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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晋文 卷一百三十一 (自动笺注)
卷一百三十一
顾臻
臻,咸康中散骑侍郎
请除杂伎乐表
  臣闻圣王制乐,赞扬政道,养以仁义,防其淫佚上享宗庙下训黎无;体五行正音,协八风陶物
宫声正方好义角声坚齐而率礼弦歌钟鼓金石之作备矣
通神至化有率舞之感,移风易俗致和乐之极。
末世之伎,设礼(旧唐志作方)外之观,逆行连倒,头足入笞之属,皮肤外剥,肝心内摧,敦彼行苇,犹谓勿践,矧伊生灵,而不恻怆
加以四海朝觐言观帝庭,耳聆雅、颂之声,目睹威仪之序,而足以蹋天,头以履地反天地之至顺,伤彝伦大方
夷狄对岸,外御为急,兵食七升忘身赴难,过泰之戏,日禀五斗
方扫神州经略中甸若此之事,不可示远。
宜下太常,纂备雅乐箫韶九成惟新盛运功德颂声,永著于来叶,此乃所以燕及皇天克昌厥後者也。
诸伎而伤人者,皆宜除之。
简俭之德,迈康哉之咏,清风既行,下应如草,此之谓也。
愚管之诚,惟垂采察
(晋书·乐志下,宋书·乐志一,旧唐书·乐志二,御览五百六十九。)
谢沈
字行思会稽山阴人成帝时,郡召主簿功曹,察孝廉太尉郗鉴辟,皆不就会稽内史何充引为参军,以母老去职,康帝初徵为太学博士,除尚书祠部郎,徙度支郎,迁著作郎,有尚书十五卷,录一卷毛诗二十卷後汉书一百二十二卷,集十卷
祥禫
  杜元凯春秋左传云:天子诸侯卒哭除丧至于当其练祥之日,必设位而哭,明不复禫也。
先朝故事无有禫仪。
君子行礼,不求变俗
博士徐禅,意欲以来六月二十二大祥,二十五六而禫,三日之中,衣服无异而立二节,皆背先仪,又非简易之法也。
忌日举哀,如昔成制。
礼云:除丧者卜其远日,避不怀也。
谓当择月末以还大祥除四缟冠,受以白舀,徙月复吉,不宜立异屡改也。
仲尼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
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服以是断者,岂不送死有已,复生有节也哉
云天地已易,四时已变,是以象之,而欲二十二三日除缟弁,二十五六日禫哭。
礼·玉藻曰:缟冠素纰,既祥之冠也。
所谓大祥素缟麻衣也。
释禫之礼云,禫祭黄衣玄冠矣,既祭乃服禫朝服笞冠,逾月玄端以居,复平常焉。
士礼之条,又无禫哭也。
日时未改,忌月未过,便复常节,恐非天王情礼大晋之典也。
今无受礻覃之服,又无改易之祭,三日之间,哀乐未变,而立无名之哭,近背先帝画一之美,远违仲尼殊月之说。
公元337年
  议曰:详案前仪,则礼经三年之丧,自天子达。
虽有其说,无闻服制
所引武王崩,既葬,成王冠;襄王崩,嗣王未再周,赐齐侯胙:皆可为明徵
当以万机至繁,百度须理,如同臣庶丧制,唯祀与戎多阙。
汉文弥留之际,不详前代旧规,深虑大政之废,遂施易月之令。
若俟同轨毕至,嗣君然後免丧,俗薄风浇,或生衅难
古道者,则云齐三年;适权宜者,遂称以日易月
礼经虽云七月而葬,汉魏以降,多一两月内,山陵礼终
窀穸之期,不必七月除服之制,止于反虞
鲁史足徵,可无致惑。
情理两得政教无亏矣。
(通典八十,博士谢沈议,本又作谢况官本作谢玩疑皆误。)
答张祖高问
  张祖高问谢沈曰:诸侯五庙,先诹日卜吉行事,为祭五庙诸毕邪?
案仪,视杀、延尸,厥明行事晏朝乃阕。
五庙尽尔,将终日不了;若异日,未见其义。
答曰:五庙同时助祭者多,晏朝乃阕。
季氏逮暗,继之以烛,虽有强力之容,肃敬之心,皆倦怠也。
子路为宰,与祭,室事交乎户,堂事交乎阶,晏朝而退。
孔子闻之曰:‘谁谓由不知礼。
’(通典四十八)
  张祖高问士服天王云何
要记唯道大夫服君及家臣大夫耳,不说士,恐有脱误
郑云士服君亦斩衰’,无明文。
杂记士居垩室’,此则士制周邪?
下吏服士,恐亦应同。
谢沈答曰:朝廷士服天王斩衰,礼之明文也。
邑宰外任士居垩室,制周。
要记非脱误,是简略耳。
(通典八十一)
答王氏问
  王氏问谢沈云祖父特进卫将军海陵亭恭侯应五庙不?
沈答:亭侯虽小,然特进位高,似诸侯也。
又问:曾祖父侍御史,得入特进恭侯庙不?
答:父为士,子为诸侯,尸以士服,祭以诸侯之礼。
御史虽为士,自入恭侯庙也。
(通典四十八)
史糜遗
糜遗为河南从事
出继不服
  夫礼缘人情而为之制,虽以义督亲,然实以恩断。
继母如母,谓其在父之室,事之犹母,见育犹子,故同之所生
齐服下章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明父继母则不服矣。
继母出自他族,与己无名,徒以配父,有母之尊,亲抚养己,故亦丧之如母。
及其出也,既不终养育之恩,又弃为母之名,若不从而见育,则不服亦其宜矣。
(通典九十四)
张虞
虞,咸康中东阳太守,累迁为卫尉卿,有集十卷
请旌孝子许孜
  臣闻圣贤明训存乎举善褒贬所兴,不远千载
谨案所领吴宁县物故许孜至性孝友立节清峻,与物恭让言行不贰
当其奉师,则在三之义尽;及其丧亲,实古今所难,咸称殊类致感,猛兽弭害。
虽臣不及见,然备闻斯语,窃谓蔡顺董黯无以过之。
积年,其子尚在,性行纯悫,今亦家于墓侧。
以为之履操,世所希逮,宜标其令迹,甄其後嗣,以酬既往,以奖方来
阳秋传曰:善善及其子孙
不达大体,请台量议
(晋书·孝友许孜传)
罗含
字君章桂阳耒阳人为州主簿功曹刺史庾亮以为部江夏从事,後为桓温征西参军,转州别驾,又转征西户曹参军,迁宜都太守封南郡公,引为郎中令,寻徵正员郎,累迁散骑常侍侍中,转廷尉长沙相,致仕,加中散大夫卒年七十七,有集三卷
孙安国书(孙盛字安国)
  获书,文略旨辞,理亦兼情,虽欣清酬,未喻乃怀,区区不已,请寻前本,本亦不谓物都不化,但化者各自得其所化,颓者亦不失旧体,孰主陶是?
载混载判,言□然之至分,而不可乱也。
如此岂徒一更而已哉?
将与无穷,而长更矣。
终而复始,其数历然,未能知今,安能知更
盖积悲忘言谘求所通,岂云唯慰,聊以寄散而已矣。
(宏明集五)
更生
  善哉向生之言曰,天者何,万物总名,人者何,天中一物
因此谈今万物有数,而天地无穷然则无穷之变,未始出于万物万物更生则天有终矣,天地不为有终,则更生可知矣。
诸旧论,亦云万兆悬定群生代谢圣人作易,已备其极,穷神知化穷理尽性,苟神可穷,有形不得无数是则人物定数彼我有成分,有不可灭而为无,彼不得化而为我聚散隐显环转无穷之涂,贤愚寿夭还复其物,自然贯次毫分不差,与运泯复,不识不知,遐哉邈乎,其道冥矣。
天地虽大,浑而不乱,万物虽众,区己别矣,各自其本,祖宗有序本支百世不失其旧。
又神之与质,自然之偶也,偶有离合死生之变也。
质有聚散往复之势也。
人物变化,各有其往,往有本分,故复有常物,散虽混淆,聚不可乱,其往弥远,故其复弥近。
神质冥期符契自合,世皆悲合之必离,而莫慰离之必合,皆知聚之必散,而莫识散之必聚,未之思也,岂远乎若者
凡今生之生,为即昔生生故事,即故事于体无所厝其意,与己冥终不自觉,孰云觉之哉?
今谈者徒知向我非今,而不知今我故昔我耳。
达观所以死生,亦云死生寤寐
诚哉是言。
(释藏车五,宏明集五。)
刘恢
丹杨尹,有集二卷
围棋赋序
  司空从事中郎庾仲初,性好围棋,终不达棋旨,言文则触类而生,对局冥然而穷,何所解如彼之易,所碍如此之难哉?
(御览七百五十三)
范汪论婚
  礼非拜时拜时出于末世耳。
将以世族多虚,吉事宜速故以好岁拜时新年便可婚也。
(艺文类聚四十)
  (器案:晋书‧刘惔传,字真长沛国相人,尚明帝庐陵公主,迁丹阳云云
刘恢传。
世说新语德行篇注引刘尹别传字真长沛国相人
……历司徒左长史侍中丹阳尹
赏誉篇注引刘尹别传令望姻娅帝室,故屡迁达官
俱与晋书相合
而世说新语排调篇,刘惔晋明帝女,注引晋阳秋庐陵长公主名南弟
正文及注字俱为之误。
书经籍志著录丹阳尹刘恢二卷之误。
世说新语篇注引中与收准何子,晋书外戚传作庐江何氏,此二字易误之证。
世说新语赏誉篇注引明帝文意志,刘恢字道生沛国人
识局明济,有文武才
称其思理淹通蕃屏高选
车骑司马
年三十六卒,赠前将军
官阶真长文武殊连,亦非帝室姻娅,则自有刘恢其人甚明。
明帝文章不言其为异阳尹,亦不言其有集。
晋文刘恢小传据隋志为亳,非也。
严可均艺文类聚四十引刘恢范汪论婚事,礼非拜时拜时出於末世本,将以世族多虚(当作虞)丧事宜速故以好岁拜时新年便可婚也。
下条刘惔范汪问,内容相同首尾相衔,竟乃失之目治耶?
且余疑国赋序亦当是刘惔之文,综观上来论列自明。)
刘惔
字真长沛国相人,尚明帝庐陵公主,累迁丹杨尹
范汪
  中书郎范汪刘惔曰:从妹与荀始文婚,已及好岁拜时,又从叔父德度丧,会叔亲患危笃,欲令荀氏迎从妹,尽妇敬于夫氏,以有此丧为难故为此议。
拜时出于近代,将以宗族多虞吉事宜速,故好岁拜,新年便可迎也,恶岁可迎,是拜时已成妇也,在涂之妇,犹服夫氏,况已交拜礼成便当迎是长还也。
答云:荀今从叔五月小功之服,礼云‘小功之末可以纳妻’,如此自可初婚,何疑。
(通典五十九)
酒箴
  爰建上业,曰康曰狄。
作酒于社献之明辟,仰郊昊天,俯祭后士,歆祷灵祇,辨定宾主
啐酒成礼,则彝伦攸序,此酒之用也。
(初学记二十六,又略见书钞一百四十八。)
徐众
众,咸康中黄门郎建元初进侍中
恭皇后大忌日临哭议
  案博士议,恭皇后再周,欲依三年之议,至尊东堂举哀,群臣诣陵哭。
臣案礼为王后服,无三年之制。
左传叔向云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谓三年而後娶,达子之志耳。
礼·丧大记曰: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
文子之丧既除,人来吊,受于庙门之外,垂涕Д而不哭,明丧既过无哭。
礼不诣墓,而接于庙外。
今后服既过,至尊无缘举哀,群臣不应诣陵而哭也。
(通典八十一)
王濛奔丧
  若如议,见在官者,已拘于制度不得奔赴至于既去,虽不及哀,臣子之情,何得不暂致身哉?
臣谓丧纪虽过,去职者故宜远赴。
(通典八十,咸康中。)
论徐恩龙事
  徐思龙姨妹为妇,妇亡,而诸弟姨妹为嫂,嫂叔无服,不复为姨妹行丧
右丞徐万谓宜然
今议者以嫂无服不得姨妹服。
不解服之为害义也?
伤情邪?
为尊厌邪?
所为尊厌者,父在为母,尊卑体异,故可得厌耳。
今嫂妹一人之体,兼此尊卑何所厌邪?
衰衣,与大功之麻同,皆两服之,所以叙亲亲之情。
今以嫂叔之嫌,不为姨妹制服,绝有亲之义,伤恩昵之道,殆非圣人为服之本意乎!
徐彦难曰:本虽中外姨兄弟之亲,一为嫂叔,便当公义厌私,不为尊卑之厌也。
众曰:女人外属,以夫氏为公,以公厌,不为叔服可也。
叔以嫂是姨妹,复何公厌而不服邪?
重难曰:若以此服为亲,则不亲服无报。
公义在于夫氏,岂在嫂邪?
众曰:就如难旨,制公在叔不在嫂,虽有姨之亲,就于公义不得服之,犹可也。
若叔有厌,则嫂无厌,虽姨妹为嫂,必服之,为叔之姨兄而见服,则为嫂之姨妹独不见服哉?
若两不相服,则绝此一亲,岂圣人之意乎?
姨妹得服姨兄,兄亦应服,何无报哉?
重难曰:若姨妹为嫂而为之服,必也正名,将谓之何?
众答曰:今姨妹为嫂可服者,以正名故也。
言嫂则姨妹不从焉,言姨妹则嫂不与焉。
名别若此,故可服也。
嫂自无服,吾不为之服。
姨妹有服,吾为之缌麻
自服姨妹奚为强谓之服嫂也哉
见嫂应拜,见姨妹不拜也。
今嫂妹同体,今我自拜嫂,而谓我拜姨妹不亦惑哉!
重难曰:彦以为姨妹为嫂而不服者,正以无复姨妹之名故耳。
众答曰,不解姨妹为嫂,便无复姨妹之名,削其氏族,灭其名号邪?
变化分离,嫂留而去妹邪?
为我嫂者,是姨妹也,何不得两全哉!
彦难曰:若如告,言嫂则姨妹不从,言姨妹则嫂不从未审定言嫂邪,言姨妹邪?
众答曰:一人兼两亲,似一人兼两官,当其事,则举其名以应其义,何拘以一名一称哉
言嫂则拜之,言姨妹则服之,各有所施,不以此而灭彼耳。
彦曰:平存,许其称嫂而拜,则非姨妹也;至于亡殁,便称姨妹不拜,则非复嫂也。
一人之身,不得昨日平安为嫂,明日亡为姨妹也。
众曰:吾得存之与亡,为嫂为妹,不复异也。
为我嫂故拜之,是姨妹故服之,情理自通,何以云拜便不得制服制服便不得拜乎?
重难曰:若随其名,别其义,则著服临尸不复拜也。
众答曰:见姨妹之尸,不可以不服;临亡嫂之丧,不可以不拜。
自为嫂,服施为妹,服随其亲,拜应其名。
别其义,斯之谓矣。
(通典九十五)
庾左丞见事
  庾左丞孙见遭族父丧,父已绝服,又是姨弟见问当服不?
余答以为当服。
右丞徐彦重难曰:礼云:‘尊祖敬宗敬宗收族
收族者,序以昭穆也。
何得姨弟之服加于宗父乎?
于情乃可无伤于义实为有害也。
众答曰:礼为曾祖高祖三月
改葬缌麻,服所尊。
及临至亲之葬,而服之最轻者,岂损父祖之尊乎!
族父无服姨弟有服,自谓姨服,何为轻服宗父乎!
难云于义有害者,不解害何邪?
天生族父为吾姨弟,非吾贬退所为何不敬宗之有!
族父应拜,而姨弟不应拜。
族父姨弟,今不可姨弟不应得拜,而不为族父拜也;犹不可族父无服,而不为姨弟服也。
姨弟犯过,吾不顾族父姨弟共身同体,怒而笞之,此不可也。
于其死亡,以姨弟服之,正合礼记‘绝族无施服而亲者属’文。
(通典九十五)
三国臧洪郡将守死
  天下名义,救旧君之危,其恩足以感人情,义足以励薄俗
然袁亦知己亲友致位州郡,虽非君臣,且实盟主,既受其命,义不应贰。
袁、曹方睦,夹辅皇室吕布反覆无义,志在逆乱,而邈、超擅立为州,其于王法,乃一罪人也。
曹公讨之,袁氏弗救,未为非理也。
不当就袁请兵,又不当还为怨仇,为计者,苟力所不足,可奔他国以求赴救,若谋力未展以待事机,则宜徐更观衅效死于超
何必誓守穷城而无变通,身死殄民,功名不立,良可哀也!
(魏志·臧洪传注)
靳允母为吕布所执而守范不去
  允于曹公,未成君臣
母,至亲也,于义应去,昔王陵母项羽所拘,母以高祖必得天下,因自杀固陵志。
明心无所系,然後可得成事尽死之节。
公子开方仕齐积年不归管仲以为不怀其亲,安能爱君不可以为相。
是以忠臣必于孝子之门,允宜先救至亲
徐庶母为曹公所得刘备乃遣归,欲为天下者恕人子之情也。
曹公亦宜遣允。
(魏志·程昱传注)
先主黄权偏将军
  忠谏于主,又闭城拒守得事君之礼。
武王下车,封比于之墓,表商容之闾,所以大显忠贤之士,而明示贵之旨。
先主将军,善矣,然犹薄少未足忠义高节,而大劝为善者之心。
(蜀志·黄权传注)
顾雍断吕壹狱
  不以吕壹见毁之故,而和颜悦色,诚长者矣。
开引其意,问所欲道,此非也。
奸险乱法毁伤忠贤吴国寒心,自太子登、陆逊已下,切谏不能得,是以潘欲因会手剑之,以除国患疾恶忠主,义形于色而今发起令言
若壹称枉邪
申理,则非录狱本旨;若承辞而奏之,吴主傥以敬丞相所言,而复原宥,伯言承明不当悲慨哉!
怀叙本无私恨无所为嫌,故詈辱之,疾恶意耳,恶不仁者,其为仁也。
季武子死,曾点倚其门而歌。
子皙创发,子产催令自裁
以此言之,不当责怀叙也。
(吴志·顾雍传注)
全琮散父米数千斛以赡吴士
  礼,子事父无私财,又不敢私施,所以尊上也。
弃命专财而以邀名,未尽父子之礼。
(吴志·全琮传注)
是仪本姓氏以孔融改姓是
  古之建姓,或以所生,或以官号,或以祖名,皆有义体,以明氏族
故曰胙之以土而命之氏,此先王之典也,所以明本重始,彰示功德子孙不忘也。
今离析字横生忌讳,使易姓忘本诬祖,不亦谬哉!
教人易姓从人改族,既失之,又不得也
(吴志·是仪传注)
是仪辨刁嘉罪
  是仪以羁族异方,客仕朝,值谗邪殄行,当严毅之威,命县漏刻,祸急危机,不雷同害人不苟免以伤义,可谓忠勇公正之士,虽祁奚之免叔向庆忌之济朱云何以尚之?
不谄君,勇不慑耸,公不存私,正不党邪,资此四德,加之以文敏崇之谦约履之和顺保傅二宫存身爱名,不亦宜乎
(吴志·是仪传注)
锺离牧
  长者之规。
问者曰:如牧所行,犯而不校,又从而救之,直而不有,又还而不受,可不谓之仁让乎哉
答曰:异乎吾所闻
原宪之问于孔子曰:‘克伐怨欲不行焉,可以为仁乎?
孔子曰:‘可以为难矣,仁则吾不知也。
’‘恶不仁者,其为仁矣。
’今小民不展四体,而认人不仁甚矣。
推而与之,又救其罪,斯为让非其义,所救非人非所谓恶不仁者
不恶不仁,安得为仁哉!
苍梧娶妻而美,让于其兄。
尾生笃信水至不去而死;直躬好直证父攘羊申鸣奉法尽忠于君而执其父。
忠信直让,此四行者,圣贤之所贵也。
然不苍梧之让,非让道也;不取尾生之信,非信所也;不许直躬之直,非直体也;不嘉申鸣之忠,非忠意也。
犯而不校,还而不取可以为难矣,未得为仁让也。
圣人以德报德以直报怨,而以德报怨,非也。
必不得已,二者何从
吾从孔子也。
(吴志·锺离牧传注)
周鲂下发
  夫人立功效节,虽非一涂,然各有分也。
为将执桴鼓,则有必死之义,志守则不假器之义,死必得所,义在不苟
郡守,职在治民,非君所命,自占诱敌发剔发肤,以徇功名,虽事济受爵,非君子所美。
(吴志·周鲂传注)
徐禅
禅,咸康中博士永和初尚书郎,累迁尚书左丞,有集六卷
恭皇后大忌日临哭事
  太学礼官至尊先后之丧,亦同齐衰,今再周及忌日无复祥变之事,谓不可躬行
臣案无经明文则不应出。
若晦日东举哀,由朝处参议,而事无指条。
(通典八十一,博士徐禅上恭皇后大忌日临哭事。)
康帝改元告庙
  案鲁文公之书即位也,僖公未葬。
改元之道,宜其亲告不以丧阙。
昔代祖受终,亦在谅闇,既正其位于天郊,必告成命于父祖
莫大正位,礼莫盛于改元
传曰,,始也,首也,善之长也。
故君道重焉。
谓应告。
(通典五十五)
康帝讳议
  谨案,辄关博士王质、胡纳、许翰议。
尔雅无旧训,非可造立。
五山之名,取其大而高也。
其诗曰,於皇时周,陟其高山
高山则岱、衡、华、恒也。
周礼谓之五岳诗人谓之高下,字无诂训,而有二名
今若举名之别,宜曰高;取义为训,宜如前曰嵩。
(通典一百四康帝讳岳,是五山大名。)
四府君迁主议
公元346年
  礼去祧为坛,去坛为单,岁则祭之。
今四祖迁主,可藏之石室,有祷则祭于坛单。
(晋书·礼志上,宋书·礼志三,通典四十八,永和二年。)
褚太后敬父
公元353年
  臣闻成均之法,导以忠孝历代同之。
郑玄意,王庭君臣之礼,私觌父子之亲,是大顺之道也。
先朝羊玄之,羊后之父也。
公朝之敬,躬秉臣节;后之归宁,亦执子礼,虽无记注今朝备职
先蚕仪,乃太康中事,至惠帝之代,玄之便自不可同汉代
四说之异,历代垂疑,此论不成由来尚矣。
(通典六十七,永和九年。)
公元404年
殷祭议(元兴三年)
  春秋左氏传曰:岁及坛单,终禘及郊宗石室
许慎称旧说曰:终者,谓孝子三年丧终则禘于太庙以致死者也。
(通典四十九)
非荀是虞议中山王睦祢庙
  愚等谓尊祖敬宗,礼之所同。
列国秩同,则祭归嫡子所以明宗也;嫡轻庶重,礼有兼享,所以致孝也。
谯王为长,既享用重禄中山之祀,无以加焉,二国两祭,礼无所取,诏书禁之是也
诏称安平献王诸子并封不可各全立庙,是荀畅之美矣
然愚谓中山父非诸侯,而祭更阙疑礼意也。
虞徵士卫将军虞喜以嫡为大夫,庶为诸侯诸侯礼重,应各立庙,禅谓为允矣
曰尊同体敌,恩情两伸,诸兄弟俱始为诸侯命数无降
今士庶始封之君,尚得上祭四代不拘于嫡,以贵异之。
况已尊同五等,更嫌不得其均用丰礼,并祭四代所以宠之,理非替宗。
此盖先王以孝天下肃恭明祀达义也。
昔周公有王功,鲁立文王之庙,郑有平王东迁之勋,特令祖厉,是为荣之非计享之祭在于周室,鲁郑岂得过之哉!
(通典五十一,中山王睦乞立祢庙,荀ダ议以为中山谯宜各得立庙虞喜以为得兼祭,徐禅非荀是虞。)
康帝改元告庙
公元343年
  维建元元年正月日,子孝曾孙嗣皇帝讳,谨遣使持节大尉某官某甲,敢昭告于皇高祖宣皇帝,讳以眇身属膺明命,为兆人主。
神器之重,夙夜祗厉。
夫首元正位,改物承天先王典刑建国大礼,今改咸康八年,为建元元年,享祖宗保佑,膺乾坤休灵
荐告事,一元大武芗合芗萁嘉荐庶羞清涤清酌明告于皇高祖宣皇帝穆皇后张氏,尚飨
(通典五十五)
张澄
咸康末侍中
蔡谟奏正仪注
公元341年
  王者观时设教至于吉凶殊断,不易之道也。
今四观礼,陵有傧吊之位,庭奏宫悬之乐,二礼兼用,哀乐不分体国经制莫大于此
(晋书·乐志下,咸康七年三月杜皇后崩,尚书蔡谟奏,八年正会,惟作鼓吹钟鼓,其馀伎乐不作侍中张澄给事黄门侍郎陈逵驳,以为。)
又议
  今大礼虽降,事吉于朝,然傧吊显于园陵,则未灭有哀。
礼服定于典文,义无尽吉。
是以咸宁之会,有彻乐之典,实先朝稽古宪章垂式万世者也。
(晋书·乐志下)
许翰
咸康末博士
恭皇后大忌日临哭议
公元345年
  案礼·小记曰:大功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
郑玄云: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
再祭谓练祥也。
凡人子之生,必有天地父母之道,故记有君薨而生子之礼。
今二皇子之育,虽在恭后崩後,于礼是为有三年幼少者也,则必为之有二祥之祭。
杜元凯云:天子诸侯卒哭除服,其练祥日,必有位矣。
皇子出承国蕃,故王后丧,诸侯卑,不得为主
夫丧无主,礼有正文,至尊统天承重,则为主圣躬也。
乃同先帝先后考妣,哀礼终于今晦,吉禘始于来朔,非人臣之所主也。
记云:为王后周,服母之义。
虞书曰:百姓如丧考妣三载遏密
后母天下臣子有丧妣之恩。
古门人于师无服心丧三年祥日之哭,所以终哀,非服三年矣。
圣代不可守以循常名例,当博纳同异斟酌而用焉。
(通典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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