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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齐文 卷十 (自动笺注)
卷十
王俭(二)
国史条例
  金粟之重,八政所先,食货通则富民实,宜加编录,以崇务本
朝会前史不书,蔡邕先师胡广说汉旧仪,此乃伯喈一家之意,曲碎小仪无烦录。
宜立食货,省朝会
洪范九畴一曰五行
五行之本,先乎水火之精,是为日月五行之宗也。
今宜宪章前轨无所改革
又立帝女传,亦非浅识所安。
若有高德异行自当在列女,若止於常美,则仍旧不书。
(南齐书·檀超传。
左仆射王俭议。)
乘舆副车
  时乘黄无副,借用五辂大朝临轩,权列三辂
衣书十二乘,古制车之象也,亦曰五时副车
青萌车是谓㩉幰车
(通典六十四)
服章
  依汉三公山龙九章,卿华虫七章
(南齐书·舆服志)
金貂
公元前152年
  汉景六年梁王入朝中郎谒者金貂出入殿门
左思魏都赋云:「蔼蔼侍列,金貂齐光
」此藩国侍臣有貂之明文
百官表云:「太尉参军四人朝服武冠
」此又宰府明文
(南史二十二王俭传)
公府长史朝服
公元476年
  春秋国语云:「貌者情之华,服者心之文。
」岩廓盛礼衣冠为大。
是故军国异容,内外殊序。
自顷承用,每有乖违
府职掌人,教四方是则
臣居毗佐,志在当官永言先典载怀夕惕
晋令公府长史官品第六铜印墨绶朝服进贤两梁冠
掾、属,官品第七,朝服进贤一梁冠。
晋官表注,亦与令同。
而今长史、掾、属,但著朱服而已,此则公违明文积习成谬。
谓宜依旧制,长史两梁冠,掾、属一梁冠,并同朝服
中单韦舄率由旧章
所上蒙允,并请班司徒二府及诸仪同三府,通为永准
又寻旧事司徒公府步人职僚悉同降朝不领兵者。
主簿祭酒中单韦舄并备,令史以下,唯著玄衣
今府既开公,谨遵此制。
其或有署台位者,玄服为疑。
令称诸有兼官,皆从重官之例。
内官为重,其署台位者,悉宜著位之服,不在玄服之例。
若署诸卿寺位兼府职者,虽三品,而卿寺为卑,则宜依公府玄衣之制。
服章事重礼仪所先,请台详服。
(宋书·礼志五。
元徽四年司徒右长史王俭议。)
又议
  自顷服章多阙,有违前准,近议依令文被报不宜改革又称左丞刘议,案令文,「凡有朝服,今多阙亡
然则文存服损,非唯铉佐,用舍既久,即为旧章」,如下旨。
伏寻皇宋受终,每因晋旧制律令条章同规在昔
若事有宜,必合惩改,则当上诏书,下由朝议,悬诸日月垂则後昆
岂得外府乖谬以为盛宋兴典,用晋氏之律令,而谓其仪为颓法哉!
违从失,非所望於高议申明旧典,何改革之可论。
左丞令史之阙服,以为铉佐之明比。
名位不同礼数异等令史从省,或有权宜达官简略,为失弥重。
主簿祭酒,备服於王庭长史、掾、属,朱衣就列
於是伦比,自成矛盾
此而可忍,孰不可安。
将引令以尊旧,台据失以为例,研详符旨,良所未譬。
当官而行,何强之有,制令昭然,守以无贰
(同上。)
郊殷议
  案礼记·王制天子先袷後时祭,诸侯先时祭後袷。
春秋鲁僖二年袷,明年春禘,自此以後五年再殷。
礼纬·稽命征曰「三年一袷,五年一禘」,经、记所论禘袷与时祭,其言详矣,初不以先殷後郊为嫌
  至於郊配之重,事由王迹是故杜林议云:「汉业特起,不因缘尧,宜以高帝配天
魏高堂隆议以舜配天蒋济云:「汉时奏议,谓尧已禅舜,不得汉祖,舜亦已禅禹,不得为魏之祖。
今宜以武皇帝配天
」晋、宋因循,即为前式
公元325年
  又案礼及孝经·援神契并云「明堂有五室天子每月於其室听朔布教,祭五帝之神,配以有功德之君。
大戴礼记曰:「明堂者,所以诸侯尊卑也。
许慎五经异义曰:「布政之宫,故称明堂
明堂,盛貌也。
」周官·匠人职称堂有五室
郑玄云:「周人明堂五室,帝一室也。
」初不闻有文王之寝。
郑志赵商问云:「说者谓天子庙制明堂,是为明堂文庙邪?
」郑答曰:「明堂主祭上帝,以文王配耳,犹如郊天后稷配也。
袁孝尼云:「明堂法天之宫,本祭天帝,而以文王配,配其父於天位则可,牵天帝而就人鬼,则非义也。
太元十三年,孙耆之议,称郊以祀天,故配之以后稷明堂以祀帝,故配之以文王
由斯言之,郊为皇天之位,明堂上帝之庙。
徐邈谓配之为言,必有神主;郊为天坛则堂文庙
史记云,赵绾王臧欲立明堂于时未有郊配
汉又祀汾阴五畤即是五帝之祭,亦未有郊配
公元221年
  议者或谓南郊之日,已旅上帝,若又以无配特祀明堂,则一日再祭,於义为黩。
古者郊本不共日。
蔡邕独断曰:「祠南郊,祀毕,次北郊,又次、明堂高庙世祖庙,谓之五供
马融云:「郊天之祀,咸以夏正五气用事,有休有王,各以其时,兆於方郊,四时合岁,功作相成,亦以此月总旅明堂
是则南郊明堂各日之证也。
近代从省,故与郊同日,犹无烦黩之疑。
何者
其为祭虽同,所以致祭则异。
孔晁云,言五帝天化育,故有从祀之礼,旅上帝是也
至於四郊明堂,则是本祀之所,譬犹功臣从飨,岂复废其私庙
且明堂有配之时,南郊亦旅上帝,此则不疑於共日,今何故致嫌於同辰
礼记:「天子祭天地、四方山川五祀岁徧
尚书·尧典:「咸秩无文
」诗云:「昭事上帝聿怀多福
据此,则四方山川,犹必享祀五帝大神不可略。
魏文帝黄初二年正月郊天明堂明帝太和元年正月,以武皇帝配天文皇帝上帝然则黄初中南郊明堂,皆无配也。
公元227年
  又郊日及牲色,异议纷然。
郊特牲云:「郊之用辛,周之始郊也。
卢植云:「辛之为言自新潔也。
郑玄云:「用辛日者为人斋戒自新潔也。
汉魏以来
或丁或已,而用辛常多。
考之典据,辛日为允。
郊特牲又云,郊牲币宜以正色
缪袭据祭法云天地騂犊,周家所尚,魏以建丑为正,牲宜尚白
白虎通曰,三王祭天一用夏正所以然者,夏正得天之数也。
魏用异朔,故牲色不同,今大齐受命建寅创历郊庙用牲,一依晋、宋。
  谓宜以今年十月殷祀宗庙
自此以後五年再殷。
来年正月上辛有事南郊
宜以共日,还祭明堂
又用次辛,飨祀北郊
而并无配
牺牲之色,率由旧章
(南齐书·礼志上。
建元元年七月。)
朝堂讳训议
公元479年
  后讳依旧不立训。
礼,天子诸侯讳群祖,臣隶既有从敬之义,宜为太常府君讳
至於堂榜题,本施至极,既追尊所不及,礼降於在三晋之京兆,宋之东安,不列榜题
孙毓议称京兆列在正庙,臣下应讳,而不上榜。
宋初博士司马道敬议,东安府君宜上榜,何休承天不同,即为明据
有人名地名犯太常府君及帝后讳者,皆改。
宣帝讳同
二名偏讳所以承明门为北掖,以榜有「之」字与「承」并,东宫承华门亦改为华云
(南齐书·礼志上。
建元元年太常朝堂讳训仆射王俭议。)
太子迎车驾临丧议
  寻礼记·服问,君所夫人妻、太子嫡妇言国君为此三人主丧也。
鸾舆临降,自以主丧而至,虽因事抚慰,义不在吊,南郡以下不应出门奉迎
尊极所临,礼有变革,权去杖絰,移立户外,足表情敬,无烦主哭。
皇太子一宫之重,自应车驾幸宫,依常奉候
当成服之日,吉凶不容相干,宜以衰帻行事
望拜止哭率由旧章
尊驾不以临吊奉迎则惟常体,求之情礼,如为可安。
(南齐书·文惠太子传。
穆妃薨,成服日,车驾出临丧,朝议太子出门迎。
左仆射王俭云云
南史·四十四。)
国臣太子妃服议
公元232年
  礼「庶人为国齐衰」,先儒云,庶人在官,若府史之属是也
诸侯大夫妻,为夫人服む衰七月以此轻微疏远,故不得尽礼
皇孙自是蕃国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嫡妇
宫臣得申小君之礼,国官岂敢夫人之敬。
单衣白合素带哭於中门外,每临辄入,与宫官同。
(南齐书·礼志下。
建元二年太子穆妃薨,南郡闻喜公国臣疑制君母服,俭又议。)
宫臣太子妃服议
  礼记·文王世子:「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
」且汉魏以来宫僚充备臣隶之节,具体在三
庾翼妻丧,王允、滕弘(南史作「含」。
)谓府吏宜有小君之服,况臣节之重邪?
宜依礼为旧君妻齐衰三月居官之身,并合属假,朝晡临哭,悉系东宫
今臣之未从官在远者,於居官所属二日半,仍行丧成服,遣笺表不得奔赴
(南齐书·礼志下。
建元二年皇太子妃薨,前宫臣疑所服,左仆射王俭议。
又略见南史二十二。)
太子妃铭旌
  礼,既涂棺,祝取铭置于殡东,大敛毕,便应建于西阶之东。
(南齐书·礼志下。
太子妃斩草乘黄,议建铭旌仆射王俭议。)
太子妃薨建旒议
公元458年
  旒本是命服无关凶事,今公卿以下平存不能备礼,故在凶乃建耳。
东宫秩同上公九命之仪,妃与储君一体,义不容异,无缘同常例,别立凶旒。
大明旧事,是不经详议率尔便行耳。
今宜考以礼典不得效尤从失。
部伍自有桁辂,凶部别铭旌,若复立旒,复置何处
自用八。
(南齐书·礼志下,宋大明二年太子妃薨,建九旒
有司又议:「斩草日建旒与不?
若建旒,应几旒?
画龙升降云何
又用几た?
」,仆射王俭议。
又见通典八十四。)
太子妃灵还在道不设祭
  既虞卒哭,祭之於庙,本是祭序昭穆耳,未全同卒吉四时之祭也,所以朔望殷事
蕃国不行权制,宋江夏王卒哭以後朔望设祭
帝室既以卒哭除丧无缘方有朔望之祭。
灵筵虽未升庙堂,而舫中成行庙,犹如桓玄宋高祖长沙临川二国,并有移庙之礼。
岂复谓灵筵在途,便设殷事邪?
推此而言,朔望不复俟祭。
宋懿后时旧事及此,益可知时议
(南齐书·礼志下。
有司奏「穆妃卒哭後,灵还在道,遇朔望当须设祭不?
王俭议。)
太子妃丧遇闰议
公元232年
  三百六旬,尚书明义,文公纳币春秋致讥。
谷梁云:「积分成月
公羊云:「天无是月
虽然左氏告朔得礼
是故先儒咸谓三年期丧岁数没闰大功以下月数数闰。
夫闰者,盖是年之馀日,而月之异朔,所以商云:「合闰以正期,允协情理
」今杖期之丧,虽以十一月小祥至於祥缟必须周岁
凡厌屈之礼,要取象正服
祥缟相去二月厌降小祥,亦以则之。
又且求之名义,则小祥本以年限,考於伦例,则相去必应二朔
今以厌屈而先祥,不得谓此事之非期,事既同条,情无异贯,没闰之理,固在言先。
设令祥在此晦,则去缟三月依附准例益复为碍。
应须五月晦乃祥。
此国之大典,宜共精详
通关八座丞郎,研尽同异
(南齐书·礼志下。
建元三年左仆射王俭议。
又见通典一百。)
褚渊难丧遇闰议
  含闰之义,通儒所难
但祥本应期,屈而不遂
语事则名体俱存,论哀则情无以异。
迹虽数月,义实计年,闰是年归馀,故宜总而苞之。
期而两祥,缘尊故屈,祥则没闰,象年所申,屈申兼著,二途具举。
经纪之旨,其在兹乎!
如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闰,则祥之去缟,事成二月,是为十一月以象前期二朔以放後岁,名有区域不得相参
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
书上月,初不言闰,此又附之明义也。
郑、射、王、贺唯云期则没闰,初不复区别杖期之中祥,将谓不俟言矣。
休甫云:「大祥后礻覃,有闰别数之。
」明杖期之祥,不得方於纟┪缟之末。
即恩如彼,就例如此。
(南齐书·礼志下。
建元三年
又见通典一百。)
穆太妃小祥南郡应不相待
  礼有伦序,义无徒设。
如令则不待,近必相须,礼例既乖,即心无取
若疑兄弟同居吉凶舛杂,则远还之子自应开立别门,以终丧事,灵筵祭奠随在家之人,再期而毁。
庶子在家,亦不待嫡。
而况储妃正体王室中军长嫡之重,天朝行权制,进退弥复非疑。
谓应不相待中军祥缟之日,闻喜致哀而已,不受吊慰
闻喜变除昆弟亦宜相就写情,不对客。
(南史·四十四竟陵王良传。
太妃七月薨,子良八月凶问
小祥,疑南郡相待
尚书左仆射王俭议。)
安陆王子妇范贵妃服议
  孙为慈孙,妇为慈妇,姑为慈姑,宜制期年服。
(南史·四十四安陆王子敬传。
子敬所生早亡,帝命贵妃范氏母养之,及范氏薨,而子及服制无明文。
永明中尚书令王俭议。)
单拜录尚书优策
  见居本官,别拜录,推理应有策书,而旧事不载。
中朝以来三公王侯,则优策并设,官品第二,策而不优。
优者褒美,策者兼明委寄
尚书职居天官政化之本,故尚书令品虽第三,拜必有策。
录尚书品秩不见,而总任弥重,前代多与本官同拜,故不别有策。
即事缘情不容均之凡僚,宜有策书,用申隆寄
既异王侯不假优文
(南齐书·褚渊传。)
司空未拜而薨掾属为吏敬议
  依礼,妇在涂,闻夫家丧,改服而入。
掾属虽未服勤,而吏节禀於天朝,宜申礼敬。
(南齐书·褚渊传)
司空解职而薨府史制服
  依中朝孙德祖乐陵迁为陈留未入境,卒,乐陵郡依见君之服,陈留迎吏依娶女有吉日齐衰吊,司徒府宜依居官制服
(南齐书·褚渊传)
庶姓三公需车议
  官品第一,皆加幢络
(南齐书·褚渊传)
昭皇后迁仪议
公元482年
  奠如大敛
贺循云:「从墓之墓,皆设奠,如将葬庙朝之礼。
范甯云:「将窆而奠。
」虽不称为祖,而不得无祭。
(南齐书·礼志下。
建元四年高帝山陵昭皇后应迁。
祠部疑有祖祭及遣启诸奠九饭之仪不?
左仆射王俭议。)
迁设虞议
  范甯云:「葬必有魂车
若不为其归,神将安舍?
世中改葬,即墓所施灵设祭何得不祭而毁邪?
贺循云:「既窆,设奠於墓,以终其事。
」虽非正虞,亦粗相似。
晋氏修复五陵宋朝敬后改葬,皆有虞。
今设虞非疑。
(南齐书·礼志下。
建元四年昭皇后迁,有司奏应无虞左仆射王俭议。)
谅暗
公元233年
  权典既行,丧礼斯夺,事兴汉世,而源由甚远。
殷宗谅暗,非有服之称,周王即吉,唯宴乐为讥
春秋之义,嗣君逾年即位,则预朝会聘享焉。
左氏云:「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践修旧好
」又云:「诸侯即位小国聘焉,以继好结信谋事补阙,礼之大者
至於谅暗之内而图婚,三年未终而吉谛,齐归之丧不废蒐,杞公之卒不彻乐,皆致讥贬,以明鉴戒
自斯而谈,朝聘蒸尝之典,卒哭而备行,婚谛蒐乐之事,三载而後举,通塞兴废,各有由然
又案大戴礼记孔子家语并称武王崩,成王嗣位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
而朝於祖,以见诸侯,命祝雍作颂。
襄十五年十一月晋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晋悼公
平公即位改服修官,烝于曲沃
礼记·曾子孔子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
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庙。
春秋左氏传:「凡君卒哭而,而特祀於主,蒸尝禘於庙。
先儒云「特祀主者,特以丧礼奉新亡者主於寝,不同於吉
蒸尝,禘於庙者,卒哭成事群庙之主,各反其庙。
四时之祭,皆即吉也。
三年丧毕,吉禘於庙,跻群主以定新主也。
凡此诸义,皆著在经诰,昭乎方册所以晋、宋因循同规前典卒哭公除,亲奉蒸尝率礼无违因心允协
爰至泰豫元年礼官立议不宜亲奉,乃引「三年之制,自天子达」。
又据王制称「丧三年不祭,唯祭天社稷越绋行事」。
曾不知自天子达,本在至情,既葬释除,事以权夺,委衰袭衮,孝享宜申,直绋之旨,事施未葬,卒哭之後,何绋可越?
复依范宣之难杜预谯周论士祭,并非明据
晋武在丧,每欲存宁戚之怀,不全依谅暗之典,至於四时蒸尝,盖以哀疾未堪,非便顿改旧式。
江左以来通儒硕学,所历多矣,守而弗革,义岂徒然。
又且即心而言,公卿大夫,则负亲临三元告始,则朝会万国。
金石辍响,而и虡充庭;情深於恒哀,而迹降於凡制
岂曰能安国家故也。
宗庙蒸尝孝敬所先,宁容吉事备行,斯典独废。
就令必宜废祭,则应三年永阙,乃复同之他故有司摄礼进退二三,弥乖典衷。
谓宜依旧亲奉。
(南齐书·礼志上。
建元四年尚书令王俭采晋中朝谅暗议奏,从之。
又见通典五十二。)
嗣位郊祀
公元429年
  案秦为诸侯,杂祀诸畤,始皇天下未有定祠。
汉高受命,因雍四畤而起北畤,始祀五帝未定郊丘
文帝六年新垣平初起渭阳五帝庙。
武帝初至雍郊见五畤,後常三岁一郊祠雍。
元鼎四年始立后土祠汾阴明年,立太一祠於甘泉自是以後二岁一郊,与雍更祠。
成帝初即位丞相匡衡长安定南北郊
哀、平之际,又复甘泉汾阴祠。
平帝元始五年王莽奏依匡衡议,还复长安南北二郊
光武建武二年,定郊祀兆於洛阳
魏、晋因循率由汉典,虽时或参差,而类多间岁
至於嗣位之君,参差不一
宜有定制
晋明帝太宁三年南郊其年九月崩,成帝即位明年改元即郊;简文咸安二年南郊其年七月崩,孝武即位明年改元亦郊;宋文帝元嘉三十年正月南郊其年二月崩,孝武嗣位明年改元亦郊。
此则二代明例,差可依放
圣明系业,幽显宅心,言化则频郊非嫌,语事则元号初改,禋燎登配孝敬兼遂。
明年正月飨祀二郊,虔祭明堂
自兹厥後依旧间岁
(南齐书·礼志上。
建元四年,世祖即位尚书令王俭议。
又略见南史二十二、通典四十二。)
日蚀废社议
公元193年
  礼记·曾子问:「天子尝禘郊社五祀之祭,簋既陈。
」唯大丧乃废。
至於当祭之日,火及日蚀则停。
伐鼓用牲,由来尚矣,而簋初陈,问所不及。
据此而言,致斋初日,仍值薄蚀则不应废祭。
初平四年,博士孙瑞议以日蚀废冠而不废郊,朝议从之。
王者父天亲地郊社不殊,此则前准,谓不宜废。
(南齐书·礼志上。
永明元年十二月有司奏:「今月三日腊祠太社稷,一日合朔日蚀既在致斋内,未审於社祠无疑不?
曹检未有前准
尚书令王俭议。
又见通典七十八。)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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