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抚松轩先生文集卷之五 (自动笺注)
撫松先生文集卷之五
 附錄
  
年譜
公元1416年
皇明太宗皇帝永樂十四年(我 太宗大王十六年。
)丙申十一月丙辰
先生生于榮川郡城東里第。
  先生之先禮安人
世居禮安縣
先考判書公。
移居于此
(鄭判書云敬舊宅龜城東。
傳于女壻判書有定。
判書又傳女壻金公小良。
以及文節公淡。
邑人至今稱之爲判書宅。
出金鶴沙應祖榮州誌。)
十五年丁酉。
先生二歲
十六年戊戌。
先生三歲
 是歲。
 太宗大王傳位
 世宗大王卽位
十七年( 世宗大王元年
)己亥
先生四歲
 九月
 定宗大王昇遐。
十八年庚子。
先生五歲
十九年辛丑。
先生六歲
二十年壬寅。
先生七歲
 五月
 太宗大王昇遐
 
受學
  先生自幼聰穎絶人
讀書
一覽輒記。
先生外祖判書黃公(有定)嘗有詩曰。
偶携藜杖柴扉
四月淸和燕燕飛。
乘興往尋金氏子。
薔薇一朶秀踈籬。
二十一年癸卯。
先生八歲
二十二年甲辰。
先生九歲
二十三年乙巳。
先生十歲
公元1426年
宣宗皇帝宣德元年丙午
先生十一歲。
公元1427年
二年丁未
先生十二歲。
公元1428年
三年戊申
先生十三歲。
公元1429年
四年己酉
先生十四歲。
公元1430年
五年庚戌
先生十五歲。
公元1431年
六年辛亥
先生十六歲。
公元1432年
七年壬子
先生十七歲。
公元1433年
八年癸丑
先生十八歲。
公元1434年
九年甲寅
先生十九歲。
公元1435年
十年乙卯
先生二十歲。
 四月辛酉
(二十日)中庭丙科四人
李公咸寧榜也。
  
是榜乙科三人
咸寧,趙砰,文松子
丙科七人
李克孝,朴仲孫,盧晉諧,李夏成李敬賢,福海元自直。
進士二十三人
金統,李敬和,孝川,金淡,金曾,(先生伯兄)權需,羅洪緖,李徽,河邈之,曹變安,金重良,趙敷,卜予,李壽山孫肇瑞,宋允智,金時霔,安仲毅金尙廉,曹變興,金確,徐尙文,尹耆。
 卽日從仕郞集賢殿正字
兼 經筵司經
  時 上勵精文治
集賢殿
選充文學之士。
十人經筵
十人帶 書筵
專任文翰
夕論思。
先生與兄校理公。
同時被選
時榮之。
 乙丑(二十四日
) 宣賜恩榮宴
 丙寅(二十五日
)上箋謝 恩。
  時文武傍員。
合箋以進。
箋曰。
乾坤大度
曲遂羣生
雨露洪私
荐被陋質
佩銘曷已。
糜粉難酬。
伏念臣等。
螢雪孤蹤
干戈末技
學術淺薄
未究六經精微
武藝空踈
安知八陣奇正
際風雲之會。
濫叨文武之科。
唱第九重
不違咫尺
遊街三日
實倍於尋常
越次除官
推恩賜宴
霞觴㶑灧
零露之湑兮。
仙樂鏗鏘
聽匀天之怳若
今日異數
諒前昔之所稀。
恭惟守位曰仁。
知人則哲
文昭武烈
規模冠於百王
備樂和。
德敎邁於三代
遂令賤品
亦被 殊榮
臣等謹當益殫赤心
永肩素節
旣醉旣飽。
載賡周雅之章。
曰壽曰康。
恭獻箕疇之祝。
 七月丙子
 宣賜丹木
  自 上頒賜丹木宗親駙馬三議政,六承旨集賢殿官,簡儀臺官有差
 省先墓于禮安。
  先生曾祖以上七世墳墓
在禮安縣北船乎。
(今名白雲池。
)于時先生以新正字來省。
山下之民相與贊歎
至以正字名其洞
至今稱此山。
一名正字洞
(出後孫若白雲池碑識。)
公元1436年
英宗皇帝正統元年丙辰
先生二十一歲。
 六月乙巳
(初七日
)與副提學安止上䟽寢興天㙮重新之 命。
  
䟽見本集。
 十二月
 命仕簡儀臺
  奉常判事李公純之嘗仕簡儀臺
測候天文
時以母喪去。
 上謂承政院曰。
僉擧可代純之者。
予之致意於簡儀者至矣。
儀非小事也。
承政院僉擧先生曰。
集賢殿正字金某。
年少聰敏穎悟
任人也。
於是有是 命。
公元1437年
二年丁巳
先生二十二歲。
 
通仕郞集賢殿著作郞
 
承 命。
與殿僚獻大司憲安崇善出仕議。
  安崇善母喪新畢。
大司憲
以纔踰二十五月。
而未滿禫期。
難於出仕
 命集賢殿議之。
遂著爲法
○議見本集。
 五月癸卯(十四日
)承 命。
府尹李師厚家奉祀議。
  卒府尹李師長子校理咸寧死。
咸寧子長無職
咸寧之弟星原君正寧告禮曹曰。
文景公稷。
府尹師厚
誰當奉祀
三代神主傍題。
當題誰名。
禮曹兼判書
裯議。
下議政府六曹集賢殿議之。
先生諸僚獻此議。
○議見本集。
 丁未(十八日
)承 命。
獻繼祖母服議。
  
公元1434年
(是時。
政府禮曹同議曰。
臣等參詳 宣德九年七月日禮曹授敎。
祖母所生之母不異
其孫之服。
與親祖母同。
繼母子孫喪。
亦與所生子孫同。
今考經典
在昔公制儀禮
朱文公嘗曰。
喪禮當從儀禮爲正。
門人黃榦
修撰儀禮經傳通解續。
古今喪制無不備載
只有子爲繼母之服。
而無孫爲繼祖母之服。
今 朝廷頒降性理大全書內朱文公家禮大明五服圖。
只有繼母之服。
而無繼祖母之服。
臣等竊謂此豈亡謂歟。
孫爲繼祖母之服。
禮曹於 宣德九年
雖以義起。
先王制禮。
不敢不及
不敢過焉。
經傳無之制。
踰月而行。
過猶不及
先王制禮。
皆緣人情
不依古制
而雖立新法
誠心不如祖母矣。
焉能使人人各盡誠敬終制乎。
乞依古制
只行繼母之喪。
乃 令集賢
殿議之。
)先生諸僚獻議
畧曰。
臣等謹按儀禮諸書五服圖。
孫爲繼祖母服。
雖無其文。
亦無不服之制。
今據通典所載。
古人之服繼祖母明矣。
不可謂無古制也。
臣等講求禮文
參酌人情
不可無服者有七。
禮記婦祔祖姑
祖姑三人
則祔於親者。
故繼祖母祔祭
 本朝已有定制
豈可初喪無服
無異路人
而祔祠堂後。
以爲祖母
以奉其祀乎。
此其一也。
儀禮五服圖。
伯叔父母不杖朞
故繼祖母所生之子若妻。
於己爲伯叔父母
服朞年。
豈可獨伸於其子。
而屈於其母乎。
伯叔前後妻。
至數四。
之如一。
獨於繼祖母無服
則是厚於伯叔父而薄於祖也。
此其二也。
儀禮慈母後者
庶母可也。
爲庶祖母可也。
註云緣慈母之義。
父之妾無子。
亦可命己庶子爲後
然則祖母與祖適體
如其無子。
例當立後
今父歿承重嫡孫
亦且無服
則是厚於妾而薄於正嫡也。
此其三也。
儀禮繼母如母。
故祖在而祖母
歿。
則父當服朞喪。
祖歿而繼祖母歿。
則父當服三年
豈有父則服之如母。
而子獨無服之理乎。
此其四也。
儀禮五服圖。
孫爲祖父母本服朞。
而父歿承重
則加服齊衰斬衰三年
是如子服父母也。
其服繼祖母
何獨異於子之服繼母乎。
此其五也。
禮記爲母之君母
母卒則不服。
云母君母者。
母之嫡母也。
非母所生之母。
故母在而爲之服。
則己亦從而服。
母卒則不服。
然則母服嫡母
而妾子爲嫡。
外祖母尙此從服
父服繼母而子不從服可乎。
此其六也。
儀禮五服圖。
子爲父後者
出母無服
又母出。
繼母兄弟娣妹小功
知義係於父而不係於母也。
若爲後者
只服祖母
不服祖母
非義係於祖也。
此其七也。
臣等反覆參詳
凡此七者
是皆孝子慈孫至情之所不能自已者也。
若曰儀禮五服圖。
只有繼母之服。
經傳無之禮。
不可踰越而行。
則其於據經定制之義。
固其宜矣。
然臣等竊謂朱子論父在
而承國於祖之法云
五服年月格。
斬衰三年
嫡孫爲祖。
法意甚明。
禮經無文
未詳何據。
但小記云祖父歿而爲祖母後者三年
可以傍照
臣等亦謂孫爲繼祖母之服。
雖無正文
旣曰繼母如母。
則繼祖母祖母之義。
可以傍照矣。
禮文所載。
此類非一。
五服圖。
只有伯叔父母伯叔父兄弟妻之服。
無先後妻之別。
只有兄弟娣妹之服。
異父同母兄弟娣妹之服。
至若同父異母兄弟娣妹之服及妾子爲正嫡之子
正嫡之子爲妾子服
無文可考。
而今俗服之。
此亦可以類推之者也。
觀此文義
歷代諸書朱子所撰喪服之制。
纖悉備具
獨於繼祖母服。
畧無一語及之。
以爲祖母無服不言歟。
只言祖母
則繼祖母包在其中也。
只言繼母之服。
則繼祖母包在其中也。
古人之服繼祖母
亦豈無據而然歟。
乞依 宣德九年禮曹授敎何如
 同日承 命。
稽亡女壻服制以 啓。
 從之。
  
時以判中樞院事許裯亡女壻死。
 命集賢殿考服有無
先生與殿僚進是 啓。
○ 啓辭見本集。
 七月丁未
(十九日
)承 命。
撰集將鑑博義所載諸將事實以進。
  自 上旣崇奬文學
而亦講究武藝
 命集賢殿參考史傳
撰集將鑑博義中所載諸將事實而進之。
 同日與殿僚䟽請勿徵布堂上官
  先是
倭使來獻石硫黃
司計給回賜。
誤加給布三千一百三十餘匹。
其後倭使又獻硫黃
得答賜布
曰比前爲小。
國家因此乃知前日所給之錯也。
令義禁府鞫之。
禁府其時戶曹當該正郞閔孝懽,堂上判書安純,禮曹當該佐郞閔孝悅,堂上官參判權蹈等。
不謹交隣之禮。
以致舛誤
然事在赦前。
不可科罪
宜以加給之數均倍。
 上從之。
安純權蹈等避嫌數日。
集賢殿進此䟽。
 上覽之曰。
䟽義誠是
堂上所徵之布幷除之。
○䟽見本集。
三年戊午。
先生二十三歲。
 六月癸亥
(十一日
)與殿僚上䟽論詩賦試士
  䟽見本集。
 九月甲午
(十三日
)與殿僚 啓請 賜祭勿用信寶。
蒙 允。
  啓辭見本集。
 十一月壬午
(初二日
)與殿僚上䟽論李迹比律處絞。
  䟽見本集。
 丙午
(二十六日
)承 命。
撰集韓,柳文註釋以進。
  
與殿僚同之。
 十二月辛亥
(朔日) 啓請大臣之死
當祭則不聞。
不當祭則以聞。
  殿僚合 啓。
○啓辭見本集。
四年己未。
先生二十四歲。
 閏二月乙未
(十六日
)論 啓輸課稅違限之律。
  殿僚合 啓。
○啓辭見本集。
 四月陞務功郞集賢殿博士
 丙申
(十九日
)與副提學崔萬理等上䟽禁止佛事
  
䟽畧曰。
四民之外。
而盜四民之資者。
僧徒若也。
皷其幻化誑誘朝野
爲善緣而縱肆貪饕
國家蠧蝎
生民蟊賊
歷代以來
誤人家天下耶。
 殿下以興天之㙮。
 祖宗所囑。
慮其傾圮
不得已新之
旣新此㙮。
則斯可已矣
僧行何物也。
至煩驛召
置諸興天。
給其供億
遂使都人目爲眞佛
上自宗戚
下至民庶
爭先瞻禮施捨
驚惑視聽
於是寺。
大設安居
而賜以廩粟
農民終歲勤苦
而先罹餓莩
髡徒四體不勤
而坐飽民血。
誠可痛心
臣等竊聞將印藏經。
安于興天。
營辦之需。
其費不貲
騷撓民間
爲害滋甚
其經之舊存者。
今縱不能火之
其可費財煩民。
復成無用之物乎。
遊食多則民生竆。
民生竆則㤪咨興。
㤪咨興則和氣傷。
和氣傷則灾異臻。
於是獄訟煩而盜賊起。
必然之理也。
聖賢邪說誣民
率獸食人
將相食。
過論也。
等於釋氏之事。
或䟽諫或口奏
至再至三
但臣等不才
感動 聖聰
待罪有年
伏望 殿下祖宗之法。
夷狄之敎。
放行乎于山。
以絶民惑。
先破安居等事
施及四方
以祛冗費
許法司依舊糾察
以嚴邦憲
濫度僧人年四十以下者。
悉令還俗
歸之南畒
以增軍額云云
 承 命校正曆法
  與李公純之同承 命。
考校潤正之。
七政外篇五卷以進。
高麗誠之忠宣王在元。
授時曆法以還
本國遵用之。
術者但得其造曆之法。
日月交食
五星分度等法。
則未之知也。
 世宗鄭欽之,鄭招,鄭麟趾等。
推算悉究得其妙。
其所未盡究者。
加以 睿斷
釋然矣。
又得太陰太陽通軌中朝
其法小與此異。
稍加櫽括內篇
又得回回曆法
 命李純之金淡考校之。
乃知中原曆官有差誤者。
更加潤正外篇
於是曆法可謂無遺恨矣。
(出 世宗實錄。)
 七月丁酉
(朔日)承 命。
與殿僚稽太子師古
典以 啓。
  啓本見本集。
五年庚申。
先生二十五歲。
 六月丙申
(二十六日)承 命。
與殿僚補正國語及音義以進。
  經筵所藏國語音義
頗有脫落
得中國別本。
闕漏尙多。
註解亦畧。
購求日本
又得詳畧二本及補音三卷以來
亦且不完。
於是 命集賢殿以 經筵所藏舊本爲主
參考諸本。
正其訛謬
補其脫落
仍將音義補音。
芟夷煩亂
分入逐節之下。
其不完者。
韻書補之
遂 命鑄字所。
模印廣布。
(出 世宗實錄。)
六年辛酉。
先生二十六歲。
 正月戊申
(十日)承 傳旨
與殿僚進諸大君講讀之法。
  傳旨
自今晉陽大君,(世祖諱。
)安平大君瑢
於禁中講讀。
集賢殿敎誨
集賢殿
進講讀之法。
每日所讀必成誦
年踰二十。
臨文讀之。
每日通否置簿。
月季 啓聞。
五日
連前五授通讀考講。
仍書通否
月季以聞。
(出 世宗實錄。)
 
陞宣務郞集賢殿副修撰知製 敎。
 五月庚戌
(初五日) 宣賜酒饌
  是日端午
 上曲宴思政殿。
 王妃康寧殿。
 賜酒饌于承政院,集賢殿春秋舘,書筵
 
憲府監察
 十一月丁巳
(初四日 ) 命罷職
  僚官趙瓚。
貪汚無行
士論所鄙。
監察等羞與爲同僚
瓚妻母貞慶公主上訴寃
遂 命罷監察等職。
 尋 命復職
 十二月丁未
(十五日
)以 聖節使高得宗呈文禮部事。
禁府憲府論劾
  
(前此高得宗之以 聖節使朝天也。
謂 上體違和
野人侵警。
作禮呈文
以至奏聞
 賜藥寬慰
於是禁府矯誣造餙論執
 啓一時人律。
高得宗罪當斬。
金汗,金智杖一百流三千里。
金辛,金淡
九十。
李純之杖八十。
以事在赦前。
奪得告身
餘幷勿論
憲府又䟽論得宗欲立非常事功
僥倖非常褒賞
矯誣造餙
有餘辜。
只收職牒。
伏望禁錮遐荒
金智密受事目。
出示於人。
使得遂生矯誣之心。
金淡差受檢察之任
非惟不能沮止
與金汗,金智,金辛等。
和得宗之議。
贊成奸計
職秩如舊
雖有首從輕重之異。
與得宗所犯。
不相懸絶
金淡,金汗,金辛,金智等職牒。
亦行追奪
 上曰。
論得宗之罪當矣。
前事也。
且前此赴京者。
或有作呈文禮部
已成舊例
不可獨罪金淡也。
金汗,金智。
不可金淡例論也。)
 尋 命罷職
  
(掌令金孟慶。
又連 啓請收奪告身
故有是 命。)
七年壬戌。
先生二十七歲。
 二月乙未
(初四日
)收叙通禮奉禮郞
諫院又論 啓。
而 上固不 允。
  先生纔拜 命。
(右獻納庾智 啓淡雖與
高得宗之罪少異。
罷職之初。
卽令出入禁內
亦已足矣
今又拜職
有違賞罰之典。
 上曰。
實無罪過
予初不知其實罷職耳。
智更 啓淡不強止得宗之所爲
亦有其罪。
罷職未久而除職。
誠爲未便
 上曰。
淡於得宗之事。
全不知之。
予初知其實
則當不罷職
○出 世宗實錄。)
 
承訓司宰監主簿
 尋移奉常寺主簿。
八年癸亥。
先生二十八歲。
 
十月丙午
(二十五日)承 王世子命。
議量田。
  與晉陽大君,(世祖諱。
)都承旨李承孫,書雲判事李純之,行司直孝權校理李英耉,主簿允昌 命議之。
 十一月乙丑
(十四日) 命。
量田于京畿安山。
  與左贊河演,知中樞院鄭麟趾,判書雲李純之主簿允昌 命同往。
○量田事目見本集。
○後 上謂承政院曰。
算學雖爲術數
然 國家要務
故歷代皆不廢。
程朱雖不專心治之。
未嘗不知也。
近日改量田品時。
金淡純之輩。
豈易計量哉。
(出 世宗實錄。)
九年甲子
先生二十九歲。
 
曹佐郞
 俄遷吏曹佐郞
 八月戊午
(十二日
) 召差堤堰從事官。
  是日
 東宮議事廳。
引見金宗瑞,李叔畤,鄭麟趾
貢法收稅多寡
宗瑞因 啓堤堰有利於農。
 上曰。
卿等所言堤堰之事。
甚合予意。
姑欲試之。
誰可任爲此事者。
若非精明之人。
未易爲也。
李純之金淡算術精硏
欲使掌之此人等
其能終成此事乎。
宗瑞 啓金淡位卑
獨任
請以麟趾掌其事。
純之金淡爲從事官可矣。
 上曰。
等之言然矣。
卽 召純之等于京都
(出 世宗實錄。)
公元1435年
十年乙丑
先生三十歲。
 
承議郞
公元1436年
十一年丙寅
先生三十一歲。
 
訓鍊主簿
 
俄遷承文院副校理
公元1447年
十二年丁卯
先生三十二歲。
 
陞奉訓郞。
 承 命撰定田賦九等之法。
  時國家田賦
尙未有定制
 上特降御書命之。
 御書畧曰。
法莫大之重事
不可輕而定策
今四法之草送之。
汝往議政府議之云云
先生旣承 命。
議定上下田賦
永爲程式
 七月辛卯
(朔日
)守司諫院獻納知製 敎。
 
丁未
(十七日) 啓請改判通禮由禮職名
  由禮淫穢之後也。
以濫授通禮之任
憲府極言不可
而尙未 允改。
諫院啓請之。
○啓辭見本集。
(○由禮便佞巧慧。
能揣好惡
善事權貴
不量其分。
淫穢之家。
奉養 東宮郡主
人皆笑之。
○出實錄。)
 尋改成均館直講
 尋遷吏曹正郞
 八月丁丑
(十八日
)詣勤政殿庭試,重試。
八駿圖箋。
  
上不御殿
 命集賢殿河演等。
試重試文臣于勤政殿。
庭試以擬集賢殿八駿圖箋。
八駿乃 太祖潛邸征戰時所御馬也。
自司饔,茶房禮賓依舊例設饌具
酒半
 上命中官
內醞珍羞
儒林盛事也。
(出 世宗實錄
)○箋不傳
 承 命和八駿詩。
  時河公(演)題八駿一絶志喜
自 上命文臣和之
作軸藏于集賢殿
(出 世宗實錄
)○詩不傳
 
戊寅
(十九日
)中文科重試一等第二人
三問榜也。
  是榜乙科一等三人
修撰成三問,吏曹正郞金淡修撰李塏
二等七人
副校理申叔舟應敎崔恒校理朴彭年應敎李石亨,刑曹正郞宋處寬,博士誠源,博士李克堪
三等九人
學諭鄭從韶,副修李承召,奉常錄事曹變隆,副修李芮副校理金曾,(先生伯兄
)縣監李克孝,記注官鄭昌孫校理金禮蒙,刑曹佐郞金統。
○舊本攷異
 英廟
公元1416年
二十九年丁卯八月
設文臣重試。
 親策問之。
入格凡十九人
先生成公三問八人
幷居優等
考官難於高下
 禀定第次
 上喜甚
八人再試 御題八駿圖。
或箋或賦或詩銘頌。
及製進。
成公居第一。
先生居第二。
李公第三
(出六臣遺稿。)
公元1447年
 己丑
(三十日
) 賜恩榮宴
 九月庚寅
(朔日
)上箋謝 恩。
  箋不傳
 
超授通德郞。
副知承文院事知製 敎。
 
詹事院同詹事
公元1448年
十三年戊辰
先生三十三歲。
 
朝奉大夫
書雲副正知製 敎。
 尋出使全羅道
 行到茂朱。
寒風樓。
  太守爲之設酌。
先生樓上韻。
○詩見本集。
公元1449年
十四年己巳
先生三十四歲。
 正月
判書公憂。
  
先生湖南未及復 命。
聞太貞夫人黃氏有疾乞暇。
 上特降御札
許令還鄕省親
未至判書公卒
先生以是終身之痛。
 五月
判書公于榮川郡南赤布里黃鳥洞。
廬于墓側。
 庚子
(二十一日
) 命召起復
  賜米豆十碩,淺淡團領一,白苧布帖裏一,鹿皮靴一,外幕一,皁色條兒一。
 引見于內。
仍 命往曆法
 壬寅
(二十三日
)上䟽辭。
不 允。
  
公元1450年
䟽畧曰。
竊念臣之父母
常居榮川。
違離鄕里
十有五年
前年七月
出使全羅道
今年正月
臣母病苦
特 降示書。
許令省侍
道塗遐隔
未及奔還。
而父病奄至大故
比到門庭
則已在藁瘞。
臣生不得奉養
病不侍醫藥。
其歿也。
不及殯殮草瘞之期。
仰天擗地。
撫躳泣血
思當伏枕墓側。
以終三年
非謂以此可以前之缺。
效力於今日者惟此耳。
伏蒙 示書再下。
百日後許令赴京。
本道監司兼移承旨狀云。
此非
起復之事。
除雜故上送
郡縣催督
乘傳上送
臣妄謂必有 垂問
纔畢當還。
 聖恩罔極
 賜米賜衣
又 賜引見
令往曆法
竊念恩愛之重。
尊卑無間
然其微賤者。
則其生育之勞。
顧復之勤。
固當倍於尊貴者矣。
草萊寒族
素多同出
終無乳母養父之賴全。
父母是勞。
臣素多疾病
臣父常抱養之。
以至長成
臣今纔踰百日
違離墓側。
臣實不忍
伏乞 許還鄕里。
終制墓前。
 
癸卯
(二十四日
)又上䟽辭。
不 允。
  䟽畧曰。
臣家逢厄會
臣父長兄
前年九月病歿
至十一月
臣妹繼歿。
今年正月
臣母病劇。
未及差愈
而臣父奄逝
臣之女息。
長養於臣之父母
至二月又歿。
數月之內。
變故稠疊
臣母素有宿疾
加以大病之後
感傷之餘。
氣息沈弱。
兩耳幷聾。
常起居
用人扶。
臣今辭別之日。
泣且語臣曰。
汝父素無疾病
至於臨終
汝之兄弟不及見。
况我之氣息如此
一朝之間。
若有危急
豈能
相見
臣聞此以來。
不勝感泣
竊念亡父甫葬未踰一朔
病母在牀。
感傷累月
家門骨肉
又多零落
臣惟當伏枕墓側。
終喪制。
侍藥老病
以保殘年
此臣反哺至情
乃反乘傳赴 召。
釋衰入闕。
疊蒙 賜與
飮食起居
混處平人
臣將何心獨能處之泰然
而曾無驚恠歟。
所以私自念憶。
不覺激切籲號者也。
伏望 許還鄕里。
終喪制。
養老母。
 七月
宣畧將軍
 
壬辰
(十四日
)上䟽辭。
不 允。
  䟽畧曰。
違離墓側。
釋衰從事
籲號迫切
未蒙 依可。
常自揆憶。
輒生愧赧
雖至僚友
未敢詳語其然
今又驟蒙 除拜
實爲無前之寵。
臣以罔極之哀。
遽承無前之寵。
非徒愧赧無地
實駭視聽
夫命一官行一事。
而輒至於驚駭視聽
亦非國家美事
伏望特降 兪旨
還收爵命
終喪云云
 癸巳
(十五日
)又上䟽辭。
不 報。
  
䟽畧曰。
臣非矯情餙辭
故爲煩凟
迫於懇惻
自不能已。
竊惟臣之所職
惟在曆法
不必 除官拜職而後
方可治之。
在家巷。
亦可考閱
前此釋衰當吉。
出入 禁闥
猶常愧赧
每逢親故
輒先泚顙
况今高位
有守有官。
戴冠橫帶
立於公廳
臣聞 命以來
不能寐。
不能止。
耿耿小心
罔知所裁。
竊念臣之服喪
甫及半期
尙餘二十餘月
月有三十日。
日有百刻
經涉之期。
罔有津涯
以此終古
實難自堪
伏望 聖慈憫憐臣言有盡而情自無竆。
 甲午
(十六日
)又上䟽辭。
不 報。
  䟽畧曰。
臣初聞 命召
中士庶咸謂 聖謨體物情。
不奪其喪。
不廢其任。
爲後從事通例也。
初承 聖諭
此非起復爵命之比。
故事有之。
臣亦以此安焉
益感 聖恩所以曲全小臣者。
無所不用其極
伏望復初 命。
還收爵秩
 許令行喪從事
仍將是禮。
以爲成憲
非徒小臣之感。
實孚輿情之望。
 
丙申
(十八日
)諫院 啓。
服喪未久。
起復授職
未便
  時 英廟倦勤
 文廟權總萬機
 令曰。
再三辭職
 上已不許
何有爲於其間哉。
 尋諫院申 啓奪情起復未便
  令曰。
金淡在家服喪
在官淡服
是豈奪情起復之例乎。
曆算之精。
無如金淡者。
故用之耳。
(出 世宗實錄。)
 己亥
(二十一日
)又上䟽辭。
不 允。
  
䟽曰。
臣以庸愚
屢凟 聖聰
疊蒙 聖諭溫諄。
惟知奔走報效不暇
何敢更爲贅說
以凟 高明
惟其所繫至重。
所感益切。
發於籲號者。
自不能已。
竊念人之於異事
始遇則大驚。
少焉則稍平。
至久則安之。
事皆然焉。
若其愈久而愈驚者。
是其懇迫之至。
終不能變矣。
臣初聞 命下。
不知所裁。
屢承 聖諭
益切感激
積日累時
寤寐耿耿
以至于今。
本草萊。
驟登貴顯
又蒙 命召
賜衣服之。
賜米食之。
給卒從之。
一身
之外。
餘皆 聖恩
安敢窺避
以負生成
但其褊迫之甚。
獨以服喪拜官
自愧未釋
累次陳乞
不覺其煩。
伏望 聖慈憫憐
許令依舊行喪
以事曆法云云
前後辭䟽。
至於六次。
諫院又累爭之。
而終不見 許。
先生不得已墨縗拜 命。
正經緯之文。
日影臺,觀象監。
至今遵而用之。
○淡又再三上書
終不 允。
聰警學識
時解天文者。
淡與李純之
而 上不得已起復
然以一藝奪重喪
時人以爲不可
(出 世宗實錄史論。)
 十二月壬戌
(十六日
)進宣節將軍
上䟽辭。
不允
  以撰修勳。
 命陞秩
先生上䟽固辭
○䟽見本集。
 戊辰
(二十二日
)承 命。
李純之測候
  
(書雲判官申煕 啓。
今十二日戊午
見于東方天市垣內。
其後密雲不得測。
至二十一日丁卯
彗又見于天市
尾長五六尺許。
國分度人馬宮星度
 命李純之
金淡
測候出 世宗實錄
○李公陽城人
官至中樞院事。
諡靖平
先生量地校曆
每與之同承 命。
上下僚。)
景文帝景泰元年庚午
先生三十五歲。
 二月
 世宗大王昇遐
 文宗大王卽位
 三月庚申
(十六日
) 啓乞還鄕終制
  啓辭見本集。
 答曰。
 先王命召
且有所爲之事。
可聽
 六月辛丑
(二十九日
) 啓乞還鄕終制
不 允。
公元1449年
  啓曰。
臣自去年五月到京後。
固已無事淹延
伏値國家多故
於臣之身。
無所事。
亡父大祥
來年正月
僅餘數朔。
伏望 許還鄕里。
終喪制。
二年辛未。
( 文宗大王元年
)先生三十六歲。
 三月服闋
 授武毅將軍
公元1450年
 四月庚午
(初二日
)拜司憲府掌令。
春秋記注官
 丙子
(初八日
)與諸僚 啓請試士時。
政府各司各一員臺省侍衛
蒙 允。
  
啓辭。
見本集。
 庚辰
(十二日
)與大司憲安完慶。
執義朴彭年申叔舟
掌令羅洪緖。
持平尹沔,文汝良
䟽斥龍門大慈佛事
  䟽畧曰。
臣等竊惟 殿下屢傳。
非惑佛道
自今大小祥外。
不復設佛事。
且 命申明僧徒之禁。
臣等不勝私慶。
以爲邪誕之敎斷絶有日
竊聞近日龍門大慈。
佛事大張。
宗室長君。
實幹其事。
親往桑門
誰知不出於 聖意乎。
實與前 旨未免相異
竊恐寒之者多。
雖以 聖明剛斷
不能確然自堅其間也。
婦女上寺之禁。
載在六典
又 命臣等嚴加禁抑
宗室夫人公主
時有往來佛宇
雖極秘跡。
一國耳目
安能盡掩。
夫令之不行
上犯之。
如是而求絶庶民犯禁
正猶却行而圖前。
伏望特下 明敎
幷令禁斷
使一國臣民
昭然知 殿下不惑誕妄之說云云
 答曰。
龍門佛事
非予爲之。
首陽自丙寅大故以後
欲爲此擧者久矣。
其所需之資。
彼不
公元1449年
請予。
予不助彼。
皆出己資而爲之。
佛事之禁。
載在六典
如有犯禁之物。
豈不禁哉。
大慈佛事
亦非我之所爲
安平去年大故之前
有志未遂
今欲設安居
予但聞之而已。
予知之而爲之也。
大君所爲佛事
不能禁。
若等曾已知之矣。
婦女上寺之禁。
前者等因公主沐浴之行。
慮恐上寺
申明禁約
今若有此等犯禁之人。
則若等當糾覈
何必煩請
 同日聯 啓請勿令平民納神稅布。
不 允。
  
時於江原咸吉二道
收神稅布。
民間祀神之布。
不計長短
其所備。
徵納之際。
令準一匹
且祀神之布。
皆歸巫家。
今旣收巫稅。
又收於民。
未便
况立淫祀之禁。
而反徵其稅。
無名之贓。
故自憲府進是啓。
○啓辭見本集。
公元1450年
 壬午
(十四日
)聯䟽論星州牧使數遞。
幷請朝士毋得自占官爵
  䟽畧曰。
用人爲治之大體
爵命用人公器
所係至重。
人主爲能操用人之柄。
爵命之權。
大臣薦進人材而已
用人之權。
不在於上而在於下。
爵祿者。
利之所在
人爭趍之。
是故
中庸爵祿可辭。
比於白刃可蹈。
患得患失
奔競赴勢之徒。
惟利是窺。
豈計其義與不義耶。
曩者州守有闕。
旣授金淳。
又改韓瑞龍
俄又改差。
臣等竊念金淳之於從事
瑞龍之於軍器
受任未久。
皆非諳練能爲有無之人也。
亦非必淳與瑞龍然後可爲也。
大臣曲意 啓請
以市私恩
自爲之計則得矣。
其於先王之法之廢弛何。
其於權柄偏重之漸何。
淳與瑞龍之事。
旣往矣。
必援是以爲例。
巧餙百計
 殿下亦安能一一防遏乎。
在今盛治之日。
若無大害。
萬歲之下。
安知不如今日治安
而其弊有不可勝言者乎。
伏望 殿下申嚴自占之禁。
以專爵命之權云云
 答曰。
予甚嘉之
金淳之事。
不可不遞。
瑞龍則雖不遞。
可也。
然旣命改之
不可復改也。
 乙酉
(十七日
)聯 啓請待秋頒賜兒馬
 從之。
  
時 上將兒馬頒賜于各品。
而第値農務方興。
若遣點馬別監。
則其弊必多。
故進是 啓。
啓入。
 上傳敎承政院曰。
憲府之言何如
僉曰。
允當
○啓辭見本集。
 丙戌
(十八日)聯 啓請臺官
全羅道處置使權孟慶,慶尙右處置使辛晉保,節制使辛叔晴。
(啓曰。
全羅道處置使權孟慶。
使船軍鄭雅。
佃其營田
一日親往。
數以所收不敷
打傷致死
今其子田龍狀本府
仄聞孟慶又置農舍于茂珍。
嬖妾居之。
孟慶頻數往來
請遣臺官劾之。
又聞慶尙右處置使辛晉保。
本營兵船二隻
且前使所備米穀甚多
晉保不日盡用。
使人密陽
爲求美妾
制使辛叔晴。
會晉保校獵
叔晴忿其所獲不多。
杖所掌鎭撫致死
又晉保,叔晴。
靈山人也。
執本官奴婢。
使役于家。
臺官劾之。)
 戊子
(二十日
)上䟽請禁宗室佞佛
  憲府曾以佛事鴟張
累 啓請禁。
許 示不惑之敎。
宗室貴戚
猶復崇信其說。
防閑
葢因禁章不嚴斷絶無期也。
於是
先生復與諸僚上䟽請先貴近
痛加禁抑
䟽畧曰。
臣等近以佛事盛張。
仰凟 天聽
 殿下許從成憲
尋下 明敎
歷叙不惑之意。
申明禁章。
布告中外
昭示 聖意
一國臣民
不聳聽而作新
然其法之必行。
先自貴近
貴戚不能遵法
庶民安知 聖意所在斷然行之乎。
國家特設宗學
勸其學問
禁親憸小。
防其邪念
其於敎養宗親之道。
可謂至矣。
宗室懿親
朝夕昵近無父無君之輩。
使之爭勢買寵。
張施設。
無所不至
溺於誕說
不擇去取
無所防閑
非所預養德義
永共福祿之道。
伏望曲加裁抑
以全親親之恩云云
 答曰。
宗室好佛。
豈是狂妄之事。
且經三年
則必無事佛者矣。
 己丑
(二十一日
) 啓請定山縣監許敦元追奪告身
  憲府聯啓。
(○啓畧曰。
定山縣監許敦元。
貪虐姦譎
治民之事。
暫不注意
盜竊官物
無忌
假使究問
雖置極刑
有餘辜。
今以赦前。
釋罪不治
使得安然在家
仍帶官爵
乞依丁時應,李念義例
追奪告身
兩界極邊
全家入居。
追徵贓物入官
 命勿入居。
追奪告身。)
 同日
 啓請代身剃髮者。
律科罪。
不 允。
  憲府聯 啓。
○啓辭見本集。
 癸巳
(二十六日
) 啓請幷禁 中外用酒。
 從之。
  憲府聯 啓。
 五月庚子
(初三日
) 啓請禮曹典享司正郞金統依律。
  憲府聯啓。
(○啓曰。
禮曹典享司正郞金統。
二月十七日
行 英陵小祥祭酒
不明白行移。
內贍寺闕供進
及事覺。
誘本吏都彦臣
於各司甘結冊。
追改書寫
推劾之際。
多般修餙
抗拒不承
請依律杖一百。
 命减二等。)
 同日
 啓請鞫土堂洞寺僧
不 允。
  時憲府禁止佛法
合辭陳請者累矣。
而尙未見自 上痛加禁抑
更有土堂洞佛
事。
先生於是挺身獨 啓。
五次力爭之。
啓曰。
臣等未聞土堂洞佛事
大司憲安完慶辭職然後乃知。
請拿寺僧來鞫之。
 再 啓請推。
  啓曰。
六典遭喪薦亡之時。
只設水陸
得行法席
廣平夫人無因設法席。
非也。
問其寺僧
違法之事必多。
移文推之。
的然之事。
不能現推。
請拿來以問。
 答曰。
禁止佛事
無正條。
且此事予旣知之。
無違法之事。
 
三 啓請推。
  啓曰。
前日首陽大君龍門山佛事時。
夫人亦往。
但止農舍
不詣其寺。
外人孰知不上寺乎。
今土堂寺。
廣平夫人所在之第。
甚邇。
夫人長在其第。
連作佛事
臣等以爲夫人上寺也。
夫人雖不上寺
隨從婦女
其不往來乎。
僧人毋得橫行閭里
自有禁令
寡婦之家。
尤痛禁之。
非細故也。
雖曰夫人墳墓
長在其傍。
孝子居廬
終制之後
則必置神主祠堂
以時享祀
况以夫人常在寺傍可乎。
上項法席根因及夫人上寺與否。
須鞫寺僧
快人心。
 答曰。
的知夫人上寺
然後推之可也。
 四 啓請鞫。
  啓曰。
寺僧不可不鞫。
且 命夫人速還京都
 答曰。
予旣知其設佛事。
推問可乎。
佛事今日已畢。
夫人必速還京。
 五 啓請寺僧
幷劾大司憲安完慶通請僧人事。
  時大司憲安完慶族僧竺昭。
玄風來京。
完慶言於判事自守
寓居廣平大君齊庵。
及本庵設法席事露。
完慶上言謝罪
故因 啓幷劾。
啓曰。
大抵宗室所爲
 上皆知之。
其間違法之事。
安能悉知。
若鞫寺僧
可知其實
嘗 下敎云。
如有犯禁之人。
一依法令科罪
今大張佛事
犯禁莫甚。
請須鞫問
使國人皆知嚴禁佛事
又安完慶以憲司之長。
通請僧人之事。
亦爲不可
請幷劾之。
答曰。
等之言雖善。
然 先王之朝。
則必不敢開口
且此佛事
非爲
廣平
乃因撫安君夫人忌日而設。
不可推也。
 丙辰
(十九日)同諸僚
吏曹判書孟孫
  孟孫
以其弟幼孫
太一殿直
故劾之。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