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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松軒先生文集卷之五
附錄
年譜
公元1416年
皇明太宗皇帝永樂十四年(我 太宗大王十六年。)丙申十一月丙辰。先生生于榮川郡城東里第。
先生之先禮安人。世居禮安縣。至先考判書公。始移居于此。(鄭判書云敬舊宅在龜城東。傳于女壻黃判書有定。黃判書又傳女壻金公小良。以及子文節公淡。邑人至今稱之爲判書宅。○出金鶴沙應祖榮州誌。)
十五年丁酉。先生二歲。
十六年戊戌。先生三歲。
是歲。 太宗大王傳位。 世宗大王卽位。
十七年( 世宗大王元年。)己亥。先生四歲。
九月。 定宗大王昇遐。
十八年庚子。先生五歲。
十九年辛丑。先生六歲。
二十年壬寅。先生七歲。
五月。 太宗大王昇遐。
始受學。
先生自幼聰穎絶人。好讀書。一覽輒記。○先生外祖判書黃公(有定)嘗有詩曰。偶携藜杖出柴扉。四月淸和燕燕飛。乘興往尋金氏子。薔薇一朶秀踈籬。
二十一年癸卯。先生八歲。
二十二年甲辰。先生九歲。
二十三年乙巳。先生十歲。
公元1426年
宣宗皇帝宣德元年丙午。先生十一歲。
公元1427年
二年丁未。先生十二歲。
公元1428年
三年戊申。先生十三歲。
公元1429年
四年己酉。先生十四歲。
公元1430年
五年庚戌。先生十五歲。
公元1431年
六年辛亥。先生十六歲。
公元1432年
七年壬子。先生十七歲。
公元1433年
八年癸丑。先生十八歲。
公元1434年
九年甲寅。先生十九歲。
公元1435年
十年乙卯。先生二十歲。
四月辛酉。(二十日)中庭試丙科第四人。李公咸寧榜也。
是榜乙科三人。李咸寧,趙砰,文松子。丙科七人。李克孝,朴仲孫,盧晉諧,李夏成,李敬賢,金福海,元自直。同進士二十三人。金統,李敬和,柳孝川,金淡,金曾,(先生伯兄)權需,羅洪緖,李徽,河邈之,曹變安,金重良,趙敷,卜予,李壽山,孫肇瑞,宋允智,金時霔,安仲毅,金尙廉,曹變興,金確,徐尙文,尹耆。
卽日授從仕郞集賢殿正字。兼 經筵司經。
時 上勵精文治。置集賢殿。選充文學之士。十人帶經筵。十人帶 書筵。專任文翰。朝夕論思。先生與兄校理公。同時被選。一時榮之。
乙丑(二十四日。) 宣賜恩榮宴。
丙寅(二十五日。)上箋謝 恩。
時文武傍員。合箋以進。箋曰。乾坤大度。曲遂羣生。雨露洪私。荐被陋質。佩銘曷已。糜粉難酬。伏念臣等。螢雪孤蹤。干戈末技。學術淺薄。未究六經之精微。武藝空踈。安知八陣之奇正。幸際風雲之會。濫叨文武之科。唱第九重。顔不違於咫尺。遊街三日。寵
實倍於尋常。旣越次而除官。又推恩而賜宴。霞觴㶑灧。薰零露之湑兮。仙樂鏗鏘。聽匀天之怳若。惟今日之異數。諒前昔之所稀。恭惟守位曰仁。知人則哲。文昭武烈。規模冠於百王。禮備樂和。德敎邁於三代。遂令賤品。亦被 殊榮。臣等謹當益殫赤心。永肩素節。旣醉旣飽。載賡周雅之章。曰壽曰康。恭獻箕疇之祝。
七月丙子。 宣賜丹木。
自 上頒賜丹木于宗親,駙馬,三議政,六承旨,集賢殿官,簡儀臺官有差。
省先墓于禮安。
先生曾祖以上七世墳墓。在禮安縣北船乎。(今名白雲池。)于時先生以新正字來省。山下之民相與贊歎。至以正字名其洞。至今稱此山。一名正字洞。(出後孫若鍊白雲池碑識。)
公元1436年
英宗皇帝正統元年丙辰。先生二十一歲。
六月乙巳。(初七日。)與副提學安止等上䟽請寢興天㙮重新之 命。
䟽見本集。
十二月。 命仕簡儀臺。
奉常判事李公純之嘗仕簡儀臺。測候天文。時以母喪去。 上謂承政院曰。僉擧可代純之者。予之致意於簡儀者至矣。簡儀非小事也。承政院僉擧先生曰。集賢殿正字金某。年少聰敏穎悟。可任人也。於是有是 命。
公元1437年
二年丁巳。先生二十二歲。
夏。陞通仕郞集賢殿著作郞。
承 命。與殿僚獻大司憲安崇善出仕議。
安崇善母喪新畢。拜大司憲。以纔踰二十五月。而未滿禫期。難於出仕。 命集賢殿議之。遂著爲法。○議見本集。
五月癸卯(十四日。)承 命。獻府尹李師厚家奉祀議。
卒府尹李師厚長子校理咸寧死。咸寧子長生無職。咸寧之弟星原君正寧告禮曹曰。祖文景公稷。考府尹師厚。誰當奉祀。且三代神主傍題。當題誰名。禮曹兼判書許
裯議。下議政府,六曹,集賢殿議之。先生與諸僚獻此議。○議見本集。
丁未(十八日。)承 命。獻繼祖母服議。
公元1434年
(是時。議政府禮曹同議曰。臣等參詳 宣德九年七月日禮曹授敎。繼祖母與所生之母不異。其孫之服。與親祖母同。繼母服子孫喪。亦與所生子孫同。今考經典。在昔周公制作儀禮。朱文公嘗曰。喪禮當從儀禮爲正。令門人黃榦。修撰儀禮經傳通解續。古今喪制無不備載。只有子爲繼母之服。而無孫爲繼祖母之服。今 朝廷頒降性理大全書內朱文公家禮及大明律五服圖。亦只有繼母之服。而無繼祖母之服。臣等竊謂此豈亡謂歟。孫爲繼祖母之服。禮曹於 宣德九年。雖以義起。然先王制禮。不敢不及。亦不敢過焉。經傳所無之制。踰月而行。過猶不及。况先王制禮。皆緣人情。不依古制。而雖立新法。其誠心必不如親祖母矣。焉能使人人各盡誠敬以終制乎。乞依古制。只行繼母之喪。乃 令集賢
殿議之。)先生與諸僚獻議。畧曰。臣等謹按儀禮諸書及五服圖。孫爲繼祖母服。雖無其文。亦無不服之制。今據通典所載。則古人之服繼祖母明矣。亦不可謂無古制也。臣等講求禮文。參酌人情。恐不可無服者有七。禮記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故繼祖母祔祭。 本朝已有定制。豈可於初喪無服。無異路人。而祔祠堂後。乃以爲祖母。以奉其祀乎。此其一也。儀禮及五服圖。伯叔父母不杖朞。故繼祖母所生之子若妻。於己爲伯叔父母。俱服朞年。豈可獨伸於其子。而屈於其母乎。且伯叔父前後妻。雖至數四。服之如一。獨於繼祖母無服。則是厚於伯叔父而薄於祖也。此其二也。儀禮爲慈母後者。爲庶母可也。爲庶祖母可也。註云緣慈母之義。父之妾無子。亦可命己庶子爲後。然則繼祖母與祖適體。如其無子。例當立後。今父歿承重嫡孫。亦且無服。則是厚於妾而薄於正嫡也。此其三也。儀禮繼母如母。故祖在而祖母
歿。則父當服朞喪。祖歿而繼祖母歿。則父當服三年。豈有父則服之如母。而子獨無服之理乎。此其四也。儀禮及五服圖。孫爲祖父母本服朞。而父歿承重。則加服齊衰,斬衰三年。是如子服父母也。其服繼祖母。何獨異於子之服繼母乎。此其五也。禮記爲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註云母之君母者。母之嫡母也。非母所生之母。故母在而爲之服。則己亦從而服。母卒則不服。然則妾母服嫡母。而妾子爲嫡。外祖母尙此從服。况父服繼母而子不從服可乎。此其六也。儀禮及五服圖。子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又母出。爲繼母之兄弟娣妹小功。是知義係於父而不係於母也。今若爲祖後者。只服祖母。而不服繼祖母。則非義係於祖也。此其七也。臣等反覆參詳。凡此七者。是皆孝子慈孫至情之所不能自已者也。若曰儀禮及五服圖。只有繼母之服。經傳所無之禮。不可踰越而行。則其於據經定制之義。固其宜矣。然臣等竊謂朱子論父在
而承國於祖之法云。準五服年月格。斬衰三年。嫡孫爲祖。法意甚明。而禮經無文。未詳何據。但小記云祖父歿而爲祖母後者三年。可以傍照。臣等亦謂孫爲繼祖母之服。雖無正文。旣曰繼母如母。則繼祖母如祖母之義。可以傍照矣。禮文所載。此類非一。如五服圖。只有祖伯叔父母伯叔父兄弟妻之服。而無先後妻之別。只有兄弟娣妹之服。異父同母兄弟娣妹之服。至若同父異母兄弟娣妹之服及妾子爲正嫡之子。正嫡之子爲妾子服。則無文可考。而今俗服之。此亦可以類推之者也。觀此文義。則歷代諸書及朱子所撰喪服之制。纖悉備具。獨於繼祖母服。則畧無一語及之。豈以爲繼祖母無服而不言歟。只言祖母。則繼祖母包在其中也。只言繼母之服。則繼祖母包在其中也。古人之服繼祖母。亦豈無據而然歟。乞依 宣德九年禮曹授敎何如。
同日承 命。稽亡女壻服制以 啓。 從之。
時以判中樞院事許裯亡女壻死。 命集賢殿考服有無。先生與殿僚進是 啓。○ 啓辭見本集。
七月丁未。(十九日。)承 命。撰集將鑑博義所載諸將事實以進。
自 上旣崇奬文學。而亦復講究於武藝。 命集賢殿參考史傳。撰集將鑑博義中所載諸將事實而進之。
同日與殿僚䟽請勿徵布堂上官。
先是。倭使來獻石硫黃。有司計給回賜。誤加給布三千一百三十餘匹。其後倭使又獻硫黃。得答賜布。曰比前爲小。國家因此乃知前日所給之錯也。令義禁府鞫之。義禁府啓其時戶曹當該正郞閔孝懽,堂上兼判書安純,禮曹當該佐郞閔孝悅,堂上官參判權蹈等。不謹交隣之禮。以致舛誤。然事在赦前。不可科罪。宜以加給之數均倍。 上從之。安純權蹈等避嫌數日。故集賢殿進此䟽。 上覽之曰。䟽義誠是。堂上所徵之布幷除之。○䟽見本集。
三年戊午。先生二十三歲。
六月癸亥。(十一日。)與殿僚上䟽論詩賦試士。
䟽見本集。
九月甲午。(十三日。)與殿僚 啓請 賜祭文勿用信寶。蒙 允。
啓辭見本集。
十一月壬午。(初二日。)與殿僚上䟽論李迹比律處絞。
䟽見本集。
丙午。(二十六日。)承 命。撰集韓,柳文註釋以進。
與殿僚同之。
十二月辛亥。(朔日) 啓請大臣之死。當祭則不聞。不當祭則以聞。
殿僚合 啓。○啓辭見本集。
四年己未。先生二十四歲。
閏二月乙未。(十六日。)論 啓輸課稅違限之律。
殿僚合 啓。○啓辭見本集。
四月陞務功郞集賢殿博士。
丙申。(十九日。)與副提學崔萬理等上䟽請禁止佛事。
䟽畧曰。在四民之外。而盜四民之資者。莫僧徒若也。皷其幻化而誑誘朝野。托爲善緣而縱肆貪饕。實國家之蠧蝎。生民之蟊賊。歷代以來。幾誤人國家天下耶。 殿下以興天之㙮。 祖宗所囑。慮其傾圮。不得已而新之。旣新此㙮。則斯可已矣。彼僧行乎何物也。而至煩驛召。置諸興天。給其供億。遂使都人皆目爲眞佛。上自宗戚。下至民庶。爭先瞻禮施捨。驚惑視聽。又於是寺。大設安居。而賜以廩粟。農民終歲勤苦。而先罹餓莩。髡徒四體不勤。而坐飽民血。誠可痛心。臣等竊聞將印藏經。安于興天。營辦之需。其費不貲。騷撓民間。爲害滋甚。其經之舊存者。今縱不能火之。其可費財煩民。復成無用之物乎。夫遊食者多則民生竆。民生竆則㤪咨興。㤪咨興則和氣傷。和氣傷則灾異臻。於是獄訟煩而盜賊起。此必然之理也。聖賢謂邪說誣民。則率獸食人。人將相食。非過論也。臣等於釋氏之事。或䟽諫或口奏。至再至三。但臣等不才。未
能感動 聖聰。待罪有年。伏望 殿下遵祖宗之法。抑夷狄之敎。亟放行乎于山。以絶民惑。先破安居等事。施及四方。以祛冗費。又許法司依舊糾察。以嚴邦憲。濫度僧人年四十以下者。悉令還俗。歸之南畒。以增軍額云云。
承 命校正曆法。
與李公純之同承 命。考校之潤正之。爲七政外篇五卷以進。○高麗崔誠之從忠宣王在元。得授時曆法以還。本國始遵用之。然術者但得其造曆之法。其日月交食。五星分度等法。則未之知也。 世宗命鄭欽之,鄭招,鄭麟趾等。推算悉究得其妙。其所未盡究者。加以 睿斷。始釋然矣。又得太陰太陽通軌於中朝。其法小與此異。稍加櫽括爲內篇。又得回回曆法。 命李純之,金淡考校之。乃知中原曆官有差誤者。而更加潤正爲外篇。於是曆法可謂無遺恨矣。(出 世宗實錄。)
七月丁酉。(朔日)承 命。與殿僚稽太子帥師古
典以 啓。
啓本見本集。
五年庚申。先生二十五歲。
六月丙申。(二十六日)承 命。與殿僚補正國語及音義以進。
經筵所藏國語與音義。頗有脫落。求得中國別本。闕漏尙多。註解亦畧。購求日本。又得詳畧二本及補音三卷以來。亦且不完。於是 命集賢殿以 經筵所藏舊本爲主。參考諸本。正其訛謬。補其脫落。仍將音義補音。芟夷煩亂。分入逐節之下。其不完者。以韻書補之。遂 命鑄字所。模印廣布。(出 世宗實錄。)
六年辛酉。先生二十六歲。
正月戊申。(十日)承 傳旨。與殿僚進諸大君講讀之法。
傳旨。自今晉陽大君,(世祖諱。)安平大君瑢。幷於禁中講讀。令集賢殿官敎誨。集賢殿。乃進講讀之法。每日所讀必成誦。年踰二十。臨文讀之。每日考通否置簿。月季 啓聞。
每五日。連前五授通讀考講。仍書通否。月季以聞。(出 世宗實錄。)
夏。陞宣務郞集賢殿副修撰知製 敎。
五月庚戌。(初五日) 宣賜酒饌。
是日端午。 上曲宴于思政殿。 王妃宴康寧殿。 賜酒饌于承政院,集賢殿,春秋舘,書筵。
秋。司憲府監察。
十一月丁巳。(初四日 ) 命罷職。
僚官趙瓚。素貪汚無行。爲士論所鄙。監察等羞與爲同僚。瓚妻母貞慶公主上言訴寃。遂 命罷監察等職。
尋 命復職。
十二月丁未。(十五日。)以 聖節使高得宗呈文禮部事。被禁府及憲府論劾。
(前此高得宗之以 聖節使朝天也。謂 上體違和。因野人侵警。豫作禮部呈文。以至奏聞。 賜藥寬慰。於是義禁府以矯誣造餙論執。 啓一時人律。高得宗罪當斬。金汗,金智杖一百流三千里。金辛,金淡杖
九十。李純之杖八十。以事在赦前。只奪得宗告身。餘幷勿論。司憲府又䟽論得宗欲立非常之事功。僥倖非常之褒賞。矯誣造餙。死有餘辜。只收職牒。伏望禁錮遐荒。金智密受事目。出示於人。使得宗遂生矯誣之心。金淡差受檢察之任。非惟不能沮止。與金汗,金智,金辛等。從和得宗之議。贊成奸計。職秩如舊。雖有首從輕重之異。與得宗所犯。不相懸絶。金淡,金汗,金辛,金智等職牒。亦行追奪。 上曰。論得宗之罪當矣。赦前事也。且前此赴京者。或有作呈文於禮部。已成舊例。不可獨罪金淡也。金汗,金智。亦不可以金淡例論也。)
尋 命罷職。
(掌令金孟慶。又連 啓請收奪告身。故有是 命。)
七年壬戌。先生二十七歲。
二月乙未。(初四日。)收叙爲通禮門奉禮郞。諫院又論 啓。而 上固不 允。
先生纔拜 命。(右獻納庾智 啓淡雖與
高得宗之罪少異。罷職之初。卽令出入禁內。亦已足矣。今又拜職。有違賞罰之典。 上曰。淡實無罪過。予初不知其實而罷職耳。智更 啓淡不強止得宗之所爲。亦有其罪。罷職未久而除職。誠爲未便。 上曰。淡於得宗之事。全不知之。予初知其實。則當不罷職。○出 世宗實錄。)
冬。陞承訓郞司宰監主簿。
尋移奉常寺主簿。
八年癸亥。先生二十八歲。
十月丙午。(二十五日)承 王世子命。議量田。
與晉陽大君,(世祖諱。)都承旨李承孫,書雲判事李純之,行司直閔孝權,校理李英耉,主簿朴允昌同承 命議之。
十一月乙丑。(十四日)承 命。量田于京畿安山。
與左贊成河演,知中樞院事鄭麟趾,判書雲事李純之,主簿朴允昌承 命同往。○量田事目見本集。○後 上謂承政院曰。算學雖爲術數。然 國家要務。故歷代皆不廢。程朱雖不專心治之。亦未嘗不知也。
近日改量田品時。非金淡,純之輩。豈易計量哉。(出 世宗實錄。)
九年甲子。先生二十九歲。
夏。戶曹佐郞。
俄遷吏曹佐郞。
八月戊午。(十二日。) 召差堤堰從事官。
是日。 東宮出議事廳。引見金宗瑞,李叔畤,鄭麟趾。議貢法收稅多寡。宗瑞因 啓堤堰甚有利於農。 上曰。卿等所言堤堰之事。甚合予意。姑欲試之。誰可任爲此事者。若非精明之人。未易爲也。李純之,金淡皆算術精硏。欲使掌之此人等。其能終成此事乎。宗瑞 啓金淡位卑。難獨任。請以麟趾掌其事。以純之金淡爲從事官可矣。 上曰。卿等之言然矣。卽 召純之等于京都。(出 世宗實錄。)
公元1435年
十年乙丑。先生三十歲。
春。陞承議郞。
公元1436年
十一年丙寅。先生三十一歲。
夏。訓鍊院主簿。
俄遷承文院副校理。
公元1447年
十二年丁卯。先生三十二歲。
夏。陞奉訓郞。
承 命撰定田賦九等之法。
時國家田賦。尙未有定制。 上特降御書命之。 御書畧曰。法莫大之重事。不可輕而定策。今四法之草送之。汝往議政府議之云云。先生旣承 命。議定上下田賦。永爲程式。
七月辛卯。(朔日。)守司諫院右獻納知製 敎。
丁未。(十七日) 啓請改判通禮趙由禮職名。
由禮淫穢之後也。以濫授通禮之任。憲府極言其不可。而尙未 允改。故諫院又啓請之。○啓辭見本集。(○由禮便佞巧慧。能揣人好惡。善事權貴。不量其分。以淫穢之家。奉養 東宮郡主。人皆笑之。○出實錄。)
尋改成均館直講。
尋遷吏曹正郞。
八月丁丑。(十八日。)詣勤政殿庭試,重試。進八駿圖箋。
上不御殿。 命集賢殿事河演等。試重試文臣于勤政殿。庭試以擬集賢殿進八駿圖箋。八駿乃 太祖潛邸征戰時所御馬也。自司饔,茶房,禮賓依舊例設饌具。酒半。 上命中官。賜內醞珍羞。實儒林盛事也。(出 世宗實錄。)○箋不傳。
承 命和八駿詩。
時河公(演)題八駿詩一絶以志喜。自 上命文臣和之。作軸藏于集賢殿。(出 世宗實錄。)○詩不傳。
戊寅。(十九日。)中文科重試一等第二人。成梅竹三問榜也。
是榜乙科一等三人。修撰成三問,吏曹正郞金淡,修撰李塏。二等七人。副校理申叔舟,應敎崔恒,校理朴彭年,應敎李石亨,刑曹正郞宋處寬,博士柳誠源,博士李克堪。三等九人。學諭鄭從韶,副修撰李承召,奉常錄事曹變隆,副修撰李芮,副校理金曾,(先生伯兄。)縣監李克孝,記注官鄭昌孫,校理金禮蒙,刑曹佐郞金統。○舊本攷異。 英廟
公元1416年
二十九年丁卯八月。設文臣重試。 親策問之。入格者凡十九人。先生與成公三問等八人。幷居優等。考官難於高下。 禀定第次。 上喜甚。命八人再試 御題八駿圖。或箋或賦或詩銘頌。及製進。成公居第一。先生居第二。李公塏爲第三。(出六臣遺稿。)
公元1447年
己丑。(三十日。) 賜恩榮宴。
九月庚寅。(朔日。)上箋謝 恩。
箋不傳。
超授通德郞。守副知承文院事知製 敎。
冬。詹事院同詹事。
公元1448年
十三年戊辰。先生三十三歲。
秋。陞朝奉大夫。書雲副正知製 敎。
尋出使全羅道。
行到茂朱。登寒風樓。
太守爲之設酌。先生步樓上韻。○詩見本集。
公元1449年
十四年己巳。先生三十四歲。
正月。丁判書公憂。
先生自湖南未及復 命。聞太貞夫人黃氏有疾乞暇。 上特降御札。許令還鄕省親。未至判書公卒。先生以是爲終身之痛。
五月。葬判書公于榮川郡南赤布里黃鳥洞。廬于墓側。
庚子。(二十一日。) 命召起復。
賜米豆十碩,淺淡木團領一,白苧布帖裏一,鹿皮靴一,外幕一,皁色條兒一。 引見于內。仍 命往曆法。
壬寅。(二十三日。)上䟽辭。不 允。
公元1450年
䟽畧曰。竊念臣之父母。常居榮川。臣違離鄕里。十有五年。前年七月。臣出使全羅道。今年正月。臣母病苦。特 降示書。許令省侍。道塗遐隔。未及奔還。而父病奄至大故。比到門庭。則已在藁瘞。臣生不得奉養。病不侍醫藥。其歿也。又不及殯殮草瘞之期。仰天擗地。撫躳泣血。思當伏枕墓側。以終三年。非謂以此可以補前之缺。其效力於今日者惟此耳。伏蒙 示書再下。百日後許令赴京。本道監司兼移承旨狀云。此非
起復之事。除雜故上送。郡縣催督。乘傳上送。臣妄謂必有 垂問。纔畢當還。 聖恩罔極。 賜米賜衣。又 賜引見。令往曆法。臣竊念恩愛之重。尊卑無間。然其微賤者。則其生育之勞。顧復之勤。固當倍於尊貴者矣。臣草萊寒族。素多同出。終無乳母養父之賴全。惟父母是勞。臣素多疾病。臣父常抱養之。以至長成。臣今纔踰百日。違離墓側。臣實不忍。伏乞 許還鄕里。終制墓前。
癸卯。(二十四日。)又上䟽辭。不 允。
䟽畧曰。臣家逢厄會。臣父長兄。前年九月病歿。至十一月。臣妹繼歿。今年正月。臣母病劇。未及差愈。而臣父奄逝。臣之女息。長養於臣之父母。至二月又歿。數月之內。變故稠疊。臣母素有宿疾。加以大病之後。感傷之餘。氣息沈弱。兩耳幷聾。尋常起居。必用人扶。臣今辭別之日。泣且語臣曰。汝父素無疾病。至於臨終。汝之兄弟尙不及見。况我之氣息如此。一朝之間。若有危急。豈能
相見。臣聞此以來。不勝感泣。竊念亡父甫葬未踰一朔。病母在牀。感傷累月。家門骨肉。又多零落。臣惟當伏枕墓側。以終喪制。侍藥老病。以保殘年。此臣反哺之至情。乃反乘傳赴 召。釋衰入闕。疊蒙 賜與。飮食起居。混處平人。臣將何心獨能處之泰然。而曾無驚恠歟。此所以私自念憶。不覺激切而籲號者也。伏望 許還鄕里。以終喪制。以養老母。
七月。拜宣畧將軍。
壬辰。(十四日。)上䟽辭。不 允。
䟽畧曰。臣違離墓側。釋衰從事。籲號迫切。未蒙 依可。常自揆憶。輒生愧赧。雖至僚友。未敢詳語其然。今又驟蒙 除拜。實爲無前之寵。臣以罔極之哀。遽承無前之寵。非徒愧赧無地。實駭視聽。夫命一官行一事。而輒至於驚駭視聽。亦非國家之美事。伏望特降 兪旨。還收爵命。俾終喪制云云。
癸巳。(十五日。)又上䟽辭。不 報。
䟽畧曰。臣非矯情餙辭。故爲煩凟。迫於懇惻。自不能已。竊惟臣之所職。惟在曆法。不必 除官拜職而後。方可治之。雖在家巷。亦可考閱。前此釋衰當吉。出入 禁闥。猶常愧赧。每逢親故。輒先泚顙。况今高位。有守有官。戴冠橫帶。立於公廳。臣聞 命以來。夜不能寐。晝不能止。耿耿小心。罔知所裁。竊念臣之服喪。甫及半期。尙餘二十餘月。月有三十日。日有百刻。經涉之期。罔有津涯。以此終古。實難自堪。伏望 聖慈憫憐臣言有盡而情自無竆。
甲午。(十六日。)又上䟽辭。不 報。
䟽畧曰。臣初聞 命召。朝中士庶咸謂 聖謨深體物情。不奪其喪。不廢其任。擬爲後來從事之通例也。初承 聖諭。此非起復爵命之比。故事有之。臣亦以此稍安焉。益感 聖恩之所以曲全小臣者。無所不用其極。伏望特復初 命。還收爵秩。 許令行喪從事。仍將是禮。以爲成憲。非徒小臣之感。實孚輿情之望。
丙申。(十八日。)諫院 啓。服喪未久。起復授職。爲未便。
時 英廟倦勤。 文廟權總萬機。 令曰。淡再三辭職。 上已不許。予何有爲於其間哉。
尋諫院申 啓奪情起復未便。
令曰。金淡在家則服喪。在官則淡服。是豈奪情起復之例乎。曆算之精。無如金淡者。故用之耳。(出 世宗實錄。)
己亥。(二十一日。)又上䟽辭。不 允。
䟽曰。臣以庸愚。屢凟 聖聰。疊蒙 聖諭溫諄。惟知奔走報效之不暇。何敢更爲贅說。以凟 高明。惟其所繫至重。所感益切。發於籲號者。自不能已。竊念人之於異事。始遇則大驚。少焉則稍平。至久則安之。事皆然焉。若其愈久而愈驚者。是其懇迫之至。終不能變矣。臣初聞 命下。不知所裁。屢承 聖諭。益切感激。積日累時。寤寐耿耿。以至于今。臣本草萊。驟登貴顯。又蒙 命召。賜衣服之。賜米食之。給卒從之。一身
之外。餘皆 聖恩。安敢窺避。以負生成。但其褊迫之甚。獨以服喪拜官。自愧未釋。累次陳乞。不覺其煩。伏望 聖慈憫憐。許令依舊行喪。以事曆法云云。○前後辭䟽。至於六次。諫院又累爭之。而終不見 許。先生不得已以墨縗拜 命。遂正經緯之文。建日影臺,觀象監。至今遵而用之。○淡又再三上書。終不 允。淡聰警有學識。時解天文者。淡與李純之。而 上不得已起復。然以一藝奪重喪。時人皆以爲不可。(出 世宗實錄史論。)
十二月壬戌。(十六日。)進宣節將軍。又上䟽辭。不允。
以撰修勳。 命陞秩。先生上䟽固辭。○䟽見本集。
戊辰。(二十二日。)承 命。與李純之測候。
(書雲判官申煕 啓。今十二日戊午。彗見于東方天市垣內。其後密雲不得測。至二十一日丁卯。彗又見于天市。尾長五六尺許。宋國分度人馬宮尾星度。 命李純之,
金淡。測候出 世宗實錄。○李公陽城人。官至中樞院事。諡靖平。先生之量地校曆。每與之同承 命。爲上下僚。)
景文帝景泰元年庚午。先生三十五歲。
二月。 世宗大王昇遐。 文宗大王卽位。
三月庚申。(十六日。) 啓乞還鄕終制。
啓辭見本集。 答曰。 先王命召。且有所爲之事。不可聽。
六月辛丑。(二十九日。) 啓乞還鄕終制。不 允。
公元1449年
啓曰。臣自去年五月到京後。固已無事淹延。伏値國家多故。於臣之身。尤無所事。亡父大祥。在來年正月。僅餘數朔。伏望 許還鄕里。以終喪制。
二年辛未。( 文宗大王元年。)先生三十六歲。
三月服闋。
授武毅將軍。
公元1450年
四月庚午。(初二日。)拜司憲府掌令。兼春秋舘記注官。
丙子。(初八日。)與諸僚 啓請試士時。令政府各司各一員及臺省侍衛。蒙 允。
啓辭。見本集。
庚辰。(十二日。)與大司憲安完慶。執義朴彭年,申叔舟。掌令羅洪緖。持平尹沔,文汝良。䟽斥龍門大慈佛事。
䟽畧曰。臣等竊惟 殿下屢傳。予非惑於佛道。自今大小祥外。不復設佛事。且 命申明僧徒之禁。臣等不勝私慶。以爲邪誕之敎斷絶有日。竊聞近日龍門大慈。佛事大張。宗室長君。實幹其事。親往桑門。誰知不出於 聖意乎。實與前 旨未免相異。竊恐寒之者多。雖以 聖明之剛斷。而不能確然自堅於其間也。婦女上寺之禁。載在六典。又 命臣等嚴加禁抑。而宗室夫人公主。時有往來佛宇。雖極秘跡。一國耳目。安能盡掩。夫令之不行。自上犯之。如是而求絶庶民之犯禁。正猶却行而圖前。伏望特下 明敎。幷令禁斷。使一國臣民。昭然知 殿下不惑於誕妄之說云云。 答曰。龍門佛事。非予爲之。首陽自丙寅大故以後。欲爲此擧者久矣。其所需之資。彼不
公元1449年
請予。予不助彼。皆出己資而爲之。佛事之禁。載在六典。如有犯禁之物。則豈不禁哉。大慈佛事。亦非我之所爲。安平自去年大故之前。有志而未遂。今欲設安居。予但聞之而已。非予知之而爲之也。且大君所爲佛事。予不能禁。若等曾已知之矣。婦女上寺之禁。則前者若等因公主沐浴之行。慮恐上寺。申明禁約。今若有此等犯禁之人。則若等當自糾覈。何必煩請。
同日聯 啓請勿令平民納神稅布。不 允。
時於江原咸吉二道。收神稅布。其民間祀神之布。初不計長短。隨其所備。徵納之際。必令準一匹。且祀神之布。皆歸巫家。今旣收巫稅。又收於民。實未便。况立淫祀之禁。而反徵其稅。爲無名之贓。故自憲府進是啓。○啓辭見本集。
公元1450年
壬午。(十四日。)聯䟽論星州牧使數遞。幷請朝士毋得自占官爵。
䟽畧曰。用人爲治之大體。爵命用人之公器。所係至重。惟人主爲能操用人之柄。而
專爵命之權。大臣薦進人材而已。苟用人之權。不在於上而在於下。則爵祿者。利之所在。人爭趍之。是故。中庸以爵祿可辭。比於白刃可蹈。彼患得患失。奔競赴勢之徒。惟利是窺。豈計其義與不義耶。曩者星州守有闕。旣授金淳。又改韓瑞龍。俄又改差。臣等竊念金淳之於從事。瑞龍之於軍器。受任未久。皆非諳練能爲有無之人也。亦非必淳與瑞龍然後可爲也。而大臣亦曲意 啓請。以市私恩。自爲之計則得矣。其於先王之法之廢弛何。其於權柄偏重之漸何。淳與瑞龍之事。則旣往矣。必援是以爲例。巧餙百計。 殿下亦安能一一防遏乎。在今盛治之日。若無大害。而萬歲之下。安知不如今日之治安。而其弊有不可勝言者乎。伏望 殿下申嚴自占之禁。以專爵命之權云云。 答曰。予甚嘉之。金淳之事。不可不遞。瑞龍則雖不遞。可也。然旣命改之。不可復改也。
乙酉。(十七日。)聯 啓請待秋頒賜兒馬。 從之。
時 上將以兒馬頒賜于各品。而第値農務方興。若遣點馬別監。則其弊必多。故進是 啓。啓入。 上傳敎承政院曰。憲府之言何如。僉曰。允當。○啓辭見本集。
丙戌。(十八日)聯 啓請遣臺官。劾全羅道處置使權孟慶,慶尙右道處置使辛晉保,節制使辛叔晴。(啓曰。全羅道處置使權孟慶。使船軍鄭雅。佃其營田。一日親往。數以所收不敷。打傷致死。今其子田龍狀告本府。仄聞孟慶又置農舍于茂珍。令嬖妾居之。孟慶頻數往來。請遣臺官劾之。又聞慶尙右道處置使辛晉保。竊本營兵船二隻。且前使所備米穀甚多。晉保不日盡用。又使人于密陽。爲求美妾。節制使辛叔晴。會晉保校獵。叔晴忿其所獲不多。杖所掌鎭撫而致死。又晉保,叔晴。皆靈山人也。各執本官奴婢。使役于家。遣臺官劾之。)
戊子。(二十日。)上䟽請禁宗室佞佛。
憲府曾以佛事鴟張。累 啓請禁。許 示不惑之敎。而宗室貴戚。猶復崇信其說。無
有防閑。葢因禁章不嚴斷絶無期也。於是。先生復與諸僚上䟽請先貴近。痛加禁抑。䟽畧曰。臣等近以佛事盛張。仰凟 天聽。 殿下許從成憲。尋下 明敎。歷叙不惑之意。申明禁章。布告中外。昭示 聖意。一國臣民。孰不聳聽而作新。然其法之必行。先自貴近。苟貴戚不能遵法。則庶民安知 聖意之所在而斷然行之乎。我國家特設宗學。勸其學問。禁親憸小。防其邪念。其於敎養宗親之道。可謂至矣。而宗室懿親。朝夕昵近無父無君之輩。使之爭勢買寵。誇張施設。無所不至。溺於誕說。不擇去取。而無所防閑。恐非所以預養德義。永共福祿之道。伏望曲加裁抑。以全親親之恩云云。 答曰。宗室好佛。豈是狂妄之事。且經三年。則必無事佛者矣。
己丑。(二十一日。) 啓請定山縣監許敦元追奪告身。
憲府聯啓。(○啓畧曰。定山縣監許敦元。貪虐姦譎。治民之事。暫不注意。盜竊官物。恣
情無忌。假使究問。雖置極刑。必有餘辜。今以赦前。釋罪不治。使得安然在家。仍帶官爵。乞依丁時應,李念義例。追奪告身。於兩界極邊。全家入居。追徵贓物入官。 命勿入居。只追奪告身。)
同日。 啓請代身剃髮者。依律科罪。不 允。
憲府聯 啓。○啓辭見本集。
癸巳。(二十六日。) 啓請幷禁 中外用酒。 從之。
憲府聯 啓。
五月庚子。(初三日。) 啓請禮曹典享司正郞金統依律。
憲府聯啓。(○啓曰。禮曹典享司正郞金統。去二月十七日。行 英陵小祥祭祭酒。不明白行移。令內贍寺闕供進。及事覺。誘本曹令吏都彦臣。於各司甘結冊。追改書寫。至推劾之際。多般修餙。抗拒不承。請依律杖一百。 命减二等。)
同日。 啓請鞫土堂洞寺僧。不 允。
時憲府以禁止佛法。合辭陳請者累矣。而尙未見自 上痛加禁抑。更有土堂洞佛
事。先生於是挺身獨 啓。連五次力爭之。啓曰。臣等未聞土堂洞佛事。因大司憲安完慶辭職然後乃知。請拿寺僧來鞫之。
再 啓請推。
啓曰。六典雖遭喪薦亡之時。只設水陸。毋得行法席。今廣平夫人無因設法席。非也。問其寺僧。則違法之事必多。若移文推之。雖的然之事。不能現推。請拿來以問。 答曰。禁止佛事。法無正條。且此事予旣知之。必無違法之事。
三 啓請推。
啓曰。前日首陽大君設龍門山佛事時。夫人亦往。但止農舍。不詣其寺。然外人孰知其不上寺乎。今土堂寺。與廣平夫人所在之第。甚邇。夫人長在其第。連作佛事。臣等以爲夫人必上寺也。夫人雖不上寺。隨從婦女。其不往來乎。僧人毋得橫行閭里。自有禁令。寡婦之家。尤痛禁之。此非細故也。雖曰夫人爲墳墓。長在其傍。禮孝子居廬。終制之後。則必置神主于祠堂。以時享祀。
况以夫人而常在寺傍可乎。上項法席根因及夫人上寺與否。須鞫寺僧。以快人心。 答曰。的知夫人上寺。然後推之可也。
四 啓請鞫。
啓曰。寺僧不可不鞫。且 命夫人速還京都。 答曰。予旣知其設佛事。復令推問可乎。佛事今日已畢。夫人必速還京。
五 啓請鞫寺僧。幷劾大司憲安完慶通請僧人事。
時大司憲安完慶族僧竺昭。自玄風來京。完慶言於判事申自守。令寓居廣平大君齊庵。及本庵設法席事露。完慶上言謝罪。故因 啓幷劾。啓曰。大抵宗室所爲。 上皆知之。然其間違法之事。安能悉知。若鞫寺僧。則可知其實。嘗 下敎云。如有犯禁之人。一依法令科罪。今大張佛事。犯禁莫甚。請須鞫問。使國人皆知嚴禁佛事。又安完慶以憲司之長。通請僧人之事。亦爲不可。請幷劾之。答曰。若等之言雖善。然 先王之朝。則必不敢開口。且此佛事。非爲
廣平。乃因撫安君夫人忌日而設。不可推也。
丙辰。(十九日)同諸僚。劾吏曹判書權孟孫。
孟孫。以其弟幼孫。爲太一殿直。故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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