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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 (自动笺注)
德意
德意志者,日爾曼列國總部名也,舊名邪馬尼,居歐洲中原同盟三十六國,而中惟布路斯最強。
公元1861年
咸豐十一年布路斯及德意志諸國請照英、法等國換約,江蘇巡撫薛煥不可
使臣艾林波赴天津,呈三口通商大臣,請立條約
王大臣以聞,命總理國事務、倉場總督崇綸全權大臣,赴天津崇厚酌辦
布使呈條約四十二款,附款一條通商章程十款,另款一條稅則一冊,其代呈德意志公會各國部名,均照布國條約辦理
既又稱,日爾曼通商諸國欲在臺灣雞籠浙江之溫州通商,並照各國駐京辦事
崇綸覆以日爾曼各國通商,均歸布路統轄約束只辦通商不得涉別事;並諭以京師貿易之區,不能派員常駐;至雞籠溫州二處,為英、法兩國條約所無,不能增益
時當四國換約,法使哥士耆言:「日爾曼各國,其最大者布路斯,此外尚有邦晏等二十餘國,一切章程歸布國議定。
崇綸等以所言告總署,總署令哥士耆代阻之。
忽有布國人,直入輔國將軍奕權宅強住。
總理國事務、戶部左侍郎文祥赴英館晤英使普魯斯,言:「布國既不以禮來,我國即不能以禮往。
」並告以:「艾林波如或來京,亦當拒之,不得中國無禮也。
」普魯斯請牒知艾林波,令迅速調回
未幾,布人相回津,而艾林波牒總署,猶要求如故
遂定議以五年後許派秉權大臣一員駐京,兼辦各國事,餘與法國條約略同
是為德意志與中國立約之始。
既定總署又恐五年後布國派員來京,仿照英、法國住居府第,復函屬崇綸等令其將不住府第一層明約內。
艾林波允遞牒聲明將來不住府第由中國給一空地基,聽其自行修蓋,許之。
艾林波隨來京詣總署謁見未幾回津
公元1862年
同治元年冬,布使列斐士辦理通商事務大臣薛煥、江蘇巡撫李鴻章,謂換約一事德意志公會內,除本國外,尚有二十二國,曰拜晏,曰撤遜,曰漢諾威,曰威而顛白而額,曰巴敦,曰黑辛加習利,曰黑星達而未司大,曰布倫帥額,曰阿爾敦布林額,曰魯生布而額,曰撤遜外抹艾生納,曰撤遜寧恩,曰撤遜阿里廷部而額,曰撤遜各部而額大,曰拏掃,曰宜得克比而孟地,曰安阿而得疊掃郭定,曰安阿而得比爾你布而額,曰立貝,曰實瓦字部而魯德司答,曰實瓦字部而孫德而士好遜,曰大支派之各以斯,曰小支派之各以斯,曰郎格缶而德,曰昂布而士,曰模令布而額水林,曰模令布而額錫特利子,曰律百克,曰伯磊門昂布林。
請將和約照錄二十二冊,鈐印分送各國,薛煥不許
久之,始議會互換和約列舉德意志拜晏以下各國,不再分送
明年,列斐士復遣隨員韋根思敦來京,要求分送各國條約,鈐用江蘇司印,並請收各國國書,許之。
公元1864年
三年春三月,布國遣使臣李福斯來京,欲見總署王大臣呈遞國書
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以聞,並稱布國坐來兵船,在大沽攔江沙扣留丹國商船三艘。
總署以布使不應在中洋面扣留敵船,詰之。
李福斯接牒,即將丹船放回二艘,並遣譯官謝罪總署始允會晤
公元1868年
七年夏四月布路君主維利恩復李福斯為秉權大臣,來華呈遞國書
八年,咸伯國商人美利士私在臺灣南澳伐木墾荒總督以聞。
總署美利違約妄為,牒布使詰問,請其查辦
十年春李福斯遞國書言德意志國共推戴布國君主德意志國大皇帝中國覆書致賀
是年李福斯回國,以領事安訥克為署使。
十一年,安訥克以條約十年期滿牒中國請換約未果
李福斯復來,十二月,復遞國書
明年正月穆宗親政,請覲見,許之。
屆時李福斯因病回國,署使和立本備文慶賀因聲將來本國使臣朝覲,應按此次所定節略辦理,許之。
光緒元年九月,德國安訥船在福建洋面水賊殺斃船主大夥,並毀其船,丁日昌當將犯拏獲斬梟,並追贓一萬三千餘元。
德使責中國賠償總署以德約三十三款明言不能賠償贓物不許
公元1876年
二年,德以巴德為駐華公使
春三月直隸總督李鴻章始遣遊擊卞長勝等五弁,赴德武學學習陸軍槍砲操法。
德牒總督催請換約
十月,巴德復牒總署三事:一,洋商租界售賣洋貨不再抽釐金;二,發給存票,不立期限,並准其以存票支取現銀;三,德商入內採買土貨,准攜現銀
又請於年內開上海一口;又求在大孤山開口岸,鄱陽湖拖帶輪船吳淞上下貨物三端
總署拒之,屢辯駮,不省
明年五月,遂偕繙譯官恩德出京。
既抵天津,往晤李鴻章鴻章曉以兩國意見即有不合,應往返商辦,力勸之,巴使乃回京。
總署促與開議,忽言俟十月間再議。
是年使館定居東交民巷,仍納租價
四年,以光祿寺少卿劉錫鴻出使德國大臣,並遞國書
劉錫鴻尋奏,聞德外務大臣促巴德速立新約,而巴德於吳淞起卸貨物鄱陽拖帶輪船內地住店三條力爭,至是竟回國。
明年閏三月,巴使復來華議約,仍著重前三條。
時德丕里約夾板船山東榮成縣所屬海面觸礁,巴使要求賠償,拒之。
巴使又以天津紫竹林無德國租界,要求法界以上另添租界不許
是年閏五月,以候選道李鳳苞出使德國大臣
公元1880年
六年春二月朝廷因德約議久未成,特派總理國事務、協辦大學士兵部尚書沈桂芬戶部尚書景廉全權大臣,復與巴使開議
久之,巴使始允將「大孤山鄱陽湖洋商入內地」刪去,並照英國新約辦法彼此條款相抵;惟江蘇吳淞一處允德船隻暫停泊,上下客商貨物章程由中江海關道自訂。
遂於二月二十一日畫押,並聲明二事:一,德國夾板在中口岸停泊十四日以外者,則自第十五日起,即于應交正數船鈔減半先行試辦;一,第六款內「德國允,德國人等」條內有「遊歷二字,德譯與華文不符應將文字更正
遂約自畫押之日起,限一年互換
已,巴使於六月三十日又來牒,稱德國法,凡議立條約必須先問國會國會允許,方能批准本國國會約在明年,所議光緒七年三月初二日互換約章一款,請將期限改為光緒七年十月初十日
七年秋七月,巴使請定期互換條約政府景廉與巴使在北京總署畫押互換,是為中德續約十款,並善後章程九條
公元1882年
八年夏六月,德始與朝鮮議約中國派員蒞盟聲明中國屬邦
九年冬十月議結魯麟洋行地畝案。
初,廣東汕頭新開附地有海官地中國填築作為商埠,忽有德魯麟洋行買辦華民郭繼宗謂系伊地,陰結德駐汕頭領事沙博哈,及德水師兵船,豎旗強佔。
中國聞之,牒向德使詰問並命出使大臣李鳳苞與德外部辯論
時德相為士馬克,電致巴使,命速令師船退出,並撤領事任。
已,德使歸咎中國地方官,屢請派員查辦,議久不決。
至是,總署李鴻章議,令赫德派洋員會同員議辦,遂辦結。
公元1884年
十年,贈景泰窯器,答歷次派員監造鐵艦、撥借魚雷兵船教習等事修好也。
十二年春二月出使英國大臣曾紀澤將回華,駐英公使伯爵哈子斐爾參贊官伯爵美塔尼克來言,皇暨德相畢斯馬克欲與晤談,邀臨其國,遂遊各製造局廠。
十四年秋七月皇薨,命出使大臣洪鈞弔唁駐華公使致謝
公元1894年
二十年夏四月德人爾和欲在漢口火油池。
初,商在上海創設火油池棧,許之。
既又欲於漢口購地踵建,不許
使爭辯,旋議將火油照巿價收買,及償造油制器各費,使仍不從
明年,又請增開天津漢口租界,許之。
二十二年春正月外部馬沙爾求在中國借地泊船,出使大臣許景澄以告。
李鴻章使將還,留稅務琳與外部商辦加稅事,廷謂須中國讓給兵船埠地始允加稅,璀琳阻之,不省
公元1897年
二十三年十月,山東曹州府钜野縣暴徒教士二人兵艦膠州灣,逼守將章高元退出砲台,佔領之。
使海靖向總署要求六款:一,革巡撫李秉衡職,永不敘用;二,給天主堂建築費六萬六千兩,賠償盜竊物品銀三千兩;三,钜野菏澤鄆城單縣曹縣魚台武涉七處,各建教師住房共給工費二萬四千兩;四,保以後永無此等事件;五,以兩國人資設立德華公司,築造山東全省鐵道,並許開鐵道附近礦山;六,辦理此案費用,均由中賠償
總署屢與折沖,始將第一款「永不敘用四字刪去;二、三兩款全允;四、六兩款全削除;五款許以膠州灣濟南府一段鐵道築造
議漸就緒,忽曹州驅逐教師殺害洋人之說,使復要求租借膠州灣
二十四年二月總署使海靖另訂專條三章
一章膠州灣租界:一,灣內各島嶼灣口口外海面群島,又灣東北岸陰島東北角起劃一東南行至勞山灣止,灣西南岸自齊伯山島對岸劃一西南行至羅山島止,又灣內全水面以最高潮為標之地,皆為租借區域;二,租借區域得行使主權、建築砲台等事,但不得轉租與他國;中國軍艦商船來往,均照德國所定各國往來船舶章程一例待遇;三,租借期限以九十九年為期,如限內中國,則國在膠州灣所用款項由中償還,另以相當地域讓與國;四,自膠州灣水面潮平點起,周圍中里一百里之陸地中立地主權雖歸中國,然中國若備屯軍隊,須先得許可,但國軍有自通過之權。
二章鐵道礦務辦法:一,中國國在山東築造膠州灣濰縣青州等處至濟南山東界,又自膠州灣沂州萊蕪濟南之二鐵道;二,鐵道附近左右各三十里 中國內之礦產商有開採之權。
三章山東全省開辦各項事務:一,以後山東省內開辦何項事務,或須外資,或須外料,或聘外人國有侭先承辦之權。
是為中德膠澳租界條約
公元1898年
二十四年山東日照教案起,德人進兵據城,案結仍不退
中國擬修天津鎮江鐵路德人阻之,並欲自修濟南沂州一段總署不許
要求中國德款用德工程師
二十五年山東高密民人德人鐵路山東巡撫袁世凱諭解之,因立鐵路章程,設華商商膠濟鐵路公司立交局,招股購地丈量建築
又立膠澳交涉章程十一款:一,兩國交涉案件,須兩國會辦;二,德人遊歷須發護照;三,兩國交涉事,統由交涉官商辦;四,青島租界內華洋案件,歸交涉提訊審斷;五,租界華人牽涉德人案件,須官會山東交涉審問;六,雇用華民之案,須由審訊;七,華人案件,仍由華審斷;八,租界罪犯逃入青島華民及德人住處者,分別由華官、官提拏解交;九,華、人在租界內外行兇,華、兵均可拿禁解交;十,華、官商辦案件,須和衷;十一,重大案件,本省不能結者,由總署及駐京使商辦
公元1900年
又與議立礦務章程未定二十六年五月,駐京使克林為拳匪所戕。
七月與英、法、俄、美、日本荷蘭、意、比、奧、瑞十一國聯軍入北京,推將瓦西為總司令
西入禁城鑾殿
時命李鴻章全權大臣,入京議和
各國提出條款:一,中國政府為被戕德公使克林置立石碑;一,中國政府應派親王前往謝罪;一,將總理衙門撤去;一,嚴辦禍首;一,廢去大沽口及直隸各處砲台;一,禁止軍裝砲火入口;一,各省有曾經殺戮西人停止鄉試小考五年;一,有事直達中國皇上;一,駐華各使館永遠設兵保護;一,由京至海電報郵政設兵保護;一,國家公司以及私產均照賠。
久之始定議,共十二款,而為克林德立京城,及遣醇王載入德謝罪,均如所請行
十月,獲戕使克林犯恩海,交駐京提督誅之。
明年,醇親王載灃至德見德皇遞書,時帶廕昌一人,俱行鞠躬禮。
公元1902年
二十八年秋七月商在漢口華界偪近襄河口設立躉船,駮之。
政府要求及英、法、日本撤兵使聞他國有揚子江獨享中國特予權利者,請定長江上下游進兵要隘不得讓與他國,以定撤兵日期,拒之。
三十年,與德會小清河路合同
初,膠濟鐵路章程原不許擅行另造枝路,今為商務便利計,特委膠濟鐵路公司代辦
是年德水艦隊擬入長江及各內河遊巡演砲,阻之。
公元1905年
三十一年撤退膠州高密兩處兵隊
初,人在山東修造膠濟鐵路,因高密聚眾阻工,先後青島派兵赴膠、高保護鐵路
山東巡撫袁世凱派員查辦議結,駐膠旋即撤回青島
既,拳匪滋事德人又派兵分駐膠州,並於城北車站價購地十四畝,修造兵房
二十九年秋,又于附近沈家河租民地七畝,安設水管,以便取汲。
高密兵隊先駐城內,後又在城外古城地方租民地九十餘畝,修造兵房議定六個為限
尋又修築由古城至小王莊火車站馬路一道
六個月限期已滿,東撫商令退兵,屢延展,至是始訂撤兵善後事宜五款,遂議結
公元1907年
又議商約朝廷呂海寰盛宣懷商約大臣
德人提出十四款,袁世凱張之洞往返電商海寰等與使穆默、總領事克納俱迭次會議彼此堅持
至三十三年,始議定條約十三款,在北京互換
第一款,釐金:中國政府與諸國立裁撤現有之釐金,加增進出口關稅以抵裁釐。
此約須立約各國派員議決,政府亦允派員議結此事,惟中國須當擔保釐金定必全行裁撤方可。
第二款,住居國人民及保護人民,准在中國已開及日後所開為外國人民通商口岸通商地方往來居住辦理商工各業製造等事以及他項合例事業;且准租買房屋地基經商之地及他項實產,並可在租買之地內建造房屋
第三款,關棧中國政府允准通商口岸設法屯積洋貨及拆包改裝等事
中國政府一經領事請將某商或保護人民之棧得享關棧利益,則中國政府須准如所請,惟須遵照海關所訂之專章辦理,以保餉源。
海關官員又須與各國領事議定關棧專章,以及規費若干,須按照該棧離關遠近,屯何貨物,並工作早晚酌量核定
凡在通商方所設之關棧國人民及保護人民均准用之。
第四款,礦務中國政府振興礦務,並招徠外洋資本興辦礦業,故允自簽押約之日起,於一年內,仿照國及他國現行礦務章程頒發礦務新章,以期一面振興中國人民之利益,於中國主權無妨礙,一面招致外洋資財無礙,且比較諸國通行章程,於礦商亦不致有虧
是以中國政府須准國人民及保護人在中地方開辦礦務礦務內所應辦之事。
凡所辦礦業不得稅項之故致其財源有所虧損,除徵抽淨利之稅及礦產地稅外,不得另抽他項之稅。
第五款,貨稅:還稅之存票,須自商人稟請之日起,如查系應領者,限於二十一日內由海關發給
此等存票,可用各處海關,按所載銀數,除子口稅一項外,以抵各項出入口貨稅。
洋貨入口後三年之內,轉運外洋,凡執持此等存票者,即准任便發給之港向海銀號全數領取現銀
請發存票之人意走漏關稅一經查出,則須罰銀,照其所圖騙之數不得五倍,或將其貨入官
第六款,保護商標:凡中國商標一經呈出在中國各領事所給之據,證明此項商標在中認可,且實屬於稟請之人者,均可在德國享保護利益,與國之商標相同
華商之姓名牌號必須在德保護以免仿冒
商標亦須在中保護,以防假冒,惟須呈出國官員並領事所給之據,證明該商標實已在德註冊商之姓名商標以及中國行名均須保護
包裹貨物之特法,在中國之同業曾已認為行用區別某項貨物者,亦須一律保護
保護人民亦能享以上所言之利益
標註冊局一經成立保護商標章程亦已刊佈則中兩國必須開議特約以便彼此保護商標
至此約未之前以上之款必須施行
第七款,營業中國人購買國營業及公司股票是否合例,尚未明定。
又因華民如此購買為數頗巨,故中國現將華民或已購買將來購買國公股票,均認為合例。
同一合資公司,原入股購票者,彼此一律不得稍有歧異
遇有華民購買德公股份者,應將人民購買股份之舉,即作為已允遵守公司訂定法律章程,並原按國公解釋法律章程辦法之據。
倘不遵辦,致被公控告中國公堂應即飭令股份之華民遵守章程,當與國公飭令股份國人相等無異不得另有苛求
國人民如購中國公司股票,其當守本分,與華民之有股份相同
尋常合資股東,及一人或數人有無限之責任,與一人或數人有有限責任,為合資股東在德經商有限合資公司註冊合辦會社有限公司,及各項商業公司等,均須按照以上二節辦理
茲並訂明本約告成之時,凡曾經呈控公堂而由公堂判定,及不予准理之案,均與是款無涉
第八款,開埠:凡各國代其本國人民船舶開之口岸地方國商人與保護人民,及船舶,均可共用此益。
第九款,行船中國本知宜昌重慶一帶水道宜加整頓以便輪船行駛所以彼此訂定,未能整頓以前應准輪船業主聽候海關核准自行出資安設拖拉過灘利便之件。
其所安設利便之件,無論民船輪船,均須遵照海關創辦利便之人商後所定章程辦理
標示記號之台塔及指示水槽之標記,由海關酌度何地相宜備設
將來整頓水道及利行船無害地方百姓,且不費中國家之款,中國不宜拒阻。
十款內港行船章程:前已特准在通商口岸行駛貿易,因是年七月二十八號及九月先後所訂此項章程間有未便是以彼此訂明從新修改
第十一款,圜法中國允原設法定為合例之國幣,將來商人保護人民並中國人民,應遵照完納各項稅課及付一切用款。
第十二款,禁令: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九月二號條約附載通商章程第五第三內開,「凡米穀等糧,商欲運往中國通商別口,照銅錢一律辦理等因,茲彼此應允,若在某處,無論何事故,如有饑荒之虞,中國政府先於二十一日前出禁止米穀等糧由該處出口,各商自當遵辦
船隻為專租載運穀米,若在奉禁期前,或甫屆禁期到埠尚未裝完已買定之米穀者,仍可准於禁期七日內一律裝完出口
米穀期之內,應於示內聲漕米、軍米有無出口
如運出口者,應於海關冊簿詳細登記進出若干,其餘他項米穀中國政府必須設法一概不准轉運出口
禁止米穀以及內應運之漕米、軍米數目,各告示均須由中政府頒發以期共見。
二十一日之期限必須京報登刊之日起計。
限滿弛禁告示,亦須載於京報,使眾得聞。
米穀等糧,仍不准運出外國
第十三款,兩國本約以前所立各條約,除因立本約有所更改外,均仍舊施行
嗣後如有文詞辯論之處,應以德文作為正義
是年訂互寄郵件暫行章程
訂後,使穆默牒總稅務司聲明三事:一,高密所設之郵局,應俟德軍撤屯方能裁撤;二,山東一帶涉及德人之處,所有華局酌用德文人員;三,山東鐵路中國郵政得有任藉此路運送郵袋之權。
總稅務司得牒,均照允,惟酌用德文人員,謂須視有無人才,方能照辦
德人中國商報,電政大臣袁世凱請外務部嚴禁
既而德允停收商報,並允中國電報局設在山東鐵路車站
已,復又請由煙臺上海線及北京至大沽行軍陸線求借用,拒之。
又拒商禮和洋行私購湖南礦產
濟南漢口江寧等處領事兼管各處交涉事宜照會外務部,略謂「山東省登州府仍歸煙臺本國領事辦理本國交涉事宜,並膠澳租地歸駐青島總督外,其餘所有東省本國交涉事,統歸駐濟南商辦事委員經理
煙臺本國領事官,僅有登州府本國交涉事歸其經理
又定明漢口本國領事應辦本國交涉事宜,系湖南陝西甘肅三省
湖北除歸宜昌領事辦理府外,並江西省之袁州府等處,悉歸漢口本國領事經理
至駐江甯府領事應辦本國交涉事宜,系安徽江西二省
除歸漢口領事袁州府外,又江蘇省之江寧府等處」云云
公元1906年
是年福親王來京覲見
皇子婚禮,命出使大臣廕昌往賀,並派學生柏林留學
三十二年二月人始津關請領聯單,赴新疆採買土貨
三月使穆默牒中國,請派員往柏林商議無線電會約章,政府二次開會再行核辦
閏四月交還天津馬隊營盤等處房地,並砲隊、機器槍隊、屠牲場、養病院房屋
是月營口改設正領事
使穆默回國,署使爾士牒中國,復以通商口岸限制洋人置地辦法條約不符,請除限制,並謂人地收回公用,可會商
六月德人李卜克在北京設立學堂使請中國攤出經費不許
三十三年四月,以孫寶琦出使大臣,遞國書
是月外務部咨改訂青島租界製成貨物徵稅新章。
初,青島設關徵稅一事,已於光緒二十五年使海靖議定辦法,嗣於三十一年又與使穆默修改,其大意即系國允在海劃一地界作為停泊船隻、起下貨物定所,凡出口貨在未下船以前,即完出口稅進口貨軍用各物暨租地所用機器建修物料免稅外,其餘百貨,於起岸後未出新定之以前,即完進口稅,關員在彼辦理國相助無阻。
由中國允每於結底,將本所收進口稅提出二成,撥交青島國官應用
既因續訂章程租界內製貨物徵稅一條語義未盡,因與使爾士再訂徵稅新章。
初,中國欲修天津鎮江鐵路,與、英借款,已立合同
至是,直隸江蘇、山東三省京官請攬歸自修,命張之洞袁世凱商辦,議改合同、英執不允
乃又增派外務部右侍郎梁敦彥會同張之洞籌議
初,津鎮鐵路借款開議也,使增索接造支路二道,一由德州至正,一由兗州開封,為原議所無,不允
使乃始變計:一,允由膠澳至沂州府一段,仍作為津鎮支路,歸入官路;二,允由濟南府山東界之一道,包入津鎮官路。
中國亦允由德州正定府及由兗州府幹路中之他處濟寧州開封府支路,於十五年內由中自行籌辦,並聲明儻用洋款,須向德華公司商借。
至是遂由梁敦彥與、英銀行改訂借款合同二十四款,名為中國國家天津浦口鐵路五釐利息借款
既定議,即由外務部牒使,聲明膠沂、濟東路線應作為津鎮支路,其由德州至正兗州開封支路,均由中國自造。
已,復與議訂電政合同,即青、煙、滬水線交接辦法,並購回京沽軍線條款,及山東鐵路附設電線辦法章程共十四款。
是年柏林衛生民學會及萬國玩耍排列館請中國派員入會,許之。
公元1909年
宣統元年山東巡撫孫寶琦德立山東收回五礦合同
先是光緒三十三年山東巡撫楊士驤採礦公司議定合同八條,所指之沂州沂水諸城濰縣四處,已次第查勘,惟第五處礦界內寧海州屬之山金礦,查勘未竟
山東士民倡立保礦會,德公遂欲山轉售,向中索價二百二十五萬馬克,並聲言此外四處一併歸還
中國官紳亦以收回為然
籌議久之,始以庫平銀三十四萬兩,分四年清還作結。
公元1911年
三年山東巡撫孫寶琦收回路礦權合同
初,礦務公司照約在坊子、馬莊開礦,屢禁華人附近開礦爭執有年
迨津浦借款合同,又要索膠沂、津浦路內礦權,並請封禁大汶口華礦,政府不許
於是使照會始有劃清礦權之語。
孫寶琦即派道員蕭應椿等與德公總辦象賢領事貝斯商議收回,而畢象賢等則中國收回三路礦權,須以相當利益互換否則不允
初議淄、博礦界,公司第一次繪送礦界圖,系淄川全境,並毗連博山蕭應椿等以淄、博窮黎向以採煤為衣食,若兩境全為公司所有勢必至華民無以為生,因議博境全留,淄境各半,以天臺昆侖兩山為界,山北歸公司,山南歸華人,公司未允。
蕭應椿因親赴淄川會畢象賢查勘,並邀集紳董礦商,旋議定淄川東南境由大奎山起斜經龍口鎮西北淄川東境為界,界南礦產歸華辦理博山全讓還,次議淄川華礦,次議濰縣礦界,次議金嶺鎮鐵礦,次議償給勘礦購地費。
自是公司已成之膠濟鐵路,未成之津浦鐵路,甫勘之膠沂路,及曹州教案條約許與公司之三十里礦權,均允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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