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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十五 (自动笺注)
志七十
樂二
十二律尺度
黃鍾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九寸,積八百一十分。
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七寸二分九釐,積四百三十分四百六十七釐二百一十豪。
一千二百粒。
大呂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八寸四分二釐七豪二百四十三分豪之二百三十九,積七百五十八分五百一十八釐五百一十八豪奇。
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六寸八分二釐六豪三分豪之二,積四百零三分一百零七釐八百四十豪。
一千二十四粒。
太簇古尺徑三分三釐八亳五絲一忽,長八寸,積七百二十分。
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六寸四分八釐積三百八十二分六百三十七釐五百二十豪。
一千零六十七粒。
夾鍾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七寸四分九釐一豪二千一百八十七分豪之一千一百八十三,積六百七十四分二百三十八釐六百八十三豪奇。
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六寸0分六釐八豪二十七分豪之四,積三百五十八分三百一十八釐零八十豪。
九百九十九粒。
姑洗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七寸一分一釐一豪九分豪之一,積六百四十分。
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五寸七分六釐,積三百四十分一百二十二釐二百四十豪。
九百四十八粒。
仲呂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六寸六分五釐九豪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豪之二千九百零三,積五百九十九分三百二十三釐二百七十三豪奇。
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五寸三分九釐三豪二百四十三分豪之二百二十一,積三百一十八分五百零四釐九百六十豪。
八百八十八粒。
蕤賓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六寸三分二釐0豪之八十一分豪之八十,積五百六十八分八百八十八釐八百八十八豪奇。
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五寸一分二釐,積三百零二分三百三十釐八百八十豪。
八百四十三粒。
林鍾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六寸,積五百四十分。
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四寸八分六釐,積二百八十六分九百七十八釐一百四十豪。
八百粒。
夷則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五寸六分一釐八豪七百二十九分豪之四百七十八,積五百零五分六百七十九釐零一十二豪奇。
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四寸五分五釐一豪九分豪之一,積二百六十八分七百三十八釐五百六十豪。
七百四十九粒。
南呂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五寸三分三釐三豪三分豪之一,積四百八十分。
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四寸三分二釐,積二百五十五分零九十一釐六百八十豪。
七百一十一粒。
無射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四寸九分九釐四豪六千五百六十一分豪之二千二百六十六,積四百四十九分四百九十二釐四百五十五豪奇。
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四寸0分四釐五豪八十一分豪之三十五,積二百三十八分八百七十八釐七百二十豪。
六百六十六粒。
應鍾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四寸七分四釐0豪二十七分豪之二十,積四百二十六分六百六十六釐六百六十六豪奇。
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三八分四釐,積二百二十六分七百四十八釐一百六十豪。
六百三十二粒。
七音清濁
蕤賓下徵乙字倍林鍾下徵高乙字
夷則下羽上字南呂清下羽高上
無射變宮尺字倍應鍾變宮高尺
黃鍾宮聲工字大呂清宮高工
太簇商聲凡字夾鍾清商高凡字
姑洗角聲六字仲呂清角六字
蕤賓變徵五字林鍾變徵五字
夷則徵聲乙字南呂清徵高乙字
無射羽聲上字應鍾清羽高上字
半黃變宮尺字半大呂清變宮高尺
太簇少宮工字半夾鍾少宮高工
姑洗少商凡字半仲呂少商高凡字
黃鍾同形管聲同形周徑積分表繁,詳正義,不列。
八倍黃鍾之管黃鍾宮聲工字正黃鍾之管
七倍黃鍾之管大呂清宮高工黃鍾八分之七之管
六倍黃鍾之管太簇商聲凡字黃鍾八分六之
五倍黃鍾之管夾鍾清商高凡黃鍾八分五之
四倍黃鍾之管姑洗角聲六字黃鍾八分之四即二分一之
三倍半黃鍾之管仲清角高六黃鍾八分三分半之
三倍黃鍾之管蕤賓變徵五字黃鍾八分三之
倍半黃鍾之管林鍾變徵五黃八分二分半之
二倍黃鍾之管南呂清徵高乙黃鍾八分之二即四分一之
正加四分三黃鍾之管無射羽聲上字黃鍾八分一又加此一分四分三之
加半黃鍾之管應鍾羽高上黃八分一又加此一分四分二之
正加四分一黃鍾之管半黃變宮尺字黃鍾八分一又加此一分四分一之
正加八分一黃鍾之管半大呂清變宮高尺黃鍾八分一又加此一分八分一之
黃鍾之管半太簇宮聲工字黃鍾八分一之
樂之節奏,成於聲調,聲也者五聲二變七音;調也者所以調七音互相為用者也。
聲調之原,本自旋宮,因管律弦度七音取分不同旋宮異。
旋宮之法,合竹與絲並著之。
自隋以來,獨以弦音發明五聲之分,律呂旋宮遂失其傳。
夫旋宮者十二律呂皆可為宮,立一均之主,各統七聲,而十二律呂皆可為五聲二變也。
聲調者,聲自為聲,調自為調,而調又有主調起調轉調之異,故以轉調旋宮言之,名為宮調
五聲二變旋於清濁二均之一十四聲,則成九十八聲,此全音也。
然調雖以宮為主,而宮又自為宮,調又自為調。
如宮立一均之主,而下羽之聲,又大於宮故為調之首,古所謂宮逐羽音是也
主調,宮立宮,一均七聲之位定,則當二變者不起調,而與調首音不合者亦不起調
蓋以羽起調徵在其前,變宮其後
二音與羽相近,得聲淆雜,而變徵第六音,亦與羽首音不合
所以當二變之位,與五正聲當徵位者,俱不得起調也。
至於止調,亦取本調相合可以起調之聲終之。
當二變與徵位者,亦不用焉。
其立羽位調首之音,自本聲起者,即為本調。
首音與五音為羽,與角次相合。
首音與三音為羽,與宮又次相合,且均調相應
首音與四音為羽,與商轉相合出入
故本調為一調自宮位起者為一調,自角位起者為一調,自商位起者復為一調
自羽位、宮位、角位起者為正,自商位起者為假借,故曰可出入,如曲中所謂與某宮某調相出入者是也
相合者,下羽之調首至角為第五位,商之第三至正第八音亦五位也。
一均四調七均二十八調,合清濁之一十四均,則為五十六調。
樂工度曲七調相轉之法,四字起四為正調樂工轉調,皆用四字調為準,以四乙上尺工凡六七列位,視某字當四字位者,名為某調。
一如五聲二變遞轉旋宮之法,以四字當羽位為起調處也。
乙字起四為乙字調上字起四為上字調,尺字起四為尺字調,工字起四為工字調,凡字起四為凡字調合字起四為合字調。
此指笛孔言。
四字調乙、凡不用,乙字調上、六不用上字調尺、五不用,尺字調工、乙不用,工字調凡、上不用,凡字調合、尺不用合字調五、工不用即如羽聲主調,當變宮變徵聲者不用也。
四字調乙、凡不得起調,而六字不得起調即如羽聲當羽位主調二變不得起調,而徵聲不得起調也。
七調七字相轉,即五聲二變之旋相為宮,宮調聲字,實為一體
析而言之,則有四科:一曰七聲定位,以五聲二變立一定之位,自下至正羽,共列為八,顯明隔八相生之理,視下羽位聲字律呂,知其為某宮之某調,視宮位聲字律呂,知其為某調之某宮,視二變位,知某聲字、某律呂之當避。
二曰旋宮主調,以五聲二變於七定位之下,亦分八位,如羽聲立下羽之下,宮聲立宮位之下,則為宮聲立宮而羽聲主調
又如商聲立下羽之下,變徵立宮位之下,則為變徵立宮而商聲主調
三曰和聲起調,以十二律兼倍半以備用,按所生之音,各隨其均序於旋宮之下,仍以調主相和之聲所起各調注本律、本呂之下,以正各調之名。
如黃鍾立宮,則夷則立下羽之位以主調,倍無射、正蕤賓當二變不起調,正夷則立徵位亦不起調,故用倍夷則起調者為正羽調,起黃鍾宮聲為正宮,起太簇商聲為正商,起姑洗角聲正角,此正宮四調也。
大呂立宮,則倍南呂立下羽之位主調,用以起調者為清羽調,起大呂宮聲清宮,起夾鍾商聲清商,起仲呂角聲清角,此清宮四調也。
其餘立宮主調,皆依此例。
四曰樂音字色,以律呂簫笛所命字色,隨聲調而序其次,列於律呂之下。
如黃鍾為工字,而簫應黃鍾者為工字,笛應黃者為五字,皆注於黃鍾本律之下,大呂高工字,而簫之高工、笛之高五亦皆注於大呂本律之下。
其立羽位之字,即為主調,其立宮位之字,即為立宮,其當二變之位,則不用當徵位者亦不以起調
以此四科列為表,旋宮、轉聲、主調起調之理犁然矣。
黃鍾宮聲立宮,倍夷則下羽主調上字調。
七聲定位旋宮主調律管簫笛起調
下羽下羽倍夷則上凡正羽調
變宮變宮無射尺合不起調
宮黃鍾工正宮
商商太簇乙正
角角姑洗合上正角
變徵變徵蕤賓四尺起調
徵徵夷則乙工不起調
羽羽無射上凡同調
大呂清宮立宮,倍南呂清下羽主調,為高上調。
七聲定位旋宮主調呂管簫笛起調
下羽清下羽倍南呂上凡清羽調
變宮變宮應鍾尺六不起調
清宮大呂五清
商清商夾鍾凡乙清商
清角仲呂上清
變徵變徵林鍾五尺起調
清徵南呂乙工不起調
清羽應鍾上凡同調
太簇商聲立宮,倍無射變宮主調,為尺字調
七聲定位旋宮主調律管簫笛起調
下羽變宮無射合變宮調
變宮宮黃鍾工不起調
宮商太簇凡乙商宮
商角姑洗合上姑洗
變徵蕤賓四尺商角
變徵夷則乙工不起調
徵羽無射上凡不起調
變宮無射半黃鍾尺六同調首
夾鍾清商立宮,倍應鍾變宮主調,為高尺調。
七聲定位旋宮主調呂管簫笛起調
下羽清變宮應鍾六清宮調
變宮清宮大呂工五不起調
宮清商夾鍾凡乙清商宮
清角仲呂六上仲呂
角清變徵林鍾五尺清商角
變徵清徵南呂乙工不起調
清羽應鍾上凡不起調
羽清變宮應鍾半大呂尺六同調首
姑洗角聲立宮,黃鍾宮主調,為工字調
七聲定位旋宮主調律管簫笛起調
下羽宮黃鍾工四宮調
變宮太簇凡乙不起調
宮角姑洗合上角宮
變徵蕤賓四尺角商
角徵夷則乙工夷則
變徵無射上凡不起調
變宮無射半黃鍾尺六不起調
宮黃鍾工同調
仲呂角立宮,大呂宮主調,為高工調。
七聲定位旋宮主調呂管簫笛起調
下羽清宮大呂五清宮調
變宮清商夾鍾凡乙不起調
清角仲呂上清角宮
商清變徵林鍾五尺角商
清徵南呂乙工南呂
變徵清羽應鍾上凡不起調
徵清變宮應鍾半大呂尺六不起調
清宮大呂工五同調
蕤賓變徵立宮,太簇商聲主調,為凡字調
七聲定位旋宮主調律管簫笛起調
下羽商太簇凡乙商調
變宮姑洗合上不起調
變徵蕤賓四尺變徵
商徵夷則乙工變徵
角羽無射上凡變徵
變徵變宮無射半黃鍾尺六不起調
宮黃鍾工五不起調
羽商太簇凡乙同調
林鍾變徵立宮,夾鍾清商主調,為高凡調
七聲定位旋宮主調呂管簫笛起調
下羽清商夾鍾凡乙清商調
變宮清角仲呂六上不起調
宮清變徵林鍾五尺變徵
清徵南呂乙工清變徵
清羽應鍾上凡清變徵
變徵變宮應鍾半大呂尺六不起調
清宮大呂工五不起調
羽清商夾鍾凡乙同調
夷則徵聲立宮,姑洗角聲主調,為合字調。
七聲定位旋宮主調律管簫笛起調
下羽角姑洗合上角調
變宮變徵蕤賓四尺起調
宮徵夷則乙工徵宮
商羽無射上凡徵商
變宮無射半黃鍾尺六徵
變徵宮黃鍾工五不起調
徵商太簇凡乙不起調
羽角姑洗上同調首
南呂清徵立宮,仲呂清角主調,為高六調。
七聲定位旋宮主調呂管簫笛起調
下羽清角仲呂上清角調
變宮變徵林鍾五尺起調
清徵南呂乙工清徵
清羽應鍾上凡清徵
角清變宮應鍾半大呂尺六清徵角
變徵清宮大呂工五不起調
徵清商夾鍾凡乙不起調
清角仲呂上同調首
無射羽聲立宮,蕤賓變徵主調,為四字調。
七聲定位旋宮主調律管簫笛起調
下羽變徵蕤賓四尺變徵調
變宮夷則乙工不起調
宮羽無射凡羽
變宮無射半黃鍾尺六羽
宮黃鍾工五羽角
變徵太簇凡乙不起調
徵角姑洗六上不起調
變徵蕤賓五尺同調
應鍾清羽立宮,林鍾變徵主調,為高五調
七聲定位旋宮主調呂管簫笛起調
下羽清變徵林鍾五尺清變徵調
變宮清徵南呂乙工不起調
清羽應鍾上凡清羽
商清變宮應鍾半大呂尺六清羽商
清宮大呂五清羽角
變徵清商夾鍾凡乙不起調
清角仲呂六上不起調
羽清變徵林鍾五尺同調
無射變宮立宮,夷則徵聲主調,為乙字調
七聲定位旋宮主調律管簫笛起調
下羽徵夷則乙工徵調
變宮無射上凡不起調
變宮無射半黃鍾尺六變宮宮
宮黃鍾工五變宮商
角商太簇凡乙變宮
變徵姑洗六上不起調
變徵蕤賓五尺起調
羽徵夷則乙工同調
應鍾變宮立宮,南呂清徵主調,為高乙調。
七聲定位旋宮主調呂管簫笛起調
下羽清徵南呂乙工清徵調
變宮清羽應鍾上凡不起調
宮清變宮應鍾半大呂尺六清變宮
清宮大呂五清宮商
角清商夾鍾凡乙清變宮角
變徵清角仲呂六上不起調
徵清變徵林鍾五尺起調
清徵南呂乙工同調
弦音合律立論者,始自淮南子淮南本之管子管子曰:「凡將起五音凡首,先主一三之四開合九九,以是黃鍾小素之首以成宮。
三分而益之以一,為百有八為徵,不無三分而去其乘適足以是生商;有三分而復於其所以是成羽;有三分去其乘適足以是成角。
」夫審弦音無論弦之全分,定為首音,因而半之平分為二。
其聲既與首音相合而為第八音矣,次以首音之全分因而四之,去其一分而用其三分,其聲應全分首音之第四音
此度乃全分首音與半分八音之間,又平分二分之度。
是即管子所謂「凡將起五音凡首,先主一三之四開合九九」者也。
主一三之者,以全分首音一分為主,而以三因之,其數大於全分三倍也。
四開合九九者,以三倍全分之數,四分而取其一,以合九九八十一之度,為宮聲之分也。
小素雲者,素,白練,乃熟絲,即小弦之謂,言此度之聲立為宮位,其小於此弦之他弦,皆以是為主,故曰以是黃鍾小素之首以成宮也。
以八十一三分益一為百有八為徵,乃此弦首音全分之度,此宮弦上下徵之數。
於是以百有八,三分去一,為七十二,是為商。
商七十二,三分益一,為九十六,是為羽。
羽九十六,三分去一,為六十四,是為角。
司馬氏律書:徵羽之數小於宮,而管子徵羽之數大於宮者,用徵羽之倍數所謂下徵、下羽也。
首弦起於下徵,即白虎弦音尚徵之義。
今由三分損益之法詳推其數,黃鍾正徵上生皆得七十二,為正商;正商上生得九十六,為下羽;下生得四十八,為正羽;下羽、正羽皆得六十四,為正角正角生得八十五,小餘三三。
為下於宮音之變宮下生得四十二,小餘六六。
為高於羽音之變宮;下於宮音之變宮,高於羽音之變宮,皆得五十六,小餘八八。
變徵:是為濁均。
變徵生得七十五,小餘八五。
清宮;清宮上生得一百有一,小餘一三。
為清下徵下生得五十,小餘五六。
清徵;清下徵清徵皆得六十七,小餘四二。
;清商上生得八十九,小餘八九。
為清下羽;下生得四十四,小餘九四。
清羽;清下羽、清羽得五十九,小餘九三。
清角;上生得七十九,小餘九一。
為下清宮之清變宮下生得三十九,小餘三三。
為高於清羽之清變宮;下於清宮之清變宮、高於清羽之清變宮得五十三,小餘二七。
為清變徵:是為清均
凡宮至,商至角,角至變徵,徵至羽,羽至變宮,皆得全分,而變徵至徵,變宮至宮,則祗半分
管子起音篇,司馬氏律書皆五聲之正,淮南子始載二變之數,但不當十二律呂名之。
尤足取者,則二變之度分,與二變之比於正音,一為和、一為謬之說也。
所謂應鍾,即弦音變宮度也,所謂蕤賓,即弦音變徵度也。
弦音變宮在下第一弦為第三音,居第三位,即如弦之角聲第三位,音雖不同,而分則恰值正聲之度,故曰姑洗應鍾,比於正音和也
變徵在下第一弦為第七音居第七位,即如弦之變宮第七位,音亦不同,而分則皆為變聲之度,故曰應鍾蕤賓不比正音為繆也。
五聲二變清濁定弦音各分之等差,今列於表:
首弦首音起於下徵全度一百八分。
二音下羽,得全度一百八分之九十六。
音變宮,得全度一百八分之八十五。
餘三三。
四音正宮得全度一百八分之八十一。
五音正商,得全度一百八分之七十二。
六音正角得全度一百八分之六十四。
七音變徵得全度一百八分之五十六。
小餘八八。
八音正徵得全度一百八分之半。
為五十四。
首弦首音起清下徵全度一百一分。
餘一三。
二音清下羽,得全度一百一分之八十九。
小餘八九。
音清變宮得全度一百一分之七十九。
餘九一。
四音清宮得全度一百一分之七十五。
小餘八五。
五音清商得全度一百一分之六十七。
小餘四二。
六音清角得全度一百一分之五十九。
餘九三。
七音變徵得全度一百一分之五十三。
小餘二七。
八音清徵得全度一百一分之半。
為五十,小餘五六。
二弦首音起於下羽,全度九十六分。
二音變宮得全度九十六分之八十五。
餘三三。
三音正宮得全度九十六分之八十一。
四音正商,得全九十六分之七十二。
五音正角得全度九十六分之六十四。
六音變徵得全度九十六分之五十六。
小餘八八。
七音正徵得全度九十六分之五十四。
八音正羽,得全度九十六分之半。
為四十八。
二弦首音起清下羽,全度八十九分。
小餘八九。
二音變宮得全度八十九分之七十九。
餘九一。
音清宮,得全度八十九分之七十五。
小餘八五。
四音清商得全度八十九分之六十七。
小餘四二。
五音清角得全度八十九分之五十九。
餘九三。
六音變徵得全度八十九分之五十三。
小餘二七。
七音清徵得全度八十九分之五十。
小餘五六。
八音清羽得全度八十九分之半。
為四十四,小餘九四。
三弦首音起於變宮全度八十五分。
餘三三。
二音正宮得全度八十五分之八十一。
三音正商,得全度八十五分之七十二。
四音正角得全度八十五分之六十四。
五音變徵得全度八十五分之五六。
小餘八八。
六音正徵得全度八十五分之五十四。
七音正羽,得全度八十五分之四十八。
八音變宮得全度八十五分之半。
為四十二,小餘六六。
三弦首音起清變宮全度七十九分。
餘九一。
二音清宮得全度七十九分之七十五。
小餘八五。
音清商,得全度七十九分之六十七。
小餘四二。
四音清角得全度七十九分之五十九。
餘九三。
五音變徵得全度七十九分之五十三。
小餘二七。
六音清徵得全度七十九分之五十。
小餘五六。
七音清羽得全度七十九分之四十四。
餘九四。
八音清少變宮得全度七十九分之半。
為三十九,小餘九五。
四弦首音起於正宮全度八十一分。
二音正商,得全度八十一分之七十二。
三音正角得全度八十一分之六十四。
四音變徵得全度八十一分之五十六。
小餘八八。
五音正徵得全度八十一分之五十四。
六音正羽,得全度八十一分之四十八。
七音變宮得全度八十一分之四十二。
小餘六六。
八音少宮得全度八十一分之半。
為四十,小餘五。
四弦首音起於清宮全度七十五分。
小餘八五。
二音清商得全度七十五分之六十七。
小餘四二。
音清角,得全度七十五分之五十九。
餘九三。
四音變徵得全度七十五分之五十三。
小餘二七。
五音清徵得全度七十五分之五十。
小餘五六。
六音清羽得全度七十五分之四十四。
餘九四。
七音清少變宮得全度七十五分之三十九。
餘九五。
八音少宮得全度七十五分之半。
為三十七,小餘九二。
五弦首音起於正商,全度七十二分。
二音正角得全度七十二分之六十四。
音變徵,得全度七十二分之五十六。
小餘八八。
四音正徵得全度七十二分之五十四。
五音正羽,得全度七十二分之四十八。
六音變宮得全度七十二分之四十二。
小餘六六。
七音少宮得全度七十二分之四十。
小餘五。
八音少商得全度七十二分之半。
為三十六。
五弦首音起於清商全度六十七分。
小餘四二。
二音清角得全度六十七分之五十九。
餘九三。
音清變徵得全度六十七分之五十三。
小餘二七。
四音清徵得全度六十七分之五十。
小餘五六。
五音清羽得全度六十七分之四十四。
餘九四。
六音清少變宮得全度六十七分之三十九。
餘九五。
七音少宮得全度六十七分之三十七。
餘九二。
八音少商得全度六十七分之半。
為三十三,小餘七一。
六弦首音起於正角全度六十四分。
二音變徵得全度六十四分之五十六。
小餘八八。
三音正徵得全度六十四分之五十四。
四音正羽,得全度六十四分之四十八。
五音變宮得全度六十四分之四十二。
小餘六六。
六音少宮得全度六十四分之四十。
小餘五。
七音少商得全度六十四分之三十六。
八音少角,得全度六十四分之半。
為三十二。
六弦首音起於清角全度五十九分。
餘九三。
二音變徵得全度五十九分之五十三。
小餘二七。
音清徵,得全度五十九分之五十。
小餘五六。
四音清羽得全度五十九分之四十四。
餘九四。
五音清少變宮得全度五十九分之三十九。
餘九五。
六音少宮得全度五十九分之三十七。
餘九二。
七音少商得全度五十九分之三十三。
小餘七一。
八音清少角,得全度五十九分之半。
為二十九,小餘九六。
七弦首音起於變徵全度五十六分。
小餘八八。
二音正徵得全度五十六分之五十四。
三音正羽,得全度五十六分之四十八。
四音變宮得全度五十六分之四十二。
小餘六六。
五音少宮得全度五十六分之四十。
小餘五。
六音少商得全度五十六分之三十六。
七音少角,得全度五十六分之三十二。
八音變徵得全度五十六分之半。
為二十八,小餘四四。
七弦首音起於清變徵全度五十三分。
小餘二七。
二音清徵得全度五十三分之五十。
小餘五六。
音清羽,得全度五十三分之四十四。
餘九四。
四音清少變宮得全度五十三分之三十七。
餘九五。
五音少宮得全度五十三分之三十七。
餘九二。
六音少商得全度五十三分之三十三。
小餘七一。
七音清少角,得全度五十三分之二十九。
餘九六。
八音清少變徵得全度五十三分之半。
為二十六,小餘六三。
弦音旋宮轉調,其要有四:一,定弦音應某律呂聲字,即得某弦度分。
如倍無射之律變宮合字定弦,則得徵弦之分;黃鍾之律宮聲四字定弦,則得羽弦之分;太簇之律商聲乙字定弦,則得變宮弦之分;姑洗之律角聲上字定弦,則得宮弦之分;蕤賓之律變徵尺字定弦,則得商弦之分;夷則之律徵聲宮字定弦,則得羽弦之分;無射之律羽聲凡字定弦,則得變徵弦之分。
陽律一均七聲定弦正分也。
陰呂定弦七聲之分亦如之。
一,弦音轉調不能依次遞遷,必以宮調為準,故七聲因之而變。
如琴之正調宮調,其商調七弦遞高一音,但六弦七弦太急易,或變宮調以七弦遞下一音,則一弦二弦又慢不成聲,故宮調七弦立准,轉調七弦內有更者,有不更者,有宜緊者,有宜慢者,弦之轉移間,宮調旋焉。
如一弦、三弦六弦俱慢下管一音在弦度為半分,而餘弦不移,即轉為商調
正宮調一弦六弦定倍無射之律;變宮合字得徵弦分者,下為倍夷則之律;羽聲凡字轉角弦之分,三弦姑洗之律;角聲上字得宮弦分者,下為太簇之律,商聲乙字轉羽弦之分,其二弦四弦五弦七弦不移者,仍應本律。
二弦七弦原得羽弦分者,轉為徵弦之分;四弦原得商弦分者,轉為宮弦之分;五弦原得角弦分者,轉為商弦之分。
其倍無射之律,變宮合字為徵弦分者,轉變徵應於倍應鍾之呂,清變宮高六,應姑洗之律;角聲上字為宮弦分者,轉變宮應仲呂之呂,清角高上,此二分當二不用
三弦太簇之律,商聲乙字得羽弦之分以起調四弦原得商弦之分者,轉為宮弦之以立宮,故曰商調
二弦四弦五弦七弦俱緊上管半音在弦度亦為半分,而餘弦不移,即轉為角調。
正宮調二弦七弦黃鍾之律,宮聲四字得羽弦分者,上為大呂之呂,清宮五轉弦之分。
四弦蕤賓之律,變徵尺字得商弦分者,上為林鍾之呂,清變徵高尺轉宮弦之分。
五弦夷則之律,徵聲工字得角弦分者,上為南呂之呂,清徵高工轉商弦之分。
一弦三弦六弦不移,仍應本律,但一弦六弦轉為角分,三弦轉為羽分,而轉變徵、變宮者不用
三弦姑洗之律,角聲上字得羽弦之分以起調四弦原得商弦之分者,上為角弦之分,轉宮弦之以立宮,故曰角調。
如獨緊五弦管律半音在弦度亦為半分,即轉為變徵調。
四弦蕤賓之律,變徵尺字得羽弦之分以起調
五弦原得角弦之分者,上為變徵之分,轉為宮弦之以立宮,故曰變徵調。
如獨慢三弦管律一音在弦度為半分,即轉為徵調,因五弦夷則之律,徵聲工字得羽弦之分以起調一弦六弦得徵弦之分者,轉為宮弦之以立宮,故曰徵調
如以一弦三弦六弦下管一音四弦下管半音在弦度俱為半分,即轉為羽調,因一弦六弦應倍夷則之律,羽聲凡字得羽弦之分以起調二弦七弦原得羽弦分者,上為變宮之分,轉宮弦之以立宮,故曰變宮調也。
一,弦音諸調雖無二變,而定弦取音,必審二變之聲,必計二變之分。
陽律一均,即徵弦七聲之分言之,散聲全分首音,其二音與羽弦應者為羽分,三音與變宮弦應者為變宮分,至七音變徵弦應者為變徵分,八音仍與全弦應,故為旋於首音。
其各分與各弦相應,亦自與各律相應
計其分,則首音徵至二音羽,三音羽至三音變宮,皆得全分。
音變宮至四音宮,祗得半分。
四音宮至五音商,五音商至六音角,六音角至七音變徵,皆得全分。
七音變徵八音徵,亦得半分。
以宮弦七聲之分言之,散聲為全半首音,其二音商弦應者為商分,與角弦應者為角分,三至七音變宮弦應者為變宮分,八音仍與全弦應。
四音變徵五音徵,七音變宮八音宮,皆祗半分
太簇商聲乙字所應之弦分至姑洗角聲上字所應之弦分,與無射羽聲凡字所應之弦分至半黃變宮合字所應之弦分,其間必為半分,故各弦七聲之分不移,而所應聲有間雜之別。
各分全半之間,宮調旋焉。
宮調七弦為準,據每調徵七聲言之,商調之徵,乃宮調之羽轉而為徵分者也。
弦之羽,全弦首音為羽,其變宮徵在二音六音,是二音至三音,六音七音,為半分也。
今全弦轉為徵,則變宮變徵在三音、七音,是三音至四音七音八音,為半分矣。
故全弦定黃鍾之律宮聲四字不移二音即應太簇之律商聲乙字,其間得全分三音。
若取姑洗之律角聲上字,則二音至三音為半分,仍與宮調之羽同,是以必取仲呂之呂清角高上其間弦度始得全分,其四音仍應蕤賓之律變徵尺字。
太簇乙字至姑洗上字半分,加仲呂高上半分得一全分,而仲呂高上蕤賓尺字為半分,此所以二音至三音得全分,為羽至變宮,而三音至四音半分,乃變宮至宮分也。
五音仍應夷則之律徵聲工字,六音仍應無射之律羽聲凡字,此四音五音五音六音,亦得全分。
七音若取半黃鍾之律變宮合字,則六音七音半分,亦與宮調之羽同,必取半大呂之呂清變宮高六,其間弦度始得全分,其八音仍與首音同應黃鍾之律宮聲四字
無射凡字至半黃合字半分加半呂高六之半分得一全分,而半大呂高六至黃鍾四字半分,此所以六音七音得全分,為角至變徵,而七音八音半分,乃變徵至徵分也。
角調之徵,乃宮調變宮與清宮調之羽相雜而為徵分者也。
宮調變宮全弦首音即變宮,而變徵在五音,是首音至二音五音六音,為半分也。
商調之羽全弦首音為清羽,其清變宮清變徵在二音六音,是又二音至三音,六音七音,為半分也,今全弦轉為徵,則三音至四音七音八音,為半分矣。
首音若仍定太簇之律商聲乙字,則首音徵至二音所得全分,必當取於仲呂之呂清角高上,其本調羽弦,則亦應仲呂之呂清角高上,是清角調非正角調矣。
因取姑洗之律角聲上字正角調,故起調於羽弦者,必取姑洗正角聲,而徵弦羽分亦當應姑洗之律。
是以調徵散聲首音,反比正宮調變宮弦之散聲首音下半音,取清宮調之羽弦散聲大呂之呂清宮五,其分始合,蓋因調羽得正角之律故也。
二音姑洗之律角聲上字為羽分,三音應蕤賓之律變徵尺字為變宮分,四音林鍾之呂清變徵高尺為宮分,五音南呂之呂清徵高工為商分,六音半黃鍾之律正變六字為角分,七音應黃鍾之律正宮四字變徵分,八音仍應大呂之呂清宮五,是則三音蕤賓四音林鍾半分七音黃鍾八音大呂半分,正為本調徵弦之變宮至宮,變徵至徵之二半分也。
變徵調之徵,乃宮調之宮轉而徵分者也。
宮調之宮,變徵變宮四音七音,是四音五音七音八音,為半分也。
今全弦轉為徵,則三音至四音七音八音,為半分移宮調之宮四音五音半分,為三音至四音半分,則四音南呂之呂清徵高工,三音夷則四音南呂半分七音太簇八音姑洗半分
徵調之徵,乃宮調之商轉而為徵者也。
宮調之商,變徵變宮在三音、六音,是三音至四音六音七音,為半分也。
今全弦轉為徵,則三音至四音七音八音,為半分移宮調之商六音七音半分,為七音八音半分,則七音仲呂之呂清角高上,三音無射四音半黃鍾為半分七音仲呂八音蕤賓半分
羽調之徵,乃宮調之角轉而為徵分者也。
宮調之角,變徵變宮六音五音,是二音至三音,五音六音,為半分也。
今全弦轉為徵,則三音至四音七音八音,為半分也。
移宮調之商二音至三音半分五音六音半分,為三音至四音半分七音八音半分,則三音取半大呂之呂清變宮五,六音仲呂之呂清角高上七音林鍾之呂清變徵高尺,三音半大呂至四音黃鍾半分七音林鍾八音夷則半分
變宮調之徵,乃宮調變徵與清宮調之角相雜而為徵分者也。
宮調變徵變宮在首四音,是首音至二音四音五音,為半分
宮調之角,變徵變宮二音五音,是又二音至三音,五音六音,為半分也。
今全弦轉為徵,則三音至四音七音八音,為半分
定南呂之呂清徵高工散聲首音,三音黃鍾四音大呂半分七音夷則八音南呂半分,此弦音定陽七調相為用之法也。
陰呂七調立調之羽分,亦必以陰呂為主,其各弦各分陰陽間用亦如之。
一,弦音諸調,惟宮與商徵得與律呂相和為用,宮調弦之七聲,皆應陽一均
二變七聲之分亦然
宮調各弦七聲二變七聲之分,皆應陰呂一均,此弦音宮調所以得與律呂相和
商調弦之五正聲,皆應陽律,惟二變聲轉陰呂,清商調亦惟二變雜入陽律,此商調五正所以得與律呂相和
徵調弦之五正聲變宮聲應陽律,惟變徵一聲陰呂,清徵調亦惟變徵一聲雜入陽律,此又徵調五正聲變宮聲得與律呂相和也。
至角調五正聲內,徵弦、宮弦、商弦皆應陰呂,而二變反得陽律
商聲乙字、羽聲凡字,各弦各分皆不得用,遺此二聲字與宮調同,清角聲五聲二變陰陽相雜亦然
是角調不可律呂相和變徵調五正內宮弦應陰呂二變亦得陽律,羽聲凡字各弦各分皆不得用,清變徵調亦宮弦雜入陽律,是變徵調不可律呂相和,然祗借一音,即與宮調聲字為同,較角調則為正也。
羽調五正聲內角弦陰呂二變陰呂清羽調角二變應陽律,是雖不可律呂相和,然據弦音猶為七聲備之一調
變宮調五正聲內徵弦宮弦皆應陰呂,而二變反得陽律
商聲乙字、羽聲凡字,各弦各分皆不得用,遺此二聲字與角調同,清變宮五聲二變陰陽相雜亦然,是亦不可律呂相和也。
宮調
一弦,定倍無射之律,變宮合字,得下徵之分。
二弦,定黃鍾之律,宮聲四字,得下羽之分。
太簇之律,商聲乙字,為變宮之分。
三弦,定姑洗之律,角聲上字,得宮弦之分。
四弦,定蕤賓之律,變徵尺字,得商弦之分。
五弦,定夷則之律,徵聲工字,得角弦之分。
無射之律,羽聲凡字,為變徵之分。
六弦,定半黃鍾之律,變宮六字得徵弦之分。
七弦,定半太簇之律,宮聲五字,得羽弦之分。
宮調
一弦,定倍應鍾之呂,清變宮高六,得下徵之分。
二弦,定大呂之呂,清宮高五,得下羽之分。
夾鍾之呂,清商高乙,為變宮之分。
三弦,定仲呂之呂,清角高上,得宮弦之分。
四弦,定林鍾之呂,清變徵高尺,得商弦之分。
五弦定南呂之呂,清徵高工,得角弦之分。
應鍾之呂,清羽高凡,為變徵之分。
六弦,定半大呂之呂,清變宮高六,得徵弦之分。
七弦,定半夾鍾之呂,清宮高五,得羽弦之分。
商調
角慢一弦,定倍夷則之律,下羽凡字,得變徵之分,轉角弦之分。
應倍無射之律,得倍應鍾之呂,變宮合字,清變宮高六,為下徵之分,轉變徵之分。
二弦,定黃鍾之律,宮聲四字,得下羽之分,轉徵弦之分。
羽慢三弦,定太簇之律,商聲乙字,得變宮之分,轉羽弦之分。
姑洗之律,得仲呂之呂,角聲上字清角高上,為宮弦之分,轉變宮之分。
四弦,定蕤賓之律,變徵尺字,得商弦之分,轉宮弦之分。
五弦,定夷則之律,徵聲工字,得角弦之分,轉商弦之分。
角慢六弦,定無射之律,羽聲凡字,得變徵之分,轉角弦之分。
半黃鍾之律,得半大呂之呂,變宮六字,清變宮高六,為徵弦之分,轉變弦之分。
七弦,定半太簇之律,宮聲五字,得羽弦之分,轉徵弦之分。
商調
角慢一弦,定倍南呂之呂,清下羽高凡,得變徵之分,轉角弦之分。
應倍應鍾之呂,得黃鍾之律,清變宮高六,宮聲四字為下徵之分,轉變徵之分。
二弦,定大呂之呂,清宮高五,得下羽之分,轉徵弦之分。
羽慢三弦,定夾鍾之呂,清商高乙,得變宮之分,轉羽弦之分。
仲呂之呂,得蕤賓之律,清角高上變徵尺字,為宮弦之分,轉變宮之分。
四弦,定林鍾之呂,清變徵高尺,得商弦之分,轉宮弦之分。
五弦定南呂之呂,清徵高工,得角弦之分,轉商弦之分。
角慢六弦,定應鍾之呂,清羽高凡,得變徵之分,轉角弦之分。
半大呂之呂,得半太簇之律,清變宮高六,宮聲五字為下徵之分,轉變徵之分。
七弦,定半夾鍾之呂,清宮高五,得羽弦之分,轉徵弦之分。
角調
一弦,定倍無射之律,變宮合字,得下徵之分,轉角弦之分。
應黃鍾之律,宮聲四字為下羽之分,轉變徵之分。
徵緊二弦,應太簇之律,得大呂之呂,商聲乙字,清宮高五,得變宮之分,轉徵弦之分。
三弦,定姑洗之律,角聲上字,得宮弦之分,轉羽弦之分。
蕤賓之律,變徵尺字,為商弦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緊四弦,應夷則之律,得林鍾之呂,徵聲工字,清變徵高尺,得角弦之分,轉宮弦之分。
商緊五弦,應無射之律,得南呂之呂,羽聲凡字,清徵高工,得變徵之分,轉商弦之分。
角六弦,定半黃鍾之律,變宮六字得徵弦之分,轉角弦之分。
應半太簇之律,宮聲五字,為羽弦之分,轉變徵之分。
主 徵緊七弦,應半姑洗之律,得半夾鍾之呂,商聲乙字,清宮高五,得變宮之分,轉徵弦之分。
清角調
一弦,定倍應鍾之呂,清變宮高六,得下徵之分,轉角弦之分。
大呂之呂,清宮高五,為下羽之分,轉變徵之分。
徵緊二弦,應夾鍾之呂,得太簇之律,清商高乙,商聲乙字,得變宮之分,轉徵弦之分。
三弦,定仲呂之呂,清角高上,得宮弦之分,轉羽弦之分。
林鍾之呂,清變徵高尺,為商弦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緊四弦,應南呂之呂,得夷則之律,清徵高工徵聲工字,得角弦之分,轉宮弦之分。
商緊五弦,應應鍾之呂,得無射之律,清羽高凡,羽聲凡字,得變徵之分,轉商弦之分。
角六弦,定半大呂之呂,清變宮高六,得徵弦之分,轉角弦之分。
應半夾鍾之呂,清宮高五,為羽弦之分,轉變徵之分。
徵緊七弦,應半仲呂之呂,得半姑洗之律,清商高乙,商聲乙字,得變宮之分,轉徵弦之分。
變徵調
一弦,定倍無射之律,變宮合字,得下徵之分,轉商弦之分。
二弦,定黃鍾之律,宮聲四字,得下羽之分,轉角弦之分。
太簇之律,商聲乙字,為變宮之分,轉變徵之分。
三弦,定姑洗之律,角聲上字,得宮弦之分,轉徵弦之分。
四弦,定蕤賓之律,變徵尺字,得商弦之分,轉羽弦之分。
夷則之律,徵聲工字,為角弦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緊五弦,應無射之律,得南呂之呂,羽聲凡字,清徵高工,得變徵之分,轉宮弦之分。
六弦,定半黃鍾之律,變宮六字得徵弦之分,轉商弦之分。
角七弦,定半太簇之律,宮聲五字,得羽弦之分,轉角弦之分。
清變徵調
一弦,定倍應鍾之呂,清變宮高六,得下徵之分,轉商弦之分。
二弦,定大呂之呂,清宮高五,得下羽之分,轉角弦之分。
夾鍾之呂,清商高乙,為變宮之分,轉變徵之分。
三弦,定仲呂之呂,清角高上,得宮弦之分,轉徵弦之分。
四弦,定林鍾之呂,清變徵高尺,得商弦之分,轉羽弦之分。
南呂之呂,清徵高工,為角弦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緊五弦,應應鍾之呂,得無射之律,清羽高凡,羽聲凡字,得變徵之分,轉宮弦之分。
六弦,定半大呂之呂,清變宮高六,得徵弦之分,轉商弦之分。
角七弦,定半夾鍾之呂,清宮高五,得羽弦之分,轉角弦之分。
徵調
一弦,定倍無射之律,變宮合字,得下徵之分,轉宮弦之分。
二弦,定黃鍾之律,宮聲四字,得下羽之分,轉商弦之分。
角慢三弦,定太簇之律,商聲乙字,得變宮之分,轉角弦之分。
姑洗之律,得仲呂之呂,角聲上字清角高上,為宮弦之分,轉變徵之分。
四弦,定蕤賓之律,變徵尺字,得商弦之分,轉徵弦之分。
五弦,定夷則之律,徵聲工字,得角弦之分,轉羽弦之分。
無射之律,羽聲凡字,為變徵之分,轉變宮之分。
六弦,定半黃鍾之律,變宮六字得徵弦之分,轉宮弦之分。
七弦,定半太簇之律,宮聲五字,得下羽之分,轉商弦之分。
徵調
一弦,定倍應鍾之呂,清變宮高六,得下徵之分,轉宮弦之分。
二弦,定大呂之呂,清宮高五,得下羽之分,轉商弦之分。
角慢三弦,定夾鍾之呂,清商高乙,得變宮之分,轉角弦之分。
仲呂之呂,得蕤賓之律,清角高上變徵尺字,為宮弦之分,轉變徵之分。
四弦,定林鍾之呂,清變徵高尺,得商弦之分,轉徵弦之分。
五弦定南呂之呂,清徵高工,得角弦之分,轉羽弦之分。
應鍾之呂,清羽高凡,為變徵之分,轉變宮之分。
六弦,定半大呂之呂,清變宮高六,得徵弦之分,轉宮弦之分。
七弦,定半夾鍾之呂,清宮高五,得下羽之分,轉商弦之分。
羽調
羽慢一弦,定倍夷則之律,下羽凡字,得變徵之分,轉下羽之分。
應倍無射之律,得倍應鍾之呂,變宮合字,清變宮高六,為下徵之分,轉變宮之分。
二弦,定黃鍾之律,宮聲四字,得下羽之分,轉宮弦之分。
商慢三弦,定太簇之律,商聲乙字,得變宮之分,轉商弦之分。
角慢四弦,應姑洗之律,得仲呂之呂,角聲上字清角高上,得宮弦之分,轉角弦之分。
蕤賓之律,得林鍾之呂,變徵尺字,清變徵高尺,為商弦之分,轉變徵之分。
五弦,定夷則之呂,徵聲工字,得角弦之分,轉徵弦之分。
羽慢六弦,定無射之律,羽聲凡字,得變徵之分,轉羽弦之分。
半黃鍾之律,得半大呂之呂,變宮六字,清變宮高六,為徵弦之分,轉變宮之分。
七弦,定半太簇之律,宮聲五字,得下羽之分,轉宮弦之分。
清羽調
羽慢一弦,定倍南呂之呂,清下羽高凡,得變徵之分,轉下羽之分。
應倍應鍾之呂,得黃鍾之律,清變宮高六,宮聲四字為下徵之分,轉變宮之分。
二弦,定大呂之呂,清宮高五,得下羽之分,轉宮弦之分。
商慢三弦,定夾鍾之呂,清商高乙,得變弦之分,轉商弦之分。
角慢四弦,應仲呂之呂,得蕤賓之律,清角高上變徵尺字,得宮弦之分,轉角弦之分。
林鍾之呂,得夷則之律,清變徵高尺徵聲工字,為商弦之分,轉變徵之分。
五弦定南呂之呂,清徵高工,得角弦之分,轉徵弦之分。
羽慢六弦,定應鍾之呂,清羽高凡,得變徵之分,轉羽弦之分。
半大呂之呂,得半太簇之律,清變宮高六,宮聲四字為下徵之分,轉變宮之分。
七弦,定半夾鍾之呂,清宮高五,得下羽之分,轉宮弦之分。
宮調
一弦,定倍無射之律,變宮合字,得下徵之分,轉下羽之分。
應黃鍾之律,宮聲四字為下羽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緊二弦,應太簇之律,得大呂之呂,商聲乙字,清宮高五,得變宮之分,轉宮弦之分。
三弦,定姑洗之律,角聲上字,得宮弦之分,轉商弦之分。
四弦,定蕤賓之律,變徵尺字,得商弦之分,轉角弦之分。
夷則之律,徵聲工字,為角弦之分,轉變徵之分。
徵緊五弦,應無射之律,得南呂之呂,羽聲凡字,清徵高工,得變徵之分,轉徵弦之分。
六弦,定半黃鍾之律,變宮六字得徵弦之分,轉羽弦之分。
應半太簇之律,宮聲五字,為羽弦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緊七弦,應半姑洗之律,得半夾鍾之呂,商聲乙字,清宮高五,得變宮之分,轉宮弦之分。
清變宮調
一弦,定倍應鍾之呂,清變宮高六,得下徵之分,轉下羽之分。
大呂之呂,清宮高五,為下羽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緊二弦,應夾鍾之呂,得太簇之律,清商高乙,商聲乙字,得變宮之分,轉宮弦之分。
三弦,定仲呂之呂,清商高上,得宮弦之分,轉商弦之分。
四弦,定林鍾之呂,清變徵高尺,得商弦之分,轉角弦之分。
南呂之呂,清徵高工,為角弦之分,轉變徵之分。
徵緊五弦,應應鍾之呂,得無射之律,清羽高凡,羽聲凡字,得變徵之分,轉徵弦之分。
六弦,定半大呂之呂,清變宮高六,得徵弦之分,轉羽弦之分。
應半夾鍾之呂,清宮高五,為羽弦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緊七弦,應半仲呂之呂,得半姑洗之律,清商高乙,商聲乙字,得變宮之分,轉宮弦之分。
右弦旋宮轉調,就琴弦立論,以羽弦起調為主,故旋宮徵黃鍾定二弦羽位為宮調
呂后編以七音立論,立宮為主黃鍾為宮,則弦之宮分聲應黃鍾,商分應太簇,角分應姑洗變徵分應蕤賓,徵分應夷則,羽分應無射變宮分應半黃鍾。
即倍無射
大呂為宮,七音之分應陰呂亦然
以分言,則宮分應黃鍾者即黃鍾之分,商分即太簇之分,角分即姑洗之分,變徵分即蕤賓之分。
至徵分應夷則者,則非夷則之分,而為林鍾之分。
羽分應無射者,亦非無射之分,而為南呂之分。
變宮分應半黃鍾者,非半黃鍾之分,而為應鍾之分。
大呂為宮,變徵分則為變林鍾之分,徵分則夷則之分,羽分則無射之分,變宮分則變黃鍾之分。
陰陽七均,均各七弦,有表詳樂問,不備載
倍加四分一黃鍾之管夷則徵聲乙字黃鍾八分之二又加此一分四分一之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