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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齐文 卷十六 (自动笺注)
卷十六
祖冲之
公元500年
 冲之字文远范阳蓟人中台曾孙宋大明中南徐州从事参军,出为娄县,历谒者仆射,入永明中长水校尉永元二年卒,年七十有二。
有集五十一卷
 上新历表
 臣博访前坟,远稽昔典,五帝躔次三王交分春秋朔气纪年薄蚀,谈,迁载述,彪、固列志,魏世注历,晋代起居,探异今古,观要华戎。
书契以降,二千馀稔,日月离会之征,星度疏密之验。
专功耽思,咸可得而言也。
加以亲量圭尺,躬察仪漏,目尽毫厘,心穷筹策考课推移,又曲备其详矣。
 然而(宋志无,南齐书有。
)古历疏舛,类不精密,群氏纠纷,莫审其会。
何承天所上,意存改革,而置法简略,今已乖远
以臣校之,三睹厥谬,日月所在,差觉三度二至晷影,几失一日五星见伏,至差四旬留逆进退
或移两宿
分至失实,则节闰非正,宿度违天,则伺察无准,臣生属圣辰,询逮在运,敢率愚瞽,更创新历。
 谨立改易之意有二,设法之情有三。
改易者一:以旧法一章,十九岁有七闰,闰数为多,经二百年辄差一日
节闰既移,则应改法,历纪屡迁,实由此条。
今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闰,令却合,则将来永用,无复差动。
其二:以尧典云,「日短星昴,以正仲
以此推之,唐世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
汉代之初用秦历,冬至日牵牛六度
汉武改立太初历冬至日在牛初。
後汉四分法,冬至日在斗二十二。
晋世姜岌以月蚀检日,知冬至在斗十七。
今参以中星,课以蚀望,冬至之日,在斗十一。
通而计之,未盈百载,所差二度
旧法并令冬至日定处天数既差,则七曜宿度舛讹
乖谬既著,辄应改易
合一时,莫能通远
迁革不已,又由此条。
今令冬至所在岁岁微差,却检汉注,并皆审密将来久用,无烦屡改。
设法者,其一:以子为辰首,位在正北,爻应初九斗气之端,虚为北方列宿之中,元气肇初,宜在此次
前儒虞喜备论其义。
今历上元日度,发自虚一
其二:以日辰之号,甲子为先,历法设元,应在此岁。
黄帝以来世代所用
凡十一历,上元之岁,莫值此名。
今历上元岁在甲子
其三:以上元之岁,历中众条,并应以此为始。
景初历交会迟疾元首有差
承天法,日月五星各自有元,交会迟疾,亦并置差,裁得朔气而已条序纷错不及古意
设法日月五纬交会迟疾,悉以上元岁首为始,群流共源,庶无乖误。
(宋志作「实精古法」。
)若夫以定形,据以实效
悬象著明,尺表之验可推;动气幽微寸管之候不忒
今臣所立,易以取信
综核始终大存缓密。
(宋志作「整密」。
)革新变旧,有约有繁。
约之条,理不自惧,用繁之意,顾非谬然
何者
纪闰参差,数各有分,分之为体,非细不密。
是用深惜毫厘,以全求妙之准,不辞积累,以成永定之制,非为思而莫悟,知而弗改也。
窃恐赞有然否,每崇远而随近;论有是非
贵耳而贱目。
所以竭其管穴,俯洗同异之嫌;披心日月,仰希葵藿之照。
(已下二句,宋志有,齐书无。
)庶陈锱铢,少增盛典
(宋书·历志下,大明六年南齐书·祖冲之传。)
 辩戴法兴新历
公元544年
 臣少锐愚尚,专功数术搜练古今博采沉奥,唐篇夏典,莫不揆量,周正汉朔,咸加该验
策筹之思,究疏密之辨。
至若立圆旧误,张衡述而弗改;汉时斛铭,刘歆诡谬其数。
此则算氏之剧疵也。
乾象弦望定数景初之交度周日,匪谓测候不精遂乃乘除翻谬,斯又历家之甚失也。
郑玄阚泽王蕃刘徽,并综数艺,而每多疏舛
臣昔以暇日,撰众谬,理据炳然易可详密,此臣以俯信偏识,不虚推古人者也。
何承天历,二至先天,闰移一月五星见伏
或违四旬,列差妄设,当益反损,皆前术乖远,臣历所改定也。
沿波以讨其源,删滞以畅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管下合,反以讥诋,不其惜乎。
法兴所议六条,并不造理难之关楗
谨陈其目。
公元424年
 其一:日度岁差前法所略,臣据经辨正此数,而法兴设难征引诗、书,三事皆谬。
其二,臣校晷景改旧章法法兴立难,不能有诘,直云「恐非浅虑,所可穿凿
」其三,次改方移,臣无此法,求术意误,横生嫌贬。
其四,历上元年甲子,术体明整,则苟合可疑
其五,臣其历七曜,咸始上元无隙可乘,复云「非凡夫所测。
」其六,迟疾阴阳法兴所未解,误谓两率日数宜同。
凡此众条。
或援谬目讥,或空加抑绝,未闻折正之谈,厌心之论也。
谨随诘洗释,依源征对。
照天晖,敢罄管穴
公元544年
 法兴议曰:「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恒度,而宿无改位。
古历冬至,皆在建星。
冲之曰:周汉之际,畴人丧业,曲技竞设,图纬实繁。
或借号帝王以崇其大。
假名圣贤以神其说。
是以谶记多虚,桓谭知其矫妄古历舛杂杜预疑其非直
五纪论,黄帝有四法,颛顼,并有二术诡异纷然,则孰识其,此古历可疑之据一也。
夏历七曜西行,特违众法,刘向以为後人所造,此可疑之据二也。
殷历日法九百四十,而乾鉴度云殷历以八十一为日法
若易纬非差,殷历必妄,此可疑之据三也。
颛顼历元,岁在乙卯,而命历序云:「此术设元岁在甲寅
」此可疑之据四也。
春秋书食有日朔者凡二十六,其所,非周则鲁。
以周考之,检其朔日,失二十五,鲁校之,又失十三。
二历并乖,则必有一伪,此可疑之据五也。
古之六术并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则後天
以食检之,经三百年,辄差一日
古历课今,其甚疏者,朔後过二日有馀
以此推之,古术之作,皆在汉初周末,理不得远。
且却校春秋,朔并先天,此则非三代以前明征矣,此可疑之据六也。
律历志,前汉冬至日斗牛之际,度在建星,其势相邻,自非帝者有造,则仪漏或阙,岂能穷密尽微,纤毫不失
建星之说,未足证矣。
公元535年
 法兴议曰:「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後杂觇知南斗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
逮至景初,终无毫忒
冲之曰:古术讹杂,其详阙闻,乙卯秦代所用,必有效当时,故其言可征也。
汉武改创,检课详备正仪审漏,事在前史,测星辨度,理无乖远。
今议者所是实见,所非徒虚妄,辨彼骇此,既非通谈,运今背古,所诬诚多,偏据一说未若兼今之为长也。
景初之法,实错五纬,今则在冲口,至曩已移日
盖略治朔望无事检侯,是以晷漏昏明,并即元和二分异景,尚不知革,日度微差,宜其谬矣。
公元544年
 法兴议曰:「书云日短星昴,以正仲
以月推四仲,则中宿常在卫阳,羲、和所以正时,取其万代不易也。
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天路
冲之曰:书以四星昏中审分至者,据人君南面而言也。
南北,其详易准,流见之势,中天为极。
先儒注述,其义佥同,而法兴以为书说四星,皆在卫阳之位,自在巳地,进失向方,退非始见,迂回经文,以就所执,违训诡情,此则甚矣。
舍午称巳,午上非无星也。
必据中宿,馀宿岂复不足以正
若谓举中语七列者,觜参尚隐则不得言昴星虽见,当云伏矣。
奎娄已见,复不得言伏见(缺)不得以为辞,则名将何附。
中宿之通非允。
当实谨检经旨,云星昴,不自卫阳,卫阳无自显之义,此谈何因而立
苟理无所依,则可愚辞成说曾泉桑野,皆为明证分至之辨,竟在何日循复再三,窃深叹息
 法兴议曰:「其置法所在,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
冲之曰:元和日度法兴所是,唯征古历在建星,以今考之,臣法冬至亦在此宿,斗二十二了无显证,而虚贬臣历乖差半次,此愚情之所骇也。
年数之馀有十一月,而议云九月,涉数每乖,皆此类也。
月盈则食,必在日冲以检日则宿度可辨,请据效以课疏密
太史注记元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夜月蚀尽,在鬼四度,以冲计之,日当在牛六。
法兴议曰「在女七」,又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尽,在斗二十六度,以冲计之,日当在井三十。
法兴议曰:「日在二。
」又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在奎十一度,以冲计之,日当在角二。
法兴议曰:「日在角十二。
」又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夜月蚀尽,在胃宿之末,以冲计之,日当在氐十二。
法兴议曰:「日在心二。
凡此四蚀,皆与臣法符同纤毫不爽,而法兴所据,顿差十度,违冲移宿,显然易睹。
故知天数差,则当式遵以为典,事验昭皙,岂得信古而疑今。
公元459年
 法兴议曰:「在诗『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时也。
定之方中』,又小雪之节也。
冬至审差,则幽公火流,晷长一尺五寸楚宫之作,昼漏五十三刻,此诡之甚也。
冲之曰:臣按此议三条皆谬,诗称流火,盖略举西移之中,以为惊寒之候。
流之为言,非始动之辞也。
就如始说,冬至日度在斗二十二。
火星之中,当在大暑之前,岂邻建申之限。
此专自攻纠,非谓矫失
小正:「五月昏,大火中。
」此复在卫阳之地乎。
又谓臣所立法楚宫之作,在九月初。
诗传笺皆谓定之方中者,室辟昏中,形四方也。
然则中天之正,当在室八度
臣历推之,元年立冬後四日,此度昏中,乃自十月之初,又非寒露之日也。
议者之意,盖误以周世为尧时,度差五十,故致此谬。
小雪之节自信之谈,非有明文可据也。
公元457年
 法兴议曰:「仲尼曰:『闻之,火伏而後蛰者毕。
今火犹西流司历过也。
』就如冲之所误,则星无定次,卦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时不通轨
尧之开、闭,今成建、除,今之寿星,乃周之鹑尾也。
即时东壁,已非玄武轸星顿属苍龙,诬天背经,乃至於此
冲之曰:臣以为辰极居中,而列曜贞观,群象殊体,而阴阳区别,故羽介咸陈,则水火有位,苍素齐设,则东西可准,非以日之所在,定其名号也。
何以明之?
阳爻初九,气始正北,玄武七列,虚当子位。
圆仪辨方,以日为主冬至所舍,当在玄枵而今南极,乃处东维,违体失中,其义何附。
南北冬夏禀称,则卯酉生杀定号,岂得春躔义方丽仁域,名舛理乘,若此之反哉!
因兹以言,固知天以列宿分方,而不在四时景纬环序,日不独守故辙矣。
至於中星见伏记籍每以审时者,盖以历数难详,而天验易显,各据一代所合,以为简易之政也。
亦犹夏礼未通商典,濩容岂袭韶节,诚天人道同差,则艺之兴,因代而推移矣。
月位称建,谅以气之所本,名随实著,非谓斗杓所指,近校汉时已差半次,审斗节时,其效安在。
或义非经训,依以成说,将纬候多诡,伪辞间设乎?
随方名,义合宿体,分至虽迁,而厥位不改,岂谓龙火贸处,金水乱列,名号乖殊之讥,抑未详究?
至如壁非玄武,轸属苍龙,瞻度察晷,实效咸然。
元嘉历法寿星之初,亦在翼限,参校晋注,显验甚众。
天数差移,百有馀载,议者诚能驰辞骋辩,令南极冬至,望不在冲,则此谈乃可守耳。
若使日迁次留,则无事屡显,乃臣历之良证,非难所宜列也。
寻臣所执,必据经史,远考唐典,近征汉籍谶记碎言,不敢依述,窃谓循经之论也。
月蚀日度事验昭著,史注详论文存禁阁,斯又稽天之说也。
四星,并在卫阳,今之日度,远准元和,诬背之诮,实此之谓。
 法兴议曰:「夫日有缓急,故斗有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常有七闰,晷或盈虚,此不可革。
冲之削闰坏章,倍减馀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月,於四分之料,顿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闰
日少先时,闰失则事悖。
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此乃生民之所本,历数之所先。
愚恐非冲之浅虑,妄可穿凿
冲之曰,按後汉书乾象说,四分历法虽分章部创自元和,而晷仪众数定於嘉平三年
四分志,立冬中影长一丈,立春中九尺六寸
冬至南极日晷最长,二气去至,日数既同则中影应等,而前长後短,顿差四寸,此历景冬至後天之验也。
二气中影。
日差九分半弱进退均调略无盈缩,以率计之,二气各退二日十二刻,则晷影之数,立冬更短,立春更长,并差二寸二气中影俱长九尺八寸矣。
即立立春正日也。
以此推之,历置冬至後天二日十二刻也。
嘉平三年时历丁丑冬至,加时正日中
以二日十二刻减之,天定乙亥冬至,加时在夜半後三十八刻。
又臣测景历纪,躬辨分寸铜表坚刚,暴润不动,光晷明洁纤毫𢛯然。
大明五年十月十日,影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强,折取其中则中冬至,应在十一月三日
求其蚤晚,令後二日影相灭,则一日差率也。
倍之为法,前二日减,以百刻乘之为实,以法除实,得冬至加时在夜半後三十一刻,在元嘉後一日天数之正也。
量检竟年,则数减均同,异岁相课,则远近应率。
因此验,考正章法
今以臣历推之,刻如前,窃谓至密,永为定式
古历并同四分四分之数久则後天,经三百年,朔差一日
是以四百,食率在晦。
魏代已来,遂革斯法,世莫之非者,诚有效於天也。
章岁十九,其疏尤甚同出前术,非见经典
而议云此法自古,数不可移。
古法虽疏,永当循用,谬论诚立,则法兴复欲施四分当今矣,理容然乎?
臣所未譬也。
若谓今所革创,违舛失衷者,未闻显据有矫夺臣法也。
元嘉历术,减闰馀二,直以袭旧分粗,故进退未合
至於弃盈求正非为乖理。
就如议意,率不可易,则分无增损承天置法,复为违谬
节气蚤晚,当循景初二至三日曾不觉其非,横谓臣历为失,知以少之先时,未悟增月之甚惑也。
诚未睹天验,岂测历数之要,生民之本,谅非率意所断矣。
法兴始云穷识晷变,可以刊旧革今。
今复谓晷数盈虚不可为准,互自违伐,罔识所依。
推步不得准,天功绝於心目未详历纪何因而立
春秋以来千有馀载,以食检朔,曾无差失,此则日行有恒明征也。
且臣考影弥年,穷察毫微,课验以前,合若符契孟子以为千岁日至,可坐而知,斯言实矣。
日有缓急,未见其证,浮辞虚贬,窃非所惧。
公元461年
 法兴议曰:「冲之既云冬至岁差,又谓虚为北中,舍形责影,未足为迷。
何者
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
借令冬至在虚,则黄道弥远东北当为黄锺之宫,室壁应属玄枵之位,虚宿岂得复为北中乎?
曲使分至屡迁,而星次不改,招摇易绳,而律吕仍往,则七政不以玑衡致齐,建时亦非摄提所纪,不知五行何居六属安托
冲之曰:此条所嫌,前牒已详。
次改方移,虚非中位繁辞广证,自构纷惑,皆议者所谬误,非臣法之违设也。
七政致齐,实谓天仪,郑、王唱述,厥训明允,虽有异说,盖非实义。
公元451年
 法兴议曰:「夫置元设纪,各有所尚,或据文於图谶
取效当时
冲之云:『群氏纠纷,莫审其会。
』昔黄帝辛卯日月不过颛顼乙卯四时不忒景初壬辰,无差光,元嘉庚辰,无错景,岂非承天者乎。
冲之苟存甲子可谓为合以求天也。
冲之曰:夫历存效密不容殊尚,合谶乖说,训义非所取,虽验当时不能通远,又臣所未安也
元值始名,体明理正
未详辛卯之说何依,古术诡谬,事在前牒,溺名丧实,殆非索隐之谓也。
若以历合一时,理无久用,元在所会,非有定岁者,今以效明之。
、殷以前载籍沦逸春秋汉史,咸书月蚀正朔详审显然可征。
以臣历检之,数皆协同,诚无虚设循密而至,千载无殊,则虽远可知矣。
备阅曩法,疏越实多。
朔差三日,气移七晨,未闻可以下通於今者也。
元在乙丑前说以为非正,今值甲子,议者复疑其苟合无名之岁,自昔无之,则推先者,将何从乎?
历纪之作,几於息矣。
夫为合必有不合,愿闻显据,以核理实。
公元485年
 法兴曰:「夫交会之元,则蚀既可求迟疾之际,非凡夫所测。
贾逵略见其差,刘洪粗著其术,至於疏密之数,莫究其极。
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即如岁星在轸,见超七辰术家追算以会今,则往之与来,断可知矣。
景初所以纪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设後元者,其并省功於实用,不虚推以为烦也。
冲之违天改易,又设法遂情,愚谓此治历大过也。
冲之曰:迟疾之率,非出神怪,有形可检,有数可推,刘、贾能述,则可累功以求密矣。
议又云:「五纬所居有时盈缩
」「岁星在轸,见超七辰
」谓应年移一辰也。
岁星之运,年恒过次行天七匝,辄超一位。
代以求之,历凡十法并合一时,此数咸同,史注所记,天验又符。
此则盈次之行,自其定准非为衍度滥徙,顿过其冲也。
若审由盈缩岂得常疾无迟。
夫甄耀测象者,必料分析度,考往验来,准以实见,据以经史。
曲辩碎说,类多浮诡,甘、石之书,互为矛盾
今以一句之经,诬一字之谬坚执偏论,以罔正理,此愚情之所未厌也。
算自近始,众法可同,但景初之二差,承天之元,实以奇偶不协,故数无尽同,为遗前设後,以从省易
建言倡论,岂尚矫异实以文显,言势可极也。
稽元曩岁,群数咸始,斯诚术体,理不可容讥;而讥者以为过,谬之大者
然则元嘉置元,虽七率舛陈,而犹纪协甲子气朔俱终,此又过谬之小者也。
必当虚立上元,假称历始岁违名初日避辰首,闰馀朔分,月纬七率,并不得有尽,乃为允衷之制乎?
设法情实,谓意之所安,改易违天,未睹理之讥者也。
 法兴曰:「日有八行合成一道,月有一道,离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违,其一终之理,日数宜同。
冲之通周与会周相觉九千四十,其阴阳七十九周有奇迟疾不及一匝,此则当缩反盈,应损更益。
冲之曰:此议虽游漫无据,然言迹可检。
按以日八行譬月九道,此为月行之轨,当循一辙环匝於天,理无差动也。
然则交会之际,当有定所,岂容或斗或牛,同丽一度
去极应等,安得南北无常
日月非例,则八行说是衍文邪?
左交右疾,语甚未分,为交与疾对?
为舍交即疾,若舍交即疾,即交在平率入历七日二十一日是也
交蚀既当在盈缩之极,岂得损益
或多或少
交与疾对,则在交之冲,当为迟疾之始,岂得入历或深或浅,倍半相违新故所同,复标此句,欲以何明。
览历书,古今略备,至如此说,所未前闻远乖旧准,近背天数,求之愚情,窃所深惑。
迟疾阴阳相生故交会加时,进退无常
昔术著之久矣,前儒言之详矣。
法兴云日数同。
窃谓议者未晓此意,乖谬自著,无假骤辩。
既云盈缩失衷,复不备记其数。
自嫌所执,故泛略其说乎?
又以全为率,当互因其分,法兴所列二数皆误。
或以八十为七十九,当缩反盈,应损反益,此条之谓矣。
总检其议,岂但臣历不密,又谓何承天乖谬弥甚
若臣历宜弃,则承天术益不可用
法兴所见既审,则应革创。
至非景极,望非日冲,凡诸新说,必有妙辩乎?
(宋书·历志下)
 安边
 南史七十二,冲之安边论,欲开屯田,广农殖,已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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