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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晋文 卷三十九 (自动笺注)
卷三十九
刘寔
公元310年
  字子真平原高唐人
魏时为郡计吏,除河南尹丞,迁尚书郎廷尉正,历吏部郎;参文帝相国军事,封循阳子
受禅进爵为伯,累迁少府
咸宁中太常,转尚书,行镇南军司,免。
泰康中为大司农,免。
後为国子祭酒散骑常侍
元康初进爵为侯,累迁太子太保,加侍中特进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领冀州都督永康初张华司空,迁太保
太安初太傅
永兴初成都王颖太尉,寻逊位
怀帝时复为太尉告老
永嘉四年卒,年九十一,谥曰元
春秋条例二十卷,集二卷
崇让
  古者圣王之化天下所以贵让者,欲以贤才,息争竞也。
夫人莫不欲己之贤也。
故劝令让贤以自明贤,岂假让不贤哉!
让道兴,贤能之人不求而自出矣,至公之举自立矣,百官之副亦豫具矣。
一官缺,择众官所让最多者而用之,审之道也。
在朝之士相让于上,草庐之人咸皆化之,推贤让能风从此生矣。
一国所让,则一国士也;天下所共推,则天下士也。
推让风行,则不肖灼然殊矣。
此道之行,在上无所用其心,因成清议,随之而已。
故曰:荡荡乎尧之为君,莫之能名
天下自安矣,不见所以化之,故不能名也。
又曰:舜禹之有天下不与焉,无为而化者其舜也欤
人相让于朝,大才之人恒在大官小人不争于野天下无事矣。
贤才无事至道兴矣。
已仰其成,复何与焉!
可以南风之诗,弹五弦之琴也。
成此功者非有他,崇让所致耳。
孔子曰:能以礼让为国乎,则不难也。
  在朝之人不务相让久矣,天下化之。
魏代以来登进辟命之士,及在职之吏,临见授叙,虽自辞不能,终莫肯让有胜己者。
推让风息争竞之心生。
孔子曰:上兴让则下不争明让不兴下必争也。
推让道兴,则贤能人日推举争竞之心生,则贤能人日谤毁
夫争者之欲自先,甚恶能者之先,不能无毁也。
孔墨不能免世之谤己,况不及孔墨者乎!
议者佥然言,世少高名之才,朝廷不有大才之人可以大官者。
山泽小官亦复云,朝廷之士虽有大官名德,皆不及往时人也。
以为二言,皆失之矣。
非时独乏也,时不贵让
一人有先众之誉,毁必随之,名不得成,使之然也。
虽令稷契复存,亦不复能全其名矣。
能否混杂优劣不分,士无素定之价,官职有缺,主选之吏不知所用,但案官次举之
同才之人先用者,非势家之子,则必为有势者之所念也。
非能独贤,因其先用之资,而复迁之无已。
之无已,不胜任之病发矣。
在官之人,政绩无闻自非势家之子率多资次而进也。
  向令天下贵让,士必由于见让而後名成,名成而官乃得用之。
名行不立之人,在官无政绩之称,让之者必矣,官无因得而用之也。
所以见用不息者,由让道废,因资用人之有失久矣。
故自汉魏以来,时开大举令众官各举所知,唯才所任,不限阶次如此者甚数矣
其所举必有当者,不闻时有擢用,不知何谁故也。
所举必有不当,而罪不加,不知何谁不肖也。
所以不可得知,由当时之人莫肯相推贤愚之名不别,令其如此,举者知在上者察不能审,故敢漫举而进之。
或举所,因及所念,一顿而至,人数猥多,各言所举者;加之高状,相似如一难得而分矣。
参错相乱真伪同贯,更复由此而甚。
虽举者不能尽忠之罪,亦由上开听察之路滥,令其尔也。
齐王好听竽声,必令三百人合吹而後听之,廪以数人之俸。
南郭先生不知吹竽者也,以三百人合吹可以容其不知,因请为王吹竽,虚食数人之俸。
王觉改之,难彰先王
下令曰:「吾之好闻竽声有甚先王,欲一一列而听之。
先生于此逃矣。
推贤之风不立,滥举之法不改,则南郭先生之徒盈于朝矣。
才高守道之士日退驰走有势之门日多矣。
国有典刑,弗能禁矣。
  夫让道不兴之弊,非徒人在下位不得时进也。
国之良臣重任者,亦将以渐受罪退矣。
何以其然也?
孔子以为颜氏之子不贰过耳,明非圣人皆有矣。
宠贵之地欲之者多矣,恶贤能者塞其路,其而毁之者亦多矣。
谤毁之生,非徒空设必因人之微过而甚之者也。
毁谤言数闻,在上者虽欲弗纳,不能不所闻,因事之来而微察之也,无以,其验至矣。
得其验,安得不理其罪?
若知而纵之,王之威日衰令之不行自此始矣。
知而皆理之,受罪退者稍多,大臣有不自固之心。
贤才不进,贵臣日疏,此有国者之深忧也。
诗曰:「受禄不让至于巳斯亡。
不让之人忧亡不暇,而望其益国朝,不亦难乎!
  窃以为改此俗甚易耳。
何以知之?
一时在官之人,虽杂有凡猥之才,其中明者亦多矣,岂可谓皆不知让贤为贵邪!
直以其时不让习以成俗,故遂不为耳。
人臣初除,皆通表上闻,名之谢章所由来尚矣。
谢章本意,欲进贤能以谢国恩也。
昔舜以禹为司空禹拜稽首,让于稷契咎繇
使益为虞官,让于朱虎、熊、罴。
使伯夷三礼,让于夔、龙。
唐虞之时,众官初除,莫不皆让也。
谢章之义,盖取于此
书记之者欲以永世作则
季世所用不贤不能让贤,虚谢见用之恩而已
相承不变习俗之失也。
  夫叙用之官得通章表者,其让贤推能乃通,其不能有所让徒费简纸者,皆绝不通
人臣初除,各思推贤能而让之矣,让之文付主者掌之。
三司有缺,择三司所让最多者而用之。
此为一公缺,三公已豫选之矣。
且主选之吏,不必任公而选三公不如三公自共选一公为详也。
四征缺,择四征所让最多者而用之,此为一征缺,四征已豫选之矣,必详于停缺而令主者选四征也。
尚书缺,择尚书所让最多者而用之,此为八尚书共选一尚书,详于临缺令主者选八尚书也。
郡守缺,择众郡所让最多者而用之,详于任主者令选百郡守也。
  夫以众官百郡之让,与主者共相比,不可同岁而论也。
虽复三府参举官,本不委举选之任,各不能以根其心也。
其所用心者裁之不二三,但令主者官次举之不用精也。
贤愚皆让,百姓耳目为国耳目
夫人情争则欲毁己所不知,让则竞推于胜己
故世争则毁誉交错优劣不分难得而让也。
时让贤智显出能否之美历历相次不可得而乱也。
此时也,能退身修己者,让之者多矣。
虽欲守贫贱不可得也
驰骛进趣而欲人见让,犹却行而求前也
如此愚智咸知进身求通,非修之于己则无由进矣。
外求者,于此相随归矣
浮声虚论不禁而自息矣。
人人无所用其心,任众人之议,而天下自化矣。
不言化行巍巍之美于此著矣。
可以致此,岂可不务之哉!
  春秋传曰:范宣子之让,其下皆让。
乐虽汰,弗敢违也。
晋国以平,数世赖之。
上世之化也,君子尚能而让其下,小人力农以事其上,上下有礼,谗匿远黜,由不争也。
及其乱也。
国家之弊,恒必由之。
笃论了了如此
在朝君子典选大官,能不以人废言,举而行之,各以让贤举能先务,则群才猥出,能否殊别盖世之功,莫大于此
(晋书·刘寔传,又群书治要二十九引晋书;通典十六。)
刘智
  字子房,寔弟。
中书黄门吏部郎,出为颍川太守,入为秘书监,领南阳王师
受禅,加散骑常侍,迁侍中尚书太常
太康末卒,谥曰成
丧服释疑二十卷
王昌前母服议
  礼为常事制,不为非常设也。
父母不知其死生者,不著于礼。
生平相见,去其加隆以期为断。
(晋书·礼志中。
案:王昌事详前竟陵王楙文。)
论天
  凡含天地之气而生者,人其最贵而有灵智者也。
是以动作云为,皆应天地之象。
先圣王,观灵曜,造算数,准辰极,制浑仪原性理,考徵祥,赞其幽义,而作历术焉。
浑仪象天之圆体,以含地方轮转周匝,有二端,中其可见者,极星是也
谓之行极,在南者在地不见,故古人不名
阴阳对合,为群生父母
精象在下五星具于上,共成天地之功也,则日月为政五星为纬,天以七纪七曜是也
行极不过,为众星之君。
命政指授,以斗建时,斗有七星,与曜同精,而有节气于下者也。
晦朔分于东西消息辨于南北,取以定四方
天地配合,方气有常;天以七纪,方修其政。
故方七宿二十八星是也
于是有常度,日月成象众星有宫分,方物有体类,在朝象官在野象物,在人象事,理自然也。
众星定位七曜错行盈缩有期节,故历数立焉。
日,太阳也。
施温万物生,施光则阴以明,众所禀为倡先者也,君尊也。
月,太阴也。
禀照于阳,亏盈随时,有所禀受臣卑之道也。
五星象五常,托四时,成五事
旧说,日譬犹火也月譬犹水也。
火则施光水则含景,故月光生于日,当日则明,光盈近日明灭然则月之清在前矣,又曰:当其冲月食者,阴性毁损,不受光也。
君臣不等强,日月不等明,阴在于上,不自抑损,阳必侵之,望在交度,其应必食。
故诗云:「彼月而食,则维其常。
道势然也。
侵甚则既,臣之也。
日尊,君也。
月卑,臣也。
晦朔之会交则同道同道形相蔽。
天道前为尊。
臣由臣道,虽度相值,月不掩日卑下尊也;不由臣道,月掩日体,卑陵尊也。
是故太平之时,交而不食尊卑道顺
  或问云:「颛顼时造浑仪
其说云黄帝盖天,以盖天笠,极在其中日月远近晦明浑仪天裹地,地载于气,天以回转,而日月出入以为晦明二说谁其得之?」
  刘智曰:「盖天之论谬矣。
春秋二分日出卯入酉,若天象车盖,极在其中日月星辰回远藏明。
二分之时,当昼夜长,今以漏刻数之,则昼夜分等,以日出入效之,则出卯入酉,此盖天之说不通之验也。
然此二器,皆古之取制,但传说义者失其用耳。
昔者圣王治历明时,作圆盖以图列宿,极在于中,用之以见天未可正昏明,分昼夜,故作浑仪焉。
天体,亦以极为中,而朱规为赤游,周环去极九十一度有奇
考日所行,冬夏去极,远近不同,故复昼为黄道夏至去极近,冬至极远二分之际,交于赤道
二道表里以定宿度进退,为术乃密。
至汉顺帝时南阳张衡考定进退灵帝时太山刘洪步月迟疾
自此之後天验愈详,自司马迁刘向刘歆杨雄贾逵张衡、蔡氏、刘洪郑玄,此九君者,不但于算步皆博索沈综,才思宏远,而不合浑盖之用,定日四时之道,虽或精考,雅有取得,亦或出入,失其本旨
人之不同,处意各异,道之难尽,致于斯矣。」
  或问曰:「古历月食,或云阴损,则不受明,或云暗虚,暗虚所在,值月月食值星星亡,今子不从,何也?
刘智曰:「言暗虚者,以为当日之冲,地体之荫,日光不至,谓之暗虚。
几光之所照,光体小于所蔽,则大本质
今日千里之径,而地体蔽之,则暗虚之荫将过半
星亡月毁,岂但交会之间而已哉,由此言之,阴不受明,近得之矣。
」又问曰:「若如所论,必有大荫日在月冲,何由有明
刘智曰:「夫阴含阳而明,不待阳光明照之也。
阴阳相应,清者受光,寒者受温,无门而通,虽远相应是故触石而次出者,水气之通也。
相响而相及无违不至,无隔能塞者。
至清之质,承阳之光。
以天之圆,面向相背,测立不同,光魄之理也。
阴阳相承,彼隆此衰。
是故日月有争明。
日微则昼月见,若但以形光相照,无相引受之气,则当阳隆乃阳明隆,阳衰阴明衰,二者之异,无由生矣。
」(开元占经一)
丧服释疑
  「亡其亲者,不知其死生则不敢服,然则终身不祭乎?
」智曰:「唯疑其生,故不敢服也;必疑死焉,可不祭乎!
之死者必告于庙。
亡其亲,必告其先庙,使咸知之。
求之三年若不得也,则又告之。
之者,欲令其生也。
则随而祐之其後疑,祭必告,令知其疑,不受他鬼,死者终归飨也。
祝辞以告疑,则远庙不迁矣。
凭灵之心,加崇于尊,此孝子之情也。
(通典五十一)
  凡屈不得服者,皆有心丧之礼。
小功以下税服,乃无心丧耳。
(通典八十一。)
  婴儿无知,然于其父母之丧,则以縗抱之。
其馀亲,八岁制服矣。
七岁曰悼,过此有罪,则入于刑;可刑必致之于礼,故在下殇之年,为之制服
案:小功昆弟之殇,服昆之下殇是以下殇之年则行服也。
(通典八十一。)
公元313年
  问者曰:「礼孙为祖後三年者,以其当正统也。
庶子长孙,既不继曾高祖,此孙为庶祖承重三年不?
」答曰:「继祖者,不唯大宗也。
案:丧服传与小记皆云:『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与祢也。
两举之者明父之重长子,以其当为祢後也。
其所继者,于父则祢,于子则祖也。
父以己当继祖,故重其服,则孙为祖後者不得轻也。
然则孙为祖後,皆三年矣。
且甲,众子也,生乙。
乙生景而乙先卒,景为长子孙而後甲
甲亡,景为甲三年
则甲是庶子,无嫡可传若不三年,则景为乙之嫡子,而阙父卒为祖後之义也。
(通典八十八)
  或问曰:「若祖父先卒,父自为三年,己为之服周矣。
而父卒祖母後卒,当服三年不乎?
刘智答云:「嫡孙服祖三年,诚以父卒则己不敢不以子道尽孝于祖,为是三年也。
谓之受重于祖者,父卒则祖当为服周,此则受重也。
己虽不得受重于祖,然祖母今当服己周,己不得不祖母三年也。
小记曰:『祖父卒而後为祖母後者三年
特为此发也。
」(通典八十九)
  「高曾祖母祖母俱存,其卑者先亡,则当厌屈不?
昔鲁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书曰『葬我小君』。
旧说云,妻随夫而成尊,姑不厌妇,妇人主祭,已承先君正体无疑于服重也。
」(通典八十九)
  虽为父後,犹为嫁母齐縗,讫葬卒哭乃除,逾月乃祭。
案:谯周云「父卒母嫁,非父所绝,为之服周可也。
」(通典九十四)
  或问曰:「丧服:『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为母子,是名慈母
』今一妾自有子,一子无母,父命为母子,当如慈母服齐縗三年不?
」答曰:「父有两妾一妾无子,一妾有二子,分其一子令为无子妾作子不敢违父命也。
不得终为子之道。
」案谯周集图:「丧服齐縗三年条曰:『慈母如母,』父在为慈母,则条不见
今文所说,慈于贵妾,父在齐;慈于贱妾,父在大功九月
古文郑氏说,此主大夫士之妾子,父命为母子者也。
大夫之妾子,以父在为母大功,士之妾子为母矣。
大夫降爵一等,士无爵降例也,父卒皆伸。
案:经,「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不别贵贱
自非祖嫡,大夫以爵降一等,故妾之子从父例,降母一等
大夫妾虽有贵者不得体君,何得不为爵降。
凡此之类,今文不如古也
」(通典九十四)
  亲母出,则服继母之党。
继母既卒,则不服也。
(通典九十五)
  案礼小记云:「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子则否。
」智以为生不相及
二文相害,必有误字
昆弟相连之语,易用为衍。
至亲并代,不得以不相见无相服之恩也。
若令生不相及者税服,则父虽已除,後生不得追服也。
不服不服,则父虽税,其子孙无缘服也。
以此推之,「弟」衍字可知也。
(通典九十八)
  问云:「案:丧服小记『慈母父母无服』,」孙宜无服祖母矣。
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代祭,」孙不祭祖母,何服之有?
」智曰:「礼,为亲母党服,为继母之党不服
不妨孙服继祖母也。
礼,孙为祖後如子。
所言妾母不代祭者,据奉之者身终则止耳。
岂有子先亡孙持丧事而终丧便不祭也?
」(通典九十八)
  问云:「遇乱离析,计父母之年,已过百年,可终卒矣,而不得音问,计同邑同年,于其死日,便制丧服
以为终身,或不许者,如何
智答曰:父母生死未定,则凶服不宜在身继祀为重。
然则不宜制服继代祀者,吾以为得之矣。
服丧而无哀容得以不孝议之。
厌降不得服其亲,而哀情至者,吾得以孝笃称之。
」(通典九十八)
  问曰:「今有狂痴之子不识菽麦,又能行步起止了无人道年过二十而死者,或以为礼无废疾降杀,父当正服服之邪?
以为殇之不服,为无所知邪?
疾甚于殇,非礼服所加也。
礼之所不及,以其从例所知故也,不宜服矣。
此二者将焉从
」智答曰:「无服之殇,至爱过成人,以其于生性自然未成,因斯而不服,以渐至成人,顺乎其理者也。
至于废疾多感外物得之父母养之,或不尽理而使之然,仁人痛深,不忍不服
故礼不为降杀不得同殇例也。
」(通典一百一)
  问曰:「昆弟骨肉罪恶徒流死者诸侯有服不?
」智答曰:「凡以罪恶徒者,绝之;国君兄弟有罪者,亦绝也。
旧说,诸侯兄弟吊服,服縗絰
不服,则无縗絰素服而已不吊临其丧也。
诸侯之身,体先君奉祭祀,是以不得尽其情于所绝耳,然则不为後者,则服之矣。
通典一百一
  问者曰:「久而不葬,丧主不除。
若其远征,军败死战场亡失骸骨无所葬,其服如何
」智云:「此礼文所不及也。
以理推之,凡礼使为主者不除,不谓众子独可无哀,诚以既变,人情必杀,丧虽在殡不为主者可以无服
然则为主者之服,可以独多也。
丧柩在,不可凶事主故也。
今无所葬,是无尸柩也。
凶服无施,则为後者宜与众子同除矣。
讫葬而变者,丧之大事毕也。
若无尸柩则不宜有葬变,寒暑一同正服之终也。
是以首絰练冠也。
亡失亲之骸骨孝子之情所欲崇也。
可令因周练乃服变衰絰
虽无故事,而制之所安也。」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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