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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定渊鉴类函 卷一百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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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四库全书
御定渊鉴类函卷一百四十七
  政术部二十六(刑法总载下/)
   刑法总载下
 增唐玄宗天宝六载敕自今以后所断绞斩刑者宜削
 除此条仍令法官约近例详定处分又诏曰徒非重刑
 而役者寒暑不释械系杖古以代肉刑或犯非巨蠹而
 捶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诸军自效民年八十以上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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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有罪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终养德宗建中三年
 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恶中谋反大逆叛恶逆四等请
 准律用刑其馀犯别罪合处斩者今后并请重杖一顿
 处死以代极法重杖既是死刑诸司使不在奏请决重
 杖限敕旨依贞元八年敕比来所断罪俱守科条或至
 死刑犹先决杖处之极法实所不忍今后罪至死者先
 决杖宜停宪宗元和八年诏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南
 山南东西道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若强盗持仗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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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兆界中及他盗赃踰三疋者论如故其馀死罪皆流
天德五城武宗时诏窃盗赃满千钱者死宣宗大中五
年敕今后有官典犯赃及诸色取受但是全未发觉已
前能经官陈首即准律文与减等如知事发已有萌肇
虽未被追捕勘问亦不许在陈首之限七年敕法司断
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臀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则
吏无逾判法守常规僖宗乾符四年敕法律有去任勿
论之条颇为侥倖今后应州县官更所犯诸罪五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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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去任勿论五年内同见任官例追收据事定例 梁
太祖开平四年中书门下奏新删定令三十卷式二十
卷格一十卷律并目录十三卷律疏三百卷共一百三
卷请目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 后唐庄宗同光二年
刑部及御史台奏废伪梁新格行本朝旧章请使开成
格从之三年大理寺奏准断狱律诸立春后秋分以前
不得奏决死刑违者徒一年今寺司相次有按牍若准
律文候秋分后申奏必虑刑狱迟滞者诏曰刑以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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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淹延若或十人之中止于一
夫抵死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
其诸司囚徒罪无轻重并宜各委本司据罪详断轻者
即时疏理重者候过立春至秋分然后行法如事系军
机须行严令或谋为逆恶或蕴蓄奸邪或行劫杀人难
于留滞并不在此限明宗天成二年大理寺奏按断狱
律诸死罪不待覆奏报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
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有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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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者令决前决日各一覆奏听进止有凶逆犯军令者
亦许临时一覆奏奉敕依 晋高祖天福十二年敕应
天下凡关强盗捉获不计赃物多少按验不虚并宜处
死 周太祖广顺二年敕民有诉讼必先历县州及观
察使处决不直乃听诣台省或自不能书牒倩人者必
书所倩姓名居处若无可倩听执素纸所诉必须已事
无得挟私妄诉世宗显德四年中书门下奏准宣法书
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繁细使人难会兼前后敕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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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谬重叠亦难详究宜令中书门下并行删定务从简
要所贵天下易为颁行奉敕宜依五年敕州县自长官
已下因公事行责情杖量情状轻重用不得过臀杖十
五因责情杖致死者具事由闻奏又敕诸盗经断后仍
更行盗前后三犯并曾经官司推问伏罪者不问赦前
后赃少多并决杀 宋太祖建隆三年定大辟详覆法
诏自今窃盗赃满五贯足陌者死定折杖法凡流刑四
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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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徒刑
五徒三年脊杖二十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
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杖刑五杖一百臀杖
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
十臀杖十三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
八下二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
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
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四年判大理寺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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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重定刑统三十卷削去令式宣敕一百九十增入制
敕十五又录律内馀律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于名例
之次后别取格令宣敕之削出及后来续降要用者凡
一百六条编为四卷曰新编敕其釐革一司一务一州
一县之内类不在焉诏与刑统并刋行开宝二年五月
上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乃下手诏两京诸州令
长史督掌狱掾五日一检视洒埽狱户洗涤杻械贫不
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小罪即时决遣无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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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滞八年三月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
千一百八人上注意刑辟哀矜无辜尝读虞书叹曰尧
舜之时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宪网之密耶盖有
意于措刑也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
贷其死云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诏自今长吏每五日一
虑囚情得者即决之诏自今系囚如證佐明白而捍拒
不伏合讯掠者集官属同讯问之勿令胥吏拷决上颇
虑天下有滞狱复建三限之制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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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小事十日有不须追捕而易决者不过三日九年三
月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禁系日数以闻上
十年五月令窃盗满十贯者奏裁七贯决杖黥面隶牢
城五贯配役三年三贯二年一贯一年他如旧制淳化
元年令刑部定置详覆官五员专阅天下所上按牍勿
复分遣鞫狱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并以京朝官充
若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辞日上必临遣谕旨曰无
滋蔓无留滞或赐以装钱还必召见问以所推事状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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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彝式二年二月判司天监苗守信等请正月一日及
每月八日太岁三元天赦日及上庆诞日皆不断极刑
三年令诸州决死刑有号呼不伏及亲属称冤者即以
白长吏移司推鞫至道二年敕大理寺所决天下按牍
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审刑院详覆
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六年诏有盗主财者
五贯以上杖脊黥面配牢城十贯以上奉裁勿得私黥
涅景德元年诏诸道州军断狱内处断重断极断决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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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典之类未得论决具狱以闻河北提点刑狱陈纲上
言杖罪械系者其枷未有定制望今特置以十五斤为
准从之大中祥符二年诏御史台开封府及在京凡有
刑按之处令特置司纠察令金部员外郎知制诰周起
等充凡徒以上罪即时具收禁移报内未尽理及淹延
者追取款辞详阅驳奏卫尉卿权判刑部慎从吉言伏
见提点刑狱司所奏狱空本司比对多不应旧敕外州
妄觊奖饰沽市虚名近者邠沧二州勘鞫大辟囚干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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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裁一夕即行斩决伏睹前代京师决狱尚五覆奏
盖欲慎重大辟岂宜一日之内便决死刑朝廷比务审
详恐有冤滥非有求于急速其间州府不体朝旨邀为
己功但务狱空必无所益欲望依准前诏不行奖谕其
诸州府监以公事多少分为三等第一等公事多处五
日其次十日其次二十日并须州司司理院倚郭县全
无禁囚及责保寄店之类方为狱空仁宗天圣六年诏
京师正旦四立分至及庚戌己巳日毋决大辟神宗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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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三年中书上刑名未安者五条其一岁断死刑几二
千人比前代殊多如强劫盗并有死法其间情状轻重
有绝相远者使例抵死良亦可哀若为从情轻之人别
立刑如前代斩右趾之比足以止恶而除害禁军非在
边防屯戍而逃者亦可更宽首限以收其勇力之效其
二徒流折杖之法禁网加密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肌体
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若使
情理轻者复古居作之法遇赦第减月日使良善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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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自新凶顽者有所拘系焉其三刺配之法二百馀条
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
后决刺充军其配隶并减就本处或与近地凶顽之徒
自从旧法编管之人亦迭送他所量立役作时限无得
髡钳其四令州县考察士民有能孝弟力田为众所知
者给贴付身偶有犯令情轻可恕者特议赎罚其不悛
者科决其五奏裁条目繁多致淹刑禁亦宜删定诏付
编敕所详议立法四年令盗贼囊橐停宿之家立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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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
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地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
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
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囊橐之家劫盗死罪
情重者斩馀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
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
配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并
以重法论元丰元年帝以国初废大理狱非是诏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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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狱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专主鞫讯检法官二
人主簿一人应三司诸寺监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听
即决馀悉送大理狱其应奏者并令刑部审刑院详断
应天下奏按亦上之迁寺于驰道之西二年编敕所上
新修敕式始分敕令格式为四哲宗元祐三年诏罢大
理寺右治狱先是元丰初置大理狱本以惩革囚系淹
滞事有所统而崔台符等不能奉承德意士大夫小有
连逮辄捕系虽命妇亦不免追摄逻者所探报下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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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傅会锻鍊无不诬服人皆惕息至是台符等皆得罪
狱亦罢七年臣僚言请自今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
人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著为法从之刑部言
绍圣之法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夫失出臣下之小
过好生圣人之大德请罢理官失出之责使有司谳议
之间务从忠恕从之大观七年诏品官犯罪三问不承
即奏请追摄若果情理重害而拒隐者方许枷讯所以
示别也又诏宗室犯罪与常人同法有司承例奏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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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三问未承即加讯问非朕所以笃亲亲之恩也自今
有犯除涉情理重害别被处分外馀无得辄加捶拷若
罪至徒以上方许依条置勘其合庭训者并送大宗正
司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高宗中兴著令诸狱具当职
官依式检校枷以乾木为之长者以轻重刻识其上不
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火印从官
给杻钳锁杖制各如律不得微有增损暑月每五日一
濯枷杻禁囚因得少休刑寺遇浣濯之日轮官一员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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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监视州县狱犴不得辄为非法之具违者论如律制
诏诸狱司并旬申禁状品官命妇在禁别具单状合奏
按具情款招伏按奏闻法司朱书检坐条列推司录问
检法官吏姓名于后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人
各置籍本州断过编配之数亦如之各路提点刑狱司
每年具本路州军断过大辟申刑部诸州仿此申提点
刑狱司其狱事应书禁历而不书应申所属而不申奏
按不依式检坐开具违令若回报不圆致妨详覆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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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刑狱司详覆大辟而稽留失覆大辟致罪有出入者
各抵罪 辽初苏尔威汗知宗室聂哷之贤命为额尔
奇木掌刑辟其制刑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
有绞斩凌迟之属流刑量地远近徒刑量年浅深加以
黥刺杖刑自五十至二百外此有赎罪之法有八议八
纵之法其馀非常用而无定式者不可殚纪太祖初年
庶事草创犯罪者量轻重决之其后治诸弟逆党权宜
立法不一时康默记隶麾下有犯法者推析律意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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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轻不差毫釐人人自以为不冤 金初法制简易无
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天会以来渐从吏议以杖折
徒累及二百世宗临驭法司奏谳或去律援经或揆义
制法言几于道章宗宣宗犹有祖风穆宗时苦盗多欲
皆杀之太祖曰以财杀人不可财者人所致也遂立盗
徵偿法为徵三倍皇统间诏群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
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
章宗泰和元年十二月司空襄进新定律令敕条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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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
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
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实唐律也但加赎铜皆
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为七削不宜于时者四十七条
增时用之制百四十九条因而略有所损益者二百八
十有二条馀百二十六条皆从其旧又加以分其一为
二分其一为四者六条凡五百六十三条为三十卷附
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名曰泰和律义 元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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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
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
号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
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命宰执儒臣
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
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十
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七百十
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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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
杖刑其徒法年数杖数相附丽为加减盐徒盗贼既决
而又镣之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
方湖广之乡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
迟处死之法焉盖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
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轻
典盖亦仁矣 明制主执法者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谓
之三法司刑部掌刑名凡宗室勋戚官吏军民蛮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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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必丽律例以成狱遂移大理寺谳而评焉都察院得
纠劾之而辩其冤枉象刑之名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
曰绞斩死二等流三等徒杖笞并五等死刑最重曰凌
迟徒流之重曰迁徙曰充军大恶凡十曰谋反曰谋大
逆曰谋叛曰恶逆曰不道曰大不敬曰不孝曰不睦曰
不义曰内乱宥议凡八曰亲曰故曰功曰贤曰能曰勤
曰贵曰宾墨赃凡六曰监守盗曰常人盗曰窃盗曰枉
法曰不枉法曰坐赃狱具凡七曰笞曰杖曰讯曰枷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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杻曰索曰镣凡两京十三省死刑岁谳平之奏上请裁
曰应减者下就轻二死三流一徒加者上就重重不得
至死凡律例外有殊旨别旨诏例榜议非经议请著令
者不得引比凡死刑即决及秋决并三覆奏莅戮于市
凡重囚京师岁霜降五府九卿科道官会审于朝堂虑
而上请曰朝审情真者决矜疑者戍边有词者调司再
问比律者监候五岁请敕遣官出京府两京十三省审
录减释冤滥者凡重囚款服则决之否则驳讯必服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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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若驳再拟改正曰照驳三拟不当纠问官曰参驳牾
律冤甚者移调问曰审异则请下九卿会问曰圆审凡
已平允而犹未当者移再问曰追驳凡屡驳不改者径
请发落曰制决凡赎罪有力者视罪轻重为差绞斩杂
犯亦听收赎凡录俘囚配没给赐官司奴婢必籍产不
得及其先坟茔赃罚诸物本值时估参计之易银岁杪
类入内府凡夏月录囚免笞刑减徒流以下刑辩重刑
凡提牢月更主事(在京/之狱)一人葺囹圄固械系而时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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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病医药之凡官有过犯录之凡大祭祀止刑凡四方
有大狱则受命而往成之以名例摄科条以八字括词
议以五服参情法以墨涅识盗窃宗人不即市宫人不
即狱悼耄癃残不即讯凡各省三司直隶死刑并谳上
已乃听决按察巡按巡抚惟死刑呈部院转谳凡笞杖
罪移审徒流以上奏审凡律例无正条上下比请曰类
奏平反刑狱状法备而情通仁至而义尽洪武六年闰
十一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学士宋濂等更定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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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李善长等详定律令轻重颇乖上乃命濂等同刑
部官凡四人讲唐律每一篇成辄缮写以奏上亲为裁
定务协厥中明年成律其篇目一准之于唐曰名曰例
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斗讼
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采用已颁旧律二百八
十八条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
律三十一条缀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
六条分为三十卷宋濂撰表以进至二十二年秋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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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命翰林同刑部官将比年例律条参考折衷以类编
附凡三百七十有六条曰名例律仍载于律书之首颁
行之宣德十五年闰十月南直隶巡抚王恕奏律乃治
天下大法我太祖高皇帝斟酌历代律条定为大明律
凡四百六十条颁示天下而近日在京书坊刋行大明
律后有会定见行律一百八条不知何时会定者在内
法官老于刑名者必不依附但恐流传四方未免有误
新进之士略举其兵律多支廪给条及刑律骂制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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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管长官条皆轻重失伦不可行于天下乞以其板毁
 之至是法司会议且以恕言通行内外法司官自后断
 罪悉依大明律并奏准见行事例敢有再称会定律条
 比拟出入人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仍行书坊即将所
 刻本烧毁违者并治以罪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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