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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十三 (自动笺注)
志六十八
禮十二(凶禮二)
皇太子皇子喪儀親王以下公主以下喪儀
醇賢親王福晉喪儀忌辰賜祭賜諡
外籓賜恤品官喪禮士庶喪禮服制
公元1738年
皇太子皇子皇子福晉喪儀皇太子喪儀有清家法,不立儲貳
至乾隆三年,皇次子永璉薨。
高宗諭曰:「永璉為朕嫡子,雖未冊立已定建儲大計,其典禮應視皇太子行。
」禮臣奏言:「皇太子喪禮會典未載。
舊制沖齡薨,不成服
今議,皇帝素服輟朝七日。
親臨奠醊,冠摘纓
典喪大臣、奏遣之王公皇太子侍從官咸成服內務府佐領內管領護軍驍騎校成服,以六百人為率,並初祭日除。
省官奉文日,咸摘冠纓素服三日,停嫁娶、輟音樂京師四十日,外省半之
幼殤例無引幡,今請依雍正時懷親王喪儀,引幡仍用。
外籓額駙、王、公、台吉公主福晉郡主服內來京,男摘冠纓,女去首飾
朝鮮使臣素服七日。
金棺桐木
啟奠帝親祭酒奉移親視送。
禮部長官祭轝。
初祭內外會集,帝至殯殿奠酒三爵,每奠眾一拜是日除服薙髮
冊諡先期遣告太廟後殿奉先殿,諡曰端慧
禮成
禮部頒行各省,並牒朝鮮國,文到率百官素服軍民嫁娶音樂三日
八年,葬硃華山園寢
公元1658年
皇子喪儀順治十五年榮親王薨,治喪親王加厚,葬黃花山園寢
康熙中定制,凡皇子殤,備小式硃棺,祔葬黃花山,唯開墓穴平葬,不封不樹
公元1728年
雍正六年,皇八子福惠卒,帝輟朝大內素服三日不祭神,詔用王禮葬。
十三年追封親王諡曰懷
公元1748年
乾隆十三年皇子永琮甫二周薨,帝言:「建儲之意,朕雖默定,然未若端慧太子旨已封貯喪儀應視皇子為優。
大祭親臨奠醊諡悼敏,後追封哲親王
二年,皇長子永璜薨,金棺杉木,其福晉皇孫綿德等翦發首飾成服百日而除,素服二十七月。
成服王公大祭日除。
禮部第三日移殯,請輟朝三日,詔改五日追封定親王諡曰安
初祭、大祭並親奠醊
公元1760年
二十五年,皇三子永璋薨,詔用郡王治喪輟朝二日
大內宗室素服五日不祭神。
追封循郡王
公元1776年
四十一年,皇十二子永璂薨,詔用宗室公例治喪
嘉慶四年追封貝勒
公元1831年
道光十一年,皇長子奕緯薨,命依皇子治喪
公主福晉命婦會集園寢建碑追封貝勒諡曰隱志
三十年晉封郡王
皇子福晉喪,定制親王世子多羅郡王下及奉恩將軍固倫公主和碩福晉下及固山格格奉恩將軍咸會集。
供饌筵,午果筵。
初祭引幡一,楮幣十二萬,饌筵二十五,羊十五,酒七尊,讀文致祭
繹則陳楮幣三千,饌筵十二,羊、酒各七。
百日周年四時奠禮同。
公元1808年
嘉慶十三年宣宗時為皇次子,其福晉鈕祜祿氏薨,帝命即日成服,初祭後除。
未分府皇子福晉親王福晉例,金棺、座罩皆紅色,以無儀仗,特賞金黃色座罩,儀仗仍視親王福晉例用,旗色用鑲白,著為令。
公元1827年
道光七年,皇長子奕緯福晉瓜爾佳氏薨,罷內外齊集豫往安處接迎。
十一年追封貝勒夫人諏吉遣官奉紙冊往殯所,讀文致祭
公元1652年
王暨福晉喪儀順治九年定親王喪聞,輟朝三日
世子郡王二日
後改貝勒以下輟朝
斂具,親王貝勒采棺藉五層。
貝子輔國公棺同,藉三層
鎮國將軍以下硃棺,藉一層
初薨陳儀衛鞍馬、散馬親王十五,世子郡王各十四,貝勒各十三,貝子各十二,鎮國公各十,輔國公各八;鎮國將軍鞭馬七,輔國將軍五,奉國將軍四,奉恩將軍三。
府屬內外成服大祭日除。
內外冠飾素服會集,各如其例。
鎮國將軍以下會喪
公主福晉命婦會喪臨時請旨行。
親王輔國公,御祭二,遣官至墳讀文致祭
宗人府賜諡,撰給碑文
工部樹碑建亭,貝勒以下碑自建,給葬費有差
鎮國將軍奉國將軍賜祭二,文一。
立碑、予諡,臨時請旨
奉恩將軍賜祭無文,不立碑,不予諡。
至公婚娶之子卒,許陳鞍馬祭品如其父母例,唯不遣致祭
未婚幼子不造墳。
公元1831年
凡葬期,親王期年郡王七月貝子以下五月
定親王福晉以下喪,內外會集如制,陳儀衛從其封爵親王福晉、側福晉世子福晉御祭一。
公元1832年
十二年,定下嫁外籓公主喪,御祭一,遣官至塋所讀文致祭
公元1665年
康熙四年,定貝勒至入八分公諡請旨行
公元1670年
九年定親王輔國公喪,本府官屬喪服,其禮親王肅親王承澤親王敬謹親王、饒餘親王鄭親王克勤郡王恪僖貝勒、靖寧貝勒、顧爾馬洪貝子、福勒黑公十二支,凡為本支所分者,本身暨府屬官命婦咸具喪服,非本支會喪者摘冠纓從官如其主,尊屬無服
公元1713年
五十二年,定貝勒生母薨,治喪如嫡夫人遣官文致祭
五十四年,定固倫公主子孫者,獲請建碑予諡。
公元1726年
雍正四年遵旨議定嗣後皇帝子孫五等服制,遇期服伯叔兄弟喪,依例具奏臨喪
諸王以下不論爵次,遇小功以上喪,會喪成服,期六十日、大功一月小功七日除。
乾隆三年更定期服大祭日、大功祭日小功送殯日除。
公元1756年
二十一年,諭諸王福晉諡請旨行,予祭不逾一次,罷給祭文
三十六年,定貝勒貝子、公兼一品職獲請予諡,鎮國輔國將軍一品職獲請賜恤
四十年定凡福晉為王等生母,獲請賜祭,降嫡福晉一等
五十六年鎮國公晉昌夫人卒,詔罷賜祭,後仿此。
公元1812年
嘉慶十七年貝勒綿懃子奕綬卒,命封為未入八分輔國公嗣後宗室追封公,俱作為未入八分,著為令。
公元1652年
公主以下喪儀順治九年,定固倫主喪親王福晉和碩公主世子福晉郡主郡王福晉縣主貝勒夫人郡君貝子夫人縣君鎮國公夫人
十二年,定下嫁外籓公主縣主並給諭祭文遣官赴墳讀奠。
郡君以下致祭無文
道光二十四年,定公主薨,內務請旨如命官為治喪一切典禮,即會禮部具奏
得旨,再牒各署治辦額駙自行治喪禮部應將會集奏聞
公主以下喪,會集臨時請旨,如獲請,牒宗人府五旗傳行
未釐降受封者,內務府治喪,不會集
公元1890年
醇賢親王福晉喪儀光緒十六年,醇親王奕枻薨,定稱號曰「皇帝本生考」,帝持服期年縞素十有一日,輟朝如之。
期年御便殿素服
元旦堂子,詣慈寧宮太和殿受朝,並禮服
升殿不宣表,樂設不作,罷宗親廷臣筵宴
祭文碑文皇帝名。
初祭、大祭奉移園寢並御青袍褂,冠摘纓,親詣行禮
又定廟制及祭葬,廟中殿宇正門瓦色,中用黃琉璃,殿脊及正門四圍用綠琉璃
祀以天子禮。
歲時饗,四仲月朔舉行忌辰躬親致祭
葬以親王禮,帝親制碑文,諡曰賢
三十二年,其福晉葉赫那拉氏薨,稱「皇帝本生妣」,喪儀如醇賢親王例。
公元1653年
忌辰順治十年,定盛京興京三陵忌辰,遣守陵官行禮獻酒果,不讀祝,不奠帛。
十二年改定忌辰遣官禮部具題請旨
康熙三年,復定三陵忌辰隆恩殿神牌前揭幔致祭
雍正四年,帝以聖祖喪滿,哀慕無窮,思依三年內祭舉行下禮臣議。
尋議上,依周年祭祀例,遣在京或陵寢王公大臣一人承祭,在京王公百官三之陪祭
著為令。
十三年高宗嗣服議定聖祖忌辰,依陵寢四時大祭,用太牢獻帛爵,讀祝文遣官承祭,陵寢官悉陪祀罷遣京官往。
嗣後列聖、列後忌辰,永如例行
定制,帝、後忌辰內外素服,停宴會,輟音樂不理刑名,帝詣奉先殿後殿上行禮
如祀南郊,帝閱祝版,遇忌辰御龍袍、龍褂、掛數珠執事蟒服補褂、掛數珠
北郊廟社暨各中祀祝版,則俱御龍褂、掛數珠執事官咸補服、掛數珠
大祀齋期內,御常服、掛數珠陪祀執事官亦如之。
祭日忌辰行禮時祭作樂禮畢素服
賜祭世祖初入關,沿崇德間例,超品公,一、二、三等公卒,遣官三次;子、副都統二次參領佐領一次
陣亡與有勛勞者,遣官治喪出自上裁
公元1646年
順治三年定制民公、侯、伯、子兼任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鎮守將軍卒,候旨立碑致祭一次
襲公、侯、伯、子在任不逾三年,止給祭品,無祭文,不立碑
二、三品官卒,給祭品
滿任三年祭文
戰功者,獲請立碑
公元1656年
十三年,定佐領員外郎主事任滿三年,給祭品祭文,未滿者無祭文
致仕同。
公元1658年
十五年,定部、院長官加秩至一二品致祭立碑
三品滿三年者如之。
未滿,但致祭而已
護軍統領副都統前鋒統領步軍總尉考滿三品
如為男爵,得致祭立碑
參領前鋒參領滿三年致祭,不立碑
四品卿、少卿考滿者同,否則不給祭文
陣亡不論品級,獲請恩恤
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護軍統領副都統前鋒統領侍郎學士步軍總尉原品休致者,致祭立碑同。
現任輕車都尉佐領騎都尉郎中員外郎主事致祭、無碑文
承襲公、侯、伯有職任者,依職任予恤,否則止給祭品
公元1660年
十七年定本所得民公、侯、伯、子及都統職任內大臣鎮守將軍給全葬。
大學士尚書,左、右都御史加級及宮保者,視一品給全葬,無加銜、加級視二品給全葬。
侍郎無兼銜、加級而考滿者,視三品給全葬,未滿者半之
四品卿、少卿或兼少卿銜,視四品,止給祭品
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步軍總尉任滿給全葬,未滿者半之,並致祭一次
武職參領文職郎中以下,俱不給祭品
陣亡如故
公元1661年
十八年定本所得民公、侯、伯造葬,致祭一次,加祭出特恩
都統內大臣大學士尚書右都御史、子、鎮守將軍加銜、加級至一品官,俱依品級造葬,致祭一次
三品侍郎學士通政使大理寺卿考滿者給全葬,未滿者半之,俱致祭一次
參領協領郎中佐領三等侍衛、護衛官陣亡者,致祭一次
文職一、二品三品考滿,俱致祭、造葬,未滿者半之致祭一次
在外布、按以上,依京秩例行
武職加銜副將以上,造葬,致祭一次,無兼銜而考滿者同,未滿者半之致祭一次
知縣守備以上陣亡者,各依加贈品級造葬,致祭一次
凡滿、漢文武原致仕者,恤典現任
公元1670年
康熙九年定本所得承襲公、侯、伯給全葬,遣官讀文,致祭一次
內大臣都統、子品級散秩大臣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子、世襲子、鎮守將軍提督,各依品級給全葬,遣官讀文,致祭一次
品級散秩大臣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侍郎本身所得男、學士副都御史總督總兵官、加級至二品巡撫,各依所加品級給全葬,遣官讀文,致祭一次
三品侍郎學士副都御史巡撫通政使大理寺卿任滿給全葬,未滿者半之,俱遣官讀文,致祭一次
布政使給全葬,致祭一次
雲騎尉三等侍衛以上文職知縣武職守備以上陣亡者,各依加贈品級給全葬,致祭一次
公元1844年
道光二十四年,定賜祭王、公以下儀,祭日堂中儀衛靈座前置供案,陳賜祭物品左右分陳自備祭品
案前遣官奠位,東設祝案,北鄉,南設燎位,具楮帛
遣官至,喪主宗親及屬官跪迎大門外,禮部奉祭文入自中門陳東案,遣官隨入,就位立,喪主以下就位跪。
讀祝官讀文訖,遣官跪奠三爵,每奠一叩
鎮國將軍以下立奠,喪主率眾隨行禮。
畢,興,舉哀燎祭文。
喪主率眾望闕謝恩三跪九叩
遣官出,跪送大門外。
賜諡親王例用一字貝勒以下文武大臣二字
郡王諡號,尚沿明制二字,間有用一字者
聖祖時追諡郡王,滿、漢文俱用一字,遂為定制
公元1652年
順治九年定親王以下喪聞,宗人府請諡,內院撰擬碑文
康熙四年,定諸王賜諡封號上加一字貝勒以下、入八分公以上,予否請旨行。
乾隆三十六年遵旨議定貝勒輔國公一品職者予諡,仍請旨
兼二以下職暨不兼職者罷予諡。
公元1735年
定制一品以上予否請上裁二品官以下不獲請。
其得諡者,率出自特旨,或以勤勞,或以節義,或以文學,或以武功
破格崇褒,用示激勸
嘉、道以前諡典從嚴往往有階至一品例可得而未得者。
世宗朝,一等公福善大學士魏裔介將軍佛尼勒、莽依圖都統馮國相尚書湯斌徐潮、瑪爾罕輩,望實素高,入祀賢良
逮至高宗初元,始獲追諡
易名盛典,殊不易得。
令甲,得諡者禮部取旨行知內閣典籍撰擬
穆宗朝,大學士卓秉恬改歸漢票簽,唯侍讀司之。
大學士翰林授職者,始得諡「文」,亦有出自特恩而獲諡文者
侍讀八字大學士四字,餘則擬十六字,大學士八字,並請上裁定。
武臣諡文者,如領侍衛內大臣索尼諡文忠異數也。
唯「文正則不敢擬,出自特恩
文職內三品卿、外自布政使以下,例不予諡。
御史陸隴其諡清獻侍講學士秦承業諡文愨太常卿唐鑒諡恪慎,則以崇尚儒臣篤念師傅不為恆式
公元1853年
咸豐三年,禮臣奏定文職二品官殉難,視一品予諡。
按察使優恤禮部亦得援例以請。
軍興而後,道、府、州、縣等官死綏不少疆臣疏請,不拘常格矣。
武職死事參將以下,視副將議恤協領以下,視副都統議恤:皆得援新章奏請。
武功未成者,不得擬用「襄」字。
至十二年,諭:「嗣後文武各官,其官階例不予諡者不得率行奏請
」至是限制稍嚴。
公元1878年
光緒四年貴州巡撫黎培敬為已革總督賀長齡請諡。
詔以易名之典,不容冒濫嚴切申儆,且下培敬吏議
亦有得諡而被奪者,若沈德潛卞三元,或追論生平,或敗露身後削秩仆碑,以示誡也。
朝鮮國諡號,曏亦內閣撰擬,嗣以所擬之字有觸其國王先代名諱,則改由其國自擬八字以進,請帝裁定雲。
公元1656年
外籓賜恤順治十三年,定蒙籓親王等喪,遣官祭文至塋所宣讀致祭喪主率屬跪迎。
禮畢望闕謝恩行三九拜禮。
自王以下致祭前儀,唯牲醴物品,則依其爵為隆殺
著有勛勞者,建碑優恤特遣大臣侍衛出自恩旨
親王郡王福晉喪,遣祭如儀
貝勒至公夫人,並遣祭,無祭文
公元1786年
朝鮮國王母妃、王妃世子喪訃至,禮臣請賜恤,遣正、副使祭品、香鈔諭祭
乾隆五十一年,國王世子李氄喪,禮部奏聞
詔以朝鮮世守籓封,最稱恭順,命倍給祭品示優恤。
嘉慶十年國王李鍚曾祖母庄順王妃訃至,賜祭一次
琉球越南國王卒,告哀遣使諭祭,並給銀絹
母、妃、世子喪,俱不告哀,不賜恤
使臣來京病歿,則題請恤典,賜棺及祭,歸葬者聽。
品官喪禮定制有疾遷正寢,疾革遺言三品上官遺疏既終乃哭。
喪主主婦
護喪執事人治棺,民公采板,侯、伯、一品以下硃棺。
訃告
設屍床、帷堂,陳沐具。
乃含。
三品以上用小珠玉七品以上用金木屑五。
襲衣常服一稱,朝衣冠帶各以其等。
明日小斂,陳斂床堂東,加斂衣三品以上五稱複三、襌二;五品以上三稱,複二、襌一;六品以下二稱,複、襌各一:皆以繒。
複衾一。
明日大斂蓋棺,設靈床柩東,柩前設靈座,陳奠幾,喪主諸子苫次族人各服其服。
夕奠肴饌,午餅餌
朔望,則朝奠殷奠餚核加盛。
初祭,陳饌筵羊酒,具楮幣
公筵十五席,羊七,楮四萬;侯筵十二,楮三萬六千;伯筵十二,楮三萬二千:羊俱六。
一品官筵十,羊五,楮二萬八千;二品筵八,羊四,楮二萬四千;三品筵六,楮二萬;四品筵五,楮萬六千:羊俱三。
五品筵四,楮萬二千;六、七品筵三,楮萬:羊俱二。
公元1805年
族人齊集喪主以下再拜哭奠如禮。
卒奠,大功者易素服大祭同。
初祭,期服者易素服百日致奠薙髮三月而葬。
一品塋地九十步,封丈有六尺遞殺至二十步封二尺止。
繚以垣。
公、侯、伯周四十丈,守塋四戶二品以上周三十五丈,二戶五品以上周三十丈,一戶六品以下周十二丈,止二人守之。
公至二品,用石人望柱暨虎、羊、馬各二,三品石人四品石羊五品石虎
墓門勒碑,公、侯、伯螭首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廣三尺六寸龜趺三尺八寸
一品螭首二品麒麟首,三品天祿辟邪首。
四至七品圓首方趺,首視公、侯、伯遞殺二尺尺八寸止,碑身遞殺五寸五尺五寸止,廣遞殺二寸二尺二寸止,趺遞殺二寸二尺四寸止。
壙志用石二片,一為蓋,書某官之墓,一為底,書姓名鄉里三代生年、卒葬月日子孫葬地。
婦人則隨夫與子孫封贈
二石相鄉,鐵束,埋墓中。
制柩轝,上用竹格,結以采,旁施帷幔四角流蘇,繒荒、繒幃並青藍色。
公、侯、伯織五采,一、二品銷金五品以上畫雲氣,六、七品素繒無飾。
承以槓,五品以上魨硃,六、七品飾紅堊,障柩畫翣五品以上四,六、七品二。
引布二,功布一,靈車一,明器從俗
諏日發引前夕祖奠翌日遣奠會葬畢集
鞍馬八,遞殺二數
儀從前導,引以丹旐銘旌,滿用丹旐,漢用銘旌
墓所,乃窆。
后土題主奉安升車反哭,乃虞。
羊、酒、楮帛各視其等。
祭畢,柔日再虞剛日三虞
百日卒哭次日家廟
期年小祥再期大祥,遷主入廟。
祝讀告辭主人俯伏五拜。
訖,改題神主,詣廟設東室,奉祧主藏夾室
乃徹靈座
一月禫。
至此二十有七月
喪主詣廟祗薦禫事。
在外聞喪者,訃至,易服,哭,奔喪
至家憑殯哭,翌日成服
喪期自聞訃日始
餘同。
以下聞喪,易服為位而哭,奔喪,則至家成服
在職,非本生父母喪,雖期,猶從政,不奔喪
聞訃,易服為位而哭,私居持服,入公門治事常服
期喪者,期年不與朝、祭。
服滿,則於私居為位哭,除之。
公元1652年
順治九年,定百官親喪祭禮以其子品級,子視父母命婦視夫同。
公元1687年
康熙二十六年禁居演戲飲博
凡官卒任所,或父母與妻喪,許入城治事。
乾隆間,諭京旗文武官遇親喪百日後即入署治事持服如故
罷與祭祀朝會
公元1844年
道光二十四年定民公以下軍民以上居喪二十七月,不宴會作樂,不娶妻納妾門戶不換舊符。
公元1909年
宣統元年禮部議畫一滿、漢喪制自是滿官親去職,與漢官一例矣。
士庶喪禮順治初年定制,士、庶卒,用硃棺,一層鞍馬一。
初祭用引幡,金銀楮幣各一千,祭筵三,羊一。
大祭同。
百日期年祭,視初祭半之
一月殯,三月葬。
墓祭紙幣酒肴定數
通禮,士斂衣複襌各一,複衾一,襲常一稱,含用金銀屑三,用銘旌
庶人複衾一,含銀屑三,立魂帛。
塋地圍二十步,封高六尺
墓門石碣圓首方趺。
壙志二,如官儀
柩轝上竹格流蘇,槓飾紅堊,無翣。
引布二,功布一。
靈車一。
明器從俗
庶人塋地九步封四尺。
有志無碣。
轝以布衾覆棺,不施幃蓋
兩端飾黑,中飾紅堊。
餘略仿品官制從殺。
公元1723年
雍正初元,定軍、民故者,前後斂衣五襲,鞍馬一。
初祭,祭筵二,羊一,大祭同,常祭減半
棺罩生、監用青絹,軍、民春布
公元1735年
十三年,詔曰:「朕聞外省百姓喪葬侈靡甚至招集親鄰開筵劇飲,名曰鬧喪,且於喪所殯時雜陳百戲
匪唯背理抑亦忍情
」敕督撫嚴禁陋習,違者治罪
又諭:「吉凶異道不得相干
故娶在三年外而聘在三年內者春秋以為非。
三年之喪,創深痛鉅。
愚民不知禮教,慮服喪不獲嫁娶,遂乘父母疾篤殯斂未終而貿然之者,朕甚憫焉。
自今伊始齒朝之士下逮生監毋違此制。
皁隸編氓,窮而無告父母臥疾賴子婦治饔飧者,任其迎娶盥饋,俟疾瘳服竟成婚禮。
古者禮不下庶人,其斯之謂歟?
曾子問:「親迎在途而婿之父母死,女改服深衣、縞總以趨喪。
」亦此義也。
公元1646年
服制順治三年,定喪服制,列圖於律,頒行中外
道光四年,增輯大清通禮,所載冠、服、絰、屨,多沿前代舊制
制服五:曰斬衰服,生麻布旁及下際不緝
麻冠、絰,菅屨竹杖
婦人麻屨,不杖。
曰齊衰服熟麻布,旁及下際緝,麻冠、絰,草屨桐杖
婦人麻屨
大功服,粗白布,冠、絰如之,繭布緣屨。
小功服,稍細白布,冠、屨如前。
緦麻服,細白布絰帶同,素屨無飾。
敘服八:曰斬衰三年,子為父、母;為繼母慈母養母嫡母生母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子之妻同。
在室為父、母及已嫁被出而反者同;嫡孫祖父、母或高、曾祖父、母承重;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曰齊衰杖期,嫡子眾子庶母;子之妻同;子為嫁母出母;夫為妻;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
齊衰不杖期,為伯、叔父、母;為親兄、弟;為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為同居繼父兩無大功以上親者;祖為嫡孫;父、母為鏑長子眾子;為嫡長子妻;為女在室者,為子之為人後者;繼母長子眾子;孫為祖父、母;孫女在室出嫁同;女出嫁為父、母;為人後者為其本生父、母;女在室出嫁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侄與侄女在室者;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婦為夫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妾為家長之父、母與妻及長子眾子與其所生子。
公元1824年
齊衰五月,為曾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
齊衰三月,為高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為繼父同居者;為同居繼父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九月,祖為孫及孫女在室者;祖母諸孫,父、母為諸子婦及女已嫁者;伯、叔父、母為侄婦侄女已嫁者;為人後者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既為人後,於本生親屬皆降一等為人後者之妻為夫本生父、母;為己之同堂兄、弟及同堂姊、妹在室者;為姑、姊、妹已嫁者;為兄、弟之子為人後者;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父、母;為本宗兄、弟及其子;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妻為夫之祖父、母及伯、叔父、母。
小功五月,為伯、叔祖父、母;為同堂伯、叔父、母及同堂姊、妹已嫁者;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為從祖姑及堂姑在室者;祖為嫡孫婦;為兄、弟之孫及孫女在室者;為外祖父、母;為母之兄、弟、姊、妹;及姊、妹之子為人後者為其姑、姊、妹已嫁者;婦為夫兄、弟之孫及孫女在室者;為夫之姑、姊、妹、兄、弟及夫兄、弟之妻;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女出嫁本宗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
緦麻三月,祖為眾孫婦;祖母嫡孫眾孫婦;高、曾祖父、母為曾、玄孫,為乳母;為族曾祖父、母,族伯、叔父、母;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為族曾祖姑及族祖姑、族姑在室者;為兄、弟之曾孫曾孫在室者;為再從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為祖姑、堂姑及再從姊、妹出嫁者;為姑之子、舅之子;為兩姨兄、弟;為妻之父、母;為婿;為外孫外孫女;為兄、弟孫之妻;為同堂兄、弟之妻;為同堂兄、弟子之妻;婦為夫高、曾祖父、母;為夫伯、叔祖父、母及夫祖姑在室者;為夫堂伯、叔父、母及堂姑在室者;為夫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之妻;為夫同堂姊、妹;為夫再從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為夫同堂兄、弟之女已嫁者;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與孫及孫女宦者;為夫兄、弟孫之妻及兄、弟之孫女已嫁者;為夫兄、弟之曾孫曾孫在室者;女已嫁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祖姑在室者;為本宗從伯叔父、母及堂姑在室者;為本宗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公元1775年
乾隆四十年高宗特旨允以獨子兼祧於是始定兼祧例。
兼祧從權以濟經,足補古禮之闕。
會典服制大宗小宗,以大宗為重。
大宗服制本條持服兼祧降服持服
公元1829年
道光九年,禮臣增議兩祧服制,以獨子之子分承兩房宗祧者,各為父、母服斬衰三年,為祖父母服齊衰不杖期
父故,嫡孫承重,俱服斬三年
本身本生親屬從正服降一等子孫本生親屬祗論所後宗支親屬服制
公元1871年
同治十年允禮臣請,兼祧庶母服制,依定制兼祧父、母服期,為兼祧庶母服小功。
其以大宗兼祧小宗與以小宗兼祧大宗者,以大宗為重。
大宗庶母服期年,小宗庶母服小功。
其以小宗兼祧小宗者,以所生為重,為本生庶母服期年,為兼祧庶母服小功。
出嗣而非兼祧者,以所後為重,為所後庶母服期年,為本生庶母服小功。
既降期而服小功,其兼祧庶母兼祧持服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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