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卷一百二十 (自动笺注)
志九十五
食貨
明末,苛政紛起,籌捐增餉,民窮財困。
有清入主中國,概予蠲除與民更始
逮康、乾之世,國富民殷。
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又普免天下租稅至再至三
嗚呼,古未有也。
道、咸以降海禁大開國家多故
耗財之途廣,而生財之道滯。
當軸者昧於中外大勢召禍興戎天府太倉之蓄,一旦蕩然賠償兵費至四百餘兆。
中國所有財產抵借外債積數十年不能清償
攤派加捐,上下交困
乃改海運以節漕費,變圜法行國幣,講鹽政以增歲入開礦產以擴財源
以及鐵路,改郵傳,設電局通海舶。
新政繁興孳孳謀利,而於古先聖王生眾食寡、為疾用舒之道,昧焉不講。
夫以唐、虞治平之世,而其告舜、禹也,諄諄以「四海困窮天祿永終為戒
有國者其可忽哉!
茲取清代理財始末,條著於篇。
戶口
戶口清之民數,惟外籓扎薩克所屬編審丁檔掌於理籓院。
其各省諸色人戶,由其地長官十月造冊,限次年八月咨送戶部浙江吏司司之。
滿洲蒙古漢軍丁檔則司於戶部八旗俸餉處。
年終,將民數匯繕黃冊以聞。
其戶之別,曰軍,曰民,曰匠,曰灶。
此外若回、番、羌、苗、瑤、黎、夷等戶,皆隸於所在府、庁、州、縣。
凡民,男曰丁,女曰口。
男年十六為成丁,未成丁亦曰口。
丁口繫於戶。
腹民計以丁口邊民計以戶。
蓋番、回、黎、苗、瑤、夷人等,久經向化,皆按丁口編入民數
其以戶計者,如三姓所屬赫哲、費雅喀、奇勒爾、庫葉、鄂倫春、哈克拉五十六姓,甘肅土司,及庄浪所屬番子西藏土司所屬三十九族,烏里雅蘇台所屬唐努烏梁海貢貂戶,科布多所屬阿爾泰烏梁海貢貂戶、貢狐皮戶,阿爾泰諾爾烏梁海貢貂戶、貢灰鼠皮戶,皆是。
土司所屬番、夷人等,但報明寨數、族數,不計戶者不與其數。
凡民著籍,其別有四:曰民籍;曰軍籍,亦稱衛籍;曰商籍;曰灶籍
經理之也,必察其祖籍
人戶寄居之地置有墳廬逾二十年者,准入籍出仕令聲祖籍迴避
本身已故,子孫於他省有田土丁糧,原附入籍者,聽。
軍流人等子孫隨配入籍者,准其考試之類是也
又必辨其宗系
民人無子,許立同宗昭穆相當為後
其有女婿義男收養三歲以下小兒,酌給財產不得以為嗣之類是也
且必區其良賤
四民為良,奴僕倡優為賤。
衙署應役皁隸馬快步快小馬禁卒門子弓兵仵作、糧差及巡捕番役,皆為賤役長隨與奴僕等。
其有冒籍跨籍跨邊、僑籍皆禁之。
公元1757年
世祖入關,有編置戶口牌甲之令。
其法,州縣城鄉十戶一牌長,十牌一甲長,十甲一保長。
戶給印牌,書其姓名丁口
出則注所往,入則稽所來。
寺觀一律頒給,以稽僧道出入
客店令各立一簿書寓客姓名行李,以便稽察
乾隆二十二年更定十五條:
* 一、直省所屬每戶歲給門牌牌長甲長三年更代保長一年更代
凡甲內有盜竊邪教賭博賭具窩逃、奸拐、私鑄、私銷、私鹽跴曲販賣硝磺,並私立名色斂財聚會等事及面可疑之徒,責令專司查報
戶口遷移登耗隨時報明,門牌內改換填給。
* 一、紳衿之家,與齊民一體編列
* 一、旗民雜處村莊一體編列
旗人民人有犯,地方官會同理事同知辦理,至各省駐防營內商民貿易居住,及官兵僱用人役,均另編牌冊,報明理事查核
* 一、邊外蒙古地種地民人設立牌頭總甲十家長等。
如有偷竊為匪,及隱匿逃人者,責令查報
* 一、凡客在內貿易,或置有產業者,與土著一律順編。
* 一、鹽場井灶,另編排甲,所僱工人,隨灶戶填注。
* 一、礦廠丁戶,廠員督率廠商課長及峒長、爐頭等編查。
各處煤窯僱主,將傭工人等冊報地方查核
* 一、各省山居棚民,按戶編冊,地主保甲結報。
廣東寮民,每寮給牌,互相保結
* 一、沿海等省商漁船隻,取具澳甲鄰保結,報官給照。
商船船主舵工水手年貌籍貫並填照內,出洋時,取具各船互結,至汛口照驗放行
漁船止填船主年貌籍貫
其內采捕小艇責令澳甲稽查
內河船隻,於船尾設立粉牌責令埠頭查察
漁船網戶水次搭棚趁食之民,均歸就近保甲管束
* 一、苗人寄籍內地久經編入民甲者,照民人一例編查。
其餘各處苗、瑤,千百戶及頭人、峒長等稽查約束
* 一、雲南有夷、民錯處者,一體編入保甲
依山傍水自成村落者,令管事頭目造冊稽查
* 一、川省客民,同土著一例編查。
* 一、甘肅番子土民責成土司查察
地方官管轄者,令所管頭目編查,地方官給牌冊報。
四川改土歸流各番寨,令鄉約甲長稽查,均聽撫夷掌堡管束
* 一、寺觀僧道,令僧綱道紀按季冊報。
其各省回民,令禮拜寺掌教稽查
* 一、外來流丐保正督率丐頭稽查少壯者遞迴原籍安插,其餘歸入棲流等所管束
自是立法益密。
公元1759年
時各省番、苗與內地民人言語不通,常有肇釁之事。
二十四年定番界、苗疆禁例
臺灣民、番不許結親,違者離異
省民無故擅入苗地,及苗人無故入民地,均照例治罪
若往貿易,必取具行戶鄰右保結,報官給照,令塘汛驗放始往。
公元1726年
棚民之稱,起於江西浙江福建三省
山縣內,向有民人搭棚居住,藝麻種箐,開爐煽鐵,造紙制菇為業。
廣東窮民入山搭寮,取香木舂粉、析薪燒炭為業者,謂之寮民
雍正四年定例保甲法一體編查。
乾隆二十八年,定各省棚民單身賃墾者,令於原籍州縣領給印票,並有親族保領,方准租種安插
倘有來歷不明,責重保人糾察報究。
五十五年,諭:「廣東總督奏稱,撤毀雷、廉交界海面之潿洲及迤東之斜陽地方寮房,遞迴原籍,免與洋盜串通滋事,並毀校椅灣等三十二處寮房共百六十二戶,另行撫恤安插
沿海各省所屬島嶼,多有內地民人安居樂業
若遽飭令遷移使數十萬生民流離失所,於心何忍。
且恐辦理不善轉使良民變而為匪。
所有各省海島除例封禁者外,餘均仍舊居住
零星散處,皆系貧民,尤不可獨令向隅
漁戶出洋探捕,暫在海島搭寮棲止,亦不可概行禁絕
人民既少,稽察無難,惟在各督撫嚴飭文武員弁編立保甲
如有盜匪混入,及窩藏為匪者,一經查出,將所居寮房概行燒毀,俾知儆懼
漁船出入口岸務期取結給照,登記姓名
進口時藏有貨物形跡可疑嚴行盤詰,自不難立時拏獲也。
五十七年,諭:「據福寧所奏,山東一省海島居民二萬餘名口,各省海島想亦不少
遵照前言不準添建房屋以至日聚日眾
仍應留心訪察,勿任勾結匪徒滋生事端
咸豐元年浙江巡撫常大淳奏言:「浙江棚民開山過多以致淤土壅,有礙水田廬
設法編查安插分別去留
」如所議行
公元1727年
四川張獻忠之亂,孑遺者百無一二,耕種三江湖廣流寓之人。
雍正五年,因逃荒而至者益眾。
諭令四川州縣人戶逐一稽查姓名籍貫,果系無力窮民,即量人多寡,給荒地五六十畝或三四十畝,令其開墾
公元1762年
吉林寧古塔伯都訥阿勒楚喀拉林等地方,乾隆二十七年定例不準無籍流民居住
三十四年,吉林將軍傅良奏:「阿勒楚喀拉林地方流民二百四十二戶,請限一年盡行驅逐
」上曰:「流寓既在定例之前應准入籍墾種一例安插,俾無失所。
嘉慶中,郭爾羅斯復有內地新來流民二千三百三十戶,吉林庁有千四百五十九戶,長春庁有六千九百五十三戶,均經將軍奏令入冊安置
山東民人徙居口外者,在康熙五十一年已有十萬餘人
聖祖諭:「嗣後山東民人到口外及由口外山東者,應查明年貌籍貫造冊稽查互相對覈。
其後直隸山西民人亦多有出口者。
雍正初,因陸續古北口張家口歸化城三同知管理,旋移萬全縣縣丞於張家口,其古北口增設巡檢一,歸化城增設通判四、巡檢一,各按所屬民人,照保甲法,將姓名籍貫註冊逐年咨部查覈
凡民出入關口,由原籍州縣印票驗明放行
所有放過票張,造冊報部。
公元1810年
福建廣東民人徙居臺灣者尤眾。
嘉慶十五年,浙總督方維甸奏:「噶瑪田土膏腴內地民人流寓者多。
檢查戶口漳州人四萬二千五百餘丁,泉州人二百五十餘丁,粵東人百四十餘丁,與生熟各番雜處必須有所鈐制
於是議增噶瑪通判一。
此外江蘇銅、兩縣,自黃河退涸,變為荒田,山東曹、濟等屬民陸續前往創立湖團,相率墾種
銅、土民客民占墾,日相控鬪。
同治五年戶部奏:「查明容留捻匪之刁、王兩團,驅回原籍
安分良團,即令安生業。
凡此夷、漢之雜處,土、客之相猜,慮其滋事,則嚴為之防,憫其無歸,則寬為之所,要皆以保甲要圖
公元1657年
保甲行於平時,而編審丁賦所由出也。
編審之制,州縣官造冊上之府,府別造一總冊上之布政司
凡軍、民、匠、灶四籍,各分上中下三等
丁有民丁、站丁、土軍丁、衛丁、屯丁
總其丁之數而登黃冊
督撫布政司冊報達之戶部,匯疏以聞。
順治十四年,命州縣官編審戶口,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紀錄
康熙五十一年,有「新增人丁不加賦」之諭,自是聖祖仁政,遂與一代終始
顧丁有開除,即不能不抵補
康熙五十五年戶部請以編審新增人丁補足缺額數,如有餘丁,歸入滋生冊內造報,從之。
高宗內閣曰:「朕查上年各省奏報民數,較之康熙年間,計增十餘倍。
承平日久生齒日繁蓋藏自不能如前充裕
廬舍所佔田土,亦不啻倍蓰
之者寡,食之者眾,朕甚憂之。
猶幸朕臨御以來闢土開疆幅員日廓,小民皆得開墾邊外地土藉以暫謀衣食
然為之計及久遠,非野無曠土,家有贏糧未易昇平之福。
各省督撫及有牧民之責者,務當隨時勸諭,俾皆儉樸成風,惜物力而盡地利,慎勿以奢靡相競,習於怠惰也。
是時編審之制已停,直省所報民數大率以歲造之煙戶冊為據。
行之日久有司視為具文,所報多不詳覈,其何以體朕欲周知天下民數之心乎?
」又諭:「據鄭輝祖稱,從前所辦民數冊,歲歲滋生之數,一律雷同
似此簡率相沿,成何事體!
所有各省本年應進民冊,均展至明年年底。
倘再疏舛定當予以處分
當時民冊恐不免任意填造之弊,然自聖祖以來休養生息有餘年,民生其間,自少至老,不知有兵革之患,而又年豐人樂無有夭札疵癘轉徙顛踣以至於凋耗者,其戶口繁庶,究不可謂盡出子虛也。
公元1726年
編審之停,始於雍正四年
直隸總督李紱改編審行保甲一疏略云:「編審五年一舉,雖意在清戶口不如保甲更為詳密,既可稽察遊民,且不必另查戶口
自後嚴飭編排人丁,自十六歲以上,無許一名遺漏
歲底造冊布政司匯齊,另造總冊進呈
冊內止開里戶人丁實數,免列花戶,則簿籍不煩而丁數大備矣。
乾隆五年戶部又請令各督撫每年十一月,將戶口與穀一併造報;番疆、苗界不入編審者,不在此例。
從之。
三十七年,從李瀚請,永停編審
自是惟有運漕軍丁四年一編而已
公元1661年
蓋清承明喪亂戶口凋殘
累朝休養生息,故戶口之數,歲有加增
約而舉之順治十八年會計天下民數千有九百二十萬三千二百三十三口。
康熙五十年,二千四百六十二萬一千三百二十四口。
六十年,二千九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五十九口,又滋生丁四十六萬七千八百五十口。
雍正十二年,二千六百四十一萬七千九百三十二口,又滋生丁九十三萬七千五百三十口。
乾隆二十九年,二萬五百五十九萬一千一十七口。
六十年,二萬九千六百九十六萬五百四十五口。
嘉慶二十四年,三萬一百二十六萬五百四十五口。
道光二十九年,四萬一千二百九十八萬六千六百四十九口。
、同之際,兵革四起,冊報每缺數省,其可稽者,只二萬數千萬口不等
光緒元年,三萬二千二百六十五萬五千七百八十一口。
公元1906年
三十二年,釐定官制,以戶部度支部,而改前所設之巡警部為民政部,調查戶口,歸其職掌,各省則以巡警專司其事。
明年,諭直省造報民數務須確查實數以為庶政根本
民政部奏稱:「伏查三十二年黑龍江安徽江蘇福建甘肅廣西雲南丁冊,並三十一年丁冊,均未補造。
在各督撫明知逾限,例當查參,而積習挽回不易
臣部於接收伊始,籌一切辦法,擬請敕下各督撫責成府、庁、州、縣,分鄉分區自行調查丁口確數,統以每年十二月底截算,以清界限
仍限次年十月部匯奏。
」制可。
公元1909年
宣統元年,復頒行填造戶口格式,令先查戶口數,限明年十月報齊,續查口數,限宣統四年十月報齊。
至三年十月,據京師內外城、順天府、各直省、各旗營、各駐防、各蒙旗所報,除新疆湖北廣東廣西各省,江寧青州西安涼州伊犁貴州西寧駐防泰寧鎮熱河各蒙旗,川、滇邊務,均未冊報到部外,凡正戶五千四百六十六萬八千有四,附戶千四百五十七萬八千三百七十,共六千九百二十四萬六千三百七十四戶;凡口數男一萬三千九百六十六萬二千四百一十,女九千九百九十三萬二千二百有八,共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八口。
公元1735年
雍正十三年戶部題准福建臺灣府生番百九十九名,匯入彰化籍,廣西慶遠府歸流土民百七十九名,匯入宜山籍,嗣後臺灣生番四川生番、嶺夷歸化者甚眾,定例令專管官編立保甲查緝匪類,逢望日宣講上諭,以興教化,自是番民衣冠言語悉與地民無異,亦有讀書應考者。
公元1909年
同治光緒間交通日廣,我國之耕種貿遷,遍於重瀛,亦有改入他國版籍之事。
宣統元年外務會同修訂法律大臣擬定國籍條例
因各國國籍法有地脈系、血脈系,即屬地、屬人兩義兩義相持,必生牴觸於是采折衷制,分為固有籍、入籍出籍復籍四章注重血脈辦法
憲政編查館就所定四章釐為二十四條。
固有籍章:
* 第一,凡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均屬中國國籍者,其疑有三:一,生而父為中國人者;二,生於父死以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三,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
* 第二,若父母無所考,或均無國籍,而生於中國地方者,亦屬中國國籍
生地無可考而在中地方發見棄兒,同。
入籍章:
* 第三,凡外國人原入中國籍者,准其呈請入籍
其必具備之款五:一,寄居中國接續十年以上者;二,年滿二十歲以上,照其國法律為有能力者;三,品行端正者;四,有相當之貲財藝能足以自立者;五,照其國法律,於入籍後即應消除本國國籍者。
其本無國籍人原入中國籍者,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具備前項第一第三、第四款者為合格
* 第四,凡外國人或無國籍有殊勛於中國者,雖不備一至四各款,得由外務部、民政部會奏請旨,特准入籍
* 第五,凡外國人或無國籍婦人嫁與中國人者;以中國人繼父同居者;私生子,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領者;私生子,母為中國人,父不原認領,經其母認領者。
如有此等情事之一,均作為入籍
婦女嫁與中國人,須以正式結婚呈報有案者為限
餘款以照其國法律尚未成年及未為人妻者為限
* 第六,凡男子入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應隨同入籍
其照其國法律並不隨同銷除本國國籍者,不在此限。
若其妻自原入籍,或入籍人自原使未成年之子入籍者,雖不備第三一至四各款,准其呈請入籍
* 第七,入籍成年之子現住中國者,唯不備第三一至四各款,亦准呈請入籍
* 第八,凡入籍不得之官職:一,軍機處內務府各官及京、外四品以上文官;二,各項武官軍人;三,上下議院及各省諮議局議員
此等限制,特准入籍十年以後、餘入籍人二十年以後,得由民政請旨豁免
* 第九,凡呈請入籍者,應聲入籍遵守中國法律,及棄其本國權利出具甘結,並由寄居方公正紳士二人出具保結
* 第十,凡呈請入籍者,應具呈所在地方官,詳請管長官咨請民政批准牌示給予執照為憑。
其在外國者,應具呈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徑呈出使大臣咨部存案
出籍章:
* 第十一,凡中國人原入外國國籍者,應先呈請出籍
* 第十二,凡中國人出籍,其款有四:一,無未結之刑、民訴訟案件;二,無兵役義務;三,無應納未繳之租稅;四,無官階及出身
* 第十三,凡中國人婦女嫁與外國人者;以外國人為繼父同居者;私生子,父為外國人,其父認領者;私生子,母為外國人,其父不原認領,經其母認領者。
如有此等事情之一,均作為出籍
婦女嫁與外國人,以正式結婚呈報有案者為限
餘款以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及未為人妻者為限
* 第十四,凡男子出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一併作為出籍
若妻自原留籍,或出籍人原使其未成年之子留籍,准其呈明,仍屬中國國籍
* 第十五,凡婦女有夫者,不得獨自呈請出籍
其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無能力者,亦不準自行呈請出籍
* 第十六,凡中國人出籍者,所有在內特有利益一律不得享受
* 第十七,凡呈請出籍者,應自行出具甘結聲明無第十二條所列各款及犯罪未經發覺情事
* 第十八,凡呈請出籍者,應具呈本籍地方官詳請管長官咨請民政批准牌示
其在外國者,應具呈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徑呈出使大臣咨部。
其未經呈請批准不問情形如何,仍屬中國國籍
復籍章:
* 第十九,凡因嫁外國人而出籍者,若離婚或夫死後,准其呈請復籍
* 第二十,凡出籍人之妻,於離婚或夫死後,及未成丁之子達成年後,均准呈請復籍
公元1911年
* 第二十一,凡呈准出籍後,如仍寄居中國接續三年以上,合第三條三、四款者,准其呈請復籍
外國入籍後又出籍者,不在此限。
* 第二十二,凡呈請復籍,應由原籍同省公正紳商二人出具保結,並具呈所在地方官,詳請管長官咨請民政批准牌示
* 第二十三,凡復籍者,非經過五年後,不得就第八條所列各款之官職。
* 第二十四,本條例自奏准奉旨後,即時施行
公元1723年
此外改籍為良,亦有清善政
山西等省有樂戶先世明建文末不附燕兵,編為樂籍。
雍正元年,令各屬禁革改業為良。
並諭浙江惰民蘇州丐戶操業樂籍無異,亦削除其籍。
五年,以江南徽州伴儅寧國世僕本地呼為「細民」;甚有兩姓丁口村莊相等而此姓為彼姓執役有如奴隸,亦諭開除
七年,以廣東蜑戶以船捕魚,不容登岸,特諭禁止
准於近水村莊居住,與齊民一體編入保甲
乾隆三十六年陝西學政劉嶟奏請山、陝樂戶丐戶應定禁例
部議凡報官改業後,必及四世本族親支清白自守方准報捐應試
廣東蜑戶浙江九姓漁船,諸似此者,均照此辦理
嘉慶十四年,又以徽州寧國池州三府世僕捐監應考,常為地方所訐控上諭:「此等名分,總以現在是否服役為斷。
如年遠文契無考,著即開豁。」
公元1665年
八旗人丁定例三年編審一次,令各佐領稽查已成丁者,增入丁冊
隱匿壯丁入官,伊主及佐領領催各罰責有差。
壯丁三百名為一佐領,後改定為二百名。
康熙四年,令滿洲蒙古佐領內餘丁多至百名以上,原分兩佐領者,聽。
雍正四年,諭八旗都統直省駐防都統將軍等,交與佐領驍騎校領催,將新舊壯丁戶開明,並編審各官姓名保結送部。
其未成丁,及非正身良家子弟,並應除人丁驗實開除
五年,令凡編審丁冊,每戶書另戶某人某官,無官則曰閒散某,上書父兄官職名氏,傍書子弟及兄弟之子,及戶下若干人。
在籍,或他往,皆備書之。
其各省駐防旗員兵丁,及外任文武官子家屬,令各將軍督撫造冊咨送該旗。
乾隆六年,令八旗編審佐領下已成丁及未成丁已食餉之人,皆造入丁冊分別正身開戶戶下於各名下開寫三代履歷
戶下祖父或系契買,或系盛京帶來,或系帶投充分別註明
正戶之子弟,均作正身分造。
公元1742年
七年,諭:「八旗漢軍,其初本漢人
從龍入關者,有定鼎投誠者,有緣罪入旗與夫三籓戶下歸入者,有內務府、王公包衣撥出者,以及招募砲手過繼異姓並隨母因親等類先後歸旗,情節不一
中惟從龍人員子孫,皆系舊有功勛無庸另議更張
其餘各項人民等,朕欲廣其謀生之路。
倘原改歸原籍,准其一例編入保甲
有原外省居住者,亦准前往
此內如有世職,仍許承襲
不原出旗者,聽。
八年,又諭:「前降諭旨,原指未經出仕微末之員而言。
至於服官既久,世受國恩之人,其本身子弟,均不得呈請出旗。
十二年,又諭:「八旗別載冊籍之人,原系開戶家奴入正戶,後經自行首明,及旗人抱養民人為子,有原出旗為民者,其入籍何處,均聽其便。
本身田產,並許帶往。
二十六年,定漢軍現任外省同知守備以上京員主事以上旗員五品以上,俱不許改歸民籍
其餘在京報明該旗咨部轉行各省,在外呈明督撫咨報部旗,編入民籍,並准一體考試
大抵清於八旗皆以國力豢養之。
及後孳生籓衍,雖歲糜數百萬金,猶苦不給,而逃人之禁復嚴,旗民坐是日形困敝
乾隆初御史舒赫德范咸、赫泰,戶部侍郎梁詩正等,先後奏請清查東三省曠地,俾移住開墾,以圖自養
雖疊奉諭議行,然終未能切實舉辦
八旗戶下開戶,必有軍功勞績,或藝能出眾,亦有本主念其服勤數世,准其另戶,或放出為民者,亦有不準放出為民,但准開戶者,其例又各不同云
田制
公元1731年
田制官田
設官莊,以近畿來歸者為庄頭,給繩地一繩四十二畝。
其後編第各庄頭田土四等十年一編定。
設糧庄,庄給地三百晌,晌約地六畝。
庄地坐落順、保、永、宣各屬,奉天山海關古北口喜峰口亦立之,皆領於內務府。
此外有部、寺官莊,分隸禮部光祿寺。
又設園地,植瓜果蔬菜,選壯丁園頭
世宗初,設總理專官,司口外報糧編審
南苑肄武地,例禁開田
宣宗嘗諭前已開者並須荒棄
而咸、同間,嵩齡、德奎、劉有銘、鐵祺先後疏陳開放,均嚴旨詰斥
然至光緒季年,仍賦予民。
自後承地者乃接踵矣。
考各旗王、公、宗室莊田,都萬三千三百餘頃。
分撥各旗官兵,都十四萬九百餘頃。
王公近屬分別畀地,大庄給地畝四百二十至七百二十,半庄二百四十至三百六十,園給地畝六十至百二十或百八十,王府管領官屬壯丁人三十六畝,不支糧。
凡撥地以現在為程,嗣雖丁增不加,丁減不退
公元1644年
順治元年,定近京荒地前明莊田無主者,撥給東來官兵
圈地議自此始。
於是巡按御史柳寅東上滿、漢分居五便
部議施行
二年,令民地被指圈者,速籌補給美惡維均。
四年,圈順直州縣地百萬九千餘晌,給滿洲庄屯
八年,帝以圈地妨民,諭令前圈佔者悉數退還
十年又令停圈撥。
然旗退荒地,與游牧來人丁,仍復圈補。
有因圈補而並圈接壤民地者。
康熙初鼇拜專柄欲以正白旗屯庄鑲黃旗,而別圈民地圈補。
戶部尚書蘇納海總督朱昌祚巡撫王登聯以不如指,罪至死
聖祖親政,諭停止圈地
本年所圈房地退還
又以張家口山海關等處曠土換撥各地,並令新滿洲官莊餘地撥給,其指圈之地歸民。
是為旗退地畝
公元1769年
官地例禁與民交易
旗人不習耕種生齒日繁不免私有質鬻
雍正初清理旗地,令頒帑贖回
凡不自首私授受者,胥入官公產
旗地,令宗人府內務八旗各種地畝坐落四至編製清冊,是為紅冊,以備審勘旗民田土之爭。
乾隆初,定回贖旗地仍歸原佃承種,庄頭勢豪爭奪者罪之。
凡贖入官地並抵帑、籍沒等田,皆徵租,曰旗租。
舊查交入官地定租,由旗員主之。
三十四年,以直督楊廷璋言,停其例。
民租旗地,本限三年
私行長租,業戶租戶科以違禁律。
八旗地主,久禁奪佃增租。
和珅大農,奏改前章,於是旗人及府庄頭率多撤地別佃,貧民始多失業
嘉慶五年部臣請復申前禁。
詔纂入定通行
咸豐初元,又申令額徵租,主佃皆不得以意贏縮
典鬻旗地,從盜賣官地律,授受同懲。
日久法疏,或指地稱貸,或支用長租,陽奉陰違胥役訛索句結,弊遂叢生
雖屢申明誡,往往他故,禁弛靡常
光緒中,乃定此業無論舊圈自置,概不準售與民人
從前民購升科者,仍予執業
盛京官莊,於順治初即定八旗屯界。
旋令沙河以外錦州以內旗員家丁給地,人三十六畝。
康熙中,定以奉天所屬地畀新滿洲來者,凡丈出地為頃三十二萬九千餘,以二十七萬六千三百餘頃為旗地,按旗分界
又設各旗官庄屯,各城兵丁,均酌給隨缺地畝
旋令索倫、達呼爾官兵耕種墨爾根地奉天官兵耕種黑龍江地
乾隆初,設黑龍江屯庄呼蘭立庄四十所,選盛京旗丁攜家往,官為資裝築屋庀具,丁給地畝六十,十丁一庄,每六畝給籽種二斗,庄給牛六頭口糧並給。
溫德亨、都爾圖亦如之。
凡隨缺官地歸旗入冊,禁職官侵佔。
嘉慶間,令盛京入官地畝,應招無地貧民領租,職官子弟不得承種。
管界各官,並不得於所管區子弟之名置房地
道光中寧古塔伯都訥三姓阿勒楚喀拉林官莊,共原額地萬二百晌,吉林八旗各處旗地烏拉旗地,共三十六萬五千九十二晌。
光緒初,撥三姓荒為官兵隨缺地,計晌二萬九千餘。
宣統時,以奉省各旗地盜典隱佔之弊,令通確覈,毋與清賦溷淆,先城旗,後外城,依次釐定。
官莊之屬東三省者。
直省各置駐防旗兵,立莊田於所駐地,給田人三畝
其全眷挈赴者,前在京所得圈地撤還。
旗員分畀園地多則二百四十畝,少則六十畝,各省不盡同。
惟浙江駐防無田,仍支俸饟。
乾隆時弛防置產之禁,惟八旗官仍禁如故
光緒之季,諭:「所在旗丁名數,侭舊有馬廠莊田畫地口分,責以農作
其本無廠田,或有而弗備者,所司鄰近分購民地配發,以為世業
由漸推廣,俾旗丁歸農,受治州縣,與齊民不異
未及實施
蒙古初分五等
一、二等備與庄屯園地
三等以下,祗與庄屯
守土疆,毋得越境
後漸有民人賤收蒙地者。
乾隆中定「有質鬻者峻罰之,著為」。
分撥外籓官地,其略如此
故明內監莊田總領戶部
宗室祿田散在各省者,胥視民田起科
先是新城固安官地二百田十頃井田,選旗民百戶,戶授百畝,公百畝,共力養公田。
嗣更於霸州永清仿行,然成效卒鮮。
乾隆初,改屯庄
勤敏者充屯戶,按畝科糧。
是為井田改屯地。
公元1645年
京師壇壝官地,暨天下社稷山川厲壇文廟祠墓寺觀祭田公地一切免徵
建國初,賜聖賢祭田
孔林地、四氏學學田墓田地、墳地,咸除租賦。
學田,專資建學及贍恤貧士,佃耕租而租率不齊,舊無常額。
乾隆中,都天下學田萬一千五百八十餘頃。
光緒變法直省興學堂,需費無藝,則又撥所在荒地,劃留學田以補劑之。
耤田行於首都先農壇
壇地凡千七百畝。
雍正間,令疆吏所屬耤田
西陵地紅椿以內例絕耕樵
東陵白椿界外初聽民耕。
道光朝乃嚴其禁,青椿以外,遵、薊、密、承諸界內兵民私墾,至地萬餘區,久益增廓。
光緒末,定為計區勘丈,將熟地分則升科,儲學堂之用焉。
馬草場畿輔者,順治二年,以近畿墾荒餘地斥為牧場,於順天、津、保各屬分旗置之。
御馬廠以下,各按其旗地牧養
王方二里郡王一里,亦圈地也。
公元1863年
屯墾
康熙中,招墾天津兩翼牧地,計畝二萬一千五百餘。
乾隆時,丈直隸馬廠振業貧民,命曰恩賞官地
盛京者,奉天屯衛各地,八旗作牧廠,自東迤西,本禁民墾,於定界所築封堆制限之。
然大凌河東廠、西廠荒地三十一萬八百餘畝,養息牧餘地萬四千六百晌,乾、嘉中陸續放墾。
後又綜各城旗馬廠可墾地三十八萬九千餘畝,悉歸城旗承種,並令八旗王公及閒散宗室,於所分牧地原墾者,得自呈報。
松筠請於養息閒壤移駐旗人,以費絀而罷。
咸豐中,以大凌西岸墾妨馬政申禁如前。
同治二年變通錦州廣寧義州廠荒,西廠留牧東廠招佃;其東北隅高山子地數萬畝義州教場閒地萬餘畝,並行租佃以為兵伍田。
然是西廠有旗舊地,久而墾妨牧。
八年,命劃棄之。
於是大凌河墾議遂沮。
而吉黑山荒多牧獵場,益嚴杜奸民攬售矣。
養息牧地,初放時判東西,置專官掌其租入
彰武本官牧,旋亦勸墾議科。
於是養息牧生熟地共放六十一萬八千八百餘畝,其餘荒八萬九千六百餘畝,餘地三萬五千三百餘畝,即以為蒙、漢雜居牧佃,兼拊畜窮黎
吉林烏拉康熙時,於五屯分庄丁地,遂為五官牧場,頗富零荒。
宣統時,撥充學田,放墾實地二千三百餘晌。
公元1911年
駐防營皆置馬廠,其牧庄旁餘,靡不放墾。
至荊防馬廠墾熟之地,久畀諸民,而石首監利光緒末出廠地二萬餘畝,俱令招墾,以租息濟警政小學
宣統初寧夏滿營牧地,開渠墾地,畝可二十一萬,旗、民各半之。
民領則納價為旗兵墾本。
三年安徽萬頃牧場,改墾放田八萬二千七百餘畝,其流民佔耕及民間認荒者,皆名曰佃民,其留旗丁田二萬畝,亦招民佃,歲輸,是為官佃。
是以抗租膠葛,定議民租田,令公司補價承業,資八旗生計焉。
口外牧場,隸獨石者為御馬廠
此外禮部太僕寺左右翼八旗,均有牧場張家口外。
殺虎口之議畝租,察哈爾屬之戢私墾,大青山寬免民占,奕興地之招商領耕,列朝因時制宜不拘成例
其後密雲熱河同時放荒
熱河寬曠,於留牧得地千四五百頃,更以三一留牧,餘咸招墾。
地利闢而耕牧相妨,甚善政也。
公元1644年
明之設衛也,以屯養軍,以軍隸衛。
軍政廢而募民兵,屯軍專職漕運,無漕者受役不息,屯戶大困。
因明之舊,衛屯給軍分佃,罷其雜徭
順治元年,遣御史巡視屯田
三年,定屯田官制
設守備一,兼管屯田。
千總百總分理衛事。
改衛軍為屯丁
六年,定直隸屯地輸租例。
其時裁屯田御史,繼裁巡按,由巡撫主之。
十三年,定屯軍貼運例。
浙江各衛有屯無運與無屯有運者,均徵撥帖,屯戶困始少蘇
康熙十五年,以各衛荒田在州縣轄境,軍地民田多影射,令檄所司清釐。
雍正二年,從廷臣請,並內地屯衛於州縣,裁都司以下官。
惟帶運之屯,與邊衛州縣可歸者,如故
九年,令屯衛田畝可典與軍戶不得私典與民。
公元1736年
乾隆元年豁免廣東屯田羨餘,因除各省軍田額外加徵例。
先是屯丁鬻產,官利稅入,給契允行
至此又令運田歸船者,並禁軍民復典。
實則各省典屯於民,所在而有。
六年,定屯田一年
無論在軍在民,並清出歸丁贍運。
十二年,漕督顧琮請田已典與民者,令旗購贖
然民執業久,丁貧無以贖,從阿思哈言,釐江西丁田,在軍歸軍,在民增租給丁,永為定制
三十七年,又以漕督嘉謨奏,命清理湖廣、江、浙、山東等省屯田
明年裴宗錫因陳兩江不歸運之裁衛屯田,加徵津費
帝以累民,不允
四十年,鄂撫陳輝祖奏:「武昌諸衛出典屯田,請加津贍運。
部議:「如此私相授受者知誡,而仍不病失業,庶典鬻之弊漸除。
五十年,以長沙澧州原有弁田,轉售紛紜,令除弁田名,准民產授受
五十四年畢沅等奏,各省屯丁四年一編審,止稽戶口之數,其田產有漏匿,以時覈之。
百餘年來,屯田利病漕運終始
南漕海運屯衛隱蔽難稽,至是而一大變
公元1898年
光緒二十四年太常卿袁昶奏理屯田,因有改衛為屯之諭,令天下覈衛田畝數,詳定租章。
江西以租悉充餉,與他省贍運者不同,籥仍舊貫
二十七年劉坤一張之洞條議屯衛宜裁。
略稱:「運軍久虛,衛官無事,一衛所屯田,或隔府,或跨省,一切操諸胥吏之手,田餉弊竇不可勝窮。
明年,諭各省勘實屯地,檄屯戶稅執業,改屯餉為丁糧歸州縣徵解。
屯丁運軍名目,裁衛官
是時綜計各省屯田約二十五萬餘頃,顧多與民田殽雜
又各丁私相質售,久失其舊。
重以兵後冊籍蕩然,糧產無從鉤釒。
漕督陳夔龍大要三端:一,分丁業民業;一,現徵毋追原額;一,補繳田價宜輕。
而江、皖、兩浙折衷定規分別交價輸稅
如淮、揚、徐四衛,定有上則三兩、中二兩、下一兩,屯稅每兩納三分,餘互有同異。
山東以艱歉請免徵納。
鄂督張之洞則謂湖北衛田,軍戶仰贍,即民人冒替,率非素封,均難責其呈價,僅有徵契稅而已
其稅價視民田率。
三十一年宜城屯口構釁,以衛田例不便也。
之洞更籌簡易八法大旨刪除原則分年減稅豁派,累免雜課
學堂捐與民田同,以備改屯為民。
如式者官予文證。
嗣湘省亦仿此行焉。
宣統元年,浙撫增韞更請令承田者刻期報明,統不納價。
部議即允占業,屯價不妨量收。
屯衛嬗變時勢然也。
公元1910年
清自開創初,撥壯丁曠土屯田
近邊屯處,築城設兵以衛農人
世祖始入關,定墾荒興屯之令。
凡州、縣、衛無主荒地分給流民官兵屯種
如力不能墾,官給牛具籽種,或量假屯資。
次年納半,三年全納。
大學士范文程上屯四事:一,選舉得人;一,收穫適宜;一,轉運有方;一,賞罰必信
上是之。
令凡自首投誠者,授荒田為永業
魏裔介亦請飢民轉徙,得入籍占田。
罪徒當遣者,限年屯墾已事釋還。
其原留占業者,聽。
直省屯田,官助牛種者,所收籽粒三分取一;民自備者,當年十分取一,二年三年三分取一。
初定勸懲例,限年之法甚嚴。
康熙初,慮官吏虛報攤派,停限年令。
御史徐旭林論墾荒三弊,言甚切至,然限年卒不可行
令士民墾地二十頃,試其文理優者,以縣丞用;百頃知縣用。
凡新墾地,初定三年起科
嗣又寬至六年後。
尋令通計十年
既仍用六年例,亦有循三年舊制者。
公元1723年
雍正初元,諭升科之限。
水田六年旱田十年,著為例。
當順、康間,直省大吏開拓為功,其報墾田總額,多者如河南,至萬九千三百六十一頃,少者如山東,百二十頃有奇
世宗末年,以數多不實嚴誡審覈
其有浮飾,論如律
議敘法。
官吏召佃資墾者,按戶數多寡軍民自措工本者,按畝數多寡行之。
乾隆時令官山、官地無論土著流人,以呈報先後予墾。
民地由業主先報。
實力絀,他人始得承之。
凡屯戶加墾者,俱令改屯升科
又令已墾之地,宜慎防護
官民地,於水道蓄泄相關,毋擅行墾。
儻帖己業,私墾塘堰陂澤為田,立予懲艾
今考歷朝屯墾之政,首直省屯田,次新疆屯田,次東三省開墾,次蒙古開墾,及青海熱河等處墾務,悉具於篇。
公元1644年
順治初元,令山西墾田免租一歲;而河南北荒地九萬四千五百餘頃,允巡撫羅綉錦言,俾兵課墾。
二年順天行計授田法,每守兵予可耕田十畝牛具籽種官資之。
直隸山東江北山西,凡駐滿兵,給無主地令種。
四年給事中梁維本請開秦、豫及廬、鳳荒田。
六年,令各省兼募流民,編甲給照,墾荒為業,毋豫徵私派,六年後按熟地徵糧。
十年,定四川荒地聽民開墾
陝荒則酌調步兵官給牛、糧。
公元1667年
康熙六年,定江、浙等省分投誠官兵屯田,人給荒田五十畝,得支餉本。
眷屬眾者,畝數量遞加
福建無荒,則分駐有屯諸省。
七年御史蕭震疏言:「國家歲費兵餉居其八,而綠旗兵餉又居其八。
屯田黔、,以駐郡縣之兵,耕郡縣之地,則費省而荒漸闢。
下部議行
直隸陝西先後墾荒例,而四川更立特例官吏立功論。
於是湘、鄂、、魯、、豫等省空荒任民播種限年墾齊。
公元1726年
雍正四年甘肅寧夏插漢、托輝地平衍,可墾田六十萬餘畝,招戶認領,戶授百畝
五年阿克敦近年粵東墾弊四:一,豪強佔奪;一,胥吏婪索;一,資本不充;一,土瘠懼為課累。
勸導:定疆界,杜苛取,貸籽種輕科額,廣招徠
其後惠、潮貧民肇慶屬地,高、廉、雷屬山荒墝埆,皆給資招墾,並免升科
瓊州亦如之。
又擴滇、黔墾計,烏蒙兵民並承,戶勿逾二頃
其各省入民人,戶給水田畝三十,旱田十。
甘肅安西久行兵墾,移眷駐防,以與涼、肅二鎮
屯兵多貧,墾貲悉出官貸,並令邊省內地零星可墾者,聽民、夷墾種;及山西新墾瘠地,自十畝以下陝西畸零五畝以下,俱免升科
隙地水沖沙雜,與田不及畝者,及邊省山麓河壖曠土,均永遠免科。
浙江新漲沙塗,民、灶皆承領百畝為號,十號為甲,十甲老農導耕。
後值漲地,人咸利之。
嗣有侵墾西湖之禁。
乾隆五十九年巡撫吉慶言,沿海沙地灘漲靡常,約十三萬三千餘畝,悉令入官,交原佃耕作納租,永著為例。
凡各省州縣歲新墾荒田荒地,以及盪地湖淤,督撫隨時疏報升科
蓋雍、乾以來,各省軍屯民墾,稱極盛焉。
公元1788年
福建各番鹿場曠土,例許租與民耕。
臺灣歷任鎮臣創庄招佃,往往侵據民、番地
乾隆時,諭禁武弁墾荒
禁土民私購番田。
五十三年福康安請撥餘地畀番、民自種,遴壯健屯丁
內山未墾及入官荒廢地八千八百餘甲,每甲准民田十一畝零,共屯丁四千,分地任耕,免賦而不給餉,從之。
嘉慶中,噶瑪開闢田園七千五十甲有奇
道光初定番社未墾荒分給民人徵租
西設土兵、俍兵,均給軍田。
粵東有俍田、瑤田,仍按田充兵,其田均禁民典
臺灣番地亦然
雲南永北大姚等處,漢典夷地,積隙數十年。
道光建元,措理稍定。
十三年,四川有漢耕夷地之釁,乃析界址,令漢、夷不得互占。
又用滇督阮元議,禁流民私佃苗田,並近苗客戶典售苗產。
十六年,以開化廣南普洱地多曠閒,流民覆棚啟種,因議論入戶甲。
御史士霖論其病農藏奸,禁之。
公元1828年
先是江蘇漲灘,冒墾日甚,迨道光八年,始定歸公。
官產民業糾互繳繞
於是江督陶澍建言聽民承售。
部議江河不以墾殖為利,則沙洲不得以占鬻徇民。
一律入官處置
耆英謂「民間價購興築一旦奪還,跡類爭利
請寬其既往而閼其將來」。
從之。
二十三年,祁𡎴言修復虎門砲臺,須屯田防護
明年程矞采募丁二千試行
上曰:「以本地民種本地之田,守要隘即捍身家,允為長算。」
公元1862年
同治初元,以軍儲亟,檄鳳、潁等屬戍兵鄰近廢田,以漸推行諸郡。
山東遭教匪之亂,滕諸縣田裡為墟。
三年,決用移民策,而東昌、臨清、兗、曹各屬逆產絕戶地,盡沒入官。
五年,乃有辦理湖團之諭。
湖團者,曹、濟客民種蘇、齊界銅、湖地,聚族立團。
既而土著歸鄉控鬩無已
然客墾由官招集不乏官荒,所佔土田不甚廣,且訟者非實田戶也。
於是曾國籓研燭其情,為之驅逐莠戶,留其良團,各安所業。
陝西叛絕荒產,前一諭令籌設屯田
巡撫劉蓉軍事方殷不如招墾便。
部從其議。
乃定募墾新章四:曰正經界,立制限,緩錢糧定租穀。
廣東沿海沙地定例水涸報勘,承墾者人勿過一頃三年成熟照水起科
至後搢紳壟斷侵漁,因命查文禁止。
公元1866年
當是時,值東南兵火之餘,農久失業
光祿少卿鄭錫瀛言國家歲入金約四千數百萬,餉糈支耗半之,宜廣屯田養兵以節費。
御史汪朝棨稱各省新復土疆,宜急墾闢
徐景軾亦以修農利、安流為言
由是曾國籓於皖,楊昌濬於浙,皆分別土、客,部署開荒
馬新貽於蘇,劉典於陝,亦汲汲督勸
曾璧光黎培敬前後於黔興屯田之政。
八月,用蘇廷魁言,籌墾蘭儀以下河灘地。
十一年,諭陝西延、各屬,地瘠民貧,宜亟墾闢嚴州縣考成。
時回眾初就撫也。
公元1876年
先是御史黃錫彤請設蘇、皖屯營,選湘、淮散勇沿江地。
光緒二年,朱以增亦言:「或謂屯政邊陲不宜腹地,不知有荒可墾,何兵不可農,何地不可屯?
抽調數營,陸續興舉,將來化兵為農,裨國非細
」時津海防兵營有效,故云然
曾國籓嘗言:「必得千畝無主之田,不與民田雜,方可資兵立屯。
李鴻章亦謂兵民雜處不宜內地
議遂寢。
公元1873年
貴州屯軍古州、八寨、臺拱、丹江清江五庁,分設百二十堡,為屯八千九百三十九戶。
戶給上田六畝,中八畝,下十畝附近山地不限。
乾隆中禁止承佃屯軍私鬻
嘉慶初銅仁、石峴苗地建碉卡,置屯軍,每軍百名,設百戶一,總旗二。
每軍一名水田四畝,百戶六畝,總旗五畝皆免租。
同治初更定黎平屯章。
及是,羅應旒言:「黔苗建屯已久,虛名鮮實,不如去兵之名,收農之實。
時屯軍凡十衛,尋奏定分兩番,與守兵同,操防徵調各額,屯設之百戶總旗等。
不力者,立時革替。
先是沈桂芬疏陳安置旗人聽往各省之議。
御史黃元善亦稱山西江蘇等省開荒,當仿雙城堡舊章令旗移墾
顧以事體艱鉅,未盡舉也。
十二年臺灣巡撫劉銘傳籌墾內山番荒,伐木變價以資撫恤
十六年,湖南洞庭新漲淤洲,建南洲庁治,入官佃租,共勘實民田十三萬餘畝,官田八萬九千二百餘畝。
二十二年,史念祖言,墾西各屬官民荒田可墾,令官力為倡,酌簡屯兵,督令開熟,任民領耕,量地厚薄定科,計各屬總墾荒田萬四千三百餘畝。
陝西清荒甚力,巡撫張汝言:「陝地兵祲交乘,百姓流散北山氣候,夏寒霜早,穡事無憑,又人工少而穀價廉,得不償失
匪惟客民去留無定,即土民亦作輟靡常
欲求地不復荒,惟紓首墾期限,寬牧令責成,則民少逃亡,官不顧慮而公私兩益矣。
」二十五年,定新陽荒蕪額田約十萬畝,無主者作官田招領分田、地、場三等繳價,名曰系腳錢有主限期報墾,逾限入官
從江劉坤一請也。
二十八年,陝撫升允言:「西安馬廠荒地,試開水旱田行屯墾。
營哨官賦地畝自六十以下,屯勇人十畝
百畝官牛兩頭籽種三石,官備農器一年還牛二年全交
並擬令分年節餉。
開屯之初,歲發全餉,二歲裁半,三歲盡裁。
嗣後地為水沖雹壞,穡入弗豐,因復上言:「驅無餉之兵,使自食其力,勢且壯志銷於畎畝精銳蝕於農作,有屯而實無兵,有兵而實無用,轉非創屯本意不如不裁其餉,而悉以屯利歸公,再頒歲穫之二三行賞,此所謂兩利者也。」
公元1903年
江西義寧新昌之交,有黃岡山自明以還,恆為盜藪
二十九年,從巡撫柯逢時請,開地以益民。
直隸安州白洋淀淤地肥沃,是歲弛禁,招民佃作,分四等收預租。
三十一年,海洲、贛榆間有雞心燕尾二灘,利墾牧。
徐州微山湖淤灘地,均召民墾升科
三十二年議定廣西墾荒丁壯既稀,資本又絀,乃仿外洋法,招商領墾。
南寧招商本立公司,募裁兵充墾丁。
至宣統初,共放山荒十六萬六千五百餘畝。
三十三年,江督端方上言屬兵後荒田不下二百餘萬畝,請令歷年報荒者定為板荒,餘新荒,許各戶指報豁糧,俱由局招墾,則虛荒易查。
又定墾章,區別官荒民荒,分三等輸價,受荒無問土客,皆得領種。
三十四年,清丈安徽沿江洲地,計懷寧州縣官荒應繳價者共三十萬餘畝。
廣東瓊崖從未開殖,至是集商本創公司,官行清丈,分官荒民荒,先正經界
宣統三年雲南清出荒地五十六萬畝,安徽官民荒地四萬一千餘頃,河南沙荒地三萬三千餘頃。
可墾者分三等,曰輕沙,曰平沙,曰重沙,各州縣試行招墾,多則四百數十頃,少亦二三十頃。
浙江仁和等屬,墾熟甲地山隴百八十餘頃,各府紳商墾荒萬五千餘畝。
甘肅自光緒季年設局墾荒,達二十餘萬畝
公元1725年
新疆屯田始康熙之季,察罕諾爾地駐兵,因於蘇勒厄圖、喀喇烏蘇諸處屯種,令土默特兵千,每旗一台吉,遣監視大臣一人
哈密巴里坤、都爾博勒及西吉木、布隆吉爾等,咸議立屯。
傅爾丹、蘇爾德、梁世勛分職其事。
吐魯番駐屯兵。
雍正三年,命喀爾喀駐兵墾鄂爾昆田。
公元1742年
乾隆初,定一兵墾二十五畝,凡兵二千五百,種地三之駐守二之
回部闢展要衝,多設屯,厚兵力
準噶爾平,版圖益廓,邊防屯政相維
七年川陝總督尹繼善請以蔡把什湖地租回民,假貲耕種,事得允行
二十年,以伊犁西境喀爾喀東陲多閒壤,悉遣滿、兵數千開屯,視蒙古授田例。
又設額爾齊斯屯田巴里坤亦置屯,遣甘、涼、肅屯地兵五百往種,秋收後入城,三年更迭塔勒納沁開田三千餘畝。
公元1758年
二十三年,用雅爾哈善永貴等言,於闢展魯克察克吐魯番烏魯木齊托克遜哈喇沙爾規度官墾。
是時饋饟猶亟,誡巴里坤伊犁循序增屯,其原挾家者,俾安業內地村莊
人種十五畝,令益五畝
置新舊屯兵萬七千,出帑三百萬備籽種諸用。
而特納格、昌吉、羅克倫均益兵廣屯。
大率烏魯木齊增墾以來,歲穫悉供伊犁餉需。
伊犁墾成,又資接續更移喀什噶爾等回眾二千五百戶屯阿克蘇
其事則黃廷桂楊應琚兆惠等主之。
定章百兵一屯地畝人二十,分小麥十一、穀七、青稞豌豆各一。
吐魯番闢展魯克察克兵屯外皆兼回屯,而庫車東、哈喇沙爾西,或分佈多倫回人溉種。
公元1760年
二十五年伊犁屯議起,於河南之海克立回屯,察罕烏蘇兵屯
翌年,又於葉爾羌喀什噶爾阿克蘇烏什等城增回屯,減兵額
戎事方息,惟厄塞留兵,餘齊赴伊犁屯殖,穫贏裕,即益屯兵
兵不供屯,則招集流人分土任業。
巴里坤饒賸壤,穆壘土沃泉滋,俱募人大阡陌
舒赫德阿桂明瑞等所建為多。
三十七年,陝督文綬新疆地宜推廣募墾,條列五事以聞。
公元1776年
四十一年,令葉爾羌成丁餘回,特畀耕地編戶,凡千五百戶為一所,三千戶為一衛。
初,烏魯木齊屯地,共綠旗兵三千,二千操練,一千屯耕番休三歲後令移眷,官予資裝
地日廓而兵不贍,率遷甘肅貧民,不靳煩費赤貧全給,小康半之歲穰自原挈家則不給。
四十五年,定眷兵分編戶籍,其牛籽、農具、屋價、口糧,皆官措貸,約升科時,分三年繳納
凡承種新疆熟地本年升科,新墾三年後升科,而商民承墾新地,戶三十畝,六年升科
蓋自此楚呼楚、穆壘、瑪納斯、庫爾哈喇烏蘇,屯務駸駸日近矣。
公元1781年
新疆軍屯分數,人穫細糧十五石至十八石,官議敘兵丁一月鹽菜銀,二十五石倍之,十二石以上功過半,不及,官議處
重責留屯次年收足予復。
烏魯木齊但穫糧十一石以上即敘賞。
塔勒納沁磽瘠賞罰遞降殺之。
無鹽菜則給口糧,其阿奇木伯克等則緞匹
伊犁額多苦累福康安以為言。
最後將軍長庚請仿烏魯木齊例行,然部議未及減也。
向例遣犯留種新地,哈密各屬截留伊、烏遣犯墾耕年滿乃各致其所,罪重勿留。
以不農作,僅限斷洋盜而已
後令情輕者改防為眷,用羈縻之。
遣犯額兵丁,其敘賞諸事從原例。
公元1808年
嘉慶十三年,撥塔爾巴哈台兵赴伊犁殖田,以農隙簡練,置武員領之,三年一更迭。
伊犁原定屯兵三千,每歲耕種,於中抽調如干,藉習戎備,其數歲有增減,各視其時,已耕之十八屯,番休輪種,以息地力
尋定自二十年始,每年加種兩屯云
初,伊犁多可耕田,令惠遠惠寧兩滿城派閒散旗人分地試種,借給牛具,成效昭然
九年松筠因言照錫伯營屯種例,分畀旗兵地畝,各使自耕,永為世產
以有妨操務,祗令轉交閒散代耕
二十五年,令滿營兼種雜糧先後分田四萬四千餘畝,授八旗閒散自耕,但不得違禁佃租,私相典賣
道光初,既勘定張格爾,令回兵試墾大河拐,增額則募貧回。
於是烏什阿克蘇和闐散布回戶行墾,烏魯木齊阜康奇台吐魯番,均募民戶,伊犁惠遠城迤東,亦選土著,阿卜勒斯荒,俱撥回戶,設五庄庄百戶,戶得地畝二百,喀喇沙爾則裁屯安戶,庫車荒地,亦予無業回人,葉爾羌屬巴爾楚喀多曠土,則廣招眷民。
其霍爾罕新田,散與回戶,喀什噶爾初開地,分處河東西,東畀回人,西招民戶,或專屬,或兼募,冀相安而已
凡民人赴回疆領地,皆官給印券,自齎以行,其徵糧多至畝二斗四升,次小麥八升,次六升五合,最少三升大率壤肥瘠為斷。
阿卜勒斯入三色糧十六石,滿營馬兵練餉於茲取贍。
自嘉、道以來數十年中伊犁屯墾後先其事者,將軍松筠那彥成、布彥泰等,而林則徐遣戍日,履勘諸地,又興水利伊拉里克,厥績尤偉焉。
公元1863年
同治二年都統平瑞上言烏魯木齊閒曠孳生馬廠招商移墾,並請於伊犁各城,一律經畫分屯地畀屯兵
次第興舉
三年,飭哈密推廣原屯。
公元1877年
光緒三年侍讀張佩綸請抽旗丁新疆
甘總督左宗棠謂有所窒礙疑阻六事,議遂寢。
是時南路纏、民富庶,荒曠尚稀,北路鎮、迪各屬,墾熟地不過十二三,賦納既虧,閭里窳敝
已而建置新疆省治。
十三年巡撫劉錦棠酌定新章,戶給地六十畝,官借籽糧二石農具六兩葺屋八兩,牛兩頭二人即當一戶月給鹽菜口糧立限初年還半,次年全繳,繳訖,按畝起徵,第三年半徵,次年全額
仍仿營田制,十戶一屯長,五十戶一屯正,每屯正五,設一管專員,正、長領地貸本,悉如戶民,總計安納土、客千九十戶,以次推行
南路各屬新墾地萬九千餘畝,分年起徵,均不領墾費。
丈清南北兩路各則荒熟地千一百四十八萬畝有奇
各城伯克向有養廉地,自改郡縣,裁伯克廉地一律入官佃租
十七年魏光燾分劃伊犁各地歸旗屯、民屯各六萬餘畝,使各自力耕
其后土、客生息蕃庶,歲屢有秋關內漢回挾眷承墾,絡繹相屬
公元1911年
宣統三年巡撫大化言:「新疆夙號農牧國,今日貧瘠,由地曠人疏。
迪化以西,精河以東,遍地官荒草湖葦灘,無慮千萬頃,而南疆東路蕭曠亦同。
擬集華僑公司速效非易。
今令在新各員,有獨力或合開荒灼著明效者,分別奏獎,以示鼓勵
」事得允行
公元1775年
金川乾隆四十年武功底定,初從定西將軍阿桂言,於西川之攢拉就近屯田,其美諾、底木達等處,令駐兵受地習耕,別斯璊以次改土為屯,各置屯弁處理
又帛噶爾、角堯諸降番,悉視屯兵例,概畀以牛具籽糧。
番戶多者三四十,少者一二十,初墾免賦,三年後輸糧,旋令駐兵挈眷前赴,而丁口日增,又撥地戶三十畝,俾加墾自給地利浸闢矣。
於是四川懋功五屯,安置降番,亦戶給地畝三十,選精壯千人,半為屯練給餉,半為餘丁無餉。
厥後釐出荒壤,亦分等加賚,巴塘、里塘沃區不乏
至光緒三十三年,川督趙爾豐疏籌墾計,招內地農戶官資遣之焉。
公元1640年
關外土曠人稀,蒙古地廣袤利於屯墾
清初分旗有定界,繼因邊內壤瘠糧虧,拓邊移墾
天聰中,令各牛錄就各屯近地,擇種所宜
沈佩瑞言,於廣寧東西閭陽驛,選壯農充步卒屯田,分八固山,釐牛錄二等,備牛種農具令材敏者率屯兵往耕。
崇德五年官兵義州築城開屯
康熙二十五年,以錦州鳳凰城八處荒地分給旗民營墾,又遣徒人屯種盛京閒壤。
二十八年,定奉天等處旗、民各守田界,不得互相侵越
乾隆五年侍郎梁詩正請置八旗閒散屯邊,以廣生計,命阿里袞奉天相度地宜
於時吉林寧古塔伯都訥阿勒楚喀三姓琿春長春,俱事墾殖,貧無力者,發官帑相貸。
四十年流人偷墾岫岩場地畝,遂定例使入官納租。
四十二年,以大凌河西杏山松山地豐美,徙閒散宗室資地三頃,半官墾,半自墾,築屋編屯,助其籽具。
五十五年,令奉天自英額至靉陽邊止,丈荒分畀城旗之無田者,除留圍場葠山,餘均量肥瘠配給,禁流民出口私墾,而積久仍予編戶
嘉慶十六年,令各關隘詰禁之。
公元1812年
初以八旗口眾,撥拉林地開田墾種
十七年賽沖阿言「拉林近地閒荒可墾者二萬五千餘晌,而三道卡、薩里諸處地多未墾,請移駐旗人」。
富俊請揀屯丁千人,撥荒三十晌,給銀二十五兩,籽糧二石,墾二十晌,留十晌,試種三年後,第四年起交糧。
俟移駐京旗分給以熟十五晌、荒五晌,餘荒熟各五晌,即與原種屯丁為業而免兵糧
已,富俊建議更於拉林西北雙城堡開屯,移駐京旗閒散,為地九萬數千晌,移戶三千,年移二百戶,依戶劃地,一切費悉領於官,區中、左、右三屯,屯鑿井二,選丁給地,例同拉林,京旗領地五年後,徵糧二十石,每大屯容四十屯,每旗五屯,置總、副屯達八人,每屯屯丁京旗各三十戶,二三人以上即准戶論,三屯建義塾課幼丁
公元1825年
道光五年,移駐戶七十七,墾熟地三萬三千一百餘晌,蓋富俊松筠始終其事,故其效甚著。
自後當事浸懈,又其地早霜氣寒,原徙者少,於是博啟圖改移駐戶為千,因以所餘地,戶益十五晌,閒散不任耕,得買仆或賃佣以助。
英和上言宜推廣成功,而緒卒弗竟。
伯都訥空曠圍場二十餘萬晌,荒久壤腴,視雙城堡事半功倍
富俊請令分屯畫界,略仿前規,命其地曰新成,綴列戶號,前後凡百二十屯。
章凡六七上,廷議旋以雙城堡未遑他及,且用弗充,事竟已
二十八年,令鳳凰城邊私墾地,已熟及中墾者,招佃徵租
無幾,旗、民報墾至二十四萬畝。
公元1854年
咸豐四年,開吉林五常堡荒田。
先是齊齊哈爾設官屯,令罪徒及旗奴承種。
尋以游惰遣退,選壯丁補之
御史吳焯呼蘭蒙古山荒宜墾,尋以葠珠禁域,兼妨邊務,竟不行。
公元1883年
同治時廣寧南之盤蛇驛,擬放地百萬畝,民領及半。
厥後水患頻仍,迄光緒末開放始竣。
是時金場流民失業,用富明阿言,以藏沙諸河暨樺皮甸子諸處官荒畀墾,免交押價,而法庫門、靉江往往遊民偷墾。
都興阿履查,靉江西密邇朝鮮安置匪易,惟嚴禁渡,以謹其防。
有沿江陰騷擾沿邊者,立予拘罰。
九年,乃就靉陽門鳳凰門邊荒九十一所,分勘展界,綏奠窮黎,而私墾充塞邊境如故
公元1881年
光緒七年吳大澂上言:「寧古塔三岔口壤沃宜耕,可募齊、魯願農,編屯一營,以實邊塞。
十四年將軍元始設局立制,以邊瘠收薄,限十年後升科
尋設五社,墾地萬三千四百晌有奇
二十二年延茂覆陳吉林開墾,始誤於旗、民之不和,繼誤於委員自利開局十六年,得不償失
部議定分別裁留。
於是方正泡、藲場、二道漂河、頭二道江、螞蜒河、大沙吉洞等河,亟亟拓地殖民為務。
初,吉林放攬頭包領,雖荒甿綿袤,輒刻期集事,而弊溢於利,至是始懲革焉。
腹地加荒附著各屯,多寡不等,皆甚饒沃,領者麕至,則探籌決之。
先是十二年,黑龍江將軍恭鏜請開呼蘭屬通荒地疏陳十利
已而決議實行
至二十四年,營通肯克音荒務,畫屯安井,招民代佃,民納課糧,旗供正賦,官為之契,不奪佃益租。
二十五年,墾布特哈之納謨爾河閒荒約四十萬晌,旗民領佃,入費免租,從恩澤請也。
八年訥河以南墾三十七萬五千一百餘晌。
公元1902年
二十八年吉林設局清賦,兼零荒,各屬旗戶原無糧額,各地查報科徵
其時經界既淆,包套詭寄,棼如亂絲
旋日、俄變生,事益棘手
將軍巡撫陳昭常先後清覈至宣統初元,都吉林大租原地為晌百一十八萬三千一百有奇,浮多二十八萬四千八百餘晌。
其明年通吉省民田、旗地及夾段零荒勘訖事,又清出七十九萬三千三百餘晌。
浮多地者,如地形方及東西長,均以西為浮多,南北長則以北,西北廬墓則以東南
或一兼二則,次則即浮多也。
公元1904年
奉天圍場分東西流二圍,自國初撥留是荒,有鮮圍十五以捕鮮,大圍九十以講武
日久防弛,流人私墾歷年
光緒初將軍岐元奏以二十圍增海龍治,就地升科
至三十年海龍兩翼升科者,已達百二十九萬八百餘畝。
餘八十五圍。
西四十五圍,於二十二年議墾,至三十年訖,其正零山荒川草甸三百二萬二千餘畝。
其荒價畝納銀一兩二錢山場熟地六錢生三錢,城鎮基地畝二十兩。
其久年私墾土地則倍納二兩四錢中下差減,原戶領回,不原則
東四十圍,以安置金州遷戶,開禁撥荒,迄三十一年,共百十二萬七千二百餘畝。
地上者畝二十五兩,中二十兩,下十五兩。
荒地畝收正課二分,耗十分
其始兩流荒地聽民擇,所餘夾荒,往往侵墾,吏緣為奸。
廷傑重勘,一清積弊
東流圍即東平全境,隱並殆過西流訟鬩滋繁
三十二年,覆丈兩流山荒,俱十畝作七畝。
至浮多地已先納價,未及折合,則限八年升科,以平劑之。
大率熟地當年起科荒地四年為限
時日、俄構兵,奉省稅滯帑虛,復查東邊海龍各屬私墾餘荒,收價集資,藉維新政
又丈錦州屬海退河淤及各滋生地畝共三十二處云。
公元1892年
黑龍江地,當光緒十八年,於綏化之北團林子屯田旗戶千二百,巴蘇蘇山林設戶六百有餘,計戶授田,戶四十五晌,中以十五晌歸屯丁永業,三十晌起科
拳匪亂作,流徙頻年,續於鐵山包招戶,又招撫璦琿各屯,久乃稍還其舊。
然是省以東,民戶日蕃污萊攘剔,十才二三,富豪包攬居奇,零戶無力分領荒速而收價遲,領地多而開地少。
三十三年,乃議變通,令閒退兵農者分年給墾,寓殖於屯。
宣統元年又令招徠,定獎章,杜包承,賞經費
戶仍領地十五晌,晌收公費四錢大都荒價量地等差
木蘭綏化晌收銀七錢,通肯二兩一錢呼蘭墨爾根押租一兩四錢贏朒不齊,均加徵一五經費,其大較也。
時又酌留嫩江迤西未放各荒為無地官兵生業
撥兵助屯之策,始自哈拉火試行,而地鮮上腴,兵惰不耐耕,畝僅穫斗糧甚且顆粒收入口食仰給於官,因復議緩。
二年,仍改招民佃。
公元1911年
初,奉省厲行清賦,凡浮多地限令民戶首實,納價起科,歷三歲餘,僅得荒熟地八十餘萬畝
已而議局建,用分年免價法。
東督錫良上言:「清賦重升科重收價,其利久暫懸殊
東省八旗根本,旗、民雜居土著,異於各省駐防內外城旗隨缺伍田,向有定額,即計口授田遺意
百年來,戶口增而地不給口分大難舉,墾種便易行。
長白新設治,移殖最宜,如以實邊之策,資厚生之利,所謂兩益者也。
必先去其待食於人之習,然後為人自為養之謀,給田則奮於力農,徙地則除其依賴,為八旗計,無要於此
三年奉天各屬大放民荒,共得十二萬畝。
順治時,令各邊口內曠地聽治田不得往墾口外牧地
顧其地豐博宜農,雍正初,遣京兵八百赴熱河哈喇河屯三處創墾,設總管各官。
旋置張家口同知十分其地,歲人耕逾分予敘,不及五分處罰
乾隆初熱河東西畫旗地約二萬頃。
古北口圍場舊無民地,歷年民墾滋紛,乃令分撥旗戶。
未幾高斌請還其舊,從之。
熱河自改州縣後,山場平原講求開殖,悉向蒙輸租沿襲已久。
圍場千餘里,為圍七十二,置總管一,駐防旗兵千。
同治中,用都統瑞麟言,展墾閒荒,以濟兵食,令招富戶承領,禁占毗連民地,於紅椿定界卡倫
尋翼長貴山等以阻撓得罪
時全圍已放其半,領荒者漸侵正圍,於是河東西佃墾及偷墾地一律封禁斥遣私墾諸戶。
侵入山坡溝岔,乃報領匿多為少者,重按之。
其後庫克吉泰部署茲事,將旗佃圍外隱地,撥補圍內民佃,俾得移徙安業,以清圍界。
委員措置失宜,奸佃抗聚生釁,經崇實再舉勘量,更定照冊永禁已騰之正圍,瑞麟繼之,仍無要領
光緒初御史鄧慶臚列積弊已而定議舉辦京旗徙戶開屯,其後確勘熱河五川荒地頃數,都二千三百有奇平川地僅及其半,旋即招墾,以押荒抵餉。
季年都統錫良開放圍荒十事大要留圍座,編號目,增荒價,杜攬售,事皆允行
公元1806年
蒙古康熙時,喀喇沁等旗地,以民種而利其息入,輒廉募之,致妨游牧
乾隆初,亦令察哈爾蒙、民易居,但雜處積年戶眾墾蕃,難歸徙而輕生釁,議者數稱驅斥之便。
至嘉慶初,土謝圖汗各旗地,常有遊民棲息
人負民債不能償,而貧民復苦無歸,則為之明界設限,不咎前失,儻將來私開一壟,增遷一人坐所管盟長等罪,其租課官不之問,各扎薩克自徵之。
時郭爾羅斯熟地畝二十六萬五千餘,糧畝四升為定率。
至十一年,墾者踵相屬,因伸關禁,並諭禁私與民授受,違者台吉連坐之。
流人私種成習,莫能格也。
初令歸化種地人按編甲例,歲上其籍,而口外綏遠等地,僅容孑身商販往來,挈室者有禁。
其後科爾沁屬達爾汗、賓圖二王旗,卓哩克圖、冰圖二旗所招墾戶,亦均編甲社,置鄉長焉。
公元1832年
道光十二年盛京將軍裕泰科爾沁墾章八事:凡寫地必以自名,毋過五頃一地複寫者,後戶前戶相均;村屯或典於民,追契折償;地主無力回贖任民再種,限年抵還年滿第允自種,或租與原佃,不得復典及招人;民戶交地後,得自踏閒荒,白局承種;其蒙種熟地,毋許租人;界外民開者亦毋許影射
咸如擬行。
土默特牧場,舊惟任意墾治,嗣分餘地畀蒙人口率一頃,而佃與民種者多。
至十七年,令入蒙押租,以其四佐官用,其租息無業蒙人四之公家及本旗貝勒三之
同治七年,徙喀喇沁墾諸戶分歸各旗。
公元1881年
光緒七年,創烏里雅蘇台墾田十頃六十畝一屯,凡為屯七,濬渠、建居、牛、籽諸費,亦官為補助
八年,選庫倫土著於圖什、車臣西部落學試屯墾,從喜昌請也。
蒙古生息浸盛時,於地之不妨牧者墾之,曰牧地,又有租地養贍地、香火地,皆自種自租。
九年山西巡撫張之洞言「豐、寧二庁、歸綏五庁,自招墾蒙荒而戶日蕃所在餘荒,時亦畀無業佃民租種,其租所入,除例與蒙旗外,凡開地基本薪公歲耗彌補一切,皆取給其間,為益匪細」。
公元1895年
二十一年奉天將軍增祺請丈放各蒙荒,副都統壽山以為言,而國子司業黃思永請墾內蒙克昭烏蘭察布二盟牧地盟長有謂妨其生業者,未克實施。
時晉邊之豐鎮、寧遠墾民積數萬戶,而扎賚特、杜爾伯特、郭爾羅斯陸續報墾,人爭趣之。
察哈爾旗牧及草地雖禁私開,然自咸豐中馬廠弛禁,至近歲紛紜客戶旗丁,訟不勝詰。
二十四年,都統祥麟因言「欲蒙地無私墾,必嚴科罪,欲蒙員無私放,必懲奸商」。
公元1902年
二十八年,命侍郎貽穀督墾務,籌察哈爾事,陳擴充變通數端,大旨主「清舊墾,招新墾。
蒙旗生計在耕不在牧。
蒙古地租,或抵償,或私肥或一地數主,抑且數租,黠商乘間包攬
宜由各旗總管詳晰呈明交地開放,悉汰從前地戶商總等名,設墾務公司兩翼,各旗先後試辦,各盟旗順令即獎,抗延即罰」。
於是伊克昭盟郡王等旗,及準噶爾以次報地。
杭錦、烏審頗反覆烏蘭察布懷疑,已皆赴議。
綏遠已墾未墾地畝,在乾隆初即無確數迄今八旗牧廠地雜沙石,中墾者希,民情觀望
建議將軍以下指認地畝,為商民導。
旋以財用不足,創牛捐,並推廣屯捐繼之。
凡丈蒙地,五尺為弓,二百四十弓為畝,百畝為頃,頃編為號。
察哈爾兩翼,則畝以三百六十弓,編號五頃
札薩克圖畝則二百八十八弓,十畝為晌,四十五晌為方。
凡蒙旗荒價,半歸國家,半歸蒙旗。
其歸蒙者,自王、公、台吉至於壯丁喇嘛,釐其等差,各有當得之數。
凡地額設者為排地,向免押租
生地收押三錢三分滋生地倍之。
貽穀以恤蒙艱,故畝收押二錢外,僅加一錢,局用取其六,本旗取其四。
杭錦在後套近渠水地,押荒上地八錢,中七錢,下六錢
又言租數多則累民,少則累蒙,此旗與彼旗難強同,外蒙與內蒙一例,因定烏審、札薩克郡王三旗荒價,上則三錢,中二錢,下一錢
鄂托克、準噶爾兩旗地區四等,別立中下一則,鄂旗上則四錢,准旗上則六錢,中四錢以下均差減。
烏蘭四子王、達爾罕、茂明安及烏拉特後旗旱地,悉如向章。
公元1908年
三十四年文哲琿訐貽穀敗壞邊局查辦大臣鹿傳霖論其辦墾有二誤四罪,因策善後四事,謂「荒價及繩丈從寬,則丈放易,欲多收地價,則應先侭原佃承耕,減歲租而加渠租,以其租充渠費,渠增即地增,地增即租增,久之斥鹵腴壤矣」。
貽穀逮系信勤繼之。
杭錦荒價,上地頃九十兩,其次遞減以五,最下七十兩。
烏拉特地為東、西、中三公
旱地押荒分六等上地頃百四十兩,次百,中七十,中次四十,下二十,下下十兩
先提公費三成,其餘半蒙半公,胥如例。
其歸蒙地租亦四等,渠地畝歲徵渠租四分五釐
公元1872年
科布多烏蘭古木試行屯墾肇自康熙末年
參贊連魁陳辦科屬新政,謂「烏蘭古木、巴雅特均科杜爾伯特牧地,宜廣營墾。
科布多屬雖積沙漠,而札哈沁旗明阿左右翼各旗及厄魯特旗,各臨其所河泊沿河田陌可耕者多,興墾實邊於是乎在」。
廷議允行
若烏梁海屬布倫托海蒙地,自同治時開屯,頒帑金十萬。
李雲霖以操切兵變,墾事中停
至是修渠告成以上屯兵併合下渠,從其便也。
阿爾泰旗高寒稀雨澤,僅成官屯四、民屯一云
札薩克圖王公旗荒,每晌上等四兩四錢,中二兩四,下一兩四,均收一五經費
依次領地熟地百晌,須兼生荒二百晌。
王旗十一年放竣,都六十二萬五千餘晌。
其明年,續放旗界山餘各荒,設洮南屬縣二。
公旗自招之戶曰紅戶,台吉壯丁等私招者曰黑戶
洮南沿荒段放齊後河北荒段,至宣統元年,共丈十九萬四千餘晌。
圖什業圖蒙荒,亦仿札薩克成案
公元1910年
熱河蒙荒,喀喇沁東旗已成良沃,敖漢半磽確巴林較富。
都統廷傑建言八事,以漸興舉
其蒙旗荒之隸奉屬者,約放八萬九千餘晌,而昭烏達盟阿魯科爾沁東西扎魯特三旗可耕地,共八千頃,上則頃收價七十兩,中五十,下三十。
扎賚特蒙旗新舊放荒綜六七萬晌,置大賚庁,捆出本旗蒙屯四十七所,外旗五十九所,近地餘荒,晌收押一兩四錢
時復科爾沁公旗地二十四萬一千四百餘晌,郭爾羅斯後旗沿江地荒而實腴,晌加收公費三十兩,蒙地及學務各半之。
及是開放無餘。
翌年,城甸餘荒亦畢放。
長春本前旗蒙地,凡四十一萬九千餘晌。
宣統二年,復放新荒,以公費資辦府屬審判拓荒務以裨新政
更定巴林荒價,上則頃七十兩,中五十,下三十。
達爾汗王旗采哈新甸荒地分三則,上則六兩,中四兩下二兩。
二共放實荒六萬二百餘晌。
三年,復放達爾罕洮、遼站荒,備置通道焉。
公元1911年
青海向為、番牧藪,久禁漢、回墾田,而壤沃宜耕者不少
年羹堯定議開屯,發北五省徒人種地布隆吉爾興墾。
最後慶恕主其事,以番族雜居,與純全地殊異,極陳可慮五端
嗣又勸導蒙、番各族交地以資拓殖無論遠近漢民皆得領,惟杜絕回族,以遏亂萌。
於是開局放荒黃河以南出荒萬餘畝,迤北至五萬餘畝。
又慮其反覆也,募實兵額,分留以鎮讋之。
番地僻,山峻且寒,僅燕麥菜籽,雖歲穰,畝收不過升四五,課務取輕,以次推行
近地始自光、宣之際,議墾荒尤亟,以物力不易,而大舉之無時,冀其地無棄利,人靡餘力,蓋猶有待焉。
清丈蘆洲田畝,前允行九江濱江蘆地,原定下則起科是後蘆洲徵糧,一分以下為率
奉天廣寧一帶盪田墾殖舊矣,嗣以將軍弘晌言,開鷂、鷹二河盪田三十八萬二千餘頃,令三年後升科,五年後丈量
而牛庄等處葦塘近年河徙荒出,葦商大半匿墾,往往召爭,先後變通章程迥別於故荒舊例
尋又丈放鳳凰岫岩安東葦塘約十餘萬畝,按地編號,具魚鱗圖冊,事在光緒末年
江南葦營草地,向由大河衛子領墾納租,而江北則置樵兵備河務左右兩營,當海州阜寧間,共地八千五百餘頃,而續涸新漲不與焉。
河道改而樵兵虛設
宣統時部議裁汰改為放荒任人入貲承業云。
光緒中葉,御史忠彥疏請振興農學特立農工商部,專其職司
數詔天下長吏講求釐剔荒產,以為振興之資。
宣統初,部上農推廣二十二事,始於籌款辦荒,而坦區宜闢田山隴畸零邊地宜林木,責所司各於其境測驗氣候土性,表之圖之,荒價之免否,升科緩急,分等釐別,而以考覈官吏編報成績,以行其懲勸
復訂種樹行水獎掖專例。
洎乎革命勢成,事之未畢舉者,正復不少也。
公元1729年
營田水利
聖祖時,墾天津荒地萬畝水田
世宗於灤、薊創營田設營田水利府,命怡親王董其事。
王與大學士朱軾上事四端
尋於天津等屬分立營田四局,領以專官。
因地濬流築圩,建閘開渠,民人原耕者,官給工本,募江、浙老農,予月餼,教耕穫,翌年,得熟田百五十餘頃。
至雍正七年,營成水田六千頃餘,雖糜帑不貲,而行之有驗,惜功未竟,後漸廢弛
磁州溝洫如故歲常豐稔
高宗飭直督李衛修治水田,復遣大理卿汪漋江南水利工務,南北並營。
已而高斌桑乾兩岸開大渠,引水治稻田,從之。
嘉慶之季,命方受疇經畫直省水利,兼戒魯、、豫亦於其境各籌所施。
顧猶有言直隸難舉水田者。
百年以來李光地陸隴其朱軾等皆詳言直隸水田利益林則徐擬開近畿水田疏尤切至
財絀議沮,迄未暢行
自後僧格林沁在大沽口屬捐興水利,得稻田四千二百餘畝,崇厚繼之,頻年勸墾鹽水沽亦頗效。
其後周盛傳天津修水利,成稻田六萬餘頃,土潤穫饒,至今利之。
同治時陝西西安同州等屬設局釐荒產,興營田
光緒中次第招墾至三萬四千餘畝,改局為所,州縣領理之。
時直營田荒棄三晉洊災,臺臣夏獻馨、唐樹楠彭世昌劉瑞祺等先後疏言水利,華煇亦陳八事
直督王文韶謂「輕租價恤民艱,疏溝渠以利水道,則樂墾者多」,因是天津營田徵租至四萬九百餘畝。
山東巡撫張汝亦請疏河道,濬溝渠,以興水利農政本源;陝甘總督升允則請於陝西水利新軍左右兩旗將來撥歸屯所,授地使耕,藉廣屯政
其後奉天東西遼河、大凌河諸川無涓滴水利,亦奏定采內地引渠灌地諸法,先就小河枝水鑿渠試辦焉。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