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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x 页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大学经义
大学经义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75H 页

章句曰明德者人之所得乎天而虚灵不昧。以具众理而应万事者也。
或问曰方寸之间。虚灵洞澈。万理咸备。其所以可为尧舜而能参天地。以赞化育者。亦不外焉。是则所谓明德者也。
两书此段。皆言明德十分浑全。圣愚同得之实。而不与于气欲之说也。何谓不与于气欲之说。盖即气欲而论之。则已无以见夫十分浑全。圣愚同得之实故也。
章句曰但为气禀所拘。人欲所蔽。则有时而昏。
气禀拘之。人欲蔽之。而明德昏焉。则向所谓十分浑全之体。今不可见矣。必欲见之则必还舍气欲之说。而推论元初之明然后乃可耳。不然而欲求十分浑全。断无是理也。
或问曰所赋之质。清者智而浊者愚。美贤而恶者不肖。又有不能同者。必其上智大贤。乃能全其本体而无不明。其有不及乎此则其所谓明德者。已不能无蔽而失其全矣。
此只因圣凡气质之不同。而见明德之全不全而已。姑未说到人为上事。则高明所谓体是德者有全有不全者。可见其误也。夫上智大贤之资纯清极美者。有以保其十分浑全之本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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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曰以气质有蔽之心。接乎事物无穷之变。则其目之欲色。耳之欲声。口之欲味。鼻之欲臭。四肢之欲安佚。所以害乎其德者。又岂可胜言也哉。二者相因。反覆深固。是以此德之明。日益昏昧。虽曰可以为尧舜而参天地。而亦不能有以自充矣。
此言众人明德。既因气拘而失其全。而又因欲蔽而愈失其全也。不能有以自充。此句方言体是德者之不能自全。盖气质之拘。是有生之初。便已如此了。不可直归罪于人。故但曰已不能无蔽而失其全矣。若其不能变其气质之拘。而又以人欲蔽之则乃人之罪也。故又曰不能有以自充矣。此所以下语之不得不异也。然无论有生之失其全与体之而不能全。其为拘蔽中明德之不能全则一也。夫何疑乎。
章句曰然其本体之明。有未尝息者。
或问曰本明之体。得之于天。终有不可得以昧者。是以虽其昏蔽之极。而介然之顷。一有觉焉。则即此空隙之中。而其本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76H 页

不曰本体之全本全之体。而乃曰本体之明本明之体者。可见只指其明而非指其全也。不曰有未尝不全终有不可得而不全。而乃曰有未尝息终有不可得而昧者。可见只幸其昏蔽而犹存。而非幸其昏蔽而犹全也。盖此本明之体。乃是所得乎天者。故所谓气之拘欲之蔽者。虽能使此本明之体有时乎昏而不全。而不能使此本明之体尽熄而终昧。如火之一灭。永无痕迹也。其曰介然之顷一有觉焉者。言偶然外感之忒重而本心之乍动也。其曰空隙之中者。言气禀不能为害而私欲暂时退听之间也。如此之际。其本明之体未泯而尚存者。洞然而呈露耳。非本明之体十分浑全者。至此而能洞然呈露也。盖所谓本体之明十分浑全者。即虚灵洞澈。万理咸备之谓也。惟上智大贤。无气质之拘人欲之蔽。故其明之发。无时不然。无处不然。奚但曰介然之顷空隙之中也哉。如此然后方可许之以全体洞然矣。
章句因其发而遂明之。以复其初也。
至此而气禀浑化。人欲净尽。向所谓明德之有蔽失全者。今复见其十分浑全也。谓之其初者。自气欲拘蔽之后。而原天命赋与之全。固非谓悬空而特立。亦非即拘蔽而并论也。明于理者。自可以见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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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尝不明者。即上所谓终有不可得以昧者。所谓空隙之中。本体洞然者也。此必待超然无有气质物欲之累。然后始复得其本体之全。则可见其有气质物欲之累之时。未免失其本体之全也。上文屡言本体字。而未尝言全字。至此而始下全字。则本体全体之不可以无别者。又可见矣。
愚之第二书原天命赋与云云一段。更看有不词处。今改之曰原天命赋与之初而言之。则毋论圣愚而明德皆十分浑全。即气质异禀之中而观之。则圣人明德。不被禀拘而能全其十分之明。众人明德。皆被禀拘而不能全其十分之明云云。
升如答第五书(癸卯十月)
原幅辞旨。非但支离浩穰。未易领会。虽欲更竭卤浅。殆无异磨驴之迹。实无新奇超异之说。可以竦动尊听者。今且倚阁以待他日识进。庶或有邂逅领悟之会。幸赐俯察。至于所示章句或问解。系是援引前训。以證盛旨者。而窃观所论。多是强说凿解。务以俯就己见者。此不可不一陈所疑。明听斤诲。故略此奉对。幸并垂察。
两书此段云云。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77H 页

气禀拘之云云。
所谓气欲拘蔽而明德昏焉。则浑全之明今不可见者。此亦据拘蔽而言也。不可谓明德之明至此而遽变为昏底德也。如云雾蒙蔽则日月固昏。然其所谓昏者。只据其云雾蒙蔽。明光不见而谓之昏。岂谓日月之明。便为昏底物事耶。故即云雾蒙蔽之中。而直论其本体之明。则初不害其浑全而自若也。然此亦当下直勘而可见其如此耳。不必推论于其初然后乃可也。来喻之论明德。盖如见云雾之蒙蔽而认日月之为昏。故其论本体浑全之明。则每欲迁就于同得之初。而不能于当下拘蔽之中。直勘而痛说之。亦见其遁辞之所蔽也。况其所谓同得之初者。虽欲迁就于拘蔽之前。而其实人才有生。便已拘蔽。则舍此拘蔽之境之外。元无别般境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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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只因圣凡云云。○此言众人云云。
愚说体是德之云。于本文语意。似未恰着。然既言其以资禀之不同而德有全不全。则恐不可专遗其体之之事而为言也。然虽专以来喻之意看。其所谓明德之失其全。此德之明日益昏昧者。其意不过如上所论耳。(即据拘蔽而为言之意。)非谓此德之明。随其拘蔽之浅深。而变为一二分昏八九分明也。来喻所谓明德之见失而馀存者。必有盈缩增减之不一者。可谓直不成说话。直不成义理。果如此言则彼下愚气质之无一分清粹而有十分浊恶者。其所谓明德。宜无一分之馀存矣。谓之下愚无明德可乎。(以云月之喻言之。则月之蔽于云。固有许多分数。然其不泯之本体则不以此而有增减也。但其明之发见。随所蔽之浅深而有多寡之不一。然此乃云雾之使然耳。非其明之本体有此不一也。故见日月之明。发见有多寡。而谓其明之本体有不一不可也。见圣凡之明德发用有广狭。而谓明德之本体有不同不可也。平心看之。不甚难见也。)
不曰本体之全云云。
元来本体之云。以其至妙至圆。浑然全尽底而得名焉。此乃名理界至十分尽头。更无去处之称也。故谓之本体则本无不全底本体。而其有不全则不足谓之本体矣。来喻必欲以本体之称。一例区别于全体之外。而看作偏枯不全底名称。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78H 页

至此而云云。
所谓气化欲净则明德之有蔽失全者。复见其十分浑全者。此亦据拘蔽之有无而论其明也。非直论本体之谓也。如一个镜子铁粗而尘昏。则其明之全不可见。而铁砻而尘祛。则其明之全可见。然须知其未砻未祛而其明无损。既砻既祛而其明无加始得。不可以其不可见而遂谓明之全体亏缺而堇存。不可以其可见而遂谓明之全体既亏而复完也。但其可见不可见底易见。而无损无加底难见。故人遂将这易见底。认定他本体。而于其不可见则谓之其全也顿亡。于其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78L 页

未尝不明云云。
上段已尽。此不更辨。
盛见每以章句所言气拘中不息之明。为有加损分数。故其说本体浑全之明。则必欲推论于赋与之初。夫论浑全于赋与之初。知者言之。固无不可。而特以自盛见言之。故其说有不通耳。何也。以其与不息之明贰而论之故也。盖所谓赋初之初。若指有生以前。则有生以前。是人之未生时。明德之名。未立于此时。则安有浑全不浑全之可论乎。固知盛意之必不出于此也。若指有生以后。则才说有生。便已气拘而其明有加损矣。元无别般境界可说得赋初。而安顿彼浑全本体之地矣。此其说有所不通者也。故愚意以为章句之旨。不过从人生禀赋之后。原其浑全同得底本体而谓之其初。据其浑全同得底本体不泯于气拘而谓之不息。然则不息之明。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79H 页

与升如第六书(甲辰二月)
明德说尚无归一之望。不胜闷菀。窃瞷高明用心太不弘。看理太不公。于己说则只见其是而不见其不是。于人言则只见其不是而不见其是。虽或略见己说之不是人言之是。而犹且依违周遮。抑勒驱率。殊欠却若决江河沛然莫御底意思。此恐为成德之累。而愿忠之士。无以自附于下风也。然则今以已陈之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79L 页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80H 页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80L 页

来说固不欲一一对辨。而惟本体之作全体。不息之作浑全。既为高明受病之源。则不得不力言而回听也。来喻曰元来本体之云。以其至妙至圆。浑然全尽底而得名。此乃名理界至。十分尽头。更无去处之称。故谓之本体则本无不全底本体。而其有不全则不足谓之本体矣。愚奉而读之。有以知良工独苦之心。然苟其理之实然。虽平平地说去。人自信及。何至若是枉用心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81H 页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81L 页

顷日盛书。谓愚说与弘甫丈所见无异。故即已奉对矣。果以为如何耶。今读我 先生与弘丈书。有曰高明于心性情状。有未十分体验。故闻其亡失也。则以为真亡真失。而不复知有未尝亡者存焉。闻其昏昧也。则以为全昏全昧。而不复知有未尝息者存焉云云。又曰火之方暗。烟烬沉菀。而一点之明。将尽而乍烁。则其暗其明。不害其俱在于一时矣。心之方昏。气欲汩塞。而介然之觉。不泯而暂开。则其昏其觉。亦容有并存于一界矣。若如尊旨则是火之方暗而乍明也。烟烬之沉菀者。忽然炳朗矣。心之方昏而暂觉也。气欲之汩塞者。一齐澄清矣云云。其曰有未尝亡。有未尝息者。果是十分浑全之谓耶。则何为而与真亡真失。全昏全昧相对。而作此迁就未快底说话耶。其曰一点之明。介然之觉者。果是全体洞然之谓耶。则何为而复斥彼忽然炳朗。一齐澄清之说耶。盖弘丈之见。以为众人之心。全不虚灵而不能具理应事也。则是不知虚灵明德本得于天。虽为气欲之所昏。而亦非气欲所能以尽昏也。故 先生为辨其不然。而其为言亦不过曰有未尝亡有未尝息。一点之明介然之觉也。高明于此不能真切体认。而遂谓拘蔽中。明德十分浑全。全体洞然。则得无近于救了一边。倒了一边之弊耶。乃愚之见则不从弘丈。亦不从高明。只从我 先生耳。(弘丈则只见得目下拘蔽之昏。而不知有本然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82H 页

升如答第六书(甲辰四月)
明德说来教浩穰。未暇悉辨。但其中有一段说。以为以本体直作全体看。不息直作浑全看。惟此二句。为愚见之病根云云。盖愚见所主。固在于此二句。而盛见之不合于愚见。亦莫甚于此二句。今请就此二句上。更献其愚。幸加察焉。夫水之虚火之明。虚明即水火之本体也。本体之称。只指其精妙而不杂乎气质之不齐。故只论其虚明。则勺水之虚不为小。而溟渤之虚不为大。一灯之明不为寡。而车薪之明不为多。而虚明所在。莫非其全体也。(虽只就勺水一灯上看。才说不泯之虚明。则此即是本体。而非杂乎勺水一灯之气质而为言者也。故其所谓不泯者。即与彼溟渤车薪之虚明。同其为全体。而非有彼此加损之分者也。)今若曰溟渤车薪之虚明。可谓之全体。而勺水一灯之虚明。不可谓之全体。则是固以所谓本体者杂乎气质之不齐者。而毕竟溟渤车薪亦有限量。则所谓水火全体之虚明。将终无可见之处耶。(不知只论不泯之本体。而杂乎不齐之气质。故其弊如此。)窃恐无是理也。故塘翁尝论颜子诸子之仁曰。(见同异考。)仁有全体之仁。(自注云此云全体。以人之体之者而言。)有一段之仁。全体之仁。天理浑然。纯亦不已是也。一段之仁。只有一息之存一念之善。亦可谓之仁。方其存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82L 页

此下诸条。不但病思甚昏。一往一复。亦甚支离。故始欲置之。以待后日或有面承诲晤之期矣。间或神气少清。不免逐段看阅。直令人意思迷闷。有不容不辨破处。遂段段修答。以至末段而止。既已修答则不敢自隐。玆复仰呈。然合与不合。亦止于此而已矣。决不敢更烦往复也。幸赐俯察。
来教中又有一段说不得不辨者。自来喻既曰。至咄咄怪事此一段说。何其若专不致思。而惟驱率人言之为务者耶。夫明德之为德。初非有形可撮底物事。则今此讲说。夫孰非心意之想像。亦孰非不见之见。而乃反嘲贬如是。则无乃所谓同浴而讥裸裎耶。此则既然矣。而其曰方其想像之时。云雾与日月同在眼中耶。抑不见云雾而只见日月耶。以为同在也。则虽离娄之明。决不能隔云雾而见日月也。以为只见日月则即此便是云雾之初不蔽日月云云。此尤是不成说话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83H 页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83L 页

小注吾辈所讲一段。又有所不容不辨者。盖吾辈所讲。正在于拘蔽中不息之明其全乎否。而执事则主其不全。弟则主其全。若所谓据气欲拘蔽者。则乃从来盛见之所主而非愚之所当知也。盖所讲题目。在于拘蔽中不息之明。则只当论此明之全不全可也。若其气欲之拘蔽。则据者自据。不据者自不据耳。何可以此便唤作所讲题目耶。只为盛见。将此据拘蔽一句。以为自家立论之窝窟。故便舍此一句不得。而(盛说加损分数之云。若舍其据拘蔽一句。则无以说去故耳。)遂以此为所讲题目耳。此正好自反处也。大抵愚之论拘蔽中不息之明而必主乎其全者何也。以其既曰不息之明。则此乃就拘蔽中指出其本体为言者。而本非兼乎拘蔽底分数而为言者也。(若论明德之拘蔽则拘蔽为主。故不得不据拘蔽而言。曰明德昏矣。明德失其全矣。若论拘蔽中不息之明则不息之明为主。故不得不据本体而言。曰其明自若矣。本体浑全矣。此其语势义理之不容不然者。而其分只在毫釐之间。非精察不能识也。从前屡告此意。而都不加省何也。至于盛见则每欲以拘蔽之所据底。混之于本体之为主者而搀论之。此所以意屡偏而言多窒。论愈密而理愈失。转入于迂回偪侧之域而不知返。岂不可惜哉。)故所谓拘蔽中不息之明者。论其境界则虽是就拘蔽上说。而语其体段则只是说不泯之本体耳。故论此题目者。主乎其不全则自归于据气欲之见。而本体有所不一矣。主乎其全则自归于据本体之见。而本体自无不全矣。此其语意所主。毫釐有差而千里殊归者也。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84H 页

第二条本体全体之说。已辨在上。至于不息之说。此不必远引他语。只就本注观之。亦自可见矣。章句上段曰所得乎天而虚灵不昧。此不昧字。亦可谓不足于浑全之明耶。塘翁曰只为虚灵字。欠了明字意。故加不昧二字。以此观之则不昧字。即明字之替换者。而不昧之为浑全之明。不亦明乎。不昧不息字义不异。则不息之无歉于十分浑全。又岂不然乎。此只于本注上。可见其然。而如是费辞设难。则无乃近于眉睫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84L 页

第三条所引堂上所与弘丈书。窃恐所论未免失其本旨也。盖所谓未尝亡息。固如上条所论。而其所谓真亡真失全昏全昧者。则亦据弘丈之见而言耳。岂以拘蔽中明德是些儿之明。而不可谓之全昏全昧。故其言如此耶。(真亡真失云云。则此正愚所以斥盛说者。本不足为盛说之据。惟全昏全昧云云。是略可依俙于盛说者。故只提此说以辨之。)至其所谓一点之明介然之觉。亦就烟烬沉菀。气欲汩塞中说来。故下语不得不然耳。又岂谓一点之明。有逊于浑全。而介然之觉。不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85H 页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85L 页

更检来教中。有一段说语意契合。似有因此消详。烂熳同归之望。殊不觉蹶然而喜。忞然而讶也。何谓蹶然而喜。不但往复经年。支离可厌。今此所讲。乃大学开卷第一义。彼此是非之间。所见不合。不是小事。惟此数句。不无商量檃括。同归实是之望。则安得不以为喜也。何谓忞然而讶。此一段说。虽似契合。而以上下诸条说观之。则又似矛盾而不相贯。莫适其旨意之所向。则安得不以为讶也。盖来教第一条中。有曰所
可庵遗稿续集卷之三 第 686H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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