袷用其半之广者。以其为曲也。循自项后纵缀之不足。而复方折缘之。以尽横割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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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之广。此所谓曲袷如矩者也。两衽皆然。交而正方。此所谓颔下正方。如小儿衣领者也。前此诸家不察。而泛以袷为衣领之名。司马氏谓既交自方。而遂失曲袷之制。丘氏谓长如衣身。而又失袷在交会之义。咸君又绕项设纽。而类于上领胡服。一字之义不明。而左右窒碍乃如此。盍亦反求袷之所以得名。而因以究其形制也哉。
 续衽钩边。似指是也。鸟喙必钩。两衽钩掩之谓。
此句郑注之为疏家所乱久矣。然疏家误解郑意。而咸君直去郑说。无乃未安乎。盖深衣者。取冕服之衣裳而属连之者也。故深衣一篇。大抵皆就冕服而言。其为深衣之法。而续衽钩边一句。又其大者也。盖冕服之衣裳不属。前后相殊。深衣乃取衣裳而属连之。又取裳之前后而缝合之。故曰续衽。注曰。衽。在裳旁者也。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此又当有属连衣裳之文。郑氏于此。恐有未察也。)其属连也。必有箴功以曲其布边。故曰钩边。注曰。钩读如鸟喙必钩之钩者。郑恐后人以钩边为钩引其边。故言此当作曲字意读之也。故继之曰钩边。若今曲裾。谓若曲裾之钩曲其边也。疏家不察。制为曲裾。尖曲其末。以象鸟喙。解经岂不难哉。咸君又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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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见。作添衽上领之义。未论此句之失其旨。其于衽领之非其制。何哉。且既以钩边为至肩设纽。而又以为两衽钩掩。是何一个钩边。随处而义有不同耶。
 上领结纽。本黄帝以上。句领绕颈之制。
郑目录疏。按略说云。古人冒而句领。注谓三皇时。以冒覆头。句领绕颈。世本云。黄帝造冕旒。盖前此。以羽皮为冠。至是乃用布也。详其文义。乃黄帝以上冠之所由始也。今移就以为衣领之證。不亦异乎。
 袼衣广称身为度。衣幅当腋处。自下斜裁。留上尺二寸而止。两腋之间二尺。衣端二尺二寸。
此则不暇他说以證之。只以尺寸言之可乎。咸君用周尺。周尺一尺。当东国布帛尺五寸二分。然则当腋所留尺二寸。当布帛尺六寸二分四氂矣。两腋之间二尺。当布帛尺一尺四分矣。今人俗制。上衣其为称身至矣。而其有肥大者。袂之当腋处。有七寸八寸者矣。两腋之间。有一尺二三寸者矣。今为六寸之腋一尺之广。则虽有馀分之剩。其为便捷轻儇。将成何等模样乎。非惟骇见而已。且将有脱著不得者矣。况又用指尺。则其为狭小也尤甚矣。是果可以为制乎。
 因其斜裁为圆缝。是谓袂圆以应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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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斜裁而自属衣处。渐圆杀之。以至两袂之口。则不患于袂之不圆。而不应规也。如欲全袂应规。则虽裁破腋下。亦恐其不圆如中规也。
 注曰。袼衣袂当腋之缝。经文又有厌髀厌胁之戒。明是腋下裁缝之衣。
袂之属衣处。虽有分寸移易。不害名为当腋之缝矣。今曰袼之高下。可以运肘。是不裁腋之明文也。苟其裁腋。如上所云留上尺二寸而止。则何以运肘乎。若夫厌髀厌胁之戒。又是腋下不破之證。而今反以为裁腋之明文。尽乎人见之不同也。咸君用周尺二尺二寸之长。诚有厌髀之虑。而更不思裁破一尺。反有厌胁之患乎。今用指尺。则二尺二寸。适当无骨。而上不厌胁。下不厌髀矣。
 袂之反诎及肘。以长短言。并计衣幅。
并计衣幅者。是矣。然计之当如何。以上文衣端二尺二寸之语观之。则衣亦不除缝削矣。以二尺二寸之布幅。而一尺为衣广。一尺二寸并计于袂。袂又不削幅。则合为三尺四寸矣。人臂节上下共二尺四寸。将齐手而反诎乎。则患于太长而过于肘矣。将谓过手而反诎乎。则又患其短而不及肘矣。盖衣幅二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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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而除缝削二寸。则馀二尺矣。二尺之衣而属裳三幅共尺八寸。则馀二寸矣。袂幅二尺二寸而不削幅。又益衣馀二寸而计之。则为二尺四寸。与臂长二尺四寸。适足无馀欠。而反诎之可及肘矣。知其然者。郑注曰。袂肘以前尺二寸。更不言肘以后之不足二寸者。以要中之馀。可以取足也。大抵用布为衣。皆除缝削一寸。而惟袂不削幅。此所以恰恰相符。妙不可言者也。今衣又不削幅。非用布之法。又并计一尺二寸之多。此其袂之太长。而不中于反诎及肘也。
 每衣一幅。缀裳二幅。每衽一幅。亦缀裳二幅。
此即黄宗义之说也。然衽不可为。则此说当在所废矣。
 领缘表里各二寸
古人衣领。不用衣材。而用所缘之采。盖领与缘。虽有广狭之分。而以其共为衣之边饰。故与缘同名而通用一物。丘氏用布为袷。加缘寸半。失之矣。咸君准二寸之广则得之。而不知此二寸之缘。即是袷也。为未尽耳。
 朝祭服皆腋下裁破。衰服亦失制之衣。
朝祭服无经文制度之可据。惟周礼司服注。士之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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袂二尺二寸。大夫以上侈之半。而益其一袂三尺三寸。及丧服记注。祭服朝服辟积无数。此数句而已。丧服记疏曰。唐虞以上。吉凶同齐则缁之。梁陆玮谓冕服其制如丧。是朝祭之服。皆当以丧服记求之。今遍考丧服记。无腋下裁破之文。而咸君直以为裁破。何其言之轻快耶。又以为衰服亦失制。又恐其言之太快也。今惟有燕尾为四条。及杨氏领必有袷之说。为可疑。咸君或指此为言耶。不然。衣带下尺一句。无乃为其證左耶。其说倘谓衣长二尺二寸。而裁破一尺。留上尺二寸。则衣之居带下者。为一尺云尔耶。然则注疏之言。皆将不槩于意矣。难以口舌争也。
郑司农。乃郑众也。今往往指郑注。为郑司农说。亦似有未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